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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时间:2023-07-02 09:53: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分业经营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第1篇

【关键词】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

一、引言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具体而言,当今世界主要有分业、混业两种经营模式。随着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兴起,原来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进行了金融体制改革,美国自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颁布后,最终确立了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关于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讨论很多,而在这样重要的经济转折点,尤其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应该如何转化,对此的研究和分析显得更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

1、金融分业经营利弊分析

金融分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

分业经营一方面可以让专业化金融机构在单一业务领域内集中资金、人力与经验,并在其行业内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实现一定的规模效益,避免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分业经营有利于减少信用扩张风险,在一定范围内能减缓、抑制金融危机的发生,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维护金融制度的安全与稳健。

但是分业经营也有很大缺陷,由于经营业务单一,各专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对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相当敏感,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而且由于各专业性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分离,使得各个相关金融机构缺乏优势互补性,降低了资金的有效利用性。

2、金融混业经营利弊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经营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进行多元化经营,因此,可以实现风险控制下的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国际竞争力水平。另一方面,混业经营有利于盈利水平的提高,随着银行间竞争的加剧,银行的利差不断缩小。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后,可以依赖于开辟其他盈利渠道比如有价证券投资、保险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更有利于增加银行盈利。

相对分业经营而言,混业经营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最突出的就是对监管的要求比较高,容易出现一定的道德风险。混业经营的出现使整个金融行业的资源可以重新整合、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得到充分利用,但是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往往从事多种业务,面临来自各方面的竞争,而在一个机构内同时管理、协调多类业务比较困难,如果没有充分的资源、适当的规化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与之相配套,混业经营就会带来巨大风险。

三、分业经营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当前,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模式,使得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加之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进一步突出了全能银行的竞争优势。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而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缘由,来自于1993年之前混业经营实践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从各项指标分析看均不占优势,在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行竞争的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而分业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发达国家金融集团的冲击,从某种程度上说,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对于中国的金融业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分业经营是必要的,至少是有效的。

十多年的分业经营实践表明,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运用的能力,如果一味地放任、把资金介入到非银行业务中,就容易把客户的短期储蓄资金用于风险比较高的证券投资等上,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将有可能使得急需要资金的产业部门无法享受充分的信贷权利,也会造成证券、保险市场在银行的巨额资金支持下出现泡沫经济,因此应该说,分业经营可以阻碍不同行业资金的完全渗透,使得本国的金融秩序得以稳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抵抗国外金融危机的冲击。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外经济环境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竞争的加剧使得金融创新在各领域不断渗透,而全球金融业混业模式的发展势不可挡,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使得我国不得不去转变现有的经营模式,毕竟我国还不具备实力让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在我国遵守分业经营的法则。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的步伐必然要加快,这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谋求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分业经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进程。

1、分业经营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跨行业的并购

金融创新和跨行业合并是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是各国金融大鳄抢夺金融资源的有力工具,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格局限制了相互业务的渗透和促进作用。我国银行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但是储蓄投资的转换渠道还不畅通,无法更好地体现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分业经营将银行与证券业分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拥有大量闲置的资金不能有效利用,而证券公司拓展业务需要资金支持,就会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受到影响。商业银行需要最大程度地实行多元化经营,实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种类的多样化和业务结构的多层次。

2、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展

传统的银行获利业务主要是依靠存贷利差和一些中间业务的净收益,贷款的业务对象主要是经营效率低的国有企业,而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创新了银行新的利润来源,主要表现在银行的表外业务,即与保险业、证券业的衍生品有关,也就是说新的金融产品都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交叉融合的结果。比如资产证券化就需要有多个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配套服务,单单依靠某个金融机构是无法完成的,在分业经营之下更是无法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

3、分业经营容易引起贸易磨擦

金融业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之下,各国都在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管制,让不同业务相互融合,而我国却仍旧限制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等于是把自己放在了一个不利的竞争地位。我国自加入WTO后,就会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发展贸易,随着金融领域开放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我国开设分支机构,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享受国民待遇,和本国金融机构一样,不能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则我国银行相应地在他国也不能混业经营,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海外分支机构就不能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在该国公平竞争。反过来,如果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混业经营,那么对国内的金融机构是不公平的,外国金融机构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必将影响我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模式发展的必要性

1、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不仅可以优化银行业的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充分发挥多角化优势,广泛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增加资产收益,拓展业务范围,也可以使商业银行充分掌握借款企业的财务信息,减少贷款损失,提高资本的充足率。作为拥有最多海外分支机构的中国银行,其在公司治理、资产质量、风险控制、盈利能力等方面都有显著改善和提高,中间业务发展迅速,成为其利润的重要来源。2009年,中国银行集团非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为31.58%,较上年上升2.95个百分点,非利息收入中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60.13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幅15.19%,传统优势业务,如国际结算、结售汇、贵金属销售、外币理财等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银行卡、财务顾问、业务等手续费收入成为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可见,业务经营多样化可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有力增强银行内部约束,增加银行收益,提高银行利润率。

2、混业经营是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金融产业在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实力较强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如花旗银行等将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带入其先进管理经验和理念的同时,也会给我国的本土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机遇和挑战,而我国分业经营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等弊端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确立自己的地位。因此,混业经营体制替代分业经营体制是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必经阶段。

五、我国混业模式的发展思路

在我国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创造混业经营的条件,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配套方面:健全相关法规及金融制度

混业经营要求具备相应的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保证混业经营安全有效的配套工具。我国现有的金融法规只是为了适应分业经营的需要而制定的,转换一种金融经营模式必然要求有一套新的管理规范与之相适应。可以通过颁布新法律的形式来设定金融改革的方向、原则、步骤和实施形式,以推进和实现金融改革目标,建立有效、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统一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并努力在规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有序经营的同时,进一步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2、具体模式方面: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

从整个世界混业模式分析看,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一种是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下,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增强国内银行业竞争能力的最佳选择,也是我国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必经之路,是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全能化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的。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经验,采用以商业银行为集团公司的形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提高组建效益。

【参考文献】

[1] 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 曾康霖、虞群娥:辩证地看待银行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J].金融研究,2003(7).

