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 09:53: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产保险的业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壮大,但是当前的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并没有满足市场化发展的需求,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本文通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现状进行探讨,分析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管理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原因,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提供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关键词 :财产保险;业务成本;成本管理;措施
我国保险行业近年来面临着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尤其是财产保险业具有十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财产保险市场规模和收入都不断的扩大。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重视业务的扩张而忽视了加强内部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业务成本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的提升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维持,因此,研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推动财产保险公司顺应市场发展,提高自身的管理和经营效率。
一、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成本管理观念意识
财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多重视保险业务的扩张,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普遍缺乏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盲目的追求保费的增长,追求业绩和利润的突破增长,而对于业务成本的控制存在严重的忽视。另外,许多财险分支机构,为了追求销售业绩的增长和保费增长考核指标,盲目的加大了成本开支,这种盲目的、无序的业务扩展和无序竞争造成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增加,给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负担。财产保险公司增加成本扩大保费业务的短视行为,归根结底是公司的管理层对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的淡薄,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2.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落后
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严重的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基础严重薄弱,缺乏规范的成本预测分析和成本计划。其次,财产保险的成本核算重心偏向于财务成本核算,而忽视了业务成本核算和管理成本的核算。再次,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不足,导致成本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全面的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理念在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无章可循,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方法得不到灵活的、有效的运用,业务成本管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
3.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
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当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分险种的成本费用以及损益的核算方法存在不足。首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只是对直接变动费用进行核算,而对于间接费用的核算缺乏有效的追踪和管理,造成成本核算的结果缺乏科学性。其次是财产保险公司对营业费用的管理和分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没有实施详尽的账务细则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支出方面采用的分险种核算的方案,是一种粗糙的核算方法,虽然能够对某一险种的成本情况进行掌握,但是缺乏对财产保险公司不同险种的成本对比分析。通过成本对比分析能够有效的掌握公司的成本情况并加以控制。最后,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营业费用方面的分配缺乏科学性,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
4.缺乏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
财险公司在成本管理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这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效率欠佳,造成业务成本控制机制难以落实。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核算和业务成本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成本观念,员工缺乏开展成本控制的激励机制,使得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注重业务成本的控制,加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本,影响公司的整体竞争优势。
二、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议
1.强化财险业务成本控制意识
财产保险公司重视市场开拓和保费增长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的不良现象影响到财险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强化业务成本管理,从公司的高层到基层员工,加强业务成本控制意识。保险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应该认识到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的重要性,更应该注重业务成本管理的作用。将精力投入到保险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忽视了内部管理的强化和业务成本的控制,这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管理效益的缺陷,影响企业的高速平稳发展,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该重视成本管理,公司高层应该着手制定财产保险的成本管理策略,坚持业务增长和业务成本控制的结合,加强对成本预算管理,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成本管理计划。公司的员工应该切实的落实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成本管理战略,提高业务增长过程中的业务成本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有效实现。
2.完善业务流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成本
为了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对业务流程的管理。财产保险的理赔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量最大的项目支出,因此,为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必须重视对理赔支付环节的成本控制。有效的控制理赔量是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绩效提升的关键所在。控制财产保险的理赔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对承保质量的把控。提高承保质量,能够防止公司遭受蒙骗和骗保,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财险业务的开展中,不要盲目的为了追求市场业务拓展而忽视了对承保业务质量的完善。保险业务人员在公司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承保质量的控制,完善承保流程管理,切实有效的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促进财险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是加强对理赔环节的控制。把握好理赔环节,控制灾害事故,防止出现错赔、骗保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对保险风险的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建立完善的理赔流程,加强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在进行理赔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对案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切实履行审批制度,合法、合理的控制财产保险的支付成本,促进财产保险业务成本的控制。
3.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各项费用开支
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开支中,营业费和手续费等支出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公司的理赔支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为了有效的控制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完善财务管理活动,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费用支出计划,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和范围,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费用的预算管理与控制,制定完善的预算计划并执行,加强对费用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履行,促进费用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应该加强对各项保费的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的控制,加强对财产保险的各项管理成本费用的控制。公司应当依照业务险种的特点、拓展领域以及操作难易程度实施合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加强对各项营业费用的监督与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落实。
4.改善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方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成本管理水平,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业务成本。首先是确定明确的业务成本管理目标,对公司业务成本费用管理实施预算计划。其次,实施业务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明确和扩大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范围,将业务成本费用指标纳入到考核范围当中,从而有效的提高成本费用的控制力度。另外,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方法还有:开发新的财产保险险种,改善保险险种的结构,将一些处于亏损状态的险种业务切除,扩大盈利性的险种业务。降低保险的赔付水平。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应该在不影响公司形象和不损害客户利益的条件下,提高对赔付案件的审核力度。再次,改善保险理赔的鉴定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事故勘察和监测的效率。最后,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保险业务人员素质的提升。
结束语
财产保险公司能否健康、持续、平稳、高效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业务成本管理,业务成本管理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业务成本管理可以有效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加强各项业务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活动,有效的把控保险理赔环节的成本费用控制,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持续竞争实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陶涛.当前经济形势下财产保险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09(11) .
