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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控服务

时间:2023-06-30 17:22: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风控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风控服务

第1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

(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

(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

(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陆琪.商业保险公司受托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第2篇

关键词:企业发展;财产保险;风险管控

企业财产保险作为我国企业发展回避风险、管控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一度成为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效益险种。随着社会大环境的不断变化与经济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企业财产保险发展困难重重、十分缓慢,因此,加强对我国企业财产保险需求的研究与分析,对于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重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影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需求的因素分析

(一)破产成本

就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在现代企业财产保险中一旦企业购买了保险之后,就能避免公司遭受灾害损失而导致资不抵债情况的发生。此外,对企业来说破产是一种非常极端的情况,发生的概率非常低。常见企业问题主要是由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造成的财务上的困境。但是企业在购买企业保险之后,就能够享受到保险理赔,从而低成本、快速地恢复企业资金的流动与周转。一般而言,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愿意购买企业保险,因为购买保险后能够最大化降低企业发生破产的可能性,并能在资本市场以低成本融资,获得两全其美的结果。

(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博弈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股东无法实时观察企业管理者的行为,可能会出现管理者做出背板股东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股东就会在给予管理者的报酬上稍加控制,企业管理者出于自身的利益也会引入保险这种最有效的监督机制,赢得股东对其的信任。

由于我国企业发展的特殊情况,一方面是在政府控股、参股的企业中管理者与股东都是由政府直接任命,股东与国有资本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联系,导致股东无法在人事权与财务权上达到制约企业管理者的目的,企业管理者也就不具备风险管控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量弱小,难以吸引企业管理经理层的加入,而中小企业又普遍缺乏风险管控的意识,一旦企业出现资金链短缺的情况,就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三)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博弈

当前,我国的股东与债权人的分配方式是不一样的,股东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且承担相应的企业运行风险与债务。而债权人的收益相对来说是稳定的,其优先于企业资产的清偿。因此对于一个负债很高的企业来讲,一旦发生资金链短缺或其他损失要追加投资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股东就会有限制的进行投资。由此可见,股东的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后,就能够满足股东、债权人与企业管理者多方面的利益,并将企业遭受的风险全部转移到保险公司上,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价值与股东的价值,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税收政策

按照国际通行的企业财会规则,企业在购买财产保险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避税的效果,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累进税制缴纳的,而保险能有效降低企业收入的波动,从而稳定企业的收入水平。二是,由于保险企业与非保险企业之间存在损失准备金的税制差异,因此相对于风险自留,购买企业保险更具诱惑性。三是,企业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是全额免税的。

此外,我国现行的税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税法只明确规定企业在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可以申请免税一年,对保险赔款能否全额免息等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企业很难在这种税收政策下估算税收带来的优惠。

(五)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现阶段保险公司在风险管控中越来越专业化与规模化,保险公司不仅仅在索赔与损失控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对处在承包期内的企业还能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评估、监督管理以及企业核算等方面的风险。当然,我国的保险公司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了对企业财产保险购买的影响,如保险公司核心技术部门实力弱小,对风险估算以及产品定价的过程较简单,产品间的规模与内容趋于一致,风险管理服务不到位。

二、改善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现状的建议

(一)强化企业利益者的风险意识

企业最大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利润与风险是成正比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就是险中求利的过程。因此,企业应当具备正确识别风险、回避风险及转移风险的能力,才能在风险中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对于企业而言,就应当强化企业管理者及股东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利益者风险意识的培训。

(二)改进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与服务能力

首先,保险公司要加快自身保险产品以及服务的创新,针对我国当前企业发展的状况以及需求,从而找到与企业风险管控上的契合点。其次,要主动降低产品的价格,保险公司不能将产品制定产生的高额成本转移到企业身上,只有通过不断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以及成本转移的渠道,从而达到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目的,以此降低企业产品的价格。最后,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的保险服务热情,强化对承保企业的风险评估与勘查,与企业一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帮助企业提高对防灾防损的水平。

(三)提高中小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需求

提高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还应当改善我国的保险行业的外部机制,如创建中小企业信用记录及信息的平台,保证保险公司与企业间信息的相互公开;成立地方性的政策保险法人机构,对特殊的企业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并给予财政上的扶持;加大对投保参保企业保费上的财政补贴,积极鼓励企业投保参保。其次,要积极推进保险公司的机构及营销渠道的建设与完善,优化中小企业的保险服务网点;加大对企业财产保险益处的宣传力度,并制定相关的激励与保护性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对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结束语: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各种困难与风险,要想实现企业长期稳步健康的发展就要不断提升企业科学生产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企业财产保险的帮助,因此,充分利用保险是保证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作者单位: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奎潮.中国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分析[D].南开大学,2009.

第3篇

转型期财产保险业存在的风险

(一)诚信风险

一是个别保险机构和部分从业人员只讲保险责任和范围,不讲责任免除投保时对客户欺瞒哄骗,出险后推诿和扯皮,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操守,肆意贬低和诋毁同行,从而导致两败俱伤并自食其果的囚徒困境。三是个别保险公司条款晦涩或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而从业人员在推荐和介绍保险条款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引起保险消费者的不满。四是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招投标时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五是个别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客观存在的风险,投保后人为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二)承保风险

一是部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选择部分风险大的财产不足额投保,财务管理混乱,各类账册不全,出险后很难判断出险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二是部分保险机构不顾风险,不计成本地接受违背价值规律的极低费率和承担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严重的定价风险。三是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多数大项目大工程和特殊风险标的费率仅仅只有国际市场的1/2到1/3,导致无法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存在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四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管理和效益的倾向,个别负责人为保“位子和票子”追求任期内业务实绩,部分业务外勤始终受以保费论英雄的习惯思维和以保费提费用和利益驱动,承保的业务质量差、风险大。五是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靠博弈和运气经营,对承保业务缺乏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精确的风险分析水平以及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六是部分保险公司最高决策层对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生命线的理念认识不足,经营目标、考核机制和对策措施摇摆不定,业务发展慢时强调加快发展,亏损时强调提高效益,致使基层无所适从。七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以效益为核心指标的核保机制和实务操作规程,长期形成的群体效应和习惯势力严重影响承保质量。八是保险有价单证风险,个别保险分支机构钻出险大数法则的空子,采用出险后再将该单证人账的做法,通过吃单埋单,达到侵吞保费移作他用的目的,甚至还有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和业务外勤私自印刷有价单证进行销售。

(三)理赔风险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核保形同虚设,严重不匹配的过低费率与过宽责任会造成理赔风险,许多不该赔的责任也不得不赔。二是随着财产私有化进程的加快,个别被保险人夸大、虚构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进行骗赔,甚至还有极个别的理赔人员参与和教唆被保险人骗赔,骗赔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三是理赔定损人员力量薄弱,素质不高,查勘定损不准确、不合理,既存在惜赔,更存在滥赔。四是理赔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较大,甚至为完成保费任务一面进保费,一面编造假赔案或签订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大额返还协议,从而造成虚假保费和赔款。五是个别保额大和所缴纳保费多的大保户以要有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要挟保险公司。六是经保监会审批开业的社会化定损理赔机构保险公估公司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费昂贵、权威性不强。七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和被保险人防灾防损意识均较淡薄。八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内部的理赔管理不规范,有时为逃避上级机构的理赔审批,大案化小、一案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为能在再保险上摊回赔款,人为地把发生在没有再保险安排的较大损失保险事故移到有再保险分保的保险标的上,或者把平时的许多小赔案集中在大灾上一并处理等。九是极个别基层分支机构通过编造虚假赔案的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其方法和手段愈来愈隐蔽。

(四)财务风险

一是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特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严重不足,现金流周转困难。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年底时为完成利润指标人为扣压大量赔款,并按照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进行纳税,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导致经营上的恶性循环和偿付危机。二是应收保费风险,没有按照规定对账龄较长的应收保费提足坏账准备金。应收保费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客户违背诚信原则投保后不出险不缴费;其次控制应收保费的规定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再次是为应付恶性竞争,人为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支付高额费用。三是财务管理风险。部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不严,费用严重超支,手续费和费用使用不规范,人为调节和篡改财务核算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还有极个别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搞账外经营和做假账,严重影响经营稳定。

