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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方式

时间:2023-06-30 17:22: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行政执法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卫生行政执法方式

第1篇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4-0083-02

一、前言

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中面临着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与环境状况有关;第二,行政管理的实践活动离不开行政环境的影响。最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建设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行政执法管理的环境状况仍不尽如人意。笔者希望通过关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环境问题,引发对工商行政执法环境研究的重视,并试图探寻对策。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

1.人员水平欠佳

工商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由于行政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甚少,职业素质均偏低,无法承担繁琐的执法监督任务。不少执法人员甚至连最基础的工商法规的知识均不了解,对违法情况错误定性、偏离处理,甚至越级处罚,进而无法保证工商市场行政执法监管职能的到位[1]。

2.不重视执法程序

执法程序不重视包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根深蒂固的“重事实,轻程序”观念。对“先审批、后查处,先立案、后调查,先告知、后处惩处”等行政管理执法程序忽视。因时间的前后倒置常常造成办案程序错误。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得缺失告知程序和实施未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强制措施。

3.执法难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过程中,重人情、执行难、干预多等问题比较突出。随着现代通信联络的飞速发展,对案件的说法越来越多,规则机制在道德人情的攻势下常常会做出让步,导致行政干预过重的问题暂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较难处理好环境优化、企业发展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关系[2]。

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的解决对策

1.提高人员素质

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是否参加过关于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成绩是否优异作为能否通过执法证年检登记的一项重要指标系数,未参加过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给予年检登记。此外,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上任前,须通过法律业务的培训和考核,不达标者无法提拔[3]。

2.重视执法程序

加强队伍人员素质建设,实现执法环境的提高的关键是:执法方法的创新。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应该改变旧方式的单纯清管理、重惩罚,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取而代之以感性执法为主的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创新执法方法。其己经成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适应环境并力求创造性的改造环境以提升工商行政执法效率功能的最佳选择;建立定期执法监督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人员定期执法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合理、有效,才能真正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建立奖惩机制和相对应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到执行,均由专人负责执行,出现错误案件,追查到底,决不姑息,奖罚分明。

3.克服执法难的困境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人员应加强与质监、卫生部门的密切配合,以此解决多头监督的情况。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部门应主动积极地向当地政府部门请示与汇报,相互加强沟通理解,正确处理好高效服务与认真执法之间的关系,使地方党委、政府成为行政执法的坚强有力的后盾。实现政策与法律的完美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法律自身与政策完善。在市场经济法制社会框架中,应对工商行政监督管理进行法律上的确切定位,有效解决在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因法律配套性差、规定不完备,而造成的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和的问题。在立法环节方面,应当行政许可法与宪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有关法规,制定出最合理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法;相对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法律的系统性、可操作性与工商行政管理政策问题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

四、结束语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的提升既是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的现实需求。当前,关注并有效解决工商行政监督管理的执法效能中遇到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环境监督的研究,从全新的角度探讨工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效能得以提高的途径。对环境的监督机制作用的认识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优化和建设环境更需要从慢到快,从政府各部门自身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多方式、多渠道的广泛参与。笔者认为,随着理论与实践的提升,随着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各级领导对环境问题的探索与环境研究重要性认识的增强,加之行政监督执法机关在环境建设中的不断努力,影响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效率的有害因素将会消失,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执法部门的效能将不断提高。

[1]天津市工商局.以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扎实开展法制宣传工作[J].工商行政管理,2011(12).

第2篇

关键词:“命令-控制”;型执法模式;检讨;法治诉求;变革路径

基金项目:2011年度文华学院教学研究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构建新型实践性法律教育体系”阶段性研究成果(2011rwjy02)。

一、法治环境下城管执法模式之检讨

城管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城市的秩序、卫生,打击小摊贩、黑车、破坏市容市貌的行为。其本应该是为公众所尊重与支持的。但是,随着大量暴力流血事件的发生,城管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其采取的暴力执法方式更是饱受诟病。因此,对城管的执法模式进行检讨显得就非常重要了。

(一)“命令-控制”型执法的弊端。(1)损害被执法者的利益。暴力执法必然会导致被执法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最重要的是,相对人一方往往没有意思表示的自由,损害被执法者的利益。(2)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意外事件的发生,一些方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城管配备各种保护装备。另外,伴随事件的不断被曝光,以及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加强,暴力执法遭遇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也额外地增加了行政成本。(3)损害政府的形象。城管是国家与城市的执法者,在外就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而其暴力野蛮的执法方式,将破坏其原来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失信于民。从宏观来看,城管继续采取这种强硬的执法模式,加剧与群众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矛盾冲突不断。另外,挑战法律的权威,使得民主法治、平等正义在个别领域成为空谈。

(二)暴力执法对法治的伤害。法治,即依法而治。我国著名的学者王利明认为,法治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按此理解,城管的暴力执法是与法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其暴力向民,不但是凌驾在法律之上,还是对群众人权的侵犯。再者,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假若承认城管的行政主体地位,其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时,必然要依法行政,以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当前,城管的暴力执法恰恰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给法治造成伤害。城管执法者在执法时当然会认为自己在依法行政,但是判断其是否依法行政,要从其权力运行的性质与状态来作出判断。从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权利权力的实体关系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衡量时,其结果可能时与某些当权部门标榜的正义、秩序和公益有所出入。

二、城管执法模式的法治诉求

(一)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内涵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是“最小侵害”精神,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对城管的执法行为要进行束缚,改变原来的不合理暴力行为。而目前,城管的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公众强力的不满,其凸显了约束缺位的问题。在城管与小商贩的冲突中,多见执法者对商贩的“无情打击”,不见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因此,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普及法治理念,需要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法律的约束,树立其对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尊重。

(二)尊重公民的财产权。纵观城管执法的主要领域的执法行为,包括对无证摊贩的取缔,以及对所谓违章建筑的拆迁,无不充满了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的侵犯现象。在很多地方,“三强”现象,即强拆房、强拖车、强拉财物已经成为城管执法的常态。城管针对无证摊贩的查抄、罚没、踢摊、摔货等等,是对其行政对象的财产权的巨大破坏和剥夺。从某种意义上讲,要真正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必须要有健全的行政法律制度对行政权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另外,对于、野蛮执法,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

(三)程序正义。在行政法领域程序正义原则,也称正当程序原则,其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可以依靠,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变成“肆无忌惮”的强权。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有些法规和规章也缺乏起码的程序要求,导致部分行政机关缺乏程序指导,任意行使权力。变革城管行政执法模式,符合法治的要求,必然要重视程序正义。

三、城管执法模式的变革路径

基于行政执法方式的日益法治化为城管执法模式的改进提供了基本的指导理念,对处理好政府与公众关系的价值追求也为城管执法模式的变革提供了目标。

(一)柔性执法的引入。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需要克服以往城管执法中单一、野蛮和僵化的执法方式,采取更加符合人渴望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心理特点的方式,那么,柔性执法的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所谓柔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柔性执法强调的是非强制性。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相对人一定的灵活度,促使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

要把柔性执法引入城管执法中,首先应当转变执法理念,加强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其次应注重选择立体的、回应型的执法模式。再次应注意多种执法方式相结合,其中主要包括指导引导、劝告说服、协商沟通等等。最后应将柔性执法各项内容制度化规范化。新的理念和新的执法手段要得到落实,有赖于系统化的行政执法制度的支撑和保障,需要制度化使其定型。

(二)从单一治理走向公共治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管理是实行“国家-单位-个人”的“单一治理”模式。在单一治理模式中,政府被放在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强调政府是社会和公众的“主人”这种模式是违法法治的,放大了政府,而忽视了公众。

