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08: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
所谓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就是跨国公司或者是国内的相关企业通过对本企业的商誉、技术秘密、商标、专利、版权等等各方面的无形资产进行企业内部或者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最终达成交易价格,促进交易成功。无形资产交易与传统有形资产交易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无形资产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垄断性,针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趋势并没有相关可以参照考虑的标准,从而想要在无形资产交易找到可比交易异常困难。其次,无形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与有形资产之间相互联系,拆分进行交易比较困难,往往无形资产交易都会与有形资产相互捆绑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达成最高的交易价格。最后,无形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从而它也就有了一定的经济寿命,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条件的不断变化,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造成无形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
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问题
2.1 国家政策不够规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虽然出现了跨国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为,但是我国税收管理局针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反避税的全面管理,目前,就全世界而言定价制度严格管理的国家排名中,我国仅次于日本和印度,排名第三。虽然我国排名比较靠前,但是从图表一种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并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够规范、不够全面。
2.2 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够明确,无形资产的规定范围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虽然我国2011年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我国对于无形资的定义与外国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对无形资产采取列举的方式规范无形资产的范围。针对于跨国公司的营销活动,如何判断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提升,如何提高其价值等各方面存在着不足。同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其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在国际上却被规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国内和国外针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存在一定差别,无法与国际达成相同的规定标准,在资产交易中必然会造成税务的纠纷问题。
2.3 无形资产转让后的制度匮乏
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垄断性,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后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即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日后的经济效益。但是对于无形资产的日后经济效益仅仅只是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估值,估值往往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这既维护了我国的财政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更促进了关联企业与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化合理化,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稳步发展。
3、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策略
3.1 明确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
针对于我国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我国要改变这一现象,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应在掌握其共性进行规定,以往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无形资产是不正确的,使我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系统的漏洞,不易于管理,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3.2 独立管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我国别的纳税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融合一体的管理达不到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经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针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要对其进行独立有效的管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3.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制度的规定
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和价值估算组成,价值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往往估值与实际的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要根据这些差异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可以规定几年为一周期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核定进行调整,或者税务局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进行具体调整,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达成有关企业与无关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关键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范围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就一直是人们所感兴趣的话题;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今天,无形资产所蕴含地无限的价值潜能将是企业追逐的目标之一。
多数学者认为,无形资产包括的具体存在形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管理要求的变化而扩展,具有动态性科学地界定无形资产,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无形资产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推动科技进步。
但正是由于无形资产的动态性,各国对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也不同,目前,在国内外已经取得共识并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无形资产项目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存在争议较大的项目有研究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品牌、人力资本、客户资源、商誉等。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其定义为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下面我们来讨论这些无形资产是:
1.土地使用权
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也即,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并不计入地上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也即,该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特许权
又叫经营特许权、专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烟草专卖权、航空公司的航线权利,水、电专营权等;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如麦当劳、肯德基等都是以特许权这种方式授予其在世界各地的特许权人经营快餐生意的特权。后一种特许权实际上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及技术秘密等要素的衍生物。将特许权及专利权,著作权等确认为无形资产,在世界无形资产会计领域几乎不存在争议。
3.研究开发支出
研究开发支出是否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存在很大争议,大多数国家采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比如美国和英国。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现行会计准则(2006)对研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在研究阶段的支出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否则确认为费用。有条件的资本化能提高无形资产信息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对构建创新型国家和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开发一旦失败,则势必导致企业资产的虚增。同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在确定标准上,操作实际中很难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企业可以自己认为“合理”的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从而达到操纵当期利润的目的。既使企业没有主观上操纵利润的意图,但有些无形资产在研究阶段的费用开支也很大,因在当期费用中列支了,可能降低前期和早期阶段的利润而增加商业生产阶段的利润,有违权责发生制原则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且如果发生产权交易,因这部分费用未列入无形资产,势必要损害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
4.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会计虽然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但却一直未能在实务中推广。原因非常复杂,包括人力资源成本的取得难以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贡献无法准确衡量等。然而,大多数企业已越来越重视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企业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企业所拥有的人力是其竞争的核心力量,人力资源在性质上属于无形资产,它是其他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产生的源泉,但由于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未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5.客户资源
在竞争激烈的现今社会,企业争夺客户、留住客户,并致力于培养客户并与他们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客户就是企业利润的来源。客户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和资源之一,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或缺的生产经营要素,因而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然而,这类资产同人力资源一样,由于企业无法控制期限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囿于会计确认上取得成本“可计量性”的约束,长期游离于会计体系之外。
6.商誉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本身分离,如果企业不发生并购行为,没有任何商誉的价值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人们日常所定义的商誉,更多体现为良好的声誉和优质的品牌,而非会计意义上的商誉。比如《华尔街日报》作为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金融报刊之一,就一直将商誉视为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同样,对于产品质量差异较小的行业,如饮料行业,声誉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企业资产。但是这类资产却无法在会计报表上得以体现,因此,将商誉不纳入无形资产范围。
参考文献:
【关键词】自创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摊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较而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一、无形资产旧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 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 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 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杜培培.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15).
1、作为一家有自己技术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保密合同签定过程中,有些什么注意事项,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2、作为到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只能被动的接受企业定的所有保密协议吗?如何判断其是否合理?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在保密协议的签定中注意些什么问题?
