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时间:2023-06-30 17:21: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关键词】电子招标投标;建筑工程;应用

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保持与国际招投标接轨,怎样才能满足国际所倡导的节能减排理念一直是相关专家所重点讨论的内容。而招标投标在建筑领域里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如果能够结合电子技术来进行招标投标,可以进一步的规范建筑领域当中的交易行为,使得交易更加的公平,同时能够保证招标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可以使得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因此受到了很多招标人的青睐。那么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讨论一下。

一 建筑工程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必要性

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运用电子技术也成为了必然的发展趋势。不过这些年,此项系统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得到更好的完善,特别是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欠缺成熟的管理方案,这因此让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期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所以,很多企业在发现了这些弊端以后,开始积极创建了许多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平台,而且利用网络评标的形式来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而相信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会完全的取代传统的招标投标形式,成为建筑行业普遍运用的招标投标方式。

而且网络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过去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目前建筑发展要求,特别是快速、准确的要求。而且,一些相关法律并不十分完善,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串标行为的界定一直存在灰色地带,给评标工作带来巨大难度,包括了耗时耗力等不良因素。而运用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便可改变以上的难题:首先,招标投标人员有权利对整个招标过程实行监控全面提升了评标过程的效率,减轻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将耗时耗力的脑力劳动改进为由计算机进行检查,避免了许多人为的不稳定影响,并最终化解了在招标投标期间由于评标时间短工作量容易导致人为错误的难题。极大提高了评标过程的准确率与速度,而更为重要的是,制止了在建筑工程的建设期间,腐败情况的出现。其次,可以很大程度的缩减招标投资的成本,从而能够为环保节能,并打造出一个环保型社会,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做出贡献。

二 如何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化招标投标越来越受到重视。而若想运用好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则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要建立一个能够为投标人提供服务的平台,而且这个平台要具备有关招标投标项目的信息档案以及评标管理等。2、电子签名是运用了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后所产生的一种新功能,这是此前传统的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运用电子签名,可以把个人身份证和一些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进行加密,这样就可以确保招标投标的安全性。

三 有关具体应用的分析

3.1 建立科学的电子投标管理平台

想要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合理的运用到建筑工程领域中来,就一定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投标规定来实现。此外,要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对电子招标投标进行监控,以防止出现问题。由此不难看出,若想让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能够顺利的完成,创建一个科学化的电子投标招标平台是最基本的前提。同时,创建电子招标平台,给社会上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也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服务。而建筑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平台,能够最大程度的获取信息量,同时更新信息的速度也非常的快。更为重要的是,招标投标人员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平台,能够及时的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而且还可以实现信息的传输、分享等功能。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能够了解到,创建科学合理的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是实现建筑工程公平交易的主要方式,而且还能够给招投标提供相关的项目支持,并将投标人的身份证明、个人隐私进行加密。同时,还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与传输的功能。而创建此项服务平台,其最重要的宗旨在于依靠先进的电子手段,让建筑行业的招标投标业务得到最合理的调整。并且利用互联网进行招投标业务,还可以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性。

3.2 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我国这些年以来信息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因此让电子投标招标的管理水平也处于明显的上升势头。若想在建筑工程领域当中合理的运用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则一定要依照科学合理的相关规定。另外,还要通过先进的科学手段来加强对整个招标投标系统的管理。所以,在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之前,要全面的了解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并要将其和最先进的信息化系统完美的融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给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创设出一个具有保障的理论依据,以此来保证电子投标招标系统的各个环节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能够了解,建筑工程项目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让整个系统在运行期间可以得到安全的运行,并最终保证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电子化投标招标系统有了网络技术的扶持,可以确保建筑项目的信息会得到最快的更新速度和可信度。而且投标人利用网络在线平台,还可以促进其专业化进程的加快。

结束语

网络技术的提高,使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更加受到了建筑行业的追捧,它的好处在于能够让招标投标变的更加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相关工作者应该不断努力,积极探索,争取研究出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应用方案,以此让我国的招标投标技术迈向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衣.某招标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规范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2(5).

