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08: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管理经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2004年12月,保监会了关于履行入世承诺的公告,对外资保险机构在国内的产品限制、地区、经营领域、业务范围限制基本取消。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向居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年金服务。而寿险业除外资的比例不能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对外资没有其他研制;而寿险除设立条件外,也对外资没有其他限制。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保险机构的数量及市场份额不断上升,从2003年的市场占有率1.73%到这几年最高市场占有率8.9%。作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我国幼稚产业――保险业,从多方面受到已经接受过西方发达保险市场洗礼,拥有几百年发展历史的外资企业多方面影响。下面将分别从有利影响与不利影响展开分析。
二.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不利影响
1.原有市场竞争格局被打破。我国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的不足导致我国保险服务业在与外国保险企业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服务质量是保险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加入WTO以后,不少历史悠久、实力雄厚、跻身世界财富五百强的外资保险业巨头进入国保险市场。由于保险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具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不但重视产品创新公司治理,更是把服务客户定位为经营的核心。与国外成熟的保险经营模式相比,我国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存在很多不足。仅从制度上来看,我们和外资公司没有大的差别,都有核保制度,核赔制度,保单管理,资金运用,内控制度,但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差距还不小,特别体现在核赔和最后的赔付上。这直接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造成了影响。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在3到5年中,外资公司的客户保有量能够达到70%到80%,而我国保险公司的脱保率却高达70%到80%,新单和续保率很低,这和服务质量以及公司的经营策略都有密切关系。因此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就成为我国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压力。
2.保险发展区域和结构不均衡。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不断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开始呈现出区域和结构不平衡的局面,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机构设置还没有全面展开,其服务网络覆盖范围还相对有限,主要以重点发达城市为目标,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最先开放的中心城市,而中西部等其他地区保险业发展却很缓慢,下一步是否广泛布点还有待观察。并且,外资保险公司关注险种的创新与收益,使得保险高端产品竞争激烈、中低端产品发展缓慢。
外资进入本国保险市场,加剧中心城市的保险业竞争,使得我国保险公司将精力过多投入于经济发达地区,不利于本国企业为边远地区提供普遍服务,从而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3. 保险人才的流失趋于频繁。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较优厚的福利待遇,较强的流动性和较为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点,对国内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且为了弥补对国内市场了解不足的弱点,外资保险公司常常以较高待遇吸引当地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国内保险公司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压力。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专业人才的流动属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市场的培育不无益处,但客观上会对本来就人才不足的内资保险公司造成影响。
三、应对对策
1.学习外资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创新险种与营销方式
面对拥有先进管理经验、实力雄厚的外资保险公司,我们首先要摆正心态,积极“见贤思齐”。学习外资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优化自身运行机制。通过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吸引民营资本参股或通过上市优化股权;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加强以董事会为核心,以公司内部制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学习外资企业,注重产品进行创新。推出及适应需求又引导需求的新险种来代替落后于市场需求的产品。深入市场需求调研,掌握了解人们在各个领域如网络、通讯、住房等多方面的要求,根据形式的变化和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参考国外已有险种,设计出多层次、多品种、适应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的新险种,以满足不同人群多种愿望诉求。在营销方式上,借鉴国外经验,深入开展银保产品、网络保险。立足国内市场,进一步完善带人制度,努力发展市场化的展业方式。
2.监管机构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加快培育国内保险市场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管机构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增强监管透明度,运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同时,监管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往实行监管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逐步建立以国家宏观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企业内控为基础、舆论监督为补充“四位一体”的保险市场管理体系。另外还要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积极深入发展国内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评估机构等的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从而推动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扩大市场需求。
关键词:新农保 商业委托代办 难点 建议
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要求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达到全国10%的县,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发展重要的里程碑。然而,对于新农保运行模式的指导意见却没有明确提出,导致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着众多的难点,本文旨在通过新农保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一种商业保险委托代办模式来帮助新农保更好的服务农民。
一、新农保制度运行的难点
1.地方政府的经办管理明显不足
我们知道,目前“新农保”具体业务主要由县、乡(镇)和行政村三级经办,力量薄弱、信息化程度低、各地管理模式不统一,工作效率低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新农保工作的开展。据有关部门对宜宾市的调研发现在受访的2209个县、近3万个乡镇中,平均1名工作人员要管理1万至2万名农民的参保、领取和退保业务,有时连基本的保费收付都难以保证。
2.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难
新农保的基金管理机制和运营渠道,也是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一般不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的区县一级,而由区县级管理农保基金存在着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易于受当地行政力量干预的问题。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基金投资无章可循。按规定基金主要存银行和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
3.基金的运营和监管不完善
新农保基金的监管也是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在制度运行的初期,如果出现个别地区违规挪用新农保基金,不仅仅是基金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会削弱农民参与新农保积极性,影响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当今对于新农保统筹层次主要集中在县级以下,从各级财政的划拨收入、保费的收缴、存储、移交到保险金的审核、发放,数据信息庞大、经手人员多、手续复杂,监管困难,如果其中哪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整个新农保基金的顺利运营。
鉴于新农保出现的种种问题和难点,许多学者建议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新农保的工作。而商业保险公司以其特有的和意愿和优势被选中作为最佳合作对象,其原因如下:
3.1从商业保险公司的需求来说,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是保险公司亟待开发的一个大市场,保险公司有很大的意愿参与其中。在同政府部门开展新农保工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既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又可以在服务农民的过程中普及保险知识,做好宣传工作。并且由于掌握了详细的客户信息,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面的支付风险。
3.2从保险公司的供给来看,不管是它的硬件和软件都非常适合新农保工作的开展。首先商业保险公司在专业技术、信息系统、网络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有优势,让有信誉和能力的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节省财政支出。其次,商业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经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能力,不仅可以担负起新农保基金的账户管理责任,帮助基金实施有效的运行。
二、商业保险委托代办模式的内容
其基本含义就是,财政局负责基金征缴、管理,对基金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保险公司负责参保手续办理、账户信息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人社局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钱、账分离,保证了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在该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新农保和经办新农保具体工作,包括新农保信息平台建设、软件开发,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账户信心管理,养老金结算发放,费用报销支付、管理专项基金等,其管理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不从保障基金中提取。保险公司对本着最大谨慎人原则对基金的投资,而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其财政兜底责任。这样一来,政府部门能减轻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制度实施的运作成本,而集中精力专门从事资金筹集、政策调研和业务监控等工作,实现政府从办农保向管农保的职能转变。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外部干扰,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对资金运作、保险金给付制定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挪用保障资金、虚假给付保险金等人为风险。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可以利用自身业务平台取得中介业务收益,而且经营风险不大。
三、建立商业保险委托模式的建议参考
1.统一发展理念,加强协作
政府机关要表明态度,欢迎并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加入到新农保的工作中。不仅在新农保工作的开展过程下,在政策制定和制度完善等各方面的的方案设计中,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度,共同协作。商业保险公司凭着自身扎实的专业风险管理经验和精算知识,一定可以提高新农保制度设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从而降低制度设计的风险隐患,提高新农保制度保障效果和可持续性。
2.政府部门应该对参与新农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加大政策倾斜,宣传,提高扶持力度。
据了解,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新农保的工作中都是零利润或者是盈利极微的,因此应当给予一些财政和税收优惠的支持。一直以来,商业保险公司在有些农村的口碑并不尽如意,政府部门人员一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工作中的不必要的碰壁。
