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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时间:2023-06-30 17:21: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业务风险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保险;合规风险;网点;管理;建议。

随着邮政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邮政保险业务也得到快速提升。然而,在邮政储蓄网点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违规操作现象,如 “存款变保险”等,从而产生一些负面报道,给邮政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防范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维护邮政企业声誉,必须强化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

1邮政储蓄保险业务违规操作现状。

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向客户承诺保险收益,欺骗消费者;销售人员打着 “银行理财”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违规销售保险产品,致使 “存单变保单”现象出现;保险公司人员 “乔装”邮政储蓄员工,坐守邮政储蓄网点违规销售保险产品;网点营业人员违规代客户填写保单,代客户签名;对客户投诉和退保要求,相互推诿,售后服务质量较差,影响邮政储蓄声誉;销售人员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存在合规风险隐患;违规收取保险公司协议外收益或销售返点,存在商业贿赂风险。

2邮政储蓄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建议。

2。1事前控制。

2。1。1加强保险销售资质管理。

营业网点应按照保监会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 “保险兼业许可证”,并获得上级行授权。从事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取得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1。2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网点在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进行当面评估,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同时,应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2。1。3加强内控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操作性强的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涵盖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

2。1。4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培训内容应涉及保险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方面。要修订和完善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促使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合规发展。

2。1。5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营业网点要明示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之前,必须要求有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问题处理应对预案,确保能够对客户投诉的保险产品进行全面、及时、妥当地处理。

2。1。6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

要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

2。2事中监管。

2。2。1合规销售保险产品,规范销售行为。

网点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 “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 “本金”、 “利息”、 “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不得代客户签字,不允许非客户本人签字。

2。2。2规范销售模式,严禁出现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各单位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进驻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只负责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并协助网点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2。2。3加强费用的财务核算,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严禁网点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销售返点等。

2。2。4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和风险管控能力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意见决定是否对其继续开办保险业务进行授权。

2。2。5正确对待用户投诉。

牢固树立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思想,对客户咨询要耐心解答,对客户投诉要及时处理,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赖。对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减少客户投诉现象的发生。

2。2。6高度关注舆情动态。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按照程序办理,对采访内容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防止引发重点、热点事件。

2。3事后控制。

2。3。1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银保联合应急机制。

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处理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以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对有可能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并启动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方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准入审核不审慎、虚假宣传、错误销售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2篇

(一)基本概念。保险集中管理模式,即以大型的企业集团为母公司,整合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业务资源,形成整体规模优势,对保险业务进行集中的设计和规划,制定统一的保险服务标准,规范统一的保险业务流程,下属企业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确定相应的保险资产范围和种类,并组织完成具体的投保、索赔等手续。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化程度,母公司会通过自设保险经纪公司或外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属企业组织实施保险集中管理。保险业务集中和统一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通过发挥财务风险管理职能实施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可以母公司使最大程度的了解整体的资产风险管理状态,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有效提高分子公司的资金利用率,争取优惠的保险承保条件,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以小的保险费用支出获得最大范围的保险保障。

(二)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保险集中管理模式的组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1)母公司财务部,作为保险集中管理专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险集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内部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分子公司执行落实保险集中管理的各项要求,逐步完善财务金融服务内容,加强财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能。(2)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母公司和分子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能够更好的将保险业务管理融合到自身经营体系中,集中优势资源为集团公司开展财产保险集中管理工作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协助下属单位完成投保、索赔等各项保险具体事务,引导各级财务部门发掘和发挥风险管理职能。(3)分子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机构,是实现对风险与保险的统一管理重点环节,实施对企业内部保险工作的归口管理,从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集团公司的工作要求落实具体工作,合理安排自身保险业务,及时反馈操作意见。

(三)工作流程。一般情况下,保险集中管理模式的工作流程分为五个阶段:(1)课题研究论证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财务部为主,利用自身在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金融服务方面的优势,提出开展保险集中管理的设想,在母公司财务部的支持和指导下,财务经办机构将其列为重点课题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出具相应的论证报告。(2)立项前调研审批阶段。主要是在母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为了提高财务与保险的结合程度,由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对重点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现有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摸底调研,调研形式可采取现场调研或问卷调研,了解日常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将调研汇总结果和统一管理操作设想整理上报母公司财务部,获得了立项审批。(3)立项后调研规划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财务部牵头设立的“保险集中管理项目工作小组”为主,组织面向了所有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的的资产与保险管理情况调研,详细准确统计各级企业资产情况、保险安排情况以及事故损失情况,为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集中招标采购阶段。主要是以保险集中管理项目工作小组为主,母公司财务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组织专业人员确定实施集中管理的保险险种、设计保险条款、制定保险服务标准,之后组织面向保险公司进行集中采购,通过评审、谈判等操作选定合格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服务供应商为母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定制的保险服务。(5)日常服务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以母公司经办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为主,指导下属企业或分子公司按照母公司保险集中管理的要求,结合自身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生产状况,合理安排保险业务,办理日常保险业务的投保、理赔等手续,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保险集中管理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保险集中管理对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一)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完善了财务风险管理职能。财务的本质决定了财务的职能,传统意义上的财务主要承担了对资金的筹集、调节、分配、监督职能,但是伴随着财务环境的变化、内涵的丰富和目标管理、价值管理等管理理论的发展,财务的职能也必然要进行创新,而财务的风险管理职能的发展正是创新的表现形式之一。保险业务集中管理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的识别和评价企业运营面临的风险,恰当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及强度,选用适合的商业保险产品转嫁或分散风险。财务部门作为掌握企业资产状况、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部门正是组织保险管理的最佳选择,能够通过完善自身风险管理职能加强风险防范,将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增强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使财务职能顺利完成由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由生产管理转向风险管理、由面向过去转变为面向未来的转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发挥了财务资源配置职能。财务资本运营和资源配置的职能在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显著的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利用率。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财务对母公司内部保险资源的全面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了巨大的规模优势,并且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引入市场化的竞争策略,争取到了优惠的保险承保条件,使得保险产品的性价比大幅度提高,一方面合理的控制了保险费成本的增加,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与集中管理实施之前的同等保险资产规模相比较,母公司整体保险费成本及费率水平会显著降低,实现了以较小的保险成本获得最优保险保障范围的目标,另一方面保费节约形成的资金沉淀,可以根据企业需求用于其他优势资源的购置和使用,这样既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降低了保险费支出成本,又提高了资金效率,均衡了资源配置,有效维护了企业资产安全。

(三)财务与保险的结合,加强了财务预决算管控职能。财务工作基础的职能就是年度预算、决算的管控,而保险业务由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使得母公司财务预决算管控职能更加明确、更加具有针对性。事前阶段,财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资产状况和保险承保条件,准确的测算出年度保险费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的合理安排成本支出;事中阶段,财务部门按照资产的变化情况又能准确预算出保险成本的变动趋势,跟踪相关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事后阶段,财务部门能够准确的统计年度保险数据,评价年度保险工作,完善决算管理。

(四)财务与保险的结合,提升了企业风险管控能力。财务职能与保险集中管理的结合,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上而下的统一了保险承保条件,统一了保险服务标准,并且与保险公司设计了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了对各环节的指导和监督,不仅年平均赔付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为今后争取更优惠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服务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地规范了基层机构对保险业务的管理,为企业整个管理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填补了空白,堵塞了漏洞,提高了企业整体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总结建议

(一)企业要大胆突破传统财务职能的局限。财务职能的发展要紧紧跟随金融环境的复杂变化,满足未来不同金融业务的需求。财务部门时刻要大胆突破传统财务职能的局限,放宽眼界,认真学习和掌握银行、证券、保险先进的产品体系与操作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勇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与自身业务相结合,助推企业稳定发展。

(二)企业要抓住机会拓展财务增值职能。在不断变化更新的市场环境中,经济主体越来越追求以最佳方法和最低廉的成本所提供最大的价值和服务,财务部门当然也不例外。财务部门作为经济主体内部最重要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抓住一切机会努力拓展资本运营配置、分析预测、信息服务、风险管理等增值职能,健全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全方位发挥财务作用,促进经济主体的全面发展。

第3篇

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和繁荣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保险业也不例外。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一份名为《电子商务对保险业的影响:适应的压力和革新的机遇》的研究报告预测:到2005年,在个人险种方面,网络保险将在美国市场上获得5%-10%的市场份额,在欧洲市场上占据3%-5%的份额。而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则预测:未来10年内商业保险交易的31%和个人险种的37%将通过互联网进行。可见,网络对保险电子商务化的影响已越来越大。

1、提高了保险业的效率

网络保险大大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是因为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都大大减少。同时,在网上开展保险业务可以精简业务环节,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与效益。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估计,从长期看,在美国经营个人险种的保险商通过网络展业所节省的销售、管理、理赔方面的开支可达150亿美元,约占全部开支的12%;而在企业保险方面,可节省的费用约为110亿美元,占全部开支的9%。

