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17:57: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团资金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作者简介:宋坚(1988―),男,浙江绍兴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汽车技术系辅导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社团是兴趣、爱好、特长相近的学生群体形成的一种群众性活动组织。高校社团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高校社团的合理化构建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与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息息相关。
一、高校社团与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在联系
(1)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的“传承者”。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一方面使得大学生的课余时间得到了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各式各样的社团活动也成为高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吸引着广大学生群体参与其中。社团活动能够帮助广大学生更快地融入校园文化的大环境之中,更好地去体会校园文化的滋味,而随着学生的新老交替,社团活动自然而然成为校园文化的“传承者”,这也是众多高校校园文化源远流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2)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的“缔造者”。心理学认为当人处在一个相对安逸、宽松的环境当中,而且拥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以后,人的个性就能得到十足的发展,创造力也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社团活动具有群众基础广泛、灵活自主等特点,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才使得高校社团永远在学生心目当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深受学生们的欢迎。通过参与社团活动,不仅能够让学生感受校园文化,而且在感受文化的同时也能不断促进学生发挥创造力,改进社团活动的形式及内容,不断丰富校园文化的内涵。
(3)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实践者”。“以人为本”一直是各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灵魂。“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提倡人的个性能够得到张扬,人的发展空间广阔而又自由,提倡人与人之间要学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合作。高校社团是青年大学生中一批具有相似兴趣、爱好、特长的学生群体所形成的一种群众性活动组织。社团为学生提供了广阔自由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学生们之间提供了互相了解、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改进的机会。因此,社团活动是“以人为本”教育思想的实践。
二、社团活动在提升校园文化中的制约因素
(1)品牌化社团数目稀少。在学校“双百双进”的政策引导下,我校各系都于近段时间成立了大量的社团,据数据统计,我校目前社团数已达68家,其中院级社团18家,再过不久便能达成“”的宏伟目标。但是,一味追求社团数量,虽然在量上有了保证,但是在质上能不能同样得到保证,这是需要打问号的。与其他兄弟院校相比,我校的品牌化社团数量远远不够,这也是学校社团力量薄弱其中一个重要表现。
(2)社团活动缺乏自主性。社团要有活力和凝聚力,必须靠开展活动,这是社团发展的基本保证,同时也是发挥社团自主性的重要前提。但是,以我校社团的活动数量而言,着实有些偏少,多数活动也是学校老师安排的,这大大制约了社团自主性的发挥,不利于社团的长远发展。
(3)资金不足,活动空间有限。社团活动要有无限的动力,一方面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便是要有一个相对宽广的活动空间。但是,从目前多数高校的社团发展情况来看,多数社团无论是从资金支持上也好,还是从活动空间来说,都出现了物质资源条件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社团的长远发展。就我校来说,在经费方面,虽然社团的成员人人都会上缴会费,但是这些小额的会费想要支撑起一个社团一个学期乃至于一个学年的正常运行,实在是颇有难度,加上各系的学生活动经费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团活动的开展。活动场地方面,除小部分社团拥有相对稳定的场地之外,绝大部分社团都需要靠“打游击”才能开展活动。物质资源的匮乏,极大制约了社团的进一步发展。
(4)缺乏专业指导,社团之间联系不够紧密。要使一个学生社团得到良性的发展,专业老师的指导必不可少。学校每个社团在成立时都配备了一名专门的指导教师,但是由于大部分指导教师都不够专业,因此,在指导社团活动的过程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加上学校缺乏对社团指导教师的奖励机制,导致某些指导教师仅仅是挂名而已,并没有真正地去履行自身的职责。另外,系社团之间、院社团与系社团之间、校内社团与校外社团之间的联系甚少,社团建设与管理的经验没能进行有效的交流,使得社团在发展过程中远远缺乏专业性和创新性。
三、健全高校社团管理模式的路径
(1)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社团的“良性化”发展。
科学、合理、有效的社团管理制度对实现社团的良性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学校已制订出了《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社团管理方法》,其中包含了社团申请、成立、资金管理、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各系缺乏配套的社团管理措施,导致学院社团管理办法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学院团委应加强与各系之间的联系,督促各系制订出符合本系社团特点的社团章程和工作制度,对社团成员的日常行为加以规范化管理。
(2)加强对社团骨干的培训,提高社团自主性。社团能否正常有序地发展,社团骨干是关键。因此,必须加强对社团骨干的培训工作,通过各种专业社团指导培训以及经验交流学习等活动,有效提高各社团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这个自治组织的作用,以此为抓手,充分调动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3)加强教师指导,实现社团的“专业化”发展。
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国国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制定了独立和完整的财务管理办法,涉及资金使用的各个方面,与托管单位对应,从严执行的原则进行。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有共同之处又有许多差异,笔者自2006年开始,作为托管单位会计一直参与当地全球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几年来积累了一些管理心得,设想其中的一些管理办法如果在行政事业单位试行,对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一、两种管理办法的共同之处
1、提前制定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和全球基金项目点都提前制定出下年的经费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编制、自上而下审批的方式进行,按月份或季度拨付经费。
2、制度全面
都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如内部审计、督导、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内部控制制度,物品材料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等。
3、报表
二者的会计报表按时间可划分为月报、旬报和年报;按内容划分,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静态表,反映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表(动态表,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余状况)、附表及说明书等。说明书是对报表中某些事项的补充及情况说明。
二、两种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
