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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30 17:21: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1篇

一、第三方理财公司概况

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理财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和家庭理财等。第三方理财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同于银行、{1}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不代表基金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由上可知,第三方理财公司是指为客户进行自身财务状况分析和提供科学理财建议的中介机构。

第三方理财公司兴起于美国,在美国已有50多年的历史,发展比较成熟,但是进入我国不过才十年多的历史。由于近些年收入的提高,我国民间有大量的个人闲置资本,很多人看中了商机,纷纷成立投资咨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即第三方理财公司。虽然在我国第三方理财公司是新生事物,但是其发展速度很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上万家第三方理财公司,其经营模式多样化,有的以向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为主,收取年费或会员费以及以业绩提成为主的管理费,而有的向客户销售产品为主,以向发售产品的金融机构收取渠道费或佣金。

金融行业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而第三方理财公司由于与金融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自诞生以来就伴随着高风险。首先第三方理财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是它推荐的理财产品或者提供的理财规划大多与金融或准金融机构的产品有关,在给客户代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次,我国的大部分理财客户金融经济知识相对欠缺,出于对理财公司和理财人员的信任,经常将资金委托给第三方打理,而理财公司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又给资金的安全带来风险。对于这种高风险的行业,基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来降低它的风险。市场监管制度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由于其带来的风险和危害过大,仅仅依靠事后监管不足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笔者认为完善的事前监管制度即市场准入制度对抵御风险很重要。

二、我国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缺乏专门的准入规范。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看,对于从事一般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主要的设立依据是公司法和互联网对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除了遵守上述的法律外,还要满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法是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只要满足股东人数、公司章程、办公场所等条件,就能设立公司,公司法并没有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作出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规定。显然公司法并没有为第三方理财公司建立专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涉足互联网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的一般条件外,还要满足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的一些规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类公司需要到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性的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从这些条件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主要是从网站技术安全的角度对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准入限制,这对于降低此类公司的经营风险没有太大的作用。

对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除了要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要满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的要求。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必须依据该办法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该《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②,第三方理财公司要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一定数量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向地方证管办或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经过地方证管办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方能从事证券、期货类的投资咨询业务。该《暂行管理办法》对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实行审批制,对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了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

对于从事基金投资咨询并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详细的设立条件与从业资格,从公司的内部制度的建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资质与人数等方面,为此类公司的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③首先要求凡是从事基金销售的公司均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机制、经营机制、安全的经营场所与设施等方面,其次针对专门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销售基金提出了具体的设立条件,比如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从业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和一定的工作年限,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10人,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规定,为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提高了第三方理财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少风险发生。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有准入的门槛外,从事其它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几乎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使得成立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之外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非常容易,这样的现状有利有弊,好处是我国的理财市场从业主体数量众多,市场活力很强,弊端是第三方理财公司实力参差不齐,给这个新兴市场带来很大的风险,容易破坏人们对这个市场的信用。此外,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公司,虽然有市场准入制度,但是《暂行管理办法》实施已经快二十年了,其规定的100万注册资本的要求太低,加上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制的取消,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由上可见,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一般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防范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风险,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管,更应该从进入市场的准入制度上把好关,减少不良主体进入的机会。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法律。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这种高风险的市场主体,政府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自由调节,而是应该通过法律将它带来的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政府控制风险的主要法律手段就是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而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事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准入审查,有利于将那些不良主体拒之门外。

其次,就我国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规定一定的准入条件很有必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各种类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上万家,其中不乏实力雄厚从业经验丰富的优良公司,比如诺亚(中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也有很多打着理财幌子实则是非法集资的骗子公司,比如最近出事的E租宝、泛亚等,就是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典型。如果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增加此类公司的设立难度,有很多骗子公司将无法进入市场,也就不会带来这么恶劣的后果。

第三,虽然投资人手握大量闲置资金,但是他们欠缺专业的投资知识,缺乏渠道了解投资对象的详细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极易在理财人员的劝诱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由于利益驱动,理财人员为了业绩对投资者百般诱导,有些投资者很难抵制住诱惑。例如,E租宝的投资者90%是老人,他们知识结构和社会经验都已经落后了,对于这种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了解,理财人员很容易用高收益打动他们,让他们拿出自己的养老金和多年储蓄投入到E租宝,没想到最后血本无归。所以对于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来说,设立准入制度,加强对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信息登记和披露,使得他们能及时了解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真实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除了普通的工商登记外,第三方理财公司还应该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为了提高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立的效率,不宜实行审批制,因此建议采取核准制。对于核准的机关,笔者认为交由各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比较合适。第三方理财公司不属于传统的金融领域,我国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都不是对口的监管部门,另外这些部门职责已经很繁重,不适合再加重他们的监管责任,那么把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权交由各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做主管机关是不错的选择,他们负责本区域内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核准,也便于监督这些公司的经营。

2.设立第三方理财公司应满足法定条件。除了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外,对于设立第三方理财公司要从注册资本、从业成员资格等方面规定最低标准。首先应根据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类型分别提出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仅仅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低起点,提供销售产品服务的,注册资本要高起点,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其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该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职业从业资格。第三,要求第三方理财公司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第三方理财公司应该建立内部的合规审查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等。

3.主管部门应该公开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文件的基本信息。并要求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工商登记的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实力来说远远不够。主管部门应该将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情况及其主要的信息公布在网上,便于投资者查询。同事定期要求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对其经营状况和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行公布。

4.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不遵守市场准入法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应该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没有经过核准的从事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市场主体,要求其停止经营,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经过核准取得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如其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其整改,屡犯不改的撤销对其的核准。只有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才能督促第三方理财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经营。

以上是笔者对第三方理财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初步设想,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注释

第2篇

[关键词]网约车 共享经济 立法规制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是国家“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方针的内容之一,虽然网约车仅是这个共享经济中的一个缩影,却也正发挥着其优势,不断地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实惠和个性化的服务。当然,其弊端不可忽视,但这并不是拒绝此类服务的理由。探索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将资质不足者拒之门外,这将成为平衡创新与安全的第一步。

我们将以《天津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网约车立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

一、网约车监管方向:不与共享经济偏离。

共享经济,一般认为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网约车的出现,大大提升了车辆使用效率,也减少了乘客等待的时间和用车成本,是“互联网+”在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共享经济的体现。

包括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将网约车归入出租汽车范畴,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相继出台,细化了实施网约车经营者的许可制度、设定经营者准入条件,以及车辆标准、驾驶员许可条件等。但是,如果套用固有的传统出租汽车监管路径,必定会阻碍网约车的发展。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立意可看出,交通部等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和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仅做到了表面支持,实则仍是坚持传统的管制思路,似乎是要将诸如此类新事物都必须纳入政府的监管才能取得良性发展,才能更好发挥其优势。把网约车等同于传统出租汽车采取类似的管控手段必然要求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都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资质,这样就会大幅度的增加了整个行业的运营成本和政府管理成本。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实质是新增了新的行政许可,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理念,也是交通部等主管部门之前对网约车发展持支持态度的自我否定。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政府要积极制定互联网经济时代的详细计划,积极稳妥的推进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高新尖科技与传统行业的结合,并给与必要的资金支持”。[]网约车的发展正是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的创新发展,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些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约车共享经济发展道路受到阻碍。具体到条文,例如,天津《暂行办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要求网络平台设立分支机构,逐一申请经营许可,必将导致网约车的地域性分割,显然忽略了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与互联网的无边界特征形成冲突。

基于共享经济而发展的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有别于传统的出租车运输行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己被废止,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己相继,但是就目前来看,很多的监管理念、管理手段和具体措施依然是继承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相关规定。网约车的发展和管理,需要基于共享经济,并且以发展共享经济为目标,对于网约车这类新兴事物,需要我们以宽容的心态和新的视角去看待,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制定程序方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

江必新教授提出:“要抓住抓牢互联网时代开创的民主法治发展机遇,坚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努力实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最有利的体制和机制性条件。”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改革文件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方向、重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网约车规范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网约车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的相关消息可得知,按照国务院以上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天津市实际,会同法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通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多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反复论证、起草了我市出租汽行业改革三个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从本《暂行办法》的制定主体及制定过程可以看出,天津市政府对这次关于网约车的政策文件的制定的重视,并且致力做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就目前从新闻媒体、政法网站等,我们均未找到有关此次网约车立法前风险评估工作的内容。网约车作为社会上出现的新兴事物之一,在网约车合法化之前,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规制的统一标准,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曾经出现过一些网约车司机对乘客的不当行为,如对乘客进行骚扰、侵犯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问题。由北京、上海、广东等10省市消协组织完成的((2016年专车消费安全状况调查报告》于2016年3月底,其内容显示有45.05%的受访者表示在乘坐网约车时担心安全问题,而在未乘坐过网约车的受访者中,安全问题也是其不愿意选择专车出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驾驶员的行驶风险也是需要防范的风险。因此,为了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应当对网约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对策。就目前阶段,国内关于网约车性质、监管路径等重大问题仍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在各地对网约车先行先试不足,调研并不充分,尚未形成各具特色的网约车管理经验。因此,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效果,在己到实施期限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能够及时调整或者停止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方面,2016年6月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列出了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其中包括有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而一些省市网约车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车辆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了限制,限制了外地户籍人员和外地车辆进入本地网约车市场的机会。这种基于户籍和注册地设置的差异化准入制度,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相关省市出台这些限制性的措施,应该说明差异化待遇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必要性。另外,《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网约车暂行办法的出台前政府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并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但就目前来看,天津及其他省市政府部门对出台的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进行了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并未公开说明。

三、网约车立法规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各地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规范网约车行为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原则,不能超越界限。

1.合法性原则。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优先,即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在制定关于规范网络约车的相关规定时,一定要严格遵循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天津《暂行办法》中存在多处明显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于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判断列举了以下情形:下位法缩小或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权利范围、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法定职责期限、适用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交通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运营车辆及驾驶员均做出了规定,天津市依据该暂行办法并结合天津市具体情况制定的《暂行办法》在以上三个方面限制条件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但在这些规定中并非都是对上位法的具体细化,而是属于增加限制的许可条件。例如,对车辆排量及轴距的规定,均缩小了申请许可的主体范围。尽管目前法律对网约车这种新兴经济形态缺乏相应规定,并且各地在制定相关规定时有各自的考量,但一切活动都应于法有据,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律制定相关规则,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

第3篇

这两则消息让司机与消费者喜忧参半。喜的是,网约车合法了,司机再也不用躲躲藏藏,拉客害怕被抓了;忧的是,该不该与网约车平台签约,相应的补贴奖励会不会缩水,用车费用会不会上涨?

效果不尽如人意

常师傅是一名专职的滴滴司机,当《经济》记者问他新规出台以及滴滴与优步合并后,挣钱是不是比以前轻松时,他略带抱怨地说,“钱比以前更难挣了,车查得也比以前严了。”

在随后的交谈中,常师傅告诉记者,网约车合法后,交管部门仍然会有查车的情况,如果第一次被查到,罚款1万元,滴滴公司会给报销;再被查到后,罚款变成2万元,公司不管报销,费用由司机自己承担。

针对上述情况,《经济》记者咨询了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贾顺平,他认为小规模的查车现象或许还有,但是大规模的查车已经几乎没有了,并且也很少在相关的媒体报道中见到,说明只是个别现象。“实际上,交管部门查车也是偏向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一种保护形式。网约车合法化之后,双方能够形成公平竞争,自然也就不需要这种变相‘保护’了。”贾顺平说。

除此之外,记者还了解到,现在仍然有许多软件注册的车牌号与实际车牌号不一样、头像与司机长相不符的情况。中秋节期间,全国各地甚至都出现了大量的优步“幽灵车”,即司机接单以后不联系乘客,也不去指定地点接人,而是行驶一小段距离后结束行程,以赚取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这让乘客对网约车的安全和监管产生了很大的担忧。

“这是系统目前存在的一些漏洞,属于企业内部在运营过程中的管理问题,从大的方面讲,并不属于行业监管问题。”贾顺平解释道,“现在对网约车的监管,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但总的来说,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方向是正确的,只是暂时还没有落地。因为网约车属于属地化管理,具体的还需要各个城市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但就目前个别城市的征求意见稿中看,与中央鼓励的方向有些偏差,很多细则还是像以前的出租车一样,从价格与数量方面来进行管理,这实际上是一个不太好的苗头,如果网约车的管理像传统的巡游车一样,那么就会扼杀网约车的发展。”

成本增加很正常

谈起合法化及滴滴优步合并以后,钱是不是没以前好挣的问题,优步司机王师傅给记者算了一笔账,“首先我要取得营运车资格,然后是营运车的保险费问题、车辆使用年限的问题、车辆折旧费的问题,这些问题加起来,我的时间、人力、金钱成本都增加了,并且现在公司给的补贴和奖励也变少了,我要仔细考虑还要不要继续当司机了。”

新规中提到,网约车必须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关于网约车该如何购买保险的细则,“营运车辆的保费是要高于非营运车辆的,费率大概会多30%-40%左右。”平安车险的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同时,新规中还明确,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强制报废。如果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也要退出网约车经营。8年之后从营运车转变为私家车的手续怎么办?好不好办?这些都使大多数司机打起了退堂鼓。

而在贾顺平看来,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因为原来的市场其实才是不正常的,由于互联网业态的原因,网约车在刚兴起的时候,为了培育市场,吸引用户,所以用大量的资金来补贴司机,补贴用户。网约车司机其实也是出租车司机的一种,可能短时间内公司会通过补贴使得司机获得高收入,乘客获得高优惠,但是从行业角度讲,最终应该是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只会略高于传统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网约车的消费水平也只会略高于传统出租车,所以现在很多司机抱怨的成本增加了,补贴减少了,包括很多乘客说的滴滴公司是不是在涨价,都是市场在逐步回归正常的一个形态,是市场自由选择的过程。”

第4篇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采用新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兴行业。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14年11月24日的《2014年测量信息社会报告》,2014年全球网民共30亿,占居民总数的40.4%。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的网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中国有6.49 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中有5.57 亿手机网民。3.04亿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网民中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为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为2.17亿,网民中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为39.0%。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7849万,在网民中使用率为12.1%。

谢平和邹传伟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与金融相结合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4年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撰写的《互联网金融手册》中,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个谱系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李耀东和李钧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简单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该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服务长尾市场、普惠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主要特点为服务于长尾市场;具有海量用户;关注个性化需求;重视创新;正视风险;重视用户体验;重视开放性;重视社会化营销。

所谓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说债务违约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互联网金融中客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1.1 互联网金融的用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客户对象往往是传统银行信用体系未能覆盖的群体,对这些群体的信用风险的度量往往需要更为专业的手段。以P2P网贷平台的鼻祖,成立于2005年3月英国的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为例,他们发现存在着“自由组织者”的群体,即自雇、从事项目的或者自由职业的非“全职”就业者,如顾问和企业主等,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方式很不规律,尽管具有信用能力,却由于不符合传统金融信用要求中稳定收入证明等要求,无法得到传统金融机构充足的信贷服务。Zopa的团队估计在英国约6000万总人口中有600万的“自由组织者”,并且预测在未来的10到15年,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会越来越多,传统金融机构只重视客户生活和收入的稳定性而忽视了这一趋势。针对这一目标群体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Zopa发展迅速,从诞生时只有300个用户,几个月内用户量就超过了25000人,2012年注册用户超过90万,2014年末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亿英镑(约10.55亿美元),一举成为英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之一。

另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借贷主体是资金规模小、很难在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以及工薪阶层甚至学生群体等。从银行服务的企业客户来看,银行对公司贷款中80%左右的贷款投放给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500 万以上,小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经营贷款仅占20%左右,额度一般也在50 万以上,平均200-300万左右。而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远远不能达到银行的贷款金额标准。以阿里小微信贷为例,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微信贷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户均贷款仅仅4万元。阿里小贷最大的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订单贷款作为淘宝、天猫卖家使用最频繁的信贷产品,要求支付万分之五的日利率。2012年,所有客户年均使用30次订单贷款,平均每笔贷款周期为4天,全年实际融资成本为6%。阿里小贷单笔贷款的操作成本极低,仅为2.3元,与银行2000元左右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形成巨大对比。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个人客户也同样具有资金规模较小的特征。以蚂蚁金服的个人客户为例,由于蚂蚁金服的大部分个人客户都开设余额宝账户,所以旗下各种产品的用户基本都是余额宝的一个子集。根据天弘基金的年报数据,截至2014年底余额宝开户数1.84亿户,户均账户余额3,133.47元。而截止2014年12月,工商银行开户数4.65亿,招商银行开户数5600万,北京银行开户数1137万;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的个人存款总额分别为71,886.07亿元、10,930.27亿元和1,851.29亿元,可以算得户均存款余额分别为15,459.37元、19,518.34元和16,282.23元,银行体系内客户平均存款余额为余额宝客户平均余额的5倍。这一方面反映了传统银行业依然是个人存款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群体总体来说金额较低,风险更大。

1.2 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5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194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661家,占全部平台总数的四分之一。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1932.14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突破6000亿元。(表1)

从网贷平台的市场份额来看,各网贷平台竞争激烈,彼此差异不大,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贷款余额合计仅占市场总份额的1/3左右,这与国外成熟市场形成鲜明对比。以英国P2P平台为例,排名居前的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MarketInvoice这四家P2P平台的市场份额就占行业份额的70%左右。美国P2P行业基本为Lending Club和Prosper两家平台所垄断,合计占有96%的市场份额。

不仅网贷平台尚处于群雄争霸,一片混战之中。网贷平台良莠不齐,问题平台频频出现。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6月,已经320家网贷平台跑路,336家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73家网贷平台停业,另外7家网贷平台由刑侦介入。

除了网贷平台自身恶意欺诈投资者出现信用风险之外,网站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也会发生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互联网、各类移动终端、数据库以及各类软件系统而运行,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高度暴露在系统性故障以及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之下。利用系统漏洞和平台设计缺陷,黑客可以通过侵入核心信息系统来获取客户信息乃至盗用客户资金;而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扩散,也可能引发系统性崩溃。传统金融中只会导致局部损失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会威力倍增,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容易引发声誉风险和挤兑等连锁反应,甚至可能由于信任危机和流动性风险,导致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向传统金融扩散。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普遍未能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制造和操作系统开发技术,因此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是否存在后门、漏洞等情况并不了解,只有通过增强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自主研发设计以及制造水平,才有可能解除对国外技术的依赖。通过建立行业内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性的行业技术标准,有助于预防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从长远来看,还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新型金融技术标准,因为只有拥有制定标准的发言权,才能在未来国际金融业务中掌握主动权。

2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成因

2.1 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强势控制,2004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经过10年时间实现了8亿人口的覆盖,但是截止到2013年底,央行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仅为3.2亿,占13.5亿人口中的23.7%。央行征信数据搜集的信息维度比较少,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以及所持有的信用卡、银行卡消费、取现、转账等记录等。仅仅依靠这些信息无法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远远未能满足借贷市场的需求,很多没有信用卡或从未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人群很难获得信贷服务。而在美国,征信体系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5%。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数据不充分、信息不真实挑战,使得人力采集数据仍然是主要方法之一,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主要是线下模式,千人员工以上的P2P平台不在少数,有些知名平台员工总数甚至超过了万人。对于用户信用审核的风控偏重于银行卡交易等流水的审核,国内整个P2P行业中信审人员所占比重非常大,使得国内P2P平台的成本控制很困难,线下销售和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包括对应的人员工资)要占到整体成本一半以上。预先批准、自动决策、风险定价等定量技术在中国尚属稀缺,由此导致的客户获取成本居高不下。美国信贷业的获客成本约为200-300美元(购买一条征信数据、加一个信封邮票、加人工处理费大约每个邀请函成本1-2美元,除以低于1%的响应率),而中国信贷业面临的线下获客成本高达上千美元,这是导致借款人融资成本高、风险质量低的主要原因。

