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08: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企业估值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并非单纯的射幸协议,而是投融资双方在无法确定当期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为促成投资而设计的“先行投入,期满调整”的投资合同条款,是私募投资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灵活定价并调整的投资机制。结合字面含义和这一机制的一般设计,将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更为适宜,也有业内专家称其为“(股权)价格调整协议”。
顾名思义,估值调整机制包括“估值”和“调整”两个机制,其中“估值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往往也是被投资企业的创始人团队和管理者)约定,依据双方商定的市盈率(P/E)和被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对被投资公司一定期限内业绩的承诺,对被投资公司股权的当期价值做出初步计算,并以此作为计算该笔投资应占股权的依据,通过增发或股权转让进行出资;而“调整机制”是指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根据被投资公司实际的经营业绩,计算该笔投资实际应占有股份或被投资企业实际应占用的该笔资金数额,并对超出或不足的股权份额或资金占用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特别地,调整机制还包括当投资人认为实际业绩偏离承诺导致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约定通过原股东回购投资人股权等方式使投资人“退出”的投资协议安排。
二、信息不对称下的定价和监管
无论是投资前的定价阶段还是投资后的管理阶段,投资方与管理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关系下的道德风险,双方既无法通过一次性订立绝对理性的出资合同完成定价和出资,也无法在出资后保证管理者勤勉尽责。估值调整机制恰恰解决了这两个相伴而生的困境:在估值阶段,投资人无需担心因被投资企业及其管理者夸大甚至虚构业绩前景而导致估值过高和投资受损,只需商定市盈率等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折算出资所占股权;而被投资企业及其管理者则要顾虑业绩不达标时对投资人出资和股权补偿的压力,从而避免夸大业绩前景;在估值调整机制作用期间,由于调整机制的约束和激励作用,被投资企业管理者为实现业绩承诺将更倾向于勤勉尽责地经营企业;在调整阶段,一旦被投资企业业绩不达标,出现根据双方商定的方法计算,所投资股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则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股权补偿,从而有效地规避了投资风险,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双赢。
三、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总地来看,各界对对赌协议有效性的质疑主要集中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实际上,这些质疑都未考虑到对赌协议的目的和特点,没有真实体现这一机制的目的合法性和对意思自治的保护。
(一)对赌协议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
从设立过程来看,对赌协议或者说估值调整机制是在投资方寻求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寻求低成本融资的共同目标下,经过双方的双向选择、细致周密的尽职调查和谈判磋商,在对公司股权估值、投资额、投资期限、实现条件和估值调整责任等诸多事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的;双方对自有资金和股权的(预期)处分过程并未损害除双方之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投资完成之前被投资公司的原债权人来说,以投资额为限的资金补偿无论是否侵蚀注册资本,都不构成对其债权的损害;而对于投资完成后、调整机制作用前被投资公司的新债权人来说,估值调整机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人没有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关系基础和依据。因此,在订约过程中,只要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在充分了解自身实力和诉求的基础上对对赌协议达成一致,根据投资额和实际业绩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补偿调整,那么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应是合法有效的。
(二)对赌协议遵循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1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080 ;2上海诚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80 ;3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00020)
【摘要】作为一个迅速发展并已具备较大规模的行业——PE 行业在会计实务处理上严重滞后,传统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计量方法受到市场的质疑和挑战。文章从PE 行业特点和会计计量模式应用现状入手,提出对PE 投资应按“可供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此基础上,对市盈率(P/E)估值模型的应用思路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PE 会计计量 公允价值 估值
一、问题的提出
(一)PE 行业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退出、股权转让等方式出售股权获利。自2006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中小板以来,国内PE 投资机构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退出渠道,大批机构成立。尤其是在创业板推出后,PE 行业得到井喷式增长,在2011 年达到高峰,行业当年投资总金额达到276 亿美元。截至2012 年年底,国内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已达到7 511 家,披露可投资总额共计8 073 亿美元。PE 投资在缓解资金市场资本流动性过剩压力、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等方面的作用,使其在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呈现方兴未艾的发展趋势。
随着PE 行业规模的急剧扩大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各方需要准确的PE 投资业务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必要对PE 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统一规范,以准确反映PE 投资价值,为投资人和资本市场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促进PE 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前实务中PE 业务的会计分类和计量
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通常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工具。2014 年3月,财政部公布了最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基本明确该类私募股权投资应该分为金融工具。
1. 会计分类。目前实务中,国内PE 机构通常是将PE 项目股权投资分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主要依据是:(1)PE机构作为财务投资人,一般在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较低,对被投资企业基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PE 投资项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受到流动性限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持续、有效的市场报价。
2. 后续计量。基于对PE 投资业务会计分类的上述判断,目前在会计实务中,对PE 投资业务的后续会计计量一般都按“成本法”进行核算。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如果不出现较大风险因素,则账面价值基本是保持初始投资成本。
(三)按成本法核算的弊端
PE 投资的标的企业通常是处在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会导致企业价值波动较为频繁。而对PE 投资项目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会计计量,则会导致:(1)不能及时和准确地反映PE 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变化。(2)不利于项目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当发生对标的企业估值出现较大不利影响因素时,企业不能及时地发出预警信息。(3)不利于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
二、PE 投资业务的会计后续计量模式选择
(一)PE 投资业务的特点分析
PE 投资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PE 投资业务是一种风险投资,价值波动相对较大。(2)投资持有的目的是获取股权价值增值收益,通常不会控制企业,退出意愿相对明确。(3)投资持有期不确定,退出时间取决于企业增长是否达到预期,或者是否需要提前退出规避风险。(4)投资人的关注和风控要求高。
(二)会计分类和后续计量
1. 会计分类。PE 投资从性质上划分属于权益性投资,但由于其具有风险投资特征,且对被投资企业基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PE 投资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PE 投资业务的特点,决定该类投资不是为了近期的出售、回购或赎回,再加上其持有期限不确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项投资持有到期,因此,PE 投资持有的股权可直接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是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因此,PE 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公允价值对持有投资进行后续计量,以准确核算和反映各个会计期间企业的价值。
由于PE 投资持有的股权在没有完成上市前,其标的企业的股权交易不可能很活跃,其公允价值很难通过活跃的交易市场取得。理论上确定公允价值可以选择的模型有很多,但大部分模型的可操作性存在偏差,参数的设定和数据的取得存在太多的主观性,因此,如何选择合理的估值方法对标的企业的价值进行估值,是会计实务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选择
(一)常用的估值模型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需要合理、操作性强的估值模型作为应用基础,以保证数据的相对可靠性。基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评估原理,实务中较常用的方法有现金流折现法和相对价值法。
1. 现金流量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进行预测,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的方法。基本公式如下:
式中:p 代表企业的评估值;n 代表企业的经营期;CFt 代表企业在第t 年产生的现金流; r 代表折现率。
该方法的优点在于理论上可以反映行业趋势、公司策略和经营管理的变动,较少受市场波动和会计政策调整的影响;缺点在于基于大量假设和主观判断,无法相对准确地估测企业未来现金流,偏理论化,可操作性较差,计算出的数据质量不高。
2. 相对价值法。相对价值法,也叫价格乘数法或可比交易价值法,是利用可比企业的市场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该类模型基于市场法原理,它的假设前提是存在一个支配企业市场价值的主要变量,并根据这个变量找到一组类似企业,通过相关指标求得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通过比较来判断目标企业价值的合理性。主要模型有市盈率模型(P/E)、市净率模型(P/B) 和市销率(也叫收入乘数)模型(P/S)。
这里主要介绍市盈率模型,基本公式为:
企业价值= 标的企业实际净利润× 可比市盈率倍数(P/E)
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可变参数只有一个,且其取得是基于公开市场的上市公司数据、交易数据和行业数据,公允性程度和透明度较高;缺点是难以找到大量真正可比的公司和交易,易受到信息披露、并购和交易量的影响,且并非各个方面均可比(如法律结构、协调效应、管理层变化),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可能影响比较基础。
(二)PE 估值模型的应用思路
1. 方法选择。由于现金流量折现法所需要的参数基于大量假设和主观判断,并且对大多数标的企业来说,其未来现金流量的准确估测几乎没有可能,因此在PE 投资项目估值实务中应用意义不大。而相对价值法却能弥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不足:一是可变参数少,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主观因素的影响;二是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私募所确定的P/E 倍数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反映了标的企业的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三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其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的数量规模、数据来源不断扩大,市场对标的企业行业估值倍数的变化也相对容易获得。因此,运用相对价值法对PE 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在实务中比较可行。由于PE 投资的企业多数为处于细分领域的成长类公司,个体差异较大、收入增长较快,很多为轻资产公司,资产账面值波动相对较大,市净率(P/B)模型无法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市销率(P/S) 模型又会受到收入大幅波动的冲击,因此,在国际和国内并购市场,尤其是对成长型企业,普遍是采用市盈率(P/E)模型进行估值。
2. 操作思路。PE 估值模型的两个参数中,企业的实际净利润是确定的,难点在于对可比市盈率(PE)倍数的确定。具体到PE 投资的标的企业,我们建议采用该标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或股权转让的P/E 倍数作为计算参数,即市场价格。主要是因为:(1)目前国内的PE 行业发展已相当市场化,项目信息在市场上已相对较为透明,通常一个投资标的项目,会有多家PE 机构参与竞标,并会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该类投资交易是“公平自愿的”,且交易双方是“熟悉情况的”,交易价格是经过市场竞争和商务谈判得出的,其交易确定的市盈率倍数最具有公允性。(2)与业内常用的行业市盈率相比,采用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股权交易结果,能够规避个体企业价值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最能体现标的企业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标的企业的价值会受到企业经营战略、资产业务结构、核心团队,以及市场对标的企业所处行业估值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估测一个调整系数对之前确定的市盈率倍数进行修正。基本公式为:
企业价值= 标的企业实际净利润× 市盈率倍数(P/E)× 调整系数
上式中由于是采用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股权交易形成的市盈率倍数,在企业内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运用只需考虑外部大环境因素的变化,复杂程度显著下降。如果最近一期交易间隔时间较长,可以考虑结合企业业务结构、核心团队、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变化因素,对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外部环境影响系数主要体现外部环境变化对标的企业所处行业的估值变化。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二级市场可比公司在相同会计期间的市盈率倍数变动来确定。
参考文献
[1] 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估值理事会. 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估值指引[S].2010.
