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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时间:2023-07-04 17:08: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1篇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增强公司发展的生命力

财产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运营风险,怎样在变幻莫测的环境中有效规避各种风险,保持公司健康发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要保持公司的健康发展,首要的是要坚持依法合规是公司的生命线,把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公司运营的理念和原则,将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根植到员工的思想中,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按照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原则经营,不违背保险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法”就是要遵章守法,不抗法、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财产保险公司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打造和维护公司信誉,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制度建设,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旦违法违规,轻则损害公司利益与形象,影响到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重者,将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近年来保监机构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 ,更要把依法合规放在首要的位置。财务人员不但应当是依法合规的执行者,更要当依法合规的宣传员。

一方面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牢固树立财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深入基层,扎实深入地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树立依法合规的工作理念,自觉根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积极带动、影响和监督公司其他人员,切实维护公司财务秩序,不给违法违规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切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二、控制费用开支,降低费用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途径从根本上说有两条:一是增加公司收入,二是降低成本费用。公司加强销售、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增加公司收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因此,控制费用支出,降低费用成本,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针对公司运营实际,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费用开支:

第一,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强化对费用支出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控制费用支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构建合理的费用管理制度,优化费用开支项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设置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正规审批程序,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部门负责、内部核算的办法,并将费用开支情况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提高人员成本意识。

第二,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堵塞跑冒滴漏,集中财务资源,把有限的资源用到业务发展上。

因为我们的资源有限,因此更经不起跑冒滴漏,如何堵塞跑冒滴漏呢?我认为,应该建立严格的费用报销制度,并做好细致的费用预算和开支计划。在费用开支过程中,使预算资金能按预定的方法步骤及时发挥作用;同时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要对每一笔大额支出的有效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促进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成本观念。

提高员工素质是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工作,对于公司成本管理也是一样,只有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树立牢固的成本意识,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成本管理工作中,要将全体员工及负责人员作为成本控制的主体,建立和健全成本会计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员工的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费用管理考核制度和奖励分配制度,使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给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业务发展服务,促进业务发展

要积极收集和掌握财务方面的信息,掌握最新动态,认真分析各方面走势,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财务信息,进而为领导决策提供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对策。如,每年在制定费用政策前,对当地市场同业公司费用水平及兄弟地市公司的费用水平进行充分调查,制定出既能促进业务发展又不脱离当地市场水平的费用政策,将对完成每年的保费目标计划起到重要作用,从而促进业务发展。

第2篇

[关键词]保险信用体系;法律途径;监管立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契约的信用特征

保险契约既符合契约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特性,契约之所以自由,前提在于绝对的所有权和对所有权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力能按自己的意志自治。保险契约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在订立保险契约前,保险关系当事人必须对另一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即信用进行考察。在订立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必然把信用作为主要内容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权利、义务都做出细致规定。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因失信导致当事人资产权利或与此相关的非资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以强制执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或仲裁途径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这样,通过法律途径对信用制度给予积极的保护,对不履行契约的债务人予以否定性评价,确保契约权益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有序性。同时鉴于保险契约属于格式合同种类,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相关契约内容解释有歧义时,法律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在这里保险人的信用已经不仅仅是道德范畴或者经济范畴的概念,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强行规定。这又是保险契约信用的独特性。从法律的视角考察,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最重要的环节是推行诚信的市场人格法律标准,因此保险行业就必须奉行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规则。…所以,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保险业来说意义更加重大。

二、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由于长期的垄断经营,形成了特有的游戏规则,如从行政权力、关系网等非正常渠道人手,成为保险公司销售体系最重要的业务推展方式,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大而全的公司组织结构成为保险公司的主导组织形式,统一的、极少调整的费率与条款以及不规范的业务行为、不科学的组织结构和不和谐的管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桎梏,也是保险信用体系发育不健全的重要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信用疲软、规则失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承保不规范。误导欺骗保户行为屡见不鲜,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现象层出不穷,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二是保险理赔不规范。一方面,为稳固自己的老客户,有乱赔和多赔现象,助长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索赔心态;另一方面,对本属于理赔范围的不予理赔,或者惜赔,影响了公司的信用。三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公司经营短期化的现象突出。由于中国保险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社会对保险的认知还处于启蒙阶段,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界限不分,一些部门和地方往往以社会保障的名义变相办理商业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保险市场混乱增加了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四是经营管理不规范,风险隐患时有发生,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度。

从社会范畴看,中国社会人治观念深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种状况对保险业信用体系法律建设十分不利。

三、保险信用体系与法律需求的矛盾关系

1.保险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趋势与监管立法不到位的矛盾。保险信用体系的建立,有赖于科学的监管体系的形成和运作。目前,与西方现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相比,中国现阶段保险业的监管从整体上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其独特性表现为:(1)单一的分业监管机构。1998年成立的保监会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独立行使保险监管职能。(2)直接的实体监管方式。着力对保险业进行直接的监管。(3)严格的监管内容。一方面,对保险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资产负债监管和市场预退出机制监管则不到位,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学的指标体系。

2.保险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的趋势与法律规章不衔接的矛盾。从中国保险业现状来看,保险营销人员素质偏低,误导欺骗现象屡见不鲜。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保单持有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合同。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性词汇过多,晦涩难懂,易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尽管有大量管理规定出台,但是都没有上升到条例、规章的法律地位。当前保险业进入规范化、集约化经营阶段。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保险业在改革与发展进程中迫切需要法律保障。当前需要出台保险业法,予保险从业人员以更严格的法律规制。

