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2: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那么,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在“混”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就是所有制不断混合的过程。目前,在政策层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已经实现了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各种合伙制、股份制等都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从全社会来看,各种所有制已经混合。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必将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但这种混合带有“板块”式特征,更多地表现为公是公、私是私,公私界限比较分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将“板块”式的外部混合转变为水融式的内部混合,具体而言就是包括国有资本在内的公有资本可以进入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可以进入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
为什么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本原因在于利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长处,克服其缺点和不足,这不仅仅是企业机制的再造,更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和制度变革。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长处是管理和科技人才多,文化教育素质相对比较高,社会信誉度比较好,但其不足之处就是缺乏灵活机制;非公企业的长处是机制灵活,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比较强,但其不足之处是缺乏管理和技术人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扬长避短,把公有制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优势与民营企业的优势嫁接起来,发挥二者的杂交优势,迅速做大做强我国的国有和民营企业。在实践中我国已经有国有资本进入民营企业的成功者,如中粮集团资本进入蒙牛乳业,短短时间内迅速将蒙牛乳业的品牌和实力大大提高。况且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处发展,资本总是在流动中实现增值。在资本市场上国有企业购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股份,或者民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股份都是正常的资本运作形式。在现代经济的资本构成中不能以公有和私有来划分的,更不能在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人为地砌上一堵墙。恰恰相反,需要鼓励资本流动。国有资本进入民营企业可以带来更多的回报或者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可以带来更多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
发展混合所有制还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个自然历史过程,是相关企业的自觉自愿行为,他们直接联系的纽带是市场,切忌用行政的办法拉郎配。政府在企业混合的过程中只能为企业提供服务平台,制定规则,而不能代替企业行为;二是既要防止在混合过程中国有资本流失,不能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当作分割国有资产的又一次盛宴;也要防止混合过程中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而民营资本无法进入国有企业的单向混合,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资本应均可进入;三是混合之后就需要按照资本贡献来分配利润。
导语:推进包容性金融,也要求国有银行改变目前将信贷集中于国有企业的倾向,更多地关注中小微企业。民营资本参股国有银行的大门也不妨开得大一些,让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互相融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不只是尚在襁褓之中的民营银行的任务,国有银行同样责无旁贷。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表示中国将加快推进包容性金融发展,其中包括将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小型金融机构发展。
对于中国来说,“包容性金融”还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是由联合国在2005年首次提出的,强调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联合国提出“包容性金融”概念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支持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来达到促进其经济发展的目标,周小川将这一概念借用过来,指的是让金融业通过制度安排,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放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已经成为今年以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主旋律,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发展民营银行。今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探索设立民营银行。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金融国十条”,提出了“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革目标。作为一种实践,一些敢于领风气之先的民间资本已经开始了建立民营银行的行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示信息显示,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获得工商总局预核。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履行的只是名称核准,这两家银行仅仅获得了“准生证”,还没有获得关键的经营许可证,但这个信息已经表明,民间资本建立民营银行,在我国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政策宣示,而是已有实质性的启动。
中国需要推进包容性金融,与联合国倡导的“包容性金融”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联合国的“包容性金融”指的是用全世界的整体力量,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力量来向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提供金融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履行的正是这种职能。但就中国国内来说,目前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包括创建民营银行,其目的是希望用这部分力量来支持处于基层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而政策面上之所以需要作出这种引导,一个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目前已有的国有银行在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目前,我国有5家直属中央的国有银行、12家地方政府投资的国有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37家城商行和224家农商行。这些银行绝大部分属于国有性质。这种结构决定了它们的信贷投放更多地集中于央企和直属于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相形之下,对民营性质的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则显得很薄弱,即使是原本就处于基层的城商行和农商行,也缺乏对中小微企业投放信贷的热情。这种局面之所以会形成,主要在于中小微企业由于经营的不稳定,其信贷风险比较高,因此它们历来不是国有银行青睐的优质信贷目标。如果这种局面得不到改变,那么,民营银行建立起来以后,能够为解决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困境提供多少帮助,也是充满疑问的。
目前,金融市场改革正在不断深化,贷款利率已经完全放开,而即将挂牌的上海自贸区则将放开存贷款利率,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相信这个目标在全国范围内成为现实,已不需要很长时间。在这一目标成为现实后,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已经完成战略布局、“财大气粗”的国有银行将有条件降低存贷款利率,而民营银行为了求得生存,只能以高于一般水平的存贷款利率展开经营业务。当中小微企业只能从民营银行这一渠道获得信贷支持时,它们的资金使用成本也会陡然提高,从而使其难以做大做强,甚至因为无法承受过高贷款利率而酝酿地区性金融风波,民营银行也将承受巨大的风险。
当前中国需要推进包容性金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民营资本建立民营银行固然是一个正确的政策选项,但如果民营银行只能面向中小微企业,国有银行则有了更充足的远离中小微企业的理由,那就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只会使经济结构失衡的局面进一步板结化。
因此,推进包容性金融,也要求国有银行改变目前将信贷集中于国有企业的倾向,更多地关注中小微企业。在这同时,民营资本参股国有银行的大门也不妨开得大一些,让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互相融通。周小川所说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不单单是尚在襁褓之中的民营银行的任务,国有银行同样责无旁贷。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 国有股权 治理结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新思路,2014年超过20个省份公布了各自的国企改革方案,201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下发,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然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中之重。混合所有制对国有企业的核心影响是通过股权结构重置,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使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混合所有制改革本身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股权结构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要采取科学的研究理论及方法优化国由企业治理结构,形成与混合所有制相匹配的治理模式。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对国有企业治理水平的影响
(1)推进国有企业与市场接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流动,促进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优势互补。我国国有企业存在规模庞大、实力雄厚、技术优势强等发展优势,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则机制灵活、创新动力强烈。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有利于我国各种所有制资本在融合中取长补短,放大国有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控制力、带动力与影响力,从而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同时,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2)解决国有企业效率问题。激励与监督是国企效率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是委托人为了促使人按照自己的意图行动而采取的措施。由于在国有企业委托关系当中,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既是委托人又是人,容易出现国有股权所有人虚置,滋生各种寻租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混合所有制通过股权结构的安排,能够调动非国有资本参与决策、实施监督,从机制上解决国有股权效率问题,避免人问题,纠正国有企业因垄断带来的激励机制扭曲。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面临的治理难题
(1)国有资本的控股问题。混合所有制是当前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选择,其目的是把竞争性业务推向市场,让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到国企改革中,以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各自的优势。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混合所有制改革容易造成某些重要经济领域里国有资本的过度退让,或者在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仍然是国企一家独大,缺乏多元股东决策制衡的机制,缺乏多元股东追求利益的动力,缺乏多元股东共谋发展的活力。
(2)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股权多元化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资本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主体投资共同组建而成。但从近年实践来看制企业管理存在“换汤不换药”的现象,依然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决策不科学等问题,民营股东和个体股东在混合所有制的经营中缺乏话语权。只有做到以法人治理机构来代替行政干预,真正建立法人治理体系,在整体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这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一大难点。
(3)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问题。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的重要使命。假如不考虑客观需求和效益可行性,为混合而混合,不仅不能提高国有企业效率,而且会降低国有经济活力,甚至损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在混合所有制中,只有当国有资本增值率高于非国有资本的增值率时,对国有经济整体而言才是有效的增值。发展混合所有制带来国有资本被贱卖、流失的风险,这无疑将给国有资产的保护与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优化
(1)合理分配控制权。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利用有限的国有资源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即用有限的现金流来放大国有资本的控制权。李振国等在对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国有股份的最佳控制权的研究中提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份到底要占多大的比例才能既保持国有股份的控制权又使得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取决于股权的分散程、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大股东之间相关性(即合作意向)。国有资本控股比例应根据股权分散程度及企业重要性来确定,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改革的动力,让改制后的企业更富活力。
(2)优化战略投资者。股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特征之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降低国有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实现不同所有制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在实际操作中,国企引入战略投资者大多是采取引进资金的方式,在行业、市场、管理整改方面合作的案例还不多。国有企业应有选择地培育和优化机构投资者,真正形成多方协作、利益平衡的战略合作关系。要按一定规则和速度降低国有股权比例,最终使国有企业从国有独资或政府绝对控股的企业逐步转变为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3)强化董事会运行机制。企业内部治理是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关键,明晰的委托关系、独立的董事会制度和运行机制则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使社会资本参与到企业的决策和经营,具体可通过设计董事会来实现。要设计合理的董事会结构,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代表国有大股东的董事和内部董事的数量之和不应超过董事数量半数。随着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的逐步完善,可以逐渐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要积极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让非国有资本在监事和独立董事的人选上有更多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李济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形式与治理保障[J].社会科学,2015,(2).
[2]渡边真理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金字塔式结构和侵占行为[J].金融研究,20ll,(6).
