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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育的意见

时间:2023-06-30 17:22:40

对劳动教育的意见

第1篇

日前,教育部联合、全国少工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意见指出,义务教育阶段三至九年级要切实开设劳动与技术教育课,地方和学校可开设家政、烹饪、手工、园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课程,学校要安排劳动家庭作业,布置洗碗、洗衣、扫地、整理等学生力所能及的家务。

面对当下中小学生普遍存在的劳动观念淡薄、不珍惜劳动成果等的素质教育短板,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劳动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导致孩子们不劳而获思想蔓延的成因,并非只有学校教育缺失的一个方面,家长的教育引导之责同样不可或缺,否则,劳动教育或会沦入“5+2=0”的尴尬怪圈(是指星期一到星期五,孩子在学校学会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但周六周日回到家里却由家长替代,造成对学生劳动观念的冲击与抵消)。

众所周知,“劳动”有别于其他教育课程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孩子们对劳动本领的获得和兴趣爱好的培养,不是来自老师在课堂上滔滔不绝地传道授业,而是需要其通过亲力亲为地操作去感悟,尤其是要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培育劳动情感和劳动习惯。

但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许多家长却常常自觉不自觉地陷入某种教育误区。比如,由过度溺爱导致的越俎代庖行为;以成年人的视角怀疑孩子的劳动能力,从而衍生出太多的不放心和不放手;受应试教育的长期影响而形成的“学习是任务,劳动是不务正业”的观念扭曲等等。因而在一些不明智家长的家庭教育中,孩子们却难得有这种劳动机会。对于孩子未来就业意向的引导,不少家长更是只倾向于身居管理层的脑力劳动,而对体力劳动的“蓝领”却不屑一顾,比如“不好好学习就让你去扫大街”!

家长大量的越俎代庖,更是对孩子劳动观念的培养不无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比如,家长送孩子上学的途中,替学生代劳背书包的有之;爷爷、奶奶亲自操起扫帚替孙辈打扫教室卫生的有之;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一些公益性劳动,却遭到一些家长“不务正业”的质疑,校方让各年级学生轮流主办黑板报,出于对孩子人小办不好的担忧,一些家长干脆请来专业的广告制作商越俎代庖,如此一来,黑板报质量上去了,孩子们的劳动创意和乐趣没了。学生回到家里,一些家长只要求孩子要么看书、要么做作业,根本不吩咐任何家务劳动,美其名曰“用不着”,甚至连“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机会都不给……

让学生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劳动审美观,养就其勤俭节约、踏实肯干、意志坚定、团结协作的优良品质,需要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求,但务必要得到众多家长的深刻理解与积极配合。只有学校与家庭教育的相向而行,才会有事半功倍的教育成效。

第2篇

摘要:教师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劳动相比,有许多自身独具的特点,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其独特的特点进行分析,有利于恰当评析和尊重教师的劳动。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教师;劳动特点

1.教师劳动对象的主观能动性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的劳动并不是由教师单独进行的。任何时候,教育活动都是一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双边活动。教师的劳动是在他的劳动对象———学生主动积极参与下进行的。教师的劳动对象很特殊,是具有主体意识的人;教师的劳动过程是师生的双边活动过程,是通过传授知识、探求与学生建立交流沟通的师生关系来影响学生,形成他们的劳动产品———人才。在劳动过程中,教师的劳动起主导作用,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和主体,有其自身学习劳动的主动性。学习的质量,虽然有赖于教师的教导,但学生必须通过自己的积极思考和实际活动,才能取得较好的劳动效果。整个教育过程是师生之间的一种双向互动过程,而学生的能动性、主动性的特点,是其他任何劳动对象所不具备的。

2.教师劳动过程的知识性和学习性

教师的劳动要利用和通过一定的教育手段来进行。教师的主要劳动手段———教材是同教师主体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教师只有对教材融会贯通,把其中包含的知识技能、思想情感转化为教师自己的东西,并在调查学生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教学法的加工,然后通过言传身教,方能使学生接受教材。这就是教师劳动过程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学习知识———传授知识———不断地再生产及更新知识。新晨

因此,各门学科的教学活动,贯穿于整个教师劳动的始终。教师的劳动过程是传授知识、答疑解惑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复习、巩固旧知识,还要不断补充、掌握新知识。这本身就是个学习过程。教师的职业要求教师应当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人。善于学习是教师劳动的一个特点,因为教师的学习具有与众不同的意义和特点。(1)教师的学习意味着要尽自己最大努力掌握一门学科,并保证自己始终站在它的前沿。(2)教师的学习精神体现在具体的学习行动之中,只有投身于学习行动才能够把学习的精神和热情传递给学生,激发学生追求科学的热情和勇气。(3)只有学习行为本身才是学习必要性的最好证明。(4)教师的学习意味着能够虚心接受别人的知识和意见,也包括学生的知识和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出学生的合作精神。3.教师劳动实践的创造性教师的劳动是为未来培养人才的一种创造性活动。黄洋先生指出:“教育是人通过自己的有目的对象性活动而创造的一种新型进化方式,而不是什么生物活动或个人的心理活动。”可见,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开发自我潜能的社会实践活动。教师的教育活动,不仅能根据学生已有的知识特点有针对性地更新其科学知识,扩大他们的视野,更重要的是能挖掘他们的潜能,教他们获得知识和技能的方法,使他们能最大限度地发展自我、创造自我。

第3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提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现代教育应当重视的重点,对于社会主义接班人、建设者的培養十分重要,因此教育建设应当做到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新时期下,现代大学生往往缺乏劳动意识,其原因在于现代大学教育侧重于理论知识,忽略了劳动精神的培养,同时受家庭教育影响,很多家长从小溺爱孩子,大学生自小养成了“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坏习惯,这种习惯也许会随着年岁增长淡化,但很难完全消失,代表大学生缺乏劳动精神。5月1日-5月4日对系部教师及17级、18级、19级学生分别开展劳动教育相关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一、目前大学生劳动观念现状

当前我校大学生均为95后学生,大部分学生处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状态中,从小学到大学,劳动对大部分学生来说比较陌生。另外,目前我们的德育工作中也缺乏此类教育环节。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劳动以及社会实践的学时数比例远远低于在校总学时数。在学生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习惯:

1、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尊重校内保洁及勤工俭学学生劳动成果。在学校中随处可见教室墙壁、书桌上的脚印和乱涂乱画的痕迹。随处可见的纸屑、垃圾,食堂里剩饭剩菜成堆。很多学生无视父母辛苦,在消费上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互相攀比。

2、劳动观念和劳动意识淡薄。很多大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劳动活动中偷懒耍滑,一些必要的劳动比如个人清洁卫生也不愿意做,有的甚至在校期间没有打扫过寝室教室卫生,很少清洗自己的衣服和被褥,假期回家不愿意帮助家人分担家务,劳动意识淡漠,表现在学习上就是好逸恶劳,旷课违纪甚至考试时弄虚作假。