1、预算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制定,预算比较笼统,预算质量不高。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习惯于“上年基数+本年调整”的老方法,不以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来确定安排预算,凭既往经验和主观理解来进行编制,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难以将预算分解到各部门执行,导致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调整、追加预算的现象,影响预算执行必要的刚性。预算执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效益降低。
全球基金的预算编制采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地方式,预算的执行控制到末级,以实际的工作量为依据,结合相关支出标准和物价水平,并且明确工作完成时间。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2、审批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审批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支出经办人共同签字后即可进行账务报销支出。基金则要求支出要由二人以上共同经办,互为证明,同时部门的负责人和部门主管领导也要对支出作审核、签批,最后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报销支出,虽然支出的签批过程相对干行政事业单位相对繁琐,但是最大限度的防止贪污浪费的发生。
3、支出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补助费、加班费、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和发放只需取得正规发票,审批手续齐全即可报销。
全球基金的差旅费不可以随意支付,必须是取得正式的会议或培训文件,出差票据齐全,附带出差人填写的出差报告(会议精神或学习心得)方可报销。举办会议除取得支出的原始票据外,还要附带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总结、会议预算、决算和影像资料才可报销。所有与车辆有关的支出都在交通费中核算,燃油费的支出必须附带车辆的行车记录,行车里程。补助费和加班费也不可以随意发放,首先发放要有明确的标准,发放时还要附带工作记录或加班记录,如果没有缺少佐证,不予报销。全球基金不允许出现单独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上级对下级的督导检查及评估,将餐费按照出差补助的形式定额发放,如果会议或培训产生餐费也需与会议费整体体现。
4、网络直报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普遍采用纸质加电子版,年终决算也是采用磁盘装入,再用其它电子介质报送财政的办法,如果有录入及支出的错误,报表会计往往要来回往返于财政和单位之间,浪费了大量了人力、物力,且在报表中不能体现出预算的执行率。
全球基金的报表采用的是纸质报表加网络直报的方式,下级单位上传后,上级单位马上即能看到报表,对于有问题的报表直接退回更改即可,并且预算的执行率,经费侧重的部分一目了然。
三、二种管理办法的对照
财政预算的不科学性使履行拨款职能的财政部门也往往只注重经费的预算安排,对预算单位已形成的资金计划,如何做到集中管理、调剂余缺、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等方面考虑得不多。不仅造成了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也加大了财政支出的压力。
中国的行政事业支出占了财政支出的接近20%,远远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在这庞大的行政事业支出中坐车吃饭费用又占了很大比例,也就是说一些官员在暗地里受贿的同时,还在明地里借用各种名义占用公家的便宜。虽然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公款大吃大喝,但并没有真正有效的措施遏止,招待费改头换面后仍然是经费开支的重中之重。财政拨款主要是为了维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那么有限的经费使用的合理,使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对于缓解国库资金紧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非常重要。政府一直在倡导政务公开,基层单位也通过职代会等场合公开收入与支出情况,但此公开非真正的公开,职工难以知道经费的真正去处。
一年来,全市水利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步伐,科学应对旱、涝灾害,深入推进水利管理与改革,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和干部队伍建设,水利面貌有了新的变化。
(一)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今年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24项,全年完成投资40.3亿元,保持了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
1、水源工程取得较好进展。*溪下、*和力洋水库全面建成;周公宅水库基本建成;*口水库和象山上张水库正在抓紧建设。同时,*汤浦水库引水工程正式通水,日引水能力可达25万立方米;*江至*引水工程,*市境内段实现通水;钦寸水库项目建议书通过了国家发改委评估;*江至*引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并通过了专家咨询。
2、防汛工程顺利推进。骨干排涝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全长36.5公里的甬新河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1.7亿元,实现全线通水,在今年抗御两次台风中起了重要的排涝作用。姚江东排镇海段3.13公里通过验收,江北段动工建设。小流域治理继续推进,完成了《*市山区小流域整治规划》,出台了《*市小流域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点对15条小流域进行了整治。*、北仑等地的小流域整治工程受到了当地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标准海塘维修加固大步推进,21条总长54.7公里的标准海塘和59座水闸维修加固项目全部开工,项目工程量完成了70%,明年汛前可基本完工。
3、民生水利迈出坚实步伐。一是百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完成改善解困43.1万人,是年度目标的140%。三年来累计让150万人喝上了安全水,使1800个乡村受益,基本实现了村村通水,在今年旱情与2003年相近的情况下,受灾人口同比减少了60%。加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后管理,制订了《*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探索用水户参与和小水厂依托大水厂的管理模式。二是列入省“千库保安”工程计划的水库开工建设30座;面上除险加固的水库(山塘)完成251座,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26%。三是镇(乡)骨干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建设325公里;村级河道整治完成300公里;“市级水环境整治示范村”新开工建设6个;河道保洁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两级保洁投入3650万元,保洁长度7000公里,骨干河道保洁率达90%以上。四是完成了农业节水“十一五”规划编制,出台了《农业节水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开工建设了16个农业节水项目,新增喷滴灌和小型灌区改造受益面积2万亩。
4、滩涂围垦工程进展较快。全市完成围垦面积5.8万亩,占全省完成总量的45%,新开工项目3个,在建围涂项目达13个,施工面积26万亩,建设总投资42.6亿元,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均创历史新高。全省围垦工作会议今年在*召开,我市围垦工作中积极维护当地群众切身利益的做法和围垦工程的规范管理受到了省水利厅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防灾减灾效益明显。今年汛期,前期抗旱后期防台,工作难度很大。入汛后,梅雨量不及常年的一半,高温天数长达46天,饮水困难人口一度达到20.8万人,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32.05千公顷,由于白溪水库通过管网向*日供水50万立方米,并及时启动了“*城市供水区抗旱水源调度预案”,加强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调度,着力实施了境外引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旱灾可能带来的损失,在大旱期间确保了群众有水喝,基本满足了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韦帕”、“罗莎”台风缓解了旱情,但雨量大、先后来临的间隔时间短、影响范围广,灾情重,受灾人口超过76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指挥下,全市各级防汛、水利部门立足于防,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夺取了防汛抗旱工作的重大胜利:确保了全市水库、海塘、堤防等重大水利工程无一出险,人员无一伤亡,人民生活生产秩序基本正常。