第2篇

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历程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服务也是通过“全能银行”即混业经营来提供的。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空前的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共有1100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破产,信用体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1]。当时,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是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业务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得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资产业务;任何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即投资银行,不得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证券发行、包销、零售、经纪等业务,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这一规定迫使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退出了股市。接着,美国政府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以及《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是美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期,是美国金融业的逐步融合阶段。大型金融机构在推动混业经营上积极性最高,它们推崇“金融超级市场”、“金融百货公司”,认为这种超级复合体既能分散风险,又能增强金融竞争实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金融专家则认为技术革命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促进和推动了这种金融混业趋势。至于金融监管当局迫于国际竞争压力,也不断改变对金融管制的态度,或明或暗来鼓励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在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已开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对美国政府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进行投资或买卖,也可以动用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进行股票、证券的投资和买卖,还可以为客户的证券投资进行活动。美国政府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等有关法律,放开了存款货币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当时的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取向已得到普遍的认同。

经过“80年代金融改革”,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经济基础逐步消失,“分业经营”的制度也已经不断被现实所突破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完全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时期。1999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至此,在西方世界,由美国创立、而后被许多国家认可并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宣告终结,而混业经营则成为共识。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上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诠释: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一般经常使用的概念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金融混业经营的。而金融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与混业经营是相对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这种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银行与证券业务的混合,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两种业务。其出发点是维护货币银行休系的稳定,把存款保险及央行最终贷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银行业内,手段是通过法规隔离来防止证券业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金融业经营模式经历过由混业分业再混业的过程,实际上这是随着经济

的发展,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至于当代金融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演进的动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需求方面的因素:第一、全球竞争的需要。在全球竞争中,金融业规模的大小和业务范围的宽窄等都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与发展空间。第二、分散风险的需要。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有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动力。第三、追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需要。混业经营使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普通行业平缓,即具有更大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资产专用性在降低,因此也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

供给方面因素:第一、新一轮技术革命推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数据处理与金融通讯的成本,使金融

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的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大为增强,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其他业务领域。第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变化及外部监控体系的改进。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从原先的安全性优先转向效率优先,加上金融监管经验日趋丰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机制日益健全,从而使管理当局有能力对全能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第三、金融工程技术与金融衍生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革命性进展,金融衍生品与对冲手段的不断丰富,也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幅度地提高。

三、目前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管理层的初衷,实行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促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有利于货币当局的监管,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这种金融体系的运行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服务多元化的发展,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被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最后期限越来越近,即将面临与西方国家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相接轨的所带的问题,这对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来讲,将是强烈冲击。中国银行业将面临生存的威胁,国外银行传统的存贷款和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已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中国银行业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及早行动,将在未来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2、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

3、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四、中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权宜性

虽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还缺乏力度,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经营的“资质”,在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经营是权宜之计。具体来讲:

1、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首先是市场分割,缺乏流动性。低流动性必然带来高风险性,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并不是来自银行体系,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其次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国债市场的份额占到60%左右,股票市场为35%,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占不到5%[2]。

2、商业银行改革仍需深化。我国虽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并致力于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但时至今日,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产权制度上有所改革,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仍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

3、缺少金融监管的经验。改革开放已经25年了,但自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刚十年的时间,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新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标志刚刚不过两年多的时间。而美国自建国时开始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与之相比,我国监管机构的经验就显得十分缺乏了,不具备应付各种复杂的市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讲,金融监管是用来对付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的商业银行都有办法饶过金融监管,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如在“全能制”下,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会大行其道,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足以应付银行的“全能制”趋势。

五、未来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探讨

随着我国金融结构的逐步调整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2002年下半年开始,管理层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场深化和放松管制为基调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关严格分业经营的限制,原来的一些政策逐渐被打破。比如保险资金(资产总额的5%)和三类企业可以间接或直接投资股市;证券公司可以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拆借资金,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以直接上市融资。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又批准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产和平安等4家保险公司入市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从上一年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3]。无论是保险资金或其它形式的货币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还是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货币市场,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都预示着我国金融体制系统化市场变革即将到来,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代离我们已不再遥远。

但是,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水平确实又使得贸然推进混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在现阶段金融监管水平较薄弱、金融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尚待提高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并积极探索有效的向混合经营模式过渡的渠道和方式,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建议过渡模式一:各类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相互参股,在不改变主营业务的基础上,以股本为纽带,相互利用资源,相互进行业务渗透以实现混业经营。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能较好地发挥各金融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各自主营业务的特长,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其不足之处是当相互参股的各方主营业务发生利益矛盾时,各投资主体势必根据比较经济学的原则做出取舍,从而影响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3篇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4.02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4-004-03 收稿日期:2012-03-15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其业务经营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过程。目前,在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作为综合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带来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成为美、英、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及金融创新的压力不断增加,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也日趋增强,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目前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各自的经营范围之外,彼此交叉经营对方的金融业务,这种经营模式起源于德国,形成后很快被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所效仿。1929年10月美国股市大幅下挫,引发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超过9000家银行倒闭,这一惨剧使一些人认为是银行参与证券业的结果,《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出台,开始了美国银证分业经营的制度。但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竞争压力日渐增大。1994年美国出台《州级银行业务和银行分支效率法案》为跨州设立银行控股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则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扫清了法律障碍,金融业又重新迈入了混业经营时代,而金融控股公司(FHC)则成为混业经营的首选模式。

一般而言,一国金融业对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的选择意味着在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抉择。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施分业经营更有利于保障金融领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传递。诚然,金融混业经营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可以更方便地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是金融业发展的方向,但是混业经营是需要一定前提条件的,否则便会造成金融和经济的混乱。

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政策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目前还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会有风险。但从金融营销的监督来看,目前金融业客户的需求正逐渐地由单一化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趋势。由于实行分业经营,我国金融企业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美国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所面临的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混业经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所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1995年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随着国内外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对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我国金融业“绝缘性”分业经营的局面,为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提供了一定的政策环境。另外从我国金融监管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由于金融制度的不完善,缺乏运用分散金融风险工具的经验,监管的综合型技术人才和经验不足,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所以银行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综合经营还缺乏现实基础。因此在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应遵循渐进原则,在同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便于我国执行分业管理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我国目前存在四种类型金融控股公司:(1)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心、光大、平安等。中心已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是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2)三大国有银行(中、工、建)通过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或独资或合资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3)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4)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尽管我国现实中已经存在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及交叉金融产品,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不周,容易产生五类风险:资本不足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交易隐藏风险、母公司管理风险和资金违规入市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无法发挥

从总体上看,就金融控股公司所要求的一体化经营和管理这一实质而言,国内现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雏形,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品牌、战略规划、资金运用、营销网络及信息资源共享等诸多方面的协同优势未得到发挥。

三、进一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控股公司是各国金融综合经营所选择的主流模式,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稳步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助于逐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和国际化。

(一)加快金融控股集团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着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长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如果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不能在监管信息上相互沟通,在监管制度上不能达成有效配合,必将埋下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我国应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约束和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和运作规则,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等做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严格控制风险。为尽快向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有效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出多门、重复检查等造成的低效率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所谓的“监管真空”问题,我国应加强对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制度的研究。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发展,为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多元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应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建立一元化的监管体制,对各种金融业务全面进行监管。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涉及两个层次:一是整个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二是经营性子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的要点在于优化董事会的结构、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性、处理好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制的金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同时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增强资本实力。

(四)建立全面、垂直、集中的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控股集团在经营上具有较强的综合经营优势,但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会带来较大风险,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必须建立严密、严格、有效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提高透明度,加强集团整体和各金融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防止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从而降低集团公司总体的风险。