二、原因分析

1、从家庭层面来看,独生子女政策及学业竞争压力,导致劳动在家庭教育中被忽视,学生在家里基本不参与家务劳动,家长也不主张孩子参与劳动锻炼。家长往往只关心孩子的学业成绩,只要努力学习,什么都不用干。

2、从学校层面来看,没有开设劳动教育相关课程,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培养较少。

3、从社会层面来看,学生在社会大环境影响下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存在一些错误的思想,部分学生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一部分学生认为混张文凭只需拿到好分数,不需要有积极的劳动意识。学生之间的竞争也只是分数的竞争,没有人会对劳动的积极性进行竞争。同时受某些不劳而获错误思想的影响,导致出现看不起体力劳动、轻视劳动人民的现象。

三、学生对劳动教育的意义的认识

通过调查,学生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时代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有所了解但了解不深入。学生普遍认为劳动教育有利于培养一个人良好的生活习惯,培养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培养感恩意识,培养独立生活的能力,培养自己的责任心,对于参与社会竞争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对于学校劳动教育开展的建议

1、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从小事入手,认真对待日常生活中水滴石穿的养成教育,入情入理地达到教育目的,帮助自我管理能力差、艰苦奋斗精神淡薄的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树立克勤克俭、奋发向上、开拓进取、严谨踏实的艰苦奋斗作风。倡导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理念。

2、加强劳动方面的教育。首先,加强劳动观念教育。劳动观念作为人们对劳动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人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通过参加适当的体力劳动,树立科学的劳动观念,端正劳动态度,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为弘扬中华民族热爱劳动的优良传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其次,进行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劳动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 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最直接创造者。国和民是密不可分的,爱国必爱民,爱民必爱国,这是爱国主义的基本涵义。再次,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劳动技能教育不仅要通过劳动理论课教育,而且要参加适当的劳动,使大学生学会各种劳动的实际操作规程,以保证劳动的安全和劳动的质量。

3、积极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意志和品格

劳动教育应符合学生发展特点,激发学生劳动热情。开展形式应多样化,通过社区义务劳动、三下乡活动、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军训、勤工助学等活动,让学生广泛接触社会,认识社会,在实践中培养劳动观念和热爱劳动人民的真正感情,培养全面人才,使大学生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健康向上的素质,锻炼大学生坚韧不拔、艰苦奋斗的意志品格。例如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发明创造,实践操作,装扮校园,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结合社区义诊等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园卫生保洁和绿化美化,普及校园种植。开辟专门区域种植花草树木或农作物,让班级、学生认领绿植或“责任田”,予以精心呵护。大力开展与劳动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俱乐部活动,进行手工制作、班务整理、室内装饰、勤工俭学等实践活动。广泛组织以劳动教育为主题的班团队会、劳模报告会、手工技能展示,提高学生劳动意识。重视每一次劳动成果,可在班级举行成果展示,激发大家劳动热情、创造火花,体验活动乐趣。

第4篇

关键词:劳动教育;实践改革;产教融合

2020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提出:“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劳动教育主要依托课程,其中本科阶段不少于32学时。除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可见,高校的劳动教育需要跟学科特点相结合,开展与专业教育息息相关的劳动实践项目。播音与主持艺术是一门极具实践性的学科,国内高校基本沿袭了中国传媒大学理论、实践结合的教学模式,然而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实践劳动逐渐在各方面暴露出不足。新闻传媒行业的日新月异,要求高校在面对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劳动教育的现存困境时,既要具备大视角与前瞻性,也要注意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各校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逐渐完善劳动教育体系,从而更好地培养新时代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人才。因此,本文将以“宁波财经学院”为例,具体分析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实践劳动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探讨其优化方案。

1现行问题分析

为了解宁波财经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学生在实践劳动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笔者分别向2019级和2020级的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100份。经分析得出,实践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学生劳动实践积极性不高与社会真实劳动机会不足两方面。

1.1学生劳动实践积极性不高

1.1.1专业自信缺失我国高等院校艺术类的专业赛事并不少见,对于播音主持专业而言,“齐越节”“夏青杯”“中华经典诵读大赛”及电视台、高校举办的播音员主持人大赛等各级、各类赛事都为高校本专业学生提供了锻炼专业技能、丰富专业经验的机会。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在被问及是否积极参加各类专业相关赛事时,有54%的学生选择了积极,46%的学生选择不积极,二者相对持平。其中2020级学生的参赛积极性较高,66.67%的学生持积极态度,仅有33.33%的学生持不积极态度;2019级的学生则正好相反,积极的学生人数仅有42.31%,不积极的人数占比57.69%。2019级学生经过一年的大学专业学习生活后,参赛积极性反而有所下降,如2020年象山校区第二届新声代·候鸟音十佳主持人大赛的报名人数中,2019级的报名人数仅为2020级报名人数的一半。究其原因,除去上述提到的部分对专业缺少兴趣的学生外,大部分对专业仍旧抱有热情的学生却因自认专业水平不足、能力有限,不愿意“丢人现眼”,对于各项赛事望而却步。另外,还有一类学生在入学初期热衷参与各项比赛,但屡战屡败,自信心受到打击,挫败感日益累积;相反,在各项赛事中崭露头角的少数学生一路高歌,屡获佳绩,赢得了更多机会。鲜明的对比使得部分学生逐渐产生自卑心理,陷入自我怀疑,从而不愿再做新的尝试。1.1.2专业兴趣不高早功训练是播音主持专业的初级基础实践训练,是学生在专业入门初期奠定技能基础的重要一环。可以说,对于早功训练的态度可以直接反映出学生对于本专业的兴趣程度及其专业水平的高低。然而,笔者实地调研的情况反映出部分学生的早功练声形式大于内容,不能取得较好的练声效果。纵观本学科的发展历程,众多高校先后陆续开设播音主持专业,艺考生也在逐年增多,传媒行业对于播音主持专业人才的需求逐渐饱和,供求市场由“供不应求”变成“供过于求”。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许多学生在高考时选择艺考,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并非是对艺术专业抱有浓厚兴趣,而是看中了艺术专业对文化要求较低,可以走“捷径”上大学,待到其上了大学,也就“功德圆满”,可以放任自流。由此可见,学生对本专业缺少兴趣,也是其消极面对校内劳动实践的重要原因之一。