(五)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保险业发展迅速,致使《保险法》内容和条款处于滞后状态,与现实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业务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迟迟不出台,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出台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形式的所谓地方“司法解释”,任意曲解和扩展《保险法》等法律,造成事实上的司法混乱和地方割据,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协调不统一,政出多门。如财政部规定的8%手续费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关于营销员营业执照问题、税务部门关于营销员纳税基数问题、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保险市场和保险条款干预问题等。四是财产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临法律不支持的严峻后果,法院往往以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缺乏权威性为依据,判保险公司败诉,致使部分地方的保险公司已陷人大量诉讼的泥潭。五是部分法院往往以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保险法》规定在有争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依据,判保险人败诉和部分败诉,形成事实上的被保险人谁谁得益的状况。

(六)内控机制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职责界定不清,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执行不力,各类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流程管控不严,精算技术滞后,风险管控能力和手段不强。内部审计稽核体系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稽核力度不大,处罚不严,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健全,风险管控体制存在严重的薄弱环节。

(七)监管风险

保险监管的机构和体系尚不完善,力量薄弱,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目标缺乏应有的实施手段和完备的监控能力,在费率和条款市场化后缺乏强有力的跟进措施,特别是缺乏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目前保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特别是混业经营显得有些滞后和不相适也保险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还不够,造成政府各部门对保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尚不配套和衔挠监管机构在服务水平和为保险业创造和谐环境的工作上尚有差距,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许多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支持和引导不力。

(八)人才风险

在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长和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的情况下,行业内部人才匮乏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缺乏有保险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保险精算、工程技术、计算机、医疗、法律和外语专业人才奇缺,岗位供需失衡加剧了业内较高频率的人才流动。新成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用高职位或高收人为条件挖角现象频繁发生,个别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领整个团队集体跳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原有保险公司利益。

(九)产品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雷同,结构单一,同构率高达90%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新老产品在业界和学界看来仅仅是取名不同而已,差异化程度很小。目前,没有形成保护新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机制,因而保险公司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没有兼顾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保障功能的产品少,有个性和针对性的产品少,分红和储蓄性质的产品多,保险得到的保障却不全面。为农业服务的涉农产品和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产品开发推广严重滞后,保障程度不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对保险的需求。

(十)展业方式和费用风险

一是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为了招揽业务,往往采用违规退费和挂应收保费等方式争抢份额,支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额佣金和手续费。在占整个财产险保险业务60%左右的车险处于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个别分支机构不得不通过支付给新车销售商高达30%左右的手续费来争抢越做越亏的新车保险业务。二是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三轨制”。第一轨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直接展业(直销业务),给予5%左右的工资和费用(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工资等展业成本远超过此数);第二轨是接受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个人人(营销员)业务(营销业务),给予15%左右的收入和费用;第三轨是接受兼业机构、专业保险公司和经纪保险公司业务(业务),大约支付20—40%左右的费用和佣金,有的甚至更高。这一奇特现象日趋严重,展业人员买单卖单现象比较普遍,并在各公司之间讨价还价,在搞乱展业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同时,迫使展业费用水平居高不下,严重冲击了保险公司经营基础。三是极个别的保险分支机构甚至正在向破坏保险资源和违法的第四轨(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确定承保业务的最低基准费率后,计算出投保人应缴纳的最低保费,超过最低保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握有该保险业务或资源掌控权的有关人员和经办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私分)展来方向发展,动摇了保险经营的基础。

(十一)资金运用风险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在不断拓宽,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和境外运用,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和保险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无法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从而形成投资风险。

(十二)数据失真风险

受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和计算机管理覆盖面不宽的制约,大量基础数据的积累不全面、不系统、不规范。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条件下的违规退费等现象存在和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人为调节和篡改经营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数据和数据分析失真,严重影响精算定价、风险评估和经营决策。

化解财产保险业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执行董事,并在董事会内部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I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战略决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要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直属董事会的风险管控委员会,必要时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同时要健全并发挥风险管控机制和体系的作用,广泛运用风险管理量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落实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明晰界定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极个别基层负责人和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巨大风险。要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推进科学化、扁平化、专业化和垂直化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实施垂直独立和具有权威性的“两核”(核保和核赔)机制和体系,防范化解“两核”风险。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和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立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科学且保持相对稳定的激励机制。同时还要建立择优任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疏通人员的进出口关。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异地交流或换岗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对发现问题的人除取消交流换岗资格外,必须给予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要建立总公司垂直领导的内部审计稽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通过内部严格审计稽核起到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约束。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迅速解决财产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五率”(极低的费率、高赔付率、高手续费率、高成本费用率、高应收保费率)问题,把“五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总部一定要强化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管理,尽快堵塞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从机制上防范化解新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年扩张、第二年微亏、第三年巨亏的所谓“三年现象”。

(三)转变监管职能

在目前保险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已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建议保险监管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要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为核心指标的偿付能力监管,尽快公布全面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用科学和精算的监管手段,遏制财产保险恶性竞争。二是要从监管人员到现场监管转变为通过运用计算机非现场监管。三是要从查处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事件逐步转变到建立保险市场规范的监管处罚机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保险市场的整体进行监管,防止保险市场的大起大落。四是要从内部操作式监管转变为公开透明的方法手段监管。通过定期召开新闻会和在政府白皮书等媒体上公开披露监管指标的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提出公开警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权威性。五是要从单纯狭隘监管保险市场转变为服务和监管并举,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监管的枢纽和桥梁作用,强化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推进,为建立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以长远的眼光谋划保险业的发展。

(四)建立诚实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能够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场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险人、保险中介和被保险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特别是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一定要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规章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为承诺的保障,把培养和增加社会的诚信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任务,带头规范保险市场,带动与保险有关的三方人共同构建和维护好诚信的和谐社会。

(五)理性对待,正确引导

保险行业的人才流动应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则进行。一是保险公司要制定人才发展的全面规划,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人员和外部引进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机制,营造奋发学习和和谐向上的环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谋其政、成其事,员工能尽其力、负其责、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术等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和员工确保保险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正确引导业内人员的流动,要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出发,防止和化解因人员盲目流动造成的对原从业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保持保险行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考试机构,全面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分层次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力求做到各类人员均持证上岗。

(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

创新产品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必须把产品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责任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民营企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转型换代,同时实施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新产品开发者的正当权益。

客户买保险的实质是买保险公司的承诺和服务,因此必须把承诺和服务作为保险公司立业之本和诚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实自己制定的确服务承诺,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不遵守服务承诺的处罚细则,让失信者既损失业务更损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级分支机构建立由当地知名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后指导防灾防损,出险后作技术鉴定,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全流程提供高层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达到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与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和水文部门、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研讨和探索防灾工作的新途径,整合资源,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4篇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概述

1.保险公司内控及其特点

保险公司内控是指保险企业依托不同层级的机构和人员,各司其职,执行风险管控制度,监控风险点,杜绝各种高风险事项的违规发生,杜绝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目的的偏离,从而建立起内控有效机制,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与监督、信息与沟通通常被并列作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几大要素。按照经营业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可分为前端控制(包括承保、销售控制)、管理控制(包括投资和偿付能力控制、会计和信息系统控制)以及再保险等几大部分。

2.保险公司内控的作用

(1)从保险监管角度出发。为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以及保障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保监会于2010年8月出台《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公司防范风险能力,以期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准则》的出台,强调了内部控制环节对于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不可替代。内控严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也是保险公司改革的根本方向。中国保监会确立了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内部控制不健全,则公司治理只能是空中楼阁。外部治理监管只有和内部控制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从本质上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从而提高保险监管水平。

