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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度管理

时间:2023-07-03 17:57: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制度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制度管理

第1篇

一、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前提

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和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其中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资本组合形式,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按照企业的资本组合方式,将企业类型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可见,公司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主流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公司制度更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是迄今为止现代企业最优的资本组织形式。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运作规范和法制化;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运行原则;财务实行公开等特征。我国长期以来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这种方式只适合投资主体是单一所有制的情况,与现代市场发展和化大生产,以及资本社会化,尤其与我国提倡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模式不相适应。我国按照资本组合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中资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这样,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与改革,包括较为广泛的议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问题仅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由于中资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问题,涉及公司制度建设问题和公司的产权与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全面改革与治理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分析的前提和立论,须放在整个一般中资(国有)公司改革的背景和环境层面;须联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须面向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制度保证

(一)国际环境: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非国有化浪潮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业已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生产、贸易、资本等方面联系日益密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依关系。世界经济一体化得以形成和发展,得益于世界范围内和社会的总体稳定、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市场的不断开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还顺应了世界各国追求发展、共求进步的良好愿望。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驱动载体的跨国公司,正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其近年来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以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其市场势力的态势,使得企业更加需要发展壮大,改革已经成为推动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和必然趋势。向着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企业改革追求的目标。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出现,20世纪 70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便开始了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以试图摆脱“滞账”、缩小财政赤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私人垄断资本增长的需要。非国有化,有时称私有化,即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简单指将国有企业完全出让给私人资本家或居民个人。广义上讲,非国有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国家所有,特许经营或承包经营;国家控股,其它股份转让;鼓励内部职工持股,股票公开上市;划小企业核算单位,将一些附属单位出让地方或个人经营等。一般说来,非国有化或者私有化过程,便是向着民营化、商业化和社会化方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国有化已经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效率提高带来了十分积极的效应。但是,我们需要看到非国有化有代价、有成本。扬弃国外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改革应当充分重视的。从国外非国有化改革中我们应当吸取:不要谈非国有化色变,简单粗暴地阻止非国有化;更要防止不切实际、脱离国情,过高地估计非国有化的作用;避免、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在非国有化过程中的流失和贬值;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坚持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注重国有企业性质和职能的转化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不利;关注非国有化后企业的效率及其组织管理等问题。

(二)国内环境: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改革政策与环境

自党的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活动始于1985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可以搞股份制改革试点,拉开了具有政策和指导意义的我国企业尤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帷幕。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我国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公司管理模式提出: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制度保证。在不断改革经验和教训以及改革可接受性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企业尤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上述政策和理论的阐述,为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通过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内的企业资本组合等形式表现出来。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掌握在谁手中。推行股份制改革,有利于筹集社会资本,改变企业资本结构;有利于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中资保险公司的功绩与及其根源简析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停滞和中断后,我国保险业于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二十多年来,保险费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2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494亿元;实现保险费收入3 05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 274亿元,占比74.5%,财产保费收入778亿元,占比25.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2002年投资型产品业务增长迅速,其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54%,分红产品成为人身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近五年,保险密度由101.12元升至237.64元,保险深度由1.6%升至2.98%。2002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5799亿元,较 2001年增长56.6%,保险业与货币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开始密切;此外,保险业对损失的赔款与给付,业已使得保险业对经济的稳定器功效正在发挥。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中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及人民生活安宁所发挥的功绩,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同,伴随我国人世后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必将有大的,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中,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一些来自遗留、制度固有缺陷、经营管理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发展速度,轻发展质量;行为短期化,经营粗放,忽视长期经营稳健;产品缺乏差异化,雷同度高,特色不显著;服务质量不到位,忽视品牌服务,延伸服务;误导消费,保险信用有待增强,公司的公众形象有待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低;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才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理念和水平需要更新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结构的重叠和不合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退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以“回佣”方式招揽顾客,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从事业务活动;公开或变相超标准支付人佣金;投连和分红产品存在误导消费,业务结构需要调整等方面。

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和基础。从公司结构和产权安排角度来,现代公司制度与其他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产权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运行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中资保险公司总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权不十分明晰。主要表现在有所有权,而难以形成所有者权力;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与经营权交融度大;所有者与经营者责权利关系不明晰,委托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随之而来的,便是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缺乏系统和稳定性,尤其对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有效的激励,还缺乏制度的保证以及可操作性;经理层的包括经营管理水平、现代管理意识等在内的职业素质总的还不高。进一步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十余年来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断升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过去与仍然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安宁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从一些结果来看,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各有优劣,但是,国有独资和部分产权和治理结构不顺的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体制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机制不灵活,经营管理机构庞大与冗重,管理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管理层信息不对称,分支机构不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总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常常出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甚至员工行为目标不一致;管理成本高,保费利润率和资产利润不高,导致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但效益增幅不大等问题。这些由于产权问题引出的体制和机制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改革的动因由此而生。

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鉴于我国国有独资和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的状况,通过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体制和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向着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认同。目前,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获国务院的批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创新是强司之路,保险公司要不要改革已经不再是争议的问题,相反我们需要考虑和关注的是:怎样改革;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和建设的持续性,以及需要处理和协调的关系等问题。

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总的原则应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出发,整体进行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家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应是:

1.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公司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多元化架构下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多元化效益,既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又是我国保险公司在人世后保险市场逐步开放,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需要。

2.积极整体推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张和业务的膨胀,保险公司资本金显得不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筹集壮大保险资金,扩充资本,是我国保险公司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同时推进股份制改革,可以逐步克服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存在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内部职工之间存在的责权利扭曲和不合理的关系,有利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 人寿保险公司 财务管理