1.2社会真实劳动机会不足

1.2.1校区地理位置不便问卷结果显示,93%的学生表示自己在校外进行专业相关活动的机会不多,主要原因是学校的地理位置偏远,不方便外出。宁波财经学院也尝试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如开设专业认知实习课程、带领学生到一线媒体机构参观学习,或是教师带领学生到市里参加朗诵会,积累舞台经验。但教学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学生无法通过短期参观吸收一线的传媒工作经验,且舞台的临场反应也不是通过几次表演就能练就的。另外,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有少部分学生曾通过各种方式找到了商演的机会,但因为地理位置原因并未合作成功,商家不愿意报销路费,而活动主持报酬可能还抵不上学生来回路上产生的费用,因此,商家在选用商演主持人时,逐渐不再考虑地理位置过于偏远的在校生。在此背景下,学生处于既不占地利,也不占人和的尴尬局面。1.2.2社会实践竞争较为激烈由于在校生的校内课业内容较多,学生较少有时间到专业的媒体单位从事长期、高效的一线传媒活动,因此,无须占用过多个人时间的商演主持成了学生校外实践的首选。浙江省经济较为发达,各类小型商演主持活动遍地开花,众多播音在校生趋之若鹜,而且交通运输网络的便利也能够将各高校的播音主持人才快速输送至省内,乃至省外各地,地域上的隔阂基本不是问题。据统计,在杭州开设播音主持专业的本科院校有3所,其播音主持专业办学历史相对较长,因此,来自这3所学校的学生在商演主持小圈子里具有先天的优势,商家也更倾向于跟熟悉的人合作,从而形成了一个商演主持的供应链闭环。而宁波财经学院的播音主持专业至今刚创办两届,尚未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属于自己的圈子,播音主持在校生所面对的校外实践竞争压力较大,有45.16%的学生认为商演活动的“圈子”是他们难以开展校外实践的主要原因之一。

2优化策略初探

2.1实践模式改革

2.1.1培养全媒体人才中国传媒大学付程教授在《播音主持教学法十二讲》中表示:“专业教学中在强化业务训练的同时,应引导学生确立‘节目整体’意识,主动去把握节目整体,增强驾驭节目整体的能力,而不能仅仅停在被动地表达篇章稿件文字的状态。”[1]这强调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要求学生能够胜任一档节目生产制作过程中的每一个角色,满足当下全媒体传媒人才的需求。有学者提出:“‘全媒体’意味着信息技术将深度介入新闻传播的各个环节。传播实践中,全媒体记者要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改组稿甚至重写稿件的能力,还要熟悉广播电视传媒表达、采编播发全流程一体化协作运作形式。”[2]这就意味着在媒体融合的语境下,学生需要具备“融合型思维”和“互联网思维”,并且掌握“全媒技能”[3],教师在实际的教学实践过程中也要注意学生的个性问题。全媒体人才的培养意味着学生在专业兴趣方面有了更多的发展方向,教师应善于根据学生不同的特质制定不同的培养计划,在学生基本具备胜任传媒团队内部各个岗位的前提下,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另外,为帮助学生扬长避短,教师可以把不同特质的学生组合在一起,促使其取长补短,形成融合型团队,从而培养出既拥有一技之长,又能胜任各个岗位,并且具有团队合作意识的全媒体人才。2.1.2更新实践劳动评价机制在如今数字化、互联网的大背景下,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在播音主持劳动教育过程中利用互联网科技进行“产业化”创新探索势在必行。播音主持专业学生作为未来必将面对广大受众的传媒人,应在求学期间就做好被广大受众审视、评价的心理建设,提前适应与陌生受众互动的模式。因此,师生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创建自媒体账户,提供作品展示平台,将播音主持学生的作业作品化,将作业公开化。与此同时,学生实践劳动成果的评价机制应由传统的教师“一言堂”逐渐过渡到受众的实际反馈机制,或根据一定占比互相结合,建立一个良好的“学生——受众”双向传播的互动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学生在校内就能切实感受到市场取向,从而会在创作作品时进行自我修正。另外,学生劳动成果也可报送给各类媒体机构,由一线从业人员对作品进行评判,予以指导,点明其与市场媒介产品之间的差距与不足,指明学生进步的方向。可以说,新的实践劳动评价机制能够有效规避教师对于学生的固有印象,也能够避免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恶性循环,学生身上未被教师发现的闪光点可得以展现。

2.2产教模式融合

2.2.1打破人才培养壁垒为了更好地提升学生的语言功力,除了在校内设立广播电台及各类有声语言比赛之外,校外还有一片广阔的天地有待开垦,《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要组织学生走向社会、以校外劳动锻炼为主。”由此可见,劳动教育不能只在校内进行,还应鼓励学生到校外参加实践。教师要动员播音主持专业学生到校外劳动,需要对学生先进行思政教育,让其意识到校外劳动对播音主持专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国老一辈播音艺术家齐越就有过两次下乡劳作的经历,这些经历对他的播音及教育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看到农民们劳动时不怕苦、不怕累,听到好的意见后欣然行动起来时,会想起自己曾留下了错误的骄气、丢失了应有的谦卑……”[4]这是齐越在姜庄子村劳作时自己作的反思,由此可见,参加实践有助于个人发现自身不足,及时修正错误,实现自我价值,从而更好地为行业、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因此,齐越在北京广播学院任教时就要求学生“根基要深”,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反思,不断提升自己。齐越在北京广播学院任教期间带着学生到各地方台实践的教学方式值得借鉴,因而“走岗”教学应运而生,即通过与“岗”的对接和实操,促使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5]。这便要求高校要积极整合校内外资源,与当地各类媒体形成合作关系,为劳动教育提供必要保障,比如,高校可积极组织学生到当地广播电视台参与顶岗实习、节目策划、为片子配音等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参加一线媒体实践的机会,切实解决没有机会、没有人脉、交通不便等影响学生进行校外劳动的客观问题,最终实现人才培养和企事业媒体单位的“双赢”。2.2.2突破学科专业桎梏《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要求劳动教育要体现时代特征,深化产教融合,改进劳动教育方式。如今,各类媒体都在逐步融合,互相取长补短,其中全方位“融合”是创新的关键,“产业化”创新是实践的动力[6]。作为研究、教授传媒理论与技能的高等院校,在实现劳动教育的“产业化”时,跨专业、跨学科的合作是大势所趋,学校拥有设备、场地等优势,但各学科教师掌握的知识技能有限,突破各学科之间的桎梏,相互合作,有利于带领学生进行综合实践课程的学习。在“产业化”的创新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拥有双重身份,教师既是引导者,又是媒体内容把关人;学生既是学习者,又是媒体内容生产者。传媒工作具有群体性,各岗位分工不同,学生可以小组为单位组建工作室,教师担任指导,以竞标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为各类传媒单位提供媒体产品,将实践课堂变成传媒团队运营的场地,为学生提供真实的专业劳动机会,从而实现劳动教育的“产业化”,强化专业教学效果。

3结语

播音主持作为一门相对特殊的学科,其在劳动教育方面也存在着相对的特殊性,高校在面对专业劳动教育产生的问题时,既要从思想层面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要考虑到制约学生发展的客观因素;既要在校内创造实践课程,也要在校外为学生提供劳动的机会。因此,教师与学生、系部与学院、学院与媒体等多方要协同合作,制定并落实播音主持专业实践劳动的有效方案。与此同时,高校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领会《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传达的精神,为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添砖加瓦,将播音主持专业学生的实践劳动与职业需求做到无缝对接,为播音主持行业注入充满活力的新鲜血液。

参考文献:

[1]付程.播音主持教学法十二讲[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87.

[2]李瑾.宁夏融媒体人才培养路径[J].新闻论坛,2020(4):120-122.

[3]谭筠鹏.融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教育改革方案探析[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20(2):96-99.

[4]张海燕.姜庄子与大建安村的劳动经历对齐越播音及教育思想形成的影响[J].沧州师范学院学报,2017(1):26-30.