P2P借贷高度依赖线下团队进行征信,这一现状存在严重的弊端。

第一,线下征信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作,对人力、物力投入需求极高,提高了整体信贷成本,造成不经济性。对于额度较小的信用借款来说,其高昂的征信和审贷成本给借贷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迫使借贷平台更倾向单笔金额高的借款,长此以往,P2P借贷的普惠价值和补充作用将被逐渐损蚀。

第二,线下征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利于形成标准化的征信技术。不同平台的征信流程、资料搜集重点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平台,采用了标准化的线上评估方式,不同信贷员、审贷员的风格、特点也导致信贷报告千差万别。这种差异导致征信标准的割裂,不利于信用资源的互通互享。

第三,线下征信的高成本阻碍了征信数据的共享。由于各个平台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线下征信,这些征信数据被视为核心资源乃至核心竞争力,与其他平台、征信组织的共享意愿大大减弱,导致重复征信和征信资源的浪费。

第四,线下征信的高昂边际成本还妨碍了行业的高质量扩张。尽管近几年的国内P2P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主要依靠人力、资金等非技术要素的投入增加来支撑,这使得P2P借贷日益成为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体现的是粗放式增长,未能发挥其技术创新优势,常常招致批评。

缺乏社会化征信体系,还导致另一弊端。国内大多数P2P平台申请借款人的数据由用户自行提交,在真实度上会大打折扣,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风险;而国外的做法则多是通过大数据的采集和购买第三方数据等方式获取,能够保证信用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以及效率。

2.2 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网贷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评估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借款人服务机构都属于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债权的评级方和出售方具有极高关联性,投资人服务机构和借款人服务机构具有极高关联性,负责为资金交易和信息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具有极高关联性。这些具有极高关联性的企业缺乏相互之间信息披露的监督动力,很难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客户筛选、信用评估、贷款发放、资金结算、债权转让、逾期贷款追讨等关键环节的操作都依托关联性极强的机构完成;即使在真实债权信息的前提下,缺乏第三方监督和严格的信息披露,由高关联性引发的种种道德风险,如虚假增信等的可能性普遍存在。

而且,国内P2P平台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是不完全透明的。虽然国内众多P2P平台都在强调信息透明、充分披露,但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寥寥无几。绝大部分平台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每笔交易的信息披露都十分有限,有些甚至连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都写得十分模糊。但是国外P2P平台会让所有的借款客户知晓出借人是谁,其经营理念是,平台需要让出借人充分知道借款人情况,信息越清晰、越透明,违约率越低。目前国内P2P行业从来未曾公开过任何形式的资产质量报告,即使有坏账率也都是自己报的,缺乏公信力。在贷后催收部分,国外更多采取外包催收,运用多种信息科技手段,黑名单共享;而国内主要做法还是雇佣大量催收人员,黑名单也完全不共享。

2.3 缺乏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采用资金托管和第三方担保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所谓资金托管,就是资金流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不通过P2P平台的银行账户。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分别通过第三方支付开通自己的账户,贷款人可以实时了解信贷资金的准确去向;平台也在第三方支付开通商户账号,但仅限于进行资金解冻和退款这两种操作,没有转账与提现操作的权限。如果贷款招标顺利完成,资金会从贷款人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如果贷款招标失败,资金会被退回贷款人账户。理论上来说,开通了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无法直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可以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正因如此,目前许多P2P网贷平台将第三方资金托管作为标配,将其奉若提升信誉的“法宝”,投资者对此也颇为认可。据网贷平台账户最大的资金托管机构汇付天下的《汇付天下P2P行业发展报告》,近八成投资人重视平台是否有第三方托管。

除了第三方托管之外,第三方担保也是P2P平台采取的主要风控措施。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P2P平台的担保公司净资产一般只有百万甚至数十万,而平台上却可能有上千万的贷款余额,这就大大超过10倍杠杆的要求。其后果是一旦P2P借贷平台出现10%的坏账风险,在10倍杠杆下就超过了担保公司的支付能力,P2P平台就只能破产了。

2.4 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处于逐步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寥寥无几。除中国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一些管理规定与操作指引外,《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仅仅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少量规定。2014年8月上海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见。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持有多种金融业务的牌照进行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从经营模式来看,网络金融超市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机构不仅在网站上推出投资储蓄、贷款、证券、保险、基金、外汇、结算、托管、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设立网上商城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支持服务,并且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合作,远远超越了在传统金融运行模式下所能经营的业务品种和模式。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平台发起人还往往缺乏金融背景和经验,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监管法规、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全新的挑战。

P2P网络借贷在国外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监管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善。美国将P2P网络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诚实信贷法》等有关法律的监管下运行。而我国的P2P网络借贷由于还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部门,P2P网络借贷大多由缺乏金融监管经验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极大增加了平台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因而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清监管职责,加强督管力度,以防止平台信用风险的发生。

3 我国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的构建

大数据的介入,正改变着征信行业。大数据征信依托多样化、高频率和高体量的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搜集和处理能够反映主题行为习惯的全方位、多维度信息,构建反映其性格特征、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定量模型,利用各种算法推断其信用特征,并获得量化信用评估结果。大数据征信使用的数据包括传统的银行业信贷记录、消费记录、身份数据、社交数据、经营数据,以及日常活动和偏好数据、特定场景下的行为特征数据等。大数据不仅为征信业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同时也改变了征信产品的生产流程,成为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助力。

目前,可以用来支持互联网征信模型的大数据具有六大来源。

第一是电商大数据,比如阿里巴巴提供的芝麻信用分。阿里旗下的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了3亿,日数据处理量在30PB以上,相当于5000个国家图书馆的数据总量,涵盖支付、投资、消费、社交、公益、交通等多种消费场景,芝麻信用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评分方法,最低350分最高950分,这与美国FICO分(300至850)相似,分数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违约可能性越低。芝麻信用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通过长期积累,这些行为轨迹和细节,可以全面判断其信用状况。

第二是信用卡类大数据,根据信用卡申请年份、授信额度、消费金额、消费次数、消费种类、消费场所、卡片等级、还款记录等作为信用评级的参考数据。代表性企业是成立于2005年的“我爱卡”,依据自身积累的数据利用FICO信用评分模型来发放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

第三是社交网站大数据,代表性企业为腾讯公司,腾讯拥有最多的社交用户,包涵最复杂的人际社交关系,旗下QQ的月活跃用户8亿多,微信用户接近5亿。腾讯征信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四大因子:安全指数(是否实名认证、是否开通数字证书、过去一段时间更换手机号码的次数等);消费指数(过去一段时间内腾讯业务、游戏、生活服务类消费次数等);财富指数(财付通账户余额、理财通财富、QQ号价值等);社交指数(QQ登陆场所、微信有红包及资金往来的好友占比)。腾讯征信采用七级信用评级法,分别用不同的星级代表信用等级。五星代表较高的信用评级,六至七星代表特高信用评级。

第四是小额贷款类大数据,包括信贷额度、违约记录等。由于单一企业信贷数据的量级较低、地域性较强,业内共享数据的模式正被逐步认可。

第五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根据用户消费数据进行信用分析,支付方向、月支付额度、消费品牌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数据。比如考拉信用评分主要依托拉卡拉的支付数据,利用FICO评分法、回归、分类、Web挖掘和神经网络技术,主要按照五个维度:履约能力、身份属性、信用记录、社交关系和交易行为进行信用评估。

第六是生活服务类网站大数据,包括水、电、煤气、物业费交纳等,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基本生活信息。比如持有华道征信15%股份的新奥资本,是新奥集团旗下从事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的平台公司,旗下新奥能源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分销商之一,掌握大量居民燃气数据。华道征信的数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信贷数据、公安司法数据、运营商数据、公共事业数据、网络痕迹数据。

第5篇

证券电子商务是证券行业以互联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信息无偿、交易有偿的网络服务,它是运用最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对证券公司原有业务体系中的各类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使用户与内部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就可开展业务与提供服务,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证券电子商务领域集中体现在证券电子商务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拓展和延伸。

一、电子商务和证券经纪业务"联姻"所体现的优势

1、近几年证券电子化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交易撮合"无纸化"和证券交易"异地化"。

一方面,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由手工竞价到电脑自动撮合、由分散过户到中央登记结算、由实物交收到电子簿记的过渡,实现了证券交易方式从"有纸化"向"无纸化"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在效率方面发生了"质"的飞跃,也为我国证券电子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交易所建成的"卫星证券通信网络",使得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利用该网络实时接收两个交易所和行情等交易信息,全国范围内的证券交易市场随即形成。

(2)交易席位"无形化"和资金清算"电子化"

其一,"无形化"的交易方式代表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交易所开发的"无形化电子交易系统"提高了证券市场交易的效率;其二,"证券资金法人结算"制度标志着证券资金清算进入全新的"无纸化"时代,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电子化进程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影响较为深远。

(3)委托方式"多样化"

我国证券交易委托方式从传统的柜台填单委托,发展到条码委托、电话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网络委托,方式日趋多样化。最近券商借助电信、电视等现代化媒体,将电子商务的概念引入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手段又在不断创新。

2、现阶段证券电子商务显示出诸多优势,拓展和延伸了证券经纪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电子商务能为投资者提供国际经济分析、政府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分析、证券板块分析、证券静态动态分析等方面服务;能够以每日国内外经济信息、证券行情、证券买卖、投资咨询、服务对象的辅助决策分析及提供特别专题报告等方式为投资者服务。具体来说,对证券市场各方主体有如下影响:

(1)对于券商,它是巨大的远程市场,可以打破时空界限,快速信息传递,使网上交易在开发客户资源上体现出竞争优势,无限地扩大客户资源;并大幅降低交易成本,降低券商固定资产投入,为券商进行低成本扩张大开方便之门;且还可提供个性化的资讯服务,以满足客户不同的信息需求,券商辐射范围加大;

网上交易仍是券商经纪服务的一种延续,它实质上是使投资者有一个较好的顾问,并以较为低廉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来完成的一个完整的交易,集中做好网上经纪服务管理工作将成为券商竞争的重要手段。

(2)对于投资者,可以排除空间、时间的障碍,方便地查询行情、委托,获取投资公共资讯及私人资讯,投资者能够随时随地参与交易等,实用性高于其它方式;

(3)对于证券监管者,网上证券交易有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市场投机,可以扩大投资者队伍,倡导技术革新。

二、新形势下证券经纪电子商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证券经纪电子商务大量体现在网上证券经纪服务,近期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它的出台为所有证券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堪称中国证券电子商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也意昧着券商围绕网上经纪业务的争夺大幕已经拉开,已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经纪业务发展趋势。

随着证券电子商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证券市场将逐渐从"有形市场"过渡到"无形市场",现在的证券交易营业大厅将会逐渐失去其原有的功能,远程终端交易、网上交易将会成为未来证券交易方式的主流。这一切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经纪业务的发展理念产生重大影响。

1、证券经纪经营理念的变化

未来的证券公司靠富丽堂皇的营业大厅吸引客户、靠铺摊设点扩张规模的经营方式已显得有些不足,相反应当依托最新的证券电子化成果,积极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代客理财、资产管理、网上经纪等金融服务,努力建立和扩展庞大的客户群体将成为其主营目标。网上经纪交易将给传统业务带来极大的冲击,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实力机构可以依托有形网络的优势提高网上交易额,造成与有形网点争夺客户的局面,使客户量向网上流失,传统营业部的交易量下降,收入减少。因为互联网的在线交易多了,证券营业部的数量、经营面积、计算机LAN工作站数量、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数量都将减少,高层次的证券经纪投资顾问人员将增加。网上信息资源的丰富、专业,将使传统的经纪人受到一定的冲击,没有深入研究、高深专业知识的经纪人将会被淘汰。

随着证券电子商务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化,证券电子交易场所中的"虚拟证券营业部"出现,将迫使证券从业人士的服务方式和内容都作出重大调整。因为在网上交易模式上交易席位已经具备"无形席位"的全部特征,导致投资者有可能越过券商直接入市,在这种趋势下,交易者对券商的依赖则可能更多的是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而不是。经纪人和利润将有可能不再以代为撮合成交赚手续费为主,而是变为以向提供咨询服务为主。网上证券交易可以不需要中介方而使证券业的非中介化和网络化越来越明显,许多传统经纪人、投资专家、造市者、券商面临失业,要生存只能采取网上券商、经纪人、分析家的方式。

2、证券经纪营销方式的变化

未来的证券公司的市场营销将不再依赖于经纪营销人员的四面出击。而将集中更多的精力用于网络经纪营销。通过网络了解客户的要求,并根据客户的需求确定经纪营销的策略和方式,再将自己的优势和能够提供的经纪服务通过网络反馈给客户,从而达到宣传、推销自已的目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证券经营完全可以借助各种高效的通讯介质、技术与手段走向新的高度。更多的证券投资者将可以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而自由地投向他们所欣赏和信赖的、且可以指导他们有证券投资上带来回报的券商;换言之,能很好地给投资者提供投资指导并为其带来较好收益的公司会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青睐;反之,则势必"门庭冷落车马稀"。同时随着投资者对于个性化服务的要求不断增强,经纪人制度、投资理财服务等新业务也将成熟并大幅扩展客户面;开展证券电子商务可使投资者与经纪人方便地进行交流,让经纪人更快捷地为所经纪的客户提供更为专业、个性化的投资指导。

3、证券经纪经营策略的变化及中小券商的历史机遇

在未来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信息社会里,由于单一传统的经纪业务组织方式受到挑战,证券公司将不再单纯依靠自身力量来发展网上经纪业务,而是利用自身优势与银行邮电、IT计算机技术公司、网络公司、信息公司等的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网上交易和移动交易全面冲击传统交易方式,各行业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联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立体证券经纪交叉服务。如网上交易委托和手机短信息交易、手机上网交易(WAP)、掌上交易器三种移动交易等,这种合作会给各方带来证券经纪成本的降低和客源的增加,从而达到增收节支、扩大业务的目的。

未来证券业在经纪业务上的竞争必然加剧,作为只允许经营经纪业务的中小券商,现在应该考虑在经营中对传统、单一的证券经纪业务模式做根本性的变革,才能抗争来自那些实力雄厚、存在规模优势和集团效应的综合性券商的压力。就网上经纪业务而言,网上经纪业务比传统业务的压力小得多,大家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也就是说,在强手如林的券业竞争中,网上交易为小券商带来了极大的机遇。网上经纪业务为网点少、综合实力弱的国内中小券商的发展带来了新希望,网上交易将通过改变经营模式,打乱原有的竞争格局,使市场资源重新分配,这样网络证券商正从传统证券商那里不断夺得市场份额。从我国的证券商经营来看,最近我国券商进军网络交易的势头十分迅猛,平安、青海、中信、西南、华泰等券商欲投入巨资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并将此举看成与传统大券商抗衡的重要途径。青海证券认为在未来的证券经纪业务中,提供优质服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通过其建立起来的数码证券网,青海证券将在大幅度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主动性、个性化、及时的服务,力求为中小券商闯出一条新路。

4、入世后我国证券经纪网络业务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1997年通过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使各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大以及世界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进一步加强,提供交易、支付和结算"一条龙"服务的金融机构正在出现,为网上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于券商的入世前景,一般认为:国内券商在市场占有率、市场熟悉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方面具有优势,国外券商则在金融创新、风险控制和运作技术方面具有优势。显然,国内券商拥有的优势一种静态优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优势可能消失殆尽。与此同时,国外券商拥有的动态优势将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竞争力。

证券电子商务就是证券活动各个环节(信息采集、、检索、交易、支付、清算、交割等)的网络化。因此,WTO时代意味着证券网络经纪业务的竞争不仅仅来自国内。随着入关时刻的日益临近,中国的证券市场必将全方位的对位开放,来自国外的金融机构很可能以网上交易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突破口。

三、国内券商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几个关键性竞争因素

国内券商开展网上经纪业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证券网络经纪市场方面的要求。

1、具有下单方式多元化的电子网络交易平台

证券电子商务不仅仅是简单的远程委托:它应当是一种大规模、全方位、体系化、新型的证券经营模式。将来证券投资者应该可以在远离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任何地方通过电话、移动通讯(WAP)、寻呼机、传真机、电话、WetTV(顶置盒)和互联网(INTERNET)等信息终端在远程完成一切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

中国拥有全球最先进的电脑主机自动撮合系统,所有的证券营业部都拥有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电话委托和自助委托已成为主流交易方式。在此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将电子交易平台延伸到家庭、办公室(通过有线电视网、国际互联网)乃至个人(通过无线网络)。通过各处信息终端(电话、电视、台式电脑、寻呼机、手机、掌上电脑等),使投资者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证券交易。如此一来,在证券电子交易领域,国内券商就能够整体领先国际水平。

2、以网络模式使客户拥有的服务价值得以最大化为导向

长期以来,我国股市基本上以散户为主的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和投资水平都较低,迫切需要投资咨询,这是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基础。在现阶段条件下,网上交易的根本就是提高券商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实质上是使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者)有一个较好的投资顾问,并快速便利地以相对低廉的交易成本完成完整的交易。搞好服务管理将成为券商竞争的重要手段,现阶段的证券行业已进入一个服务竞争的新阶段。

网上经纪业务的要点是提供大量及时、周到的投资讯息,能够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使客户通过网络所得到的服务价值争取达到最大化。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国内券商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满足投资咨询的能力。因此,国内券商目前所要做的就是借助网络,将各种新名词分门别类地及时送达给客户手中,比如,通过电子邮件将投资组合建议发送给客户,通过寻呼机警示客户所持股票已到止损点等。

3、建立起网上经纪的品牌和商誉

随着电脑的普及,网上经纪将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网上经纪将主要以信息、咨询、研究优势争取投资者,券商在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经纪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资讯查询平台,这对券商的信息与研究者提出了很高要求。由于硬件条件的差别较小,网络经纪的竞争只能依靠软,网络跨跃时空的能力会将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放大,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网络经济模式下更是一条不变的规律。而且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所仿效,券商只能靠服务与业务的创新对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开展网上经纪业务争夺市场,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必由之路,为此券商必然高度重视信息与研究工作,加大对信息与研究工作的投入。

网页创作优良、信息内容丰富是成功开展好网上交易的必要条件。网上交易对投资者而言,一个很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排除空间、时间障碍,方便地查询行情、委托,获取投资公共资讯及每家券商独特的资讯。因此,券商网页创作优良、快捷、方便,信息内容丰富就成为吸引投资者很重要的方面。当然这对券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大的研究力量将成为券商网是交易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大部分券商网站都在向"大而全"靠拢,放弃了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概念,如果某家券商网站能够形成自已的独特性,内容服务形成品牌优势,这样的网站就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样的证券电子商务--网上经纪交易才会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只要券商网络经纪在投资者中建立起良好的资信和品牌,客户会主动选择服务好、信誉高的券商,客户的范围会遍布全国各地。

4、最好拥有自主开发的INTERNET专门网站

目前"摆地摊"已经成为证券公司发展网上交易的主要模式。所谓"摆地摊",就是由网络或IT公司负责开设网络站点,争取客户,为客户提供投资资讯,而证券公司以营业部的身份在后台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通道。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此种网上交易还处于尝试阶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这种方式最大的