国资委人士在会上介绍此番试点主体的选择标准为:工作有基础、试点有条件、近年来改革力度较大、效果较好的企业;同时,也考虑每项试点在改革目标任务上的具体要求,选择没有争议的、经营状况以及行业状况好的企业。
入选的中国建材同时承担混合所有制和董事会制度的两项试点任务。
“中国建材的改革仍有待深化,国有股份目前仍在公司法之外强加给企业一些东西,束缚了企业手脚。”7月25日,中国建材董事长宋志平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从2003年开始,中国建材即探索混合所有制经营,目前的“混合程度”已经相当高,国有资本仅占全部资本的三分之一左右。
同为央企,力主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恒天集团董事长张杰对记者表示,中国建材现有的“混改”仍未触碰混合所有制核心。
在他看来,能否真正从集团层面推进试点改革,企业核心决策层的战略眼光和相关决策机制是否健全,才是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决定了中国建材能否成为其他央企的表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建材正在按国资委要求制定试点方案,待上报批准后付诸实施。
“1.0”版
中国建材得以入选“混改”试点,正如国资委人士所言,“工作有基础”。
2002年,宋志平被任命为中国建材前身中国新型建材集团(下称中新)总经理。中新主要经营石膏板、塑料地板等新型建材,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当时的中新评估资产仅20多亿元,却背着30多亿元的逾期贷款。
2003年,国资委成立,要求其管理的下属中央企业,如果不能做到行业前三名,将被清除出列。
2003年4月,中新更名为中国建材。此时恰逢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各水泥厂竞相压价,全行业亏损严重。宋志平决定抓住机会,将水泥作为主业,进行行业整合。
2006年开始,中国建材通过兼并重组900多家水泥和混凝土企业,最终组建了中联水泥、南方水泥、北方水泥和西南水泥四家大型水泥企业,实现了四大市场区域的产能整合。2006年3月,他们又将原中新旗下的A股上市企业北新建材(000786.SZ)和中国玻纤(600176.SH),与中联水泥公司打包,在香港H股成功挂牌,打造了核心企业中国建材股份(03323.HK),募资130多亿港元。
从零开始,中国建材的水泥产能跃至4.5亿吨,利润超过120亿元。截至2014年,中国建材已连续三年稳坐全球第二大建材企业。
在自身发展壮大的这十年间,其一直尝试用市场化的方式与民营资本混合。2008年,宋志平就提出“央企市营”的概念。目前,中国建材旗下各级企业,混合所有制数量超过85%。
但和多数央企一样,中国建材在集团层面为国有独资公司,这与世界500强公司主流的实践相悖。世界500强公司在母公司层面股权几乎都是多元的。
做了30多年企业管理者的宋志平,目前仍是行政任命的一名国家干部。“眼下我更关注政府能否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松绑,”他说,“混合所有制里的国有经济要以股权说话,不要因为一个企业含有国有股份,不管占比多少,就给混合所有制企业戴上国企帽子。”
身为国企,在各类资源争取方面固然有利,但同时也使其在应付政府红头文件时“不胜其扰”,在国际市场中往往也因此失去了应有的市场地位和竞争机会。
更为尴尬的是,像中国建材南方水泥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裁张剑星这样原本的民企老板,在加入中国建材后,也被用国企管理者的标准要求,被政府部门按照公职人员的标准调查用车问题,并要求张剑星填报财产和婚姻状况等。
宋志平表示,十年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目前遇到了很多现实困境。中国建材旗下的中国玻纤,仅有15%的股份由中国建材持有。但按现行的有关规定,中国玻纤仍被定义为一家国有企业,所有国企的行政规定,中国玻纤都要参照执行。
“所有者到位”
“民营资本是天然的(企业)所有者,你拿走他一根烧火棍,他就跟你急。”宋志平认为,只有让企业所有者成为企业的管理者,企业才会良性发展,他称之为“所有者到位”。
宋志平说,混合所有制的精髓就在于,给企业的DNA里嵌入这种“所有者到位”的机制。相比之下,许多国企虽然已经上市,但是“一股独大”,造成其他所有者权利缺失。
宋志平总结了中国建材成功并购的经验,一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通过市场定价,确保创业者原始投资获得合理回报;二是留给创业者30%的股份,让创业者有机会分享整合后产生的效益;第三是吸引那些有能力的创业者加入管理团队。正是得益于上述经验,中国建材得以在短期内重组近千家民营企业,至今没有一个民营企业家“反水”。
2005年左右,浙江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大量民营中小水泥厂通过拼价格维持生存,全省水泥行业长期处于亏损边缘。浙江省最大的民营水泥企业虎山集团在2006年全国5300家水泥厂中排名21位,但利润率只有5%。
中国建材总经理曹江林回忆,在收购虎山集团的过程中,与虎山董事长张剑星的谈判极为艰难。但张剑星后来成为了中国建材最好的合作伙伴。
《支点》记者 罗乐
从“金融门外汉”到“投资大咖”,赵剑华很推崇美国耶鲁大学基金管理人史文森著书《机构投资的创新之路》中的观点——管理好风险,收益自然就有了。
对湖北实体企业近10亿人民币的资金投资项目,让他经历了经济发展的与低谷。如今,他掌舵湖北长江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民营资本入股国有企业为切入点,开始了一趟新的投资征程。
探寻国有企业改革之路,助力传统产业转型,推动民资在市场上发挥更大的活力,赵剑华有都有着自己的理解。在他看来,投资一定要坚持“顺势而为”。
“合作而不竞争,补充而不替代”
《支点》:十一年前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去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要求。重提混合所有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什么重大意义?
赵剑华: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受益于人口红利、制度变革红利和全球化红利,但现在这些红利都将面临见顶回落的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通过深化改革推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庞大的国有经济体系、土地国有化以及政府对民间金融业的全面压制,正是未来经济改革的主战场。其中,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改革,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国企改革策略之选。
《支点》:国企在多个行业都具有垄断地位,民资应该如何介入?
赵剑华: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2004年宏观调控后,国有资本已在资源、能源性领域取得了垄断地位,体量庞大、利益复杂,民营资本如果没有强大的资本实力和正确的投资策略,恐怕很难接得住“天下掉下的馅饼”。
上海国资杂志社刊登的文章《PE:最便捷的国企改革工具》,提出以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改革工具的观点,指出PE具有提供大规模增量资金、不寻求控股、阶段性持有、介入公司治理、提供增值服务等特点,是参与国企改革实用和好用的创新工具。
《支点》:您所管理的“长江经济带产业并购基金”,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赵剑华:是的。我们与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公司合作成立的“长江经济带产业并购基金”,正是基于对国有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考。
我们在合作形式上选择对原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股权优化重组,按照“国有相对控股、民营资本参股、管理层持股”的均衡思路,引进凯信联合控股管理公司、武汉泽熙投资公司、武汉世纪合胜管理咨询公司等民营机构,将资本金从5000万增资扩股到1亿元人民币。
“合作而不竞争,补充而不替代”——这是我们的基本思想,我们主张合作共赢。
《支点》:这种混合所有制PE的合作模式较之传统的国有控股型PE有什么优势?
赵剑华:在这种合作框架下,我们能够坚持市场化原则。传统的国有控股型PE,由政府和国企主导设立PE基金,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民间资本参与,投委会成员由政府部门或上级国企派员,并可能有否决权,导致PE职业团队难以遵循市朝的原则作出投资决策。
混合所有制PE,基金投委会自主决策,不干预基金人事薪酬,不参与具体项目决策,国有投资监管中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和项目审计制度也不再使用,这种模式能够真正做到市场化。
另外,我们还能够聘请专业团队管理,以专业投资能力和严格风险控制为基金保值增值。
“未来必有大行情”
《支点》:“长江经济带产业并购基金”在项目选择上有自己的方向,您的 “涉猎”标准是什么?
赵剑华:投资标准,即选对行业比选对人更重要,低成本投资比高风险收益更重要。因此,我们并购基金在选择项目标的上,一是只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二是偏重大概率机会忽视小概率事件;三是注重培养自己对企业的改造能力,提高自己的议价能力。
《支点》:所以您选择了医疗健康、节能环保和信息消费作为投资方向?
赵剑华:是的。长江经济带的优势产业和基础产业较多,如汽车、化工、钢铁、农业、物流、电子、信息、水电、科教等等。在基金的起步阶段,无论是从基金规模还是并购经验考虑,我们的策略是稳健经营、持续获利,因此规避参与大的周期性行业的整合,规避参与全产业链的垂直整合,而是选择安全边际高,整合周期短的细分市场,同时考虑投资组合。
医疗健康是抗周期行业,盈利能力强,中国人口老龄化需求趋势明确;节能环保是非充分竞争行业,政策扶持力度大,中国环境压力巨大;信息消费是新兴产业,颠覆传统商业模式,具有爆发增长特性。
而这三个行业在以上海、武汉、重庆为纽带的长江经济带都有很好的产业基础,并且非常分散,市场并购重组前景广阔。按照梯度开发理论,我国沿海开放战略将向沿江开放转移,长江经济带将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支点》 :您怎么看待未来的发展?
赵剑华:如今,股权投资政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简单参股投资性价比不再经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将变得相对容易,按发达国家走过的经验,产业并购会逐步成为股权投资主流形式。
长江经济带产业并购基金,就是按照标准化的主题基金模式组建的。同传统PE/VC不同,基金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联动,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管理公司资本与银行并购贷款联动,项目选择余地更宽阔,退出渠道更灵活,未来必有大行情。
《支点》: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湖北的关键因素是什么?我们该如何抓住这些机遇?
赵剑华:首先是产业基础和政策环境。湖北省正在实施的“支柱产业倍增计划”、“千亿产业提升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到2015年,支柱产业实现倍增,经济总量实现翻番;医药、船舶及海洋工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将突破千亿元。目前湖北已有上市公司100多家,东湖国家创新示范园区蓬勃发展,这些都是吸引投资机构的地方。湖北省委、省政府近年来一直致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进高端金融人才在武汉安营扎寨。湖北省涵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引导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框架,已成雏形。
《支点》:这种“大行情”将对湖北的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带来哪些利好?
赵剑华:股权基金的发展程度,基本上与各地的GDP相吻合。湖北目前正处大干快上的建设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无疑是饥渴的。大力支持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展,首先的利好就是为湖北经济发展输血。
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超净值自然人,主要还是聚集在京、沪、深等地,以及江苏、浙江地区。基金以上市退出为主要渠道,主要投资于成长型产业和新兴产业,而这两类产业在湖北都有良好的基础,发展股权基金对湖北推进技术对接资本,实现产学研结合,形成优质产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助力国企与资本市场对接
《支点》:放眼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将如何助力国资国企改革?
赵剑华: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存在一些矛盾。国有企业居于产业上游,资本利用效率低下;民营资本居于产业中下游,受困于产业与金融管制,无法发挥出积极性。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方式和直接融资工具,又具备非国有市场主体,有助于解决国企发展所面临困境的一些问题。
《支点》:具体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赵剑华:国有企业由于机械地理解绝对控制权,导致国有资本大量沉淀,降低了资本应有的杠杆作用和增值能力。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理想形式的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人,行使股东身份,可以加强国企法人治理机构的建设,确定企业战略定位,明确经营目标;可以更好的推进落实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可以引入各类管理资源,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可以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快速与资本市场实现对接。
《支点》:股权基金是如何参与解决这些问题的?
