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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实施规划

时间:2023-07-03 17:57:33

劳动教育实施规划

第1篇

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农委、科技、财政、人事以及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落实各自工作职责的城乡劳动者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管理新体制。

(一)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试验区建设十年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目标和统筹城乡充分就业工作任务,统筹安排“五三五规划”,健全完善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制度,全面覆盖城乡“五大类人员”:一是城乡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技术教育;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三是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五是农业劳动者实用技术培训。统筹规划“三个层次”的工作:一是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三是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制定实施“五个计划”:一是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二是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三是能力促创业计划;四是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五是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和岗位对接行动计划。

(二)教育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协助,重点做好新成长劳动力和初中、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以下简称“两后生”)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做好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

(四)农业、科技、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团体做好农业劳动者和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五)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城乡统筹工作中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需求,促进发展公共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调整编制充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教师力量。

(六)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统筹工作中职业技术教育院校、技师学院、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发展需求,筹措资金,加大财政的建设投入。重点支持开展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和落实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投入。

二、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制度

按照城乡统筹的覆盖城乡“五大类人员”和发展“三个层次”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统筹规划,加快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制度,为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提供合格劳动力,加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一)职业技术教育要以职业技术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成人教育机构、部省市属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机构为基础,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提高就业率为目标,积极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双证制”)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开展“两后生”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职业教育院校学生、技工学校学生、“两后生”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奖学金制度。

(二)职业技能培训以公共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为基础,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以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为目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根据促进城乡比较充分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制度。

(三)农业劳动者实用技术培训由农业管理部门牵头,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机构等公共和社会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补充,通过财政投入,开展免费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整合城乡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源

(一)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

1.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公共技能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和特殊工种持资格证书培训上岗制度。

2.根据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要求,制定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3.负责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编制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负责职业技能考核、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颁证工作。

4.加强社会培训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服务管理,做好各类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职业技术教育职能。

1.组织实施职业技术教育院校的学历教育、技术教育。

2.组织实施农村实用技术的学历培训和成人教育。

3.组织实施职业技术教育中落实“双证制”要求。

4.组织全市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开展初中、高中“两后生”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

(三)完善农业、科技、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团体牵头的实用技术培训职能。

1.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

2.组织实施农民素质教育、绿色证书培训工程。

3.组织实施农业劳动者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4.组织实施建筑行业实用技术和农民工夜校培训工作。

5.组织实施“星火科技培训示范工程”,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

6.组织实施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技能培训、女性就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

(四)完善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职能。

1.组织企业广泛开展员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以及技能鉴定工作,监督企业提足用好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

2.督促行业内企业开展特殊工种工作岗位员工的持证上岗培训工作。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特殊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普通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鼓励企业建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开展内部培训培养产业技术工人,鼓励无条件实施内部培训的企业与有资质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校企合作方式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政府给予企业和培训机构相应的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四、完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市场对接机制

建立满足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的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制,构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与就业市场需求对接的信息网络和产需结合的衔接平台,建立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市场运行的新机制。

(一)充分利用全社会资源构建企业用工需求和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共享的信息平台,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协作构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公共信息交换平台,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牵线搭桥;鼓励引导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方式,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产业发展输送合格的高素质劳动者,为企业用工需求提供技术工人。

(二)职业技术教育院校专业设置要对接市场需求,社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项目要对接企业用工,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要对接企业发展需要。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结构,主动同本地区的大型企业、大集团公司进行目标对接,设置培训工种和技能科目,进行储备式、协约式、订单式的培训。组织企业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和“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中级技能、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梯次发展,满足地区各工种产业技术工人的市场需求。

五、建立购买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成果机制

加大对公共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投入,加快建立我市基础性的公共实训基地,扩大职业技术教育办学规模和壮大技能培训机构,通过建立购买成果机制,大规模、高质量地培养符合就业市场需求的城乡劳动者。

(一)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财政加大对企业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的投入,适度提高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通过政策引导企业广泛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政府按照初次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分级补贴支持。

(二)加强对公共和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服务,以技能培训达到的职业技能质量标准和实现就业为目的,建立城乡劳动者定点技能培训机构招标机制,对已认定的200余家城乡劳动力定点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奖优汰劣”的动态管理。

(三)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补贴制度。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按职业技能培训成本的80%确定;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生活困难补助和标准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补助政策规定执行。

1.经初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成本的80%确定;经职业技能培训初次进行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补贴标准,按技能鉴定成本确定。

2.经初次技能培训取得国家、全省统一标准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按培训成本的80%实施分段补贴。即城乡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并发放统一合格证书时给予70%的补贴,实现就业后再给予30%的补贴。

3.职业技术教育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学费补助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健全完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评价考核标准

职业技术教育要以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为基本标准,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取得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基本标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全省统一培训合格证书为基本标准,农业劳动者实用技术培训以取得全省统一标准的绿色证书等合格证书为基本标准,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政府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均以统一的评价考核标准作为衡量标准。

(一)完善职业技术院校和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资质审批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和办学要求,师资力量、教学规模、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补贴制度与城乡劳动者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考核评价标准挂钩,建立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评价考核标准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职能部门对全市职业技术院校和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达到的质量和完成的数量及培训成果制定统一的评价、考核、补贴标准。

(三)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和证书管理办法,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鉴定标准为统一标准,加快建立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试中心,实行全市统考制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质量责任制,提高技能培训实效性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

(四)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要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标准和实现就业为目的,实行分级分段财政补贴。

第2篇

一、严抓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我局坚定不移的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劳动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为确保我局计生工作职责,加强对局属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劳动保障部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健全计生工作档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都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责任目标,积极配合计生、妇联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还对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农村养老保险中心、计生专兼干的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严抓宣传教育,落实基础工作

根据市、县计生部门要求,坚持把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摆在宣传教育工作的首位,严格按照《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细则》开展各项计生工作,多次在各类工作会议中传达国家、省、市、县计生新政策、新规定、新精神,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政策的通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单位人口和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三、严抓日常管理,规范工作资料

根据县计生管理部门要求,我局2011年共组织了2次已婚育龄妇女孕检的体检工作,积极配合县计生部门,围绕搞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更新完善了档卡资料,做到台帐齐全,运行及时,确保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管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经常性管理到位。

四、严抓流动人口管理,加大工作力度

2011年我们进一步强化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任务,完善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政策,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计生管理力度。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民工有序流动的有关文件精神,从源头做好民工有序流动和劳务输出工作,我们每年都以此为契机,将劳务输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并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人员来我县就业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是通过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对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日渐增多,为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来我县就业,但同时也增加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我局严格按照计生综合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逐步规范我县境内各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和店埠镇认真检查外来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2011年,我局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生工作全局,以构建和谐的人口状况为目标,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重要会议精神,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继续以中央提出的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努力把我县劳动保障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向新阶段。

为此,2012年我局将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年初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继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预防为主、经常性开展计生检查和抽查并及时整改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单位计生专业人员宣传培训工作等,并以多种形式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宣传画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宣教氛围。

(三)强化法制建设,提升依法管理水平。规范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加强重点对象的管理,严格控制违反政策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不实,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从重从快上报处理。

