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1: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特许经营的利弊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特许经营权作为一项权利性无形资产,对拥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特许经营权具有独立性、优越性和收益性的特点。其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实物期权法,本文对梳理了这几种方法的研究并分析各自的利弊。
【关键词】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方法
一、引言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项特殊的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济生活中对该权利本身的利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资产管理与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资产重组和并购现象已成必然,在对一些具有特许经营权这类无形资产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成为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亟待解决。因此很有必要系统性探讨特许经营权的形成机理,并且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评估。
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形成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授予的特许权,一类是政府机构授予企业的特许权。本文主要探讨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即: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权等。杨明等(2003)认为特许经营权本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更具体的说是无形财产权。也就是说特许经营权作为财产权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其本身是有价值的。肖荷花(2001)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降低了企业开办费用;节约了企业创立上表、开发技术、摸索管理经验的成本;减少了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了竞争力。同时她还认为政府特许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垄断性、可收益性和不确定性。
三、重置成本法评估特许经营权价值
梁锋(2004)从定性角度对比分析了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进行特许经营法的价值评估。他认为重置成本法可以充分保证资产原始投资的收回,评估的程序明确、过程清晰,结果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而采用收益现值法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出发,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未来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用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二者各有优劣。重置成本法简单易操作但是其评估结果经济意义较小,而收益现值法更加准确但是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测算和确定的参数较多,操作起来比较复杂。
四、收益法评估特许经营权价值
王凌艳(2011)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她认为公路的特许经营权价值由车辆通行费用收入、公路养护和收费管理费用、所得税税率、期望投资回报率、特许经营期、以及公路资产原始投资决定,并且列出他们之间的计算公式。其中将原始投入摊销到每一年的成本费用中,考虑资金的时间成本,计算更加准确。这篇文章着重分析了收益现值法中的几个因素,为收益现值法的运用指明了方向。
从理论上讲,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特许经营权价值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但从实践上看,收益现值法是一种较难驾驭的方法。
五、实物期权法评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实物期权是从金融期权演变而来的,它将金融期权定价理论应用于实物投资决策分析方法和技术中。与传统的投资决策分析方法相比较,实物期权的思想方法不是集中于对单一的现金流预测,而是把分析集中在项目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上,即现金流的所有可能变化范围――用概率的语言来描述,就是项目未来现金流的概率分布状况。与传统决策分析方法相比,实物期权分析方法的结果是: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机会伴随越大的投资价值。实物期权的定价来源于金融期权,而金融期权的定价模型主要有两种,所以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也主要有两种,即 BlackScholes定价模型和二叉树定价模型。
雷宝(2006)从实物期权理论的角度,对特许经营权的看涨期权性质做出初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机场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方法。他提出对特许经营权的购买可以视同购买了一个欧式看涨期权,期权拥有者因此拥有了等待未来增长机会的权利,因此可以运用期权原理分析该项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从而确定是否值得投资。考虑现金流时间价值为基础的项目价值外,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的时间价值和管理柔性价值以及减少不确定性的信息带来的价值,从而能够更完整地对投资项目的整体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价。
李晓恭、李承烨等(2005)主要从燃气、热力企业的特许经营权角度出发,用实物期权法对上述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使用布莱克舒尔斯看涨期权或麦圈模型方程,该模型方程通常用在股票市场的定量股价,使用该方程进行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是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种尝试。模型方程为:其中;Vg为特许经营权价值,S表示标的资产现价,N(d1)、N(d2)函数的正态分布相应的值,d1、d2随机变量x实际投资额r无风险利率,t距到期日的时间R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性的幅度。
六、总结
经过对近些年特许经营价值评价的方法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学术研究得出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实物期权法。实物期权法作为一种较新的评估特许经营权的方法,尽管作为当前主流的现金流贴现定价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但是实物期权分析并非是对传统定价方法的全部替代,而应看作是与传统现金流贴现技术具有互补性质的全新定价方法。能够计算出可选择机会的价格是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的突出优点,这也是净现值方法所不可比拟的。相对而言,实物期权方法更适合对无形资价值的分析。可以预见,随着实物期权理论的发展成熟,实物期权的应用会更加广泛。
参考文献:
[1]肖荷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与评估[J].评估天地,2001(12):3234
[2]梁锋.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探讨[J].交通财会,2004(4):1819
[3]王凌艳.确定公路特许经营嗉壑档氖找嫦种捣ǚ治[J].运输经济,2011(12):150152
[4]雷宝.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机场特许经营权定价[J].中国民用航空,2006(9):7172
[5]李晓恭,李承烨,王媛.实物期权法特许经营权价值的评估[J].煤气与热力,2005(10):4243
[关键词]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权衡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2―0079―05
旅游活动的国际化是国际投资全球化的结果之一,它鼓励饭店企业寻求新的目的地,以尽力使其服务多元化和更具灵活性。跨国饭店的竞争优势在于它能够建立全球营销和购买网络,并拥有良好的专业技能来满足现有顾客及潜在顾客的需求,特别是就产品质量、价格和一贯的服务方式而言(Chuck YGee,2002)。饭店集团走向国际化的决策一经做出,就必须决定是采用管理合同、特许经营、租赁经营还是技术服务协议的运营方式来拓展业务,还要决定公司是否参与饭店的股权投资。
1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
联合国(UNCTC,1982)在《国际旅游业中的跨国公司》报告中对跨国公司的界定为:跨国公司不仅包括在某一东道国直接拥有的外国公司,还包括那些在东道国拥有各类主要合同契约和企业的外国公司。报告把跨国饭店的研究对象限定在与国外两家或更多饭店有联系的公司。奥尔逊等(Michael DOlsen.etc,1998)把跨国饭店界定为“把总部设在一个国家,而在两个以上国家有业务和联营往来的公司”。根据饭店之间的联系方式可把跨国饭店分为3类:公司型饭店联号――有自己的品牌或品牌谱的饭店组织,其饭店可以由联号或一家集团企业管理,如雅高(Accor);自愿联合体――独立所有及运营的饭店,出于营销原因形成的饭店组织,如最佳西方(Best Western);集团企业――管理着品牌饭店或独立的、无品牌饭店的公司,如胜腾(Cendent)。
当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可采取的模式主要有贸易式进入、契约式进入和投资式进入3种。对于以服务为最终产品的企业,因其无法在国内生产,所以一般都采取第二、第三种直接进入模式。就跨国饭店而言,进入方式可分为五类:①确保一定管理控制权(例如100%或大部分所有权)的股权投资,可以通过绿地投资或并购实现;②少数股权投资,包括合资(例如10%―49%的所有权);③租赁协议;④管理合同;⑤特许经营或一定形式的营销协议。其中①和②属直接投资(FDI),③―⑤属于非股权投资形式(Dunning,Matthew,1982;Kumi Endo,2006)。通常,跨国饭店会根据东道国的情况把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起来,使之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然而,因为旅游业对外投资的独特性在于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经常是分离的,所以饭店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远不如非股权投资方式普遍(Rodriguez,2002;Brown,CS Dev,ZZhou,2003)。虽然国际饭店遍布全球,但旅游业没有多少对外直接投资,因为非股权投资不纳入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
根据需要投入的股权水平,我们可以把跨国饭店的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视为非股权介入战略的一种拓展,这些非股权介入战略的一个极端是特许经营和管理合同(低水平的控制和资源承诺),另一个极端是全资附属公司和长期租赁公司(相对高水平的控制和资源承诺),中间部分是合资经营和战略联盟(控制和资源承诺的各种划分)(Michael DOlsen.etc,1998)。
2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的一般分析视角
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框架是用于分析跨国投资最为广泛的分析工具之一,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分别决定了跨国公司凭借什么、在哪儿和以何种方式进行跨国经营这三个问题。
生产折中理论广泛地应用于饭店业的跨国投资研究,如邓宁和马修(Dunning,Matthew,1981)、邓宁和昆度(Dunning,Kundu,1995)以及巴克利等(Buckley P J,Geyikdagi N V,1996)对该理论在国际饭店跨国投资应用中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其后,奥格曼等(Colin O‘Gorman,Lorraine Mc Tiernan,2000)就影响爱尔兰中小饭店国际化选择的因素,普塞尔和尼古拉斯(Purcell,Nicholas,2001)对日本旅游企业(饭店和旅行社)在澳大利亚的市场进入方式,约翰逊和法乃提(Colin Johnson,Maurizio Vanetti,2005)对跨国饭店在中东欧地区的投资战略等问题以邓宁折中理论为框架进行了实证研究。