3.保险业并购浪潮的趋势与相关法律不配套的矛盾。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席卷全球经济领域的第五轮企业兼并浪潮,对保险业冲击最大。并购浪潮不仅迅速改变了国际保险业的市场构成和业务格局,而且将对今后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和途径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保险业要迅速与国际接轨,就必须融入到国际保险业的并购重组进程中,特别是要加快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步伐,在保险发达地区组建具有国际影响的跨国集团公司,全面参与国际保险业的并购,这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与之匹配。

4.银保合作进一步加强的趋势与相关法律不契合的矛盾。当前,银行与保险业务的融通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国际潮流,对整合保险资源、银行资源,推动强强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保险业、银行业的经营管理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的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影响和制约了银保合作的规范化发展,为此,亟待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

四、建立与完善保险信用体系的法律途径

1.健全保险监督管理法律,解决法律框架问题。首先要重新审视现行法律法规,对现行保险法规做一次彻底修订。建立起以保险法为根本大法,以保险监管法规为基础的保险业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保监会应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出台《中国保险监管基本法》、《保险业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管理法》等。制定一批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的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制定有效规范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抓紧通过立法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与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双边或多边的交流和协调机制,维护法律的权威,杜绝政出多门的现象。

2.建立保险资信评估机制,解决主体信用问题。保险业的资信评估,是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通过对影响保险公司资信状况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来全面考察保险公司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综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观、公正地评定其信用等级的行为。在国际上,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资信评估,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中,38家有正式评级,12家有公开信用评级。保险资信评估机制的建立,把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纳入到动态的体系中,不断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确认其资产负债能力、稳定运行能力,特别是偿付能力,评定保险企业所处的地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资产组织情况,促进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把保险业的竞争引入消费价格领域。将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化为容易被社会公众理解的以等级形式反映出来的实力评定。目前需要加快有关保险资信评级的立法,对保险资信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合法经营等做出详细规定,为保险资信评估业规范化发展奠定基础。

第3篇

2000年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成立。2001年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和咨询费收入达1.36亿元,通过经纪公司完成的保费收入占当年全国保费收入的12.2003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经纪公司已经达百余家(包括在筹建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正迅速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保险公司还拥有庞大的销售队伍,百姓的消费方式还未转变,加上保险经纪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保险经纪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违法事件不断发生。

一、当前保险经纪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

(一)偷漏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收入应当交纳5Z的营业税。但由于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较少,多数是设置常驻业务人员,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导致经纪公司无法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当地的佣金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佣金收入被当地业务人员私自扣留,在经纪公司纳税申报表上反映的当年度佣金收入只是公司实际佣金收入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二)部分经纪公司从业人员搞“黑经纪”、“黑保险”。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同时驻外人员的备案制度又被取消,经纪公司既没有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也不在当地保监办备案,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具有经纪公司从业经验的人钻法规的空子,自己非法从事经纪业务,甚至在市场中已出现了一些“黑经纪”和“自由经纪人”。他们私刻公章,制造虚假材料,在市场中假借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索取高额佣金,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

(三)出假保单、挪用保费,严重损害保户合法权益。笔者在日常的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经纪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规的漏洞,竟然对客户出具假保单,开具假收据,并任意挪用客户的保单。而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对驻外人员基本采用的是松散型管理,对他们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并没有严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为。

(四)经营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合同纠纷不断。经纪公司在和被保险人签署经纪合同后,还必须在一段时间内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经纪服务。而部分经纪公司由于经营机制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在没有详细市场调研的情况下,盲目在当地开展经纪业务。当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时,公司只好放弃当地市场。这就导致了有部分经纪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被保险人和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二、产生上述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外在因素

1.与保险经纪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当前与保险经纪公司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主要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其中只有《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与保险经纪公司密切相关。但是该管理规定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比如没有体现对什么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何种处罚,对从业人员的处罚没有体现对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协助业务人员的差异化。法律和规章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监管的缺位,监管措施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市场秩序不能得到良好的控制。

2.与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相配套的保险市场机制还不成熟。保险市场是指参与保险商品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以及实现交易的机制。一个成熟的市场不但要有成熟的商品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也就是一个完善的游戏规则。而我国的保险经纪市场,乃至保险市场还是一个不成熟的新兴市场,市场游戏规则还有待改进。

3.监管部门对市场中比较敏感的保险经纪佣金规定不明确。经纪公司业务特点就是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投保方案,使客户投入最少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经纪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就是按保费多少提取的佣金。基于佣金和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的逆向关系。单一的佣金比率不适合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要求,也违背了经纪业务发展的内在规律。当前各家经纪公司提取佣金主要是参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手续费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的规定执行的。但这一规定并不是针对保险经纪佣金规定的。

(二)内在因素

1.保险经纪公司缺乏对自己的准确市场定位。部分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艰难。

2.保险经纪公司的内控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和得到良好地执行。部分经纪公司在“业务第一”的指导思想下,只是盲目地占领市场,扩大业务份额,忽视了对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而已有的内控制度许多也是照搬照抄其他公司,没有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的内控制度,同时内控制度还经常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被很好地执行,最终导致公司的许多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漏洞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内在和外在的巨大损失。