四、加快金融创新和资源整合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鼓励金融创新,加大对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组织制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对跨行业合作的方式、利益分配格局重新调整,加大不同金融机构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发展战略,建立高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发挥集团资源的协同效应,向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和综合型的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金融体系的产权改革;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培养混业经营人才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托马斯.梅耶,《货币、银行与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江苏银行淮安分行

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除了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一直坚持实行混业经营以外,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逐渐放弃了对金融分业经营的严格规定,经过金融改革,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国际上金融经营模式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变化是多种利益博弈的结果。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之下,各金融机构间的业务不断交叉、重叠,相互渗透,差异不断缩小,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经营的模式再也无法适应金融业的高速发展。我国己经成为WTO的成员,按照规则要在同等条件下参与全球经济竞争,于是外资银行纷纷涌入我国资本市场,我国的金融机构必将和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竞争,而外资银行,业务多元化,服务全面化,技术先进,是仍然以单一存贷业务为主的中资银行无法抗衡的,如此巨大的冲击,必然要求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尽快完成与国际金融业的全面接轨,所以中资银行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只是时间问题不再是选择性问题。

1.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动因

1.1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关概念的界定

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中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现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及其他非银行业务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来经营,国家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就是说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不能相互交叉,都应该限定在各自的业务领域之内。对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只经营传统的存贷款以及货币兑换等业务。

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根据巴赛尔联合论坛的定义(JointForum,2001),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1)狭义的概念。主要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可以在其中任意两个领域内进行业务交叉经营;(2)广义的概念。同一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不同性质的业务,使得业务多元化,如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等。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不做明确限定①。

1.2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已经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的一大趋势。从我国目前来看,银行业仍然以分业经营为主要模式。但是自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的是金融全球化的诸多挑战,我国的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事实,如果我们仍然实行传统分业经营,必然难以与西方国家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银行竞争,甚至在本国业务竞争中也落于失败境地。因此,面对这么多挑战,我国银行业要想在国内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推行混业经营是非常有必要的。

2.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混业经营情况

2.1 江苏银行淮安分行的基本概况

江苏银行是由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扬州、镇江、连云港等10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新设合并统一法人,综合处置不良资产,募集新股充实资本,构建现代银行体制”的总体思路组建而成,于2007年1月24日正式挂牌开业。总部设在南京,注册资本78.5亿元②。

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成立后,在企业的体制、文化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作为江苏银行的分支机构,淮安分行确立一级法人观念,在总行大的框架下“合规”运作,确立效益优先的基本原则,更加严格地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发展思路从以前的重规模、重速度向重内涵、重管理转变;始终秉持“源于城商行,高于城商行”理念,始终坚持市民银行定位,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支持地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为主,同时参与地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大力支持淮安经济社会发展。截至目2011年6月底,分行下辖11家支行和1个营业部,共32个网点,在职员工803人;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55.0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03.71亿元③。

2.2 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混业经营业务分析

尽管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仍实行较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经营模式,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淮安分行正在将业务范围向更广阔的空间推进,逐渐把业务重心从传统的存款利率业务拓展到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业务,利用商业银行在我国特殊的信用优势、网络优势,通过大力金融创新,形成了目前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多元化的初级混业经营局面。

淮安分行在每年年报的利润表中把营业收入分为两部分,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根据2007年至2010年的年报显示,淮安分行近年来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情况如下表:

数据来源:江苏银行淮安分行年报统计

淮安分行的非利息业务包含范围十分宽广,其中一些业务超出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因此很强的混业经营特征,还有一些业务是与其他一种或多种金融机构合作经营的,属于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正是这种跨市场跨机构的混业业务模式,为银行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而为淮安分行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淮安分行的非利息收入中包括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这些是属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的直接混业业务;理财业务属于交叉业务,融合了基金业务、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业务中主要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业务,包括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以及银银合作。从这些业务的设置上可以看出,淮安分行的混业经营在业务范围已经基本铺开,可以为其客户提供在中国境内最完善的金融服务。

2.3 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混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第5篇

【关键词】:金融业综合经营;研究;述评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含义与特征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二种或以上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的金融制度。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获得协同效应的优势,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来说有三种特征:一是多样性,这主要是金融机构采取何种模式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种模式进行综合经营要根据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具体情况。二是渐近性,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长短要根据国家的金融环境监管当局的能力金融机构的自身情况而定。三是差异性,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二、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业经营方式在于整个社会经济与金融机构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服务需求和金融产品要求越来越高,这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发展的动力。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与此同时,加快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国内学者对于中国金融业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兑现后,对金融综合经营的呼声很高,大多数学者认为要进行金融的综合经营;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监管水平、人才储备方面存在不足,没有必要跟风。

高晓梅(2001)认为分业经营是与较低层次的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卢娟、朱峰(2001)认为应该逐步放弃分业经营的模式,加快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田贺萍(2003)在肯定混业经营是前提的条件下,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模式,认为这是我国的最优选择。

但是,刘杨(2000)提出急于推进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不符合我国国情。秦晓(2002)认为综合与分业的经营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是无法比较的,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业或综合。是否实现综合经营完全取决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自律状况、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环境、监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明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因为综合经营而提高。

我们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加入WTO的现实要求。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创新产品日新月异,单一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商品,也无法承担进行金融创新所需的人力物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客户多样性的金融需求也无法得到“一站式”满足。同时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开放,也要求我国金融要加快金融综合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是以金融综合经营为背景下开展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节约了客户时间成本,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开展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目前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增加了利润,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收益率。

三、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优势分析

对于金融业综合经营优势的理论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等金融综合化进程比较好的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可以分散风险,达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可以降低成本,获得协同效应,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综合经营可以有效地稳定收益,降低风险。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特点是一定数量的子公司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具体经营,只要各子公司业务之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那么通过合理的组合,金融综合经营就可以实现不同金融业务之间风险的对冲,从而获得稳定的现金流。

Benston(1989)认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产生的现金流相对稳定,两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会比二者之和更高,但总体风险不会增加。Saunderandwalter(1994)所作的各种风险模拟认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组合能产生更加稳定的利润来源。Barth,CaprioandLevine(1998)的比较研究表明: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等传统的非银行类业务进行严格限制的国家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较高,表明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在金融服务中,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存在着规模经济现象。但实证分析的结果没有对于在多大的资产规模上才可以达到金融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即对于产生规模经营的资产没有统一标准。

当通过金融综合经营提供特定金融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存在范围经济。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节约,金融综合经营产生范围经济。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能否产生协同效应,许多学者投入到了金融机构协同效应的衡量过程中。有研究表明,银行业务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总成本的20—25%。Berger,HuncockandHumphrey(1993)早些时候的研究发现,大银行的效率较高,而相同规模的银行,其效率也有明显的差异,究其原因,他们认为银行的经营比银行的组织形式或者规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认为,全能银行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方面要优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但他同时认为,专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在与全能银行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表明银行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在这种模式下,金融实体产业实体可以从事所有的金融业务,同时开展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与发行保险业务共同基金等。这是典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为德国和其他欧洲大陆所采用。二是银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是由银行子公司进行的,为英国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这是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所选择的组织形式,也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实现集团综合法人分业。