(2)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内部控制中的合规风险管理作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大前提和基础,在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控有效机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夯实内部控制工作,能够促进保险公司流程规范化、提高管理制度执行力并实现管理效率最大化。在接收外部监管的同时,通过外部监管,将其内化为保险公司自身的合规要求,并与公司的经营理念相融合,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为公司经营创造价值。

二、保险公司内控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由于各大险企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多注重扩张,却往往忽略了自身管理建设、导致风险管控能力偏弱的后果、服务水平偏低,多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屡屡出现。2012年,人身险公司销售误导投诉占其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85.28%,同比增长128.10%。就目前现状来看,大型保险公司人员配备相对充足,机构设置相对合理,能够避开一些不相容职务兼职的现象,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内控建设整体水平要略好于中小型保险公司。

1.内控监管制度不到位

虽然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确立了一系列监管机制,但没有明晰具体操作措施,存在相关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政策,造成内控监管不到位问题时有出现,阻碍了监督机制的落实。健全的内控体系,能够渗透到各项业务开展过程,覆盖各相关部门,从而监督各流程环节操作。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均衡,造成保险市场在不同地域的千差万别。同时,在同一公司内部,由于地区差异,各地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也会出现制度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如目前保险公司为拓宽渠道业务,绩效考核等政策向人力扩张倾斜,机构和个人人销售人员增长迅速而综合素质难以保证。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营业分支机构众多,规模相对较大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科学合理的内控制度来全面控制个人销售人员和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既无法保证销售人员及销售机构的服务品质,又无法规避行业风险。我国各保险公司目前的绩效考核体系,总体看来重业务、重绩效、轻制度建设,在绩效考核影响下,保险公司多数注重渠道人队伍建设,重视规模化抢占市场份额,自发产生的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意愿较为薄弱。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发展水平差异,执行力不足,不能很好地落实已制定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2.内部控制环境有待改善

首先大多保险公司没有对内部控制工作产生足够的重视,更弗论能上升到战略高度;其次公司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企业文化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直接影响了内控建设的完善和有效实施。

3.风险评估系统不完善

贯穿内部控制始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应对,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否能够构建系统的风险评估体系就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保障。当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体系并不完善,还仅仅停留在保险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初步认识,对信用风险认识不足,难以应对突发事件。

4.内部控制活动乏力

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的是内部控制活动,它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程度和水平。内部控制活动主要表现在财务控制活动和资金运用控制活动等。在财务核算与信息管理电子化普及的情况下,财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在内控中财务控制方面多少流于形式。目前看来,财务控制多限制于会计的日常差错审核、相关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性审核。虽然大多保险公司都实行了全面预算管理政策,但是局限于基层财务人员自身素质,不能很好地执行,与管理层要求实现的财务前瞻性和动态性分析有很大差距,不能有效监管业务风险。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同时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属性又有不同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存在。资金运用的多环节操作,涉及人员广,没有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来保证,则很难有效地防范风险。

5.信息与沟通不畅

各种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和反馈。包括上下级的沟通,各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客户之间的信息和沟通。信息系统建设部完善,没有系统的归集和处理信息制度,就不可能做到衔接顺畅,分工科学,更遑论信息的整合分析。没有反舞弊管理的严格执行,则无法控制公司高层、职工或者其他方做出舞弊行为。

6.内部监控体系弱化

作为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督的重要措施,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并没能发挥其发现关键风险,防范隐患的作用。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机构,由于设置人员较少,在离任审计、任期审计等常规审计中疲于奔命。同时审计部门不独立,不能完全客观的对企业成本进行控制审查,对检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不能及时有效的对违法人员、违规事项进行处罚,没能建立内控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又打击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内控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沦为一纸空谈。内部审计作用被弱化,同时缺乏内控激励机制。

三、完善保险公司内控的对策

1.改善内部控制环境

首先要对对内部控制工作产生足够的重视,上升到战略高度;其次公司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企业文化方面要加强建设,促进内控建设的完善和有效实施。加强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选择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能力高的人才;加强员工培训,提升综合素质,融入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理念,在公司形成一种和谐向上的正能量,从而形成良好的内控环境。2015年6月,保险人资格考试取消。可以理解为保监会要放开前端,关注后端,把风险管控的责任交给了市场谁招聘的人人人,谁就要担当起相关的处罚风险,承担更多的管控责任。这样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自己决定个人人的录用和管理,同时也要承担起个人人违规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长远看来,保险公司将转向培养优秀、高素质的个人人。

2.加强风险评估系统建设

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流程测试对日常工作流程进行监控,保证一系列日常工作如保单核保、收费、承保、理赔等的安全运行;通过抽样检测、穿行测试发现风险点,实现及时预警,对影响公司平稳运行的风险零容忍;通过科学风险分析方法的引入,对突发事件实行动态监控,实现及时预警,并针对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应对策略。

3.优化内部控制活动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监督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全过程,以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信息。强化财务报告分析制度,分层级进行监控,并对提供的数据做出指标分析。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真正实现财务控制活动的有效进行。提高风险评估能力,运用风险评估手段识别和分析内部及外部风险,及时调整公司的内控目标。在保险新国十条后,保险资金投资热情高涨,按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将直接对接存量资产。之前我国保险资金多投资于银行债券类投资项目,资金运用收益稳定性高而收益水平略低。下一步将继续拓宽投资渠道,随之而来的资金运用风险亦会进一步增大。通过理清岗位职能设置,得以有效监督所有的资金运用投资活动,保障经营目标顺利实现。通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与财务、审计等风险控制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与其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沟通执行机制,确保相互监督和制约。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制定适当的投资组合方案,保险资产合理配置,借助资产和负债的最大程度的匹配,强化资金运用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4.重视信息与沟通系统建设

形成高效、开放的信息与沟通系统,实现上下合一,统一有效的整体。通过客户与基层销售人员的良好沟通,实时展现基层人员的标准化服务,确保基层数据的真实、准确采集;通过系统的制度安排实现职责分明、衔接顺畅;通过对工作流程中可能出现舞弊行为的环节重点监控,对关键部门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把反舞弊工作作为内部控制活动的一个工作重点。

第5篇

一、我国保险集团发展阶段及特点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保险业的集团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后,保险公司得以使用保险资金设立有关保险子公司,掀起了中国保险业集团化经营的第一波浪潮。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先后完成了集团化改造,通过设立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子公司构建了集团化发展框架。与此同时,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也成立了控股集团公司,整合原有产寿险业务,成为市场上股份制保险集团的代表企业。在此阶段中,保险业集团化主要集中在设立保险业务或保险相关业务子公司上。

2.第二个阶段: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监管层逐渐明确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总体路线和发展思路,并于200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多方式成立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求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在这一时期,保险集团化发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原有保险集团公司向纵深发展,如平安、人保、人寿等公司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开始进入信托、租赁等非保险金融领域;二是新成立保险集团公司呈现强劲发展态势,如中保控股、中华联合、阳光集团等均在2006年后迈入了集团化经营的门槛,并在业务规模、经营领域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

3.第三个阶段:

2009年,国际与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监管措施收紧等因素影响,2009年后没有新保险集团设立成立,但是我国保险业已正式步入了集团化时代。

首先,保险集团确立了行业主导地位。2010年上半年,财产保险集团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逾1700亿元,约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82.6%,占整体市场规模的81.8%;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现保费收入超4230亿元,与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5.5%,占整体市场规模的71.6%。从历史数据看,2007至2009年三年间,财产、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费收入占整体市场规模一直保持在80%和70%以上,且比重仍在稳步上升。

其次,保险集团发展呈现新特点。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构建综合化、集团化经营框架时,往往选择进入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成熟度相对不高的行业,但在与发展成熟的银行业开展合作时,往往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7月初中国平安战略投资深发展的最后交易顺利完成,不仅是保险集团挺进银行业的成功案例,体现了保险业实力的提升与壮大,而且标志着保险集团将在保银合作中逐步占据主动。