3.抓住契机,深化农村社保体系发展
应当推动保险机构以参与新农保试点为契机,全面推进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的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在参与新农保经办工作的同时开展补充养老保险、附加保险和涉农财产保险等业务,形成新农保与其他涉农保险多元保障相统筹的模式,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整体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我国是农业巨灾频发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国家,农业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民面对农业巨灾,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逐步构建完善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频发且灾害后果严重的国家。建国以来,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农作物面积一般在40万一4700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再加上其它损失,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亿一500亿元人民币,大灾年份损失更加严重。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巨灾发生机会多,成灾频率高,损失巨大。2008年初,中国发生了5O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农业遭遇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灾害所波及的21个省区市中,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2亿亩,绝收面积超过3000万亩。而此次灾后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旦承保,当农业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甚至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关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经验,尽快建立而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以国外巨灾保险的运作机制为视角,从法制建设、承保主体、风险分担和政府责任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求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巨灾保险推行较为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整个保险制度能够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建立实施。这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1956)、《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日本政府也颁布了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令,如《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后来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法令。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法国于1982年7月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并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人纳入基金。土耳其政府也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购买强制性地震保险,且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并建立了国家巨灾准备金。
(二)承保主体呈现多样化、联合化的特征
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分为保险公司主导、政府主导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三种类型。英国巨灾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日本则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模式。新西兰的地震风险承保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这些机构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
(三)风险分担方式灵活多样
英国的巨灾保险由于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政府也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因此,英国的保险公司在提供巨灾保险时,均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以使巨灾保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职责后,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政府进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巨灾保险风险。美国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其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险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契约以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 (四)政府参与模式灵活
各国政府对于本国巨灾保险市场主要采取三种参与模式:一是自愿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充当旁观者。在这样的巨灾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二是强制模式。政府在这类运作模式中直接充当主导者,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三是综合模式。在此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三、对我国的借鉴
在充分吸收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视:
(一)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切实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以及巨灾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的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二)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促进保险公司农业巨灾保险良性发展农业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其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保险公司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并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用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因此,我国政府作为重要的承保主体之一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等。
然而,保险资金的运用具有特殊性,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难以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因此,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按保险资金负债特性进行组合,已成可行且有必要。
一、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一)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是国际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通常方式。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基金的卓越表现深受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业的青睐。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避免或减少投资风险,同时由于基金的投资方式将以国债、股票等证券投资为主,从而使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较强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这恰恰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相一致,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投资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基金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债券高。例如,香港股票基金回报率,1991年为40.5%,远东认股权证基金回报率为37.8%.而且基金上市后,还有可能获得供求差价。
(二)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实现保险资金集中运用,专业管理。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同时设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集中运用,减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一心一意办理保险业务。
(三)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自由化是未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作为一个在国际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国,其金融业的发展必然也将融入国际化的发展潮流之中。成立保险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四)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为国内保险公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险资金管理队伍,为民族保险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表明,成功的保险公司都应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通过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回报。同时,保险公司良好的资金管理经验和业绩也有利于保险销售业务的发展。
(五)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险种创新。保障与投资相结合的保险应成为保险险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其主要特点是寿险与投资相结合,使被保险人既可享受寿险保障又可取得投资收益,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如香港北美人寿保险公司的“金牌计划”既是一个终身寿险保单,又是一个简单稳健的投资计划。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有三种基金,分别为高风险高收益,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和低风险固定最低收益。
成立保险投资基金,使国内寿险公司开发出适合保户需求的非保证型产品成为可能。该产品的特点是:保户利益不事先确定,而是以寿险公司的投资业绩为基础进行调整。现代非保证型产品主要有分红保单和万能保险。分红保单采用较低的预定利率,将利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保单持有人,当公司收益上升时可以给予保单持有人一定的红利。万能保险是在保证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的同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二、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保险投资基金是为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
1、基金的发起人与募集方向。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应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中也可包括专门设立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待条件成熟时,也可由一家保险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行保险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从基金中得到稳定的回报,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基金得到丰厚的管理收入,从销售、赎回基金等业务中获得可观的中介费用。
还可考虑由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的投资机构同时作为发起人,这可以使我们到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并加以借鉴。在选择国外的投资机构时应选择那些悠久,有丰富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经验,业绩较佳的投资机构。