吴晓灵(2004)提出如果以某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这个金融控股公司能从充分发挥主体优势的角度考虑综合经营的需要。我们在规范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时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充分论证,不应排除以某类金融机构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则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当于在传统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设置了一道“弱防火墙”,从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员从事此类交易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风险。由此可见,在国内存在着约束条件而我国金融市场加快开放的两难局势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中国从分业到混业的一个现实选择。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必须适应中国金融机构的自身状况、自律水平、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整个金融环境综合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综合经营、法人分业,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间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防止风险传递。在中国目前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既提高了金融机构竞争能力,又防范了风险的相互感染。法人分业比较适合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分业监管的实际,同时要求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较为适当的模式。

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效应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提高我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加快与国际化金融的接轨。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一般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来自各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风险会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这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的。逢诗伟等(2005)从资产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业综合经营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无论在收益方面,还是在风险规避方面,综合经营都严格优于分业经营。

这不意味着金融综合经营没有风险,金融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种经营方式,本身也具有风险,还可能扩大风险。杨新臣-2006比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金融业务种类之间差异性带来的管理难度加大,这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管理的幅度和难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混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人提供了更多获取高收益的投机途径,在这种投机心理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可能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加大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在享受协同效应的同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又使得风险在整个集团内部传递。

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加强风险的分析、识别、预警、预测与控制,则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不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欠佳的情况下,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研究也是相当重要的。

六、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问题

在目前的文献中,多数学者提出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的建设问题。夏斌、陈道富(2005)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综合经营现状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当前总的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坚持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实现部分业务逐步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过渡”。马海琨、张京(2006)认为三大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体来说,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我国的监管机构应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设,把金融控股纳入监管范围,为金融控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李连三(2001)同样也认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旦我国走向综合经营,则分业监管体制将很难进行快速协调反应。因此,现在应该未雨绸缪,认真考虑综合监管的技术和进行监管部门整合问题,以适应将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赵锡军(2006)指出,为了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要提高各个监管机构独立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环境下,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外,针对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还组织了一个金融联席会议,进行综合信息的处理和沟通。在我国,银行业对一国经济影响很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旦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发生危机,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在金融实体进行综合经营过程中,只要该实体旗下有银行参与,监管力度要加强,银监会要作为该实体的主要监管机构,要严格对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进行监控。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基本原则问题

就目前金融业发展来看,金融综合经营势不可挡,国内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积极进行综合化经营。周小川(2006)认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寻找正确的出路和创造必要的环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王(2004)当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明确提出中国保险业综合经营要渐行渐近。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也要有试行步骤、试行地区、试行行业、试行单位,应该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地区的大型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展试点。应先让内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综合经营试点,不能一哄而上,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同时介入银行、证券、保险市场,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对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冲击,同时逐步增强银行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本领,在实践中慢慢成熟起来。考虑到银行业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险业务及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债券业务和股票一级市场业务,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八、若干结论和展望

我国应当加快金融改革,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创新。我们认为,基于我国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环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选择。同时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建立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后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安全。

1.积极、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0后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除了要求积极有序地发展间接融资外,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以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

2.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协作。这样既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相适应,又提高了机构的运作效率。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经营模式,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趋势,前景。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体系与国际经济的进一步融合,金融业作为经济体系的核心,也将逐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中,加快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应采取何种路径就成为亟需解决的,因此,关于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争论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金融控股集团(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正以务实的姿态进入我国金融体系。如已经存在的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及不被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

一、当前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下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1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①。

在西方,金融控股集团又可称为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是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自身不经营业务。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经营性控股公司又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或全能型银行(Universal banking)。

在我国,所谓金融控股集团通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服务业的控股公司。从现有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上看,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塔式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2金融混业、分业经营孰优孰劣尚无定论

我国金融业1993年以前是"稀里糊涂的混业",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期货等从事投机买卖,导致金融秩序混乱。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严格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Separate fragmented banking)。面对国外金融集团的强有力竞争,目前关于我国金融业应该分业还是混业经营的争论非常热烈,在此仅作初步比较。

首先,分业下机构规模发展受到某些限制,但不妨碍其金融调节职能的发挥。金融机构规模大小不是目的,能否有效的调节实体经济才是最具意义的。在严格的分业经营下,美国的金融机构一直在全球同行业内名列前茅。因此,不能说分业经营体制会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会对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形成不良。

其次,分业经营下存在较多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在严格的法规限制之下,大量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不但不能经营其他行业,而且不能跨州设置分支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给当地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发展资金,有力的支持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混业经营体制下,会吸引一些在分业条件下一心经营单一业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多业经营,对于这些机构而言,多业经营并不必然是福音,反而可能丧失在单一行业下主业突出的优势,对地方经济的特殊支持作用也就难以体现。

再次,金融混业经营可能增强单个金融企业的竞争力。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所可以运用的金融工具比分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多,其进行金融创新能力也相应较强,因此混业应更有利于单个金融企业的发展。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发展受限就相对较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与单个金融机构的成长。

第四,混业经营下金融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可能增加。在金融行业内,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部门的技术规程、业务流程存在一些关键性差别,在经营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将三个部门置于同一企业下,显然存在使企业管理复杂化、综合化的可能。

最后,混业经营可能对监管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引发监管的复杂化。在法规不健全条件下,分业经营机构分立,无资本联系,存在天然的风险隔离带,因而监管难度较低。但在监管未能到位的前提下,同一企业内多业协作可能带来风险,难以把握合规、违规的界线,有时也存在有意踩线的灰色行为。

因此,从效率、风险因素来判断,分业、混业各有局限。在监管制度完善、到位的欧洲、美国,混业、分业经营的实践也未能证明哪一种形式更有效率、更有利于防范风险。但中国目前监管不能充分到位,分业可能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与健康发展;但对单个金融机构而言,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较多,不利于其快速成长。

3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定位模糊,应界定为跨业经营

目前,由于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不得兼营,尽管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并不直接兼营各金融业务,但从法律意义上讲,金融控股集团只是准金融机构,在我国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金融控股集团仍属分业经营,但由于多个行业的多家金融机构的最终控制人可能是同一企业,也不能认定其为规范的分业经营,而应是跨业经营,是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分业经营不违反分业经营原则。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分业的标准明确要求同一家金融企业不能经营多个金融行业,但并不包括存在资本控制关系的多家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也未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其次,金融控股集团会产生类似于混业条件下的经济效果。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既能在整体上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集团内各金融机构在法律框架内互相支持,从多业结合的边缘寻求盈利与产品创新的机会。金融控股集团各子企业共同努力经营,在品牌塑造方面会产生协同效应,当然也可能因某一企业的问题影响集团内其他企业品牌形象。

