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08: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股权分配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一、所得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按权益法记账的对联营公司的投资,在投资方分得其在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其将要支付的所得税款,应当在投资方确认利润时记作递延税款;当有理由假定投资方利润将不进行分配,或虽然分配但又不会产生纳税负债的,可作为一个例外。
目前,我国在权益法下核算对联营公司的投资时,在会计期末按被投资公司年报中的净利润乘以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由于该项投资收益并不是实际分回的利润,税法中并不确认该项投资收益,因此,要看投资双方所得税税率是否一致。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小于或等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该项投资收益以后不需补税,不会产生纳税负债,可将其视为一个“例外”,作为永久性差异,从当年利润总额中剔除,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后也不用再补交税款。
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即以后实际分回利润时需要交税,则将其列为时间性差异。具体处理时,先从利润总额中剔除该项投资收益以计算当年的应纳所得税,再计算应补交税款,作为当年所得税费用,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作为一项纳税负债。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①投资方当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其中,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年报净利润×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 ②应补交税款=被投资方年度分配预案中分配现金股利总额÷(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应补交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年应交所得税)。
该项递延税款要待到实际分得利润时(往往已到第二年)才需上交。
二、实际分回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得以实施,而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可能对预案作出修改。因此,实际分回利润时,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最终方案与分配预案是否一致,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相同,则,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实际分配方案与预案不相同,则应计算差异部分应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根据配比原则,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所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应由实现利润的那一年承担,而不能由实际分得利润年度承担,所以应调整实际分得利润年度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实际分得利润大于预案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实际分回利润-预案利润)÷(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多交所得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该项投资分回利润应上缴的所得税)。
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分回利润-预案分回利润)。
②实际分得利润小于预案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预案利润-实际分回利润)÷(1-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
借:递延税款;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少交所得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该项投资分回利润应上缴的所得税)。
同时,转回去年多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股票分配预案一般是在公告年报的同时一起公告的,一般出台预案后一般最快也要一个月才能进行实施分红的,主要原因是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通过这个分配预案后(同意后就会成为决案),再由上市公司安排实际实施的时间。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日之后,多久才是股权登记日要看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定在哪一天,定在哪一天就是哪一天。股权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
(来源:文章屋网 )
上市公司在公布年度报告时会同时公布一份董事会决议,其中包括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当年利润分配的预案。通常情况下,这样的预案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都能获审议通过,但也有例外——如果有股东提出了新的分配方案,则可能预案。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13年8月8日,A股市场上有4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而在一年前,这样的事情发生了7起。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积极提倡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证监会认为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分析上述近两年发生的股东大会上的利润分配之争,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上市公司对待现金分红的态度,从而更好地对其股票进行估值。
看重现金分红
在11起2011、2012两个年度股东大会上存在利润分配之争的案例中,我们只分析其中的7起。其余4起案例中,多为董事会原利润分配预案存在缺陷,由相关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以进行弥补,包括坚瑞消防(300116.SZ)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濮耐股份(002225.SZ)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凤凰传媒(601928.SH)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坚瑞消防为例,这家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息0.3元,每10股转增10股。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两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鸿宝提出临时提案,认为公司2012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值,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这与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不符——“实施现金分红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因此提出不进行现金分红。
除上述三家公司外,飞力达(300240.SZ)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修改,则是因为2012年3月14日完成了首批限制性股票授予,临时提案建议将这些限制性股票加入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范围。
对7起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11年度的5起中有4起为临时提案建议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2012年度的2起则均为临时提案建议增加派发现金红利。
这是可喜的变化。尽管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股东而言并无实际收益,但A股市场上却一直有炒作高送转股票的风气,2012年度没有股东提出转增股本的临时提案,或可认为投资者更加重现金分红而轻炒作了,这显然更符合证监会大力提倡的价值投资的理念。
上述案例中,盐湖股份(000792.SZ)和鄂武商(000501.SZ)两个案例尤其有典型意义。
盐湖股份提高分红
在盐湖股份公布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的临时提案,中国信达在提案中阐述了建议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的理由:
公司自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每年均保持了较高的分红派息率。201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24,262,260.84元。我们理解公司的发展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但是股东投资也应该享受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
我们整理了相关数据,发现中国信达的观点不无道理,据Wind资讯统计,“盐湖股份自上市以来总计向A股股东派现16次,共49.68亿元,募资3次,共7.9亿元。派现金额是募资金额的6.29倍,在全部A股中名列第18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盐湖股份近年来派息率大幅下降,注重股息收益的股东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按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2012年度派息率(股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只有10.02%。
不过,公司董事会降低派息率也有充足的理由——盐湖股份近年来资本支出巨大。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自2011年开始,公司的自由现金流由正转负,表明公司经营现金流已经不足以支撑庞大的投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2011、2012年度公司派息是靠吃老本或借钱,因此,派息率不高情有可原。