【2】 张东升,史利华,张敬峰.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发展特点及管理措施【J】.包钢科技,2012。1(14)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管理;措施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建筑市场发展日趋规范化和专业化,但当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体系尚不完善,难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建筑工程招标管理需求,并且行业监督与管理不到位,使得建筑工程招标管理效果并不理想。此种情况下,加大力度探讨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具体措施,在规范建筑市场,推进建筑行业稳定发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始之前,建筑企业往往采取工程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以待建工程项目为标,吸引众多使用单位参与工程报价,进而工程建设企业从中选取最优报价,并与施工单位达成施工协议。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标方式能够通过卖家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买家利益最大化,此种方式下,工程建设企业能够通过工程招标来降低工程建设投资成本,从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但就当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存在诸多不足,以下进行具体分析:

1.1 法律监管机制不健全

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招投标行业法律文件,但是其只是起到行业引导性法律的作用,内容较为笼统宽泛,并未对具体招投标细节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执行性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效果,使得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形式。各级政府部门对于招投标管理惩处条例和办法以及惩处手段缺乏一致性,中央和地方监督部门各为其主,各自按照自己的管理方法进行招投标监管工作,形成重复管理或管理空缺的问题,导致招投标行业极易由于多重管理而产生管理漏洞。

1.2 缺乏有效的市场化监管机制

招标行业的市场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其实际效果。目前在招标市场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招标机构大多缺乏从业资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招标行业规定标准不一,政府在对招标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致使招标中间机构往往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发生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行业秩序。

1.3 招标市场行业内部乱象丛生

除了外部监管因素不利之外,招标行业内部管理也比较混乱。首先,行业内部存在虚假招标情况。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串通投标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方面,一些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不惜以不正当手段来取得招标单位的认可,故意压低投标价格,而低价成本所带来的影响通常就转嫁到了压缩工程施工成本上,使得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招标单位往往会过于关注投标的价格因素,不惜与一些报价低的投标企业串通,妨碍了行业内部的正当竞争。

2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具体策略

为促进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过程中各项问题的有效解决,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并加强施工质量控制,本文主要从法律监督与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资质审核以及创新成本计价方式等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1 健全工程招标相关法律体系

为保证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建立健全工程招标相关的法律监督与管理体系,规范工程招标行为,最大程度上避免工程招标过程中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发生。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招标投标法》,该项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筑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了`规交易行为管理效率。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该项法律中的相关制度呈现出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形势下的工程招标管理需求,为促进建筑工程招标管理过程中各项问题的有效解决,应当积极完善《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工程招标的配套法律,全面提高《招标投标法》的实际法律效力。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工程招标中的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将《招标投标法》严格落实到实际管理工作中。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招标管理,建立黑名单清出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低价抢标等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切实提高工程投标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建筑行业内可以完善投标人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做好信用评价等相关工作。

2.2 加大力度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核

为全面提高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当加大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核力度,尤其是要全面考察投标企业的资质、信誉和业绩等内容,进一步对其履行合约能力进行准确判断。具体来讲,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授权书等,以免出现挂靠投标等情况。与此同时应当对投标人的信誉进行严格审查,查看其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被取消投标资格等,审查其财产状态,调查投标企业是否出现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等情况,投标企业是否出现过重大的质量事故也资质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投标企业资质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对投标人要求的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满足招标人相关要求,闭麦呢存在制造虚假材料的情况出现,并且要对主要机械设备进行实物考察。

2.3 采用新型成本计价方法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有利于公平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利于风险分担。

2.4 充分发挥标底的作用

对于一个招标项目应如何编制标底,标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这取决于招投标项目的性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如果需要必须经过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编制,但标底必须严格保密,以防止获取这些信息后进行串标活动。

结束语

总而言之,招标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筑领域内选择施工单位的主要方式,为达到理想的招标效果,保证建筑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建筑企业应当积极加强招标管理,严格遵循公正且客观的招标原则进行招标,并对招标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在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建筑行业相关法律规范,及时惩处招标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规范招标操作,营造一个优良的建筑工程招标环境,保证建筑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王利军.浅议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与监督[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完善对策

20世纪初期,我国开始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结构也开始慢慢的产生了变化,全球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向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将开始面临着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建筑市场犹然如此。显而易见,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得到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市场也开始逐渐不断的透明化,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市场在由以往的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建筑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竞争局面。在这个市场模式与竞争机制的转变背景下,建筑工程市场开始慢慢的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开始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项目竞争与合作。这种方式理论上对工程项目招标方来说,通过投标竞争可以得到更好的项目合作伙伴,投标方可以通过自己的企业实力争取到了更多的机会。然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在一些操作细节的过程存在的一些偏差,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产生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良性发展,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成为社会的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大背景,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环境也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这并能从根本上使建筑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消除,尤其是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招投标经验,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以作行业交流,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竞争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工作监管力度不够