在正常的财务管理中,针对税收主要代表的是国家参与到企业运行财务管理中并且对其提出参考意见进行资产再次分配的一种形式。保险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并且是金融行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制定税收方面的政策与制度中发现其对我国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以及市场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税收政策决定着保险行业整体的发展。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政策,人寿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情,主动应对面临的机遇与遇到的挑战,做好一切促进发展的财务准备。

一、营改增背景下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根据营改增的要求,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以及公司基本财务运行方面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并且相对营业税来讲,增值税在整个税负系统中不管是对其中的税负流程或是财务核算以及相关财务人员操作等方面核算与审查方面都更加的繁琐,导致现在的人寿保险公司不管是在财务的管理系统与经济业务方面还是在信息管理系统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

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在收费或是进行保险业务运行期间需要完成增值税的缴纳业务,并且根据规定的缴纳手续进行缴纳,保证人寿保险公司的成本。现在与各项业务相关联的增值税不能成为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成本,因为在各项财务运行过程中逐渐的将增值税中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观察整个公司的资产连接,可以将公司运行的成本进行降低或是费用减少,这样就可以增加保险公司整体的运行效率。保险公司通过对财务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并且可以及时调整企业中的税收。并且增值税自身具有固定的征收模式以及管理制度,将这种制度运行到企业财务管理中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税负方面的风险。

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方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其带来了非常大的考验,并且在运行的过程中,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中的风险控制与评估以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具有很大的约束作用。营改增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将公司成本进行了提升,例如财务系统改造以及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上都投入很大的成本。并且营改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中的各项业务,例如:评估、理赔、人事佣金、再保或是手续费等,所以在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中的财务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人寿保险公司营改增实施的有效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的文献规定:在金融行业发展以及社会生活服务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使用适当的增值税计算方式,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人寿保险公司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所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来讲,营改增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与适应。

(一)收入与税收流程的改善措施

提到改善措施首先需要我们掌握的是营改增其的影响,在新的财务政策下,人寿保险公司需要将财务中的管理以及收入等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中,并且强调这项税收处理方式与流程。例如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中健康税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营改增之后就需要将其进行重新核算,选出其中的免税征收额,还要对相应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根据这样的情况就需要保险公司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以及核算的原则,并且还需要完善相关的规定制度。在充分了解营改增要求下对其中的费用以及资产等进行有效的计算与统计,将不含税部分与含税部分进行分离,保证营改增之间的税收制度与营改增之后的收入与税收流程完美的衔接在一起,不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改善的有效措施

因为实施营改增,导致保险公司在进行预算期间或是数据的分析过程中需要结合各种成本与资产等数据进行分离,所以在营改增的过度期间,展开对数据详细分析的工作项目,完成营改增之后对预算与资产指标等的要求,将相关的考核制度进行完善,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财务管理。

(三)费用计算的有效措施

营改增之后,需要对人寿保险公司中的各项费用尤其是相关数据进行重新整理防止其影响到发票或是保险合同等的数据分析。人寿保险公司制定有效的费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费用计算与审核等能够准确。还要根据实际的付费与支付流程度对其进行调整,将进项税等进行明确的标注与分离,保证在缴纳税负过程中不出现多缴或是漏缴的现象。并且对于费用缴纳的手续等进行整理与保存,制定固定的缴纳流程,保证记录档案的完整。对于已经收取的或是,没有收取等待收取的发票一定要及时妥善进行保管,及时进行账目的对质,保证增值税缴纳系统的正常运行,促进保险公司在营改增下的高速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来讲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很多方面对其财务管理提出了挑战与发展机遇,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做出相应的改善措施适应营改增政策,保证保险公司正常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金融改革发展建言录――两会经济金融界部分代表委员谈金融[J].中国金融,2016

第3篇

(一)管理体制方面的挑战与先进的外资公司相比,中资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还比较落后,还不能较好地适应高度竞争性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一点已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方面比较明显地表现出来,要使中资保险公司在5年过渡期结束时达到外资公司现在的成本水平,5年内,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率平均每年要下降3%左右,这是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需要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对现行的管理体制作出艰苦的改革工作才能达到。

(二)经营机制方面的挑战分业经营以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着眼于加入WTO后的国际性、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行的经营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司考核指标体系、成本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三)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挑战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后,在不长的一段时期内,外资公司在数量上将会超过中资公司,保险专业人才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中资公司在险种设计、精算技术、经营管理手段方面,与先进的外资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缺少大量的专业人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稳住人才、培养人才的新课题。为了迎接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制定能够适应未来保险市场要求的人才战略,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四)保险技术方面的挑战20世纪的最后10年,全球发生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就是经济的兴起。近几年,西方各大跨国保险公司把网络技术的作为保险经营技术升级的主要途径,并且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后,保险网络化经营有可能成为外资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方面,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使用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经营方式过程中,将面临着长期的挑战。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发展的几个

(一)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的转变

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外,要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以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胆探索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途径,通过增资、扩股、企业并购、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础性的制度创新。多元化、网络式持股结构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阶段管理体制改革的较好选择。多元化、网络式持股,一方面是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相互持股,激励这些企业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创造保源,同时也可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 大型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以此探索“银保合一”的新型经营模式,充分运用和依托金融机构的优势挖掘保源。

2,公司制是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但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尚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制度上的缺陷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内控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信息系统长期低效率运行的主要制度根源。摆脱这种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切实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尽快建立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总、分公司授权经营模式,对现行的管理构架结构进行战略性改组。

