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劳动教育考核细则

劳动教育考核细则

时间:2023-06-30 17:22: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教育考核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教育考核细则

第1篇

1.深化爱国主义教育,高扬主旋律。

2.深化普法教育,坚持依法治校。

3.深化环境教育,树立国策观念。

4.深化国防教育,强化国防观念。

5.深化理想教育,办好党校团校。

6.坚持优抚助残,开展常年学雷峰活动。

7.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发展汉藏友谊。

8.加强劳动教育,培养艰苦奋个精神。

突出品德,注重常规,着眼有形,实行量化,形成制度。

1.在编写《德育手册》上册的基础上,着手编写《德育手册》下册,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标准、特优学生、三好学生标准,大力开展争先创优达标活动。

2.进一步完善千分、百分竞赛方案,修正指标权植,强化量化考核,检查评比、激活竞争机制。

3.完善年级、班级目标管理细则,健全两次检查考核,坚持阶段小结和期终总结,加强形成管理,实施目标量化统计,改评先进为“算”先进。

4.巩固厂街教委会,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形成三结合“网络”合力,实行学校、家庭,社会德育一体化。

5.修改学生《七项规章制度》,完善拾评价方案”细则,强化《礼仪常规(十条)》、《寄宿生制度》严格奖惩条例。

6.改革政教处内部管理,?定岗定职责,制定政教人员考核条例,加强内部活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7.发挥干部作用,实行“班长组阁,轮流执政”,推行干部轮换制。

8.认真填写班日志、记录,形成评价、健全任课教师评分制。

1.坚持“四改四丢”?的班级管理方法,即改管束式为引导式,丢掉一个“罚”字;改单一式为多样式;丢掉一个“呆”字;改封闭式为开放式,丢掉一 个“堵”字;改一把钥匙开万把锁为一把钥匙一把锁,丢掉一个“粗”字。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精神,特别是新时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完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的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构建符合教育实际、具有县域特色的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新格局;将立德树人目标融入各学科教学中,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的有机融合,形成全员育人、全科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新机制;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网络教育资源,形成完整的德育工作新体系;深入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核心的理想信念教育、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法治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着力提升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中小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公民素养,培育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任务

(一)深化完善全员育人工作机制

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精神,重点抓好教书育人“一岗双责”制度,首见负责制、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德育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制度等工作制度,将全员育人纳入教师工作量和绩效考核,扎实推进全员育人,确保育人成效。深入推进“互联网+家校共育”新机制建设,发挥家长学校功能和作用,全面提升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凝聚家校共育合力。依托学校所在地各类教育资源和志愿者队伍对学生开展教育,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全方位、立体化、合作开放的德育工作网络,优化育人环境。

主要工作任务:①全员育人各项工作制度;②家校共育工作资料;③德育工作网络。

(二)积极打造“四位一体”德育课程体系

1.深化德育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德育课程在立德树人中的统领作用,积极拓展德育课程内涵,因地制宜,整合德育课程资源,促进国家、地方和校本德育课程的有机统一。在学校德育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系统开发德育校本课程,建立学段衔接、内容丰富、系统完善的德育课程体系。积极拓宽德育课程实施途径,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实效。组织开展德育课程优秀案例和精品课例评选、展示、交流、研讨活动,打造一批德育精品课程,丰富德育课程资源库。

主要工作任务:①组织开展德育课程优秀案例和精品课例评选、展示、交流、研讨活动;②组建校本德育课程和读本。

2.充分发掘学科课程德育价值。积极挖掘学科德育内涵,发挥学科育人功能,探索全科育人的有效途径,真正实现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的有机融合。紧密结合学科教学内容,探索实现在学科教学中落实立德树人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形成学科大德育观。定期举行学科德育研究活动,推动落实学科德育育人目标。在优质课等各类课程资源评选中将德育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开展学科德育优秀案例和精品课例评选、展示、交流、研讨活动,打造一批学科德育精品课程。

主要工作任务:①各学科德育优秀案例和精品课例评选、展示、交流、研讨活动;②新时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案例征集。③学校开展班主任节、班主任论坛等德育交流与提升平台。

3.提高传统文化课程实施水平。全面落实教育部《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开齐开足开好传统文化课程。在德育、语文、历史、艺术、体育等课程中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各中小学要利用本地资源,开发传统文化校本课程,如,邢瓷文化、老游戏等地方文化,纳入校本传统文化课程体系;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校园文化之中,通过校史馆、文化长廊、文化墙、文化雕塑、校刊校报、校园网站、广播站等,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营造“以文化人”校园环境,发掘红色文化和传统文化资源,增强学校的文化底蕴,提升文化层次,形成“一校一品”校园文化特色;开展创建书香校园建设、经典诵读、传统节日主题文化系列教育等活动。

主要工作任务:①挖掘开发以本地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为的校本课程读本2-3种;②每学期校刊出刊至少一期,校报至少编辑两期;③建好校史馆,馆藏实物增加5件次以上;④落实德育品牌创建工作,健全一校一课题,一校一特色,一校一品牌“三个一”工作机制,所选品牌资料要经局主要领导和分包领导会审同意,开学2周内向教育局报备,学期末要有支撑(发表经验文章、证文等);⑤各种教育活动开展资料在第一时间形成并报备。

