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1: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策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概述
(一)基础释义
知识产权在学界仍属于相对模糊的概念,就目前来看,很多国家都采取划定范围的方法来界定“知识产权”的定义。就国内法学界及相关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与界定结论来看,通常泛指产品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现权以及其他一些科技成果的相关权利。同时,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相较于其他权利特殊,但总的还是归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一种。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泛指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就擅自使用或者利用该产权所有人的专利的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一种非法的事实行为,故其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主要特征
具体来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主要具备下述特点:其一,侵权行为的高技术性。由于各种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方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少新型的侵权行为逐渐出现,危害性极大。同时,在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广泛应用背景下,侵权行为的技术含量也愈来愈高,这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防范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维权工作难度也在不断提高。比如,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新型的电子技术,对一些著作、图表资料以及影像制品等进行多次扫描和复制,快速且轻易就将他人的知识成果进行“转让”,并从中谋取高额利润。可见,与一般的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相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除此之外,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法律的缺漏导致这类侵权根本无法维护原产权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难以追究网络侵权责任人具体责任,权利人亦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各个不法分子对自己所有物的非法使用,大量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极大地增加了侵权行为认定的难度。其二,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侵权行为是指一些违法侵占、妨害或者毁损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生与事物之间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而就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来说,它具有某种特殊性,并涉及到对原产权的剽窃、篡改和模仿等。这些侵权行为会对原作者的思想内容等产生直接的影响,但与其物化的载体并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涉及到物体的本身,它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对原作者的使用权利等造成影响。但从本质来说,它违反了知识作品或者产品的“专有性”,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的绝对性以及排他性等。其三,侵害类型的多元性。就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来说,其有不同的分类标准。由于作案主体等其他因素的不同,侵权行为又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以立法视角入手,可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归为两类:直接性的侵权行为和间接性的侵权行为。前面一种行为,不言而喻。而“间接侵权行为”,则是指那些行为本身并不侵权,但其行为的发生促使或者间接导致了侵权行为的行为。例如,很多不法分子为了不被相关人员察觉,只是将某一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关键技术进行出售;还有一些人不参与直接侵权行为,却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辅助或者便利条件,如运输、藏匿等。此外,间接侵权行为还泛指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的侵权行为,但由于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该行为人必须对此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例如,某公司雇员为完成工作而进行了某种侵权行为,其雇主也应对此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其四,侵权范围的广泛性。知识产权的侵害范围较为广泛,危害性也较大。因知识产权的独特属性,在同一时间段内,某一知识产权可能被产权所有人以及其他不法分子同时使用。当然,这种使用方式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区域。在高科技手段的“簇拥”下,使得侵权行为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地传播。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很多不法分子不需要出门,便可以以“网络黑客”的身份肆意侵入他人的数据库,窃取相关的信息和技术。
二、知识产权基本保护范围
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上述特性可知,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和侵权行为的规制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给予高度正视,清晰面对此项工作的艰巨性。由此,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立法规制,亟待各方学者与人员的共同努力与配合。具体地说,若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相关人员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及效力范围。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其效力范围必须通过其他东西或者产权所有者体现出来。例如,著作权的效力范围与其作者的思想感情是紧密相连的,侵犯著作权其实质即一种“盗窃”他人思想的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根据当时申请专利时所规定的权利的相关内容来确定。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等以充分维护知识产权,同时,每一公民应清晰认识知识产权的实质含义及其重要性,积极履行严拒任一侵权行为并及时制止各类不法行为的法律义务。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践构想
(一)立法建议
所谓立法保护,通常泛指国家立法部门通过制定某种法律法规,来保护某一利益主体的相关权益。法律是保证国家各项活动正常进行的最重要、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的行为,相关人员必须依据法律的基本内容对该行为人做出合理的惩罚。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要夯实其相关立法基础。而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即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产权及其他相关的精神权益进行保护。一旦某一产权所有人受到知识产权的侵害,便可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并不到位,法律体系也有欠完善,究其原因所在,主要取决于国民整体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加之立法机构对其重视度的不足。基于此,亟待革新当前立法,积极借鉴国外先进保护经验,结合国情,共同创建兼具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相关维权工作奠定法律基础,使之有法可依,依法行事。
(二)司法手段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略有成效,我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强调在知识产权维权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严肃、公平执法。同时,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内相关部门遵循世贸组织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使得司法执法水平得以进一步提高。针对知识产权的一般司法保护程序可归结为:当权益人受到侵犯,向有关法院提起对于侵权人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法院再根据有关事实,追求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为实现司法手段的优化目的,笔者建议可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使之全面覆盖专利、著作或者商标侵权行为的保护、不正当知识产权竞争权的保护、技术产权转让及其他与人类智力成果相联系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利的保护等“枝干末节”处。
(三)行政保护
关键词: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提升策略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2003603
1 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高速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取得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而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柱,已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分析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具体解决方案,从而增强知识产权实力,提高其核心竞争优势。
当前,广西正处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充分发挥其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富民强桂”新跨越中的支撑与保障作用,为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创新发展探索路径和积累经验,引导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专业咨询机构,推动重大项目决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联盟构建的咨询服务,提升广西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进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2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现状
2.1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迎来良好机遇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多处提出知识产权服务业问题,并将其纳入高技术服务业范畴,强调要“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发展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
随着广西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大,广西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明显增强,促使知识产权服务业不断向前发展。2013年末广西发明专利有效量3692件,每万人口专利拥有量达到0.79件,比上年增长率达42.9%,增长率跃居全国第二,在全国排位提高2位,从“十一五”期末第29位升至第27位。全区决定实施《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和《发明专利倍增计划》,争取在“十二五”时期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件,广西知识产权发展具有巨大发展潜力。