近年来,盐湖股份投入巨资建设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其在建工程预计投资总额为474.33亿元,而截至2012年末,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为217.27亿元。这就是说,未来还将投入257.06亿元。
随着对在建工程的投入,盐湖股份的资产负债率节节攀升——2008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36.95%,而2012年末已经达到58.32%。2012年末,盐湖股份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在内的所有者权益仅176.89亿元,而负债则高达247.51亿元,考虑到现有在建工程未来还将支出257.06亿元,资金压力之大显而易见。
事实上,当中国信达要求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时,很多了解盐湖股份的投资者并不以为然。
然而,中国信达的提案只是将盐湖股份的派息率提高了10.14个百分点——从10.02%提高至20.16%,这表明中国信达并非没有考虑盐湖股份的资金状况;此外,根据该提案,盐湖股份现金分红的金额增加了2.56亿元(从2.53亿元增加至5.09亿元),与公司动辄数十亿元的筹资金额相比,增加的负担应该还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就在盐湖股份公布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不久,2013年3月8日,公司成功发行了50亿元的公司债券。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信达的提案能够在盐湖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而且能够获得出会的99.54%的股权通过——显然大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投了赞成票,这表明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都表现出了足够的理性和相互尊重。
鄂武商坚持原方案
鄂武商于2013年5月7日公告称,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建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增加现金分红,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此前,鄂武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鉴于公司配股工作由于股东的股权之争失败,且企业正处于新的五年发展规划的关键时期,发展项目资金需求大,为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经董事会研究,2012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分析鄂武商的财务数据可以发现,这家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并不紧张,至少不像盐湖股份那么紧张。
2012年末,鄂武商的资产负债率为76.09%,远高于盐湖股份,但是,其负债中预收款项居多,有息负债并不多。
2008年,鄂武商的营业收入只有66.30亿元,2012年则高达149.02亿元,增长了1.25倍,但其有息负债不升反降。此外,有息负债中长期借款不仅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从2008年末的42%降至15%,就连绝对金额也下降了34%。长期借款的下降从一个侧面证明管理层对公司资金状况的信心。
从现金流来看,鄂武商近年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足够负担资本支出。
预计未来鄂武商资金需求巨大,但其年报披露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的预算数仅5.56亿元,显然,其短期的资金压力要远远小于盐湖股份。
虽然如此,在鄂武商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银泰百货的临时提案却未能通过。那么,是因为银泰百货的提案会给鄂武商带来沉重的资金压力么?答案是否定的。截至2012年末,鄂武商总股本为5.07亿股,以每10股1元计,只需派发现金红利5072万元,而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2亿元,派息率仅为12.60%。
从相关的报道来看,银泰百货的提案之所以失败,甚至部分是因为提议分红太少——“股东黄先生也说,1股只派1毛钱,有点鸡肋,如果分红利润更高,比如10股派个三五元,估计会有更多股东投赞成票。”
报道中还称,“昨天股东大会上,各事项都是现场投票表决,未开通网络投票。有股东分析,这也是银泰方案未赢得足够多支持票的原因之一。”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鄂武商在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未开通网络投票。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按此通知精神,股东大会显然应该开通网络投票,否则,对中小股东而言投票发表意见的成本就过高,“1000股才派100元,可能还抵不上往返车票钱,何必跑这一趟?”
虽说如此,从相关公告中仍能发现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希望鄂武商派息了。
先来看一下鄂武商的股权分布情况。根据公司在定期报告中的披露,我们整理出分属武商方面和银泰方面的股东们的持股情况。
2012年8月10日,鄂武商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该议案,董事陈晓东投了弃权票,其理由如下:
本人认为该议案中第一页倒数第二行“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五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五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文字表达不明确,容易引起歧义……若真实意思为年均分红不少于4%,本人认为比例偏低,故投弃权票。
陈晓东为银泰方面在鄂武商董事会的代表,他的投票表达了银泰方面的意愿。这项议案在2012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票或者说与银泰方面意见相同的票数为1.26亿股,赞成票或者说与武商方面意见相同的票数为2.11亿股。
中南建设(000961)联合体中标10.07亿元医院PPP项目。
腾达建设(600512)中标5.6亿元工程施工项目,公司2016年营收为15.28亿元。
银河生物(000806)拟现金收购远程心界66.776%的股权,交易对方愿意协调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争取使公司能够收购远程心界100%股权。标的公司总体估值在50亿至60亿元之间。远程心界是一家致力于远程心血管病专科医疗联合体的投资管理公司,是目前国内较大的心血管病远程医疗运营商之一。18日复牌后,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
隆基股份(601012)公告,2017年7月18日至12月5日,陕西煤业增持 公司4.99%股份,并于今年1月16日再度增持10.95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陕西煤业的整体增持价格区间为每股17.19元至37.27元。隆基股份最新股价为33.43元。陕西煤业表示,增持是出于认可并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业务模式,未来12个月有意继续增持。
康得新(002450)控股股东计划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10亿元。
大禹节水(300021)实控人计划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万元。
云铝股份、驰宏锌锗、云南铜业17日晚齐发公告称,控股股东正与相关方筹划重大事项,18日起停牌。云铝股份、驰宏锌锗的实控人为云南省国资委,此次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云南铜业表示,实控人中国铝业集团正与云南省国资委进行深化合作相关事项。
宁波韵升(600366)控股股东提议年报分配方案为10转增8股派3元。
维宏股份(300508)控股股东、实控人提议年报分配方案为10转增6股派2.4元。公司去年全年预增75%至95%。
开元股份(300338)预增27.9倍至28.2倍,因将恒企教育、中大英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等。
力源信息(300184)预增5.76倍至6.03倍,因半导体 及电子元器件 产业链产需旺盛,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迅速扩大销售规模,合并范围增加等。
三超新材(300554)预增105%至135%,因金刚线切割在多晶硅 领域迅速实现大规模应用,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及进一步扩产,产能迅速提升。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是公司的重要政策之一,是公司利润分配的核心,对公司的筹资、投资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如今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股利政策波动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股利支付率水平较低、股利分配行为极不规范。这一系列问题,对投资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自身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现状
1、股利支付率较低
公司的股利政策主要是:一是积累和分配的比例;二是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之间的比例。积累和分配的比例关系到投资者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也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股利支付率多少较为合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公司做法不同。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在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在发言时说,截至2010年8月3日,在1898家上市公司中,有618家上市公司连续3年未分红,其中某公司更是连续11年未分红。2009年国内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为22.38%,仅为国际水平的一半。
2、不分配的公司逐年增多
近来,中国股市的“铁公鸡”现象又被人提起。有媒体透露,在这些不分红的“铁公鸡”中,有的上市公司竟然连续17年装糊涂,百余家连续9年不分红。像佛山照明那样具有稳定高额现金股利政策的公司实属“凤毛麟角”,和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不分配现象形成鲜明的对比,正因为如此,佛山照明被媒体誉为“现金奶牛”,“佛山照明现象”等。南京熊猫(600755)就是不分配的典型。(见表1)