二 、对问题的回答
关于问题一,对于拥有自主技术秘密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在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合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的法定概念。从该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
关于何谓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条第2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通过比较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与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两者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是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其三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技术秘密,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技术秘密。这些构成要件是区分技术秘密与非技术秘密的法定标准。
关于技术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给出答案。对此《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有特有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义。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首先要正确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技术秘密的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其构成来认定。同时符合其法律构成要件的属于技术秘密,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技术秘密。如企业将本行业公知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或者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等。上述两种情况因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技术秘密。或者说,即使签订了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我认为企业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时根据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正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争议或者纠纷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2.正确界定技术秘密保密合同的性质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保护技术秘密是各个部门法的共同任务。如劳动法上的保护和民法上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由此,对技术秘密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此外,也可以在约定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不论是作为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其法律性质均为劳动合同性质。而劳动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争议发生时法律规定了特有的救济途径,即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可以参见《劳动法》第83条及第8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体处理程序可以表示为: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或者说是终审)。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比一般民事争议的救济方式多一个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程序的繁多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大。
企业与员工以劳动法为依据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是常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通过以该条的扩张解释,可以适用于企业和员工之间签订的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也就是企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从而使其性质成为民商事合同。该性质的合同完全由企业与员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不受劳动法上规定的限制,更能体现企业与员工之间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另外,当发生争议时根据民诉法规定的救济方式就可以了,减少了劳动争议仲裁这种前置程序。
但这种民法上保护企业与员工技术秘密在当前的实践中较少,但我个人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上采此种方式没有问题。
3.在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中要约定技术秘密保密费用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技术秘密是其义务。反之,支付员工技术秘密保密费是企业的义务,而要求企业支付技术秘密保密费是员工的权利。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在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中,只有员工负保密义务的约定,而没有企业支付保密费用的约定,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对此,不论是以何方式(劳动法上的保密合同或者民法上的保密合同)都是不合法的。对此,如果发生争议,员工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保护企业的。尽管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参照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该规定对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企业应特别注意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该条的主要含义是指在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重合时,除了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须另行支付保密费用。
4.对重要的技术秘密要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及费用
如上所述,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三年。在此期间,企业支付的保密费用为参照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对此我国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的观点是参照上述意见及国外立法例而得出的。
5.要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在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因为违约责任的约定意味着对员工的约束,同时也是在发生违反保密合同时对员工的法律赔偿请求和制裁。对此,《劳动法》第102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问题二,一般而言,员工在与企业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时,少有计价还价的余地,要么签合同,留下;要么不签合同,走人。这可能是员工在签订技术秘密合同时的常态。但是尽管如此,员工在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时,还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合理地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如上所述,对技术秘密的范围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技术不应列入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技术秘密的范围。这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2. 要求支付保密费用
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保密,还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竞业禁止期限内的的保密,均应要求企业支付保密费用。
3. 对竞业禁止的期限尽量要缩短。
如上所述,竞业禁止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此,在签订含有此条款的保密合同时,尽量争取该期限要短,以利于自己在离开该企业时能够很快找到适合自己的企业工作,又不至于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而承担责任。
员工如果认为保密合同对自己不利,又不能通过协商来达到自己的要求,不签订保密合同,离开该企业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附带说明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技术秘密的价值?
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商业价值,反过来讲,没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就不是商业秘密。因此,技术秘密具有价值性。技术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性体现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如何确定技术秘密的价值,或者说是无形资产的价值,作为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评估的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第3条规定:"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关键词:企业业绩评价;经济增加值;研发投入
一、企业业绩的内涵
关于企业业绩的界定,传统观念一直将其与利润额等同化,这种观点显得过于片面[1]。企业经营业绩是指一定经营期间取得的经营效益。而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企业业绩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对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作出的贡献来体现[2]。对于传统财务指标——利润,这一指标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业绩,它没有考虑企业权益资本成本,也没有考虑企业的各种投资机会,采用这一指标衡量企业业绩水平,通常不能正确引导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行动。另外,由于传统业绩评价指标存在上述问题,基于经济增加值(EconomicValueAdded,EVA)的企业业绩评估方法的产生,为企业业绩的评估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二、经济增加值(EVA)的基本思想