同时广西全区各级财政大幅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支持促进发明创造。2013年自治区本级知识产权经费预算总额达7500万元,比上年增长88.4%。全区14个区市本级共投入知识产权经费4452.6万元,比上年增长76.6%。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专项资金900万元、发明专利创造与运用示范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专利专项资金与展览交易会专项资金总投入比2012年翻了一番,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2.2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从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主体看,主要有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三个层面。目前广西各地已陆续建成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由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不断增多,包括广西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数据检索与服务系统、维权援助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转化平台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为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咨询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公益性机构不断开展咨询活动,扩大知识产权的影响力。如以世界知识产权日与国家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开展一系列的相关活动,知识产权多个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邀请知识产权专家,面向企业公众开展咨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广西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数量日益增多,服务水平质量有较大提高,目前全区已拥有专业知识产权咨询公司多家,新兴咨询机构在政府的政策指引和扶持下不断增多,咨询服务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模式也不仅局限于法律咨询,开始积极探索企业知识产权咨询顾问、战略制定、质押评估、预警分析等高端咨询服务,使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2.3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市场日趋规范
广西已逐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推动并建立起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评级与奖惩制度,加强执业监督和管理力度,依法查处了部分非法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的机构与人员。加强行业自律,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更有利于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此外,广西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明显加强,查处的假冒专利数量也大幅增长,多次组织开展了专利行政执法维权专项行动,2013年处理各类专利案件数量是上年办案量的5.1倍,包括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13起,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8起,结案6起,各市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数均在5件以上。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增强了广西创新主体的咨询意识,重视咨询服务的作用,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更具市场潜力。
3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知识产权服务业在广西的发展呈现出较好势头,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上还远远不足,同时发展基础仍偏薄弱,在调结构转变方式中的推动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使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总体还不够成熟。
3.1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众意识淡薄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起步较晚,公众意识较为单薄,还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发展相对滞后,创新主体对于咨询服务的意义与主要内容了解不够,其社会认知度还比较低,大多只重视,轻视知识产权咨询方面的工作,无法很好地全面开展相关工作,使创新主体的相关工作缺乏策略规划,不能很好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同时知识产权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服务都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多数人认为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附属。而事实上知识产权咨询要更加复杂,从业人员需要更加全面综合的专业素养与能力。由于专利成立机构需经政府审批才能取得资格,而咨询方面业务不需要这样的手续,导致想从事专利业务,又没有专利资质取名为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使得其得不到公众足够的信任。毋庸置疑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对驱动创新发展的关键性作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正确运用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3.2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的局限性
与国外及国内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咨询相比,广西知识产权的专业咨询人员较少,专业咨询人员学历层次普遍较低,缺乏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咨询人才,兼职咨询人员的数量要远远大于专业人员人数。同时咨询服务往往缺乏专业针对性,大多数管理规范化程度与质量较低,无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咨询的作用,更有甚者部分咨询服务公司“挂羊头卖狗肉”,仅挂着咨询机构的牌子却根本不做相关业务。
目前,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内容多以、信息检索、法律咨询诉讼为主,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咨询顾问、质押评估、预警分析等高端服务开展较少,差异化经营措严重缺乏,知识产权的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广西咨询服务机构集中于南宁、柳州、桂林三个城市,其他地级市暂无咨询机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过度集中,不利于当地知识产权的快速提升,对当地知识产权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其创新驱动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3.3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人才匮乏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咨询人才严重不足,缺乏跨专业、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高端服务人才。广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能够胜任知识产权的战略咨询、市场拓展咨询、价值评估等高端业务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此外,由于收费标准偏低、人才引进与培育的动力不足,同时人员的不合理流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咨询服务专业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咨询人员知识面相对来说比较狭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够,同时缺乏市场竞争观念和现代咨询意识,导致广西的信息咨询服务停留在较低层面上。
4 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策略
4.1 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平台建设
建设一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电话门户,以一个庞大的专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数据库作为支撑,客户可以通过人工服务受到专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获得全面快捷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同时依据用户实际需求,提供解难答疑、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采用人工咨询服务与语音信箱服务相结合,确保能够进行7*24小时服务,并探索创新服务模式,为企业公众提供更加全方位优质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同时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中心,为客户提供包括以专利为主的战略策划研究、咨询及管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培训、行政和司法保护及实施产业化等方面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成立专门部门,采取各种措施面向公众提供咨询和检索服务,努力提升咨询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公众形象。既能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有力帮助,还能强力支撑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为科研与技术创新成果提供重要社会保障力量。
4.2 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宣传与培训力度
广西政府必须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向企业宣传咨询服务对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到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队伍中来;同时咨询服务机构应该通过各种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媒介来加强宣传,将咨询服务意识进行广泛传播与普及,从而提高创新主体的咨询意识。不断加强宣传力度,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得到创新主体的认可与重视,同时加强相关专业咨询人才的培训。目前上海和温州等地已开始重点培养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咨询人才,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咨询的认知程度,咨询服务人员能够承办常规专利法律事务咨询,还应具备专利战略制订及运用、专利入股、专利资产运作等业务能力。目前广西仍需加强培训力度,增加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人才储备。
4.3 协调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公司机构建设
政府要加大培育扶持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机构的力度,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支持服务机构自主开发专业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平台。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资源的共享及合理配置,利用有限咨询服务资源更好服务于企业,使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实力得到增强,带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的全面发展。扩大咨询行业规模,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有力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广西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同时采取措施促进咨询服务资源得到共享与有效配置,引进知识产权更多高层次咨询人才,引导咨询人员深入基层城市,推动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咨询服务水平,为广西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加强提供有力保障。加强提供优质高层次咨询服务的规范化发展管理,推进高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务,提升行业整体利润。
