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08: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理财的运作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 要】本文对地勘企业闲置资金如何保值增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地勘企业;闲置资金;投资理财
勘探行业的资金运作方式比较单一,2000年以前的勘探行业运作方式,还停留在国家勘探任务为主,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方式,2000年以后国家对资源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个人或企业对矿业勘探的需求加大,勘探行业也加快走向市场,进入市场化、企业化运作。随着近几年资源产业的高速发展,勘探行业进入黄金时期,原本需要计划时期十年的勘探任务量,现在经过市场化运作,一年全部完成。典型的前几年472勘探队中标霍天煤业的白音华勘探项目,在任务急、时间短的情况下,组织几十家关系单位,一百多台钻机会战白音华,高效率完成,使之成为当时全国煤炭勘探行业组织大型煤勘的典范,为以后其它兄弟单位提供了宝贵的生产经验。随之而来的是经济上各队也有了长远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但近几年在市场化的经济下和大政策下,煤炭勘探市场又进入了一个缓慢发展期,对于各勘探队面临的是主业在日益减少的情况下,经济上要进行多元化发展的战略。纵观国内大多数企业,资金闲置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新召募的资金,大多数不是用在企业的投资上,而是储蓄在银行中。固然也有些利息收进,但是相比之下可以忽略不计,由于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但是对于企业来说,现金可以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如何将企业的闲置资金进行有效利用,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收益成为企业的头等大事。
在这样的大经济环境下,财务工作者的思想也应转变,应由背动的对财务的管理,只进行记帐、管帐而变为主动的管帐、管理,进行市场化分析,由服务部门转变为一个有一定经营能力,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率的特殊生产部,这就对资金的管理要有一定的方法、方式。举一简单例子,各勘探队的资金都放在活期户中,利息收入为年0.5%,这一方式进行了几十年,大部分单位都是如此,随着银行股份制后,其实我们有多种选择,如进行定期存款,保本的理财产品,银行信托理财,或者根据自己的资金量和银行进行交流量身定做一些适合自己的产品等。例如某单位对公活期银行账户有闲置资金1000万,它的财务利息收入就会产生以下几种情况: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财务收入最高差距24倍,收益也相当可观。但我们不主张为了获得最大收益,对风险控制的降低,我们一定要有一套自己的风险投资标准,在这样的投资标准下寻找最适合我们的银行产品。银行现在都是股份制公司显然也不安全,但我们为什么把钱都放入银行,只是银行比我们在风险投资方面更专业,做的更好。
资金运作首先要从合法、安全、收益和流通性方面考虑。第一,合法性。不管是进行银行理财,还是参与其它的一些经济活动,必须要有合法性,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一些合法的经济活动;第二,安全性。资金的安全尤为重要,如参与银行理财,购买一些保本型、债卷型和货币资金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投资方向和收益基本稳定,如果没有国家在利率方面的变动,收益可以确定基本在2年定期存款左右,如建行发行的日鑫月溢滚动型无到期日成长型理财产品,收益由2.52%~4.5%,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以参与,也可以随时退出资金,基本马上到账户,收益在4.5%,是一种有收益性又有流通性的产品。流通性,对于企业现金流很重要,一定要保持对资金的流通性,控制在一个对企业生产有促进作用,但现金流又不能过大,过多的现金流应进行分流到相对安全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大额存单。以及对企业量身定制相应资金类产品,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好的产品应有4%~10%的年收益,这样的收益对单位的经济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些单位的资金积累到一定量,财务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经验,财务公司也是一条发展方向,对内可以鼓励单位职工进行经营开发,及一些项目的有偿支持,对外可对一些小型企业及个人的小额资金的有偿支持以获得收益,同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也由客户身份演变成为单位之间对等的有一定话语权的业务往来,可以参与银行之间的同业存款及一些经济活动,但我们不能不做,几十年的财务管理模式我们应该改变,财务部门也应由一个保守的、被动的管理部门,转变为一个有一定的经营目标,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能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全新的与时俱进的财务管理部门。
参 考 文 献
[1]董辅.论资本的发展与战略[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11-11
2013年8月12日,上海农商银行发行了一款名为“鑫意理财福通2013902期”的产品(以下简称“2013902产品”)。该产品在投资方面没有什么新意,但其收益结构却引起了各方的注意——该产品期限1年,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预期收益率4.50%~5.40%,对于高于年化收益率5.40%的收益部分,客户能按80%的比例获取浮动收益,银行按20%的收益获取浮动管理报酬。
一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很少使用“浮动管理报酬”,即便使用,也仅限于证券投资类产品。而2013902产品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表明其是一款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以往,银行通常为这类产品支付固定收益,超额收益由银行独享,相应的风险多数也由银行承担。此款产品摒弃了此前侵占理财产品超额收益、将理财产品类存款运作的做法,引起市场的关注。
向真正意义代客理财转变
这些产品出现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市场解读的银行让利,而是在于理财产品设计思路的改变——从类存款的思路转向真正的代客理财思路。近年来,行业内部一直将基金化作为银行理财发展的方向,但在实务上,却很难有突破。基金化过程有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主动投资,即主动的选择项目,而不以即存的项目为中心进行项目融资;第二阶段为净值管理,即理财产品的每一个交易日都应该有公允价值,银行可以完全按照资产的价值变动确定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第三个阶段是开放式阶段,即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或任何交易日向银行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理财产品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完全相同。
摒弃类存款运作实际上就是基金化的初始,而“2013902产品”、招行的“日益月鑫系列”产品已经开始将产品的价值与收益率联系起来,可以看作净值管理的开端,尤其是“日益月鑫系列”产品,将扣除费用后的利得全部返还投资者,基于净值确定收益率的特点更加突出。
收益共享的另一面
现在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果没有预期收益率,如何能保证自己的投资收益?诚然,收益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风险,如果说之前部分银行采取类存款的形式运作固定收益类产品,是将超额收益据为己有,同时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那么,“2013902产品”就是银行通过浮动收益—浮动管理费机制,与投资者共享超额收益,共担投资风险,而“日益月鑫系列”产品就是投资者完全享有投资收益,完全承担投资风险。