3.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结构过于单一。当前多数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过多地集中在财产险方面,只有极少数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寿险经纪业务,并且寿险业务规模较小。而在财产险当中,机动车险和企财险又占去了业务收入的半壁江山。最终结果是各家公司的业务机构单一,同质化程度高,各家公司展业对象都集中在相同的几个主要险种上,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各家公司在展业层次和对象上缺乏差异化,展业手段缺乏专业化和多样化,为了业务争夺,不惜使出各种违规手段。

三、解决方法

(一)尽快完善保险经纪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多数经纪公司常驻业务都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规模,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都比较齐全,但是人员管理比较松散,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流于形式,业务开展和管控不规范。建议保监会取消常驻业务人员的外派模式,改为全部设成分支机构的模式。同时考虑到经纪公司的经营成本,可允许经纪公司在每个省设立一家分公司,在省内其他地市设立类似营销服务部的正式机构,并对担任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有——定的任职资格审查。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经营成本,利于公司开展经营,又方便监管机关进行市场监管。

(二)监管部门加强经纪公司业务监管。当前应重点加强对经纪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在检查中发现,有些驻外的经纪公司财务业务非常混乱,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台账都没有。查找各项业务的历史痕迹非常困难。今后可针对经纪公司的业务数据设计一些监控指标,对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对其资金往来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上述设计的监控指标来监控经纪公司的业务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变动或违规问题,则可转为重点监管。一来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二来可以给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监管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一个良好的中介市场会极大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当前监管部门尽可能为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扶持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例如改革保险经纪佣金收取的方式,采用浮动比率;允许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条款可进行适当修改;尽快培养非寿险精算人员,允许经纪人按照非寿险精算的数据来协助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再加工,对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富有个性的保险服务等。

第4篇

      保险客服部工作计划范文一

一、严格落实404条款,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XX年,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二、认真落实总公司在20XX年11月30日全系统客户服务工作会议上杨超董事长、万峰总裁等领导的指示精神,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当地市场占有了80%以上的份额,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在20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建立一流的客户服务体系,真正把N+1的优质服务送给每一位公司的客户。

三、加快业务发展,巩固城市市场占有率,扩大农村市场占有面。

根据20XX年支公司保费收入7497.55万元为依据,支公司计划20XX年实现全年保费收入****万元,其中:计划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

1、精心组织策划“开门红”坚决完成计划指标,为全年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2、深度拓展城市市场,打好县城业务的攻坚战。

3、有序推进,扩大和巩固农村市场占有面。

4、团险方面

深入抓好全县厂矿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加强与卫生局、医疗单位的合作,抓好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巩固与运输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推行卡单销售会员化;积极参与学生险、企业年金的激烈竞争之中。

四、继续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把党员先进性教育、诚信教育、防腐倡廉、反商业贿赂等工作引向深入,力争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20XX年要始终如一的做好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力争达标升级。

五、狠抓队伍建设,做好增员工作,继续完善人力资源改革,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人力保障。

20XX年在增员工作上,要实施高素质人才战略,避免粗犷型的招募增员,做到进得来、留得住、能展业,防止人员素质差,留存率低,资源浪费等现象。为了做好增员工作,继续抓好全员增员活动,发现人才,用好人才,把当地有一定声誉,社会关系广,有公关能力,热爱保险工作事业的人招进营销队伍,为营销队伍输入新鲜血液,注入新的活力,为11年的业务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

六、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执行力。

通过前几年的快速发展,公司现在已经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今年将从制度入手,对公司的现有规章制度在总公司、市分公司的制度、要求范围内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以前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小使之更加符合丰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汇编成册后,发到每一个员工手中,认真学习。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从而提高执行力度。

俗话说:好汉不提当年勇。真的英雄,自当永立潮头。在新的一年里,承蒙领导和全体员工的信任与厚爱,我必将竭尽所能,与全体同仁一道同甘共苦,相濡以沫,励精图治,共同续写丰都公司新的辉煌。

保险客服部工作计划范文二一、指导思想

以省公司提出的工作目标为指针,以寿险业务发展为中心,以城乡网点建设为重点,全面促进营业部寿险业务工作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上,公司品牌宣传上,经营管理水平上,业务队伍的专业素质上下功夫,顺利完成营业部的评级,同时圆满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全年任务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营业部农村营销网点。年内将在现有业务队伍基础上,新育成3名业务总监,6名高级业务经理,12名业务经理,资深理财顾问达到100人(其中上半年完成45人,下半年完成55人)。完成城区两个营销分部、4个主要农村网点的高立工作;积极拓展渠道,将保险协保员制度建立健全,将协保员队伍发展到200人,准股东队伍争取扩大到期100人。

2.全年寿险价值保费考核目标360万元,奋斗目标450万元。

3.组织举办10期新人班,20场以上的创业说明会,30场以上的产品说明会,40场以上的客户联谊会。

4.建立健全营销网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措施。

5.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实现电视宣传加标语、横幅、宣传单的立体式广告宣传,迅速的打响品牌。

6.设计制作一套简单实用的展业手册和增员手册,为业务员提供一些较实用的营销工具。

三、方案措施

1.战前动员——树立必胜的信念,抢抓机遇、直面挑战

通过各种会议,将公司的伙伴制、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保险市场的发展道理讲深讲透,保持观念新、万事新,从而变被动经营为主动经营;同时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为管理提供良好依据。