[5]倪琦珺.知行合一:播音主持专业教学实践探索[J].传媒,2020(11):81-83.

第5篇

关键词:劳动教育;聪慧园本文化;实施路径

2020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立德树人,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可见,劳动教育已经被摆在学校教育的重要位置,成为新时代教育不可缺失的一环。

一、幼儿园劳动教育的意义

劳动教育是幼儿园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秀品格养成的奠基工程。成都市金牛区机关三幼教育集团开展劳动教育以“聪慧”的园所文化为土壤,将劳动教育自然融入基于儿童核心素养的“聪慧课程”体系中,使劳动教育很好地回应儿童核心素养的培养宗旨。本园将幼儿核心素养培育定位在“人与自然、人与自己、人与社会”三个层面,具体为“自信、自主、勇敢、尚美、合作、善良和创新”七大项目。劳动教育有助于培养幼儿“自主”的意识和能力;能够帮助幼儿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过程中养成“善良”的品格;能够增强幼儿的自尊感、胜任感,帮助幼儿建构“自信”;有利于在共同劳动中培养“合作”意识和能力……我园的劳动教育指向儿童多种核心素养的培养,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善良、自信、合作等素养。

二、幼儿园劳动教育的目标

根据幼儿身心特点和发展需求,结合本园的聪慧育人理念,我们设定了如下劳动教育总体目标:培养幼儿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珍惜劳动成果;引导幼儿学习并掌握初步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养幼儿的劳动意识和服务自我、服务他人的意识;争取家长的支持与参与,家园配合共同开展幼儿劳动教育;拓宽劳动教育的路径,不断丰富劳动教育的渠道和形式。

三、幼儿园劳动教育的实施路径

《意见》强调实施途径多样化,家庭要发挥基础作用,注重日常养成;学校要发挥主导作用,注重系统培育;社会各方面要发挥协同作用,支持学生走出教室,动起来、干起来。结合我园劳动教育的目标,我们通过多途径和多形式开展劳动教育。

(一)生活中的劳动教育一是服务自我,在一日生活环节中开发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劳动项目。幼儿园劳动教育应立足幼儿的一日生活,我园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发展需求预设相匹配的劳动教育内容,将劳动教育渗透到幼儿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层次、有梯度地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二是服务集体,在班级日常管理中为幼儿创造劳动历练的契机。自理能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服务他人、服务集体的意识也是幼儿社会性发展的良好体现。我园在劳动教育中秉承儿童本位的核心理念,鼓励幼儿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强化班级小主人翁的责任感,更好地实现班级自治。例如每周一次的集体劳动(擦小椅子、玩具柜等),以及值日生轮岗整理图书、拖鞋、书包、餐前准备、为植物浇水等,让孩子产生光荣感,不断强化其值日活动的责任心,在增强幼儿劳动技能的基础上不断树立为集体服务的意识。三是服务社会,挖掘多元渠道拓宽幼儿劳动形式和服务对象。幼儿服务意识的培养是多维度、多层面的,呈现出由小及大的格局,服务对象从个人延展到更广泛的人群,不断丰富幼儿劳动的渠道、形式和内容,拓宽幼儿的服务群体,在更广的维度上培养幼儿的劳动意识与能力。随着大班幼儿自主性的不断增强,我们鼓励幼儿用劳动服务更多人。例如,以班级轮值方式开展“小小送报员”活动,让幼儿为全园各班级分发育儿周刊;再如借助“白色环保袋”进校园活动,引导孩子对可利用的垃圾进行分类回收,践行绿色环保理念,呵护地球母亲。

(二)课程中的劳动教育课程是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是实现育人目标的关键渠道,各类课程成为劳动教育的重要实施途径和载体。一是主题课程中的劳动教育。大型主题月课程是园本课程不可或缺的部分,幼儿园可以将劳动教育目标自然融入其中,施加劳动教育的影响。例如每年十二月的“爱心义卖”活动,孩子们自制玩具、清理闲置物品、设计布置“跳蚤卖场”、进行商品买卖,提升劳动技能,感受了劳动的意义;新年活动之“小嘴巴去旅行”中,孩子们动手装扮各国美食餐厅,制作、品尝各国美食,感受到劳动的快乐。二是走班课程中的劳动教育。走班课程是我园的一种打破教室界限的创新课程模式,可以让幼儿在愉悦的自主学习过程中实现劳动教育价值。例如木艺乐园、美食工坊、扎染工坊等,让幼儿在自制玩具、物品、美食和扎染布匹等实践操作中,感受劳动的无限乐趣。三是研究性课程中的劳动教育。课题研究聚焦儿童本位,主张课程活动凸显操作性、体验性、生活性,因此幼儿园可以把劳动教育与研究性课程活动有机融合,将劳动教育贯穿于幼儿探究的全过程。例如,结合十二五科研课题“基于儿童视角的幼儿园户外活动研究”,开展摘石榴、榨石榴汁等有趣的户外劳动课程;结合省级重点科研课题“基于STEM理念的幼儿园项目活动实践研究”开展主题活动“园宠诞生记”,孩子们搭建鸡舍、呵护园宠,学会照顾和关爱小动物,获得了动物饲养的知识和技能,了解了鸡和鸭的习性。

(三)游戏中的劳动教育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游戏能够使劳动教育过程更加有趣、生动、愉悦,让幼儿在游戏中体验到劳动的成就感与胜任感。因此,游戏也是劳动教育的有效途径。例如,我园一月一次的“大带小角色游戏”,让幼儿在游戏活动中孵化现实社会生活的雏形,大班孩子轮流担任餐厅服务生、公交车司机、理发店理发师等工作人员,为弟弟妹妹们提供服务。通过角色游戏体验不同职业的劳动过程,树立为他人服务的劳动意识。

第6篇

一、对教师工作辛苦的认识

(一)教师工作辛苦,这是由教师职业本身决定的。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要想当教师,就要有吃苦的心理准备。另外,由于“教师是受一定社会的委托,以学校为工作场所,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一定影响为其专门职责的教育工作者。”,这就注定教师要吃苦,要勤于奉献,要淡泊名利,要甘于寂寞。因为教师面对的是学生,所以人际关系单纯;因为工作的场所是学校,所以接触面小。

(二)教师工作辛苦,这是由教师劳动的特点决定的。

教师劳动的特点有复杂性、创造性、示范性和长周期性。教师所从事的劳动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既然复杂,势必就意味着辛苦。

教师劳动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教师劳动对象的复杂性。教师劳动的对象是具有主动性的人,在教育劳动中,不仅有教师的能动因素介入,而且还有学生的能动因素介入。由于学生只有在他自身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中,才能获得发展,着就要求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在促使学生发生有目的的变化时,要先把他的目的对象化为学生自身目的的形式,形成学生有目的的活动。只有当教师有目的的活动与学生有目的的活动发生规律性联系时,教师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而在其他许多劳动形式中并不存在这种促使劳动对象产生有目的的主动活动过程,这就体现了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其次,教师劳动的内容具有复杂性。教师的任务不但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还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学生既能够承受社会生产了发展提出的要求,有能够适应复杂的社会关系。教师的劳动虽有分工,但任何一位教师都负有使学生全面发展的任务。这也反映出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再次,教师劳动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教师劳动的过程是一个运用智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把人类的总体认识转化为学生的个体认识,把社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实现这一转化过程,既需要教师有渊博的学识,更需要教师有较高的教育艺术,是教师既能把握教育影响自身独立运动的规律,又能认识、掌握教育对象的属性和规律,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教师劳动不仅是一种艰苦的脑力劳动,还是一种充满艺术创造的过程。这种创造性主要并不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和发现,而在于创造性地运用教育教学规律,在复杂多变的教育情境中塑造发展中的人。这样的创造难道不辛苦吗?