在科学应对旱涝灾害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防汛整体能力:重点开展了小流域山洪防御预案编制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了县、镇、村三级防御组织责任体系;编发了《*市公众防台风常识》小册子,在主汛期分发到广大干部群众手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完成了《*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区抗旱水源调度预案》的修编工作;进一步推进防汛信息化建设,开发了*市水雨情系统和水雨情预警系统,新建重要小流域、重要小(二)型水库水位雨量遥测站点75个,做到遥测站点覆盖了全市所有大、中、小(一)、小(二)型水库、主要河道、潮位站以及部分重要小流域。
(三)推进水利管理与改革,努力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深入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积极为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1、水资源管理迈开新步伐。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组织开展了全市水域调查、水土流失状况调查分析、市区河道水环境调水方案、余慈水资源规划研究。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做好对“农家乐”等建设项目影响水源安全问题的检查整顿;定期做好全市重要饮用水源的水质检测,妥善处理了姚江、象山大塘港、*梅湖水库等水源地出现蓝藻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实施了取水、涉河、水保等论证工作,加强了涉水项目巡查执法监管;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市市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加大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制定《*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积极探索河道分级管理机制研究。规范取用水管理,及时完成了全市取水户的新证换发工作,落实地下水禁限采方案,封存了市区地下水井,开展了市区20个重要取水口取水实时监测试点工作。
2、水利工程管理有了新举措。加强了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联合发改、监察、招管办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市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保证水利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加强了小水库(山塘)管理,出台了《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巡查人员职责、巡查内容和巡查经费的落实渠道;因地制宜推广*市“三面光”加固、象山拓宽、挖深溢洪道的小水库(山塘)安全度汛模式;同时积极推进小水库(山塘)的报废工作。加强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加大了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力度,实行参建各方现场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制。
3、水利规划与前期工作有了新进展。完成了“十一五”农民饮用水、百库保安、清水河道建设等专项规划,完成了《*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修编,开展了《*市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市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另外,一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顺利:鄞东南沿山干河整治工程已上报立项,初步完成东江干流堤线规划及堤防工可报告、姚江干流堤防工可报告(初稿)的编制等。
一、中日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制度比较
(一)报废汽车回收基本概况不同
日本是一个汽车生产消费大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约有85000家,氟利昂处理企业23000家,拆解企业5000家,破碎企业140家。20**年,日本报废处理的汽车共计305万辆,拆解率为100%。
中国目前经国家认证的报废回收利用企业(已公布)365家,另有一部分是省级管理部门批准承认的。据对31个省市244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统计,20**年共回收报废汽车96万辆,拆解车辆46万辆,拆解率47%。
比较而言,我国每年实际回收报废汽车数量较少,回收率较低,原因一是大量应该报废的机动车流于二手车市场,或是贫困地区,二是非法回收企业倒卖、拼装,三轮车,低速货车的报废量很少。
(二)两国出台法规的背景不同
由于两国的汽车产业和规范制度发展不同,因此立法的背景也十分不同。日本国土狭小,土地资源极其有限,随着报废汽车的逐渐增多,按照以往的处理方式,会产生大量需要填满的废弃物,非法丢弃、最终添买的增加给环境保护带来很大压力。为了理顺各个环节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报废汽车、拆解、破碎过程中的企业和个人行为,最终实现填埋最小化,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2005年开始实施《汽车回收利用法》。
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报废量不断增加,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业务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实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7号)。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面临着报废汽车企业竞争秩序混乱,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引导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而日本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已经相对平稳,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土地资源有限,填满地不足的问题。
(三)主管部门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日本汽车回收管理涉及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负责制定报废汽车回收处理行业(主要是拆解企业和粉碎企业)的准入标准,国土交通省及其下属各地陆运支局,负责汽车户籍管理,各地政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处理行业的登记和准入审批。
我国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主管部门可以看出,日本注重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的回收拆解行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我国更注重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行为的规范管理,防止报废汽车流入市场。
(四)行业协会作用不同
为了使整个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系统有效的运作,日本政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管理的作用。《汽车回收利用法》指出由国家指定法人负责展开回收利用的公共业务。2000年11月22日由日本汽车工业协会等9个单位共同组织成立,下设资金管理法人,信息管理中心,再回收利用支援中心,分别负责汽车回收处理中的资金管理、信息管理,对汽车生产和进口实施废物回收处理进行技术支持。为了加强对氟类、气囊类的回收处理统一管理,由日本13家国内厂商以及汽车进口协会共同出资设立了汽车再回收利用资源协力机构,由该机构与氟类、气囊类回收处理单位签订合同,承担相关事宜,向这些单位支付回收处理费用,并进行业务审核。
目前我国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指导的社团组织主要是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该协会对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没有细致划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等专门机构进行指导。
(五)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准入门槛不同