4.突出实践活动德育功能。强化和改进活动育人课程建设,促进德育实践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特色化,按照落细、落实、落小原则,积极打造学校德育品牌。丰富完善校内德育实践活动,倡导学校节会活动,创新发展学校读书节、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四大节日”活动,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升国旗教育等开展丰富多彩的节会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素养;开展入校、离校、毕业典礼、入队入团、成童礼、成人礼等仪式教育;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和指导,满足学生多元发展需求和社团活动需要。创新校外德育实践活动,制定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加强对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规划建设、课程资源、教育教学、师资配备等方面的管理。推动所有中小学校建立满足学生需求的校外综合实践基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活动;依托省市级研学旅行基地引导开展研学旅行活动,拓展视野、锻炼能力;引导学生开展调查、考察、实验等等探究学习活动,培养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主要工作任务:①各类节会活动资料;②各种礼仪活动资料;③各学校劳动基地和研学旅行基地资料,每学期开展活动资料。

(三)健全德育引领和考核

1、以文明校园创建引领学校德育。贯彻《省中小学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试行)》,深入打造“双十好”文明校园文明学生评选、新闻进课堂、爱国主义电影进校园等德育品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进”,组织开展“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心理健康教育、美育、体育以及劳动教育等。

主要工作任务:①文明校园和文明学生创建及评选活动资料;②积极创建各级文明校园;③新闻进课堂资料;④爱国主义电影进课堂资料。

2、健全考核机制。在教师工作考核中强化育人业绩的考核,强化育人工作内容,调动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完善学校德育工作评价机制。建立完善中小学德育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纳入德育工作督导评估范畴,促进学校提高德育工作实效。开展中小学德育特色学校创建活动,定期评选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班主任。

主要工作任务:①德育列入绩效评估;②开展德育特色学校、德育先进集体申报;③学校层面开展德育先进个人和优秀班主任评选。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德育课程一体化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第3篇

关键词: 社会实践 养成教育 中外差异

1.社会实践在养成教育的意义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现状,我国大学生很多出生于独生子女家庭,生活相对优越,难以理解工人、农民的劳动状况,对创造社会财富没有明显的概念,容易出现唯我独尊的心态。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帮助学生了解社会、了解不同的生活方式,从社会实践中获取生活、社会经验,从而形成善解人意、诚实守信等品质,了解复杂的人际关系,提升生活和社会技能。另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危机,学生的生活阅历稀少,缺乏社会和生活经验,在复杂的环境中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容易走上歧途。社会实践能够帮助学生更早地熟悉社会环境,理解社会环境中的正面、负面情形,有助于他们更理性地认知社会,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和经受挫折的能力,拥有更健全的心理素质。

2.社会实践在中外养成教育的差别

2.1社会实践制度的差异

为了促进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2004年相关部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在该文件中指出各个高校要将社会实践活动归纳到教育教学体系及教学大纲中,社会实践活动要有固定的教学学时和学分,学校要给予经济投入和扶持。2005年我国教育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该文件再次强调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并且明确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目前,长春光华学院外语学院形成相对适应学校教育情况的社会实践制度,主要有《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度,文件对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规范和要求。同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考评,落实学生的社会实践。但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制度中,仍然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我国的宏观调控力度有待提高,没有具体的政策对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规范;其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模式较单一,难以适应学生的专业需求;再次,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机制缺乏合理性,实际运用中出现各类问题;最后,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国外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制度归纳起来,具备以下四个共同点:第一,国家政府重视宏观调控,通过法律、政策等对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保障。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强化高校与企业的联系,保障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第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为高校的必修课,并且规定社会实践活动所占必修课的比例。高校注重培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并且将社会实践活动贯穿整个大学课程教学。第三,高校的社会实践活动模式多样化,实践程度逐渐提升。首先,学校与企业双元式的模式,教师深入企业,教学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大学生通过在企业工作、研究等完成实践活动;其次,劳动教育模式,大学生通过参与劳动获得相应的学分,形成职业观和热爱劳动的道德情操;最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及社会责任教育,大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和服务活动,接受学校的责任课程的学习及实践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第四,高校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完成体验式的就业,就是通过实习等方式完成社会实践活动,既体验本专业对应的工作内容,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还能够从实习就业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

2.2社会实践教育途径的差异

实践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获取经验,同样能够对学生所学进行检验。目前,国内外高校都重视社会实践在养成教育中的作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建设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首先,我国高校都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但教材内容注重理论,脱离社会实践。其次,我国高校在学生入学初期,会开展军训等军事化训练,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爱国精神,培养学生的艰苦奋斗等价值观。但在我国的军训中,更注重形式化的教育,训练的时间较短,且学生在军训期间存在各类问题,难以达到军训的教育目的。再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目前,我国高校在暑假期间都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求学生参与生产、服务、公益等活动中,从实践活动中形成实践能力,培养价值观和劳动观。但由于缺乏学校的组织,大多数学生为了获得学分而参加实践活动,少数学生通过造假来获得学分,最终难以达到实践的目的。最后,我国高校注重对学生的成绩要求,但对学生的素质的考核要求不高,教师和学生难以真正重视社会实践的开展。