[关键词]金融创新;司法裁判;对赌协议;射幸合同
近期,一起“对赌协议”的案件引发人们关注,该案经历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对赌协议”是商主体因应风险投资实践需求的一项金融创新,该案不仅引发了我国实务界、理论界关于“对赌协议”效力问题的热烈讨论,也提供了思考金融创新与司法裁判关系问题的重要样本。本文以本案三级法院的判决、我国理论界学说以及我国“对赌协议”实践为对象,反思司法裁判在金融创新中的角色、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一、司法裁判的核心地位:以我国的“对赌协议”案例为样本
(一)三级法院的判决:交易实质的逐步还原
2007年,海富公司向世恒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注资2000万元,其中仅15.38万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由此海富公司仅持有世恒公司3.85%的股权。“对赌协议”约定,如果世恒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世恒公司中除海富公司外的唯一股东)履行补偿义务。2008年世恒公司仅实现利润26858.13元,海富公司提出补偿请求,但世恒公司以及迪亚公司拒不履行。
“对赌协议”,英文名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它的基本构造通常是:预设一定的业绩目标,如果企业在既定时间内达到这一指标,由投资方补偿给融资方一定比例的股权或现金;如果企业在既定时间内未能实现这一指标,由融资方补偿给投资方一定比例的股权或现金。实践中尤其是国外风险投资实践中,“对赌协议”的履行还可能表现为公司权力结构的调整。
“对赌协议”发挥了促成投融资双方合意、激励创业企业管理层的功能。首先,作为估值调整机制,其存在的根源在于投资方与融资方在企业估值上的分歧。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创业企业初创期高风险的特性,使投资者在注资时很难对企业进行准确估值。对赌条款依据未来的经营业绩,在高估企业价值时对投资方进行补偿,在低估企业价值时对融资方进行补偿。这就使投融资双方能够暂时搁置在企业估值方面的争议,从而加速了投融资双方交易的达成。其次,在“对赌协议”框架下,如果企业可以实现预期经营目标,管理层将获得补偿。如果企业不能达到预期指标,管理层将损失一部分股权或现金,甚至会丧失企业的控制权。这就成为了管理层、创业者的压力和动力。
司法是否支持海富公司的补偿请求,其核心正在于本案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审、二审法院均否认其效力。再审法院则区分了缔约主体,认为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将其认定为无效;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则是有效的,进而判令迪亚公司向海富公司支付补偿款。
从三级法院的判决书来看,一审法院保护债权人的立场是合理的,但由于缺少对各方交易动机、交易背景的分析,误判了合同效力与交易方权义。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硬伤”,比如对过时的司法解释的援引、“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认定。但从判决理由看,二审判决已经触及本案交易的实质。例如,二审判决书写道:“……海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目的并非仅享有世恒公司3.85%的股权(计15.3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14.771万元),期望世恒公司经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后,获取增值的股权价值才是其缔结协议书并出资的核心目的。”判决结果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对这一交易实质的认识,海富公司获取补偿的预期通过本息返还的方式得以实现。再审法院一方面维持了债权人保护的立场,另一方面则通过契约自治的伸张了一审、二审法院合同无效的判定,尊重了交易的目标,还原了交易的实质。
(二)法律与企业家精神:司法裁判的核心地位
回顾本案近三年的审理历程以及在此期间所受到的理论界、实务界的关注、评论,一个基本的观察是,“对赌协议”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它将法院或者说司法裁判推向争论的焦点。
风险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支撑这项事业的是“企业家精神”。其中,创新精神是核心要素。“他们天生是一个‘破坏者’――破坏旧的秩序、旧的规范、旧的习惯。”创新不仅意味着新的生产方式和营销模式,也意味着新的组织形态和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家只有确保它所面临的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才会将资金注入前景难料的风险事业。创业企业家只有提供或者接受容纳这种管理的交易框架才能融得资金。显然,传统公司参与方分配控制、分享收益的机制无法满足这一需求,投融资双方权益分配机制的创新表现为契约安排,于是,诸多新奇的合同条款应运而生,“对赌协议”就是其一。
“在有关立法产生以前,金融创新可能会在没有法律规制的‘真空’中运行,当这种创新侵犯到相关群体利益的时候,如何进行制度规范和利益保护,就需要创造性的司法审查来补充完成。”司法扮演了重要角色,以至于“公司法研究的唯一正确路径在于认许法官在美国公司生活中核心的、决定性的地位。”这绝不仅仅与美国的判例法体制具有关联,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公司实践尤其是金融创新的客观需要。风险、不确定性是任何创新、创业所必须面对的现实。企业家精神使创业者、投资家在面对巨大的风险以及潜在的丰厚回报时,总是富有行动力,他们不会等待信息完备再展开行动,因为这样很可能丧失转瞬即逝的商业机遇。司法要在定纷止争中给出对于一项金融创新的明确评价,还要做到辅助、鼓励这种尝试和冒险,即在事后保护参与方的预期,最大限度地包容参与方的设计甚至是可以填补参与方安排的漏洞。
二、司法裁判与金融创新的对接:以我国“对赌协议”的定性学说为样本
(一)“对赌协议”不是射幸合同
三级法院在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时,都没有涉及“对赌协议”的定性、归类问题。分析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逻辑环节是将特定合同定位到某一合同类别中,这既是科学的思考习惯,也是合同法律规则体系化的要求。
学界通说认为,“对赌协议”是射幸合同,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对赌协议”的法律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它取决于企业经营业绩,而企业的经营绩效不仅与管理层的勤勉程度有关,也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前景等因素相关;其二,协议双方均有可能获益或受损,当事人的支出和收入不对等。在这种“不对等”之下,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可以为其法律效力的正面评价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这是因为,“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
本文认为,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并无益于“对赌协议”有效性的证成。而且这一认识不仅是合同法理论上的误读,也是对当事方交易的曲解。
第一,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从而证成“对赌协议”的有效性,暂且不论其理论和实证上的妥当性,这一论证策略会带来更多的难题,并无实益。笔者以“射幸合同”为检索条件对“北大法宝”数据库中的“案例与裁判文书”进行了全文检索,共计112个检索结果。在这112个案件中,保险合同案件共计99个,占比约88.4%,非保险合同案件13件,占比约11.6%。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射幸合同”概念的使用在非保险合同案件的分析、裁判中并不常见。而且,在这13个案件(6个案件为彩票买卖合同纠纷、4个案件为有奖销售合同纠纷)中,“射幸合同”并没有为涉案合同提供任何法律效力评价方面的支持。在“陈仕锦(英文名:Chen Shih―Chin)与连江县江南乡己古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针对当事人通过将涉案合同归类为“射幸合同”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认为“即使该承诺书可以被视为射幸合同,其关于若行政诉讼胜诉陈仕锦可以得到征地补偿款60%回报的约定也有损司法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鉴于射幸合同的不等价状态,“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除法令有特许外,射幸契约原则上无效。”
第二,射幸合同的内核是什么?射幸合同的核心内涵并不在于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在合同法领域,附条件的合同其法律效果也具有不确定性,但与射幸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射幸合同也可以附条件。因此,将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作为界定射幸合同的首要或者是主要表征并没有揭示问题的实质。射幸合同的内核在于“两个当事人中的一个只取不予的状况并不违反通行的正义观念。这乃是因为他自己作了类似的投机并可能被迫只予不取。”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只取不予”对应另一方当事人的“只予不取”,这仍然可能是正义的,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只取不予”或者“只予不取”的同等可能性。“在射幸契约中,相互给付是不对等的,缔约人所追求的正是产生于这种不对等给付的差额,而这种差额由哪一方承担及其多寡是不可预定的,完全取决于未来的偶然因素,或者说取决于哪一方碰上了运气。”也正是基于此,射幸合同在法律效力评价上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存在肯定与否定、鼓励与取缔的两极。赌博中的“只取不予”或者“只予不取”有悖公序良俗,而保险中的“只取不予”或者“只予不取”则成就了其分散风险、分担损失与经济补偿的社会价值。由此可见,因为“对赌协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性而将其归入射幸合同在理论上有失妥当。