理财产品的风险通常来自3个方面:一是市场风险,也就是价格波动的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也就是理财产品期限和标的产品期限不同导致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即银行由于自身内部控制不当引起的风险。
市场风险会体现在投资标的类别上。一般而言,权益类标的市场风险大于固定收益类标的市场风险,低信用级别固定收益类标的市场风险大于高信用级别固定收益类标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鉴别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来规避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和银行的管理能力直接相关,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过往业绩、资产管理规模、业务的规范性等方面推断银行的管理能力,从而判断该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投资者报》记者向工行资产管理部的一位副总经理求证,他说:“公司一直在积极为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试点做准备,10月16日刚刚发行第一款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产品。”
同一天,浦发银行也传出消息,推出了同类理财计划产品。这可以说是银行资产管理试点后第一批推出的两只产品。
9月末,银监会批准包括工行、建行、交行、平安、民生、光大、中信、浦发、招商、兴业,以及渤海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同时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两项试点工作,试点发行时间为10月18日,22日完成缴款。
如今,工行和浦发已经走在了前面。
工行费率是浦发的1倍
工行推出的理财管理计划为“多享优势”系列产品—理财管理计划A款,募集资金上限在75亿元,预计成立日在10月21日,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产品。
认购起点为10万元,追加金额以1万整数倍增加,和其他理财计划门槛基本相同。理财管理计划的投资以固定投资为主,在权益市场具备确定投资机会时,才会配置少部分权益类资产,仅有最高10%的比例。固定收益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浦发银行推出的为尊享盈银行理财管理计划1号,募集的资金规模为5亿元,预计18日成立,认购起点同样是10万元。
不同的是,工行先期锁定的是超高净值客户群,资金规模需要在600万元以上,而浦发适用于经过风险评估的所有个人客户。
值得注意的是,两家的费率也各不相同。托管费率,工行为0.1%、浦发为0.05%;销售费率,前者为0.4%,后者为0.1%;管理费,前者分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固定为0.6%,后者的管理费仅有一项为0.5%。浦发银行为了吸引客户还提到如果收益率低于年5.3%,银行会以管理费回拨作为补偿。把所有的费率加起来看的话,工行需要的费率为1.1%,而浦发为0.65%,两者几乎相差1倍。
作为试点产品,各家并没有参考案例,只能根据本身情况进行开发。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多家分析选择。
至于其他银行的进展,《投资者报》记者向几家银行询问后,截至发稿,没有获得发行细节。
降低刚性兑付风险
银行资管推出之所以在市场产生震动,是因为银行回归真正意义上的理财,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的刚性兑付风险。
近年来,为规划银行理财业务,防范诸多风险,银监会出台了许多法规,但都被银行以多种创新的方式予以规避。
今年3月,银监会为控制银行理财资金过度投向不透明的非标准债权资产,又出台了8号文,该文对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者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作出规模限定,并要求资金和投向一一对应、充分披露资产状况。
虽然,该政策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截至今年6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9.08万亿元,环比增速从4月末的19.46%降至-7.38%,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2.78万亿元,比4月份规范理财投资的8号文出台前下降7%。但是随着时间的延续,具有较强利益冲动的银行仍试图通过多种手段绕过管理部门对于非标资产的监管,如部分银行通过做大分母、账户转换等方式来达到非标资产的比例要求,并没有真正消除投资非标资产的风险。
监管层面的步步被动也使得管理者开始思考如何从制度层面规划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今年6月29日,尚福林主席在陆家嘴论坛上谈到,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网点和人员优势,将理财业务规范为债券类直接融资业务,不断探索理财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和新模式。今年9月16日在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大会上,尚福林主席进一步强调,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开展的债券类直接融资业务。
民族证券的一份报告显示,这都意味着管理层鼓励市场推出更为规范的理财资管计划,并希望它能在未来逐渐取代目前的理财产品运作方式。而这次的债券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的两个试点来看,它们的试行有望将理财业务带入更为规范发展的轨道。
例如银行理财的资金端,将参照开放式基金做法试点发行资管计划,而在资产端,银行作为承销方,会将原有的理财资金投向基础资产所获得的债券证券化,这样该非标债券资产就转化为更加透明的标准化债券直接融资工具,由于它还在中债进行登记托管,并通过专门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流转。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对于它的投资也就可以做到公允计价,动态管理,透明信息披露等,理财产品也就真正做到了独立投资管理,独立财务核算,也可以在每个工作日公布净值,理财产品对于客户也不再有刚性兑付性质,变成真正的代客业务。
过去银行理财资金绕道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所滋生的不规范的影子银行问题为人所诟病,比较交易链条过于复杂,运作不透明等,这都增大了金融系统的风险,而当理财资金通过债权融资工具与融资客户直接对接,交易链条简单化,债券关系直接透明化以后,风险就容易精确识别和监控,它对于金融市场的冲击也将大大减少。
强烈冲击通道业务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于银信合作是巨大的冲击,信托公司将丧失部分业务利润。”北京格上理财顾问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肖伟告诉《投资者报》记者,银监会此举不仅动了信托的奶酪,而且还包括靠着通道业务过得滋润的券商、公募基金子公司的奶酪。
在目前的银信、证信合作通道业务中,资金、项目都来自银行,为了规避监管,银行才不得不走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一旦银行理财通过资管计划,以债权形式直接向企业投资成行,对目前的通道业务将会产生冲击,通道价值也将迅速贬值。
数据显示,银信合作尽管占比从过去的七成降至两成左右,但是总量的规模不可小觑,从2011年一季度末的1.5万亿元增至今年二季度末的2.1万亿元。
证信合作方面,根据证券业协会的数据,券商受托管理资产近年来规模增长迅速,从2011年中仅2486亿元的规模跃升至目前的34200亿元,但其中券商主动管理的资产较少。截至2013年6月底,券商集合资管规模仅约为3215亿元,也就意味着剩下的九成中有大部分是证信合作。
“如果银行大规模推行,部分严重依赖通道业务冲规模的券商资管业务将迅速缩水。”北京一家券商的资管经理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像国泰君安、宏源证券等券商受影响很大。
肖伟告诉记者,近两年来,由于政策对于银信合作的限制,很多信托公司都在谋求转型,影响的范围不会太广,但会对依赖这部分业务的公司产生灭顶影响。
[关键词]内部资本市场;外部资本市场;资本运作方式
一、企业资本运作的概念
