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1: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流域分站更名前,委托原*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挂靠委*工程建设局管理)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6年6月20日,*委印发了《关于成立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人劳[*6]236号),成立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建设与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流域分站)的委托,具体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工作负责。
至此,我委完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运行一年多来,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的指导下,在*委党组和委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业务工作交接,落实我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
更名后的*流域分站及时召开了第一次站务会,会议研究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领导成员分工和下一阶段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随后,*流域分站组织召开了工作协调会,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与建管中心的业务工作衔接,研究布置了下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目前,我委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已落实。更名后的*流域分站是*委对*流域内授权和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政府监督管理。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流域分站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后,*流域分站即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项目站作为*流域分站的派出机构,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职能。*流域分站委托建管中心组建项目站,建管中心承担项目站的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域分站对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流域分站的工作实际,*流域分站制定了《*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项目站的职责、项目站的组建和设立,明确了*流域分站、建管中心、项目站之间的权责关系,细化了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内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和项目站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等内容。该办法的印发,促进了*流域分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三)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督促项目法人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组建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
*流域分站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7]339号),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签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在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中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依据、监督的组织形式、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监督权限、监督时限、监督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流域分站及时发文委托建管中心承担受监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对建管中心具体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建管中心向*流域分站提出项目站组建方案(含项目站人员组成),*流域分站审批,并发文通知项目参建有关单位。项目站人员数量按监督工程规模、内容、投资、进度和专业进行配备,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对站长负责。
一年多来,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认真组织开展了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至今已签订了7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承担了陆水水利枢纽除险加固工程、*5年陆水水库维修养护工程、陆水基地改水血防工程、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基础设施水电改造工程、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防洪工程、*荆江河段*6年汛前崩岸应急治理工程、*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应急工程*6年度实施项目*7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工程和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等8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同时,继续完成*堤防加固工程相关质量监督工作。
(四)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加强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各项工程实际,项目站及时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明确了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要点、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质量评定与组织管理、质量事故类别与处理、工程验收等内容,发送项目法人等单位。项目站依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内容,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
(五)认真审核认定工程项目划分
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是搞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与评定、工程资料的整编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等工作的基础,项目站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对划分工作有困难的进行指导和帮助。
同时,项目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认定。要求建设各方依据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
(六)深入施工现场抽查施工质量,检查安全事故隐患
为使*流域分站监督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项目站质量监督人员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一年多来,*流域分站和各项目站派出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约计29次,87人次,每次监督检查后除在现场及时提出检查意见外,还以质量与安全监督文件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简报等形式反映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提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提出了整改措施。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主要抽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抽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重点抽查施工质量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及时性、准确性,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对所有监督项目的施工现场均进行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每次到工程项目,始终坚持检查工程的现场施工情况,听取现场建设各方的汇报,查阅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各种工程质量资料,如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资料、中间产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等。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采用“听、查、看”的形式深入了解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随时与工地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通过不定期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对加强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
(七)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为正确、客观地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把质量验收关,项目站积极参加受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主动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关口前移,没有局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所规定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仅从阶段验收开始才参加验收工作,而是从实际出发,克服人少、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困难,参加了单位工程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单位工程验收以后各项验收工作打下了基础。
每次参加验收,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都要先查看现场,然后听取建设各方的工作报告,查阅原始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询问施工中的有关问题;逐个标段、逐个单位工程进行讨论,最后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八)质量监督检测情况
为了对受监工程的施工质量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使质量监督工作更具科学性,*流域分站各项目站委托*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对7项受监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样检测。