[2]张妮.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风险及其控制[J].上海保险,2011(03).
1.1.2产品特色缺乏
中国平安分公司财产保险业务主要由三种组合,里面所包含的产品缺乏特色。公司在设计财产保险产品时,并未考虑到地域的实际情况。公司推出一款新产品时,往往也是改变原来产品的外表,内涵基本不变,长久以来,财产保险业务品种缺少特色。公司财产保险业务没有覆盖到农村地区,农村消费者具有全新保险需求,没有开发出相应的财险产品去满足农村消费者的需要。
1.2财险产品定价机制不完善
1.2.1费率厘定不合理
中国平安分公司财产保险产品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相应财产保险产品价格相比,价格相对较高,这不符合保险业务公平准则。此外,分公司在销售一系列财产保险产品以后,没有价格优惠措施,造成多种承保组合联动销售受阻。
1.2.2定价缺乏差异性
中国平安分公司没有考虑地区差异带来的风险等级差别,如泥石流、暴雨等地区财险风险性较高,财产保险业务产品定价要高于普通地区定价。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消费理念上差距也十分明显,针对财产保险业务产品,农村居民定价应该比城市居民定价要低。但中国平安分公司财产保险业务产品定价上,并未对经济与地域进行差异化考量,而是采取统一的标准价格,让分公司失去了部分客户。
1.3财险产品营销渠道有限
中国平安分公司当前财产保险业务营销渠道主要有电话营销与公司营销。虽然也有中介机构与网络营销等间接营销渠道,但是由于运行成本相对昂贵和缺乏专业人才,发展并不顺利。分公司至今仍未创建专业的财险营销团队。下面是分公司的营销渠道百分比分析:
2.保险公司财险业务运行改进的策略
2.1完善财险产品结构
2.1.1改进现有产品的结构
第一,灵活组合现有承保险种。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在营销过程中,在保留当前财产保险业务组合的前提下,加强对承保险种拆分进行销售,这样能满足低经济收入消费群体需求,让消费者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承保业务,自行组合购买财产保险产品。第二,对现有产品进行更新升级。近几年,社会经济在逐渐发展,人们财产结构也逐渐转变,大部分高收入消费者财产并不仅仅为房屋、装潢等物品,同时金银珠宝、古玩字画价格也十分昂贵。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现有财产保险业务承保范围更新升级,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也应归纳到保险范围内。
2.1.2开发新产品
一方面以市场需求作为切入点,细致划分客户群体,积极研发填补市场空白的保险种类,为消费者提供新型产品。比如家政人员财产损失、外出临时投保等,这些都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新型财产保险产品,让消费者具有更多选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不断推出农业保险政策,保险公司应该紧跟政府政策,在保证公司不亏损条件下,参考农村家庭实际情况,积极尝试美好家园、小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等保险业务创新,推动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2.2调整产品价格
2.2.1价格改进策略
第一,浮动的财产保险业务费率。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费率之后,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应该关注费率灵活性,不宜长期固定。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层面来说,财产保险业务费率应该按照市场实际情况的转变进行适度调整。第二,产品组合优惠策略。在消费者购买财产保险业务产品以后,消费者对其他类型保险产品也有需求,这时候保险公司就可以考虑为消费者提供优惠或者折扣服务。
2.2.2差异化价格策略
①地域和经济差异化价格策略。一方面出现风险较高的地区和普通地区相比较,由于项目和地域上差别,产品价格也应该不同,每种保险业务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也不同。保险公司可以居民住宅区作为切入点,对不同类型财产保险业务价格进行确定,调动社会大众对财产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同时灵活搭配财产保险业务产品,适应各种保险需求。另一方面城乡差异十分显著,在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定价上,灵活调整价格,在监管允许范围内,按照不同类型消费者实际需求,灵活确定财产保险业务产品的价格。农村乡镇要保持相对较低稳定的财险价格,提高消费者忠诚度,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②客户资源的差异化价格策略。首先,团体VIP客户采取高品质低价格策略。团队VIP客户作为保险公司黄金客户,其历史赔付率相对较高,同时业务规模较大,也是其他保险公司主要争夺的目标客户。对于该类客户群体来说,采用价格优惠策略,虽然价格较低但是依旧为消费者提供了高品质服务,进一步吸引和稳定了客户。其次,团体一般客户采用浮动价格策略。保险公司对团体一般客户可以使用浮动定价策略,根据历史赔付与目标风险,完成价格调整,同时提高对客户服务关注度,防止由于业务提价流失客户。
2.3多元化营销渠道的建设
2.3.1现有营销渠道建设
保险公司应该制定策略:针对不同等级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安排不同的业务人员,定期拜访不同等级的消费者。要增加营销渠道,如增加专业渠道、个人人渠道等等;还要注意各个营销渠道的均衡性。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设置客户经理职位,直接对营销渠道进行管理,按照不同类型消费者实际情况,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现状、发展策略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表1 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财险发展表 年份 承保户数
(万户) 保费收入
(万元) 占保费
比重(%) 赔付率(%)
1980 0.1730 0.3 23.33
1981 40.9 100 1 5.00
1982 64.8 159 2 19.49
1983 107.3 262 3 29.00
1984 333.1 962 7 14.86
1985 504.0 1623 7 31.48
1986 693.4 2267 6 55.22
1990 686.0 4061 4 124.94
1995 661.9 7501 3.79 57.4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 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 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 家财险
保费收入数(万元) 同比增减(%) 赔付率(%) 占业务比重(%)
1996 10634 856.00 11.00 54.20 8.05
1997 11500 700.00 —17.44 41.43 6.09
1998 12195 481.60 —31.22 47.65 3.95
1999 12185 318.00 —34.0 28.30 3.00