基于单一治理模式的弊端,社会对民主法治的追求,公共治理成为了一种新的需求。公共治理强调的是参与社会管理的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民间组织,人民团体,公众个人等,应该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那什么是公共治理呢? “公共治理”这一表述可以作为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阐释。可理解为面对国家或区域内的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党、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等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妥协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达到共同的治理目标,并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和组织机构,建立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纵向、横向的或两者结合的高度弹性化的组织网络,从而有效克服单一权威主体或者单级政府力量所形成的垄断和低效影响,为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为解决长期以来的社会弊病建立健全一套常态的长效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制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努力营造公平、正义、文明、和谐的行政执法氛围。

二、工作目标

这次活动以市民群众最终满意为目标,以自行排查整改为手段,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积极通过各种活动,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中工作标准不够高,人员素质不够强,行政执法不够规范,日常服务不够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打造行政执法队伍一流素质,培养行政执法机关一流作风,树立行政执法人员一流形象,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一流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决策制度,强化依法意识。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对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事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以执法人员为重点,举办专题培训;以岗位培训为基础,开展依法行政大讨论和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强化执法人员依法意识。在对外宣传上,针对不同群体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引导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区营造良好法制氛围。(责任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二)围绕服务群众,规范行政行为。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便民服务措施,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在行政执法中,狠抓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实行执法公示制、罚缴分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既坚持依法行政,又带着真情去推动工作;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又兼顾少数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断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积极探索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法、步骤、顺序、时限等量化运作程序,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实施“三步式”执法。(责任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三)解决突出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以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坚持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进一步优化、创*市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消除辖区市容环境卫生死角,加大绿化保洁力度;加大渣土车野蛮拉运、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治理力度;杜绝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噪音扰民现象;继续加强交通和营运秩序整治;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以及小餐饮、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市场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建住局、区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农工局、区物价局、区食品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

(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切实关注民生,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市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到解忧于民,服务于民。认真做好救灾帮困、医疗救助、就业扶助、法律援助、教育保障、文化娱乐等工作,切实提高市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体局)

在此次活动中,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完善制度,夯实责任,又要在日常工作中创新管理,确保长效。尤其是与市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区民政局、区建住局、区市容园林局、区执法局、区食品药监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等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标准,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对违法行为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碰硬,敢于拿下,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

二是规范执法。要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制度,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细化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使权力。

三是公正执法。要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对同样情形要做出同等处理,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推进“阳光执法”。要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适用规则、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善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对违法行为,凡通过教育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要慎用或少用强制处罚手段。要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要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和素质。

四、组织领导

成立*区开展“满意执法在*”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担任。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今年10月21日至10月22日)

各成员单位根据活动总体要求,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各自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标准,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实施方案于10月21日前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今年10月23日至11月18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深入查找自身存在问题,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内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积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活动不走过程、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今年11月19日至11月20日)

各单位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积极巩固活动成果。区活动领导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估、打分、排序,对活动开展成效明显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排序靠后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继续进行整改。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满意执法在*”活动是区政府配合提升我区“两率一度”工作的重要手段,将对提升我区“两率一度”产生积极的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抓出成效。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既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自身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服务质量的提升,又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合理把握工作衔接的结合点,实现无缝隙合作或联合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第4篇

从目前来看,一些地方政府总是给城管“压担子”,让城管变得越来越“全能”,但这样的管理效果并不好。过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仅要强调“努力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更需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厘清城管的职能边界,进而让城管在“有所为有所不为”中有好的作为。

“无所不管”的城管使处罚权泛滥

城管综合执法权,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紧接着,2002年8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随之在全国铺开,它旨在解决“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问题,但没想到的是,各地政府不断授予城管新的职责,造成城管处罚权的泛滥。

目前,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职能包括市容、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城管职能包括绿化、环保、水务、建设、工商管理等九大方面;武汉市城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维护、城镇燃气、环境卫生等15个方面……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每个方面都包括纷繁复杂的具体事项,细化起来,西安市仅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就包括53个具体事项,广州市城管执法的12个方面工作,竟然包括321个具体事项。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一些城市自行制定的城市管理条例中,“主要职责”这一条款的最后一条几乎都是“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这个‘其他’就成了工作任务的无底洞,让城管成为地方政府随叫随到的突击队。”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吕强说。

“借法执法”的城管屡遭执法尴尬

如今,城管队伍中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城管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给城管的大多数是“难啃的骨头”,城管屡屡遭遇执法尴尬。

宠物随地便溺,当事人经常不以为意,扭头就走。城管既不能限制人家自由,也不能要求人家出示身份证明,只能自己清理干净。

机动车违章占道被城管抄牌贴条,有些司机对此视而不见,根本不去城管部门接受行政处罚。

有时,违章建筑也会变得“理直气壮”,阻碍城管执法,因为拿到了规划审批……

“在传统的执法体系中,从查处到执行是一个完整过程,而城管执法享有的执法权是有限的,行政强制权只包括扣留、强制带离现场、扣押、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等,凭借这些有限的措施进行大量的现场执法,难免带来执法困境。”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说,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把很多本不属于城管的事项交给了城管,却忽视了城管执法的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忽视了城管和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进而导致一部分事项无法执行。

除了“管不了”“管不好”,“怎么管”也是城管头疼的问题。南京某区城管大队贾副大队长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有一次拆除违章建筑时,由于一直找不到当事人,根据《南京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可以张贴送达的规定,我们把通知书张贴在违章建筑上。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我们进行了拆除,结果被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没有张贴送达,判我们败诉了。”

这是“借法执法”惹的祸。“我们至今还没有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城管执法只能依据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说,但是,同一违法事实往往有多个相应的法律条款,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时间、级别、类型、处罚标准不同,这就导致执法的统一性、准确性不足,执法相对人容易产生异议。更严重的是,“借法执法”会让百姓产生“城管无执法权”的质疑和对城管执法的抵制。

“无爹无娘”的城管状况必须改变

“无所不管”的城管为什么还要“借法执法”甚至陷入一个个执法尴尬?西安市城管局局长吕强给出的答案是:城管“无爹无娘”。

“一直以来,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市、县政府的执法机构,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中没有单独的城管执法机构主管部门,这就造成城管执法机构存在着诉求难达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困难。”吕强说,各级政府和部门决策时,就可能会忽略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执法事业的利益,使得城管看似越来越“全能”,实则越来越“无力”。

怎么办?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建议,应该加强城管体制的顶层设计,国家应出台一部规范城市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使得城管执法不靠“人”(地方政府)而靠制度(法律规定)运转。

“但是,由于每个城市功能、特色不一样,很难从中央层面对全国城管执法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因此,我们更需要地方的自主改革和创新。”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说。

湖南省长沙市正在大力推进城管公安“双剑合璧”。“由于公安主动参与、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城管的行政执法不仅得到了支撑,还避免了冲突。”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肖雄飞说,截至目前,长沙城管公安已发展到280人,处置突发事件200余起,疏导化解各类矛盾4269起。

第5篇

关键词:旗县城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思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飞速发展,县域内经济也呈现出发展的强劲势头,城镇建设规模扩大了,居民收入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了,与此同时,其文化生活也丰富多彩了。如网吧、歌厅、娱乐会所等文化经营单位遍布乡镇村。一改过去“白天看乞丐,晚上听鼓匠”的落后贫困文化生活。广大农民也有钱有机会进歌厅,走会所,玩“电”。用农民们的话来说,就是城里人一样了。确实是这样,城乡文化的繁荣,弥补了村民文化生活的贫乏,给人们带来了精神享受。但也不容乐观的是,在城乡文化生活丰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应该引起社会关注的,文化行政执法者注意的问题。因此,如何净化县域城乡文化市场,促进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提升城乡居民文化享受的品位等问题,应该引起文化行政执法者的思考。

