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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时间:2023-07-04 17:08: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第1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险 出口 行业协会

经济全球化,知识在生产力构成中发挥重要影响,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拥有量呈飞跃式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突出;作为市场创新的主体,企业的创新动力、能力和成果,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战略资源,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但由此而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纠纷也呈正比例攀升,随着诉讼费用的高起,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纠纷使原、被告都可能背上沉重负担,这样知识产权的生产要冒极大的风险。这里的风险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在诉讼方面要考虑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遭受侵权时对方,可能会花费大量的诉讼和律师费用,如果遭到对方的反诉,情况将更为复杂,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权利人特别是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人,一旦无力负担庞大的诉讼费用开支,很可能被迫放弃自身权利,或与对方达成不公平的和解协议,这样的后果是降低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的驱动力,从而对社会整体的创新环境造成破坏;二是企业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使用会遭到他人不合理的――虚假诉讼,同样的,如果诉讼费用过高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的话,企业就可能屈服于他人的诉讼讹诈,被迫退出市场或支付大量“权利金”。而且这同样不利于全社会的利益。因此企业和社会迫切需要某种分散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的有效社会机制,引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恰恰就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人的上述风险,有利于其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国外知识产权保险机制简介

从目前来看国外的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前者是针对知识产权执行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阻碍风险而保险的,后者是针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而保险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争端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受到侵权的一方,也就是发动争诉的一方即原告;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并非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因此在发生法律争端时,被保险人是侵权的一方,并不是发达法律争诉的一方,而是诉讼中的被告。国外市场,主要是欧美市场,知识产权保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在中国引入知识产权保险。但在中国市场是否有引入这一制度的必要?如果有,这一制度该如何设计才能符合中国市场的特点?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原则的构想

如上述所言国外从20世纪90年代已出现了知识产权保险,其中以美国最为发达,这与美国知识产权业和保险业领域的特点有关:具有成熟的保险市场包括具有较大经济实力的保险公司和公司、企业和个人成熟的保险意识;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动发达;成熟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所受损失能够得到全面的、甚至超出所受损失的赔偿,导致知识产权诉讼激增;较高的诉讼费用,在美国一个典型的专利诉讼的律师费用为100万美元左右,这尚未包括数额庞大的专家证人费、证人费以及其他开支等。

在知识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在我国的设立和扩展是必然的,但在中国市场并不具备美国市场所具备的条件――市场、创新和法律保护高度发达,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比较严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在赔偿额度上往往不足以赔偿被侵权者的全部损失(与维权相关费用如律师费、前期调查费用、鉴定费用等在司法判决中现在已或多或少地列入到赔偿范围内,但被告到底应承担哪些费用、承担多大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应将知识产权人在诉讼中全部合理支出纳入赔偿范围)。知识产权维权的成本较高,使企业不愿或不能维权。且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有限,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贯通保险和知识产权知识人才的匮乏,使保险公司在设计险种以及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中对风险控制的能力存在极大的隐患。种种情况都可能使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前景美好而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因此,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保险不能采取美国式的纯商业模式。

根据产品销售地域不同和知识产权保险类型不同,本文将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分为四类:国内市场的执行保险、国内市场的侵权责任险、国外市场(主要是欧美市场,下述国外市场或国际市场未加说明的均为美国市场,这与美国诉讼烦琐的诉讼制度、高额的诉讼费用和美国作为中国最大出口市场有关)的执行保险、国外市场的侵权责任险。

在我国国内市场上,由于同一市场的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在保险险种设计上,应体现商业运作的原则。政府不应直接干预,由商业保险公司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办新的险种即可,但应当看到,在短期内不可能建立起来。在国外市场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上,由于中国企业在国外享有的专利相应的非常少,此种问题应也应由市场自行运作,国家无需干预、调节。而且由于中国保险公司存在的上述经验少、风险承担能力差、人才奇缺等问题,实践中若国内企业在国外有保险的需要,可能以在我国保险公司投保更为合适。

关于中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侵权责任险问题,这应是知识产权保险问题关注的重点。除了上述美国特殊情况决定中国产品在国外市场有进行知识产权保险的必要性外,还应看到,近年来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屡受专利阻击和其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给中国企业打开国际市场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典型的如华为、东正、炬力、中芯等企业为应付美国政府的337调查,支付了巨额的费用(分别为300万、500万、600万、175百万美元,而这尚未进入到诉讼阶段,进入诉讼阶段的费用更加高昂,对于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是难以忍受的成本)。