2000 11952 276.90 0.91 30.84 2.32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表1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财险发展表年份承保户数
(万户)保费收入
(万元)占保费
比重(%)赔付率(%)
19800.17300.323.33
198140.910015.00
198264.8159219.49
1983107.3262329.00
1984333.1962714.86
1985504.01623731.48
1986693.42267655.22
1990686.040614124.94
1995661.975013.7957.4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家财险
保费收入数(万元)同比增减(%)赔付率(%)占业务比重(%)
199610634856.0011.0054.208.05
199711500700.00—17.4441.436.09
199812195481.60—31.2247.653.95
199912185318.00—34.028.303.00
200011952276.900.9130.842.32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区支公司利用银行房屋保险业务,年收取保费逾百万元。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
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共有60余家各类财产保险公司,市场整体格局主要呈现为以中国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国内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状况。
截至2011年末,在我国财产险市场上,经营机构59家。其中,中资法人经营主体38家、外资公司21家。综合性保险公司53家,专业保险公司6家,其中农险公司4家,汽车保险公司1家,责任险公司1家。初步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多元化并举的市场体系。
同时,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务发展很快。财产保险也随之蓬勃发展,不仅有上述所讲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日益增加,还有业务收益的增长。最近4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40,268,932.60万元上涨到2013年的64,811,619.22万元。
二、发展问题层出不穷
虽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其中出现了众多的问题:
(一)发展水平较低
通过对这多年间财产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相对于国民经济和人口数量的增长,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7.5亿元上涨到2011年的4779.1亿元;但保险深度仅从0.15%上涨为1.011,保险密度从0.75元/人上涨为354.70元/人。
从横向上来看:我国非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处于很低的位置,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参见下表)从国际市场上来看,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还很低。
注:数据来源于sigma杂志2013年第3期,此表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二)地区发展不均衡
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密度高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其中北京、上海地区的保险密度最高; 内蒙古、江苏、浙江、天津的保险密度较高; 西部地区大部分省份的保险密度比较低。总体而言,保险密度较高、较低的各地区分布都相对集中。除北京、上海地区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较高外,西部一些省份,如新疆、宁夏、四川、云南、贵州也表现出较高的保险深度。说明这些省份的保险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较高,保险规模就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较大,保险业在地区经济中比重较大。
(三)产险市场集中程度较高
产险市场集中度也是反映财险市场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集中度越高,反映出市场的垄断程度越高。从1980 年到1990年全国仅人保公司一家产险公司。在1996年,人保、太平洋和平安3家公司的总市场份额为98%;2012年,总市场份额达到65.35%;到2013年,这3家最大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64.80%。
虽然相比之前,“老三家”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大大降低,但是份额依然很大,整个产险市场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状况。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还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
(四)产险各险种发展不均衡
恢复国内业务以来的20多年中,传统的产险四大险种都有长足发展。其中,车险业务增长势头最为迅猛,保费增长率始终高于其他各险种,并于1988年保费收入超过企业财产保险,成为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第一大险种并维持至今,且涨势还将继续。企业财产保险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1996 年、1997 年增幅最大,1997 年以后保费增长放缓。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财产保险;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对公司的运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我们称之为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经营财产及其相关风险的特殊经济实体,其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如果能对风险进行有效地管控就会促进企业价值的增长。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特征
1.资金来源广泛
资本金及保费是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保险的高速发展,其资金来源更显得多样性。从投保主体来看,其资金来源除了包涵企业外还涉及到个人投保。
2.资产分布集中