(四)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档卡资料。继续做好我局机关各科室与局属各单位检查工作,由计生专干带队,做到无漏检、无替检。进一步规范档卡资料,台帐齐全、运行及时、准确上报,切实做到节育措施落实到位和经常性管理到位。

(五)继续加强对挂户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过去接受“农专非”转户人员的户主要作为挂户者计划生育的责任人,承担计划生育监护职责,户口接受单位要同挂户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户口所在单位定期组织的孕妇检,不断完善齐抓共管措施,推进综合治理工作。

(六)建立计生管理台帐,并按要求将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生育情况、节育措施、孕检情况、联系方式等登记清楚,专柜保存;同时发现问题及时与辖区计生部门联系。

(七)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加强计生队伍建设,确保计划生育各项责任目标的完成。积极确保计生工作“三到位”的落实(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制定人口计划和工作目标,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目标内容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人。并将县计划生育部门对我局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下属各单位要加强对计生专兼职人员关心和培养,保持计生专兼干的相对稳定,要确保必要的计生经费的投入,建立符合要求的计划生育办公场所,全力支持计生专兼干的正常工作,为计生专兼干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3篇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精神,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商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在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不得因用工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引导工资合理增长。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作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切实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比较重的乡镇要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组织管理,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履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根据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农民自愿、受惠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各级政府要整合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培训质量。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鼓励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企业实训结合起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各级政府和职业学校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地要完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岗位培训的责任,输入地尤其是工业园区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投入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十三)积极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并在资助贫困学生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农民工子女。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确保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采集网络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输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要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依法行使民利。农民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工会组织可依法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模评先等方面,农民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按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设区市市区,凡属当地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农民工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落户;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为暂住人口的农民工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简化程序,及时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四)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在外出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和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站点,保证农民工就近便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劳动合同履约率。基层工会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要依法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完善和建立工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按照强化功能、突出特色、繁荣经济、集聚人口的要求,加快发展县城和实力强的中心镇,增强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健全激励机制,赋予基层更大的发展自和决策权,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七)积极对接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对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务实推进区域合作,加快与沿海地区体制机制接轨、产业合理分工、基础设施互通、人才交流互动。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产业集聚作用,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发展块状经济。

(二十八)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在完成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和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九)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着力建设重点城镇。增强城市与小城镇的产业联系,提高小城镇参与区域分工的能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统筹规划小城镇供水、供电、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有序扩大规模,提高小城镇对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支持和鼓励农民工个人创业,对农民工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政策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制。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与输入地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二)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抓好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农民工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习惯,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就业、创业和致富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习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团结友善、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平台。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的有关事务,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社区应完善社会融合功能,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条件,使其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保障、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第4篇

一、充分认识素质教育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素质教育基地是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切实加强和改进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造福广大青少年、教育下一代的重要任务,各乡镇(区)、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开展行动,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认真落实素质教育基地的建设规划

素质教育基地是以实践教育为主,并与学校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活动平台。素质教育基地的建设纳入县、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过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校外活动场所。在县城区,规划以原夹堤农校为中心,原西竺山中学刘家坝渔场学农基地、原围堤联校校址(机耕队)为劳动实践场所,县烈士陵园、帅孟奇同志陈列馆、县湿地保护区挂牌为特色教育场所,建设成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素质教育基地。各乡镇中心学校原有的学农基地、校办农场要恢复。没有学农基地、校办农场的乡镇中心学校,要利用拆校并点后闲置校园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

三、采取优惠政策和有力措施,大力支持素质教育基地的建设

素质教育基地建设是事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大事。县教育局要统筹安排,建立精干的管理队伍,配备优质的师资力量。县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县素质教育基地的投入力度。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把县素质教育基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及时办理好教育部门使用原夹堤农校、原西竺山中学刘家坝渔场学农基地、原围堤联校校址(机耕队)等场所的各种手续。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县素质教育基地的筹建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要积极支持属地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主动做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及各种协调工作。

要采用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解决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资金问题。要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参与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对引进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方和投资方要依据教育引资的法规政策,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充分发挥素质教育基地的育人功能

(一)科学设置教育活动项目。以普及推广、兴趣培养、体验实践、参与性强为原则,科学设置和更新教育活动项目,突出地方性、特色性、综合性,融德育、智育、国防教育等内容为一体。

第5篇

农民工是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湾港口城市建设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把农民工问题作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性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市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项合法权益仍难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这不仅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市正在全力建设“产业集聚强劲、配套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湾港口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会长期存在。我们必须站在加快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部署要求,从莆田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平安莆田、和谐莆田建设。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级各部门都要继续加大农民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法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时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从源头上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促使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任何单位都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鼓励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遇到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农民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视实际情况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如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放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农民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取缔。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能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惩处直接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妇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依法生育的内容,女工享有晚婚晚育的有关照顾性规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

(一)建立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作为重要任务。从**年开始,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新增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人数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劳动保障、农办、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二)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经过五年努力,建成城乡统

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以“春风行动”为品牌,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相结合,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加强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就业服务网络,重点推动劳务输出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向外地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网络,把劳务派遣服务功能延伸到农村,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提供服务。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维权的作用,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遗的农民工要100%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努力做到与其他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行为。劳动保障、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要联合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形成常规性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台帐和转移培训基地,实施农民贫困学生技工教育资助计划,强化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等社会团体的积极性,积极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综合运用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就业扶贫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相应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等三大类培训,使接受培训的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为“经济翻番、港城崛起”培养新的产业工人大军。鼓励企业与各类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结成培训和用工联盟,建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学校组织培训的“订单、定向”劳动力培训与转移机制,做到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衔接,实现对口培训、对口派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四)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实施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各县(区)都要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区)可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现有设施及网络、媒体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民在家中通过学习掌握职业技能。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采掘业,都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得采取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的方式。农民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参保能力,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确定在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农民工大病统筹的职工享受莆田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允许患大病的参保农民工自愿回原籍治疗,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异地就医的农民工回原籍报销医疗费,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三)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保险的征缴力度,特别是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扩面工作,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收入低等特点,积极探索更加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在省里出台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出台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续保、规范简化退保办理程序等问题。在企业就业的已参保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给予接续。

(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省失业保险条例》,突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并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输入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在城市教育附加中要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歧视性和不合理限制,简化各种入学手续。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标准、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关注并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管理,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应积极引导、支持农民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已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的县(区),外来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各级政府要增加预防保健经费投入,把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联、麻疹、乙肝、乙脑、流脑等7种疫苗。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农民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投入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农民工育龄群众落实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科病普查等宣传和优质服务工作。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禁止户籍地强令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回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上的职责,密切相关部门在农民工计划生育方面的综合管理与服务。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对于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工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用人单位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委员会,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整合各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队伍。扩大完善《暂住证》服务功能,使流动人口中的暂住人口凭《暂住证》在生活居住、卫生保健、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服务及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保障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七、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用工单位应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以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坚决制止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市城区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农民工中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有合法落户住所的,应准予落户;其中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优先予以办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和流转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土地,对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维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伤待遇的纠纷案件,要做到尽快立案、尽快审理、尽快执行。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硬件建设的经费投入,把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五)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把农民工列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简化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费。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其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对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及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切实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充分发挥工青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创新建会形式和方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工程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的建立。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构,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在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宣传、监督、服务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区)域经济,引导相关产业向山区转移。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山区转移。

