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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评估

时间:2023-07-03 17:58:05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

第1篇

【关键词】评估机构;利害关系人;民事责任

我国资产评估立法自2006年成立立法小组后,目前已进入最后的关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2013年向社会了两次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学界较为关注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其中部分学者专门关注了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屈茂辉(2007)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利害关系人的义务是一种专家义务;张晓峰(2008)认为应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来承担资产评估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黎畅(2009)、何定刚(2011)专门论证了资产评估中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现有研究为本文的探讨提供必要的借鉴,但对评估机构与利害关系人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甚至存在一些与一般法律理念相背离的观点。本文拟从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过错认定、赔偿范围等方面探讨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试图弥补现有研究中的不足,并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一、责任性质

民事责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在学术界则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的学者浦川道太郎认为这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因为“以某种业务向他人提供咨询为职业的人,明知他人正在寻求有关事项的可信赖信息,而以向其发送文书方式给予有关重要信息的情形,应据此认为与寻求信息者之间缔结了有关信息的契约”。因为这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导致评估机构应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主张侵权责任的黎畅则认为将因评估而引发的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更符合法理,事实契约缺乏必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撑,而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屈茂辉则认为此种责任应该是独立的专家责任,因为资产评估是“以专家的资格、非专家的信赖以及专家对该信赖的知晓为基础,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此明确约定,法律也同样将其作为合同中的默示义务而予以承认”。

其实,评估机构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并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不可能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如将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界定为违约责任,就完全背离了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理论基础。而将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责任定性为专家责任似乎有一定道理。张新宝(1996)曾指出,“专家责任一般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周友梅和胡晓明(2010)的定义:“资产评估是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统一的价值尺度,对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由这种专业化服务引发的责任自然就应该是专家责任。但笔者认为,专家责任并非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种独立民事责任,其本质仍是一种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与侵权责任无异。专家责任无非是侵权领域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并非是一种可以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并列的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应该是侵权责任。

二、责任主体

(一)评估机构应与委托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评估机构如果出具不实评估报告,既可能是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专业素养不够所造成,也可能是因委托人授意作假而导致。但无论出于哪种,评估机构均系委托人选择,评估报告也是由委托人向利害关系人所提供。故评估机构和委托人都应该对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即明确为连带责任,但《资产评估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没有明确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串通的情况下故意出具不实报评估报告,无论是委托人还是评估机构,其主观恶意都非常明显,要求二者对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更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

(二)注册评估师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

现有论述中要么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是责任主体;要么认为评估机关和注册评估师都是责任主体;现行法律规范中也有将二者共同视为责任主体的规定。《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也将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并列作为责任主体。但实际上,注册评估师对外承办业务必须由评估机构统一受理,注册评估师无法以个人名义从事评估活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也规定注册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执业。注册评估师在评估服务过程中并非以个人名义参与到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这一服务引发的法律责任就不应该由注册评估师对外来承担。如果注册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评估机构判在对外赔偿后可以向注册评估师追偿,而非由注册评估师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三、归责原则

我国法学理论界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评估机构侵害利害关系人权益时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评估机构相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利害关系人很难判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造成利害关系人举证困难,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将成为空谈。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有损交易的效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一旦有侵权损害,评估机构就得承担责任,这会促使评估机构为减少失误风险而被迫进行一些看似必要的评估方法,这无疑将增加评估的成本,损害交易的效率。此外,评估机构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也会尽可能对评估对象作出低于其本身价值的评估结论,这种情形虽不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显然不利于委托人;如果所评估的对象属于国有资产,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鉴于评估方法自身存在局限性,评估机构只能对评估结果做出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评估机构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过错推定原则可以克服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同时相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评估行业的发展。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评估机构需要对自己的执业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而非由利害关系人对其是否过错进行举证。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本质上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仍然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这就解决了利害关系人举证困难的难题。

概言之,我国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侵权责任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应当考虑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在行业发展和公众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这种平衡。

四、赔偿范围

目前散见于不同法律规范中有关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内容对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差异很大。《公司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只对自己评估失误的金额承担责任,将损害后果限定为评估失误金额,而不问造成的损失大小。《证券法》则规定:评估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以损失范围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以评估不实的金额为限。

《公司法》和《证券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而且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关于资产评估民事责任范围的不同规定在实践中将带来很多问题。“评估不实的金额”是指评估报告中的金额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如果按此来界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话,就割裂了责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不符合以弥补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赔偿一般原理。与此同时,“评估不实的金额”通常远远小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责任范围无法弥补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遭受的损失。虽然《公司法》将赔偿责任范围限定为“评估不实的金额”的逻辑是督促评估机构最大限度地追求评估金额的准确性,否则就将在自己的失误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范围的设置违反了民事责任承担范围设定的一般原理。《证券法》则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直接规定赔偿责任范围,按侵权赔偿的一般规则,可以认为赔偿应该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资产评估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没有直接规定民事责任的范围,只是概括地提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赔偿应该能够弥补损失的原则也可以推导出《资产评估法(草案)》认可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是造成的损失,但遗憾的是《资产评估法(草案)》未能对损失范围做进一步界定。

其实,将资产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范围界定为实际损失并不会造成评估机构的赔偿压力。目前已有配套的机制保障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财政部于2009年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评估机构都要以业务收入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职业风险基金,且要求评估机构在持续经营期间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支出。同时,鼓励资产评估机构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可见,评估机构是有能力赔偿利害关系人的实际损失的。

五、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相关规定的评价与建议

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资产评估法(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一审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评估师违法执业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注册评估师追偿。”二审稿第五十五条规定:“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观《资产评估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的前述规定,笔者认为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更为科学。一审稿明确了应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评估机构,并明确评估机构在何种情形下可向注册评估师追偿;而二审稿笼统地规定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均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一般的法理。但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均规定得过于原则,且将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笼统地规定在一起。实际上,评估机构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而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则只可能是侵权责任。因此,今后的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中应当将评估机构对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分别进行规定,以便法律的适用。而在规定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时应明确如下问题:(1)评估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应是侵权责任;(2)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注册评估师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3)评估机构对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评估机构的赔偿范围应是利害关系人的实际损失,而非评估不实的金额。

参考文献

[1] 屈茂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与专家过失[J].法学杂志,2007,3.

[2] 张晓峰.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研究[D].复旦大学,2008.

[3] 何定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4] 赵邦宏,孙宇光,于艳芳.资产评估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

[5] 黎畅.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D].湖南大学,2009.

[6] 屈茂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与专家过失[J].法学杂志,2007.