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实行集中管理,对资金实行集中收付,各分支机构的保费收入都能通过网银、资金平台或集中收入户等形式实时上划总部,总部作为金融业的一种形式,集中管理金融资产及对实物资产进行投资。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如何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性资产进行管理,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并对其安全性和盈利性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3.会计负债不确定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
4.投资须易于变现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风险分摊,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时必须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这就要求保险公司随时要有足够的用于及时支付的现金资产,其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易于变现,以确保能够及时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帮助其灾后重建、恢复生产,更好地发挥财产保险公司的社会稳定器作用。
二、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
1.偿付能力不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好坏直接决定保险公司能否履行财务责任。偿付能力既包括通常情况下发生事故时承担赔偿的能力,也包括特殊情况下对损失的偿付能力。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定影响的因素为:资本金、公积金、业务规模及保险费率等等。此外,如何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也会对偿付能力有一定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保险公司的规模不断壮大,有些保险公司不注重经营方式,没有合理的业务结构使得公司不断出现亏损现象,从而未能建立资本增长的机制,最终使偿付能力不断下降,导致严重的财务风险。
2.负债管理失去平衡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行业,投保人的保费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所以保险公司为保障投保人的利益而承担的保险责任则构成其主要负债。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期较短,流动性强,所以我们必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资产支付能力。但受国际金融环境恶化、企业所处宏观环境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财产保险公司的短期资产流动性大,从而导致其业务经营不太稳定,目前我国对负债管理的研究仅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对负债进行有效地管控,从而防范或避免失衡风险,是我们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失真加剧了管理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违规承包,有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放宽承保条件或是违反协议进行承保;二是对农业保险进行虚假投保;三是违规降低保险费用进行打折销售;四是虚假理赔;五是扩大保险的责任范围,违规提取手续费;六是通过虚假保险业务套取投保人的手续费、向一些没有资格的企业单位支付手续费等。
4.销售系统过于强势而忽视财务管理系统
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扩大,各大保险企业在传统的店面直销、机构、兼业、个人等销售模式的基础上,纷纷推广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在销售系统上不断壮大,但却在财务管理模式上停滞不前,尤其是财务功效管控不断弱化。
三、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策略
(一)建设偿付能力
一是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对经营理念进行更新,以效益第一,稳健经营为主要原则进行管理,并对其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压缩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资本的增长机制。二是筹集更多的资本金,从而缓解因业务不断增长而形成的资金压力。三是实行次级债。
(二)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主要是上级公司利用授权书使分支机构明确自身的职责,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同时通过授权控制也能够限制对资金的使用。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一些筹资、投资等决策都是通过公司总部规划的,总部应使用授权书或管理规定对分支机构进行约束,规范分支机构的财务行为,明确分支机构的运营方式及权责,完善其财务管控体系,实现对分支机构的动态管控,从而进一步提高分支机构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资产价值链管理
1.科学配置资产。
2.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控。
3.对投资运行进行控制。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我们必须正确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务工作与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加强风险管控力度,规避和防范财务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财产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建秀,昝欣.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现状研究及其经验借鉴[J].现代企业教育,2011(11).
[2]王青.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完善内部控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6).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应收保费 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关键词:“营改增”;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
1引言
实际上,“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不仅仅是简单的税种变化,更是对产品定价、渠道管理、销售策略、资产投资、采购管理、预算控制、理赔管理、税务管理等多种业务的改革。目前,由于落实、推动的时间相对较短,加之没有成功的经验能够借鉴,使得通过“营改增”政策的落实来提高保险公司运营效益存在较多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成本管理的力度。