3,全面改革各级公司的部门设置,打破以险种划分部门的陈旧格局,按照以功能设立部门的原则,形成与新的承保人制度和核保核赔制度相适应的公司组织管理形式,促进保险管理的专业化和保险服务的规范化。

(二)改革经营机制,实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

1,在经营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以效益为中心,强化效益为先的经营原则,加强成本意识,向管理要效益。当前,从国际保险市场的情况看,许多外资公司的承保利润率趋于零,甚至是负值,但仍然存在经营利润,而中资保险公司尽管维持着相当高的承保利润率,但经营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入世后,在统一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在统一的保险经营规则制约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外资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利润的量差将会越来越小。只有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加大资本经营力度,才有可能降低开放市场条件下承保利润下降的趋势。

2,加大资本经营力度,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逐步实现由单纯的业务经营转向业务经营和资本经营并重的经营方式转变。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保险资金准入资本市场将是大势所趋。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也有必要加以修改,逐步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从保险资金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到保险资金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股市,直到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3,改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现行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新的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业务结构调整。,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基层单位重保费、轻服务,重展业、轻管理,重速度、轻效益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沿袭过去的带有计划色彩的考核指标体系休戚相关。入世后,必须彻底改革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取而代之的是能够准确评价经营管理劳动的质和量的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引进并建立公司等级考评制度,对各级分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三)改革人事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科学化管理

1.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和人才选用机制,将真正的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人事考核不仅是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整个管理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考核结果不仅与工资晋级、分配系数挂钩,而且成为员工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而现实的在于,现行人事考核制度的某些不足和局限性,使考核工作难当大任。表现在:(1)传统国有企业常用的“评比式”的考核办法,在本质上与计划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适应商业性保险公司人事考评工作;(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采用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办法,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不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3)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的是定量型考核,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正性、客观性。为使人事考核工作更具有公正性、客观性,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人事考核应导入一些新的理念,引进一些新的方法。

2.建立竞争、激励和淘汰机制,调动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对现代企业来说,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实属必要,但引进淘汰机制也不可或缺。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引进淘汰机制更有必要。现阶段,要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促进公司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行竞聘制、试聘制和聘任制;开展双向选择,优化劳动组合,实行试岗、待岗和下岗制度;加大减员增效的改革力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探索有偿辞退等行之有效的新办法。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把人员精减与机构精减并重。此外,还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彻底破除现行的司员等级工资制,引进并建立能评价员工劳动质和量的分配考核指标体系,真正建立起员工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机制。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引进“分类考核、经理年工资、末位淘汰”的绩效考核体系。在这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可以先搞试点,逐步推开。

3.加强人员培训和基础性的制度,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决人才需求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内部培养;二是从上招聘。通过这两个途径获得的人才都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不仅要培训保险专业知识,而且要进行外语、、机等基础知识的培训,但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人事管理应以人力资源开发为重点,通过不断培训,挖掘员工的潜能,培养出一大批适应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近期和未来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基础性的制度研究对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基础性的制度研究工作,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深入开展。

第4篇

关键词:车辆保险;理赔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将在2012年中下决心、动真格、出重拳,打一场治理车险理赔难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攻坚战。

一、车险理赔难的主要表现

1.车险条款陷阱多,部分保险公司制定的车险条款呈现“霸权和用词生僻”两大特点,内容繁琐、难懂和模棱两可甚至暗藏陷阱。

2.到达现场的查勘时间过长,车主电话报案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往往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甚至出现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长时间打不通的情况。

3.车险定损价格随意性大。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自己定损,不同的理赔人员和不同的保险公司作出的是否换件和给出的定损金额会相差很大,这种定损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让被保险人感到很困惑。

4.人伤案件的赔偿标准和定损方法的千差万别。比如车险人伤的医药费赔偿实行的是医保用药范围和医保检查项目赔偿标准,要知道汽车出险后车主、第三者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办法左右医院医生的用药和检查项目。还有车险的伤者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一段时间后,究竟是按照城市居民还是按照农村人口的标准进行赔偿,差距很大,如此等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车险理赔难的原因之一。

5.理赔过程很麻烦,姑且不论收集理赔资料费心费力,还得遭遇车险条款的“刁难”,如非道路交通事故硬要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等等。时间慢和赔款不足额,甚至提供许多资料后还遭保险公司拒赔等。部分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时采用的所谓“能扣则扣,能省则省”的做法对被保险人严重不公平。

二、解决车险理赔难的路径

1.保险公司自身要忠诚服务和笃守信誉

一是要从源头切断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上的陷阱和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以及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动机,要用国家的法规和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的“硬指标”形成理赔的“硬约束”。二是保险公司要诚信经营,要加快保险合同通俗化的进程和从理赔细节上讲求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险公司要尽可能的多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减少理赔环节中的繁琐的资料和被保险人往返的次数,逐步做到在仅有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车险查勘环节由定损员通过数码相机将驾驶证、行驶证和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拍摄和收集,并由保险公司派员到汽车修理厂收集定损单和发票等资料,理赔结束后直接将赔款划入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上的一条龙服务,使理赔过程透明和公正,从而逐步树立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2.保险监管机构要对车险理赔全过程实施监管

一是保险监管机构要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加大对保险公司车险条款和理赔的监督管理。要建立车险理赔服务可操作的标准和考核办法,要通过监管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进行检查,要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并将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于众,发挥媒体和社会大众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二是要建立针对车险理赔质量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将被保险人接受车险理赔服务的满意度和对车险客户投诉处理的质量纳入对保险公司监管的考核指标中,对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差和客户投诉率高的公司领导进行监管谈话和诫勉,对监管谈话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改善不到位的保险机构高管建议撤换,对于屡教不改的保险机构停业整顿和实行退出机制。