再次,金融控股集团基本不存在完全混业可能带来的问题。全能银行制下,各金融业务由分公司开展,或控股公司也经营金融业务特别是银行业务,分公司为纵向组织架构,权力、风险、盈利均向总部集中,控股公司经营业务就存在风险控制难度增加的可能。金融控股集团,在子公司间调拨资金等手段因产权制约难以为继,可有效的防范风险蔓延,效果与分业近似,少有混业下的失控现象。

4金融企业资产的弱专用性

相对于资产专用性(Williamson,1985)而言,金融企业资产存在弱专用性,或者称之为资产同质化。金融机构涉及的资产(要素)主要有有形资产、资金、信息和人力资本。有形资产中以房产和商用设备为主,在金融行业内部,此类固定资产具有较强的通用性。资金中,流动资金从M0到M2其流动性逐渐下降,专用性有所增强,但资金从根本上是同质的。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业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减少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各类金融机构而言,其所需的信息具有较大程度的重叠,特别是宏观经济信息与行业信息。企业与投资者信息差异多一些,但在多业协同条件下,正好利用信息从不同业务部门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人力资本所处的经营管理层次越高,其通用性越强,作为一种要素而言,企业家才能越来越具有通用性。在金融行业内,由于金融行业客户群、业务对象的高度交叉,即使基层的业务人员,也能快速、低成本的转换角色。 二、我国控股集团的趋势

我国现有政策和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按照当地法律(如果法律允许)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也默许了信托整顿后的信托公司控股券商的现状,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存在如下趋势:

1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存在过热迹象

首先,各类机构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等特殊想建立金融控股集团自不必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早已绘就各自金融控股集团的蓝图,雄心勃勃要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出于产融结合的考虑,以海尔、宝钢、鲁能集团、中远集团等大型国企为代表的产业资本也抓住机会纷纷介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积极构架金融控股集团。一批民营资本如新希望、东方集团、德隆等也在为自己争得一片天地。在信托业分业经营、清理整顿中,新组建的证券公司和保留下来的信托公司交叉持股成为新的趋势,以信托公司或者信托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资本市场新兴的机构群。

其次,相对忽视单一产业发展潜力。金融机构的发展,应是先强后大,而不是先大后强。美国执行了几十年的严格分业,其国内金融机构在单一产业内良好发展,具有了很强的竞争能力,规模也随之快速扩张。如果金融机构在单一产业发展不够理想,多产业也未必能取得好的发展效果。退一步讲,金融体系效率高低取决于其对实体的拉动效果,即使多业经营有利于提高个体金融机构效益,也不能证明有必然利于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

2可获得金融管制下的垄断利润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业一直以国有独资银行为主体,垄断程度相当高,而来自外部的竞争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非金融业企业进入限制严格,特别是新建金融企业审批极为严格。金融机构的股权变动、持股比例和股东资格等必须经过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对于民营资本特别是中小民营资本来说,进入门槛极高。这时的金融部门不能彻底参与利润平均化过程,形成垄断利润。

中国金融业内各行业利润率差异巨大,②利润率较低部门就具备进入其他金融行业的强烈愿望。同时,在中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下,金融业相互进入壁垒较小;由于金融企业资产的高流动性,退出某一金融企业或金融行业成本也较小。

3金融创新的空间增加

金融业各行业创新管制严格,空间匮乏。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次序为:先政策许可的范围,然后研究市场需要,再报管理机关批准,才能进入试验阶段,最后进行营销与市场推广。而国外金融产品创新次序:先研究市场,再试验,进行营销与市场推广;显然国内步骤要复杂得多,而且在报批阶段不确定风险极大,进一步抑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在单一金融行业内创新容易越过业务范围要求,产品本身难以界定属于某一具体产业时情况更为复杂,造成创新空间的极度匮乏。

金融业内各行业结合部有创新机会。近几年国内银行在业务创新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消费信贷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启动、财务顾问业务开始进入探索阶段、银证合作正在全方位铺开。但总的来说,业务创新步伐迈得不大。在行业结合部,可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保管清算、银证转账、代销保险基金、客户资料共享及过桥贷款等业务来探索创新的途径。

4取得金融业的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与协同经济

在经营上达到其“最低效率的规模”的大企业比没有达到那种规模的较小企业有着明显的成倍优势(Chandler,1999)。目前我国金融业单一行业内人员和机构规模庞大,资金运用规模较小,未充分获取规模经济。但是由于经济体系的特殊性,单一行业内扩展空间受限,难度增加,竞争烈度提高,依靠同一行业而缺乏其他行业支持的前提下,获取规模经济的难度相应提高。

如果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的范围的扩大,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则存在范围经济。中国金融行业目前状况下,多业协同可能创造更高利润,属于典型的可获取范围经济的环境。但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每一项业务都达不到有效的经济规模,缺乏竞争优势,或者实行无关联的多元化经营,进入不太熟悉的领域去获得范围经济优势,反而可能加大风险。如金融控股公司既从事股权投资,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就可通过对内部所有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整合,从而取得了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协同效应。

5跨国集团进入与边缘化趋势

在国内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渐趋高涨的同时,集团核心企业不断有外资进入③,目前外资一般均以低姿态进入,由于目前我国金融管制较为严格,外资进入的目的多时抢占有利地位,“跨国金融集团的竞争是定位的竞争”(田仁灿语)④。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外资持股比例限度逐步放宽,跨国金融集团会不会进一步谋求控股? 这种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合资对方本身就是跨国金融控股集团,其与国内企业组建合资金融企业也是进行过战略布局考虑的,由于中外金融控集团实力的非对称性,随着外方股权比例的增加,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就有可能日趋边缘化,利用政策空间所辛苦得来的竞争优势就可能是为人作嫁。

6核心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趋势

通过上市筹资藉以扩大核心产业规模,降低跨国金融集团的威胁性。2001年初,证监会向各大券商和银行下发了有关金融证券类企业上市信息披露原则,表明监管层倾向于让银行和券商上市,以改善其治理结构,打通其融资渠道,这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夺取未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意义深远。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上市或买壳上市,实现资产资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大大拓宽融资渠道,将各项业务推广纵深,同时树立金融机构的品牌,这对金融机构在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之前先奠定其在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通过以大吃小,集小成大,形成一些更具较强实力的单一产业金融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金融业内的兼并重组,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并购过程中,应尽量以增强其核心业务竞争力,追求自身业务与并购方业务的协同效应,不可盲目为规模而并购。

7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的复杂化趋势

由单一产业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组织形式趋向复杂化,如何合理确定核心与外围、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如果金融集团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就会面临由于各种不良关联交易产生的风险传递、信息不透明和其金融子公司缺乏自主性的风险。而集团内部一定要有合理内控机制,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才会在健康的轨道中获得发展。