2“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的影响
2.1对资产、服务采购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大额物资和劳务采购,需要综合考虑采购价格、成本等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采取公对公结算方式。实行总(分)公司统一集中采购方式的,应与供应商沟通,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中的购货方栏目应填列实际接受货物或劳务的总、分、支机构名称及纳税信息。营业职场的房屋租赁费支出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租赁房产的,与出租方做好沟通工作,请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相关规定办理。总、分公司可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酒店,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由双方汇总结算住宿费,并向公司所在地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倡由属地单位进行住宿费结算,以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
2.2对赔付成本的影响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赔付成本是其成本管理的主要项目,主要包括直接赔款、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等。由于“营改增”政策的36号文件中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被保险人应得的保险金额,不属于征税项目,所以就无法对其进行抵扣。同时,未决赔偿准备金为计提项目,不能获取发票,因此同样不能予以抵扣,导致在财产保险公司所有抵扣项目之中,能够被抵扣的成本较少。就保费收入而言,在保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含税口径的变化,从而会进一步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财产保险公司所获得的重置服务、修复服务等赔偿方式,其能够凭借发票实现抵扣的目的,已经成为影响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成本的关键因素。也就说,如果能够顺利推行这样的政策,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财产保险公在理赔方面的成本压力[1]。
2.3对成本的影响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中介的方式提高营业额,在所有的业务之中,中介所的业务占据较大部分,其中又分为经纪机构、兼业、专业的机构,以及个人所的业务。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财产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专用发票,对业务所产生的成本进行抵扣,而其中向个人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受个人业务特征等因素的影响,被保险人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属于普通发票,所以并不能进行抵扣,而其所承担的保险赔付支出额度并没有发生变化,个人的手续费也基本保持稳定。但是,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基数下降了,所以就需要提高个人的手续费,由于这部分费用无法进行抵扣,所以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财产保险公司成本。
3“营改增”政策下财产保险公司优化成本管理的路径
3.1重视对供应商的管理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政策对于其采购环节的影响较为明显,所以为了能够强化对成本的管理,就需要重视对供应商的选择、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收取发票、签订合同,从而实现对供应商管理的目的。应该对于不同的供应商,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不含税价发票、不提供专票含税价发票的价格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从而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为了能够提高管控、操作的便捷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构建一个信息系统,其功能包括增值税管理系统、供应商管理模块、供应商对账平台等,以便于提高工作的质量、效率,完善财产保险公司采购环节发票抵扣的流程。
3.2提高理赔精细化程度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就会不断的上升,而为了能够保证其稳定下降,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进项税的抵扣标准,还需要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程度的挤压赔付水分、优化理赔流程、加强对理赔的管控。要求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维修费、公估费、代勘费、鉴定费、律师费、调查费、救援服务费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财产保险公司获得专用的增值税抵扣发票,甚至很大程度上提高获票率,有效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的成本。
3.3加大对中介渠道管理
由上文的内容能够发现,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财产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成本在不断提高,降低了其成本管理的效果,甚至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具体来说,由于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依据手续费支出类型获取发票,所以其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进而导致抵扣率之间也存在显著的不同。当前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抵扣率从小到大依次为: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机构、一般纳税人机构。为了能够有效降低财产保险公司所产生的中介费用,就需要财产保险公司积极与大型的机构进行合作,如一般纳税人机构等,合理中的相关约定,必须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从而为财产保险公司实现进项税抵扣提供基本条件。除此之外,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分支机构纳税层级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为了能够优化对中介渠道的管理,就需要对传统的、结算等合作方式进行调整、创新,便于确定进项税,践行应抵尽抵的原则。