邓宁和马修(Dunning,Mcqueen,1981)认为,总部在某个国家的国际饭店集团,是选择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还是与其他公司共享,抑或是租赁给其他公司,决定了其介入其他国家饭店业的投资方式。乌太(Dave.Uttam,1984)在研究美国饭店公司的国际投资时认为,饭店公司进行快速扩张和其所采用的最终形式的原因,粗略地分析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饭店公司的扩张欲望;其二是吸引这种发展的不同市场、经济和商业政策因素。
而邓宁和昆度(Dunning,Kundu,1995)的实证研究表明,影响连锁饭店集团国际投资方式选择偏好的主要因素有四个:①质量控制;②协调母公司的能力;③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政策;④饭店决策者所感知到的政治和经济稳定性。其中第四个是影响采取不同组织形式的最显著因素。除此之外,国际饭店集团的投资历史和投资经验、国外业务的国际化程度等,以及东道国对投资方式的政策等也是国际饭店集团国际投资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把交易成本理论、理论、公司知识和组织能力理论组合起来形成新的调和理论(new syncretic theory),用于回答国际饭店市场进入方式最优选择的决定因素。他们把影响国际饭店集团选择投资方式的因素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为国家层面的特定变量,包括国家风险、文化距离、发展水平和外国企业渗入度;第二层为公司层面的特定变量,包括规模、国际经验和国外业务程度;第三层为公司战略和控制层面的变量,包括规模经济、质量控制、规模需要、全球预订系统和培训投资。对每一因素的显著性进行检验后表明,拥有更长国际经验和更广经营地理范围的饭店偏向于采取更高的股权投资和控制模式;在风险大的国家公司会规避股权投资模式,而代之以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这样相对于红利而言可以获得较稳定的特许权使用管理费(royalties and fees);就 人均收入这一变量而言,如其他条件均同,公司看来偏爱在低收入国家采用股权投资。
以上研究为跨国饭店企业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架构。本文希望从跨国饭店和东道国对各自风险和收益权衡及双方力量相互博弈的视角来分析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问题。
3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选择:风险与收益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国外直接投资的发生发展,实质上是东道国与投资主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达到双方利益基本协调的结果,是国际资本需求与供给均衡的表现,也是东道国ESP系统(环境、体制与政策)与国际饭店集团的OLI优势(所有权、区位和内部化优势)相互博弈的结果。
跨国饭店谈判力来自它所贡献的资源或者特有的所有权优势,而一个东道国的谈判力则来自它能够控制的市场准人权或者特定的区位优势。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对博弈过程和结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克里斯托弗等,2004)。跨国饭店和东道国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和互相依靠的过程,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可视为跨国饭店和东道国各自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以及最终双方相对讨价还价能力的对比与消长的结果。
3.1跨国饭店对所有权和日常经营权控制的权衡
对饭店投资方式的分类,可以根据饭店对所有权拥有与否和对饭店日常经营权控制强弱两个维度来进行划分。按照所有权完全所有、部分所有、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顺序,跨国公司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是逐渐减弱的(Contractor,Kundu,1998)。如在选择饭店特许经营方式时,不论是特许经营商还是内部公司,要监督其服务质量代价是高昂的,因为特许经营商或当地子公司比母公司拥有更完善的信息(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和不同的信息(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导致机会主义的商“忽视”服务质量,从而使得母公司和其他商的品牌质量贬值。因此,国际饭店集团选择投资方式时必须充分考虑自身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能力,确保服务水平的质量,以防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失控。
邓宁和马修(Dunning,Matthew,1981)通过对1025家跨国饭店研究指出,跨国饭店集团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投资形式有相当大的差别。发达国家的外国饭店客房有48%为跨国公司完全或部分所有,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只有18%,他们认为这与感知到的投资的风险密切相关。在发展中国家,不低于63%是采取合同管理的形式,而特许经营形式的比例很低,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质量的控制问题。
就单个企业而言,在历史上总是规避非股权投资形式的香格里拉饭店及度假集团,其2003年自身拥有的饭店占90%,但其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表示,公司计划在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的扩张将大量采用非股权投资方式;与此同时,他们也明确表示在执行该战略时将极力确保质量和声誉不至于受到损害(UNTCT,2004)。又如,西班牙的饭店企业进行国外投资时,倾向于在以下3种情况下进行更多的资源投资,以便对所投资饭店享有更大的控制权(Purcell,Nicholas,2001):①文化不同的地区,倘如难以适当地衡量合作伙伴的行为(其他条件相同);②那些不存在任何高政治、经济或金融风险的国家,因为直接投资的灵活性很差、需要很多的资源投入(其他条件相同);③基础设施完善和直接投资的安全性高的目的地(其他条件相同)。
3.2跨国饭店对自身转移能力和资源的相对成本与获取收益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转移能力和资源的相对成本对其投资方式的选择甚为重要。在分析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时,资源依托理论强调的是公司的能力和资产,而交易成本与委托理论强调的是能力和资源转让合同的签署、监督及执行的相对成本。如果通过市场出售资源或通过中间契约(包括特许经营、许可证和联盟)进行资源转移时交易成本太高,国际饭店集团就会选择内部转移或产权所有的形式进行投资。如果交换涉及的是国际饭店集团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管理技能、服务知识、品牌和母公司的声誉优势时,资源进行内部转移就会特别有效。一般来说,当企业采取横向一体化经营时,专门知识将会在内部进行转移;当采用纵向一体化经营时,投入和产出将会在内部进行转移(Purcell,Nicholas,2001)。虽然进行国外投资所获得的很多好处通常被认为是股权投资的独特特性,但也可以通过明智的非股权投资方式来获得。至少在饭店这个行业,为了攫取所转移资源和能力的经济租,并非总是要拥有国外实体(Dunning,Kundu,1995)。
3.3跨国饭店对东道国区位优势与风险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进行国外直接投资实际上就意味着,把公司的所有者优势与所选区位的投入要素相结合,将比与其他区位的投入要素相结合要更加有利可图。所涉及的区位因素包括生产成本(工资率/劳动力成本、能源成本、投入要素的可获得性及价格、税率)、转移成本(关税和非关税限制、交通成本)、来自中央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资助、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以及政治和经济稳定性。
国际饭店所面临的风险可划分为四种,即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指其他因素可能会如何影响投资现金流的稳定性,其稳定性越大,有关资本的风险贴水就越低,调查表明,风险贴水需要格外考虑政治的稳定性,尤其是战争和的可能性,较温和的风险只需较低的风险贴水(Michael D Olsen.etc,1998)。就政治和经济风险而言,国际饭店集团决策者所感知到的东道国政治和经济风险越小,则他们在发达国家越倾向于特许经营,而在欠发达国家,他们则越倾向于股权投资,以确保对质量的控制;所感知到的政治和经济风险越大,则越倾向于采取合同管理的方式,这样一旦出现危机,在其撤离时所受损失就很小。
齐可坦等(Chekitan.etc,2002)在分析选择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方式的影响因素时认为,东道国如果缺乏优秀的管理人才则会倾向于选择管理合同,以避免特许经营造成的管理不善对企业形象造成损害;东道国如果有可以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必要的资金投资于设施设备,则更可能采用管理合同;东道国如果有良好的商业环境、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则更倾向于采用特许经营。
3.4东道地区对引进外资的收益和成本的权衡
一个地区的饭店业引进外资往往会有利于当地饭店业的发展,例如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对当地饭店企业形成示范效应,有利于提升当地饭店业的竞争力。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例如国外强势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可能会导致传统文化的逐渐丧失。因此,东道地区的政府应该对外资的利弊进行权衡,选取最有利于当地饭店业发展的投资形式。
在研究发展中国家制定跨国饭店的投资政策时,库斯路凡等(Kusluvan,Karamustafa,2001)认为,跨国饭店公司通常与客源国和接待国的包价旅游经营商、旅行社和其他工商企业进行一体化运作,它们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旅游业发展和连续性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充分利用跨国饭店公司介入所带来的好处和使不合意的不利影响最小化,发展中国家需要对引进外资的收益(提供金融资本投资、专门知识和管理技能的转移、市场联系、效率、提升竞争力和服务质量、对当地企业的示范效应,以及保证服务质量、安全和正面的目的地形象等)与成本(经济收益降低、不适宜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形式、沉没成本和投资风险、对跨国公司的过度依赖、外国控制及负面的环境和文化后果等)进行权衡,确定对外资的需求和选择合意的外资介入形式,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外国投资的鼓励和管制政策,从而使饭店业外资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达到一个平衡。这样的话,东道地区在制定吸引外资的政策时,有可能会拒绝或限制某几种形式的投资。
3.5跨国饭店与东道地区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
由于跨国饭店和东道国从各自利益出发,这就往往导致他们所希冀的市场进入方式难以统一。跨国饭店作为一个盈利企业,必须为股东或业主最大限度地创造利润,但是这种优先目标经常与东道政府的优先目标背道而驰,因为政府负责老百姓的福利以及得到同等机会、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他们主要关心就业、外汇、税收和增加本国货币流通等方面的问题。这种在理解、价值观上的差异以及不能理解和接受彼此的动机,往往使他们不能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Chuck Y Gee,2002)。
因此,跨国公司最终所采取的投资方式并非哪一方一厢情愿的方式,而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相互博弈的结果。跨国公司分析投资形式时,除了从己方角度来考虑外,还必须顺应东道国的观点和政策,否则国际扩张将不可能实现。
国际饭店集团和东道国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决定着最终的投资形式。一方面,东道国为实现自己雄心勃勃的增长和发展目标,需要大量技术、管理和市场营销技能的注入,而这些技能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国际饭店集团手中。另一方面,国际饭店集团已经认识到公司技能包(skill package)的输出可以不受公司资本和控制的约束,这些因素的作用已经在改变着跨国饭店介入东道国饭店业的形式。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东道国寻求对外国投资者控制权退让的最小化及技能获取的最大化。由于东道国控制了跨国公司寻求经营的环境,跨国公司必须认识到东道国迫切需要增加技能转移和降低外国控制权的要求,并对之作出回应。反过来,跨国公司控制着东道国所急需的技能资源,因此东道国必须认识到跨国公司对控制权的合理要求,并对之作出回应。