一、旗县城乡文化市场的现状

近两年来,笔者对县域内的文化单位和个体文化活动团队进行了调查,比较大型的文艺团队有组建于1984年4月的晋剧团,组建于1966年12月1日的乌兰牧骑,还有县文化馆;民间文艺社团有二十八家,社区有体育场、车站广场、街心公园、土贵山公园、灯光场活动。特别农村三五一伙走街窜户卖艺为生者达四十八人。还有印刷经营企业16家,网吧38家,出版物经营单位24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29家。这些文化团体和活动场所,为广大市民和农村群众提供了丰富的文艺节目,是值得肯定的。文化市场的兴起与繁荣,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解决了部分城乡居民的就业问题。但也应该看到,在这些文化团体和民间文艺组织,及其他文化经营单位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整治,以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城乡居民服务,为其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

二、旗县文化行政执法的现状

近几年来,县文化行政执法大队以保障文化市场的平安有序、健康发展为目标,重点加强了对文化经营单位和团体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对重点单位和个体组织加强了日常监管。如2012年7至12月份,县文化行政执法大队共出动检查五百零三人次,检查文化经营单位九十三家次。召开了三次全县文化经营单位业主会议,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强化县域内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的意识。在文化局的牵头下,文化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工商、消防、安监、质监、卫生等部门,对全县的网吧、音像、出版物、印刷业和无证游商等开展了专项整治,取缔无证演出十二起,取缔无证经营音像制品地摊十二个,收缴非法音像制品二百五十八张,取缔无证经营书报地摊三个,查缴各类非法书报刊八百余册,取缔无证游戏机室六家,立案调查一起。这些整治行动,极大地震慑了非法文化活动,也提高了文化演出和经营单位的守法经营意识,推动了县域内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也存在着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甚至等问题。

三、旗县城乡文化市场监管不力与文化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旗县文化执法大队存在着人员紧缺的问题,这直接导致了文化市场监管不力问题的出现。旗县文化执法大队是文化局的下属单位,人员编制受局人事关系的左右,如果领导对文化监管工作不重视,就出现了在编人员不足的现象,而这就是造成县域城乡文化市场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依照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有关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与考核办法的要求,各旗县文化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应不少于10人,而我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编制仅5人,还有一个年老体弱,等待退休,实际在岗人员只有4人。城乡文化市场的迅猛发展壮大,与执法人员编制配置过小形成巨大差距,“小队伍”管理大市场的小马拉大车式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文化行政执法能力的发挥,其执法不力也就在必然之中。

其次,农村文化经营市场较城市有其自身特点,分散经营,网点不集中,安全隐患多。旗县文化单位,特别是个体文化团体,常以农村乡镇为活动主场所,加之经营者和消费者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健康的节目常为演唱者首选,以提振所谓的人气,增加收入,却严重地毒害了青少年,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秩序。还有就是外地来我旗进行文化交流的个人文艺组织,常以不健康的内容吸引观众,给当地民众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那些散落在城乡结合部的网吧,管理更是漏洞百出。网吧经营者只追求经济利益,一则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二则超时经营现象极为普遍,加之消防意识淡薄,时有安全问题发生,文化执法大队在检查时很难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的目标。

第三,文化执法需要与其他单位联合行动,却是牵头难,常常“胎死腹中”。文化单位在地方本来是“软”单位,加之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又薄弱,设备配备不全,如此小队伍,却要管理好“市场大、任务重、责任大”的这个城镇和农村广大的文化市场,难度可以想见。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人,只追求钱不讲社会责任,变得胆大妄为起来,根本不把文化执法人员放在眼里,对违法分子没有任何震慑力。这就需要联合执法,但联合执法谁牵头、谁负责、费用谁开支,这些问题文化执法大队是无力解决的,要进行相关的专项整治,也是极其困难的。

四、完善城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建议

首先要增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加执法人员编制,落实文化执法办案经费,确保执法工作正常展开。

其次要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文化市场平稳有序,发现问题重拳出击,以高频次、高强度确保农村文化市场的平衡有序发展。

最后要创新执法方式,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纵向检查与横向检查相结合,不断吸收运用先进的检查方法,确保文化执法工作步调一致、均衡发展,为创建健康、繁荣、美丽的新型城镇与新农村保驾护航。

第6篇

一、重点突出,整体推进,扎实开展法制教育培训

1、以领导干部学法为龙头,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执政能力。一是将干部学法纳入学习计划。领导干部在坚持理论学习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宪法》、《行政处罚法》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二是定期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积极参加上级培训的基础上,定期举办法制讲座,便于领导干部及时掌握新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三是进行法制警示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保持廉洁清正,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干部。

2、以执法人员普法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水平。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构筑局、大队、中队三级培训体系。完善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覆盖面达100%。开展全员大练兵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员的政治、业务、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法水平。运用多种方式实施法制培训网上管理,提高法制教育的参与率和覆盖面。

二、以普促治,普治并举,积极开展市容环卫事业的依法治理

1、强化制度建设,推进城市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行为规范、工作标准、操作流程,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重大案件会审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队员申诉制等监督考核制度,并汇编成册,严格执行,逐步实现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的转变。

2、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操作,把涉及行政收费的一些审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程序等进行公开,规定办结时限,作出服务承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3、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一是建立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纠正违章时坚持做“五先”:即教育在先、亮证在先、礼貌称呼在先、指出违法事实在先、告知当事人应如何依法作为在先;接待群众来访时要求文明用语,规范接待,切实做到投诉事件“件件有人管、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复”,确保处理率100%。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将“文明执法”细化为“文明管理、严格执法”,按照“一教育、二整改、三处罚”的执法方式,努力推进“人性化管理”。三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违纪行为的惩戒规范,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执法责任“三落实、三公开、三上墙”,即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办理程序公开、办事人公开、监督电话公开;执法程序上墙、岗位职责上墙、岗位责任人上墙。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在内部监督方面,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予以通报;在外部监督方面,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设立局长信箱,开通投诉热线等,将执法人员的行为置于各种监督之下。

三、开拓思路,精细管理,全面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新模式

1、将以往的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对城区的执法区域实行重点区域定点值守、一般区域流动巡查、重点时段全程监控的网格化管理。通过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督促执法队员提高责任心,加强管理,对行政相对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进行准确定位,提高管理效能;从静态转向动态,真正做到发现问题在现场、处理问题在现场、督查问题在现场、意见反馈在现场、检查验收在现场,实行对具体问题的动态化管理;将网格内的各项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在负责该网格单元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上,做到全面管理、全面负责。

2申报城市管理局,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等七项职责。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在“网格化”管理的模式中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依法行政。

四、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7篇

关键词:和谐工商制约因素破解对策

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下,“和谐”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成为政治活动和社会运转的理论引导,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注入了活力。在这种形势下,“和谐工商”应运而生,对工商部门履职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几年来,因工商行政执法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个案一直居高不下,而且直接胜诉率不足50%,另有30%的行政诉讼案件是由于工商部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在其利益得到维护的情况下而申请撤诉的,这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不合拍,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制约着和谐工商的建设。笔者试通过剖析某市工商系统近三年来发生的162起行政争议案件的基础上。对当前制约和谐工商建设的因素作一粗浅分析归纳,并结合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实践提出相应的破解对策,以求教于同仁。

一、当前工商行政争议的主要类型及涉及领域

从所发生的162起行政争议案件涉及范围分析,当前行政争议已经遍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职能的所有领域: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且败诉率较高。行政许可争议案件数量年增长率超过30%。主要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后。申请人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增强。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争议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且直接胜诉率较高。从法院和复议机关的审理结果来看,工商部门涉及行政处罚的直接胜诉率为61%。表明《行政处罚法》实施多年后,各级工商部门相应建立了案件核审制度、听证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三)行政不作为争议案件也占有较大的比重。在不作为行政争议中,工商部门由于在相关手续程序上不够严谨和规范,导致败诉率较高。