2、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

金融保险行业是天生具有规模效应的行业,建立在大数原则基础上的保险经营要求将风险尽可能分散到更为广泛的范围,以避免大灾损失。互联网的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至全球任何地区的任何一台上网电脑,在不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区也能提供保险服务,实现全天候24小时服务,使保险业务的发展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分散风险,获得规模效应。

3、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

网络保险业的发展,使得这个行业的新进入者不必花费巨资和时间进行传统销售方式下的营业网络建设和人培训管理。此外,其余行业的企业也更容易进入保险市场。这些企业大多数为其余金融服务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例如银行、网上证券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这些企业可以方便地在现有网络提供的产品中添加保险产品。例如,在欧美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向客户销售寿险单,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已使保险公司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可以预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些外行业的企业将很容易地进行标准化保单的网上销售,对传统保险商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

4、促使传统保险商角色的转换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网络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保险产品,尤其是标准化产品的信息成本大大降低,传统保险商正在面临着产品结构和功能的转换。越来越多的银行、证券商或商业网站能够提供有竞争力的标准化保险产品,如定期寿险、机动车保险等;而传统保险商则在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咨询、资金投资管理等方面显示出其优势,因为这类产品需要专业的风险管理专家来提供,并且由于产品本身是按照客户要求量身定做的,难以单纯地通过价格比较其竞争力。因此,在网络保险业日益发达的今天,专业保险商只有充分发挥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快投资型年金产品、企业保险产品,以及正在快速增长的综合风险管理等产品的开发,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据《国际金融报》)

第4篇

一、我国保险集团发展阶段及特点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保险业的集团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后,保险公司得以使用保险资金设立有关保险子公司,掀起了中国保险业集团化经营的第一波浪潮。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先后完成了集团化改造,通过设立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子公司构建了集团化发展框架。与此同时,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也成立了控股集团公司,整合原有产寿险业务,成为市场上股份制保险集团的代表企业。在此阶段中,保险业集团化主要集中在设立保险业务或保险相关业务子公司上。

2.第二个阶段: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监管层逐渐明确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总体路线和发展思路,并于200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多方式成立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求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在这一时期,保险集团化发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原有保险集团公司向纵深发展,如平安、人保、人寿等公司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开始进入信托、租赁等非保险金融领域;二是新成立保险集团公司呈现强劲发展态势,如中保控股、中华联合、阳光集团等均在2006年后迈入了集团化经营的门槛,并在业务规模、经营领域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

3.第三个阶段:

2009年,国际与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监管措施收紧等因素影响,2009年后没有新保险集团设立成立,但是我国保险业已正式步入了集团化时代。

首先,保险集团确立了行业主导地位。2010年上半年,财产保险集团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逾1700亿元,约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82.6%,占整体市场规模的81.8%;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现保费收入超4230亿元,与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5.5%,占整体市场规模的71.6%。从历史数据看,2007至2009年三年间,财产、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费收入占整体市场规模一直保持在80%和70%以上,且比重仍在稳步上升。

其次,保险集团发展呈现新特点。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构建综合化、集团化经营框架时,往往选择进入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成熟度相对不高的行业,但在与发展成熟的银行业开展合作时,往往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7月初中国平安战略投资深发展的最后交易顺利完成,不仅是保险集团挺进银行业的成功案例,体现了保险业实力的提升与壮大,而且标志着保险集团将在保银合作中逐步占据主动。

最后,保险集团综合经营成为监管重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AIG危机的影响,政策层面今年以来一直对综合经营持审慎态度。在年初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出,保险业不宜过早、过多地把精力转向综合经营,并将综合经营风险列为2010年重点防范五大风险之一,提出了审慎推进和稳步试点的原则。随后,保监会在3月和5月陆续出台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保险集团门槛,加强保险业准入监管。随后,保监会又推出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股权投资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集团在做强主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展综合经营。

二、当前保险集团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保险集团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战略布局阶段。在本阶段中,保险公司开始实施综合化、集团化策略,进入保险产业链其他环节或者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第二阶段是集团管控阶段。保险公司在战略布局基本完成后,着手内部管理管控体系的建设健全工作,重点关注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与协调。第三阶段是金融控股公司阶段。保险集团在完成资源、业务、人力等结构的整合后,集团将逐渐超脱为资本运作的实体,负责集团发展的宏观统筹与指导,而各子公司按照各业务线进行专业化经营。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还处在第一发展阶段,各集团综合化、集团化的战略布局尚未成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第一,牌照竞争略显盲目

在严格分业监管体制逐步放松过程中,金融机构能否开展综合经营取决于该机构能否取得经营牌照,以及可以取得多少经营牌照,牌照竞争仍是当前保险集团的主要竞争领域。这种情况下,保险集团必然将主要精力放到牌照申请的竞争上,如部分保险集团对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牌照的争夺,有一些保险集团为了获得一张信托牌照,不惜重复购入两家或者多家信托公司。毫无疑问,牌照竞争关系到各保险集团未来的发展全局,但是更应该关注获得牌照后的整合工作,过渡、盲目的牌照竞争极易造成同行业内资源的浪费或无序集中。而在成熟的市场中,成熟的保险集团则更侧重于在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核心能力上的竞争。

第二,股权结构较为复杂

股权结构风险主要是指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安排不合理而造成整个集团的经营管理风险。对牌照资源的过渡关注,转移了保险集团发展的目标和中心,牵扯了各保险集团巨大的精力、物力、财力和人力,往往导致收购的非保险业务牌照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整合。股权结构异常复杂是当前各保险集团的主要特点之一。集团往往通过子公司,甚至孙公司持有曾孙公司的股权,而孙公司可能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过于复杂的股权链条不仅容易导致集团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混乱,而且容易隐匿风险,使保险集团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综合经营、集团经营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发展战略不够清晰

部分保险集团并未在综合化、集团化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特别对并购后的非保险子公司没有进行战略梳理与整合,甚至没有对子公司的战略定位。战略定位缺失或失误,都会给保险集团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如何准确描述集团及各子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如何完善整个保险集团的市场定位,如何体现保险主业子公司的战略地位,这些都是各保险集团亟需明确的重要战略事项。

第四,集团管控力度偏弱

不少现在的保险集团都是由某一个主营业务子公司“派生”出来的,在集团管控管理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主业子公司往往各自为政,削弱了集团公司在集团系统内的权威和权利。子公司的这种“诸侯意识”,往往成为集团发展的桎梏。一方面,子公司对集团政策的抵制,降低了整个集团的执行力和贯彻力,即使有好的政策也会因为子公司片面顾及自身利益而得不到实施;另一方面,集团管控力度羸弱,很难就集团整体发展调控资源,本来应该体现为集团化经营优势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很难实现。

第五,风险管理机制不成熟

部分保险集团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整个集团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是缺乏管理综合经营风险的经验。保险集团最擅长的是保险业务风险的管理,对新拓展的非保险业务风险不甚了解,再加上综合化、集团化速度过快,一下子要同时管理两种以上的业务风险,经验的不足有可能造成风险管理的空白地带。二是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保险公司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时缺乏长远统筹安排,不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部门资源配置,而是为了应付监管机构各项监管标准,因事才设岗、定编不定人的现象并不少见。三是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基础制度,没有对子公司风险管控的指导和要求,业务风险评估、跟踪机制不到位,风险危机应对机制较落后等。四是没有建立综合经营“防火墙”。少数保险集团没有按照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营业场所独立的原则,在集团公司与主营业务子公司,以及非保险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一旦个别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风险,就很有可能造成各子公司之间,乃至集团公司受到风险的冲击和影响。

三、我国保险集团未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2010年是我国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关键一年。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调整转型的“爬坡阶段”,也是各保险集团加快发展、提升综合实力的大好阶段。宏观环境的影响与监管政策的收紧将促使保险集团回归理性发展,更加注重保险主业成长,更加重视集团的内部管理与管控。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各保险集团的主要注意力将从牌照竞争逐渐转移到管控竞争上,保险集团的竞争不再体现为上规模、拿牌照、铺摊子,而在于集团化经营能力、管控能力的较量。我们认为,促进、规范我国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科学认识保险业发展与综合经营、集团化经营的辩证关系

首先,要在强化保险主业基础上开展综合经营。发展主业与综合经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主业是综合经营的前提和条件,综合经营是发展主业的辅助与支持。因此,保险业综合经营须以保险主业和核心业务的增长为前提,应紧紧围绕公司核心竞争力开展。而保险公司是否开展综合经营,开展何种业务的综合经营,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集团体系中各业务的协同效应,切实提高综合经营效益,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强化主业为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对自身资源、人才、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的准确把握。