经济增加值(EVA)指的是企业的息前税后利润扣减了资本成本后余下的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经济增加值=息前税后营业利润-全部资本成本=息前税后营业利润-资本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即,EVA=EOPAT–C×WACC其中,EOPAT为息前税后营业利润;C为资本总额,包括有息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WACC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此方法认为,对企业业绩评估,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即股东与债权方的利益需求,因为企业的整个资本是由投资人和债权方所提供的,以是否满足投资方与债权方的收益要求作为业绩衡量的标准更具有说服力[3]。经济增加值EVA是评价企业价值和绩效的新型指标,相较于传统评价指标,EVA指标在评价分析企业价值和绩效方面更加科学全面,并且对于提高管理层科学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4]。企业积极引入EVA经济增加值业绩评价指标,虽然进行了探索运用,并逐渐推广开来,但在实际使用中仍难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于科研投入力度高的生产性企业,其当期科研投入经费较多,但科研产生的效果短期内无法兑现,若不对EVA指标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则可能会造成评价的结果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会对企业管理层所持有的科研投入态度构成不利的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创新力,导致企业无法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采用EVA经济增加值这一指标评价企业业绩时,如何调整企业研发投入是一个必须面对且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研发投入与产出的会计计量问题
(一)研发投入支出的会计计量问题
1.会计准则关于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现行规定依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发支出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支出,考虑到该阶段支出未来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以将这部分支出纳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资本化。2.税法中关于研发支出税收减免的现行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与税收之间关系密切。依照税法最新规定,生产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3.现行规定下研发支出存在的若干计量问题与建议首先,对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如何区分与界定,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如何划分缺乏统一的标准,企业对这一问题可能在认知上模糊不清,难以操作。其次,会计准则对于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同企业的研况各不相同。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来实施,会导致不同企业对研发支出可资本化条件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偏差,这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最后,关于计税方面允许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设定的范围相对较窄,研发过程中发生与技术研讨密切相关的会务费、差旅费等并未允许加计扣除,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5]。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应以研制成功与否作为衡量的标准。凡是研制失败,不管是研究阶段还是开展阶段的支出一律费用化;凡是研制成功,不管是研究阶段还是开展阶段的支出一律资本化。在税收减免问题上,不论研制成功与否,也不论是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的支出一律允许加计扣除,并且扩大加计扣除的开支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并从中受益,也有利于EVA考核指标更加真实客观地评价企业绩效。
(二)技术研发成功的受益期确认问题
一项产品技术一旦研制成功,为此发生研发支出将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当中,这时需要考虑的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期摊销问题,而如何确定摊销期即受益期,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无形资产受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通俗地讲,就是引入此项技术即无形资产生产出的产品在市面上销售所能持续的时间,也即该产品的生命周期。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即受益期规定如下:其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其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其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其四,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从以上规定可知,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分为合同年限、法律年限或不超过10年。这种规定可能与企业现实存在一定的偏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产品寿命周期长短不一,也就决定了不同技术在产品市场的应用期限长短不一。笔者认为,是否应该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并针对不同行业进行细化,制定不同的摊销年限确定标准,这样可能使摊销技术研发费用更加合理,进而有利于EVA考核指标在计量上能充分合理地反映研发投入与产出在期限上的对应性,也能更加客观地评价研发投入在各期产生的绩效。
(三)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收益计量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一旦利用新技术开发出新产品并投入市场形成收益,则需要考虑收益确认计量的问题。目前,新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必须满足5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企业每年对引入新技术开发出的新产品实际销售取得的收入依据上述条件加以确认,但各年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的收入由于市场原因存在差异。例如,若该项技术在产品市场应用年限为10年,会计准则规定,该项技术通常按10年等额摊销计入费用。而这样可能导致各年摊销的研发费用与各年预计产生的收益无法匹配,在后期各年EVA指标考核评价时需对研发费用摊销额结合当年与此项研发投入相关的产品收益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当年计入EVA指标中所摊销的研发费用与计入EVA指标中的相关收益完全匹配,这是业绩评价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四、基于研发投入与产出的EVA考核指标计量调整问题
(一)息前税后利润中关于研发费用的调整问题
息前税后利润是指企业全部资本经营产生的利润并从中扣除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余下的部分,全部资本包括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关于息前税后利润的计算,需以企业账面的会计净利润作为起点进行相应调整。会计净利润是企业按当年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减去当年确认的成本费用之后的差额,而当年确认的成本费用中包含了当年计入费用的研发投入,这部分研发费用既有当期发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也有当期摊销计入的。这两部分研发费用在计算EVA指标中的息前税后利润时是否需要调整,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情形。首先,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未来有多大可能性研制成功,研制出的新技术能否转化为生产力,开发出的新产品投入市场能持续多少年,每年预计能产生多少收益,等等,若这些问题都能解决,则这部分研发费就不应全部计入当期,按预计各年收益占预计总收益的比例分期摊销。因此,在计算息前税后利润时,应从会计净利润调整出部分应摊销计入以后期间的研发投入,这样考核时更为合理。其次,当期摊销计入的研发费用,是此前投入已研制成功的一项技术并开发出新产品投入市场,这部分研发费用通常是依照现行会计准则分各年平均摊销计入,与此项技术在各年预计产生的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化而有所差异,从而形成摊销费用的多少与产生收益的多少不匹配。笔者认为,应依据各年预计收益占预计总收益的比例进行摊销各年研发费用,基于此,在计算息前税后利润时,也应从会计净利润中调整出部分摊销多计入或少计入的费用,这样的考核方式更贴近实际。
(二)息前税后利润中关于收益的调整问题
息前税后利润是指扣减利息费用之前,但已经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是属于债权方与投资方共同享有的利润,并且是以企业账面的会计净利润作为起点进行调整计算之后得到的。而会计净利润又是企业按当年会计准则确认的收益减去当年确认的成本费用(包括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差额。当年确认的收益包括了开发的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即技术研发产生的收益,这部分不需要调整。除此之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年的研发费用在当年计税时加计100%扣除,这部分减免的税费可视同为一项收益,在计算EVA考核指标应予以考虑调整。
五、结语
笔者认为研发成功与否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在经济增加值(EVA)的计量中如何优化解决研发投入与产出二者的计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层对研发投入所持有的态度。EVA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若经过合理调整,充分体现研发投入在各年产生的绩效,则能够更加合理客观地评价企业整体业绩,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管理层对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加大研发力度,引入更多的科研人才,投入更多的研发资金,促进企业可持续良性发展。因此,关于EVA经济增加值评价指标的计量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考虑债权方、投资方对投入资本的基本利益需求即权益资本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合理地考虑公司管理层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EVA评价指标,这样才能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学.基于EVA的研发投入绩效研究:珠海格力电器案例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6(19):7-8.
[2]戴科丞,彭小芩.基于EVA指标达安基因研发投入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5):140-141.
[3]程丽,俞梦帆,何忍,等.央企EVA业绩考核的研究与优化[J].中国集体经济,2021(14):29-30.