在很多企业招投标实际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1.2 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国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1.3 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严谨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以谋私利。

1.4 市场机制不够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的有效对策

2.1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2.2 增强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3 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4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体制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通过法制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市场模式规范化,给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学权,赵欣.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05)

[2] 莫健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优化策略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6)

第5篇

第一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含各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

第四条政策应当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运作应当简洁、明快、利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其下设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各建设单位的招标必需委托招标业务机构来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八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律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在新闻媒体(市电视台)招标公告。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案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企业及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按规定条件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准予报名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顺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经招标办批准后到招标业务机构委托招标业务。

(三)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招标单位招标公告;

(五)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六)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七)由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八)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九)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给投标单位;

(十)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十一)招标单位编制标底。

(十二)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十三)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四)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中标单位。

(十五)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经招标办审查后履行合同签证手续;

(十六)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汇总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规范,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案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严禁场外招标。建设工程招标必需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五条更不允许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规避招标。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三章标底

第十六条标底应当依据国家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案和要求来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及三材用量等构成。

第十七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必需报招标办审定后方可生效。其标底造价应有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开标之前确定。标底应严格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审定一般应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管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失密责任,不得泄露;标底泄露的招标无效。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企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及其推荐的项目经理。

(一)投标企业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许可证。三级企业可推荐一名项目经理,二级企业可推荐三名(含三名)以上项目经理独立投标;

(二)投标企业推荐的投标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且在同一小区内;

(三)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此类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视为本年度中标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备案证的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不准参与投标;

(四)每项招标工程必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投标人报名投标方符合法定要求。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单位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中标者,不再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者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应在同一个会议中完成。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在招标办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及投标当事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封存的投标文件及经审定的标底进行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

(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未加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及投标者自己未到场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发生方案及评标方式为:由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

(一)每次评标的评委从招标单位技术、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

(二)评委采取听、评、算、议的方式进行评标:

1听:评委在评审前首先要听投标人发表投标演讲。工程竣工后对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许诺等。

2评:评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逐项审查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根据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得分规范逐条打分,然后进行综合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实行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这项内容的实得分数。

3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标价与招标的标底价格进行对照。

4议:评委根据听投标人的演讲。算标价部分的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委的最后合议如无出入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及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即行向招标办进行汇报,评标工作结束后。经招标办同意后当场宣布中标者名单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工程定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八条各自还应充分考虑兑现在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的许诺,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后。给投标单位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方应向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纠纷,依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监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

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审签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结续;

(四)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资金已部分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招标人越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发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包,以及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的,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招标登记,不得纳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原则是应当设置标底,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定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落选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参加投标的市外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含二级)以上;

(三)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上年度设区市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人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用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五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变更、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市内投标人取消其委派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年(三年内不得恢复),市外投标人三年内不准进入吉安市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一)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二)非法转包工程;

(三)违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举行开标会议时,要在会上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委的抽取办法(但不公布评委成员名单),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设置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处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未提交项目经理证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定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要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场监督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投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从省级专家评委库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市)中、小型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从自有招标机构内贿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了出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标人。

未经签署备案意见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取消其中资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违反有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五)市外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级开发发包的;

(二)招标人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监督管理权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7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运行机制;管理机制;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TU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01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阶段简介

纵观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方式的发展史,可归纳为三个成长期。

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与八十年代末,初步尝试与探索议标的方式,招标投标制度初步成型,此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诞生期;

始于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完成议标到邀请招标的转变,招标投标制度得以规范发展,此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生长期;

始于2000年1月1日至今,完成邀请招标道公开招标的转变,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此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成长期。

但是,目前我们的招投标市场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还任重道远。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流程研究情况概述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学者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点,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的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二点,基于计算机与网络的飞速发展,建立起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点,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建造起数学模型用来解决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问题。

首先是实际产生的问题与相应的对策分析研究。在国内,许多学者对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有着极其深切的自身体会,所以,能够从时间的本质上深入剖析问题,并且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对策。提出重新设定招投标管理主体的职能,要统一管理口径,要完善相关法制法规的建设。

第二由于现代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逐步走入信息化的时代,然而我国的建筑业,作为我国的经济产业支柱,信息化的程度却相对于其他行业落后了许多。由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在面对建筑业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典型问题,提出了建立信息化平台的解决方案。