缺陷是营业部放弃了对自己客户的直接服务,将自己的客户拱手让给了IT公司,如果今后若干年国内券商的制度保护壁垒被打破,这些券商将会变得一无所有。有鉴于此,目前国内一些大券商开始设立自已的网站,并纷纷开通本公司的内部广域互联网,然后再与互联网联结,客户委托直接通过内部网络到营业部交易系统,不再经过IT公司。相比较而言,这种模式比较科学,是券商开展网上交易方向。

网上证券经纪交易的硬件形式很容易被模仿,关键就在于是否设有公司专门具有特色化的网站,内容服务是能否形成品牌化优势。这不仅包括对投资者的信息服务,还包括围绕网上交易的优势,对原有网站的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同时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提供个性化服务等等。

【国内实例】中信证券宣布将与国内最大的财经类网络技术公司和讯推出网上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使投资者在能进行网上交易的同时,提供最新财经信息,及基于和讯网的实时专家点评等个性化理财服务;又如,青海证券组织了一批优势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国内外最先进的网络技术,逐步实施其全面转型计划。公司不仅设立了数码证券网站,自主开发并开通了网上证券交易,还设立了公司的专家服务中心和电话理财中心,把自身培育成具有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之特色,形成自已网站的独特性、内容服务品牌化优势,使其从传统型券商向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网上券商全面转型。

【国际实例】美国第一大互联网证券经纪商Schwab成功经验可以成为例证。Schwab实际上是服务个人财务的全能证券型超市,形成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之特色。它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提供财经资讯,包括零售经纪、共同基金和独立经理支持服务,同时提供给投资者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及店面交易,客户可选择自已所需要的模式。在Schwab网站上,不仅可看到即时行情、新闻、历史财务数据,也可以制定个人主页,查看自己的帐户,编制自己的资产投资模型;而且Schwab通过加强尽可能详细可靠的信息服务,并使其与多种产品结合起来,能得到更多的资产委托,获得客户的长期信赖等等。它注重通过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其通过有效利用技术来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是它的主要经营特色。

四、证券经纪网络电子商务未来发展前景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说过: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使中国继续扩大现有网络规模,提高技术层次。预计到2003年,中国的电话普及率将从12%增加到22%,移动电话的用户将从890多万户增加到2000万户左右,由此可见随着通信、计算机设备的性能价格提高,通信成本会越来越低,通信质量越来越好,互联网络客户也将越来越多,这些都给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带来了机会。尤其对我国来说,与其它行业实施电子商务相比,证券业的各类交易信息容易数字化和传输,不存在实物流的配送,同时企业的信息化基础也是最好的,所以首先在这个行业进行电子商务的改造比较容易成功。因此其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1、政府态度和具体政策的推动

证券行业的进入壁垒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上交易的直接竞争。证券业是国内和新兴行业,近几年才明确它的发展定位,所以它是政府重点监控发展的行业。近期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它的出台为所有证券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堪称中国证券电子商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而且今年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关于为电子商务立法的提案引起了共鸣。可以预计,随着证券立法和互联网立法的双重保障,政府主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同时会更从政策上鼓励更多的券商参与网上交易,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飞速发展。

2、证券经纪电子商务与电子化银行合作化趋势

促成商业银行与证券商合作发展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随着网上银行转账业务的发展,投资者迫切需要通过网上银行一次性办妥证券买卖业务;二是随着股民保证金账户与证券公司的彻底分离,银行成为证券公司资金流的唯一运行机构;三是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混业经营、信息技术和个人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对国内商业银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国内银行与证券公司的网络合作技术和客户群体优势则是应对挑战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银行业和证券业加强合作,进一步统一交易结算方式,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我国的证券网络化交易将会获得更加快速的发展。

3、线上"金融百货商场"模型的出现

随着信息产业向各个领域的渗透,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与网上证券交易将有可能促进打破现有的金融分业管理格局,促进三业融合发展,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全球信息产业与证券市场结合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来看,互联网正通过名牌效应、客户关系和金融信息内容服务改变着证券服务业的现状,一些新的网上市场正在兴起,每个网上金融服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要成为金融枢纽网站,即"网上金融百货超市",投资者未来除了股票交易外,亦可经由同一网站获得配套金融、保险、资产管理等各项服务。因而随着高速简洁、双向互动的互联网委托管理系统的出现,诸如经纪业务、理财业务、基金业务、财经信息、投资银行业务、B股承销推介、债券业务等都可纳入证券网上交易系统。

4、网络化的虚拟券商时代的来临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网络化的虚拟券商将是未来券商的的主要模式,券商的各项业务基本上都将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国内券商必须对此早作准备,制订出可行的战略方案。虚拟券商将不再有实体上的营业部,通过银证转账系统,券商今后与银行的合作会越来越密切。券商有必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为断地在网上交易业务中推出新的业务。

五、证券经纪电子商务体系的开发及经营模式

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电子商务经营时,进入证券电子商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客户的计算机技术和证券业务的的指导问题,以保证证券经营的安全、稳定与高效。

1、硬件环境的完善

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的网络问题:互联网的安全、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互联网的安全不仅是证券电子商务所关心的,它更是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特别是象金融证券这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互联网络,更要严格使用国产关键技术,以确保安全性。如我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办法》规定,有关系统传输安全、系统及维护管理等需经过这家权威机构测评和认证。因此,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起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在网络经纪硬件设备方面要采用计算机网络安全关键技术和产品,这里涉及的东西包括:实用非否认协议、智能卡软件安全规范、智能卡安全集成平台、Internet安全集成系统、Internet网络安全监视器、防火墙系列产品、"黑客"入侵防范软件、网络安全教育等。而且随着我国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的提高,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会进一步增强,网络阻塞现象会减少;随着新技术将不断应用于证券行业,并提供可靠的硬件支持,从而能保证证券信息系统安全、高速、可靠的运行;另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量和风险承受能力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比委托最大金额以及单个成交日最大的成交总金额,以防范经营风险。

2、证券经纪业务的电子商务化的设计

新一代证券电子商务系统,应构建于"一个网络,两个中心"的理念之上。

广域网平台上的一个共享系统(提供信息平台、证券交易、资讯、个人理财等全方位服务)

券商经纪系统内部网络中心

1、证券公司总部对各营业部的业务流程监控、公司各部门的报表传递;

2、证券公司总部市场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在系统内的各营业部;

3、系统内的各分公司将各自拥有的信息、资讯、分析进行传递及交流;

4、公司系统内各营业部之间实现席位合并、实现公司系统内通买通卖;

5、在总部和各营业部之间建立两套帐务系统,实现交易业务集中式处理;

6、公司内的办公会议及员工培训,实现移动办公功能等等(达到最大限度共享系统内资源,将潜在资源转化为现实效益。)

证券经纪客户服务中心(有形网点+网上交易两者之间优势互补)

具体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将电脑系统、人工座位代表、信息、电话线路等资源整合成统一、高效的服务工作平台:

1、声讯网建立声讯电话委托和声讯投资指导系统;

2、和网络接入服务商或自设网站建立网上经纪服务系统,有专业特色服务;

3、和银行联网建立银行证券电话划帐系统;

第6篇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政策推动”和“市场倒逼”的交互作用下加速推进。截至2015年8月对活期存款及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外,其他市场利率都已完全放开,进入改革进程的“最后一公里”。尽管从长远来看,利率市场化会增加银行经营的自主性,有利于银行业进行经营转型。但在利率市场化推进不断深化过程中,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资金来源的成本不断提高,对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型商业银行盈利能力、风险管理等产生不小的冲击。

一、天津市中小型商业银行负债现状及特点

(一)负债规模增长趋缓,负债结构变化明显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互联网金融的扩张,银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资金来源分散,存款流失严重,中小银行负债规模增长趋缓。截至2014年末,天津市中小型商业银行负债规模22416亿元,同比增长8.68%,增速下降11.8%。从单位存款来看,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中小企业出现破产倒闭现象,单位存款来源减少。同时,利率市场化推动银行间金融工具市场成熟与完善,大型优质信贷客户通过债券和股票开展融资,在分流银行资产端业务的同时,也分流了部分单位派生存款。从个人存款来看,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货币市场基金高流动性和可支付性的实现、互联网理财工具等诸多创新产品的出现,对银行储蓄存款形成较大的替代效应。

与此同时,负债结构变化明显,单位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占比下降,存款型理财产品、同业负债、金融市场投资等主动性负债的比重逐步提高。2014年末中小型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及储蓄存款在各项存款中占比,与2012年相比下降了12.44个百分点。具有自主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结构性存款大幅增加。如A银行,2014年末单位结构性存款89.05亿元,个人结构性存款与个人定期存款持平,达到103.15亿元,两者在各项存款中占比5.46%,比2012年提高了1.58个百分点。xx银行天津分行单位结构性存款由年初的2.74亿元增加至27.57亿元,个人结构性存款由年初的0亿元增加至3.70亿元。

(二)资金价格不确定性提高,存款成本普遍上升

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中小银行面临的资金价格不确定性提高。2015年5月11日,存款利率上限从之前的基准利率的1.3倍上调至1.5倍。与此前的“一浮到顶”不一样的是,各商业银行对于存款的定价在此后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迹象。大型商业银行的上浮幅度则相对较小,中小银行仍然选择较大幅度的上浮。一旦取消存款利率上限,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价格不确定性加剧,定价管理面临挑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存款与市场化资金来源之间存在割裂,两个市场的互融性差、互通性弱,价格形成和发现的基础不一样,价格水平有较大差异。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量推出,非标准化债权等同业资产的快速增长以及各互联网企业在产品、渠道、支付平台等多方面对金融业的不断渗透,一定程度上打通了两个市场之间的价格传导渠道,分流了部分银行低成本存款,拉高了负债成本。

(三)监管政策日趋严谨,银行管理思想有所转变

存款偏离度管理政策的出台,有效抑制了银行存款“冲时点”的行为,减少短时间内市场资金的剧烈波动,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中小型商业银行更加注重存款的日常维护,季末突击拉存款的行为有所收敛,存款稳定性增强,存款定期化、短期化趋势明显。以天津D银行为例,截至2014年末,定期存款时点余额1036.05亿元,同比增加17.49%;日均定期存款971.07亿元,同比增加20.10%。而活期存款时点余额696.60亿元,同比下降9.64%;日均活期693.75亿元,同比仅增加2.28%。多家银行与货币市场基金合作,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和利率市场化趋势。股份制银行也普遍将同业客户的营销重心转向非银行客户,期限在一年以内。

二、天津市中小型商业银行负债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负债创新产品市场表现薄弱,客户认可度不高

随着监管政策的变化,中小型商业银行逐步获得更多在负债产品创新和定价方面的权力,较为突出的是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的发行和推广。同业存单自2013年12月首次发行以来,正逐渐成为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拓宽负债来源的重要渠道。截至2014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累计发行981期同业存单,发行规模10029亿元,实际认购9376亿元,认购率为93.5%。2015年6月2日,《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部分银行业存款类机构可以对外发行面向个人和企业的普通大额存单。大额存单的发行进一步提升银行资金来源中市场化资金占比,推动银行负债结构主动化。

然而,受发行人范围、需求群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同业存单还是大额可转让存单在天津市场表现一般,客户认可度不高。以某银行为例,该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同业存单1300多亿元,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个地区,而天津分行虽有销售权限,截至目前还没有机构实际认购。单位大额存单在全国销售量为104.45亿元,天津市场仅销售0.7亿元,销售占比仅为0.67%。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普遍薄弱,管理手段落后

天津市中小银行近年来在全面风险管理领域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流动性风险及其相关的金融市场风险方面进展较为薄弱。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策略方面,在具体的风险识别、计量及监控方面都还处在起步阶段或者说管理仍较为粗放,所设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不能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在天津市19家中资法人机构中,各行都较为重视日间流动性管理,能够将头寸管理纳入偏好体系,采取了下发操作规程、设置专人专岗、开展压力测试等一系列方法强化实时监测,搭建了风险缓释安排机制。但针对中长期流动性管理,各行主要采取指标监测的方法定期分析流动性水平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情况,管理模式具有一定局限性。除A银行建立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流动性压力测试、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以外,其他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制度处于在起草阶段,还未正式或尚未开展。如天津D银行正在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流动性风险从组织架构、识别计量、检查控制、系统报告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各项制度正在拟定过程中,还未正式发文。13家村镇银行普遍尚未开展流动性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只有个别银行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并开展过1-2次风险压力测试。

(三)客户管理存在漏洞,数据提取能力有待提高

同业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不规范的发展也是市场流动性紧张的重要原因。监管部门为此出台了多项政策,引导其回归业务本质,其中一项措施是规范同业银行账户管理。在调研中发现,部分银行在同业账户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上存在漏洞,也没有按照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天津某银行目前仍未建立起同业业务账户开立、使用及日常管理的内控制度。在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账户过程中,也没有落实提供有关要件的规定。

数据提取能力也是中小型商业客户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出台之后,中小型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是对存款账户的统计。一是对用军官证、护照等非居民身份证证件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之前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目前还不能用系统自动提取,无法识别全部账户信息。二是无法对客户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

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创新负债产品,加强营销管理,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利率市场化、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制度创新三者相辅相成。随着金融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小银行应加大研发力度,完善产品研发机制,不断创新负债产品,通过增加个性化、差异化产品增加客户粘性,稳固和扩大资金来源。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综合营销、专题营销、单项产品营销活动组织策划,充分运用智能银行,借助微信等公众平台,综合运用交叉销售、公私联动、上下联动等营销手段,提升客户综合贡献度。

(二)找准流动性管理的着力点,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要根据宏观环境的变化,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发展水平较高的银行可以参照国际监管机构关于流动性监管的最新标准,尝试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流动性监测指标,以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业务的快速发展。发展水平较低的银行也要确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审慎的风险偏好,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努力转变传统的经营方式、盈利模式。要尽快建立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要从董事会层面制定符合自身特征的、符合监管当局认可的流动性风险偏好与战略,设置专门的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强化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和分析,做好流动性压力测试。

第7篇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监管:风险

1 我国网上银行所面临的问题

网上银行是“三A”银行,能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服务,实现了金融服务的虚拟化和全天候[1]。网上银行指的是是指利用互联网为媒介的多种快捷简便方式登陆银行的账户,获取金融服务和产品,简化传统银行的手续和程序。

1.1 我国网上银行缺乏有效的、具体的监督管理机构

现在的我国网上银行由银监会、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及公安部四个部门组成。银监会是最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对于网上银行的新闻资讯由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公安部门监管。现有的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范围只是涉及了传统实体银行的监管,而对于实体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之外的证券、基金、保险等则出现了空缺。正如其他学者所指出的“网上银行业务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行业,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都对其有监管责任,遇到交叉业务,各司其职,常常造成重复监管,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而且阻碍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2]。”

1.2 我国网上银行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

由于网上银行的高风险性、虚拟性以及隐蔽性,政府对于网上银行不可能简单的规定一下,而是对其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律规定,其必定严于其他的一般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的六条原则比之前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了一些,但其还是比较笼统,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安全策略等,还是不具体,不利于进行监管,具体的实施也存在困难,如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测和业务监测,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何为“必要”“合格”,还是缺乏具体的操作可能性。

1.3 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金融机构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或者安全问题等与金融机构内部有密切关系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的责任。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原因给客户造成的具体损失和由于资金缺失造成的间接损失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是只赔付直接损失还是其它一切的损失并没有盖棺定论。并且法律责任的举证规则也没有规定,是应该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个人客户进行举证。再加上网上银行无纸化操作流程,举证的难度将会大大增强。在个人客户方面,故意地泄露自己的信息由客户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而过失地泄露个人隐私,损失该如何赔付。

2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相关建议

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定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具体法律,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传统银行业的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对于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具体统摄的意义,网上银行应该在传统银行的原则之下进行监督管理行为。至少应该在法律原则方面做出规定,以期为以后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提供原则性的指示和指导。意识的僵化将使一些监管措施难以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行,束缚和妨碍网上银行的发展[3]。

2.1 明确的划分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的主体和监管职责

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主体是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主要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主体的确定是决定其是否具有网上银行法律监管职责的名正言顺的执法权的行动主体。主体资格的缺乏,将会使得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举步维艰。

确定主体的资格,便需要进一步确定各个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责。监管职责的划分是保障权力制衡,提高实际的监管效率的重要条件。在职权划分的时候也必要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特点,不要盲目地学习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历史特色和现展需要的道路。在中国,由于网上银行起步较晚,在传统银行格局已经具体确定的情况下再加上网上银行这一新鲜事物,再加上网上银行的法律更新速度比较慢,导致实际和理论的脱节,不可片面的推行法律监管。网上银行的信息传递性迅捷和影响范围之广,使得我们必须重视网上银行的系统安全。网上银行比传统银行更容易受到突发性事件的影响,也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在正式职责划分的同时,也应特别重视对于网上银行突发性事态的应对。只有日常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和临时性、突发性的网上银行法律应对监管相互合作、相互发展、密切联系,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络金融业发展也不平衡,银行业、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要比保险业、信托业高出许多,这种结构上的不平衡,也会影响到网络金融业的稳定,也影响着网络银行更深、更广、健康地发展[4]。

2.2 健全我国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

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对网上银行未来发展做出细致规划[5]。现有的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的市场准入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到现有的或者未来的物质技术条件和未的业务范围,对网上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网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进行适当地审批和审查。具体的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各大商业银行进行合作,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和划定,对于新的金融产品进行合理地审批。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也应制定比一般的银行管理层更为严格的任职资格管理,这是由于网上银行的迅捷性和无纸化所决定的,应该谨慎处理。在安全性方面,应加快对网上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的研究,选择安全标准,设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网上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6]。

网上银行的市场退出制度也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网上银行的发展使得各个金融机构在业务和其他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进而影响到其他的相关金融机构和行业,其所造成的破坏作用令人生畏。因此,建立一整套的网上银行的预警机制、合理的退出条件,将网上银行的连锁影响降到最低。

2.3 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的具体法律责任

我国网上银行法律法规应该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原则进行立法,网上银行的无纸化、虚拟性,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更加困窘。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该更多的由网上银行来实施,网上银行的业务在银行方面有着必要的备份和记录,银行的举证相对于消费者更加容易。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具体的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内容和赔付方式、内容,或者可以做出参照其他法律来规制这种现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网上银行和消费者承担不同的过错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应主要到网上银行相关的刑事、行政责任,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统一和协调,以促进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动态平衡[7]。

参考文献

[1] 孙艳.网上银行法律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0):344.

[2] 朱睿.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探析[J].消费导刊,2009,(5): 35.

[3] 朱睿.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探析[J].消费导刊, 2010, (4).56.

[4] 孙潇.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探讨[J].改革与开放,2011,(2).18-20.

[5] 黄殊涵.网上银行支付法律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5,(12):3.

[6] 潘勇,邢燕.论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0(5).152.