3.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手段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5篇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6篇

 

关键词:巨灾保险;国情;体系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7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特点;财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与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当前,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了目前公司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中,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这在现代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意义十分重大。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特点

(一)财产公司的财务没有物质产品

财产保险公司,主要就是对客户的财产进行保障,这就意味着财产公司并不存在物质性的产品。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主要是在公司资金的调动的过程中产生必要的经济效益。所以,保险公司财务的这个特点也决定了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恰当的对一些可调动的资金进行管理。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具有特殊性

作为保障居民财产安全的单位,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一部分资本资金,还有一大部分是保险费的收入,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则需要为客户提供定期的赔偿资金,这是具有一定的负债性质的资金。负债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的资金是来源于投保人的,公司内部的资金与股东无关,这就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将会利用保险公司的资金来补充,使得保险公司的固有资金被占用,这样就会为保险公司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应该加强财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财产保险的财务产品的年限比较长

目前,大部分财产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都是以分期付款为主,分期付款的投保产品,到期才进行赔付,这就意味着赔款时间会达到数十年之久。在这个过程中,一旦保险公司的财务档案不能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就会丢失很多投保客户的资料,客户资料一旦丢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难度也就进一步加大了。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对客户资料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财务公司的费率厘定不够合理

作为新兴起的行业财产保险公司比较年轻,相对应的,保险公司的财会管理人员的会计处理工作也处在起步阶段。所以,作为财产公司的财会人员,普遍都不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这就造成了他们在工作当中比较混乱。现在的保险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通常都是先收取投保人一定的投保费用,然后再将这部分费用支出。在这个过程中,客户的投保费用能否按章常规的程度进行上缴,都是不确定的。这样就使得会计人员在对公司收益进行分期处理时,不能正常开展。很多保险公司为了赢得市场竞争,争夺更多的客户,就会采取恶意的底价竞争,这就造成了整个财产行也的结构混乱,知识保费的充足率严重不合理。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难以回收

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种类,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比较差,尽管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谨且认真的工作,但是很多财会人员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并没有发挥作用,致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会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问题。例如: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寻找客户的过程中,会收取客户的现金,而这部分先进却不能定期的存入账户,造成了该公司财务管理的混乱。很多保险公司内部都存在一定的呆账和坏账,客户有时会延迟缴费,且很多资金难以通过正常的手段回收。

(三)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高

财产保险公司在发达国家发展比较迅猛,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普遍采用的是部门预算制度,由于一个公司内部每个部门都具有其独特的意义,所以每个部门都有不同的利润增长点,针对每个地区的差异情况,可以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没有制定合理的财产理赔管控措施,倒是公司内部的佩服成本过高。

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健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并与国际上知名的保险公司相联系,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完善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知识。在这个过程中,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应该适应公司内部的各项要求。首先,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工作进行了约束,保证了其在管理过程中的规范性。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制定个想财务管理制度还应该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并能够结合产品的各项特点和市场情况来建立。在财务管理制度确立的过程中,还需要适应公司内部的发展要求,不能将其他公司的进行照搬照抄,提高财务管理制度的实用性。此外,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公司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赢利。所以,在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保险公司的支出成本和收入情况,以及利润进行综合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保险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促进其业务发展。

(二)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一经确立之后,就会出现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将会对整个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应该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管理和审计工作,这样就能够更好的杜绝各类风险的发生,规避各类财产风险,建立严密的财产管理制度,并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管理。另外,在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运用信息技术来提高监督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管控风险降到最低,也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

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各部门进行预算管理,运用的往往都是科学的管理方法,这样能够对投资进行合理的估算,使得企业发展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并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当前,我国很多保险公司的预算工作都是各个分公司负责自己的预算工作。因此,需要加强各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联系,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工作的力度,使得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做到合理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实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总之,现阶段我们国家的财产保险管理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财务管理也是保险公司在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而有效促进保险公司的有效发展。

作者:张天英 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颖颖.浅析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J].经营管理者,2015,(21):7-8.

第8篇

关键词:模式 背景 监管方法 借鉴

长期护理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家中因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险种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由残疾收入保险发展而来,经过30余年的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由纯粹的商业性质的保险产品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新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解决长期护理问题方面起到了显著效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对政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充,解决和满足老年人日益膨胀的护理需求,以此缓解家庭及社会的压力。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于同样面临老龄化威胁的中国来说值得借鉴。

一、模式: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鉴于长期护理保险对社会所做出的独特贡献,美国有四个州(加州、纽约州、康州和印地安纳州)由联邦政府批准,成立了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由州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投保人提供独特优惠,即要求被保险人购买一定数额的私人保险,由保险公司负担护理的最初费用,不足部分再由政府补足,从而使投保者得到更多保障。

二、背景:人口老龄化对其经济发展的压力。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残疾收入保险发展而来。当时,美国人口的老龄化对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愈来愈重的压力。美国的老年人约占其全国人口总数的13%, 约1/3的老年人处于贫困线以下。由于家庭各成员居住地的分散、子女工作忙碌而无法留在家中照料老人以及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单身老年人增多等原因,通过医院或其他护理机构照料生病的老人不失为解决矛盾的良策。另外,美国的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一般都不提供长期护理的保障。社会保险中的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仅提供给老年人短期(最高可获100天)的专业家庭护理的费用报销,并不包括老年人的长期护理。私营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则将长期护理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针对日益严峻的长期护理问题,长期护理保险应运而生。