高校也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相关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战略等咨询服务,以促进广西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咨询人才的培养,对其在政策及经费等方面上大力扶持,提高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人才数量,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持续快速发展服务。创新知识产权咨询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校企业合作培养人才。鼓励服务机构参与作为人才培训的实训基地,明确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执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支持引进国际高端咨询人才,实现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5 结语
从整体看,尽管广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仍面临诸多问题,但其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的现代服务业正在逐步被社会所认可。广西产业结构升级与创新驱动是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的强大引擎,知识产权数量质量提升是其最大的内驱动力。可以预见,随着知识产权的综合实力提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在广西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服务规模效果必将快速增长,为广西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提升广西的竞争力,为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更好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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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知识经济
我国高校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而当前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不利情况都将制约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权利。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
有些高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缺乏知识产权专用经费及有效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
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缴纳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和授权登记费等各种费用,还要缴纳机构的费。如果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需用上万元。目前,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课题任务一旦完成,专利维持就显得很困难,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以专利权人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来维持,一些有前景的专利由于无法按时缴纳维持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它的审查周期长,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授权,其效益的体现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仅由发明人决定专利维持与否,就很难有效地保护高校的专利。这与无知识产权专用经费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了对发明人员的“一奖两酬”,但至今许多高校由于经费不落实,对这一规定未能兑现或兑现不到位,影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
(三)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动中,技术泄密问题比较严重。现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技术资料,私下去从事校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兼职活动,泄漏了高校辛苦得来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员流动中有关人员离职后和高校签订的合同方面不够完善,甚至有些人员是借着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识产权成果来谋取高薪和好的职位,许多科研数据和成果被流动的科技人员无偿占有和带走。还有一些科技人员故意?昆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把其手中应属与职务作品的成果当成非职务申报专利进行转让等,这样都造成了高校的损失。
(四)科研成果重复研究多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研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选择科研课题立项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管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立项,重复研究,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高校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形成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容易造成侵权,使高校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状况,制约了高校的科技创新。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认识上存在差距,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如何保护的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高度、全局观念,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人才。另外,管理人员认识上存在差异,重视程度不同。这些原因,造成多数高校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目前,仅靠部分科研人员自身力量保护、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评价体系不科学,缺乏激励机制
高校的排名,教师职称的评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为必备的基础条件,而专利技术的成果在近几年得到部分确认。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鉴定和获奖结果等为体系,多数专利技术不作为评价因素。这些不合理的评价体系,影响了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使学校和科研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科研人员又无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有效的回报。
(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技术保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的观念,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意识非常淡薄。研发人员自己不注重保护研发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同时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技术缺乏保密意识,造成技术泄密,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四)对研发的课题和项目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发人员未能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的新动态,并受不同地区、研发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新技术运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研发的课题缺乏前瞻性,造成项目重复和浪费,科研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制约高校科技创新。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部门
受国外著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启示,目前我国国内高校也开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模式。中国科技大学就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逐步对该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顺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规避技术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综观国内的情况和国际的经验实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减少高校无形资产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现象,必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
(二)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到高校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高校校名校标以及有关服务标记的使用权利保护等,具有涉及面广、管理复杂的特点,所以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将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预防高校的知识产权成果流失。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关键是应该在我国高校中推广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是在国际知名大学中一种非常流行的保护和管理高校知识产权的手段,它有助于高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要求任何人员在进入高校的时候,了解学校的有关知识产权条例,统一与学校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协议。
当然由于各个高校情况不同,所以每个学校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协定。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保证书的时候,可以参考西方一些著名企业与雇员签订的知识产权保证书,采取利益平衡来买断雇员受雇期问几乎所有的智力成果,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与摩擦。也就是说该制度的推行必须和合理的奖励制度相配套,不然就会打击有关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三)实行合理的技术保密制度