国外高校非常重视学生的社会实践教育,教材内容要紧贴实践,理论与实践结合,理论部分非常简单,但注重活动性及与社会的联系性。同时,在教学中学校会邀请从事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课程的讲授,与学生共同探讨,让学生的养成教育落到实处,从而形成良好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由于国外的人口基数相对较少,目前韩国、美国等国家都要求适龄大学生服兵役,从军事训练中形成爱国主义精神,树立吃苦耐劳的价值观。同时,国外高校非常注重学生的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在学校的组织或介绍下,学生完成不同主题的实践活动,并且实践活动的成绩将会纳入学生的档案,作为必修科目之一,也会参与考核,最终形成社会责任感。另外,国外高校将学生的品德、素质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在升学或者今后的发展中都有重要的作用。

3.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对策

3.1更新教学理念

我国各大高校要重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视高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使大学生快速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同时,大学生要正确认识社会的竞争和挑战,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从社会实践中形成健全的心理素质。

3.2完善社会实践制度

目前,我国高校的社会实践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政府要加强通过相关法律、政策保障学生社会实践的开展,高校要积极完善既定的制度。首先,可通过导师制度引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刚入学的大学生,心理上仍存在应试教育的意识,大学的自由生活容易让学生放松或者迷茫,导师的引导能够帮助学生明确奋斗的目标;其次,高校要将社会实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且完善考核制度,通过激励学生,让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同时,社会实践活动要作为教师的考核内容之一,教师要更重视社会实践的开展;最后,高校要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与用人单位、社区、部门合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良好的平台。

3.3丰富社会实践模式

首先,在大学生入学后,学校要引导学生进行学习规划和职业规划,帮助学生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促使他们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其次,学校和导师通过课题研究的方式,吸引学生参与课题的研究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实践机会;再次,学校组织社会服务、公益活动等,落实学生的养成教育,让学生体会社会的多面性,形成富有同情心的现代化新人;最后,鼓励学生主动的参与社会实践中,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专业等,参与社会实践,并且主动地寻求实践机会,参与实践活动。

大学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实现养成教育的目标,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语言及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为社会输送高素质、高尚品德的人才。养成教育的理论教育学,学生只能够形成相关思维、语言和行为的概念,而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则能够将所学的概念转化为形象、具体的习惯,并且最终养成良好的语言、思维及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参考文献:

[1]唐征友,江春鸣.关于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哲学反思[J].教育与职业,2011(12).

第4篇

以《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工作指南,进一步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为工作精神;以爱为教育基础,围绕幼儿园工作计划,结合本园实际情况,以“我能行、我努力、我坚持、我最棒”

为精神动力,继续抓好幼儿园常规工作,坚持一切为了孩子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努力打造适合本园的特色,促使保教质量不断提高,创设良好的环境,让幼儿快乐的学习;优化一日活动,促进幼儿健康地成长,让我园成为孩子的乐园,家长的放心园,老师的收获园。在日常教学工作中以“坚持、反思、感恩、”“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为行动目标。

二、工作思路

以管理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以提高教学为核心,优化日常教学活动。合理安排一日常规;以责任为基础,倡导老师课内课外自主学习,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促进保教质量的提高,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三、工作措施

1、建立科学的一日活动常规,细化每一个环节的管理。从入园晨间活动、教学活动、游戏活动、幼儿生活常规等,每

一个环节将具体落实到个人,要求明确。

2、认真学习幼儿知识,做到与家长共同教育达成共识,始终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真心为家长着想,注重幼儿的个性培养,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3、加强教师专业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深入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的各项细则。加强教学研讨工作,教师公开课每月至少两节/人,组织教师互动学习,共同交流学习笔记,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考核,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

4、做到因材施教。建立家园联系簿,密切家园联系,积极听取家长意见,改善办园条件。

5、定期召开家长会。提高家园地的质量;家教知识更换及时,内容丰富,并做好记录,努力形成家园合力,共同教育幼儿。

6、继续关注教师心声。体会教师的各方面困难及需求,细化到个人生活与工作等多方面,做到与教师同舟共济。

7、每周例会智慧分享。组织教师把一周所收获的经验与知识分享给大家,反馈家长意见,听取教师在教学中的意见和建议。每周由一位教师把自己收获的感受与大家分享(教学与业务上的知识);值班老师检查卫生等方面工作,由园长监督指导,并做好记录,为大家营造一个健康干净的工作氛围。

8、周一生活老师的例会。鼓励生活老师在每周例会中和大家分享各自在班级管理中学到的知识,进一步提升在幼儿生

一日活中的教育能力

9、规范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制度,完善落实园内各项工作制度,全方面做好日常卫生工作、防病、防疫工作,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10、以教育安全保障为重点,营造平安温馨校园。

11、强化幼儿常规习惯的训练,重视养成教育。认真落实幼儿在园的一日常规要求,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卫生

习惯等,把每一个细节落实到位。

12、丰富幼儿学习活动:第一、丰富户外体育游戏活动的开展,坚持每天的户外体育游戏的锻炼;第二、开展丰富多样的幼儿竞赛评比活动如:节假日庆祝活动、儿歌、手工、生活技能评比等。创造机会为幼儿提供展示的舞台;第三、丰富创新亲子活动,培养亲子合作精神,提高家园共育,真正让幼儿在活动中得与健康成长;第四、丰富教师课内课外知识,通过组织教师互动学习研讨,提升教学能力