以非股权投资方式为例,乌太(Uttam Dave.1984)认为,从国际饭店集团的角度来看,饭店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非常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们允许在快速扩张的同时最小化资本投资、行业风险及在不确定环境中的经营风险。而从东道国的视角来看,国际饭店集团的这种投资方式也是合意的,因为饭店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使技能转移最大化,同时降低了跨国企业的控制权。根据乌太所构造的由控制权、风险和技能转移三个维度组成的“合作空间”理论:从东道国的视角来看,是在一个简单的控制――技能转移平面上来感知“合作空间”(venturespace),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在风险――控制平面上感知“合作空间”。基于这一理论,国际饭店集团的合作倾向是降低风险和/或增加控制,因而所采取的形式就是合同管理或特许经营。而欠发达国家的合作倾向就是增加技能转移和降低跨国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其所采取的形式就是特许经营或合同管理。根据这些现实,双方合作就是已经出现并将继续得到赞同的饭店投资形式。
4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动态调整
当然,一个国际饭店集团所采取的投资方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会根据投资区域环境和自身发展战略的变化,以及随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讨价还价力量的对比变化而进行动态的调整。例如,印度曾经一度将外国饭店公司的参与仅仅限制在采取技术服务协议的合作方式,随后允许采取特许经营协议方式,再后是扩展到同意使用管理合同,在20世纪90年代时允许外国饭店运营者在新建的企业中持有相当高比例的股权。现在,外国投资受到印度政府的欢迎,并为吸引投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措施。这一系列的调整都是双方不断博弈的结果。
另外根据母公司的控制愿望和其国际经验之间的“U”形关系(Erramilli,1991),当饭店获得更多的国际经验和品牌知名度提高时,由于国际管理技能的动态变化,影响饭店选择投资方式的因素也会随之改变。一般来说,饭店集团刚开始进行国外投资时,倾向于对国外子公司采取完全控制的方式;但当集团变得更为国际化时,它就倾向于与当地合作伙伴分享控制权。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在回顾影响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和相关理论时指出,全球化饭店公司既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也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早期,由于饭店的无形资产难以衡量和转移困难,大多数国际饭店集团在进行国际化经营时采取股权投资形式。然而到现在,采取合资方式已非常普遍。
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模式而言,不同的跨国公司遵循不同的战略。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在对世界上1131家饭店在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进入方式进行研究后指出,37%的跨国饭店采取合同管理的形式,使得这成为国际饭店企业最为常见的投资形式;34.6%的跨国饭店是部分或完全所有的形式,而剩下的28.4%采取的是特许经营的形式。虽然饭店合同管理在所有的主要地区都很盛行,但股权投资和特许经营在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在北美,股权投资比重较低,而特许经营更为常见。相比较而言,在亚洲,特许经营不很普遍,而股权投资形式最为普遍。例如,洲际酒店集团(IHG)在美国主要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在欧洲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而在亚太地区主要采用合同管理方式。比较起来,雅高在美国更多依赖于股权投资形式,在欧洲更多采用特许经营的形式,在拉美地区,最常见的是通过合同管理方式进入(UNCTC,2004)。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是在众多影响因素的约束下,跨国饭店和东道国通过对各自面临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以及最终双方讨价还价的博弈结果。这一结果会随着投资的区域环境和跨国饭店自身情况而表现出空间上的差异,并随双方力量的对比变化而做动态调整。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营销网络 构建
论文摘 要: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承担着繁荣经济、技术创新与劳动就业等重任。我国是一个中小企业大国,但又不是一个中小企业强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营销网络不力是其一大方面。由于营销网络不畅最终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成长。中小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利用环境机会,结合各种营销网络模式的优势,规避各种营销网络的劣势,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营销网络模式,形成自己的营销网络。
一、中小企业构建营销网络的现状
营销网络,也称为营销渠道、销售通路或分销渠道,是指产品或服务从生产者转移到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所经过的途径。在一个营销网络中,主要包括制造商、商、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等;营销网络增值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营销网络已由原来的物流作用向增值作用转化,成为企业核心能力的重要源泉,也成为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中小企业要想构建一张属于自己的营销网络,就必须对现在的营销网络中所面临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1.中小企业营销网络设计散乱,缺乏整体规划与把握。大部分中小企业创业时期都力求让产品多点辐射,所以在渠道选择和营销网络建设上随意性大,缺少科学性与整体统一规划,如区域规划不合理、层次安排不科学、价格安排不一致、营销网络资料不完善等等,直接导致了市场混乱、经销商内部的无序竞争、窜货、价格混乱、商朝令夕改等现象的产生。同时散乱的营销网络还直接导致了企业营销网络的变革和维护成本增大,将最终影响了企业形象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给企业的成长埋下隐患。
2.中小企业营销网络冲突的规避和解决体系不完善。由于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盈利是其生存、发展和经营的最终目的。中小企业在营销网络结构利润的分配中,必然会产生冲突。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对营销网络的掌控力度和管理力度不够,中小企业和营销网络成员之间始终没有形成一股强有力的凝聚力和理念,也就没有能够建立起以企业为主导的深度协同合作的营销价值链,导致营销网络成员各自为政,引起各种冲突。严重时,还会导致中小企业辛辛苦苦建设的营销网络毁于一旦。但是这些年来,中小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却始终没有建立起一套营销网络冲突规避和解决体系,使中小企业与营销网络成员之间终究没有形成利益攸关的战略伙伴关系以规避冲突达到共赢。
3.中小企业营销网络的反应机制缓慢。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人员、资金和管理能力等各个方面的不足以及预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企业在环境变化和市场变化时,反应缓慢,营销网络始终无法形成结构优势和渠道优势。中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营销网络的反应速度,形成危机预警体系和危机处理体系。
4.中小企业营销网络的商业信用体系缺失。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交易频繁,但目前全国性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广大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十分严重,商业信用十分混乱,这导致了部分中小企业失信成本极为低廉,交易中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信用问题也直接造成了众多中小企业的营销网络模式的选择和营销网络的构建成本增加。同时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有限,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差,特别是对现金流极为看重;如果现金回流不及时,将会造成中小企业严重的经营困境,因而恰恰成为了信用制度缺失的最大受害者。
二、中小企业如何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自身规模、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的原因,每个企业都去自建营销网络肯定是不现实的。中小企业要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不能盲目模仿大企业已经成熟运作的现有模式,就像营销没有固定公式一样,营销网络的构建自然也没有公式可言,更何况大企业营销网络构建和维护的投入也不是中小企业可以做到的。因此,中小企业在考虑采用何种营销网络模式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前,必须对自身的营销网络进行客观的、完整的分析,进而构建适合自己的营销网络。
(一)中小企业自身营销网络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分析
1.中小企业营销网络优势分析。大多数中小企业是非公有企业,其中60%是民营企业,虽然存在诸如规模、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等许多方面的限制,总体规模和综合实力在竞争中都不及大企业,但是中小企业却也具有大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如:中小企业很多属于业主或一部分业主亲自管理,经营者直接承担风险,没有大公司的等级阶层和浓厚的官僚政治色彩,管理层次少,组织机构简单,所以工作效率高、决策更加灵活、反应速度更快、更容易对市场需求的变动及时作出反应,并且更能够合理调度和配给各种营销网络资源,及时调整营销网络成员,形成自己独特的营销网络优势。
2.中小企业营销网络劣势分析。目前,部分中小企业仍然坚持以产品为导向的经营指导思想,在创业初期只注重产品的多点辐射,鉴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将营销网络主导权拱手让人。中小企业往往最重视直接销售的那块,因此,销售部门在整个营销系统中便占据了重要位置,却并未单独设立营销网络管理部门,营销网络管理职能归位销售部门,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和壮大,因此企业综合素质不高,市场观念落后。
3.中小企业营销网络机遇分析。网络经济的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机遇期,电子商务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消除规模劣势提供了条件与可能。尤其是相关政策、监管、国际接轨、支付与物流等配套环境正逐渐改善,这为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中小企业营销网络建设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4.中小企业营销网络威胁分析。现代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目标市场有限且重叠,容易爆发价格战。尤其是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容易采取低层次的价格手段;低水平的价格战是单纯以产品成本为依托,企业业务层次单一,无法建立价格形成和利润产生的复合结构;全部利润来自销售价格和成本的差距,即使扩大规模来降低成本也是有限的;最终导致价格战无以为继从而引发行业动荡。同时在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的时候,营销网络建设需要投入时间与金钱,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也难以达到,因此往往需要借助外力,通过采用分销制进行网络建设,从而受制于某些营销网络成员,使营销网络后力不足,也容易形成营销网络冲突。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营销网络领域全面对外开放,外企以更强劲的发展动力对我国营销网络进行积极的扩张,利用我国的营销网络来构建他们的全球营销网络以实现他们在我国更大的产品和资本输出,这必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构成极大的威胁。
(二)中小企业构建适合自己的营销网络