可见在中国出口企业实力较弱,承担风险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如此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得中国企业在国外企业的专利诉讼威胁下往往不战而退,将国外市场拱手让出。外贸目前占中国经济增长半壁江山,在国内企业依自身能力无力抵御外国企业的专利诉讼威胁时,国家有必要加以干预,建立国家主导或支持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而且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在一个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积极导致外方专利诉讼成功,对使用相同或近似知识产权的中方其他企业接下来可能面临的诉讼相当不利,也就是说单个企业的诉讼往往关系到整个行业在该外国市场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国家支持下结合全行业的力量才能维护中国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这是本文建议对知识产权保险由国家予以干预的另一个理由。

因此针对中国出口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等情况,有必要设计一种险种,覆盖面广、保费适中、保险额度合适,以促进中国的对外贸易。

三、中国对外出口产品知识产权保险具体制度设计

1、制度设计的原则

自从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以来,市场机制基本上在理论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市场被描述为解决一种可以想象到的、牵涉数以千计未知数和关系的最复杂的问题的一架精巧的机构。市场经济理论一般认为市场比政府更有效率,只有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政府才应当介入,从国外的经验看,目前尚无有关的政策性保险,中国目前尽管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尚未建立,但市场需求日益增多,更多的需要的是对市场的指引,似无必要在全球首开知识产权政策保险的必要。因此,尽管政府在中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中因各种原因应当直接介入,但这种介入仅因是国家出于政策考虑而为的,在介入市场的方式上,政府应遵循对市场运行最小干涉原则,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更多应起到指引、支持、保护和监管的责任,而不是包办代替的作用。本文在设计保险制度时亦以此为原则,认为此险种应以行业协会为龙头结合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力量,保持商业化的形式运作,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2、制度设计的目的

本保险与其他责任险不同,责任保险一般倾向于第三人利益(如雇主责任险、交通强制第三人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均是以第三人利益为考量的),而本保险是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设立,其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诉讼,防止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不公正的待遇,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扩大中国的对外贸易,在立法利益考量上是尽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此外,还有培育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目的。根据以上制度设计的原则和目的,本文设想的具体制度如下。

(1)投保人。应为行业组织,只有最大限度的集合全行业的力量,才能抵御海外市场的大风大浪。但为保护企业自身利益,防止以行业的名义侵犯企业的利益,以行业组织的形式投保必须得到该行业组织大多数出口企业的同意。本文考虑双重多数表决机制比较合适,既能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又兼顾了个别企业的利益,双重多数指,同意的企业既要占一定出口规模以上(对于出口在一定规模以下的企业,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对其利益影响不大,是否有投票的积极性值得怀疑,给与其投票权会给行业投保的可能性造成很大的障碍。且在表决过程中容易产生利益要挟的弊端)企业大多数,也要求同意的企业出口产品价值占行业总出口价值的大多数,具体的比例应由行业组织自行规定,政府拟定最低比例要求即可。政府不宜作为投保人干涉行业组织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行为。当然在遭到欺诈,骗取政府资助时,欺诈方依法应负各种责任。

(2)被保险人。应为该行业组织的全部企业会员,无论其是否同意行业投保,也无论其是否是上述的出口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即使在在行业组织决定投保时其尚未开展出口业务的,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按保险合同要求交足保费的,亦可成为被保险人。这样做可以扩大保险市场,降低每个企业的保费。

(3)保险人。应为开办了该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对保险公司开办知识产权保险课以保险法规定以外的条件,因为本保险和其他保险并无实质性区别,无需特别管制。