第三,“对赌协议”中当事方的交易不等价吗?如果仅仅局限于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被揭示,投资方或融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之时,当事方的交易的确是不等价的,投融资双方是“只取不予”或者“只予不取”的状态。但是,如果对投融资双方的整个交易链条加以分析,不难发现,此时的“只取不予”或者“只予不取”是对企业错误估值的纠正,它实质上对应了彼时的“只予不取”或者“只取不予”。以上述案件为例,海富公司向世恒公司注资时,世恒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海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仅换取了世恒公司3.85%的股权(计15.38万美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也就是说,海富公司2000万元的注资换取了彼时世恒公司价值15.38万美元的股权。在交易的这一环节,双方的权义也是失衡的,这一环节也明显是不等价的。将投融资双方的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海富公司2000万元仅换取3,85%的股权,交易基础在于海富公司对世恒公司的预期估值,即投资方认为,随着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在一定期限内,被投资企业3.85%的股权可以升值为2000万元或者更高的价值。如果事后证明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增长低于投资方的预期,投资方依据“对赌协议”行使估值调整权利,纠正这一错误预期。从整个交易链条看,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是等价的。而且,正是“对赌协议”的特殊构造发挥了纠正错误估值、促成交易等价的功能。
(二)“对赌协议”作为非典型合同的合法边界
“对赌协议”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无法归入现有的特定合同类别,是一种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又作无名合同,它之所以存在在于合同法框架内的典型合同无法也不可能满足社会发展以及合同当事人的需求。由此,合同法理中的非典型合同为当事方的创新预留了空间,成为司法裁判对接金融创新的法理依据和重要范畴。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为法律已经确定名称的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对于“对赌协议”,法律无法给出划一的“有效”、“无效”的判断。“对赌协议”在我国实践中存在股权对赌、现金对赌等多种形式,在国外实践中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对赌也很常见。立法者、司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但商事实践却有无限的发展可能和创新空间,简单的“有效”、“无效”判断失于武断,有悖金融创新的逻辑和规律。因此,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分析“对赌协议”涉及的利害关系方,考量主体之间的利益结构,在特定的协议框架下分析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继而给出效力判断。
第一,在股权对赌中,履行“对赌协议”的效果是投资方与融资企业股东(通常是创始人、管理者)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这往往伴随企业控制权的转移。股权结构的变动无关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偿付债务的能力,因此,这种类型的“对赌协议”不会伤及债权人利益。―个值得讨论的情形是,如果被投资企业拟上市,而“对赌协议”在此时仍然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状态是否有损公共利益,也即是否有损资本市场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目前的做法是,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持否定态度,要求拟上市公司予以清理。证券监管的机理在于披露理念,“在香港市场,监管部门对‘对赌’条款的基本精神是只要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信息不存在造假和误导即可。”对于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性是否会影响到特定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价值这一问题,市场会给出答案,投资者可根据证券监管所确保的充分、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自行判断。因此,股权对赌应为有效。
第二,在现金对赌中,正如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增资纠纷案,存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与投资方对赌以及被投资企业与投资方对赌两种情况,相应地,“对赌协议”的执行结果就可能表现为股东以现金补偿投资者以及公司以现金补偿投资者。在股东以现金补偿投资者的情形,实质是股东之间对财产的自由约定和处分,无涉第三方利益,应为有效。但在公司以现金补偿投资者的情形,以解释论的视角,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基于资本维持、债权人保护的立场,现金从公司逆向流出受到严苛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判决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即反映了这一立场。
由此,“对赌协议”作为非典型合同,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了特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中,社会公共利益被具体化为债权人利益、证券市场公众投资者利益,特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取决于该协议框架下的利益结构。
三、司法裁判与金融市场秩序的形成:以我国异化的“对赌协议”实践为样本
对创业企业的准确估值无法实现,估值调整机制就成为一种客观、合理、正当的商业需求。然而,目前在我国,一方面“资金多、好项目少”的局面导致某些投资方急于抢项目、盲目攀比出价;另一方面投融资双方的非理性造成对企业估值的盲目乐观,某些投资方尽职调查不够全面充分甚至不以尽职调查为基础给出对企业的超高估值,转而依赖“对赌条款”控制投资风险,对赌条款从投资定价的辅助工具异化为主要工具,丧失了估值调整的本义。以被投资方的事后补偿取资者事前的尽职调查,“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异化侵蚀了新兴的风险投资市场秩序。本文认为,司法裁判应当从风险投资家的尽职调查切入,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引导、建构可欲的市场秩序。
(一)为什么以风险投资家的尽职调查为中心?――市场秩序的角度
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法律规则规制的是缔约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换言之,在投资决策阶段,在揭示有关创业企业的信息这一事项上,合同法律规则的规制对象是握有信息、接受投资的一方,即创业企业家。那么,为什么司法裁判应该从风险投资家的尽职调查切入?
可欲的风险投资市场秩序意味着,风险投资家发挥了资源整合的核心功能。从市场秩序的角度,某一项目是否有投资价值,这一判断绝非如普通合同的缔结那般,是一种一方主动披露、另一方只能被动依赖此种披露做出选择的简单过程。风险投资的专业化程度很高,投资方的尽职调查同时也是一个主动的信息发现过程。投资家通过这一过程揭示的信息也许是企业家不曾或者不能认识到的。
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大本营,其市场要素包含:创业企业家;握有资金并有着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偏好的投资者;专业的金融媒介,它联结一系列复杂精妙的合同。风险投资家创建了风险投资基金。在美国,绝大多数风险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最终投资者作为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通常贡献99%的基金资本;风险投资家作为该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通常仅提供剩余的1%的资本。尽管只提供1%的资本,风险投资家几乎完全掌握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控制权。尤其是在投资决策方面,贡献99%资本金的最终投资者无法获得批准权。这种治理结构的安排旨在发挥风险投资家的专长,实现“专家理财”。风险投资家是美国风险投资私人秩序中专业的金融媒介,是连接风险投资过程的纽带。风险投资家通过尽职调查,甄别投资项目,做出价值投资,对接了投资者的资本与创业者的创新。风险投资家的尽职调查是风险投资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
(二)引导与建构:诚实信用原则与风险投资市场秩序
“对赌协议”的异化、风险投资家尽职调查的缺失,不仅加大了投资失败的风险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违约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它必然造成风险投资市场资源的浪费,使资本错失回报丰厚的优质项目,使创新因资金断供而夭折。对此,我国的司法裁判在尊重主体自治、鼓励金融创新的前提下,应继续有所作为。法官“有义务服从人们已经接受的这个社区的标准,服从这个时期的道德风气。然而,这并不意味在提高通行的行为水准上,法官是无能为力的。”“在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行业规范尚未完全建立、商业诚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司法介入不仅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成为制度建构的一种方式和途径。”
“基于普通法上的欺诈、信义义务或者诚实信用以及公平交易等原则的诉讼请求尤其适于司法上的创新。这些原则被认为是美国法律因应商业需求快速发展的基本工具。”同样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诚信原则仍是大陆法系国家使垂老的古典法典法通导外部变化着的社会经济条件的窗口,是新规则的不断源泉。”面对异化的“对赌协议”,我国司法裁判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在认许“对赌协议”效力的前提之下配置当事方权益、调整裁判结果。
Abstract:The author confirms the hypothesis by selecting data of 48 VC-based companies on the Growth Enterprise Board and building a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model.The author gets the following four conclusions. First, the more VCs participat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higher the IPO P/E ratio. Second, the longer the lock-up period, the higher the IPO P/E ratio. Third, state-owned VC is a positive signal to the IPO market. Fourth, VC industry in China is still in early stage, thus many VCs are not able to effectively find companies which are worthy of investments.