现在的营销网络模式有直销模式、借用大企业模式、模式、特许经营或连锁加盟模式等基本的营销网络模式,也有诸如关联营销等新型的营销网络模式,这些构建营销网络的营销网络模式都是经过市场的检验,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为中小企业所采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选择营销网络模式来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是为了形成自己的优势,来促使企业的快速成长。所以中小企业在选择营销网络模式来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时,必须考虑各种模式对于自身的利弊,做出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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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模式。一般而言,直销模式是没有中间环节的,生产商直接向最终客户供应产品,包括:直营专卖店、人员直销、邮购直销、网上直销和自动售货机等许多形式。直营模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好处在于:它可以使企业无需大动干戈的情况下,节省营销成本、人力资源成本、渠道的管理费用,从而为企业形成有保证的利润。它的实质是企业减少了成本,就能够形成更好的价格优势和性价比,真正让利给消费者。
2.借用大企业模式。大企业营销网络已经建立,而且是经过时间和市场的考验,已经拥有一大批固定的客户群。中小企业在创业时就必须做好战略选择,比如生产大企业的配套产品或者其产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大企业的产品进行捆绑式联合销售,中小企业自己就可以不用花一分钱就能大量地卖出自己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就不如借用大企业的营销网络。
3.模式。经销、代销、销售统称为性质的营销网络,它们的共同点是生产企业都不是自己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和零售市场,而是通过营销网络成员的中介作用,借助于营销网络成员的力量及其丰富的下线网络将商品推向市场。制是当年流行的一种不错的营销网络模式。现今营销实践中,主要存在三大类的制营销网络模式,即总制,区域制,混合制。(1)总制营销网络模式是指企业指定一家商为全国总机构,企业只把产品卖给总商,而由总商组织营销网络一层层往下、往消费者方向输送。双方往往签订长期合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如果合作双方组合得好,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总制的好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营销网络的建设成本与管理成本,操作简便省事,在产品生产与质量改进及产品创新上可以有更多力量投入。(2)区域制营销网络模式则将市场按照区域划分范围,在每一块区域市场上都建立起自己的商,一般按省份划分区域。中小企业如果采用区域模式,产品流通的速度可以加快许多,在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覆盖面上,也占有一定优势。如果管理得好,中小企业的营销往往可以快速启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将企业的产品送往各个目标销售市场,从而能够形成强大的市场销售网络优势和终端优势,有利于产品赢得营销竞争和市场份额的抢夺。(3)混合制就是对以上两大类制的混合与变通。混合制因企业营销网络模式不一,有时还互相交错,因此一般会面临较大管理难度,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能力要求是非常高的,但关键是看企业如果加以巧妙组合,各擅胜场,形成优势互补的营销网络与通路。
4.特许经营或连锁加盟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或连锁加盟模式是使许多中小企业在较短时期内获得迅猛发展的一种经营模式和企业营销网络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是指通过企业授权给另外的企业运用自己的品牌与管理经验,经营自己的业务,销售自己的产品的一种“复制”性质的经营方式和营销网络开拓方式。特许经营许给别人的是一种特定经营权利,特许经营一定有特许经营合同,并且会向被特许企业收取一定的特许费用。而连锁加盟模式在实质上与特许经营模式是一回事,即也是共享一个品牌与管理制度,并且也向主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连锁加盟费用,加盟者也必须遵守加盟合同,维护共同的品牌资产和管理制度。两者区别只在于连锁加盟模式采用的视角是被授权方的角度,而特许经营模式则采用授权方的角度。特许经营营销网络模式尤其适用于商业模式明确但目标顾客分散而且单一经营者市场覆盖能力有限的许多商品与服务性中小企业。
5.关联营销模式。关联营销网络模式可以通俗的讲为“借鸡生蛋”,即借用他人的营销网络来实现自己的产品销售。比如某家电企业可以利用房地产交易会作为其家电的销售终端。关联营销网络的优势在于传播和销售上,该模式没有或很少有竞争者产品的干扰,短期内不会面临竞争的困扰,企业容易取得相对竞争优势。通常进入成本较低,比较适合中小企业或品牌力不太强的产品迅速上量。这对于营销网络建设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可以成为中小企业撬开垄断市场的一种可能。关联营销网络模式的一个典型应用就是与大企业共享营销网络。
总之,中小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市场份额,提升自己的竞争实力,成长为全国性的大企业甚至是全球性的大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自身实力、行业性质、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外部环境的机遇等等诸多方面来衡量各种营销网络模式,选择适合自己的营销网络模式,从而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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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风险;国际贸易;外商直接投资;FDI
现代经济发展已经趋于全球化发展,由于商品、服务以及资金的便利流动,国际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各国间国际贸易的形式呈现多样化,最常见的形式主要包括非直接出口、授权经营、外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信用贷款等方式。近些年来,全球投资和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诸如亚洲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洲债务危机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必须面临国内和国外的金融风险双重压力。为了更好盈利就必须将投资或贸易过程中所面临到的风险加以分析和评估。“国家风险”概念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概况对外贸易时所面临的风险。本文拟从国家风险的各个角度分析对外贸易不同形式下投资者所能面临的风险,以便于新的投资者在投资时选择适当的形式开展国际业务。
一、国家风险
在20世纪50年代所研究的国际银行的跨境业务中可以找到国家风险的研究雏形,最初将某一国家金融机构为另一个国家或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贷款时,可能出现的海外信贷违约风险成为国家风险[1]。国家风险在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研究的视角不同对国家风险的定义也会有所区别。在国际贸易事务研究中当中最经常提及到的概念分别是“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和“风险”。在研究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国家风险问题之前,就必须先区分这三个概念。早在上世纪60年代起“政治风险”开始出现于西方学者研究的著作当中。政治风险定义为会对跨国贸易公司利益的产生负面影响的政府行为。其主要分为宏观和微观因素[2]。“风险”是指在国际借贷过程中借贷国家不愿意甚至是无法偿还其他借贷人的外债可能性问题[3]。随着上个世纪70年代在银行界兴起的国际借贷开始“国家风险”这一新的概念也在国际间普遍兴起。“国家风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所涉及的层面要比前两种类别的风险会更宽广一些。总的来说,“国家风险”可以概括成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与国别相关联的风险。其主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地理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因此,从定义上来看“国家风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政治风险”和“风险”都只是属于“国家风险”的一个部分。
二、国际贸易的形式
现代社会中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特别是2015年12月人民币加入SDR方便了国际结算之后,国际上业务交易量将会持续增长。因此,国际业务中所面临到的问题也将会越来越多。为了保证经济以及商家或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国际贸易过程中所能面临的问题提前做好风险管理准备。而对于企业或者主体本身而言,了解清楚国际贸易的不同方式也是有利预防风险的一种方法,换句话说,不同进入外国市场的方式将会面临不同种类的国家风险,由此看来,只要摸清了企业或者主体是以何种形式进入外国市场,那么相对来说所面临到的国家风险也能概括出来。在Braun的研究中将国际贸易按照是否产生资金投入以及是否有在当地产生价值的程度大小将其分为图1中的五种主要类型[4]。间接投资是参与国际贸易程度最低的一种贸易形式,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间接投资是最为安全和适合的投资方式。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出口产品或是对目标国进行投资。特许经营或者是合资公司这种形式也可以将业务延伸到国外,例如麦当劳、肯德基等著名的美国快餐业就是利用这种形式将自己的业务散步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见图1)与第一种方式不同的是,特许经营只需要向目标国提供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这样特许经营者可以不用通过任何财力物力方面的投资扩大自己的业务。直接投资(FDI)最为直接的一种接触国际贸易事务的贸易种类,通过直接在目标国家进行投资进行扩展业务。这种方式的贸易形式所面临的危险最多,但公司或者人享有最多的权利利弊各有。所以,应该结合自身特点选择不同国际业务扩张形式。证券投资和信用贷款这两种方式的贸易形式有别于前面三种形式,主要是以注入资本的形式开展业务,因此需要注意在国际事务中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形式的风险。不同的形式所涉及的问题不同,因此区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就可以合理管理风险。
三、国家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了解完国际贸易的种类之后,对于研究贸易过程中所面临的国家风险便可以迎刃而解。国家风险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主要是针对国际业务中能影响企业或者国家在内的一切相关方面。总的来说主要是从政治、财务以及经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不同的贸易形式所面临的国家风险也会不同。国家风险也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所以对于量化风险的工作来说也会有一定难度,一般多以定性分析的方式给投资者提供建议。Meyer在其关于国家风险的研究中将国家风险按照政治、社会和经济三个方面进行细致分析,基于他的研究理念也可将国际贸易中不同形式所面临的风险种类不同进行详尽研究。由于进行国际交流形式的不同,因此在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也会不同,总的来说国际关联度越高的贸易形式,其所面临的风险也会更多。不同国际行为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具体分类方式如表1所示。根据Meyer的研究将国家风险分为四大种类的风险,其中关于政治风险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由于当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制度、政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所可能面临到的风险。这其中主要包括如转移支付的风险、没收风险、运营风险和贪污风险。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最后资本流动,但由于不同的国家体制不同很有可能会影响资金的支付转移,所以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国际贸易都会面临转移支付问题。没收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国家限制出口或者进口,所以对于有货物或者服务等实物贸易类型就会遇到此类风险。而对于金融往来性质的贸易形式可以适当避免没收风险。运营风险主要是指在贸易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到公司或者企业内部运营情况,对于有实物经营的贸易形式就必须注意到此类风险。贪污风险是在扩张业务的过程中,贸易公司为了或许自身利益来贿赂国家政府机构,所以对于直接投资这种形式的国际贸易多见该类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不得不面临兑换货币,因此对于金融交易过程就会遇到汇率风险。信用贷款方式的国际扩张也会存在违约风险即债务风险。直接投资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主导权最大,因此面临的风险种类也会越多。所以,在运营过程中也会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地理特殊性质中所遭遇的不可避免的自然风险。