三、承保和理赔方式:形式多,选择多。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费的缴纳。美国的保险公司往往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限制在50至70岁之间,承保期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和他们的实际需要分为40-84岁、50-84岁、55-85岁等年龄段。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越低,则其费率越低。

(二)保险金给付额。美国的保险公司的绝大多数保单标明每日最高给付额及给付日中给付的总额。给付额越高,费率越高。具有多种形式的保险责任,充分满足被保险人的各种护理需要。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三种护理类型:专业家庭护理、日常家庭护理和中级家庭护理。专业家庭护理提供医疗服务,由专业医生负责。日常家庭护理以提供个人护理为主,如协助洗澡,穿衣,吃饭及其他日常生活帮助。中级家庭护理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为那些不需要专业医务人员全日看护的病人而设,但看护时间显然比专业护理时间要长得多。一些保单有其他选择性条款,诸如提供成年人白天护理、家庭健康护理和高龄老人需要的其他帮助等。早期长期护理保险要求病人在进入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前先进入医院治疗,以作为给予长期护理保险给付的先决条件。但现在绝大部分保单已取消了此限制性条款。

四、监督和管理方法:由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订示范法规。

美国政府重视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订了《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Long-Term Care Insurance Model Act),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时所要遵守的最低标准和投保方应享有的权利,如保险人应对所提供的保障及其特点作一定的描述;禁止对被保险人特定的身体状况不提供保障;投保人应有一定的观察期,在此期间可撤销保单并退还保费等等。至1993年,美国绝大多数州都通过了类似于示范法规的法律规定,促使了长期护理保险逐渐向标准化发展。另外,美国许多再保险公司积极向销售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扩大了他们的承保能力。许多消费者组织也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指导方针和承保方案,满足社会各阶层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要。

五、借鉴

(一)政府应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推进护理机构的建设与护理人才的培养。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老年人口高龄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失能老年人的绝对规模在迅速增加。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区政府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积极推广社区护理和家庭护理的护理模式。受中华民族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老人都不愿意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到养老机构去接受护理服务,因此应该鼓励人们通过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后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护理资金,在社区和家庭接受护理服务,这样更适应我国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心理需求。

(二)探索税收的优惠以及员工福利的创新。美国健康护理改革规定,员工缴纳的保费不纳入员工的应税收入,雇主为员工缴纳的保费被看作是公司的营业费用,从而不论是员工还是雇主缴纳的保费,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一举措使美国雇主出资的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大大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由此成为雇主吸引和留住员工的新手段。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支持可以学习借鉴美国的经验,给予购买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方面的减免优惠,从而鼓励企业会其员工投保,家庭为老人投保。

(三)多渠道融资,走市场化道路。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商业性健康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政府不强制其国民购买此保险,而由公众自愿投保。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一般都会制定严格的核保流程,对可以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会设一定的准入门槛,健康状况不达标准者,一般不能购买护理保险,因此并非每个人都可以购买该保险。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模式不可只采商业性模式,可以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其保险费的缴纳可以实行政府、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担,这不仅可以加好地解决我国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性,而且也可以满足高收入阶层较高的护理服务需求,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的灵活性。

参考文献

[1] 王玉玫.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J].河南社会科学,2011 (1)

[2] 荆涛 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2006年

[3] 张鑫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可行性研究[D]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4]王杰 戴卫东. 长期护理保险在中国的选择—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 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7.4

第9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年保险公司销售部个人工作总结【二】

在__年度的工作中,我在__保险公司续期收费办的正确指导下,在我全与各位同事的共同努力之下,在公司内各部门人员的帮助与配合之下,我在今年的业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的完成了公司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为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提升我自身的实际工作绩效,为我__保险公司的效益提升作出努力。我特根据公司要求,结合__年部门工作实际,对我在__年度的工作内容进行如下总结,并制定出__年度的工作计划,现将总结计划报告如下:

一、__年工作回顾

在__年度,我___次提高当月综合达成___%以上,___次保单客户经营___%以上。突出达到了保险工作成效,体现了我部门的诚信服务,实际提升了我公司的保险续期收费绩效。较好地达成了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标。

(一)紧抓工作实效,落实考核指标

在今年初,我紧密结合部门上级领导要求,切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紧抓工作实效。将部门所部署安排的各项绩效工作进行了计划制定。我将领导安排的__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成为周阶段任务,达到周周落实,周周达成的绩效基础,有效的保证了自身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便在工作过程中做到及时的跟进与改善。

(二)强化全保工作,高效续保水平

今年以来,我在紧抓工作绩效,认真梳理全保工作的同时,对于有退保意向的客户及时予以阻止,紧抓顾客自身利益实际,从客户的效益角度出发,对客户实施详细的讲解,使客户了解参保的利益和参保保障,提升客户的续保意识。并且,我还积极利用业余时间,主动学习了不同险种的承保范围、承保条件的续保管工作,逐步落实续保措施,使得我自身的保险工作得以稳固开展。

(三)增强部门管理,突出工作重点

在今年以来,我实际巩固了自身的部门管理制度,并学习了我部门的相关制度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规定,开展各校续保工作,提升自身的续保绩效。此外,我还紧抓公司所下达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严格遵守部门制度,加强自身的续保理论基础,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积极展开有效的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虽在今年的整体工作中,我较好地完成了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任务,达到了公司的考核绩效。但是在具体的续保工作中,我还存在有一些问题,阻碍了我部门续保工作的效益实现。例如,虽然我自身的业务素质良好,但是在工作中我持有形式部分化思想,没有切实部门工作实际开展续保业务。此外,由于长时间的从事续保工作,自身对于业务工作的实际实施有所放松,没有做到在劝阻续保工作中,没有切实联系客户实际,造成了少部分业务的流失。

三、__年工作计划

在__年度的工作中,我将紧密结合__年度工作实际,具体整改上一年度的工作不足,改善工作绩效,以更好地完成我部门来的工作中,积极鼓励自身的续保工作兴趣,进一步展开续保崔进工作,全面改善自身工作的主动性,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提升自身的服务工作质量。并且,我还将紧密配合中支做好保全工作,实践___客户的退保服务,在诚信服务的基础上,尽力做到退保劝阻,以维护公司利益,维持客户保障,真正做到双赢!