(4)保费的缴纳。保费由被保险人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应当予以补助。为平衡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起见,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年终时应追缴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5)保险标的。是在某一特定国外市场中国某一行业出口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同质化技术特征,或者制造该产品的相同或近似的方法,或者其他行业通用的知识产权如产品标识等被诉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侵权诉讼的诉讼费用。这一保险标的包含以下要素。第一,须在某一特定外国市场发生的侵权责任,这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各国在知识产权的认定、范围、包含、侵权责任上具有极大差异,为使保险价值特定,投保人必须分别就不同市场分别投保。且某些国家知识产权较不发达,相关诉讼较少,也不必就该国市场开办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当然这仅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合同变更之。第二,保险标的不是该行业的所有产品,而是该行业相同或相似产品中普遍具有的技术特征或该行业普遍采取的制造方法。对于某一企业产品具有的独特技术特征或制造方法,与行业利益无关,应该由该企业另行投商业性保险。因此,商业秘密当然排除在保险范围外。第三,本保险只是诉讼费用保险。只有在受诉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的诉讼既包括真正司法意义上的诉讼,也包括由行政机构主导的准司法诉讼,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持的337调查。第四,保险人只对过失或无过失行为导致的诉讼承担责任,故意侵权排除在保险范围外。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6)赔偿范围和保险金支付的顺序。应为诉讼费、律师费、其他诉讼费用。应当包括在行政调查程序、和解程序、司法程序(一二审、反诉)的合理诉讼费用开支。有学者介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合同有约定免赔额的,本文认为这种免赔额度规定的太大不符合本保险开办的目的,额度太小并无实际意义,不宜在法规中规定,实践中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待观察其效果后再决定是否应做强制性规定。

(7)保险合同当事人特殊权利和义务――保险法规定之外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具有告知的义务。为降低风险,这种义务应当是主动告知义务,凡是与生产、销售、服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情况应当全面、准确的披露。但鉴于某一行业可能存在着上百家甚至更多的出口企业,为简化程序和节省时间、金钱,订立合同时可由行业组织代为披露。第二,被保险人有获得先行赔付的权利,在被保险人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控告或行政调查且通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在审核认可受诉在投保范围内之前,若该诉讼受诉产品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即承载保险标的产品),被保险人可申请一笔数额较小的紧急费用,以支付诉讼费用。但如果最终认定该诉讼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可向申请人追回。第三,被保险人有提前获得保险金额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诉讼结束之前,即全部保险费用确定之前,被保险即可要求保险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只要该诉讼费用低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原因在于,使中国公司有能力继续诉讼。当然这样做很可能使单个诉讼的费用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中国公司的诉讼实力增加,无疑会减少诉讼发生的可能性,总体上看是有利的。第四,被保险人有向保险公司公开全部生产技术包括与制造产品相关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保险人负有保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所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五,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在合同中约定律师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第六,保险公司有对企业投保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检查的权利,由此造成的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知识产权检查成果的权利归属于付费的一方,权利人有权在不损害另一方的前提下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或转让该成果;而另一方有为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免费使用该成果的权利。中国目前尚欠缺成熟的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若知识产权保险大规模的开展,可以在保险公司检索的基础上,较高水平的建立中国的知识产权检索机构(有学者提出以保险公司对企业的保险标的详细分析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本文的想法不谋而合。第七,在恶意诉讼的情况下,保险人有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进行地法律规定不予赔偿的除外。此乃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细化。

(8)“外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中政府的职权。正如本文在探讨本保险制度设计的原则时所指出的,政府的责任主要不是干涉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是支持保险市场的发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对投保行业保险的企业的保费补贴,条件是:第一,该行业为竞争性行业,不得是垄断性行业,这主要是考虑到垄断性行业本身经济实力很强大,已经具备了自行投保商业保险的能力,不宜再由国家补贴。但基础行业、国家急需的高新技术行业、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行业、在外贸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在外国面临激烈竞争的行业,由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原因,值得国家的支持,可以由国家补贴,促进该行业的发展。第二,该行业不得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这些行业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面临淘汰,又在国外很少面对知识产权诉讼,国家补贴毫无意义。第三,投保针对的出口市场对该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否则,是国家资金的浪费。第四,该行业投保的出口产品必须原产于中国。设定这些条件的目的是防止政府资金的运用更有效率,更好的实现国家支持企业投保欲达到的目标,为减轻政府负担。其次,是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在以行业名义投保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形式不限。而且,在符合上述政府直接给与企业补贴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给与更多的额外支持。当然,政府的支持不是无条件的,保险人在获得直接补助后,政府出于扩大保险市场的目的可以要求保险人分保。此外,可考虑设立行业出口商的互保机制的设立,作为上述带有政策性质的保险或纯商业保险的补充,在未获得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和未办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亦可作为行业内的独立的支持诉讼的资金渠道。但目前我国《保险法》等法律对互保组织未做明确规定,其地位尴尬(有学者提出以保险公司对企业的保险标的详细分析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本文的想法不谋而合,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当然,从总体来说上述国家直接介入知识产权保险的制度只是暂时性的政策安排,一旦国家干预的原因消失,即应回归完全的商业性保险。