纠正中国畸形经济必须振兴民营企业
这十年中,中国的实体经济萎缩速度十分惊人,多数高利润行业不是被国有资本垄断导致效率低下,就是几乎完全被外资控制,利润被外资悉数赚取。而民营资本则一直处于夹缝中生存,现在几乎已经完全沦为短期资本,成为资产市场的投机常客。产业空心化、民资热钱化趋势十分严重。故而,在弱周期之下,必须想方设法给民间资金和中小企业创造优质的生存环境。除了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化解融资难题之外,更要处理好国有资本和民间资金的“进退”问题,有利润的行业,大部分都必须让民资以公平的机会进入。
而且,虽然一再被诟病,可在多种条件的制约下,目前的政绩考核体系,还是以GDP为第一目标。地方政府面对所谓的科学发展和眼前利益的选择,总割舍不了一些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以大肆放贷支撑高投资,高投资加速经济畸形。鼓励民资发展的红头文件,也总是被架空,长此以往,最终只能形成死结。
要知道,在中国经济转型中,民营企业一定是主力军。因为所谓经济转型,其实就是产业结构向服务业转,这就要求更贴近市场,而对市场最敏感、贴得最近的,就是广大的民营企业。国内有一批民营企业能够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逆势飞扬,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早在几年前就开始转型,不再只是依靠低成本的制造业赚钱,而是试图在服务业、高科技业、环保行业等产业发展。文化产业里如分众传媒、华谊兄弟等,他们之所以做得好,是因为在生产方式的转型上,这些企业做得比别人早、比别人快,也做得比别人要好。
因此,我们需要在经济弱周期到来之际,为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的繁荣谋划系统性的振兴思路。政府要支持民营企业转型,推动民营企业向高端化、品牌化发展;不断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经济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只有如此,萧条的中国实业经济,才可能迎来真正意义上的复兴。
地方经济“稳增长”必须调动民间资本
在后土地经济时代里,该怎样解决最现实的“稳投资”命题?我们要看到,当前面对的问题是,民间有钱,但政府没钱。而民间的钱却因为种种担忧,宁愿放贷,投金融资产,也不愿投资实业。
在种种担忧里,政府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一边是国企垄断,众多行业都在上演“国进民退”,国企要么凭借行政垄断挤出民企,要么以各种手段空手套白狼,把民间资本吃掉;另一边则是行政部门对微观经济的过度干涉,税务、公检法、工商消防,哪个机关都想从民营企业身上挖下一块肉来。近来有传闻称,某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雁过拔毛”,以罚款充实财政;财政部与国税总局更在两个月中五次强调不要征“过头税”,这从反面印证了各地竭泽而渔的情形。在此种背景下,民间资本又怎么愿意投资实业为“稳增长”作贡献呢?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稳增长”是“稳投资”,而在后土地经济时代,“稳投资”更是“稳民间投资”,这条逻辑主线要牢牢抓住。为了稳住民间投资,所要做的并不是把项目一个又一个地端出来,敲锣打鼓地打广告,而是要创造适合民间投资的市场环境,更直白些则是,要贯彻实施民间投资“新36条”,约束政府权力,避免行政力量对微观经济的干扰,勿让“新36条”形同虚设。我们相信,只要民间资本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项目也足够吸引人,“稳增长”就不会再成为难题。这也是中央“稳增长”与“调结构”两大宏观经济政策主线的交汇所在。
去除垄断国企的暴利病必须引进民间资本
银行的高利润让人目瞪口呆,其他垄断行业同样让人瞠目结舌。看看利润增幅较大的行业,基本都是被垄断企业所霸占。虽然中国经济增幅连续五个季度下滑,但翻开这些巨头的财务报表,哪个不是赚得盆满钵满?
国有企业除了“垄断”以外,还有另一个赚钱所依赖的制高点。这个制高点,就是国有企业处于并完全占据了产业布局的上游。国有企业占据产业布局上游,意味着国有企业控制了资源能源及水电油气。国有企业为了增加利润,会依赖其占据产业布局上游这个“制高点”,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及水电油气的价格,资源能源及水电油气价格越高,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额越大。
可以说,国有企业依赖其独享的“制高点”所使用的不断涨价“利器”,使其成为全世界只赚不赔的企业。但是,国有企业的只赚不赔及利润高增长,却导致了非国有企业尤其民营企业的“赔钱”与民生成本的不断提高。
国企发展红火,公众对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期待越来越高,然而国企的表现总是令人大跌眼镜。这些表现从大的方面说,有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小的方面有南方航空公司给旅客吃过期变质食物。在公众心目中,中国的国企已经残酷地将包裹着层层糖衣的“国有企业社会效益论”砸得粉碎。
由垄断国企的主管部门国资委出面表态,要将垄断国企向公益型国企转身改革,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承诺企业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提高国企透明度,引入价格机制、服务标准,进行成本控制……这些改革倘若能够落地践行,当然是好事。但公众之所以莫名惊诧,并非是改革的初衷与目的不好,而是当垄断企业自身都沉浸于身份与角色的混淆中不能自拔,当长期为垄断暴利提供着合理依据时,这种由垄断向公益国企的转身,恐怕很难收获公共信任。
解决国有企业“中国病”的办法很简单、很清楚――这个办法就是打破行政垄断,取消政府保护,引入民间资本,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自然垄断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的力量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国进民退”不改只会让经济改革倒退
中国经济能否摆脱萎靡,取决于它能否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将经济发展由外需导向、生产型结构向内需导向、消费型结构转换。但这一转型的最大障碍在于,既有制度安排和既有利益格局下已经形成的锁定效应和巨大惯性难以被打破,如财税体制、金融制度及其伴生的GDP崇拜、土地财政、所有制歧视、国进民退等。
要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则不能再走政府按照计划经济思维圈定战略新兴产业的老路,而需要政府解除对要素价格包括资本、土地、能源等的管制;真正落实形同虚设的“非公36条”,将金融、电信、石油等高利润行业向民营资本开放;并通过资本市场公平有效地将国有资产社会化。此次经济改革的操刀者依然是既有利益格局的最大得益者政府部门。这一次它如何选择,将决定中国经济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跻身发达国家行列,抑或回到计划经济时代。
关键词:公用事业改革市场化民营化
公用事业改革问题在近两年多来讨论的很多,有研究者认为民营化是公用事业变革的世界潮流,中国也应当走这条路。笔者不能苟同。
公用事业改革的市场化依据
传统理论认为类似公用事业等自然垄断领域是需要政府控制而不能通过市场经营的。这些领域通常具有收益的非排斥性和边际消费成本为零的特点。非排斥性是指面对同一消费品,一个人的享受不会影响也无法排斥另一个人享受;边际消费成本为零是指在一定界限内,增加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享受公共产品的益处无需增加任何成本。非排斥性使得公共产品无法通过等价交换机制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联系;边际消费成本为零则使得,如果对公共品采取市场方式进行供应,就会限制产品效益的最大发挥,背离经济原则。
然而,上述情形中市场之所以无法发挥作用,只是因为产权无法界定或界定成本过高,凡是无法明确界定产权的领域都是无法或不宜引入市场机制的。市场机制的根本要求是等价交换,交换的内容是产权,交换价格是人们对权力的评价,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权力的最佳利用。因此,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没有产权界定就无法进行交换。自然垄断性产品之所以无法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是因为产权不明或产权不能确定使得价格机制失去了对交易产品进行合理定价的作用,无法实现对等的权利交换。事实上这些行业并非完全无法界定产权,有的是可以界定产权的,问题是产权界定的成本可能太高,结果无论从社会还是从个人来看都不经济。一般说的市场失灵,与其说是市场缺陷还不如说是市场运行条件不成熟。也就是说,只要能创作出界定产权的经济办法,从理论上讲所有事项都可以交给市场去完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和组织机构的变化,一方面削弱了自然垄断的程度和范围,另一方面创造了新的竞争领域,如路网的建造维护和运输服务的提供、电网建设和电力的生产、通信网的建设运营与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等均可以分开进行,使这些以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济活动,具有了竞争的性质和特点,为多元化的企业进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使原来的一些公共物品越来越多地成为准公共物品,可以通过“产权界定”和价格机制来实现其消费的可分割性,排除不付费者的“搭便车”现象。例如通讯技术的进步,使电视收视付费成为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公用物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责任者与生产者的分离,即政府有责任组织相关设施的生产,但不一定亲自建设和运营,可以交由市场完成。与此同时,技术发展也使公共物品的产权实施成本降低。所以,许多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具有了某种程度市场竞争的条件,且现有营运及管理模式日渐无法满足新的社会需求,需要通过市场化改革提高效率。
市场化与民营化的区别
“化”是指一种发展趋势,一种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民营化应当可以理解为在某个领域民营资本逐步进入并最终成为主体或占据支配地位。民营化的支持者认为,民营化可以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提高公用事业领域经营效率。笔者认为,放开大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从事经营和民营化是有根本区别的,公用事业改革的实质是市场化而非民营化。造成误区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对市场化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有些确实是懂市场化,但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有意对市场化进行曲解。曲解跟误解是不一样的。
毫无疑问,民营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一则大量民营资本的进入将会解决资金不足、产品或服务短缺问题。二则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或竞争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该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提高效率,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然而,民营资本进入虽有助于市场化形成,但决不是唯一的路径。
首先,市场化就是按照市场规则去运行,不排除任何国有的成分,也不排除任何民营或外资的成分,但是必须要有一个原则:一定要界定政府、投资人或者是运营者,或者是消费者的责权和义务的关系,只要把权力和义务划分清楚就是市场化。市场化一定要转变原来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有些人比成父子关系,就是没有一个清楚的责任和权力,只要把父子关系改变成合同关系,实际上就是市场化的基本特征。
其次,一些学者主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公用事业的模式,在我国实行公用事业民营化。但他们忽略了西方国家公用事业领域实行私有化或民营化是在国有资本占有相当比重的前提下进行的。事实上,时至今日那些国家公用事业领域国有资本仍占有很大比重,而相反现在我们的开放程度超过了美国、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
再次,目前公用事业经营效率低的原因是因袭了旧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和经营的模式,政企不分,没有进行真正意义的企业化经营,而不是国有资本太多,也不意味着国有企业一定低效率。大量的事实表明,国有企业一旦完成制度更新、机制转变,也将成为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革提升其竞争力,在公用事业领域应当也能做到。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问题,不在于有多少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或民营化程度有多高,而在于有多少企业真正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标准的权力制衡制度。