第10篇

一、保险人存在的问题

保险人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人风险意识的强弱关系到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好坏。下面来分析我国再保险市场中,保险人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

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与公积金总和,对保险主体提供供给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和衡量水平。从我国在保险市场的纵向分析比对发现:我国保险市场的保险份额大多被几家大型保险公所垄断,并且保险市场的供给量多数由保险寡头公司的资本金和承保能力所决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保费自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但是我国多数在保险公司的承保额超过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限制。

(二)保险人分散风险的意识薄弱

保险业的逐步发展,人民群众对保险认识渐渐加深,保费收入也随之扩大。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只是把保费收入作为衡量公司发展速度快慢主要标准,有些保险公司只片面的关注短期盈利忽视了企业财务稳定性。一些应该分散的风险搁置或避而不见。长期的风险积累得不到有效的分散,风险问题的累积大大的超过了自身的承保能力限度,危机一旦爆发,造成的影响使保险公司始料未及。

二、再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一)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性较低

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再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性较低技术性较差经验不足,再保险从业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相对落后、专业性知识欠缺。我国专业性再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较少。这足以证明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不够健全,对于出现要求承保专业性强技术高的承保项目时,我国再保险公司就会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性经验、知识、人才而面临着巨大的承保风险,也会错失再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结构单一

中再集团作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唯一的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的保险产品结构还是以传统的财产再保险为主,寿险再保险和其他形式的再保险的品种更丰富度和业务量相对落后。比例再保险是的主要产品形式,但是针对我国时而发生的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却又相对较少。

三、再保险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体系不健全

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求:保险主体既有直接提供保险业务的服务能力,又有提供间接保险业务服务的能力。再保险市场主体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也应有提供专业性技术服务的再保险经纪公司。但是我国再保险市场恰恰缺乏再保险经纪公司,致使我国再保险行业在航空航天等高精尖领域缺乏经验,也很难与世界再保险市场接轨。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化会减少行业竞争,阻碍保险市场发展。

(二)保险法律法规监管不健全

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相对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法定分保条件》等均为原则性要求、治理办法少,遇到相关问题处理很艰难。由于保监会鼓励和促进再保险市场竞争的同时,缺乏对完善,致使我国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国际再保险的法律相差较大。保险法中对再保险公司的财务不足、资金水平的问题涉及较少。

四、适合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路径择

(一)加强保险公司的分散风险的意识

要加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意识,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政府机构加强引导作用。相关机构应该制定与再保险市场相符合的目标,加强引导保险公司力度,使之明确现阶段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逐渐纠正保险公司单纯追求保费收入、扩大保险公司规模的错误经营观念,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控监督机制。

其实,增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自留额监管力度。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自留额进行核算监管,若保险公司的自留额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总额就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处罚规定,以法律手段强制规定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度、以实际行动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最后,政府对相关的再保险项目提供优惠的政策。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提高分散风险意识,保持和本公司资本金一致的自留风险,缩减自留风险。促使我国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分散风险的主要作用,在农业在保险和巨灾在保险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二)引进专业化的再保险主体,提高再保险产品的创新意识

1.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促使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架构多元化

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中,中资再保险公司占我国再保险市场份额的1/3。国内再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公司加强合作,使双方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资源、资金、技术力量和人才,保证市场资源最优化的配置,促使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相互交流互通有无、相辅相成、共同进步。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加入,不仅缩小了我国再保险市场和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差距、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增强我国再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也为国际再保险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再保险业务量,促进国际再保险资源均衡分布。实现了国内国际再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

2.加强合作增强中资再保险公司竞争力

引进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国内再保险市场在航空航天再保险等专业性在保险项目上缺乏相关经验,引进再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提高我国再保险公司的专业素养,并且再保险经纪公会提供具体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经营项目,保障保险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这样,客户不仅获得了满意的服务,国内保险公司更积累了相关专业性方面的经验,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在技术方面国内再保险公司也得到了增强,使客户得到了优质的再保险服务。

五、加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对中资和外资都制定相同法律效力的规范

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中资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制定相关政策,保证保险人的保险偿付能力,但是在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监管方面法律法规却相当欠缺。因此,中资再保险公司在拓展国际再保险业务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对外资保险公司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中资再保险公司和外资再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受到相等的对待,这样才更有利于协调发展。

第11篇

一、现状与前景

所谓车贷险,即购车人要想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必须先买这种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万一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银行的损失。

具体讲,为了转移银行的风险,保险公司开设了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是以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既是一种信用保险,同时又是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贷款的不断增多,汽车贷款保险一度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热点。有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个人汽车信贷余额达945亿多元,且正迅猛增长。在近年来新增的私家车中,有1/3的是贷款购车。车贷正在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领域最为红火的业务之一。