第8篇

关键词:票据;审核;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093-02

一、当前中国票据审核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使用时违法违规。有的单位明知企业在非商品交易中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却使用商业汇票。有的单位明知商品交易在没有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情况下,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却故意使用商业汇票。有的单位保管票据的人员可能将本企业所拥有的应收票据私自用于其本人、亲属或其他企业的非法抵押,给本企业带来潜在经济风险。

2.设置账户时浑水摸鱼。有的单位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故意使应收票据的种类、签收日期、票面金额、承兑人、利率含糊不清。有的单位甚至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使得“应收票据”核算缺乏详细性,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3.票据填写不规范。执收单位在开具票据问题时有:涂改票据内容及金额;弃用复写纸直接在收据联填写;票据填写要素不全,故意将收费项目填写模糊,收费标准空缺,各种手法层出不穷,隐藏超范围、超标准及无项目收费,开具鸳鸯发票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乱纪问题。

4.票据核销不规范。为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财政部门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推行非税收缴系统与银行系统联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票款分离的管理制度,“以票管收”达到防止非税收入“跑、冒、滴、漏”的目的。通过银行代收非税收入所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银行办理征缴时自动核销,大大方便了票据的核销工作,又有利于收入的上缴,但是由于非税收缴系统智能化的不完善,大部分手工开具的票据包括事业性收费票据、土地专用收据、国有土地出让金票据、罚没票据等等,仍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手续。财政部门在票据核销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核销不及时。财政部门不及时清理各执收单位的票据结存量,导致有的执收单位长期不缴销,票据滞留于单位,收入不及时上缴;二是核销程序简单。票据缴销时,财政部门没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与缴存专户的非税收入票款进行核对,就办理了缴销手续。财政部门票据核销不及时,只销票数,不核金额,使得某些执收单位有机可乘,出现坐收坐支占用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问题。

5.票据监管乏力。财政部门重票据发放,轻票据监管,财政票据业务主管部门少有深入到乡镇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财政票据年检制度和财政票据月报表制度形同虚设。监督管理手段落后、乏力,致使出借出让财政票据、串用混用财政票据、利用票据乱收费、不按规定填写等等现象屡见不鲜。

二、加强票据审核与管理对策

1.了解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熟悉掌握有关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票据业务管理、授权授信的规定。可采取以下方法:调阅银行有关票据业务内部制度规定,与信贷部门、资金营运部门和财会部门、稽核部门相关人员座谈,全面了解其业务流程和有关授权授信、业务管理的规定;调阅近年来有关票据业务的外部检查和内部稽核报告,了解该行存在问题的类型及其整改情况等等。

2.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报销凭证所附票据除金融机构、保险、航空、铁路等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外,必须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发票一律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或印制章),并附有防伪标记;收费票据套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或印制章)。另外即使符合有关票据合法条件,但税务和财政部门已宣布作废的票据仍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3.审核凭证所附发票的行业性和版式。报销费用类别应与所附发票内容一致,发票开据内容应与所属行业一致,不能使用跨行业、跨种类票据;发票的版式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发票按行业分为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发票、餐饮服务行业发票、建筑装饰行业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发票、出口货物统一发票、沙石销售发票等等。发票按属性可分为特种和普通两种,日常报销发票以普通发票为多,普通发票按版式分为手写版、电脑版、卷筒式三种,其中手写版普通发票分填开式普通发票和剪裁式普通发票两种。

4.从报销发票本身的防伪性能来鉴别发票的真假。(1)借助紫光灯来鉴别发票的真假。正规发票的发票台头上方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这个“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采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制的,在紫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在大写金额一栏印有仿伪色条,在紫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2)根据票据本身的制作,鉴别其是否属国家正规特制票据。正规发票通过光线照射,里面会出现水印、不规则发明短光线、特制花纹等图案。假发票则通过光线照射没有这些防伪标记或者防伪标记模糊不清。(3)根据票据的印制特征进行鉴别。新版普通发票采用白色无碳复写印制,存根联采用专用无碳复写纸,国税发票复写后下联呈紫色,地税发票复写后下联呈黑色。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普通定额发票、刮奖式定额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正反面有明显菱形水印“sw”标记。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维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防伪水印纸,正反面有明显菱形水印“sw”标记。

5.票据审核注意事项。(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是否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否进行相应的处理。(2)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是否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是否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是否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进行相应的处理。(4)商业汇票到期,是否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6.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体系和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营业机构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针对银行会计工作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的业务特点和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特别是对易发生案件的重要岗位,实行岗位分工,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对记账员、复核员、同城票据交换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要实行定期检查、定期轮换、交流和强制休假制度;对重要岗位的不合格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并进行离任审计和严格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建立重要事项审批制度。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必须依据符合会计制度的有效凭证,不得接受不符合制度的任何指令,上级行授权处理的事项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制作内部记账凭证及错账冲正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加强暂收暂付款科目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核算范围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定期进行清查。建立账务核对制度。会计账务必须坚持“六相符”、即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及内外账核对相符,根据制度要求,对不同账务采取每日核对或定期核对的办法,账务不平要换人查找。要建立和完善外部对账制度、由事后监督人员定期按户核对,确保内外账核对相符。建立会计事后监督制度。各银行营业部门要设置事后监督岗位,对每日发生的会计业务于次日进行全面核查,会计主管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要加强重要岗位特别是易发生案件的环节重点监督,实行会计主管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凭证管理要做到专人领导、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领用和销毁,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办理。落实专人保管和账实分管制度,严格将保管和签发使用分开,对重要空白凭证按日进行表外科目核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管设施。

7.重视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系统风险。计算机技术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微机配置到网络化运行,加强安全管理愈来愈显得重要。要健全会计电算化系统岗位责任制,加强责任控制,把程序设计、系统日常管理、计算机操作、数据保管四个基本不相容的岗位分开;加强计算机系统操作控制,防止未经批准人员操作计算机,在操作中注意输入控制和输出控制,输入凭证必须经过审查并由两人输入检验,输出数据必须经过人工核对,由事后监督员对计算机打出的日结单与手工核算的日结单核对相符;认真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业务操作规定,加强口令、加密和权限管理。操作密码要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加强磁介质档案管理,每日业务要进行备份,磁介质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8.加强员工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在金融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我行必须拥有一支品质良好、训练有素的会计队伍,人的因素是决定因素。要对会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会计主管和人员的任职变动,必须经过认真审核。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对会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规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计算机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政治学习、岗位练兵、业务比赛等形式,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及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要根据业务发展和会计工作的需要,合理充实会计人员,才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9篇

关键词:网络银行;监管;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109―04

随着国际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银行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银行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WOT后,网络银行发展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显著提高,网络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网络银行业务具有交易行为的虚拟性、跨国性、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经营混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机率高、范围广、破坏性严重。我国目前有关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如有关网络银行交易纠纷的管辖、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的规定不够明确,关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定存在冲突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网络银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为有效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提供法制保障。

一、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银行的概念界定

何谓网络银行?目前国际社会对之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诠释,典型的有以下四种:第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其2000年的《电子银行集团活动白皮书》中,称网络银行为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零售业务、批发和大额业务是其服务的重要内容。该委员会2001年5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将网络银行业务进一步完善为: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业务”。①第二,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其1999年的《电子银行报告》中,称“网络银行是指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第三,美国对网络银行的定义是:“能使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装置进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账户并获取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系统。”②该定义比较明显地侧重于突出网络银行的业务功能。第四,我国银监会2006年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以商业银行为代表、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其所依靠的工具网络既包括开放型的公众网络,也包括专用网络。以上关于网络银行概念的界定尽管表述各异,但都指出了网络银行的实质特征,即网络银行是借助于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机构,它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进行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的新型银行。

(二)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

网络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由此产生高效益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潜在的风险。第一,相关法律不完善或相互冲突所导致的风险。网络银行产生时间虽然不长,其发展速度却无与伦比,业务量也超常增多,其业务经营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就造成了既有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完善。第二,网络银行自身的特性所导致的风险。首先,网络银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只要相关服务信息如账号、密码等输入正确,网络银行就完全按照机器指令进行交易而不辨别消费者的身份,这种类似于信用证单证相符即放行的机械操作中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其次,网络银行交易的瞬时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交易详情,从而增加了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的难度。最后,网络银行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而滥用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等。第三,由于网络银行主要依靠网络等信息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其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跨越国界的交易,所以网络银行不存在明显的国籍属性,而各国在立法上并不一致,国际上也尚未就网络银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有效的协议,这样就容易出现对网络银行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另外,银行在开展跨国业务时还面临着了解、熟悉、遵守和正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重要任务,这也加重了其法律风险。第四,网络银行业务系统具有开放性,从而存在着安全漏洞,加上当前网络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些为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金融犯罪不仅会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也使银行经济效益与声誉俱损。

(三)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完善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能够规范银行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交易行为,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能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力,从而预防潜在的犯罪;能对网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提升网络银行的交易效率及其信任度,并有利于防止网络银行滥用其垄断地位,促进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网络银行进行法律规制,也能够防范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国外规制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模式比较

(一)美国的分级分层规制模式

美国是网络银行业最发达的国家,其联邦和州一级监管机构都在各自监管范围内颁布了网络银行监管规则。“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一直实施审慎的宽松政策,一方面着力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网络银行的运行安全,另一方面将促进网络银行的持续快速发展作为立法原则。”③美国联邦先后颁布了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犹他州1995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犹他州电子签名法》,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指南》也为规范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监管方式上,美国对网络银行实行他律性监管与自律性监管相结合,履行他律性监管的机构主要是美国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R)、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自律性监管则主要依托网络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和技术标准来实现,其主要特点是被监管对象的自愿性。

(二)英国的全方位监管规则

欧洲对网络银行监管的策略与美国迥然不同。在欧洲中央银行的协调和要求下,欧盟众多成员国坚持了较为统一的监管思路,这使各国国内监管机构实施的具体措施日趋一致,成员国之间对接、协调监管力度加大。欧盟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④以英国为例,其网络银行监管大体上有四种形式:第一,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英格兰银行实施的监管。这两个机构不专门制定针对网络银行运作的法规,但要求网络银行必须遵守现行的对一般银行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消费信贷法、数据保护法、金融服务法等。第二,行业自律。英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银行必须加入银行家委员会、银行准则标准委员会、房屋贷款合规委员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且每年向上述组织提交年度报告,以便上述组织能有效监管网络银行的经营活动。第三,社会监管。作为独立的外部信用机构,社会性咨询公司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举足轻重,它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社会、公司和个人的信息资料(信用历史、消费习惯、地址、评级等)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向用户提供适当的服务,从而对网络银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第四,网络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网络银行的风险部主要负责制定银行整体风险政策、风险控制方案和手段,监控风险状况,协调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网络银行的合规部主要负责使银行的业务操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内部规定,并监督上述规范的贯彻和执行;网络银行内审部的职责侧重于财务领域的监管;网络银行的电脑操作程序也设计有风险控制功能。

(三)新加坡对网络银行的差异化指导

新加坡金融监管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政策相当灵活、富有弹性,不仅从技术和业务战略上进行监管并随之发生变化,而且有针对性地对个别银行进行指导。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于2000年7月出台了《网络银行管理监督办法》,该办法认为网络银行与传统的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并无太大不同,因此,网络银行应当也适于在对传统银行的规制框架(审慎监管框架)内运营。新加坡现行的审慎监管框架已经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银行业务模式和技术创新留下了较为充足的拓展空间,因此,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更加注重网络银行经营模式的差异化,针对某一银行的风险特征,要求该银行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或规避相关的风险。此外,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认为网络银行自身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其经营情况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和管理,尤其是纯网络银行新的经营方式可能会导致其面临更高的技术风险,因而其必须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指标度量制度来衡量和防范风险。新加坡银行风险监管中另外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了所有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义务,银行必须主动将其所进行的网上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公之于众。此外,新加坡于2003年6月了《网上银行业务技术风险管理指引》作为在线从事电子银行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守的准则和标准。

(四)我国香港地区对本地注册网络银行和外地注册网络银行的不同规定

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新特点,我国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HKMA)出台了《HKMA对虚拟银行的发照准则》(简称《准则》)、《网络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指引》等法律规范,其中《准则》对网络银行监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准则》规定了HKMA对申请颁发网络银行执照的评判标准:一般原则、适用于本地注册的网络银行的原则、适用于外地注册的网络银行的原则。⑤一般原则对网络银行的办公地点、网络安全级别、如何适用传统银行的审慎原则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适用于本地注册的虚拟银行的原则对本地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网络银行的股东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适用于外地注册的虚拟银行的原则详尽地规定了外国银行在香港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

(五)巴塞尔委员会对网络银行的典型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十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其电子银行工作组(EBG)的工作报告对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进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基于对近些年电子银行发展状况的经验总结,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制定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14条指导性原则,这些原则为世界各国的银行及银行监管者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极具借鉴意义的指南。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一系列用以指导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7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就是其中之一。该文件是对2001年制定的风险管理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其指导思想是提供“对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预期性的和指南性”的方法而不是“特殊的技术方面的解决方案或电子银行的相关标准”。该文件提出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董事会和管理层监控原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有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职责,其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实施相关政策和控制措施对银行安全控制流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审批,并对银行特殊的业务进行综合性、持续尽职的调查和监督。第二,安全控制原则。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运用交易认证方法,对网络银行消费者的身份和授权进行认证,确保电子银行交易的可靠性,确保在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设备方面已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了充分的职责划分,以及采取了适当措施保障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和信息中数据的完整性等。第三,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原则。该原则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建议。巴塞尔委员会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过程分为三个步骤: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风险、监控风险。评估风险中实际上包含了风险识别过程。风险被进行简单识别后经由特定的维度指标得以量化,量化后的具体数据使银行管理层能清楚了解到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其对银行的影响程度等,继而结合本行能够承受的风险容量,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控制、分担、化解和规避风险,并对该措施的实施过程和风险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完成此过程,风险评估才真正完成。许多国家都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步骤,并结合自身的国情,将上述原则和实施步骤予以本土化,制定出本国关于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三、我国对网络银行风险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实行“一级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履行对网络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协助银监会进行监管,银行的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由其他相关专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与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相悖的是,我国网络银行被允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其经营业务混合性的趋势越来越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手段根本无法适应网络银行快速发展的需要,以至于许多网络银行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

(一)法律规范整体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网络银行在网络环境中为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结算等电子服务,其虚拟性的特征使得其交易过程难以受到有关传统银行业务的法律规范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促进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开端,它“对网络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其他方面却只是作了纲要性的规定”⑥,如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认证条件,只有一些概括性、缺乏实际操作性的规定,对网络银行侵犯客户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作详细规定。从效力上讲,《办法》只是一部部门规章,其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具有局限性。《办法》已于2007年1月停止适用。以2005年《电子签名法》出台、2006年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为标志,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得以初步构建。但必须看到,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的立法仍处于框架构建的初级阶段,我国还没有颁布国家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制网络银行的《网络银行法》和《电子商务法》,银监会颁布的两部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次过低;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中也没有关于网络银行的规定。这些都不利于网络银行的有序发展和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我国亟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二)现有监管体制和手段滞后

我国在实践中确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分业监管的主体各司其职的监管模式,但当前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并不局限在一个业务版块内,只要通过网络,用户就可以获得存贷款、汇兑支付、有价证券买卖、购买各种保险等服务,这就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业务中出现介于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边际业务、中间业务,而分业监管模式对于这种边际业务、中间业务的监管日益乏力,从而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严重危害着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风险规制体系

如前所述,国际社会对如何有效监管网络银行以规避风险的发生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网络银行风险法律规制体系。具体可考虑以下四方面措施:

(一)构建多层次的网络银行法律制度

首先,网络银行虽具有特殊性,但其仍是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阶段,与传统银行并无本质属性的不同。因此,在立法层面上,较符合我国目前实际的做法是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成为指导我国网络银行开展业务和监管当局实施金融法制监管的基本依据,具体可在该法中增加网络银行的相关规定,明确网络银行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网络银行的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和监管不力的处罚措施等。其次,金融监管机构可针对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如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和监管重点,相应的指引规则或管理办法等,并随情况的变化予以及时调整。最后,由于网络银行经营的跨国性,对跨境提供网络银行服务中产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及其适用的法律,我国立法应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点上,仅有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二)加强对网络银行的全面监管

目前的网络银行业务早已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范围,买卖股票、债券、外汇、黄金、期货等均可以通过网络银行进行,这对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虽然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75条、81条、82条,我国银监会依法对网络银行业务享有监管、检查和安全监测的权力,但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使得仅靠银监会一个部门的监管已远远不够。鉴于此,第一,我国应充分认识到网络银行业务交叉的特性,对当前银行业分业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具体可借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确定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国际间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实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信息安全部门协同监管。第二,为杜绝监管重叠和监管盲区,我国要逐步建立功能监管型监管体制,根据金融业务的需要而非金融机构的设置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第三,我国应借鉴英国的做法,发挥行业协会和网络银行自身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网络银行内部风险预警控制体系,实现网络银行的自律性管理。

(三)构建网络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相对于传统银行业的服务方式,消费者在网络银行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无法通过观察银行柜台而在一定程度上监督银行的业务,经常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身的信息和隐私暴露给网络银行,并且在举证、合同签订和交易凭证的控制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此,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应制定保护网络银行消费者公平交易及其金融信息的法律规则,对网络银行施加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此外,从当前国际上对银行业的监管趋势来看,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各国加强监管的一个核心内容。建立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保护网络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约束和规范网络银行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全面。我国应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制定严格的网络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强化网络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责任,使其定期向社会经过审计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加强自身运营的透明度,以降低消费者的风险。

(四)加强对跨国网络银行的管理

网络银行的跨国业务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在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应实施与我国外汇制度、监管水平相适应的网络银行跨国业务管理,对开展跨国业务的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和业务风险防范能力进行严格评估,防范跨国金融犯罪,阻却银行业务系统风险。具体可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对本地注册的网络银行和外地注册的网络银行作不同规定的做法,在银监会监管文件中充分体现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与监管》和《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的原则和精神,使我国网络银行监管规则体系更趋科学合理。

注释

①Se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Risk Management Principles for Electronic Banking,BCBS No.82,May 2001,p5.

②Se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Internet Banking:Comptroller' Handbook,October1999,p1.

③李成、袁溥:《网络银行风险及其金融监管防范》,《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19页。

④张桐赫、史斐:《网络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实践》,《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81页。

⑤余素梅:《香港电子银行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第132页。

⑥杨小军:《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59页。

参考文献

[1]王云微,赵丽娜.网络银行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经营者管理,2009,(03).

[2]徐江平,宋俊.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J].河北金融,2008,(12).