2、点将布阵——组建营销服务分部,选拔和培养专职管理人才

组建两个城区营销服务部,四个农村网点服务部。形成竞争格局,在竞争在锻炼和培养人才,形成一支人才辈出的中层业务管理骨干;为业务达标的服务部提供良好的展业平台,同时出台服务部管理方案。

3、签订军令状——实行目标管理,任务责任细分到月到人

与各管理部门签订全年目标管理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奖惩有据,增强全体主管带团队冲刺全年业务的信心;将全年任务目标细分到每月,在开业务启动会时,分配到各服务部。通过每月的工作总结会、周主管会、晨会、圩会的绩效分析,追踪团队目标达成情况。

第5篇

    1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1决策机制薄弱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1.2保险投资限制过多我国长期以来保险投资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工具短缺、期限不合理,而且多是利率产品,在利率变动较为频繁和通货膨胀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不但资产的收益率较差,利率风险很难分散,连安全性也得不到保证,投资收益降低,形成较大的利差损。保险投资限制过多使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不仅增加被保险人的负担,而且容易导致保险人的费率恶性竞争。

    1.3保险投资渠道狭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同业拆借和保监会同意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比例过大,证券投资基金的比重过小的投资结构,投资结构不合理,也不利于保险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和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而且使其加剧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虽然保险基金能进入国债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但受到交易品种、交易额、交易环节及市场本身发展程度的制约,难以进行现券交易,缺乏流动性,也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

    1.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

    2保险经纪业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2.1完善保险投资环境一个良好的保险投资环境,应是投资工具多样化,交易规则则规范化,交易方式灵活化,投资监管有效化,从而使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有效和畅通。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

    2.2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建立投资机制首先要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再次要加强保险投资监管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尽快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投资的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实行结构管理和比例管理。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

    2.3推进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化,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方向的限制1.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2.允许保险公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从事一级市场基金的发售和二级市场基金的买卖,逐步改善保险资产的投资结构,提高证券投资的比例,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3.由保险公司单独或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共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使保险资金以投资基金的形式直接进入证券市场。4.保险公司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进行专业化管理。5.全面放开保险投资方式的限制。

第6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对策建议

一、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管理意识薄弱

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自身规模过程中,大部分只注重保险业务的拓展,而忽略了内部成本的管理工作,成本管理意识薄弱导致了成本管理工作流于表面。公司内部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都没有对成本管理工作引起重视,将大量的精力放在了追求保费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方面,甚至部分企业内部没有对成本管理工作作出任何规定。除此之外,部分的财险分支机构只一昧的追求盈利结果和考核指标,不仅增加了成本费用,也为公司内部无形之中增添了负担。管理意识的落后间接导致公司内部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究其原因是公司领导层和管理层没有足够的观念意识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

(二)成本核算方法存在漏洞

多数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成本核算工作时,采取的成本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的漏洞,甚至容易导致公司内部成本支出无法有效控制。成本核算方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分险种的成本费用以及损益的核算方法两个方面。首先,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成本核算工作时仅仅只针对直接变动费用核算,往往忽略了间接费用的核算和管控,最终导致核算结果缺乏真实性;其次,公司内部的营业费用的分类管理还不够健全,针对相关的账务处理规则还没有明确的实施方案。

(三)缺少相关的成本约束和考核激励机制

成本约束和考核激励机制的缺少,不仅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管控,也无法落实业务成本控制机制。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成本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的基础保障,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管控和监督,一旦在成本管理环节中出了差错,公司内部无法及时通过监控约束机制来进行反馈上报,无法及时做出补救改进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而考核激励机制的缺乏,也导致工作人员忽略了成本控制,阻碍了公司的总体发展进程。

二、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工作的优化对策

(一)树立科学的成本管控意识

与时俱进的管理意识是成本管理工作实施的有效保障。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内部树立起良好的成本管控意识,必须避免只侧重于开拓市场和增长保费而忽略了成本管理工作的现象,应当放眼未来,强化成本管控意识。从公司内部的领导层和管理层做起,领导层必须熟练掌握成本管控的相关知识理论,通过定期宣传思想教育来加强工作人员的意识,管理层应当着手制定合理的财产保险成本管理体系以及策略,保证成本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力度,明确收支费用

财产保险公司等各项费用开支中,营业费和手续费占据了较大的比例。由于理赔支出项目容易受到不可控因素的支配,公司应当更加明确费用支出项目。通过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费用支出计划,针对财务管理中的各项收支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划和标准,进一步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改进成本费用管理方法

公司应当明确业务成本管理的首要目标,制定科学有效的成本费用管理预算计划。通过使用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来对公司内部的。战略目标和考核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扩大考核指标的范围,并将业务成本费用纳入其中,提高成本管理的工作力度。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推出财产保险新的险种、完善保险险种的结构,摒弃部分容易导致财产亏损的险种,不断拓展盈利性的险种业务范围。

第7篇

1我国保险营销的模式分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形成了以下几种方式:

1.1正式聘用制

保险公司雇佣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这种营销机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没有任何分别,还可以凭借自身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于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企业普遍缺乏的。

1.2个人制

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委托个人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人的销售业绩给予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公司(AIA)引入上海。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直至今日,“个人制”已成为我国寿险行业最主要的营销模式。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企业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造成了个人人在保险行业的“边缘人”地位。虽然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人业务和管理中诸多问题的根源。