3.4深化成本费用预算改革
财产保险公司中,其预算管理能力影响整个公司中所有业务的盈利水平,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地进行统筹安排、深化改革。与此同时,为了能够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日常工作中,全面调动各级分支机构、部门、人员对于深化成本预算改革的积极性,就需要将获取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并将其纳入成本预算的体系之中,从而引导财产保险公司的全体成员参与其中,为推动公司的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3.5提高风险管控的能力
财产保险公司在“营改增”的政策之下,对于增值税所带来的风险较难进行准确的预测。某家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对税务进行统筹,那么在落实“营改增”政策以后其综合成本率很有可能会有上升。如果财产保险公司对税务进行了合理的安排、统筹,就能够通过“营改增”降低成本。对此,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财产保险公司所能够获得利润逐渐下降,所以在“营改增”政策下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完善经营模式对于强化成本管理至关重要。针对这样的现象,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在践行“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恰当的方式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功加入WTO,在这之前的2001年11月22日,中国保监会详细披露了中国保险业“入世”承诺内容。根据中国保监会和WTO有关保险市场开放的法规,非寿险部分对外资开放的具体承诺如下:
一、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运和运输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二、加入2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三、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除设立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而外资入股中国保险业,主要采取分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三种形式,此外,虽然中国履行了入世承诺,对外资放开了中国的保险市场,但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方面仍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来看,不是所有的外资都能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外资保险公司,只有外国保险公司才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而这些外国保险公司又必须满足如下的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美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5)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有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注册资本方面的规定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由此可见,外资想通过这种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形式来分享中国财险市场的份额并不容易,有着较高的进入门槛。
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已经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但中国保监会仍然规定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只能在设有公司和分公司的行政辖区内,所以,到目前为止,很多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仍主要局限在北京、上海和广东这些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较早的地区。除此之外,在黑龙江的仅有中意财产,在大连的仅有日本财产,在重庆和杭州的仅有利宝互助,在四川的仅有安盟,在江苏的有日本财产、国泰财产和乐爱金,在福建的仅有国泰财产。
由于以上的种种不利因素,再加上外资保险公司对进入尚未完全市场化的中国的审慎考虑,在中国已经加入WTO十二年之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华的发展并没有出现显著增长,至少在市场份额上来说,这些年来,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几乎是在原地踏步,进步不大。
从2004年到2013年,在华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虽然从12家增加到了21家,但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左右,近年来,这一比例逐有回升。
根据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在华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保持在21家。这21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2013年1-12月的总保费收入为830142.12万元,也仅占总体的1.28%。
虽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受阻,但中国整个财险市场的发展却一直都是欣欣向荣。2013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6481.1亿元,10年间平均增长速度为20.71%。有数据表明这一高速增长的趋势已经延续了多年,并将继续延续下去。
对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块迅速崛起的市场中苦心经营多年之后仍然处于当前的境况,实在很无奈,但中国庞大的潜在市场,又吸引着他们,让外资不舍得割舍,于是只能寻找另外的方式来分羹。
这便是外资在中国财险市场布局的第二种手段――参股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和在香港与海外上市,使得外资便可以通过持有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份来享有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成果。采用这种方式,外资有效地避免了进入壁垒,也可以利用中资财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营销网络,克服本土化不足的问题。