(二)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对农村饮水、沼气、村容、道路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积极引导扶持农村立足当地优势,重点发展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应用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就地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区、管委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与经费,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涉及对农民工实行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要求,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加大对农民工输出输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县(区)、乡(镇、街道)的财政支持力度,帮助县(区)、乡(镇、街道)解决农民工管理工作经费不足问题。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逐步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继续支持“就业扶贫工程”和“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补助经费以培训券、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或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三)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四)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在**湾港口城市和谐社区建设中,着力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经贸等部门的资源,以统计部门为主渠道,探索和建立农民工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有关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的衔接。

第6篇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条例》与《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利用颁布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组织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总结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本地区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政府办学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我市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上所进行的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检查评估。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各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认真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辖区的社会培训机构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与我市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我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工作的基础上,市劳动局今年10月将组织对举办美发、美容、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计算机文字录入、汽车维修等重点专业(工种)和举办高级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安排另行通知),并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资格审定,重点检查这些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培训收费制度以及执行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和学员学籍管理、考核鉴定等情况。通过检查评估,进一步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从而逐步达到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目的。

三、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劳动局将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制定并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审批制度,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加强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与考核鉴定管理,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工种)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教材教研建设与师资的培训与管理等,并尽快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起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与劳动部《通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局。

附件: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略)

附件2: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7〕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全国 妇联,全国工商联等派中央机关: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的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见附件2),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或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附1: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为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使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对教学活动的评估有更加明确合理的依据,现提出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供各地在组织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时参考。

一、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办学法人的资格。

(二)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

(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要求(包括理论教学与教学实验、实习场所,可按生均平方米数提出具体要求)。

(四)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设施、设备(基本的办学设施、不同工种专业所要求的特殊的教学设备,可按生均拥有量提出具体要求)。

(五)教学管理的要求(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及所使用的教材)。

(六)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七)培训期限的要求(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分别所需的培训时间)。

(八)办学经费的要求(固定资产最低金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九)结业方式(考试考核方式、证书种类与名称)。

(十)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制定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计划的制定

1.培养目标

2.培训时间

3.课程设置和要求

4.结业考试和鉴定考核

5.周数分配

6.教学计划表

(二)教学大纲的制定

1.说明

(1)课程性质和内容

(2)课程任务和要求

(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2.学时分配表

3.课程内容

(1)教学要求

(2)教学内容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区域经济、面向“三农”、面向曹妃甸,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实现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等值化,培养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二、职业教育现状与发展目标

2009年,全市共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5所,招生1.1万人,在校生2.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57所,招生3.7万人,在校生10.5万人。各类职业学校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70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万人。

今后三年,我市将加快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以2009年3.7万人为基数,2010年招生4.9万人,比上年增加1.2万人;2011年招生6.1万人,比上年增加1.2万人;2012年招生7.4万人,比上年增加1.3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平均每年递增1.2万人,从2009年的3.7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7.4万人,实现招生规模翻一番。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扩大高职院校招生计划,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以2009年1.1万人为基数,2010年招生1.3万人,比上年增加0.2万人;2011年招生1.6万人,比上年增加0.3万人;2012年招生2.2万人,比上年增加0.6万人。高等职业教育平均每年递增0.4万人,从2009年的1.1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2.2万人,实现招生规模翻一番。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以2009年的10万人为基数,2010年培训13.3万人,比上年增加3.3万人;2011年培训16.6万人,比上年增加3.3万人;2012年培训20万人,比上年增加3.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平均每年递增3.3万人以上,从2009年的10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20万人,实现培训规模翻一番。

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综合实力,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建成一批示范性职业院校和示范性专业,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中职教育扩招工程

扩大面向高中生的招生。近年来我市初中毕业生锐减,今后几年,基本维持在7万人左右。初中毕业生有升学愿望的,都接受了高中阶段教育。我市每年有近两万名高中生不能升入大学,高中生接受职业教育,有潜力可挖。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招收高中生0.5万人左右,2010年计划招生0.7万人,2011年计划招生0.9万人,2012年计划招生1.1万人。各中职学校应进一步拓宽生源渠道,积极招收外地学生来就读。

实施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计划,即培养农村改革发展带头人、科技致富带头人。招收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45周岁以下农村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干部、后备干部、返乡农民工、农村专业户、复转军人等在农村创业的社会青年。学业合格,颁发中职毕业证书。2010年计划招生1万人,2011年计划招生1.5万人,2012年计划招生3.1万人。

(二)实施高职教育扩招工程

积极推进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曹妃甸校区建设,新校区总占地1644亩,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计划2010年年底主要设施基本建成。届时,每年增加招生1000人以上。积极推进职业技术学院异地迁建工程。项目建成后,每年增加招生1000人以上。河北科技大学分院重点建设好影视动画、影视广告等国内、省内强势专业,积极扩大招生规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大学网络教育的优势,努力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模。挖掘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潜力,确保高职教育招生规模翻一番。

(三)实施劳动力素质提高工程

全市职业教育资源面向农村开展培训,使劳动者掌握就业、创业必需的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和“一村一名中专农业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培养计划”。加强对革命老区就业年龄人员的职业培训。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充分发挥农村职业学校、化技术学校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扶贫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四)实施农村职业学校建设工程

进一步推动职教中心建设与发展,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遵化市职教中心新校区要在2010年年底前投入使用;迁安市职教中心要加快新校区施工进度,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丰润区职教中心、丰南区职教中心、乐亭县职教中心新建工程2010年底前开工建设,力争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到2012年,全市县级职教中心全部达到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标准,4所以上进入国家重点支持的1000所职教中心行列。加强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到2012年,建设100所以上示范性乡镇成人学校。

(五)实施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

结合我市培育壮大精品钢材、先进制造业、精细化工、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现代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链的需要,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加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完善职工培训体系,加快高级工和技师的培养。职业学校要把培训城镇失业人员、驻唐部队官兵、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重要任务,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每年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1.2万人,中初级技能型人才5万人。

(六)实施示范院校建设工程

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辐射带动全市职业院校的发展。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要在创建省级示范性院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曹妃甸新城高教园区设施条件,创办国家级示范性院校。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办省级示范性院校。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市建筑工程中等专业学校2010年上半年开工建设,向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目标迈进。劳动高级技校、市对外经贸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建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到2012年,有1所职业技术学院进入国家级示范性高职院校行列,3所中等职业学校进入国家级示范性学校行列。

(七)实施职教资源整合工程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对辖区内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进行统筹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盘活资源,建设一批装备水平高、师资力量强、办学规模大、教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的现代化职业学校。围绕构建具有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的需求,组建一批职业教育集团,促进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围绕精品钢铁、装备制造、化工、新能源、环保、生物医药以及建筑建材、煤炭、现代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组建一批与产业需求紧密对接的专业型职业教育集团。通过组建职教集团,加强城乡、区域、行业、企业、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共享。

(八)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程

以提高学生技能水平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远程教育与实践基地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以学分制、选修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职业院校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分互认、教师互聘。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大力推行“双元制”、“引企入校”等模式,推进生产教学一体化。