第三是招标、评标、定标技术方法的研究。在招标、投标、定标、评标的过程中,无法避免地涉及到了很多技术性的问题:例如如何选择招标方式,如何合理掌握投标策略的应用,如何有效建立评标模型等等。许多学者通过严格的模型理论运算,对招标每一个环节进行数据化管理,科学的选择中标人。

很多学者逐步建立起较为严谨的数学模型,这就能够更加规范的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它们却遗漏了模型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问题。所以,针对这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还需要将我们的研究变得更加全面与细化。

三、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理性思考

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经济行为,并且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重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本人认为完善我国建筑招投标工作完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起系统统一的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全国各个一线城市建立起招投标采购贸易中心,该中心集招标、评标、开标;信息咨询服务管理只能于一身,各个招投标采购贸易中心应各自建立自身的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相连接,以便于实现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质以及评标专家信息的资源共享,既方便了承发包双方以及中介机构的交易,又利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集中指导与监督。

第二,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力度。积极努力的探索和完善政府所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从法规制度上来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加大对政府所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并且分不同的阶段对招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在招标阶段,应该对公告范围实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建设单位的行为能够更加的规范化;在评标阶段,应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以及标底的保密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开标定标阶段,应该对中标人在等同于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通知,接受社会同仁的广泛监督。

第三,推行计算机网络招投标体系统一开放的工程交易市场。主要是用于在招投标初期的招标公告的,后期的中标信息,招投标双方的信用情况的查询以及在招投标进行的过程中其他信息的查询和。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的报批情况、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等进行审查管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与行业垄断。

第四,建立起以市场竞争背景下的建筑产品价格机制体系。建立以市场竞争背景下的建筑产品价格机制体系,就是让企业建立自身内部的定额,以最大技术上的优势、价格优势跻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并不断地提高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竞争,从而在良性竞争中逐渐形成一个完善良好的的市场机制。

第五,建立工程担保为基准下的市场约束机制。建筑企业要发展,事业要更新,唯有适时引入担保机制的市场约束机制,引入这种能够自律约束的责任主体,以有差别的担保方式不断的扩展在工程建设行业中企业的自身信誉与实力,用市场的手段来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加大的惩罚力度和违约成本来彰显担保机制严肃性,全面打造规范化与透明化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结语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一直不统一、不明确、不严密。并且可操作性都受到了限制,我们就更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使其统一性大大提高。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合理,增加其严密性与可操作性,为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提供执行标准与行动指南。

参考文献:

[1]刘保华,汤峰.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对策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07(9):90-91.

[2]高云莉,李宏男.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J].集团经济研究,2007(1):150-151.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根据评标结果来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按照招标方式在我国的变化,可以把整个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80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1.80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

2.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3.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

4.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

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

4.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招标投标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今后,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实施,建设市场必将形成政府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主体双方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各中介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我国的招标投标也必将走向成熟,这是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1.建设市场规则将趋于规范和完善。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1)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

(2)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

(3)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必须公开 (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公平、公正。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建筑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3.《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机构是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国际上看,招标机构是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机构必将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大力发展,同时也必将推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逐步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

[2] 葛荫.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05.

第9篇

【关键词】招投标;相关问题

随着建筑市场管理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增加,招标投标制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竞争和施工企业获得工程项目的基本方式,要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维护招投标结果效力的严肃,必须严格依法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

1 制定招投标管理规程。

一是要明确划分招投标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各负其责;二是要规范编标、发标、投标、评标、开标的方法和程序,首先要做到公开招标,及时招标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邀请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提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备案,才有可能做到竞争公平公正,监督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对招投标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由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共同介入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采用专项工程执行监察、重大项目随机抽查与拉网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去发现问题,对违规违法者予以严惩。

2 投标书的编制。

编制投标书是投标工作的主要内容。投标单位在购买标书后腰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列出需要业主解答的问题清单和需要在工地现场调查了解的项目清单。此外,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貌(植被)地形情况、当地气温水文情况、道路交通情况、就地取材的材料分配分布、天然材料的开采条件和质量、采购材料的价格、各种材料的运输距离、电源水源情况、通信条件、物价消费水平、社会治安状况、总和社会经济情况等。现场考察后立即制定编标计划,明确人员分工,使整个编标过程按计划进行,以免造成前松后紧,粗制滥造。

3 建筑工程招标资格预审。

《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解释中明确说明: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如: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或部门授予的从事某类项目的资质等级证书、完成某一项目的获奖证书、招标前一段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相关报表等。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人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如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有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等情况,是否有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是否正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等。(2)对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对合法性审查没有通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将其废除,不得进行投标人的投标能力审查。