四、深入教材,认真钻研,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1、组织教师学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并做好学习笔记。认真钻研教材,在课程实施过程中以幼儿积极体验为中心,组织幼儿相互学习,促进幼儿智力与非智力的协调发展,将教育过程中的知识性、趣味性、活动性有机结合,努力做到主题活动不单一,活动少;尝试教育多,灌输少;材料多,伏案抄写少。

2、认真钻研教材。探索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开展公开教学,看、听、议、评活动;优秀教师活动评选等。通过活动的开展,优化教学活动组织,促使教学的提高。

3、加强集体备课。组织教师研讨教材,筛选教材内容,做到精要次筛或以自创新的教案进行替换修改,科学合理制定

各项教学活动计划。

4、继续开展互相听课学习,每位教师一学期必须听课不少于10节课,园长每周听课三节,听后及时评议。

五、月主要工作安排

二月份

1、幼儿报名注册,做好开学准备工作,向新生幼儿发放入园须知;做好新生入园体检工作。

2、各班环境创设,以新的面貌应接新的学期

3、各项计划的制定和检查

4、各班制定一日常规。以每周2项为检查标准

三月份

1、收整各班新生入园资料

2、各班级开展“三八”“我爱妈妈”教育主题活动及“雷锋精神照亮你我他”活动月

3、各班家园联系栏环境创设及班级创设评比检查

4、教师业务培训(园内)(师德培训)

5、做好春季预防消毒保健工作(生活老师)

6、3月12日植树节。开展师幼体验种植植物的快乐与爱护的教育

四月份

1、教师艺术技能比赛:开设语言、舞蹈、绘画等

2、组织幼儿春游四月中旬

3、“六一”活动的筹备

4、开展幼儿礼仪教育评比活动

五月份

1、结合“五一”对幼儿进行爱劳动教育(大带小)

2、组织师幼绘画评比活动

3、家长半日开放活动,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一日生活(公开课)

4、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带大班的幼儿参观小学)

5、各班排练庆“六一”活动节目

6、做好幼儿体检工作

7、课堂教学设计比赛

六月份

1、“六一”庆祝活动

2、各班教学成果展示

3、发放家长意见调查表

4、夏季的卫生安全教育

5、做好学期各项总结并做好档案管理

七月份

1、大班毕业典礼

第5篇

一、拓宽渠道、创新载体、打造亮点,扎实推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以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12年市区依法治区工作要点》为指导,组织召开区“六五”普法暨法治创建工作推进会,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2012年度法治建设重点项目推荐活动,确立17项重点项目,涉及20余家单位;区民政局、区建交委创建成为首批“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小昆山镇泾德村创建成为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注重发挥绩效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依法治区工作纳入区级机关绩效评估专项考核项目,并制定了考核细则;建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分片联系制度;组织开展了村(居)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和依法治区联络员(法宣干部)培训;组织市依法治理优秀案例申报工作,共向市依法治市办推荐8篇有质量案例,其中新桥镇的《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提高外来人口法治化管理水平》案例被评选为第三届(2011年度)十大“依法治理优秀案例”;组织开展第十一届民主法治课题调研工作,共征集课题36项,批准立项25项,均已形成研究成果;积极反映改革成果,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报在市《依法治市工作简报》上刊发。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纪念《档案法》颁布25周年集中宣传、标语口号征集活动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紧扣“3•8”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日、“5•12”防灾减灾日和“6•26”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举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结合8月16日依法治市宣传日,启动“喜迎十、普法零距离”——“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社区法制宣讲活动,开展社区法制宣讲包括法制讲座和故事巡讲66场次,配送《普法零距离》碟片80套;以方塔公园改建为契机,改建、新建一廊、一堂、一墙,将法治文化元素融合其中,打造成具有法治文化主题教育、法律咨询等多种功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将40个东方书报亭打造成“法治文化展示亭”;积极组织参加市“枫林韵”法治文化剪纸作品征集评展活动,共有9幅作品分获一、二、三等奖和入围奖,并获得优秀组织奖;在《报》制作“以案说法”专版10期;各司法所通过“普法凉扇”、法律讲座等种形式多样开展普法宣传,将法治理念渗透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完善调解网络、优化调解模式、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大调解”工作

今年1-11月,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15101件,调解成功率达99%以上,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1768份,调处群体性纠纷74件,调解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0.3%,无一例被投诉,也未发生因调解不成功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取得较好的实效。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按照市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关于在区司法行政系统参与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大排查、大调解”工作,通过司法局、司法所、村居三级体系,实现对各基层团组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并认真做好十期间社会矛盾排摸和调处,筑牢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共排查矛盾纠纷1523起,化解矛盾纠纷1454起,移交其他部门69起。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区局成立了创建“五好司法所”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推荐上报新桥司法所和泗泾司法所分别参加司法部“五好”司法所和市示范性司法所的评选;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工作能手”活动的实施方案》,在系统内开展人民调解能手评比表彰活动;举办了区首期初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提高了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按照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全区15个街镇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建立了“公调对接”机制。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区层面,成立了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镇层面,泗泾镇在大型社区成立了“大调委”,洞泾镇在物业公司成立“物业调委会”,新浜镇在工业区成立了“工业园区调委会”;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五周年座谈会,进一步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大调解工作被列为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区委办《动态》以《完善机制、创新管理,区司法局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予以专刊报道。今年1—11月,受理区法院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5284件,调解成功2943件;受理区公安交警支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委托人民调解6945件,成功6184件,涉及金额7532万余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91件,成功392件;受理医患纠纷案件120件,成功调处84件,涉及金额560余万元;受理轻伤害案件(含轻微伤)委托人民调解共受理137件,成功137件;受理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共受理158件,成功158件。