[7]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第2篇

一、财产清查的帐务处理

企业一旦被批准兼并,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它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阶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它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帐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

企业一旦被批准兼并,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对于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间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帐的帐务处理

(一)被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

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也可以结束旧帐,另立新帐。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还是另立新帐,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

1、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时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第3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 影响因素 评估方法

一、无形资产的内涵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课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国际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备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收益的资源。”综上定义,将无形资产表述为“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者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物质实体,对生产经营或服务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为其拥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能更能反映无形资产的

本质。

二、无形资产评估考虑的因素

1、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是指为获取无形资产所付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费、设计费、购置费、加工费、测试费、鉴定费、注册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同一类无形资产,不同经济主体间由于管理水平高低、研发能力强弱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其价值和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差,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

2、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的价值高低同其为经济主体未来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多少直接相关。如果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强,其经济价值就高,否则就低。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应预测其应用后的经济效益,一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主要取决于该项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期限的长短、该项无形资产的技术先进和成熟程度、未来涉及到该无形资产的技术发展趋势等。

3、使用期限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相同获利能力的前提下,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越长,其价值就越多,反之价值越低。在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时,要考虑无形资产的法定使用期限及其经济使用期限。

4、市场供求状况

市场对一项无形资产的需求量是由该项无形资产对市场的适用程度决定的,该项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越高,市场的需求量就越大,该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就越强,其价值就会越高;一项无形资产的市场供应量大小主要依赖于开发该项无形资产技术水平的高低和难度的大小,以及有无替代产品或替代技术等因素,如果该项无形资产要求的技术水平很高、难度很大,同时市场又没有替代产品或替代技术,则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很高。

5、价格水平

如果所评估的无形资产存在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由于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之间具有可比性,评估过程中必须认真考虑同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和行业投资风险等因素,因为这些指标的运用将直接影响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及应用情况

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评估所运用的方法与有形资产评估是一样的,即成本法、收益折现法、市场法。根据无形资产自身的特点,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评估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成本法

通过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需要把握两大基本要素:其一是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即在当年的条件下,重新取得该无形资产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其二是无形资产的功效损失,主要是无形资产的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所形成的损失。除此之外,对于某些无形资产,由于特许他人使用,使原产权主体蒙受诸如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加剧等损失,这种损失要求在其转让价格中得到补偿,这便形成了无形资产的转让机会成本。经过对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功效损失、转让成本分摊率及转让机成本的讨论和测算。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的基本要素便基本齐全,将这些要素按一定方式组合起来,便可以求得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用数学式表达如下: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1-×+无形资产转让的机会成本

由于无形资产自身的特点,其价值主要不是取决于它的“物化”的量,而是按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量。因此,只有确信被估对象确有超额获利能力,运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才不至于出现重大失误。成本法是资产评估具体操作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它的优点式评估出来的价值更接近实际、能够较真实、准确的反映资产的时间价值。但它的缺点式计算繁杂,而且常常遇到寻找同样或类似可比参照物困难的情况。此外,在判断资产贬值时,有很大程度依赖于评估专业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力。由于成本法的技术思路和角度的因素,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并不一定是最快捷、最有效和最安全的技术方法。这并不是说成本法不好,只是说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可能会有一些困难。

2、市场法

市场法就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1)直接法。如果在市面上找到的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在结构、功能、新旧程度等方面相同,且参照物的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接近,则参照物的市场价格可直接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值。另外,若被评估资产是全新的或接近全新的资产,也可参照新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

(2)市价折余法。市价折余法是以被评估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扣除其实际的损耗贬值(主要是实体性贬值),来估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基本思路是,被评估资产是已用若干年的资产,如果市场上仍有相同型号的资产出售,那么市场参考物价格就有引用的可能。此时类似于重置成本法只需将被评估资产的损耗贬值从全新价格中扣除即可得出评估值。其数学表达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全新资产现行市价-实体性贬值=全新资产现行市价× (3)类比法。又称为市场成交价格比较法。它是指一项被评估资产在公开市场上找不到与之完全相同的参照物资产,但在市场上能够找到相类似的资产,以此作为参照物,依其成交价格,作为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运用类比法的关键是通过严格筛选,找出最适合的参照物。参照物的主要差异因素为:时间因素(指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区因素(指资产所在地区或地段条件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功能因素(指资产实体功能过剩或不足对价格的影响)。市场法的优点是:它通过销售价格比较来评估资产的价值,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化的因素,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其缺点是:资料的收集和积累困难,特别是在资产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很难找到适当的参照物;在寻找参照物时,主观判断的成份较高。从理论上讲,市场法应该时无形资产评估中的首选方法。在西方国家其使用频率比较高,这是因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各项资产一般都存在着一个发育比较完善的市场,参照物及各项比较指标能够比较容易获得。但是由于我国无形资产市场不发达,交易不频繁,参照物及各项比较指标不容易获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很难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合理,因此,市场法的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

3、收益折现法

由于无形资产的存在主要是通过其超额获利能力体现出来的,运用收益折现法来衡量它的价值高低是适合于大多数无形资产评估项目的。收益折现法是从无形资产的收益入手的,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收益被界定为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将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资本化或折成现值,作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是收益折现法的基本技术思路。收益折现法涉及到三大基本参数,即超额收益、折线率和收益期限。其一,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是指因使用了无形资产,并由无形资产所增加的收益额。它的形成过程无非是由于无形资产作用的发挥,进一步挖掘了存量有形资产的作用并体现在产量、销量、售价的提高上,或成本费用的降低等方面。其来源渠道主要是:由于无形资产的存在使企业相关产品的产量、销量增加或产品价格提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由于无形资产的存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形成了生产经营费用的节约额;自创无形资产的存在和运用,节约了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权费用。其二,折线率是将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换算成现值的比率。它本质上是从无形资产受让方的角度,作为受让方投资无形资产的投资报酬率。它的高低取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风险和社会正常的投资收益率。因此,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折现率是社会正常投资报酬率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报酬率之和。其三,无形资产的收益时间也是影响其评估值的一大因素。无形资产能带来收益持续时间通常取决于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但是在无形资产转让或其他形式的产权变动过程中,由于转让的期限,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年限等诸多因素都将影响某一具体无形资产的收益持续时间。当然,无形资产的种类不同,就要根据无形资产的具体特点采取恰当的方式加以判断。在确定了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折线率和收益期限后,便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运用收益折现法将无形资产在其发挥效用的年限内的超额收益折现累加取得评估值。其数学式表达为:

无形资产价值=(预计年超额收益额×相应的现值系数)

或:P=R×

式中:P为评估值;R为第i年的预期超额收益额;r折现率;n为收益持续的年限数;i为序号。

收益折现法的优点是:实和较准确地反映资产本金化地价格;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应用此法评估地资产价格易为买卖双方接受。其缺点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大,受较强地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在评估中一般适用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能力是市场价值的集中体现,最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要求。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无形资产市场价值的集中体现。根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资本性资产的价值是该项资产所引起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贴现值之和。贴现的过程中,既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又要考虑收益的不确定性即风险价值因素。所以,收益能力法最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要求。

总而言之,评估方法一般包括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折现法,而收益折现法应该成为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希望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随着无形资产评估实践的不断发展完善,无形资产的评估水平将会越来越高。并希望通过无形资产评估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在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的水平提高,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使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获得尽可能多的超额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京城:无形资产价格形成及评估方法[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

第4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评估方式 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 企业会计

应收账款是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损失的确认不仅与资产负债表有关,还涉及损益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应收账款评估方式的分析,以及对应收账款风险损失的预计、分析和规避对做好企业的财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应收账款值的评估方式及其问题

对应收账款的评估,《资产评估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2003),给出的评估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已确定坏账损失-预计坏账损失