民营化的消极影响
民营化期望通过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逻辑并非十分可靠。因为公用事业本身的自然垄断性,民营化往往只能改动“经营”而无法改变“垄断”这种经营方式——民营化的结果只是将垄断权由政府交给私人组织。如果缺乏健全的监管体制,民营经济控制公共事业就极有可能造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这种危害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争夺政府授予特许权和签订承包合同阶段的腐败问题;二是合同签订之后公共服务生产过程中的数量短缺、质量低劣和价格不公平问题;三是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提供歧视。由于诸如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很小,经营者完全可能通过任意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一旦政府介入实行价格监管,有可能造成企业因不能满足其利润目标而选择放弃或提供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不能过分相信政府对私人企业进行监管、引导的能力和有效性,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本身的缺陷,二是私人企业对政府调控做出反应的积极性以及反应能力。一个典型案例是,2005年5月,香港东区海底隧道(东隧)不顾香港特区政府和市民的强烈反对,坚持自五月份开始对公路隧道收费大幅加价超过六成,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香港过海隧道车流量将会更加分布不均的担忧,以及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利弊得失的重新思考。随着内地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膨胀,许多城市近年来相继有大量公用事业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采用所谓“民营化”模式进行运营。如采用BOT方式建设的深圳梧桐山隧道,专营商对隧道的高额收费早已成为阻碍当地经济发展的瓶颈。深圳市政府急于收回隧道经营权,但是专营商却抛出高价令政府难以接受,在多年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深圳市政府只得于2005年兴建梧桐山新隧道解决交通瓶颈,但却很可能面临新旧隧道车流量不均、资源浪费的新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在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市场效率也确实得到了提高。但从本质上分析,真正促进效率提高的是市场竞争。英国经济学家马丁与帕克在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绩效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率提高显著,而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平均效率的提高并不明显,相反,像伦敦铁路,还出现了服务水平下降。从总体上分析,英国公用事业改革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强化竞争机制的过程。经济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所采取的促进竞争与改进管制效率的政策措施。但从我国已有的“民营化”进程来看,能够达到改善市场竞争机制的领域并不多。如在县一级的供水行业,一般来说如果引入两个供给主体显然不符合这一行业的规模经济要求,由于市场结构未发生改变,很难指望市场主体行为与市场绩效会发生大的改变。因此,公用事业市场效率提高的关键在于引入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否则难有根本性的改变。如果认为公用事业从公营变成民营就必然会提高市场效率,我们就很可能把我国的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变成一场所有制改革而忽视市场结构的变革,这将使这一场改革步入误区。
当然,在公用事业发展过程中,不能因噎废食,退回到完全依赖国家投资、政府经营的时代。但是,如何合理利用社会资本建设公用事业,避免陷入民营化困境,是我们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上必须慎重审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坤,王泽森.公用事业民营化宜慎行[N].证券时报,2005-05-11
关键词:公用事业改革市场化民营化
公用事业改革问题在近两年多来讨论的很多,有研究者认为民营化是公用事业变革的世界潮流,中国也应当走这条路。笔者不能苟同。
公用事业改革的市场化依据
传统理论认为类似公用事业等自然垄断领域是需要政府控制而不能通过市场经营的。这些领域通常具有收益的非排斥性和边际消费成本为零的特点。非排斥性是指面对同一消费品,一个人的享受不会影响也无法排斥另一个人享受;边际消费成本为零是指在一定界限内,增加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享受公共产品的益处无需增加任何成本。非排斥性使得公共产品无法通过等价交换机制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联系;边际消费成本为零则使得,如果对公共品采取市场方式进行供应,就会限制产品效益的最大发挥,背离经济原则。
然而,上述情形中市场之所以无法发挥作用,只是因为产权无法界定或界定成本过高,凡是无法明确界定产权的领域都是无法或不宜引入市场机制的。市场机制的根本要求是等价交换,交换的内容是产权,交换价格是人们对权力的评价,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权力的最佳利用。因此,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没有产权界定就无法进行交换。自然垄断性产品之所以无法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是因为产权不明或产权不能确定使得价格机制失去了对交易产品进行合理定价的作用,无法实现对等的权利交换。事实上这些行业并非完全无法界定产权,有的是可以界定产权的,问题是产权界定的成本可能太高,结果无论从社会还是从个人来看都不经济。一般说的市场失灵,与其说是市场缺陷还不如说是市场运行条件不成熟。也就是说,只要能创作出界定产权的经济办法,从理论上讲所有事项都可以交给市场去完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和组织机构的变化,一方面削弱了自然垄断的程度和范围,另一方面创造了新的竞争领域,如路网的建造维护和运输服务的提供、电网建设和电力的生产、通信网的建设运营与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等均可以分开进行,使这些以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济活动,具有了竞争的性质和特点,为多元化的企业进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使原来的一些公共物品越来越多地成为准公共物品,可以通过“产权界定”和价格机制来实现其消费的可分割性,排除不付费者的“搭便车”现象。例如通讯技术的进步,使电视收视付费成为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公用物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责任者与生产者的分离,即政府有责任组织相关设施的生产,但不一定亲自建设和运营,可以交由市场完成。与此同时,技术发展也使公共物品的产权实施成本降低。所以,许多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具有了某种程度市场竞争的条件,且现有营运及管理模式日渐无法满足新的社会需求,需要通过市场化改革提高效率。
市场化与民营化的区别
“化”是指一种发展趋势,一种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民营化应当可以理解为在某个领域民营资本逐步进入并最终成为主体或占据支配地位。民营化的支持者认为,民营化可以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提高公用事业领域经营效率。笔者认为,放开大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从事经营和民营化是有根本区别的,公用事业改革的实质是市场化而非民营化。造成误区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对市场化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有些确实是懂市场化,但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有意对市场化进行曲解。曲解跟误解是不一样的。
毫无疑问,民营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一则大量民营资本的进入将会解决资金不足、产品或服务短缺问题。二则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或竞争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该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提高效率,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然而,民营资本进入虽有助于市场化形成,但决不是唯一的路径。
首先,市场化就是按照市场规则去运行,不排除任何国有的成分,也不排除任何民营或外资的成分,但是必须要有一个原则:一定要界定政府、投资人或者是运营者,或者是消费者的责权和义务的关系,只要把权力和义务划分清楚就是市场化。市场化一定要转变原来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有些人比成父子关系,就是没有一个清楚的责任和权力,只要把父子关系改变成合同关系,实际上就是市场化的基本特征。其次,一些学者主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公用事业的模式,在我国实行公用事业民营化。但他们忽略了西方国家公用事业领域实行私有化或民营化是在国有资本占有相当比重的前提下进行的。事实上,时至今日那些国家公用事业领域国有资本仍占有很大比重,而相反现在我们的开放程度超过了美国、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再次,目前公用事业经营效率低的原因是因袭了旧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和经营的模式,政企不分,没有进行真正意义的企业化经营,而不是国有资本太多,也不意味着国有企业一定低效率。大量的事实表明,国有企业一旦完成制度更新、机制转变,也将成为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革提升其竞争力,在公用事业领域应当也能做到。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问题,不在于有多少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或民营化程度有多高,而在于有多少企业真正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标准的权力制衡制度。
民营化的消极影响