由于教师劳动具有示范性的特点,因而教师应特别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与提高。自身素质的提高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教师要参加各种培训,培训的同时要做好培训笔记,还要参加培训时安排的各种活动,同时忍受离开亲人的煎熬。就算是自学,也要求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说明了教师劳动的长周期性。教师的工作就是这样的枯燥和乏味。长时间的枯燥和乏味也多少意味着辛苦。

二、对教师工作乐趣的认识

既然选择了当教师,说明已经做好了吃苦的准备,练就了不怕苦和苦不怕的功夫。那又如何正确看待教书育人的乐呢?

(一)从精神满足这一角度看,教师职业具有明显的优势。

教师在知识结构的近善方面有自求自得的充实感,在精神寄托方面有育天下英才的自豪感,在思想信息交流方面有“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独立感,在人际沟通方面有师生相处融洽和谐的亲切感……特别实在人际沟通的方式上,教师职业令其他所有社会职业相形见绌:师生相处和谐,没有勾心斗角,没有尔虞我诈,没有投机谄媚,没有互相倾轧,学生以老师为榜样、为知心人,老师以学生发展为安慰、为寄托……教师职业的乐趣自不待言。“箪瓢陋巷非可乐,盖自有其乐耳。‘其’字当玩味,自有深意。”用这句话来看待教师的乐,恰到好处。

(二)爱岗敬业是乐教勤业的动力来源。

第7篇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实践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等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以科学发展观和 “大司法”观念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并设计出《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作为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的要求。本文作者的创新思路,可作为劳教立法的一个新思路供劳教立法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 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 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 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 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 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 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文化大革命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法轮功、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 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 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 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5、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1、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起诉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3、起诉: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4、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5、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6、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1、《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2、《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 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 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 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④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④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⑨ 参见胡月红《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25页。

第8篇

【关键词】聘用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一、教师聘用合同产生的时代背景

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以来,实行的是“劳动—人事”相分离的管理制度,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我国一直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由劳动部门管理;而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被定位为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管理。我国公立学校被法律定位为事业单位,教师则一直被定位为干部,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被定位为人事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立学校开始实行教师聘用制。1993年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用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快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要求“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一直以来,教师聘用制的主要实施依据仅是国家人事部2002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尚缺乏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使得教师聘用合同纠纷处于法律适用的困境之中。

二、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现行聘用制下,聘用制合同究竟是什么法律性质呢?法律、法规未给予明确,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争议。那么,高校与教师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劳动法律关系?笔者试从国外的相关做法、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的比较以及我国高校教师聘用制实践等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2.1国外的相关做法:大陆法系国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教师聘用制合同是行政合同,教师权益救济途径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自由职业者,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教师权益救济途径有调解、民事诉讼。

2.2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一直以来,有部分学者主张教师聘用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或兼具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的特殊合同,故而不应适用《劳动法》。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是否应将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职工的聘用合同纳入其调整范围存有很大的争议。主张教师聘用合同为行政合同的理由主要有:(1)从教师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来说,公立学校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性质上应为行政主体,教师应被定位为公务员;(2)学校对受聘教师事实上拥有管理权;(3)教师职业具有专业性,教师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弹性,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方式和性质都不同于企业对其职工的管理;(4)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普通劳动者,是对教师崇高社会地位的漠视。

要辨析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异同,首先要明确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与聘用合同进行对照。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公立学校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且,在大陆法系国家,公立学校也确实被法定为公务法人。但在我国公立学校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并未定位为行政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对于教师的法律地位来说,在我国《公务员法》并未将教师列入公务员的范围,教师也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人员范围。因此,聘用合同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不是行政合同。

2.3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

高校教师聘用制合同的性质问题实际上是聘方与被聘方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否平等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教师聘用制目标的关系来看,教师与学校是平权型关系,教师聘用制采取的是契约型方式,但是当前高校与教师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行政法律关系,事实上存在着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

首先,从教师聘用合同本身来看,聘用合同无论是法律形式还是合同内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都应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教师聘用合同名为聘用合同,实际上是教职工的劳动合同,其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聘用合同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是平等关系,聘用关系成立后,基于岗位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必然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聘用合同关系中,事业单位要为受聘人员的劳动支付工资,而受聘人员也必须亲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这与劳动合同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基本特征完全相符。因此,在聘用制下,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特殊的劳动者,教师与学校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作用基本相同。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目的在于使市场机制对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作用,从本质上看,这与劳动合同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并无二致。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事业单位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的二元划分只是计划经济的一些痕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入,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表现出的差别将越来越小。《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规定了劳动者范围:第一,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第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第三,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聘用合同被视为劳动合同。

2.4实践中教师聘用制存在着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教师身份是通过行政部门任命确立的。在实行聘任制后,虽然教师不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就岗,但只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才能受聘于高校。高校作为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对本校教师以及拟受聘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实际履行着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制度中,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教师任用、晋升、工资福利、退休、奖惩等方面仍按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因此现阶段可将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破除了以往的干部身份制,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但是,原来的人事关系观念根深蒂固,而目前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教师与高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不能很快改变,聘用制改革只能在人事关系的框架内创设了聘用合同制度。这种制度是改革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博弈后的一个折中选择。因此,在现有人事体制、财政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下,高校聘用制度中行政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教师聘用制合同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高校与教师之间仍然存在着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3.1过渡时期的法律适用:通过上述对聘用合同法律属性的辨析,我们得出结论,聘用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那么聘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符合其本质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制度实践中之所以采用劳动、人事双轨制是因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尤其是党群机关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和企业组织与其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着客观上的不同。因此,将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用人与企业组织用人全部统一要求,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在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是有困难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无法解决事业单位某些目前存在的特殊问题。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专门规定对于人事争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对法释[2003]13号文的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各级法院审理高校聘任纠纷适用《劳动法》提供了依据,但对适用的范围作了限制,主要适用于程序,实体方面仅限于无人事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这无疑给教师聘任合同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带来了诸多未定因素。我国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显然对以上意见都予以充分的考虑,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2004年7月23日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布实施。这是我国地方法院针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出台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该意见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很有借鉴意义,该意见规定“在解决人事争议的审理程序上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则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但涉及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方面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人事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没有规定的,参照劳动法处理。”显然,该意见的基本精神是法院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审理程序适用劳动法,适用的实体法则适为原有的人事法,包括人事规章及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该《意见》为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方案,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劳动法审理案件的难题提供了出路,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3.2法律适用趋势:从发展的眼光看,打破传统任命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必然是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第六次国家机构改革合并了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此无论是从立法上看,还是从组织机构的设立方面看,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统一,已经成大势所趋,而且明显呈现出人事争议归属于劳动争议的趋势。有关部门在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政策时,要注意与劳动法的规定接轨,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劳动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人事政策应与之相适应,不得冲突和抵触;劳动合同法尚未有规定的,可以制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人事政策予以补充。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建议对人事部“意见”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同样是由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机构设置上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分割,而人为地将同类争议区别对待,进而导致争议处理上的法律冲突。这既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适用劳动法统一调整人员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应是必然之趋势。