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校的现实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密制度,使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落实到科研课题组、实验室等。学校各个单位要制定有关的保密规章,规章中要明确表明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对外发表文章、展览新科技和新产品以及交流有关资料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泄密,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技术资料、实验记录等有关档案的保管必须规范化,对于应该采取保密措施的要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有关资料外泄,同时制定严明的保密纪律,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大部分都有时间限制,到达一定时间的发明、技术就要进入公有领域,只有少部分的知识产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长久维持下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
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
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同时高校可以把从专利中获得的利益拿出一部分来,专门成立有关专利的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和在专利保护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者。
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这里强调的是,对待专利发明人,要注意给予他们奖励和从他们自己的发明专利给予他们一定的利益是两回事,要实行奖励和利益都要给的制度,不能从他们应该得到的利益中抽取份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这样会打击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五)积极构筑产学研新机制
通过与各地区、企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参与地区或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以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科技风险投资开发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方式把学校和企业或地区经济开发捆绑在一起,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如高校通过科技协作网,向社会、企业展示自己的科技成果、科研能力,同时了解企业的科技需求,使高校和社会能够有效地沟通,构建良好的信息环境和成果转化环境。要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与企业的友好合作,建立“强强联合”的产学研联合机构,发挥学校的知识产权辐射源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达到双赢目的。
论文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知识经济
我国高校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而当前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不利情况都将制约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权利。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
有些高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缺乏知识产权专用经费及有效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
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缴纳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和授权登记费等各种费用,还要缴纳机构的费。如果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需用上万元。目前,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课题任务一旦完成,专利维持就显得很困难,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以专利权人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来维持,一些有前景的专利由于无法按时缴纳维持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它的审查周期长,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授权,其效益的体现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仅由发明人决定专利维持与否,就很难有效地保护高校的专利。这与无知识产权专用经费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了对发明人员的“一奖两酬”,但至今许多高校由于经费不落实,对这一规定未能兑现或兑现不到位,影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
(三)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动中,技术泄密问题比较严重。现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技术资料,私下去从事校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兼职活动,泄漏了高校辛苦得来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员流动中有关人员离职后和高校签订的合同方面不够完善,甚至有些人员是借着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识产权成果来谋取高薪和好的职位,许多科研数据和成果被流动的科技人员无偿占有和带走。还有一些科技人员故意?昆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把其手中应属与职务作品的成果当成非职务申报专利进行转让等,这样都造成了高校的损失。
(四)科研成果重复研究多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研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选择科研课题立项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管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立项,重复研究,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高校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形成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容易造成侵权,使高校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状况,制约了高校的科技创新。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认识上存在差距,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如何保护的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高度、全局观念,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人才。另外,管理人员认识上存在差异,重视程度不同。这些原因,造成多数高校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目前,仅靠部分科研人员自身力量保护、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评价体系不科学,缺乏激励机制
高校的排名,教师职称的评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为必备的基础条件,而专利技术的成果在近几年得到部分确认。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鉴定和获奖结果等为体系,多数专利技术不作为评价因素。这些不合理的评价体系,影响了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使学校和科研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科研人员又无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有效的回报。
(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技术保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的观念,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意识非常淡薄。研发人员自己不注重保护研发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同时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技术缺乏保密意识,造成技术泄密,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四)对研发的课题和项目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发人员未能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的新动态,并受不同地区、研发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新技术运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研发的课题缺乏前瞻性,造成项目重复和浪费,科研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制约高校科技创新。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部门
受国外著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启示,目前我国国内高校也开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模式。中国科技大学就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逐步对该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顺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规避技术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综观国内的情况和国际的经验实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减少高校无形资产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现象,必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
(二)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到高校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高校校名校标以及有关服务标记的使用权利保护等,具有涉及面广、管理复杂的特点,所以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将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预防高校的知识产权成果流失。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关键是应该在我国高校中推广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是在国际知名大学中一种非常流行的保护和管理高校知识产权的手段,它有助于高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要求任何人员在进入高校的时候,了解学校的有关知识产权条例,统一与学校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协议。
当然由于各个高校情况不同,所以每个学校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协定。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保证书的时候,可以参考西方一些著名企业与雇员签订的知识产权保证书,采取利益平衡来买断雇员受雇期问几乎所有的智力成果,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与摩擦。也就是说该制度的推行必须和合理的奖励制度相配套,不然就会打击有关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三)实行合理的技术保密制度
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校的现实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密制度,使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落实到科研课题组、实验室等。学校各个单位要制定有关的保密规章,规章中要明确表明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对外发表文章、展览新科技和新产品以及交流有关资料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泄密,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技术资料、实验记录等有关档案的保管必须规范化,对于应该采取保密措施的要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有关资料外泄,同时制定严明的保密纪律,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大部分都有时间限制,到达一定时间的发明、技术就要进入公有领域,只有少部分的知识产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长久维持下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