民营化期望通过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逻辑并非十分可靠。因为公用事业本身的自然垄断性,民营化往往只能改动“经营”而无法改变“垄断”这种经营方式——民营化的结果只是将垄断权由政府交给私人组织。如果缺乏健全的监管体制,民营经济控制公共事业就极有可能造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这种危害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争夺政府授予特许权和签订承包合同阶段的腐败问题;二是合同签订之后公共服务生产过程中的数量短缺、质量低劣和价格不公平问题;三是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提供歧视。由于诸如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产品的需求弹性很小,经营者完全可能通过任意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一旦政府介入实行价格监管,有可能造成企业因不能满足其利润目标而选择放弃或提供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不能过分相信政府对私人企业进行监管、引导的能力和有效性,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本身的缺陷,二是私人企业对政府调控做出反应的积极性以及反应能力。一个典型案例是,2005年5月,香港东区海底隧道(东隧)不顾香港特区政府和市民的强烈反对,坚持自五月份开始对公路隧道收费大幅加价超过六成,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香港过海隧道车流量将会更加分布不均的担忧,以及公用事业民营化模式利弊得失的重新思考。随着内地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膨胀,许多城市近年来相继有大量公用事业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采用所谓“民营化”模式进行运营。如采用BOT方式建设的深圳梧桐山隧道,专营商对隧道的高额收费早已成为阻碍当地经济发展的瓶颈。深圳市政府急于收回隧道经营权,但是专营商却抛出高价令政府难以接受,在多年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深圳市政府只得于2005年兴建梧桐山新隧道解决交通瓶颈,但却很可能面临新旧隧道车流量不均、资源浪费的新问题。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中国工业市场的实际,提出了竞争性、外部可竞争性和内部可竞争性三种可竞争性指标,分析了2001年以后我国工业市场三种可竞争性指标的变化。通过分析可以看到,我国不同时期的工业市场可竞争性均存在特有的规律和决定因素,这反映了不同企业在不同条件下的自由进入程度。我们需要调控各种力量,使各类企业能够均衡、协调地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内部结构的合理变革,实现工业绩效的不断改进和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工业市场 市场可竞争性 评价指标
引言
目前对工业市场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其内部的竞争性和所有权结构,以及他们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上,很少有人关注中国工业市场可竞争性。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可竞争性概念的模糊性和评价的难度,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忽视。事实上,即使可竞争市场中只有一家企业,它也会表现出一个竞争性市场所具有的性质。因此,可竞争性同样会影响市场内部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甚至还会影响市场内部的竞争结构和所有权结构。
市场可竞争性的内涵和影响因素
市场可竞争性是Baumol等经济学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的一个概念,有关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早期经典文献虽然经常使用这一概念,但并没有给出其清晰的定义,只给出了可竞争市场的定义:可竞争市场是指可以被潜在竞争者完全自由进入和绝对无成本地退出的市场。根据可竞争市场的定义,以及Baumol对完全自由进入和绝对无成本地退出的界定,市场可竞争性可以被定义为市场能够被潜在竞争者自由进入的程度,自由进入是指没有任何影响企业进入的壁垒。
影响可竞争性的因素是各种各样的进入壁垒,但我们对进入壁垒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只知道进入壁垒种类繁多,既与情境有关,成因极其复杂,也与时间有关,具有动态性,既可能是某种单一的进入壁垒,也可能是一组进入壁垒的结合。因此,可竞争性也就成为一个影响因素极其复杂,且具有动态性的概念。但是,无论进入壁垒的种类多么繁杂,每种进入壁垒无非是由以下四方面的因素导致的:市场条件、政府作用、在位者的策略和进入者的策略。因此,这四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了市场可竞争性的大小。
市场可竞争性的主要特征
可竞争性是市场自身的一种属性,从其内涵和影响因素来看,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一是连续性。市场可竞争性的连续性是指市场可竞争性是一个从完全可竞争性到完全不可竞争性的连续变量,而“并非一个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的命题”。这个连续变量的每一个值都代表一定的市场可竞争性,或者说对应着不同强度的市场可竞争性。因此,市场可竞争性有无限个可能的值,是一个具有不同强度的连续谱的概念。二是动态性。市场可竞争性的动态性是指市场可竞争性是时间的连续函数,每一个时点都对应着一个可竞争性的值。也就是说,一个市场的可竞争性可以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但某一市场在每一时刻都存在着一个可能的可竞争性值。因此,可以比较一个市场在不同时刻可竞争性的强弱。三是相对性。市场可竞争性的相对性是指对于不同进入者而言,同一市场在同一时刻的可竞争性可能是不同的。市场可竞争性是企业自由进入的程度,这就涉及进入的主体。同一时刻面对同一市场,技术水平高、成本低的企业相对于技术水平低、成本高的企业可能更容易进入。因此,相对于不同的进入主体,市场具有不同的“自由进入程度”,从而具有不同的可竞争性。可见,需要进一步区分相对市场可竞性和绝对市场可竞争性。相对市场可竞争性是市场相对于特定的一个或一些进入主体(企业)而言的可竞争性,绝对市场可竞争性是从全部进入主体整体的角度对市场可竞争性的综合判断。四是复杂性。市场可竞争性的复杂性是指其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前面已经对进入壁垒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市场可竞争性的影响因素是各种进入壁垒。目前已知的进入壁垒不下几十种,这些进入壁垒不但直接影响市场可竞争性,而且通过影响其他进入壁垒对市场可竞争性产生间接影响。可见,市场可竞争性的影响因素是极为复杂的,市场可竞争性的变化是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且这些作用的相对大小很难加以区分。
中国工业市场可竞争性分析
(一)评价方法
民营、外商等非国有企业的大量进入是中国工业市场企业进入的最重要特征,而民营、外商等非国有企业进入的一般表现是民营、外商等非国有资本的进入。市场的可竞争性越强,这些资本的进入速度越快。而资本进入的速度又与市场的规模有关,市场的规模越大,单位时间进入市场的资本也就越多,资本的进入速度也就越快。因此,市场可竞争性与资本的进入速度成正比,而与市场规模成反比。
我们可以用非国有资本进入的平均速度与市场平均规模的比值近似评价中国工业市场的平均可竞争性。
用CONT表示中国工业市场在时期T的可竞争性,则:
其中,NSKt1为工业市场在T期期末已经进入的非国有资本存量;NSKt0为工业市场在T期期初已经进入的非国有资本存量;T为时期的长度;ST为工业市场在时期T的平均规模,由于我们无法确定S(t)的函数形式,这里用(St1+St0)/2近似评价ST的大小,其中St1为T期期末的市场规模,St0为T期期初的市场规模(以下同)。
此外,还需要考虑市场可竞争性的相对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自身条件不同,国家对其准入的政策也不同。相对于它们而言,市场具有不同的“自由进入程度”,即具有不同的可竞争性。我们把工业市场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可竞争性称为外部可竞争性,把工业市场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可竞争性称为内部可竞争性。
同样道理,用ECONT表示中国工业市场在时期T的外部可竞争性,则:
其中,FKt1为工业市场在T期期末已经进入的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存量之和;FKt0为工业市场在T期期初已经进入的外商资本和港澳台资本存量之和。
用ICONT表示中国工业市场在时期T的内部可竞争性,则:
其中,PKt1为工业市场在T期期末已经进入的民营资本存量;PKt0为工业市场在T期期初已经进入的民营资本存量。
(二)数据来源
截止目前,只有《中国工业市场统计年鉴》提供了2001年至2008年工业经济的国有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和全部实收资本的存量数据,并且缺失2004年的数据。我们用全部实收资本减去国有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之和得到民营资本的存量,用主营业务收入代表规模变量。此外,我们只能得到各年各种资本的净进入量,由于在经济转型期,各类非国有资本进入数量较大,而退出数量较少,我们可以用资本的净进入量近似代表纯进入量来计算市场的可竞争性。受到数据的限制,我们无法考察更长时间范围工业经济的可竞争性状况。下面对我国工业市场的各类可竞争性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
(三)中国工业市场可竞争性分析
我们利用上述方法和数据计算了我国工业市场2001-2008年的可竞争性,以及2002-2008年的外部可竞争性和内部可竞争性,如表1所示。
2002-2005年,我国工业市场的可竞争性、外部可竞争性和内部可竞争性分别提高了18.6%、50.5%和6.6%,外部可竞争性提高的幅度明显高于内部可竞争性。因此,在这一阶段,外部可竞争性的提高是可竞争性提高的主要原因。回顾我国经济变革的历史不难发现,我国于2001年年末正式加入WTO,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市场开放的程度,工业的外部可竞争性得到了明显提升,加快了大型国际跨国公司的进入,并成为推动可竞争性提高的主要力量。此外,入世之后,我国政府开始对国内产业准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使原来受到限制的投资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得以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民营企业更容易进入,因此我国工业市场的内部可竞争性也有所提升。可见,2001-2005年,我国工业各类可竞争性指标的提高是入世后政府政策作用的结果。
我国工业的三类可竞争性指标在2006年均出现了急速下降。在经过前一时期的市场开放后,大量高效率的企业已经进入市场,市场外部的高效率企业已经很少。在位企业通过效率上的优势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并通过各种策略阻碍市场外部企业的进入。由于市场外部企业效率较低,成本较高,形成了内、外部企业之间成本的“不对称性”,从而暂时降低了市场的可竞争性。因此,2006年各类可竞争性指标的下降是在位企业的策略引起内、外部企业之间成本的“不对称性”造成的。
2006-2008年,我国工业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内部可竞争性分别提高了26.5%和44.2%,外部可竞争性却降低了4.9%。在这一阶段,内部可竞争性的提高是市场可竞争性提高的主要原因。这很可能是因为国务院于2005年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要求加快垄断市场改革,允许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鼓励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政策的作用往往具有滞后性,2006年以后,我国工业内部可竞争性的提高正是这种政策效果的显现。此外,在国家的支持下,民营企业千方百计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市场外部民营企业的效率得到了较快的提升,进一步缩小了与市场内部企业成本的“不对称性”。正是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提高了这个时期我国工业总体市场的内部可竞争性,进而提高了其可竞争性。而对于国外企业和港澳台企业而言,这种政策的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因为前期一些高效率的这类企业已经进入了市场,市场外部的这类企业与市场内部企业成本的“不对称性”变化不大,因此外部可竞争性没有明显的变化。因此,是政府政策和外部民营企业策略的共同作用导致了2006-2008年各类可竞争性指标的这一变化规律。
结论
本文从市场可竞争性的内涵和影响因素出发,结合中国工业市场的实际,提出了可竞争性、外部可竞争性和内部可竞争性的概念,并给出了这三类可竞争性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了2001年以后我国工业经济三类市场可竞争性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结果显示,在考察期内,我国各类可竞争性指标均呈现明显的波动性。目前我国工业市场的各类可竞争性指标均已恢复到了2001年前后的水平,并且当前我国工业总体的可竞争性正保持着不断提高的态势,但这种提高完全是由内部可竞争性引起的,外部可竞争性正在恶化。这说明我国近期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现象,但要警惕外商和港澳台企业的自由进入问题。
参考文献:
1.Baumol,William J.,“Contestable Markets:An Uprising in the Theory of Industry Structur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March 1982,72,pp.1-15.
2.Baumol,William J.,Panzar,John C.and Willig, Robert D.,“Contestable Markets and the Theory of Industry Structure”,San Diego: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1982.