金融控股集团的产品质量和产品规模方面的矛盾将会更多。在多业协同条件下开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创新不仅是一种概念,而且应有崭新的、运行良好的盈利模式。在目前我国经济主体需求多样化,金融企业市场细分、针对不足的情况下,多业混同相当于反细分策略。面对幅度扩充的客户群落,要找到既能满足不同客户需求,又能在现有执行能力下获得很好实施效果的产品的可能性很低。 三、结论:控股集团盈利前景不明确

我们认为,在监管制度完善、到位的前提下,分业与混业经营难分优劣,但在监管不能充分到位的情况下,分业可能更为有利,因此推行全面混业经营的环境尚不成熟。在我国的市场发育条件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集团这一组织形式可最大限度发挥金融集团类似混业的综合经营优势,探索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可以象分业一样降低、控制风险,具有深厚的制度潜力,是我国金融创新的合理选择之一。金融控股集团目前存在的过热,推动并购和上市,获得金融管制下的垄断利润,金融创新的空间增加,获得行业发展的规模、范围经济和协同经济,外资进入带来边缘化趋势,集团治理复杂化等趋势;其前景因受上述趋势的而难以确定。

金融业如实行综合化经营,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以前的混业经营,而是需要具备金融主体产权明晰、自律能力强、金融法制完善和金融监管有力等一系列前提条件。如果金融改革不触动产权,那么这些国家兜底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叫做银行还是金融集团,一定会在表面化的创新后,走到恶性竞争却无败者出局的惨烈状况。因此,金融控股集团作为组织形式创新的方向值得肯定,但需冷静思考、审慎发展,不能一拥而上。

〔1〕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M〕,中国出版社,1999年2月版。

〔2〕王常柏、纪敏,金融资产同质性:关于全能银行的一个〔J〕.金融,2002,(6)。

题目:Separate or Mixed Banking: One Comment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

第7篇

[关键词]监管模式,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风险资本,伞形监管,功能监管

当今世界各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从上看,可分为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从监管机构的功能上看,可分为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严格监管模式,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产品、销售、核保核赔、投资到高管人员等进行全面的严格监督,是对保险经营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的实体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即通常所说的宽松监管模式,指监管机构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测和监管,以控制和减少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性,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进行直接干预。通常保险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市场行为监管模式,当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转入相对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指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混业监管则指监管机构放松对混业经营的限制,允许银行、保险、证券兼业兼营,并成立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于一体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注重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一、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建立伊始,一直实行严格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具体表现在:设置坚实的市场准人壁垒,严格许可证的发放,机构设置需进行需求测试,并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限制,包括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主要险种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不只是在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设定严格的隔离墙,而且保险业内部除第三领域外,产、寿险业务亦不得兼业兼营。

上述模式针对中国保险业当时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市场主体不完全,经营和管理技术落后的现状,不失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对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面对当时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交叉感染,防范产险与寿险资金互调使用。但是,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监管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保险业发展需求。

2001年中国加入WTO,根据人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为迎接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巨大挑战,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创新,突出表现在: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由原来的报批制转化为报批报备并行制;放松对保险投资渠道的限制,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由原来重市场行为监管向重偿付能力监管过渡;放松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向产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兼营寿险与产险业务等。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创新成为中国保险业创新的一大亮点,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核心竞争力不强、可持续经营能力差、保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不力等,已成为我国保险业提升平台的致命伤。其原因之一就是在监管制度设计上没有理顺即期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保险业的发展无时无刻不受到因监管制度设计滞后而导致的僵硬的制度约束。概括而言,目前保险业的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偿付能力监管不力影响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模式,而且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也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造成国内保险业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其意义不言自明。该规定除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评估外,还包括保险公司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资本金的最低要求、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监管、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以及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诸多内容。但是该规定除了还停留在云端,没有真正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外,还存在以下两个突出的问题:

1.对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的评估不。新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对风险资本的比较简单,仅是对保险公司现有资产负债的静态评估,并不能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承保风险、资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因素,也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同时,仅对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最低资本金,并未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性质设定不同资本金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是资产负债的综合风险,是各种经营风险的综合体现。如果仅是对保险公司现有业务风险的一种静态评估,则不能反映公司偿付能力的未来变动趋势。

2.与财务制度不健全。保险公司根据目前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表并不能满足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而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会计制度尚未建立,由此造成保险公司关于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不够。如果对偿付能力监管不严,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即以牺牲长期的偿付能力为代价,换取短期市场份额的增长。例如,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而压低保险产品的价格,或给客户超出支付能力的回报,或给中介人过高的手续费,或采取过于冒进的投资策略等,这些都将对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一体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表现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越来越密切,银行不仅可以保险业务,还可以证券业务、代销证券投资基金;银行、保险对资本市场相互渗透的力度越来越强,保险资金已经可以直接人市,银行资金人市也渐行渐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例如,平安保险集团与光大集团旗下就拥有保险、证券、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纷纷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发展;由于金融一体化的概念已渗透到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者也越来越偏爱融投资理财、储蓄与风险管理于一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表现在:监管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而当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监管真空不断出现,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监管真空地带,例如,投资连结保险虽然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却只受保监会监管而没有受到证监会监管,由此导致投连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而言,其不同的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很容易诱导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其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以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

尽管中国保险业于近期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制度创新,但这种创新仅是对旧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一定程度的调整,改革是不彻底的。在中国保险市场自身的发展要求与中国加入WⅦ后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二、保险业现阶段监管模式选择

没有监管的市场必然走向混乱,而监管过严又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保险监管时,应当注意几个方面:首先,监管应以为保险业的创造适宜的生存条件和环境为前提;其次,监管必须顺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最后,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于预必须适度,坚持以间接调控为主,否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就会失去主动,保险市场的运行就会失去活力。鉴于此,建议:

(一)尽快真正实现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1.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

偿付能力代表保险公司的综合财务实力。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其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是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环境发生的任何变化都会通过保险公司的资产项目与负债项目而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发生变化,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一旦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要求的标准,监管机构就能够及早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干预,以减少保险公司走向破产的可能性、降低对整个保险业的负面影响。在瑞土再保险公司对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保险市场进行的一项调查中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环境与灾害的影响在美国、英国和法国都曾引发过保险市场的破产浪潮,但德国保险市场由于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因此,几十年来从未出现过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

2.中国保险业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换的可行性分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已相对成熟,表现在:

(1)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中外资同台竞技、保险与再保险相互协作、中介公司穿针引线,各种保险机构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他们既彼此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2)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保险市场的法规体系已逐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已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的作用在逐渐增强,市场行为在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已逐步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的模式,不仅会加大监管成本,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抑制市场竞争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放松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调节保险市场的运转,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但在放松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逐步扩大、经营方式的不断革新,加上国内保险业务多年来的超常规增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在不断增加。中国保险业的监管重心由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已刻不容缓。

3.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对策建议

(1)应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已由传统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转向更为严格的风险基准资本要求。其基本思想是,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确定其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金,包括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信用风险、赔款准备金风险、险种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的风险等。