[4]李斌,曹琳,向有涛.EVA、股权集中度对央企研发投入影响的研究[J].商业会计,2020(1):56-60.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异
为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制订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2004年4月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两者的实行和废止,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会计核算发展的必然。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基本建成,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是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需要,更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形成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者组成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明确界定小企业范围,为税务部门和银行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两者相比,可以看到以下明显差别:
一、明确界定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界定为“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这种表述存在极大争议空间。《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界定了“小企业”范围,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大幅度降低核算难度
1.小企业资产应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再对流动资产,如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等计提减值准备,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取消存货“后进先出法”的核算方式。
3.企业捐赠所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需要中转科目“待转资产价值”。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4.长期股权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不涉及权益法会计处理,大大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5.简化确认收入判断条件,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确认时点基本一致。它减少了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大大减少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避免了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
6.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7.小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尽量保持一致,基本消除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以历史成本记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折旧要求考虑税法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这样既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运用,又能使审计查账、税务监管更加顺畅。
三、大幅度增加行业支持范围
1.支持农、林、木、渔业的会计核算,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1)消耗性生物资产核算
A.外购、自营栽培或自行养殖时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B.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时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C.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2)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
A.外购时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B.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时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
C.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
营业外收入(净收益)
2.支持建筑业施工单位的会计核算,增加“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成本类科目。
(1)工程施工
A.合同建造时发生的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B.发生折旧等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累计折旧
C.月末间接费用分摊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D.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四、加强日常业务核算的规范性
1.备用金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和列报,不再作为“其他应收款”。
2.“周转材料”代替“低值易耗品”,核算更加全面。按次摊销时,设置在库、在用、在摊明细科目,核算过程更清晰。
3.固定资产允许增值税抵扣,与税法保持一致。购进固定资
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大修或已提完折旧资产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简化核算,费用分摊更合理。
5.无形资产设置“累计摊销”科目,更准确核算无形资产。
6.增加“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作为库存现金、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盘盈盘亏的中转科目,体现规范性。批准处理时,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
7.加强借款的管理,区分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成本,也即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制造费用的利息可以资本化。
8.取消“预提费用”科目,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直接对应相应负债,如应付利息等科目。
9.增加“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收入,按期分摊。收到政府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按期分摊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10.增加了“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
11.扩大“营业外收入”账户内容,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将原调整坏账准备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冲减管理费用的原材料的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冲减所得税的所得税退税以及未予规范的其他退税(不含出口退税),均计入营业外收入。
12.扩大“营业外支出”账户内容,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坏账损失和原材料盘亏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将原未规范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和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将原未规范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13.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五、财务报表列报信息更加明细
1.资产负债表存货栏目需列明细、营业税金及附加需要列举各种税明细金额,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需要列示明细。
2.资产负债表提供三张附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明细表、利润分配明细表。同时要求小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要求披露短期投资、存货、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固定资产项目等信息。
3.现金流量表,《小企业会计制度》是选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报出。
六、其他细节的调整
1.取消了“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确定”的限制,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会计期间。
2.负债方面,新准则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
3.所有者权益方面,新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仅为资本溢价,无需核算其他资本公积等相关项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基本建成,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此消彼长间,体现出时代越来越进步、社会越来越发展、会计越来越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10.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核心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力度,是企业自身生存的需要,也是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需要。为此,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引导和扶持,先后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目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其目的是积极鼓励企业调整产品品种结构,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为此,柳钢通过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淘汰落后产能、产品开发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资金流出,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2政策解读
2.1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加计扣除,是指当年企业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额外扣除,从政策上允许企业减少应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合理减轻企业税负。例如:某企业全年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10000万元,如果该项目还在持续研发中,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支出列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15000万元的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仅此一项税收优惠,企业在税前可多扣除5000万元,在适用税率25%的情况下,当年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万元。又例如:某企业全年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支出10000万元,如果该项目形成无形资产,按其成本的150%摊销,从形成当月起,按10年采用直线法享受加计50%摊销的税收政策优惠。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加计摊销500万元,仅此一项税收优惠,在适用税率25%的情况下,每年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万元,10年累计企业就可以少缴所得税1250万元。以上两例,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来划分的,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计算。税收优惠政策是重点鼓励企业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项目支出,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多。因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具有其特有的针对性。