日本法律对参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企业实行严格的管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氟类回收企业需要备案。拆解、破碎企业从提高回收率和环境保护方面有严格准入资格,需要通过审批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企业实施资格认定,20**年国务院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但20**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4号)取消了原国家经贸委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一些地方也依据此取消了资格认定。一些不具备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大量报废汽车流入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率明显下降,个别地区甚至发生了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导致重要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六)信息管理制度不同
日本汽车回收利用促进中心在信息管理上通过互联网接受有关单位报废汽车的交接信息,即“电子清单”。通过建立和运行电子清单系统,政府对报废汽车回收系统,政府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破碎等环节的信息有了明确的统计和监督,使回收利用费用的管理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制度。
(七)对汽车制造商的责任要求不同
日本汽车回收利用法规规定制造商在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体系中承担了关键的义务,鼓励企业在设计、制造汽车时采用绿色设计,提高汽车的可拆解和可回收性,最大程度的减少环境污染。要求汽车制造商对汽车的全生命周期负责,通过自己或销售商提供回收服务,对制造商改进产品设计,减少有害物质用量和预防污染形成激励。同时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从事汽车回收、部件再制造业务,与回收行业签订相关合同,提供技术支持。
我国对汽车自造商尚未提出车辆回收利用方面的要求,制造商只负责生产、销售汽车,与车辆报废如何回收、拆解和利用环节完全脱节。
(八)回收利用费的负担不同
在日本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中,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交纳回收再利用费,已经销售的车辆应在《汽车回收利用法》实施后3年内交纳回收再利用费,促使汽车消费者建立谁消费谁保废谁就要支付回收处理费用的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约资源和爱护环境的意识。
我国的回收拆解费由报废企业来承担。
(九)报废回收技术及过程不同
日本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专业化程度高,结构合理,回收、拆解、破碎企业按专业分工,企业组织结构层次清晰,机械和自动化程度高。
我国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拆解手段比较落后,技术装备科技含量低,大部分拆解企业仍处于低水平的简单拆解阶段,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比较差。
(十)、注重环保程度不同
报废汽车不当的拆解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环境保护问题,将环保作为规范企业的重要内容。《汽车回收利用法》要求汽车制造商在汽车设计和生产阶段控制并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对经营者的报废车辆存放和处理地点、防污处理、可促进在利用的处理过程的最低技术要求等作了原则规定,充分体现拆解、再使用和再利用报废汽车的原则。
目前,我国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场地条件很差,很少有防渗漏处理的设备,没有油水分离、飞溅防护的环保设备,对废油处理进行简易流放和收集。多数企业缺乏安全气囊的处理装备及经验,多数企业对车内空调的氟利昂自然放掉,废油、液引起的污染普遍存在。
(十一)回收利用的程度不同
日本政府倡导和鼓励尽可能多的利用报废车辆总成部件和材料。日本每年再利用的汽车零部件的销售额大约有955亿日元,国内报废汽车回收件、翻新件的45%都是销售给维修或钣金工厂。
我国报废汽车的资源再利用水平较低,没有形成再利用汽车零部件规范的市场,缺乏流通渠道,一般金属件的回收利用作为炼钢的原材料,旧件利用率低,大多数企业没有对可以再利用的零部件进行整理和归类,回收拆解企业主要靠出售废钢铁获利。
二、我国报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发展业探讨
通过与日本报废汽车管理制度的比较,我国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存在着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性较弱,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落后,信息流通慢等问题。汽车报废及报废汽车回收是汽车流通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保护、资源等公共利益,为促进我国汽车报废行业的健康发展,合理布局,现提出建议如下:
(一)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主、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但这些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较为原则,执行中不易操作。因此建议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对报废汽车企业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同时我国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技术装备与更新改造能力严重不足,建议通过立法和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和优化重组,促进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现布局合理化,管理规范化,企业规模化。
(二)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资格认定,严格准入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涉及公共安全、资源再利用,环境保护等,应此政府部门应统一管理,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认定,从环保、资源再用、信用机制的角度设立拆解企业的准入条件。
(三)提高技术水平,加快结构调整
我国的报废汽车行业分工不细,往往一个企业承担从回收拆解到破碎的全部业务。应将企业划分为回收点、拆解企业、翻新企业、粉碎企业,制定不同的技术要求,专业化,分层次,引导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调整和优化组合。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大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工艺作业行为、作业步骤、作业要求的规范,研究确定各个环节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粉碎、分离等各个工艺环节的质量要求。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网络
建立电子清单制度,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证明、注销登记、终止保险以及其他法律及行政手续所需数据的处理程序各个环节的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同时,建立报废汽车主管部门与所属部门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有效学快速的管理。
(六)积极发挥制造商的作用,引导报废汽车的回收技术
引导汽车制造商从事报废汽车回收、部件再制造业务,确保制造商从设计和生产开始就必须统筹考虑车辆报废后的环保和回收利用的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最终达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车辆回收利用率的效果。
(七)减少报废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
重视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制定较高的环保要求的准入制度,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企业必须具备废油、液的回收处理技术及相关设备对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加以处置,严格企业的作业。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资源再利用率
通过有效的信息流通体系,使报废汽车零件信息透明,使消费者明确二手零部件的来源、车辆品牌和型号,加强对二手报废汽车零件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报废汽车零件的利用率,同时从政策法规角度对发动机、变速器、车架、车轴等总成的再使用。
20xx年最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