其次,要在综合经营过程中注重整合盈利模式。由于涉及业务领域广泛,产品品种特色各异,保险公司如果不能有效整合各业务盈利模式,就不能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防范风险、业务协同等优势,反而会因为业务管理过程过于复杂,增加经营管理成本。因此,能够成功整合业务盈利模式,是衡量综合经营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标准。

再次,要以保险主业为核心均衡多元业务结构。强化主业和以主业为核心要体现在具体业务结构上,始终坚持保险主业在公司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一是要不断加大对保险主业的各方面投入。拓展综合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往往会形成对保险主业的资源争夺,因此,保险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要特别注意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资源情况适度多元化业务结构,保持主业资源投入的持续增加,否则容易影响主业的发展,造成得不偿失的不利后果。二是要重点关注主业的发展情况。在综合经营前期,保险主业承担着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责任,对公司整体利润贡献度高,需要主业提供的利润支持综合经营的发展,而当综合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其产生的利润和收益要用来反哺保险主业,用于促进主业地更好、更快发展。由此形成的较为合理的业务结构表现为,保险主业占据主导地位,综合经营业务作为业务结构的有益补充。

最后,保险综合经营的基本方向要在风险管理中谋求发展,而非为了提高盈利去承担更大风险。保险业是管理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行业,风险理念和管理方法具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因此,在拓展业务领域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综合经营短视行为”,坚决不能为片面创新去综合经营,为片面收益去综合经营。保险公司在选择综合经营领域的方向时,要紧紧把握自身的行业特点,注重选择风险与保险业风险匹配、适宜的新业务,同时要通过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手段、方法,充分发挥综合经营风险分散的巨大优势,为分散风险而综合经营,以综合经营而促风险管理。仅仅是单纯地为了提高盈利水平就去承担与保险业不相符的风险水平,这样的综合经营目的和导向是极端不可取的。

(二)要明确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通过对国际保险业实践的研究可以发现,保险集团发展的高级形式是金融集团。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发展具体情况,我们认为,中国保险集团宜借由集团化经营发展,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首先,要推进立法工作,为保险综合经营创造规范的发展环境。综合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金融控股公司是保险及其他金融集团未来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应及早推动综合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立法工作。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许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功范例和经验,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韩国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为此,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尽快牵头制定、出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其次,要积极开展保险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一面,也必有存在风险的另一面。发展综合经营并非要完全消除它的消极方面,这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而是要在限制其消极方面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要体现政策主动引导,通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相反地,如政策方向的不明朗或迟疑不决,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则有可能造成综合经营活动的混乱,影响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要加强保险集团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强化对保险集团的重点监管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监管政策的核心。为适应综合经营的监管要求,现有严格分业的监管体系有必要做一定调整,以便适应新的行业发展形式,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

首先,以主监管模式为架构,强化监管机构合作机制。

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宜以保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集团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保险集团资本金充足率、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的方面表现良好。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保险集团下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确保符合各自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以此为基础,保监会与银监会、证监会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备忘录形式厘清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问题,从而实现对保险集团的整体监管。

其次,以信息平台为基础,完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

要继续推进“一行三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形成常态化、定期化模式;要围绕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政策协调两个重点建设部际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实时共享;要明确保险机构、综合经营具体领域的监管重点,联合开展对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业务领域的全方位、全过程跟踪与监督;要健全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机制,在双边或多边磋商基础上,及时沟通危机信息及处理对策,形成各有侧重、整体互补、协调合作的工作格局。

再次,以监管政策为导向,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监管方向做出了总体要求,在对有关规定办法细化过程中,要继续严格对保险集团开展综合经营业务的各项标准,特别是要形成一套完善的衡量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保险集团的具体情况,明确市场准入资格,严把保险综合经营门槛。同时,还要制定保险集团综合经营详细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保险集团,撤销其综合经营许可,并作一定处罚。

最后,以资本监测为手段,控制综合经营高风险业务。

要全面监测保险集团各综合经营业务的杠杆率情况,设置各业务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建立重大风险业务汇报机制,监管机构实施掌握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并严格控制高资本拨备和高杠杆率业务的规模水平。

(四)要提升保险集团现有管控水平

保险业综合经营利弊互现,保险集团化经营既能提供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的平台,也可能蕴含了难以控制的风险。因此,各保险集团要不断强化风险管理,构建科学、高效的集团管控体系。

首先,要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管控重点。

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因此,区别于实业类集团,除需要对业务、投资进行管控外,更加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保险集团管控体系的核心特征和重点内容。一是要注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反洗钱、合同管理、诉讼管理、反商业贿赂、内部审计等环节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各项风险管控工作基本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完善内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权限与程序、执行、支持保障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和督导各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集团各级机构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控。三是要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构筑内部“防火墙”。加强对不同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检测,重点关注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中各业务风险的隔离与控制,特别要防范、阻断非保险业务领域风险向保险业务领域的传递。四是要以信息技术为平台,搭建经营管理信息的“透明墙”。依托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时掌握各子公司发展情况,监控业务、投资变化状况,避免子公司因业务风险累积过大超出其风险承受度,导致系统风险的产生。

其次,要立足管控能力,妥善处理三大关系。

第5篇

【关键词】保险会计准则;出台依据;保险风险;再保险

一、新保险会计准则体系出台的依据及特点

(一)新保险会计准则出台的依据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又由分离到统一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发展阶段。这4个发展阶段要么没有充分流露出保险行业的特点,要么制度规范存在差异化,不系统或过于繁杂。同时由于这4个发展阶段与国际会计准则有着较大的差异,阻挡或局限了国内保险会计制度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使保险企业得以标准化、规范化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关于“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机制《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及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并计划在最近几年内,在所有大中型集团企业内实行,从而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新保险会计准则的特点

1.更接近国际惯例。新保险会计准则构建了诸多现代化理念,同时也规范了传统保险合同的认定、计量工具、准备金测试、相关信息的划分和保险合同的独立审核等。与传统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较,新保险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点: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审核目标是保险合同而并不是保险公司(因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代表是保险企业)与金融综合经营策略相融;新保险会计准则对责任准备金的测试标准符合可行性原则;新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损余物质和代为追缴赔偿款的审核要求可以控制保险行业对效益的评估能力,从而降低其经济效益,规范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新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行业投资利润的确认可以完善保险行业的效益报表,由分散式到集中式,在一定意义上可消除目前单纯以“保险费、档次论英雄”的评价模式;新保险会计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单独审核,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清晰性原则;新保险会计准则增加了保险行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促进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强效性。

2.准则突出复杂性。与其他会计准则相比,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源于现代保险行业的复杂性和会计准则本身的严密与复杂。具体表现在三方面:首先是涉及大量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技术术语。其次是现代保险业务,尤其是新保险工具对传统会计中的会计准则、会计计量属性、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要素等产生了极大的挑战。最后是保险会计准则涉及的一些问题尚在讨论中,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同时由于我国各界对保险会计准则这一新兴事物的认识尚需要提高,且保险会计准则的文字表述还存在比较浓的西方风味,这进一步增加了准则的复杂性。

二、新保险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界定“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并担当着被保险人保险义务。首先借鉴国际惯例,强化了“保险风险机制”,作为审核和判断保险合同的基础依据;其次“保险风险”还可作为分解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比如:理财性的产品,大家很熟悉,既有保险风险,又有投资风险)的依据。但是新保险会计准则没有表露出“保险风险”的内涵,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重点,“保险风险”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合同也难以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新保险会计准则也没有对“特大保险风险”进行限定,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解难以操作。新保险会计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认定依据是:倘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得到划分并能够做到单独计量,则可以进行分解;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做到单独划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能从事划分,从而把全部保险合同的保费都划分为收入。

(二)违背了会计原则

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企业在签订业务或继续续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费用,其包括的内容有手续费用、劳务报酬、体检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保单取得成本源于保险费用中的附加费。新保险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保险人在获取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劳务报酬应当在产生时计算到当期损益中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如某一件商品可以提供销售空间,在其他各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的效益总额与销售业绩之间呈现正的增长关系,即销售业绩提高,企业效益也随之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操作性来分析,会计监督核算的最终成果也要结合上述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真实有效的反映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未严格确定“再保险风险”管理机制

虽然新保险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再保险业务承担独立核算机制,但是却没有确切界定“再保险风险”机制,这样有可能致使会计再保险的泛滥使用。再保险人需要承担担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经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协商约定在协议中规定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变的再保险就是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的模式只将现有的再保险风险转变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是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一种。现有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用,也使再保险人自身所担负的风险最小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偿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缓解市场需求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财务再保险在如今的再保险管理机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给直接投保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回报。正是因为财务再保险管理机制具有与一般再保险无法比拟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行业的信赖,但是也由此存在很多滥用的情况,最根本的就是没有转变风险或者转变的风险不够充分,从而成为其他金融投资的工具,致使保险公司账面出现虚增效益。财务再保险可以实现“报表粉饰”的现状,所以由财务再保险引发的争端也日趋增多。例如:“日本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子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机制实施非法活动,最终给日本大和生命保险公司带来灭顶之灾”。我国《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没有对在保险业务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限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标注。