检测项目和数量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检测要求,重点对土方填筑、混凝土、砌石、金属结构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主要检测内容有:填土含水率、干密度;混凝土强度、厚度;石料的干抗强度、湿抗强度、软化系数、摩氏硬度、块体密度;金属结构的板材厚度、防腐涂层厚度、材质洛氏硬度、闸门焊缝探伤等。
项目站的质量监督人员与检测人员一起到工地,指定检测地点,参与检测工作。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站及时通报有关建设单位,以便及时进行整改。
(九)质量核定情况
一、加强职责,认真开展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随着我市水利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任务也随之加大,2003年我市水利工程质监站承担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由省水利工程质监站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与我市质监站联合质监,城市防洪工程直接由市质监站负责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基建项目按各个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市质量监督站人员为主,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现场质量监督活动,提高质监工作质量。
工程建设过程中,我站要求质量监督员尽可能多进行一些现场质监活动,督促检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查看工程材料、机械设备质量及已完工工程的外观质量;抽阅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自评和复评情况。对于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质监员都会到施工现场巡查、监督,确保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通过开展质量监督活动,一些质量问题和隐患被及时发现并得以整改,避免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对质监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监人员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服务,帮助出谋划策,督促、参与解决问题,直到妥善处理完毕。
2、加强职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评定关。
工程质量评定是水利质监部门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任务重,责任大。为做好质评工作、把好质评关,质量监督站、项目站高度重视,在平时质监活动中注意收集工程质量有关信息资料,在工程完工时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细则,认真查阅资料特别是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半成品、桩基等检测资料和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保证资料,关键部位、关键工艺的施工记录和监理检查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介绍和汇报,并进行充分的现场查验,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作进一步的检测,同时结合历次的抽查评比和项目站质量监督活动的情况,进行单元、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评过程中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处理或返工,否则不予评定。
2003年度,我站受监项目未发生过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在省质监中心站的指导下,与省质监中心站共同完成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等项目以及我市城市防洪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完成质监项目概算投资额约1.7亿,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率达到53%以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工程质量,受到工程参建各方的认可和主管部门、工程验收委员会的肯定。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为了使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质量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努力规范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工作。2003年受监的工程主要有: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各个受监项目均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形成“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明确。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项目站全过程跟踪监督,一般项目以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为主,强化宣传教育,对工程建设现场、质量保证检查体系、质量管理情况等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工作质量进行完整的检查监督。
三、加强学习及档案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为使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站加强对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技能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加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学习,二是加强质量监督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三是加强在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中学习和提高。
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注意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有兼职档案人员进行档案管理。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泰州市水利局及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的领导下,严格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但是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繁重的建设任务相比,与上级对我们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五、2004年度工作思路
1、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论文摘要]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事关人民生活、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阐述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为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是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其他项目相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深刻领会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更好地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特性
第一,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质量监督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参建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认真接受其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质量监督简报: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及时服务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没置,县(区)不设质量总站分部,这样不利于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设置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因此在质监机构中,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在职能上也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对于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行政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专职质监人员配备更少。在工作上对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也由于经费有限,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且,无论是挂靠的质量监督机构,还是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市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一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3)加强队伍建设。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已经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强化政府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是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实质量监督人员。二是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关键词】自检;报验;标准;资料完备;法律法规
2002年1月1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统一标准》)颁布实施,在《统一标准》中对检验批验收做了大量细致的定义、解释及规定。检验批是建筑工程中组成中的最基本的小单元,做好检验批验收,是监理工作中极为重要、极为关键的根本性的工作。它是工程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以下是笔者对检验批验收的几点看法:
一、做好基本的检验批验收的重要性
高楼大厦平地起,是每一砖每一瓦构筑成了它的脊梁,是辛勤的建筑劳动者的每一滴汗水铸就了它的辉煌。这一切的一切都须从最基本的检验批开始。
1.《统一标准》对检验批合格质量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为: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单位工程合格的条件必须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必须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必须所含检验批质量合格。因此检验批作为构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基本的最小单元,如果单位工程中有一个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不合格,这个单位工程的质量就不能评为合格。千里大堤,溃于蚁穴,所以我们应狠抓检验批的验收工作。
二、检验批验收,标准应明确