3、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
我国上市公司无论是股利支付率还是股利分配形式均频繁多变,缺乏连续性,投资者很难从现行的股利政策预知未来股利的变化情况。具体表现为股利支付率忽高忽低,许多上市公司似乎都没有设定长期的目标股利支付率,它们只是根据公司当年及留存盈余情况以及现金流量情况确定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率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股利形式时而派现时而送股时而暂不分配。就以近年来开元控股的分红方案为例。(见表2)
4、股利分配行为极度不规范
股利分配行为极度不规范具体表现为:(1)有些公司的董事会对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缺乏严肃性,经常随意更改分配方案,造成二级市场的波动; (2)同一公司多种分配方案并存,“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现象时有发生。(3)已获股东大会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遥遥无期,一拖再拖,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5、公司的股利政策侵犯了小股东的权益
以佛山照明为例,截止到2008年,佛山照明上市17年,分红16次,但公众股东知道2007年才真正拥有除股价差价外的现金分红回报,但散户能从2003年持股到2007年的少之又少,因此绝大部分公众股东无法从佛山照明21.1亿元的派现中获利,反而先后一起凑了13.39亿元交给上市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两大外资股东(殴司朗佑昌和佑昌器材)介入后,高比例转增股本的情况基本成为惯例。现任两大外资股东也拿到1.45亿元。显而易见,公司的股利政策侵犯了小股东的权益。
6、对于海内外不同市场实施差别政策
中国的部分上市公司对于海内外不同市场实施差别政策。有消息称,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个大公司4年海外分红总额超过了10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000亿至7000亿元,皆为大手笔。而中国A股的全部上市公司,在18年里给全体股民的分红总额,刚刚超过2000亿元
二、目前我国股利分配政策的负面影响
1、对上市公司自身的负面影响
大量的上市公司热衷于送红股,导致股本规模急剧扩张,原有股东利益被高度稀释,使公司业绩大幅度下滑,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市场形象。
2、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
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损害了投资者(主要指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多上市公司以“暂不分配”打发投资者,投资者除了震惊无奈也别无他法,这使得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所获投资收益严重不对称;二是不利于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资者在企盼现金股利而不可得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股票的频繁换手获取短期价差以实现资本利得,从而使本身就带有投机心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规范的股利政策对投资者投机行为的生成难辞其咎。
3、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下,股票的市场价格是以股票的内在价值为轴心上下波动的。股票的内在价值,又以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为依据,但在中国,经常会出现连续派现且股利支付率较高的公司,股价表现平平,股票长时间遭到市场的冷落。相比之下,一些大比例送股的公司,在送股消息出台前或出台后股价却大幅度攀升,如果公司的业绩不能同步增长,无异于画饼充饥。上述状况的存在,违背了市场自然的和本来的逻辑,扭曲了股利政策与股价决定之间的关系,导致股价严重失真,加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氛围还破坏了市场公信力,使市场无法形成客观、公正的公司价值评价机制,并有可能因此动摇规范公司的分配理念,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
1、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是造成分红政策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利润的大幅下滑自然制约了分红的实施,因此上市公司应不断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挖掘自身的潜力,开发新产品,寻找更好的投资机会,获取更多的利润,提高公司的价值从而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2、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未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大部分,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法人股比重相当高,这就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因此减持国有股不仅可以避免国有资本过多介入竞争性行业,而且可以避免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有利于公司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减少因所有者缺位或内部人控制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国有股应采取回购、协议转让或转为优先股筹等方式逐渐退出上市公司。
3、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为有效解决董事不能独立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在公司董事会架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潮流。不少高校的教授就在某些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其存在的特别意义:(1)独立董事不拥有企业股份,不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公正性强,可以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2)独立董事大多为财务、管理、法律、技术
方面的专家,具有决策所需要的各种知识、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4、提高上市公司入市门槛
我国的上市公司良莠不齐,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自然其发展就缺乏稳健与可持续性。郑州百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上市公司没有强大的稳定的业绩作支撑,其股利分配政策自然就不可能稳定。为了避免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有关部门应从源头做起,提高入市的门槛,严格入市要求。
5、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股利政策
(1)对股票股利的规范。当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采用送股形式的股利分配政策,而且部分公司采取高比率送股的策略。为此,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送股的公司,可考虑要求其在年报中披露转作股本的可分配利润的用途和投资方向等方面的信息,规范送股公司的行为,督促其必须使用好留存的属于股东的每一分钱。(2)对现金股利的规范。对于实施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应规定最低的派现比例,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做假账,虚增利润,因为进行红利派现需有真实的利润做保证。(3)对不分配的限制。由于不分配的上市公司逐年增多,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国外,如果一个公司部支付股利或者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部支付股利,则某些机构投资者将被禁止投资于这个公司的股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借鉴国外这一做法。另外,对于不分配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其在公布配股方案时,必须同时公布详细的配股资金投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以前年度配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从而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
所谓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制公司对股利分配有关事项所做的方针与政策,其实质就是解决留存和分红的比例关系。我国进行股份制改造虽已有很长时间,但上市公司普遍竞争力不强、获利能力较差,因此,在利润有限的情况下,股利政策已成为处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企业与股东等之间关系的关键,对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观念比较淡薄,广大投资者对股票的长期投资缺乏信心,使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的问题
1、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很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股利政策的决策中,股利支付率和支付的稳定性是两个重要的内容。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未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较多地倾向于满足大股东的意愿,而没有把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因而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没有把股利政策放在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高度进行决策,没有明确的股利政策目标,股利分配随意性强、短期性重,进而导致股票价格经常波动。这实际上不仅对公司信誉造成了直接影响,而且由于股票价格代表了上市公司的价值,也因此阻碍了公司最佳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