总之,在当前知识产权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起作用的越来越大,知识已经是生产力发展的最大推动力的情境下,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为武器布局市场战略的情况日益多见。为维护企业、国家的经济利益,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在当下知识产权保险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在市场建设之初的有力支持则有利于市场的尽快诞生和发展,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为促进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国内创新能力的提高,政府很有必要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办知识产权保险,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投保该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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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服务体系

1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之一,通常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同时,又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是指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与各种金融资源相融合,完成融资等多种商业目的,其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等,而金融资源活动则包括投资、信贷、担保、典当、证券、保险等。在这之中,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运用模式,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

2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及其创新

2.1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

目前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是IP融资担保模式,这一模式主要借鉴的是美国M-CAM公司运用模式。但目前为止,国内部分地区已基本形成“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这一模式是以“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为核心,以此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与债券基金则提供担保增信,以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运用流程比较复杂,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接不够流畅,并且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都设置不同标准的限制条件,互相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这给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运用模式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也与互联网金融资源相互融合,开创了一“知识产权(IP)+互联网信贷(P2P)”的新型互联网金融运用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依托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则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等需求。此外,国内还有“知识产权质押+P2P众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等多种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模式。从以上对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也多以质押为主,而服务模式则以政府与企业共建的模式为主。

3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受到的制约

截至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逐步增多,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浪潮日益强劲,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依然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制约。

3.1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法律体系与政策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主要是通过质押贷款、技术入股、证券化等方式来进行融资,在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基本前提下,想要促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规范化发展是必要前提,而相关法律体系与政策制度就是确保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规范化发展的保证。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日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出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但针对知识产权用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则存在诸多空白,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的建立,缺乏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的指引,同时,也缺乏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行为的规范,并不能从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度的层面来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营造良好的创新基础与标准。而在地方政府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出于风险防范、政绩、责任等因素考虑,对于辖区内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多依照中央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实践过程中没有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而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极大的影响地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3.2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组织关系不协调

目前,我国金融管理体系正在向混业管理模式迈进,但仍是国家集中管理为主,而国家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管理多针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不仅仅只依靠这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研究探索,还需要互联网金融这些新兴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最为重要的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团体,只有这些组织团体共同参与,构建和谐的组织关系,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但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拥有企业或团体的关系来看,以银行、保险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显然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的企业或团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二者之间的组织关系较不协调,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品对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的企业制定了诸多比较严苛的限制条件,如企业规模、担保、授信等,同时,还有知识产权金融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评估费、担保费、登记费等,但大部分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来进行金融活动的企业多为创业企业或急需大量资金的企业,这些严苛的限制条件都是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直接障碍,使得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3.3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价值评估与风控体系不完善

与地方政府畏惧知识产权金融运用风险的情况类似,大部分金融机构也存在畏惧知识产权金融运用风险的现象,因而在经营过程中也多倾向于传统金融服务业务,不愿意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同时,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也多是谨慎与保守态度,即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也由于风险的问题不愿意接受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业务。而在担保机构方面,知识产权的质押形式、担保主体与担保风险都还未形成规范化的标准和流程,保险机构方面也是如此。以上种种都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截至到目前,我国还没有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平台,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网络金融对知识产权的金融扶持情况要相对较好,但依然无法满足我国大量知识产权拥有组织的需求。

3.4缺乏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服务模式

对比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情况,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情况要远优于国内,除了在制度体系要比国内完善之外,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服务模式上也要优于国内。而国内知识产权金融实践形式多以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为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等金融运用产品类型还处于试点阶段,与此同时,国内各类型金融机构在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时,也多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没有建成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因而使知识产权服务缺乏灵活性,前文所提到的各类型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设置条件过于苛刻、过于死板就是印证。此外,国内目前还缺乏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辅平台,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拥个人或团体无法获得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指导,处于咨询无路,不了解政策和风险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4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的建议

4.1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体系的支持,从国家层面来讲,应当在当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制定应用于金融运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法律体系。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当以国家政策为蓝本和底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研究适用于本地区的条例和办法,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规范化发展与创新。对于行业内部而言,应当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行业类似,制定行业自律守则或内部管理制度。

4.2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组织关系

无论哪一个行业想要取得发展,参与者之间和谐的市场关系是必要前提,针对当前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市场中,参与的众多组织间关系不和谐、不平等的问题,应当从众多金融机构入手,适当更新经营理念,在保证自身盈利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服务门槛,改变过往高高在上、等待客户上门的态度,主动宣传本机构所能提供的与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的服务和产品,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真实讲解各类型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方式,拉近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广大金融机构也应当互相合作,深入交流,共同研究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内容,共同参与到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当中。