四、结束语
国家风险的研究在全球化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是必不可少的议题,应该从各个方面入手来研究国家风险问题。只有更深入研究才可以将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风险管理工作做到未雨绸缪。这样一来也帮助投资者更好的选择恰当扩张的方式去开展国际业务,也避免了全球性经济或金融危机的爆发。
作者:向茜 单位:吉首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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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战略联盟 合作 三星级酒店
战略联盟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大企业之间进行竞合关系的理念被大家所熟识。但是随着现代商业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和转变,战略联盟已经被用到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和其他经营领域中去了。本文就是想借用战略联盟的思想来谈谈现阶段三星级酒店的发展思路和设想并对处于瓶颈发展期的三星级酒店给予一些建设性思路和建议。特别是将战略联盟思想融入到三星级酒店整体发展中去。从战略联盟这一概念来看,其实战略联盟恰到好处的反映符合当前酒店业的生存发展之思路。特别是从表现形式看,战略联盟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一种创新方式。尤其对于处在发展瓶颈周期的三星级酒店来说,如何利用战略联盟思想来走出发展瓶颈,就是战略联盟思想所要给酒店带来的突破,突破原有的地域、时间、人力、和成本的束缚。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战略联盟思想融入到三星级酒店整体发展中。
要利用战略联盟思想来发展三星级酒店,就必须要先分析下现在的上海市场三星级酒店业态的整体运行情况。目前在上海市场的三星级酒店的整体运行情况呈现为这样一些特点(见表1):
通过上表,就可以看到目前上海地区的三星级酒店正呈现出一种非常疲软的状态,而出现这样的状态离不开整体酒店数量提升和经济型酒店的挤压所带来的冲击。目前很多三星级酒店由于受到环境、设施(建筑结构等)、体制等原因无法进行星级上升工作。但是外部市场如雨后春笋般的经济型酒店增长的势头,这些三星级酒店却表现出招架无力,特色缺失,整体管理水平下降等疲软应对状态。同时也影响着三星级酒店的在市场中的发展。由于很多三星级酒店暂时不会被市场淘汰,也一时不能进行酒店星级提升工作,直接导致很多酒店陷入了经营的困顿(不死不活),竞争乏力,经营难以体现特色,再加上众多三星级酒店经营状态多为单体发展,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三星级酒店经营成本上升(特别是在人力,采购,和一些网络营销方面的投入和广告投入都会受到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发展状态,似乎要解决三星级酒店整体发展的出路只有抱团取暖,才能自救。而战略联盟正是这个最好的管理方式的运用和体现。因为在战略联盟的基础上既可以解决单体酒店的主体不变,又能提升酒店经营水平和能力。如何利用战略联盟的思想促进三星级酒店整体发展,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要充分认识战略联盟思想,才能使三星级酒店的经营摆脱束缚,走向成功
战略联盟的概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和管理学家罗杰。乃格尔提出,他们认为,战略联盟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共同战略利益和对等经营实力的企业,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生产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一种松散的合作模式。战略联盟的提出是为跨国大公司在跨国经营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思想和发展模式,但同时这一思想也被企业战略管理思想所运用,也形成了很多中小企业的战略发展思想,在原先定义的思想模式上进行了一些突破和改革,逐步被很多企业作为内部战略思想的体现。而本文所指的三星级酒店整体发展就可以作为这一思想运用的载体和契合点。最近很多业界和学界的朋友都在谈论三星级酒店的发展,都发现目前很多单体的三星级酒店迈不开步子,总觉得都是平行的竞争者,怎么能够进行合作发展,实则不然,预期单个孤军奋战,还不如抱团取暖,或许能有一线生机。所以,作为三星级酒店的管理者,必须要审时度势的来看待战略联盟,合理利用现有的酒店环境、资源、竞争优势等来将战略联盟思想融入到酒店的发展,直至最后成功。
2.利用酒店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源整合,获取竞争优势
由于战略联盟的指导思想就是一种竞合理念下的企业合作形式,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形成一股整体力量。而这个指导思想就是,目前很多单体酒店的所缺少的。但是说起来很简单,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点难度的,这个难度就是在于给予合作的基础是什么,对于酒店经营来件,特别是三星级酒店,整个三星级酒店业面临的问题就是被压缩的市场空间和有水准的特色服务限制了他们在市场的表现。所以很多酒店都愿意选择在客源平台的发展和预订系统中谈合作。由于这种狭隘的利益观念,限制了酒店将自身的优势认真分析定位,进而影响合作。为了避免一蜂窝簇拥而上的合作思路,酒店完全可以针对自己酒店的市场定位,经营特色,地理位置,酒店特色服务项目等来进行合作观,分层次分步骤的推进合作。可以一点带面的合作突破,收效就会很好。比如莫泰酒店管理集团曾经采取特许经营和许多濒临关闭的二星级酒店进行合作,通过合作,合作双方彼此都发现这样的合作实在是太好了,特许方需要扩展规模,而受让方恰恰就是缺少客源,通过资源整合双方都达到了彼此的需求的诉求点,而且这样的合作也可以持续长远。最典型的就是良友饭店和莫泰的合作。原来地处偏僻的良友饭店,拥有不错的硬件,但是由于是行业经营(隶属于上海粮食局)缺乏先进的管理和客源,结果经营不如预期,但是采取大胆的走出去找合作,寻求和经济型酒店巨头莫泰的合作,不仅是莫泰扩张了规模,更使酒店可以举行会议经营的特色显现出来,也使莫泰酒店多了一项经营项目,会议需求。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一举两得的战略联盟的思路。类似的案例很多,再比如和和会员营销平台组织的合作,都是这样的思路。最典型的就是星程酒店联盟以及买卖提会员平台和客我商务旅客平台等。特别是面对当代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下,这些合作对象都是不可或缺的资源联盟。所以只有认准自己的优势才能有针对性的寻找合作对象,获取竞争优势。
3.因地制宜开展联盟活动,避免战略联盟风险
从战略联盟合作的思想历史来看,有过很多成功的案例,但也有过很多合作不成功的案例,所以战略联盟思想是好,但毕竟都是属于战略竞争合作范畴,所以不可避免就会有合作风险存在。所以开展战略联盟也必须结合合作意图和市场前景,特别是在法律上的界限和范围进行一定要进行审视,然后才能谈合作,不然就会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不但不能起到合作的作用,更会影响酒店自身的发展和名誉。所以要因地制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损失。最典型的就是很多三星级酒店通过和一些OTA平台进行价格协议合作,并形成一种低价交易关联,而影响到市场经营秩序,而这些看似合理的协议,实则就是在价格欺诈和价格制定方面埋下了法律的隐患。所以在开展战略联盟活动时一定要避免这样的问题。
综上所述,如果能做好以上几方面的工作,相信三星级酒店一定能够走出目前的困境,拨开云雾见明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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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管理战略 跨行业进入 非股权安排
大型跨国公司是我们发展跨国经营的“旗舰”。面向21世纪风云变幻的国际市场,如何从我国大型跨国公司的特点出发,制定其风险管理的战略,是当前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目标定位与风险防范
我国大型跨国公司资金、技术力量较雄厚,在相关产业发展中具有优势,因而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在海外投资的发展目标上,应定位在较高的层次上,我国大型企业集团跨国投资的目标应是:努力占领全球海外投资的行业制高点,逐步扩大地区性全球战略布局,不断提高我国跨国企业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面对21世纪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幻及其动荡特点,应制定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战略。
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在跨国投资中不应仅仅着眼于一个个单独的项目风险管理,而应该着眼于全球整体性的风险;不应仅仅着眼于消极被动的风险规避,而应该着眼于未来的市场机遇和海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应着重对中国经营企业的上、中、下游产品和对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各个相关环节进行系统的风险管理,以防范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融资主体方面应实施多元化策略,如邀请国际银团、外国银行、大型财务公司以及东道国政府、银行、企业入股等形式以分散融资风险。其中,各类政府贷款、BOT承包工程、出口信贷是国际项目贷款的惯常形式。由于贷款银行得到国家政策性利差补贴,可以提供较资金拆借市场利率更低的贷款,从而降低跨国企业的融资风险。
二、地区选择与风险防范
东道国的环境直接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后的经营状况及其今后的发展。它包括东道国的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经济市场环境等。我国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地区应侧重选择自然资源丰富、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如可耗尽的矿产及原料,石油的分布及其蕴藏量)。资源污染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有可能带来污染的产业投资加以限制,另一方面,污染控制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还是一个不愿花费的奢侈。
大型跨国公司投资在分析东道国政治与法律环境时,应侧重考虑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如该东道国的国家政治体制未来的趋势、东道国的民族主义及反政府组织的态势,东道国政策的连续性及其长期倾向如何?外国企业的产品、服务等在东道国会不会引起政治性的保护或排斥?在分析政治风险时应侧重分析未来国有化征用的可能性。
我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地区选择,除了考虑上述基本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一些重要因素,如东道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城市化程度、基本设施状况、增长趋势和国际收支等。
总之,我国大型跨国公司在跨国投资地区选择上应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对面临的风险和机遇进行权衡,本着有重点、有步骤、分层次的原则,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以较少的成本完成跨国发展的市场进入,努力获得长远的利益和实现其全球性战略目标。
三、行业选择与风险防范
我国大型跨国公司投资行业的风险选择有两条标准:一是应选择与东道国相比具有优势的行业进行跨国投资,即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必须符合国际资本流动的规律,通过自身的产业优势占领国际市场;二是应选择能促进企业内产业结构、产品供求关系链长的行业进行投资。
投资行业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项目投资的风险。我国大型企业跨国投资涉及的行业领域极为广泛,主要包括:林业、渔业、石油化工、冶金、轻工、电子、机电、承包工程、房地产、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金融、保险、医疗卫生、餐饮、旅游咨询服务、工艺美术、服装加工、技术服务等行业。目前集中在资源开发和制造加工业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投在资源开发领域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半以上。近年来,我国大型企业的海外投资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出现了“交叉进入”或“跨行业进入”的多样化趋势。首先,外贸专业公司的对外投资领域从单纯进口扩大到海外制造加工业,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发展海外贸易分支机构的同时逐步向生产领域扩展,在美国购买了一家炼油厂、一家化肥厂,在泰国兴办钢铁企业之外,其经营领域涉及到机械工程设计、航运、海产、服装和综合贸易等多个不同的行业领域;此外,以劳务输出、承包工程为主的各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逐步向轻工和机电行业拓展。