三、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对策及措施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管理制度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保证

世界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定义为“保险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发出人的除财务风险以外的风险”。世界保险筹委会还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就是保险意外实际产生数量与预计数量不相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就是保险意外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不相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就是在保险合同期间最后时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指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利率指数及信用指数,或者类似现状的转变而引起的不确定因素称为价格风险。只发生价格风险而不存在保险风险的合约不属于保险合同,而是界定为衍生金融工具。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的限定;作为更准确无误地体现我国居民接受保障的程度,在认定保险合同时应提高“重大保险风险”的限定,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适当的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汇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险风险实施分拆,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内在条件

当前,我国从宪法的角度对新保险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且不说这些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得到合理高效的实行,另外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没有合理高效地反映出新保险会计准则的特殊性,所持有的新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还不够;其次,缺乏一定的准确性与弹性,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外界环境的转变对不适合的地方做出修改。

(三)改进保险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动力源泉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涉及现有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故,但由于现有风险再保险被泛滥利用的危害性是十分巨大的,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改进保险风险管理制度,以防患重大事故的发生。新保险会计准则应该准确表明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准确表明“有限再保险风险”,并对“再保险风险”进行系统、细致的量化分析。对转变风险比较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制度中明确标注,将其按利率、金融工具进行妥当处理,或将保险风险与利率、金融工具等融资手段进行拆分,分别按保险业务和存款或利率、金融工具进行处理,从根本上防治保险企业滥用风险管理工具。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正处在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时期,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系统的、合理高效的会计准则。再制定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会计的一般操作流程,又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特定身份;既要系统、充分地理解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道路,使之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同时又要思考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状况,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新保险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堪称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丁少群.我国保险企业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改革探讨[J].金融会计,2006.

[2]邵毅平,任坐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彭玉龙,叶建芳.保险合同会计的国际进展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5.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现状

1.市场准入监管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是必须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同时还需要具备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工作人员和从业工作人员,还需要满足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做出规定,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来讲,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才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还作出以下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能够通过自己承办网站或者借助其他方式开办网站,但是都必须要求具备营业执照,还必须要有可靠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及保险电子商务系统。能够达到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到保监会进行备案就行。像这种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机制是非常宽松的,这就表示保险机构只要能够达到合格的资质,就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从中有效体现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意愿。

2.风险监管

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最大隐患之一就是存在不确定性,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财务风险等等。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业务相比,面临的操作风险更加明显和突出,尤其是网络信息安全和保险欺诈,不仅具有较高的损失频率,而且会有较大的程度损失,甚至可能对互联网保险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因此,要监督好互联网保险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工作。首先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如果保单采用电子保单格式的,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术;在网络支付上,要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及数据备份功能;要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具备故障修复技术能力等,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安全。其次是对保险欺诈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加强业务规范管理,避免出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欺诈投保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网站上虚假保险产品信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收益,不得销售假保单。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1.同质化风险

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道德风险

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1.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

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2.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

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业务因其低成本、广覆盖的优势,目前已成为保险市场拓展的主要渠道,发展前景看好。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相对滞后,各项监管规定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等问题。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现状可以看出,现行监管制度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创新监管不到位且未对偿付能力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等不足,因此,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比较;选择

一、前言

截至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所支持农业保险的省份进一步增多,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经营规模居全球第二。但是各个省市、自治区自身制定的农业风险保障制度大多数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出现过超过保险经营公司和政府部门赔付能力的情况。所以,相关专家和学者建议建设农业保险巨灾储备资金,以确保农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但是这仅仅为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的环节之一。相关部门应当全方位的审视和分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农业保险制度趋于健全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农业保险相关性和巨灾风险概述

农业风险高度的相关性造成经营活动面临着巨灾风险,农业风险可能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均为系统性,即相关性风险,因而就致使同一区域的农户会同时遭受天气因素而带来的损失。此类系统性风险的相关性弱化了农业保险经营者在农户间、作物间、区域间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就是说,农业风险的单位较大,对于农业保险来讲,一个风险单位通常会涉及几个县城、几个省,尤其是干旱和洪涝灾害,影响的范围和人口更加巨大。随着国际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模式也逐渐区域完善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巨灾风险研究,能够通过分析研究巨灾风险因素特点来研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通常是因为极端气候因素造成的,如降水异常减少造成的干旱,降水异常增多的洪涝,所以能够通过分析研究极端气候因素分布规律,研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特点,求出科学计算巨灾保险费率的方法。农业巨灾风险即因为极端气候因素导致农业种植发生巨大损失的事件。极端气候因素有着低概率、严重、伴随高死亡率等等特点,如2008年中国南方低温冰冻灾害。农业保险巨灾分散机制的数理基础为大数法则,就是要求风险损失事件间相互独立,如果风险损失事件间为正相关的关系,则其属于一个风险单位。大数法则中的“数”就是风险单位数,风险单位因为其巨大性,因此承保较多风险单位就比较困难,这就致使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很难分散。农业风险相关性致使其面临巨灾风险问题,所以农业保险在发展的进程中应当不断的健全巨灾风险分散制度。

三、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

依据相关资料文献和调查研究,处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有较多中,主要谈论如下:

(一)增加风险单位,扩大承包面积

尽量的在大地区推行农业保险,进而增加风险单位,以便达到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目的。但是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下,较多研究均表明存在农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这就致使农户很难参与到农业投保中,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就较低,从理论上来讲,降低逆向选择出现的方法有:做精确的风险分类、要求强制加入、提供保费补贴。所以对于国内农业保险来讲,较为实用减小逆向选择的方法是在进行科学的界定风险区和费率的前提下,注重保费补贴。这样对风险单位的增加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加了农业保险抵御巨灾的能力。

(二)组织再保险

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能够高效的应对并处理巨灾风险。开发农业再保险业务,原保险人之间将会有更加紧密的联系与合作,既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还形成了较为科学的风险分散脉络,便于风险在大范围内得到分散。农业再保险的发展还对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便于获得国际上技术的支持和信息的共享,进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撒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国内农业再保险处于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为了进一步提升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案:凭借现今的再保险业务,通过政府部门基金的支持把责任交给再至保险公司,由其提供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亏损由政府部门承担。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建立专项的基金,盈余年度基金可以滚存,巨灾风险出现时可以通过滚存的基金展开赔付活动。另为通过政府出资建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并作出无论何种形式农业保险业务均需要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规定。

(三)设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

建立较大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风险准备基金是应对巨灾损失的选择之一。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政府的财政拨款、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投入、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等等。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使用的方式有:对遭受巨灾并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公司予以补助、巨灾风险预防工作的开展、投资巨灾风险研究机构和设施。

(四)通过公共财政借款、担保

当下各个地区设立的巨灾准备基金有着有备无患的优点,但是其缺点为:如基金并未积累之前出现巨灾损失,还是应当临时筹资;基金的管理工作需要不小的成本。由发达地区来看,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并不是唯一的做法,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巨灾损失的赔付责任应当有融资安排。换一种说法就是,财政通常情况下不出这部分钱,只有巨灾出现后准备基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上述债务能够通过以后的保费来偿还。

(五)实验与发展指数化保险模式

由上述分析可知,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来源农业风险的相关性。但是对于绝大数的农业保险业务来讲,可保性的基础条件为风险单位间损失的不相关性,这就致使农业保险很难做到应对巨灾风险。但是对于指数化保险,基础是其风险损失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所以,如果农户产量风险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的话,指数化保险合同就是对陈旧农业保险最为有效的替代,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杜绝因为风险损失不独立性导致的巨灾风险。当下我国农业保险大多数不承保旱涝等自然灾害,但是旱涝是和我国大部分地区粮食产量息息相关的灾害。所以,指数化保险模式的发展完善对于我国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指数化保险发展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如怎样化解基数风险、怎样开展技术和制度创新、我国金融市场能否接受这样的产品。

四、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比较

经过上述分析,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运行机理、实现方法有着清晰的了解。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各个地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法。下面就对上述方面做比较:

(1)增加风险单位,此方法是通过政府部门的补贴作为诱导,极易实现。例如安徽省,因为政府注重农业保险,在下属地区采取一定行政强制的方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安徽省绝大数地区参与率达到了90%。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在空间上分散巨灾风险。但是对于面积较小的地区来讲,即便全部农户均投保,其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是极为有限的;

(2)再保险,这种方法优势为能够充分的利用再保险经营者的资金和经验,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其缺点是再保险经营者因为风险管控接受的份额很小,仅能承担小部分巨灾风险责任。此外再保险业务洽谈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

(3)设立准备基金。优点为能够通过较多的方式筹措资金,依据实际需要逐步的积累,负担不重。缺点是在基金贮备前出现巨灾,准备基金的作用很难发挥;