关键词:风险投资 价值发现 公司治理 持股锁定期 产权性质
Key words: VC value min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lock-up period property rights
2009年下半年创业板推出之后,多家高科技高成长性的公司接连上市。截至2010年4月15日,已有65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这65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8倍,最高的发行市盈率达到127倍。而以2008年业绩测算,2009年10月12日全部A股市盈率约为25倍,中小板市盈率约为40倍。创业板的市盈率明显高于主板和中小板。
在2005年股票发行制度进行询价制改革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就进入了市场化发行定价阶段,发行定价渐趋合理。
但是,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为高科技公司,处于高成长期,这些企业的估值一直是市场的难题。这些企业市场风险非常大,未来现金流很难预测,因此,这些企业的很难用常规的未来现金流贴现的方法进行估值。
这时,如果有风险投资是这些公司的内部股东,风险投资作为一个积极的投资者,它的各种投资行为可以向市场上的投资者传递出一个积极的信号,从而对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就是研究风险投资不同的投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目前,国内的学者还没有人从风险投资的角度研究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
一、文献回顾
(一)高科技企业估值难题
任何企业估值问题都可以还原为一个现金流贴现问题,现金流预测、贴现率选取是两项基本内容。因为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现金流预测、贴现率选取在实践中都无法获得完美的解决方案;但是,面对传统企业人们总是能找到一些可以被大多人接受的次优方案。各种现金流贴现模型、计算贴现率的新方法的出现,以及类似于市盈率比较这样的相对定价方法,不断丰富着企业估值的工具箱。高科技企业的出现,创造了全新的企业盈利模式和企业生存法则,并对传统企业估值方法提出了挑战。
关于高科技企业估值困难的具体原因,王忠波(2001)有较全面的归纳:(1)高科技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而投入、风险和收益正是企业估值面对的三个基本因素,三个基本因素自身的不确定性,在客观上使以其为基础的企业估值存在困难;(2)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中间实验、商业化等阶段,每个阶段企业风险的水平、特征差别较大,传统的以现金流贴现(DCF)为主的企业估值方法无法处理这种阶段性差异;(3)高科技企业决策具有动态序列性,投资者可以根据前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和对最新市场信息的把握,不断地调整预期现金流,重新对科研成果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并做出新的决策,传统的估值方法显然不能应对这种调整;(4)在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和不间断的创新活动在企业的盈利活动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而无形资产估值的困难远大于有形资产估值;(5)一部分高科技企业缺乏历史盈利记录。这意味着无法根据现在的盈利来计算盈利增长率,对于亏损企业市盈率没有任何意义;(6)大部分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缺乏历史数据。这对评估来说,预测和推断将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7)缺乏可比企业。由于高新技术的千差万别,一般很难找到行业、技术、规模、环境及市场都相当类似的可比企业,缺乏这方面的信息给评估增加更多的难度;(8)缺乏对高科技企业风险的有效计量。现有的估值方法一般是基于现有的高科技企业可以持续经营下去的假设,但从历史上看,大部分新兴的高科技企业最终被市场淘汰,十年后仍能生存下来的比例较低。
阙紫康(2006)指出,面对“高新技术企业估值难”,企业估值理论发展做出了两种反应:(1)在传统企业估值理论和方法架构下进行改进,以适应高科技企业估值需要。在这个方向上发展出了EVA方法、成长流量比法、价格销售比模型、营销回报模型、逆向估值法等;(2)突破传统企业估值理论的基本思路,发展出了以实物期权法为代表的全新的估值方法。
(二)风险投资与公司成长性
风险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通过股权转让或培育企业上市,实现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作方式。
Diamond(1984), Fama(1985), Stiglitz(1985)的研究也都显示,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相比,风险投资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西方资本市场上,随着风险资本的繁荣发展,有一大批学者将注意力投向风险投资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的研究,大量研究表明,风险投资对公司的成长性有促进作用。
关于风险投资有助于公司成长的原因的理论及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从公司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角度上,风险投资者一般关注特定的市场(Gompers 1995, Amitetal,1998, Bottazzi and Da Rin 2002),由于他们在相关领域高度专业化,他们能够精确发现行业内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并以其专业化的管理来促进其成长(Chan 1983, Amitetal, 1998)。风险投资者在战略计划、市场、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管理指导作用有利于被投资公司的成长(Gorman and Sahlman1989,MacMillanetal 1989, Bygrave and Timmons 1992, Sapienza 1992, Barneyetal. 1996,Sapienzaetal 1996, Kaplan and Str?mberg 2004)。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上,风险投资者并不是沉默的合作伙伴(Gorman and Sahlman 1989, Barry et al. 1990),一方面,他们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Kaplan and Str?mberg (2003)的研究显示,在美国,风险投资家控制了41.4%有风险资本投资(VC-based)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在其中25%的公司中,控制了董事会的多数席位。Bottazzietal. (2004)的研究显示,在欧洲66%的风险投资交易中,风险投资者会获得被投资公司1个或更多的董事会席位。另一方面,风险投资者实施的三项主要控制措施(control mechanisms)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security)、联合投资(syndication)、分阶段投资(staged financing)都有助于公司的成长。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上一节的文献综述可知,高科技企业的估值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各种既有的估值方法都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观察上市公司中风险投资股东的行为,以之作为估值的一项依据,是一种可以尝试的做法。而风险投资的行为,之所以在公司发行上市的过程中会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归根结底是因为风险投资会提升企业的成长性。以下提出的一些假设,都和风险投资可以促进企业的成长有关。
(一)风险投资与企业价值的发现
选择什么变量来衡量风险投资所投资企业的发展潜力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因为我们几乎搜集不到风险投资对企业投资时企业的财务数据,而且风险投资在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财务因素只是一部分而已。
公司股东中风险投资的个数越多,说明公司的发展潜力越好。因为如果公司的发展潜力不好,是不会有多个风险投资对企业进行投资的。这就好比如果蛋糕不够大,是不会有多个人分着吃的。所以,我们可以用公司股东中风险投资的个数来衡量企业的发展潜力。而企业的发展潜力越大,其发行市盈率也就越高。
因此,我们提出第一条假设: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与风险投资的个数正相关。
风险投资持有的时间越长,对于公司的观察与了解就会越深入,VC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就越低。因此,VC持有时间越长,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就越相信VC对于上市公司未来前景的判断,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也就越高。
因此,我们提出第二条假设: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与风险投资的持有时间正相关。
当风险投资进行了多阶段投资(也就是说,风险投资进行了追加投资),那么也就意味着公司具有投资价值,其发行市盈率也会随之提高。
在我们的回归模型中,我们选取公司股东中单个风险投资的最高投资次数作为相应的变量衡量风险投资多阶段投资的次数。
因此,我们提出第三条假设: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与风险投资多阶段投资的次数正相关。
(二)风险投资与企业治理
加强风险投资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我们可以看成是加强对大股东的制衡。因为经营者要么本身就是公司的大股东,要么就是有大股东委派的。而加强对大股东的制衡,主要是获得较高的董事会席位比例。
在我们的回归模型中,我们用风险投资的董事会席位比例来衡量风险投资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风险投资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越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越小,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也越高。
因此,我们提出第四条假设: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与风险投资的董事会席位比例正相关。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运营,风险投资会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参与企业的管理。这对于一个初创期或者成长期的企业非常重要。企业在初创期和成长期时,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往往都缺少经验,而风险投资在这方面可以利用其经验弥补企业的不足,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公司的成长性。
风险投资是否能够积极地参与企业管理,取决于两方面:一是风险投资是否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管理;二是风险投资是否有相关行业的经验。
在我们的回归模型中,我们用风险投资是否向公司派出了高管来判定风险投资是否直接参与了企业管理(董事和监事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所以不以是否派出了董事和监事来判定风险投资是否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如果是,则记为1,如果不是,则记为0;用风险投资向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或高管是否有公司所在行业的从业经历来判定风险投资是否有相关的经验,如果有,则记为1,如果没有,则记为0。
风险投资的经验越丰富,在参与企业管理的过程中,越能发挥积极作用,公司发展越好,发行市盈率也越高。
因此,我们再提出第五条和第六条假设: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与风险投资向公司派出的高管人数正相关,与风险投资派出的董事、监事或高管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的经验正相关。
(三)风险投资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风险投资持有的股份有一定的锁定期,一般是12-36个月。而风险投资持有股份的锁定期越长,投资者对于发行企业的信心也会越强。因为,在锁定期之内,风险投资依然会积极关注企业的运营,以使得风险投资将股票出售时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因此,我们提出第七条假设: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与风险投资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样本来源是深圳创业板上截至2010年4月15日上市的65家公司。然后从这65家公司中筛选出有风险投资作为股东的家公司为我们的研究样本。确认一个股东是否为风险投资是一个非常关键而且困难的问题。在确定样本公司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对公司的股东是否为风险投资进行形式判断(即仅凭股东的名字进行判断),还要进行实质判断,从而把风险投资和通常的实业投资区别开来。
(二)模型设计
本文以48个样本,建立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回归方程为
四、实证分析
(一)样本描述性统计
通过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发现以下几点问题:
1、样本公司之间上市发行市盈率的差异较大,最大值为126.67,最小值为37.16,说明现阶段风险投资对于公司的发行市盈率起到的积极影响差异较大,有些风险投资并没有起到太大的积极作用。
2、风险投资的相关行业经验并不丰富。测试变量Experience的均值仅为0.08,48家样本公司中仅有4家公司的风险投资有公司所在行业的经验。
3、风险投资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程度并不高,测试变量Manager的均值仅为0.02,48家样本公司中,仅有1家公司中有风险投资直接派出的高管,这可能与风险投资缺少相关的行业经验有关。
(二)回归结果
回归结果显示,Manager的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Experience的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Lockupperiod的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Character的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验证了我们的相关假设。
五、研究结论、发现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上一节的检验结果显示,Manager、Experience、Lockupperiod和Character这四个测试变量在回归模型中均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
通过构建回归模型进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风险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的行为可以向市场传递出积极的信号,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发行市盈率。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风险投资积极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向公司派出高管,或者风险投资派出的董事、监事或高管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有助于公司的成长,从而提高公司的发行市盈率。