四、技术选择与风险防范
我国大型跨国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应加强技术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所谓技术风险是指国际企业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否开发新产品的不确定性。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技术风险。技术风险的防范对大型跨国企业尤为重要。东道国各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甚至彻底改变其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因此,我国跨国投资的行业选择应注重对其技术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为以最低成本实现技术开发创新成功提供有较大安全保障的创新环境。
一般而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否决该项目:当该项技术在东道国完全缺乏市场需求或市场价值时;当我方企业不能逾越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专利障碍时;当技术进步的发展使本项目很快失去技术优势时;当技术开发创新项目超出企业能力之外或存在较多技术难点时;当技术实力远不能完成该项目而又无法通过横向联合来解决这一问题时;当所选择的技术开发项目有可能遭遇东道国法律禁止或对环境产生直接的、不可回避的影响时。
五、产品选择与风险防范
首先我国大型跨国公司在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时,应充分考虑本公司的经营产品属于哪一产业部门,一般而言,许可证交易适用于化工、制药、医疗保健品及其他制造业中,如橡胶和塑料等;特许经营投资方式广泛应用于软饮料、快餐、汽车出租、餐馆饮食、商业服务业等;契约合作安排多用于大型工业项目(如采矿、石油开采等)和公共设施项目(如电力、运输、通信等);直接投资则往往集中于技术密集型和广告密集型产业中。
其次,从产品属性方面看,多样化的产品作为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风险防范效果较好,而标准化产品则适于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当东道国市场发生风险时,该类产品比较容易转移,减少风险损失。产品适用性较低的主要采用间接出口。在产品的承受度上,对新产品一般采取出口为主,对外直接投资为辅的原则;随着产品的成熟,可逐步转向以对外直接投资和许可证交易为主。
六、投资方式选择与风险防范
我国大型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方式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投资区域的特点、投资项目的特点以及各种投资方式本身的利弊加以确定。从我国跨国企业的现有实力看,目前尚难以并购发达国家的大中型企业。在世界企业五百强排名中中国仅跻身三家,且没有一家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工业企业。世界排名榜最末一位工业企业销售额比中国首强高出35亿美元。中国五百家大企业与美国五百家大企业相比,在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可实现利润方面中国五百强企业分别相当于美国五百强的3.6%、4.6%和6.4%。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因资产质量和技术含量有限,大多不是并购目标。因此,跨国并购目前尚不能作为我国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从目前我国跨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出发,股权式合资和非股权式合作应该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进入国际市场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特定区位和特定行业中,灵活地采用诸如契约、合资、合作、联营等非股权安排,对于进入国际市场后的风险防范是行之有效的投资方式选择。此外,应积极参与一些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以共同开发研究、互相渗透参股等方式结成国际性战略联盟,或有选择地参加一些可实现优势互补的跨国公司联盟,使我国大型跨国企业能在更高层次上增强风险防范的实力。
我国大型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在不同的地区应有所侧重。例如亚太地区,我国大型跨国集团主产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又由于该地区地理、人文环境较熟悉,生产和技术向这些国家转移较为容易,因而,独资经营方式一般优于合资经营。对于拉美、非洲、中东以及东欧、独联体等动荡地区,我国大型跨国集团也具有相对的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合资尤其是合作经营方式较为合适,可以降低直接投资风险和成本,增加投资收益。对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的投资,通过多种国际融资和跨国联盟的方式,以此可分散风险、获取高新技术、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及国际市场份额。
大型跨国企业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方式选择上也应有所侧重。例如,以传统技术为主的投资项目应以独资经营或非股权投资方式为宜,以此达到保护企业特有资产和增加投资效益及投资收益的目的;在制造业和服务业投资中,则应以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为主要方式,依据技术的不同层次,将特定行业或特定技术环节上的专有技术,通过海外投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参考文献:
[1] 熊小奇:跨国公司风险管理[M]. 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
关键词:制度环境;跨区域;市场扩张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35 -03
一、引言
企业跨区域市场扩张战略对企业成长和发展很重要――适当的跨区域扩张不仅能增强母企业的竞争力,还能增强跨区域市场的分部绩效;而不恰当的区域市场扩张战略,却可能会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企业跨区域市场扩张是个动态复杂的战略问题,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也一直是战略领域研究的热点。
随着新制度主义思潮的兴起,制度因素在企业战略决策中所扮演的角色受到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基于Peng(2002)提出的制度基础观(Institution-Based View)的视角,战略选择不仅仅是由行业基础观(Industry-Based View)和资源基础观(Resource-Based View)所提倡的行业状况和企业特定资源决定的,制度条件作为一种独特的外生变量,其中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均可能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企业的环境战略屈从于制度约束,并实现动态交互,最终达成一个不稳定的力量均衡(高闯和关鑫,2010)。因而,考虑制度环境对于企业战略的影响机制对于研究企业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关于其影响机制,Meyer等人(2009)则认为制度因素会通过内化于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管理认知,进而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
对于制度因素的关注点在于制度环境的差异最终会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目前学术界对于制度环境对企业区域市场扩张战略影响――尤其是转型经济中的制度环境对企业市场进入模式的研究仍较为零散(蓝海林等,2010),很多制度因素尚未引入企业战略研究当中,研究框架不够严谨系统,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Canabal & White,2008;吕源和徐二明,2009;吕源,2009)。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制度环境和企业跨区域市场扩张战略的相关研究,讨论如何构建成熟的制度环境以帮助企业更好实现跨区域成长。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制度环境
经济学派和组织社会学派对制度分别形成独特的认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North(1990)认为制度是约束企业行为、观念,并影响组织之间关系的规则,并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以法律、政策为主)和非正式制度(以规范、文化为主)来讨论――该学派聚焦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在塑造社会和组织行为中的作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制度环境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彼此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和互补性;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等区域条件下,二者会存在区别,表现出正式制度约束主导环境或非正式制度约束主导环境。另一方面,组织社会学派代表Scott(1995)认为制度是组织或个体为了从外部环境中取得合法性与支持而需要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反映了环境对组织的期待;并整合了不同学科对制度的理解,提出了制度三系统理论模型:管制制度、规范制度及认知制度,每个组成部分都对企业的战略选择产生不同的影响。
相比而言,组织社会学派更注重企业服从环境的合法性机制,这种服从有时需要以牺牲企业效率作为代价;并且企业只有遵循了公认的制度规则,符合当地政府政策、文化观念等对企业的期望和要求,才会受到当地社会的接受和认可。而在具体测量上,North的分类虽然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会便于界定和分析;而Scott的分类虽然被认为更有效,但是不够具体清晰,不便于对变量进行界定和可操作性的设计。
(二)企业跨区域市场扩张
而关于企业跨区域市场扩张战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市场进入模式的选择。Root(1987)认为跨区域市场扩张是企业将自身的产品、人员、技术等资源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一种行为,进入模式是一种制度性安排。进入海外国家或区域的目的是应对国内市场饱和、增强国际竞争和开发新市场等(Deresky,1994)
总体而言,企业进入国外市场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包括:出口、独资、合资,许可经营、特许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在海外建立分公司。另一方面,Hill,Hwuang和Kim(1990)J为不同的市场进入模式具有不同的内在特性,包括控制(Control)、资源承诺(Resource Commitment)和传播风险(Dissemination Risk),基于不同进入模式的内在特性不同,每种模式都有各自利弊,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选择本身也体现了企业的发展和风险分担意愿。市场进入模式的内在特性是决定选择模式的重要因素(张一驰和欧怡,2001)。
三、制度环境与企业跨区域市场扩张战略关系研究
Chandler(1962)最早指出,企业需要在适应环境的基础上制定战略,因此必须重视分析评价环境。Meyer与Rowan(1977)提出新制度主义理论,认为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遵从制度环境的限制和规范。Meyer与Scott(1983)对组织环境中的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进行了区分,指出制度环境是组织在环境中获得合法性和支持的基础条件。企业的发展方向要符合制度环境的期待(DiMaggio & Powell,1983)。Arregle,Hitt和Beamish(2013)对日本跨国公司在8个地区45个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企业国际化进入某一国家的程度既会受到国家也会受到地区制度环境的影响。企业嵌入在国家特定的制度安排中,任何行为都需要考虑制度因素的影响,这也是国际商务研究中的一个基本前提。