2、既派又配现象普遍。“风险与收益对等”,因此,作为公司风险的最大承担者——股东理应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有权利要求公司在有盈利的前提下分配利润。然而,从1995年到1999年,不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数在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仅仅只是微利,而同时现金流动性较差,如要派现,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是有些上市公司虽业绩尚可,但总股本和流通股规模已相当大,使得这些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减弱,送股也不可能。但自2000年以来,派现送股的上市公司数却有所上升,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已扭亏为盈或者是公司已开始为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考虑,而是上市公司通过派现可以达到配股融资的目的,因为证监会就公司配股资格有如下规定: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超过10%,一些公司就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作法。
3、股利分配行为极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公司的董事会经常修改股利分配方案,使得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造成了股票二级市场的异常波动;二是一家上市公司却多种分配方案并存,这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往往同时拥有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多种股票,为满足这些不同投资主体对股利分配不同的喜好,不少公司就会同时制定多个分配方案,尽管这些方案可能会使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相互损害。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措施
1、从国家方面来看,主要应作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国有股减持、法人股流通的步伐以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我国股票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居民储蓄存款也在逐年增加,资本市场已有能力消化法人股,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和研究促进法人股流通的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是进一步完善有关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讲,可增加对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限制和不分配股利的限制。对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限制可通过制定一个下限和一个上限来实现:对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规定一个最低限,而对那些抱有配股融资目的公司应规定一个最高限。制定下限是因为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持有正确的心态、改变我国股票市场过度投机的现状、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上限是为了限制有些公司为获得配股资格而大发股利。
对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的限制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可借鉴西方国家这方面的作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分红时间、规定公司保留盈余达到一定水平时必须分派现金股利,否则,公司将被加增额外税款甚至终止上市资格,以限制公司超额累积利润;另外,在审查上市公司配股资格时,除考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外,还应把公司近几年的分红情况考虑进去,这样既能促使上市公司尽可能利用好募股资金、提高股利分配意识,又能保障广大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股票停牌是指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的行为。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股票停牌的原因:
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2、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3、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如果出现停牌我们首先你要确定股票是什么原因停牌的,一般停牌时间没有硬性规定,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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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企业资本结构最基本的构成就是负债和股权。资本结构不是独立的主体,它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介绍了国有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提出解决方法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最优资本结构的优化标准
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应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相统一为标准。那么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能否统一为一个标准呢?实际上,由于现实 经济 生活中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普遍存在,使得这两者并不统一,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润分配方案,使得企业即使达到了利润最大化,投资者也无法获得最大投资收益。尤其是在我国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及证券市场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着经营者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上拥有过大的权力,保护中小股民的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广大股民对投机套利的过度偏好等问题,激励政策的不合理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识,这一切使得经营者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成为可能。据此分析,可以判定我国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标准应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投资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双重标准的统一。
二、国有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
(一)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负债水平偏高。负债结构是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上市公司总的资产负债比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其流动负债对总资产的比率已和全国企业平均水平较为接近。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净现金流量不足,导致公司使用过量的短期债务。偏高的流动负债水平将使上市公司在 金融 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国有股权比重高。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均在60%以上,国有股份比例过大,又没有对国有资产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势必会形成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过度集中,使中小股东参与权力有限,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助长了大股东操纵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资本结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过分集中,使得传统的政府干预企业现象变成了所有者干预企业现象,旧体制做法得以延续。
(三)行业间资本结构存在差异。按照我国的统计标准,把具有同一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划分为一类企业。由于行业间经济活动性质的不同,经营业务不同,所以其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具有不同的资本结构。
三、对不同行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措施
对资本结构的调整有两种方法: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存量调整为主应该是理智的选择。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即存量结构不合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针对流动负债过高的问题,实行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依法处置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对于债转股可以通过下列两个步骤认识:首先,实行债转股,可以说是对企业的一种优惠。这种优惠体现在:1.债权与股权不同,债权需要到期还本;但股权作为永久性投资,无需还本。