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
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同时高校可以把从专利中获得的利益拿出一部分来,专门成立有关专利的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和在专利保护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者。
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这里强调的是,对待专利发明人,要注意给予他们奖励和从他们自己的发明专利给予他们一定的利益是两回事,要实行奖励和利益都要给的制度,不能从他们应该得到的利益中抽取份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这样会打击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五)积极构筑产学研新机制
通过与各地区、企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参与地区或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以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科技风险投资开发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方式把学校和企业或地区经济开发捆绑在一起,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如高校通过科技协作网,向社会、企业展示自己的科技成果、科研能力,同时了解企业的科技需求,使高校和社会能够有效地沟通,构建良好的信息环境和成果转化环境。要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与企业的友好合作,建立“强强联合”的产学研联合机构,发挥学校的知识产权辐射源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达到双赢目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业谈判;围棋;博弈论
知识产权与商业谈判看似两个独立的个体,但是在如今人们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开发的情况下,这两者紧密结合,一方面庇护了知识产权的归属性,一方面在合法的情况下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围棋是一种抽象水平很高的智力博弈游戏。它用黑白两色棋子,在棋盘上对战,没有任何具体的表现形态,一切筹谋尽在脑海中。在知识产权与商业谈判中,知识产权就如同棋盘,而商业谈判就如同这盘中的棋子。谈判的方法与形式可以有多种方式,但所有的谈判都要围绕知识产权来进行,从发挥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以及双方获益最大化出发。
围棋博弈与商业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的“拼杀”有很多有趣的相似之处,可谓事理相通。围棋中的白子与黑子,所走的每一步都要讲究策略,整盘的布局也要在最开始就考虑好。这就像在商业谈判中的谈判双方,为了能够在这场谈判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所走的每一步都要在充足的准备下进行。
围棋是一种追求高效率的游戏,每一方都追求用较少的步数获取更多的优势。围棋获胜的要义在于让每颗棋子发挥更高效的协力,关键在于棋子与棋子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在公司用人中也是如此,一名员工能施展多大的才能,同样和所处的位置以及团队之间的协作有很大关系。但是在商业谈判中,这种协作不仅是谈判的各方人员要协作,同样谈判的双方也要协作,才有可能完成一场谈判。
1 如何在商业谈判中运用围棋的博弈原则
1.1 多算多胜
围棋的战略构想必须建立在准确计算的基础上,《孙子兵法》中“多算胜”的思想,在围棋竞技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和突出。在商业谈判之前的“妙算”,就是提前分析双方的策略及对方要的结果。布局开始时的“筹算”,就是根据场上双方的碰撞,走势啊、来调整相应的战略部署,这都要求双方要在比较紧迫的时间中作出决策,考验思维强度,更考验计算的反应以及精确度。
在知识产权的商业谈判中,谈判之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不仅要对谈判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同样对于对手也应做到熟悉,这样才能在谈判场上应对自如。
1.2 照应全局
围棋中的博弈是由一系列防守和进攻组成的全局。能够把握大局、照应全局,才是围棋战略的重要准则。照应全局的核心内涵是:全局的利益才是最终目的,在行棋过程中,要能够准确判断,每次行棋要以从全局来考虑。就像在商业谈判中如果遇到跟预期有差异的情况,在不能争取所有自己想要的条件时做出相应的让步,但是每次的让步要争取其他利益作为筹码,同时在作出让步的同时守住我们最需要,最想争取的,要以最高利益为重。即使在最开始看起来占下风,但是留住筹码也有反胜的机会。
笔者认为照应全局在商业谈判中要求懂得占据有利位置,以全局为重,不能只把重心放在细节上,如果必须让步可以作出适当的妥协,在后面的谈判中以退为进,让出一步,扳回接下来的局势。
1.3 攻守平衡
进攻与防御,是作战也是谈判的基本策略,也是围棋博弈中的基本手段。攻守平衡,并不是在进攻和防守之间走中庸路线,而是能够让两者能够结合,互相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进攻才是最好的防御。但是,这不能意味着攻守要失衡。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商业谈判时,既要守得住自己的利益,也要有相应的进攻,不然就只能处于一种被动状态,攻守平衡方能游刃有余。
1.4 弃保转换
转换思维是在围棋中,博弈双方进行的一种对等较量模式。转换双方已经布下的棋子,也就是转换双方各自的条件或者已经获得的优势,以此来获取双方各自要获得的利益。转换条件本质上是一种有代价的获取,但是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现有条件的利益更大化,这种转换是建立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不公平的转换,不能称之为转换。转换分为三种类型。主动转换,根据已经获得的条件,以及之前定下的策略,假装顺应对方,或者利用已有的优势诱惑对方进行利益交换。被动转换,当场上的形势不利于我方时,为了获得转变的机会,不得不与对方进行交换,但是要围绕利益的转换进行谈判,以获得相对平衡。但是在实际的谈判中,占取优势的一方,往往会逼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条件。
在商业谈判中,转换策略非常重要,从一方没有获利之后,可以把这部分的损失转移到其他的部分,这也和之前的攻守平衡有相通之处,不能死咬不放,也不可步步退让。
总结以上的策略笔者认为在商业谈判中注重以下策略:一是注重造势用势,利用现有的条件,营造出一种有利的局势,拿下主动态势的发展,能够把握事情的趋势,让双方问题的解决成为必然趋势。二是要争取双发的相对利益,在不具备以绝对优势压垮对手的情况下,能够以现有的条件争取利益,达成相对平衡的目标。三是做到保证双方利益的均衡,在各方面条件不同的情况下,占据有利之势,不能咄咄逼人;占据下风,也要能够获得相对平衡的结果。四是要强调利益中的转换,在局势不能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下,要懂得在有取有舍中获得平衡,才是最佳谈判。
2 结语
在围棋中,要谈围棋的最高境界就一个字“和”,可以达到登峰造极的境界“天地大同”,21世纪的围棋称作“六合之棋”。所谓“六合”,在古文里是宇宙的意思,表示东西南北的四方和上下的天地,阴阳思想的最高境界是阴和阳的中和,所以围棋的目标也应该是中和。只有发挥出棋盘上所有棋子的效率那一手才是最佳的一手,那就是中和的意思。
正如在文章第一部分中所提到的一样,商业谈判有很多战术上的策略,但是商业谈判的目的并不是要分出胜负,而是能够在商业谈判的过程中,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双赢。其实在真正的战场上,人们求的更多也是一个和字。在知识产权的领域,商业谈判通过战略的部署,能够达成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也能得到最合理的利用。商业谈判亦如此,谈判双方受益,发挥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才是最终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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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建议我国采取以下策略。
一、对待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因其有消极一面就从根本上否定其主要的积极作用
对于通过批判和国际斗争能够使对方放弃的知识产权条款,我们可以把重点放在批判上;经批判对方不可能放弃的,就要有对策,甚至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能“坐而论道”。例如,我们不赞成美国发起的“商业方法专利”、阻止竞争者正常竞争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等,但如何应对必须仔细研究。我们的银行若没有服务方法专利,迟早要让人家牵着鼻子走。DVD涉外专利纠纷一案就是例证。该案实际还不能称作“案”,因为专利权人――外国大公司甚至连合同官司都还没同我们打,我们就开始交费了,每年要花60亿元。如果外国银行来索要“金融服务方法专利费”,就将不是每年60亿元,而是每年200亿元。届时,我国进入世界前500强的企业可能就要退出。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只能采取尽早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方法专利之对策。当然,给商业方法授予专利违反法理,但美国数年之前就已给商业方法授予了专利并在推动其他国家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澳大利亚和日本也授予了商业方法专利,欧盟正在就此跟美国谈判。中国迟早会被国际金融企业逼上门。如果我们不搞这种方法创新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就得自动退出国际金融市场。
二、针对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其研究结果、外国立法及国家学说、几国如果联手等对我的影响等问题,均应抓紧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
对于我们发明专利的短项――“商业方法专利”,国家专利局目前固然可以通过把紧专利审批关为国内企业赢得时间,但终究不是长远之计。美日欧在传统技术专利方面的“标准化”发展给我产品出口带来极大不利,如果美日或再加上其他几个发达国家在“商业方法专利”上也向“标准化”发展,即实施“金融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对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就不仅仅是专利局把紧专利审批关所能解决的了。
近年,因国际上南北发展越来越失衡,国内外对TRIPS协议的批判很多。但无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中,已经“人世”的中国不应也不能以“退出"TRIPS协议的方式自我淘汰,而应当在WTO框架内“趋利弊害”,争取WTO向更有利于我的方向变化,并在这种变化发生之前争取在现有框架中更有利于我的结果。例如,在DVD涉外专利纠纷中,我们本可以依据TRIPS协议第31条(K)项,不按照6C集团的要求支付所谓的“专利使用费”。在国外,2002年的英国《知识产权报告》,建议发展中国家把力量放在批判乃至退出WTO的TRIPS协议上;在国内,许多入主张弱化我国因WTO压力而实行的“已经超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表面上看是顾及了中国利益,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但实质上是误国误民。现在有许多人提出,我们仍旧可以并应当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逐步向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过渡。这是确实值得讨论的问题。多数发达国家从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发展为后来的强保护,都有一个相当长的准备期。但世贸组织的产生及中国的加入,阻断了我们也应当有的同样的“准备期”。这从局部看对我是不公平的,但从全局看则未必是坏事。
三、加强对创新者、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创新者、创新企业保护不力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要问题,妨碍了我国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建议从三方面人手解决此问题:一是完善相关立法(这需要主管机关与立法机关协调)。二是鼓励创新企业,打击恶意侵权企业,教育多数企业在重视创新的同时懂得运用知识产权策略应对竞争者。这点做好了将有利于使知识产权国际摩擦从国家层面为主逐步转为企业层面为主。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
关键词:汽保产业 知识产权 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a)-0187-01