关键词:“国进民退”;市场经济;过渡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003-03
“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不仅需要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更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对此,人们需要抱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只有认清“国进民退” 扩大化这一现象对中国市场经济长久发展的影响,促使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增强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控制力,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中国现阶段的“国进民退” 扩大化原因分析
国进民退”概念的理解,表现为国有经济在某一或某些产业领域市场份额的扩大以及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的缩小,甚至于退出。2008年以来,金融海啸冲击传导到实体经济层面,国家采取一系列调控和金融政策来抵制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随之“国进民退”的这一现象也出现扩大化,原因有以下几点:
1.国资监管立法不健全是“国进民退”扩大化形成的的重要诱因。有些学者指出国资监管失效前提下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进民退,已经蜕变为特殊利益集团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跑马圈地,从而加深中国经济权贵化、寡头化的趋势。国企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继续咄咄逼人,最终伤害全体国民的利益并威胁国家经济安全,所以说国资监管的不健全是“国进民退”扩大化的诱因。
2.“国进民退”扩大化是多方面对社会和谐需求的结果。吴敬琏认为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仇富”,是“国进民退”扩大化思想方面的原因。私营经济的发展,使一部分财富集中到民营企业的管理者手中,财富拥有差距的加大,而使大部分人产生失落感,理所当然,仇富就成了民众对社会不满的矛盾之一,为了破解这种矛盾,国家采取部分民营企业国有化做法,把财富又重新集中到国家的手中,以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所以说“国进民退”扩大化也是为了国家和谐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3.国家财力支持的倾向性是“国进民退”扩大化政策原因。有的学者认为,2008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中央政府推出了4万亿投资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要求银行大规模扩张信贷。在这次为摆脱经济危机所实施的投资计划中,基本上都是政府推动的投资项目,包含大量的基建项目和工业投资项目。从资金方面看,基本上都是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而且就十大产业规划来看,国家对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政策引导性相当明显。从此次的调控计划来看,很显然是支持国有企业挺进相关领域的。国有银行垄断的金融体制和2008年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客观上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提供了大举扩张的资金支持。
4.“国进民退”扩大化,源于危急时刻多重力量的综合作用,是项目储备不足的应急替代。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快速转型,争取中央政府投资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目标,致原本用于民资的较为成熟的项目,可能被拿来应急以谋求中央政府投资;造成了地方民营企业的国有化的加剧。
二、“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国进民退”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手段,当然可以,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并不是长期国策。
1.“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导致国有企业过分强大,挤压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有的学者认为,国企在众多经济领域形成垄断,将阻碍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国有经济主导的市场经济,必定会走向公共权利肆意践踏市场次序,“国进民退”也强化了市场的垄断性,必定造成市场竞争的低下,使中国偏离了市场经济的方向。
2.“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也造成经济效率的低下。据报道中国国有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率是国外等类企业的1/20。中国国有企业占有全社会50%以上的工业资产,80%左右的能源资源,只创造30%的工业产值,10%全民就业机会。如此低下的效率,正是国有企业这种体制造成的必然结果。
3.“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现象将加剧社会收入分配的失衡。国企赚钱原本是好事,但这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水平和效率,国企凭借政策倾斜,获得巨额利润,这其中包括大量的资源性利润以及垄断性利润。国企的另外一大优势是没有经济负担,赚钱是自己的,亏了是全国人民的,国企的过于强大,正在引发社会矛盾,国企赚钱,益者是国企职工,“富与穷“的差距也越来越大。
4.“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使得政企不分造就权钱结合资本权利集团,形成巨大的腐败。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政企的不分,长期走下去会使中国经济改革走到一个权力和垄断势力结合,追求既得利益、掠夺社会的“官僚化市场模式”,或者是官僚垄断的市场模式。国有企业的大量并购民营企业威胁了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民企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造就权钱结合资本权利集团,而这种集团就恰恰正是腐败的源头之一。
5.“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使中国没办法回归为真正的公民社会。有的学者认为政府控制的企业越多、越有钱,政府从经济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就会越多,让民间分享的就会越少,最终在经济上会表现为产业结构更为重工业化,第三产业发展不足,而个人的生活空间也会越来越小。说到底,一个过于庞大的政府让人民对政府更加没有约束力、没办法给老百姓一个伸张自己权利的经济基础,让一方可以随意用权、另一方只有收受的份,两边没有谈判的空间。这从根本上有悖于“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这样会加剧社会矛盾。
对于当前“国进民退”现象,要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来看,要把它看做是政府反危机情况下的宏观调控政策所产生的现象。在这次严重的金融危机,而中央政府采取的任何反危机措施,实际上都免不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免不了政府干预市场。而正是这些政策的实施,造成“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的现象出现。
三、防止“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对策
金融危机发生后,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均并用宏观调控政策与波及产业的暂时国有化、局部国有化措施,目的是为市场机制尽早恢复作用创造条件和环境。目前我们要避免短期宏观调控政策与政府微观层面的具体政策干预并用常态化,防止应急“国进民退”之策演变为长久之计。国有资本归根结底应进入民营资本不愿进入、难以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领域,利用资本优势为民营企业搭建产业链平台,促进经济内生式可持续增长,逐步由“国进民退”向“国退民进”的方向发展。
(一)“国退民进”现状
“国退民进”是当前深化企业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之一,就“国退”而言一是指投资比例多少的调整。二是指调整投资领域。但今天中国的经济格局中,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或已成对立的“争利之势”。“国进民退”我们几乎在中央文件中看不到这一名词,甚至有很多决策层人士彻底否认这一现象的存在。但是在最近这几年中,表现的越来越直白,其中金融危机爆发后表现尤为突出。
1.国企过于强大,挤压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有的学者认为“国退民进”,其实就是“藏富于民”。我们国家也一直在宣传和主导这种“藏富于民”的做法,但得到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当今我们国家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的经济实体(按实物量计算),外汇储备世界第一,但民营资本在各个经济领域却被越来越边缘化。目前中国经济改革很有可能走到一个权力和垄断势力结合,追求既得利益、掠夺社会的“官僚化市场模式”,或者是官僚垄断的市场模式。国有企业的存在威胁法治精神、破坏规则的公平性,因为在法律、规则和政策面前,国企和民企是不平等的。
2.“国退民进”在中国现阶段运行困难是因为政府的政策得不到认真执行以及地方政府的推行的部分行业经济壁垒政策有关。有的学者认为当前中央政府决策层的意图是希望经济增长动力从“国进民退”转向“国退民进”,但由于这种转向的过程是较长的,民间资本对于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并不是十分有把握,投资机会不多。2009年以来,国内钢铁业、交通业、民航业,轮番上演了“国进民退”一幕幕大戏。五年前,国内钢铁的增量有2/3来源于民营钢企,而如今许多民营钢企却成为国企的“盘中餐”,而且政府管理部门为国企设定的势力范围,早已明确民营资本不许跨越的鸿沟。民营企业根本就没有机会进入这些领域,所以在一些行业根本就不可能形成这种“国退民进”。
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中国现在所处的这个阶段,要做到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从政府主导的需求,平稳过渡到市场主导,还有太长的路要走。其中决策层的理念要有真正的改变。“国退民进”能否取得成功,说到底,归根于我们能否使民主与法制、公平与效率达到完美的和谐与统一。这不但因为法制是行为规范的前提,制度是经济行为的指引,而且民主及其自由和竞争总是公平与效率的保护神,同时还因为两个方面的统一始终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机制。
(二)防止“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方法
“国进民退”扩大化不能成为改革发展的主流。如果把这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手段,当然可以,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并不是长期国策。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调整、改革任务尚未完成,国有垄断行业还没有突破,民营经济仍需发展,处在这个关键时期,“国进民退”长期扩大化。是不利于巩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对发展国有经济和发展民营经济都是不利的。我们一定要避免把应急之策演变为长久之计,一定要把握住国家要发展,民进是主调的经济发展主旋律。
1.防止“国进民退” 长期扩大化要有好的政策体系。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企业改革是中央提出的国企改革方向为“抓大放小”,但现在出现在大家面前的是,国有经济在这种垄断性质的上游产业比重却呈现上升趋势,并逐步向下游扩张,形成行业链垄断的态势,国有企业利用这些垄断获得了超额利润。特别是在本轮经济调控中,国有企业的这轮扩张,使国有企业不仅从原有的一些垄断性领域向竞争性领域的扩张,而且明确以“做强做大”为名,由政府牵头主导兼并一些民营中小企业,从而使“国进民退”这一现象向多个领域扩展,使民营企业的生存越来越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就要应该有扩张是暂时的,退出是明确的姿态和政策体系。
2.现阶段的为应对危机下所产生的“国进民退”要预留未来的危机解除后,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有的学者认为,现阶段中国的国有经济的扩张非常显著,其体现为表面上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实际垄断控制能力加强,并出现了控制产业链的发展的动向,尽管政策上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但制度实施上确出现诸多障碍,形成实质上的“国进民退”,这种行政垄断向竞争性领域的渗透,最终一定会影响经济未来发展的效率。在中国这样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彻底铲除民营经济,以国营经济垄断一切,企业失去了经营活力,资本失去了发展动力,经济生活成为铁板一块。所以国家的管理部门要做到国有化是其非常态下的干预之举,其干预多是通过一系列的法案,严格地进入和退出,在采取国有化的措施时也需注意预留未来的退出机制。
3.防止“国进民退” 长期扩大化,还要做到政企分开。有的学者认为,防止“国进民退”扩大化还需政府主管部门脱离他们所办经济实体以及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消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推行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改变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保留部分专业部门作为过渡性措施,主要职能是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制定行业规划。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占主导作用,可以使企业私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可能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率。
4.防止“国进民退” 长期扩大化,也要改革财税金融管理制度,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难题,使民营企业的经营有一个良性发展的态势。一是加快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建立适合中国现阶段各类企业需要的信贷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和扶持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区性银行机构。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经营理念,重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三是借鉴发达国家信用保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发展由中小企业自愿出资组建的相互合作担保基金,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四是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担保公司。