2.债权按期付息,无论企业盈利与否,利息费用通过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股权具有分红权利,但在税后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盈利或盈利很低,股权就不能分红或分红很少。由此可见,就债权转股权的第一步来说,无论如何,都会对企业带来有益的影响,降低负债比率,减少利息费用,因此许多企业认为这是国家给企业的“免费的晚餐”。其次,随着债转股改革的进行,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尽管可以短期内减轻企业债务利息负担,降低负债比率,但最终还是要承担权益资本的成本,而权益资本成本高于债权资本成本。因而,债转股的实质在于使企业在成本负担上打一个时间差,其最终的出路还在于提高企业收益水平,以补偿资本成本。因此,或许在债转股之初提出的实施债转股企业的五个条件,就是为完成债权转股权的第二步做准备的。因为前面研究债转股对企业的优惠是从单独的收益分配分析的,但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方式,应与其他改革结合起来。债转股后,作为股权拥有者的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在减轻债务比例、减少利息负担的同时,资本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研究债转股的量限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债转股数量有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就不足以或不能够决定和左右企业经营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可见,债转股最低界限应是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持有足以影响企业运营机制的股份。
(二)针对国有股权比重过高问题,实行国有股减持
国有股减持可以降低国有股权占总股本的比重,从而实现优化资本结构,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股减持与其说是技术性操作,不如说是 政治 问题。国有股减持不仅仅是降低国有股权比重,而是从动态角度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增值率。从国有股减持试点情况分析,第一步是将国有股权比例降至51%,第二步是将国有股权比例降至30%,以较少的国有资本调度更多的社会资本。国有股减持还同调整国有 经济 布局结合起来,这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 企业 都应该有国有资本、所有企业都应是国有资本占绝对比重,而是划分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模式的国有股权持有方式。
关键词:企业集团;投资收益;风险管控
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或向其他行业转型发展,企业的下属子公司不断的增多,企业拥有的长期股权也比较多。因长期股权资金投入较大,运行周期较长等特点,一旦长期股权投资结构不健全,没有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投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和降低企业所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如果要想在长期投资过程中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必须对于股权会计核算及其财务状况做到充分了解和管理,通过科学的分析和合理投资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企业集团公司投资收益主要是通过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来获取。实业投资主要是投资入股设立子公司形式,即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主要是证券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期货、委托贷款等。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享有份额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企业集团投资目的主要分以下三类:扩张性需求;维持性需求;外在性需求;根本动机是追求较多的投资收益和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投资企业按照股权比例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股权转让收益、清算收益及其他收益。股权投资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股东的意志在被投资企业得以贯彻和执行,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并争取股东权益最大化。
二、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风险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涉及投资前决策风险、投资运营中管理风险和投资后清算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前几年,市场经济发展旺盛,许多企业不仅扩大产能,也向其他地区,其他产业扩张,或独资、或合资投资成立分、子公司,但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钢铁、煤炭、水泥产能过剩,很多项目建成后没有市场,连续亏损。盲目投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没有做好对市场的研判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发生投资决策风险。
2、随着集团公司相关多元产业战略的实施,长期股权投资数量与金额大幅增加,但集团公司在被投资单位的战略定位、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度等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管控手段,使投资目的与收益不能及时实现。
3、集团母公司举债筹措大量资金进行投资,相当数量的被投资单位长期没有回报,导致集团母公司背负大量贷款利息支出,资金被长期占用,利用率低下。已经成立的子公司并无实际的生产经营,每年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和管理费用较大,使得集团整体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4、随着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普遍下滑,集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水平明显下降。占用集团母公司大量投资资金的全资与控股子公司,每年向集团母公司上缴利润(或分红)的很少,收益甚微,其中一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导致集团公司投资损失,造成集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综合投资收益率远低于其对应的资金成本(机会成本,利率采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效益低下。
5、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几年盈利却不给集团母公司分红(或上缴利润),导致集团公司资金短缺而部分被投资子公司现金流充裕的现象,反映出集团公司在全资子公司上缴利润、控股子公司分红方面的管理存在一定问题。
6、投资企业虽然对参股子公司无实际控制权,但投资金额大、数量多,而实际取得的收益非常低,反映出集团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经营与分配缺乏有效监督。
7、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不到位:子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承包费、股权转让款,因对方公司经营异常,款项有可能无法收回;合资对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权投入款,或抽逃货币出资额,有可能给投资企业形成损失,负责管理项目的投资团队成员或派驻投资对象企业的人失职,产生道德风险或管理不到位风险,危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都给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带来重大影响。
8、根据煤炭、钢铁行业整体的发展形势和国家去产能的基本要求及目前资源价格的大幅下跌,资源矿产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有些公司已成立,但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影响,项目没有被国家批准、或者未能取得采矿证,加上资金紧张等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建设。已购置地块仍然处于闲置状态,存在被国土部门无偿收回的风险。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没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公司就会处于停滞状态,母公司的投资长期无回报。
三、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风险防范
防范并控制投资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要重视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的风险管理,加强投资对象基本面恶化或业绩显著低于预期时的风险管理。具体对策为:
1、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职能部门管控。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制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标准,划分公司股权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权责明确,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制衡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2、对长期股权投资“分门别类”进行监管。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在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中的定位,比如是以实现收益为目的、还是以投资控制资源等其他战略为目的,“分门别类”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进行监管,实现集团公司既定投资目标。
3、对长期股权投资“有重点的”进行监管。统计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较大(如上亿元)的公司,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重点关注这些单位的财务与经营情况,加强其财务与经营监管工作,避免或减少因管理不善给集团造成投资损失。