三、严格执法,以降低重新犯罪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

截止11月底,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共448人(其中管制0人、缓刑362人、假释39人、暂予监外执行14人、剥权33人),全年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27%,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低于市规定的不超过1%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积极组织司法专职干部和社工进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专业知识培训,及时召开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有关衔接机制、矫正宣告、集中教育、社区服务、考核奖惩等执法工作,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搭建社区矫正执法平台。“区社区矫正中心”于2012年11月16日揭牌,中心建筑面积为500多平方米,内设有报告室、宣告室、检警室、电子监控室、教育培训室、个别教育室、心理咨询室、心理测评室、心理诊疗室、值班室等11个功能。全面推进个别化矫正工作。2012年我区的个别化矫正扩大到今年所有新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运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了手机、电子脚铐定位监管,目前已经对48名社区矫正人员实现24小时手机实时监控,对2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电子脚铐监控,建起了一道虚拟的电子围墙,有效提高了监管的效率与质量;有针对性地建立个别矫正方案,以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合、劳动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课堂教育与互动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社区矫正的日常教育工作。

四、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力度

截止11月底,全区刑释解教人员1632人(其中刑释1332人、解教300人)。重新犯罪率为0.63%,同比下降0.3%,低于全市1.05%的平均水平。海之星帮扶中心(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被评为市“市级示范基地”;新桥镇刑释解教人员郑志连舍己救人的事迹被刊登在3月1日《新闻晚报》,2012年被市区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光荣称号;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做法被中央安帮办简报刊发。加强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中途之家”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与海之星帮扶中心(中途之家)形成补互态势,同时在15个街镇全面建立“四位一体”安置帮教工作站。创新安置帮教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需求导向性帮教工作模式,完成2012年“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创新特殊对象未成年子女关爱模式”课题的调研,有效提升安置帮教工作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适合非沪籍刑释解教人员特点的帮教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在松非沪籍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数据库,在初步实现非沪籍刑释解教人员“来去有登记,驻留有反映,帮教有措施,重犯有线索”的基础上,形成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应纳入城市和社会综合管理大联动机制”的调研报告。落实安置帮教相关措施。积极组织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行动,5年来,全区参加“关爱行动”“一对一”等工作的志愿者拥有122人,得到学业辅助的未成年人53人,得到爱心助学款的有37人,得到生活困难救助金的有85人,得到心理咨询的有27人,得到就业指导的有27人;完善监所内外衔接帮教措施,组织志愿者赴有关监狱对籍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共走访11所监狱,累计帮教人数达71人;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沪松财[2012]86号,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组织召开区安置帮教协调小组会议,制定方案、认真落实,切实做好了十期间对两类人员的稳控工作。

2013年工作思路

一、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优化法治环境上再上新台阶

深化“法律六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村居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强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培育“法律六进”示范品牌;做好重要节点和“六五”中期检查各项工作。精心培育法治文化。加强阵地和窗口建设,完善法治主题公园、法治主题广场等基地建设;拓展网络等新兴媒体法制宣传教育平台;组织法治文化作品征集展评活动,努力构建“大法宣”工作格局。深入推进法治创建。以“法治城区”创建为龙头,健全机制,找准定位,确立抓手,围绕法治城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估指标,继续运用项目化、案例化、课题化的工作模式,着力提升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巩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再上新台阶

扎实推进“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树立“防重于调”的理念,健全和完善参与“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继续发挥组团式推动“大排查、大调处”的独特作用,严守排查解决矛盾占总矛盾30%的底线,切实有效提高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的深度和水平,全力夯实社会稳定基础。进一步发挥“大调解”工作机制作用。以“区人民调解协会”换届为契机,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将热心支持、积极号召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界人士吸收协会领导机构,为人民调解事业可持续发展奠定组织基础。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协调沟通,进一步增强“大调解”机制的覆盖能力,加大宣传,打造专业调解特色品牌。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立足“两者一平台”功能,深入分析司法所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正视司法所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按照哪里有不足补哪里,不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在基本配齐司法所专编人员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辅助人员的配备。加强督导,促进全区司法所均衡发展,继续开展争创“五好”所和示范所活动。

三、推进安帮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减少重新犯罪上再上新台阶

着力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升队伍执法能力,认真贯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强对司法专职干部和社工的业务培训和履职情况的考核;发挥执法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细化社区矫正中心各功能室的工作流程;严格监管矫正要求,进一步完善手机定位和电子脚铐等监控措施,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监控的实效性,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完善司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和司法奖惩工作。进一步打响安置帮教工作品牌。贯彻“六必”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所内外衔接帮教措施,继续做好与地区看守所帮教的试点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发挥“四位一体”工作站的作用,妥善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民生问题,以组团式服务的形式,深入基层及时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困难;积极开拓创新,继续开展在松非沪籍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探索建立有特色的帮教模式;落实关爱帮扶,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志愿者培训和管理,推进“中途之家”建设,深化特殊对象未成年子女“关爱活动”。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在提升法律服务公信力上再上新台阶