资本运作是指企业对资本进行“谋划决策理财投资”的所有活动,亦或是指企业对各种可支配的生产要素及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企业资本运作的客体、动机、本质、结果分别是市场化的企业、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产权交易、企业产权重划或转移以及企业资本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重划或转移。资本运作作为企业更高层次的经营活动,对实现企业资本增值最大化非常重要。为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对企业资本运作的研究,且此项研究的重点是企业资本的运作方式。本文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着重从企业内部资本市场角度探究企业资本的运作方式。
二、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资本运作方式
根据企业成员的需要,企业往往会开展系列对外募集资金、交易资产或权益等活动,因此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资本运作方式既包括对内的资本运作,又包括对外的资本运作。为此,本章节着重从下列两方面探究企业资本运作方式。
(一)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间的资本运作
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间所开展的交易活动既可实现企业内部资本市场边界的缩小或扩大,又可实现企业内部资本市场边界始终保持不变。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间的资本运作方式包括对外发行股票、杠杆收购、抵押贷款等方式,以此实现企业内部资本的长期增长及企业内部资本市场规模的无限扩大。跨世纪以来,企业并购风波风起云涌,而此预示着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扩大已成为众多企业进行资本集团化运作的必要手段。除此以外,企业对外所开展的公司分立、彻底清算、资本出售等活动均可实现企业长期资本的减少及企业内部资本市场边界的缩小,进而使企业内部回报率低但关系密切的业务成功实现优化升级。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本的优化配置,企业内部资本市场往往会开展与企业外部资本市场的交易活动。研究表明,此种未改变企业内部资本市场边界的行为极有可能带给企业更低成本但更高回报的资本增值。综上所述,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间所开展的交易活动既能改变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及规模,又能直接改变企业的资源配置方式及规模,而促使企业采取此种资本运作方式的驱动因素包括:企业采取对外募集资金或对外投资的方式来调节企业内部资金的规模;企业采取引进技术专利或设备及剥离低回报的项目或资产等方式来实现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采取强强联合或延伸产业链的方式来扩大企业的规模,由此建立起更加稳定的契约或控制关系,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由于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间所开展的交易活动会对更大的资本市场造成影响,因此企业必须高度关注任何能够改变企业内部资本市场边界的活动。与此同时,企业必须立足总的战略发展要求,开展系列扩张或收缩资本的活动,同时以充足的资源(比如人力、物力、信息等)做保证,并对与外部市场资本运作概况做监控。
(二)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内部资本运作方式
研究表明,企业母公司负责完成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内部资本运作,由此反映出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资本运作主要由母公司来完成任务分配及资本配置。除此以外,内部资本运作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内部资本运作方式包括资金的集中与分配、项目的投资、成员间股权与资产的重组或置换或售购、关联交易(比如抵押贷款、委托贷款等)。由此可见,尽管企业内部市场的内部资本运作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但却多由母公司来实现集中化管理,且也多由企业的内部金融中介来实现资本的流动,因此企业的母公司往往表现出剩余收益追求动机及内部资本运作监督与激励动机。研究表明,资本集中管理模式能够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然而企业成员单位大多由独立法人组成,因此企业资本集中管理模式的建立必须以适度的分权为基础,注意此分权必须考虑到成员单位对企业战略发展的影响程度及母公司对成员单位的监控程度,且上述因素均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内部资本运作造成影响。资本的募集、交换、分配过程,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内部资本交易采用着完全不同的交易价格机制、交易形式及交易途径等,因此企业应尽量从对成员单位的控制程度及对战略发展的影响程度角度进行考虑,同时把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内部资本运作分成三大层次,即日常性事物、一般性影响、重要影响,由此分别确定出各层次的运行规则及运行方式。研究表明,企业内外部资本市场间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内部资本运作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且此促进作用包含资本的募集、投资及交换等。考虑到企业内部资本市场具有更加显著的信息与成本优势,因此企业内外部资本市场间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往往被看作备选方案(除非企业战略需要),且年度内企业内部资本交易频率明显较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间的交易频率高,尤其是企业稳步发展时期,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间的交易频率均会呈稳定状态,可见资本运作就是对企业内部资本的优化重组。综上所述,企业母公司从战略发展角度出发,对某个项目或成员单位的投资进行缩小或增加处理,均会实现资本配置效率的提升,此外企业母公司与成员单位间的交流合作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担及资源的共享,进而实现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降低及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增强。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资本运作方式的选择直接关乎到企业资本运作的成败,因此各企业必须结合具体的发展战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资本运作方式,由此实现企业资本运作的三大目标,即实现企业产业结果与股权结果的合理化;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扩大、技术创新实力的增强及企业风险的防范;实现企业利润增长率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晓棣.关于兼并收购中企业文化整合的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2):228-229.
[2]黄敏莉.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企业并购应重视财务尽职调查[J].上海国资,2011,(2):73-75.
[3]杨棋,孙红梅.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方式的比较[J].交通财会,2013,(7):60-63.
[4]廖康平.“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资本运作方式的影响[J].商业经济,2009,(9):51-52.
2007年12月21日,她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购买了“蓝筹计划2号”,产品期限两年,投资金额20万元。
“当时市场上正流行理财,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向我推荐了‘蓝筹计划2号’。”中信银行广为散发的宣传单页在醒目位置写着“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36%(上不封顶)”。“理财经理说,这款产品特别好,高收益低风险。一下子就把我打动了。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攒了一些钱后买理财产品,就是为了保值增值。我问他,这款产品会不会亏本。他说不会赔钱,如果产品到期亏损,银行还怎么做呢?”