2.2列支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给出了明确具体的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研发活动直接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文、评审、验收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归集核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并实行专账管理;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的集团成员公司进行分摊,但其分摊方法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来确定。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管理措施
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如何理解好、把握好,落到实处,这才是关键。柳钢(集团)公司总经理梁景理提出“抓好品种钢的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使之成为柳钢最大的效益增长点”,强调了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的重要意义。当企业产品进入成熟期后,找准新产品研究方向,不断创新工艺、技术,则是企业生命延续的有效方法,也更符合当前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因此,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收益,降低税负和减少资金流出的同时,更增强了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3.1税收策划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更有针对性,有较严格的划分要求,因此,加大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研究开发项目事前的筛选、立项、预算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企业普遍存在业务部门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多,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实施仅停留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计划项目和发生的业务如何与税收政策对接等税收筹划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以往存在的现状,我们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事前的筛选、立项、预算工作。首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新开发研究项目形成书面决议文件,增强自主创新的规划性;其次,企划、技术部门在年初就及时下发新产品项目计划,指定研究开发部门或成立专业研究小组,完善技术开发项目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做好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的预算,对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提前做出安排;第三,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计划项目,结合各业务部门提供的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界定认可条件,做好研究开发项目事前的税收筹划,及时反馈研究开发项目核算信息,加强各部门相互联动,解决研发过程中基础资料传递程序、业务核算及涉税风险防范等问题,积极参与项目实施过程,追踪实施效果。多年来,柳钢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为指导思想,以优化产品结构为核心,不遗余力地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人才培养的投入,争创名优品牌产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并取得实效,仅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3000多万元。
3.2核算与列支
做好研发项目全过程费用的归集和核算工作,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往往比较重开发、重结果,轻资料的归集和核算。例如:某些新产品开发了,项目获奖了,但由于不能分项目准确提供原始核算基础资料,相关费用只能在生产成本列支,既影响了内部单位成本考核指标的真实性,使得新产品成本存在不可比性,影响企业营销价格的判断,也不利于调动员工参与研发的主动性。同时,又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非常可惜的。因此,我们结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积极完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进一步健全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修改并下发了《柳钢技术开发项目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学习和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研发项目过程中的涉税业务,邀请税务机关到企业辅导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财会人员、技术人员对照税收政策,把握好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标准和列支范围,财务部门做到对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分项、分科目独立核算,正确归集“八项费用”,把好材料领用、消耗环节,及时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用等,属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列入当期损益;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准确归集其实际发生额,做到账证健全,加强了研发费用的事中控制。
3.3纳税申报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又是真实、准确、及时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保证,因此,做好企业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资料的收集申报和经营效益的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例如:重视开发项目的结果,忽略了研发项目过程的跟踪,对开发项目的事前、事中和后期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重视不够。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往往由于研发项目费用的归集和核算及项目资料收集的缺失,申报资料依据不充分,钩稽关系不明,影响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可享受加计扣税收优惠分析和评估,企业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效益的流失。我们按照税收优惠规定,在准确核算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基础上,认真收集整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及经营效益的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学是一门利用经济学等基本原理,以提供交易资产价值尺度和价值信息为核心,通过一系列分析方法手段和执业标准对资产价值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专业价值意见,从而为特定交易提供价格决策参考依据的应用型学科。资产评估的学科依据问题,即资产评估究竟是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学科的理论框架、体系构建与发展方向,因此一直是资产评估理论界普遍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本文重点围绕独立学科的界定标准,对资产评估的学科依据进行论证。
一、独立学科的界定标准
对于独立学科的界定标准问题,学者们进行了较多的理论探讨。例如,张敏(2000)指出: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其标志是发现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形成明确的学科目的和独到的研究方法。吴国盛(2002)认为:“一个学科之所以成为学科,就在于它有自己独特的范式”,此种范式有观念层面和社会建制或社会运作层面两种,其中社会建制方面的范式建构,“其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它包含学者的职业化、固定教席和培养计划的设置、学会组织和学术会议的制度的建立、专业期刊的创办等。”张永和(2005)提出: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应该有自己的纯粹性或学术根据地。只有学科的纯粹性存在,它才可能有别于其他学科。准确把握自己的研究范围,是学科存在的前提。辰目(2006)认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自己独特的知识体系和知识构成,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具有培养目标明确的专业方向。陈江波(2007)认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需要如下几个要素:一是研究的对象或研究的领域,即这门学科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研究对象,具有特殊的规律。二是理论体系,即形成特有的概念、原理、命题、规律,构成严密的逻辑系统。三是研究方法。而保证学科的发展要求有良好的学术梯队、优秀的学术带头人、现代化的实验室与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立足学科前沿的科学研究方向、规范有序的学科管理制度等。郭翠菊(2010)提出:学科独立的标志往往就是作为一门科学诞生的开始,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它产生的标志性著作,这本身就是一门科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科学的宣言,如同婴儿的第一声啼哭宣告其降生一样。
综合上述学者观点,不难看出,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可能涉及几个方面,即一门独立的学科需要具有独特的:①研究对象;②研究范围;③研究方法;④学科目标;⑤理论体系;⑥教育体系;⑦课程体系;⑧培养计划;⑨专业方向;⑩学会组织;专业期刊;标志性著作等。其中,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是获得最普遍认同的前提条件,可视为一门独立学科形成的基本前提;而独特的学科目标、理论体系、教育体系、课程体系、培养计划、专业方向、学会组织、专业期刊、标志性著作等是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及的前提条件,可视为一门独立学科形成的一般前提。
二、资产评估的学科依据之基本前提
(一)资产评估学科的研究对象
资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在分析资产运营环境与资产本身特征的基础上,对特定时点及约束条件下的资产价值进行估算,为交易方提供一个基础价格尺度和价值咨询意见。因此,资产评估作为价格发现机制的补充,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提供支持,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业;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的重要性愈发突出。可见,资产评估主要回答的就是资产价值“是什么”的问题。而资产评估学科作为应用经济学科中的年轻学科,正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的资产估价活动及其内在规律的学科,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研究对象涉及资产估价活动及其内在规律的方方面面,小至资产评估的定义、特征、功能与作用、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依据等基本理论知识,大至资产评估的实务操作、风险管理、法律责任、职业道德、人才培养与行业管理等。这些独立的、确定的研究对象是其他相关学科无法替代的。
(二)资产评估学科的研究范围