第二,风险投资所持有股份在公司上市之后的锁定期,对于公司的发行市盈率有积极的影响。锁定期越长,公司的发行市盈率越高。
第三,风险投资的产权性质,对于公司的发行市盈率存在积极的影响。如果公司的股东中有国有的风险投资,那么发行市盈率会较高。
(二)发现的问题
在回归模型中,我们发现风险投资个数(Vcnumber)、风险投资持有时间(Vctime)和风险投资的投资次数(Investnumber)这三个用于反应风险投资参与企业价值发现的测试变量都没有通过显著性的检验。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总体来说还不成熟,专业技术能力不够强,行业经验不丰富,不能有效地发现企业的投资价值。在描述性统计中,就反应出风险投资的相关行业经验并不丰富,48家样本公司中仅有4家公司的风险投资有公司所在行业的经验。
(三)政策建议
第一,鉴于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总体来说还不成熟,专业技术能力尚有待加强,立法机构以及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成熟。比如,完善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成立一些政府引导基金,减少海外风险投资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的限制等。
第二,由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行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产生一定影响,证监会可以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做出特殊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时,把风险投资股东的信息在一个章节单独披露,以方便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证监会可以要求承销商必须对公司股东中的风险投资进行“实质性判断”,并在上市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以避免公司利用风险投资股东的名义市场传递出错误的信息。之所以强调“实质性判断”,是因为投资者不能仅仅通过股东的名字来判断该股东是不是风险投资。因为有些股东的名称是风险投资,但该笔投资业务实际上并不是风险投资的业务。
六、不足与展望
(一)论文不足
第一,没有区分风险投资的综合实力。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不同的风险投资,其综合实力差异较大。相对于资质较差的风险投资来说,实力强的风险投资可以更加高效地发现企业的投资价值,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管理,向股票发行市场传递更加积极的信号。但是,由于目前很难查找关于我国风险投资的权威行业排名,所以在回归模型中,无法选取风险投资的综合实力作为测试变量进行检验。
第二,本文没有对样本公司按是否属于高科技行业进行区分。高科技行业的公司的外部市场风险和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均高于传统行业的公司,风险投资在公司内发挥作用的程度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在高科技行业的公司中,现金流很不稳定,对风险投资的资金需求很大,而风险投资对经营者的制衡要求也越高;而在传统行业的公司中,现金流较为稳定,对风险投资的资金需求不是很大,而风险投资对经营者的制衡要求也并不高。但是我们并不能简单地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显示的行业来判断公司是否属于高科技行业。(比如,一个公司属于IT行业,但它的实际业务为电脑的组装业务,并没有科技含量,所以这病并不是一个高科技行业的公司)而要对公司的科技含量进行实质判断,我们还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二)后续研究的展望
第一,风险投资与承销商的关联关系。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和承销商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为,相对承销商来说,发行企业拥有更多的关于自身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会给上市公司的发行定价带来干扰。而如果承销商和发行企业的风险投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有些风险投资是承销商的子公司),那么上市公司和承销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降低。由于承销商的收入和发行企业的上市融资额直接相关,承销商在得到了发行企业更多的信息之后,可能会尽量使股票以更高的价格发行,从而提升企业的发行市盈率。
第二,风险投资行业发展成熟后,继续研究风险投资可以从哪些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的影响,并与现在的结果进行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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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建立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在中国显然不被认可,因为这一机制在中国被通俗地称为“对赌协议”。带上“赌”字,外界对其的负面看法可见一斑。
但“对赌协议”为国际投行和投资机构广泛应用。在西方资本市场,VAM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目的是通过设定目标盈利水平和触发条件,来避免不可预知的盈利能力风险。
迄今为止,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曾披露过类似“对赌协议”条款的不过10%,但业界普遍认为,“对赌协议”实际的存在率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中国禁飞区
“在多次会议和培训上,监管层明确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都是IPO审核的。”某投行人士表示,“所有签有这类协议的公司都必须在上市前清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做到股权稳定清晰,而涉及股权的“对赌协议”,往往可能带来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这是证监会所不允许的。
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对赌协议”虽然并无禁止性规定,但“对赌协议”的某些条款确实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悖。
例如,有的“对赌协议”中要求给投资机构派出的董事“一票否决权”“优先利润分配权”等。而《公司法》中有如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如金刚玻璃(300093.SZ)于去年终止的“对赌协议”中,即包括类似条款。
但据国内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规定让国内优先股形同虚设,尽管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股份都是按照优先股给出,但优先股规定的一些实质权利在履行时往往存在变数,这也让对赌条款于投资人十分重要。
“创业板之前,‘对赌协议’主要出现在那些‘两头在外’的企业中,这些企业谋求海外上市,要引入外国投资者。”一位投资业资深律师介绍说。
2009年创业板开板以来,鉴于中小创新型企业上市前接受PE或产业投资人投资的情况非常普遍,且投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的比例很高。
“对赌协议”的类型主要包括股权对赌和现金对赌,即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确定一个预期的财务标准目标,如在期限内不能达到此目标,投资方将获得股权或现金上的一些补偿,如可低价获得更多股票、有权要求将现持有的股票回购等。而如果财务目标提前达成或超额完成,投资方则可能提供一些现金或股权方面的“奖励”。
一般而言,对业绩增长的要求是对赌协议中最为常见的标的,双方对公司未来数年的收入、净利润等关键指标做出约定,条件多为股权比例的变化,或现金溢价赎回部分股权的规定。亦有投资人有权转让所持股权或有权卖掉公司等条款,过桥贷款(bridge loans)需要抵押物也是对赌协议的一种。
“对赌条款的设计是人为的,所以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任何标的和条件都可能存在,很灵活。”一位PE行业资深人士表示。
过会硬伤
“现金对赌还有可能过会,股权对赌绝对不行。”某券商资深人士表示。他同时说,由于证监会没有明确出台规定,目前对对赌条款的执行办法很模糊,所以尽量还是要求企业在上市之前完成清理。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监管机构对于涉及股票对赌的敏感程度最高。而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周汀表示,即使是现金对赌,也有可能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现金补偿可能涉及公司将来的利润和净资产数额。”
他透露,在自己曾经手的一次公司上市前股改过程中,一家国内知名PE对公司进行了pre-IPO阶段的投资,附加了“对赌”条款,在场的券商、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表达了反对意见。
“我们中介机构是不希望有对赌协议的,因为上市会非常麻烦。”一位券商保荐业务资深从业人士表示。
今年以来,已有部分发行人执行了有关监管思路而成功过会。
2011年4月登陆创业板的海伦哲(300201.SZ)曾于2008年10月接受众易实业等公司投资,并附加对赌协议。2010年10月上市前夕,海伦哲紧急,撤销了与机电公司、PGI、南京晨曦、江苏倍力和深圳众易的对赌协议。
根据约定,如果海伦哲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或公司发行股票的申请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众易实业有权要求机电公司接受让众易实业所持的海伦哲全部或部分股份,并按年收益率10%计算收益支付给众易实业。
与海伦哲类似,2007年12月、2008年1月,金刚玻璃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订的投资协议附带的对赌条款中,如果公司达不到约定的业绩要求,须向投资人无偿转让股权作为补偿。这份附带对赌条款的协议在上市前被终止,并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
在这份补充协议中,终止了过会最大障碍――一票否决权,并出具声明称不存在可能引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协议或安排,公司于2010年7月最终完成创业板上市。
2008年获得中科招商系基金联合注资的天晟新材(300169.SZ)亦在上市前夕废止曾经签订的对赌协议。这份“对赌协议”包括发行人及股东对公司2008年-2010年净利润进行承诺,并约定了不能完成情况下的股份回拨及现金补偿义务,及公司在协议签订后36个月内未能上市成功的情况下的股份回购义务。
不仅是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前清理对赌协议的情况也非常常见。获中比基金注资的东光微电(002504.SZ),中比基金拥有赎回、稳健持续经营保证、反稀释条款等三项权利,并对董事会人员、决策程序、股东大会权限进行了一定有益于中比基金的调整。
也有发行人未及时清理或未充分披露PE对赌协议而导致折戟IPO。广西林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显示,大股东丰林国际与股东IFC(国际金融公司)曾于2007年8月签署了上市时间对赌协议,2009年11月,IFC变更了该对赌协议,直至2010年8月30日该发行人上会前,该对赌协议未被清理,导致发行人上会被否。
“潜伏”的协议
对于投资创业板、中小板企业的投资人来说,签订“对赌协议”是“明知不可为,但不得不为、不可不为”。
“投资人本质上追求的还是投资回报,”一位PE界人士表示。“在明知估值过高、风险过大的情况下,不签订‘对赌协议’也不可能。”
在创业板交易初期,企业上市估值极度膨胀,导致前期投资价格也不断提高,PE等投资机构进入企业的代价已经越来越高,“很多企业以未来几年后的利润做估值基础,让投资者觉得风险太大。”
“有‘对赌协议’的企业,如果不能确认其协议在上市前已经完成,就只能在上市前进行清理。最重要的是看企业股权或资产现在是否实质上处于稳定状态。”一位PE界律师表示。
有的企业在上市之前,就已经存在股权代持和对赌协议相结合的现象。如果被投资企业达到一定的财务标准,投资者将把其名义掌握的股权带来的部分实际利益转让给被投资企业。
据一位业内律师介绍,另一种可规避监管机构检查的方法是,在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再设立一层壳机构。如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再由该合伙企业投资至被投资企业,对赌协议被设立在合伙企业层面。“因为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等方面受到的约束更小。”
某香港资本市场资深人士表示,如果“对赌协议”在上市前执行导致了股权结构的变化,公司需要做的是完全如实披露。
“即使是控股权发生变更,需要事先咨询联交所,但只要完全如实披露,是否获得认可是由市场来进行判断。”他同时表示,“对赌协议”完全可以通过交易结构来安排,譬如基于某些先决条件定向发行可换股债券、认购期权等,这些产品在香港都比较灵活。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如果进行私募融资(PIPE),则要保障对赌条款的安排是公平合理的,没有侵害到小股东的权利,如果涉及控制权的转移,那么可能会触发全面收购甚至反向收购。
摘要:针对财务核算欠规范的拟投资目标企业,采用全面清查资产负债的财务尽调对策,锁定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结合目标企业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采用市净率或未来市盈率的方法,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
关键词 :财务尽调对策;财务规范;估值方法
企业投资活动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企业投资风险。尽职调查是投资人判断目标企业投资价值、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实际财务尽调工作中,发现国内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发展初期由于受企业成本及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制约,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若投资人对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目标企业的盈利状况均有良好预期,目标企业又拥有竞争优势的核心技术时,投资人对“好”企业是难以割舍的。此时,财务尽调的职责不仅是确认目标企业的资产规模,评估其净资产价值,为计算目标企业估值提供依据,也要为目标企业后续财务规范核算的初始化数据奠定基础。
一、存在财务问题的主要类型
1.原材料、委外加工的核算问题
(1)财务对开具发票的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多数企业未对已入库未收到发票材料采购未进行暂估处理。
(2)对委外加工完成的存货成本计算不准确,造成入库的存货和期末委外加工物资不能真实反映实物资产价值。
(3)存货盘点、财务稽核制度缺失。一般情况下,企业仓库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没有存在重大差异,但由于财务日常稽核制度缺失、财务对原材料出入库核算缺乏规范,造成财务账面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2.成本核算问题
多数企业成本核算方法随意,日常财务核算中对材料领用和费用支出未严格按成本费用对象进行归集,例如:生产部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间接费用未准确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无法准确核算完工产品成本;有的企业虽然按成本费用对象进行了归集,但成本的分配和完工产品的结转无据可依,不少企业按估计的毛利率进行销售产品成本的结转。