汽保设备是指用于汽车维修保养的各类设备,从事汽保设备生产和服务等行业统称为汽保行业。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给汽保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作为抢占经济和科技实力的战略资源,已经成为各行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汽保产业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着新挑战。
1 营口汽保产业现状
汽保产业起源于欧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汽保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近十年来,我国汽保行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世界汽保设备的主要生产国,汽保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长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广州和东北的营口。营口汽保产业享有“中国汽车保修检测设备的摇篮”和“中国汽车保修检测设备生产基地”的美誉。经过40多年的发展,营口汽保产业经历了从简单模仿加工,到独立创新研发、再到创建自我品牌的发展过程,现已形成检测诊断设备类等七大类58个系列的产品体系,成为国内汽保企业数量最多、汽保产品最集中的城市。营口现有汽保设备生产及配套企业176家,间接配套企业有400多家。2012年,营口汽保行业总产值实现127.6亿元,出口创汇2.7亿美元,成为国内汽保设备的重要生产基地。营口汽保产业集群被列入辽宁省“十二五重点工业产业集群”。
2 营口汽保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专利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2012年,营口汽保产品已取得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27项。总体看,营口汽保产业知识产权拥有量相对较少,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管理有待加强。大多数企业对专利的了解不够,对正确运用专利制度的战略作用,即开发市场、占领市场、保护市场的功能缺乏充分了解,与国外企业的主动进攻型专利战略有很大差距。
二是技术创新意识与专利申请意识亟待加强。许多企业都已意识到科技助推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但个别企业在取得技术创新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都忽视了申请专利这一特殊环节。另外,部分企业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过程中,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改进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
三是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开发和实施知识产权的制度亟待加强,多数汽保企业未按《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或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未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四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较少。营口绝大多数汽保企业缺乏自己独特的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较慢。自主品牌特别是国际化的品牌较少,仅有火鹰、大力汽保、新华通等品牌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3 对策与建议
以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企业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构筑法律保护、政策引导、人才支撑及中介服务四大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体系,着力培育一批关键和共性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汽保产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1)构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立健全适应汽保企业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规则的专利法规政策,完善行政与司法并行运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设立汽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与专利保护维权服务机构,统筹协调汽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业性或区域性经济、技术安全问题提供帮助,为汽保行业依法开展专利维权事务提供服务。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职能完善、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
(2)构筑知识产权政策引导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及时追踪国内外专利发展动向,研究国内外相关专利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适时为汽保企业提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意见或建议。建立汽保产业知识产权电子政务系统,构建风险投资方、技术信息持有方、技术转化方共享的互联网专利转化平台。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结合地方实际,适时制定有关外贸进出口专利管理的措施,扶持具有专利权的汽保设备产品出口,帮助和奖励涉外专利申请,增强汽保企业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建立有利于汽保企业科技创新和专利创造的各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专利。
(3)构筑知识产权人才支撑体系。健全的知识产权人才体系,是汽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智力保障。采取多种方式,开发汽保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服务两类人才,为汽保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尤其要抓紧培养和造就适应国际竞争需要,具有国际水平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队伍。制定汽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人才、服务人才培育计划,拟定可行的人才储备规划,出台相应的培育、开发支持政策,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的开发,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汽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人才、服务人才专家库、信息库,构建以人才高地为支撑的知识产权人才体系。
(4)构筑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健全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汽保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它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部环节,因此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要从体系结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几方面提高服务能力。在服务体系的构建上,本着扶植重点、带动辐射的原则,积极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汽保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加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市场服务等实现汽保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提升,促进知识产权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提供快速、高效咨询服务的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服务与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业资质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
参考文献
[1] 徐海燕.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六大支撑体系的系统论探析[J].知识产权,2012(12).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和谐保护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例如,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广东南海珠三角地区,支撑半壁江山的众多民营、个体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调查显示,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45.6%,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此外,在进出口企业中,约有50%的企业还不知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更少。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相关建议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实践表明,完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应该明确,我国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一味模仿,中小企业必然难以做强。海尔集团(美国)总裁迈克·詹默尔对此更有感触,他说:“模仿不能赢得市场,一定要有受消费者青睐的独创特色。”只有企业的独特创新,才是别人不可能模仿的,才能够形成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人才、技术、资金条件不足的问题,因此,企业应依据自身实际,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还可以通过产业升级,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特别是中小企业,只要看准了机会,易于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现在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行业非常多,前景都非常广阔,只要有合适的技术人才及资金就可以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衔接
企业应针对现已开发或准备开发的产品进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保护措施的作全面策划,并体现在注册、经营、合同、劳动合同等各方面,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衔接。例如,对于研发成功的新产品,可以采用申请专利加以保护,也可选择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还可采用科技成果鉴定、分散零部件加工渠道等等保护措施;具体而言,决定哪部分经过严格的措施使之成为商业秘密、哪部分申请专利、哪部分公开,都应该进行具体分析与策划。例如,对于采用了具有公知特点以及专有特点的技术部分应定为专利技术,而将新产品技术秘密的核心部分及易被仿造和特有部分,申请为商业秘密,将新产品技术及商业信息加以保护。对于新产品开发中的设计、程序、新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实验方法,对于与新产品经营密切相关的具有秘密性质及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招标中的标底等,倚重法律和日常管理,兼以经济手段加以保护。此外,全面策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包括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法律保护手段的妥当衡接,找出最适合市场情况的法律保护手段与策略,并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关键词:IT知识产权;贸易摩擦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17-4140-03