切实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律师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对律师行业的执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搭建平台,深化与华政经济法学院的战略合作,助推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建设;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区《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制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着力推进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巩固公证文明行业创建成果,加强队伍建设,深化公证文化建设,强化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拓展公证服务的新领域,确保公证质量。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区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完善本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推进本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序、深入开展;健全便民服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让群众满意”服务活动,努力实现“三个做到”:接待服务做到热情周到、受理审批做到便捷高效、案件办理做到规范达标,实现“三个无”:服务时间无盲区、服务设施无障碍、服务工作无差错;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群众满意率。注重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风险评估机制、案件办理动态监控机制和案件质量专家评估机制。严格遵守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各个环节的服务标准,加强庭审旁听、卷宗检查和回访受援人等工作,健全完善受援人投诉整改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试行法援工作站联络员培训机制,组织好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争创“12348”专线“优秀接答岗”和“优秀接答员”、“窗口服务明星”等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发挥法律援助维稳职能,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认真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6篇

一、职业教育受我国经济转型期多重挤压

1.转型期职教受计划经济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双重挤压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是计划经济的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废除;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另一方面是转型期产生的特定的,既非计划经济,又非市场经济的独特型态的管理制度。大教育下的职业技术教育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仍然是无序运行,普通教育的理念充填着整个职业技术教育界。97年后,除了《职业教育法》,一部分省、市、部门颁布了一些实施细则外,总体上没有形成一整套健全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职教法法律制度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职教办学机构管理办法、职教拨款和经费筹集制度、职业技术技能鉴定标准体系、职教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体系等),我认为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社会总体对职教的定位,在理论上缺乏较为统一的认识,在实践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据。(2)缺乏对典型的,有全面推广意义的办学、教学经验的总结、提高及推行。(3)政府机构调整还未顾及职业技术教育,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虽然呼声很高,但实施中碰到许多困难,政府职能的定位还须等待;各级政府在政府行为上受某些领导偏见或认识不足的影响,法规制度形成的动力不足。如政府支持的专项研究,政府对制度的建设的迫切感、使命感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意识不够等。从管理法规,到政府的管理职能、政府管理机构组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观念的取向、所采取的措施等,既保留计划经济由政府包办“计划驱动”的那一套,又有新时期市场经济产生的“需求驱动”那一套,还有转型期“计划、规划前瞻不准确”的问题。(4)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地位实际上还未达到与普遍教育并驾齐驱的地位。重学术、轻应用;重普教、轻职教的思想还在教育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传统的价值观、质量观、评价观还被作为衡量标准套用于职教。(5)各种独立的职教管理标准、规程、制度,没有进行统一的整理、修订;质量考核标准,国际规程等没有全面引入职教考核制度。等等。

由上述原因可见,传统普教思维、理念和现代职教思维、理念的碰撞;新旧制度间的碰撞;制度不完善时期的制约因素与扩展需要同存,所引发的论争增添了改革的风火。

2.转型期职教受计划经济管理思想和市场经济思想的多重挤压

人常说“惯性是可怕的”。习惯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职校的管理人员以及习惯了传统普通教育的教师、学生和社会,对学术型、研究型普通大学办学思想和管理模式备加推崇。他们习惯了传统普通教育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以及相对应的政府管理行为,认可传统教育的评价观、质量观、办学水平观,鄙视职业技术教育。他们虽然对照搬苏联50年代的经验有反感,但又对现代市场经济不理解,把资本主义30年代所实行的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混淆起来。他们的心态是矛盾的,其管理行动往往是投机的。职教机构的管理工作者和大部分师资受普通高校传统教学观、质量观和评价观的影响,他们重视理论教学,不注意或忽视技术技能教学;他们欣赏学术型、研究型人才的传统三段式教学,鄙视“以能力为中心”的职教试验;他们习惯于以教师为主导的,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而对实验教学、示范教学、研讨式教学不适应或看不起。

3.转型期职教受同时存在的落后的生产方式、生产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方式、科学技术的双重挤压内外专家认为,我国下个世纪要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必须依靠引入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增值产业驱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落后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流程的产业不可能一日之间被先进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技术取代。这就存在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不断被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取代的转型过程。鉴于职教理论水平的有限与对生产过程工艺水平的了解不够,没有对专业教学模式进行全面的高水平的设计,难以与区域产业和目前管理以及今后发展所需求的知识技术技能紧密联系起来。二是我国职教师资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师资知识老化,实践技术技能缺乏,习惯于传统学科学术教学、对产业及相联领域工艺流程、管理技术了解不够。况且我国目前的职教师资培养提高措施也缺乏联系新生产工艺、技术的渠道和参与生产实践的要求,跟不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例如沿海地区引进外资、合资发展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达到了国际水平,而许多师资对之甚少了解或毫无接触,对国际规程,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和管理规范不熟悉,当然所培养的学生其知识、技术、技能水平肯定是有限的,谈不上培养与国际接轨的职教人才。在知识经济时代的21世纪,如果我们的职教不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工艺,还在灌输旧有的生产方式和落后的技术、工艺,则这种职教当然是落伍的了。三是我国职教的办学条件跟不上科技发展的需要。许多学校的实训工场、实验室设备简单、落后,而校外实践工厂、实践场所又缺乏先进的适合于职教的场所,也无法使职业技术教育与先进技术接轨,只能“纸上谈兵”。