建立技能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高职院校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动态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改造传统专业,大力发展面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积极推进教学改革,重视实践教学,强化技能培养,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建立企业对课程的反馈机制,积极吸收企业参与课程设计。

(九)实施多元化办学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和我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实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私人办学”等多元化办学模式。

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搞好市场调研,按市场需求调整设置专业,与市场充分对接,使职业院校从招生、教学、实训、就业发挥一条龙作用。

充分调动企业办学积极性。利用国内大企业,特别是市内企业,如开滦集团、唐钢集团、冀东水泥集团、北车集团、京唐钢铁公司等企业现有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同时,要鼓励企业院校面向社会招生,扩大规模,实现倍增。企业除可独立投资举办职业院校外,也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

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办学。大力吸引国内社会资金,支持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可将职业院校的物业、食堂、实习车间等服务项目交给社会举办。

充分发挥现有院校开展在职培训功能。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又有培训需求的单位,由职业院校利用节假日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扩大国际职业教育合作,引进先进职业教育模式。进一步推进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高级技校等院校与德国、瑞士、荷兰、比利时、爱尔兰的职业教育项目合作,通过学者互访、互派教师、学生交流、共建实验班、资格证书互认、共建实训基地等形式扩大合作领域,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

(二)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市政府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1200万元,并整合教育资源和政策资源,通过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双带头人”培养工程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成人学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等。国家和省支持的职业教育项目,市及各(县)区政府应安排好配套资金。

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按照培训总体规划,由市、县(区)分级负担,市级适当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计划落到实处。城市户口职业教育学生,列入国家已建立的资助体系,全面落实好生活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计划,2010年全市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含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区)。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市级给予适当补助。结合校舍安全工程、布局调整工程,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设施和教师资源,安排奖补资金,重点支持180所乡镇成人学校建设,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从2010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200万元,重点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行业企业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要求,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

优先支持空编职业院校招聘急需专业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加职业院校教师编制。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各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加快培养“双师型”教师,重点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职业教育名师。

(四)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时,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鼓励用人单位招录职工首先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合格证书的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并鼓励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属于一般职业(工种),鼓励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对于违反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

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凭能力和业绩确定收入、分配和待遇的机制。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根据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落实技师津贴,被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全市每年选拔一批各行业和职业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超技能水平的高技能拔尖人才,实行特殊津贴,享受与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样的政治经济待遇。

(六)完善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各级教育、劳动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参与校企合作办学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课程开发、教育教学评估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要将学生就业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8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 职业技能 职业资格 就业

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实施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此,职业学校的教育,在注重培养学识的基础上,更应注意劳动技能的培训,使学生在踏入社会时既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又获得必需的技能知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达到教学的最佳效果提高其在市场的竞争能力。

一、在职业教育教学中充分认识国家推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是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评价与认证的活动行为。其目的是改革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这和学历教育的目的是一致的。学校的教学改革,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应加快步伐,加大力度,以拓宽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学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是为了开展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活动为核心的教学活动。有利于职业院校在培养目标、学制及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等方面的不断改革,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文凭并重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应有深刻的认识和明确的态度。学校要生存要发展,就应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走出固有的办学模式,推行职业技能鉴定,使教学改革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

职业教育是一种学历教育。学历是教育水平的衡量标准,也是构成职业资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创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因此,我们对两者应有明确的认识。目前,我国的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脱节现象,将制约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目前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状况

从近年我们在职业学校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职业教育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职业技能鉴定与学校教学存在着脱节,且各成体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专业教学大纲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应职业规定内容不相符

职业学校各专业执行其教学计划、大纲,而相应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却有其自己的鉴定标准、规范。 职业学校各专业的教学大纲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应工种鉴定规范的内容不相符。

(二) 教学活动组织与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要求不同

教学活动组织与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学生应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分配比率不同。很多学校教学活动的组织,还是按照理论与实习教学的比率(6:4)编配,主要侧重于理论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则要求被鉴定者不但要掌握本工种所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包括基本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而且还要掌握本工种的技能知识(包括操作技能,工具、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安全知识及其他),理论知识与技能知识各占一半,主要侧重于技能知识的掌握。

(三) 教学内容与职业鉴定规范脱节

近年,学校虽然也进行教学改革,加大技能训练的力度,提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这些教学改革是在原有基础之上的改革,没有结合和渗透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的内容。

学校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因其所授内容不能全面涵盖鉴定的内容,在技能鉴定时不得不对有关的知识再进行系统的培训,这样就造成了教育的重复和浪费,同时学生通过鉴定获职业资格证书率比较低。

(四) 职业教育的师资质量数量不足

从职业教育的师资力量来看,职业教育师资不足。缺少熟练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教师。而现在的老师还不能从单纯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教育中脱离出来,造成现在的职业教育与单纯的学历教育没什么区别。同时,职业教育体系还不完善,对职业技能人员没有科学的测评方式。此外,职业技能人员的待遇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五)学校实训设备陈旧数量不足

有些学校对职业教育中实训课不够重视。学校在操作技能教学设备、设施、实习演练场、实验室、仪器等硬件建设不能适应时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缺少投资力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几点思考

(一)职业教育教学模式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相结合

学校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其自身完整的体系。而各学科、专业也有相应的教学体系,具体到各个职业(工种)均有其教学计划、大纲。就职业技能鉴定来说,各职业(工种)也有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范。为使职业技能鉴定与学校的教学相结合,首要的问题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大纲与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结合、渗透、互补的工作必须尽早开展。

(二)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与国家职业分类相结合

职业技术院校现行开设的各个专业一般涵盖一个甚至多个工种,学生毕业后可从事一个或多个工种工作。而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专指某个职业(工种),是对这个工种进行的专项的职业资格认定。这样,职业技能鉴定与学校教学的结合,应充分考虑就业去向和明确这些毕业生的培养目标,而后才能确定这个专业与相应的某个鉴定职业(工种)相结合的问题。

(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相结合

学校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都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分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实践教学分实习、实验、校内演练、设计、大作业、岗位技能训练等环节,其中,各门课程以及实习、实验、技能培训等均有各自的教学大纲。各个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也有相应的知识技能要求(知识要求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三部分,技能要求包括操作技能,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安全知识及其他三部分。其中,每一部分里都包含着若干条知识点,要求学生掌握)。

从以上分析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要做到职业技能鉴定和学校教学的有机结合,必须使对应职业(工种)的教学大纲与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各职业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在保证教学整体改革思路、主干课程、理论教学周数、实践教学周数的前提下,发挥各校的特长,办出特色。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教学计划,允许在课程内容、教学环节、进程、学时安排、等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教学活动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

如某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与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的知识要求、技能要求相互对应,也就是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包括的部分与知识要求、技能要求的部分的对照。对不统一的部分,应经过论证加以修改,制订出符合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既符合职业技术院校教学大纲要求,又能涵盖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范的实施性教学计划,而后形成各门课的教学大纲。在制订实施教学计划的时候,尤其是在制订实习操作技能训练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教学大纲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结合,这样学生在日常学习的同时,也可以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部分要求内容,可达到事半功倍、节约教育资源的目的。