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六)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应当在接受项目申请起始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基金办提交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金办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组织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九条 基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基金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和所在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予资助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资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布结束后的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布结束后的2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项目实施方案有不妥的,基金办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督导检查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基金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执行项目组织法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社会组织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终止或解散的;
(四)合作单位有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应更改,如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整申请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延期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完工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和支持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所在地(市)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完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收到项目完工材料后,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符合完工要求的,准予完工;不符合完工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对项目完成优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下一年度优先资助。
第三十一条 开展项目工作或项目工作成果,应当说明得到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宣传干预材料、人员、办公、交通等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等问题,基金办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委托协议内容使用资金,指派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当上缴基金办。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将结余资金和收回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申请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时,应当回避。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违法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和完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办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以及评审、管理、督导等工作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培育具有创新性的、有发展潜力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代管资金、专业指导、能力建设、登记协助等方面帮助。
一、实施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民间社区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地区群体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及民族情感和理想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化的根基和源泉,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非物质文化,对于建设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市内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按照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确定一批分级保护项目和单位,并建立保护名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收购保护珍藏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精品实物;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收藏展示阵地;挖掘整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优秀成果;保护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和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一个全面反映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网络平台,最终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二)保护方针
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
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一)保护对象
一是特有的民族语言及记音符号。
二是口述文学(神话、传说、故事、寓言、笑话、歌谣、史诗、谚语、俗语、谜语、歇后语、民间叙事诗、民间说唱、民间说唱文学、民间戏曲文学等)。重点对《宝卷》,与长城文化、丝路文化相关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进行整理。
三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美术、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音乐、宗教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杂技等。重点对舞蹈《霸王鞭》、《地蹦子》,戏曲《张户卖水》、《小黄牛》,打夯号子等民间艺术、野麻湾堡防风沙技术、长城建筑技术等民间建筑技术进行挖掘、整理。
四是民间工艺,如器械制做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木作工艺、髹饰工艺、织染工艺、造纸印刷工艺等;重点对民间工艺《绒盒》、大轱辘车、石砚、驼绒画、风雨石雕、芨芨草编织工艺、赶毡工艺等民间工艺进行挖掘、整理。
五是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重点对出关仪式、腊月三十烧纸的过程及口中念词、八月十五千层饼做法、八月十五孙猴猴盘、体育活动拔棒子等进行搜集、整理。
六是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重点对饮食类:小羊羔焖饼子、羊头煮麦子、灶干粮、烤羊肉串、酿醋、烧壳子、麻腐等;农具类:撂抛子、抬把子;服饰类:牛鼻子鞋、三寸金莲鞋的制作方法进行挖掘、整理。
七是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传统文化。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妥善收藏保存或展示。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非物质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三)主要实施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全市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底数。