1.3中介人机制

通过专业的中介人(专业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最为盛行的保险营销模式。我国专业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发展很快,各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纷纷成立,但在业务规模扩展上仍然停滞不前,还没有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营销模式的主流。

1.4兼业营销

即保险公司与银行、铁路、外贸公司、运输公司、汽车经销商等行业建立兼业关系,利用其客户资源优势、区域网点优势保险公司代为销售对应的产品。但这些兼业公司往往缺乏专业性,需要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专业技能进行指导和培训。

上述四种模式是我国保险行业现存的主要几种营销机制,特别是前两种营销模式,是我国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无论是个人制还是雇佣正式员工销售保险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点——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的销售作为自身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公司的日常运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两种营销模式在我国保险行业粗放式发展的初期推动了保险行业的规模扩张,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2现行保险公司营销机制的负面影响

2.1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如果雇佣正式员工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员工的固定薪酬就成为保险公司必须每月支付的一笔固定成本。销售业绩越高,单位固定成本越低,但公司同时又要为销售人员支付一笔与销售业绩成正比的提成收入;另一方面,销售业绩降低了,尽管保险公司支付的提成收入成本会降低,但销售人员的固定薪酬无法摊薄,单位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如果保险企业采用个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前者所提及的固定薪酬成本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成本会降低。因为在个人的营销机制下,为提高销售业绩而无法避免地采取“人海战术”,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这些个人人进行管理,这在我国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设立营业区、雇佣管理人员、添置办公器材等,这些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此外,保险公司的直销人员与保险中介公司也在保险市场上形成了竞争关系,一方面激烈的竞争使保险价格下降,同时受中介费用比例较高的影响,保险公司的实际承保条件将会更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2.2制约了保险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

以上两种保险营销模式实际上是“大而全”的传统经营模式,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人员(正式员工或非正式员工)从事所有的保险业务,从保单推销到赔案处理。人员的增长需要分层级管理。规模越大的公司,管理等级链就越长,内部管理协调所耗费的资源就越多。这种资源浪费主要是由激励不足、信息扭曲造成的。在公司内部,下级按上级的指令或规定来完成自己的职责,上级则按下级完成的任务进行货币奖励,但公司内部的这种上下级管理关系不可能具有独立竞争时那样强大的动力和压力,因为两者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因此,无论老板采用什么样的激励机制,都很难让雇员像自己办企业那样追求效率,这就意味着在公司内部很难设计出一个完善的激励标准和管理机制,使下级员工像所有者那样努力,这就导致了由于激励不足而产生的资源浪费。另外,在公司内部管理协调过程中,下级往往有强烈的倾向按自己的利益去影响上级领导的决策,通过故意隐瞒或人为扭曲有关信息去争取于己有利的方案,如采取各种游说活动争取较有利的业务指标,这又造成了因信息失真而产生的资源浪费。

2.3不利于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保险公司拥有的能为客户带来特别价值的、独特的、其他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能力。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创新能力以及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能力。在目前的保险营销模式之下,我国的保险企业普遍的“重销售轻创新”、“重展业轻服务”,将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简单地理解为保费收入,将公司的大量精力投入到如何管理销售人员、如何推动保费增长。势必会影响保险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最终难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4不利于保险企业塑造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有活力的企业文化往往会成为一个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关键因素。在我国的保险营销机制下,保险企业难以形成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这主要是因为:作为正式员工的销售人员很容易产生工作上的惰性而逐渐丧失开拓进取精神,这种工作状态在一个以销售为主的营销机制中将轻易地感染其他工作人员,继而影响一个团队甚至是一个企业,在丧失了进取精神后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无从谈起。在个人制下,由于个人人的“边缘人”地位造成了他们对保险企业的疏离感,个人的利益目标与保险企业的利益目标产生严重分歧,一方面成为个人人因过失或故意所引起的投保人投诉日益增加的根源,另一方面,有所成绩的个人人频繁在各个保险公司之间流动,大规模的集体跳槽事件层出不穷。这种机制本身决定了个人人难以融入到保险公司的主流文化之中,成为影响保险企业塑造其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的关键因素。

3我国保险营销的发展方向

我国保险业要实现集约化经营、效益化发展的道路,保险营销机制就必须向“销售职能市场化”方向转变,也就是说保险企业应将保险产品的销售从目前的经营环节中分离出来,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保险产品的销售。“销售职能市场化”的优势在于:

3.1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无须事事亲力亲为,保险产品的销售交由中介机构负责便可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相关培训和管理费用开支,降低展业成本,进而实现保险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这也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流行的“小主体、大中介”的模式。

以湖北省保险市场中保费规模为3亿元的财产保险公司二级机构为例,如果保险公司自行销售,公司的固定成本开支为10%,包括人力资源成本、网络铺设成本、职场管理费用等,销售成本开支大概为16%,包括直销业务人员的工资、业务提成和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支出,总的经营成本约为26%。如果将销售职能市场化,则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将全部转化为中介费用,行业惯例的比例为15%。因为人员规模的减少,各业务网点职场及网络建设费用也将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将主要用于人力资源成本、产品研发、产品推广及客户服务,总体成本可控制在8%~10%。由此可见,销售职能市场化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将大大减少。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职能加强,业务拓展渠道更为广泛,市场占有率将会提高。而且,由于客户服务职能的加强,公司信誉度提高,为公司业务的发展起到无形推动作用,从而带来更大的效益。