[3]杜江等.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能动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

第10篇

1994年初,中国加大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银行结售汇制、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阶段性改革成果――顺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度评价。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又进行了新的改革,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

2.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为中、外资企业及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汇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本着这一原则,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努力抓了这样几项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是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1999年5月28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内容包括全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业务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探索,开办了“红色通道”、“首问负责制”、“免费咨询电话”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在个人因私用汇方面,也在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便捷宽松的方向发展。1994年个人出境旅游只能换购60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许中国境内居民从事B股投资,为国内持有外汇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3.完善外汇市场建设

1994年4月4日,设在上海的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运行,从此中国外汇市场由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新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卫星和地面通讯网络为媒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覆盖全国37个分中心的外汇交易联网系统。各交易中心主体是银行,各银行的交易员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结售汇头寸交易,为银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务,保证结售汇制度下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1996年12月2日,中国颁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机构、会员管理和交易行为等作出规定。1997年2月12日,中国又决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宣布取消外汇调剂业务,并相应关闭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中,使银行间外汇市场更加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4.积极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1981年,中国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国允许在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1990年,为配合浦东开发,中国批准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1992年,中国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7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总的来看,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较为缓慢。从1996年起,中国加快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国允许设在上海浦东、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同时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中国首次批准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迁址浦东并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12日,中国又宣布允许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6月,中国批准25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国批准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从地域范围上,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资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放宽人民币同业拆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规模;允许同一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由于中国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软环境建设,从而确保了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

5.建立健全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

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能够全面反映一国与世界经济交往状况及外汇供求状况,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是否正常、外汇储备与外债规模是否适度以及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具有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国开始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1997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2001年开始按半年期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国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宏观监测系统的加强和完善。

6.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96年底,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当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建国以来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600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47件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使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系统、规范,符合实际需要。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又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净化外汇环境、打击不法行为、鼓励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铺垫。这些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善资本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1997年7月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为了加强资本项目管理,保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国外汇管理当局颁布的重要政策法规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等,旨在区分经常项目收支,限制游资的流入,加强对借用外债的宏观调控和及时准确掌握中国外汇外债的统计监测数据。二类是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合法外汇资金需求的法规。1998年受各种利益驱动,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势头愈演愈烈,扰乱了国内金融秩序。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订颁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中国外汇秩序。三类是鼓励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法规。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处于低迷状态,对外筹资能力也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从1999年初到*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独立或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外汇通知》、《关于改善外汇担保项目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试行办法奖惩条例》等法规,支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保证中国国际收支稳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挡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从泰国开始,金融危机很快席卷马亚西亚、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沉重打击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考察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不难发现这与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过早开放资本项目不无关系。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为加快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放弃对资本项目的管理,造成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长驱直入,以证券资本、投资于房地产等形式,流进流出,投机造势,套汇套利。当国际形势出现动荡时,这种短期投机性资本便大量抽逃,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不景气的出口形势、大量银行呆、坏帐及居高不下的外债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终使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反观中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却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取得了先手。这固然与中国良好的经济金融形势有关,但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未雨绸缪,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外汇工作方针,将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挡在国门之外,使其无隙可趁。同时,中国工农业发展势头良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外汇储备充足、外债适中并结构合理,使人民币汇率一直保持稳定。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成功化解危机冲击,并在危机期间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促进周边国家经济的复苏,普遍给予了充分肯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份总结性报告中指出:“正是因为中国在危机中采取的负责任的宏观经济政策,加之充实的外汇储备、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对资本帐户自由化采取谨慎的态度和继续推进改革的措施,才使中国比较顺利地渡过了本次亚洲金融危机。”

2.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和外商投资与个人对外交流、投资B股的积极性

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采取措施,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营造宽松的外汇环境,对扩大中、外资企业出口和个人对外交流及投资B股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中、外资企业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规避汇率风险的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数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增加外汇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务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资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使近几年中国出口创汇形势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统计,1997年至*年,中国外贸出口额分别为:1827.0亿美元、1838.0亿美元、1949.0亿美元和2492.12亿美元,其中每年约有35%―45%的出口额为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从外商投资方面看,近几年形势基本稳定。外商并没有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影响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和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1997年至*年,中国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分别为452.57亿美元、454.63亿美元、403.19亿美元和427.98亿美元。从个人对外交流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外汇数额,使得近几年中国居民出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从个人投资B股方面看,尽管中国向境内居民开放B股交易时间较短(2001年初开放),但从目前形势看,从事B股交易者十分踊跃。据证券部门有关专家根据B股流通市值(约60亿美元―80亿美元)估计,当前个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汇资金约达100亿美元左右。现在中国居民的外汇存款已达770亿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广阔。

3.保证了人民币汇率的统一和国家宏观调控

近几年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汇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到银行结售汇体系中后,彻底统一了人民币汇率,人民币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价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外企业的经营和进一步利用外资,同时也使中国在汇率方面比较符合国际规范。二是有效保证了外汇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统一的中国外汇市场,外汇资金可以在不同地区和银行之间合理流动,可以及时解决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出现的外汇头寸的不平衡。据统计,在1998年12月取消外汇调剂中心后的1999、*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共成交600多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外汇市场的彻底统一,使外汇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中央银行可以在外汇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平抑汇价,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4.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

在中国长期的“入世”谈判中,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是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一国若想参加该组织,除了在工业、农业、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向组织内的成员国敞开大门和作出减让外,而且在金融、保险、运输、通讯等服务业方面也要向该组织的成员国开放。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为了配合“人世”谈判,积极采取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开放,不断放宽外资银行设置的标准、地域及业务范围,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使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金融开放的进程基本满意。据统计,从1996年到*年,中国新批外资银行机构达70余家,相当于前15年引进外资银行机构总量(132家)的1/2。

5.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摒弃了依赖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数据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体申报制,将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逐步申报与定期申报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了行业统计的弊端,从而保证了中国国际收支数据的质量。特别是1997年在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机构对外资产及损益、汇兑等四项申报内容后,使得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国境内所发生的一切外汇收支。进一步讲,从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产品框架看,它不仅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而且为日后编制国际投资头寸表创造了条件;它不仅能编制按部门、行业、企业属性、交易国别、币种等分类进行划分的补充表格,而且能为现有的结售汇统计、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外债统计等提供重要的核对及必要的信息。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完善,其监测、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渐显现。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密切注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走势和爆发危机国家、地区等情况,一方面通过国际收支申报体系认真分析和研究中国经常帐户收支、资本和金融帐户收支、外债情况、外汇储备变化等情况,准确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政府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为政府制定预防和化解亚洲金融危机的措施服务。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网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可见,在亚洲金融危机最严重的这二年中,中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分别获得了416。88亿美元和466.13亿美元的货物贸易顺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452.57亿美元和454.63亿美元,外债余额分别为1309.6亿美元和1460.4亿美元,没有超过国际警戒线(20%),外汇储备余额分别为1399亿美元和1450亿美元。可以说,中国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之所以处乱不惊,应对措施得当,与新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提供的准确、真实的信息数据密切相关。它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管理、打击逃汇、骗汇、非法买卖外汇及鼓励出口、利用外资的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同时也为外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1998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其他部委制定出台的《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为例,就起到了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形势变化导致市场预期转变,资本流出的动机增强,黑市上美元兑人民币汇价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出于走私、骗税等目的,想方设法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使中国外汇收支形势变得趋紧。1998年1―7月,中国外贸顺差27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24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仅增加7亿美元,“外贸顺差外汇不顺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整体经济的安全运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骗购外汇增加,又进一步加剧了非法走私活动的蔓延,干扰了国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不良形势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打击骗汇、逃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法规,一方面依法会同有关部委对进口付汇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多种手法的骗汇行为进行了追查,期间共查出假报关单13800多份,涉及骗汇金额高达110亿美元。实践证明,通过上述法规和措施,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骗汇、逃汇、套汇及非法买卖外汇的势头,维护了中国外汇收支的稳定。1998年下半年中国外汇储备开始恢复正常增长,1999年全年增加了97亿美元,到*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达到1655.74亿美元,从基本面上保证了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2001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世贸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虽然汇兑制度不直接在WTO协议之内,但加入WTO事实上会产生部分资本项目的开放,也会强化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成熟的时候,一国货币不可自由兑换是难以适应的。因此,中国今后的外汇管理方针应该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借鉴工业化国家和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开放资本项目应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策略,大致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1)在长期资本流动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包括外商来华投资和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然后逐步放松对证券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汇兑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宽,而带有衍生产品性质的交易应当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资本流动方面,对贸易融资可以较早地解除限制,对于短期资本交易应最后解除限制。(3)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如自然人、企业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然人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流量相对有限,可以先放松对他们的汇兑限制,最后解除对银行、投资基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汇兑限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融人世界经济的最重要标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他配套改革必须加紧进行,如加快人民币汇率机制建设,形成合理汇率;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发挥利率调节资本流动的作用;增强中央银行监管和调控能力,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和抑制资本流动风险;加快中国工农业改革,保持良好的国民经济运行氛围等等。

2.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汇制,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人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此种银行结汇机制显然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因此,中国今后进一步构建宽松外汇环境的重点应该放在逐步实行意愿结汇制方面。目前中国可以选择比例结汇的意愿结售汇制改革方式。其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个结汇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据外汇储备量的增减进行调节,结汇比例越低,则意愿结汇程度越高。第二层次,外汇银行根据国家公布的结汇比列,对国内企业的每一笔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进行按比列结汇。第三层次,批准所有企业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帐户内外汇可以用于进口支付、临时结汇、进入外汇市场,或进行外汇远期买卖、期权交易等规避汇率风险操作。中国取消银行强制性结汇制,代之以比例结汇的意愿结汇制,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平等竞争,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存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合理完善。当然,今后随着中国宏观调控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结汇比例的不断提高,中国结汇制度将会最终过渡到意愿结汇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中国外汇市场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建设,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外汇市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客观地看,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外汇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是:在交易性质上,中国外汇市场还只是一个与现行外贸外汇体制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的市场,并非具有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从市场公平上看,现行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供求关系扭曲的市场(这主要是指强制性的银行结汇制);从交易内容和品种上看,单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从市场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场,而非现代无形市场形态;从对外交流上看,与国际外?亡市场基本隔离。由于现阶段中国外汇市场存在上述种种不足,结果导致许多负面问题,如难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币汇率,中央银行经常被动人市干预、敞口收购溢出外汇,不利于提高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质上实现向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转变,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以外汇银行、企业为市场交易主体,实行竞价交易,中央银行退出交易主置。二是取消强制性银行结汇制,为企业真正参与市场交易扫清障碍。三是丰富外汇交易内容和品种,开办欧元等币种买卖,满足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外汇资产多币种构成的需求。另外,可根据国际市场惯例和中国企业与银行规避汇率风险的实际需要,开办远期外汇交易。四是完善中央银行市场干预机制,在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中,应尽量减少对人民币汇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许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自由浮动。为避免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中央银行可通过建立双向平准基金的办法,针对人民币对美元的短期汇率,在外汇市场进行间接调控,从而使人民币汇率稳定在目标区范围内。五是推进市场的无形化建设,尽快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要不断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研究国际电子经纪的发展,使中国的外汇交易系统与国际接轨,更符合国际外汇市场的规则,并与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著名的国际外汇市场建立伙伴关系,推动中国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

4.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金融开放将呈现全方位态势。按照中国与WTO成员国达成的协议,在今后的5年内,中国将向外国金融业开放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在银行业方面,协议明确规定,“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同时取消地区和客户限制。”因此,从外汇管理角度考虑,目前必须加快研究开放银行业的问题。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并简化审批手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申办外资银行或分行,须在提交设立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在华最低注册资本要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另外申请手续繁琐、批复时间较长,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国银行来华申办银行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中国引进外资银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国应适当降低外国银行的资产要求,并简化申办手续,限期内批复。二是尽快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2001年11月13日,中国宣布在今后4年内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个城市的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5年后全部放开。在服务对象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5年后允许其提供零售业务。因此,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应该按照国家的承诺,尽快贯彻落实,认真布署实施,按照人民币企业存款业务――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开放顺序,尽快向在华的所有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让中、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业务竞争,共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三是努力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投人和人才培养,建立和健全监管法规体系,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质量,维护中国金融安全。

5.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

目前中国已经实现了国际收支数据采集处理的电子化和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国际收支数据正在发挥对宏观经济决策的基础信息作用。展望未来,国际收支体系必将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加入WTO而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将国际收支申报体系与银行和交易主体的交易过程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未来的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改革:一是加强国际收支的分析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国际收支系统由以结售汇为主向以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相结合的模式过渡,进一步提高和发挥其预警功能作用。二是实现国际收支与汇率合理水平的分析,努力探索将国际收支信息用来做模型分析以确定合理的汇率水平的新路子,促进汇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三是实现国际收支与相关统计间的有机联系,使各项外汇统计相互印证核对,确保经济信息的准确无误,提高中国宏观经济决策水平。四是实现国际收支信息的规范披露。国际上已对信息披露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标准,中国应当按照国际标准,逐步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质量及客观性,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对信息的要求,保证中国宏观决策和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有可靠的信息基础。

第11篇

碳金融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浅层次的理解“低碳经济”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但实质是能源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全新变革,是从化石燃料为特征的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文明的又一次巨大进步。它代表了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第五波改变世界经济的浪潮—“低碳经济”—正逐步兴起。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全世界若走向低碳,最终经济受益将会是每年2.5万亿美元。气候变化形成的挑战,一方面需要全球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给商业和金融领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传统金融理论和实践已无法应对低碳经济时代的要求,有必要进行金融创新,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在这方面,国外进行了初步研究和大量实践,尤其是在碳金融方面的实践最为突出。国外成熟碳金融市场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有效机制,而且己经建立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相比之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落后,在国内还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但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有关发展我国碳金融方面的研究大部分都只关注于全球现有碳金融发展框架下的CDM领域,而本论文旨在通过分析欧美成熟碳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进而结合我国国情,从更加全面的角度研究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的途径。拟研究建立的碳金融市场,不仅仅是简单对于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的复制,更重要的是考虑如果更有效、更公平联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碳金融;不仅可以促进现阶段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碳金融的发展,作为中国承担碳减排义务之前促进中国碳金融发展的过渡机制,更重要的是从长远角度,在后京都时代,此碳金融市场不仅成为碳交易争夺定价权的关键所在,而且面对2012年后我国可能要面临的减排的压力,中国也迫切需要建立这样一个完善的碳金融市场,减轻我国的减排压力,增强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其中,拟建立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有望成为可以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相抗衡的全球性碳交易市场,作为我国碳金融发展基础的碳交易市场将推动中国整个碳金融领域的发展,为碳金融的各参与方提供可观的利润增长点,也将促进中国快速适应未来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将适应成本减到最低,同时获得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巨大经济、社会收益。

2碳金融的理论基础

碳金融起源于一项国际协议,是一种促进有效减排温室气体的经济手段的应用。从经济角度来看,碳金融是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因此碳减排金融手段的理论基础同于环境保护金融手段的理论基础。

2.1环境金融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环境金融”的定义可以理解为金融业在经济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环境破坏的治理,体现环保意识,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其金融杠杆职能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从而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体分析,它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第一,从环境与金融的关系入手,重新审视金融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将环保理念引入金融,改变过去重数量轻质量、高消耗低产出、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金融增长方式,寻求有利于降低消耗、节约资源、改善环境、增加效益的新型金融发展模式:第二,将环保理念贯穿于产业发展,为环保产业提供配套的金融支持,促进环保产业优质快

速发展。

环境金融、绿色金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学术研究和发展的新领域,并且取得了肯定的成果,这为21世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与竞争的制高点。比如P~。ren(2007)、sanjeevBansal(2006)等的研究。国内近年来也对环境金融进行了相应研究。环境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扩展和延伸,是现在金融发展的一个新兴领域和重要趋势。从金融活动过程来看,环境金融和传统金融是一致的。然而环境金融更注重强调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人类社会的长期利益及长远发展,是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发展,它把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协调起来,减轻传统金融业负面效应的同时促进经济科学健康发展。

2.2金融支持环境手段的研究与发展

在环境保护金融手段研究及运用上,理论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与探讨,并获得了一些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从上世纪80年代,国内学术领域开始对环境保护金融手段进行研究,历史比较短,主要是对国外较为成熟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吸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与改进。总体来说,我国在环境保护相关的金融支持模式上的研究上有了一定进展,金融手段运用不断创新,融资渠道得到拓宽,在加上出台了一些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2.1提出绿色信贷的概念,并对其意义与运用进行了广泛探索

所谓“绿色信贷”就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对于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促进发展,同时对于传统的高污染、高消耗企业施行差别利率限制其发展的经济措施。绿色信贷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运用金融杠杆推动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与环境保护理念,对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支持;而高污染、高消耗项目的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并进行贷款额度限制,限制其发展。

2.2.2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建立相关基金解决

环保事业资金不足

利用资本市场,拓展环境保护项目的融资渠道。通过设立生态环境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类似的专项基金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同时这些专项基金可以为相关企业与机构提供担保来获得银行贷款、设备租赁等融资来源;鼓励环保企业上市场融资,相应降低相关企业的入市门槛,这一融资渠道其实已经受到市场的认可,我们可以从近期环境概念股受到资金追捧验证到这种融资渠道的市场可行性;此外,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国债为国家的重要环保项目进行筹资建设,环保企业也可以通过发现企业债来增加融资渠道;最后,建立绿色证券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已经推出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审核其环保事项,环保不过关,不能上市或再融资。

2.2.3对资产证券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BOT融资方式等进行了研究

探讨,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资产证券化融资(ABs),在我国也已开始了试点。环保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与发展这一新型融资手段;另外,彩票和环保基金也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运用。实行绿色保险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己与保监会建立合作机制,准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环境危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联合开展试点,共同推进环境风险责任的强制保险立法。此外,采用BOT方式进行环保融资,己取得了较大成功。

2.3环境金融对于碳金融的启示

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金融机构不仅自己要在日常运行中要环境友好,还应承担起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等功能来更广泛的影响其它行为主体的责任。这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流共识。以此为契机,全球众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开始利用金融力量致力于解决以地球温暖化为首的各种环境问题。“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以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碳金融作为环境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环境金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都可以大胆尝试运用于碳减排的金融服务业务。绿色信贷可以发展银行业支持碳减排业务,生态基金的提出为碳基金的建立提供示范效应,应对中小企业污染防止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也可以运用于中小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方面,而政府方面的信贷或是税费支持更是可以为碳减排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我国碳金融已经在上述几个方面做出了很多让人欣喜的成绩,但由于碳金融属于环境金融的特殊领域,在国际上不仅己经形成几乎囊括所以国家的国际公约为其发展提供制度保证,而且也形成了国际的碳减排交易市场,吸引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国外成熟碳金融市场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有效机制,而且已经建立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相比之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落后,在国内还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因此,我国碳金融要得到真正的发展,不仅需要已经发展的环境金融手段的尝试运用,而且还需要随国际大势,建立自己的碳金融市场,此市场联系国际国内,此市场使我国金融机构分享世界碳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巨大商机。

3碳金融发展现状

环境问题己经提到21世纪乃至更长时期人类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日程之上。与此同时,与应对全球气候逐渐变暖而直接相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arbonfinance)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给各国的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发展商机。目前,“碳金融”在国际金融界中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狭义来讲,碳金融也可以叫碳融资,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广义来讲,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以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本文所研究的碳金融为广义所界定的金融创新业务。在碳金融领域,发达国家己经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实践,而我国则刚刚起步。

3.1碳金融的起源

碳金融起源于人类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关注。为应对全球变暖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1994年3月正式生效,在当时己经受到186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正式批准文件。公约将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一定的安全水平确定为公约实施的“最终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所有国家都应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即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构成的“附件I国家”和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非附件工国家”。①公约依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业化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因为发达国家以22%的世界人口占比,却排放66%的世界温室其他排放。为落实公约,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此法规目的在于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来缓解或抑制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38个工业化国家的限排义务,即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附件工国家”中的这38个工业化国家要控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2%;而这段时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此外,《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开创性突破,是建立市场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合作机制”。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以及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事实,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在温室气体减排活动成本最低的地方安排减排活动。按照这一原理,《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工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JI(联合履行机制)以及CDM(清洁发展机制)。I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剩余的排放配额;Jl(联合履行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从其在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得减排信用,用于抵消其减排义务;CDM(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消其减排义务。可以看出,其中CDM其实就是JI(联合履行机制)在发达国家的运作模式复制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是唯一在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工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这是一个既能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又能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机制。②