客观事物是极其复杂的,某一现象领域的事物,有时为几门学科所共同研究;这些不同的学科,从不同角度去研究该事物矛盾的不同方面。资产评估作为一门应用型很强的学科,与会计、审计、统计、金融等应用经济学科存在部分研究范围的重叠交叉,但它们又有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方法。与此同时,在资产评估学科的特定范围之内,还可以划分成若干个分支。首先,根据研究内容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实务研究、管理研究等。其次,根据资产类型和交易类型,可分为机器设备评估、房地产评估、流动资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资源性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资产类评估领域;又分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税基评估等交易类评估领域。第三,根据资产评估服务的领域,可分为服务于产权市场的资产评估、服务于资本市场的资产评估、服务于会计核算领域的资产评估等。
[关键词] 会计制度 杜绝假账 会计信息质量
一、引起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原因
1.会计核算制度缺乏统一性,信息不可比,导致失真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也就是说,现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会计制度》,其他企业仍执行9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导致不少上市公司在2001年中报和年报中声称受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产生亏损。
2.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有可选择性导致信息失真
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一,准则只能对企业的工作提出基本原则和规范,不可能尽善尽美,这样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就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如:(1)企业对存货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不同的影响,不能确定何种方法才算“如实反映”。(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何为“较高”,没有规定量化标准,会计人员在操作时存在很大的灵活性。(3)新《会计制度》规定:除货币资金以外的所有资产发生减值时都要提取减值准备。如何界定资产价值,如何计提减值准备,按什么比例计提,都没有绝对的标准,这就为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可能利用这种合理合法的手段,使会计信息有意或无意的不能反映真实。
3.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落后于会计实践和经济行为的创新
当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时,很难找到长期有效的会计准则作为操作的依据,使会计处理“无法可依”。无形资产的全面计量、核算、反映又成为我国企业会计必须开拓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可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会计制度在有关无形资产、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会计方面还是空白,有关要素还不能在财务报告中得到反映,这样的财务信息很难说是反映了经济真实。
4.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反映经济的真实
不确定会计事项是指一定状况或处境下的最终结果是利得还是损失,只有在发生或不发生一个或若干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时才能确认。其中包括:与信用有关的事项;与时间有关的事项,这些会计事项,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其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具体,在会计实物中,这些问题的处理更多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使之难以反映经济的真实。
二、导致做假账的多方面原因
1.屈从领导的压力,被动做假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因为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所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2.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职业道德
有的会计人员业务知识贫乏老化,专业技术水平低,无法按照新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他们不学法,不懂法,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知之甚少。他们既谈不上遵纪守法,更不能依法办事了,甚至个别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最终以身试法,直至走向断头台。
3.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造成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当企业的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
三、建立会计规范体系,完善会计制度,防止会计信息失真
1.要建立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
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统一的以会计准则为核心内容的会计规范体系,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尽快在所有企业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以打破不同行业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不合理的状况。因为,新《企业会计制度》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会计惯例制定的,它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
2.加快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步伐,并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我国目前已修订或制定了包括《无形资产准则》、《借款费用》、《租赁》、《存货》、《固定资产》、《中期报告》等16个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步伐,争取在短时间里建立起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缩小中国会计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异,提高中国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
3.会计法规的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
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其自身的工作规律,会计法规的制定应符合会计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尤其是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判定方法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如果会计法规模棱两可,操作性不强,其贯彻就会大打折扣。
【摘要】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医院负债及偿债能力的指标,是在医院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本文就资产负债率与资产和负债,资产负债率与清产核资,资产负债率与现代医院资本运营,资产负债率与筹资组合效益指标分析,资产负债率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负债;医院财务;经营管理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要想快速发展,医院管理者就应有负债经营意识。负债经营就要考虑资产负债率的大小,因为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一所医院负债及偿债能力的指标。医院资产负债率大小的评估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现就评估分析医院资产负债率涉及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1 资产负债率与资产和负债
资产负债率是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反映医院的偿债能力。军队资产是指军队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军队医院资产的概念、特点及分类:(1)军队医院资产是指军队医院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由军队经费投入及其收益、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2)军队医院资产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医院设施、设备和在用物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3)军队医院资产的分类:按存在的形态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 资产负债率与清产核资
资产负债率临界点的理论数据为50%,明显低于50%风险就小、利用外部资金就少,医院发展相对就慢;接近或高于50%危险系数就大,但利用外部资金多,发展相对就快。因此,即使医院的资金雄厚也应适当负债经营,即使医院的资金缺口再大,借入资金也要适量,要考虑到医院的偿债能力和特殊性质。分析医院的偿债能力就需要弄清医院的总资产,要准确掌握医院的总资产就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要把军队医院占用的各项财产进行清查、界定产权、价值确认和核实资产占用量。财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土地的清查 参加过全军土地详查的按记录结果登记;未进行土地详查的,按全军土地详查的要求戡查后登记。
2.2 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专用设备500元,一般设备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资形态的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军队固定资产划分为12类:(1)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集体宿舍、家属宿舍、专业用房、公共用房和其他建筑设施。(2)一般设备。指各种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照相设备、电视机、空调机等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及工具、器具等。(3)文体设备。是指各种音响设备、乐器、影像设备、体育设备等。(4)运输设备。指单位在编和非编制内的各种通用车辆及油料设备等。(5)通信设备。指各种有(无)线通信设备及电话、手机、对讲机等。(6)医疗设备。指各种临床医疗器材、仪器等。(7)科研教学设备。指各种科研和教学使用的设备、仪器等。(8)施工及修理设备。指各种施工及修理等使用的机器、器械和设备等。(9)特种设备。指除武器、弹药和以上各类设备以外的军事装备。(10)文件及陈列品。包括军队各级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文化馆等馆藏或展览的文物和陈列品。 (11)图书及音像制品。图书是指图书(资料)馆(室)的各种藏书和各种业务图书、技术资料等;音像制品指电影拷贝、激光唱盘和录像制品等。(12)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包括在以上各类,但又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各项资产。
2.3 库存物资清查 库存物资分为军械物资、军需物资、卫生物资、营房物资、运输物资(含油料物资)、训练器材、通讯器材、文体器材、办公用品、其他物资10类。
2.4 无形资产清查 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
2.5 货币资金清查 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库存现金。按清查时间点现金日记账面余额汇总登记。二是银行存款。按清查时间点各种存款账面余额汇总登记。三是有价证券。包括各种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按清查时间点的实有数进行登记。
2.6 其他经费清查 包括各项预算经费、预算外经费、代管经费、党团费、专项资金、专用基金、历年经费结余、往来款项等,按清查时间点会计账面余额登记。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若工作需要还要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医院资产的真实价值。
3 资产负债率与现代医院资本运营