就二者的具体影响而言,基于制度理论的视角,企业进入模式的选择基于企业对外部环境所造成的风险与企业所取得的收益之间的权衡,也是为了获得合法性的妥协。政府政策是最基础的外部制度环境。一些学者认为东道国政府对某一行业的政策性倾向会左右企业的跨地区投资进入模式,如限制型的政策会影响某一产业或某一类型企业的发展,阻碍或限制国外投资;对于需要扶持的行业,当地政府可能会制定返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外国或外地企业向这一领域新建投资――因而,企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选择适合的进入模式。制度环境差异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不同。在制度环境越差、政府干预程度越高的地区,由于政府在土地审批、开发和税收等方面有较强的控制权,也更看重关系基础和人情交易,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等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种)就较高。同时,如果东道国和母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差异越大,通过并购的方式可使跨国公司尽快实现海外经营的本土化;不过,基于企业文化的差异,随之的内部整合成本也会较高。
Johanson和Vahlne(1977)J为企业在市场进入时往往遵循心理距离由近及远的原则,即国内经营―海外临近市场―全球性市场;在进入每一个外国市场时,也会从低投入模式到高投入模式进行过渡。Scott(1995)认为制度距离越大,合法性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跨国公司越难实现内部一致性。此时,跨国企业倾向于建立一个新的企业而不是去并购一个现有的企业。Kostova和Zaheer(1999)认为制度距离较大会阻碍战略规则和组织惯例从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竞争优势也会很难被复制到一个并购的子公司中。Kiss等(2012)研究发现,社会网络对新创企业国际化速度的影响程度因不同国家制度发展水平不同而呈现差异。
王庆喜与宝贡敏(2005)的研究发现,制度转型背景下,我国民营企业在成长战略上呈现短期导向、家族经营和管理以及非规范经营等特征。整体而言,制度环境中政府关系对于民营企业成长的作用在降低。李孔岳(2007)的研究也表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渐趋成熟,市场会逐渐替代政府发挥作用。覃忠(2010)研究发现,政府关系正在被家庭关系所取代。
四、结论
企业的战略需要考虑制度条件的限制和规范,环境影响着企业的战略决策,因此,有效的制度环境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决策,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更离不开对政策等制度条件的准确把握(曾萍等,2014);而有效的制度环境建设能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尤其是企业跨区域扩张的不确定性较强,如何在环境限制下选择适当的进入模式是每个企业需要慎重对待的战略问题。
中国的市场经济处在初步阶段,各个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樊纲等,2011);尤其是目前处于转型经济背景下,制度环境地区差异较大,不确定性因素多(邓腾智,2013),政府承担了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以帮助区域和企业发展的重要角色。目前关于研究中国企业跨区域经营行为的文献却比较少;也较少关注制度环境与企业进入模式的关系;考虑更多制度因素的影响,及建立制度环境与企业跨区域扩张的研究框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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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5日,中国与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终于在北京签署,标志着中国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5月,中国与欧盟的双边协议也在北京签署,目前仅剩下寥寥4、5个国家的双边协议没有签订。根据有关专家的预测,中国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在出席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上说,在解决一些技术性问题后,中国能够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副部长、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最近在述及中国入世历程中谈到,14年入世,1年作准备,6年解决市场经济问题,6年解决市场开放问题,剩下的这一年就仅是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和法律文件的准备。因此,中国入世问题再度成为新千年全球关注的焦点。
中国旅游业是与入世有密切相关的行业,它在进入WTO以后会面临怎样的冲击、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也即所谓机遇与挑战的问题,业界及学术界多有奇文阐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者。但就目前所发表的文章来看,大多数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行业经营的层面来论述的,而鲜有以法律的观点对中国旅游业与入世关系进行探讨,这不能不说是某种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来风满楼之际,个人以为,对于入世后旅游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战术应对策略的思索,而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入世的利弊,从战略的高度做好挑战。目前,我们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积极面对入世作出应对调整,以北京国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强强联合,组建成实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团概然面对入世后外资旅行社入华的冲击。但同时,在国外资本极为重视、国内旅游业赖以平稳、健康发展的旅游外部环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旅游法律环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见有重大举措和进展,这不得不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中国旅游业,WTO关前你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一)
根据旅游学发展的理论,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条件的具备和外部环境的完备两个方面。自身条件的具备不许赘述,而就外部环境言,主要有政治环境,即应具备发展旅游业的的良好的和平条件、保证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和治安环境。而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其主要是基于这一点而言的。其二为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即旅游资源,在旅游发达国家已达成共识,如旅游目的地风俗民情、旅行社、宾馆等其他旅游企业的规范与否均为此类。其三为法制环境,这在国内旅游企业的经营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长期人治传统土壤的中国旅游企业经营者,更关心的是人的网络,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国外旅游投资者看来,法制环境是旅游经营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对其他方面,如社会环境等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使旅游经营环境的其他方面达到和国家旅游导向和态度的一致性。
所谓旅游业的法制环境,主要指的是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这些规定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各类规范和制度,是旅游业得以良性发展的保障,为旅游业的快速增长营造了良好的完备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环境的构成,由旅游立法、旅游执法和旅游法律意识等诸方面构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也包括了国际渊源。旅游法律的国内渊源,指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法律效力来看,应由旅游基本法、旅游专门法规、旅游相关法规、地方法规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并以此指导旅游业的发展,保证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的实施。
在即将入世之际,我们可以预见到中国旅游业的竞争将会变得越来越激烈,国内旅游经营者将会从目前处在国家产业保护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场,与外国旅游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进行公平的角逐。他们不仅受到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还适用有关国际旅游界的
与旅游业的高速增长大相径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尽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国迈向旅游强国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现行旅游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比是驾驶一辆顶级法拉利跑车正在极速飞驰,但糟糕的是它的刹车制动系统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车毁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应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时机,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旅游法律的建设是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旅游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一个国民经济的主要和独立的产业,无论其形式、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不少需要规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世纪50—60年代期间,一些旅游发达国家正式提出“旅游法”这一概念,旅游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在旅游发达国家应运而生了,成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而又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反观我国,由于旅游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国法学界仍然没有一席之地,同时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我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而这也是既学过法律、又在从事旅游教学和科研的我选择旅游法律作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据加入WTO后,旅游业实行高度开放的政策,通过竞争提高旅游资源的配置的实际,我国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我们知道,所谓旅游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之分。从广义而言,指的是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包含整个旅游法律规范的体系,它既有国内法体系也包括国际旅游公约、条约等国际法规范,也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就狭义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的旅游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已经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难以颁布。在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以及旅游涉外关系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目前,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首先,旅游业的产业地位已经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依法治旅成为管理层、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共同要求。其次,外国旅行社、中外合资(作)旅行社进入旅行社行业、外商独资饭店进入限制取消,3年内可设立外商全资饭店、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国民待遇等均需要在旅游基本法当中明确。第三,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条块分割、行业壁垒等因素的制约,协调好旅游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各方面的正当权益也亟需保护,而这只有通过旅游基本法才能予以保证。第四,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旅游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涵盖面较广,凡旅游业的主要部门如旅行社、饭店、旅游景点景区管理、旅游投诉等方面均已涉及,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修改“老化”、与WTO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和法规