4.3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管控体系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基础,想要推动知识产权运用模式的创新,就必须要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给予知识产权一个科学、合理的价值表述,众多金融机构才能给予合理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和价格。具体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评估知识产权的理论和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规范而又灵活的评估标准,同时,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在国家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信用评估机构和信息平台,及时更新知识产权价值和信用评估信息。做好了价值评估之一的基础工作,还需要健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风险管控体系,这需要政府、相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等众多参与者共同努力,共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风险评价体系,尽可能实现风险分散,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当建立与SPV类似的风险隔离机制。为了保护投资者或投资机构的合理投资收益,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退出机制,从而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全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稳定发展。

4.4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相对较为贫乏,目前仍止于质押融资与保险,而证券化与信托也只处于初步试点阶段。想要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还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因此,需要评估、担保、交易等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和综合服务平台,在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灵活性的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指导与咨询,同时,还应当进行对极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为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打下基础。

5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不断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应当从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组织关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规范化发展和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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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0-0255-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实施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日渐增多,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本社会化程度低且总量小,加之受融资贵、融资难等因素影响,企业难以应对技术创新成本高、回收期长等风险,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创新资金的渠道仍不畅通。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从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不同角度对资本市场融资进行分析,寻求对策。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内涵

从科技部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省市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从其开展的经济活动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实验室研发成果进入到市场经济活动获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载体,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传统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致力于前沿技术、先进产品的研究开发,创新是其显著特点之一。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基于这一特点,科技型中小企业就贴上了高成长、高收益、高风险等标签,同时也具有轻资产、机制灵活等特点[1-2]。

2 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

(1)内源融资不足。内源融资主要是将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等内部融通的资金转化为投资。相对于限制因素较多的外源融资来说,内源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但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股东共同出资建成,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完整、系统的内部积累机制,难以将内部资本进行有效积累,不具备足够的内部资金来对企业发展进行支撑。(2)信贷融资受限。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向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申请贷款来进行融资。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变数多、信用能力较低等原因,使得企业在信用贷款额度和期限方面受到较大限制。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等特征导致其在对中小企业贷款上存在“惜贷”“慎贷”现象,更多地偏向于实力雄厚、收益或现金流稳定的企业[3]。(3)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从股权融资来看,上市要求高、成本高、风险大,使得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急需资金。从债券融资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和信贷市场,而且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达不到债券发行额度的要求,通过债券融资可行性很低。证券市场的高门槛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方式获得外源性资金的比例下降。(4)政策性融资力度有限。政策性融资是利用政府设立的引导性融资政策、专项扶持资金等来进行融资。近年来,各级政府陆续出台政策性贷款、政策性担保、政策性投资以及无息或低息贷款、专项扶持基金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政策性融资成本低、风险小,但同时存在适用面窄、金额小、手续繁杂等弊端,且大多以引导和启动资金扶持为主,扶持力度有限。

3 资本市场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殊性,?o论是开展创新活动还是逐步发展壮大,其对资金的消耗十分迅速。内源融资不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资本市场融资就成为有效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重要渠道。

(1)提高企业自身发展能力,以内生动力提升吸引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一方面,加强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以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加快新产品从研发到产业化的进程,尽快实现规模化生产,抢占市场份额,依靠自有资本的不断积累提高获取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能力。另一方面,不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加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积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为提高企业信用和上市融资做足保障。第三方面,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做好投资计划,在对融资成本和风险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完善会计控制制度,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2)完善金融机构服务模式,以金融产品创新推动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对于银行机构,应加快培育和建立科技银行,稳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推出一批科技金融专属产品,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融资等贷款模式。对于融资租赁机构,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对于保险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对于证券机构,积极探索建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债券融资体系,借鉴已有模式,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探索设立“科技版”,降低企业融资门槛[4]。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于2016年10月设立的“科技版”为例,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山东省股权引导基金采取直投方式给予首批28家挂牌企业每家平均300万元的投资基金支持。齐鲁银行针对全部挂牌企业每年给予10亿元的信贷额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授信支持,并接受“科技板”挂牌企业以股权作为贷款的质押物。(3)强化扶持政策引导,以良好的融资生态环境推动资本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通过制度与政策协调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规范企业竞争市场,扩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量,使各种融资渠道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主导建立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组建科技金融联盟,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金融产品、科技政策等,解决科技与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共同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完善科技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逐步推行财政资金基金化,以财政资金参股社会基金,引导基金提高支持创新的力度[5]。