2、基金的类型。应采用开放式契约型基金。国外的开放式基金是专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而设立的。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可以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策略而增加或减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加基金单位或决定退回基金单位。
从基金开元、金泰到为止,我国证券市场已有17只基金,规模已达400多亿元。特别是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必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育和成长产生积极,这为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基金的投资范围及组合。保险投资基金也属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股票、债券等工具。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大部分资金是存银行和买国债,因此在保险投资基金中的国债比例可适当降低,适当增加金融债券、债券比例。保险投资基金的资产主要应是国内股票,同时,应逐步创造条件,允许保险投资基金在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最佳投资组合。
(二)保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1)资本金;(2)非寿险保费收入;(3)寿险保费收入。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不同的保险投资基金对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承受能力的需求是不同的。在运用时,既要寻求尽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适当措施准备应付未来的结构性支付。保险公司为了追求降低非系统风险和收益最大化目标,必然要求投资的广泛性,追求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收益最大化的资产组合。因此,根据经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不同,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成长价值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较适合于保险投资基金。
(1)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优先股或经常以现金形式分红派息的普通股,以获得最大的当期收入,并使资金本金的风险降至最低。这将使股市上经营业绩稳定、派现较多的上市公司成为首选。
(2)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收入的证券及有成长潜力的股票,以达到控制风险基础上的既有收入又能成长的目的。这类基金一方面投资于能够分配股利的股票,同时又投资于股价波动较小的成长潜力股。
(3)平衡型基金:较成长型基金保守,较以上两种基金又表现激进,能够做到弱市抗跌、强市获利,既保证了当期收益,又兼顾成长。其投资对策较分散,既有成长股,又有业绩稳定的价值类股票。
(4)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类似于平衡型基金,与之不同的是更注重于价值型投资。其投资对象较偏重于价值型股票,兼顾成长类股票。
(三)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环境的完善。
1、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毕业生可以进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工作,对于金融研究生而言应是首选。
2、商业银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进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作是毕业生一个很好的选择。
3、进入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风险性很大的金融公司工作。
4、进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工作。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做上数年,有保险营销、风险管理经验之后,在国内股份制保险机构迅速成长、外资保险机构进入的契机下,还是大有可为的。
5、进入上市股份公司证券部、财务部、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处等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农村低保群体,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疾病是许多边缘低保人员踏上致富道路的障碍,虽然2003年建立推广起来的新农合在帮助低保人员克服疾病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新农合也面临保障水平低、受益面窄、筹资层次过低和基金运行效率安全等问题,这无疑给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雪上加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当前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是在制度上的创新,它能较好地利用商业保险的优势解决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
1.当前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低保对象参与新农合是免交参保费的,其参保费是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一旦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将由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规定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对于低保对象来说,新农合的参与率都比较高,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新农合基本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低保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首先体现在补偿比例上,一般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在30%左右,低保户自付比例大;其次是封顶线过低,一般是在2万元左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与低收入的低保户和有限的政府投入形成了较大反差,以致使“保大病”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合作基金运行效率低,管理能力薄弱。卫生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无效率将增加制度运行成本,同时缺乏控制供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措施会导致基金使用无效率。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的最典型例子是“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这两种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基金管理模式,即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提供经办服务,并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新农合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农合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取得了较好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实现了新农合的“征、管、监”分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承办新农合的业务管理,这样既可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和技术,又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第二,降低了新农合的运行成本。在江阴市由政府办理新农合日常报销等事务的管理成本800万,相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到400万,费用开支缩减达到一半。[1]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经费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了至少600万元左右。[2]第三,提高了新农合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保险公司利用管理经验和精算技术及风险管控技术,规范审核、补偿支付流程,搭建了有效的信息处理平台,从而提高了服务质量。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3]
3.政府为农村低保群体购买商业医保的方案设想
在借鉴了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设想,即政府制定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资金筹集,保险公司经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征、监、管”分离的模式。具体方案如下:政府制定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方案,承担低保户医保基金的赤字和透支风险,并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工作的落实;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设立低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财政性经费支付参保费和管理费,民政部门还应该监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保证农村低保户的权益,同时与卫生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成立专业服中心,负责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并向政府收取管理费和参保费;在基金运作方式上,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资金管理和财务预算,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4.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具体如下:一是缺乏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法律保障,国家对低保户的政策保证其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保险,这会造成政府养懒,以致使政策出台的随意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问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与医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致造成赔付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使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三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低保险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怎样与地方政府协商好管理费与参保费,同时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地方政府的过多地干预。
5.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完善措施
5.1在法律上和政策上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
尽快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征、管、监”相分离的运作机制的核心--政府、民政部门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对基金的运作和监管作出相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保持有限参与的原则,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政策上,对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写入税法中。
5.2建立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在有关方面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比如在药品价格的协商以及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地方医院来加强合作。
5.3完善保险机制,推动模式创新
在商业保险参与低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无法掌控保险费,对于定点医院难以监控,并且保险公司的支付业务很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4]]为此,应该进行制度创新,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即将低保险分为两个层次:基本保险层次和补充保险层次。论文写作,农村低保群体。基本保险层次按基金管模式运作,补充保险层次的医保基金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自负盈亏。[5]
参考文献:
[1]夏莉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6;(01).
[2]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函保监厅函[2005].152号,2005.8.19.
[3]邹龙.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与思考[J].金融经济,2009,(10):117~118.
[4]李留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探讨[J].投资于理财(理论版),2007,(05).
[5]姚俊.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模式与路径研究[J].农村经济,2008,(7):99~101.