参考文献:

[1]杨建顺.教师聘任制与教师的地位——以高等学校教师为中心[A].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58

[2]丁文珍.我国公立学校聘任制研究[A].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90

[3]刘福奇.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4(2)

[4]李坤刚.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两个问题的探讨[J].现代法学,2000(10)

[5]吴文芳.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4)

[6]张晓东.四川高院出台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审理意见[N].法制日报,2004.07.26(1)

[7]国外的教师聘任制度[J].教学月刊,2006(2)

[8]胡林龙.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制度与理念——以教师流失纠纷法律救济为视角[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第9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性质特点表现形态

一、  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基本特点

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基本特点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在对劳动生产、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并发挥作用过程中表现出的稳定的、独特的属性。它既蕴涵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社会价值共性,又凸显了思想政治教育在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价值个性。

        .依存性

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依存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能否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及其程度,它随着人类社会主导类型经济形态的更替和特定国家中心任务的变迁而改变其自身作用的质与量。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价值呈逐渐上升的发展轨迹。循用潘懋元教授的观点①表述为:“农业经济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价值游离于经济活动之外;工业经济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价值处于经济活动边缘;知识经济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价值被提高到经济活动的中心”。造成上述景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这三种经济形态的更替。它们的生产要素分别为:土地和劳动力(以数量为主);资本、劳动力(数量和素质并重,以数量为主)和原材料;知识、科技和劳动力(以素质为主,包括思想政治等非技能性素质)。而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社会占主导类型的经济形态,取决于这种经济形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①潘懋元教授原观点为:农业经济时代,大学游离于经济社会之外;工业经济时代,大学处于经济社会边缘;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学被推向到经济社会的中心。参见潘懋元、刘振天:《发挥大学中心作用促进知识经济发展》,载《教育发展研究》年第期。)资源与生产要素,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限度。由此不难瞥见,伴随着三种经济形态的更替,劳动者的素质、精神性因素在劳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呈线性攀升。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也逐渐彰显。

近年来,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价值之所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与我国正步入工业经济社会进程,少数行业进入了知识经济行列,而且知识经济还必将成为我国主导经济形态是紧密相连的。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可以预见,在一个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社会里,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价值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体现,也会被更多的人所认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在经济发展主要依靠科技的知识经济时代,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对经济、科技的发展更为突出和重要。”①而提高人的素质(主要是非技能性素质),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精神转化为物质等正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功能和核心使命。这从一个视角说明了其经济价值的发挥程度与经济形态的更替是紧密相连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中心任务由政治性任务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从年(此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人们开始重视和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经济价值。此后,思想政治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日益凸显,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研究也日趋深入。江泽民同志指出:“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服务和保证这个中心任务的完成。经济建设要搞上去,必须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没有政治条件和政治保证,社会不稳定,经济就搞不上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保证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②

.间接性

在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形态结构中,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归属于间接性价值之列,即与智能教育、科技教育等直接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相比,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往往是通过改变构成经济活动的中介环节或相关因素来实现的。“教育和经济效益并非是一种直接的线性关系,也就是说,教育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和产生经济效益,它往往需要经过一个中间环节作用于经济活动之后,才能产生经济效益。”③这种间接性具体表现在要素、环节和过程、机制等层面。

()要素、环节层面。思想政治教育一般是通过影响经济活动中的以下有关环节、因素为中介来发挥其经济价值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能够形成、培育的一定的经济文化、经济思想(思潮)、经济制度、经济道德、科技精神等,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取向。劳动者与经济组织、劳动者和劳动者以及经济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劳动者除了智能技术以外的素质,特别是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等和潜能发挥程度、劳动态度(含积极性与创造性)、动机水平以及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和科技意识,效益观念与时间观念等等。

()过程、机制层面。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实现中的过程、机制的间接性是指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提高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潜能的发挥等,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这个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内化阶段。教育者将社会要求的政治思想、道德规范等传递给受教育者(劳动者),影响受教育者(劳动者)的情感、意志和动机,激发其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外化阶段。受教育者(劳动者)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激发下,把与劳动、生产有关的精神性因素变为实际劳动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智,提高劳动生产率,产生了物质价值(经济价值)。这个“价值”是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活动的“物化”④。在这个阶段,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劳动者这个中间环节作用于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也就是以间接的途径参与了创造物质价值(经济价值)。马克思指出:“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⑤这个过程、机制示意图如下: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对象(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物质价值(①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人民出版社,年,第页。②《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出版社,年,第-页。③范先左:《教育经济学》,人民教育出版社,年,第页。④项久雨:《论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表现形态》,载《江汉论坛》年第期。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卷(I),人民出版社,年,第页。)

.多端性

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多端性,即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既可以表现为宏观层次对整个国家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也可以表现为中观层次对某个经济组织、团体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还可以在微观层次对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施加影响。

()宏观层次。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只有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政治优势,才能保证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从而为经济工作和其

  

他工作提供强大动力与保证。”①

()中观层次。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中观层次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一个经济单位、组织和团体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这个层次价值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群体价值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而发端于世纪年代的“文化管理理论”,则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中观层次的经济价值提供了学理支撑。“文化管理强调企业与员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信念、利益、目标远景等的协调一致性,通过共同的价值观、信仰、道德、习俗和礼仪等文化要素的作用,实现对人的规范作用……从而显示出较强的协调力和控制力。”②

()微观层次。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依赖于包含思想政治教育在内的全面教育。“只有全面教育,才会有劳动者全面素质的提高,否则,仅仅重视劳动者智能的培养,忽视对其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劳动态度等方面的引导、培养。教育的经济价值就会降低,甚至是负数。”③就劳动者的主观世界而言,受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特别是劳动价值观)、道德观、心理素质以及主体意识、竞争意识、效益观念和时间观念等制约。而培育、提高劳动者的上述观念、素质和品质等正是思想政治教育在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功能。

.两面性

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两面性具体表述是,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形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对经济发挥影响既可以是维护性的,即维持和保存社会既定的经济态势;也可以是变革性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孕育和发展新的社会意识形态,充当经济和社会变革的思想先导。这种变革既可以发挥正面的积极功能,就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功能:阻碍、束缚、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当前,使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其正面的积极功能,一方面要重视优秀民族文化的承扬,使那些对历史发展具有必然性的文化得以继承和发展。在这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变革功能,主动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向度