高珊对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美好憧憬,很快就因该款产品的净值变化而转变为牵肠挂肚、提心吊胆。2008年3月,在中信银行的官方网站上,高珊发现,“蓝筹计划2号”开始运作后的第49天,单位净值已跌至0.8987元,亏损超过10%。后来,该产品的净值就一直没有浮出水面。
2010年1月11日,该理财产品到期,亏损451%。10月14日,高珊诉中信银行一案将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
向银监会投诉
“蓝筹计划2号”的公开宣传与实际运作结果间的巨大差异,促使高珊加强对理财知识的学习和了解。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她逐渐发现“蓝筹计划2号”的诸多涉嫌违规之处。
3月29日,高珊向银监会投诉:“蓝筹计划2号”涉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产品涉嫌超募,二是放大操作风险、涉嫌违约。
在“蓝筹计划2号”宣传单页的正面右下方,印有“限量发售,先到先得”等。同时,该产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计划募集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根据这个事实,高珊认为,“蓝筹计划2号”的募集规模上限应为20亿元。但她后来从中信银行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报表推算,该产品至少募集了36亿元。
高珊曾就此多次和中信银行沟通,希望能了解该产品的募集情况,但中信银行客服人员和法律顾问均回答说:“中信银行有权不向投资者公布募集情况”。
“蓝筹计划2号”不仅在信息披露方面不透明,而且投资操作涉嫌违约。该产品的宣传单页正面下方印有两行醒目的文字,第一行文字是“新股申购获取稳健收益,低风险投资收益积累安全垫,充分锁定下跌投资风险”。第二行文字是“蓝筹股票获取超额收益,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积极追求增值投资机会”。
合同中约定,“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的潜在收益的基础上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通过运用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积极追求获得高增值的投资机会”。
高珊认为,中信银行如果能真正按照上述约定去投资操作,该产品的业绩表现就会比较稳定,不可能出现第一个月亏损超过10%的情况。
质疑四大问题
在把第一封信送达银监会处后,高珊继续加强对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的学习,发现更多的疑点。
6月22日,在第一封信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她又给银监会写了第二封信,再次送达银监会处,提出了“蓝筹计划2号”四个问题:
一,销售时,银行刻意隐瞒风险,且未按规定给她做过风险评估,二,宣传单页违反银监会规定,夸大误导;三,信息披露与银监会要求相比明显不足,弱化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四,在运作期间变更投资范围。
根据2005年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
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高珊表示,中信银行没有履行这些法定要求,侵犯了她的知情权。
另外,在2008年3月,“蓝筹计划2号”进行了投资方向和范围的变更。但是,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中信银行态度强硬
7月30日,她终于等来了中信银行书面回复。
关于风险评估问题,中信银行在回复中表示,“经充分研究现存的书面材料、经办人员的回忆及电话、面谈沟通情况,我们认为您购买‘蓝筹2号’产品时,相关协议及风险抄录完整,您对‘蓝筹2号’产品投资方向及运作方式有较清晰的了解,我们在产品销售环节上,遵守了银监会销售适用性原则,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关于夸大宣传问题,中信银行表示,“产品宣传单页详细介绍了产品的投资方向及风险状况。”“产品宣传单页中未对产品收益率进行保证、承诺,同时也提示了产品净值波动风险。我们未对‘蓝筹2号’产品进行夸大宣传。”
关于变更投资方向问题,中信银行表示,“由于金融危机爆发,新股及二级市场投资无法获利,为了保证投资人利益,我行增加了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产品原投资标的依然存续,投资策略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整投资标的的目的是为了给投资者带来更加稳健的低风险投资回报,会给投资者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并非变更投资方向。”
关于超募问题,中信银行表示,“在产品说明的‘计划募集额’仅为指导数字,并不是要求产品最终募集金额不得大于‘计划募集额’,因此,我们认为产品不存在超募问题。”
对于中信银行的上述回复,高珊感到很不满意。
8月6日,她向北京银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她强调说,中信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给她做风险评估,更没有银监会规定的有双方签字确认的风险评估报告。
8月19日,高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讼。
理财产品从乱到治
中信银行“蓝筹理财2号”的情况并非个案。
在2008年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宣传方面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预期收益率的宣传都放在显要位置,但有关风险的提示,往往字体较小,且比较含糊。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近三年来,很多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都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率,有些甚至出现了比较大的亏损。这与当初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期望形成了较大反差,从而引起了客户对银行的投诉。
人行xx中心支行办公室: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情况统计表,我行2019年6月份无消费者投诉的事件,现将典型案列报告如下:
因错过开放期导致无法赎回资金案
案情简介
接到吴女士投诉称,其2016年在A银行购买基金一份,到期后于2017年10月23日到该行支取,工作人员以必须要在10月1号支取为由,告知吴女士因其未按时支取,系统已自动转存,需等下一次打开封闭期时才可支取。吴女士称,相关资料及凭证上,均未写明取款时间或超期取款自动转存等相关信息,且期间未接到任何通知或提醒,于是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投诉,希望尽快取出基金款项。
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案件分转A银行分行,要求尽快查明事实情况,妥善处理投诉。A银行分行反馈称,吴女士于2016年3月2日购买了17万其代销的大摩华鑫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工作人员在销售时为客户讲解该债券基金为18个月定期开放型基金,在开放期内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且在封闭期结束后会电话通知客户。对于客户所说“未写明取款时间或超期取款自动转存等相关信息”,由于基金公司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的开放日期,所以在吴女士的凭单上告知10月左右打开封闭期;开放期为客户选择追加申购和赎回持有基金的日期,并不存在客户所说该行将客户资金继续转存情况。2017年10月,在基金公司确定了本次开放期具体日期后,基金公司于10月9日统一为留有联系方式并持有该基金的客户发送了开放期提示短信,A银行理财经理也在10月9日至10月11日多次拨打客户电话通知客户,但客户均未接听。客户10月23日表示,自己更换了常用的手机号码,之前的手机号一般不接听电话。新的手机号并未在A银行修改备案,导致吴女士错过了该次赎回时间。经过协商,A银行提出通过提供贷款将客户的基金金额自用周转的变通方案,客户表示接受和满意。
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客户的投诉原因为“强制交易”,所谓“强制交易”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绝与之交易。
本案例中吴女士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基金自动转存。吴女士称“相关资料及凭证上,均未写明取款时间或超期取款自动转存等相关信息”。通过查看A银行提供的合同范本《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显示合同对该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并规定了开放期和封闭期的起始时间及业务规则: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封闭期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A银行称“其工作人员在销售时为客户讲解该债券基金为18个月定期开放型基金,在开放期内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吴女士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合同相应条款有所了解,不存在侵犯吴女士知情权的问题。吴女士称“且期间未接到任何通知或提醒”,A银行称“基金公司确定了本次开放期具体日期后,统一为留有联系方式并持有该基金的客户发送了开放期提示短信”,A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客户电话通知客户,但客户均未接听”。吴女士称自己“更换了常用的手机号码”,但没有更改在银行的预留信息。综上所述,A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告知和提醒义务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封闭期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A银行称“其工作人员在销售时为客户讲解该债券基金为18个月定期开放型基金,在开放期内可以选择赎回该基金”,吴女士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合同相应条款有所了解,不存在侵犯吴女士知情权的问题。吴女士称“且期间未接到任何通知或提醒”,A银行称“基金公司确定了本次开放期具体日期后,统一为留有联系方式并持有该基金的客户发送了开放期提示短信”,A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客户电话通知客户,但客户均未接听”。吴女士称自己“更换了常用的手机号码”,但没有更改在银行的预留信息。综上所述,A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告知和提醒义务。