汽车贷款越来越火,各家商业银行和汽车经销商趋之若骛。据预测,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6%。我国即将进入一个大规模汽车消费的时代。到2005年,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对于开办汽车贷款的机构来说,这就意味着成百千亿的贷款总额和利息收入。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空间。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车贷险市场越做越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业务却逐渐陷入了尴尬境地。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实际操作失范,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收益已越来越不相适宜。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等“三高二低”已成为车贷险的致命伤,信用危机也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所有开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了亏损的泥潭。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当履约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时,必然要做出相应调整,最终结果就是无奈放弃了车贷履约保险这块“蛋糕”。

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最近相继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还没有停办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开始明显收缩。而很快就将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将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考验。

二、凸现的风险

目前,贷款的流程是:先由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调查,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材料按图索骥,根据履约保单和机动车辆保单发放贷款。对于银行来说,贷款人在买车时,买一个车贷险,以后一旦出现恶意贷款或是呆帐坏帐,银行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在现行的汽车信贷链上,我们看到的是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不承担任何风险,而让保险公司独挡的模式。在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责任。照此办理,车贷险己成为吞噬保险公司利润的黑洞。

1.车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它最直接的反映是个人信用风险过大,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个人信用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2.信贷管理主体偏移,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本该由银行落实的贷款“三查”基本上是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操作。从而造成贷前调查错位,银行对第一还款人的资信状况缺乏真实全面的了解。由于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没有投保人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分高风险投保人可自由流动,使保险公司制定的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对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车贷险的购车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银行的贷款调查只停留在表面上的审查上,因而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3.从去年底开始,不少银行降低了汽车按揭的门槛,给汽车按揭坏帐抬头以可乘之机。有的银行降低汽车按揭门槛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4.保险公司在做资信审验时,为了杜绝风险,根据要求,公司要见本人,要见身份证原件,还有人户的调查、电话的回访,确认这个人是真实的、真正的消费者,而且买车是用于家庭消费。这个确认过程很烦琐,保险公司显然不如银行的手段和资料完备,又没有现成的征信系统可查,只能是凭感觉,凭经验,既不科学,又搞得很累。现行的做法往往是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调查由车商“代办”。现在看来,在这一业务领域没有可行性强的一套制度或机制约束,承担的风险太集中、太大。

5.保险公司为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竟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为了争抢业务,它们的分支机构将总公司经过一定标准和数据研发的、报经保监会备案的车贷险条款与银行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随意加以更改,扩大了保险责任。比如规定逾期3个月不还款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付责任等。

(2)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绝对免赔率,一般在15%左右。而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违规协议却将这一免赔去除了,由银行担当的一块责任和风险也完全转给了保险公司,从而使银行放松了审贷的责任心和要求,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保险公司为争抢业务还向银行及经销商支付高额手续费,并且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有的手续费高达30%~40%,影响了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能力。

(3)有的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程序混乱。不按程序办理业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管控薄弱,风险加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按监管机关要求的经审批的单位才能做兼业的规定,一些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资格也在做此项业务。

6.车贷还有一些不易规避的系统风险。比如汽车降价速度快、幅度大,一辆新车两三年后的价格有可能跌到比贷款还低的程度,这就使部分购车者宁愿把汽车这个抵押物赔给银行,也选择不还款。但与此同时,汽车骗贷行为也日趋严重,案件大幅上升。目前车贷官司主要有三类;一是车贷者将车辆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二是将还车贷的钱挪作他用。三是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

三、几点启示

车贷险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序竞争以及贷款人的个人信用不无关系。车贷险是个完整的经济“生态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眼下需要消费者、商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责任。

1.保险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公司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保险风险过于集中。有条件的应实现汽车保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保险公司都要有一整套的人员、队伍、核算、数据、分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内部无序竞争,增强防范能力,将风险降低。今后提高车贷险门槛已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不仅要注意物的风险,更要关注入的道德风险。

2.高赔付是目前车贷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在某些车贷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20%,最高达到近200%。虽然由个人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但如此高的赔付率不禁令人怀疑某些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引进科学的精算以及相关数据,只是凭经验数据,很难把握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是造成保险公司在经营车贷险业务过程中走到目前地步原因之一。在今年初进行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中,许多保险公司由于精算技术方面的原因就已显得力不从心,车贷险的停办更是给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上敲响警钟。再之,就是财产险公司能不能做长期业务,如果做,用什么方法进行管理,因为它涉及预定利率问题,牵扯到控制利差问题,因此,应考虑用什么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对保险双方都有约束的问题。

3.银行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调整自己的现行做法,取消违规的合同和协议,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尽快修订和完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完备的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发挥在汽车消费信贷管理中的比较优势,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资信调查的能力,采用多种抵押方式,在信用贷款方面作一些有益的尝试。借鉴国外在汽车金融服务方面的经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房产抵押及其他不动产抵押、法人和自然人担保、权利权益抵押、担保人连带责任、经销商回购担保等方式,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通过转变经营理念,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加大对贷款人的还款约束。

4.汽车销售商、银行、保险公司应联手共同维护汽车消费市场和车贷险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各方应加强合作,相互协调,规范操作,加强承保前的核保工作,共同把好资信审查关。按目前的操作方式,车主若想进行一车多贷等骗贷行为,必须与卖方(汽车经销商)或承保方(保险公司)“合作”,因为卖方与承保方均须出具证明,银行才会放款。所以,如果汽车经销商不参与承担部分风险,加强内部管理,车贷风险控制就会存在漏洞。正确处理银行、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方的利益关系,本着坦诚相见、相互理解、各尽其职、共同发展的宗旨,明确三家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只有三方利益均享,才能保证合作长久;只有三方责任均担,才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