思想政治教育经济价值的向度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为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方向保证、营造环境、参与管理、精神动力激发等四个方面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发展的方向保证价值思想理论是解决社会基本矛盾,解放生产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前提,对经济发展起(①载《人民日报》年月日。②吴松强:《“知识经济”视角下文化管理实施对策探讨》,载《江苏商论》年第期。③王殿卿、李春玲:《新编大学德育学》,四川教育出版社,年,第页。)着导向和调节作用。从人类文明发展史来看,任何一种社会,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都要以自己的思想体系影响社会生产、制约经济发展方向。我国以“三个有利于”标准作为判断和衡量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价值标准。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把先进的思想和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灌输于人,成为经济建设的有力保证。

.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进步的环境营造价值市场经济具有经济和道德的“两面性”,即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虽然具有其经济合理性,但同时也内含着一定的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规范和道德约束。单纯的经济利益驱动和效益最大化追求,不仅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实利主义风气和个人利己主义的冲动,而且难以保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更难以确保人类和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必要的社会规导和限制,它要求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不仅要有清晰的法律规范界定,而且要有明确的伦理道德约束。①

事实证明,市场经济一旦缺乏良好的道德环境、法制环境和文化环境,往往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并阻碍经济的发展。因而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发展的价值之一就是为其发展扫除精神障碍,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精神环境和社会风气。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认识、道德、社会心理环境。

.思想政治教育在经济活动中参与管理的价值社会物质利益的激励、法律与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思想政治教育是经济管理的三块宝石。当代经营管理是建立在社会人、文化人的基础之上的,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和开发人将是一切组织的根本所在。②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作用显得日益突出,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员工的科学文化技能、敬业精神和劳动积极性等的充分发挥。传统的“见物不见人”的管理方式逐渐被冷落,思想政治教育得到普遍重视。对于管理者来说,只有和员工形成精神的真正沟通,才能把管理者的思想、企业的目标变成员工的自觉行为。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劳动的主要形式成为脑力劳动,其劳动强度和质量均取决于人的自觉性、责任感和角色意识的强弱。创造性脑力劳动必须依靠劳动者自我控制和自主行为。因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就更加需要借助思想政治教育来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培养其对企业的忠诚意识,那种认为只有严格管理的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组织原则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思想政治教育参与管理,承担了管理职能,而且是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日益丰富了其经济价值。

.思想政治教育对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精神动力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因素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具潜力的主导性因素,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对推动经济活动开展的精神动力价值在于:首先,激发人的活力。即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作用在于使人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行为,联系生产力的内涵来认识思想政治教育的这一作用,可以具体理解为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激发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其次,变革生产关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才能使人们投入到这一实践中去,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最后,思想政治教育还可以提供正确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诸多的方法论。在这个意义上,思想政治教育对生产力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精神动力激发价值。

第10篇

家长对孩子的重视程度提高了,但正确的教育观念、科学的养育方法、“三个面向”的教育视野缺乏。其实,家庭教育是一个全方位的、综合性的教育。

1、以环境影响孩子

许多孩子学习条件不错,本身素质也好,但学习成绩不佳。究其原因,多数是怕苦怕累,欠勤奋好学所至。在一个家庭中,家长除了营造一个勤奋好学的氛围外,还要精心培养孩子的恒心和毅力,要从日常生活小事做起。比如,要孩子早睡早起,无论什么情况,都要认真落实。如果家庭没有严格的生活制度,父母约人在家里打牌至深夜,早晨睡懒觉,不能按时开饭,家里的东西摆放杂乱无章,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那么,要想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是不可能的。其次,要培养孩子的进取心。面对当今世界人才的激烈竞争,尽早开发孩子的智力和才能、用知识武装孩子头脑势在必行。所以要培养孩子树立起永远进取、追求竞争的思想,最后还要给孩子以具体的帮助。一个人在他的一生中,不可避免的要经过许多这样那样的困难,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走出困境克服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挫折。同样的道理,当孩子在学习上遇到困难失去信心时,家长要帮助孩子解决困难,并耐心的鼓励:困难是暂时的,战胜困难就是胜利。孩子遇到失败而灰心丧气时,家长要及时的伸出热情之手,鼓励他:失败是成功之母,世界上没有任何事情是一帆风顺的。当孩子见异思迁,不愿做艰苦努力时,家长要以长辈的经验告诫他们:见异思迁、半途而废,最终将一事无成。当孩子因某种挫折感到气恼或沮丧时,父母可以引导孩子用其他的方式表达和迁移其消极情绪,尝试着把它转化成中性的甚至积极的体验。比如,可以和孩子一起分析遇到的问题,看看其中是否也包含了一些有意义的因素,让孩子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件事情。想要在学习上获得满意的成绩,就必须朝着既定的目标勤奋努力,持之以恒。俄国物理学家列别杰夫说:“平静的湖水,练不出强悍的性格;安逸的环境,造不出时代的伟人。”历史上成就卓越的科学家、名人,在困难的环境里,不但没有泯灭成才的意志,相反,使他们更加深刻的认识了环境并改造了环境。只要父母注意从小培养孩子以积极的心态来应对自己周围的一切,孩子的生活就会时时处处充满阳光。

2、以正确的观点引导孩子

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家长可谓尽心尽力,成了孩子发展的总导演。在中国,孩子不好好学习是家长最棘手的问题,家长只看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如果孩子的成绩不好,家长就对孩子持否定态度。“学而优则奖”已成为相当一部分中国家长鼓励孩子学习的常用手段。而美国家长给孩子的奖品从来不以考分来衡量,美国家长给孩子的零花钱是通过“按劳取酬”的方法刺激孩子做家务的。所以美国的孩子参加劳动从不厌倦,而是表现的异乎寻常的积极。中国的孩子并不比美国的孩子差,他们也有劳动的渴望,对一切事情都充满好奇,都想动手做一做。一个男生曾经这样对我说:平时在家里大人们总不让活,说是好好学习就行了,有时也真想尝试劳动是什么滋味、想体会一下劳动的乐趣。由此可见,中国的家长让孩子参与劳动的机会太少了,以至于出现家务劳动“理所当然”的由父母包办代替的不正常现象。他们认为孩子参加劳动,耽误了宝贵的学习时间,得不偿失。在家里不鼓励孩子参加家务劳动;孩子参加学校的公益劳动,家长也不支持,寻找理由不让孩子参加,这是一种缺乏远见的表现。苏霍姆林斯基说得好:“体力劳动对于小孩子来说不仅是获得一定的技能和技巧,也不仅是进行道德教育,而且是一个广阔无垠的、惊人的、丰富的思想世界,这个世界激发着儿童道德的、智力的、审美的情感”可见,家长不重视孩子的劳动教育,必将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家长应该清楚,劳动与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休戚相关。试想,看着用自己的双手洗干净的衣物、餐具、打扫整洁明亮的房间;望着校园中用自己的双手栽培的花卉、小树,孩子们心中那份对于“劳动创造一切”的情感体验,不是会远远胜于滔滔的说教吗?实践证明,在家里获得正确的劳动教育的儿童,以后会很顺利的完成自己的专业教育。凡是在家里没有接受任何劳动经验的儿童,则会遭到各种失败。所以要培养孩子在良好的劳动习惯中,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给孩子适度的爱