最后,保险集团综合经营成为监管重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AIG危机的影响,政策层面今年以来一直对综合经营持审慎态度。在年初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出,保险业不宜过早、过多地把精力转向综合经营,并将综合经营风险列为2010年重点防范五大风险之一,提出了审慎推进和稳步试点的原则。随后,保监会在3月和5月陆续出台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保险集团门槛,加强保险业准入监管。随后,保监会又推出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股权投资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集团在做强主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展综合经营。

二、当前保险集团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保险集团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战略布局阶段。在本阶段中,保险公司开始实施综合化、集团化策略,进入保险产业链其他环节或者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第二阶段是集团管控阶段。保险公司在战略布局基本完成后,着手内部管理管控体系的建设健全工作,重点关注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与协调。第三阶段是金融控股公司阶段。保险集团在完成资源、业务、人力等结构的整合后,集团将逐渐超脱为资本运作的实体,负责集团发展的宏观统筹与指导,而各子公司按照各业务线进行专业化经营。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还处在第一发展阶段,各集团综合化、集团化的战略布局尚未成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第一,牌照竞争略显盲目

在严格分业监管体制逐步放松过程中,金融机构能否开展综合经营取决于该机构能否取得经营牌照,以及可以取得多少经营牌照,牌照竞争仍是当前保险集团的主要竞争领域。这种情况下,保险集团必然将主要精力放到牌照申请的竞争上,如部分保险集团对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牌照的争夺,有一些保险集团为了获得一张信托牌照,不惜重复购入两家或者多家信托公司。毫无疑问,牌照竞争关系到各保险集团未来的发展全局,但是更应该关注获得牌照后的整合工作,过渡、盲目的牌照竞争极易造成同行业内资源的浪费或无序集中。而在成熟的市场中,成熟的保险集团则更侧重于在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核心能力上的竞争。

第二,股权结构较为复杂

股权结构风险主要是指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安排不合理而造成整个集团的经营管理风险。对牌照资源的过渡关注,转移了保险集团发展的目标和中心,牵扯了各保险集团巨大的精力、物力、财力和人力,往往导致收购的非保险业务牌照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整合。股权结构异常复杂是当前各保险集团的主要特点之一。集团往往通过子公司,甚至孙公司持有曾孙公司的股权,而孙公司可能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过于复杂的股权链条不仅容易导致集团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混乱,而且容易隐匿风险,使保险集团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综合经营、集团经营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发展战略不够清晰

部分保险集团并未在综合化、集团化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特别对并购后的非保险子公司没有进行战略梳理与整合,甚至没有对子公司的战略定位。战略定位缺失或失误,都会给保险集团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如何准确描述集团及各子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如何完善整个保险集团的市场定位,如何体现保险主业子公司的战略地位,这些都是各保险集团亟需明确的重要战略事项。

第四,集团管控力度偏弱

不少现在的保险集团都是由某一个主营业务子公司“派生”出来的,在集团管控管理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主业子公司往往各自为政,削弱了集团公司在集团系统内的权威和权利。子公司的这种“诸侯意识”,往往成为集团发展的桎梏。一方面,子公司对集团政策的抵制,降低了整个集团的执行力和贯彻力,即使有好的政策也会因为子公司片面顾及自身利益而得不到实施;另一方面,集团管控力度羸弱,很难就集团整体发展调控资源,本来应该体现为集团化经营优势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很难实现。

第五,风险管理机制不成熟

部分保险集团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整个集团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是缺乏管理综合经营风险的经验。保险集团最擅长的是保险业务风险的管理,对新拓展的非保险业务风险不甚了解,再加上综合化、集团化速度过快,一下子要同时管理两种以上的业务风险,经验的不足有可能造成风险管理的空白地带。二是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保险公司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时缺乏长远统筹安排,不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部门资源配置,而是为了应付监管机构各项监管标准,因事才设岗、定编不定人的现象并不少见。三是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基础制度,没有对子公司风险管控的指导和要求,业务风险评估、跟踪机制不到位,风险危机应对机制较落后等。四是没有建立综合经营“防火墙”。少数保险集团没有按照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营业场所独立的原则,在集团公司与主营业务子公司,以及非保险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一旦个别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风险,就很有可能造成各子公司之间,乃至集团公司受到风险的冲击和影响。

三、我国保险集团未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2010年是我国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关键一年。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调整转型的“爬坡阶段”,也是各保险集团加快发展、提升综合实力的大好阶段。宏观环境的影响与监管政策的收紧将促使保险集团回归理性发展,更加注重保险主业成长,更加重视集团的内部管理与管控。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各保险集团的主要注意力将从牌照竞争逐渐转移到管控竞争上,保险集团的竞争不再体现为上规模、拿牌照、铺摊子,而在于集团化经营能力、管控能力的较量。我们认为,促进、规范我国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科学认识保险业发展与综合经营、集团化经营的辩证关系

首先,要在强化保险主业基础上开展综合经营。发展主业与综合经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主业是综合经营的前提和条件,综合经营是发展主业的辅助与支持。因此,保险业综合经营须以保险主业和核心业务的增长为前提,应紧紧围绕公司核心竞争力开展。而保险公司是否开展综合经营,开展何种业务的综合经营,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集团体系中各业务的协同效应,切实提高综合经营效益,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强化主业为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对自身资源、人才、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的准确把握。

其次,要在综合经营过程中注重整合盈利模式。由于涉及业务领域广泛,产品品种特色各异,保险公司如果不能有效整合各业务盈利模式,就不能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防范风险、业务协同等优势,反而会因为业务管理过程过于复杂,增加经营管理成本。因此,能够成功整合业务盈利模式,是衡量综合经营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标准。

再次,要以保险主业为核心均衡多元业务结构。强化主业和以主业为核心要体现在具体业务结构上,始终坚持保险主业在公司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一是要不断加大对保险主业的各方面投入。拓展综合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往往会形成对保险主业的资源争夺,因此,保险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要特别注意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资源情况适度多元化业务结构,保持主业资源投入的持续增加,否则容易影响主业的发展,造成得不偿失的不利后果。二是要重点关注主业的发展情况。在综合经营前期,保险主业承担着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责任,对公司整体利润贡献度高,需要主业提供的利润支持综合经营的发展,而当综合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其产生的利润和收益要用来反哺保险主业,用于促进主业地更好、更快发展。由此形成的较为合理的业务结构表现为,保险主业占据主导地位,综合经营业务作为业务结构的有益补充。

最后,保险综合经营的基本方向要在风险管理中谋求发展,而非为了提高盈利去承担更大风险。保险业是管理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行业,风险理念和管理方法具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因此,在拓展业务领域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综合经营短视行为”,坚决不能为片面创新去综合经营,为片面收益去综合经营。保险公司在选择综合经营领域的方向时,要紧紧把握自身的行业特点,注重选择风险与保险业风险匹配、适宜的新业务,同时要通过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手段、方法,充分发挥综合经营风险分散的巨大优势,为分散风险而综合经营,以综合经营而促风险管理。仅仅是单纯地为了提高盈利水平就去承担与保险业不相符的风险水平,这样的综合经营目的和导向是极端不可取的。

(二)要明确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通过对国际保险业实践的研究可以发现,保险集团发展的高级形式是金融集团。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发展具体情况,我们认为,中国保险集团宜借由集团化经营发展,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首先,要推进立法工作,为保险综合经营创造规范的发展环境。综合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金融控股公司是保险及其他金融集团未来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应及早推动综合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立法工作。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许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功范例和经验,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韩国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为此,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尽快牵头制定、出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其次,要积极开展保险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一面,也必有存在风险的另一面。发展综合经营并非要完全消除它的消极方面,这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而是要在限制其消极方面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要体现政策主动引导,通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相反地,如政策方向的不明朗或迟疑不决,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则有可能造成综合经营活动的混乱,影响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要加强保险集团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强化对保险集团的重点监管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监管政策的核心。为适应综合经营的监管要求,现有严格分业的监管体系有必要做一定调整,以便适应新的行业发展形式,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