经济理论认为,资产是物,资本不是物,资本是能够在未来带来收益的价值。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不仅可以表现为有形资产,还可以表现为无形资产。资本运营的目的是资本增值最大化。一家医院的灵魂是资本,它最宝贵的东西不是硬件和物质资产,而是反映医院能够为社会提供服务、增加经营和发展战略的软件。即一个高瞻远瞩的医院发展规划和项目创意;一套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和一批有医院经营能力及拥有医学知识和本领的员工,由此形成的医院名气和品牌,这些软件和资本是最宝贵的,也是资本市场上最有价值的。因此,对医院资产的评估,也必须考虑到医院资本运营的状况。因为,医院资本的真实经济价值不等于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的财务账面价值,从理论上讲,资本真实价值是3个自变量的函数,即资本真实价值=AB/C。A 是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的账面财务价值,B是资本账面价值的盈利率,C是市场借贷利息率。从资本真实价值的函数关系看,只有提高资本账面价值的盈利率,才能不断增加资本的真实价值(因为财务价值和利息率在特定时间段是不好改变的),才能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使有限的资本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能。
4 资产负债率与筹资组合
4.1 筹资组合 主要包括正常的筹资组合、冒险的筹资组合和保守的筹资组合三种形式。
4.1.1 正常的筹资组合 正常的筹资组合遵循的是短期资产由短期资金来融通,长期资产由长期资金来融通的原则。这里短期资产是流动资产,长期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正常的筹资组合,见图1。
4.1.2 冒险的筹资组合 将部分长期资产由短期资金来融通,即用长期性资金来融通部分长期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用短期资金g来融通另外一部分长期性流动资产和全部短期流动资产,这便属于冒险的筹资组合。冒险的筹资组合,见图2。
4.1.3 保守的筹资组合 将部分短期资产用长期资金来融通,这便属于保守型筹资组合。保守型筹资组合,见图3。
4.2 不同筹资组合的报酬和风险 不同的筹资组合可以影响医院的报酬和风险。在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短期资金增加可导致报酬的增加。也就是说,由于较多地使用了成本较低的短期资金,医院的效益将会增加。但此时如果流动资产的水准保持不变,则流动负债将会增加,流动负债增加将使流动资金比例下降,短期偿债能力减弱,财务风险加大。从筹资组合几种方式可得出结论:负债增加,资产负债率加大,风险同时加大;负债减少,资产负债率减小,医院收益下降。负债经营一定要考虑到筹资组合的比例结构,并对其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 资产负债率与医院经济效益分析
5.1 医院的资产净结余率(结余能力) 医院的资产净结余率是经济效益考核的第一指标,医院的净结余越多说明医院经营的越好。
5.2 医院收入结构 医院收入结构的比例中,医疗收入率越高,反映医院筹资能力越强且收入质量也高。
5.3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越低,越能体现医院的竞争能力。
5.4 综合指标分析 总收入增长率、总支出增长率和结余增长率、门诊、急诊人次增长率、病床使用率、人均业务收入和支出、万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万元专用设备医疗收入、平均每住院天费用、平均每门诊人次费用等是分析综合指标的依据。
5.5 评价医院的偿债能力指标 主要包括:医院资产负债率、医院流动比率和医院速动比率指标。
5.5.1 医院资产负债率指标 医院资产负债率指标就是运用医院的资产负债水平和资产结构,评估医院的经营状况情况。其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这个揭示医院经营状况的指标,它不仅反映了医院利用债权人资金的规模,也反映着医院的风险程度。当医院的资产负债率接近100%时,就达到了资不抵债的边缘,一旦超过100%,医院就进入了破产的境地。
5.5.2 医院流动比率指标 医院流动比率指标就是对衡量医院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能力情况的考核。其计算公式如下: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流动比率过高,意味着医院过多的资金停留在流动资产上。虽然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强于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非流动资产,但其获利能力弱于固定资产,从而流动比率过高会影响医院获利能力。反之,流动比率过低,说明医院偿债能力较差。
5.5.3 医院速动比率指标 医院速动比率指标就是对衡量医院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流动债务能力情况进行考核,其计算公式如下: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 流动负债)×100%。
对医院经营者来说,速动比率也不能过高。因为速动比率过高,意味着医院的资金过多地停留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变现能力较强,但获利能力较差的速动资产上,从而影响医院的获利能力。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2-0154-02
在ISAR(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中小型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之后,IASB作为制定全球通用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历经近6年,于2009年7月了《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目前,为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在11月起草了我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下,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及其日后的实施,必将会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视角比较
(一)美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经验
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之一,曾认为自己的会计准则是世界上最完善、最优秀的,但自“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准则制定方面加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合作。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美国尽管没有单独制定,但是很多企业都已经选用了IASB《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并作为中小企业披露会计信息的依据。
在美国,有关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从1976年以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成立了三个专门研究小组对小企业会计问题进行研究,并分别了3份研究报告。针对各研究小组提出的建议,FASB(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做出了贡献,主要包括:专门对租赁会计、所得税会计、企业合并、利息成本资本化以及其他的一些会计准则进行了研究并简化;不同的确认和计量准则会对外部信息使用者增加额外成本,但并没有将建立不同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做法完全排除;小企业的经理是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按照一些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缺乏相关性且太过复杂,无疑增加了小企业会计师的费用。
美国会计职业界支持对小企业专门的统一会计准则的研究,会计师们赞成采用不同的准则,而银行家们则认为对小企业和大企业都需要相同的信息,应保持现状,但也并不反对建立某些会计准则。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未正式出台针对中小主体的财务报告准则,在第126号会计准则《免除特定非公开企业金融工具披露要求——对第107号会计准则》的修正中,首次考虑了差别报告。该准则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公允披露金融工具时可以作出选择:第一,属非公开公司;第二,企业总资产在财务报告日不超过1亿美元,在报告期内没有发行或持有衍生金融工具。这对中小企业究竟需要披露什么样的信息,对中小企业是否需要不同于GAAP的单独会计准则有了很好的解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以及对公司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只对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公司有法定的约束力,而对其他企业是没有约束力的。除此以外,美国允许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给予编报现金流量表的豁免,这点与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编报方面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即符合我国小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至少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与其他各国的比较
英国1997年了第一份《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澳大利亚、德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差别报告,加拿大和新西兰制定了一个针对中小企业的指导性会计准则,法国更是以“会计总方案”使用范围的灵活性来规范中小企业会计问题,在会计总方案中规定适用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紧随其后,专家工作组从全球视野关注中小企业的需求。
从对这些国际会计组织和国家准则制定者的研究来看,他们都认为为中小企业制定一套比较适用的会计准则是必要的。一方面是因为中小企业确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需要规范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但如果要遵守与大公司一样的会计准则,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二、比较与分析
我国《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和在借鉴IASB《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小企业的特点,体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对于小企业的界定问题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且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是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定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即从量的角度讲,职工人数小于300人,年销售额小于3000万元,资产总额小于4000万元的企业,而符合集团公司和中型企业划定标准的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与国际上“中小企业”的界定有较大的区别。
在国际上,中小企业的概念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包括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是:一是没有公众责任;二是为外部使用者提供一般目的的财务报表(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现有或潜在的债权人以及信用评级机构)。
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将中小企业细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习惯上往往把中小企业合在一起。美国则单独把中小企业作为与大企业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只有小企业的称谓,但小企业和中型企业可以选择执行IASB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对中小企业概念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
由此可见,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性质的界定是沿用了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与国际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有较大的差异。反过来讲,即我国对于中型企业的信息披露仍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中型企业的发展规模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而考虑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明显体现出对于小企业信息披露的简化和相关质量要求的降低,可以理解为基于规避中型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小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小企业会计制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资产减值的处理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一般企业对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即给予小企业计提资产减值的豁免,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即实际发生损失时确认。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小企业的发展规模,资产本身价值较小,因此资产减值对于报表的影响也较小,因此可以忽略不计。