关键词:银行理财;发展策略
一、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和分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采取“总行负责创设,分支机构营销”模式。一般根据发售对象主要分为个人理财和机构理财两大类,其中以个人理财产品为主,产品数量约占80%左右;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能够保证,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根据资金投资方式和方向不同,分为融资类和投资类两大类。
二、2011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状况及特点
1 理财产品发售规模迅猛增加。据wind咨讯统计,2011年上半年,全国银行发售各类理财产品10275款,是去年同期的2,02倍,相当于去年全年发行总数的88.2%左右。另据普益财富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银行理财产品(不包括对公产品)发行规模达8.51万亿元,超出去年全年发行规模约20%。
2 期限结构短期化。受货币政策收紧以及日均存贷比考核力度加大等因素影响,流动性趋紧,稳定存款、变相高息揽存成为各机构发售短期理财产品的重要原因。在上半年发售的理财产品中,6个月以内的占比85.7%,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1月以内的占比36.7%,同比提高6.3个百分点,1~3月的占比30.2%,同比提高3.5个百分点,3~6个月的占比18.8%,同比提高2.2个百分点。
3 投资类理财产品占比上升。随着经济结构调控以及银信合作等融资类理财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大,今年以来,融资类理财产品发售增速明显放缓,占比下降。上半年,涉及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有1960款,占比8.2%,同比下降6.3个百分点,债券类、结构性存款和货币市场工具跃居前三位,分别占比达27.2%、25.3%和23.4%,同比提高0.4、1.6和6.4个百分点。
4 预期收益水平明显提升。上半年,全国发售理财产品中,预期收益率在3~5%的占比高达62.8%,同比提高38.6个百分点,预期收益在5~8%的产品占比8.6%,同比提高6.2个百分点,而预期收益水平在3%以下的占比为24.2%,同比下降42.7个百分点。目前,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攀升,反映了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下市场融资主体旺盛的资金需求。
5 非保本型产品占比近六成。上半年,全国银行发售非保本型理财产品6088款,占比59.3%,同比提高了8.3个百分点;而保本浮动型和保本固定型产品分别占22.2%和18.5%,分别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从银行代客理财业务属性看,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将是未来市场发展的主流。
三、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融资类理财产品抵减宏观调控效应。从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情况看,尽管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发售力度减弱,占比下降,但绝对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依然在增加。这种融资类理财产品的发售“绕道”信贷规模控制,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
2 变相高息揽储加剧市场波动。今年以来,在储蓄负利率背景下,理财产品的较高收益成为商业银行稳定存款,实现变相高息揽储的重要手段,这也是理财市场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随着月末、季末存贷比考核关键时点的到来,商业银行通过发售超短期理财产品进行揽储的现象愈发突出,理财市场的竞争导致存款在商业银行间来回“搬家”,加剧了存款市场的波动性,特别是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带来较大压力,不利于金融稳定。
3 潜在投资风险不容忽视。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构成看,非保本浮动型产品占据市场主体地位。目前,理财产品市场存在产品同质化、风险揭示不足和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6月份以来,随着银行流动性进一步收紧,理财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商业银行竞相提高产品预期收益率来吸引客户,甚至出现长短期利率倒挂的情况。银行理财市场的盲目竞争,导致预期收益率不断提高,潜在的投资风险应予以关注。
4 理财产品分流储蓄对M2产生影响。理财产品来源于储蓄存款,相当一部分理财产品投向债券、票据和银行间货币市场工具,通过这种方式回流到银行体系,分流了储蓄,对M2形成实质性影响。特别是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质上与储蓄存款并无二致,应纳入货币供应量统计。
四、建议
1 建立健全理财产品统计监测体系。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商业银行理财数据逐产品进行统计,进一步加强对理财及表外业务的统计,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此项业务的检查督导力度,尽快建立健全理财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 风险管理
一、引言
金融市场的活跃以及近年来老百姓的投资意识逐渐增强,老百姓对投资、理财和抗通胀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加之,最近几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性和到期总能获得承诺的收益,使得很多投资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安全,收益又比较稳定。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存在很多风险,如,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它是金融投资产品而不等同于储蓄存款,收益是不确定的,商业银行所给出的也只是预期收益,对于存在的风险要进行合理的推断,降低风险,确保收益。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念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就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的服务。也就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产品。将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分为理财顾问和综合理财两种服务。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可以将理财计划向特定的目标客户销售,根据这些特定目标客户开发设计和销售资金管理并依此制定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在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销售的理财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建立在委托关系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不仅针对个人,而且还针对中小型企业等。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1.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向投资的客户承诺到期会支付固定的收益,而银行来承担相关风险的,或者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到期支付最低的收益,同样是银行承担风险,但产生的额外收益则由客户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合理分配,对于风险共同分担的一种理财产品。
2.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还可以细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首先,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支付本金和实际投资收益,但相关风险由客户承担;其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不能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并依据实际的投资收益向客户支付,而风险则由客户全部承担。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首先,在个人理财业务文件上和个人理财产品上的法律风险是非常不确定的。在对不同种类的产品的规章制度上、理财产品认购协议上、理财产品购买的说明书、认购须知、产品结构、投资安排和收益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文件是非常多样且复杂的,在购买前想要快速地了解和理解其中的意义是比较困难的,而很多商业银行为了方便业务流程而使文件程序变得简便就导致了一些缺口的出现,为未来的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留下了后患。
其次,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在有些银行里还存在相关的违规风险,一旦客户购买了这些没有得到金融监管机构准入的理财产品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同时,对于理财资金的投向是否合规合法也存在这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首先,利率风险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个主要风险,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都承诺了高收益,但是,如果市场利率发生了不利于银行投资的情况后,银行承诺的收益将很难保证。当前,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加快,未来货币市场的投资风险将会加大。其次,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加快,汇率变动也会变大,给理财产品带来的风险将会加大。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可能是由银行内部程序、工作人员和系统不完善或失误造成的,也包括外部事件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操作风险可能遍布银行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理财产品的复杂性、新技术的应用和人员方面的欺诈、流动到各项规章制度等,几乎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造成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通常是各商业银行的营销人员积极推销自己银行的产品,在竞争和业绩压力下很多营销人员的不规范操作、不合理的产品推销、产品购买协议没有充分理解等将会导致风险的出现。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对策