4.转型期职教受传统普教的教育思想和现代的教育思想的挤压,变革与阻滞、保守与创新的冲击是教育思想论争的主调

由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引入和职业技术教育异军突起,职教成为与普通教育并驾齐驱的一种教育。在整个教育界,教育思想的革新,冲突相当突出。传统普通教育,以课堂讲授学科知识为主,以应试作为教学动力的驱动和最终评价途径。了解普通教育价值观,质量观、评价观的许多职教管理人员和师资在实践中感到彷徨、无所适从、甚至抵触,反对。大多数人还未转过弯来或虽有所认识,没有新法(新的教育方法)。一部分平时注重实践环节的,通过学习、实践,很快就适应了职教环境;一部分平时注重学术理论探讨的人,或习惯于普通教育教学的人,教学现还未改变;而另一部分人,则在过渡时期、渗杂新旧。在我国经济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其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思想以行业、产业专门人才为中心;而在走向市场经济阶段的知识经济时代,教育思想应以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新型人才为中心。教育方法上过去主要是课堂讲授,职教和普通学校职业化课程,应提倡启发式、学导式教学。特别是职教技术技能教学,主要通过示范教学、学导式教学等方法培养“厚基础,高技能”的专门人才。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职教从教学思想、教学手段、教学方法都与传统普通教育距离拉大。在这个转型期,教育思想的变革与阻滞、保守与创新的冲突,不仅在社会,在整个大教育,而且在职教机构内部(包括教师)在论争。也只有通过论争、试验和改革,才能使新的教育手段、教学方法适应职教教学的要求,真正办出职教特色。

5.转型期参与国际竞争和国内竞争的“竞争”思想冲击着传统的教育视野

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面向21世纪的转型期,要“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目前,应重点研究经济国际化中引发的高、中职教育与国际接轨问题,特别要注意“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和人才国际化”两大问题。职教机构要以国际眼光来培养人才,为增强我国各行业、产业的国际竞争的各种能力服务,实现走向国际市场的战略。随着21世纪的到来,经济参与国际竞争不仅对沿海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经济地位、现状及未来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全国各地参与国际竞争也将逐渐扩大。以广东为例,进出口占全国40%,大量企业不仅从专业,而且从素质上;不仅是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而且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个体户,都很大程度上参与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由于技术更新速度加快,企业、行业的生产技术、管理规程、产品质量都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来增加竞争力;用国际质量标准管理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认证越来越普遍,许多企业既将之作为营销手段,又作为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制度。为此,这些行业、产业、企业都需要大量的国际型人才。这些人才不仅应具有参与国际竞争的观念意识,而且应具有适应国际竞争的才能。

我国目前的职业技术教育在人才培养上,一是缺乏培养国际型人才的紧迫感;二是缺乏对国际市场的了解;三是缺少对国际标准、规范和先进技术技能的学习、了解;四是师生缺少在国际竞争环境中体验、实习(在国外实习)的感性认识和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竞争相比,国内行业、产业、企业间的竞争更趋火热,市场已从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从短缺经济(计划经济时期)变成过剩经济(市场经济时期),企业要生存,要盈利,必须从管理、产品技术创新、质量控制、营销手段方面优胜才行。职业技术学校与培训机构,除了给受教育者“竞争”意识教育外,同时应教会他们掌握尽可能新的技术、知识、工艺还要注意技术文化的养成和创造给他们更多的社会实践、生产实践机会,使他们在参与国内外竞争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多重挤压下的转型期职教,目前存在两大突出问题

1.继承传统与借鉴西方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从80年代引进西德“双元制”到90年代引进“CBE”,反映了各级政府和一些职教机构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上的盲目性、教条性,缺乏科学思想。下面仅就发展型态进行分析。

实用型黄炎培先生创办的“中华职教社”成立80多年,是影响我国现代职教时间最长的学术研究团体,对我国现代职教发展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陶行知、黄炎培等教育家将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引伸到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陶行知以乡村生活为中心设置课程,注重劳动教育、因材施教并提出加强学生技能培养的思想。实用主义的影响,在80?90年代我国职教中有一个口碑是“管用、实用、够用”。这个口碑在我国还没有自己独特的模式,但是,这个“口碑”本身又是缺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规程和准确科学根据的模糊的、可塑性过大的职教型式,在90年代,逐渐被模块式课程思想所取代或淡化。

特色型

80年代初,德国的双元制模式被政府推荐,率先在华东、东北等工业发达地区推广。这个型式以“突出技能”为特色,强调社会、企业、学校、个人的融合合作关系。在该时期计划经济还未完全被市场经济取代时,职业学校与就业企事业间是“公对公”的关系,所实行的就业政策是国家分配,不存在失业问题。在当时企业生产科技变化不很大的情况下,职业技能教育对社会职业和企业生产的适用周期比较长,突出技能训练(特别是制式训练)所起的作用明显,对当时生产条件下的职工技能培训和教育起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校与企业的关系的改变,科技发展使职校职业技能训练对社会职业和企业生产的适用周期逐步缩短,特别是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的产生,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逐步推广,对职教人才的技能、技术要求日新月异强调基础训练、基础理论知识和提高专业技术技能知识档次的呼声越来越高,双元制所需求的像德国那样的政府、企业、学校、个人合作关系在中国缺乏其文化背景、法律基础和社会支撑,逐渐显露其不适应性,难于全面推行。尽管如此,“突出技能训练、强调实践训练、基地的建设”的思想被认为是办出职教特色的重要标志。双元制模式经过中国式的改革,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符合四个合作关系条件下的中等职教,还在继续试验。