(2)应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现场检查制度与非现场分析制度。只有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分析,才能及时发现偿付能力风险。其中,现场检查是为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在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非现场分析制度。

(3)应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应大力发展权威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形成完善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体系,借助力量减少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应根据产、寿险业务的不同特点,分设产险保障基金和寿险保障基金,并按照不同的标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由独立的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应逐步放宽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破产时,由保障基金负责对破产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以尽量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

只有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才会把风险控制放在经营的首位,努力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通过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才能切实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安全地运行。

(二)由分业监管转向“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

“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起源于美国。美国1999年颁布《化法》(又称“GLB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国建立了“伞形监管+功能监管”的监管模式:一方面由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箱称“关联储”)建立伞形监管体系,美联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监管实行功能监管的原则,即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仍相应地接受原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从中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形势看,“伞形监管+功能监管”模式非常值得借鉴。

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行统一监管的时机尚未成熟,因为我国总体上仍然是分业经营的格局,而且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的情况下,中国也不具备实行统一监管的条件。但另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业间合作与渗透的不断加强,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各种弊端日益凸显出来,监管体系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应分两步实施:

第8篇

(一)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

1.自然混业阶段。1993年之前,混业模式经营流行于世界各国。所谓的自然混业阶段是自发形成于经济效益的刺激。美国作为最典型的例子,那时金融业在美国的实施主要是以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为原则从而平衡竞争秩序。随着美国对金融监管政策不断的放松,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迎来了飞速发展阶段,这标志的美国开始实施混业经营模式。

2.严格的分业阶段。1993年的经济“大萧条”是一条分水岭,这四年的大萧条对于实施自然混业经营的美国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银行,证券大量的倒闭,这种混业的金融运作模式助长了股市投机,造成了股市混乱,对于股市暴跌。随即,1993年经过国会的商议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美国的分业经营时代由此开启。

3.回归混业阶段。进入了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发展迅速,传统的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创新的严重冲击开始衰退,业务收入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全能型银行的跨国经营给严格执行跨国经营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面对如此大的竞争压力,美国社会开始呼吁放宽金融管制,允许银行再次进行混业经营。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一法案的通过,标志分业经营体制的瓦解,混业经营成为主流。

(二)介绍一下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

1.混业经营。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重新建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当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1986年,随着一批经营范围广泛的现代化意义上的银行的介入,四大银行凭借自身的资金优势和经营优势纷纷经营证券,信托,保险等相关非传统金融业务。从此推动了我国混业经营格局的形成。

2.分业经营。1993年是我国实施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分水岭。由于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的不足,我国实施的混业经营内在风险不断积累,金融混乱的格局主要是由于很多金融企业在过渡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引起的。在此种严峻的背景下,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定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一)简单说明一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运作机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在各个金融机构之上设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同时在各个金融子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建立一个行政中心。构成一个金字塔模式。各个子公司之间并不是完全的独立运作,他们之间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渗透主要以按照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

(二)说明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国情下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等相关规定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我国的银行法并不限制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且由这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中国投资其他金融业。总体概括就是各大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上采取绕道海外的方式即“国外注册,国内经营”的方式进行。

2.金融控股公司既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又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首先,各个金融子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指挥下,分别经营保险,证券,银行等业务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就使得控股公司可以从多种渠道和方式获得高额利润。自然盈利能力也相应提高。其次,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以混业经营为基础,但各个子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组织,各公司之间形成了一道防火墙,阻隔了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传播。

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所引发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不是万能的,运行这种模式也不可避免的产生相关风险。

(一) 法律监管风险。我国至今仍没有准确定位“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规范。原则上仍然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目前中国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混业经营模式的经营势不可挡。这种法律缺失势必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不利风险。相关金融法律对混业经营只字未提,使其处于法律法规中的“真空”地带。这种金融法制架构不完整容易导致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违法行为束手无策,造成金融业再一次混乱。

(二)资金风险。各个子公司之间的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统一管理下容易出现资本重复计算的问题。同一笔资金在为了实现最大利用效率的情况下,集团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重复多次使用这笔资金,造成偿付能力虚高,这样会造成过高的财务杠杆比率。从而威胁到这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安全。

(三)金融控股公司内在风险的传递性。金融控股公司统一指挥各个金融子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金融业务,如果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那么金融控股公司为了保住其在金融业的整体信誉,会借用其他子公司的资金对亏损的公司进行援助,这必将影响其他子公司业务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体系管理的建议。从1993年我国实施的混业经营变迁历程可以看出。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到位和对混业经营业务认识不到位,纵容金融企业在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造成金融市场混乱。所以金融监管的加强对混业经营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一个有效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我国金融业体制的发展至关重要,有效的对各个监督管理部分的责任进行划分势在必行,从而稳定金融法律体系。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法律构架,既结合以往分业经营管理中相关防火墙的建设经验,也要结合其他国家先进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管理方法。制定防范风险的相关规则,要求各部门严格实施。详细规定处罚制度和存款保险在金融业务的应用。最大化保证客户的利益。

第9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混业经营 统一监管 途径

    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使我国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需求日益增强,政府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开始松动,开始尝试逐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或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混业经营已呈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金融监管何去何从?

    1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1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人民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制定。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指出三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备忘录》还提出,可以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它相关部委参加“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备忘录》的公布标志着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正式建立,并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备忘录》中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按其主要业务的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

    1.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尽管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2)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多个金融市场时,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机构虽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经营,但却面对不同的监管者,缺少统一金融监管的约束,故在决策时缺乏全局利益考虑,容易滋生局部市场投机行为。因此,综合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

    (3)致使金融创新乏力。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

    2 金融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2.1 美国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2.2 德国模式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到金融、产业、商业等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银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资本总额;代客户出售证券可以卖给银行自己,但价格不得低于官价;代客户买入证券可以收购银行自有的证券,但价格不得高于官价等。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联邦银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联邦银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联邦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信用制度法》规定了从事信用活动的金融机构,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监管。根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联邦金融监管局和德国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金融业监督的主要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由于联邦金融监管局没有次级机构,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由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代为执行,执行效果反馈给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职能界定为:主管权属于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规定和决策时,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和联邦银行协商并取得一致;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 英国模式

    英国的混业经营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英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多为经营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经营商业银行业务,而证券、保险等业务则通过子公司来经营。同时,英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有较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防止各业务的风险在集团内部扩散。英国的监管体系已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1998年,英国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由其统一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0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正式行使其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直接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FSA也获得了一些其前任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监管权力,例如关于消除市场扭曲或滥用、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系统的理解和减少金融犯罪等。