其中“确定预计坏账损失”,即对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能性进行判断。一般可以根据企业与债务人的业务往来和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将应收账款分为几类,并按分类情况估计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能性。关于“预计坏账损失”的定量分析提出两种方法。一是“坏账估计法”,即按坏账的比例,判断不可回收的坏账损失的数额。坏账比例的确定,可以根据被评估企业前若干年(一般为三至五年)的实际坏账损失额与其应收账款发生额的比例确定。但在接下来的坏账比例计算公式和举例中,却未按此定义的方法,而是以实际处理坏账损失额与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的比例确定。二是“账龄分析法”,即按应收账款拖欠时间的长短,分析判断可收回的金额和坏账,将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分成几组,按组估计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并进而计算坏账损失的金额。

以上论述中,作者试图按照会计制度中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作为应收账款的评估方法。但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与有关流动资产评估是以单项资产为对象进行评估的原则相违背。从上述坏账损失确定的思路与方法看,应收账款的评估不是按单项资产进行的。可按照计算公式提示的做法如果“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已确定坏账损失”、“预计坏账损失”是针对某一特定债务人,则评估是对单项资产或者单个债务人进行的。对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和“已确定坏账损失”按单个债务人来确定自然不难。但对于“预计坏账损失”, 无论是以“坏账估计法”还是“账龄分析法”进行估算, “已确定坏账损失”和“预计坏账损失”到底是对科目而言还是对债务人而言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述,而实际上是将“损失”定义在整个科目情况下进行考虑的。在量的确定上,义“坏账估计法”或“账龄分析法”进行,是以企业应收账款科目中的坏账及应收账款发生额之间的关系确定的,是整个应收账款科目下的预计坏账损失准备水平,它无法考虑具体债务人的信用水平,亦非单个债务人的真实坏账,因此它不具有实际的意义。

第二,通过对科目历史资料的统计进行坏账估计,有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应收账款作为流动资产项目,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企业的经营行为可能使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所反映的债务人构成与历史资料统计期间的债务人构成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按过去科目坏账水平由过去的债务人行为结果判断现有的债务人行为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对坏账的处理政策的差异,也使坏账估计的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处理坏账损失额”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的影响,在债务人资信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同的“实际处理坏账损失额”。因此过多地受到人为因素影响的统计数据是不可用的。

第三,按照“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已确定坏账损失-预计坏账损失”公式的计算结果,不是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评估结果。根据会计制度对于应收账款的记账原则,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的账面值反映的是在合同义务已履行前提下企业所取得的债权。从应收账款科目的性质看,它显然不是在评估基准日时企业可以实际支配的资产。应收账款只可能在评估基准日后的某一时点收回,则从价值估计的角度,计算得出的是在将来某时点上的价值。如果应收账款数额巨大或债务人欠款时间过长会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使企业无形中承担大量的机会成本损失,且该机会成本损失在应收账款评估值上应当有所反应,否则会导致评估值反映不实。但在上述的计算公式中应收账款评估值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损失都没有反应出来。

二、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及其问题

要想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就必须对应收账款的评估程序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在会计制度和实际中应收账款的评估程序是首先根据审定的账面余额作为评估的基准数,再根据可回收性的判断,预计风险损失,其差额即为应收账款的评估值。这个过程实质是对风险损失的判断。应收账款评估的对象是“风险损失”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反映的是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已经成立的债权价值,无论是否事前约定偿还期,账面记录的都是需债务方偿还的全额债务。从这一角度看,资产评估无需对应收账款额(账面记录)进行估计。但作为未来的现金价值,有两个直接原因影响应收账款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一是应收账款的回收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使得未来回收的价值小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因此产生了回收不确定性的“风险损失”和未来回收价值现值的判断。因此,应收账款评估应该是“风险损失的预计”和“未来回收价值现值”的确定。尽管实践中只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进行评估,而未对未来回收价值进行现值的计算,但也足以说明,应收账款评估的是风险损失而不是账面价值的重新评估。

除了应收账款计算程序方面可能存在风险损失外,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也可能给企业的应收账款带来风险和损失。对被估企业应收账款进行专业判断,预计应收账款风险损失,可得出应收账款评估值的整个过程,除了债权的本身是否有争议与被估企业有关外,风险损失的大小与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等级密切相关。在债权本身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欠款方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偿还能力十分强和信用等级较高,那么发生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的概率就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增加欠款方更高高额度的欠款和较长时间的赊销,反之发生应收账款有损失的可能行就比较大,这时就有必要对所有欠款方的企业财务进行更为密切地监控,以确保是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有时预计的应收账款风险损失不一定实际发生,这可能造成企业一部分财会的不确定性以及为此付出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成本。对于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表明无回收风险的、有确切证据表明无法回收的和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应予核销的应收账款,评估是相对容易的。但是对很可能不能收回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评估预测,对该风险损失的预测实际上是对未来的判断,因为风险损失并未在评估基准日实际发生,未来也不一定发生,这具有风险性。但作为财会专员也不能忽视对应收账款风险损失的评估。这一点与红绿灯理论有相似之处,不能因为闯红灯不一定发生交通事故而去闯红灯,这是心存侥幸,同时会增加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在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方面,不能因为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不一定发生而置之不理,从而增加企业的财会风险。

从以上两个角度的分析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不难得出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提出相应的措施。

三、针对应收账款评估问题,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应收账款的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应该采取综合措施,但主要是在应收账款的评估方式和风险损失的评估方面。

(一)在应收账款评估方式方面企业按照评估原则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时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首先对每一债务人及每一笔款项进行分析,判断其未来可收回数额的大小,通过对被评估企业与债权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资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每一项债权资产的经济内容、发生时间的长短及未清理的原因等情况,分析确定每一笔款项回收的可能、回收时将要发生的费用等据以判断其未来可收回数额的大小。

其次判断各项应收账款可收回的时间长短,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将应收账款折现至评估基准日。对应收账款收回时间的判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正常的往来款项,可以根据企业评估基准日前对客户实施近期收款政策中规定的收款日期,或反映近期客户付款情况的应收账款周转期进行判断;二是对于逾期时间过长、债务人的经营情况恶化、资信能力下降等情况下的不正常的往来款项,应分项根据外调结果进行判断。根据应收账款收回时间的判断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可以将应收账款未来可收回金额折现得出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的评估值。

再次要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为进行有效的资本理财,企业需要提供良好的平台以培养和造就具有高素质的理财队伍。为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人员把应收账款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的能力,将一部分财会人员从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分离出来,通过专门的培训,使其成为精业务、熟会计、会管理应收账款的专家。这样应收账款的评估就避免了赖账不还、账面值不变的情况,可以使企业的资产状况得到更为科学的评价。

(二)为了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损失,在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方面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科学预计应收账款风险损失。在资产评估的实际操作中,多数企业或财会人员依据评估明细表中的账龄记录或依据经验得出可能的坏账结论,表面上是最具操作性的办法。实际上账龄并不能真正反映账项的发生时间,对已不发生赊销业务的情况,如果不详细了解欠款方的资金、信用和经营状况,根据上述任何一种操作方法而得到的账龄或账项发生的时间都可能是错误的。