碳金融可以说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应运而生。利用《京都议定书》的这些合作机制,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以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可以选择在世界任何成本更低的地方实施减排活动,获得减排信用,用于完成其减排义务。承担法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对于其超标的排放需要经济补偿,否则就会得到经济惩罚,这就为“出钱购买”排放权提供可能性。而具有超额完成排放标准的国家又有出卖额外排放权的利益驱动。由此形成温室气体减排量国际间贸易的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由此可以通过全球配置减排项目来刺激国际投资,从而为实现各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实施措施。笼统地说,“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以金融交易活动以及这些金融活动的衍生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已经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碳物质就是指清洁发展机制规定的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它们可以运用上述机制进行投资、投机或者买卖交易,所筹得的资金反过来又可用来投资于旨在减少COZ等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在客观的经济价值后面还蕴藏着巨大的金融商机。③

3.2国际“碳金融”发展现状

确定《京都议定书》以来,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而直接联系的创新金融—碳金融(CarbonFinance)迅速兴起并发展起来,给各国的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

3.2.1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在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工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在用以帮助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义务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方提供了一种新型融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及转让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碳汇)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项目,所获得的经验证的碳信用指标,可以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所承担的减排义务。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通过CDM机制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在获得发达国家为实现节能减排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援助的同时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近年来CDM项目操作方法的成熟以及相关国际法规对其实施模式的相应调整,现在CDM的交易模式更加灵活化与多样化。CDM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甲烷避免、燃料转换、氢氟碳化物减排、工业废气利用、动物废弃物管理、工业污水回收、造林等领域。CDM的交易模式主要有单边、双边、多边及混合等四种模式。所谓单边CDM模式是由东道国自行投资的CDM项目,减排碳信用全由东道国获得,并将其减排量交易或储存。双边CDM模式,由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或减排技术援助完成CDM项目开发,来满足投资过的需求,项目成果根据双方投入项目比例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配。多边CDM模式与双边CDM模式最大区别在于如世界银行、区域银行或私人企业等经纪人的介入,此模式中因存在中介机构提供的监督协商服务,从而可以避免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发生单独谈判所面临的风险。混合模式综合单边、双边及多边几种模式的可取之处,投资者可能是东道国、国际组织、私人财团法人、多边开发银行以及其他团体等。对应于多种CDM交易模式存在多种融资方式,主要有远期购买方式、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订金一CERs购买协议、国际基金、期货、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有关具体操作过程下文会展开说明。总之,不同的融资方式使得CDM各参与主体承担不同程度的项目风险。④CDM机制之所以能够成为新型的融资渠道,就在于它存在并储蓄了一个现实的买方市场。根据估算,目前这个买方市场的规模在2012年前有125亿到250亿美元左右,主要由世界银行、荷兰、日本、瑞士、芬兰、加拿大、英国、德国、丹麦和意大利等国的七类买家组成,这七类买家又可以具体归类为:第一类买家是政府多边基金,主要由世界银行牵头进行;第二类是政府基金,包括荷兰政府CERs购买计划(CERUPT)、芬兰CDM汀1先驱项目、苏黎世国际气候投资CDM计划、奥地利JnCDM购买计划和意大利CDM基金;第三类是通过多边组织的买家,如世界银行的荷兰清洁发展机构(7000万欧元),IFC(荷兰碳机构,4400万欧元);第四类是通过商业银行机构进行交易的买家;第五类是通过签订双边交易备忘录的买家之间,如荷兰政府和玻利维亚、哥伦比亚之间,加拿大政府和哥伦比亚、智利之间,丹麦CDM部长和洪都拉斯、马来西亚之间签订的双边交易备忘录就属此类;第六类是欧盟内部交易体制(EU一ETS)交易,满足欧盟交易体制的减排承诺的双边协议;第七类是CERs的中间商。⑥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00亿美元的投资通过cDM渠道资助发展中国家。另外,私营企业的介入是一个重大突破,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和贸易公司对CER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投融资非常感兴趣。在这个特殊的金融市场上,风险管理也参与进来并变得更加专业化。

3.2.2“碳交易”市场机制的设立。⑥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的实践一直以来都收效甚微,而控制温室气体(GHG)排放则为实践市场机制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创造了一个突破口。市场机制在环境领域最典型的应用就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领域,则是GHG的排放权交易。COZ是最常见的一种温室气体,并且目前统一将对其他温室气体的计量都换算成COZ当量,因此在GHG减排方案中,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也俗称为“碳市场”。

目前碳交易大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基于配额的交易是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统一制定并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规定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规定下的欧盟配额(EUAs)。而基于项目的交易则是买家向可证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标准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R五)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其他比较有影响的还包括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和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亚洲一些地区和国家也开始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共同联合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2008年年初香港交易所开始推动的碳排放结构性商品交易。随着越来越多市场的兴起,国际碳金融交易迅速发展。自10年前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金融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据统计,2006年全球碳交易量为17.45亿吨,交易值312.35亿美元,2007年交易量达29.83亿吨,交易值倍增到640.35亿美元,而到2009年仅CDM市场就超过1600亿美元,预计志2020年,交易市值可望达到2兆欧元(约3.12兆美元)的规模。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给各国的企业特别是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如今,很多知名金融机构活跃在这些市场上,包括uBS、MorganStanley、巴克利 (Bardayscanital)、荷兰银行(ABNAMRo)以及高盛(GoldmanSachs)等跨国金融集团。

3.2.3碳基金的建立

基金指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基金是“一支一收”式的运作模式,即基金的使用具有一次性和专项性的特征。根据设立的用途和目的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公益性基金和商业性基金,前者通常是指由政府或民间发起的一种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后者则具有营利目的⑦。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是为了推进国际碳交易活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实施的以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强碳吸收汇为目的的项目而专门设立的融资渠道,碳基金具有基金专项用途的基本特征。目前国际上的碳基金的发起人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私营机构。

许多国家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开发创新业务,建立碳基金。世界银行目前是最大的CDM买主风险投资机构的传统投资方向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新工艺和新材料领域,但是新的动向表明向碳金融这一领域的开发已经成为风险投资或国际机构投资者的新目标。因为存在大量极具发展潜力的碳交易市场和相关金融需求,国际投资银行也非常看好碳金融这一潜力巨大的“蓝海”市场。据统计,国际上的碳基金目前已达到5S只以上,规模超过100亿美元。下面就目前国际市场上具有影

响力的各类碳基金做简单概述。⑧

3.2.3.1亚太碳基金(APCF)

APCF是一个碳市场信托基金,以推进亚太地区清洁能源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6年11月22日宣布批准建立。可为清洁能源项目提供“预先支付”的支持⑨

3.2.3.2英国碳基金

英国碳基金成立于2001年,是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目的是支持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寻求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途径。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税(CCL)是2001年4月旧开始实施的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其中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的一种能源使用税。每年大约有6600万英镑的气候变化税提供给碳基金管理使用。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3个方面,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低碳技术,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

3.2.3.3意大利碳基金

意大利碳基金于2004年3月启动,由意大利政府出资吸引公共和私人部门投资,并由世界银行负责管理和运行的信托基金,主要涉及能源服务、煤层甲烷收集、填埋气体、农业垃圾发电、气体燃烧等项目。

3.2.3.4日本碳基金

此基金于2004年11月启动,由日本主要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贷款机构旧本国际协力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出资建立。总额约1亿美元,用于购买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废物处置与循环利用、燃料转换、化工等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德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的运作相似,也是由本国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出资建立。

3.2.3.5德国碳基金

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相似,都是由本国投资银行、政府和企业出资建立的,如德国复兴银行碳基金是为德国和欧洲有意购买交易证书企业提供的一种服务工具,基金总规模为7000万欧元,其中德国复兴银行出资1000万欧元,德国政府出资800万欧元。

3.2.3.6欧洲碳基金

这是一个于2005年4月启动,由2家欧洲著名银行(法国信托银行和比利时/荷兰富通银行)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集合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能力,目前己经成功向多家著名财务投资机构募集约1.43亿欧元。该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帮助减缓全球变暖。⑩

3.2.4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普遍也是交成熟的业务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在此业务基础上再发展与创新其他的业务,主要包括从碳交易中介服务发展到碳融创新业务方面发展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有英国标准银行与荷兰银行,他们自身并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英国标准银行参与CDM项目,其对减排量的需求主要包括三种交易途径:一是交给委托人,此委托人包括终端消费者与贸易商;二是转卖给其他的贸易商;三是自己作为最终买家持有,用于现金流是来自碳信用所需要的风险管理。在荷兰银行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作为交易商从事碳交易业务。荷兰银行已碳交易领域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全球广泛的客户基础,为碳交易提供服务,为各方牵线搭桥,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并利用其在交易业务增长和交易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荷兰银行又做起了碳信用的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二是开发有关碳减排概念的理财产品。荷兰银行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的研究,发现近年来开展碳减排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综合股市指数,于是选择并设计了以这些公司为样本股的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前不久,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为日本金融机构(JCF)参与并购买65万吨CER相关项目提供贷款,同时三菱重工(MHI)则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此外,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还参与创建碳基金,向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承诺1.8亿美元。可见,作为一项既履行国际责任同时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碳金融业也会迅速发展。国际性的商业银行正在抢占碳金融市场份额,并寻找发展商机。

3.2.5碳减排期货与期权市场

《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信用之类的环保衍生品逐渐成为机构投资者热衷的新兴投资品。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成熟,其能够保证碳交易价格的公开透明,还可以同时进行现货和期货的交易,这对于属于远期交易的碳信用交易类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期权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己经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将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Exchange”,上市投资产品包括环保期货、期货、互换(swaP)合约。这些创新投资品将广泛涉及各类环保市场,包括碳排放物以及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尝试用市场机制促进解决全球性的环保问题。其初始交易品种,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发放的碳排放额度(EUAs)、清洁发展机制(CDM)发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过美国Green--e认证发放的可再生能源许可额度(RECs)。此外,于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的NYMEX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又一新交易所,2009年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还有欧洲气候交易所也是全球主要的减排量交易所之一。该交易所在2008年第一季度引入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推出涉及碳减排权的期货产品,为全世界的买家提供了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3.3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31日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由此碳金融正式进入中国

3.3.1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参与发展清洁发展机制潜力很大。研究显示,中国将在未来的CDM市场中占40%一60%的份额。通过参与该机制引进外资与节能减排技术能够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同时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在碳交易市场出售CERs (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弥补其实施碳减排所增加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对国内从事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机构来说,多了一个融资和技术改造的途径。

国际上知名的“点碳(PoiniCarbon)”机构通过对CDM项目东道国进行考察与研究排名并定期更新。中国由于不断增大的注册项目基数和潜在的巨大CDM市场以及日渐健全的国内申报审批体制,近期连续高居CDM东道国吸引力排名榜首。排名主要根据以下指标:第一,包括审批CDM项目政策框架和政府态度的东道国的CDM体制;第二,包括政治稳定、对投资者的友好程度、资本和服务市场等的投资环境;第三,潜在的CDM项目以及已批准的CDM项目数量等。

2004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10月12日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有了明确并且相对规范的政策机制支持,附于了国内相关企业和国际买家更加稳定的回报承诺。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日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CDM项目,各省市各部门也纷纷举办有关CDM机制的研讨会和培训,积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参与能力建设。在国内,截止到2007年4月2日,我国共有383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这些项目潜在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对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截至到2007年4月12日,中国已经有76个项目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执行理事会(EB)正式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排在所有东道国的首位,预计的年平均减排量为61,717,664tCO2。目前,中国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开发、甲烷回收、HFC一23分解等领域。

在中国,一系列的CDM能力实践活动加深了我国CDM市场相关人员对CDM市场的认识,越来越多的项目成功开发并注册,使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使得一大批本来实施起来很困难的清洁能源项目得以实施,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CDM市场上,风险与机遇同在。国际CDM市场在变化,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有关规则在变化,我国CDM的市场与我国国情也在变化。所有的这些变化都使得我国CDM市场充满了挑战与风险,尤其是随着2012年的迫近,如何去面对和迎接这些挑战与风险,化风险为机遇,是每一个从事CDM项目的人士所要面对与思考的问题。

3.3.2碳交易市场在我国的发展

3.3.2.1碳交易活动的“三个角度的认识”

从实体经济的角度认识,碳交易是实体经济中的排放企业根据其各自的排放成本将其碳排放权进行交易。不同企业的排放量与减排成本不同,持有较多排放权的企业以将多余的指标出售给排放权不足的企业,排放成本高的企业可以向排放成本低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碳排放权可以同一般的商品一样在排放企业间交易;由此,碳交易把原本一直处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

从经济流动性的角度认识,碳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以下的一种或几种:实物交易如提供减排技术、现金、等价物、债券或认股权证等。

从虚拟经济的角度认识,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基于碳排放权的创新投资产品,如保险产品、结构性产品以及衍生产品等来获得更多、更可持续的利润以及为防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相关风险管理;在碳排放权市场,金融资本的介入,使碳排放权不再是简单的商品;碳排放权逐渐成为一种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其价格越来越依赖于金融市场。

3.3.2.2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全球对“气候危机”的不断关注,有关碳排放权己经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的又一新的价值取向,未来碳可能会超越石油,而碳交易市场也将成为全球第一市场。《京都议定书》为碳交易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它不仅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更从市场角度,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体系,“碳减排”技术及其产品即将成为重要的国际战略资产和资源。金融危机前,国内碳交易价格在n欧元/吨左右,在欧洲碳交易一级市场为16、18欧元/吨,二级市场为22、25欧元/吨,丰厚的收益催生出大量中介公司,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都在积极发展创新旗下的碳交易业务并增设碳基金。

在我国,目前正处于的阶段是大规模碳排放交易的预备期。预备期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金争夺资源,无论是水资源、石油、煤炭,都在资金跑马圈地之列,而后是紧接着资源品价格将坚定上涨。第二个阶段是进入投资新能源高峰期,全球资金将像追逐互联网概念一样追逐新能源概念,这一点也得到现实市场的验证;过了预备期就是成熟阶段,是新能源商业运用阶段,届时碳货币将是全球主要储备货币之外的最重要货币。应对这一趋势,中国政府己经做出努力培育交易市场,进行小规模的交易试点。2008年,即1958年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筹办正式启动的后20年,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等城市相继成立环境交易所。不过与证券交易相比,这次中国环境交易市场的起步只比西方落后了5年。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环境交易所现在主要业务是二氧化硫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以及节能环保技术交易。虽然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以及碳排放权供应国,不过中国目前还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碳交易”于中国环交所的交易中还不是主要业务。

第一,北京环境交易所

中国最大的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就宣布其主要业务将发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易、碳交易指标交易以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节能减排的环保方面的问题。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于2009年6月18日与全球最大碳交易所一一欧洲的BlueNext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届时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上,这是碳交易的中国卖家第一次直接面向全球公开。

第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与北京、上海两家交易所不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TCX)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国外从事碳交易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中国市场上尝试性的复制,其股东包括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中石油(CNPC)下属的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其中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持有总股份的25%,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总股份的5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有22%的股份。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创建之初就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自愿限额交易模式。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9年9月正式对外推出“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即在目前仍未设定绝对减排限额的情况下,企业本着“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并通过招募、设计和交易三个阶段,研究和执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以及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实体系、目标承诺与减排和交易体系,通过天津排放权所交易所这一服务平台组织实施。按照计划,“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首批将选择涵盖不同行业的2。家国内拥有较大排放规模的企业。另根据设计,交易所需的限额(caP)是增量放缓而并非存量绝对减排。

第三,其他排放权交易所

面对未来庞大的中国碳交易发展潜力,2008年7月以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广东也正考虑建立适合广东省情的CDM机制和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污染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CDM在中国以及在广东的发展与实施,同时还积极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区的建设。这些省市所建立的交易所盯准的都是碳交易。其中,以北京环交所为其第二大股东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布局全国战略的第一步,选择在昆明建环交所的布局是想辐射东盟地区的市场,另外2009年下半年在东北建立的面向东亚日、韩、俄的环交所己于九月份挂牌,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将布局在西北建立环境交易所,从而完成全国布局战略,并延伸扩展至周边国家。

碳市场不是单独的市场,与普通市场不同,有点像能源市场,也可视为金融市场。人们为了遵循法律规定参与到这个市场,采用不同方式完成减排目标,包括强制市场、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自愿减排市场。2009年12月的全球气候会议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到45%。有了_总量控制,就有了交易需求和前提条件,这个承诺为中国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新的契机,近期启动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大大。虽然现在只是酝酿阶段,但中国碳市场在三五年之内肯定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碳市场将在建立现货市场之后,发展成为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走向一条金融、证券道路。

3.3.3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现状分析

3.3.3.1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2.3.3.1.1国际碳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碳基金己经进入中国,发起人包括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

在CDM机制下,中国首个提高能效的项目是由世界银行代表的意大利碳基金与一家中国企业签署的一份温室气体减排购买协议,该项目预计将每年减少6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意大利碳基金首先通过南钢项目第一子项目购买减排量,预计在未来10年通过世界银行购买该项目572205吨二氧化碳。在完成第一子项目全部审核后,再从第二子项目购买,从而购买减排量将可能会随之增加1倍。2007年3月成立的沛雅霓资本 (PconycaPital)公司,在中国的启动资金高达4亿欧元,专注于投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盖茨基金是其创始合伙人之一。沛雅霓资本公司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减缓全球环境压力。它旨在通过投资清洁能源以及碳减排项目实现良好回报和碳信用的管理。

另外影响较大的国际相关碳基金为中国碳基金。中国碳基金总部设于荷兰,其核心业务是为中国CDM项目获得的减排量进入国际碳市场交易市场提供专业服务,尤其是为欧洲各国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企业用户与中国的CDM开发方之间的协作和碳融资提供全面服务,通过中国碳基金将采购上万吨碳减排证。‘2此外,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都以建立基金形式己经在中国开展节能减排投融资业务。

3.3.3.1.2我国成立的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第一,政府基金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于2007年3月正式运营,该基金是我国相应国际清洁发展机制而设立的,同时该基金的设立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是依据中国政府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而的规定,基金来源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收益、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赠款、个人赠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收入组成。该基金设于财政部下,由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该理事会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组成,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项目提供持续和稳定的资金支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所关注与支持的项目重点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项目。由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发起人为政府,所以属于政府所建立的碳基金。

第二,民间基金一中国绿色碳基金

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引进起步阶段。从学术理论方面看,国内学者‘渗照国际碳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及国际自愿市场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一个林业碳汇基金的设想,命名为中国绿色碳基金,简称绿色碳基金。“从实践方面看,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可以直接参与国际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碳基金,但已经有不少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林业碳汇项目。中国绿色碳基金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于2007年7月20日宣布成立,是一个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温室气体变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造林减排基金,其发起者包括中国绿化基金会、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嘉汉林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该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吸收来自国内外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的资金,融资渠道多元化,用于林业碳汇项目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企业、机构和个人自愿参加植树造林、森林经营保护等碳汇活动搭建了一个平台。基金早期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资3亿人民币,用于发展旨在固定二氧化碳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保护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项目。通过3亿元碳汇基金的投入,中国石油预计在之后10年内吸收和固定500万至1000万吨二氧化碳,从而降低温室气体浓度。中国绿色碳基金为全国性公募基金,属于民间基金。

中国绿色碳基金属于碳汇基金,其林木所固定的二氧化碳将记入到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账户,如果储存的碳信用符合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的要求,可以卖给国外买家,同时,也可以进入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5这样的国际碳汇自愿市场。企业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不仅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贡献,而且可以积累碳减排或者碳汇项目的经验、培养专门人才,树立绿色经营形象,展现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可以获得以下方面收益:(1)获得由相关权威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过计量、核查、登记的碳汇信用指标,体现企业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贡献,并可在其产品上以适当方式标注;(2)投资企业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他表彰形式;(3)积累碳汇交易活动的经验,增强未来面对低碳经济的应对能力;(4)培养企业内部熟悉相关环境产品的专业人员,有助于企业市场开发与产品创新;(5)促进企业树立绿色营销形象,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影响力与荣誉感。