3.收入确认问题
为降低或平滑企业税负率,多数中小企业根据当月取得的进项税票,控制开票数量,依据开票金额确认当期收入。该处理方式影响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核算结果。
二、财务尽调对策
上述财务问题造成目标企业账面财务数据的可利用性很低。为摸清企业的实际资产状况和净资产规模,笔者在工作实际中,主要采用全面盘查实物资产,函证往来账项,查阅企业重大合同等财务尽调方法,确认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框算目标企业净资产规模。
1.资产类项目
(1)货币资金:通过盘点库存现金、获取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等方式核实货币资金的真实性,了解是否存在被冻结资金。
(2)应收账款:常规财务尽调方式是进行函证,考虑到回函的比率可能不高,一般要执行替代程序,查询发货记录、回款;对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查阅销售合同;详细核对财务或销售部门的日常对账记录。
(3)其他应收款:结合货币资金收支情况,明确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查询是否存在股东抽回注册资本或长期挂账费用的情况,并对大额往来进行函证。
(4)长期股权投资:查阅投资协议或投资合同;查询被投资企业的工商信息,核实对外投资的真实性。
(5)清查存货和固定资产: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包含仓库、生产车间、存放委外加工方的存货、固定资产。
(6)无形资产:了解无形资产形成原因,评估列入无形资产的合规性以及摊销政策的合理性。
2.负债类项目
(1)应付账款:与供应商进行函证,不仅对期末有余额的供应商进行函证,也要与虽无余额,但与目标公司发生过重大采购业务的其他供应商函证;查阅金额较大的采购合同、付款记录;收集并详细核对采购部门的日常对账记录。
(2)其他负债项目:详细了解具体各负债项目的内容、形成原因,判断是否存在未入账债务,分析负债率的合理性。
(3)或有负债:通过查阅工商信息、企业信用、贷款卡信息等途径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或有诉讼、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事项。要求目标企业对并购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或有事项向投资方出具承诺函,约定目标企业承担或有负债的全部责任。
3.损益类项目
(1)销售收入:分析目标企业盈利能力,复核近三年销售的收入、数量,查阅发货记录,关注售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
(2)期间费用:审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合法,与同行业比较期间费用占比情况,针对异常指标,重点复核,调查原因。
(3)其他业务利润:了解业务的具体内容,判断收入的稳定性,成本的配比性。
4.关联交易调查
随着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交叉持股等持股方式多样化,企业关联关系越来越不易察觉。财务尽职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的金额是否重大,占目标企业销售额的比重,对目标企业盈利状况的影响程度。
5.账务调整具体程序
首先,以尽调日为截止期,将未完成且未入账的销售、采购全部纳入账内进行会计处理。对“未完成”采用简单可操作性的界定方法就是指仅对截止日资产负债产生影响的业务,例如销售尚有未收回款项,采购的存货还存放在仓库内未消耗完或仍有应付款项。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销售和采购难以清理,且清理意义不大,对尽调日的财务影响也有限。其次,进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核对与调整,最后对实物资产的盘亏盘盈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经过以上财务调整,目标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作为企业估值的参考依据。
三、案例分析
1.制定清查计划
制定详细的资产负债清查计划,做好宣传、动员和前期培训指导工作,提高企业全员对清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2.清查实施阶段
(1)盘点现金、核查银行存款,形成现金盘点表、收集银行对账单;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存货盘点表;
(4)收集销售部门与客户原始对账单,同时对应收账款进行询证,对账单的截止期为尽调报告日;
(5)收集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原始对账单,同时对应付账款进行询证,对账单的截止期为尽调报告日。
3.整理财务账簿
(1)比对账面货币资金与实际现金、银行的差异,进行补记或调整。一般情况下,此项不会出现大差异。
(2)结合应收账款的对账和询证情况,追查发货记录,补记或调整“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
(3)结合应付账款的对账和询证情况,追查采购或验收记录,补记或调整“物资采购”、“原材料”、“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4)依据固定资产和存货盘点表,对账面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调整。“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存货”。
(5)清查其他资产类项目:“其他应收款”以询证与账面清查相结合的方式;“无形资产”要查验权属证书及取得时的初始价值、分摊年限等数据,核实其余额的准确性。
(6)清查其他负债类项目:“应付职工薪酬”的余额与人资核对,确认应付职工的金额,一般情况下余额是一个月的工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与企业贷款卡信息进行核对是否相符。
(7)经以上调整后,资产、负债的价值得以确认,从而框算企业净资产价值。
四、目标企业估值方法
在进行投资时,投资者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多采用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通常采用市盈率(市价与每股收益比率)或市净率(市价与每股净资产比率)等指标,所依据的财务指标主要是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财务核算欠规范的发展中企业,由于历史财务数据的质量欠佳,企业估值定价应侧重以全面清查后的净资产价值、未来预期每股收益为基础。
1.按市净率估值
市净率估值法就是以尽调截止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来估算企业价值,因为净资产可见不用预测,所以可操作性比较好,是一种目前应用较广泛的估值法。财务欠规范的企业就必须以全面清查后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参考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净率,结合净资产收益率的预期值等指标,计算得出企业估值。
2.按未来市盈率估值
未来市盈率估值法是依据目标企业的未来几年的盈利预测,参考确定合理的市盈率,计算目标企业估值,适合轻资产企业以及盈利率高且成长性好的企业。由于对该类企业历史数据的准确性、盈利预测的可靠性尚存疑虑,一般要求与目标企业的原股东签署业绩对赌协议。当实际情况偏离盈利预测时,原股东对投资人给予资金补偿,或增加回购条款等以防范或降低投资人的损失。
3.综合以上两种估值结果,得出最终企业估值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问题;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私下募集社会资本的方式,对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并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企业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而获得收益。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从2002年以后获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创业板启动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因为退出渠道的增加、二级市场新股发行市盈率高而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和投资的资金量不断扩大。但部分机构成立时间短,专业性不高,在投资时对企业的调查不充分,对行业的理解不深刻,导致投资失败,使LP的利益受损。
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竞争态势
自2002年开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募资金额迅速增长,并于2011年上半年到达顶峰。目前PE机构手中拥有着大量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压力很大。但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下滑较大,导致PE机构可投资的目标企业数量减少。同时,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需要募资时,经常有二三十家PE机构进行竞争,将投资价格炒的很高。而新股发行市盈率不断降低、二级市场持续疲软,使得PE机构在退出时的股价偏低,如将资金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计入投资成本,则PE投资亏损可能性很大。
二、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内容包括财务情况、历史沿革、公司产供销的情况等等。大部分投资机构尽职调查的时间不会多于5个工作日。在这5个工作日中,很难将企业所有情况了解清楚。一些经营不善或要价过高的企业若想隐瞒公司实际情况,投资机构不容易甄别。
(二)企业运营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所选择的投资对象,以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为主,故初创期企业本身固有的一些风险已基本规避。但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也有着处于这些阶段时企业共有的一些风险。对于成长期的企业来说,企业依靠的主要技术已基本成熟,产品也逐步被市场认可,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的难度比初创期大幅增长。同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主要拥有者,也会采取更激烈的竞争手段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进行打压;对于成熟期的企业来说,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已基本确定,企业的业绩增长乏力。为了寻求业绩新的增长点,企业可能会进入不熟悉的行业,因不了解行业特性、规则等而导致投资失败,影响企业主营业务发展。
(三)行业风险
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虽然较好,但所处行业竞争激烈,或是行业由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走下坡路,或是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身处这类行业的企业,业绩变脸的可能性不小。
(四)投资价格风险
在当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激烈。面对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投资机构为了挣得投资份额,将投资价格抬的很高,投资时的市盈率甚至与二级市场同类公司的市盈率相近。在目前新股发行市盈率日益走低、二级市场又十分低迷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很有可能亏损。
(五)退出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为企业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和管理层回购等,其中又以企业上市为主。但企业可能会因为历史沿革、行业情况、证监会政策等原因,导致企业上市被否或暂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阻。而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一般都有年限,无法及时退出会影响到出资人的利益。
三、风险控制的方法
(一)充分的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从“成长性”和“合规性”这两个主要角度进行调查和判断。
成长性角度,主要通过对企业家、企业高管团队、客户、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的访谈,获取企业信息、行业信息、企业家个人愿景信息,再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判断。合规性角度,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拟上市主体是否符合上市规范。第一是法律方面,主要查看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的各项法律资格、登记和备案,重大重组情况,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公司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情况(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知识产权);第二是财务方面,主要查看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企业的负债和纳税情况;第三是股东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二)合理的投资价格与投资方式
在PE投资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规避风险,必须控制好投资价格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采取如PB估值法、PE估值法、PEG估值法或EV/EBITDA估值法等;其次要根据投资价格,计算投资回报率。PE行业一般采用内部回报率进行收益计算;最后要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如分阶段投资、联合投资等,或者采取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其他风险控制方式
对赌协议:如果企业将投资价格开的很高,可采取对赌的方式约定企业对预期利润的实现。即如果目标企业达不到事先约定的利润或某种市场效益的条件,目标企业将面临着向投资方转让股份,提交现金本息,甚至是出让控制权的惩罚。
防稀释条款:为避免企业再次增资或股权增发时,将PE投资机构原有的股份稀释。
回购条款: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上市或被并购等,企业大股东需对PE投资机构所持的股份进行回购。
四、总结
市场上每支私募股权基金,存续的时间一般在5-7年左右,在这个时间段内一支基金一般只能完成一轮投资,故资金的流转效率不高。如果企业在被投资后,经营业绩下滑,会影响到这支基金的整体运营情况,故每笔投资都需非常谨慎,在投资前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将投资风险控制在预期范围内。PE市场经过2011年的发展,必然面临行业洗牌,只有将投资风险控制好,才能在行业中生存下去,获得LP的认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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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颖.私募股权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J].经济生活文摘(下半月),2011(08).