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各检验批中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标准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对有一些不明确的还须进一步查证,例如:规范中提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仅土建部分就约有300处,这些要求应在施工图纸中去找,施工图中无规定的,应在开工前图纸会审时提出,要求设计单位书面答复并加以补充,供日后验收作为依据。另外,验收规范中提出按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的条文就约有30处,因此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审查签认,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
三、检验批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是前提
《统一标准》强制条文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验收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自检表数字与实际的工程中存在较大的差距,这都是施工单位不严格自检造成。有些工程施工单位将“自控”与“监理”验收合二为一,这都是不正确的,这实际是对工程质量的极端不负责任。国家《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部令)第18条明文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检验批验收、报验是手续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实行报验制,并规定了报验表的格式。
工程质量报验是系统工程。施工单位报验时应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证明。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审时,应附有相关的质量检验的评定标准要求的资料及规范规定的表格。通过报验这一个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可全面了解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质量管理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便于发现问题,更好地控制检验批的质量,报验是施工单位要重视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郑重其事,是质量管理中的必然程序。
五、检验批验收,验收人员即主体要合格
《统一标准》规定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工程(下转第13页)(上接第11页)验收,及分项工程验收应由不同层次的工程师实施验收。同理,检验批验收的记录,应由施工项目的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施工方为专业质量检查员,只有他们才有权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监理工程师应为具有国家或省部级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才算是合法的验收签字人。施工单位的专业质量检查员,应是专职管理人员,是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固定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六、检验批验收,内容要全面,资料应完备
检验批验收,一定要仔细、慎重,对照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等一系列文件,全面地细致的检查,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中所有要求核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复验记录等,通过检验批验收,消除发现的不合格项,避免遗留质量隐患。
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如下资料:
1.检验批质量报验表;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如发生);
4.施工记录(如需要);
5.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验单;
6.验收结论及处理意见;
7.检验批验收,不合格项要有处理记录,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
[关键词]住宅工程 质量 分户验收 施工成本 过程管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购买商品住宅。但目前的住宅楼工程质量水平受限于管理模式、施工工艺及质量验收方式等问题显得参差不齐,因此并不能满足住户对住宅质量日益提高的各类要求。近年来,随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住宅工程质量与住户的质量要求这一矛盾,是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明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责任主体,积极推进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其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组织者,是第一责任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通常要求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必须提供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等多项房屋质量检查和整改记录,并公示住宅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分户验收”不仅可以要住宅工程小区业主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还可以要各住户的具体意见得以体现。因此,便对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全面认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及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7.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已具备进行分户验收条件。
以往住宅工程验收时,面对的仅仅是开发商,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者。而“分户验收”则要直接面对住宅的终端使用者,工程质量问题自然被细化、放大。过去是由甲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现在物业、住户都要验收。以往是分层验收,现在是分户验收。验收人员的变化、验收工作量的增加,要求过程管理更加严细。在这种情况下,首要工作就是对分户验收制度建立全面的认识。分户验收制度本身就是对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体系的一种检验,要把质量意识落实在每道工序中,落实在严格执行的规范上。围绕着转变观念,施工单位需要对不同层次、各个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分户验收的相关标准、实施过程中需要的认识、用户的要求甚至具体到每道工序衔接的要求等培训并使其充分掌握分户验收技巧。
三、面对分户验收制度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成本
由于“分户验收”直接面对住户的要求,工程质量必须接受最严格的检验。如何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尽量降低施工成本,组织高效益的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采取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降低施工项目成本的途径.应该是既开源又节流,或者说既增收又节支。只开源不节流,或者只节流不开源.都不可能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因此,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了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三个途径来控制成本。
1.组织措施。作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需要全面组织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应及时掌握和分析盈亏状况,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工程技术部门是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和进度的负责部门,应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先进技术,以降低工程成本;经营部门主管合同实施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和催款工作,处理施工赔偿问题,经济部门应注重加强合同预算管理,增创工程预算收入。施工单位的其它部门和施工班组都应精心组织,为增收节支尽责尽职。
2.技术措施。制订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努力寻求各种降低消耗、提高工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杜绝返工现象,缩短验收时间,节省费用开支。
3.经济措施。采取人工费控制管理、材料费控制管理、机械费控制管理,并采取间接费及其它直接费控制,精减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节约施工管理费。
在具体的住宅工程项目管理中需要将三者有效融为一体、相互作用,采取科学方法控制成本,力争在达到“分户验收”标准的情况下,保证住宅工程合理盈利。
四、如何通过加强质量管理通过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参与验收人员组成变得多样化、验收要求更细致,这就需要施工单位对住户更多关心、对影响使用功能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查研究,需要从工程施工细节着手解决住户较高的质量要求与工人技术水平的矛盾。
施工单位需要在住宅工程总体管理中强调过程管理,而分户验收对过程的要求近乎苛刻。要想顺利通过分户验收,施工单位必须从基础工程抓起,以计划为龙头,实施总工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工序计划,对所有参加施工的各项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严格贯彻、样板引路,挂牌施工、现场讲评、专题培训。在验收前还要与业主配合,组织各专业人员全程陪同用户参观,广泛征求意见。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分户验收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以便统一思想、提高质量意识。配备好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及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等。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照法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定验收依据的要求,对每一户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关键词:工程 ;质量控制
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决定水利工程能否安全运行,在使用年限内能否正常发挥设效益,达到工程的建设目的。
1 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所谓质量控制即是通过控制工作质量,从而保证工程的产品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合同的标准。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是控制产品形成全过程的工作质量,而工作质量又反映到工序施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每一因素。所以,工程质量取决于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就是说,工程质量控制,是利用各种手段对每道工序的人、机械、材料、方法、环境要素进行控制。