工专(师专)改进型

从80年代初开始,许多高等工程专科学校,逐渐由本科压缩型的专科教育,改制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一些中心城市大学,从师专文、理科专业中派生出一批高职专业。这些学校或专业,普通本科教育思想和本科教材、课程的痕迹相当明显。有些已经办出了职教特色(如有名的上海电机专科学校、常州工业技术学院、惠州大学等);有些则还没有从传统普通工程专科教育中脱胎出来,分不清“高职”与“高专”。

模块型

90年代,各地又引进世界银行推荐的加拿大CBE模式。这个模式归结为“以能力为中心的教学”,把职业人才的知识与技能培养要求用“课程模块”一一对应,用活的课程模块与多方向的专业方向对应。受教育者根据个性选择和要求,选择适合的模块课程学习,教育机构也引导学生根据经济发展与就业机会来选择课程模块,达到预定的“能力要素”。CBE较为科学的课程设计与要求,无疑比“管用、实用、够用”进步。CBE产生于60年代。鉴于该时代科技发展,经济发达水平的限制及CBE主要以中等职业岗位为对象,对制式训练和科技度不那么高、变化不那么大的专业教育比较适合,许多高、中等职校在学习的过程中进行了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了它在21世纪初科学技术发展迅猛飞进时,对信息产业、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教育的不适应。有关专家认为,CBE模式在有选择的使用在某些传统专业、制式专业或科技度不那么高的专业,经过改造创新、有较大的发展意义,但对高新技术产业型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应采取“基础型”型式。

基础型

以综合大学职教学院为代表的以培养高职本科和高职研究生的试点院校,在研究世纪之交信息技术、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等行业、产业“现场工程师”人才的培养后,注意到“宽口径,厚基础”的知识与技术技能在未来人才发展中的持续性作用,强调职校教育的奠基作用,强调创造精神和创新意识、创造能力,注意处理好长短期知识、技能与素质需求的关系,注重于较高水平的职业、技术、职业群、技术群型高级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开创了我国本科、研究生高职人才培养的先河,代表着我国职教向本科、硕士、博士层次人才培养的趋势。缺点是对高层次高职人才(如学士、硕士、博士)所要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技术与技能水平的定位、标准如何突出职教特色,还未有完善的、具说服力的、循序渐进的,有突破性的经验和实例,有待于下一步探索、定型。

多元整合型

一些学者在研究了普通教育“学科、学术本位”教学和职教“能力本位”教学后,从大职教的观点(普通高教是广义职教的一部分,专门教育是重要的职业教育,狭义职教是培养生产第一线的操作型、管理型人才的教育)出发,认为,必须根据专业的不同,其所需要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技能含量的不同,素质要求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模式。不论是普教专业或者是职教专业(狭义的),不论是普教职业化或职教基础化专业;或者各种介于普教与职教之间的专门教育专业(如律师、农艺师、医生的法学、农学、医学等有关专业),不要刻意去强调普教、职教的特色;不要刻意去划分某一种训练是职业训练还是技术训练,是职业教育还是普通专门教育??而是根据所培养人才的素质、知识技能的实际需要和课程目标要求,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取舍。

问题是,是否由于某些介于普教与职教(狭义的)之间专门人才的教育问题,就去否定探索职业技术教育(狭义的)统一规律和特性呢?在狭义的职业技术教育理念下,探索其客观规律对它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可对专门教育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应注意的是须对具体的专业、具体的课程采取对应的具体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条件和时间安排等教学要求,不能将广义职教的理念与狭义职教的理念借位。

经过多年的探索,各级政府和各个职教机构已经逐渐从继承传统和学习西方中清醒过来,企图构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职教模式。问题是还有一批同志在盲目的照搬与硬套之宫,不去研究这些模式的精髓,长处、短处、适用环境,从而使办学实践走弯路,阻碍了职教改革的健康发展。

2.快速发展中的职业技术教育面临严重滞后的专业设置、课程规划和教材建设问题单纯计划经济时代,职教专业的产生是根据国有企业、事业的需要布局,并仿照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派生出来的。随着改革开展与市场经济的产业和发展,转变了经济结构的组成成份(根据97年统计公有占43%、私有21%,其余为乡镇企业和外贸、合资企业),也改变了职教人才需求的组成格局;随着经济建设的活跃,高新技术产业份额的增大,职教各类、各层次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职教根据行业、产业变化的专业设置也随人力资本市场的改变而改变。由于市场的不成熟,政府宏观调控中,计划调控有时显得无所做为,有时又受办学单位利益驱动的左右;市场调控中一方面是不了解市场、缺乏论证、预测、造成决策错误,一方面是过份短视,听任利益的驱动。“热门”专业:管理类、财经类专业出现了“紧缺??一哄而上??过剩??调整”的过程。这个调整是教育在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中对计划调控和市场调控把握不好所付出的学费。

第7篇

甘肃省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应当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 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 教 育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 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