其次要增强“可疑债权”的识别能力,运用重要性原则分析重点欠款户。对应收账款逐笔分析其回收的风险是最准确的方法,但往往操作性很差,而且会挂一漏万,没有重点,同时也会增加财会人员的工作负担和企业的运营成本。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强可疑债权的识别,对可疑债权的识别很多企业往往是先分析被估企业购销业务客户分布、市场销售部署等,再分析欠款户与被估企业的业务往来历史,从而得出可疑债权。

再次要系统分析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风险损失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风险损失的专业判断应立足于欠款方的偿还能力和资信情况。因此在操作中,应将欠款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则务状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综合的评估。当然不是对所有欠款方都采取相同的办法,具体操作中可以对大额的、可疑的欠款方进行此方面的分析。

最后在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中,要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进行合理地分类统计,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和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从总体提高应收账款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多数情况下,从欠款方的状况和款项回收的可能性看是有规律可循的,在典型分析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评价。这一点可以借鉴管理上的ABC分类控制法,根据欠款额度和账龄将企业的欠款方分成ABC三个等级,A类欠款方是大的重点的欠款户,要派专人负责,同时也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密切的动态监督;B类欠款方应该占企业应收欠款的大部分,对这类欠款户我们应做好日常的应收账款工作即可;C类欠款户欠款额度小但账龄长,企业一方面要催促其赶快还款,另一方面要减少或取消其未来的欠款额度,以降低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损失。从总体上反映回收的风险,应该是最符合资产评估实践的途径。另一方面从评估的角度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可以整体把握资产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是应收账款评估高水准的体现。

四、小结

综上所述,企业要想使自己的财务状况保持良好,除了要争取增加自身的应付账款额度外,更重要的是要把应收账款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应收账款评估方面,纵向上企业应对欠款方进行动态的监督和评估,以使企业的应收账款得到动态的控制,横向上应对不同的欠款方要进行不同的分类和把握;在风险损失的评估方面,企业要把握应收账款的实质,增强对可疑债权的预计和识别能力,对已经发生的可疑债权要采取果断措施,争取使企业的实际坏账和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把应收账款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参考文献:

[1]资产评估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蒋琳玲.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之我见[J].事业财会,2004.

[3]刘嘉峰.论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J].事业财会,2004.

第5篇

一、会计核算内容的不完整性使会计信息具有局限性

现行会计制度淡化了无形资产核算的完整性。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按照会计核算重要性原则的要求,理应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规范的核算,如实反映无形资产会计信息。但现行会计制度突出稳健性原则,忽视完整性原则,在对无形资产核算时,一是对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仅限于产权变动时进行,自创自用的无形资产不确认其价值;二是对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开支等无形资产主体成本,在当期损益中列支,只将注册费、律师费等无形资产象征性成本列作无形资产成本,这就使得无形资产的会计信息被歪曲。忽视了这一因素,就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创利能力,因此评估时必须进行有关调整或说明,作出客观的评价和评估结论。

会计核算的货币计量性不能反映非定量信息。会计信息只能反映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具有定量性特点,对不能用货币计量的非定量性经济事项,难以通过会计信息反应,如质量信息、市场信息等,只能通过统计信息反应,所以会计信息的局限性要求评估时不能仅仅依据会计信息,而应从不同渠道获取更广泛的信息作为评估的依据,以增加评估结论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现行会计信息核算忽视现金流动信息。现行会计信息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核算企业的收益,这样的收益与现金流动相脱节,由于制度规定或人为作假,会导致获利能力与支付能力的脱节,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必须结合现金流动信息来评估损益数据,通过现金流动分析来检验会计损益的可靠性,而进行必要的说明,以得出正确的评估结论。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弹性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现行会计制度从多方面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弹性会计政策,如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等。企业之间由于采用的方法或年限不同,会使同样的经营成果得出不同的会计指标,失去可比性。因此评估时必须关注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会计信息加以调整或说明其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以免影响评估结论。

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历史成本计价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在经济发生通货膨胀货币紧缩时,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会使会计核算所反映的盈利发生虚增或虚减,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打折扣,依据这种会计信息进行评估,就会得出不客观的评估结论,因此在评估时必须关注物价变动情况,说明影响物价变动的因素及变动幅度,以免发生风险。

四、会计核算稳健性原则的运用使会计信息带有倾向性

第6篇

【关键词】服务外包企业 财务风险 影响因素 应对策略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最近几年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我国共有服务外包企业近7 000家,主要从事ITO(信息技术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及KPO(知识流程外包)等外包项目,离岸外包收入逐年增长,离岸外包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各种财务风险,科学分析存在的财务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将有利于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服务外包企业的财务风险及其影响因素

(一)制约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财务风险

1.由承接外包项目引发的财务风险

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项目的承接中就存在风险。这种风险是由发包企业和发包企业的具体项目所带来的风险,该风险受发包企业信誉、发包方经营状况、发包方经营环境等因素制约。尽管在洽谈服务外包具体项目时要对发包方进行一系列的风险评估,如对发包方进行信誉风险评估、经营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业务承接风险评估等,但受评估条件、评估手段、评估环境及发包方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在所承接的离岸外包项目中也会发生各种风险。在服务外包企业的实践中,发生的无效评估费用、人力培训成本的浪费、研发成本的盲目支出都是由项目承接风险所造成。由于其严重影响了服务外包企业的运营并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从而引发了财务风险。

2.由进行灾备投资引发的财务风险

灾备投资是指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发包方的外包项目,按照客户的要求所进行的灾备中心或设施的建设投资。由于外包项目大,并且是为发包方所做的灾难备份,所以灾备投资往往具有投资大、回收周期长及服务对象较为固定等特点。灾备投资的风险是由于服务外包企业自身的风险评估过于简单或过于乐观所引起的。对灾备中心大规模的投资使得企业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循环。服务外包市场和客户一旦发生变化,服务外包企业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灾备投资风险对服务外包企业是灾难性的风险。对灾备投资缺乏科学的分析,也为灾备投资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在服务外包市场和客户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灾备中心的转型和服务内容的拓展较为困难,加重了灾备投资风险的损失,从而引发了财务风险的发生。

3.由人力资本管理引发的财务风险

在服务外包企业的营运成本构成中,人力成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一般占项目成本的50%以上。人力资本管理的风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在所承接的离岸外包业务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人力培训成本浪费、人力资本储备过剩、人力资本短缺、员工中途终止服务及员工泄密所引发的风险。企业承接的外包项目要稳定运营,必须以强大的人力资本来支撑,在人力资本支持上发生的任何问题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服务外包企业已经发生的影响企业外包项目运营的案例表明,对人力资本的科学管理是保证所承接项目按预期计划完成的关键。而疏于对人力资本的管理,必然影响人力成本的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给企业带来损失。

4.由国际市场变化引发的财务风险

当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了离岸外包项目后,其经营活动更加复杂。具体表现在发包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会给我国的服务外包企业带来各种影响和冲击。同时,对承接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来说,其业务活动时刻会处在外汇风险中,当外币作为业务活动中的主要结算货币时,汇率变动也会给企业带来直接影响和损失。在我国承接离岸外包的实践中,贸易保护主义也影响我国离岸外包业务的顺利进行,从而给我国的服务外包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在项目运营实施中,由于发包方经营策略的调整而引起的项目服务内容的调整也会给服务外包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如增加运营成本、减少预计的项目发包量而使服务外包企业的收益预期下降等带来的影响,导致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