《劳动法》规定了职业院校是培养高素质、新生后备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形式。在职业院校毕业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重要措施。职业院校要重视实践性教学培养高技能型人才。为此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双师型”师资。加大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大操作技能的设备、设施、场地的投资。总之,职业院校的教学与职业技能鉴定、就业相结合,是一项复杂而十分有意义的系统工程,是职业技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我们职业教育工作者应好好把握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加紧教育教学改革,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体系,办出职业院校的特色,走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新路子,培养出高素质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陈刘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实践与探索 《中国培训》.2003(6)

[2]杨世珍.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现代技能开发》2004(4)

第9篇

一、主要目标及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目标: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2010年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2010年女性从业人员参与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比例分别占参保总数的50%以上;健全生育保险体系,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缓解妇女贫困的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措施:

1、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发展社会和家庭服务行业。调整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的比例,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3、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各类女性提供培训服务,加强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4、制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健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求。

5、积极开展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工作和日常巡视监察工作,逐步形成监察机构专查、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协助的劳动保障执法体制,对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纠正和处理。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目标:保障妇女参政议政、参与决策和管理。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到2010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达到45%左右;市和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全市应有1-2名女区、县(市)长或女区、县(市)委书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各区、县(市)要有3—5名女乡(镇)长或党委书记,街道担任正职的女干部人数要逐步增加;市、县、科级女干部分别达到13%、15%、20%以上;75%以上的市及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市和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女性集中的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的比例;市、县、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的比例应分别不少于15%、20%、30%;女党员所占比例要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2—3个百分点。

措施:

1、不断优化女干部成长环境,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认识,提高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女性人才的工作业绩,更新观念,创造女干部成长的环境。

2、拓宽女干部培养选拔渠道,注重启用高学历、高素质的女干部,在公开选拔、公开推荐和竞争上岗中,设立定向选拔女干部的职位,鼓励女干部积极参与竞争向更高层次领导岗位发展,为女性领导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

3、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女干部培训班。

4、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女干部培养选拔规划,建立组织部门与妇联的工作联系制度。

(三)妇女儿童与教育

目标: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妇女儿童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女性科技型企业家群体。加强对农村妇女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妇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率;重视特殊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100%;提高贫困妇女和儿童受教育水平。巩固“两基”成果,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确保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和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重视女童教育,初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8%;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48%以上。成年妇女非文盲率达到95%,其中青壮年妇女(15-50岁)非文盲率达98.2%以上,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0.3%以内。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形式,增强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衔接。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增强中小学生健康体质。中小学校普遍进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措施: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重点解决农村、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的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四)妇女儿童与健康

目标: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100%,农村达85%;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7‰以下。降低新生儿死亡率,重点预防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的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市控制在30/10万以内(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5%);住院分娩率城市达98%,农村达90%。其中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消毒接生率达99%;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33.0%;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95%,农村达70%;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33%;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母乳喂养率达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85%,农村达60%,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流行;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减缓淋病、梅毒发病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0%。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碘缺乏病的发生;90%的农村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专职人员配备率达100%。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达100%;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的身体素质。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2010年控制在0.8‰以下。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85%,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推广男性避孕方法,增加男性避孕途径,降低人工流产率和剖宫产率。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妇女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措施:改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条件。加大对妇幼卫生保健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对特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母婴保健执法以及妇幼卫生监测等;完善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推行农村住院分娩,取消家庭接生;加强产科建设,改善住院分娩条件;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搞好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重视普及儿童心理卫生知识;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广大妇女儿童需要。

(五)妇女儿童与法律

目标:贯彻落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各项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幅度降低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案件发案率;在九个基层法院普遍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依法执行回避制度;禁止针对妇女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控制在1.5起/万户以下。维护妇女的劳动权利,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的各项诉讼权利。保障妇女儿童的财产权利。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减少犯罪率。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2、强化司法管理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司法保护原则,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3、把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

4、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完善接待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制度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网络,加大公安机关反家暴的力度,逐步减少家庭暴力现象。

(六)妇女儿童与社会环境

目标:改善妇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使妇女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净化文化环境,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提高妇女儿童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妇女儿童创造适宜的居住和成长环境;提高妇女儿童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应达到100%。实现自来水管网络化、户厕粪便处理无害化。城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空气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和区域环境噪声基本按功能区达到国家标准。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2%;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增加妇女儿童的自我支配时间,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发展社区妇女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加强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建设;区、县(市)至少有1所妇女儿童活动场所;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办好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建立对处于困境中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体系。

措施:

1、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促进男女平等,实现妇女发展的宏观总量平衡。

2、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良好风尚,优化妇女儿童的发展环境。鼓励妇女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新女性,引导儿童做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3、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4、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发展公益事业,改善设施,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5、强化环境综合治理,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为妇女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提高妇女儿童的环保意识,引导妇女儿童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

7、加强公共设施和生产的管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儿童造成的危害;加强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活动,为妇女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组织与实施

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根据实施规划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重点扶持贫困妇女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第10篇

关键词:农民;职业教育;劳动力;农业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4-0020-04

一、农民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安徽省阜南县现有农村劳动力815 576人,2015年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有六十多万人。农村劳动力不再仅仅是农业劳动者,相当一部分已成为第二、第三产业的职工。因此,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对于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农民职业教育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需要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的重要载体。农业的现代化涉及的因素很多,而人的知识化、专业化是最根本的因素。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要用现代工业提供的技术装备武装农业,用现代生物技术武装农业,用现代市场经济观念和组织方式管理农业,这些都需要高素质的农民与之相适应。即使在现阶段,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实用农业增产增效的普及和推广,也都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民。目前,我国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七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0.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8.0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 11.63%,系统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不到5%。因此,加强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农民职业教育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动力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45%左右。意味着“十三五”期间,每年年均要提高户籍城镇化率1.3个百分点,每年要让1 600万没有获得城市户籍的人成为户籍城市人口。上述规划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是要加快落实中央确定的使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这1亿人主要指农村学生升W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5年以上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1]。在阜南县815 576农村劳动力中,剩余劳动力约有48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因素很多,农民的职业教育素质是决定转移规模和速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低素质劳动力的转移领域会越来越窄。农村劳动力只有掌握一技之长,才能有助于他们从生产率较低的农业部门转移出去,实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流动。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能够使农民开阔视野,树立自信心,激发他们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主动性。从实践上看,一方面,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明显高于农村劳动力的平均文化程度。据统计,2015年,在阜南县转移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2%,比平均值低20.2个百分点;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4%,分别比平均值高23.1和30.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转移农村劳动力中接受技能培训的比例较高。据阜南县统计局的问卷调查,2015年的转移农村劳动力中,接受技能培训的占55.3%,高于农村劳动力总体技能培训水平40多个百分点。因此,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农民职业教育是政府服务农业的基本职能

WTO主要成员国都将农民培训作为政府为农业发展提供的主要服务之一。通过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关键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我国对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教育以及农业劳动者的素质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法国政府规定农民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贷款,获得经营农业的资格。荷兰90%的农民受过中等教育,12%毕业于高等农业院校。而美国不仅有高素质的农业劳动者,还在农村广泛开办培训班,对青年农民进行系统培训[2]。因此,县委、县政府要利用好阜阳市唯一一家科普基地――阜南县委党校这个平台,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加大投资力度,全面提高农民的职业教育水平,这既是政府服务农业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政府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增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四)加强农民职业教育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治本之策