5.民营经济的发展,还需加强民营经济自身的建设和社会共同监管。有的学者认为只有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并加强和改进对民营、私营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效益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企业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对企业制度不断创新、使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合理、并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对员工进行技能水平培训、构建和谐完美劳动关系、承担起更大社会责任,不断的提高民营、私营企业整体素质。政府和社会要加强普法力度,使企业在学法、懂法、守法的过程中,提高防范意识,做到经营诚信。政府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借助中介机构和行会组织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使企业合法经营,并做到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在提高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同时,也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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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银行;风险兜底;加重责任;道德风险;自律监管;风险控制;隐性担保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3-0076-05
一、引言
本文所讨论的民营银行,不仅是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而是民营资本拥有决策权的银行。此前我国商业银行中,已经存在了大量的民营资本。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41%;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54%;在村镇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73%。但民营资本虽然参股或者控股,却难以参与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以民生银行为例,民生银行在1996年发起设立之时,民营资本占比就达到了85%,但是一直以来的经营模式为“民有,国营,党管”,民营资本具有收益权,却不拥有决策权。2014年我国批准设立了首批民营银行,包括由十家民营企业两两组合申报的五家民营银行,分别是深圳的腾讯与百业源,温州的正泰与华峰,天津的商汇与华北,浙江的阿里巴巴与万向,上海的均瑶与复星。这意味着民营资本拥有决策权的银行已经出现。
风险控制是民营银行设立与监管的核心,民营银行除了具有其他商业银行的一般性风险以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独特风险。首先,民营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政府支持,储户信任度相对较弱,更容易出现挤兑风险;其次,民营银行规模较小,风险分散能力相对有限;再次,民营银行易出现变相的股东关联贷款问题。此外,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这为民营银行的发展进一步增加了风险。为了应对由此带来的风险,监管层提出了“风险自担”原则。市场普遍认为,所谓“风险自担”实际上是要求发起人风险兜底。即在出现银行破产时,由发起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公司法》有限责任制的突破,要求民营企业不仅以其投入到银行中的资本为限承担风险,还要以母公司的资产来承担损失。虽然目前监管部门并未明确要求发起人风险兜底,但银监会在选择民营银行试点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发起人风险兜底的意愿。目前已经批准筹备的三家民营银行的发起人也都承诺将以母公司的净资产或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对存款给予全部或部分的兜底。对于监管层提出的“发起人风险兜底”,学界主流思想采取了相对批判的态度,认为这既与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存在冲突,也将导致民营银行与现有金融机构的不公平待遇。但笔者认为“发起人风险兜底”既有先例可循,也有法律基础可依,并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应当予以肯定。
二、相关文献综述
(一)关于我国民营银行的设立问题
学者们普遍肯定了我国放开民营银行设立的改革方向,讨论的重点在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目前的监管层以及民营银行的发起人正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尚未形成系统性结论。学者们的建议也各不相同,形成了许多针锋相对的观点。曾刚(2013)指出,我国已经拥有了大量的民营参股甚至控股的商业银行,目前所讨论的民营银行是民营股东可以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决策权的银行[1]。宗良和张庆昌(2013)讨论了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积极作用、进入壁垒、市场定位以及路径选择。建议对于民营银行的进入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以避免恶性竞争;实现有限牌照,分类监管,以实现银行业的差异化;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存款保险机制的设立以及无限责任制度的引入[2]。左小蕾(2013)对于在民营银行设立中,如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如何避免重蹈民间借贷的覆辙,以及如何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能力等问题进行了讨论[3]。索丽娜和康书语(2013)介绍了台湾地区放开民营银行设立的经验与教训。台湾与大陆经济文化相似,民营银行放开具有较为重要的借鉴意义,也是目前国内学者最主要的经验借鉴来源[4]。卢福财和张荣鑫(2014)指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困境,一方面是社会对于民营银行的重要性没有引起重视,而过分强调了其风险性;另一方面是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国有银行与民营银行的竞争缺乏公平[5]。
(二)关于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问题
是否应当引入发起人风险兜底,这是当前民营银行制度的核心,也是学界讨论的焦点。从监管层所透露的意见来看,其更倾向于引入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但学界几乎对此都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曾刚(2013)指出,无需过度强调民营银行的风险自担问题,也无需引入发起人风险兜底的机制。在存款保险推出以后,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都根据自身风险缴纳保费,相应的风险问题便能得到较好的解决[1]。王松奇(2013)认为,强调“风险自担”的原因在于银行的外部性使其可能存在大而不能倒的问题。但如果等到存款保险等制度建设完成,再放开民营银行,则可能影响改革的步伐[6]。周学东(2013)认为,所谓的“风险自担”并非“发起人风险兜底”,而是以股东投入民营银行的资本为限承担损失,并非对有限责任的突破,本质上与普通的公司没有任何差别。其认为,一方面商业银行对有限责任的突破在国际上并未有过先例,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都由国家承担隐性的存款担保,如果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对风险进行兜底,则存在明显的不公平[7]。郭田勇和顾献文(2013)认为,我国民营银行的设立不应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不应采取发起人风险兜底的制度。首先,无限责任过于苛刻,对发起人压力太大;其次,由于我国现有的国有银行与外资银行都为有限责任,如果对民营银行使用发起人风险兜底,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实际上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进入;再次,发起人风险兜底具有家族性特征,不利于银行的内部管理,也不利于新股东的进入[8]。郭田勇和季赛(2014)指出,所谓“风险自担”的核心是取消国家对于民营银行的隐性担保,由民营银行自行承担保障储户信心的责任[9]。
(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发起人风险兜底属于“加重责任”原则,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的规定,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经被广泛接受。在金融领域,“加重责任”原则早已被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运用于金融控股公司对于下属子公司的责任承担方面。田田和龚华生(2005)认为我国可以建立加重责任制度,首先加重责任有助于降低由股东有限责任和政府隐性担保导致的道德风险;其次加重责任增加了金融集团以及其他子公司的风险,使得金融集团以及其他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样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形成了更加严格的自律监管;再次加重责任通过强制股东对金融机构的求助,有助于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最后,加重责任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设立金融集团的冲动,有助于在宏观上更好地控制风险[10]。刘东平和霍太稳(2006)、姜立文(2006)都认为控股公司采用加重责任制度的原因在于降低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主要来源于有限责任、存款保险、政府担保以及混业经营的组织结构。他们也介绍了加重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资本维持承诺、力量之源原则、银行关闭措施、交叉担保条款和资本回复方案等[11] [12]。
综上所述,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一经推出,便导致了学术界的普遍反对。学者们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风险兜底制度与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存在冲突,第二,风险兜底制度将导致民营银行与现有商业银行的不公平待遇。笔者认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法律界定是人为设计的责任划分形式,并不具有天然的对错之分,有限责任并不具有不可突破之处。通过上文对于非银行金融业股东责任的文献回顾,笔者发现发起人风险兜底在我国已经存在,并非新生事物。可见即使在我国,有限责任制度也已存在被突破的案例,且获得大部分学者的认同。所以,第一个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对于第二个理由提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笔者认为制度环境内容丰富,不能仅以此一处的不同便得出不公平的结论。即使存在制度上对于发起人的不公平,制度本身也未必不可取,因为或许对于整体经济而言该制度是公平且高效的。此外,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的设计发生在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之前,如果最终依然有足够多的市场参与者愿意扮演发起人角色,那么关于不公平的讨论似乎也是多余的。
三、采用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一)有助于降低有限责任与存款保险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有限责任制的一个问题便是股东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容易导致股东采取较为激进的经营策略,产生道德风险。在有限责任下,公司经营的收益全部归股东所有,而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经营风险。商业银行是一个杠杆率极高的行业,净资本在总资产中占比相对有限,过于激进的经营策略对于存款人以及金融系统则存在极强的外部性。理论研究认为有限责任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美式卖出期权,而金融机构的该期权的价值又更高,如果其不必为此付出足够的对价,则会导致风险收益不对称。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将银行违约的损失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从存款人转嫁给了存款保险机构,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不但没有加重其责任,反而进一步增加了其冒险经营的动机。在我国,虽然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隐性存款保险的职能。民营银行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其盈利动机更强,更有可能采取风险与收益都相对要高的经营战略。而发起人风险兜底的引入,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有限责任的限制,降低美式卖权的价值,增加发起人需要为风险所承担的成本,从而促使其改变经营策略,采取更加稳健的策略。
(二)有助于加强银行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自律监管力度
发起人风险兜底方案,将加强民营银行与其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共存关系。民营银行虽然是发起人投资设立的一个子公司,但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有限责任,所以风险可能不但侵蚀所投入的资本金,还将蔓延至发起人的这个集团。一方面,该制度有助于增强银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督,避免民营银行的经营管理层进行高风险的活动;另一方面,民营银行对于母公司的破产风险蔓延,也将导致母公司的债权人对于民营银行经营的关注。因为如果民营银行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整个母公司的经营危机,从而影响其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的关注也将成为约束民营银行经营的重要力量。股东公司以及股东的债权人的监督,属于一种市场化的自律监管方式,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监管部门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管能力。
(三)有助于缓解政府救助的压力并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民营银行如果出现破产,其损失将在股东、政府与存款人之间进行分配。基于我国目前的隐性担保制度,以及我国居民对于存款安全性的高度信任,笔者认为尽管目前不断强调“风险自担”,但如果出现民营银行的破产,政府最终依然会承担最终的刚性兑付义务,即隐性担保依然能够覆盖民营银行。所以民营银行的破产风险将主要在银行股东与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存款人依然可以得到较大保障。发起人风险兜底将强制银行股东为破产承担更多的损失,从而可以降低政府需要承担的损失。