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体化趋势表明,任何一国经济包括经济组成中的某一部分,都不能离开其它国家经济而独立存在,也不可能在封闭状态下保持持久的发展与繁荣。在开放、多元、相互依赖与紧密联系的经济结构中,开放、合作已成历史性的必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所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作为国民经济的子系统,保险业肩负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其它金融服务的职能和使命,在其发展中,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就自不待言。尤其是,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在其产业政策中实行对外开放。而对于尚处在幼稚阶段的我国保险业而言,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性还有来自以下几方面的自身需要。(1)鉴于我国保险业的落后状况,亟需通过引进外资增加保险供给;(2)引进国外保险业技术、经验、人才乃至产品,以便实现民族保险业的自强;(3)恢复我国世界贸易组织缔约国地位的外交需要。
基于上述内外因素方面的考虑,我国在改革开放的系统工程中,依据自身需要适时开启了保险市场的大门。从80年代开始,我国就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代表处,1992年,美国AIG公司在我国开业;1993年东京海上开业;1996年,相继批准了加拿大宏利、瑞士丰泰在我国开业;1997年,批准法国安盛、德国安联、美国安泰三家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1998年,进一步批准英国皇家太阳联合和澳大利亚康联保险公司在我国开业。保险市场近几年来的对外开放,的确为基础薄弱的我国保险业注入了“催化剂”。首先,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在短期内增加了保险供给,缓解了以往供给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次,外资公司先进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优质产品和服务,对我国同行业产生了良性示范与启迪;再次,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对我国民族保险业产生了生存与发展的压力,加快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速度。最后,我国保险界通过与外资公司的接触扩大了同国际保险界的联系。
然而,由于对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认识尚不深刻,加之对开放的“度”和开放的方法缺乏基于本国实际的科学策略,使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为:
1.把对外开放等同于单向引进外资保险公司。无论是法规、政策的制定,还是舆论宣传,都倾向于构筑吸引外资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环境”,而缺乏走出去的意识和政策引导,更没有与走出去相配套的法规。
2.把开放等同于开放我国的直接保险市场,而没有充分考虑与之相配套的间接市场的开放和构建,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平衡、保险业自身的风险保障机制重视不够。如我国在短时间内引进了一批外资产、寿险公司,由于这些主体直接参与分割我国的保险市场,造成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供大于求的局面。
3.把保险业的繁荣与保险公司的数量相等同,在短期内引进了一批实力远远超过国内保险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如在1992至1998年不到六年的时间里,在我国开业的外资公司已达到9家,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已近200家。这些中国保险市场上的“潜在主体”,目前已开始在人员分流、市场分割、价格竞争等方面对民族保险业形成冲击。作为一种极端情况,如果这些公司都获准在我国开业,对民族保险业的冲击将是致命的。这方面,旧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教训值得我们汲取。
4.由于资本的趋利本性,外资保险公司在时机成熟时必然会充分利用其在华建立的机构,以参股、购买我国保险公司股票、收购我国保险公司等“隐形进入”手段,渗入我国保险业或其它经济部门,从而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挑战。
二、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依据
就保险业同国民经济的关系及其自身结构体系,以及世界各国在对外开放中所达成的共性经验和原则看,科学合理地选择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应立足于以下几个一般原则:
1.立足于本国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潜力。一般而言,经济发达程度越高或发展潜力越大,对保险的有效需求就越大,对保险供给的需求就越大。
2.立足于本国保险供给和需求平衡情况。国内保险供给充分,甚至保险产品供大于求,则对引进外资的需求就小;反之,若本国保险供给不足,供给小于需求时,就应扩大对外开放。这是确定引进外资资本量的依据。
3.考虑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受和吸收能力。包括:(1)本国保险业对外来保险业冲击的承受能力;(2)本国国民对保险产品的消费水平;(3)本国科技力量对所引进保险专业技术的吸收、消化、接纳和创新能力;(4)国民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等。这为选择所引进外资企业的技术和产品提供了坐标。
4.充分考虑本国保险市场结构均衡和完善情况。这是选择引进外资企业类型,如选择财产险资本还是人身险资本;是选择原保险资本还是再保险资本所应考虑的。
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则外,特定时期保险市场开放策略的抉择,实际上应更多地立足于该时期本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状况,特别要立足于弥合或缓解本国保险市场发展中最突出的迫切问题。我国保险业目前的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低通胀”战略的成功实施,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相对而言,保险供给相对过剩,出现了按保险资本金计算的“供给大于需求”的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从而造成空前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甚至引发了恶性竞争和市场混乱。
2.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是实现保险业风险分散和转移的必要手段,对一国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发展起保障作用。但因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陈因,更由于缺乏资金、技术、人才和组织管理经验,目前尚未建立与直接保险市场配套的间接保险市场体系。
3.由于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保险监管机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保险监管方法滞后,特别是由于缺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从而难以对各保险人形成公平、公正且有力的技术约束,造成保险监管不科学,难奏效,对保险业的监管尚处在幼稚阶段。
4.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承保技术、管理水平、产品创新、人才素质,还是在承保实力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由于我们在参与国际市场的再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较少,在再保险市场组织能力方面的差距更大。
三、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科学选择
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着眼于我国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保险市场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的科学抉择应采取:有序开放间接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从现
在起,放慢开放直接市场的速度,而立足于完善保险市场结构体系的大局需要,在不断改革现有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和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引进1-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成立由各家中资保险公司共同参股的全国性再保险公司,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直接保险市场相配套的再保险市场体系。具体为:
1.选择性地引进1-2家专业经验丰富且愿意同中国保险业合作的外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高风险业务。
2.由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外各保险公司的自愿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业务。
3.改革现有中保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使其由现在的国家再保险机构的角色逐步转化为商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从而形成再保险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局面。
4.加强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应尽快制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便对再保险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
1.高风险
外界条件的变化、气候的突变以及自然灾害风险等因素都会对农业保险的标产生影响,因此,自然灾害发生的高频率和不稳定性、自然灾害的巨大破坏性以及社会经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类型相比,是一个高风险性的行业。
2.高成本
农业自然灾害的类型多样,并且构成因素十分复杂,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由很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构成的综合结果,农业灾害的定性难度大,并且定量分析十分困难,因此在具体执行定损时出现因素分析复杂、定损难度大等问题,保险理赔的成本较高。
3.高赔付
农业保险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数村数县甚至是数省市的损失,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气候的变化导致的洪涝灾害,以及新型流行病疫等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多个县区和省市的农业损失,相应的,农业保险的赔付成本也大幅度增加。
4.强制和自愿相结合
在我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作物实行强制保险的方式,对于其他的农作物则采取自然购买保险的形式,自愿购买是指将农业保险的选择权留给农民,让其根据自身的种植状况和农业生产经验选择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几种保险模式
(一)安信农业保险模式
上海的安信公司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上海的农业比重较小,并且上海的经济实力雄厚,因此安信模式的运作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用“以险养险”的方式方法将农业保险授权给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部们负责,并且上海政府还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到市政公共财政,起到很好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这种有政府主办的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运用行政政府的力量,将农业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源进行科学的集中和合理的配置利用,但是相关的运行成本较高,并且保险补贴和公司经验管理成本较高,对政府财政能力有着高水平的要求,因此经济落后的地区不适合采用这种农业保险模式。