(四)行政收费行为成为新的争议焦点。经营者对工商部门的规费征收行为抵触情绪强烈,且已经不满足于投诉,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二、引发行政争议的主要原因

当前引发工商行政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理性维权意识有所增强。随着《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施行,使得“民告官”案件审理有了日臻完善的法律依据,逐步走上了法治轨道,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了重新的认识,选择公力救济和理性途径解决问题。

(二)行政行为失范、粗暴执法、缺乏诚信,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和一些“土律师”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曲解法律,鼓动相对人无理缠诉,甚至以告官为名威胁执法人员。

三、当前构建“和谐工商”的制约因素剖析

(一)财政保障体制乏力,全面履职难以到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工商部门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的拨付,必须以完成罚没入库和规费征收预算目标为前提,基层执法人员形象地比喻成“吃自己种的皇粮”。因此,一些基层工商部门为了保障工资发放和工作正常运转经费,在执法办案和规费征收工作上倾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而其他没有罚没收入的监管工作则是被动应付,导致全面履职不能到位,埋下了巨大的潜在履职风险。某工商所在企业年检时由于收费不规范,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被企业两次告到法院。

(二)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方式缺乏理性。一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缺乏依法行政的理性思维习惯,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为摆平管理对象,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甚至情绪化执法。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讲诚信,对当事人作出违反法定原则的承诺,误导当事人,最终导致无法履诺,继而引发行政争议。某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管理中与经营户发生矛盾,一怒之下,将经营户销售的价值20多元的蔬菜予以扣押,后又因保管不当,造成扣押的蔬菜腐烂,以致当事人多次上访,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三)执法业务素质不高,行政行为不够规范。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质量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短期内难以适应。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宗旨、证据收集规则、法律适用原则等专业知识知之不深、研之不透、用之不准,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准确性和规范性,甚至越权行政。某县工商局对某文教用品厂作出注销登记时,未依照法定程序和实质要件审查申请注销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导致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要件而作出注销登记决定,造成利害关系人越级上访。最终,法院认定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行为违法而判决撤销,当事人据此向工商部门要求国家赔偿数额达245万元。

(四)行政执法缺乏说理,执法对象难以接受。一些执法人员在作出影响到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依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甚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当事人气不顺、心不服。某镇卫生院将收受他人的回扣款记人单位大账,该县工商局认定其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而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中未说清楚定性和处罚的理由,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向申请人讲清商业贿赂与回扣的本质区别以及社会危害性后,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

(五)自由裁量幅度过宽,行政处罚有失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公正、规范行使,一直是困扰工商行政执法的难点。立法条款的原则过于模糊、执法素质的参差不齐、违法行为的千差万别,极易造成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继而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指责。一些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法规定性处罚时,置《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于不顾,为我所用,甚至同一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相同的违法行为而选择不同的法律定性处罚,引起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目的的质疑。某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标识上含有不真实内容,当地工商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罚款9.5万元,而对于另一个有着

相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则适用《广告法》对其罚款1万元。

(六)行政许可纠纷凸现,工商处理依据不足。《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显现出来,特别是对一些股权归属、股东签名真伪、股东会决议效力、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等棘手问题,当事人均转向工商部门要求行政确认,而工商部门处理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陷入了“师出无名”、进退两难的境地。某经营者利用自家住宅开办酒店,楼上居民认为影响其安全和休息,多次上访,要求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而经营者的消防、环保等前置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缺乏法律依据。

(七)有关部门不当干预,执法效果明显失衡。某公民申请从事鲜肉经营,由于其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受理的县级工商局依法决定颁发营业执照。但当地城管部门获悉后,认为影响城市管理,该县主管县长亦出具“手谕”,明确要求工商部门不得颁发执照,导致当事人向法院,工商部门被判败诉。某工商局立案查处一起制售假种子案件,依照《种子法》规定,应当对侵权行为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然而,当工商局依照法定程序将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觉得工商局的处罚太重,竟主动要求当地农业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于是,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在工商局的正式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下达前,抢先对侵权人处以罚款3千元而结案。由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立案在先的工商局不能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只好撤销这一案件。

(八)挑词架讼无理纠缠,法律服务背离准则。某企业被工商部门错误吊销营业执照后,工商部门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依法赔偿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计1100元。但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却鼓动当事人向法院,向工商部门索赔25万元,结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且需支付费、诉讼费达5000元,得不偿失。

(九)司法裁判标准不一,行政执法无所适从。一起性质完全相同的行政诉讼案件,往往因为审理法院不同,甚至同一法院因审理法官主观认知程度不同、专业法律素养不同,最终竟会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某公司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被侵权人向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当某工商局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不服处罚向另一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却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工商局败诉。由于司法判决具有绝对权威性、示范性、终结性和执行力,工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均可能受到司法审查,因此,司法审查标准和裁决结果的不统一,使得工商行政执法活动无所适从。

(十)执法监督力度不足,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一些基层工商部门领导片面强调保护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虽然对依法行政工作也是高标准、严要求,但对违法行政行为责任人员的处理失之过宽、失之过软。一些单位负责人甚至公开表示,只要执法人员办案收费是为了工作,即使存在瑕疵和不当,组织上也会正确对待和予以考虑的,以致极少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我行我素,工作中胆大妄为,莽撞蛮干。少数领导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暧昧态度,使得工商系统内部的法制监督和纪检监察人员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从某县工商局所追究的12起过错责任的情况分析,追究结果也仅是对有过错的执法人员扣发津贴几十元,无一起伤筋动骨的追究。

四、消除构建“和谐工商”制约因素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财政供给渠道,保障执法经费供给,为构建“和谐工商”提供基本保障。应做到“供皇粮”而非“找皇粮”,“吃皇粮”而非“种皇粮”。通过完善财政供给渠道,实现公共财政体制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费的优先保障。让每一名执法人员从权力越位、缺位和错位的误区中走出来,从而割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同利益之间可能出现的“纽带”,堵住因利益驱动而衍生出的制度、机制、体制上的漏洞,从源头上杜绝权力寻租现象,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这是实现构建和谐工商目标的基础和根本。

(二)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升执法技能,为构建“和谐工商”夯实素质基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是执法主体,在构建“和谐工商”中处于能动的地位,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是保障和谐工商的关键:一是养成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理性思维习惯,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总要求,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以诚待人,以理服人,降火气、除霸气、讲和气,自觉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从根本上消除权力膨胀和错误实绩观的思维定式;二是强化执法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工商执法人员必须系统学习钻研法律法规和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勤学习、勤思考,理清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重叠、竞合和转致适用,不断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执法技巧,占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制高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字正腔圆,游刃有余;三是提高执法人员道德素养,坚守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职业品质,以对法律负责、对市场主体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高度责任心,做到履职到位不缺位,监管尽职不失职。

(三)树立和谐执法理念,全面推进行政指导,树立既有震慑力又有亲和力的行政执法形象。切实改变传统的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管制性、权力性行政管理模式,确立“指导在先、服务到位”的和谐执法理念,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导、警示、鼓励、提倡、限制、规范等非强制性方式,运用理性化、人性化、柔性化的管理手段,将平等、民主、协商、可选择等现代行政民主的理念渗透到工商行政管理的操作方式和程序中。通过与行政相对人互动,运用工商管理职能真诚帮助各类市场主体解决经营管理中的难题,成为他们的免费法律顾问,从而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加强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进而创造轻松和谐的执法环境。