(四)有助于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民营股东对银行的决策权
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的一大差距便在于其公众信任度较弱,在同等收益条件下难以吸收到足够的公众存款,且在经营波动时较易出现挤兑危机。发起人的风险兜底承诺一方面极大地扩充了民营银行的资本范围,增强了民营银行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能力;另一方面将起到强烈的信息揭示作用,有利于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表明民营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必然会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与我国现有的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的银行不同,此次将要设立的民营银行,民营资本应当具备实质性的决策权。发起人风险兜底将强化发起人在民营银行的决策权,由于发起人要为经营风险承担一定程度的无限责任,所以其他银行控制人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会更加尊重其经营决策权力。
(五)有助于抑制民营资本非理性参与防止市场过度竞争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金融约束政策,使得民营资本存在较强的创设金融机构的冲动。首先,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获得了持续的高额利润,增加了民营资本对于设立民营银行的兴趣。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开放,商业银行的利润率必将逐步下降,民营资本的大量进入则可能进一步加剧利润率的下降。其次,融资难问题始终困扰我国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希望通过设立民营银行来为自身的企业提供资金,从而解决资金困境。通过金融牌照解决资金问题,虽然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具有较好的效果,但这本身容易导致股东的关联贷款,属于违规行为,也同时加剧了银行的风险。再次,我国目前的民营银行尚处于试点阶段,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都不算健全,此时设立过多的民营银行可能诱发较大范围的金融风险。从台湾民营银行放开民营银行设立的历史来看,由于设定的门槛不高,导致民营银行的设立数量远超预期,以至于在1996年与1997年平均每年出现二十多起民营银行的挤兑危机。所以为了防止市场的过度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目前我国不应设立过多的民营银行,而发起人风险兜底有助于抑制民营资本的非理性参与。
(六)在国内外已有先例可循并且在我国也已有法律基础
民营银行的发起人风险兜底并非我国监管部门自创的原则,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发起人的风险兜底,在司法中被叫做“加重责任”,已经是较为成熟的法律概念,在许多国家也已经被广泛采用。以美国为例,1989年颁布《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通过交叉担保条款加重了股东的责任;1991年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促进法案》通过资本回复措施加重了股东的责任。我国对加重责任虽未有明确立法,但在实践操作中已经有所运用。2002年,我国光大国际信托公司出现危机,人民银行决定由光大集团承担光大国际信托的全部债务,实际上是对于光大集团的加重责任。2014年我国银监会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信托公司股东应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在遭受损失侵蚀净资本以后,信托公司的股东也应进行即时的资本补充。信托监管领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率先明确了股东的加重责任。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39条、40条、41条都赋予了我国银监会在必要条件下命令商业银行股东补充资本或转让过去的权力。
(七)本质上依然是符合帕累托标准的公平的制度设计
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的公平性是目前学界质疑最多之处。但笔者认为第一,目前民营银行的设立放开以后,大量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并不存在强制摊派的现象,说明民营资本对于发起人风险兜底是认可的。即使是隐含要求其承诺风险兜底,民营银行的投资对于民营资本依然具有吸引力。第二,制度比较的起点不应是理想的理论环境,而应是现实环境,目前我国的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本身存在出身差异,这是各方都应当承认的事实。此前我国民营资本难以真正参与商业银行的发起设立,目前虽然存在风险兜底的承诺需要,但是已经比此前有了较大的改观,所以相对于原有制度,目前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之间的不公平性反而是缩小了。第三,符合帕累托标准的改革应当是首先被肯定的,如果不设置发起人风险兜底,原有商业银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都可能因为设立民营银行的风险而受到影响。引入发起人风险兜底,上述各方的利益都受到了保障。对于民营资本来说,虽然不如理想环境中的收益高,但相对于原有制度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收益。第四,我国的改革目前尚以边际改革为主,以尽量小的成本逐步推进,具有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的民营银行法律框架也与我国的改革思路更加切合。
四、落实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资本充足性维持承诺
由发起人承诺在民营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始终维持其资本充足性,如果出现了净资本与风险规模的不适应,发起人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补足资本金。资本充足性维持承诺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其限制了股东对于问题银行的收购,而于20世纪90年代被废止。在我国,监管规则要求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金水平,并在资本金出现缺口时及时补充,但并未将最终补足义务强制分配给发起人股东。资本充足性维持承诺有助于在资本不足时民营银行较快地补足资本金,但对发起人的流动性要求较高。
(二)偿付能力维持承诺
如果民营银行出现财务危机,发起人有义务提供资金,以维持民营银行的偿债能力。资本充足性维持承诺是对于资本充足率的保障,是在风险事件出现之前;而偿付能力维持承诺则是偿债能力的保障,是在风险事件出现以后。相对于资本充足性维持承诺,偿付能力维持承诺较为宽松,该方案也是目前我国民营银行讨论较多的方案。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金融控股公司被要求承诺维持子公司的偿付能力,目前该原则依然被执行。但实际操作中母公司的财务支持存在一定限制,即不应机械性地执行偿付能力维持承诺,如果对于一家银行的拯救有可能危机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其他金融机构,则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不予救助。但金融控股公司及下属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将受到相应管制。
(三)放弃优先债权承诺
如果民营银行最终失去偿付能力,在破产过程中,需要区分债权的优先程度并按次序进行偿付。但对于发起人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对于民营银行的债权,则承诺放弃偿付的优先权,并在其他债权全部清偿以后,再予以清偿。上述的资本充足性维持承诺以及偿付能力维持承诺属于纵向关系上的承诺,而放弃优先债权承诺则为横纵双向的承诺,其将兜底责任从民营银行的发起人扩大到了更大的范围内。在民营银行失去偿付能力以后,放弃优先债权承诺可以降低政府对于存款人的救助成本。放弃优先债权承诺也能防止民营银行与发起人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四)分担救助成本承诺
笔者预期如果民营银行最终失去偿付能力,我国政府依然会履行隐性担保职能。对于政府承担的救助成本,民营银行的发起股东可以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担。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由存款人“风险自担”并不具有现实意义,在风险事件发生后,由政府与民营银行的发起人进行确定比例的分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替代。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分担救助成本承诺也有助于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成本。发起人的分担救助成本承诺也应可以相应降低其存款保险的保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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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之迷茫, 根本在于民间资本的困惑
进入2010年年中以来,中国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是平稳良好的:GDP增长速度在10%以上,消费物价指数也在容忍的范围之内,外贸结构和对外经济关系日趋平稳,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也寓示着中国经济在下半年将会持续保持比较快的增长速度。但是,尽管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如此良好,资本市场和投资者仍普遍对下半年乃至明年的发展有所顾虑,似乎看不清下一轮经济的增长点,也看不清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方向。这反映为股市持续的低迷和交易量的萎缩,市场似乎迷失了方向。
的确,过去十多年来的发展模式走到今天,已经看不到继续前进的可能。以土地开发为基础的地方财政开始动摇,房地产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并带来了广泛的社会舆论不满和80后、90后的焦虑。传统产业的产能过剩也困扰着企业,让投资者望而却步。劳动用工成本的上升则使得传统制造业举步维艰。汇率的温和升值以及外部贸易保护主义的一浪高过一浪,也使得出口加工企业对前景感到担忧。
与市场迷茫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仍然是巨大的。中国目前的人均GDP水平仅为4000美元,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也仅为7000美元左右,城市化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十分巨大,消费升级的前景极为诱人,产能更新、绿色发展所带来的商机更是举世瞩目。
迷茫的投资者与中国经济的发展潜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如何将我们的发展潜力释放出来,让中国经济实现长达十年快速增长的美好愿景,这是摆在当前政策制定者和企业界面前的共同难题。
毫无疑问,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机制,就是启动民间投资,让过去30多年积累了大量财富的民营企业家能够找到拥有巨大利润前景和社会价值的投资方向,而不是把资金财富集中投资于股市,或者房地产,或者艺术收藏品。这是中国当前经济改革中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
笔者近日在山东、上海、天津进行了一系列调研。调研发现,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必须解决长期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三个基本问题,即“老三难”。解决不了“老三难”问题,就无法真正引导民营资本投资于具有巨大社会价值的产业领域。
民营经济的“老三难”
第一是准入难。准入难,指的是民营企业很难进入一些高利润率的资源型、垄断型行业,如采掘、军工、电信等领域。仔细分析为什么会出现准入难,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就是信任问题,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仍然有一定的不信任,担心民营企业一旦进入这些高度敏感甚至涉及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安全的领域,将会难以监管与控制,因此,在这些领域,他们优先考虑允许进入的是国有企业,而不是民营企业。
弱势民营企业发展的第二大难处是融资难,尤其是中小型以及微型的企业。融资难的具体原因非常清楚,那就是这部分企业缺乏应有的社会信誉,更没有金融机构所信任的抵押资产,因此,很难从现行的金融机构中得到融资。尽管现在出台了一些针对银行的要求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营企业融资难,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仍然是一个久悬而未决的问题。
第三大问题是用地难。由于各地方政府更愿意将土地出让给GDP附加值比较高、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国有企业,而不愿意给民营企业,加之他们担心民营企业将土地用于地产开发而不是产业发展,因此形成了民营企业用地难的问题。
大胆改革,破解三大难题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这三大难题都能通过改革的办法一一加以解决,并且都可以找到现实可操作的办法。
第一,针对准入难的核心问题,我们建议国家建立一系列国有的产业投资基金,其目的是以小股东的方式入股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一道进入那些资源型、垄断型的产业。这种国家持小头、民营持大头的混合所有制方式,一方面能够让民营企业发挥其机制比较灵活的优势,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直接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在关键问题上进行辅导。通过这种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既可以增进政府和民营企业家之间的互信,也可以让相关主管部门更容易批准民营企业进入这些产业。也就是说,在所有制方面做文章,通过所有制的改革创新,达到实际控制权的改革创新;通过实际控制权的改革创新或多元化,让民营企业逐步地进入资源型、垄断型、军工型、信息型的产业;等这些新型产业的发展机遇成熟,可以考虑逐步让国有资本退出在这些民营企业的股份。
第二,针对融资难,我们建议,在国家层面大力推动一系列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既可以包括银行,更重要的是,它又可以包括一些非银行金融组织。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尤其是不吸纳公共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完全由民营机构来设立。由于这些金融机构规模较小,所以不太容易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相对而言也容易监管。通过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我们的研究表明,中小型企业最容易得到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融资,而大型金融机构最大的客户往往是大型企业。这种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介入本身,也是在金融领域实现更多的民营化的具体措施,可谓一箭双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