1.1 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对工序质量的影响主要是: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遵守操作规程与否,技术水平,操作熟练程度等。对人的因素的控制措施是:严格质量制度,明确质量责任,进行质量教育,提高其责任心;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遵守规程,加强检查,改进操作方法等。
1.2 机械因素
对工序质量起影响的机械因素主要是机械的数量和性能,所以采用的控制措施是符合质量、进度要求的机械数量和合理地选择施工机械的型式和性能参数,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
1.3 材料因素
影响工序质量的材料因素主要是材料的成分、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控制的措施是材料的现场检验工作,以及加强订货、采购和进场后的检查、验收工作,使用前的试验管理和合理使用等。
1.4 方法因素
影响工序质量的方法因素主要是工艺方法,即工艺流程、工序间的衔接、工序施工手段的选择等。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制定正确的施工方案,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和工艺管理,严格工艺纪律,合理配合和使用机具等。
1.5 环境因素
影响工序质量的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环境、技术环境和管理环境。自然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气象、噪音、通风、振动、照明、污染等,控制的措施主要是创造良好的工序环境,排除环境的干扰等。
2 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承包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2.1 政府质量监督体系
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角度出发,对项目建设行使监督职能,监督项目建设有关各方的建设行为,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监督。
根据国务院国【1984】123号文《关于改革建筑和地区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法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质量监督条列,建立了质量监督机构。原水利电力部在1986年7月1日(86)水电基字第47号文中,颁布了《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条列》;1988年水利部组建后,以水建【1989】1号文颁布了《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又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专职机构,分三级设置:水利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区(市)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来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任务是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检查和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2.2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的投资方和受益方,是质量控制的核心。在建设监理制条件下,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在合同管理中,监理单位既要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又必须尽职尽责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规范,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等,对施工承包人行使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力:审查施工工艺过程,行使质量认证权与质量否决权,主持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着。施工单位为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任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料等方面,合理、完善地形有机整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序质量管理,严格实行“三检制”(即初检、复检、终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建立人审批。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3 工程质量评定
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完工之后,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组织进行外观质量评定。与此同时应将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测资料提交给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然后质量监督部门再根据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查结果,结合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和原材料、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及质量检测资料的核查情况,核定该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1、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水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一般由质量监督、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的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都应满足有关规定。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将按规定形成外观质量评定表。
2、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质量监督员必须掌握大量的可靠资料和客观证据,这样才能对单位工程的质量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评价。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最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提供可靠的依据。
3、质量评定报告编写。质量评定报告是质量监督部门全面反映其质量监督工作的过程、阐明质量等级核定理由的重要文件,是验收委员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主要依据,因此,质量监督部门必须慎重地编写好质量评定报告,并经质量监督站站长签发、单位签章后才能正式对外。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监理;技术;创新
水利工程监理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理技术方案,以确保水利工程的最终施工质量,但在监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监理单位应加强水利工程监理技术的创新,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工程监测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工程建设的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内容。对此,建设监理在进行工程监督时,应做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质量、进度、投资的协调,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概述
1.1施工质量管理的含义
水利工程包括公营、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业、地方投资和其他投资方式建设的各类水力发电工程(包括辅助工程和附属工程),其质量指的是综合安全、适用性强、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水利工程,这些都明确地列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并得到了水利行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主要是建设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各供水单位应积极推进全面质量管理。
1.2施工质量管理体制
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项目法人要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政府部门监督。质量检验机构承担对各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各部门负责和有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并应将水利工程质量问题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和机构。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从我国水利工程监督工作的发展来看,目前我国在水利工程监督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普遍,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职能;施工过程中,最容易与监理产生矛盾,造成决策失误;伴随着国家对水利建设的重视,社会对建筑工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没有专业水平的监理员、没有资质的工作人员也参与了监理工作,造成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督质量差;从总体上看,建设监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监理人员工作量减少,监理工作效率下降。另外,水电厂建设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相关部门也不会有足够的资源加强工程监理,从而影响监理工作的质量。
3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
3.1推行全面、全过程质量管理
(1)水利建设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管理组织,形成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进行项目申报,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和签证。(2)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和完善施工质量检查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在实施之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的要求,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和事后检查。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措施及执行情况。强化现场质量检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认真做好全过程质量控制。图1为水利工程施工材料质量控制图。
3.2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