3.3.3.2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3.3.2.2.1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国际国内环境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银行不单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客户传递和增加价值,更由于银行发挥配置全社会资源的独特作用,从而社会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贯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展示银行对于环境保护和责任营销的应有认识与理解,主动把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从而使银行业创造出一种可持续性的经营方式,展示企业社会责任,使其获得令人信服与尊重的双底或多底商业机会,同时推动各利益相关者的有效互动。

第一,国际环境一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 (theEquatorPrincinles,简称EPs)广泛运用于国际融资实践,并且已经发展成为银行业惯例。赤道原则制定于2002年10月,由世界银行下属的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指南建立,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而确立的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于2006年7月由成员银行对其进行了修订,除了将适用于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规模从5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另外更加强调与注重项目社会风险与相关承诺进行定期信息披露以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并且在项目分类上进一步明确区分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赤道原则更趋完善。赤道原则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犹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不明确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清晰化、具体化,将整个银行业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基本统一,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关于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有利于平整游戏场地和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银行业的道德水准。就单个银行来讲,接受赤道原则不仅有利于获得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持与保护市场份额,而且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可以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可以使得保护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促进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私家人,通过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核心与枢纽作用,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社会得到和谐的发展。

2003年6月,分属7个国家的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10家国际知名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随后,摩根大通、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世界领先金融机构也纷纷接受赤道原则。截止到目前,全球60多个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其中既有发达国家的成员,也包括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它们在全球100多个国家都有分支机构。数量虽然不算多,但是它们都是全球规模以及影响力非常大的大型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90%,在全球的业务量和影响巨大,将社会责任成功运用于国际融资实践中。

我国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主要依赖银行信贷。在银行货币信贷支持过程中,我国主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政策的形式,要求国内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投资贷款时遵循赤道原则实施开展信贷业务,增加项目环保评估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机构中,兴业银行正在试图成为赤道原则在我国的探路者。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率先在国内推出“绿色信贷”这一“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产品。绿色信贷源于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与2007年7月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提及的政策及制度规定。2008年,兴业银行扩大此类贷款规模同时拓展融资适用范围。并于同年7月,兴业银行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申请加入“赤道原则”的议案》,并授权高级管理层积极推进加入赤道原则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承担履行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兴业银行这一创新行为向我国银行业发出这样的积极信号:在整个金融行业中占绝对权重的商业银行,已在逐步意识到应该担负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意识到履行这种责任可操作的实现路径,即开始利用金融手段来限制高污染和高能耗,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发展。

第二,国内环境

在我国,通过银行业务服务实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节能环保”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此外,应对十七大报告强调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以及2009年12月丹麦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于2020年我国GDP能耗降低40%等政策,我们面临的环保和社会等问题迫切需要重视与解决、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寻求实现“节能环保”的有效途径,以实现和达到既定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20多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经历了微观渐进的金融改革过程,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开始强调承担社会责任为重,到主要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职责,再发展到现在重新审视自己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其承载的社会功能同社会职责随之几经变更,不仅体现了现代新型经营管理思维方式的转变,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金融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国内银行掀起了一股“绿色信贷”的创新风暴,对“节能环保”目标的实现起到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目前国内并为形成关于绿色信贷的权威定义,其简要表述即指以信贷为手段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盲目扩张,利用金融信贷的经济手段协助产业结构调整,从而承担其社会责任,促进环保事业的进行。“碳金融”作为“绿色信贷”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分支,势必对商业银行于绿色金融的贡献起到广泛深远的作用。

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提供最大的碳减排市场,市场地位可以相当于石油市场中的沙特,CDM潜在市场份额约占全球的一半。从国内政策环境来讲,国家为了启动内需,提振消费,出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适度的货币政策,重点发展包括环保项目方面的投资,各家商业银行响应国家经济决策,也在加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这些都为银行更好的开展绿色信贷和碳金融交易提供了广阔的营销环境。

3.3.2.2.2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实践

近年来,我国碳金融创新业务如同商品衍生交易业务一样正在国内市场大力培育和快速发展。目前国内诸多银行,比如北京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开始试水碳金融创新业务,2007年就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合作关系,在国内开展碳融资业务,2008年还跟国内多家主要的碳基金(CCC、CAMCO、Arreon)谈判CDM项目合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收益。

第一,现有碳交易合作机构的流程如下图:

第二,案例:兴业银行在CDM项目的投入及获取碳交易效益的分析;

2006年基于市场价值和品牌,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第一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国际金融公司IFC以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评估认定的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同时国际金融公司IFC为这些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业绩激励和技术援助,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能效贷款并非简单提供信贷,而是深入挖掘节能减排行业的供应链,除了向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外,还提供相关财务顾问服务,并且帮助那些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企业或项目发现碳交易价值。据资料证实,至2007年10月30日该行以直接贷款模式、CDM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和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模式共提供能效贷款总计金额5.28亿人民币,而此贷款支持的项目可在未来的五年中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当量921万吨。

具体案例分析一项目名称:兴业银行支持梅州二期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该行经过论证认为该项目符合CDM项目经济要求,以CDM、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两种模式为该项目融资贷款720万人民币,期限3年。通过此CDM项目,项目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单位)不仅得到了沼气发电收益,而且还获得CDM项目认可的碳减排量收益近200万美元,同时此CDM项目碳排放交易收益为项目新增加现金流近50%。

兴业银行支持企业利用垃圾填埋场等项目发电,符合CDM项目经济要求,不仅获得了丰厚的项目直接利息收益和CDM项目碳交易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收益,而且还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创造经济收益同时,赢得社会影响力和声誉。

第三,其他国内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的尝试

在碳金融业务创新方面国内银行走得较快的还有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开发出以CDM机制项目获得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也称“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提供了新的选择。

另外,农业银行总行成立了投资银行部,先后与四川、湖北等多个省份的十几家企业进行了接洽,与多家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达成了CDM项目合作意向书,涵盖了炼钢高炉余热发电、水泥回转窖余热发电和小型水力发电等清洁发展项目。农行采取了培养组建专业队伍、培训筛选客户、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促进CDM业务平稳发展。此外,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还推出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4进一步发展我国“碳金融”的必要性

在国际碳金融发展领域,碳交易市场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碳排放权衍生发展为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创新产品,同时碳货币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发达国家都尽先抢占碳金融市场,围绕碳减排权,建立并完善碳交易市场,试图构建碳交易货币,并发展包括相关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基金、碳排放期权期货以及碳衍生理财产品等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同时新兴市场在碳金融领域的探索也不甘落后。在韩国,韩国光州银行协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碳银行”计划,试图将居民节省下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来进行日常消费。对于中国来讲,尽管我国拥有极具潜力和极其丰富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是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中资金融机构仅在“绿色信贷”方面有所作为,不仅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制度和碳交易平台,而且在碳证券、碳期货期权、碳基金、碳衍生理财产品等各种碳金融创新投资产品方面的发展也非常落后,同时缺乏相关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从而使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4.1我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对于我国来讲,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我国煤炭消费量占世界消费量的310&),目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而预计到2020年,我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总量将与美国相当;同样有统计显示,我国的万元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好几倍。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现在还未承担国际减排义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需要高昂的成本来进行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相关设备的更新,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在每吨碳100美元以上。而如果在我国发展CDM项目等节能减排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每吨碳20美元。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和利益驱动,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机构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机会。而中国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可以按照清洁发展机制将在我国境内所减少的温室气转变成有价商品,出售给发达国家出售。而刚刚落幕的歌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也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0rk。目前,中国己经被国际社会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对于中国的金融界来讲,如何把国家面临的压力转化为可贵的市场机遇,如何在承担建立和谐世界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分享碳金融时代的“蛋糕”,将是他们所要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4.2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积极参与开发CDM项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也做出了不少成绩,但由于CDM项目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开发CDM项目过程中仍然存在参与主体对项目认识不足、项目信息不对称、项目融资模式选择低效、项目成果CER国际议价能力低等诸多问题急需解决。

4.2.1对CDM机制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足

CDM和碳金融在我国的传播时间短,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因此,国内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仍未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对CDM项目开发、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碳资产的价值、操作模式等尚不熟悉。在我国,目前关注碳金融的机构除了少数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4.2.2缺乏成熟完善的中介机构

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4.2.3CDM项目开发风险因素多

CDM项目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需要经历更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为CDM项目开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更值得注意的是,开发CDM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很多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以及CDM开发周期风险等。项目风险主要指工程建设风险,如资金是否预期获得、项目是否能够按期建成投产等。而在项目可行性认定方面,能效贷款较一般性贷款也更为复杂和专业,我国商业银行人员在这方面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不足。

4.2.4CDM项目周期比较长,融资支持不足

CDM项目成果CER的支付时间往往在项目获得CER后,此时企业己经在前期为开发投建CDM项目投入大量资金,导致CDM项目中经常存在融资问题。整个项目的融资机构是开发投建CDM项目所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寻找愿意承担风险的融资机构的支持成为其开发CDM项目的必要,通过贷款或贷款担保的方式,打通融资渠道,同时分担部分风险。从对国际CDM融资渠道分析可知,融资方式往往与CDM项目成果CER的议价结果有直接联系,议价能力强,意味着融资渠道畅通,而我国企业在运行CDM项目后对于CER较低的议价能力决定了我国企业在相关项目开发方面低效的融资方式,这不仅会导致我国企业得不到有效的资本和技术支持,严重打击我国企业参与CDM项目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不利于CDM项目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4.2.5缺乏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预期收益大幅缩水

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尚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权利,国内也缺乏如何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方面的机制探索,目前,我国企业获得的排放权如果用于出售,主要由一些国际组织,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于是这些投资于减排权的机构就可以从中可挣取高额差价。如在2006年8月29日的交易中,中方一家单位将减排配额出售给中介机构一世界行的价格是每吨6欧元,而2006年8月31日在北欧电力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行情为每吨15.99欧元;再加上现在CDM活动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碳排放权议价能力较弱,而且随着全球对CDM机制的逐步认识,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碳交易市场中成为供给方,那时减排权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也随之大幅度缩水。

4.3我国仍未建立为碳金融发展提供重要基础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4.3.1碳交易市场的金融化特征

以碳交易形式为核心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其实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就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尤其在市场化成熟的西方社会,碳信用(CarbonCredit)己经快速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衍生投资产品,交易非常活跃。碳信用其实是一种泛指,包含了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如CERs、EUAs以及VERS等各类产品形式。在碳交易市场中,实际的减排往往发生在交易之后,这种交易方式与商业信用十分类似,即买卖交易商品时采用延期付款而非立即支付现金的形式,碳信用的概念由此被引用,在目前的碳市场交易中此概念也已经被普遍接受。碳信用存在上述不同形式,但其根本的含义都反应了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被量化成二氧化碳当量进行计算。

碳交易市场在保证交易价格公开透明的同时还可以进行现货和期货的交易,这对于属于远期交易交易类型的碳信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碳交易所公开交易的形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价格损失和交易风险,使得产生的碳信用充分市场化。此外,利用碳交易所还可以以期货交易方式进行碳排放信用交易,期货交易方式在市场化比较完善的国家被广泛应用于金融、能源以及新兴的碳交易系统中,由此使得买方和卖方都能够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可以更有效稳定市场价格,由此在很大程度上为交易系统的安全提供更多的安全备用保障。

由于交易所准入制度十分严格,为了节约交易成本,目前碳市场交易大部分通过有中介机构参与的场外柜台交易(OTC)完成。场外柜台交易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欧美商品与证券交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市场化模式。较直接的双边交易,场外柜台交易操作更加灵活,价格也比较公开透明。可以看出,碳信用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金融产品,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己经依托国际商品和金融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全球碳市场也在日益繁荣扩张的交易活动中日趋成熟。

4.3.2碳交易市场提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基础

4.3.2.1碳交易市场降低碳金融的交易成本

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仍处在主要集中在具体项目上的“农贸市场”阶段,而同为发展中大国的印度已经在碳金融层次开始布局。碳金融和碳交易好比两条腿,没有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平台的支撑,中国不仅将失去碳交易的定价权,而且将又一次失去金融创新的机会。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现在最关键的是解决市场需求问题。中国碳交易需要建立一个标准化的、规范运作的市场,这样才能在产生交易产品的基础上吸引企业和金融机构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同时,金融机构作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同样可以凭借自身特殊的功能参与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工作中,活跃并强大碳交易市场。

4.3.2.2碳交易市场提供碳金融创新产品衍生基础

随着碳交易的成熟与扩展,碳排放权才可以发展衍生为如碳排放权期货与期权、碳基金、由碳减排有关的直接投融资以及开发相关理财产品等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例如,目前碳交易指数也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指标。2008年纽约一泛欧交易所推出低碳100欧洲指数,此创新指数是一个确认有低碳排放记录的欧洲公司碳指数;另外,标准普尔等指数部门也开发建立了类似的低碳环保指数。具有创新眼光的金融机构还在此类指数的基础上开发了ETF基金,比如巴黎银行EasyETF低碳100欧洲,此基金就是一只由纽约一泛欧指数而开发创建的ETF基金。此外,商业银行在碳交易领域也进一步发展了碳金融创新。初期银行参与碳交易的一般途径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此后在碳金融领域发展了包括为减排企业提供投融资、担保以及设计各种碳金融理财产品等服务。因此,参与构建碳交易市场,不仅可以成为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构建的“突破口”,而且也为我国解决节能减排事业发展过程中绿色技术应用缺乏的问题提供了的有效途径。

4.3.2.3碳交易市场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抢占国际碳金融创新领域

目前中国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市场。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世界创造巨大的核证减排量,但却被发达国家以低价购买,或直接利用,或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交易来挣钱高额差价,然后再经过其金融机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衍生产品、担保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这才使得一批国际金融机构争先参与碳交易,或充当直接买家,或充当中介角色,并不断开发创新相关金融产品,从中获取巨大商业利润。发达国家如今还积极吸引中国本土的金融机构参与到他们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场中赚取中国资本的利润。而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不能为买卖双方提供完整、详细、准确的碳交易细节,无法提供信息对称的基础,保证碳交易顺利开展,缺乏议价能力,导致本土的金融系统、金融机构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不敢贸然介入其中。如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核准机构(DoE)等在参与碳交易方面还处在非常初级的探索阶段。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创新业务需要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平台。

4.3.3碳交易蓬勃发展催生高层次碳金融产物一碳货币

4.3.4.1碳货币

“碳货币”是全球应对气候变暖,在碳交易蓬勃发展的基础上被提出来的新名词,指国际货币体系可能建立“碳本位”,将“碳点”货币发展为一种全新的超货币,让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继白银、黄金、美元之后的国际货币基础。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交易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可将购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国际碳市场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几年内快速增长并渐趋成熟。世界银行统计显示,全球碳交易市场在2008年规模高达1300亿美元,交上年扩大了一倍。另有2009年6月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的预测报告,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有望超过石油市场而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将达到3.5万亿美元。目前建立“碳本位”,实现以“碳货币”作为超货币的构想还为时较早,现阶段较为可行的是先探索利用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来助推国际货币多元化。

4.3.4.2碳货币推进高层次碳金融发展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碳货币的概念也渐渐变的清晰。当未来统一的全球碳市场运行成熟、碳减排权价值趋于稳定以及减排技术高度发达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超额减排量运用碳货币体系定价与交易,为形成以“碳本位”为基础的国际货币体系提供可能。面对全球新趋势与新挑战,中国必须全方谋划战略,构建碳金融以及其碳资本体系,从而使得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这是中国在新能源领域争取定价权的关键一步,同时也是人民币发展为国际货币的必由之路。

从货币发展史分析,一国货币发展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国际储备货币一般需要遵循“计价结算货币一储备货币一锚货币”的基本路径。此规律中,某国货币与国际大宗商品,尤其是能源贸易的计价和结算货币的绑定权往往是该货币崛起的起点。例如“煤炭一英镑”、“石油一美元”的能源贸易计价和结算货币绑定权与货币霸权的演绎发展形成了现行的“信用本位制”下的国际货币体系。目前欧洲氏碳革命以及清洁能源技术的突飞猛进已经成为欧元国际货币地位提升的新动力。在此趋势下,各国货币都争先争夺碳交易的主导货币。在碳交易市场发展早期,世界银行等美元机构基金为碳减排权采购主体,后来欧盟买家数量逐年增加并占据主导。根据法国信托局气候金融部研究数据显示,2007年58只碳基金的货币组成中,来自包括政府机构、发展银行的政府投资者的资金93.3%是欧元;包括世界银行、其他发展银行、私有部门、政府机构的混合投资者的资金84.7%为欧元。包括私有部门、发展银行、公共/私人合伙的私人投资者的资金60.1906为欧元。其余为美元和极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镑。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使用欧元作为国际碳交易的计价与结算货币已成为普遍事实。特别是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使其丧失对碳市场的主导权,欧盟后来居上。加上美元的长期疲势,进一步扩大了发展中国家碳项目交易市场以欧元作为计价结算货币的比重。

随者各国参与碳交易市场程度的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碳交易,提升其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从而有助于其跻身于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目前,日元已经在努力争取,澳元、加元等都具备提升空间。如果美国国会通过瓦克斯曼马基法案并最终立法,美元将大大加强其在在碳交易领域的话语权。中国2008年的CDM项目所获得的核准减排量(CER)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八成。作为CDM机制的最大供给国,中国应当抓住机遇,争取碳交易市场定价权,因此必须建立规范而具规模的碳交易市场,并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形成联动。这样才有可能发展中国的碳金融并争夺到碳资产定价权,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通过国内碳金融体系的建立,包括人民币相关碳金融投资品和人民币碳基金的开发与推出,将助推人民币国际化这一进程。

4.3.4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滞后

虽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但碳交易定价权并不掌握在中国企业手中,中国企业仍旧处于适应之中。对于未来的碳交易市场,最重要的还是进一步确定市场秩序,要靠市场的自身来完善,有关部门只需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扶持,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平全打造起来。

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一方面在碳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不能互通有无。目前碳排放交易相当一部分是境外买家,其中不乏很多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国内企业与国际买家谈判时,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去甚远。据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欧元至10欧元左右。事实上,中国碳排放交易跟西方的碳交易市场有很大差距,信息的透明程度很不够,使得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碳排放协议及其谈判的过程十分复杂漫长:减排量价格、付款范围和条件、核实成本和收益成本、适用的法律等,其中有很多都是我们国内企业并不十分了解的。由于中国缺乏定价中心,中国企业在出售二氧化碳减排量的价格时,价格差只是当时国际市场交易价的1/2。再一方面目前中国污染排放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都分散在各个城市和各个行业。这种状况也导致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拥有碳市场的定价权不仅取决于碳贸易量,还首先必须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平合理定价。目前,中国的碳减排额度往往是先出售给中介方(即DOE,一般是拥有验证能力的、国外大型投行的碳金融管理机构),然后再由其出售给需要购买减排指标的企业。这样经中介方易手,必然会造成成交价和国际价格的脱节。’8对此,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整合各种资源与信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用市场化的方法去规范各个企业的单兵作战。而碳交易所的成立则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机制;交易的模式也非常简洁,即通过引入竞价机制充分发现价格,从而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同时,专业的交易市场还是一个更有利参与国际市场的途径。因为,建立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买卖双方寻找项目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将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4.4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在我国发展滞后