(二)安华农业保险模式
安华公司是吉林的一家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个公司的特点的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方式,用专业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综合性经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村保险、城市保险以及涉农保险等三个大类,并且为政府代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相关业务,采取“银保合作”的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安华保险模式的运营特点是它是有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严格的说起来,安华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农业保险,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收取保费的机构存在,并且由于政府主导,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除了农业保险应该赔付的金额以外,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风险也由政府负担,从而造成了政企不分的现象,容易造成不正之风的出现。
(三)阳光农业保险模式
阳光公司是黑龙江省的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的内涵是指将公司会员缴纳的保费做为保险基金,当发生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赔付时,实施风险共担的方式。在这种保险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色融为一体,从而降低了公司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和道德风险,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农业保险模式。它的互助共济特点、法人管理结构以及公司运行方式都是比较成熟的,但是由于基金是由会员缴费产生的,资金量较小并且规模有限,对于高赔付案例难以承受。
(四)安盟农业保险模式
法国安盟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安盟公司进驻中国以后,以其雄厚的资本、有利的政府支持、强大的网络资源以及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公司保险业务设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且将保险人的财产、健康和人身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险种。这种模式对于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式提供了有利的资源,但是外商公司注重追求商业利润的本质与农业保险高赔付性不相容,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低赔付率使得农民对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需求不大。
三、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能力所决定的。在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在不同区域,地方财政能力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理性的选择适合本区域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合选择采用由政府组织经营的农业保险模式。目前在上海、江浙地区的农业保险试点模式都属于这种模式,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的财政能力比较雄厚,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统筹具有较高的能力和财力,并且农业的发展水平高,农民的收入良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具有一定程度的认可。这种农业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主导,由当地政府出面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单独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亦或者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共同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农保范围,将来还可以扩大到农民的人寿保险和农民财产保险业务,以此来获取用以补贴农业保险的利润。
公司的基本运营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限额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相关的保险责任赔偿,承担经营风险,当赔付金额超过限额的时候,由政府财政出面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职责有所不同并且相对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组织和构建农业保险公司,并且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给与大力的支持,当赔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时候,政府出面进行补贴。而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农业保险发展思路,将强制保险险种和自愿保险险种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且能够获得政府的资助。对政府来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能够稳定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节约成本,获取稳定利益。
(二)经济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西部地区相对来说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实施政府主导的商业公司运营模式。当地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农业的生产条件相对比较落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较低,当地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产品。供和求两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基本发展模式是由省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方略,由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发展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的职责是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别的险种,并且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优惠,但是不论赔付率的高低,政府都不给予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通过以险养险的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经营其他险种,自负盈亏。
四、结语
引进境外保险机构
为了促进和支持深圳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增强外商投资信心,1981年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就把引进境外保险公司的请示报告报到了总行。1981年12月4日,总行正式批准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分公司。经过短暂的筹备,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于1982年1月9日在深圳开业。随民安保险公司的引进,也引进了国际通行的承保办法、保险条款和先进的保险管理经验。同时,也对一些境外来深圳投资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打破了中国保险独家垄断的局面。它们一方面开展财产、权益及责任险业务,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发展新险种、新客户,以信誉、业务品种、先进经营管理赢得了市场,赢得了客户。特别是在理赔、检验、定损等方面不由本公司自定自赔,而是由第三方公估处理,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保险市场由于这批境外保险公司的加入而焕然一新。
经过三四年的发展,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的责任险总值就达到265亿港元,收取保费2.3亿港元,支付理赔达1.8亿港元。特别是1993年深圳发生“6·16大火灾”,“8·5清水河大爆炸”和“9·26严重水浸”三次重大灾害事故,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赔款金额就达1.5亿港元,使受灾的企业和机构能够及时得到补偿,迅速得到恢复,为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稳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起了一定的作用。
引进境外保险机构,也就引进了保险的竞争机制,对于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提供了光辉的范例,也坚定了监管部门开放和发展保险市场的信心。
成立深圳平安保险公司
改革开放初期,保险业的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和金融其他方面改革的进程,亟需急起直追。在这种情况下,蛇口工业区领导袁庚同志向到访的时任国务委员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陈慕华同志提出,要在蛇口工业区建一家保险公司,在得到陈慕华同志应允的情况下,他们开始筹备。他们以蛇口工业区社会保险公司为依托,吸收了工商银行等单位为股东,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此后,陈慕华行长进一步批示:“要把平安保险公司建成改革的产物,不要搞成改革的对象。”这样,经过两年的筹备,平安保险公司就在深圳这块改革开放的热土诞生了。它的诞生,打破了中国保险市场的独家垄断。平安保险公司由于特区改革开放营造的良好环境和条件,业务发展很快,所经营的险种从车险、企业财产险和进出口货运险,发展到兼有产险和寿险两大类120多个险种。经营的业务种类从成立时的单一保险业务,发展到集保险、银行、证券、信托、投资等多种金融业务为一体的集团公司。其员工由开业时的13人发展到几十万人,保险业务收入由初始阶段的600万元增加到几百亿元。
在平安保险开始运作的初期,我告诉平安公司领导:“现在中国的保险业是一潭死水,你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敢于竞争,把这一潭死水搅得起点波浪。只要是为了改革,不往自己的兜里装什么,改革中出了问题,我帮助承担。”以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大胆地开展工作。如1994年6月引进美国的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两大财团作为股东。当时对引进外资方面股东,平安公司内部和外部存在着分歧,作为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坚定地支持引进外方股东,以帮助其转变经营机制和发展策略。