1.加强宣传,转变客户理财观念,提高风险意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投资理财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及公司企业的风险意识。同时,商业银行也要加大对个人理财方面的宣传和介绍,引导投资者明白理财产品的收益过程和风险管理。政府和银行共同引导投资理财市场的规范化、合理化和人性化。
2.银行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理财产品的行业标准,包括理财产品的分类、定价、服务标准等,对存在的风险严禁银行隐瞒。
3.商业银行自身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理财产品设计中要考虑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识别和控制风险的管理体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理财产品服务。
理财资金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顾名思义,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即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的集合理财方式。搞清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和设计结构,特别是甄别投向的合规性,是选择理财产品的首要任务。
高风险防火墙
所谓“有所不为”,是指按照《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主要是对2007年曾经因股市景气而风靡一时的直接投资于股市的理财产品和FOF(基金宝)产品进行了限制。另外,“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也在明令禁止之列。
以上两个限制性条款,将银行理财资金与股市以及股权投资等资产隔离。但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故不受这道防火墙的限制。
投资标的72变
除了严禁进入股市和进行股权投资,理财资金可以涉及比较广泛的金融领域。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因此理财产品虽然是银行发行,但真正操刀的不一定是银行,并且投资的标的物也是五花八门。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一般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为银行具有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操作优势,投资此类标的物的产品多由银行自行管理。这也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典型代表,甚至可以说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狭义解释。根据规定,理财资金遴选的是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品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产品的安全性。该类适合以资产保值为目的,对流动性要求不高但对风险比较厌恶的投资者。
银行信贷产品 银行信贷产品包括银行贷款、应收进出口押汇和贴现等品种。由于信贷是银行的主营业务之一,此类产品有近水楼台的便利,是银行理财产品的经典投资标的物,由于风险比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高,投资该类产品的理财产品也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
信贷资产的质地和贷后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此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实现。根据现行规定,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应保证为正常类这也是为什么一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揭示的贷款发放对象多为国有垄断企业、市政建设公司、能源企业、中国前500强企业的原因;商业银行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以避免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绕开监管。另外,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以避免理财资金集中度过高。
总体而言,此类产品有较好的风险控制手段,适合能够承担一定风险并对收益率有稍高预期的客户。
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产品。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4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目前投资方向为金融衍生品的理财产品多为投资汇率产品的外汇理财,使国内居民得以跨过国际外汇市场对入市资金的巨额门槛,参与到国际外汇市场的运作中,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这类产品有的为商业银行自行管理理财资金,有的是委托给境内投资管理人进行具体操作管理,而无论是哪个机构具体操盘,都必须获得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
信托产品 这类产品是一种银信合作的产品,理财资金用于投资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合作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了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信托产品中一般会有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或某些企业的担保,有一些在产品中增加土地抵押担保或股权质押担保等,相当于给资金的安全配置了安全气囊。另外在收益分配上引入了优先级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银行发售的多为优先级产品。目前常见的方式是信托公司通过尽职调查研究建立信托项目,形成结构化产品。银行买断该信托计划的收益权,然后将募集的理财金或自有资金池对接到该项目中,并监管信托项目的专用资金。也就是说,通过证券结构化产品,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是一个信托的收益权,因此产品有较好的安全保障。该类产品适合能够承担一定风险、对收益率有较高预期且投资额度比较高的客户。
“傍”银行的类理财产品
在风险厌恶资金的助推下,银行理财产品近年来可谓红透了半边天。不少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开发了有理财功能的产品来吸引更多的客户,并借助银行渠道来发售。
投资型保险产品
投资型保险产品最早产生于1956年的荷兰,设计的初衷在于投资者希望自己的保单也能够享有到投资的机会。目前投资型保险已经成为海外保险市场中的主流产品。
国内保险市场中,有投资功能的保险有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投资分红保险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有稳健理财需求、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万能寿险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投保人。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收入较高、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激进型投资者。
这类投资型保险本来是寿险的分支,现在市场上也出现了家庭财产保险等创新型的产品。目前市场上的该类产品一般预定了收益,投资期限分为1年、2年、3年至10年等几个档次,收益始终比同期定期存款利率高0.5%,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中途不能提前支取。此外,该产品作为家庭财产保险,还按客户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赠送家庭财产保险。
理财产品型基金
这是自2004年私募基金规模发展以来,监管层首次在相关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将研究规范私募基金的制度安排。业内人士普遍猜测,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在2011年有望迎来实质性的“阳光化”。
私募潜行
长期以来,在公募基金由于政策支持而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却一直处于“灰色”地段――不公开的报表、飘忽不定的投资风格、灵活的操盘手法,以及远超公募基金的高额收益率。
虽然身份模糊,但并没有影响到私募基金发展的突飞猛进。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已达614只;私募管理公司的数目为24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已超过了3000人;阳光私募的资产管理总规模已达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2010年国内股市表现疲弱不振,但私募证券基金的业绩表现却可圈可点。数据显示,具有持续业绩记录的587个私募证券信托产品2010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为6.4%,跑赢市场18.91%,也跑赢股票型公募基金3.39%。
目前,国内的私募资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辽宁和江苏等地,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在各省会城市,公开的阳光私募基金只有一两家,但私下的民间私募基金却至少有十来家。”一位在华东某二线城市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的人士说。而江浙、广东一带还囤积了大量的游资,在行情渐起之时“重出江湖”,形成了目前私募基金“南强北弱”的格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