4、集团公司要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控股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确保收益分配合法、收益资金及时足额收取。(1)全资子公司:完全由集团公司控制,无其他特殊原因,利润全额上缴集团母公司。(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控股子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会同子公司管理层拟定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派驻高管人员按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在子公司相关决策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实现。(3)参股子公司:集团公司派驻高管人员要在其利润分配预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由派驻高管人员在子公司相关决策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实现。
5、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效益,追究管理者责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效益,对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应追究董事会等相关决策人员的责任;对在投资过程中违规操作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责任的,应当、停止升迁等制裁。
6、健全对外投资的管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强化被投资企业的监管,明确投资关系,追偿承包费,对投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对投资行为做出适当的分析和预测,追偿股权转让款或股权投入款,减少投资损失。理顺投资关系,做到整个投资过程合法、合规,及时纳入集团合并范围。
7、保证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与成本相配比。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要以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为限,投资带来的现金流入的规模和时间要与筹资的现金流量尽量保持一致,避免财务危机的发生。企业选择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是最优项目,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效益低下,资金使用严重浪费,应防范低效项目的投资。
8、对部分投资项目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无实质运营或丧失继续持有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及时计提减值准备或进行妥善处置,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减少损失,规避集团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5号)文件,及时淘汰落后产能,将落后产能及时清理。
四、结语
长期股权管理以及优化内部资源,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加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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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性监管工作
(一)区财政局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区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区管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二)企业财务月报和年报制度。企业按照要求精心组织,严把质量关,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可靠,并做到按时上报。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以及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报区财政局进行登记,由区财政局建立产权档案并进行年度检查。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企业发生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比例变动、资产拍卖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的行为,要对相关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参与企业改制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一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五)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管理制度。企业转让国有产(股)权,必须进入区财政局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信息,按规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转让。
(六)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企业使用留存的国有资产收益,要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企业要自觉接受外派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支持监事会开展工作,按要求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区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向企业派出或推荐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企业法律保障机制。要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保障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企业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二、完善企业有关事项的批准、审核和备案制度
(一)企业经济活动涉及以下事项需报区财政局或由其转报区管委批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
2、企业及权属企业(一般指企业下一级子公司,下同)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增减资本金、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3、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采用增发股票、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变化;
4、所属各级企业整体改制方案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方案;
5、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6、企业设计外或非主业对外投资项目及主业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
7、企业对区管企业以外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8、企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实施方案;
9、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方案;
10、国家法律法规及区管委规定的其他需批准事项。
(二)企业经济活动涉及以下事项需报区财政局审核:
1、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
2、企业对其他区管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
3、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企业的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工资收入方案;
5、企业资产损失处置方案。
(三)下列事项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备案:
1、企业制定的财务制度、重要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
2、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计划内投资项目;
3、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5%以上净资产的重大损失;
4、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企业为权属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情况;
6、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国有产权代表的年度收入执行情况;
7、公司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8、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情况;
9、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10、企业认为需要报告备案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批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的办理
(一)以上批准、审核事项由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企业决策会议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前企业有关负责人要与区财政局分管科室或分管领导就审批、审核事项进行衔接、沟通。
(二)企业上报的批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由区财政局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对批准、审核事项分别出具批复文件、审核意见,对备案事项,如有意见,及时反馈报送单位。
Abstract: Dividend policy, as one of the three core contents of financial activ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 is paid attention to by the user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such as company management and investors. Firstl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general theory of dividend policy, and the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dividend policy.