4 加强工程招投标中的成本测算。

首先,为了确定是否参与投标,已经对工程进行了必要的考察。但为了进行成本侧算。还要详细调查更多的工程相关信息,尤其是侧算(计算)工程数量。工程数量就是施工过程中需要完成某项工作的数量。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数量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总造价及成本测算的准确编制。投标期间,应测算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数量。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工程,消单工程量是暂估的,是供大家公平报价的基础。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精细程度及编制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某些项目招标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履行期间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可能有比较大的差异。为了减小因工程数量变化带来的经营风险,在投标期间应根据招标图纸,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自行测算工程数量。若条件不容许测算全部工程数量,也应测算项目合价最大的几项工程数量。施工设计总承包招标的工程,一般只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工程数量则需要自行计算。对于此类工程,工程数量的计算工作就更为重要。某些重要工程数量计算的错误,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5 注重投标报价的原则。

能否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是获得工程项目的重要前提,同时对施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市场效益,以及合理规避市场风险具着十分重要意义。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报价时,既要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也要分析招标项目的特点,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别、特点以及施工条件等来选择报价。有些项目的报价可以高一些。比如,参与投标的单位较少、竞争小的工程;总价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工期要求急的工程;专业要求高的工程,并且本公司在这方面有专长,也有经验;特殊工程,如港口、码头、地下开挖工程等。某些项目的报价可以低一些。比如,参与投标的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施工条件好的工程;工作简单、工程量大,专业要求不高的工程;本公司在附近有工程,并又可利用该工程的设备、劳务等来完成新工程的条件;支付条件好的工程等。

6 加强招投标保密工作。

(1)标底保密的问题。标底编制时推荐采用“时间和空间”双控保密的办法。在投标书送达后再编制标底,利用时间差,或采用异地封闭式编标,利用空间差,力求达到保密。(2)工程投标情况的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机构在接受报名登记或者出售招标文件登记时,要注意要求每一个单位填写单独的登记表,不能将所有单位都登记在一张表格上,如果公开了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会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对于登记汇总表,招标人必须保密。(3)资格预审时潜在投标人的保密以及现场踏勘中标人的保密。对每一个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应当单独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名单予以保密,并以书面方式单独通知每一个报名单位其是否通过了资格预审。另外,招标人根据工程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现场踏勘的时间安排表,然后分别组织人员到潜在投标人处进行踏勘。(4)接收投标文件过程中潜在投标人的保密。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都是合法的;并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已在国内外广泛实施的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承包单位。如果能够规范的进行操作,招标制度是保证建设工程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

参考文献

[1]王丽颖.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山西建筑.2010(1)

[2]鲁旭霓,简娟.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7(7)

[3]张孔雄.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科技信息.2010(4)

[4]刘亚熙.刍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经营管理者.2011(9)

第10篇

关键词: 招投标企业,SWOT分析,SWOT战略

一、招投标企业的发展现状

(一)、招投标企业其存在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招投标企业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投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投标服务的专业企业。其资格需经国家招标投标主管机关的严格认证。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企业作为人受招标人的委托,应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招投标企业的现状

自国家推行招标之后,招投标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队伍迅速壮大发展。目前普遍存在招投标企业人员是从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文秘等行业组拼而成的现象。由于没有经过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的培训和学习,尚缺乏招投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没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能力,因而许多人员对工作是相互搬抄,造成有的文件几乎雷同,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由于过多的企业和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有的企业不是通过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来赢得招标人的信任,获得招标人的权,而是通过社会关系承揽业务,从而使招投标企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的工具,使一切暗箱操作见不得阳光的东西合法化,成为新的腐败滋生地。

从现状来看,整个招标行业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中,为此要清晰识别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需要进行工程招标的SWOT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工程招标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SWOT模型的基本要素分析

(一) 机会分析

1、建筑市场规范逐步建立。近年来,我国紧密围绕建设工程承发包无形到有形,运作从无序到有序,交易从隐蔽到公开“三个转变”这一目标,以推行招标投标制为龙头,不断加强建筑市场有序化规范化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公开竞争气候逐步形成,这为推动工程招标企业提供了良好发展平台。

2、建筑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以前我国的建筑管理行政部门过多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不分。目前建筑管理部门正加强政府职能的改变,向小政府、大服务方面转变,由管企业向管市场转变,充分发挥协会,民间组织等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的作用。