深圳平安保险公司为走向国际,开辟境外保险市场,借鉴国外保险经验,锻炼自己的队伍,参与国际竞争,要在美国马里兰州威明顿市设立平安保险分公司。马里兰州保险监管当局要中国保险监管当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我对时任总经理的马明哲说,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人民银行总行对美国一个州的监管当局不对等,这样的要求不合理。我提出由深圳分行下批文,批准平安保险公司到美国的一个州设立机构。经与马里兰州沟通,对方同意接受深圳监管当局的批文,但要求深圳监管当局的领导能亲自赴美作证。于是,我亲赴美国马里兰州,同当地保险监管当局晤面,并递交了我方的批文。这样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就在国外建立了我国第一家境外保险分公司。
建立保险业的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它是完善保险市场组织结构,齐全保险市场化功能所必须的。随着深圳保险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已经紧迫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深圳保险界经过考察,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建立和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设想。顺应这一形势,作为主管部门的深圳分行给予了积极的、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我们遇到保险业在竞争中随意降低保费,搞得两败俱伤,或在保险评估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发生意见分歧,争执不下,不能公正公平地维护双方权益,影响到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经过半年的筹划准备工作,经分行批准,深圳的保险中介机构就建立起来了。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保险部负责人尼盖尔·依斯顿日前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保险产品需求将会大幅增长。他认为,随着GDP保持持续增长,中国及亚洲国家将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长和提供非寿险和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需求的区域。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急需保险群体,在加入WTO后将使各保险公司在亚洲市场的选择机会更大。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将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入世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蜂拥而入的外资保险将愈来愈多。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代表处。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洋保险的进入不仅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改变国有保险公司的传统体制。外资的快速涌入迫使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其次,国内保险业逐步向业务专业化方向发展。外资公司凭借丰富的专业化管理经验、成熟的技术、雄厚的资金,迅速占领市场制高点。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第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将为中国保险业培训出更多的专业人才。外资公司以领先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培养出一大批人才,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内资企业,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第四是促使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形成一体化趋势。竞争的加剧,承保利润的降低,将促使国内保险公司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逐渐向综合金融理财服务过渡,理财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将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体现。第五是保险中介行业将赢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外资进入后,市场的旺盛需求将促使开业的保险中介公司越来越多,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资保险会丢盔卸甲吗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都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经验、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
中国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会一败涂地吗?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为1%。据调查,即使在完全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最多也不过10%,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随着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体制的不断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国保险企业能够达到与外国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
《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内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进入前30位,其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平安保险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险排列第28位。
荷兰国际集团亚太区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说,从新加坡及台湾等地区的经验看,保险市场开放后,本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优势仍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样中国入世后,尽管外资会分得一杯羹,但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资的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凭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誉、险种特色等方面优势,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仍保持着市场份额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资保险进京后,在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在中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并不可怕,国内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赢得这场胜利。
外资保险开始集体登陆
事实上,中国保险市场并不是从中国加入世贸才开始开放的。就当全球保险业因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创之时,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在华营业执照。
分析人士认为,在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国政府为保险市场准入再开绿灯,并且空前多地一次发放8张许可证,显示了中国政府忠实履行承诺的诚意。同时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已经全面展开。
中国的保险市场历来被国际保险业公认为下一个最具开发潜力的市场,因此他们早已对此虎视眈眈,并不惜耗费巨资拓展市场。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拉开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的序幕,上海成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此后,开放区域扩大到广州,深圳也有了外资保险营业机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在中国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资产总额50亿美元以上、在华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后改为2年)。
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成功,无疑为外资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中国保险业已经切身感受到了外资保险公司匆匆涌入的脚步声。
其实,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无论它在几年内能得到多少保费收入,相对于他们巨额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资保险公司看中的不是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将眼光瞄准了更远的未来。不断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是他们坚持不懈地要进入中国市场的最大诱惑。
现在中国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冲击,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丢掉一部分市场,初期受冲击较大。
外资保险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要依赖本地人才,因为这是由保险业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讲,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精英们。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计会有大批保险人才流入这些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冲击,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必须对目前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进行彻底改革,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同时他们也认为,保险人才进入外资保险公司也并不全是坏事,因为这些人在外资保险公司会得到充分的锻炼,但他们在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达到最高的管理层,因此也有可能会返回国内保险业,近几年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从这个角度看,外资保险公司还为我们培训了大量高级人才。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肯定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人们也应该看到整个市场会随着竞争的加剧而迅速扩张,因此这个市场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业务绝对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国人寿为例,过去它是独家经营,后来加入平安等保险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场份额在逐步减少,但其总量却不断翻番。
股份化——中资保险公司发展方向
外资保险的大量进入,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讲也许就是一次机遇。
在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问题。