5.由无形资产管理引发的财务风险

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管理上存在着对无形资产的开发意识差,忽视对无形资产的利用与保护。一般来说,服务外包企业重视对发包方的业务流程管理,而疏于对发包方的无形资产保护。签订合作协议时往往写明要对发包方的无形资产予以保护,而在服务外包业务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真正兑现合同约定,出现了一些泄密及违规现象,给服务外包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如软件开发产品的最终管理权限及测试的标准等没有细化分层管理,对发包方的核心机密和其他无形资产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二)服务外包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变化的影响

首先是发包市场变化的影响。发包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一般与我国不同,其经济政策的变化都会给我国的服务外包企业带来影响与冲击。如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大量的保护性条款以减少本国的损失,包括劳工政策、税收政策、外汇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均是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考虑。其次是服务对象变化的影响。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对象广义上是发包的客户,狭义上是指客户发包的项目,即具体的服务内容。如果服务的客户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增加新的客户评估费用、新项目的培训费用;同时,由于服务外包企业往往会花巨资建立服务于客户的灾备中心,灾备中心投资巨大,并且主要服务于特定的客户,所以一旦客户发生变化,服务外包企业要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客户服务内容的变化,使得外包企业要调整已制定的营运方案,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任何服务项目的调整或变更都会额外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再者是汇率市场变化的影响。在离岸外包业务中,服务外包企业在业务活动中要关注汇率的变化,汇率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2.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影响

当前,许多服务外包企业缺乏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机制,表现在:首先,企业财务风险意识差。由于我国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时间较短,企业管理者对财务风险认识不足,应对风险的措施不利。在离岸外包业务中,企业缺乏财务风险意识,较多的注重业务流程的科学管理与维护,而忽略了财务风险防范制度建设,不注重对财务风险规避策略的研究,对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没有科学的评估,一旦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异常事件,企业将陷入困境。其次是资金使用中也蕴藏着各种财务风险。在离岸外包业务中,企业为满足客户的要求对灾备中心大规模的投资也使得企业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循环;由于承接的外包项目服务周期长及部分发包企业的财务状况等因素而产生的应收账款问题,也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入。

3.无形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的影响

随着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已成为服务外包企业资产的主体。服务外包企业一般集国际化、高科技、高风险及高收益特征于一身,一旦无形资产的存在环境及方式发生变化,服务外包企业的无形资产将呈现构成复杂化、管理融合化、风险放大化、占总资产比例扩大化等特征。加之服务外包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疏于对无形资产的开发与会计管理,导致利用效果欠佳,这些都会制约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4.项目承接及团队管理缺失的影响

服务外包企业在项目承接过程中,由于疏于对项目承接风险的控制,直接导致了风险的发生。项目承接风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在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中,由所承接的具体项目引发的风险。这是由发包企业及其具体项目所带来的风险,该风险受发包企业的信誉、经营管理能力以及运营环境等因素制约。在洽谈服务外包具体项目时,尽管要对发包方进行一系列的风险评估,但受评估条件、评估手段、评估环境及发包方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在所承接的离岸外包项目中也会发生各种风险。另外,团队管理的缺失也是引发人力资本和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通常情况下,人力资本和技术风险的产生同时发生在同一外包项目中,而多数是由人力资本的风险引起。

二、服务外包企业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制定行业扶持政策

国家应针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现状,制定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政策,建立离岸外包风险基金。离岸外包风险基金是服务外包企业在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中,为抵御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损失,增强服务外包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离岸外包风险基金的建立可以使服务外包企业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制度化,从而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潜在风险。建立离岸外包风险基金,使企业在离岸外包中所发生的各种风险具有较大的财务支持,可以用离岸外包风险基金应对发生的各种风险,使企业不会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而陷入经营危机,增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同时由于部分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小,业务起步阶段运营效益不好,其本身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也自然会伴随着较高的风险,离岸外包风险基金的建立为我国中小服务外包企业的迅速发展扩大规模提供了保障,从而可增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的竞争实力。

(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服务过程管理

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承接的项目规模大、服务周期长、品牌持有数量多、科技含量高、业务虚拟化及营运成本高等特点。所以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注重细节。首先,应加强服务外包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通过管理达到充分发挥无形资产效益,保证客户资源,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能包括:建立对所承接业务的保密制度,负责制定企业内部无形资产的开发策略,制定对发包方无形资产的保护制度,制定无形资产保护培训方案及无形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其次,加强人力资本管理。加强人力资本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开支,以降低企业的营运成本,增强服务外包企业的经济效益。要增强人员培训的针对性,避免人力培训成本浪费;科学规划人力资源,避免人力资本储备过剩的损失;同时应尽力控制人力资本短缺、员工中途终止服务及员工泄密所引发的风险。再次,加强对灾备投资的管理。对企业发生的灾备投资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研究其服务内容的外包市场前景,力争扩大灾备投资的服务客户数量;科学预测灾备投资的回收期,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尽早收回灾备投资。

(三)科学评估外包项目,实行全程风险控制

服务外包企业要将财务风险的控制体现在外包项目运营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洽谈、初期评估、承接后的运营及维护等。在离岸外包业务中,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具体业务具有项目规模大、服务周期长、科技含量高、交付时间快、业务虚拟化、环境差异大及营运成本高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必须加强对外包项目的风险评估,并实行项目实施过程的全面风险控制。对发包方的风险评估,包括发包方的信誉风险评估、发包方的经营风险评估、发包方的环境风险评估等内容。企业自身的风险评估,包括业务承接风险评估、灾备投资风险评估、营运成本风险评估、收益实现风险评估等内容。对业务承接风险评估主要是预测项目承接的可行性,承接项目后的效益情况;对灾备投资风险评估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因其往往投资较大、回收周期较长,必须加强管理;对营运成本风险评估是指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营运成本支出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对收益实现风险评估是指对影响未来收益实现的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应对风险能力

企业应高度重视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不断提高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在承接离岸外包业务的过程中,企业必须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的防范。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业务承接评估制度,科学评价发包方的业务活动及潜在的风险。针对服务外包企业无形资产存在环境及方式的特殊性,制定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以加强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及发包方无形资产的管理。离岸外包业务的项目实施具有周期长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加强对客户的信誉评估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对信誉水平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信用额度和回收期限;在组织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应注重拓宽企业资金筹集渠道,以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供应,从而保证资金需要。服务外包企业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管理,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关注外汇市场变化,对可能发生的外汇风险要根据汇率的变化情况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同时注意发挥汇率的杠杆作用,平衡企业的外汇收支,对远期外汇收支进行科学的预测以避免发生外汇损失。在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以辨别、评价、分析财务风险,提出合理的风险规避策略。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梅,王竟雄.浅谈财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商业经济,2009.11(10).