3、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与实施。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表明国家将通过法律手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它的正式出台使建筑市场有法可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对培育公平竞争环境、遏制招标腐败将发挥巨大的法律约束力。

4、工程企业的资质认定办法的出台。2000年6月26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招标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与手续,加强了企业的自身定位,预示着招标企业从此真正走向市场。且2002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企业资格年检办法。

5、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为工程招标企业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工程招标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通过工程招标投标承接任务也是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需要,要想走出国门,也必须参与国际上的招投标。

(二)威胁分析

1、建筑管理单位行政干预仍然很重。建筑管理单位本应向建筑市场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能,但现有的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越权包办”招投标,限定所属单位的工程“内定”给施工单位中标,使招标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行政干预色彩浓厚。

2、建筑市场的配套的改革措施滞后。虽然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已逐步建立,但相应的配套法规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例如,建筑工程招标企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不是向委托方(发包方)收取招标费,而是向施工单位收取高达中标价的0.4%―0.9%的招标费或中标服务费。这种将费转嫁到施工单位的行为,已经成了企业取得资格的前提条件,且未能提供正规发票。这种怪现象出现部分就由于建筑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为健全的结果。

3、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一些地方在选择投标单位的方法上主要是由建设单位随意选定或随机抽取,单纯考虑选取的公开与公平,却忽视了招标投标择优选用、优胜劣汰的重要原则。

4、整个社会对工程招标的认识不够。现在人们对工程招标企业的思想认识跟不上,认为工程招标企业就是收取佣金以捞取回扣,认识不到这是一种有偿服务。

(三)优势分析

1、具有的专业招标运作水平。工程招标企业作为工程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其是业主的人。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有人把建设监理成为业主的人,这是不正确的。建设监理既不是以业主的名义开展活动的,也不能让业主为其监理行为负责。有些建设单位缺乏招标能力,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立专业的班子进行招标工作。而工程招标企业由于自身专业特点,能保证招标的质量,提高招标的效益,保证招标在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

2、规范建筑市场,减少资源浪费。招投标活动中运作不规范,违规操作较多,一些单位并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却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些建设单位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报批后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即开始发售标书等,造成了许多的豆腐渣工程。而工程招标企业的介入,增加了工程项目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从而对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现象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工程招标企业的参与也减少了大量招标人重复设置招标班子造成的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

(四)劣势分析

1、招标企业自身素质建设不够。工程招标企业作为新生事物,总会经历一个自产生、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颁布和实施后,工程招标企业才有了比较准确的自身定位。工程招标企业从物质准备到心理准备还不是很充分,市场意识与服务意识还不是很强,法制观念也没有深入人心。职业道德规范尚未形成,致使不少招标人在执业时不按合同办事,敷衍塞责,违纪泄密事件时时发生。而且服务的质量不高,工作权威性不强,业务较为简单,大部分只限于代编工程预算和标底,而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很少,因此对工程建设的业主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2、招标企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工程招标企业本应是一种民间中介组织,是独立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委托方之外的第三者,依据有关法规,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为客户提供服务。独立性是其应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工程招标企业均属于半官方性质,有的甚至已成为这些部门的附属物,没有开展业务的自。因此,工程业主也就不愿委托工程招标企业。

三、招标企业SWOT分析下的战略选择

在上文中,我们用SWOT分析了现阶段,招标企业所面临的行业和市场环境,在下面我们将依据SWOT分析,来设计招标企业的竞争战略。招标企业的SWOT战略选择如下表所示:

优势-S

1、具有的专业招标运作水平

2、规范建筑市场,减少资源浪费

弱点-W

1、招标企业自身素质建设不够

2、招标企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3、招标企业执业行为缺乏诚实信用

机会-O

1、建筑市场规范逐步建立

2、建筑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

3、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与实施

4、工程企业的资质认定办法的出台

5、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为工程招标企业提出了更多的需求 SO战略

1、拓展和开拓市场(S1,S2,O1,O2)

2、积极参与资质认定,提高企业影响力(S1,O5)

WO战略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W1,O1,O2,O3,O4)

2、加强企业自身的业务水平(W2,O2,O3)

3、加强监督,不断规范招标行为(W3,O2,O3)

威胁-T

1、建筑管理单位行政干预仍然很重

2、建筑市场的配套的改革措施滞后

3、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

4、整个社会对工程招标的认识不够

ST战略

1、督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主动放权,减少干预(S1,T1)