承诺保底,即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地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严格意义来讲,承诺保底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
接收账号,即客户只要把账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盈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这种类型大多针对熟悉的客户,或者大型企业单位。一般属于地下私募基金,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种是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成立投资公司,聘请基金经理进行投资。自20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生效后,这种类型的基金开始发展。
还有一种是信托基金,2005年在深圳开始出现“阳光私募”,即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进行托管,通过私募基金公司运作的投资基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私募基金类型。
信托账户掣肘
国内私募基金目前主要以阳光私募为主,其2000亿元的规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2009年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突然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设证券账户,至今仍未有重新启动迹象。“现在私募想要发行只能采取购买信托账户的方式,目前信托空账户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此前开设的多余的老账户,二是阳光私募到期清盘后闲置的账户。”一位私募基金公司的人士说。
虽然各种类型的阳光私募发行量在2010年再次创了一个新高,但现存的为数不多的信托账户已经成为掣肘国内私募基金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老账户日益稀少,信托账户的叫价越来越高,发行产品的成本越来越高。再加上对信托产品规模成立与投资顾问公司资历的要求等问题,导致部分私募基金公司的新产品发行计划被延期或者搁置。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调查显示,53.33%私募表示停开信托证券账户对他们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对公司规模的扩大有比较大的限制。
“有限合伙模式因能解决目前账户问题,而一度成为业内焦点,但由于其高税收、进出问题等因素,有限合伙并未能如大家期盼的那般快速而大量的为阳光私募业注入新的血液。”私募排排网研究员田密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能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监管要求、合格投资者等做出切实规定。届时,信托平台可能将不再是私募实现合法化的唯一渠道。”
业内人士指出,在信托账户停开的限制下,私募产品数量仍然快速增长,反映出私募行业的市场潜力巨大。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将私募行业纳入,私募发展将会更迅猛。同时,如果具体监管措施出台,庞大的地下私募可能会逐步走向阳光化,私募行业发展或将迎来井喷行情。
适度监管成共识
长久以来,国内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都比较模糊,一直没有形成一个规范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的私募基金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上游走。虽然在《证券法》第11条中有一个相关的原则性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诱劝和变相公开方式”。但与日益壮大的私募基金力量相比,这些规定仍显得相当单薄。
目前,以信托产品形式募集的阳光私募基金在投资头寸、资金监管等方面的监管权在银监会,而私募股权基金虽无明确监管部门,但多数均寻求在发改委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法》编立之初,监管机构曾考虑将私募、PE等形式的投资基金纳入其中,但最终仅涵盖了公募基金,在原定的法规名称《投资基金法》前也加上了“证券”二字。事后来看,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性不断彰显。
“私募基金这几年来主要是借助于信托公司的合作把它变成阳光化了,但这不是制度化。我一直主张私募基金要纳入监管体系、纳入立法体系。”君泽君律师所管理合伙人周小明表示。
2010年12月4日,在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尚福林表示,证监会将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基金法,特别是要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的原则,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近两年来,管理层对券商理财、基金一对多、一对一专户理财逐步放开。券商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只是发起人属于国有性质,同时操盘的团队也是获得证监会相关资质的证券从业人员,这些属于监管范围的理财产品,其运作方式和私募基金并无太大区别。
“种种迹象表明,管理层对理财方式的探索已经逐渐拓宽,私募基金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化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而这次管理层提及的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则是私募阳光化的一个前提。”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
私募排排网近期对68家私募基金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1.11%的私募机构认为阳光私募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这些私募基金公司的看法是,阳光私募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而被纳入法律监管,能使私募基金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论文摘要:目前,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竞争激烈,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城市商业银行需以城市居民、中小企业作为市场定位,坚持理财产品特色开发,重视主动营销、裙带营销方式的运用,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同时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
一、 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迅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居民经济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对财富理财的需求越来越强,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汇丰、花旗、东亚等外资银行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丰富的理财服务经验和便捷的全球投资渠道优势积极登陆中国,抢占高端私人理财市场;国内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凭借自身规模和实力纷纷建立“理财工作室”、“理财中心”开展理财业务,不断研发推出系列化和组合化的理财产品,例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民生银行“非凡”理财等等。理财产品类型也由最初的储蓄型理财产品发展为包括结构型、信托贷款型、票据型、债券型及qdii等多种理财产品。
二、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与全国理财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却不尽人意。2008年发行了理财产品的城市商业银行只有19家,占所有发行理财产品银行总数的34%,但综合理财能力前10名的银行中城市商业银行只占据1席①。由于在研发能力、网点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在夹缝中生存。
三、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1、理财市场定位
首先,在全国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中,除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少数几家城商行规模实力较强之外,绝大部分的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小银行,研发能力相对较弱、网点规模较小,难以占据高端客户市场。其次,“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市场定位,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是其传统业务市场。第三,从客户方面来看,高端客户投资金额大、抗风险能力很强,但同时要求的收益率也相对较高,与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吸引力;低端客户投资资金少、抗风险能力较弱,不适合作为理财业务的营销对象。而中端客户投资金额适中、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倾向于收益风险均衡型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完全满足其需求。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定位于城市居民、中小企业等中端客户群。
2、理财产品研发