但从国际角度来看,包括IASB《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在内,以及在其他单独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家和地区中,绝大部分都没有取消资产减值的规定,从这点来说,笔者认为,面对现阶段物价上涨因素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影响较大的现状,不计提减值可能会导致利润虚增,数额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投资者来讲更是信息不对称。因此,对于小企业的资产减值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规范,第一种方法,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来说,界定一个资产额度范围,资产额度不超过这个范围的,可以免提减值,而超过此范围,必须要计提减值;第二种方法,在物价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剔除物价指数的影响,即通过一定的方法换算为不含物价波动因素的会计信息,这样才能够保障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三)基本财务报表的披露
财务报表披露,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基本相同,即除了至少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从国际视角来看,这一点也是各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行做法,但各国对于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不尽相同,内容也各有差异,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特点。
三、结语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改革《小企业会计制度》,借鉴国际社会对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方案,基本适合我国的国情,体现出一定的中国特色。但在某些个别问题上,如资产减值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相信通过征求意见稿的,在广征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修改,必将对小企业信息披露和小企业本身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问题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梁若英.会计准则制定:充分程序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8(13).
关键词:驰名商标;概念;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文本中,该公约首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其概念作法律上的阐述。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一般的表述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第二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定义。“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规定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内涵,由此给出了一个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标准。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也已经踏上了国际轨道。从该规定看出,我国驰名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1产生的地域效力——“中国”
《规定》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是“中国”。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商标权有较强的地域性,即一国的注册商标只在该国内有效,离开了该特定的地域范围,该商标将不再受保护。并且是否驰名,只要求在我国境内判断,至于在国外是否驰名,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驰名商标的判断。
1.2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这里使用“相关”而不是“所有”字样,那么何为是相关公众呢?根据《规定》,是指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相关公众是量的规定,广为知晓是度的要求。可惜《规定》并没对广为知晓作名词解释,笔者认为广为知晓就是熟知,至于熟知到何种程度,可以把它具体化,比如对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熟知程度设定一个百分比,在此基础上拉上一条熟知程度的基本线。
1.3品质要求——“应享有较高声誉”
公众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售后态度、社会贡献等方面有较高的评价,这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品质认定。但是笔者认为这有违驰名商标的认定本意,驰名商标是用来描述一个为某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的商标。而“享有较高声誉”则表明了公众对其的积极评价和质量上的高要求,但是界定驰名商标的关键是消费者对它的熟悉程度,而不是起品质是否卓越。这势必提高了保护标准,缩小了保护范围,使一部分商标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1.4形式要求——“是否注册商标皆可”
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非注册商标,这一认定标准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一致了。这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的降低,弥补了驰名商标保护中商标注册制度的固有缺陷,向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2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因其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镇馆之宝,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而言,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然而,我国尚未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形成完备的制度,有些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造成了巨大损失。再者,我国已加入了《巴黎公约》,我们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也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因此给予驰名商标更多的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
2.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最早见于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其后《TRIPS协定》在“知识产权公约”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要求各成员方应当遵守《巴黎公约》(1967)中的相关条款,不得背离各成员方可能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项下相互承担的现有义务。2.2国内立法的保护
加入WTO后,我国积极调整各方面的法律规范,使之与国际条约和惯例接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2002年8月3日通过并于2002年9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配合商标法的规定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细致化、规范化。我国于2003年4月17日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可以说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日趋完善,不断修改国内立法使之与国际接轨,不仅很好地履行了国际公约中的义务,还通过立法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增强,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形成区域化乃至全球化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可惜的是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予以限制的有关规定,使得某些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另外,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予以禁止,但对在他人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这也有可能使商标所有人滥用权利。因此,相关部门除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外,还应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不允许其进行夸大的、超范围的宣传。有关内容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是应予完善的问题。
2.3完善驰名商标在网络领域法律保护的若干构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域名注册也成了冲击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一些知名企业的字号、驰名商标等陆续被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给这些企业和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域名注册”已经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域名注册要严格把关,严防恶意注册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制止恶意的侧重点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性,只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注册,即使商标本身并不驰名也可以撤消。”
(2)要明确侵权标准和遏制反向域名侵权。必须确立侵权行为确实给相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标准,同时也要防止驰名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权人的合法权利。
(3)选择尽量简捷的方式处理纠纷。首先应考虑协商解决,其次适用程序简便的仲裁方式,司法审判程序应是最终的解决程序。
(4)在审判实践中要慎用“淡化”理论。笔者认为,该理论实际上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种假想理论。因为驰名商标的较高市场占有率给权利人带来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就是经济利益,所以,认定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应是“侵权标识”是否给驰名商标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淡化”理论者主张的“足以导致商标的显著识别性降低”,不过是无法实际操作的一个假想标准。
(5)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确认域名权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完整性和彻底性。
3结束语
驰名商标由于其在相关公众的崇高声誉和作为高质量的商品、优质服务的信誉象征,为企业广大市场的开拓和超常利润的赢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的振兴注入了强力剂。也正因为如此,驰名商标也就成了不法分子极想侵犯的目标。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持续加快,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更加重视驰名商标的积极作用,加大驰名商标创立与保护的力度,充分发挥其作为无形财产权的巨大潜能,以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