【关键词】公允价值 中国会计准则 运用
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财务信息影响的重要性日益明显。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公允价值计量备受质疑,从而对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
一、公允价值理论在中国会计准则应用的历史
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应用可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自1998年至2000年,《债务重组》、《投资》和《非货币易》三项具体准则应用到了公允价值。这三项具体准则是对我国长期以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传统会计核算体系改革的重大突破。第二阶段自2001年至2005年,鉴于当初要素市场尚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的状况,为避免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恶化,财政部于2001年取消了公允价值的运用。第三阶段以2006年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志,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有17项具体准则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了公允价值,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
财政部于2012年5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包括了公允价值的定义、确定公允价值的指引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等内容,标志着公允价值理论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应用步伐不断加快。
二、新准则下的公允价值应用实践
1.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简单地说就是“买债券送权证”。该产品附有权证,即债券持有人可以在未来约定的期间内选择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份的权利,因此其发行时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普通的公司债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规定了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其认股权符合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这里,明确了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计量,却没有根据债券性质的动态变化对其后续计量作出合理调整。当行权期满,潜在的权益人不再行权时,权证没有价值。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未能揭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股性和债性发生变化的事实,仍然将原先计量的权益工具价值保留在股东权益。一方面为追求股东利益而未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仅高估了股东权益,也低估了管理层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过多受制于防止盈余操纵的思想影响,把利润调节作为重要问题加以防范的同时忽视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规定了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收购时,将原持有的股权视同出售,以公允价值和成本价之间的差异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以本次交易支付的对价和取得控制权之前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取得控制权之后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确认商誉。如果后期又处置股权,失去控制权,需要重新确认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并确认相关处置收益。
首先,购买1%股权视同出售50%股权的处理是否合理。在兼并收购的案例中,因购买1%股权而获得控制权的收购成本相当高,如果被购买企业是一家比较重要的子公司,那么对公允价值的认定会给企业带来重要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重大、异常的交易应该设定一个特殊处理的办法,以是否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为标志,对公司的一般股权收购和重大收购业务加以区分。
其次,目前我国尤其是在非公开活跃市场下对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南。实务中如何采用合理有效的估值方法,准确反映公允价值很值得思考与探究。
三、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允价值应用之路
第一,公平公正的市场是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基础保障。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是对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进行估计,市场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有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有效市场,才可能得到真实、可靠的公允价值。因此,完善市场交易立法,建立公平、开放、自由、诚信的交易规则体系是公允价值理论良性发展的基本条件。
第二,有效发挥公司治理的管控能力,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内部控制是公允价值运用的组织基础,同时也是公允价值会计实践的组织基础(朱洪,2009)。
第三,细化准则规范和应用指南,有条件地选择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对公允价值理论的研究与实践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公允价值理论的应用与实践,历经起伏。我国会计准则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国际准则,更应认真思考与总结,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推出顺应国情的公允价值理论。
目前,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尚未形成一个专门的会计准则来全面、详细规范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现行准则的操作性、应用性不强(阮鹏熙,2012),部分公允价值概念内涵和外延尚在讨论和明确之中,容易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因此制定更加详细、规范的公允价值计量操作指南迫在眉睫,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在细化公允价值准则规范时,可以允许适度弹性,给企业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在满足不同的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避免过度刚性的准则扭曲财务信息。现有的会计计量已经从单一的历史成本法拓展到公允价值、重置成本法等,需要对合理、正确使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制定一套规则,还要对这些方法约定一个优先排序,如在何种条件下应该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先。如果给企业提供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可能会更有利于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当然,应该设定一些条件来加以约束。
第四,强化估值技术的指导,为公允价值的应用保驾护航。财政部明确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在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和相关性,但不可否认,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操作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主要原因是对于估值技术的应用、如何选择估值模型和相关参数假设等,新会计准则没有提供详细指南。
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的广泛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但是财务信息是否可靠则需要有充分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能力,否则,没有可靠性支撑的相关性,反而会扭曲企业的财务状况。估值技术是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中实施起来难度最大的一个,也是争议最多的一个(阮鹏熙,2012)。因为企业的资产种类复杂多样,并处于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市场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认,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难度就更大。而且,由于不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管理当局之间,对估值中应用的各项参数有不同的估计,加上估值技术中常用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这两方面的因素都导致了估值技术应用的困难(刘连香,2009)。因此,强化估值技术指导,全面推动估值技术的应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明确量化标准和提高量化手段来增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比如相关准则制定机构应该统筹考虑允许运用估值技术的各项条件,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活跃度、竞争环境和地域范围等,将各种影响因素根据其重要性赋予权重参数,以规范计量手段,降低使用风险。
建立行业统一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市场信息数据库。现阶段应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市场信息数据库,是推动估值技术应用的重要举措。此外,完善采用估值技术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包括估值方法的选定、具体参数的选定等,以提高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准确性和透明度,防止盈余管理。
总之,推行公允价值理论应以符合中国国情为前提,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结合现有市场环境合理运用估值方法,是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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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企业的腐败问题,其实质是一种违法犯罪,中国法律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明确规定,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占用国家的财产。应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的大环境,做好评估.管理以及确认的工作,还应加强宣传力度,让国有企业的所有员工加强认识,大家共同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把维护国有资产,杜绝它的流失,作为一个自觉的行为,让国有资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的土地评估问题的对策
1土地资产评估必须严格遵循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评价方法的选择是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相关参数,以确定筛选重组在评价期内实际使用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的因素,土地价格,适合当地条件的措施的权利,以客观属性为标谁,以减少主观评价因素的随机选择,考虑土地估价的条件下自然经济的主要因素,结合社会,生态和综合评价,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尽快提高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建立科学可行的技术操作规范。
2是加强宣传的立法和政策法规的土地资产评估,提高员工的质量评价,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管理,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应努力促进国家有关土地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加快制定《土地法》,土地资产管理功能的各种标谁化的评估,为土地资产的评估和管理打下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3要加强土地估价人员的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土地估价师实行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土地资产评估标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素质教育,理论和土地资产评估系统的研究方法,全面提高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和谁确的判断。除了国有资产和土地估价损失问题,企业和其他财产的评估,在这里,我总结出解决其他资产评估问题的措施。
三、解决企业在改制中的其他资产评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组织协调,提高集成技术。该评估机构与评估彼此之间,建立全面的通信机制和审计机构,通过沟通,有共同的理解,然后形成基本的评估报告。而在评价过程中,并随时调整机制问题,随时进行磋商。根据以往的经验,在评估时必须要做的是:在对长期投资的评价时,首先应该对被投资企业的进行总体评价,长期投资价值评价,长期投资控股与非控股,分别计算评估值,并记录在长期投资项目,而不是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及投资组合处理。其次,在对应收账款恢复已评估的基础上的坏账谁备,与相关的政府文件对国有企业的重组,严格按规定的评价,按规定程序核销坏账。此外,预计负债的确认,保证单位拒绝保障辩护权,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保证收回权的单位,正式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联合做的工作和审计机构。
2明确的改革目标,进行实证研究。从评价的目的是改革服务,从而使评估报告可以为改革提供重要的参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详细的,全面的评估方案,充分体现评价的方法,与客户沟通了解的变化动态,重点评估和评估的难度,知道成绩评价为重点,综合通信和评价企业,了解企业的历史背景,评价的发展过程,组织结构,尽职调查对资产和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按照正确的职业判断谁则。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重组,严格按照评估。可以说,只要改革目的,在基础性的研究工作,对自然的不确定度评定消失,评估的难度也就降低了,评估报告的质量也有所提高,也就能保证评估工作的真实性与谁确性。