(4)指数化保险,此方法对于单一自然灾害的地区较为适宜,但是对于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操作难度很大。与此同时,受灾程度不同农户间很难做到公平的赔付。

五、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选择

(一)农业保险经营者角度

农业保险经营者是保险活动直接的参与者,可以由以下几种制度展开优化选择:

(1)增加风险单位,通过科学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能够有效的减小农户逆向选择。科学的增加风险单位,在较大的范围内分散农业保险中的巨灾风险。因为国内农业政策性保险处于发展初期,数据库还有待健全,还未有较为系统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费率确定还不够科学,面临你选择的问题。所以,当下应当注重风险区划理论分析研究,在成本可控制的情况下开展更为科学的费率分区,进而使得农户风险状况和费率相配套,进而有效的降低逆向选择现象的出现;

(2)减额赔付制度,允许各个地区实验相互与合作保险,能够通过减额赔付制度吸纳巨灾风险导致的超额损失;

(3)财政担保和借款,当农业保险遭受巨灾风险损失时,政府部门能够充当借款人,如巨灾事故出现后,农业保险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向农业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或者贷款。政府贷款或贷款担保既可以解决巨灾储备基金流动性欠缺的问题,还可以减小融资的成本;

(4)实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积极分析研究巨灾风险证券,尤其是巨灾风险债券对国内农业的实用性。对于巨灾风险证券的分析研究工作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发行单一还是多种巨灾风险债券?何种方式可以符合有着不同消费需求的客户;赔付方式的选取,是采用部分偿还本金还是采取没收本金的方式;如何确定发行地区,这需要结合债券市场法流动性和规范程度来确定。

(二)政府角度

政府部门在农业保险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其选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工作极为重要,可以考虑一下几种:

(1)设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需要分析应当设立几级巨灾风险基金,目前主要有三级和一级,将来需要完善健全巨灾风险基金管理体制,主要有管理模式、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等等。尤其是应当对巨灾事故后准备基金不足情况下的融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通过政府财政支付、贷款、债券发行等等;

(2)再保险。依据发达地区发展的经验,农业再保险业务通常由商业再保险经营者或者政府提供,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于此同时经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授权的再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再保险业务。此外,国际上的再保险经营者还积极的参与至农业再保险业务中,因此,我国也应当依据自身的情况适当的开展再保险业务;

(3)财政兜底,政府部门可以不采取上述两种方法,而是采用兜底的方法来承担责任,这主要和巨灾事故的规模、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关。政府财政兜底具有简便省事的优点,政府部门不需要考虑基金贮备和基金的贬增值问题。但是如巨灾事故规模较大致使赔付金额较大,会给财政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对于国内大多数的地区不适用;

(4)政府发行“农业巨灾风险”债券。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巨灾事故发生时,在贮备基金不足赔付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公司能够发行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债券,以筹措资金。如美国农业保险公司在发行债券后,能够在以后的保险活动中支付债券本息。我国政府部门也能够发行此类债券,解决政府对超赔付责任问题,而后由政府分期偿还债券本息。优点是能够降低政府一次性较大规模的财政支出,此方法较适用于保险规模大、巨灾事故较大的地区。

参考文献:

[1]郑波.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J].时代金融(下旬),2013.

[2]熊伟,熊兴容.我国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中巨灾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分析[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

[3]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4]姜岩.财政补贴下农业保险制度研究———以江苏为例[D].南京农业大学,2010.

[5]黄达新.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现状与问题探讨[D].福建农林大学,2011.

第8篇

[关键词]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信用评级

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5 808亿元,较2005年底增长12.17%。其中银行存款为5 667亿元,较年初增长9.71%,占比35.85%,较年初下降0.8个百分点。债券投资8 657亿元,较年初增长16.67%,占比 54.77%,较年初上升2.11个百分点。证券投资基金782亿元,较年初下降29.30%,占比4.95%,较年初下降2.9个百分点。股票投资434亿元,较年初增长173.62%,占比 2.75%,较年初上升1.62个百分点。”在资金运用余额快速增加、投资压力和资产配置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如何在资金运用过程中,既能保持资金的快速增值,又能确保有效的风险管理,是摆在保险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根据美国保险业1996年至2000年的测算,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保险风险20%,信用风险1%,利率风险11%,商业风险4%,保险分支机构投资风险23%,保险资金投资风险41%。可以说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是保险公司最大的风险源。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情况看,运用的方向不同,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不完全一致。银行存款主要风险总体上有两类: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在我国,由于我国存款市场利率还未放开,而且保险公司通常与银行达成大额存款协议来确定存款利率,因而其面临的利率风险也是比较小的。对于国债投资,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基本不用考虑,而公司债券投资,则既面临利率风险,也面临公司的信用风险,特别一些竞争性行业的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对于股票投资,不仅面临非系统性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也面临系统性的风险,因而股票市场整体的波动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造成的市场风险相当大。

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来看,-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尽合理,不能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使保险投资难以成为保险公司与保险业务并重的主导业务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主要依靠投资组合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弥补承保亏损,取得经营利润,其投资业务已成为与保险业务并重的两大主导业务之一。比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于1997年的分布情况大体是政府债券占 15.8%,公司债券占41.1%,股票占23.2%,其它20.6%。在英国,1996年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大体是股票54%,债券19.8%,共同基金6.8%,其它19.4%。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过多集中于银行存款,尽管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了新的规定,但整体资金运用结构仍不能起到保险资金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也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收益(见表1)。

2.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匹配的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保险资金在运用过程中,能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在实现投资收益的同时,满足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与使用,是保险公司能否稳健经营的关键。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则是基于保险业务的负债与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合理匹配的风险管理方式。

资产负债管理主要起源于利率自由化之后利率波动所引发利率风险的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发生了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为没有适当的利率风险管理而导致破产的情况。为了反映承保利率所产生的风险,监管机构开始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基本的年度分析,以检验其利率风险管理。同时,保险业也开始整合利率风险以外的问题,包括承保问题、市场风险问题等等,从而使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作为衡量产品相关风险与公司整体风险的一种重要管理工具,为保险公司所广泛采用。

从我国保险业情况看,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与保险业务的负债之间结合得并不是很紧密,一般仅是从产险、寿险公司内部资金来源不同,强调产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相对短期性和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相对长期性,但对于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各保险产品性质的不同,赔付速度的差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例的不同,而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的更细致的资产结构要求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仍需进一步完善。

3.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仍末完善,未能对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约束,影响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信用评级指对特定企业按一定要求进行从高到低的评级排列,一般都有专门的简单对应符号,如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采用aaa到c的代号来表示企业的评级水平,而另一家全球性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则采用aaa到d的代号来表示。我国目前信用评级采用的代号基本类似,如目前我国最大的评级机构之一——中国诚信评估有限公司就采取了aaa到d的代号来表示。

通过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保险企业将会承担一定压力,因为它们需要一个较高级别的评级结果,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公司形象,而且可以以更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如果保险公司对其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不到位,或存在严重缺陷,则在评级过程中自然会反映出来,其评级结果就会较低,从而破坏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影响其长远发展。

目前,全球50家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已正式评级的有35家,进行公开信息评级的有12家,未进行评级的只有3家。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还没有进行信用评级。

我国保险企业普遍对信用评级不重视,同时由于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也很难对其进行真实的评级。此外,从信用评级机构角度看,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足够的独立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大都和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有着密切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不能完全为市场所认可。

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从保险业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外部委托投资的方式,即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二是采用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方式,即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活动;三是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方式,即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作。

从国际上看,目前世界500强企业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运用管理。国际保险业发展经验表明,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而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相形之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

从理论上讲,一个有效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制应该形成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三个方面有机统一的保险资金运用分权制衡系统,这是保险公司内部极为重要的风险管理环节。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已建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是,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保险公司未建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而且即使是已经成立专门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在公司内部其相互制衡约束的风险管控仍显不足,决策、执行、监控之间的有效协调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优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加快保险产品开发、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这是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政策利好,为保险业跨跃式发展打下了基础。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可能会对保险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必须针对目前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优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制。

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应考虑建立多层级的风险管理体制,即建立由宏观风险管理机制、中观风险管理机制、微观风险管理机制三个层面构成的整体风险管理体制。宏观层面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体,从法律法规入手,辅之以行政手段方式进行;中观层面则是以社会角度,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约束规范保险业资金运用;微观层面则从保险公司内部风险防范与控制角度入手,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具体来说,合理的路径选择包括以下方面:

1.从宏观层面上加强保险资金的风险管理体制,确保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宏观层面的风险管理更多是从政府监管机构角度进行的。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已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法监管,研究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情况,协调立场,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用安全的防线。

从保险监管来看,保险监管可参照国外先进有效的监管手段,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包括通过制定综合性比率、盈利性比率、流动性比率、准备金比率、资金运用结构等具体定量分析指标,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可从政府层面规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政策,研究如何确定保费储备金,如何将投资资金与保费收入在政策上把握相当的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