[2]王淑华.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经济视角,2009(5).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 商标 评估

外资并购是引进外资的重要形式。所谓并购是企业合并与收购的总称,企业并购最先在英美国家实践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和经营权控制等活动。在我国,外资并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有了重大改变,那就是与中国的知名品牌企业合资。外资的进入虽然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但外资进入中国时所采取的所谓商标战略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品牌损失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状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外资企业愿意并购中方企业,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业的商标价值,因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产品的标识,更多意义上是代表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文化和在所属行业中的影响力,更多的是在标识一个企业的商誉。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是不容小觑。在外资并购中必须要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以便交易双方明晰商标价值,尤其是让被并购企业清楚知道自身商标的价值。然而由于商标评估存在种种问题,以至于中方企业的商标的价值被低估甚至不作价拱手让与合资企业。如1994年,“金鸡”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厂,为了引进外资,与美国莎莉集团所属奇伟日化公司合资组建了中美合资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当时金鸡鞋油已占据中国鞋油市场的半壁江山,而合资时金鸡品牌却只折价1000万元。又如广州饼干厂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时,将其在50年代注册并享有盛誉的“岭南”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损失。

二、商标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资并购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科学准确评估商标的价值,合法公正地处置商标,有利于在并购过程中维护双方企业的利益,推动和保障外资并购的顺利实现。目前在商标价值评估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缺乏有关商标评估的法律

国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颁布《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接着1996年又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只对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业务范围及评估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而对商标价值的构成、评估的具体方法等商标评估的实质内容为予明确,操作性不强。然而这两个规章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废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商标评估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机构不规范

商标等指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

(三)评估方法不科学

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导致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标准不统一,高估低估现象严重。

(四)不重视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

有的中国企业在重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却忽略了通过自己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评估时将这一部分资产价值低估甚至没有将这一部分资产作价,造成商标流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其损失更为巨大。

三、完善外资并购中商标评估

(一)加强商标评估理论的研究

商标评估是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商标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时现时价值的工作。商标价值构成比较复杂,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比如,商标的设计、注册、广告宣传等费用,商标的使用期限、侵权状况、法律保护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标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商标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发挥的作用,包括所使用产品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国开展商标评估的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还不够。为了促进并实现商标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当在借鉴国外商标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商标价值的现状和具体实际,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影响商标价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计算方式,逐步发展一套更加科学合理和规则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以及技术规则,通过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二)完善商标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商标评估无法可依的状况,应加强商标评估立法,制定商标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商标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制度。

1.关于商标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商标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商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确定下来。

2.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让商标评估机构在对商标价值评估失实时仅承担警告、罚款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起到处罚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并且该规章在2001年被废止。虽然随后国家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但是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评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任何规定。由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我国商标评估价值失实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导致背离商标实际价值的评估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在商标评估立法时要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关于外资并购时的商标价值评估。外资并购涉及外方企业,与企业并购时双方都是中方企业不同,外资并购时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被低估甚至是没有估价,会造成商标流失,造成损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损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对外资并购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做出严格的规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强化企业商标保护意识,重视自身商标价值评估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资产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即使确认入帐,但计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导致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在研制、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帐面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甚远,这样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帐面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资、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成为必要,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中方企业作为外资并购的目标企业,要增强商标价值评估意识,要认识到商标价值评估是必要的,以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要同并购企业商定商标评估办法确定商标价格,避免企业自身商标价值被低估甚至是无偿转让。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应当商定评估机构选择办法,比如双方共同选择、委托第三方选择等,应当选择有资质且资质比较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做出报告后,应当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评估报告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调整参数是否科学、合理,最终得出评估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第8篇

一、国有企业分离所属社会职能部门的会计业务事项的变化

1.会计主体的变化。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前提之一,明确会计主体,才能把握会计处理的立场。尽管许多国有企业对各个部门实行单独核算,并编制内部会计报表,其内部核算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但真正对外的会计主体仍只有一个,就是企业本身。从国有企业分离出去承担社会职能的部门将独立于原企业,实际上变成了多个真正的生产经营性的会计主体或承担其他社会职能的会计主体,有的还将变成另一会计主体的组成部分,如企业办的小医疗机构被大的受让等。

2.适用的会计制度的变化。过去在一个企业里,为了核算的统一,或者为了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各个部门一般统一采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至少要求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分离后,这些社会职能部门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重新确定自己适用的会计制度,如医院、学校只能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会计的重要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以上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对其进行核算予以反映,所涉及的业务事项必然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国有企业分离所属社会职能部门的会计业务处理

现行国有企业所属社会职能部门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国有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非法人单位”);另一种是国有企业投资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兼顾这些因素。下面具体探讨国有企业分离所属社会职能部门时所涉及的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资产清查的会计处理

对资产的清查,首先要对所分离部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国有企业主体或国有企业直接、间接投资的法人单位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各种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物资”、“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各种物资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以上处理同时要结转物资成本差异和商品进销差价。

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盘亏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反映该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后产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盈固定资产时,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额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核算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账款,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对于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账,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可以直接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有一点要注意,国有企业投资的待分离法人单位在清查时,其会计处理按以上程序进行,国有企业主体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待分离单位是直属的非法人单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主体才做上述处理。

(二)关于资产评估的处理

经批准分离所属职能部门的国有,按照规定要聘请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所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国有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2.所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为法人单位。国有企业或其他投资方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按投资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科目,被分离的法人单位也要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类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另外,聘请中介机构所发生的审计、评估等费用,应由国有企业主体承担,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三)关于资产分离、转让的会计处理

国有企业分离所属社会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的精神——“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可以采取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会计处理:

1.直接移交给当地政府。这种形式与企业分立业务有点类似,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对分离后的整个企业重新建账处理。但是,根据会计核算原则中的重要性原则,由于分离所属的社会职能部门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主体相比,无论是在规模还是在所占的比重上都很小,因此我们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不妨将其视同国有企业无偿将其所属的社会职能部门捐赠给当地政府,在不国有企业损益的前提下,进行如下处理:

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为非法人单位的,由国有企业直接冲减其相应的资产、负债和资本公积;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为法人单位的,国有企业按投资比例冲减其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

2.整体出卖给其他法人或人。此时,应由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自然人签订产(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为国有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由国有企业直接调整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并进行相关的损益处理。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为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法人单位的,按转让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转让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调整相应的“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和“投资收益”等科目。

3.单独或与有关部门投资合办,实行产业化经营,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这主要是因当地政府接收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如)有困难而采取的方式,其实际并未脱离企业,只是由企业投资控股而已,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就可以了。至于出租,则是企业资产经营经常采取的一种方法,仍应按企业会计业务中的其他业务收支处理规定处理。

(四)会计报表处理

国有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所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为法人单位。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如子公司)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清理财产工作完毕后,应向国有企业和其他投资方的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在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2.所分离的社会职能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因其不是会计主体,因此无需单独编制会计报表,而由其母体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3.分离后的国有企业。因保留生产经营主体,会计核算前提——“持续经营”没有受到影响,因此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在分离后,应编制资产分离日的资产负债表,并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五)过渡期的会计处理