中国的旅游业是在1978—1988年间得到迅速发展的,至1986年正式列入国家计划,标志着其产业地位的确立。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同样也是在这一时期奠定基础的,1985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旅游业管理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我国旅游立法工作的建设性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颁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规的旅游业实际情况、旅游经营体制等基础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在很多方面均显得落后于现实,自然也失去了对市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事实上已经成为失去无效的法律,甚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当前旅馆业治安情况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铁道部《旅游企业购买火车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民航局《旅游企业购买飞机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
现在,中国加入WTO已不再遥远,作为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强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因素将逐渐淡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竞争遵从的将是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应有计划、系统地对现有已公布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入世后的旅游市场和中国的实际,对与WTO原则不相符合的部分作出修改。
根据发表的中美世贸双边协议文本,中国已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的过渡期后,将不再限制包括旅游业在内的所有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旅游业传统的两大支柱—旅行社和饭店业首当其冲,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中国,允许外商全资经营饭店。目前,我国有关旅行社和饭店的法规显然带有服务贸易壁垒的倾向,如在旅游业中对外资市场准入程度最低的的旅行社行业表现尤为明显。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依然将旅行社行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规定了复杂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其高额注册资金的限定,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领取《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该法规对“人”的活动和资格限制较多,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只能在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在华设立从事咨询、联络、宣传活动的办事机构。1998年12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旅行社只能在部分地区试办合资旅行社,并强调中方的绝对控股权。
至于宾馆饭店的管理,与旅行社一样在法律上存在着市场准入限制条款,此外,在饭店的登记开业管理,尤其是饭店的治安管理方面,我们看到相当多的规定仍然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距离,如异性同开一间房要出示身份证和结婚证、警察可以无需搜查令即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客房等等,所以当前年四川省旅馆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借鉴了国际饭店业经营的规则,明确规定警察不得随意进入客房、异性开房不需结婚证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应该讲饭店业是旅游行业中国际惯例化程度最高的,但在国际旅游者非常注重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方面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再如十余年来一直在旅游界争论不休的小费问题,根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服务人员收取小费是合法允许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国,因为有1985年国家旅游局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因此收取小费在我国严格来说是违法行为。一个15年前与国家旅游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文件几乎同时下达的行政法规,明显带有应急性和草率性,由于他对所谓收受小费的性质论定带有当时社会存在的痕迹,对私自收受小费金额的标准更与当前社会生活水平的实际相去甚远。这样的法规在我国旅游立法中不在少数。事实上,早就有旅游企业置之不理,制定了本企业有关小费的政策,《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实际上已是名存实亡。最近北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公开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宣布在导游服务中,导游员可以光明正大地收取小费,旅游者可以根据该旅行社的指导性小费比例数向导游员、司机及其他优质服务的人员支付小费。选择在中国行将入关时挑战小费这一旅游界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是否就是修改一部本无生命力的法规的导火索?!该是对一批老化过时的旅游法律、法规文件实行“安乐死”的时候了。
3、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更枉论《旅游保险法》、《旅游者权益保护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国内旅游企业的保护,防止外国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的垄断行为,均是旅游立法中应该考虑的。这些法规对旅游业有关领域的行业经营活动、行为准则、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均作出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规定,这是维护旅游业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结构、加快市场经济机制完善的必需,也是依据WTO透明度原则,为入世后的旅游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旅游国际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有体系完备的旅游法律,而且我们还应十分重视旅游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构成—旅游执法。
旅游执法也就是旅游法律的适用,它是旅游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并对违法者实行制裁的专门活动。换言之,只有具有法定权利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才有权适用法律。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旅游业的体制改革工作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逐步在各方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旅游业同样也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国家除了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专业法规、文件外,在对旅游业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上,更多采用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在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实际上指的是旅游立法活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指的是法律的贯彻和执行。没有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旅游业法制环境的完善最艰巨的任务不在立法,而在执法。有法必依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贯彻在执法实践中。
国家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旅游法规的执行和贯彻,除了在各地建立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国家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司,在各地旅游局下设立了政策法规处或者政策法规室,具体负责旅游法制工作。在强化旅游执法工作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既有常规的年度检查、日常检查,也有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从旅游市场秩序、财经制度、遵守行业法规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执法工作。1995年,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分级设置了旅游质量监督所。为了提高旅游执法干部的执法水平,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挑选优秀高校毕业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日常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等方式,培养既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又有高度政策水平的旅游执法队伍。
但是,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国家各级旅游局,依据其工作职责范围来看,其权威性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是在政府各管理部门中最少法律权威性的部门,这与旅游业的跨行业、涉及面广的现实发生了不协调。而且,由于条块分割,旅游局只能主管旅行社和饭店两个部门,作为旅游业重要构成之一的旅游景点景区,则分属于建设部、文物局、宗教、园林等部门,这对开展大旅游,改善旅游法制环境极为不利。为了改变这种窘境,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成立了由与旅游业有密切关系的相关行业共同组成的机构。但事实上,他仍是各利益部门的松散协调机构。从世界上其他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分析,无论是老牌的旅游强国、还是新兴的旅游国家,均非常重视国家旅游管理机构权威的确定,有的甚至是内阁级的独立机构。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提高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提高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甚至可以赋予其重大权力,使其对涉及旅游业的方方面面有完全的处理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地位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