2、加强建筑市场配套设施的建设,促进建立行会组织(S1,T2)

3、充分宣传招标企业,增进社会对该行业的了解。(S1,S2,T4)

WT战略

通过SWOT分析法,我们将工程招标企业面临的外部机会和威胁,以及内部具有的优势与劣势进行了对比,四种基本分析要素并存。要推动工程招标企业的发展,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把上述的SO战略、WO战略、ST战略、WT战略分为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应该采取的发展战略。

(一)创造工程招标企业的发展有利的外部条件

1、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媒体,介绍招标企业对规范建筑交易市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的覆盖面等方面的作用,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企业。

2、要进行工程招标结构的理论研究工作,吸收国外的经验。

3、建筑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放权,减少对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过程的行政干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尽快实现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与招标这一社会服务职能的分离,把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转移给具有相应条件的招标企业。

4、建立相应的招标法律制度,制定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使招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在初期,扶持和发展一批招标企业以启动市场,以实际的操作启动招标市场,并结运行中的困难和不足,并解决困难和承担损失,降低招标市场的发展风险。

6、加强监督,不断规范招标行为。目前招标实施过程仍然不规范,除了招标企业自身和业主原因外,人们一些旧的习惯思维和管理模式短时间内不易改变。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成立企业行业协会及建立行业自律准则。同时,政府也应制定全国性法规、招标企业管理办法或招标行业自律公约。

(二)加强工程招标企业的内部建设

在市场竞争中,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的规范与否,对工程招标企业的发展的有重要影响。因此,要使招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良性的发展,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最重要的还是搞好企业内部的经营和组织活动。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过程中,坚持原则,公平、公开、公正,以良好的形象获得社会的信赖。

2、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要注重本专业的业务知识学习,洞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诉讼、索赔和管理方面的知识。

3、积极开拓市场。现在由于整个外部环境的改善以及建筑市场的繁荣发展,都给招标企业带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4、树立法律观念,增加法制意识。如果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一味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而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招标质量,而且也损害了自己的信誉。

四、结论

总的来看,建设工程招标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其严格的管理、超前的意识、科学的运作、丰富的经验和规范的服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建筑业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工程招标企业可以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基础上向国际市场拓展,因此工程招标企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2]. 管理学基础. 北京:高等教学出版社,2000

[3]. 黄聪. 切准脉象,对症下药-试探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与对策. 广西城镇建设,2004年第2期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防范措施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accelerating the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bidd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problems of bidding management, to set up a perfect building market system,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function of the bidding mechanism function, achieve the expansion of domestic demand investment benefit maximization, has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Problem;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筑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 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1、规范了建筑市场, 加强了法制化建设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 促使了建筑产品商品化和建筑市场的形成, 打破了旧有的观念, 使建筑产品从任务分配过渡到市场交易, 实现了建筑产品商品化, 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从法律意义上说, 建筑工程招标、 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 其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 这就意味建筑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 都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从而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在招投标管理的推动下, 建筑市场更趋于理性化 、法制化和规范化。

2、提高了管理水平, 保证了工程质量

推行建筑工程招投标, 促进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 就要在报价、 实力 、技术业绩等方面表现出优势; 千方百计地挖掘其内部潜力, 采用新型技术、 新型工艺 、新型材料和新型设备,提高竞争实力, 能够明显地促进投标人的技术发展和技术革新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 加速了投标人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改革, 加快了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步伐, 进而使建筑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3、促使按经济规律办事, 提高了经济效益

招投标制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方法, 可以使投标人展开激烈的竞争, 使招标人能够从中选择质量可靠 、技术能力强 、资信情况好、 且造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与这样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不仅能保证工程质量, 还有利于节约及合理使用工程款, 能够使工程造价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在工程建设方面, 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为1% ~ 3%, 工期缩短了10% 建筑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 促使了按经济规律办事, 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

4、加强了监督管理, 遏制了腐败现象

建筑工程领域一直是腐败行为的重发区、 多发区。招投标制度的推广, 有利于克服在项目发包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利于减少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招投标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专家人才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标的方法, 到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监督, 保证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 公平、 公正, 有力地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存在虚假中标和违规分包现象

有些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造成 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 的现象发生同时,让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中标,还会给中标企业以通过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的机会。 一旦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中标,就会马上倒手转包或者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任意的第三人,更有甚者会出现再次转包 、分包的现象 。经过几次换手之后,不仅实际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资金会逐次减少,而且建设单位还会对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失去有效的监控,从而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频频出现的质量问题,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因为在工程的招投标中,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控制不严,以致虚假中标 、违规分包现象造成的。