(1)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负责设计、监督和管理条约的有关条款。质量检验机构承担对各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在工程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和权利,由质量管理部门和机构通知有关各方保护水源。(2)为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政府建立了水资源环境管理工程的质量监理体系。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质量保证机构进行分级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资格认定。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进行统一规划和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按照其资质等级开展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水利工程项目监测制度,监测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监测单位资格证书,并在经批准的监测范围内,承担有关水利工程的监测任务,负责对水质保证体系监测和水质保护质量控制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强化管理,打造精品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使水利工程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成为世界一流。另外,增强企业质量观念和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职工素质作为提高企业质量的重要环节,积极推进企业质量工作深入开展。
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途径
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监测是一个重要环节,而监测技术又是保证水质的关键。要全面提高监测效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创新,人本管理,提高素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水利工程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人员应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基础上,通过监测能力的培养,实现对水源地保护的全过程监理。
4.1采用标准的管理模式
水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既要规范监理的内容,又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规范监理的管理方式。所以加强标准化管理,既有利于节水工程建设,又有利于规范操作方法。以水利工程设计为基础进行有效的监测,通过具体的设计,有效地规范和保证组合体的行为,提高水源地的保护质量,从而提高监测单位的监测水平。
4.2提高监理人员的管理素质
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影响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因素。为此,合格的监理人员应该根据当前水利建设的要求,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完善监理工作,才能真正提高工程质量。此外,监督管理人员还应在日常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在水利建设监测中,要按照有关原则和专业规范,有效地提高监测质量。此外,监管者应根据具体的水源保护情况,保护双方的利益,以保证对建筑物的监测效果和水源保护工程的质量。
4.3对工程施工前期质量的控制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控制,首先,要对承包商的技术和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分析,以确保工程开工前整个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工程设备和承包商办公室也应由工程监理提供。实施实施性能测试的申请材料,全面了解施工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情况,监理人员还必须检查工程施工中所需的施工机械的相关质量资料,监理人员要深入现场,抽查某些设备。审核过程中,应了解建筑工程设计图纸的难易程度,使监理者对其水利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4.4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由于受多种因素和突发事件的影响,在具体防渗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施工合同标准存在差异。为将工程偏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施工监理应保证工程设计的动态监测。若监理方已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但实际进度与工程质量仍有较大差距,监理方应根据实际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上级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实际施工中的问题。另外,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进步监测还需要监测人员具有丰富的监测经验和知识。为实现这一目标,项目组应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学习并提升自身的监督资源和能力,确保实际节水项目能按时、保质地完成。
4.5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水利建设监理人员应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动态确定基本建设的具体内容,监理人员应深入现场,随机抽样,平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完成部分施工后,应经监理单位验收,以保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各个阶段。另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明确责任,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调整,以实现水利系统对施工进度的有效管理。
4.6对施工中的资金控制
就水资源保护监测而言,为了保证工程付款和工程要求的顺利实施,需要详细记录和监理工程各环节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开发商投入的资金真正用于工程建设,在工程建设投资管理方面,要加强监督力度,并与项目经理沟通,做好工作量的估算。此外,还需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对突发事件中的投资问题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处理,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预测;因此,监理人员应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加强对施工投资和资金支出的监督,以便更准确、更全面地监督施工资金的使用和投入。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第四条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新技术)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实行认定备案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定期公布推广项目,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以供技术使用单位选用。凡通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由技术持有单位或依托单位持推广证、单位证明、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保证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手续;对未经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必须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在工程中试用。工程建设各方在选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时,应当优先选用通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认定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节能新技术,要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持有单位或依托单位提供推广认定和备案证明。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认定备案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跟踪,做好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验收,总结推广成果,形成技术验收报告。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在工程中推广应用的质量监督,加强质量检验和督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技术持有或依托单位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情况的报告。对发生质量问题不及时报告或经调查认定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证明》,并作出通报。
第五条积极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发展和推广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
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水热、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或改造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改造设计必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节能改造施工纳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内容。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当地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八条推行建筑能耗核准和计量制度。对新建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能耗核定,满足节能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单体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要按照《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设置冷量、热量和电能计量装置,逐步建立能耗统计和用能考核机制。