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对外正式公布入世后中国保险的对外承诺,尽管在此之前的大部分内容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但对于中国保险企业来说,这一刻依然感到了强烈的震撼。这就是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时间已进入倒计时。外资保险给我们带来什么?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保险部负责人尼盖尔·依斯顿日前指出,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保险产品需求将会大幅增长。他认为,随着GDP保持持续增长,中国及亚洲国家将是世界上最可能持久成长和提供非寿险和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需求的区域。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急需保险群体,在加入WTO后将使各保险公司在亚洲市场的选择机会更大。因此,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将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入世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蜂拥而入的外资保险将愈来愈多。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19家外资保险公司,27个经营机构正式营业,3家外资公司在筹建之中,另有100多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代表处。
有关业内专家认为,洋保险的进入不仅带来了管理、营销、服务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且对整个中国保险业的结构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改变国有保险公司的传统体制。外资的快速涌入迫使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其次,国内保险业逐步向业务专业化方向发展。外资公司凭借丰富的专业化管理经验、成熟的技术、雄厚的资金,迅速占领市场制高点。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从粗放式经营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第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将为中国保险业培训出更多的专业人才。外资公司以领先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营销手段培养出一大批人才,这批人才有可能回流到内资企业,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第四是促使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形成一体化趋势。竞争的加剧,承保利润的降低,将促使国内保险公司由传统的提供保障服务,逐渐向综合金融理财服务过渡,理财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将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体现。第五是保险中介行业将赢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外资进入后,市场的旺盛需求将促使开业的保险中介公司越来越多,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资保险会丢盔卸甲吗
目前全球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全部来自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总额都高于我国整个保险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均具有雄厚的资本、先进的经验、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
中国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会一败涂地吗?
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指出,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为1%。据调查,即使在完全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最多也不过10%,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正在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随着保险法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体制的不断深化,相信不需要多久,中国保险企业能够达到与外国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
《亚洲周刊》最新公布的2001年度“亚太地区最大100家人寿保险公司”排名显示,中国内地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进入前30位,其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3位,平安保险位居第23位,太平洋保险排列第28位。
荷兰国际集团亚太区区域总经理吴志盛说,从新加坡及台湾等地区的经验看,保险市场开放后,本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优势仍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样中国入世后,尽管外资会分得一杯羹,但国内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外资的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经验,凭借多年形成的品牌信誉、险种特色等方面优势,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仍保持着市场份额的90%以上。前不久,在北京进行的一次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有48.8%的人表示,外资保险进京后,在服务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在中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并不可怕,国内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赢得这场胜利。
外资保险开始集体登陆
事实上,中国保险市场并不是从中国加入世贸才开始开放的。就当全球保险业因为“9·11”恐怖事件遭遇重创之时,就有8家外资保险公司同时获得了在华营业执照。
分析人士认为,在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全面完成一周之后,中国政府为保险市场准入再开绿灯,并且空前多地一次发放8张许可证,显示了中国政府忠实履行承诺的诚意。同时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已经全面展开。
中国的保险市场历来被国际保险业公认为下一个最具开发潜力的市场,因此他们早已对此虎视眈眈,并不惜耗费巨资拓展市场。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拉开了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的序幕,上海成为第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此后,开放区域扩大到广州,深圳也有了外资保险营业机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在中国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资产总额50亿美元以上、在华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后改为2年)。
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成功,无疑为外资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中国保险业已经切身感受到了外资保险公司匆匆涌入的脚步声。
其实,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无论它在几年内能得到多少保费收入,相对于他们巨额的全球收入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外资保险公司看中的不是这些短期的利益,而是将眼光瞄准了更远的未来。不断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是他们坚持不懈地要进入中国市场的最大诱惑。
现在中国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带来三个方面的冲击,这就是流失一部分人才,丢掉一部分市场,初期受冲击较大。
外资保险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必须要依赖本地人才,因为这是由保险业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讲,最直接的人才就是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精英们。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具有待遇等方面巨大的吸引力,因此估计会有大批保险人才流入这些外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冲击,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必须对目前保险公司的体制、机制进行彻底改革,这样才能留住人才。同时他们也认为,保险人才进入外资保险公司也并不全是坏事,因为这些人在外资保险公司会得到充分的锻炼,但他们在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达到最高的管理层,因此也有可能会返回国内保险业,近几年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从这个角度看,外资保险公司还为我们培训了大量高级人才。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肯定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人们也应该看到整个市场会随着竞争的加剧而迅速扩张,因此这个市场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业务绝对量是在增加的。以中国人寿为例,过去它是独家经营,后来加入平安等保险公司之后,它所占的市场份额在逐步减少,但其总量却不断翻番。
股份化——中资保险公司发展方向
外资保险的大量进入,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讲也许就是一次机遇。
在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体制和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问题。
目前,我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三家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由于他们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份额,因此他们的状态如何关系到整个保险业将以什么样的表现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
种种迹象表明,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造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共识。在目前股权结构单一的情况下,这些国有保险公司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经营机制的不灵活,又使得这些公司在业务拓展上步伐较慢,经营绩效不佳。在这种恶性循环面前,惟一的出路就是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据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改革方案已经酝酿多时,不久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案。
1我国保险业的营销现状