4.4.1我国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发展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差距

4.4我国碳基金与国际碳基金的差距

随着碳交易的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国际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碳排放信用等环保衍生品的规模越来越大。其中碳资产越来越受到私募资本的关注。2000年,世界银行发行了首只投资减排项目的碳原型基金,目前已经设立了8个碳基金,总额高达10亿美元。自2004年以后,私人资本开始大举投资减排项目。截至2007年底,私募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超过了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基金,如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等都非常活跃。而具体到在我国建立的相关的碳基金,如前文所述,大多是归于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建立,我国本土建立的碳基金也大多是政府属性,由金融机构自发成立的碳基金几乎没有。面对我国碳金融发展滞后的状况,金融机构如果不快速跟进碳基金领域的探索,势必将这一创新业务市场份额拱手让给国外具有远见的国际碳基金。

3.4.1.2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的差距

随着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全能性机构转型的完成,国内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也加紧跟随其发展步伐。过去我国商业银行只注重存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已经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目前国际商业银行大部分都经历过了痛苦的转型期,例如,转型成功的典范德意志银行,重点发展表外业务,如咨询服务、理财业务以及投行业务等,同时通过合并拍卖等途径使得其最初高达8000多亿美元的公司法人客户资产降为1000多亿美元,从而经受住了经济周期的冲击。目前,国际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比例都在40%到50%左右,有些所占比重更大。而我国却一般低于20%,有些甚至更低,因此有必要调整这种非常危险的经营模式。而碳金融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其创新的内涵与外延意义可以说是巨大的,不仅仅是相关中间业务的开拓,更多的意义在于在这一新兴领域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否则其后果将永远是复制国际具备先进理念银行所丢弃的业务领域。而目前本土的金融系统,金融机构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不敢贸然介入其中。如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核准机构(DOE)等在参与碳交易方面还处在非常初级的探索阶段。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紧迫而且必要。

4.4.2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巨大商机开展碳排放业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碳基金,或商业银行,在抢占碳金融领域市场份额,获取巨大经济利润的同时,还有利于提升社会形象,增强公信力和美誉度。

首先,开展碳排放业务利润空间很大。据世界银行统计,2006年在CERS价格上,中国与欧盟相差大概10欧元/吨,这里存在巨大价差与巨大的利润空间。无论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年,2010后中国是否继续在非附件国家,无论哥本哈根会议能否达成协议,或所达成的协议约束力是否够强,碳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个市场将持续走高,因为欧盟和更多的国家都己经开始加入排放贸易的游戏。因此我国金融机构理应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积极探索与发展碳金融业务。

其次,商业银行参与cDM项目开发,并不失时机地开展碳交易业务等碳金融创新业务,不仅是“赤道原则”的要求,更是实现自身业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是响应“赤道原则”的需要。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必须审慎调查核实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的因素,使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环境和社会负责,实施与“赤道原则”相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实行“赤道原则”的成员机构,积极参与CDM项目,实施节能环保,并积极发展其碳金融创新业务正好与“赤道原

则”相吻合。

二是开发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环保金融产品线。商业银行参与CDM项目的同时,应该开发出与CDM项目相配套的金融产品,比如CDM项目申报费用需垫支的搭桥融资、前期投入的融资租赁或设备融资、其CDRS(减排量)项下的全球市场风险管理、货币市场管理以及交易结算管理等;此外,开发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也是商业银行抢占碳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之一。只有这样CDM项目给商业银行所带来的综合效益才能得以充分体现。

三是践行绿色金融经营理念和担负社会责任的需要。商业银行在综合平衡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短期利益和长期整体利益时,应谋求可持续发展。要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在践行保护环境义务的同时,大力增强自身的利益空间和国际竞争力。否则只注重短期效益与眼前利益而以环境为代价只会以更大的成本来弥补。

四是提高金融服务档次。商业银行要在完善有关cDM项目金融配套服务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尤其对涉及跨国性的金融业务,要设计出全球性风险管理方案,确保cDM项目与银行金融服务实现投入产出双赢。

5发展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政策建

5.1解决我国CMO项目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关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日益丰富,其中CDM项也将得到快速发展。但这种快速发展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调整与完善,函待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理顺相关政策和机制,为逐步建立和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CDM市场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根据近几年的实践,以下五个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机制期待重点调整和完善。

5.1.1加强研究环境金融的理论和政策

环境金融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既涉及到金融领域,也涉及到经济学领域、环境领域、管理学领域和法律领域。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中国,尤其应该对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进行认真研究。目前我国环境金融尚处于萌芽状态,而碳金融是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所以加强研究环境金融的理论和政策,将为碳金融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指导。

5.1.2建立碳交易市场

温室气体排放权既是有限的环境资源,同时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在我国,应借鉴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机制,研究和探索碳排放权或排放配额制度以及相关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利用碳交易市场发现排放权价格,积极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进入CDM市场,有效配置经济主体间利益,鼓励和引导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5.1.3积极推广宣传

推广宣传CDM项目,使企业充分认识CDM项目运行机制,同时意识到参与开发CDM项目、进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促进CDM项目业主以及相关开发商可以根据行业与自身发展情况制定计划,并推动其扩大国际间合作,力争企业利益和国家环境资源利益最大化。

中介市场是开发CDM项目的关键,应制定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民间机构参与进入。在我国,金融机构参与与促进CDM项目发展的潜力巨大,其作为项目交易中介和资金中介的作用尤其重要。因此,应鼓励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购买CDM项目成果或直接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

5.1.5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CDM项目涉及环境、金融、管理、法律等方方面面,需要项目业主、金融机构、国际买家的等的参与,同时政策性强,因此,发展我国的CDM项目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主管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规则与标准,提供相关的信贷支持、税收、投资等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与CDM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促进我国CDM项目的发展。

5.2建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目前,国际上发展成熟的碳交易市场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规范市场和自愿市场。其中大部分为了满足国际、区域性或国内强制法规的最终目标,例如《京都议定书》、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等,有排放限量的国家或企业进行碳指标买卖的交易行为称为规范市场(comPhanoeMarket);除此之外,出于自愿目的,从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等目的而进行碳指标购买的交易行为被看作是自愿市场(voluntaryMarket)。这是中国目前可以采取的交易模式。二者并存于目前的碳市场,相互间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5.2.1国际规范市场与自愿市场的运行机制

5.2.1.1规范性市场

规范性市场必须约束于强制性的法规或协议下,《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最主要的强制性国际协议。现行的最大规范性碳交易市场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实行的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ropeanunion阮issions肠祖ingscheme,EuETs)。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兼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欧盟各成员国每年先预定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的可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政府依据总排放量向该政府各企业发放二氧化碳排放权,即欧盟排碳配额(EUA),每个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企业在期限内可以“出售”其没有使用完的配额来套利。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从有剩余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其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的部分,否则就会被处以重罚。这些配额通过类似银行间的转账方式以电子账户操作模式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同时,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中壮大。2004年欧盟通过“连接指令(LinkingDirective,LD)”规定了EUETS与《京都议定书》的对接,2005年1月1日起与清洁发展机制,即CDM项目市场对接,2008年1月1日起与联合履行机制J工对接,2。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下的CERS和ERUS可以在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转换成EUAS,从而使得碳交易的模式更为灵活。

除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这一全球最大的规范性碳交易市场外,全球比较有名的规范性碳交易市场还有美国一些州政府制定的区域性的强制温室气体减排法规所形成的除《京都议定书》和EUETS之外的碳市场。例如美国东北部十州签订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 (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RGGI)”,该行动同样采用“限值一贸易”的模式,并确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在2009年到201互年间,将碳排放维持在和目前排放大致相当的水平上,在20巧年到2018年间每年削减2.506,由此在2018年的排放量将会比2009年时减少10%。

5.2.1.2自愿性市场

自愿市场的交易环境相对规范市场来说比较自由,没有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约束,完全是出于成员间的自发组织以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为目的而进行的碳交易。自愿市场由于没有强制性的购买需求,因此交易没有规范市场活跃,但其相对的低交易成本仍吸引了很多参与者。自愿市场的交易行为出于“碳中和(CarbonNeutral)”的考虑购买各种排放指标或者源于某些个人或者企业对例如航空和工业加工此类特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进行补偿。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这样的交易平台就是典型的自愿性碳交易平台。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现有来自全球范围内的交通、环境、电力、汽车等数十个不同行业的会员近300个,是全球唯一个同时开展《京都议定书》中所要求控制排放的涉及二氧化碳、甲烷、六氟化硫、全氟化物、氢氟碳化物、氧化亚氮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要求其会员通过自身的减排行为或者购买补偿项目(O能etProjeets)的减排量,做到在2003年到2006年实现排放比基准线减少4%,在2007年到2010年将实现606的减排目标。其中基准线的定义是1998一2001年的年平均排放量。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对象称为碳金融证券Carbon交易。

自愿市场除了交易所交易方式外还有多种场外交易模式,所交易的碳信用涉及面更广,即包括经核实的减排量(、℃力 fiedEmissionReductions,VERS),也包括未经核实的减排量(Non一veri五ed枷issionReduction,ER)以及预期的减排量(prospectiveEmissionReduction)等。同时,在规范市场中交易的CERs、EUAS、ERUS以及其他形式的配额和碳信用都可以在自愿市场上进行交易。

5.2.2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中国目前的政策环境尚不适合“激进式”的改革模式,即立即采取限额交易。根据中国碳交易发展的经验,“渐进式”改革模式更适用于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本文在对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设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基本框架,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其还未承担国际社会法定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时期,可以建立初级阶段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过渡,并在适当的时候再建立可以与欧盟碳交易体系相抗衡的完善的碳交易市场。

5.2.2.1过渡期—初级阶段的市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并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排放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中可以不作为。相反,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在中国还未具备利用强制法规或协议限定企业进行碳排放约束时,可以考虑先建立初级的碳排放市场,即自愿性碳交易市场。

这个自愿减排就是没有国家强制减排责任的企业,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或者企业的长远发展,自愿减排产生的减排量。

第一,参与主体来源的确定性分析。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将是低碳经济,无论是宏观国家经济,还是微观企业经济,谁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抢占经济新的增长点,谁就将获得市场认可以及资金的追捧,引领世界经济。企业进行减排活动和企业追求发展两者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短期内可能有所冲突,但从长期看并不矛盾。进行减排的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购买指标的企业由于有压力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进行减排,因此会“被动”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和能效水平。相比于其他企业,从事这样的主动减排行为的企业就有可能具备技术领先,当强制减排成为普遍政策时,其就具备了明显的减排优势,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反之,落后企业如果对减排继续保持排斥心理,那么长期看,吃亏的就是企业自身了。此外,碳排放权供给者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通过CDM机制得到补偿,同样可以到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上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中国建立自愿减排市场,会涌现出大批具有发展眼光的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成为碳排放权标准的需求者或供给者。

第二,完善现有的国内各大碳交易平台。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数家碳交易市场,虽然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活动,大多只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资产类的交易,但是有了这样的初级平台就意味着可以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交易平台。发挥现有的CDM技术服务中心以及排放权交易所机构的信息与交易平台的作用,同时还要鼓励全国各个地区积极构建碳交易区域市场,尤其是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区域。众多的区域市场是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基础。此外,在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

第三,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减排成本并优化资源配置。在完善现有的国内各大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自愿减排市场上交易规则、交易制度以及信息的披露主体可以由已经对与碳金融有一定了解的金融机构来参与制定,为买卖双方提供准确、完整、详细的碳交易细节,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保证碳交易顺利开展。

5.2.2.2完善的市场交易方式

在笔者看来,当中国企业经历过上述过度时期碳减排的自愿交易模式后,会比较容易过度到规范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借助绿色利益驱动,这是中国在长期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由之路。

第一,统一全国碳交易平台,建立规范碳交易体系,并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建立联

动。

构建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于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设立强制性企业排放上限,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统一标准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建立类似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规范碳交易市场。此外,信息收集的充分程度将直接影响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将为交易双方进行排污权交易提供其需要的大量的有关价格、需求量和供给量、需求单位和供给单位等市场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会导致交易价格上升,交易成功率就会卞降。同时,可以考虑利用网上平台,设计出与国际碳交易联动的网络链接,积极有效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良好的网上平台可以使信息得到充分的释放,同时降低成本。

第二,制定排放权法规并强化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监能力。

规范性的碳交易市场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政府能否建立没有漏洞的法制与监控系统。科斯定理说明明晰的产权归属,能有效划分责任,从而有益于排放权交易的进行。我国的排放权交易健康的成长道路需要完善的法律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已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仍不够完备细致,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实践进一步地改进。此外,没有政府的有效监管,排放权交易很难实施,排放权交易的整个过程离不开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作为交易的保护者和监督者,有责任促使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减排责任,保证市场机制更好地运行。

第三,我国政府和企业还应提高自身认知,为新的变化做准备。

首先,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角度看待排放权交易与我国的联系。其次,运用科学技术控制和减少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加强国际规则的约束力,完善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制订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建立完善的排放权交易平台。再次,我国企业要抓住碳排放权交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壮大和发展自己。

5.3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的途径

5.3.1促进碳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5.3.1.1建立跨国金融战略联盟,积极开展国内碳基金培育工作

碳基金等风险投资队伍正随着国际碳交易数量的扩容而不断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日益受到金融机构与专业人士的青睐。国内碳基金认识碳交易相关投资产品较晚,起步较国际投行也慢,因此有效参与该市场的竞争和经营需要与富有经验的国际投行或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和联盟关系,目的是在保住国内市场的同时发展自身的国际市场。借鉴管理与经营有经验的国际投行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并与之建立战略关系是进入碳金融市场的最捷径路径。

5.3.1.2培养覆盖CDM项目投融资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与交易的高素质碳基金运作团队

碳基金业务的全过程不仅涉及碳专业技术内容,还涉及全球碳交易市场:不仅涉及国内金融,还涉及国际金融;不仅涉及一般风险投资业务,还涉及投资银行业务;不仅要求国内金融产品服务,还要求国际金融产品服务;不仅需要为其提供原生产品服务,还要为其配备衍生产品配套措施。只有一支具备全面素质的金融员工队伍,才可以做到碳金融服务的尽善尽美,同时控制自身风险并且更好地实施跨国金融战略。

5.3.1.3引导碳基金积极参与碳汇项目

全国森林资源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尚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人工造林保存面积占我国森林总面积的近4成,居世界首位。另外,我国森林面积中中幼龄林占比55.390k,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尚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目标显示,计划净增森林面积7482.39万hmZ,未来50年森林覆盖率将由目前的19%提高到26%以上。因此,我国具备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的巨大潜力,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在我国建立绿色碳基金,积极参与国际林业碳汇项目,在吸收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的同时,一方面引导碳基金抓紧机遇参与碳汇项目,有效促进我国碳基金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并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

5.3.2促进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碳排放业务实际上存在一个价值链,整个链条对商业银行来说蕴藏了很多商机。商业银行要善于捕捉商机,开展中间业务。

5.3.2.1发展商业银行“碳金融”投融资服务

在我国,融资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商业银行在投资领域充当主要作用。近年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出现产能过剩的问题,业务固定在传统领域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寻求新的开拓领域,CDM项目就是一个很好投资方向。在我国开展的CDM项目主要涉及节能与提高能效、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煤气层回收利用、化工废气分解减排、造林和再造林等多个领域。截止2008年6月17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公布的数据,在全球范围内CDM中,EB共给中国224个项目核发了CERS额度 111679665吨,分别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0.55%和年减排量的51.42%,按照单位价格10美元计量,市值已经超过了n亿美元。

从全球来看,CDM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据国际金融公司预测,在2008至2010年期间,发达国家要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亿2至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形成巨大的CDM项目需求。目前中国可以提供所需CDM项目一半以上,作为暂不承担减排任务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cDM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开展碳金融投融资服务,贡献中国企业在CDM项目中所需的数十亿美元融资,从而获得巨大经济效益。

5.3.2.2发展商业银行国际国内“碳交易”中介服务

商业银行虽然与投资银行有所区别,但本质上也是调节资金余缺的媒介,是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中介组织。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商业银行经营应顺应多元化发展趋势。随着绿色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如何在碳金融领域中发挥作用,促进经营业务转型。

目前,妨碍我国碳排放业务发展的一个方面就是中介组织的缺失。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目前我国政府或企业与国际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缺乏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往往由于缺乏经验以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我国碳排放业务的开展。中介组织的重要性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一级市场的撮合;二是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努力学习国际金融机构成熟碳金融业务经验,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发展与开拓银行提供咨询业务、充当财务顾问以获取手续费。据报道,2008年1月23日,纽约一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合作建立一个被命名为BhieNext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这个交易平台以现货交易为主,并在2008年第二季度设立期货市场同时开展各种与环境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此之前,欧洲、加拿大、新加坡、东京都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亚洲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进行CERS的交易。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充当碳交易中介,实现巨大金融综合效益。

5.3.2.3促进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碳减排”投融资

投资银行业务延伸了供应链的价值,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商业银行起初仅仅重视CDM项目的贷款投资价值,并未发掘贷款后针对cDM项目衍生的投资产品,因而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大打折扣。目前,作为附件11国家,我国并不承受温室气体减排法定义务,不能直接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CERS只能单向流向国外,同时国内子帐户之间不可交易,亦不能相互自由流动,但这并不代表国内的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就可以无作为。相反,’国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间接途径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附件I国家注册或投资入股投资公司,取得相关资格后,可以直接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也可以在欧洲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这样就会消除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异,从而大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此外,商业银行也可以参与境外CERs买方债权融资,一同向CDM项目提供优惠融资方案,类似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品种,分享一部分CERS出售的收人,这样可大大促进中间收人的提高。

5.3.2.4开拓商业银行“碳金融”衍生商品

首先,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

随着我国国民收人的迅速增长,人们的投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开发富有新意而且具备较大增值空间的碳金融衍生商品具有很大的需求市场。类似与股票指数或与美元收益挂钩所开发的理财产品,碳排放权由于其金融特性可以成为理财投资品开发标的。目前荷兰银行、中国银行与深圳银行推出的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的市场反响度都很大。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具备前瞻眼光,积极开拓“碳金融”前景广阔的衍生商品。

再次,开展碳基金托管等业务

作为重要的募集资金手段,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碳基金都应该是未来充满潜力的融资方式。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近个5月中,有多达12只新成立的碳基金,目前世界上建立的碳基金己经有58只,而且规模很大,说明碳排放业务发展前景巨大。虽然中国目前在碳基金领域发展起步晚,但预计未来将得到迅速发展。凭借托管国内证券基金经验的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托管碳基金业务。这也是一块待开垦的蓝海市场。

5.3.2.5结合节能减排项目货款,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

寻求融资的企业利用抵押担保用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抵押担保是银行可以收获贷款资金的最后一道防。通常寻找合适的抵押担保是融资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困境,银行会由于借款单位缺乏认可的抵押品而不为其提供贷款。对于节能减排项目,也会像三农、中小企业一样往往因为没有合理抵押担保品而难以获取银行贷款。银行如果想在此领域开拓利润增值点,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如出口企业采用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模式为中小企业打开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的创新融资渠道。同样,对于CDM项目也可以用碳权质押贷款。具体操作可以为银行与业主及发改委签订三方约定,规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只能进人指定的帐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这样就可以解决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担保问题。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以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