3.2有利于保险企业整合资源,建立核心竞争力

一旦将销售职能交由保险中介机构完成,意味着我国保险企业一直以来“大而全”的经营模式被打破,保险公司过去在经营管理中因过于重视销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将会得到解决,经营管理的中心将会放在产品的开发、客户关系维护以及投资运作等保险企业的核心职能上,有利于保险公司形成核心竞争力。

3.3解决个人保险人的“边缘人地位”问题

通过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展业,大批的非正式销售人员(特别是个人人)将从保险公司中分离出去,而进入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这样一来,个人人的定位更加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了他们由于对保险企业的“疏离感”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够更好地去打造具有活力的企业文化,对管理部门而言这种方式也更有利于对个人保险人进行集中管理。

4采取的措施

4.1大力发展和规范保险中介机构

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关键在于实现中介机构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①市场化。保险中介机构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市场的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②规范化。保险中介机构要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切实各负其责,确保公司有效运转;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经纪、、公估等行业自律组织;③职业化。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一种明显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职业特征、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④国际化。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学习借鉴世界保险中介业的成功经验,努力与国际接轨。

4.2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观念

首先,各保险公司要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去做,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各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寻求实现这一转变的最佳途径。特别是采用个人……制的保险公司,本身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培养了相当规模的人队伍和相应的客户群,完全可以在原有营销部门的基础上分离出来组建成专业公司,成为本保险公司的专用人,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利用原有营销部门丰富的展业经验和稳定的客户群,保险公司也可以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客户关系维护及资金运用。

第8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问题;措施

保险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财务管理工作,因为保险公司要通过理财来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同时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与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离不开的,它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其他行业的区别是风险性大,所以说做好财务管理公司更显得至关重要。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概况

我国保险公司生存的现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在最开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在政府的督导下进行运营,然后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中国国门向世界打开以后,保险行业也随之逐步走向国际化,在发展中更多的借鉴国际的有利的经验,加上我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重视,加大力度的监管,在国内也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环境。保险公司在经过自己长期的努力,对员工的素质的重视,导致保险公司形成了很专业的员工队伍,同时也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水平,虽然财务管理水平已经与过去相比有所提高,但是同国外相对比较有秩序的保险行业来比较,我们存在的差距还很大,还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的探索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之快,经济发展与金融产业已经不能相分离,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正在扩大,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并且在提高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就应该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我国大型保险公司的性质是国有独资企业,因此他们具有国有企业管理中一样的问题,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平台还不完善,虽然已经有保险公司能够意识到信息化给企业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他们使用电子商务的模式还是需要改善,保险公司的网点没有和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挂钩,无法实现真正的网络化,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都是人工操作完成的,这在操作过程中必然增加风险,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标准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自然在工作中会出现看财务信息不真实或者虚假票据的现象,再加上市场的竞争环境,而我们的保险行业的竞争优势低,所以我们更应该积极改变自身的缺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一个系统的合理的财务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建设,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体制不完善。保险公司要想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就要拥有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但是就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来说,财务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没有一个完整的预算管理制度,同时财务管理中的财务报表制度以及财务核算和监督制度也同样是不完整的,他们构成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这些项目存在的问题就是财务管理体制的缺陷,一旦其中一个环节拥有问题,那么财务信息就存在不真实的现象,保险业务也会陷入混乱的局面,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预算不合理,直接影响现金流,财务监督体制发挥不出作用,会造成财务风险的增加和扩大。财务工作本来就是一个完整的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因此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影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从而使得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高。(二)保险公司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现在保险公司是处于转型的阶段,因此公司的发展还是会受到传统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的影响,部门的设立和责任分工方面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时间越长问题越突出,这就各部门之间的责任不明确,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相互推诿,不利于保险公司部门之间的配合,也不利于团队的建设,所以保险公司的很多制度因为这个原因就很难在公司内部落实并执行下去。保险公司的部门的分工是领导分配的和安排的,因为领导没有对责任也一并下分下去,这就影响了后续工作的开展,很多部门因为权利和责任不明确就影响到工作效率,对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也是不能及时的跟进,业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的工作开展就不会很顺利,他们的发展没有目标,所以因为保险公司你饿不责任的分工不明确影响到公司财务部门的调节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公司的资金的流通。(三)公司对现金管理存在缺陷。保险公司是一个使用现金流很大的工作,因此保险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不管是保险公司的正常办公的花销还是各种工作的结算的花费,都是要做好管理的。对于保险公司的现金的管理是现金开支超过一定的规定数额就需要做转账处理,但是很多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他们为了避免银行的监管,很多公司的事项都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但是这不利于保险公司长期的发展以及现金的管理,时间长会出现违规现象。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现金记录账本也没有按照规定记录,这导致经营出现漏洞,时间长财务数据会出现差异,对不上账,业务数据和票据不相符,一些钱不知去向,这不仅不利于会计的监督也不利于财务管理,更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应该正视起来。(四)会计人员乱操作现象严重。做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因为财会人员是直接接触财务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效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费都是先支付的,在出现事故以后才进行赔付,这两者之间拥有很大的时间差,这期间就会产生收益费用。保险公司的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预期性也很大,但是很多会计人员不能客观的做分配,只能是依据主观的思想进行处理,乱操作现象严重,在工作中不能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办事,因为会计人员的工作参差不齐,那么会计信息质量就很难保证,会计处理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很大,这不仅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还会影响保险丝的财务管理决策。