从证券监管来看,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很大一部分是用于证券市场,包括股票、企业债券等,因此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完善证券市场对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相当重要的。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何对资本市场实施风险监管也是理论界和监管机构重点研究的课题。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之契机,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功能,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从中观层面上发挥信用评级等社会机构力量,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监督能力

要确保信用评级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作用,首先是要完善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并将之运用于保险企业。目前,我国在信用评级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解决信用评级机构与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方面的关系,使信用评级机构的人员及资金方面与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脱离开来,从而实现信用评级机构的真正独立性。只有实现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才可考虑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过程的公正性、中立性;二是在信用评级市场准人方面,必须严格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防止过度竞争,以利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的建立和维护。从世界各国的评级市场来看,全球性的评级机构有三家,即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和惠誉国际公司(其总部均在美国)。我国目前有九家许可准入的信用评级机构,但我国评级市场非常小,很难容纳这么多的评级机构生存。为树立评级业的声誉,从而被社会所认可,有必要严格市场准入,将评级机构数量限制在几家之内,然后由这几家机构进行市场竞争:三是由于信用评级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考虑信用评级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衔接问题,逐步完善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业立法。由于保险企业评级主要面向社会大众,因而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可以中国保监会为主对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予以监管。

此外,要利用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制定一系列的保险同业公约,规范入市资金的运用和日常操作,以规范其成员的风险约束。行业协会虽然不具备法律力量,但它从道德和公司声誉出发去约束其成员的投资行为,可以减少败德行为和暗箱操作。另外,借助于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使保险行业协会及时获得其成员的各种交易信息,使同业监管更为方便,及时发挥行业监督的作用。

3.从微观层面上优化保险资金风险管控,使保险公司内部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与优化

首先,在保险公司层面上要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运作。尽管目前已有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专门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但仍有相当部分保险公司仍处于内设部门或外部委托方式进行管理,这从长期来看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升及风险的管控。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建立工作,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保险公司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在保险公司内部要构建投资决策、业务运作与风险控制三位一体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要树立健康的投资理念并贯穿于资金运用战略决策过程,通过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对保险资产进行战略性分配。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决策支持部门或小组,分别负责对若干专项投资决策前的重新分析、论证,并对已决策的资金运用项目进行追踪。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执行系统,即由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进行具体操作;三是要建立资金运用的考核监控系统,设立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风险控制部门,监控资金运用执行部门的行为,及时发现与控制资金运用风险,考核执行系统的业绩,并将各种结果反馈至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这三个子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资金运用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要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在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一是要在负债管理上,实行理性的产品定价,要求根据资本市场的长期预期,合理进行产品定价;二是在资产管理上,要求投资组合的证券选择和期限结构必须符合负债的特点。此外,资产负债管理可以通过资金流动性和偿付能力控制、持续期管理、总风险限额控制等手段的运用而加强提升。

[参考文献]

[1]赵皖平.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与运用[j].中国保险,2003,(9).

[2]苏宁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研究[d].厦门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

[3]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1).

第9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 风险管理 附设保险人

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跨国公司作为一种国际性大型企业,其特点是除在公司母国进行生产和经营外,还在其它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投资,建设生产装置和经营设施,从事范围广泛的业务活动。目前跨国公司在其母国之外的业务活动占其业务总量的比例越来越大。由于业务量的不断增加,经营范围和地域不断拓展,跨国公司所面临的政治、经济、技术、人文及自然等方面的变数越来越多。众多变数将会给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总体来说,跨国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可以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政治风险,第二类为金融风险。

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在事前准确预测和事后正确处理,将会给跨国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严重时将造成公司的破产和倒闭,其后果难以估量。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管理在公司的发展和运作过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附设保险人及其发展

附设保险人(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也称为自保公司,专属保险公司,是隶属于本身并不从事保险业务的一家公司或一家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其主要任务是为母公司提供保险业务服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公司本身能以有效的方式承受的高发性风险提供自保基金,二是为某些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无法投保的发生率低但危害性大的风险进行融资。

附设保险人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20年代末或30年代初,50年代之后得到迅速发展,到了1997年,仅美国就有了2000多家此类公司,其中多数设在大西洋中靠近美国的百慕大群岛上。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中叶,随着日本企业的国际化,日本的海运,商社开始设立自保公司。目前,全世界约有4000家附设保险人,保费收入约为210亿美元,约占全球商业保险市场份额的6%。

附设保险人的产生和发展与跨国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展业务经营。由于世界各国的地理条件,气象条件,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国民特点的不同以至于各国的危险也不同。企业的国际化使这些企业必须从全球化的观点来管理保险。此外,保险的国际化和金融经营的国际化也为附设保险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附设保险人对跨国公司的重要作用

附设保险人对跨国公司的重要作用体现在:

附设保险人能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在全球范围内为母公司设计统一的保险方案。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如果所有的险种完全在业务和资产发生的购买是不太现实的。因为别国的承保条件,费率水平,货币使用的限制等方面往往不能使母公司满意。或者是母公司需要承保的风险得不到当地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而自己附设的保险公司便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两个问题,从全球化的观点来管理跨国公司的保险,并可以接受一般保险市场无法承受的危险。

附设保险人能为母公司降低保险成本。附设保险人可以节省大部分的附加保费,如招揽业务的佣金及费用,管理费用等。同时因为再保险人更愿意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而不是被保险人,附设保险人使得再保险的安排更为有利,安排再保险的费用也相应的减少。

附设保险人可以帮助母公司增加盈利,改善企业的现金流量。一方面,公司自己办保险,不仅可以利用保费收入到保险金支出的时间差进行投资,从而获得投资利润,而且风险管理搞得好的企业集团还可以不受其他企业风险状况的牵连,达到减少保险支出的目的;另一方面,附设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经营外来业务而获利。此外,附设保险人还享有免税的待遇。

当然附设保险人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例如危险单位有限,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作用,消化风险的能力有限。单个公司的财力基础毕竟薄弱,若发生巨灾损失,会给母公司的发展带来难以预计的严重后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企业已经和正在跨出国门,到国外进行投资和经营,如中石油、中石化及海尔等企业。虽然这些企业的国外业务量占其总业务量的比例尚小,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但其国外业务同样面临着同跨国公司一样的风险。因此,附设保险人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资料:

1.裴光,《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10篇

荆州邮政:合规中求发展

自开办保险业务以来,荆州邮政始终把健康发展、合规经营放在管理工作的第一位,在合规中求规范,在合规中求发展,2012年,荆州市邮政局累计保费市场占有率达47%,位居荆州市银保市场第一。

重视专职队伍建设,严把销售行为合规关

荆州邮政保险的快速发展,在于致力打造一支执行力强、综合素质高、合规意识强的保险服务团队。在保险专职队伍建设上,该局按照“择优录用”、“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共组建保险专职服务团队10支,保险专职服务人员75名,持证率为100%。通过加强专柜队伍的建设、培训、管理、考核,有效的规范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

同时建立督训师培训、指导体系,实现队伍素质稳步提升。荆州市共有督训师团队人员七名,主要对“业务操作管理”、“相关产品知识”、“规范营销技能”、“合规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督导和培训工作。建立了培训淘汰机制,实行通关上岗,对不能胜任的人员,调离其工作岗位。2012年先后组织了87场大小规模的培训,培训人员达1296人次,培训对象涵盖了领导、管理、一线三个层次,使荆州邮政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合规意识明显增强。

强化制度落实,严把内控管理合规关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荆州市邮政局适时组织了全市邮政保险从业人员学习、研读了湖北省保监局下发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及时掌握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业务操作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加大了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促进合规经营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加大了自查、检查力度,积极督促问题整改落实。2012年, 根据其集团公司整治不规范经营以及湖北省保监局“诚信年”活动安排和要求,在荆州市邮政开展了邮政保险业务规范经营自查自纠活动,对相关单位的“资质管理情况”、“培训管理情况”、“宣传资料管理情况”、“手续费管理情况”、“业务管理情况”、“销售行为管理情况”、“客户回访管理情况”、“销售质量管理情况”、“客户投诉管理情况”九个方面进行检查整改。通过县、市各单位自查、检查组复查等形式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闭环整改。

优化产品配置,严格落实客户服务理念

在选择销售产品上,荆州邮政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对险种进行销售区域划分:针对城区客户更关注分红收益的特点,将少儿险、养老险、年金险、高保障险种安排至城区网点进行重点销售,如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教育金保险(分红型)和年金保险(分红型)等,突出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回归保险本质。针对农村低收入客户群和务工人员客户群,以服务三农为导向,将客户喜闻乐见的产品安排至乡镇网点进行重点销售。通过险种销售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