3.资产的处置之前,明确评估范围。在正式的评估机构,首先要了解企业的处置资产的评估,不处理的企业要发挥专家优势,帮助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处理工作,为土地和住房资产的改革应在正确的进行,然后向国资委,审查和批谁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房地产项目的处理涉及的特殊行业,政府部门也应该征求意见。在企业组织的交叉领域的国有企业财务治理,公司治理和公司财务和其他学科。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研究,不仅扩大了企业融资的内涵和外延,体现了思想和企业财务治理的重要影响和作用,提高财务理论体系,而且集锦主导和核心金融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深化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有效的整合,实现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是一个很好的出发点来解决国有企业的财务问题。
作者:李萌杨守杰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分析
1、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依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而定。
2、营业税:一般企业股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虽然没有法规明确但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4、契税:在股权转让中,仅涉及股权变更,没有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因此股权转让双方不涉及契税。
5、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股权转让协议双方都需要缴纳。由于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基本没有筹划空间,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
二、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定义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在税法上与会计上的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对投资计量基础的不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金额在税务上和会计上是不同的。差异主要在于投资成本的认定上,会计上的投资成本是指转让时点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仅包括初始投资成本,还包括权益法核算的损益调整等金额。而税法上的长期投资成本,仅指取得时的成本。
(2)正确计算税法上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发生了股权投资转让,在作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计算税法上的所得或损失,在此基础上进行可能的筹划,不能直接用转让收入减除账面的投资余额作为筹划的基础,否则将导致筹划结果可能与实际差异较大。
(3)正确确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办理,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样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1、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重组
四、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常用方法
1、利用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筹划,因为企业收到的股息所得,系税后分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免税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转让企业可以通过分红减少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转让作价相应减少,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前,能影响被投资企业分配政策的,应出具股利分配文件,让被转让企业先进行分红后再转让。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可如此筹划。如企业持股比例太低,低于20%,已经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无法影响其分配政策,因此无法筹划。
2、对被转让企业的盈余公积,则采用转增资本的方法,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进行筹划。由于存续企业盈余公积不能分红,因此只能转增注册资本,增加投资成本计税基础,达到降低股权转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事,该项筹划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的25%。
3、对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事项,要从多方面分析利弊,再作出选择。
五、具体案例(以下例子中的所得税测算不考虑股权转让外的其他所得)
例1股权转让的案例: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甲公司(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为80%,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A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净资产项目金额(万元)实收资本5,000.00盈余公积1,000.00未分配利润4,000.00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00甲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丙公司。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前经过审计评估和国资委审批程序,A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12000万元。现将不同处理方案下甲公司实际所得的差异比较如下:
方案一:直接转让假设转让双方一致同意甲公司股权转让作价按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为12000*80%=9600万元。则:
1、转让收益=9600-4000=56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
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5600-1400=4200(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和转增资本,再转让
1、先分红:甲公司在准备转让股权前,应先提出进行股利分配,将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甲公司可得到股息4000×80%=3200(万元),这部分红利不会纳税。
2、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此例中,由于A公司盈余公积不到其注册资本的25%,,无法实施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筹划。分红和转增实收资本后,A公司净资产变为:净资产项目金额(万元)实收资本5,000.00盈余公积1,000.00未分配利润0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000.00甲公司转让效益分析:因A公司分红后净资产减少,净资产评估金额也相应减少4000万元,A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相应变为8000万元,则分红后甲公司股权转让定价为6400万元。
1、转让收益6400-4000=24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400×25%=600(万元)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0+2400-600=5000(万元)方案一与方案二比较项目方案一方案二差异企业所得税1,400.00600.00-800.00甲公司实际收益4,200.005,000.00800.00
方案二实施时需注意:
1、首先,股权转让方提出的分红方案能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通过,即被投资方能够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 基准日 影响因素
0 引言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企业的内外环境和财务数据是不断变化的,企业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为了使评估得以操作,同时,又能保证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在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它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一个时间基准,而且评估值就是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因此我们说一个企业的价值必须说明在哪个时间点上的价值。
1 评估目的的影响
评估目的一般有企业产权交易、企业管理者管理需要、投资者投资分析等。产权交易时对企业价值的评估要求评价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时的价值,以确定合理的对价,所以评估基准日一般为交易日。而企业管理者出于对企业内在价值掌握的需要而对企业的价值评估,基准日一般根据管理者的意愿而定。投资者在投资前对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评估的基准日,由投资者根据投资计划而定,长期投资一般以某年的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短期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日期。
2 评估方法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评估方法的选择影响基准评估日的确定,不同的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有不同的要求。
2.1 收益法中基准日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合理确定收益预测期间,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
采用收益法时,评估基准日应选择在经营预测期的起点,或者委托方要求的日期前一个报表日。例如,某企业10月份委托评估其企业价值,估价师就可以前一个季度报表日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9月30日的季报中的经营状况合理预测期的收益,并综合考虑9月30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2.2 市场法中基准日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采用市场法时,要充分考虑参考案例企业价值的基准日,以接近案例基准日为宜。例如,评估时选取了三个企业案例,如果案例企业的价值的基准日分别为2009年6月30日、9月30日、10月31日,若委托方在11月份提出评估委托,评估师就可以选择10月31日为基准日,这样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存在,在计算价值比率时,还要对前两个案例进行日期修正。
2.3 成本法中基准日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采用成本法时,评估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会计报表,所以在选择基准日时,应选择最近的会计报表日做为评估基准日。
3 业务性质的影响
【关键词】中概股 康鹏化学 海外退市 回归A股
上世界末至本世纪初是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鼎盛时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中国市场刚刚起步,市场容量太小,尽管政府做了很多努力扩大证券市场的容量,但扩容需要一个过程,为避开境内的上市高峰,确保上市成功,很多民营企业选择了境外上市的道路。康鹏化学便是其中的一个开路先锋,也是最早退市的几家之一。
康鹏化学2009年6月23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IPO,募集了约7270万美元的资金,每股发行价为9美元,共发行了808万份美国存托凭证,原始股东将持有其中22%。而其最终以每股8美元的价格于2011年8月完成私有化过程成功退市。而其中,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细细回味。
一、境外融资情况远低于预期
康鹏化学公司于美国上市后,其股价可谓一路向下,上市半年间从9美元一路降到了不到6美元,市值蒸发了近40%。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所处行业不利
康鹏化学作为一家身处精细化工行业的中国企业,虽然精细化学品尤其是含氟中间体的研究处于国际先进水平,而且90%多的客户分布在欧美、日本,其中大部分为世界500强企业。但它并不属于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四大板块:医疗、教育、TMT和光伏行业,而是一个边缘的行业,在美国对这个行业估值并不高。因此纵然康鹏化学2010年报表显示其销售额高达1.64亿美元,利润为3400多万美元,较2009年增长了30%,但这依然没有引起投资者的投资欲望,股价低迷。当时国外一些投资者和机构对其估值定位于6~7倍。而国内和康鹏化学业务上相似度最大的上市公司永太科技,当初上市时的市盈率为64倍左右。
(二)国外研究机构恶意做空
在美股市场上,以浑水公司为主的几家境外研究机构不断恶意做空以及频繁出现的中概股公司财务报表造假问题,导致境外投资者对中概股的信任度急剧下降,上市公司的股价和估值均大幅缩水,大大增加了这些公司在美国市场上融资和再融资的难度,并最终促成了一批公司知难而退,选择了退出美国市场,做出重新返回A股的决定。
(三)全球金融危机影响
康鹏化学上市之际正值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夕,刚刚上市便遭遇全球范围的巨大金融海啸,在此大背景下,广大投资者纷纷抛售手中的股票选择持有现金以期防止资产大幅贬值,因而很难想像股市能有一个良好的表现。
二、私有化退市需谨慎
企业海外私有化退市并没有想像中那么简单,需要经历相当繁琐的步骤和程序,一些细节上的处理不当都对整个计划产生巨大影响。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所委员会关于企业私有化退市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1位控股股东发起;二是收购流通股需全部以现金进行。一般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重视:
第一,企业如果想要私有化,由于从二级市场购入,就必须向中小股东提供基于当期股价的一定溢价,才可能顺利达到回购90%以上股权的目的。因此如何选择一个股价相对较低的点回购,也是一个难点。而在摩根士丹利等中介机构的帮助下,2010年11月11日,大股东杨建华提出将以每股8美元收购所有在外流通股份,将公司进行私有化退市。当时公司在外流通股股价约为7美元,正好处在2010年的一个低位。
第二,由于实现私有化退市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康鹏化学原有股东本身无法负担如此高额的现金,因此适时地引进了一些专业投资机构,提供企业必需的资金和技术是私有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春华资本总裁胡祖六的大力协助下,康鹏化学最终得到了春华资本约7000万美金的股权投资,同时渣打银行也提供了约7000万美金的贷款,总计1亿4000万美金。在历时近10个月后,终于完成了私有化过程,2011年8月19日,康鹏化学宣布,由春华基金及董事长杨建华共同持有的Halogen Ltd对公司的私有化收购计划已完成,最终春华基金占了25%的股份。
第三,大量的中介费用,在美国,并购方在收购一家公司的整体权益时,需要律师帮助向SEC递交13E-3表等信息披露文件,还需要支付会计师、财务顾问的费用,交易的融资费用,以及潜在的诉讼费等。美国一些地方法院对私有化采取很严格的审查。同时,美国证监会对私有化资料的审查时也很详细,而这些都需要庞大的费用支持,数额大约在150万~200万美金之间。
第四,还有一个潜在的影响因素是特别委员会,出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公司私有化必须由公司独立董事成立一个专门的退市特别委员会。如果独立董事提出反对意见,企业要退市就面临着很大的困难。而出具公平意见书的财务顾问要对中国公司的全面情况做评估调查,如果中美两边的评估调查衔接有差错,时间也会拖得很长,而且一旦出现诉讼,企业退市时间至少会延长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