在我国,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有一些家庭中,对孩子的娇生惯养、偏爱溺爱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不但“掩其不善”,而且“恣其所为”,严重的影响了青少年的素质培养。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独生子女的家长往往将幼小的儿童当做娱乐的“玩具”,只知道在逗笑中享受所谓的“天伦之乐”,只知道千方百计的满足孩子的欲望和要求,完全忘记了父母对孩子应负的教育责任。结果,使一些孩子从小就养成了一种“以我为中心”的强烈观念,养成了一种只知道满足自己欲望的自私心理。一些家长不但不及时的对孩子的错误加以批评和教育,而且不让他们经受任何艰难困苦的磨练,等入学后,如果不能获得优良的学习成绩,又往往训斥、责骂,甚至拳脚相加。以致造成意想不到、事与愿为的后果。爱与支持的给予应是有一定条件和一定“度”的。父母应该鼓励孩子独特的天才与个性,对孩子积极、正确、恰当的思想和行为给予适当的表扬与奖励,而不是一味的溺爱。

一位名人说过:孩子的成败与否80%在于父母的教养。所以,怎样爱孩子,既是一门微妙的艺术,又是一个有深奥学问的社会课题。社会要求我们每个做父母的都必须转变观念,过好教育孩子这一关。不要把孩子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要清楚的认识到,当孩子离开母体来到这个世界上,他首先属于社会,其次才属于家庭,养育孩子是为社会承担义务。教育孩子尽管方法不同,但必须讲究分寸。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使孩子在不知不觉中形成对善恶、是非、美丑的判断,能够在耳濡目染中远离邪恶和犯罪,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高尚的品德,能够在诱导感化中获得向善的品行。人们常说,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主导,社会教育是补充。从素质教育来说,家庭教育确实有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视孩子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更要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搞好家庭教育,才能有利于孩子的素质教育。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顶岗实学生 劳动者 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保护

自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后,高职院校普遍都建立了“2+1”的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理论,一年在企业顶岗实习。然而,这一办学模式实施几年来,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却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6年5月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邵振彬测量实习伤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学学生张某装修实习伤害案以及2010年11月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陶闯案都是因为他们是实学生而被劳动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认为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实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应有保护。笔者认为,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和有关不确定的规定而简单的将实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而不予以劳动保护不仅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可以同时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上述规定是我国宪法对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确认,我国公民对这两种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从法理的角度上说,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作为劳动者非但不冲突,更已经宪法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从劳动法的角度可以判断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顶岗实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

顶岗实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是关系到其实习期间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保护的前提。目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劳动部门还是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实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他们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有些学者也认为,实学生还是在校学生,而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尚未进入就业领域,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笔者认为,不分析顶岗实习的具体特点,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而简单的认为他们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其法理的相关规定的。对于劳动者的含义,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劳动者应具备的法定年龄,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出了具体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法理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在一年的顶岗实习工作期间,尽管其身份是学生,但他们具备了根据企业生产、服务的需要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可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且绝大多数顶岗实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能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企业的实习劳动管理,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其参加实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顶岗实学生应该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三、大学生顶岗实习具有劳动就业的属性,顶岗实习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实学生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判断实学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两类情形:一是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用工;二是未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用工。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针对第二种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还专门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视为劳动关系: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大学生的实习有多种形式,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对于大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如果实习学生只是到实习单位观摩、协助实习单位员工做一些辅的工作,不独立完成某种工作,其提供的实习工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跟岗式的实习显然是学校课堂学习的企业延伸,学生在企业实习学习中尽管也要接受企业的(实习学习式的)管理与指挥,但不存在接受企业对企业员工式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因此,这种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属于“劳动者”,这种实习关系当然也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实习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按照实习协议和企业的管理规定,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劳动过程中都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指挥,接受其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他们要在岗位上利用企业提供的劳动条件独立地或在师傅指导下连续完成企业安排的某种工作任务,其提供的实习劳动是实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不断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顶岗实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有的报酬还不低(笔者所在学校的10级电子商务专业58人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实习几个月月均工资达4800元,最高者一月12000元)。从顶岗实习的上述特征和《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一年期顶岗实学生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他们已经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一年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很多学校将这一年期的顶岗实习阶段叫做“实习就业”阶段。“作为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力的有偿使用除了在当事人之间缺少一纸书面合同外,其余的要件均为合法,即它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性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

目前,无论是一些企业、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以及有些法律工作者、学者认为顶岗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即“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以此条规定作为依据认为顶岗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大学生顶岗实习行为与大学生“勤工助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教育部和财政部2007年6月26日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勤工助学”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在课余时间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所进行的打工行为。而顶岗实习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学生在校学习2年,第3年由学校组织或学生个人联系到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带薪顶岗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的一种劳动实习学习活动。可见,“顶岗实习”与“勤供俭学”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况且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上,在我国《劳动法》刚刚实施的1995年颁发的《意见》与2005年的《通知》的精神明显相悖,也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明显不符,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此类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以《意见》为依据,片面地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从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进而不给于顶岗实学生劳动者保护是错误的。

第12篇

百年大计在教育,教育事业靠教师。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教师是关键。在9月10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人民教师无上光荣,每个教师都要珍惜这份光荣,爱惜这份职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做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近平总书记的这次讲话,在中国教育历上,具有里程牌意义,翻启了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创新的新篇章,对今后一个时期,如何展开教育体制改革创新,提出了具体丶明确、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必须"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

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习总书记说:"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这是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教育现代化的方向目标。″

为谁培养人?怎样培养人?什么样的人,才是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是我们必须弄清楚、讲明白的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就是要为社会主义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人才。 如果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不能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建设所用,甚至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成为社会主义的敌人、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那么,我们的教育则是一种从根本上失败的教育,是我们教育的失职和失败、耻辱和悲哀!必须把教育同国家的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民族的复兴丶人民的需求联系起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怎样培养人才?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要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要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学生心中牢牢扎根,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要在加强品德修养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踏踏实实修好品德,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要在增长知识见识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珍惜学习时光,心无旁骛求知问学,增长见识,丰富学识,沿着求真理、悟道理、明事理的方向前进。要在培养奋斗精神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远志向,历练敢于担当、不懈奋斗的精神,具有勇于奋斗的精神状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做到刚健有为、自强不息。要在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培养综合能力,培养创新思维。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长大后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

什么样的人才,才是合格的人才?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能"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踏踏实实修好品德,有大爱大德大情怀″、能"珍惜学习时光,心无旁骛求知问学""求真理、悟道理、明事理"丶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人…一句话,就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说:"着眼我国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作出了重点部署,为坚决破除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对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我进一步明确了自己努力奋斗的方向,步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忘初心、根植教育,积极进取、无私奉献,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标准,努力在日常教学和中心行政工作的岗位上成就一番不平凡的事业,为学校创先争优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