4 结语

资本市场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无论是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都应该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对其介入服务从成长期、成熟期前移至种子期、初创期,推动资本市场中的资金更多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除利用自有资金、金融资本和政府资金外,还应当积极寻求私募基金融资、大企业股权投资等融资渠道,以保障有充足资金支撑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4篇

一、我国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的发展

?L期以来,保险中介在我国保险营销渠道中占据最主要的地位。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14年末,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546家,兼业机构210 108家。全国商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16 144.2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8%。通过保险中介建立销售渠道已成为我国保险公司最常见的做法。但是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这一传统销售渠道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以互联网保险开展以来,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接受的财产保险为例,2014年度财产保险互联网业务累计保费收入505.7亿元,尽管在整个财产险保费中的占比仅有6.7%,但同比长率达到113.66%,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由此可见一斑。互联网时代下什么样的保险营销模式更适合我国的保险市场,成为目前保险业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近些年来,我国的保险营销模式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1.保险人营销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广泛使用保险中介这一渠道,大量的保单都是保险公司直接向客户发售。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国内引入保险人制度,大量的保险人走上街头向公众介绍和推销保险。此时,恰逢国内部分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上实际已存在大量的具有一定保险消费能力的客户。保险人营销模式一改以往保险公司坐等客户上门的传统,开始积极主动地接触潜在客户并对其介绍保险产品,不仅满足了社会上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也大大增强了人们对保险的了解。

2.银行保险营销模式。我国的银保行为产生于1995年。一直以来,受传统观念以及投资渠道有限影响,我国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1996年以来,我国多次下调了银行存贷基准利率,以引导一部分资金流向保险市场。在当时来说,人们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非常有限,保险既能满足人们的风险转移的需求,又能提供高于当时存款利率水平的收益,获得了人们的高度认可。在银保渠道,人们主要选择的是分红保险,因为没有本金损失的风险,人们将其视作理想的投资渠道之一。

3.互联网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互联网作为销售渠道,既可以销售传统保险产品,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又可以根据互联网消费者的行为特点,对传统险种加以创新以进行场景营销。

二、目前保险营销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保险营销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但由于现行保险营销体制准入门槛低、法律身份不明晰等弊端,易引发一些低素质的保险兼业人和营销员为了追求高额的手续费和佣金,而对顾客进行欺骗和误导。现行的保险营销模式也导致保险人流动性大,营销队伍稳定性差,整体素质偏低。

1.缺乏正确的营销理念。目前,在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在营销中将险种的推广和销售放在首位,在营销中重视的是险种和利润,不重视投保方的利益和社会效益。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保险的社会形象。以寿险为例,目前保险公司对人所采取的是一种短期激励制度,保险公司发放的佣金包含了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两类,其中续期业务佣金并不是保单存续期间终身发放的。很多人在展业时积极地推销高保费的产品,忽略了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最后拉低了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

2.缺乏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企业决策的基本前提就是顾客需求。保险行业产生于风险处置的需要,发展到今天,早已不仅仅是通过风险分散来转移风险的工具。发达的保险市场,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近几年,随着我国整个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大电商也联合保险公司推出了运费损失险、手机碎屏险、中秋赏月险、自驾旅游意外险等险种。但相对我国庞大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仍然有必要挖掘保险供给的空白地带,不仅要积极按照市场需求来开发产品,还应加大宣传,拉动保险消费。

3.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任何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都需要首先对目标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形成准确的产品开发、销售策略等一系列经营定位。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新兴的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例如中邮人寿、百年人寿等。但新兴保险公司往往存在着业务结构单一、盈利能力有限等问题。因此,这些保险公司更应该发挥灵活性好的优势,针对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

三、互联网时代保险营销模式创新的主要策略

1.在产品营销方面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以投保方的需求为导向的买方市场,在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以下两点:首先,积极进行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结合国内的市场需求,设计满足人们风险管理需要的保险产品。以科技保险为例,其中的知识产权保险就是美国首创的,引入国内后,对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次,积极创造保险需求。由于保险产品属于一种契约型商品,对大部分消费者来说,只有在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才感受到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在营销过程中有必要强化消费者对保险商品价值的认可,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在经济能力范围内去积极投保,既实现保险的商品价值,也实现保险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