(四)建立和谐执法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完善相对人权益保障机制和诉求表达机制,化解对立情绪,控减行政争议。一是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预警提示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相对人陈述申辩复审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评审制度和行政执法回访反馈制度,在巡查监管中做到宣传咨询到位、实地规范到位、引导服务到位;二是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逐一细化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标准,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由自由性变为强制性,处罚标准由弹性变为刚性,处罚种类及幅度由概数变为确数,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三是凡是涉及到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均须在法律文书中论法理、说情理、讲文理,对案件的定性、情节、违法主体的主客观背景以及社情民意、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事项作出透彻的分析说明,使当事人能够知法、知情、知理,口服心服,从而有效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减少行政争议,展示良好的工商执法形象。

(五)善于谋势和借势,定期与法院、政府法制、、质监、药监、卫生、律师等部门和人员沟通交流,营造内和外顺的执法环境。工商部门要主动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互通情报信息,协调统一动作。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对一些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复杂疑难案件,主动虚心向法院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请教,共同探讨棘手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法,求得共识,避免在行政诉讼或者复议中由于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程序不当以及理解上的差异而得不到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支持。

第8篇

【论文摘要】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解决城市发展中的新问题往往都找不到现成答案,需要我们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前进,需要各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本文对我国管理流商存在的现实困境与对应措施进行了分析。

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起源于1996年 10月 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但不管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是其前身是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面临的最多的执法困境,还是来自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博弈。从 2006年的“北京城管队长被杀案”到最近的的“女商贩咬伤城管队员事件”,城管执法与流商之间的暴力冲突一直没有停息.在“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年”的2008年,城管执法仍然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

一、城管执法管理流商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城管执法因多是针对流动商贩的无证经营行为,执法手段以没收处罚为主,这直接损害了流动商贩赖以养家糊的能力。因而他们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流动商贩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人身安全面临着威胁,有时又不得不野蛮执法。这就造成了城管执法领域的恶性循环:执法力量在不断强化,配备的执法工具越来越强大,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然问题成堆,执法成效不够明显。部分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罚方式随意性强,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例如河南商丘城管执法队员当街摔烂瓜农西瓜的现象,容易造成了商贩对于城管执法人员的仇恨心理和畏惧心理。同时,流动商贩的利益得不到合理满足,生存权得不列保障,社会公众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对城管执法部门,尤其是部分执法人员的粗暴执法严重不满。

二 、分析解读我国城管执法陷入执法困境的原因

(一)城市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人性化考虑

城管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传统管理理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理念上重视执法效率,在管理制度上简单机械,缺乏人性化考虑,忽视被管理者的需要。这点在城市管理理念中对于流动商贩的定位中显得尤为突出,仅强调流动商贩对于城市秩序的破坏,忽视他们的生存权就业权。流动商贩往往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多数缺乏一技之长 。缺乏一定的资金改 善经营条件,从事流动经 营属于迫于生存压力的无奈之举。而在国外,人性化理念是国外在城市管理中可以被称为普世原则,政府需要充分考虑流 动商贩的生存需要 ,重在疏导,力求在保障流动商贩就业权益、民众方便和城市秩序之间实现多赢。例如韩国政府 出台的一系列针对流动商贩管理的措施,将市区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指摆摊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区。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在这里对摊位的规模 、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 围有一定的限制,对申请在此摆摊要严加管理。第三类是“诱导区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区分离的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车辆通行很少的河溪两侧道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流动商贩缴纳极低的费用之后就可以在“相对禁 止区域”申请到 一个对营业时间和经 营范 围有明确限制的摊位,或者在“诱导区域”摆摊设点,商贩在这类区域内只要经营范围不违法不妨碍市民方便即为合法。区域和时间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设点者的自觉遵守。这样划分城市区域,不仅满足流动商贩的生存需要,方便了群众,还有利于将原本散乱的流动商贩集中到固定的区域内统一管理。在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但是相较韩国更加宽松。例如对于偶尔才摆摊而未申请合法摊位的非法摊贩,只要民众不投诉,执法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取缔,真正实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二)城管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执法粗暴

城管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是城管执法陷入困境的直接的原因。在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2002年之后才刚刚建立起来的.它集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于一身,成员来源复杂多样,个人素质良莠不齐,加之在处罚流动商贩的时候容易遭遇抵抗等客观因素,致使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惩罚流动商贩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现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执法人员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升级,单纯的处罚行为演变为双方的暴力对抗。在O7年发生在北京的“城管协管员围殴摊主暴打警察”事件,甚至出现了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依靠行政执法权作恶一方,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城管队伍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的闻题十分突出。而在美国,在各类执法人员中,只有警察才有权给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开具罚单,如果执法人员滋扰小商贩的合法经营行为,一经举报立刻遭到严惩。而在韩国,巡查人员一般不没收违规摊主的东西,但特别管制时例外。执法人员态度非常温和,忠实履行法规,很少出现与摊主的暴力冲突。如果摊主违规是初次,可能要根据“非法占用道路获取利益行为”罚款4.5万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120韩元)。一些摊主的物品被没收后,觉得价值高于这个数,也会交钱领回自己的东西。

(三)法律依据不足.城管职能各地不一

城市行政管理局最初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缺乏合法地位,后来也是为解决地方财政而成立,同样缺乏合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授权地方政府整合行政处罚权的内容但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全国城管执法局的职权范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界定,其设立和职权范围基本上是由上级政府决定.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权力范围的无限制。例如,成都市自2003年以来就包括了市容市政、规划、工商 、食品卫生等类近 120项的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目前已包括 13大类近300项的行政处罚权。然而它们都没对这些权力行使时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很显然这与我国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有关。而在香港,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制度类似与韩国,香港食环署陆续出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小贩规例》、《食物业规例》等法规,作为管理流动商贩依据。食环署下设小贩事务队(包括总部特遣队和分区事务队)进行执法,类似于国内的的城管队。

(四)流动商贩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我国的流动商贩都是小本经营,自发性极强,经常违章占道,破坏城市卫生和城市正常秩序,因此他们也成为城管执法重点“照顾”的对象。即使面对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甚至是非法侵犯行为时也没有可以表达利益的渠道。而在韩国,政府鼓励流动商贩摊主们成立了“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联合会拥有自己的网站.争取商贩的合法地位。帮助加入的摊主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举报非法经营或是不按规定设摊的商贩.协助政府维护城市秩序。

三、因应城管执法现实困境的对策

(一)借鉴优秀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区域规划

城市的起源于商贸。最初的城市是依托于“市”,也就是集市而产生的,最初的城市管理应当是对于城市内集市的管理。历代的流动商贩对于城市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有很多老字号就是靠走街串巷逐渐打拼起来的,例如著名的“小绍兴”就是挑扁担卖馄饨出身,“张小泉”是磨剪刀出身。上海的“城隍庙”、南京的“夫子庙”也是靠摊贩积累起来的名气和人气,反而成为城市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终成为一道靓丽的城市文化名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为流动商贩规划专门区域,不但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缓和城管 执法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 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城市文化的培养。

在具体举措上可以借鉴韩、美等国的经验,划分城市区域,根据城市各区域的用途.以方便民众生活为原则,放宽对流动商贩摆摊的限制条件,划出不利于 交通 或者有重要象征意义不适于摆摊的“绝对禁止区域”、划出限制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的“限制经营范 围区域 ”以及鼓励流动商贩进驻方便民众生活的“引导区域”,让商贩在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

同时 。城管执法职能也相应转变,针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由原来的单纯“打击 、罚没”转变为“监督为主 ,打击为辅”,变“堵”为“疏”,疏堵结合 ,促进流动商贩主动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将流动商贩纳入到有序的管理轨道,从根源上减少产生冲突,实现文明执法,提高管理效能。

(二)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法律体系,规范城管职能

目前,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职权主要是行政处罚权,其法律依姑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经国务 院批准率先成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试点区。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第 63号文件)指出:“实行相对集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意义。”并且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机关,不足某一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使得试点改革发展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这些文件和规定都成为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执法职能范围不一致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具体标准仍是急待解决的现状。我国城管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威性能够得整个社会的认同。同时明确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 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三)推动成立相关民间组织,促进商贩自我管理

在城市管理中.可以适度吸纳民间因素参与城市秩序的维护,由政府推动成立小商贩自我管理组织,内部提高对流动商贩的技术教育。帮助商贩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外可以协助政府管理小商贩,调动商贩自身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资源在管理流动商贩上的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四、结语

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解决城市发展中的新问题往往都找不到现成答案’需要我们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前进,需要各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单它不仅与城管执法工作本身有关,还与一个国家的利益表达机制、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密切相关,后者的完善可以为城管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面对现代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解决。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不断借鉴优秀成果,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城管执法之路。

参考文献

[1]《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张玉磊;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 03期.