中美经贸关系在过去30多年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两国贸易额从1979年的24.5亿美元扩大到了2012年的近5000亿美元。进入21世纪后,随着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及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力越来越强,中美两国因IT知识产权保护(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而引起的双边贸易摩擦(Trade Friction)也不断增加。近年来,美国多次以中国保护IT知识产权(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不力对中国发起贸易诉讼,因IT知识产权引起的两国贸易摩擦更是波及到了政治领域。可见IT知识产权保护对中美双边贸易以及两国利益都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1 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国的影响
随着中美双边贸易中由于IT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摩擦时常发生,这些不利影响阻碍着中国产品的对美出口、影响中国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阻碍中国出口企业的发展、冲击中国IT制造企业。
1.1 严重阻碍了中国产品对美出口
中国加入WTO后,面对中国产品对于美国市场的冲击,美国国内企业、政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多次借口IT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发起贸易的调查。势必对中国企业相关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造成阻碍,不利于中国出口产品的产业调整。
1.2 影响中国IT出口企业的发展
中国政府虽然在保护IT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但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效果无法令人满意。IT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中国依旧是扰乱市场秩序,给中国经贸带来巨大损失的原因之一。IT知识产权调查将影响我国出口企业在美国的市场地位,进而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地位和降低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中国企业的出口难度也随之增加。
1.3 中国IT业企业将受到严重冲击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IT企业的直接影响是造成IT出口企业的商品被大量堵截,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最终倒闭。以价格低廉换取大量产品订单是我国制造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使用的基本方式。由于“337调查”应诉程序繁琐,成本较高,并且中国企业缺少应诉的相关知识,导致很多企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不得不放弃,由此企业的损失可想而知。即使采取应诉,高额的应诉成本将会造成企业利润大幅下滑。
2 应对IT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中美贸易摩擦的策略
中美IT知识产权争端严重阻碍了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要进一步完善IT知识产权立法,提高全民创新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应对IT知识产权诉讼。同时也要寻求与美国在IT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扩大内需,适当扩大进口规模,促进中美贸易均衡发展。本节将从企业和政府两个角度提出中美IT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应对措施,旨在对今后减少中美IT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提供一些对策与参考。
2.1 企业应对措施
2.1.1 熟悉知识产权通行规则
“337条款”是美国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非常有力的法律武器,许多企业在面临“337调查”时,由于相关经验不足,不熟悉美国法律,导致企业还没应诉就处于被动地位。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加强IT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其次,企业应当对专利检索以及预防调查有所准备,尽可能从一开始就避免出现侵犯IT知识产权的问题。在进入美国市场前企业可先将产品送往美国律师事务所做非侵权法律评定;第三,企业行业要建立IT知识产权保护的预警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尽量减少损失。
2.1.2 积极应对诉讼
长久以来,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诉讼,大多采取求和以及赔偿的方式。虽然能在短时期内解决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只治标不治本。有些“337调查”申请的目的只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对于这样的恶意诉讼,中国企业只有义无反顾地坚持走完美国法律规定的应诉所有程序,才能取得根本的胜利。如果有企业的确存在IT知识产权争议,在企业的核心技术上借鉴了外国的专利技术,则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双方沟通,支付一定专利费用。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1.3 强化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不仅能够避免在出口时发生由于IT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摩擦,还可以使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有利位置,更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水平。
很多企业缺乏尊重IT知识产权的意识,生产过程只是简单地复制和抄袭,完全没有获得专利方的许可。要想获得IT知识产权官司的胜利,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走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之路,建立自己的专利保护网。
2.1.4 加强企业合作,实现共赢
由于我国IT企业众多,企业出口产品的同质化现象较为普遍。企业由于缺乏技术支持,只能通过压低价格来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其他企业迫于价格压力也只能降价。这种恶性竞争将会导致企业利润减少,最终破产,技术革新更是无从谈起。因此,企业决策者应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下,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同时,也应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集中各企业的优势技术力量和资金,共同进行技术开发,形成国内企业共有的核心技术,共同应对挑战,实现共赢局面。如果协会内某一企业遭受到美国IT知识产权调查,协会中各成员应该积极地共同面对调查,增加胜诉筹码。
2.2 政府应对措施
2.2.1 建立完备的IT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美两国由于IT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摩擦,客观上是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保护体系与国际IT知识产权体系难以接轨。中国由于经济起步较晚,对于IT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建立也相对滞后。为了适应WTO的规则,中国在IT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上做了非常多的努力,已经修改了诸多国内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但是与国外完善的IT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比,中国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保护IT知识产权的基础所在。完善中国IT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IT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分歧。
2.2.2 加强IT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给予企业更多支持
执法同样不容忽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对侵犯IT知识产权行为采取放任和纵容的方式,导致侵权行为泛滥。为此,政府应加强IT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侵权产品的出口,从根本上消除授人以柄的情况。前人研究结论显示中国的IT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仅有1/3的法律条文得到了实施和贯彻,其余2/3的法律条文没有得到落实。政府方面应当给予企业更多的支持。将必要的资金投入到协助企业和协会的工作中。工商部门应该积极针对“337调查”等IT知识产权调查建立档案集,便于企业和政府部门研究美国IT知识产权贸易相关规定,为企业预防和应对可能的IT知识产权调查作参考。
2.2.3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中国现阶段出口产品的价格往往低于其他发达国家,非常具有竞争力,也因此成为美国重点关注对象。
中国的经济增长不可能也不能够仅仅依靠以廉价劳动力和资源消耗换取没有实际意义的巨额外汇储备。2008年金融危机使中国的出口蒙受了一定的损失,同时也引发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考。仅依靠资源和廉价劳动力所换来的经济增长必然不会长久,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自主创新提升中国的产业技术水平,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调整产业结构,将以自主创新为主的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对于减少今后中国企业遭受IT知识产权调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2.4 大力实施IT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WTO把知识产权列入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就足以看出其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取得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领先地位,都把知识产权看成发展国家经济的核心因素,大力发展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提出一套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是今后中国工作的重点。一方面,政府要积极鼓励参与科学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建立专项基金用于企业的创新。政府应该适时地退出一些领域的主导和管理,从根本上盘活一些市场,通过向市场注入活力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在税收方面,政府可以对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给予给与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通过国家IT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可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宏观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2.2.5 努力扩大内需,促进中美贸易均衡发展
投资、消费和出口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力量。长久以来,中国经济重心一直在投资与出口,并且政府投资占到总投资的很大一部分。中美贸易摩擦(包括IT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对华巨大的贸易逆差带来的。该文研究发现,当中国对美净出口增幅达到波峰时的下一年,美国对华发起的“337调查”数量也达到相应的高点。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培养国内市场,努力扩大内需,减少中国对美贸易顺差,使中美贸易均衡地发展,以达到消失或减少中美IT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目的。