第九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专业培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及《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以下简称节能报审表),送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积极采用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节能体系,优化深化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节能设计专篇,详细说明建筑节能设计的材料、构造、技术参数和技术措施;齐全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和节能热工计算书;根据工程设计内容填写的《节能报审表》。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对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在设计图纸、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后,将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设计单位修改,并将设计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节能分部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易产生热桥、热工缺陷部位和安全使用隐患部位的施工以及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重点监理;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当记载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进场后应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复验项目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附表A的规定。抽样复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当条件具备时,还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涉及使用安全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情况应形成监督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监督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2007年10月1以后开工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作为单位工程质量的一个分部,纳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007年10月1日前开工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仍按照盐市建字[2006]100号和盐市建字[2007]92号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的规定组织专项验收及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应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程序进行监督,通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到场对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外窗气密性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4、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意见,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所售房屋耗能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与建筑节能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本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减免新型墙材基金,更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执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或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存在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令第134号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单位和个人审查资格。
10、建设行政机关、建筑节能专职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在建筑节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小型交通建设项目、地下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以及建设前期的基础设施工程等,均应按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等级须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生产的建筑构件、半成品(商品砼除外),也应按本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权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总站)和各区(县)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专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质监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 督促建设、施工(生产)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
(三) 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 统一核定全市优良工程,颁发优良工程证书;
(五)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 对属市立项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七) 开展全市质检网和质监网活动,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地区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区(县)监督站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下和市总站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市政府规定属区(县)立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部队承建的地方工程及穿插在城镇中的军队所属非军事工程,由地方监督站负责监督;军事设施及军队营区内的营房工程,由军队自行负责监督。
第八条 监督站有权随时检查施工(生产)工艺,抽查工程(产品)质量,调阅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施工(生产)记录、试验报告、调试记录,听取有关单位对质量情况的汇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程序与内容
设许可证、地质勘探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施工预算向市总站或区(县)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交纳监督费,并凭监督站办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督站报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栋号安全管理情况审查与监督表》和施工组织设计资料,经监督站核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核发开工执照。
第十一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开工前应由监理单位向市总站办理监督核验手续,经审查批准后由市总站核发开工执照。
第十二条 监督站在工程施工中应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抽点是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影响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害部位。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地基坑槽、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应经勘察设计人员、建设单位验收,并经监督员核验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其他隐蔽工程应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证,方可隐蔽。
监督站接到核验通知后须派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核验。
第十四条 监督站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构件、金属构件、各种门窗等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抽样检测;监督站还可对工厂的生产工艺、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凡变更设计、材料代用,应由建设单位抄送监督站备查。施工(生产)中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生产)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并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三天内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监督站备查。监督站在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查看,并配合有关单位参与质量事故处理,质量事故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复查申请,监督站在接到质量事故处理复查通知单后须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复查。未经监督站复查认可不得擅自隐蔽,如超过24小时监督站未到现场复查按已复查认可论。质量事故处理后施工(生产)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监督站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自验达到合格标准,提出竣工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最后报监督站核验质量等级。建设单位申报核验质量等级时应提前七天将有关资料送交监督站,监督站接到申报核验通知后须在七天内提出核验意见。经监督站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或未经监督站核验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报产值、产量,银行不得给予办理工程结帐,银行办理工程结帐时应以监督站签发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为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抓紧返修或补强加固,以达到能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监督站复查,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准交工。二次检验仍不合格者,除责成限期整改外,并报请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费用标准
第十八条 办理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该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开支。监督费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按第十八条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当监督费低于三百元时,按三百元计取,当受监的工程距城区1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者,应按规定的费率加收15%的监督费;距城区50公里以外的,应加收25%的监督费。监督费先以合同总造价预收,工程竣工后再行决算,多还少补。
第二十条 各区(县)监督站上交市总站的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监理费的10%向监督站交纳工程质量核验费。