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和劳务两个方面。不论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还是增加劳务收入,都与劳动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据调查,不同文化程度农户的家庭收入是不同的,农户家庭收入和转移劳动力劳务收入水平会随文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同时有关资料显示,专业技能培训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更加明显[3]。因此,加强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执业能力,激发农民的创造力,是解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根本措施。

二、加强农民职业教育的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转型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农村城市化使大批农村劳动力有序快速转移;二是规模、效益、特色、有机农业将得到长足发展。因此,农民职业教育面临两大任务:一是适应农村社会转型需要,开展农民转岗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二是培植农村专业农户和骨干农民,防止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妇女化、弱质化。农民职业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对农民的社会化终身教育,为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农村居民的全面发展服务。

要着力构建农民职业教育体系。各类农民职业教育机构应相互沟通,分工协作,构建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具体包括:一是农业系统中的中等农业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承担高、中、初等农业职业教育,普及性农业科技培训,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同时创造条件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教育系统中的农村普通初中和高中,通过“3+1”“3+X”的形式,植入职业教育内容,对不能继续升学的农村青年开展职前技术教育和培训;农村职业中学应主要面向“三农”,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三是技工学校在面向城市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要更多地承担农民转岗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四是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五是县委党校要充分发挥阜阳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这个平台,围绕技能、转岗等职业教育开展培训。六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应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七是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农村社区组织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教育事业,主动承担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职能。

三、农民职业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农民职业教育机制

农民职业教育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涉及农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等多个政府部门。完善农民教育机制,一是领导机制,可在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由农业部门协调实施。二是决策机制,可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进行。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对各自承担的农民职业教育职能提出意见,由农民职业教育的领导、协调机构进行统筹,确立农民职业教育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权威性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规划,由有关部门分头组织实施。三是执行机制。政府部门制定的农民职业教育规划应由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有资质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实施,所需教育培训经费除农民个人合理负担外,应由政府财政解决。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过程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回经费。四是加强部门合作。农村基础教育、农村职业中学开展的职业教育,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参与,在师资、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帮助。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在教学场地、生源分流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调动农民接受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农民是职业教育的主体,农民认可不认可、接受不接受,是评价职业教育成败的根本标准。

调动农民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首先,要选择农民需要的教育内容。当前主要是效益、特色、生态、观光农业及有机农业实用技术,农民进城务工岗位技术等。

其次,要选择方便农民学习的教育形式,教育培训地点要尽量贴近农民,最好与农民的生产劳动相结合,与劳动力转移输出相结合。农业广播电视教育是一种打破时空限制、深受农民欢迎的现代远程教育形式,在普及农业技术,实施农民终身教育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农民职业教育中,要注重发挥其作用。

再次,要建立必要的制度规范,包括对教育机构的收费、质量的规范,转移就业的规范,对农民参与学习优惠待遇的规范等。特别要严格执行劳动准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最后,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有关调查显示,农业科技培训中有偿服务的障碍度为0.887。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农民普遍认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大多在遇到问题时才想到学习技术。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在求职碰壁后才走进技能培训班[4]。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要开展广泛的面向农民的职业教育宣传,提高农民学习职业技术的积极性,使未来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掌握与其从事的职业相适应的实用技术。

(三)推动农民职业教育的法制化进程

关于农民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规定中。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很难在实际中贯彻落实。近年来,农业部、教育部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民职业教育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由于农民职业教育涉及关键的投入问题,具体贯彻时往往是层层发文件、层层难落实。因此,发展农民职业教育,必须有国家权威的规划或政策作保障,最好能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使农民职业教育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

(四)多渠道增加农民职业教育投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教育的投入”[5]。农民职业教育是政府的一项基本社会职能,属公共财政负担范畴。增加农民职业教育投入,一是要把农民职业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教育培训规划确定资金规模。二是教育部门征收的教育事业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应当切出一块用于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三是应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投入,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项目等。四是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紧密联系生产和经营活动,出资开设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班。五是应支持农村社区组织,如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资金,自行组织开展互的教育培训活动。六是应鼓励社会机构捐资支持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七是应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农民工培训经费。当前,农村普通中学的“3+1”职业教育培训、农村职业中学的教育资金是由财政保障的。农业科技教育培训经费这一问题如不解决,就无法在农村中培养一批热爱农业的骨干农民,农业劳动者老龄化、妇女化、弱质化的趋势将会越来越严重。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

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将农村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建设现代化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项战略任务。农民职业教育牵涉面广,重在社会效益,组织难度大,需要必要的政府投入,因此必须加强领导。一是要建立权威性的领导协调机构,由党政分管领导一起抓,农业部门总协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支持。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农民职业教育状况是反映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但常规的官方统计数据都未涉及这方面的分类统计。因此,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民职业教育状况的统计调查,为制定农民职业教育规划、开展农民职业教育研究提供客观依据。三是要制定权威性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规划,既要考虑农民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不图形式、不急功近利,做到目标明确,便于操作。四是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民职业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基本任务进行考核,增强发展农民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农民职业教育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陈龙珠.我国农民职业教育提升策略研究[D].南京:南京r业大学,2013.

[2]S祖琴.加强农民工社区建设教育的措施分析[J].现代职业教育,2015(24):150.

[3]张慧敏.关于新时期农村职业教育发展问题的思考[J].农民科技培训,2011(12):11.

[4]商学芳,姜卫良,郑世英.关于加强农村职业教育问题的思考[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62-67.

[5]全.职业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使命与改革思路[J].中国农村教育,2014(12):26-27.

Farm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Funan County of Anhui Province

ZHU Jin-hong

(Party School of FuNan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uNan Anhui 236300, China)

第11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2)01-0007-03

职业教育承担就业培训工作既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其服务社会实现公益价值的重要体现。以职业教育为主渠道,推进区域性就业培训体制机制创新对落实国家就业培训工程有着重要意义。

一、职业教育担负就业培训任务是法定义务

(一)职业教育社会培训内涵

所谓职业培训,就是对学生或成人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的有组织有目的的培训活动。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14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所谓职业教育社会培训,就是指以职业院校或其他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为培训主体,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发展需要,运用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各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行政管理、企事业员工或社会工作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为目的的培养、教育、训练等活动。

(二)职业教育担负就业培训任务是法定义务

我国《宪法》、《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几部法律法规,已经构成了人力资源社会培训与保障的法律规定及其体系的顶层架构。

如《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劳动法》第3条和《公务员法》的第13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权利”。《职业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就业促进法》第44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

上述法律法规还就地方政府、用人单位、技术人员、特定岗位、违规措施、培训职责、培训费用、培训要求提出了规定意见,是职业教育开展人力资源培训的根本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员工在培训方面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保障。但各项培训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性与内在逻辑性,没有建立相应的培训细则和实施程序等法规体系,各地方政府在员工培训方面的制度建设发展不均衡。从宏观上看,有必要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机构的性质、办学指导思想、机构设置、培训范围、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培训教材、学员考核质量评估以及科研、咨询、管理、培训经费、工学矛盾等具体问题,使培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将培训纳入系统化、法制化轨道,切实有效地保障培训顺利的进行。