5.个人信用是车贷险发展的绊脚石。信用是信贷的基础,就车贷险而言,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客户的个人道德风险。我国目前尚未建成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的信用状况不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健全。由于各保险公司、银行掌握的客户资料都属于商业机密,目前很难资源共享。另外,如果将骗贷者的资料公布,还存在泄露客户个人隐私的问题。如何恰当地做到信息共享,至今仍是一个课题。政府应尽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联系网、数据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开放的信息平台。通过查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银行、保险机构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使汽车消费贷款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车险费率;市场化;效果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136-02

中国自恢复车险业务以来,车险费率始终在探索中。在当今保险业竞争日渐激烈的形势下,回顾和梳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尤为重要,这不仅有利于各保险公司制定产品费率方案,而且有助于中国保险市场化的改革。

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

中国汽车保险于20世纪80年代全面恢复业务。1980年车险市场份额仅为财产保险业务的2%。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机动车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自2001—2012年中国车险保费收入逐年递增且保费增速比率均保持在15%以上(如图1所示)。另外2001—2012年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百分比维持在60%以上,由此可见车险的经营状况对财险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如图2所示)。

由图1和图2可看出:

1.车险保费收入呈明显上升趋势。2012年的车险保费由2001年的422亿元增长至4005.17亿元,增长近10倍,一直保持迅猛的增长态势。

2.保费增速虽有波动,但整体为上行模式。近十年内,车险保费增速虽有涨有落,但从大体看,保费增速稳中有升。

3.车险业务在财产险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财产险中最大的险种,近十年内中国车险占财产险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动因分析

一直以来,中国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费率由保险部门制定和监督,机动车辆保险更是实行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规章,而并非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保险费率。由此保险市场上出现了诸多问题:

1.车险产品单一。单一的产品从不同角度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活力和创造力,承包的风险种类少,范围小,对许多的保险需求无法满足,同时也对保险人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抑制了车主们的投保积极性。

2.费率条款粗放。全国各地销售的产品类似,对车辆划分过于笼统,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保人按统一费率收取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3.准备金低估。由于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缺位,各公司对准备金的提取不规范,出现不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低估成本,高估收益。

三、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阶段与效果分析

1.萌芽阶段:车险费率显著下降。2001年7月,保监会批准深圳车险市场试行费率浮动制度,同年10月,广州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订,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广东省同一家保险公司,在不同城市可以实行不同的车险费率;在同一城市,各公司也可以实行不同的费率标准。

车险费率改革以来,整个深圳市场车险费率下滑明显,由2001年的1.17%下降到2002年的0.78%,年平均下降33.33%,2003年更是下降到0.7%。通过调研发现,这一阶段的试点结果并不理想,费率改革变降费大战。各公司的恶性竞争不但没有收获利益,还大大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2.探索阶段:车险费率下滑速度放缓。从2003年1月1日起,沿用多年的全国车险统一费率不复存在,车险费率全面市场化,并以提高偿付能力和实现车险产品市场化为主要目的,各保险公司开始自主开发厘定车险条款费率。2005年深圳车险费率跌至0.39%,成为改革以来的最低点,这同时意味着拐点的到来。

3.调节阶段:车险费率逐渐回升。自2006年以来深圳车险费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至2009年已达到0.61%,上升了22%。这主要是由于保监会从2006年开始加大了车险市场的监管力度。2006年,保监会启动新一轮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并推出了机动车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借交强险出台之机,全国保险协会推出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两个险种的A、B、C三套商业车险商品,要求各保险公司择其一执行,并允许附加条款和费率可有保险公司自行制定。2007年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常见的车险附加条款费率进行了统颁,随后保监会又出台了“限折令”,规定各保险公司车险优惠不得低于七折。

以上的这些政策为车险条款费率的统一作出了保障,而且有效抑制了车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改善了车险的盈利能力,维护了车险市场竞争秩序。也使得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进一步。

4.浮动阶段:费率小幅波动并趋于稳定。2010年6月,保监会批准深圳财产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报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

2012年3月8日,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商业车险可以选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和费率,也可以在参考协会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自主修订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然而,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车险巨头中,人保财险因2010年偿付能力仅为115%,不满足“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规定,在2012年内无缘车险自主定价权。

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向财险公司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本轮改革内容具体出台时间尚无定论,并鼓励北京、深圳、厦门等实行费率浮动试点的省市继续进行改革探索。但正式落地时间或晚于市场预期。

从费率浮动阶段来看,在车险保费收入继续增长的态势下,车险费率有所下降,通过开发差别化产品机制,推动车险行业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水平等内容,车险市场效益总体趋于稳定。

四、政策建议

1.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要有序前进,切忌操之过急出现市场风险。在车险费率改革过程中,品种不宜繁杂,应精炼产品,做到明确而精细。同时应鼓励有实力的大公司带动改革,按照先难后易、循序渐进的原则来开展车险费率改革。另外,要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加强监管,避免因改革过快而出现市场风险。

2.建立全行业统一标准的车型库,并出台行业车辆折旧率办法。车险保单愈见增多,但行业内目前并无一个以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办法,导致保险公司承保时有一定困难。但目前建立行业统一车型库有一定难度,行业性的折旧率也仍在商议。如若不出台具体标准,费率改革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但自由裁量权仍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车主很难有决策权,因此可能造成不公平问题,造成发展畸形。

3.车险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制度,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法规支撑。同时要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但监管重点要有所转移。如保险公司车险条款和费率制定的信息披露、车险业务经营绩效、准备金充足奖、不理性的过度低价倾销等等,应成为车险费率市场化的监管重点。

参考文献:

[1] 周炯,卫卉芳.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实证研究[J].中国保险,2012,(10).

[2] 潘献红.中国车险市场化改革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6:3.

[3] 王佳来.中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