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对提高工程质量作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不具奋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可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领开工执照擅自开工者,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生产)单位对施工(生产)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者,责令其更正或重新检测鉴定,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偷工减料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隐蔽工程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验收签证而自行隐蔽的,对隐蔽工程应作检测、鉴定处理,其费用由擅自隐蔽的单位支付,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无证或持证的构配件生产单位超越范围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持证的施工单位越级施工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除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外,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监督站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规定开展工作,对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据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9月14日颁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十八、《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不具奋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可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施工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领开工执照擅自开工者,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生产)单位对施工(生产)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者,责令其更正或重新检测鉴定,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偷工减料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不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隐蔽工程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验收签证而自行隐蔽的,对隐蔽工程应作检测、鉴定处理,其费用由擅自隐蔽的单位支付,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无证或持证的构配件生产单位超越范围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持证的施工单位越级施工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由于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除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外,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第三十条修改为:“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论文摘 要】本文从水利工程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情况出发,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运行过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导下,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它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最基础的制度,承担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着整个工程建设,确保了建设项目的正常实施,监督着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制度,保证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条件
国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目前已经全面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管理,国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工程建设的管理提供了系统性的依据,在合同条款中,编码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更加清晰明确,评标报告和标候选择人从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程序更加正规。在管理的条件中,投标单位从《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时间条件上进行递交投标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法人也必须按标准预支款项,提交履约担保。
三、严格执行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和设计变更审批制度
按国家下达的通知要求,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按规定做好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资金筹措、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才能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对于需要设计变更的文件,要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经监理单位签发变更指示后才能真正实施设计施工。
四、加强档案管理,使之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表示,项目法人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加强与档案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坚持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始、同步进行、同步完成,发挥工程档案的利用效果,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
五、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的监理管理事项
确保工程质量,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建设监理的必要目的。在建设过程中,强调市场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市场对工程的监督、制约、协调机能,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能够实现投资的最大效益。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理工作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质量监督,把工程质量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六、建立管理统筹计划,确保建设项目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结合项目法人负责制度、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设计服务和政府监督形成了独特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了质量管理意识,全面落实了质量管理的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起了质量管理的统筹计划,通过建设工程中的各方人员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的优良性。
七、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实际情况中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够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能够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给水利工程建设的预案计划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八、处理好建设项目各方人员的相互关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处理好参建各方的相互关系,能够有序开展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可以运用“查、促、帮”等方法来监督控制参建单位,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能,主动要求监理单位召开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研讨等活动,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协调并解决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九、实施文明工地建设工作,科学管理,文明作业
施工单位要注意保持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做好施工区、生活区的文明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识明晰,体现现代化的精神风貌和时代精神,将文明工地建设中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把工地参建人员的精神面貌和环境卫生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管理科学、文明作业的目标要求。
十、实施并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实施工程的验收力度,质量监督单位直接核定质量结论,在单位工程中项目法人有时会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质量结论,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由省水利厅主持,专项项目工程验收由相关部门主持。在整个进展过程中明确各个验收单位的责任,坚决做到工程质量、工程内容、配套资金、财务管理工程审计、工程款和工资的合格标准,确保各项工程内容的合理安排。
参 考 文 献
[1]徐勤勤,句广东.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主要工作及成效[J].人民长江.2010,41(4):37~40
关键词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方法策略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8-0064-02
1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一直是水利工作着重点关注的对象,水利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工程的正常使用和效益的发挥,更严重的是一旦失事,对国民经济及生命财产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水利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而真正把握住质量关是一件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管理中事关多个单位、部门和人员,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工程建成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又不可能象一些工业产品那样拆卸、解体、更换配件,因此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
2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2.1项目法人的不规范行为
项目法人存在对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不彻底;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出勤率低等不正常情况没采取严厉措施。组织验收不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核定(核备)资料滞后;对已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力度不大,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彻底等。