首先,以主监管模式为架构,强化监管机构合作机制。

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宜以保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集团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保险集团资本金充足率、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的方面表现良好。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保险集团下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确保符合各自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以此为基础,保监会与银监会、证监会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备忘录形式厘清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问题,从而实现对保险集团的整体监管。

其次,以信息平台为基础,完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

要继续推进“一行三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形成常态化、定期化模式;要围绕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政策协调两个重点建设部际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实时共享;要明确保险机构、综合经营具体领域的监管重点,联合开展对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业务领域的全方位、全过程跟踪与监督;要健全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机制,在双边或多边磋商基础上,及时沟通危机信息及处理对策,形成各有侧重、整体互补、协调合作的工作格局。

再次,以监管政策为导向,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监管方向做出了总体要求,在对有关规定办法细化过程中,要继续严格对保险集团开展综合经营业务的各项标准,特别是要形成一套完善的衡量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保险集团的具体情况,明确市场准入资格,严把保险综合经营门槛。同时,还要制定保险集团综合经营详细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保险集团,撤销其综合经营许可,并作一定处罚。

最后,以资本监测为手段,控制综合经营高风险业务。

要全面监测保险集团各综合经营业务的杠杆率情况,设置各业务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建立重大风险业务汇报机制,监管机构实施掌握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并严格控制高资本拨备和高杠杆率业务的规模水平。

(四)要提升保险集团现有管控水平

保险业综合经营利弊互现,保险集团化经营既能提供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的平台,也可能蕴含了难以控制的风险。因此,各保险集团要不断强化风险管理,构建科学、高效的集团管控体系。

首先,要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管控重点。

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因此,区别于实业类集团,除需要对业务、投资进行管控外,更加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保险集团管控体系的核心特征和重点内容。一是要注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反洗钱、合同管理、诉讼管理、反商业贿赂、内部审计等环节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各项风险管控工作基本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完善内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权限与程序、执行、支持保障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和督导各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集团各级机构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控。三是要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构筑内部“防火墙”。加强对不同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检测,重点关注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中各业务风险的隔离与控制,特别要防范、阻断非保险业务领域风险向保险业务领域的传递。四是要以信息技术为平台,搭建经营管理信息的“透明墙”。依托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时掌握各子公司发展情况,监控业务、投资变化状况,避免子公司因业务风险累积过大超出其风险承受度,导致系统风险的产生。

其次,要立足管控能力,妥善处理三大关系。

第6篇

关键词:大型实业集团 保险经纪 保险管理

一、大型实业集团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大型实业集团资产规模庞大,内部管理层级多而繁杂,下属公司数量众多,在保险业务管理方面常存在问题。

(一)保险管理制度体系不够健全,管理分散现象普遍

保险管理在整个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性遭到忽视。在制度层面,部分大型实业集团没有制定集团统一的保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内部保险管理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尤其是下属公司保险业务缺乏统一、规范的保险制度对其约束管理,均由下属公司结合当地情况自主决定,管理比较分散。

(二)保险管理组织体系有待完善,业务专业性不高

部分大型实业集团专门负责保险管理的力量相对薄弱,如仅设立个别兼职保险管理岗位,保险管理模式和管理人员无法满足管控要求。在保险管理组织、制度、投保、索赔等方面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索赔能力较弱,存在出险后无法定责的安全隐患。保险管理人员多为财务人员兼职,在投资资产风险分析、保单审核、经济性评价、定损定责、索赔管理等方面缺乏专业性,面对保险公司变化多样的保单设计和产品组合,缺乏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

(三)保险腐败事件频发

对保险行业相关价值链条研究后发现,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家保险公司业务差异化程度较低,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资产的保费费率制定标准差别较大,行业并无严格统一的保费厘定标准。因此,大型实业集团在保险行业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情保单、关系保单以及利益交换保单等现象并不鲜见,易滋生道德风险甚至经济犯罪行为,保险腐败事件频发。

二、设立内部保险经纪公司的效用分析

大型实业集团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有助于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议价能力,提升经济效益,培养专业保险管理人才。

(一)专业保险安排有利于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大型实业集团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业务进行专业安排,有助提升大型实业集团整体风险管控能力:一是专业人员较全面地掌握保险理论,具备专业的保险技能;二是作为内部保险经纪公司,对实业集团内部风险特点更加熟悉,能够进行风险查勘、风险识别,发现所面临的风险点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三是能够用科学的方法,识别与衡量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频率与损失的幅度;四是能够专业地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复杂的保险条款,从中做出正确的选择。通过这些专业技能,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安排保险公司与大型实业集团实现“总对总”的保险服务模式,量身定做,切实开展各项配套的服务,以专业的保险安排、索赔和风险管理服务,提高集团风险管控的能力。

(二)有助于整合内部保险资源,提高整体议价能力

随着大型实业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业务将遍布全国或全球,这些项目的保险投保及理赔服务将受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保险公司等的限制,保险费率、条款、服务标准等各不相同,若没有专业机构来处理保险相关事宜,各工程建设和生产单位必须花费较大的精力来处理保险的相关事宜。

根据规模经济原理,保险经纪公司通过整合大型实业集团内部的保险资源,代表集团统一协调投保形式,统一集中评选保险人,有利于获得谈判优势及优惠的承保条件,可以争取到包括责任范围、费率水平、免赔额、付费方式、赔款支付方式、防灾防损以及风险管理服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优惠条件。如2009年中电投集团收购贵州金元集团之后,通过中电投保险经纪公司整体规划,为其节约了大量的保费。

(三)将部分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转化为集团内部收益

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一般分为三个主要渠道:一是直接保险的佣金收入。对于大部分险种,佣金率基本上不超过毛保费收入的15%,运输险等个别险种可以达到20%甚至更高。二是再保佣金收入。由于大型实业集团投保金额大,很多时候需要通过再保和共保的方式安排保险。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帮助安排再保,向再保险公司收取佣金,个案个议,但佣金率一般维持在再保保费的5%。三是保险咨询收入。该项业务费用率没有严格规定,在新成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收入中占比很小,但是在发达国家,经纪公司咨询服务类的收入占比50%以上。作为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主要经营成本为人工费用和各项管理费用,若业务量饱满,公司创利效率较高。

(四)有助于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大型实业集团外部形象

大型实业集团成立保险经纪公司后,可以充分利用该平台培养、锻炼自己的保险人才队伍,应对不同环境、不同模式的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为大型实业集团实现战略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大型实业集团通过成立保险经纪公司统一管理保险业务,将保险业务完全标准化、阳光化、透明化,有助于侧面提升集团外部形象。

参考文献:

[1]王岩竹.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状况展望[J].金融观察,2011年第4期

第7篇

一、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筹资环节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在保?U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筹资环节的重要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不言而喻。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如果在筹资环节出现问题,必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带来风险。而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因素引发的。例如:在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筹资规模好投资规模不相吻合的状况。这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行风险。一般而言,公司的筹资规模主要是由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来确定的,但是有时候有的保险公司会出现投资规模与筹资规模比例不协调的状况,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于运行效率之间的不协调。再如:没有合理的筹资结构安排。有的保险公司自财务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过程导致公司的领导在不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前提下盲目进性增资、扩资,不仅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了

风险。

(二)投资环节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依赖于投保人的保费。保险公司将客户的保费收上来后会进行统一管理,当出现保险理赔事项后,保险公公司会适当地根据用户的需要,并按照保险公司相关条例的规定进行赔付。但是,目前有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负债经营的模式,这就造成当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资金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后,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危机。因此,当保险公司在运用这些资金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这些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同时还必须保证公司自身的安全和收益情况。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过程的财务评估,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更加合理,以此来降低财务风险的发生。在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方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对投资方向进行准确把握、对投资的方式进行合理选择。

(三)理赔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业务也得到了不断扩大,很多保费的覆盖面变得更宽。例如:近年来比较风靡的车险、意外险、人身意外险、农业保险等。这些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而合理的资金来源是支撑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更是保证保险公司今后业务扩展的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上述这些增加的保险赔案数量逐渐增加,并且保险客户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之这些保险项目的出现区域比较分散,这就导致在理赔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产生客户大量流失的情况。例如:有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对发生的风险缺乏专业性勘察,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额问题