[2]《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马怀德王柱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o6期.

[3]《城管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若于思考》盂庆英;理论探索,2006年 02期.

第9篇

一、当前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环境的影响。许多地方在建设发展过程中,过多考虑地方利益和短期政绩,发展失去了平衡,弱化法制以突出经济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某地政府就明文规定,包括工商机关在内的监督执法部门,未经当地政府许可,不得进入政府保护区内的企业查办案件,而我们知道,这绝不是个别地方的做法。显然,在这种扭曲的经济的环境里,工商执法就无从甚至很难开展。现在有的地方官员明知某些企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当工商部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政府或部门领导往往出面干涉,工商部门有时也只能从于地方党委、政府的意愿,使案件查办工作无法进行。这就是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政策上的反向保护,即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与行政执法的冲突与矛盾,此种唯求经济发展,淡化和弱化法制的做法,从长远的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势必会成为将来经济发展的桎梏。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也发生变化,金钱至上观念导致一些经营者无视社会道德。一方面,他们置国家法律与商业道德不顾,疯狂制假获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人们对于社会丑恶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开始麻木甚至默许,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的执法活动表现出不理解、不支持。近年来,工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遭遇抗拒事件屡屡发生。有关统计表明,工商执法人员遭遇暴力事件的伤亡人数仅次于公安。显然,不断发生的抗法事件,很大程度上伤害了监管执法的感情。在政府的各项社会管理活动中,很多工作都要求工商人员参加,诸如创建卫生城市、房屋拆迁、生猪屠宰等名目繁多的整治工作,大大消耗了原本就十分紧缺的执法力量。甚至,案件说情日趋盛行,现代人际关系的变化及通信联络的高度发达,使得案件说情越来越多、速度也越来越快,法律原则在人情攻势下往往会作出让步。

(三)法律环境的影响。从基层的执法实践来看,尽管国家出台了不少有关工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一是有些法律法规间存在脱节现象,相互衔接不好,缺乏连续性,有的地方与其他法规相互矛盾和抵触,具体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较多。二是有些法规、条例过于笼统和抽象,可操作性较差。三是有些法规严重滞后,少数改革开放初期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规仍在施行中。四是工商行政管理立法工作明显滞后,权力与职责不相称。例如:传销和变相传销是有严密组织和隐蔽地点,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活动,以国家目前授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力,根本就不能独立进入传销活动现场进行执法。

(四)部门职能的影响。按现行管理体制,对市场赋予执法权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较为严重,而且各自执法手段都无法满足其职责需要,势必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力之争有时会造成企业无所适从,负担加重。显然,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本身就不规范,也很难使市场走向规范。

(五)综合执法手段的影响。在工商执法的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且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在执法实践中,一是经常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工商调查,主要原因是工商部门没有传唤权,对其没有约束力;二是行使扣押权过程中,在不懂法律的当事人面前,工商执法往往显得无力,严重影响了执法权;三是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路径不太顺畅,使基层工商行使执法权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六)权力制约机制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违法行为的发生多种多样,工商行政执法点多面广,在执法实践中,还有客观存在的现象:一是案源大都集中在基层执法人员手中,瞒案不报、私下处理,数量虽少,影响却大;二是办案人员直接掌握处罚幅度,处罚的幅度集中在直接办案人员手中,缺乏监督权力。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想法

如何改善工商行政的执法环境,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在努力思考并付诸行动的新趋势,结合基层执法的实际,提出以下想法。

(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让执法工作得到理解支持。

基层工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经常将行政执法情况及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汇报,尤其是对一些大要案件的查处要做专题汇报,加强工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使地方党委、政府真正作为我们行政执法的坚强后盾,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赢得宽松环境;二是要以多种形式继续加大工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二)继续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首先,国家应进一步加快对工商执法的立法进度,加快填补市场监督法律方面的空白,同时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强制措施权和必要的执法手段;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努力改变多头执法、只能分散的局面;三是要对现行法规和条例进行全面清理,解决一些法规内容前后矛盾、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立科学统一的法规系统。工商部门应本着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积极行政,有所作为,创新监管方式,不断解决市场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县(市)局机关的协调能力,为基层执法提供有利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县(市)局机关,是沟通上级和连接基层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内指导和对外协调的主要工作部门,作为机关科室,当前,要重点解决基层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不足、解决与相关智能部门的执法链接、解决地方行政干预、解决居高临下的个案说情等问题,实实在在地为具体执法办案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扰,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四)建章立制,构建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

第10篇

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起源于1996年 10月 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但不管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是其前身是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面临的最多的执法困境,还是来自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博弈。从 2006年的“北京城管队长被杀案”到最近的的“女商贩咬伤城管队员事件”,城管执法与流商之间的暴力冲突一直没有停息.在“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年”的2008年,城管执法仍然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

一、城管执法管理流商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城管执法因多是针对流动商贩的无证经营行为,执法手段以没收处罚为主,这直接损害了流动商贩赖以养家糊的能力。因而他们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流动商贩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人身安全面临着威胁,有时又不得不野蛮执法。这就造成了城管执法领域的恶性循环:执法力量在不断强化,配备的执法工具越来越强大,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然问题成堆,执法成效不够明显。部分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罚方式随意性强,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例如河南商丘城管执法队员当街摔烂瓜农西瓜的现象,容易造成了商贩对于城管执法人员的仇恨心理和畏惧心理。同时,流动商贩的利益得不到合理满足,生存权得不列保障,社会公众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对城管执法部门,尤其是部分执法人员的粗暴执法严重不满。

二 、分析解读我国城管执法陷入执法困境的原因

(一)城市管理理念落后,缺乏人性化考虑

城管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传统管理理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在管理理念上重视执法效率,在管理制度上简单机械,缺乏人性化考虑,忽视被管理者的需要。这点在城市管理理念中对于流动商贩的定位中显得尤为突出,仅强调流动商贩对于城市秩序的破坏,忽视他们的生存权就业权。流动商贩往往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多数缺乏一技之长 。缺乏一定的资金改 善经营条件,从事流动经 营属于迫于生存压力的无奈之举。而在国外,人性化理念是国外在城市管理中可以被称为普世原则,政府需要充分考虑流 动商贩的生存需要 ,重在疏导,力求在保障流动商贩就业权益、民众方便和城市秩序之间实现多赢。例如韩国政府 出台的一系列针对流动商贩管理的措施,将市区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指摆摊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区。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在这里对摊位的规模 、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 围有一定的限制,对申请在此摆摊要严加管理。第三类是“诱导区域”,一般包括和住宅区分离的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车辆通行很少的河溪两侧道路、经过长时间形成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流动商贩缴纳极低的费用之后就可以在“相对禁 止区域”申请到 一个对营业时间和经 营范 围有明确限制的摊位,或者在“诱导区域”摆摊设点,商贩在这类区域内只要经营范围不违法不妨碍市民方便即为合法。区域和时间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设点者的自觉遵守。这样划分城市区域,不仅满足流动商贩的生存需要,方便了群众,还有利于将原本散乱的流动商贩集中到固定的区域内统一管理。在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但是相较韩国更加宽松。例如对于偶尔才摆摊而未申请合法摊位的非法摊贩,只要民众不投诉,执法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取缔,真正实现了管理的人性化。[