2.2监理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存在监控不力。监理单位进场人员综合水平不高,出勤率低,不能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控制施工质量。对关键部位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到位率低;工程验收资料存在较多问题,监理工程师审签不认真,总监在验收前没有严格审查。
2.3设计单位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现象
设计单位存在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时不能及时出具设计变更;不能及时参加规范要求参加的如重要隐蔽、关键部分单元工程的验收现象。
2.4施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施工单位存在现场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程度不高。个别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工程质量报验不及时,未评定上一道工序质量,擅自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资料不规范,整理归档严重滞后,原始数据缺失,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情况等。
2.5工程资料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
项目划分不规范,评定资料不齐全,甚至不真实;工程资料存在使用表格格式不规范、漏填、错填、前后矛盾等现象;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资料,存在缺少出厂及复验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无质量评定资料或评定资料与备查资料不一致等问题。这些现象在个别县(市、区)的项目中存在较多。
2.6验收工作报告编写内容不全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工作报告都不能按验收规程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写,有些太笼统、无实质性内容,说明不了主要问题。
3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
3.1严格实行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文件,严格规范和实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尽量采取公开招标,同时加大监管的力度,保证招标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好标底编制和评标的保密性工作,从而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为工程质量做好铺垫。
3.2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编制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编制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服务体系,四大体系形成总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作用,严格按程序、规范要求踏踏实实做好工程自开工建设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3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熟悉图纸,了解各项技术指标,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性质、进度和业主的要求,制定一个技术上可行,方案上合理、能因地制宜、便于施工和控制工程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保证整个工程施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最终全面实现合同目标。施工准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真做好施工组织和安排;二是确定重要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便在施工过程中掌握重点环节;三是必须注意施工图纸上每一个数据,并且要严格控制;四是注意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严格执行设备及构配件到货验收制度,设备及构配件合格证明文件要齐全;五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法、工艺及注意事项进行施工。
3.4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制度,重点做好事中控制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应抓好事先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者缺一不可。但事中控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事中控制就是对形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控制,要求施工人员不但有较强的质量意识,还要有精明的施工技术。质量意识不强,施工技术不高都不能保证施工质量,会造成质量缺陷,严重的就会造成质量事故,这些问题都要严格杜绝。因此,对精密度和操作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序施工过程,应严格从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技术能力的考察入手,采取适当手段,跟班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是要进行技术校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对每一个施工环节都要进行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3.5项目划分
项目划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项目划分会议共同商定,确定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然后由项目法人以文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执行。
3.6做好上岗人员事前控制
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到岗情况,要求人员按投标文件到位,严格控制人员不到岗情况发生,定期检查资料整理情况,保证监理资料、施工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资料能准确反映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竣工资料要规范齐全。
4 结论
质量不仅是项目业主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保障。只有各参建方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各方协作,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水利工程行为质量和实体质量。
参考文献
[1]甄开唱.浅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J].科技致富向导,2010.
[2]陈涛.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J].科技与市场,2010(10).
建筑和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书范文一
发包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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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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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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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和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书范文二
由我方负责施工的xxxxxx有限公司xxxx系统工程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并保证做到:
一、项目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对所承建过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保证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标准,不偷工减料,不粗制滥造;
三、工程所有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辅材等严格按规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用户的监督下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施工质量检查评定。做到对重要功能性分部工程质量先经自检合格,在报建设方,验收合格后再行投运;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主要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六、强化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程师的质量意识,加大质量宣传教育力度,明确质量目标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障施工准备、施工中和系统调试运行,竣工后服务保证几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权限和方法,使质量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处于受空状态。
七、所有设备按规范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进场开箱。经业主设计、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就位。安装设备过程中须有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旁监,并签字确认所有数据计入资料存档。
八、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凡是与业主、设计单位i、监理。总包单位的会议纪要、谈判纪要、技术核定。工程联系单等必须向技术工程师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交底、施工方法和质量验收依据、评定标准。
九、开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员必须向技术工程师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熟悉、掌握所承担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法和质量验收依据、评定标准。
十、保证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
十一、本次工程免费提供三年质保,自工程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十二、在系统质保期内乙方将派技术人员对整个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向甲方提供系统维护和管理文档。
十三、质保期内工程发现质量问题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由于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但提供优惠服务。
十四、在保修期外,若与上述内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维修及产品更换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支付使用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以下承诺:
1.保修责任和义务;
2.上述承诺严格履行,诚实、守信确保工程质量;
3.因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