的发生。

(四)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完善的、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是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很多保险公司还缺乏完善性。如:近年来保险行业的突飞猛进地发展使得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不完善逐渐显现出来;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存在着管理上的大漏洞,这也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稳定性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筹资环节的管理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的一些筹资活动是首要环节。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筹资过程加强管理,合理配置公司的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之间的比例。例如: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差异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种误差,那么必然会使这种误差不断积累、逐渐变大,这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致命的打击,严重的还会使保险公司资金链断裂。

(二)加强对投资环节的控制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投资环节的顺利进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合理把控投资的金额,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必须根据自设的财务管理状况、公司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整体的投资方向,特别是对于投资项目的数量、金额、投资方向等必须做到清晰、透明、合理、科学。保险公司还必须认真分析进行证券投资的风险、投资的收益率等内容,降低正确投资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对承保理赔过程环节的控制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目前的市场运作模式、彻底改变过去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的发展情况开拓一些具有盈利趋势的业务,并以此为契机来赢得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样不仅能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业务结构优化,还能为保险公司的盈利奠定基础。关于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做到:提升理赔核心能力、确定理赔方向,不断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对赔付成本的管控力度。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8篇

1 上海世博村E、F地块工程项目概况

上海世博村E、F地块位于上海世博村生活区的南端,城市次干道雪野路、城市支路世博村路之间,华丰路北为E地块,路南为F地块。E地块结合原厂房改造形成一个商业及办公建筑结合体,F地块会期主要作为绿化和停车用地。E地块在原港口机械制造厂加工车间原址上进行改扩建,E地块西北角约30%的厂房拆除,新建一标准层1500平方米共23层的办公楼建筑,并通过其裙房部分与原有厂房连接。新建部分地下2层、地上23层;地上1-3层为裙房;改建部分无地下室,地上2-3层。新建建筑面积为44162平方米;改建建筑面积为15278平方米。

2 上海世博村E、F地块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招投标工作实践情况

2.1 风险管理主要参与方及各方角色

本文所指的风险管理是指通过由建设单位和建造单位组成共投体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引进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不但负责工程建设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和工程使用期质量损害风险的承保,还负责对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和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从而起到工程风险管理的作用。

保费分担比例为:(1)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设单位分担80%,设计单位20%;(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单位分担20%,施工承包单位分担80%;(3)风险管理费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参与单位包括: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其中,以建设单位为首的各参建单位在风险管理中主要扮演投保人和风险控制执行人的角色;保险经纪公司主要帮助建设单位管理风险管理事宜,如选择保险公司、选择风险管理机构以及协助索赔等;保险公司主要扮演风险承保人和风险管理机构委托人的角色,希望其作为独立第三方不但承保工程建设期风险和使用期工程质量风险,还能通过风险管理机构扮演风险监督和控制的角色。在该试点项目上,由于不再聘请专门的工程施工监理公司,所以,风险管理机构同时扮演了工程施工监理公司和工程风险管理机构两种角色。

2.2 风险管理工作各方合同关系

风险管理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

2.3 本项目投保阶段招投标工作

2.3.1 保险经纪公司的确定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土控”)对由建委推荐的,符合条件并对试点制度均有所认识的四家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保险顾问招标,通过对其提交方案的比选,特别对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认识程度进行比较后,确定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作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费由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支付。

2.3.2 保险公司的确定

世博土控召开由建交委、保监会共同确定的、涉及试点制度的八家保险公司参加本项目保险招标说明会,突出本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特殊性及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试验性、示范推广性。回标后,由保险经纪公司从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要求以及保险招标文件要求出发,对包括险种之间的衔接、免赔额设置、保险条款内容、风险管理工作及费用支付等内容,通过列表形式对保险公司投标文件作出分析汇总。在此基础上,由市建交委、市安质监总站、同济大学、世博土控等5家单位组成的专家评审团,对各保险公司的技术标进行了评审。为配合建交委试点制度在更多的保险公司中得以试行、贯彻并落实,评委就本项目的承保方式展开了讨论,并最终采用3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方式,确定由中保(以下简称“中保”)、天安、平安排名前三的保险公司为中标单位,由中保作为首席承保人共同承保本项目。这一承保方式的采用旨在对试点制度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风险管理机构招标等环节在比较多的保险公司中得以充分磨合并运行,以达到取得试点经验并最终在更多的项目中不断推广的目的。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关键性问题:

(1)专家在技术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保险责任空缺的问题;

(2)本工程时间进度与保险期限的特殊性需求问题;

(3)与风险管理试点制度要求相比保险条款措辞含糊,不符的问题;

(4)风险管理试点制度中关于对共投体风险系数评价的依据及引起的相关费率问题;

(5)投保金额确定的依据问题;

世博土控、施工总包方、中保、东大等各方多次商榷、探讨,并经各方对风险管理试点制度抱有的积极尝试、努力完善的态度,最终达成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3.3 风险管理机构的确定

风险管理机构是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同时由于其委托关系的转变,各项具体工作也在原来施工监理工作的基础上有了更深、更广的要求,其立足于为保险公司服务,为一系列的包括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后的风险管理工作服务。

(1)市安质监总站、世博土控及三家中标保险公司确定了风险管理机构招标过程中各方的角色和具体工作。中保为风险管理机构招标人。根据市安质监总站提供的具备风险管理机构资格的监理公司名单,由世博土控、中保、招标共同完成风险管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经过招投标,最终确定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惠”)为本项目的风险管理机构。

(2)针对风险管理机构协议签订的具体方式,即世博土控与中保、中保与浦惠分别签订两方协议,还是由世博土控、中保、浦惠签订三方协议事宜,世博土控、中保、浦惠、东大等各方进行了讨论,最终确定由世博土控与中保签订《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合同》的同时,由中保、世博土控、浦惠建设签订《建设工程委托风险管理合同》。各方针对上述合同,结合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要求,在原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上融入了试点制度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对风险管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及安全质量行为检查等,最大限度地通过合同来完善风险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3)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管理,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并督促责任方改正;2)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3)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年保修期结束时,回访工程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查和记录修复情况。

2.3.4 施工总承包招投标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上海第七建筑公司作为世博村E、F地块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为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程,在风险管理期间,由保险公司按试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分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金额的80%,此部分报价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文件还根据试点办法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共投体风险系数。

施工单位确定后,参与建设方与中保的保险合同谈判,明确了保险公司按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标合同价作为暂计保费的依据,若在保险期间实际建安造价超过投保金额时,世博土控及时通知中保出具批单,并加收保费,最终保费待工程结算审价结束后按照实际建安造价调整,多退少补。

完成这四项招标,风险管理的各参与单位基本确定。

2.4 本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具体工作与试点制度的主要区别

2.4.1 试点流程

指导办法:先进行保险招标,达成投保意向书,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与设计、勘察单位组成共投体。

实际操作:在保险招标前该项目已确定设计单位,但此时并未明确项目是否进行风险管理试点,因此最终共投体中未包含设计单位,建工险保费亦只能由建设方单独承担而无法有效分摊。

存在原因:确定在本项目进行风险管理试点是在项目立项之后的一段时间启动的,未在第一时间介入,因此,在推进过程中存在滞后,无法将所有共投体一并纳入。

2.4.2 保险费率

指导办法:先进行保险公司招标,确定投保意向,然后结合工程本体风险评估和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确定系数,达成最终保费。

实际操作:由于此项目保险公司投标时已充分了解了工程本身的风险状况,同时也能确定选用一流资质的总包施工单位,因此保险公司综合其内部报价的各因素后直接给出了质量险的最终保险费率。而总包招标文件中仍将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系数的概念引入,造成总包对质量险保费难以接受,最终各方协调达成一致。