2、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4、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5、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6、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列丛书,把我市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用文字、图片形式完整记录下来,为后续研究提供翔实的资料。
7、摄录市非物质文化绝技、民间优秀艺人、民间艺术分类系列录音、影视资料。
8、比较全面完整地征集收藏具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间艺术精品实物。
9、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采取资助扶持等措施,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10、命名一批市民间艺术大师,通过给优秀民间艺人命名“大师”、“名艺人”、“传承人”等荣誉称号,鼓励民间艺人传承技艺,提高我市优秀民间艺人在省内外的文化品位和竞争力。
11、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收藏保护、宣传展示的阵地和窗口。
1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非物质文化、专业技术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
13、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特别要培育当地民众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和保护责任感。
14、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优秀非物质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在发展非物质传统文化事业的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资产,发展非物质文化产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分三期实施:第一期(2007—2008年),普查试点和抢救濒危文化阶段;第二期(2009—2013年),全面开展保护工作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第一期(2007—2008年)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在已有的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资源现状和濒危程度,参照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办公室编印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制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和手册,查清我市非物质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保护名录档案,确定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制定当地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制作濒危项目、重点保护项目及其代表人物的声像作品,为实施保护工程奠定全面、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基础。
2、开展试点。通过调查摸底和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确定市级试点项目。
3、建立和申报保护名录。在全面普查,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市级保护名录,从中筛选一批珍贵、濒危、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申报,争取列入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名录。
4、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和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命名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一批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初步建立政府、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个人多元化运作的传承机制,培养一批传承人(传承单位)。
5、教育培训。研究和制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与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教育培训机制。
6、宣传展示。从2008年开始,分期举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展演、保护成果展览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节等活动,扩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省内外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工程,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建立保护阵地。在保护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中心。“展览中心”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档案馆、艺术精品收藏展览馆、资源网络库、非物质艺术演示、学术研究、人才培训等功能为一体,做为展示宣传市优秀非物质文化的窗口。
8、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保护组织。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吸引从事非物质文化研究和保护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9、加强交流研究。加强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心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联系,积极开展与各地方、各有关单位的协作交流,采取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借鉴工作经验,拓展保护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研究水平。
五、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顺利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成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和保护中心。
(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李兆华市文物景区党总支书记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侯金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保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与业务指导,论证、评审保护工程试点项目。
(三)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设在市文化馆,由市文化馆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规政策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办法,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二)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设;保护工作的普查、调研、论证及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影视作品的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对省、市级试点和重要保护项目的支持及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工作。另外,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另外申请专项费用,确保我市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保护和挖掘非物质文化;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集体、民间组织,乃至国内外人士和社团,共同参与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文化系统、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制定标准,应用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保护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保护方面的有关标准。要充分发挥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