一是坚持市场跟随型研发策略,以开发成熟型理财产品为主。开发新的理财产品需具较高的前期投入研发成本、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较高的风险管控水平及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城市商业银行的自身能力难以达到上述要求。而坚持市场跟随型研发策略,开发市场上相对较成熟的理财产品开发成本低、市场风险小、业务管理较成熟,例如信托贷款型、债券票据型、打新股型等理财产品。二是适当开发个性化、本地化的特色理财产品。城市商业银行具有地域性较强的特点,对本地市场需求、客户群体等情况比较熟悉,城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发适合本地客户或基于本地市场的理财产品,形成自身独特的产品竞争优势。三是加强合作,走理财业务联合发展之路。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合作,共同开发、销售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城市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地域性网点渠道优势与具有产品研发优势的大中型银行合作,通过代销其理财产品获益;此外,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适合城市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规模较小的理财产品。四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严控理财业务风险。理财业务之所以能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新兴业务,主要原因在于理财业务是一项收益较高的中间业务,但其风险也是各项银行业务中较高的,例如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等。理财业务一旦形成风险并产生损失,将对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风险管控水平有限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讲,控制理财业务风险尤为重要。
3、理财渠道运用
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不具有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外资银行在媒体宣传投放、银行品牌信誉度等方面的优势,所以不能坐等客户上门。城市商业银行的营销优势在于其本地化客户经理团队,他们在当地拥有较好的人脉和客户资源,通过现有的各项业务与当地企业、居民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城市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主动营销、裙带营销的方式通过“客户经理——现有客户——客户的客户、亲朋”发展模式积极营销理财产品,抢占扩大理财业务市场份额。
4、理财人才培养
企业的竞争实际就是人才的竞争。城市商业银行要想在理财业务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打造一支精英理财团队。首先,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从同业引进高级人才,在并不熟悉的理财业务上迅速打开局面、进入市场。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存在费用高、同业人才紧缺的缺点。其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通过共同开发推广理财产品、邀请专家对本行员工培训等方式,借用外部人才发展银行自身的理财业务。但这种方式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缺点。与此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应当理财团队建设的重点放在培养自己的人才方面。一方面要支持鼓励员工参加理财规划师、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等各类金融职业培训,加快理财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建立人才的激励机制,创造人才实施才华的平台,发挥其业务潜能,实现其人生价值,提高人才事业忠诚度。
5、理财业务目标
自2007年1月份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加速了在中国的布局和业务发展,国内的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断丰富完善自身的金融业务品种,中国金融市场进入了战国时代,城市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局面。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理财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竞相发展的新兴业务,竞争尤为激烈。但是理财业务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近期首要目标不应是提高盈利水平,而是:1)丰富自身银行产品,完善金融产品体系。理财业务是一个新兴的银行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城市商业银行不能在起跑线上输给其他银行。通过研发理财产品可以丰富银行产品体系,积累业务管理经验,培养锻炼研发营销人才,为以后业务的发展夯实基础。2)培养稳定忠实客户群体,抢占中小企业、个人客户市场份额。通过不断研发推出适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可以将客户长期吸引住,逐渐将其培养为忠实的客户群体,避免因为理财产品种类缺乏而丧失已有客户,进而对银行其他业务造成冲击。
参考文献:
这不是我们第一次见面。但采访时,李旭那儒雅的笑容,沉稳谦和的态度,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看到了一名高端理财师身上所惯有的自信与坚定。采访的时间定在十月。十月的北京,还保留着些许温暖的气息,一个沉思的午后,李旭带着他理性的思考,向我们娓娓道来。于是,我们又从他的语言里读到了睿智。
优秀的理财师是这样炼成的
在留学法国的时候,李旭便进入中国银行巴黎13区分行工作,从此,正式开始了他的银行高端财富管理的职业生涯。
“在法国留学时所学习的专业是《私有财产管理与金融产品营销》,即专门针对高端客户服务和私人银行所设立的专业,当初选择这个专业完全是因为对祖国的经济发展充满信心、对国民财富积累的预期,以及对金融服务行业的偏爱。进入到理财师这个行业后发现,成为一名理财师不难,难的是成为一名客户心中合格的理财师。”
李旭认为,理财师并不是简单的销售产品,更多的是寻找客户的需求点,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寻求高收益。理财师不是投资经理,更不能因为个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客户的利益。
“我走访过光大银行80%的分行,与一线理财经理一同营销过客户,也常常与客户深入的沟通。最后发现,客户最信任的理财经理,往往不仅仅是业务水平有多高,更重要的是能否为客户的利益着想。很多理财经理和销售人员,将客户当作朋友,这其实是不够的。将客户当作上帝,又是不现实的。将客户当作自己,在提出任何一个建议之前先说服自己,这个方案或建议是对自己有利的,只有拥有这样的服务意识,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理财师!”
高端理财新思维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银行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即使是在中国金融业长足发展的当前,银行仍旧是“安全”、“信任”、“依赖”的代名词。在李旭看来,高端客户也拥有着同样的认识,只不过这种认识在高端客户群体中还有内资与外资的区别,内资银行对于很多中国的高端客户来说是“家”,是可以信任的地方。“中国的股市这几年经历了大的起伏,即使是高端客户也分成“实业型”和“投资型”,他们发家的轨迹不同,所以对于高端理财的需求也不同。高端理财最关键的是满足这些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结合客户的需求去搭配产品资源。”
李旭非常推崇保险业的一个认识:产品本身并不重要,关键是用什么产品解决什么问题!“首先是倾听客户的需求,并帮助客户分析他(她)的需求所面对的问题,并寻找解决的方案。高端客户需要的不是投资哪支股票的建议,那是投资经理的工作,客户需要理财师提供的是新的思路和长远的规划,可能是家族的、企业的、法律的、收藏的、品鉴的等等,高端理财师是一个通才,是一个理财的点子大师!”
在为高端客户服务的具体过程中,针对客户提出的每一个问题,李旭都会为客户提供最中肯的建议,因此他与客户保持着非常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李旭也坦言,在最开始为高端客户进行理财的时候,也会有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信任。“我们应当理解客户在当前的社会诚信普遍缺乏的情况下的谨慎和疑虑。所以,维护高端客户需要先做人,让客户了解你的人品。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很多从事金融营销的人,就是因为缺乏连续维护客户的耐心,而失去了向客户证明自己的机会。缺少信任,就很难更深入的了解客户。人品决定客户信任度!”
同时,李旭表示,理财师为了更好为客户做理财而真心去了解客户在高端理财服务中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目前大部分的理财师都很年轻,年轻的优势是可塑性强、发展的空间大,但最大的弱点是社会、生活经验不足。在对一线理财师做培训的时候,很多年轻的理财师提出的最大困惑是如何与年龄差巨大的客户沟通。困难的是,只有拥有了丰富的社会和生活阅历才能更好的理解客户。我为每位高端客户做财务规划的时候,一定会先和他(她)谈生活、谈社会,了解了这些后才去了解客户的财务需求。很多时候,我为高端客户做出的规划与金融无关,可能涉及到子女人生规划、家族企业传承规划等等。其实,换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不知道也没关系,关键是看你是否为了客户的利益去学习并且真正去了解他们甚至做到熟悉他们,这是一个将客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问题!你在努力去了解客户,客户同样也会通过你的行动来理解你!”
危机下高端理财应对法
有过海外学习、生活经历的李旭告诉记者,中国人对于危机的理解与外国人是不同的,很多高端客户认为有危才有机,目前正在逐步的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投入,而普通股民也跃跃欲试。
“当前的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震荡期,很多人认为中国经济已经走出了低谷,世界经济复苏的信号也初步显现,但是,随着政府拉动的项目的逐步结束,金融市场在固定投资领域的需求(如债券、信托、贷款等)将逐步减少。而股市受大小非和创业板的冲击,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持续震荡,还应当以稳健的投资风格为主。”
李旭认为在危机中理财要注意三点:
(1)如果要投资股市,请选择逐步加仓,不要单笔大金额投入。
(2)投资的行业要分散,尽量少投入关联行业。目前,新能源产品并没有真正形成,不要过分迷信投资机构的分析。
(3)三分原则要注意。资本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和低风险渠道要平衡,可以避免冒进的投资。也可防止错过好的投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