三、我国保险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财务制度体系。首先保险公司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是要与国家的有关各项法规一致,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明确做到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细致化;然后保险公司还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保险行业的市场调查以及融入国际先进的理念,制定可持续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方便制度后续在保险公司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稳定;最后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要做好各方面的规定,尽量保证财务包含的每一个方面都要做出规定,方便财会的工作,更有利于日后的追责问题。(二)加强现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保险公司的资金是保险公司生存的支柱,因此在保险公司内部要做好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就需要整个保险公司的部门都参与进来,在公司现金收支管理办法的制度下,严格按照制度工作,虽然现在实行现收保费即出保单的制度,极大降低了应收保费的额度,使保费资金大大缩短了回收期限。对资金的收入要实行限额制度,减少资金在基层的时间,保证资金按时上缴。同时还要做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和银行进行对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并进行处理。做好资金的监管,保证每一笔资金的适用范围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三)提高保险公司财务人员素质。财务人员的素质决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所以说保险公司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不仅培训业务知识,同时还要有法律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因为财务工作面对的直接是资金,这就需要员工具有很高的思想道德和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能力建设,为公司的发展进步提供人力保障。对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对委派的相关人员要实行基层公司与上级公司相辅相成的双重管理考核机制。委派的相关人员不但需要掌握大量的财务知识,还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要逐步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服务质量,使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提高责任意识。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在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的时候,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应对,及时的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然后有侧重点的进行问题的处理,降低财务风险的出现,用最简便的方式提高财务管理的能力,同时也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高市场的竞争优势,最终促进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柏松,高淑娟.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2)

[2]郑江涛.浅谈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J].甘肃金融,2002(S1)

第9篇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94年8月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保险支公司录用为代办员,1996年4月1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保险支公司分立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李某被分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某分公司工作。该分公司既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委托保险人协议。2000年3月李某被公司派往公司下属某代办所任负责人,2000年12月公司给李某下发了聘书,聘其为下属某办事处主任,聘期为一年。此后,公司虽然未再给李某下过聘书,但李某一直都在公司下属的办事处任主任。从2000年2月开始,公司每年都与其办事处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状,李某均代表办事处与公司签订。

从2000年起,李某每月工资为1500元,由公司每月造册,李某到公司领取。2000年4月后由公司将工资打入工资卡由银行。2005年公司对其下属办事处负责人约定的工资构成是底薪+绩效+通讯费+伙食补贴总计为2500元,保险公司也认可给负责片区的业务人员支付一部分底薪和经理津贴及其他奖励。

2005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个人人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任务还是管理工作,李某仍然是办事处的负责人,并未实际履行个人人的义务。

公司于1994年参加行业养老统筹,1996年元月开始建立养老保险账户,2004年8月参加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但公司限定以上保险只有公司的正式职工才能享受,因李某不属于公司的在册员工,故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多次找公司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均以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为由,不给缴纳。2005年8月,李某以身体有病为由提出辞职,公司给予批准,但仍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1996年4月至2005年8月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裁决结果】 保险公司为李某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8月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应由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该保险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人关系;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应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通过书面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使之特定化、具体化。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以推卸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本案保险公司同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劳动者是否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规定,可认定本案的李某与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李某与保险公司都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从2000年至2005年,李某所从事的一直都是公司所安排的管理工作,且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李某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与公司签订的经营管理目标考核责任状及公司的授权去工作去管理。在劳动报酬上,用人单位支付给李某的是工资,其工资构成是底薪加绩效,而李某提供的劳动正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至于2005年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个人人保险合同》,并不能说明李某与单位是保险人关系。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公司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既是李某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在正常的财务管理中,针对税收主要代表的是国家参与到企业运行财务管理中并且对其提出参考意见进行资产再次分配的一种形式。保险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并且是金融行业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制定税收方面的政策与制度中发现其对我国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以及市场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税收政策决定着保险行业整体的发展。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政策,人寿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情,主动应对面临的机遇与遇到的挑战,做好一切促进发展的财务准备。

一、营改增背景下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根据营改增的要求,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以及公司基本财务运行方面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并且相对营业税来讲,增值税在整个税负系统中不管是对其中的税负流程或是财务核算以及相关财务人员操作等方面核算与审查方面都更加的繁琐,导致现在的人寿保险公司不管是在财务的管理系统与经济业务方面还是在信息管理系统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在收费或是进行保险业务运行期间需要完成增值税的缴纳业务,并且根据规定的缴纳手续进行缴纳,保证人寿保险公司的成本。现在与各项业务相关联的增值税不能成为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成本,因为在各项财务运行过程中逐渐的将增值税中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观察整个公司的资产连接,可以将公司运行的成本进行降低或是费用减少,这样就可以增加保险公司整体的运行效率。保险公司通过对财务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并且可以及时调整企业中的税收。并且增值税自身具有固定的征收模式以及管理制度,将这种制度运行到企业财务管理中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税负方面的风险。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方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其带来了非常大的考验,并且在运行的过程中,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中的风险控制与评估以及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具有很大的约束作用。营改增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将公司成本进行了提升,例如财务系统改造以及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上都投入很大的成本。并且营改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中的各项业务,例如:评估、理赔、人事佣金、再保或是手续费等,所以在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中的财务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人寿保险公司营改增实施的有效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的文献规定:在金融行业发展以及社会生活服务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使用适当的增值税计算方式,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人寿保险公司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所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来讲,营改增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与适应。