(二)城管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执法粗暴

城管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是城管执法陷入困境的直接的原因。在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2002年之后才刚刚建立起来的.它集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于一身,成员来源复杂多样,个人素质良莠不齐,加之在处罚流动商贩的时候容易遭遇抵抗等客观因素,致使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惩罚流动商贩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现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执法人员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升级,单纯的处罚行为演变为双方的暴力对抗。在O7年发生在北京的“城管协管员围殴摊主暴打警察”事件,甚至出现了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依靠行政执法权作恶一方,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城管队伍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的闻题十分突出。而在美国,在各类执法人员中,只有警察才有权给无证经营的流动商贩开具罚单,如果执法人员滋扰小商贩的合法经营行为,一经举报立刻遭到严惩。而在韩国,巡查人员一般不没收违规摊主的东西,但特别管制时例外。执法人员态度非常温和,忠实履行法规,很少出现与摊主的暴力冲突。如果摊主违规是初次,可能要根据“非法占用道路获取利益行为”罚款4.5万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120韩元)。一些摊主的物品被没收后,觉得价值高于这个数,也会交钱领回自己的东西。

(三)法律依据不足.城管职能各地不一

城市行政管理局最初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缺乏合法地位,后来也是为解决地方财政而成立,同样缺乏合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授权地方政府整合行政处罚权的内容但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全国城管执法局的职权范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界定,其设立和职权范围基本上是由上级政府决定.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权力范围的无限制。例如,成都市自2003年以来就包括了市容市政、规划、工商 、食品卫生等类近 120项的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目前已包括 13大类近300项的行政处罚权。然而它们都没对这些权力行使时的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很显然这与我国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有关。而在香港,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制度类似与韩国,香港食环署陆续出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小贩规例》、《食物业规例》等法规,作为管理流动商贩依据。食环署下设小贩事务队(包括总部特遣队和分区事务队)进行执法,类似于国内的的城管队。

(四)流动商贩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我国的流动商贩都是小本经营,自发性极强,经常违章占道,破坏城市卫生和城市正常秩序,因此他们也成为城管执法重点“照顾”的对象。即使面对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甚至是非法侵犯行为时也没有可以表达利益的渠道。而在韩国,政府鼓励流动商贩摊主们成立了“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联合会拥有自己的网站.争取商贩的合法地位。帮助加入的摊主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主动举报非法经营或是不按规定设摊的商贩.协助政府维护城市秩序。

三、因应城管执法现实困境的对策

(一)借鉴优秀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区域规划

城市的起源于商贸。最初的城市是依托于“市”,也就是集市而产生的,最初的城市管理应当是对于城市内集市的管理。历代的流动商贩对于城市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有很多老字号就是靠走街串巷逐渐打拼起来的,例如着名的“小绍兴”就是挑扁担卖馄饨出身,“张小泉”是磨剪刀出身。上海的“城隍庙”、南京的“夫子庙”也是靠摊贩积累起来的名气和人气,反而成为城市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终成为一道靓丽的城市文化名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为流动商贩规划专门区域,不但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缓和城管 执法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 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城市文化的培养。

在具体举措上可以借鉴韩、美等国的经验,划分城市区域,根据城市各区域的用途.以方便民众生活为原则,放宽对流动商贩摆摊的限制条件,划出不利于 交通 或者有重要象征意义不适于摆摊的“绝对禁止区域”、划出限制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的“限制经营范 围区域 ”以及鼓励流动商贩进驻方便民众生活的“引导区域”,让商贩在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

同时 。城管执法职能也相应转变,针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由原来的单纯“打击 、罚没”转变为“监督为主 ,打击为辅”,变“堵”为“疏”,疏堵结合 ,促进流动商贩主动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城市秩序,将流动商贩纳入到有序的管理轨道,从根源上减少产生冲突,实现文明执法,提高管理效能。

(二)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法律体系,规范城管职能

目前,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职权主要是行政处罚权,其法律依姑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经国务 院批准率先成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试点区。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第 63号文件)指出:“实行相对集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意义。”并且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机关,不足某一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使得试点改革发展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这些文件和规定都成为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执法职能范围不一致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具体标准仍是急待解决的现状。我国城管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威性能够得整个社会的认同。同时明确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 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三)推动成立相关民间组织,促进商贩自我管理

在城市管理中.可以适度吸纳民间因素参与城市秩序的维护,由政府推动成立小商贩自我管理组织,内部提高对流动商贩的技术教育。帮助商贩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外可以协助政府管理小商贩,调动商贩自身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资源在管理流动商贩上的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第11篇

【关键词】城管执法权;商贩生存权;人权保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的实施,全国开始逐渐推行城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解决了我国城市行政管理领域从建国以来存在着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效率低下、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即所谓的“十几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现象。但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小商贩群体的出现和治理成为新的“城管问题”,冲突和对抗事件接踵而来。

一、城管执法权与商贩生存权矛盾的根源分析

2013年3月7日,一则关于城管与商贩冲突的帖子在网络上引起各方关注,一时间又将问题推到舆论中心处,各方媒体以“广州城管掐女商贩脖子,吓哭女商贩孩子”为题进行跟踪报道,最终以停职城管队员而让愤怒的民意暂时降火。像类似于这样的事件数不胜数。综合原因,我们不难发现:(1)城管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不分,陷入尴尬困境。实践中城管执法依据来源极其广泛庞杂,散见于工商、绿化、交通、市容环卫等领域法律法规中。并且这些职能的划转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文件而非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来实现,违背了职权法定的原则。这种情况下,经常会出现城管部门的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和保护。(2)城市化快速进程中引发“弱势群体”的生存权问题。城市中的摊贩,大多是进城务工人员、郊区农民等弱势群体,而社会保障体系尚没有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度,为了谋生,低成本的摆摊成为这些群体的首选。弱势群体可以分为城市贫困和农村贫困,农村贫困基本是在一种在贫富差异不大、远离城市繁华的区域性贫困,而因为各种原因在商品化高度发达的城市谋生的贫困人口,生活压力和生存成本远高于农村贫困人口,这也是为什么城市中的类似于商贩的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厌世的、不和谐的社会消极心理。(3)矛盾的直接原因是非人本主义的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城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处理“摊贩经济”现象往往执法粗暴,手段单一,对不同情况和影响的违章违法的经营行为不首先进行科学分析,采取人性化执法手段,而经常凭借国家给予的行政权力采用强拿强没收等手段,违背了现代化城市文明管理的初衷,不但没有管理好市容整洁和卫生秩序,反而激发了商贩等弱势群体的情绪爆发,引起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导致城管执法失灵。