关键词: 高校贫困生 人文关怀 激励管理
一、高校贫困生人文关怀及贫困生激励管理的内涵
1.高校贫困人文关怀的内涵。
人文关怀本质上是对人的尊重、关爱。本文所涉及的“高校贫困生人文关怀”的基本内涵是指:尊重贫困生,注重其个性发展;理解贫困生,注重其心灵世界;全面发展贫困生,注重其综合素质提高。
2.贫困生激励管理的内涵。
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引入“人文关怀”概念,是对传统资助体系的一个发展,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人文关怀视域下的高校贫困生激励管理是指对贫困大学生进行经济资助、心理援助、成才帮扶、就业援助和帮扶的一整套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激励体系。
二、人文关怀理念对高校贫困生激励管理的启示
1.高校贫困生激励管理机制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高校贫困生是当前我国高校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面临着“经济贫困”与“心理贫困”的双重压力,而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因此高校贫困生激励管理的制度、措施和方法应以学生为中心,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真正以人为本。
2.营造关爱贫困生的舆论环境。
对贫困生进行人文关怀,还需要营造一个关爱贫困大学生的人性化环境。首先,社会媒体要加强对社会上助学帮困的先进典型、贫困生的现实生存状况、感受、勤奋、拼搏,尤其是毕业后回报社会的事迹的宣传报道,呼吁全社会共同帮扶贫困大学生,营造浓厚的关爱贫困生的社会环境。其次,高校要努力营造有利于贫困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一方面,学校要优化校园文化环境,着力营造“尊重贫困生人格,维护贫困生权益,关爱贫困生成长”的舆论环境,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校园文化。另一方面,高校要加强宣传发动,在校园内积极营造帮贫助困互助互爱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级党团组织、工会及学生会组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贫困生的活动,使贫困生切身体会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激励贫困生树立信心,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同时,学校要引导非贫困学生正确对待贫困学生,对贫困生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尊重、多一分宽容、多一分关心,消除对贫困学生的歧视和隔阂,与贫困生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共同成长,使贫困生和其他学生之间形成团结融洽的关系,为贫困生成长成才营造愉快、和谐的人际交往环境。
3.激发贫困生的内部心理动力,鼓励学生勇敢地面对自身的问题。
马斯洛认为潜能人人都有,它是人内在固有的、与生俱来的。人的需要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以后,就会寻求高层次需要即发挥自我的潜能、达到自我实现及实现人生价值的需要。大学生的高级需要主要有求知的需要、尊重与荣誉的需要、理想和成就的需要。因此高校的贫困生激励机制要让经济困难的学生充分感受到自己被重视,才会发现自己的价值,从而激发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热情。
三、人文关怀视阈下的高校贫困生激励管理实现途径
1.经济资助激励机制——经济支持系统。
马斯洛的五个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生理需要是最基本、强烈的需要,因此建立贫困生的经济资助机制是贫困生的激励和管理的首要环节,帮助贫困生摆脱经济窘境。高校应在进一步健全原有奖、贷、助、补、免的助学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的同时,加强与企业、银行的合作,加强信用管理、发掘社会力量,建立多渠道、多层面、多方位的经济援助网络,夯实贫困生资助的物质基础。
2.心理援助激励机制——心理支持系统。
相对于普通学生,贫困生心理问题尤为突出: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为焦虑、孤僻、自卑、敏感、脆弱、依赖、敌对等心理问题;在人格特质上多表现为内向、谨慎、人际交往障碍、情绪不稳定、社会团体活动参与度较低等特征;对未来迷茫悲观,社会适应性差、厌世等。高校应针对贫困生特有的心理问题,制订科学合理的“强心计划”,为学生设置疏导心理问题、历练心理品质和提高心理承受力的良好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地加强和改进贫困生的心理引导,从心理上帮扶贫困生,使其客观全面地评价自我、悦纳自己,敢于面对和正视贫困,避免纯粹的物质比较造成的心理压力。首先,要帮助贫困生学会发现自己的闪光点,学会进行多元的自我评价。因为个体的优势自我概念能够对弱势自我概念进行补偿,所以必须引导贫困生发掘自身的优势自我概念,从而补偿并提升其弱势自我概念。具体来讲,就是要淡化经济差距在贫困生中的影响,取而代之以成绩、能力、态度、品质、毅力等多元的评价方式,使贫困生获得虽然我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但是我在其他方面并不比别人差的积极的自我评价,从而帮助贫困生构建起自我心理支持系统。
3.成才帮扶激励机制——技能支持系统。
一是要针对一些贫困生学习的弱势,组织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入党积极分子践行先进性,开展“一帮一”学习帮扶活动,即要求每一名优秀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对口援助一名后进贫困生,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上的难题和困惑,促使其提高学业成绩。二是针对贫困生成才的主要障碍,高校要举办一系列技能培训,并尽可能地为贫困生能力锻炼提供更多的机会。如针对贫困生英语水平、计算机操作能力、普通话水平普遍较差的问题,定期举办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免费培训;针对贫困生社会实践机会少的问题,组织他们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还可鼓励他们参加校、院(系)的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增长他们的见识,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三是搭建校内与校外两个平台,一方面在校内积极设置多种岗位、多种服务帮助学生,与此同时大力开发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实践基地、青年志愿者服务基地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实习基地、素质拓展基地、就业岗位,为贫困学生搭建勤工助学、科技创新和爱心奉献一体化新平台。
4.建立贫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和帮扶激励机制——就业支持系统。
高校对贫困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和帮扶主要体现在就业机会的优先推荐,培训实习的强化,心理辅导的实施等方面。一是要围绕贫困生的就业,大大拓展就业渠道,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利用寒暑假及大学毕业生实习阶段,积极打造“大学生实践见习基地”,优先为贫困大学生提供过渡性见习就业岗位。二是邀请心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家,联系生活实际和理论法规,在就业形势的分析、求职技巧的引导、人生规划的制定及心理辅导等方面,对贫困毕业生展开针对,帮助他们的实际困难。三是围绕提高贫困生在就业方面的竞争力,加强符合实际需要的技能培训。四是出台和完善贫困生就业援助和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制度强化对贫困生就业援助资金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郭志宏,朱宁,王丽娟.关于构建农科高校贫困大学生激励管理体系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农业科学,2008(3).
[2]王晖.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7(9).