市场定位不准确,产品特色性不强现代营销理论认为,在进行营销前一定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把握好市场定位。但受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影响,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不重视市场调研工作,认为其可有可无,造成了市场定位不准确,影响了产品设计、产品开发、目标市场分析等后续工作的开展,导致产品缺乏特色,缺乏竞争优势,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长效稳定发展。1.3缺乏专业的营销人才目前,专业的保险营销人员较为稀缺,我国保险公司现有的从业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的营销理论知识,营销管理经验不足。另外,保险公司的培训不到位,很多营销员基本未接受过专业的营销培训,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业务质量低下。同时,一些保险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缺失,责任意识淡薄,保险误导、收取回扣、恶意招揽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
2保险营销模式的可行性创新
2.1E行销E行销是一种E化的销售思维,它通过采用电子化技术和工具的方式进行高效地保险服务,集保单销售和业绩管理于一体。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相比,E行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一是时间短,效率高。E行销通过一种全自动化的销售平台实现了高效保险营销,客户从投保到获得保险保障仅需半个小时。二是成本低。保险销售人员在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减轻了大量人力物力的负担。三是高效便捷。移动展业模式打破了传统保险营销的时空限制,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进行投保,同时可以及时获得保险保障。E行销由于其突出优势,受到了很多保险公司的欢迎。中国人寿在2011年6月建设E行销试点,并推出了系统的行销计划和方案,建立了“国寿e家”,同时还提出了争创“2011年打造万名科技先锋”的营销目标;泰康人寿积极与银行合作,开发POS刷卡平台,加快发展E行销。2.2社区营销模式所谓社区营销,就是指深入社区,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接触,以及时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以为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目前,保险公司在发展社区营销模式时可以依托我国城市已经发展成熟的社区组织,深入开展保险业务宣传和服务工作。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企业可以根据其市场分析来确定其目标市场,即选择目标社区,先建立几个保险营销试点,在逐步开展推广宣传工作。在社区开展保险业务可以有效地节约其资产投入,同时也进一步拓展了保险的业务范围,实现了社区范围内的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2.3“嫁接式”保险营销模式“嫁接式”保险营销模式采用聘请各大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为专门的“风险管理专员”,通过其人脉资源优势和信用资源优势开展保险营销。同时,保险公司还要根据其发展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培训,积极提高其业务水平。这种高效营销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有效地保证了保险合同顺利的签订。由单位离退休人员组成的“销售中介”可以有效地提高客户的信任度,打消客户对保险投资的顾虑,增加保险业务的成功率。二是这些“风险管理专员”非常熟悉单位职工的个人情况,能及时掌握其保险需求,提高保险服务的针对性。
3小结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营销模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营销的精髓在于兵无常势,市场瞬息万变,因此,笔者所总结的几种营销模式只是作为借鉴,技术的革新与突破,经济形势的变化都将对营销模式产生影响,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更加全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将会引领行业发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国内保险行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使之能与目前中国国家的国际位置相符。
作者:周宜春 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论文摘要:在我国加入wto后,切实履行与保险有关的入世协议,积极应对入世后保险市场竞争的挑战,需要按照市场化理念和国际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我国保险竞争规则,以克服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对于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要实行“标本”兼治。特别是对保险业垄断的规制,不能照搬他国经验,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实际,综合运用 法律 手段、 政治 手段、 经济 手段进行治理。
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面临的规制挑战
随着入世后对入世协议的逐步落实,我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保险规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1.外国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险市场在开放中面临着最大挑战。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不成熟的中资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会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竞争压力,并压缩中资保险业的生存和 发展 空间,保险市场份额将被重新分割。特别是再保险市场,根据前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将面临百分之百的开放,直面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
2.保险费率趋向市场化,使保险定价越来越细,不良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困难越来越大。在一个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必须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相适应,至少应该接近于其他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级变量自由定价,否则会失去竞争机会。开放保险市场所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不同风险之间价格差异的扩大,保险公司将通过越来越多的风险分级变量把投保人根据其风险水平分成许多不同的费率组别,自由定价的政策将迫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有关保单持有人相关统计信息来确定保单价格,从而使保险市场价格趋于敏感性和多样化。
3.经营费用和人佣金将大幅下降。在所有实施垄断经营、价格控制、卡特尔或缺乏真正竞争的国家,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其经营效率普遍较低,如经营管理费用过高,支付给人的佣金远远超出必要的水平,而这些经营费用水平在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中是不可能维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国内保险公司为了参与竞争,抢占市场,必定采取低费率政策,从而导致承保利润下降,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和佣金。因此,削减经营费用、降低人佣金将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必将对目前我国保险经营方式和保险市场利益格局产生巨大的冲击。
4.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增大,监管体系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加复杂,这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wto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制上,内资与外资保险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一视同仁,这就要求保险监管应尽快通过体制和模式的创新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与wto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
我国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虽然正在努力与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过于强调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自主、效益、公平竞争。尽管wto法律制度在 金融 服务问题上给自由化以相对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终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目标。然而,我国现有的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价值目标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场主体自主权益的维护;强调行政性的强制监管,相对忽视保险业的自律和保险公司的内控。
其二,将内资保险与外资保险、外国保险区别对待。为强化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业监管,我国制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专门性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表明,我国在针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立法上试图做到内外有别。其实,《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内外资保险公司差别待遇。如《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 法》中规定:“合资企业和各项保险应向
要在我国保险竞争规制中贯彻市场化理念,必须对我国现行保险市场规制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包括:规制主体要从政府他律一元规制主体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多元规制主体的转变;规制手段要完成从政府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单一行政规制手段到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 法律 规制手段为主的转变;规制的目标上要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控制保险风险为唯一目标的安全规制到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制的转变;规制的时问上要完成从事前上报审批的事前规制和向事前报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和惩处的全过程规制转变;规制的内容要从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中心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转变。
2.借鉴保险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保险竞争的国际化,这就要求我国应开展和加强保险竞争规制领域的国际合作。wto要求成员方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 金融 自由化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大胆地为保险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我国保险市场早日真正地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