(一)收入与税收流程的改善措施

提到改善措施首先需要我们掌握的是营改增其的影响,在新的财务政策下,人寿保险公司需要将财务中的管理以及收入等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中,并且强调这项税收处理方式与流程。例如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中健康税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营改增之后就需要将其进行重新核算,选出其中的免税征收额,还要对相应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根据这样的情况就需要保险公司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以及核算的原则,并且还需要完善相关的规定制度。在充分了解营改增要求下对其中的费用以及资产等进行有效的计算与统计,将不含税部分与含税部分进行分离,保证营改增之间的税收制度与营改增之后的收入与税收流程完美的衔接在一起,不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改善的有效措施

因为实施营改增,导致保险公司在进行预算期间或是数据的分析过程中需要结合各种成本与资产等数据进行分离,所以在营改增的过度期间,展开对数据详细分析的工作项目,完成营改增之后对预算与资产指标等的要求,将相关的考核制度进行完善,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财务管理。

(三)费用计算的有效措施

营改增之后,需要对人寿保险公司中的各项费用尤其是相关数据进行重新整理防止其影响到发票或是保险合同等的数据分析。人寿保险公司制定有效的费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各项费用计算与审核等能够准确。还要根据实际的付费与支付流程度对其进行调整,将进项税等进行明确的标注与分离,保证在缴纳税负过程中不出现多缴或是漏缴的现象。并且对于费用缴纳的手续等进行整理与保存,制定固定的缴纳流程,保证记录档案的完整。对于已经收取的或是,没有收取等待收取的发票一定要及时妥善进行保管,及时进行账目的对质,保证增值税缴纳系统的正常运行,促进保险公司在营改增下的高速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来讲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很多方面对其财务管理提出了挑战与发展机遇,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做出相应的改善措施适应营改增政策,保证保险公司正常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谭鸿 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金融改革发展建言录——两会经济金融界部分代表委员谈金融[J].中国金融,2016

第11篇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第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12篇

传统上我国保险市场采取直接展业方式,即依靠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种方式需要配备大量的业务人员,展业成本高。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把营销机制带到中国,由于营销人员展业的成本较低,并且营销人员与保险客户进行较深入的交流能够更有效地宣传保险知识、挖掘保险市场潜力,因而营销机制深受欢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个人营销已经成为我国人身保险的销售主流,近年在财产保险中也逐渐尝试引入营销制度。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已发展到148万人,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虽然营销制度给我国保险展业方式注入新生力量、促进保险事业的大力发展,但随着营销队伍的迅速扩张,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出现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险产品功能,蓄意隐瞒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解释、误导或诱导客户投保,截留、挪用保险费等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诚信缺失成为保险营销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保险营销中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会产生强烈的动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就,专业性极强,受到知识背景的限制,投保人很难理解保险条款的确切含义。由于保险营销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保单销售,因此为了达到签单目的,营销员往往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夸大性宣传,或故意隐瞒保险免责条款,诱使投保人多投保、多交费,从而达到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

2.保险监管力度不够、失信行为成本低。我国《保险法》虽然突出了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地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也对营销员的展业行为作了规范,但是总体上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不明确,没有带给失信者足够的法律威慑力。保监会在实施保险监管中主要侧重于针对保险公司,对包括营销员在内的中介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够,一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较低的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虽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已实行股份制改革,但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转变在业务上“重数量指标、轻服务质量”的经营理念。为了追求业务扩张,许多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营销员的录用门槛,管理上以保险费收入的数量为首要考核指标,不注重其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在佣金支付中寿险业务的首年佣金比例高,后续各年锐减,财险业务一般一次性支付,无形中又助长了营销员追求短期利益的失信行为。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较完善,征信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成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决策依据,信用等级低往往意味着客户群体的减少,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状况置于社会的高度监督之下,从而激励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诚信相待。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刚刚起步,个人信用制度几乎空白,保险营销员即使有失信记录也没有给其未来的经济活动带来负面影响,以致失信行为屡屡发生。

三、建立诚信保险营销机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增加保险营销人员的失信成本。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构建诚信保险营销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我国应当在《保险法》基础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度的硬约束下,通过惩罚失信者,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使诚信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收益,才能从根本上激励保险营销员诚实守信、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保险市场中诚信处事。

2.加强保险监管、提高保险信息透明度。保监会应当对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使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及其营销队伍的相关资料,并作为投保时的参考依据。同时应当健全保险营销员制度,严禁保险公司录用未取得展业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并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约束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险营销员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展业资格证书,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理念。保监会还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惩罚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以正行业风气。

3.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营销队伍管理。诚信是保险企业的生存之本,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营销员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还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搞好营销队伍的建设,在经营中注重业务质量和保险服务,对营销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诚信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诚信素质;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把诚信纳入考核范围,使营销员明确失信行为的内容及惩罚措施,从管理制度上对营销员作出行为约束,真正做到对客户履行“重合同、守信用”的承诺,使诚信成为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的核心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