一、充分认识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促进*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主要任务。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加快法人机构和总部建设,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积极争取利用保险资金,为*省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保险行业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广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努力,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省的保险深度显著提高,保险密度位居全国前列,保险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重点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上取得新成效,在辅助社会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创新上开创新局面。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推动和协调指导,特别是对直接关系民生的保险薄弱领域,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保积极性。二是坚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积极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各自优势,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民生保障服务能力。三是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引导保险机构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保险功能。四是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一方面要统筹兼顾,推进各领域保险业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推动重点领域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抓好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的保险工作
(一)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三农”保险作为保险工作的重点加以推动。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完善机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险种,建立适合*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继续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将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考核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农业再保险制度。
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涉农保险产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在沿海和沿黄地区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选择部分县、乡、村开展农民一揽子综合保险的试点工作。
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2009年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
(二)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宽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鼓励商业保险在城乡群众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提高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总结推广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建立健全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保险公司要主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的调查取证工作时,有关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和“治安保险”,服务“平安*”建设。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涉及公共安全的各类责任保险。全面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路查和审验把关工作,有效提高交强险投保率,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在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保险制度与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机结合,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把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探索建立运用保险机制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大型商场、文化娱乐和休闲、餐饮住宿、大型集会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面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继续推广“治安保险”,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推进保险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治安保险”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和改善监管工作,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依法履行好对全省保险市场的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保险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保险业发展评价体系、风险预警识别系统和风险防范体系。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加强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查处。
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通过保险业进行非法集资和洗钱等活动,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侵占保险资金和非法从事保险活动等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对保险业重复监管、多头执法和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切实维护保险机构的经营自等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要强化风险主体意识,建立科学严密的决策、执行和考评机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审、合规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内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自律工作,不断提高行业自*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保险机构诚信测评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建设,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鼓励社会优势资本进入*省保险业,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加快组建注册地在*省的法人保险公司,吸引国内外知名保险机构到*建立总部、职能总部和区域中心,充分发挥法人机构在吸引人才、保险创新、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农业、养老、健康、责任等专业保险公司的优势,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规范发展保险兼业机构,提升保险营销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和学会建设,注重发挥保险社团组织的作用。
积极构建以保险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给予指导和扶持的保险创新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投资理财、健康咨询等多种类、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向*省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服务质量规范,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努力改进服务方式,规范销售行为,简化理赔手续,积极发挥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险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