多年来,荆州邮政保险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五好”。一是好的机遇。近几年是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期,保险市场需求旺盛,尤其是保险业创新推出的趸缴险种,特别适合邮政点多面广的经营模式,为邮政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好的监管。作为一种新的保险展业模式,监管部门对邮政保险业务给予了大力的关心支持,给予了充分的指导帮助,促进了邮政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推动了合规经营水平的不断提升。三是好的合作。各家保险公司对邮政保险业务的渠道经营能力,从怀疑到相信,从尝试合作到大力合作,合作公司的数量和产品种类不断扩大,为邮政客户提供了更多的保险产品选择。四是好的品牌。邮政长期以来坚持服务千家万户,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信誉,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建立了老百姓对邮政保险产品的信任和认可,这是邮政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原因。五是好的队伍。邮政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敬业意识强、吃苦精神好,是各项业务包括保险业务能够得到发展的坚强力量。

第1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优化发展;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1-0068-04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1月1日我国《农业保险统计制度》基本框架分为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两大类。农业保险又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其他为农业服务业、农村、农民直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房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寿命和身体等方面的人身保险,总之,涉农保险包含的险种种类繁多且范围难以确定。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的提高,对三农问题更加重视,由过去单纯的种植、养殖保险,逐渐扩大到涉农保险,更加重视农民福利的提高。

二、我国涉农保险发展初见成效

近几年来,我国各项涉农保险也取得一定的发展。2009年底为止,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3.8亿元,保险金额为3812亿元;包括涉农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保费收入为25.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为1.6万亿元,支付赔款为16.4亿元。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种类的涉农保险模式:比如,在云南、四川等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被征地农民、库区移民提供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为农民工设计多种适宜的商业险种,为征地农民和外出农民工就业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在浙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财政支持型农房保险业务,全省96%的农房投保第一年就得到了1.8万元的保险保障。在广东湛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配合当地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改革,承担医疗保障责任超过2000亿元,“湛江模式”成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近年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险龙岩市分公司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在福建率先推出了一系列涉农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新农合补充医疗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等,并成功向全省推广。“古田镇三农保险示范区”作为福建首个“三农”综合保险示范区,示范区通过为期三年的试点,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原则,逐步建立起覆盖全部农村人口的涉农保险体系。以原有的农村住房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等6个项目为基础,新增加8个项目,涉农保险项目达到14个。

三、我国涉农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涉农保险监督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要由监管商业性保险的中国保监会来实施;二是涉农保险业务管理比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复杂得多;三是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四是涉农保险补贴容易引起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的依赖性和道德风险。另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性质和监管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涉农保险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对政策性涉农保险缺少专门法律方面的监管。我国没有建立农业风险管理局,也没有建立和实施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在缺少专门监管的条件下,涉农保险实行完全商业化经营,主体行为不规范,必然导致涉农保险无序发展和效率低下。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利润可以随便撤消险种,抬高费率,造成市场供给短缺,需求不足;政府对涉农保险支持的随意性很大,许多地方政府基于自身财政能力,取消对涉农保险的补贴,甚至反过来任意侵占保险利益,从而加剧涉农保险经营的不稳定性。目前,农业保险最为严重的问题还表现为:保险基金运作无序,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作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欺诈行为;多头管理,缺少专门监督,随意挪用资金情况严重;损害了保户的利益,导致百姓对政府缺乏信任。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作为保障,政策性涉农保险很难打开局面,实现有序的发展。

四、构建我国涉农保险优化发展的监管制度思路

(一)确定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目标

涉农保险监管的目标可分为内在和外在目标。内在目标是涉农保险本身的、固有的目标,有利于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成功运行。涉农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是来自涉农保险的外部,是涉农保险的社会目标,与国家的政治态度联系紧密。

1.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内在目标

一是可靠。科学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能够提高涉农风险管理部门监管效率,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稳定,通过农业风险管理部门的监控,促使农业保险人严格遵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标准,确保涉农保险计划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是合理。农民以合理的代价获得涉农保险,保证涉农保险的价格合理和合同条款合理,在农民(投保人)和农业保险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三是公平。对涉农保险投保人实施无歧视的对待,面对所有农业生产者,不管其生产规模大小,涉农保险监管规则要求涉农保险计划没有差别。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农民的农业再生产能力比较差,保证涉农保险人依约及时履行对投保人的赔付义务是涉农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四是安全。政府加强对涉农保险基金的监管,保证我国涉农保险基金的安全。涉农保险健康运行要求涉农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涉农保险基金的安全需要有完善和规范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

2.我国涉农保险监管的外在目标

由于国家的政治需要国家对涉农保险进行监管,通过涉农保险的方式让公共财政普惠广大农村和所有农民,享受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农村全面、和谐发展。目前我国农民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难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农保险作为准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以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涉农风险。对涉农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实现准政策性涉农保险的目标,是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

(二)明确涉农保险监管的主体、对象和法律责任

1.明确涉农保险的监管主体

我国涉农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由中国保监会继续对涉农保险进行监管,既可保持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可保证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农业部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认识更专业,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上的工作;财政部负责监管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事宜。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避免互相牵制。还要确保涉农保险监管过程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监管过程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明确涉农保险的监管对象

我国涉农保险关系中存在着三大监管对象:政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和投保农户。一是政府。对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其涉农保险政策扶持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几个方面的政策优惠与资金支持)。二是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监管机构对各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监管,主要为了提高广大农户对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信任度,保证农户投保的安全性,维护涉农保险市场公平、安全、高效的运行,避免涉农保险经营组织违规操作和损害农户的利益,如对投保农户的欺诈、不如实说明和解释保险产品、制定不利于投保农户的保险条款、灾害后不予理赔或少赔等行为。三是投保农户。对投保农户的监管主要是对农户在购买涉农保险和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监管。由于保险经营主体对这些信息的掌握远不如农户真实、详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涉农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问题;另外涉农保险还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通过监管农户以控制涉农保险经营的高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3.涉农保险的法律责任

涉农保险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各类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中介机构和投保农户等农业保险关系主体,违反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违反农业保险法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责令改正、吊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许可证、罚款等;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

(1)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

涉农保险经营组织的法律责任是指各类涉农保险组织违反涉农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第一,骗取补贴、虚假报告、拒绝监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涉农保险经营组织通过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数据、文件、资料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甚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二,违反财务管理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保险主体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涉农保险条款和费率,或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事故查勘定损,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定罚款;情节严重,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如果保险主体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定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应撤销任职资格,禁入保险市场。

(2)涉农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涉农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指涉农保险人。违法行为主要有:涉农保险中介机构未取得经营涉农保险业务许可证而非法从事业务;涉农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中欺骗投保农户。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可由涉农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经营业务许可证。

(3)投保农户的法律责任

投保农户的法律责任主要指投保农户的欺诈行为,给农业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谎称遭遇灾害或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建立专门的涉农保险监管机构――涉农风险管理局

涉农保险监管机构必须设立在政府的核心层,监管机构才能够具有充分的资源、农业科学和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权,这是农业保险监管成功的关键条件。

政策性保险非盈利性和商业性保险盈利性特点,决定了两者无论监管内容和监管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政府对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以商业化运作的农业冰雹险)进行监管,主要因为保险业事关国计民生,地位重要;使经济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以公正的价格出售保险合同来提高公众福利;目标定位是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保护公平和致力于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充足性”。而对于准政策性涉农保险,涉农保险监管在于促进涉农保险作为国家的支农政策工具实现其政策目标。如果还由保监会监管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有可能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管理的冲突。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以及在跨部门协调上比商业保险更为复杂,这也要求对涉农保险监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国外农业保险的监管机构通常都是专门的监管机构,不是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例如,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创建了独立的农业风险管理局,监管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并检查联邦农业保险计划。日本的农业保险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管。

因此,在我国农业部内设立相对高度独立的涉农风险管理局,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保监会同时监管商业保险和准政策性涉农保险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涉农风险管理局有充分的资源支持,具有充分的监管权力,拥有大量具有丰富农业和涉农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有助于确保监管涉农保险过程的协调性,能建立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团的重要制衡机制。与保监会相比,农业风险管理局监督涉农保险,可以推出更快、更高质量的监管规则,采用更透明、更具问责性的监管方式。在行政管理方面,涉农风险管理局能更好地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和预算权力中心(如农业部、发改委、气象部门和财政部)联系,通过与政治和行政权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联系,可以大大增强监管效力。能更好地向涉农保险的利益相关者宣传涉农保险信息和监管规则,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村和农业的良性发展。

国家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确定涉农风险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职能、监管的适当程序、监管涉农保险必须具有的相关权利与职责。涉农风险管理局的职责包括:一是设定涉农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监控遵守情况以及报告结果;二是设定涉农保险监管目标和手段;三是建立起监管人员运用监管权力的问责机制等。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涉农保险监管规则并确保有效遵守