Key words: logistics industry; dividend policy; research
1 股利政策概述
1.1 股利的性质和形式
股利是指上市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一部分按持股额分配给股东,这属于一种投资回报,也就是“股息”和“红利”的简称。在实物界,将股利分配叫做“分红派息”,所谓“分红”是指股票股利,又称“送股”,而“派息”则是指现金股利。股利从两个方面来看,以公司为对象的话,股利即指公司从盈余中派发出去的现金。以投资者角度,股利就是股东从公司收益分配当中获得收益。
目前我国使用最普遍的就只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股利的形式有如下几种:
(1)现金股利。上市公司通过金钱这种方式给股东支付红利就是所谓现金股利,是平时比较容易见到的股利形式。
(2)股票股利。在会计领域称它为股利分配形式中的公司收入分配。它是公司把股利通过增发股票来支付的,也将股票股利叫做“红股”。
(3)财产股利。将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中除了运用现金的方式分配的其他资产就是财产股利。
(4)负债股利。上市公司将分给股东的股利中以债券或者应付票据的方式来形成一种负债。
1.2 股利政策的含义与内容
以前我们认为“股利政策”就是指公司支付给其股东们现金股利的一种策略,当时只包含着支付多少和支付周期的问题。现在跟以往不一样,多了许多另外一些方面的内容,例如可以以股份回购的方式去发放股利,不按照正规形式向股东分配现金;也可以是向股东支付股票股利等不是支付现金股利,等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支付股利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但是,对于像股东支付多少股利却未做出硬性规定。其次就是股利支付的形式,股利支付的形式就是公司支付股利时所选择的一种形式,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等。
1.3 影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因素
1.3.1 法律法规限制
首先国家的公司法、税法这些有关企业在股利分配方面?定,涉及到股利分配政策确定。如果公司想要自己决定股利分配政策,就需要在遵守法律硬性要求下才可以执行。例如在公司法中规定:必须在补上前些年度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后,本年的税后利润才可以分利。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三原则:保护资本完整、股利出自盈利、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需要保证债务契约。
1.3.2 企业外部环境
一个市场相对活跃、投资机会相对较多、经济环境相对宽松,那么企业就选择多发放股利和少留存盈利的政策;相反,如果经济环境相对较差、投资机会相对少,企业就会适当选择少发放股利和多留存盈利的政策。当一个公司规模越是庞大,实力越是强大,它的市场融资能力越强,可以推测出它对于股利的支付力度就越强;反之,则弱。在一些刚刚成立的新公司以及小规模企业,对于它们来说想要在初期来筹集资金和打入资本市场都不是易事,正是这样,跟那些大公司比较平均股利支付率,它们也会低很多。国外资本市场或者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基本、最重要股利形式就是现金股利,但目前在我国,股票股利成为更被投资者们所喜爱的股利形式。
1.3.3 企业内部因素
首先是盈余的稳定性。如果仅仅考虑以前的盈利能力,企业很难决定是否分配股利或者是如何分配股利,需要进一步考虑当前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力以及未来发展能力。通常来看,当一个企业的盈利稳定且有规律性时,对于未来发展前景就更易于控制,它的股利支付率也会越高;相反的话,则低。还有就是公司的投资机会。要想让股东心甘情愿把利润留在企业,那么就需要企业给股东带来更多的收益才可以。所以,公司如果有较多好一些的投资机会,就应该选择少发放现金股利的政策。
1.3.4 股东因素
在国外一些成熟的资本市场,例如英国或者美国,当股东偏好某一种股利形式时他们一般会满足股东,对公司经理层来说有很多外部的压力,再加上股权属性较为分散,但是在我国公司经理层会通过股利分配形式来满足自己的效益,利用特别的股权结构导致出现明显的不对称的权利分配;有避税的嫌疑让高股利收入股东们不同意多发放股利。对于股利政策的决定来说,股东和投资者们对股利分配持有的态度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为了有效地平衡各个股东之间和公司的关系,需要客观全面地考虑他们的态度问题。
1.3.5 其他因素
资产流动性、资本规模、财务状况、管理风险等都影响着股利政策的制定。但这些因素对股利政策制定的具体影响程度存在差异性,而研究的重点是有限的内部影响因素,而忽视了外部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融资环境,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企业所在的行业等的影响。
2 物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很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
公司一般通过股利支付率的高低以及支付形式是否稳定来制定股利政策。因为在物流上市公司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未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就使在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更加注重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了中小股东的相应权益,导致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并没有根据公司长远的战略发展制定政策,并且政策目标性不强,股利分配政策周期短且随机性大,致使股票价格波动频繁。这实际上不仅对公司信誉造成了直接影响,而且由于股票价格代表了上市公司的价值,也因此阻碍了公司最佳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
2.2 既派又配现象普遍
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关系,因此,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同时,股东有权利要求获得更高的收益。自1995年至1999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上市公司总数呈递增趋势,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微利的占有相当份额,并且资金流动速度慢,如果进行派现,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巨大影响;二是因为有些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量以及流通股规模很大,相应的其扩张能力就会遭到削弱,送股无法成为现实。但自2000以来,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派现送股的上市公司逐渐增多,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并不是上市公司业绩的良好,也不是公司转而考虑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而是因为上市公司想借用这种手段来进行融资。证监会对公司配股资格有以下规定: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须连续三年超过10%,因而,一部分公司就采用了发放现金股利的方式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_到相应配股资格。
2.3 股利分配行为极不规范