目前,中国有43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仅保费收入排名前十的1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就占全部43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86.39%。中国的三大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外资入股,而且入股比例不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股东中,美国国际集团(AIG)持有1,103,038,000股,点公司总股本的9.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中国平安的第一大股东是来自泰国的卜蜂集团,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卜蜂集团合计持有中国平安H股股份1,232,815,61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6.44亿股的15.57%;对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进行了股权分置后,虽然内资持有股份数量总和仍然占有优势,但外资却持有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62%的股份,其中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有大多数境外股份,总数为2,770,707,056股,持股比例为30.58%,占据太保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不仅仅这三家“旗舰”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外资参股的情况,其它有外资参股的大型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还包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其中,外资股东通过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间接持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外资股东HKSCC NOMINEES LIMITED和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共同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84%的股份,相当于外资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3%;安达天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和安达北美洲保险控股公司共持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15.55%的股份。
保守地只计算以上5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外资通过参股相当于至少分享了中国财产保险市场16.39%的保费收入,再加上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自身享有的1.28%的保费收入,外国资本力量享有了中国财产保险市场17%以上的保费收入所带来的利润。
从长远的角度来说,由于在政策层面上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外资将会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布局越来越多的资本力量。
在中国刚加入WTO时,曾有人预测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在几年内增长到10%左右,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忧完全可以避免。至少就财产保险来说,在过年的几年时间里,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一直滞步不前,并没有出现显著增长,有些已进入中国市场近二十年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也非常之小,完全无法和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全国遍地开花相比。似乎在这场争夺战中,中资保险公司牢牢守住了自己的市场份额,但这里面或多或少是源自政府的保护政策。
不过,这场胜利的背后却深藏隐忧。众所周知,国外许多保险公司拥有比中国保险公司更雄厚的资本,他们完全有能力在中国市场多开几家分公司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和抢夺市场份额,不过他们却没有这么做,这部分是由于中国禁止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法定险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但另一方面,外资力量现在却表现出越来越热衷于使用参股的方式来布局中国财险市场。对于使用这种方式,外资既有丰富的经验又有足够的资本,因此,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布局在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
不过,真正令我们心忧的却不是外资成为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我们的中资财产公司用股权没有换来应有的技术和经验,而是随着外资不断在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增持股份,很难说在将来不会出现外资大规模并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情况。一旦将来外资出现大规模异动,对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发动并购攻势,那么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这么多年来辛苦经营而守住的市场份额将会迅速被外资取代;而外资并购甚至强势并购中国公司已经在其他行业显现端倪,尤其是在发展前景大好的新兴产业,如生物制药。
由于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也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冲击,我们不得不警惕外资力量对中国财险市场的争夺。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中国财险市场上份额微小,构不成威胁,但那些隐藏在中资财险公司的外资力量却已经达到了足够让人警惕的布局,谁知道他们会不会在将来某一天反宾为主?对此,我们还能笑谈他们水土不服吗?
参考文献:
[1]薛伟贤.入世后中国保险业竞争力评价与对策.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P113《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2]标准: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入世后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入世后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论文摘要】 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文章试图从应收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