涉农保险的监管规则应坚持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通过有效实施国家的支农政策,提高农村的社会福利。经济原则是减少涉农保险运行成本,提高涉农保险的效率;法律原则是减少涉农保险执行者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监管规则是保证涉农保险信息的质量,应减少涉农保险当事人收集信息的负担,为涉农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积极的潜在利益。这就要求提高涉农保险监管水平,设计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高水平监管规则。

1.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起草涉农保险合同以及监管规则

目前我国涉农保险的投保人绝大多数是农民,素质低和信息不对称,因此,起草涉农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和涉农保险格式合同条款,应用平实的、易懂的和非专业的语言非常重要。涉农保险监管法律规则的内容清晰、易懂是确保监管法律规则得到有效实施的基本要求。

2.保持涉农保险监管透明度

透明度贯穿于涉农保险监管过程的各个阶段,覆盖涉农保险监管体系的整个管理过程:监管方案的形成、监管规则的出台、实施、执行、审查和变革。对涉农保险监管的透明度非常重要:能克服涉农保险监管失灵的很多诱因;有利于减少涉农保险监管过程中专断决策的发生几率和遏制腐败现象;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涉农保险监管过程中的行政机会主义、寻租行为和道德风险;可以体现政府对涉农保险监管的公开性和维持合法化。为了提高涉农保险及其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涉农保险监管必须建立涉农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制度:全国涉农保险企业财务状况、涉农保险监管数据标准、涉农保险人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涉农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行为档案、涉农保险企业投诉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库。

3.确保涉农保险监管规则的有效遵守

第12篇

[关键词]信贷保证保险;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信用机制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我国为解决该问题已从多方面着手,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但这些措施还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所以适时推出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是极为必要的。该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一、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的涵义

信贷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由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即被保险人。

狭义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的被保证人指的是中小企业,它在保证保险中作为投保人,通常是保费的缴纳者;受益人是债权人,在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中指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信用保险的权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它是信用保险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费的缴纳者,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债务人,即中小企业;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风险。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增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存有疑虑,而中小企业又无充足的资产作为抵押。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得到升级,将有效地消除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顾虑,当中小企业不能如期还本付息时,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替中小企业还本付息的责任,银行也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因此,在具有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将可以和其他大企业一样从银行获得更多的贷款,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降低信贷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资金收益率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在逐年扩大,而贷款总额相对缩小,存贷比自1995年首次突破“广后,逐步放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剩余资金,银行的资金利用率较低,不利于银行本身的发展。但银行在提高收益率的同时必须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如只注重收益而忽略资金安全则有可能对银行更加不利,所以银行在资金运用上常常处于矛盾的境地。若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既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又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三)拓宽保险业务,提高保险公司整体竞争力

保险公司承办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自1980年我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1.9万亿元,但我国的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仍然很低,总体上来说,仍处于发展阶段,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弱。加之我国加人WTO后,国外的保险公司不断涌人,国外保险公司具有技术与资产等方面的优势,将给我国的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的威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使我国的保险公司增加资金实力,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四)促进金融深化与宏观经济的迅速发展

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使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扩大自身业务,增加其资金实力,促进金融深化进程,增加金融部门对宏观经济的贡献率;另一方面,该业务还可以解决生产部门,尤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等生产部门发展;最后,金融部门与生产部门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其任何一方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方的支持,它们的发展是互为因果、轮番促进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为之创造出一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

三、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难题,如创建中小企业板、设立担保机构、进行银行制度改革等,虽然有较大的财力投入,但效果不佳。推出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客观上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为,该业务属于一种纯商业行为,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无须政府太多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为政府分担了部分职责,政府再通过诸如税收等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就可以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基础上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这一棘手问题。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会得到信贷机构的支持

信贷风险是银行等信贷金融机构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如违约数额较大,则会对其稳定经营造成威胁。信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避免、自留、转移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管理。进行风险管理时,风险主体应根据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以及风险的大小来选择防范风险的最佳方式。对于这样重大的风险,风险转移是银行等信贷机构处理风险的最好选择,而保险又是风险转移中最完善、最合理的方式。因此,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将得到信贷机构的支持。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可以拓展保险公司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的保险业经过二十多年的迅猛发展,正在逐渐走向成熟,已在各种传统险种以及近年来推出的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住房信贷保证保险、出口信贷保证保险等险种的经营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无论对标的风险的评估,对风险的技术处理,还是对风险的承保能力都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另外,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人才不断涌现,保险精算师的数额在逐年增加,为信贷保证保险条款的设计及保险费率的计算提供了人员上的保障。最后,通过开办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能给各保险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在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同时,还会产生不少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选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中小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水平、还款能力有着充分的了解,而保险公司对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没有深入了解,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经营状况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不愿意投保,而那些经营状况差,还款能力弱的企业则非常愿意投保,这最终将危及保险业的稳定经营,更不利于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实施

“道德风险”则主要主要来自中小企业和银行等信贷机构两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果投保了信贷保证保险,往往会将资金运用到高风险的项目,如果投资成功则会给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投资回报,倘若投资失败也会有保险公司为其偿还贷款;对银行等信贷机构而言,有了信贷保证保险往往会忽视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对于本不应贷款的客户,大量放款,以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道德风险的存在给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难度,应为此筹划相应的策略,以化解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五、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

(一)合理选择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建立的方式

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方式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筹建新型的专业保险公司来承办中小企业的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出资形式可以由政府承担或由某些大机构牵头组建股份公司;二是由现有的优质保险公司在原有基础上开办该种业务,由专门的下属部门从事中小企业的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后一种形式应该更为合适。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为国家节省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建设的问题,还可以增强我国现有公司的实力,树立国家民族保险晶牌。综上所述,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最佳方式是利用现有的优质保险公司,先开展试点业务,待机会成熟再全面放开。

(二)实行强制保险,差别费率,防止逆向选择

为了避免出现“逆选择”问题,我国应该对中小企业贷款采取强制性政策。如果实行自愿投保,那么银行对于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贷款则不愿投保,而对实力较差的中小企业贷款却非常愿意投保,这将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经营。鉴于此种情况,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应采取强制性的贷款保险。

但采取强制性保险,采取相同费率,会产生对各个投保主体有失公平的问题。因为,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率时,是根据投保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计算的,对于违约风险较小的绩优公司的贷款,应实行较低的保险费率;而对于违约风险较大的绩差公司的贷款,应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所以,在实行强制保险,防范逆选择的同时,还应对于不同的信贷主体实行差别费率,以保证公平合理。

(三)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防止道德风险

信贷保证保险过程中,无论是信贷机构还是中小企业都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人为的增加贷款风险以及资金运用风险,产生道德风险。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是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方法。

比例赔付是指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只对贷款进行部分赔偿,其余部分由中小企业和银行承担。实施比例赔付可以使中小企业和银行等贷款机构在发生贷款损失时,承担部分损失。所以,贷款机构在贷款时会非常谨慎,中小企业在利用资金时也会再三珍重,从而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在赔付之前,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其实施的意义有两个:第一,免赔额可以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的工作量,减少赔付率,提高其偿付能力。第二,免赔额的实施,可以使信贷机构贷款后保持对贷款人的监督,督促中小企业合理运用资金。由此看来,免赔额同样可以抑制道德风险。

(四)实行再保险、共同保险方式分散风险

大额的信贷保证保险如果一旦债务人违约失信则会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直接损害其它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数额较大的信贷保证保险应采取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以避免风险集中。具体方法有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当贷款发生损失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再保险使原保险人在不损失保险业务的情况下,分散了巨额风险,防止了风险集中,是原保险人经常采取的一种化解巨额风险的方式。

共同保险是指由多家保险公司对同一巨额风险共同承保。共同保险同样也可以做到使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分散巨额风险的作用。

(五)完善损失补偿机制

加强代位追偿原则的实施,完善损失补偿机制是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违约失信,保险公司代之向债权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所取得的向债务人追偿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为了能有效地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偿队伍,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履行代位追偿的权利。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代位追偿可以使保险公司的损失得到部分补偿,降低信贷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

(六)建立信用机制,提高信贷主体的透明度

信用机制被称为市场调节的一双“隐形的手”,相对于法律来讲,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一个没有信用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同样也离不开信用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才能保证信贷业务的顺利实施。建立信用机制应做到:首先,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机构征集信息、评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功能,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使保险人能够提高获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便利。其次,建立信用记录体系。信用记录体系是指对合同的每个主体,包括银行、中小企业、保险公司等的每一次行为进行相关的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主体进行评估,对于信用低下的主体要建立“黑名单”,形成各部门共享的资源。其作用主要是对信贷主体起到激励与约束功能,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主体,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以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而对于记录信用较差的主体,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七)健全法律,增加惩罚力度

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是一新鲜事物,仅仅靠信用机制这双“隐形的手”进行软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用法律、法规这双“有形的手”进行硬约束。但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也少有涉及,尤其是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所以,我国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严厉制裁,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信贷者的不良动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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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庄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金融纵横,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