二、解决城管执法权与商贩生存权冲突的对策思考

(1)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构建城管与商贩良性互动。通过提高城管部门进入门槛,改进执法队员素质,完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推行文明城管、智慧城管。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将行政强制纳入到法制化建设上。要想达到疏堵和谐,就要了解、认识和把握所管理、服务的城市的市情,这样才能使城市管理贴近民意。(2)城管机制升级,实现“双赢”。新加坡是享有世界美誉的花园式城市,但它也是从工业时代遗留产物中的“脏、乱、差”生存环境中蜕变出来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新加坡政府推行小贩迁徙计划,集中建造小贩中心,引导流动商贩入室经营。浩大的流动商贩搬迁工程体现了政府努力建构“花园城市”的决心,也给国民营造了优美的城市环境。最终,通过人性化的疏导结合方式和举全国之力,新加坡送走了“脏乱差”时代。一方面国家形象得到提升;另一方面,遍布全岛的商贩群体也获得了更有利的生存空间,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3)城管综合执法中商贩的人权保障。随着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城管综合执法制度深入执行,城管的职权范围涉及到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因为都是相关部门的执行权力让渡到城管部门,所以经常会造成城管执法范围过大,执法依据缺乏、执法主体不清。舆论上经常出现的城管暴力事件都是体制内的问题诱发的,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和严格的执法监督,如以行政诉讼为主、行政复议为辅助的救济方式保障商贩的人权,建立城管执法责任制,必须按照城管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城管执法责任体制,科学配置城管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人权的核心是“受尊重权”,城管执法人员要懂得换位思考,尊重综合执法中的相对人。

参 考 文 献

[1]夏正林.城管执法权的法制化问题研究[J].学术研究.2011(9)

[2]刘仪,李晴.城管执法困境调查及对策研究[J].法治论坛.2012(2)

第12篇

一、主要做法

新常态、新局面呼唤新的发展方式,如何发挥试点强镇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基层政府管理由管控型全能式向现代化服务型转变,经济社会发展由指标式粗放化向宜居型综合式转变,要靠改革创新。为此,东营市编办综合施策,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动试点强镇权力、责任清单式管理;以调整完善机构设置为着力点,不断优化基层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以强化安监、环保能力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基层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凝聚起了强大动力。

(一)做好接续文章,推动改革举措持久发力。一是印发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试点强镇建设的通知》(东办字〔2015〕40号),明确自2015年起继续实施为期3年的试点强镇建设,并对相关扶持政策和改革举措进行了调整完善。二是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对2012年以来试点强镇建设考核评价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大王镇、胜坨镇被评为全市试点强镇综合发展先进单位,新户镇、牛庄镇、史口镇被评为全市试点强镇跨越发展先进单位。三是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东编发〔2014〕30号文件进一步优化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编办发〔2015〕47号),对前期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四是推动管理权限动态调整。指导县区在前期试点强镇下放管理权限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对已下放权限进行了调整,切实提高了下放权限的使用效率。例如,东营市河口区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口区试点强镇放权目录的通知》(东河编发〔2015〕24号),对新户镇、仙河镇提报的21项权限进行了调整;垦利县取消了胜坨镇23项权限,为永安镇新增了2项权限。

(二)借足改革东风,实现试点强镇权力、责任清单式管理。一是针对基层政府长期存在的权责不对等现象,按照“权力法定、权责统一”的基本思路,指导试点强镇两张清单一并编制。二是编制了试点强镇“权责清单”参考目录和模板,并及时下发各县区参照执行。与此同时,还指导各县区充分借鉴市直、县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流程,通过技术共享、人员共享、平台共享的方式,借足改革东风,切实做好了试点强镇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三是指导广饶县、垦利县在试点强镇“权责清单”制定工作中先行一步,积累经验、示范推进。广饶县组织相关人员赴外地进行了学习交流,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了大王镇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垦利县召开了全县推行镇(街道)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启动大会,出台了镇(街道)权责清单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规范,在镇(街道)成立了审核小组,采取“三审三回”的方式,切实做好了“权责清单”的编制工作。截止目前,东营市各县区试点强镇“权责清单”均已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应发展需要,调整优化基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一是指导县区对试点强镇及其他乡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事业单位进行优化调整,明确试点强镇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整合为3―4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所在乡镇(街道),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镇区一体”模式综合设置管理机构;一般乡镇(街道)也要结合实际对现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进行适当整合。二是考虑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的实际,制定出台文件鼓励试点强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适度打破行政、事业界限,探索由编制管理向岗位管理过渡,切实提高了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加强安监、环保等重点领域监管力量。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通知》(东编办发〔2015〕96号),对基层安监机构人员配置、领导配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环保监管的工作特点,指导县区以试点强镇为核心区,分片派驻了环保执法队伍,并将其纳入综合执法范围。截至目前,东营市安监、环保领域已初步构建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监管执法体系。

(四)抓牢重点环节,做好试点强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一是确定改革方向。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东营市编办积极创新、分步推进,组织人员先期对试点强镇进行了认真调研,切实摸清了试点强镇执法队伍和机构设置现状。二是明确改革路径。结合试点强镇及其他乡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事业单位优化调整,明确要求试点强镇统一设置综合执法办公室。拟订了《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了《关于贯彻东编发〔2014〕30号文件进一步优化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编办发〔2015〕47号)文件,对试点强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平台建设、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等进行了明确。三是抓好改革落实。指导广饶县、垦利县在推进试点强镇综合执法方面先试先行,广饶县制定了《关于开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实施意见》,探索将城镇管理、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道路交通等4个领域的53项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并纳入大王镇、稻庄镇综合执法范畴;垦利县印发了《关于开展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药监管等9个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或联动执法试点。通过上述试点带动,有效促进了相关改革的全面推进。

二、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改革举措,试点强镇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2015年,大王镇实现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613.2亿元,同比增长2.4%;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2.1亿元,同比增长5.1%;实现财政收入9.3亿元。胜坨镇实现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84.3亿元,同比增长0.4%;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4.7亿元,同比增长15.1%;实现财政收入2.1亿元。其他试点强镇,特别是史口镇、新户镇和陈庄镇,相关指标也有不同程度地增长。总体来看,试点强镇发展呈现出向好一面。但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从前期的改革实践来看,主要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体制不顺,部分职能履行存在障碍。近年来,按照扩权强镇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要求,大量管理权限下放到了基层。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试点强镇与县区直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权限下放后没有得到较好履行,成为了“僵尸权限”。另外,试点强镇与派驻机构之间,相关体制机制也不够顺畅;例如,前期各试点强镇虽然都成立了综合执法办公室,但由于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派驻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同,工作衔接不够顺畅,无法形成工作合力,实践效果暂时不够理想。

(二)监管薄弱,重点领域力量有待加强。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试点强镇面临的监管压力越来越大。诸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都需要大量人员力量。但目前来看,试点强镇的人员编制仍是2010年乡镇机构改革期间,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情况核定的,历经六年的发展变化,不管是从编制总量还是从编制结构上来看,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试点强镇快速发展的需求。

(三)资源短缺,综合发展能力受到限制。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发展,试点强镇在城镇规划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与此同时,发展也带来了人才、土地和资金等方面的需求。目前来看,前期的优惠政策在试点强镇发展初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发展规模和层次的不断延伸,试点强镇在人才、土地和资金等方面的短板愈发明显,其带头发展、跨越发展的能力受到了一定限制。

三、对策建议

(一)结合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顶层设计。针对试点强镇与县区直相关部门、派驻机构之间存在的配合张力问题。结合下步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要加强制度设计,抓住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实行重点突破。比如可以探索建立由县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强镇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要完善试点强镇职能配置。可以根据基层发展实际,探索将部分重点领域的监管执法权直接赋予强镇政府,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切实补齐试点强镇发展短板。

(二)根据基层发展形势需要,增强试点强镇重点领域人员力量。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加强基层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监管力量。可以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试点强镇的管理内容、服务对象和工作重点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下一步,一是省编办根据基层发展实际,调整优化指标体系,重新核定试点强镇及其他乡镇(街道)人员编制,进一步优化基层编制资源配置。二是根据试点强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监管等重点领域工作需要,下达一部分专项编制,用于解决发展亟需。三是探索将部分适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交由社会承担,同时将有限编制资源向监管执法领域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