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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互济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0年来,走过了极不平凡、硕果累累的发展历程。工伤保险逐步覆盖所有职业人群,基金保障能力成倍增长,待遇水平大幅提高,管理服务不断规范,经办能力不断加强,保障了工伤职工权益。
2013年5月9-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总结《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年来的工作,分析当前及今后的形势,并就事业单位参保、扩大工伤预防试点等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
成就显著 任重道远
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对过去10年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总结。他说,10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普遍建立,并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框架初步确立。10年间,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翻了两番;全国累计866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各项待遇水平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从2003年到2012年增长近13倍;支出从27亿元增加到406亿元,增长15倍。
10年来,许多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值得继续坚持和发扬光大。胡晓义举例道,如针对工伤保险的重点、难点,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2006-2008年基本解决了煤矿等高风险企业的参保问题;通过推广地方典型经验,带动全国工作,如建筑施工企业的按项目参保方式等;针对工伤保险技术性强的特点推进标准化,针对其管理环节多、链条长的特点推进规范化,针对其涉法关系复杂的特点推进法制化等。
在总结过去10年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胡晓义还指出了当前工伤保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如:城镇化加快推进,到2020年将有1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产业结构调整,新的职业风险和职业伤害问题凸显;劳动力结构变化,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面临新挑战;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新期待,要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更加简便准确,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并更加公平,经办管理服务更加周到和具有人性化。
工伤保险未来几年任重道远。胡晓义指出,到2020年,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建成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基本实现对城乡各类职业群体的全覆盖,依据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全面实施基金省级统筹,实行行业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升工伤保险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工伤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对于2013年的工伤保险工作,胡晓义要求以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规章为抓手,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以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为突破口,以加强和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为基础,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再上新台阶。重点要实现事业单位参保,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作,推进扩大工伤预防试点,推进工伤康复工作,探索推进省级统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关注热点难点问题
在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来自山东、上海等9个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人交流了经验,全体与会代表分成4组就工伤保险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座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予以了解答和归纳。
建立工作模式
2013年4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刘梅介绍说,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要按照审慎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先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城市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中选择提供具体服务的组织。刘梅强调:“我们自己既不能搞宣传培训,也不能将工伤预防费简单地划拨给其他部门。已经这样做的单位,要以这次通知的下发为契机予以纠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预防费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广东省还制订了配套政策文件,规定工伤预防费支出项目为安全生产奖励、工伤保险宣传培训教育,以及补助职业健康检查、评估企业工伤与职业病风险等。
职业康复是特色之一
2013年4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年修订)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在这次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上,《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会议的讨论文件,与会代表在座谈时纷纷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据刘梅介绍,新的指导意见旨在探索规范有效的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形式,逐步建立“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对《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年修订)中,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康复项目,各地要按照《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积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争取支持。未经批准或同意的医疗康复项目暂不开展。刘梅强调,工伤康复项目有别于医疗康复项目之处是,要开展职业康复。因此,“未经批准或同意的医疗康复项目暂不开展”中并不包括职业康复,否则就难以体现工伤康复的特色。
过度治疗是工伤基金支出的一个顽疾,而“先康复、后评残”是避免假残的有效手段。湖北省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襄阳市是国家重点老工业基地,也是工伤和职业病高发地区。2009年以来,湖北省在该地开展了全省“先康复、后评残”的试点工作。具体做法是:参保工伤人员医疗期结束后,存在康复价值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由工伤康复中心提出工伤康复评定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鄂西北工伤康复中心医保办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康复治疗方案,提交经办机构备案,并打印《工伤人员工伤康复确认表》存档。工伤职工完成康复后,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实习学生的权益通过商业保险保障
2013年4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原来在《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在正式公布的《意见》中被删除了。刘梅对此解释道,《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反响强烈,53.8%的网民认为实习学生也应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但是,近几年教育部按照上述思路,正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目前,全国25个省区市的70多所学校约77万人次已经投保,覆盖面已从中等职业学校推广到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还将进一步完善学生实习期的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对于有关部门已经明确的政策,且也不属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内容的细化和说明,最后没有将其写入《意见》中。
公务员参保鼓励先行先试
目前,全国有8个省份已经出台和实施了将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政策。对此刘梅强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鼓励更多有条件的省市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