(三)承担社会培训职能是职业教育实现公益价值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战略高度规定了我国民生教育必须坚持教育公益性质。我国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一方面,政府每年以国民预算方式强化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社会公共资源,有着天然的公益性;另一方面,“翻开教育史,职业教育从产生那天起就是主要面向工农群众的一个教育类型。通过扶贫培训、就业创业培训为基层社区、新农村建设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职业教育实现公益价值的重要途径。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重大政策与重大人才工程中分别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整合现有培训项目,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加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引导和重点培养一批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紧缺人才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二、国家就业培训工程的落实需要职业教育的积极参与

就业培训是国家强力推进的,是整个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扩大就业、预防失业、促进创业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指出,“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

坚持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以就业为导向,以培训后就业质量为检验标准。满足企业用人的需求,满足劳动者就业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突出实用实效,大力推广“订单式”、“定向式”和校企联合培训。以培训补贴为“杠杆”,建立健全培训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等绩效评估制度,加强培训工作的考核监管,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好培训工学矛盾和补贴标准问题、校企联合培训问题等。

在许多国家,政府在人力资源培训方面更突出的作用是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就世界范围而言,各国政府现正努力寻求在人力资源培训中扮演新的角色,减少其对商品、服务供应的干预,逐步实现向引导者、监管者的身份转变。”一是帮助那些较早离校的青年人就业,特别关注并增加对这部分青年人的职业培训;二是对年长劳动者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年长劳动者掌握信息技术,有利于对年长劳动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将他们从就业岗位少的部门转移到就业岗位多的部门去,如从制造业转移到服务业。让更多的年长劳动者掌握信息技术,能大幅度提高其退休期间的生活质量。

就业培训是公共产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培训离不开职业教育的积极参与。一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专业紧贴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根据当地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合理组织引导就业培训工作。二是以当地政府为主导,地方职业院校为基础,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黄炎培先生曾经说过,职业教育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为己谋生,为民服

务”。三是要加大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制定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探索完善培训补贴的方式。以职业教育为主阵地开展“定点”就业培训,适当提高培训机构的积极性。

三、以职业教育为主阵地,推进区域性就业培训体制机制创新

首先,以政策为导向,落实国家的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根据人社部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共同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对今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做出部署。其总体要求是,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其工作重点是:一是要更加注重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重点培训任务。二是要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的职业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强化企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做好上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三是要更加注重培训质量。大力提倡和推广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促使职业培训实现和市场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

其次,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构建区域人力资源培训信息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政府主导激励作用,职业院校培训主力军作用,建立通畅的区域人力资源培训信息服务平台。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人才工作政策,以职业教育为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主渠道和主阵地,建立工作协调机构和督查机制,以职业培训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促进就业,提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支撑。二是加强校企合作。组织职业院校和市内外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联盟,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评价模式的创新。围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师资交流与生产实践、职工培训与技能提升等方面与企业密切合作,努力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培训与企业需求之间相对接。进一步推进在市内大中型企业中建立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实训基地作用,加快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提高技能人才对企业的贡献率。

其三,以深化教改为动力,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培训工作活力。以深化教学改革为核心,着力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培训质量,突出职业教育专业特色。职业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又是开展各类技能培训的主阵地。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突出特色,提高职业院校对技能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和培训质量的服务能力。关于职业院校教学改革,要实质性推进区域职业院校的重点专业建设和精品课程改革;加强专业设置备案管理,从专业源头上撬动对企业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拓宽人力资源培训对象范围,不仅仅是对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员工,还包括初、高中应届毕业生,企业的保送生、委培生,农村的初、高中肄业生等,采取定向培训、委托培训等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培训工作活力。

其四,以技能鉴定为抓手,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公信力。近几年,随着鉴定工作的快速发展,鉴定事业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要积极开展职业院校技能鉴定工作,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设立鉴定所(站)。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组织全国人力资源各项技能统考规模。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鉴定服务,根据培训学员需要,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做好特殊群体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鉴定服务工作,进一步向农村乡镇和村组延伸,做好农村实用人才鉴定服务工作,根据农村实用人才的特点和就业需求,推进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建设,加快推进行业企业证书实行备案管理。

其五,落实培训资金,确保培训机构与受训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lO]36号),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参考文献]

第12篇

 

1976年,印度国家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NCERT)颁布了题为《高中教育及其职业化》(Higher Secondary Education and Its Vocationalisation)的文件,这标志着印度中等教育职业化的开端。起初,只有10个州和5个联邦区在高中阶段实施职业教育[1]。到了1986年,中等教育职业化项目开始扩展到其他州;1988年,印度政府正式提出了“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Scheme of Vocationalisation of Secondary Education)。该计划主要在高中十一、十二年级提供职业课程,旨在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机会,提高学生就业能力,降低技能人才与市场需求的不匹配性[2]。该计划只在高中阶段设置职业课程,因此也称为“高中教育职业化计划”(Scheme of Vocationalisation of Higher Secondary Education)。为更好适应印度经济的发展,在印度“十一五”(2007-2012年)期间,印度政府对该计划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3月正式颁布了新“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

 

一、背景

 

(一)原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的弊端显露

 

原“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一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果:该计划共提供了150种职业课程,完善了9619所高中的基础设施建设[3]。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该计划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对正规教师培养的重视、资金分配不均、与企业缺少联系、学制不够灵活、缺少良好的监督机制等[4],这些因素致使该计划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印度经济发展的需要。早在1995年,印度学者戈尔(J. Gore)就指出:“虽然实施了职业化教育,但是不能解决国家面临的人才短缺问题,而这正在阻碍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发展”[5]。为了更好推进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的良性发展,继续为印度输送优秀职业技能人才,经过“十一五”期间的酝酿,印度政府在“十一五”的最后一年,即2012年初,开始着手修订此计划。

 

(二)印度经济与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

 

技术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而技术的革新依靠人才的培养与创新。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为提高印度在国际领域的竞争力与影响力,印度政府需要通过技能人才的培养来保持经济的高速度发展。而职业教育是培养多类型技术人才非常重要的渠道之一。据统计,印度每年出生的人口数量平均为2800万,但每年只有250万人能够接受职业教育;印度每年有12.8万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90%的工作都需要相关职业技能。[6]

 

此外,印度高中存在着辍学率过高的问题。据统计,2008-2009年,全印度没有上高中的学生就达到了1660万[7],这部分学生在没有接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下涌入劳动力市场,势必会对劳动力市场造成冲击。因此,将职业化扩展到初中阶段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可以为初中毕业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那部分学生提供职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从而帮助印度从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口强国。

 

(三)印度职业教育的新发展

 

2012年,印度开始实施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Qualification Framework,NVEQF),将职业教育资格证书划分成与普通教育资格证书相对应的10个层次,从最低级的国家就业证书(National Certificate for Work Preparation,NCWP)到最高级的国家能力证书(National Competence Certificate,NCC)[8]。印度“十二五”(2012年-2017年)计划提出,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的修订需置于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之下,加强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衔接,突破原有职业教育遏制学生发展的弊端,使职业教育不再成为学生学习的终点[9]。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的实行有利于使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联系更加紧密。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在实施中将建设学分体系,学生完成特定的课程后可得到相应的学分,而学生可以基于自己的发展需求与时间安排灵活选择课程。因此,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的实施将拓宽职业教育的学生进入高等教育的渠道,以此,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整合成一个体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印度政府出台了新修订的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以消除原有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的弊端,适应印度经济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需求,并在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的推行下为职业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广阔的渠道,以此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内容