1.待分离的是非法人单位。国有企业有必要在其他资产下增设“待分离资产”科目,在其他负债下增设“待分离负债”科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待分离资产处置”和“待分离资产评估”明细科目,以便于国有企业单独核算和反映分离单位的活动。

2.待分离的是法人单位。国有企业只是投资方,不用专门处理,但可在年度报告中进行适当披露。

第9篇

【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与被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注释】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第10篇

【正文】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 企业 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 影响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 发展 。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 内容 ,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 中国 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3)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 分析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 会计 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 方法 ,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 现代 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3)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 企业 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为了不 影响 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 法律 上的与被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 问题 。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 科学 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 计算 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 工业 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 会计 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 目前 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 经济 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 分析 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4、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 金融 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3)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 中国 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注释】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第11篇

【关键词】 疾病负担

广州市是中国最早发生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流行的城市,共报告确诊病例1283例,占全国总病例的2408%。因此,在广州市开展SARS疾病负担的研究,估计SARS对患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可以为确定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卫生资源的分配,制定卫生服务政策提供依据,为制定传染病防治研究的总体策略提供数据。本文分析了广州市SARS病人的直接经济负担和间接经济负担。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1)收集2003年SARS暴发流行期间,广州市16家医院收治的1059例SARS确诊病例的基本资料、住院期间的各种医疗费用(分为药费、住院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输氧费、输血费、治疗费和其他费用等);(2)制定统一调查表,采用入户调查方式,对愿意配合的339例SARS确诊病人住院费用以外的相关医疗费用和误工时间进行问卷调查,包括购买非处方药品、营养品、康复仪器、就诊误工时间、出院休息时间等;(3)广州市人口学资料由广州市卫生局统计室提供。

12 方法 采用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研究疾病负担的评价指标—伤残调整寿命年(DALYs)〔1-6〕。其中包括早死导致的寿命损失年(Years of Life Lost,YLLs)和伤残导致的寿命损失年(Years Lived with Disablity,YLDs)。(1)直接经济负担:包括住院的直接经济负担(住院治疗所支付的各种费用总和)和其他与医院有关的医疗费用(门诊和复查费用;自行购买药品、保健品、康复仪器等费用)。以上数据通过调查资料直接进行统计分析。(2)间接经济负担: SARS死亡病例价值损失,即寿命损失年(YLLs);SARS存活病例价值损失,因SARS是新传染病,尚无法对其残疾权重进行估计,因此,用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估算(误工时间包括住院和出院后休息时间)。所使用的预期寿命来自2003年广州市居民的SARS去死因寿命表。(3)人力资本法〔7〕:将以上数据通过人力资本法折算成经济指标,计算疾病导致的生命年损失给社会带来的间接经济负担。计算公式分别为:经济负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DALYs×生产力权重(各年龄组生产力权重为:0~14岁为015;15~44岁、45~59岁分别为075,080;60岁~下降为01;总人口的生产力权重为05。由于未能获得广州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故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代替)。死亡病例经济损失=生产力权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YLLs存活病例经济损失=生产力权重×每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误工时间(4)无形经济负担评估:采用支付意愿法作为无形损失的参考价值〔8〕。支付意愿法赋予痛苦、悲哀等精神伤害以一定价值,通过询问人们愿意支付多少费用来避免潜在的疾病或伤害;包括疼痛的价值和生命质量损失的费用被称为意愿支付费用或综合费用。问卷调查问题为:如果支付一笔费用能够避免得SARS,您愿意最多花多少钱?通过比较不同支付意愿的构成比,评估SARS的无形经济负担。

2 结果

21 直接经济负担 (1)住院费用:1059例SARS确诊病例中,人均住院费用为2026356元,平均住院天数为1746d,日均住院费用为116057元。其中男性437例,人均住院费用2239192元,平均住院时间1740d,日均住院费用128684元;女性622例,人均住院费用1876725元,平均住院天数1751d,日均住院费用108641元。住院费用中,药费、治疗费和化验费等3项分别占总费用的5419%,1526%和1241%,合计占总费用的8668%。提示探索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控制药费在总费用中的比例,从而降低SARS病人住院费用非常必要。(2)住院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平均每例病人看门诊151次,花费46343元,平均每次费用30691元;复查183次,花费84828元,平均每次费用46354元;自购营养保健品、药品等平均支出264691元,其中营养保健品占5672%,达150128元;药品占3345%。(3)直接经济负担综合评估:综合以上各种费用结果显示,平均每个病人的直接经济负担为2422131元,其中住院费用占比重最高,达8366%,其次为自购营养品、药品等费用,占1093%。据此推算2003年1283例SARS临床确诊病例的总直接经济负担为310759万元(表1)。

表1 广州市SARS病人直接经济负担综合评估(略)

22 间接经济负担 (1)死亡病例经济负担:结果显示,因患SARS早死而造成的寿命损失年女性高于男性,YLLs分别为34852和30619,每千人YLLs分别为00826/千人年和00990/千人年,其中以65岁~和70岁~最高,均为02310/千人年,总YLLs为00906/千人年。通过人力资本法折算为间接经济损失,结果显示,SARS死亡病例因早死造成总间接负担为148943万元,女性高于男性,分别为80198万元和68746万元;15~44岁的间接经济负担最重,达7389万元。(2)存活病例经济负担:1059例SARS病例平均住院误工时间,男性0~14岁、15~44岁、45~59岁、60岁~分别为942,1699,1914,1665d;女性分别为1091,1634,1990,2093d。339例SARS临床确诊病例问卷调查出院后休息误工时间,男性各年龄组分别为2906,3929,4249,836d;女性分别为1317,3387,4617,3375d。住院及出院后休息的平均误工时间为5176d,以15~44岁和45~59岁最高,0~14岁次之,60岁~组最低,表明处于劳动年龄的人群受影响最大。通过人力资本法折算为间接经济损失,结果表明,存活患者总的误工损失为57748万元 。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同,女性(31717万元)高于男性(26031万元),20岁组损失最高,达10251万元;16~60岁组损失占总损失的9297%。(3)间接经济负担综合评估:广州市2003年SARS死亡病例因早死与存活病例因误工造成的总间接经济损失为206691万元,其中男性为94777万元,占总间接负担的4585%;女性为111914万元,占总间接负担的5415%。其中早死所造成的损失高于误工所造成的损失,分别为男性高264倍,女性高253倍;女性因SARS产生的间接经济负担也高于男性;各年龄组中,15~45岁组损失最大,达115981万,占总损失的50%以上;其次为45~60岁组,占总损失的3789%。结果提示,SARS产生的间接经济负担以劳动年龄的人群最大,而降低SARS死亡率是降低间接经济负担的关键(表2)。

表2 广州市SARS病人间接经济负担综合评估(略)

23 无形经济负担评价 调查问卷的339例SARS患者中,对如果支付一笔费用能够避免得SARS, 您愿意最多花多少钱的问题,有342%回答愿意倾全部财产避免罹患SARS,表明SARS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无法用金钱衡量。另有263%的病人愿出1万元~换取不患SARS(表3)。

表3 支付意愿问题的回答结果统计(略)