中美IT知识产权争端严重阻碍了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要进一步完善IT知识产权立法,提高全民创新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应对IT知识产权诉讼。同时也要寻求与美国在IT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扩大内需,适当扩大进口规模,促进中美贸易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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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法课程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法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它研究和讨论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各项制度;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原则和内容等问题。知识产权法课程融合了几乎所有法学专业课程的基本原理与知识,具有极其广阔的适用天地。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主张提升知识产权法的学科地位,由此,诸多学校在加强知识产权法学本科教学工作,越来越多的高校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机构,有的高校还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这为知识产权法学的人才培养以及学术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目前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课堂教学缺乏实用性和互动性由于知识产权法教学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讲授的深浅度不易把握,若只采取讲授的方法,学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不能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前期课程开得很少,有时即使开课,有的学生的前期基础知识几乎空白,这种境况给教学带来更大的难度。特别是对哪些知识面窄、知识起点偏低,接受能力不强的学生,若教师只顾自己滔滔不绝地讲,结果只能是收效甚微。
(二)教学手段落后,教学资源稀缺许多高等院校中投影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还没有普遍应用,因授课教师素质、能力的影响,也难以发挥先进教学手段的作用。对于地方高校,教学资源稀缺,知识产权的接触和实际操作都缺乏机会,在理论上也缺乏资料的提高,导致教学参考资料的匮乏,也导致教师和学生视野的狭窄和研究的局限。
(三)知识产权教育的定位不明知识产权教育不应仅是单一的法学教育、管理学教育或科技学教学,而应是一个涵盖理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多学科的教育,需要学生具有多方面的知识结构。知识产权教育地位的缺乏,使知识产权教育被湮没于法学、管理学、科技学等教育之中,就很难在教学中突出知识产权方向,也很难组织多学科教师参与到知识产权教学之中,从而影响了知识产权教育的水平。
(四)知识产权法教学在科目设置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以法学学科的本科教育为例,学生在学期间主要学习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宪法学等13门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仅作为其中一门核心课程来教授,而未具体分解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转让法、无形资产评估等课程来教授。
关键词:创新驱动;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研发一定要突出自身的核心技术优势,保证满足企业能够符合创新驱动战略的发展需求,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创新则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而只有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维护好企业的创新需求,这对于企业发展尤为重要。在创新驱动背景下,应该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意识,不断激励企业向前发展,并维护好企业的权益。
1 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驱动理念分析
1.1 新驱动下的知识产权内涵
根据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企业应该顺应国家创新战略的转变,我国应该超着制作强国转变,企业则应该充分认识到创新驱动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内涵。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内涵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具体就制造业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外观设计、科学发现、人类活动的科学发明;商标与服务模式;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艺术、文化领域中的智力因素而产生的相关权利等。
1.2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概述
所谓的创新驱动,并不是没有根据凭空而来,大部分都是在创新经济的带动下而出现,能帮助实现企业的多元化经营需求,以满足较强的国际化竞争。一般来说,创新驱动主要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2]:一是,协同创新,企业应该具备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市场经营中的协同创新的模式则是优化选择方向,能够结合多目标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结果上研发出综合性产品;二是,不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利用集成化、原始化的创新模式,并充分考虑“产-学-研”模式,进行企业发展创新;三是,大力发展体制创新,逐步通过各方努力来保障“市场-政府-科研机构”的体制逐步完善,能够综合政府政策优惠、经营能力以及科研单位的创新能力的优势所在,进一步提升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让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2 创新驱动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思考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历程,可以认识到,其主要是依赖于相应制度方面的发展而壮大。相比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相关的制度建设则存在着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较早的研究基础,经过多年的总结,有着不可估量的沉淀性优势,我国这方面却有着不小的差距。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创新驱动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变革具有明显的积极方面的影响,另外,也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助动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化发展[3-4]。
第一,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进一步扩散。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能更好地保护创新,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实现保护创新技术。通过知识产权的管理单位,能够快速方便的查找到专利的必要信息,能够实现在信息化背景下,专利技术的传播和查询,这样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研发的精力和成本,也能从另一个角度来提升技术经济转化的速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维护和创新驱动的相互结合。
第二,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鼓励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具有密切的相互关系,创新驱动能够有效在一定范围内扩大知识产权的范围,另外,还能够将其视为有形资产而给予一定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归属性进一步明确,保证技术创新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同时,还能有利于企业增加经济效益,提供宏观方面的保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使得企业创新的欲望和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三,保证企业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随着创新驱动的影响,企业经营意识也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自主创新非常重视,同时,知识产权也能保证实现技术维护,这种企业就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更好符合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利用专利技术保护,能够使得国外技术进入中国市场担忧有所降低,有利于深化我国市场改革。
3 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第一,树立创新驱动产权管理的战略。随着创新驱动的发展,技术创新能够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也急需保证自主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如何树立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切实加强企业对于技术创新的保护。应该结合知识产权的管理发展,从企业实际出发,保障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全方面高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从细节工作入手,在每个环节中都融入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应该勇于应诉侵权事件,决心维护好自主知识产权。保证全员都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维护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二,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再加上对于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往往都配置在大企业中,基本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维护、专利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同时,这部分的知识产权管理单位也具备足够的权利,全权负责来处理企业知识产权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进行不同层次以及区域的划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小组管理模式,这样能够具备较为灵活的工作方式,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具有较高效率。
第三,设置合理的奖励和分配机制。基于创新驱动的技术研发或是技术保护,其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因此,应该结合企业发展远景,利用必要的经济激励制度,有益补充相关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确定不同级别的奖励,这样也是对于技术研发人员的肯定,避免出现技术资产的流失。另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也能从此获利,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支付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证正常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强国计划的提出,创新驱动战略则是我们要格外重视的一项发展战略,能够更好帮助企业来认识知识产权管理。两者之间呈现出相互补充、相互发展的特点,创新驱动极大化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而知识产权管理能起到有效保护创新驱动的作用。所以,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充分利用好创新驱动的机遇,保证自助知识产权维护水平的提升,最终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朝晖.创新战略绩效评价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2).
[2]李慧.浅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J].楚天法治,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