 

修订后的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结合印度“十二五”发展需要,设立了其特定的目标:实施基于能力的单元课程(competency based modular curricula),以提高青少年的就业能力;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与发展渠道,以增强学生竞争力;缩小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之间的差距;降低初中阶段的辍学率并减少高等教育的压力。[10]

 

(一)新的课程形式:引入基于能力的单元课程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印度将在实行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的中学中实施基于能力的单元课程。这种课程强调课程设置的核心是提高学生的能力,为学生日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知识与技能。具体而言,学生通过每个单元的学习获得相应的学分,再通过学分累积获得相应的证书,证书可以作为学生就业或升学的凭证。在中学实行职业教育的4个年级中(九、十、十一、十二年级),每门专业课程都设置了对应的4个等级(Level 1-Level 4)的课程大纲、学生手册与教师手册。课程大纲规定了总课时与每个单元的具体学习课时。如九年级的汽车专业课程大纲中,规定课程共包含200个学时,具体内容包含汽车的历史与演变、种类、汽车的系统与构成等7个单元,第一、第二、第三单元的具体学时分别为10学时、35学时、60学时。[11]

 

这种基于能力的单元课程的设置以国家技能委员会(Sector Skill Councils)设立的国家职业标准(National Occupation Standards)为指导,各行各业的标准各不相同,以适应不同行业的特殊需求。各学校将结合国家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开设相关职业课程,平均每所学校提供两类职业课程,课程涉及的专业主要有汽车、信息技术、零售、证券、卫生保健等[12]。根据计划,负责课程研发的潘迪特·桑德拉·沙玛中央职业教育学院(Pandit Sunderlal Sharma Central Institut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PSSCIVE)将继续开发其他专业课程。

 

(二)新的机会渠道:提供多样化的发展渠道

 

正如印度德里大学教育系教授巴瓦(M.S. Bawa)所指出的,只要职业技术教育不能为学生提供横向流动或纵向流动的可能,就不可能像普通教育那样有吸引力[13]。为消除职业教育这一弊端,新的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依据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将职业教育资格证书与普通教育资格证书相对应,达到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合流,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发展渠道。

 

具体而言,中学阶段的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经过认证后,可以获得对应的资格证书。中学阶段的职业教育处于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的起始阶段,即九年级、十年级的学生分别可以参加一级、二级的评估认证,通过认证后可获得一级、二级国家就业证书;十一年级、十二年级的学生分别可以参加三级、四级的评估认证,通过认证后可获得一级、二级国家能力证书。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规定了每个等级资格证书的总体要求,以及具体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职责等要求。随着等级的逐渐提高,资格证书对学生所具备的知识、技能的要求难度也会提高。如国家一级就业证书的核心技能要求是会完成常规、基本的操作任务,而国家二级能力证书中的要求是会接收并传达口头、书面信息,拥有个人基本理财能力、了解社会政治与宗教的多样性等。[14]

 

多样化的发展渠道是指接受中等教育的学生在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不仅可以凭借在学校学习到的职业技能选择进入劳动力市场,也可以选择继续接受教育,既可以在学术领域深造,也可以进入职业教育体系。在纵向移动上,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高中毕业并获得国家二级能力证书后,可以继续攻读国家八级能力证书,等值于普通教育的硕士学位。在横向移动上,在取得任何资格证书以后,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进入劳动力市场,凭借掌握的技能与获得的证书等级求职应聘。同时,在学分累积与转换的基础上,学生可以在中学毕业后,甚至是工作后选择回到职业教育或普通教育的轨道上。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不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衔接与融合。

 

(三)新的教育对象:将教育范围扩大到初中阶段

 

修订后的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扩大了职业教育的范围,即不仅针对高中阶段的十一、十二年级的学生,而且包括初中阶段的九、十年级学生。职业教育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吸收那些辍学的初中学生,减少非技能劳动力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

 

根据相关统计,2007-2008年,新德里一年级至十年级的学生的辍学率达到了36.04%,而整个国家的辍学率更是达到了56.71%[15]。在“十二五”期间,印度劳动力市场将提供7500万~8000万个岗位,其中75%的岗位需要工作者通过职业培训获得相应的技能[16]。而那些尚未接受过相关培训就辍学的学生就会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初中阶段为学生提供职业教育,培养其职业技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

 

为确保学生参与职业教育,该计划还强调对学生家庭的动员,同时为学生提供关于职业教育的咨询服务。依据该计划,印度教育部门还将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在小学阶段便开始宣传职业教育的理念,以便学生可以及早发现自身就业倾向并选择适当的职业教育。同时,向学生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将陆续开展,使学生了解各种可选择的受教育渠道,并根据他们的兴趣和能力,为他们未来的职业生涯选择提供建议。此外,为确保女性学生和有特殊需要的学生获得同等的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印度政府采取了相关措施,如针对女生设立了特别咨询处。

 

三、特点

 

(一)注重能力发展与灵活性

 

注重学生能力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课程单元的设计强调通用技能、语言交流技能、创造力、问题解决能力、合作能力等,这些都是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后不可或缺的技能,此类能力的培养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竞争力。第二,如上文所述,新计划不仅关注提高高中阶段学生的能力,还将目标人群扩展到初中阶段学生。第三,鼓励创造型人才的培养。根据新计划,总预算经费的1%将用于鼓励学生创造力的培养[17],为创造型人才的培养提供经费支持。

 

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新计划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职业需求,灵活选择培训时间与培训课程。第二,学生无论是选择接受职业教育还是普通教育、进入劳动力市场还是继续求学,都拥有了多样化的选择。

 

(二)增强平等意识

 

平等意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在资格认证上的衔接。学生在中学接受职业教育所获得的资格证书,与普通教育中学生所获的证书的价值是等同的。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职业教育学生和普通教育学生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后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关注女性学生与特殊群体的培养。早在2002年,印度就提出了国家层面的教育规划,即开展各类教育项目以促进全民教育,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与教育质量。在新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中,印度政府声明,女子在印度中等教育中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校长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性别歧视。在保障特殊群体的职业教育方面,新计划将与全纳教育一起,致力于确保特殊人群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如在学习中提供特殊设备与帮助、消除教学楼建筑障碍等。为更好地避免性别歧视,照顾弱势群体,计划还强调培养教师的平等意识。

 

(三)良好的管理监督机制

 

新计划注重政府、学校、企业三者的联系。为避免原中等教育职业化计划中出现的学校与企业脱节问题,教育部门将指导相关机构与人员,确保企业、应用技术大学、工业培训学院(Industrial Training Institutes, ITIs)等利益相关方全方面参与职业课程的制定与实施。新计划强调,每所中学都要与一家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企业不仅要为学生实习提供场地与培训教师,而且要参与课程与学习资料的开发,以使职业教育课程更贴近劳动力市场需求。为保证新计划的顺利实施,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MIS)将被用来监管该计划的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学生的参与率、能力发展、就业、升学等情况,从而避免各地区在实施该计划中出现的发展不平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