存在原因: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没有专门机构,因此综合费率系数无法确定,特别是工程本体风险系数无法确定。但如果今后确定了基本费率,综合系数由专业机构确定的话,保险公司招标报价就没有意义,此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2.4.3 工程质量保修险条款

指导办法:一年保修期内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运营质量检查、回访,督促质量缺陷维修和记录。

实际操作:

(1)在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中,删除了“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风险管理机构验收不合格,保险公司可予以退保”的内容。

(2)对条款中涉及的与试点制度不一致的说法进行了修正,如试点制度中的“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特指“风险管理机构”。

(3)增加了试点未提及的风险――第三者责任险,即将因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直接引起保险地址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纳入承保范围。

存在原因:

(1)从根本上讲,保险公司的条款内容尚未和试点制度的要求相匹配。共投体认为风险管理机构的委托关系已经转变,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其聘请的风险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管控,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的质量问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而不应存在要求建设方退保问题,一旦届时发生退保,建设方完全不能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保障。

(2)条款中存在着细节事宜与试点制度不相吻合。其中有一些条款仅在原有民用住宅质量险条款的基础上,通过附加险的形式使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得到完善。

(3)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在试点过程中尚待一步步完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4.4 风险管理机构协议

指导办法:未明确

实际操作:世博土控、浦惠、中保签订三方协议的同时,世博土控与中保签订两方协议。

存在原因:指导办法中未对此协议有明确的说法。由于在试点工程中风险管理机构扮演了双重角色,同时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缺少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具有双重身份的风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感觉吃力,如果完全由保险公司与风管机构签订合同有些内容无法执行。

3 从风险管理试点招投标阶段工作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3.1 建议引入评价风险系数的中介单位

由于风险系数影响到最终保费的支出,而且涉及到共保体各方的保费分摊,属敏感问题,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专业的中介机构做此方面工作的话,很难有说服力,建议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完成此项工作。或者建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完成对项目主体的风险评估及共投体综合素质的评估,在费率出具时做出详尽的解释说明,当然对于共投体综合素质的评价需有一套专门的标准予以支持。

3.2 建议整合并统一质量险条款内容

虽然质量险条款属专门条款,但其中的内容不是针对目前的试点制度,无论是从其保险责任还是措辞来看都有很大的牵强性。比如,有些条款明显违反了试点制度的本意,试点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风险管理落实《建筑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工程未来业主的质量权益,但有些条款却允许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非保险责任而解除保单,显然阻碍了试点制度根本目标的实现。条款的严密性、专业性,包括承保条件的完整性势必影响最终参与保险的共投体各方的利益,因此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制定工程质量保险条款,以保证制度的损害赔偿目标和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3.3 关于风险管理机构双重角色的问题

试点工程中,风险管理机构实际上扮演了双重角色,同时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但是,风险管理机构是无法取代监理单位的,原因是,第一,监理单位和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不同。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进行控制的机构,而风险管理机构应该是受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关心的只有质量问题,而且是那些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质量问题。也就是说,监理机构的管理内容通常大于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第二,风险管理试点制度设计意图就是要引入独立第三方来对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内的所有参建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所以,将施工监理单位和风险管理机构合二为一并不合适。建议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独立于原有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之外,不取代施工监理单位。

3.4 关于试点流程

建议将风险管理的切入点与项目立项同步进行。在建设项目流程审批方面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操作流程。

3.5 关于保险经纪人

建议由建设单位委托保险经纪,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目前的风险管理试点本身属于探索性的项目,从试点项目中可以看出,由于风险管理的参与者较多,合同关系较为复杂,风险管理参与各方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产生分歧,因此可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的中间角色,既可以协调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又可以帮助建设单位做好保险方案、保险条款等专业审核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工程项目管理. 中国建工出版社.2006

[2]沪建交联〔 2006〕 307号文: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R] . 2006.

第9篇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型企业通常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2]。中小企业目前发展状况主要有以下特征:企业发展规模小,行业分散,地区分布广,受外在条件制约大,对人才的依赖程度高,稳定性差,企业文化建设滞后。中小企业人员、资产拥有量以及影响力都要小于大企业,受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大,企业发展的风险要高于在大企业。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因为没有成熟的行业管理经验,缺乏系统的管理,往往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对个体的力量依赖性较大。在这些企业里,管理者往往不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不强,个人的价值观与企业的理念不一致,也会阻碍企业发展。

(二)中小企业保险保障情况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险种结构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面对越来越激烈的财产保险市场竞争,许多保险公司一方面在努力通过拓宽业务渠道来寻找新的险源,同时开发财产保险新产品来调整业务结构,但另一方面却没有注意到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参保率一直处于很低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只有不到5%的中小企业参保财产保险,甚至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的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完全处于空白状态[3]。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应该积极拓展中小企业这一领域,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三)保险保障不到位的原因1.保险意识和需求层面一般来讲,中小企业通常对保险的功能、价格不够了解,保险观念淡薄。同时由于行业分散,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足,中小企业也缺乏购买保险的能力。也有一些企业低估了风险的存在,认为保险可有可无。加上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状况不稳定,不能向保险公司提供承保所需要的真实数据,保险公司缺乏相关中小企业的诚信信息,增加了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参与的道德风险,容易造成承保及理赔工作的困难。2.保险公司和产品供给层面由于中小企业的保险费收入水平较低,赔付高,利润低,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且中小企业数量多,风险分散,需求复杂,而单份保单的数额又较低,承保公司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从而也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风险多样化,不同的规模、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贸易环境都有不同的风险,现行保险产品也无法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需求,并且现阶段保险经营主体众多,产品的价格竞争激烈,使得中小企业保险市场受到冲击,制约了市场的发展。3.保险监管和行业扶持层面我国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但在监管职责上侧重于对保险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对参保企业的保险行为缺乏有效管理,缺乏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对中小企业保险的宣传和导向。在保险市场上,企业的诚信信息直接影响保险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信息不充分对称,也会导致企业的需求无法被有效满足。此外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在税收或保费补贴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中小企业经营的作用分析

(一)行业风险管理经验借鉴与管理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些中小企业风险的管理数据,通过数据的应用分析,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同时,可以为其提供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资金调配和运用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管理服务,帮助其借鉴行业内好的风险防范经验,降低其生产经营风险。

(二)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与风险补偿商业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的技术与经验,是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企业,在其经营以各种风险保障为目的的销售及服务过程中,可以提供多款不同标的、不同保障的保险产品。从这一点上来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设计不同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建议书,为中小企业设计相关的风险管控技术系统,降低中小企业经营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销售不同组合的产品,多层次多角度地满足他们的需要。

(三)提升信用水平,获得融资保障中小企业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获得保险保障,可以通过提高其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其信用水平,使其生产经营活动顺利有效开展,为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中小企业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能够大大改善其融资条件,提高其融资能力,获得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

三、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对中小企业经营影响的对策

为深化保险行业自身的改革,服务国家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必须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在“新国十条”出台的大环境下,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迎来了巨大的发展契机。当前,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较为成熟的保险产品与服务主要有四大类:企业财产保障类、员工福利类、融资保障类、责任保障类。本文将以化工行业为例,探讨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及其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一)中小企业保险需求与产品方案———以化工行业为例根据对100家化工企业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化工行业的风险较为集中,且保险需求也接近。通过对化工行业中小企业风险分析和保险产品提供安排,可以帮助中小型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避相关风险,也为其在社会责任承担与员工福利解决方案中提供有效支撑。

第10篇

一、保险公司需提高自身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

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的风险管理企业,经营着各种与风险保障相关的产品,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要求商业保险经营企业必须要具备完善的风险管控机制和丰富的技术经验,借以可以熟练的为中小企业挑选适合企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在商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技术和产品正在趋于成熟。商业保险可以为中小企业制定风险管控系统,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保险公司需根据中小企业行业发展的不同需要,设计出多种风险保障建议,供中小企业参考,中小企业通过商业保险给予的保险服务,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借以保障企业的信用等级的提升,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帮助。在为企业提供风险评估与风险保障的同时,商业保险行业自身也拓展了行业发展的空间,为商业保险成功进驻中小企业打下良好的伏笔。