2、建筑单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

目前,在一些小型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和便利的需要,往往会尽量回避采取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而是自行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更有甚者对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筑单位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的方式,将项目肢解成若干不合理的独立的小项目, 使每个小项目涉及的金额均在招投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规避招标,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这种方式虽然使建筑单位回避了必要的招投标,但是由于将整个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造成过多的施工单位的进驻,不仅会影响到施工的连贯性,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而且还会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等现象发生,使得建筑项目监管不到位,工程整体质量更难以保证。

3、承包商、 建筑单位存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第12篇

关键词:招标建设工程智能化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标作为土建行业中的一种新兴产业,它的出现为建筑招投标领域带来了革新和巨大的影响。在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同时,招标服务业也得到了飞跃的发展。所谓招标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它可以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资信好的投标人,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招标通过法律的手段可以将建筑市场中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保证了公平交易,提高了招投标的效率,节省了建设资金,抑制了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腐败行为。这些积极的作用对建筑招投标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但是行业体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也制约着招标业的正常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标行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舞台上活跃的角色,保证了建筑市场中公平交易,规范了承发包交易,提高了招标工作的效率,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代拟资格预审文件,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协助招标人择优考查邀请投标人;(三)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或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草拟答疑纪要;(五)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六)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七)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八)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和公示手续;(九)代拟合同,并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招标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招标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规模也愈来愈大,但是伴

随而来的一些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如何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工程招标行业的管理,是值得深思并且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我国招标业兴起时间不长,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整个工程招标行业体制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

题将会影响着次行业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业

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招标人对该行业的误读和不规

范行为;机构不够专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工作质

量差强人意;市场竞争行为不规范;机构内部建设跟不上实际业

务需求等等。

三、建设工程招标智能化管理策略

针对建设工程招标业存在的问题必须做出相应措施积极地研究应对策略,妥善解决现有问题。对此可以从行业管理和机构自身运作两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一)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行业中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招标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管理的保障,培育和发展招标市场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招标活动的法律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为了保持评标法律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对相互冲突的条款应当抓紧进行修改。此外,还有根据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进一步完善招标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为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依据。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职权问题,明确集中管理的执法主体,对整个工程招标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也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在工程招标行业中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继续完善。

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等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监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监管作用对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将各个部门间交接处存在的弱点解决,梳理整个招投标行业中的监督管理体制,使得法律法规运行顺畅,整个行业透明化。使得工程招标行业的发展畅行无忧。

(二)对于工程招标机构来说,要完善招标机构资格控制。一方面,建设工程行业要加大对招标行业的资质审查, 通过设定详细完善的资质审核制度, 以及固定资质范围内对于承接相关业务的规定等, 严格实施对招标机构的考核, 力求市场准入与准出制度。对于这些机构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需要将该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工程招标服务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评级,这样不仅让招标人在选择招标时有参考价值,也是一种提高机构自身服务质量和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中负责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要积极地发放针对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而编制的信用等级表, 切实地推动信用等级工作有效开展。对于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明确该行业的入行标准,实行统一注册管理,杜绝滥竽充数现象发生。而且, 招标单位在选定招标机构时, 要严格要求它们提交全部的个体信用手册, 并在全部完成招标工作之后, 以实际的工作状况认真地填写本工作的信用评价。

(三) 加强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管理。实现诚信,满意服务,质量上乘的目标,促进整个工程招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深化自身性质的认识,保证常规服务周到细致。

要对自身的性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充分实现其独立性质。招标机构是依照相关法律设置的,以招标为主要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此,招标机构在招标的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基本性质,在业务的执行和办理过程中,不受到其他组织或者机构的干扰,防止政府部门的部分不合理的要求以及管理,严格执行第三方原则,认真开展招标业务,保证机构的独立性。招标机构要保证常规服务周到细致。招标机构的常规服务包括与委托人沟通后发表招标公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整理上报资料,协调合同签署与履行等方面,例如编制招标文件这个方面,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周到细致,招标文件关系到招标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也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投标和评标都要以此作为依据,当然也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时不能出现明显的错误,或者含糊不明的地方,不能有歧义和矛盾出现,各项条款都不能与投标人的利益相违背等,作为专业的投标机构,应该是具有丰富经验和广泛投标商信息的,要有的防止漏洞产生而给投标人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