24 SARS病例总疾病负担 包括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总的直接负担为310759万元,平均每例SARS病人直接负担为242万元;总的间接负担为206691万元,平均每例SARS病人间接负担为161万元;推断2003年广州SARS确诊病例的总负担为51745万元,平均每例SARS病人总负担为403万元。

3 讨论

本文结果表明,2003年广州市1283例SARS临床确诊患者推算的直接住院费用为259977万元,人均住院费用为2026356元,比胡善联估算的广东省243例SARS确诊病例和SARS疑似病例的医保患者人均住院费用226万元的结果略低〔9〕,比肖峰等调查的北京SARS医保患者人均住院费用187万元略高〔10〕。文献报道表明〔11〕,部分SARS病人留有较严重的后遗症,如股骨坏死、肺纤维化等,尤其是致残情况,必须进行长期的随访观察甚至住院治疗,因此,最终结果表明,由于SARS后遗症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负担都将是巨大的,本文结果特别是复查费用等数据只是提供参考。估计分析:(1)由于SARS是新传染病,目前尚无法对骨坏死、肺纤维化等引起的伤残权重进行估计,因此采用误工时间估算误工损失,再利用人力资本法折算为经济损失,对SARS病例的间接经济负担建立了一个初步的评价模式。(2)在计算因早死导致的寿命损失年(YLLs)时,采用的预期寿命是广州市居民的SARS去死因寿命表,因而可真实地反应广州市SARS病人的实际疾病负担情况。但也可能造成所获得的疾病负担低于编制DALYs时所采用的男、女预期寿命值〔1-3〕计算出的疾病负担。本文还尝试采用支付意愿法评估SARS病例的无形经济负担,这种方法是测量生命和健康价值的一种可替代方法。研究表明〔8〕,支付意愿法得出的费用要比人力资本法高的多,由于个人价值观念的不同,该方法估计的费用不够稳定,但可以作为无形损失的参考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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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银杏树;损害;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4-0004-03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ses of loss caused by the damage of Ginkgo biloba.On June 8,2014,the defendant due to land disputes with the plaintiff and the plaintiff's home will be two ginkgo tree damage. Through the book review,site investigation and market research and other methods,the plaintiff's economic losses were assessed.

Key words:Ginkgo tree;Damage;Forensic identification

1 案情简介

江苏苏中T市原告余某与被告裴某系邻居关系。原告的住房在路北,被告的住房在路南。2014年6月8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法将原告家的2棵银杏树的皮剥掉,导致银杏树全部死亡。原告报警后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原告索赔未果到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2 材料和方法

2.1 书证审查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我所接受委托后指定2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书证审查;采用专家评估法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2 现场勘验 2016年1月20日,鉴定组在T市人民法院法官的陪同下,到案发地对涉诉银杏树进行现场勘验,原告到场见证。涉诉银杏树南北方向排列,位于南北向河道的西边。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场勘验结果

3.1.1 涉诉银杏树的生长环境 经现场勘验,确认:(1)涉诉银杏树种植的土壤属于壤土,与当地大面积生产土壤质地基本相同;(2)银杏树生长的地势平坦,排水通畅;(3)树木地面无水土流失,根系无;(4)树冠投影范围内无道路、无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污染。

3.1.2 涉诉银杏树的主要技术参数 勘验日可见:(1)南侧银杏树高约8.7m,主杆地径26.8cm,米径23.3cm,树杆中下部部分树皮被毁损,树皮毁损处最长102cm,宽度19.5cm;主杆有3个一级分枝,呈东向、西向、北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该树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2)北侧银杏树高约7.3m,主杆地径26.5cm,米22.3cm。主杆中下部树皮被环剥,环剥高度最长处为79cm,最短处为61cm。主杆有3个分枝,呈北向、南向、西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树枝未现明显存活现象。

3.2 经济损失的估算

3.2.1 林业苗木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鉴定组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市场公开原则。现行市价法以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的评估方法。本案采用市价法对特定时段(2014年)涉诉银杏树不可恢复林木损失(L)估算,按“毁坏前林木价格(A)与价格减损比例(R)的乘积,扣减被损坏部分的残值(B)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公式为:L=Σ(A×R-B)。

3.2.2 几点基本推定 鉴定组依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和调查了解的结果,作出以下几点推定:(1)涉诉银杏树木的产地环境符合国家林业标准;(2)原告掌握了银杏树生产管理的基本技术,其管理水平、生产成本、林木收益等与苏北地区同行业生产的一般水平无显著性差异;(3)林业生产资料(如农药等)不存在限制因素。

3.2.3 涉诉银杏树损失(L)的估算 (1)涉诉银杏树损毁前的价值估算。鉴定组通过生产调研,收集了苏北花木市场交易案例的典型资料,建立了银杏树米径X(20.0~25.0cm)与树木市场价格Y(均价)的数学模型:Y银杏=205.68X-2633.1,相关系数r=0.9804,经检验达到极显著标准。本案南侧银杏树米径23.3cm,根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2159.24元;北侧银杏树的米径为22.3cm,依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为1953.56元。

(2)涉诉银杏树价值减损比例(R)的确定。涉诉银杏树南侧一棵主杆中下部树皮部分被毁损,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损失比例约为15%;北侧银杏树未现明显存活现象,推断其已死亡,损失比例100%。

(3)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估算。死亡银杏树的木材仍具有部分(残留)价值。根据银杏的形态特征,鉴定组认为死亡银杏树的木材材积以主茎树木与第一分枝的材积和为宜。根据《活立木材积表》中《平原及“四旁”阔杂一元立木材积表》并计算得,北侧银杏树材积为0.1854m3。据调查,银杏木材在2014年的市场平均价为790元/m3,则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为146.47元。

(4)损毁银杏树木损失L的估算。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L=Σ(A×R-B),计算得损毁银杏树木的损失额为2131元(取整数)

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根据鉴定结果,我所提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2棵受损银杏树的经济损失估算值为2136元整。T市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进行开庭,鉴定意见经质证后被法院采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银杏树损失21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规定时限内,被告未上诉。

5 讨论

5.1 司法鉴定是法院审理案件中处理专门性问题的法定方法 本案是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受损害银杏树的价值,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是解决争议的法定程序、有效方法。原、被告对受损害银杏树木的价值认识不一,当地公安部门调查无果,司法鉴定成为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有效手段。

5.2 林木经济损失司法鉴定的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林木的经济损失包含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个部分。按照国家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林木经济损失鉴定评估的方法虽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等方法,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对象不同,必须根据林木的种类采取对应的方法评估。本案鉴定评估对象为银杏树的直接经济损失,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5.3 注重鉴定的时效性和当事人证据的保全 农业司法鉴定是实证性的科学活动,要求紧密结合案件实际,针对性地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难题。司法鉴定结论体现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准确性、重演性,经过质证成为法定的关键证据之一。由于农业生产综合性、复杂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有司法鉴定要求的当事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鉴定或者证据保全,防止错过鉴定对象典型性状表现时期且从技术上无法进行鉴别、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可通过当地公证机关或农业行政机关等第三方,对鉴定对象进行拍照、录象、调查记录等工作,确定鉴定涉及的基础数据。特别注意的是,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要有参照物或相应对照数据,以利于进一步鉴定时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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