二、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目前,商业保险在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中有以下几个成熟的险种。首先,中小企业办理融资手续时候的保险,包括抵押物的财产、担保方保障、借款人的意外伤害等几个保险方向。其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保险,包括企业财产、机动车辆、出口信用、货物运输、国内贸易信用、产品质量、建筑安装等多个品种的商业保险。第三,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有联系的周边保险,包括雇主责任、团体人身伤害、公众责任、养老等方面的商业保险。第四,特殊商业保险,包括计算机、危险品运输、物流责任、物流保货、雇员忠诚担保等几个方面的商业保险。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挑选适合自己企业特点的保险品种,管控风险,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提高企业自身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对称水平。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帮助企业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合作,达到为小企业融资的目的。

三、保险行业需针对中小企业发展新的险种

保险行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一种无形产品,保险行业的发展要与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中小型企业在新产品、新科技、新材料方面的广泛应用和开发,产生了原有商业保险所不具有的保险需求。随着新的风险的产生,对保险行业自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新需求,保险产品必须要开发新的险种。首先,保险产品作为服务行业,必须以满足消费需求作为发展的首要标准。其次,满足个性消费是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必须方向。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不断创新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对老产品进行更新和改革,开发新产品,完善老产品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新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改革的产品有:产品责任、营业中断、设备损坏等方面的险种。另外,还可以针对企业特点,摒弃老旧的思维模式,积极开发和研制新的保险品种。例如,企业技术改革、企业法人责任、企业设备更新、商业信贷履约、产品研发责任、产品研发试制等方面的险种。

四、保险行业要改善自身服务中小企业的态度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客户,风险发生的几率较大,由于保险条件的欠缺,从而遭受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在商业保险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想打开中小企业这个发展空间,就必须从提高自身服务做起。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保险评估,周到的服务,配合企业排除隐患,提高防损能力,改善中小企业承保条件不足的问题。在中小企业的保险过程中实行专员管理制度。在保单签订之前尽量做好担保建议、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服务。帮助企业与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对中小企业的保单提供跟踪式服务,增加对信用好的老客户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条件。商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增加抵御风险,防灾防损的能力,使中小企的顺利运营,起到提高效率,减少损失,稳定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为其改善融资条件,提高融资能力。同时,作为商业保险行业自身也可以从中获得效益,得到发展,拓宽企业前行的道路。

五、结束语

第11篇

关键词:产业链;健康险;费用控制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6-0061-02

近年来,我国的健康险一直处于外热内冷的境地,经营健康保险的视角主要集中在内部核保、核保环节中的风险控制,却很少设法调动相关参与方,尤其是医疗服务提供者主动控制费用支出的积极性,导致参与主体的利益没有得到协调,从而未能实现多方共赢。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健康险经营策略,寻找健康险经营的突破口。笔者认为,对健康险应确立产业链的经营思路。

一、打造健康险产业链的必要性

健康险产业链,是指从健康管理产业分工和协作的关联角度出发,以深化医保合作关系为重点,以加强与健康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为手段,以促进健康险持续良好发展为目标,以增加健康险附加值服务为内容,加强外部合作,通过构建由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等多产业组成的健康服务链、价值供应链和利益共享链,扩大服务内涵,提升服务品质,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利益联盟和长效机制的系统工程和整体活动。打造健康险产业链的必要性在于:

1、打造健康险产业链是促进健康险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打造健康产业链,可以强化健康险的风险源头控制能力,变过去的只侧重在理赔环节上的事后风险控制方式为事前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疾病预防以及事中的医疗服务过程质量跟踪和成本动态管控等,使健康管理从健康险销售活动开始,延伸到理赔给付前的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通过开展健康识别、风险评估、疾病控制和给付约束等全过程的健康管理活动,提高业务的质量和风险的过程管控能力,促进健康险持续良好发展。

2、有利于提升对客户的服务品质。通过打造健康险产业链,保险公司与健康管理机构、体检公司等产业建立深层次合作,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将不仅仅是保障和理赔服务,并且包括预防保健、健康咨询、健康维护等多种服务项目,这将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扩大服务内涵、增加附加值服务,使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使客户满意度得到提高。

3、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打造健康险产业链可以为客户提供健康评估、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健康维护、疾病导诊、理赔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健康管理服务。有利于增加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巩固现有的客户资源,开发潜在的客户资源,降低疾病发生的频率和程度,进而降低销售价格,全面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4、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打造健康险产业链可以加强与医疗卫生、医药供销、健康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有效联动,搭建各相关产业间合作共赢的平台,使健康险客户真正享受到具有公司特色、体现公司实力的规范、专业、高效的健康服务。

二、健康险产业链的国际经验

在国际上,通过打造健康险产业链取得成功的健康险公司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安泰集团(Aetna)和英国的保柏公司(BUPA)。

1、美国的安泰集团。作为美国最大的健康保险及医疗保障公司,安泰集团的成功经验在于,借助与医疗系统各个层面(包括医院、医生、药物及医疗仪器生产商、消费者、雇主及政府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来施加其独特的影响力。他们通过开发一系列专有技术提高医疗管理并拓展医疗资源网络,创新医疗管理机制,激发医务人员尽力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在美国,安泰集团的医疗网络遍及全美50个州,与超过700万的专业医疗人员签有长期服务合约。另外,安泰网络还包括5400家零售药房。

2、英国的保柏公司。与美国安泰集团不同,英国保柏公司是通过拥有自己的医疗机构为客户提供医疗服务的。在医院和医疗服务中,保柏公司经营26家医院,包括英国第一家由私营公司运营的国家卫生局诊断和治疗中心。2005年,保柏公司为近20万名使用私营保险的日托及住院病人和近60万门诊病人提供服务。此外,根据与国家卫生局达成的协议,在保柏公司医院为55000多名病人提供治疗服务,另有12000名病人在国家卫生局诊断和治疗中心接受治疗。自保柏公司于1969年在英国提出健康评估概念后,现今已在英国境内设立了50家网络康复中心,成为居于领先地位的公司健康和保健预防服务提供商。它通过网络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客户可得到在一天内完成检查、向医生咨询检查及制定个人保健预防计划等服务。同时,通过位于英国的290多家疗养院,保柏公司能为21000多名居民提供全天24小时的高质量看护服务、家庭保健和短期保健服务。20000多名BUPA员工提供此服务,包括护理员、护士、行政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打造我国健康险产业链的思考

1、整合自身资源,开展健康咨询等工作。保险公司可以在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中设立专门的健康咨询热线,为客户提供日常健康咨询、就医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内容。另外,公司在销售健康产品过程中可为客户赠送健康手册、健康光盘等附加值服务,增加客户的健康知识和健康维护意识。

2、深化与医疗机构的合作。(1)寻找投资医疗机构的机会。为了将“国十条”提出的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转为实践成果,保险公司应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投资、参股医疗机构的实现途径和操作方案。充分抓住技术水平高、社会声誉好、经营效益佳的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新建、扩建、转轨改制等有利时机,争取通过参股、控股甚至收购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与其建立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有效参与这些医院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从而既可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也可控制医疗机构(尤其是对公司客户)不合理的收费,从源头上降低赔付率水平。(2)探索与医疗机构合作模式的创新。除了对医疗机构进行投资外,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创新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模式,以为医院提供客户资源为筹码,以医疗服务网络运用为手段,以长期合作为原则,深化与医院的定点合作关系,通过网络联接、驻院代表对医疗行为的动态跟踪和过程管理,实施“管理式医疗”,控制医疗费用开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实现保险公司、医院、投保人三者利益的均衡。

第12篇

合作关系更加规范

《监管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在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网点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从事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经营销售杜绝欺诈

过去一段时间内,不少消费者反应自己的存款不知怎么变成了保单,对于这一现象,《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此外,为了避免消费者将保险与存款混淆,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是目前较为流行的销售渠道,不过,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现象屡见不鲜。对此,《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