    2.4 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5O多年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是一种行政指导型的管制。大藏省负责全国的财政与金融事务,把持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大藏省下设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银行局对日本银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证券局对证券企业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国际金融局负责有关国际资本交易事务以及利用外资的政策制定与实施。这种监管体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浓厚,大藏省在监管中经常运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干预。1997年,日本政府进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来对银行、证券、信托子公司的业务限制,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同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成立了金融监督厅,专司金融监管职能,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厅。金融厅成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而形成了日本单一化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以上四种模式,美国模式可以称为“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德国、英国模式基本可以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其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从德国、英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而且,这种体制也面临同双元多头管理体制类似的问题,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虽然德国和英国同划为“单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但是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相比,更加强调其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和保险监管局之间既要相互协作而且还要保持各自的独立。而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划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其优点: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金融机构不容易钻监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弊端,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3 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3.1 我国的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3.2 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2)构建适应《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业风险监管框架。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中国作为国际清算成员国,尤其是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必须按照《新协议》的要求,针对《新协议》的原则和监管框架及时采取措施,以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的需要。

    (3)转变监管理念,加快监管创新。一是要调整监管目标,二是将监管重心转移到新业务、新品种的监管上来;三是监管手段要创新,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专业化的监管;四是加强金融立法的创新,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4)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和尊重监管的专业性。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相当复杂,是最体现技术性与专业性的领域。金融监管专业化是必然选择,其运作离不开强大的专家体系。因此,选拔专业监管者必须极度看重专业能力。在机构、人员设置上摒弃“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出现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存款保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才能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杨文云.论中国金融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J].国际金融研究,2006(8)

    2 殷成东.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模式选择[J].西南金融,2006(7)

    3 郑志.全球化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的价值选择[N].经济参考报,2006-04-08

    4 李玲英.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风险监管制度之完善[J].浙江金融,2006(5)

第10篇

走向混业经营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曾进行过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尝试,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交通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都涉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

在金融企业改革不到位和监管不健全的情况下,混业经营必然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局部地区的部分金融机构风险迭起。于是,1993年开始的金融改革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以后又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分业经营体制。

分业经营是在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之间筑起“防火墙”,阻断风险的跨行业传播,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当说,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的举措,为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我国金融业开始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不断冲击着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2007年以来,母公司控股或持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正成为向混业经营转化的平台,各类金融企业在这方面也正大显身手,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一般不从事专门的金融业务,也不经营零售业务,只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附属机构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专门的金融业务。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太保集团等就是这类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经营专门的金融业务,如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并通过出资设立子公司参与其他金融业务。

下面仅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分别叙述。

商业银行方面的典型代表是中国银行。母公司直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中国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国际证券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公司等子公司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也是相同的模式。

保险公司方面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八股中信证券,人寿保险集团还入股广东发展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而成立的专门机构。近年来,随着政策性处置任务的完成,资产管理公司开始经营商业化金融业务,正转化为以处置和管理金融资产为主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出资设立了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信元证券公司,并且入股幸福人寿保险公司。

此外,在产业资本多元化经营的过程中,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也开始入股各类金融企业。如四川新希望集团通过参股等方式持有中国民生银行5 98%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尽管这些控股公司的主业目前仍然是实业,但以发展趋势看,不排除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金融业成为主业的可能性。

关注特有风险

除了金融业共有的风险,如利率、汇率、违约,政策等风险以外,金融控股公司还有一些因控股而带来的特有风险。

首先,是监管套利风险

一般来说,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复杂,投资者和债权人难以真正了解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因此,难以准确判断和衡量集团公司的整体风险。而监管系统也只能涉及金融业务的一个或几个方面。

于是,金融控股公司就出现了监管套利的动机,把母公司风险转移隐匿到不受监管的子公司,利用复杂的内部结构来规避监管,这就可能演化为不透明结构风险。

并且,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只要专业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监管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从而增加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尤其是难以判断、识别复杂内部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其次,是统一品牌的负效应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一般都使用统一品牌,以充分发挥统一品牌的市场扩张效应。但是,客户往往将母、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一旦某家子公司出现风险问题,极易演变为对控股公司整体品牌产生信用危机,从面导致公司整体偿付能力和经营稳定性的下降。这就是统一品牌的负效应风险。

第三,是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委托与关系广泛存在,因此,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利益目标冲突时,各子公司就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对己有利却损害股东利益的抉择,出现道德风险。同时,子公司还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子公司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使集团公司整体风险水平上升。

第四,是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交叉持股关系和繁复的资金链,使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成为经营策略的重要内容,或者说是基本的财务杠杆。

这些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集团成员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抵押、公司内部转移定价,以及相互进行商品和资金的划拨。

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掩盖和积聚风险,可能引发公司系统性支付危机,其他子公司由于已有的资金交易而被迫救助,可能引发新的流动性危机,从而影响公司整体流动性甚至因此破产倒闭。

第五,是资本重复使用与多重财务杠杆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而形成的母子公司控股结构,母公司的资本金等所有者权益可以拨付给子公司,形成子公司的资本金,子公司又可以对集团其他成员投资入股,因此,往往存在资本金在公司内部多次重复计算的问题,形成多重财务杠杆。这意味着来自公司外部的资本被杠杆式地放大了。

一般来说,只有来自公司外部的资本才能抵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一笔资本金用于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隐含着连锁反应风险。如果运用不当或监管不严,极易诱发公司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系统性危机。

第六,是垄断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经营着多种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参与货币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凭借自身在资金、规模,技术和人力资本等方面的优势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金融资源的高度集中可能会导致垄断,不利于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在金融市场完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这种垄断性还可能通过不同金融市场的操控,冲击国家货币体系,甚至引发全国性金融危机。

内部应对之道

加强风险控制,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入手。暂不探讨外部监管问

题,以下主要阐述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应对之道。

首先,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要继续深化国有大型金融企业的改革。股份制改造只是金融企业改革迈出的第一步,改革是否成功,不在于是否成为上市公司,关键是内部机制方面是否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革。

各类专业金融企业在完成自身改革的基础上,需根据资本、人力资源和经营特长,稳健地开展多元化经营,切忌不顾自身条件,盲目做大做强。

其次,是选择合理的金融控股模式。

鉴于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不经营业务,独立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较易形成整体品牌效应,而且法人分业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在子公司之间传递,因此,在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条件下,应积极发展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允许和规范专业金融企业适度发展经营性控股公司,以利于单一型金融企业向综合经营控股公司发展。

同时,为了减少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结构的复杂性,金融控股公司内应尽量避免交叉持股,逆向持股。尤其是银行的股份,应尽可能由控股公司一家直接持有。

第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应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母子公司都应建立健全“三会”制度,为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建立母子公司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是建立“防火墙”制度,有效地减弱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递与风险外溢。

金融控股公司应严格依法出资设立子公司,加强对内部关联交易特别是与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要设定严格的授信条件,防止银行子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其他金融企业之间发生不当关联交易;严禁将是否与控股公司其他成员发生业务关系作为对客户授信的条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要建立风险监测与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是适当集中人事管理权。

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掌控子公司主要高管的任免权;子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稽核师的任职管理可以由控股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以提高子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强化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

第11篇

关键词:合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合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