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一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对股利分配方案进行经常性的修改,导致股利方案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使得在二级市场上,股票波动频繁。二是在一家上市公司的内部会有多种并行的分配的方案。为了满足不同投资主体对股利分配不同的喜好,一家上市公司通常同时持有许多性质不同的股票,公司就会依据股票分配的不同制定多个方案,导致有时这些方案是相互制约甚至会损害股东利益。
2.4 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公司不重视股民的现金回报
物流上市公司不重视现金股利政策,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都很重视股票股利。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浓厚,但是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而言,现金股利则应更受重视,现金股利可以作为最直接,最稳定的投资回报,对投资者更加有利。物流上市公司为了融资的需要或者扩大股本规模,会在执行股利分配方案的同时,进行配股、公积金转股等的扩张行为,但是转股、配股都不属于股利分配范围。如上市公司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超过国债比率更高的现金回报,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一个高风险的补偿。
2.5 股利分配形式受股权结构、股本规模影响较大
根据实证分析,物流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股利分配倾向于股票股利。股利分配和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往往以现金股利方式;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规模较大,往往通过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是很小的,通常采用股票股利分配,这与股权结构、资产规模对股利分配的形式有关。
2.6 股利政策变动大,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总体上分析,连续和稳定的股利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显示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一个成熟的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都会使股利政策稳定连续,让企业长期拥有较高的市场评价。在做出大量分析后,管理层确定在改变股利政策的情况下会带来更多利益,企业才会调整股利政策。相比之下,中国一些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考虑现金股利的稳定性。这种无长远考虑的股利政策不仅会损害企业的信誉度,还会对未来公司的发展埋下隐患。
3 对于物流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及改进措施
3.1 法律制度方面
政府部门应完善宏观调控及各项法律法规。2000年末,当证监会要求现金分红成为再筹资条件时,派现公司数量就已经逐渐变多,导致股利支付率有所升高,由此看来政府调控是一种可以改变政策的强而有力的手段之一。
3.1.1 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督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律之外,还需要有一些外部市场在监督方面的法律,更好地完善法律监督的体系。对发放股利的资金应加强法律限制,纠正我国上市公司以前出现的很多不分配现象和非良性派现的现象。同样现象在内蒙地区上市公司中也出现过,不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会对公司的未来长远发展有一定影响。
3.1.2 强化外部监督和约束,减少行政干预
相关外部监管部门应该通过法律监督股票市场的运作,政府等行政方面相关部门避免直接参与其中,使得提高股利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让投资者更好地预测未来企业发展前景。
3.1.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问题,决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各方面价值判定和投资决策问题,进一步影响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够得到保证,更关系到股票市场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所以应该让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做到具体详细,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方式进行细化规定,为了让投资者获得的公司相关信息更加准确、真实,更加增进投资者对投资的理性判断和价值选择,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3.2 物流上市公司本身方面
3.2.1 保障股东权利的实施
上市公司在红利分配时,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要做出重大决策。每当股利分配的政策明确以后,因特别重大客观原因上市公司可以对分红方案上进行改动或者调整,但随意改动分红方案使得造成股东的回报降低是绝对不允许的,这些事项的前提都是要以股东权利为出发点,需要详细规定和说明原由。
3.2.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自身应该建立起单独的董事会制度和健全的监事会制度。在招股说明书上企业需要直接表露自己单位的股利政策。其中内容可以包括上市公司完善的对于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分红方案和决策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需要仔细研究对股利分配的规定和决策,让社会对此进行外部监督,让投资者通过进行各方面进行比较,采取适合自己的投资形式。
3.2.3 健全公司经理人激励机制
为了让经理人能够尽心尽力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或者综合多种激励方式结合在一起的方法,一心从股东利益出发,使得成本方面的问题得以解决,从而让股东得到最大的利益。
调节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为了防止公司盈余被过度的保留,需要提高股利支付率。通过分析我们知道,2000年后现金股利的分配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发展成为股利分配的主形式,但股利支付率低造成股民对其没有太多回应,首先需要让公司的留存利润对公司未来发展和股东利益实现变成有利因素,通过制定相应法律规定对连续几年或者其中一年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进行分配一定股利,否则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3.2.4 分红政策不搞一刀切
很多以往经营业绩良好、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股东收益大部分以现金分红的形式发放。由于一些业绩增长速度较低,股价也不高的企业分红不多。但有一些快速成长的公司分红较少,甚至不进行分红,其原因快速成长的企业有着大量资金需求,若是这时在分红政策上搞一刀切,强制性对企业按照规定实现大量现金分红,肯定会影响到股东们的利益。所以说单独看现金分红一定不是越多就越好,应该多方面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来加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