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08: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
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
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内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存在着很严峻的问题:第一,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危险。由于其缺乏时尚性,遭遇年轻人的冷落甚至抵制。利用传统手工艺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己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第二,文化资源大量外流。随着我国日益对外开放,很多外国人利用各种机会进入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量采集、纪录、收购和使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甚至非法买卖少数民族文物,造成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大量流失。第三,国家财力有限,投入的保护经费不足保管民间文学艺术资料的设施和设备陈旧落后,使大量民间文学艺术实物和资料散落于民间,得不到收集整理,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比较分散,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的的基本原则,但没有相关专门法律的具体规定。《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部分,保护的是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品的保护,没有涵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方面,属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单行条例。
第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文件的效力比较低,只在一个区域内实施,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第三,现有的涉及民间文化领域的立法还仅仅是从行政手段的层面加以提出,我们还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引入到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中来,尽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另行制定",但是其具体办法至今未能出台,权利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仍旧是一个空白。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构想
在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时,应把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征,立足我国立法实践和现有法律资源,应当认识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目的是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源地(民族)与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再创作者及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以合理利用丰富的民族资源,鼓励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再加工,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
第一,遵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首先,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繁荣和发展的原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以促进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的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财富,它体现了人民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者。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应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做出一些特殊规定,避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我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的集体利益。此民间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三,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权利内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过高的保护水平会限制它的发展与传播,而过低的保护水平又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是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自此受到人们的不断加工,自然而然的公之于众。因此,民间组织不存在发表权的问题,但可以享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权利。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过程中,传承人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应当也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这将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四、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宝贵价值。现代社会,民间文学艺术不仅仅是在原生境内的特定民族中被消极的使用、保存、延续,而更多的是需要人们积极利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开发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新成果,服务于全体社会和人类。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是指日可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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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邱平荣,李勇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江淮论坛.2003.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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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争论不休,一直以来不管是以族群为主体的集体作者观,还是以传承人为主体的个人作者观都没有说服彼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也一直处于搁浅状态。本文受日耳曼民族关于所有权中总有制度的启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应该是一种类似的总有,即以创作群体为团体,以传承人为构成成员。
【关键词】
总有;主体;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一、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谁?对此学界一直难以达成共识。学界的争鸣也造成了实践界的无所适从,一些发达国家也因此不主张以知识产权或著作权方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在我国也因主体的难以确定使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迟迟不能出台。但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确定其主体都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之所以要保护是基于文化传承和经济利益二个方面的考量,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确定也必须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学界当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认识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问题,国内学界大体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从“谁创作谁主张”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是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另一种观点认为导致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立法难的症结就在于集体作者观,因而主张放弃集体作者观,将文学艺术作品视同普通的个人作品,因而赋予最新版本的传承人以作者的身份。以上二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都有其局限性,任何一种都难以起到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
以族群为主体,有利于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对文化的多样性的保护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族群人数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这不利于经济利益的实现,集体拥有民间文学艺术容易导致“人人都有实际上变成人人都没有”,在利益分配上陷入僵局。
以最新版本的传承人为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靠的是传承人的言传身教、代代相传,以传承人为主体有利于经济利益的快速实现,并且能很好的解决分配问题,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种种不足,其将文学艺术作品视同普通的个人作品这一前提是否正确暂且不论,如何确定最新版本就是个难题,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想情郎》是每个赫哲族人都能哼唱的调子,无法确定谁哼的调子是最新版本;在能确定最新版本的情况下,传承人可以对“最新版本”进行保护收益,但是由于著作权采用思想表达的二分,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当确定最新版本时意味着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间文学艺术进入了公有领域,他人可以对最新版本之前的民间文学艺术进随意的改编、使用,这样便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母体的保护,从而使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陷入僵局。
以上二种观点都不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主旨目的的实现。在此,本文借助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总有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讨论,希望可以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三、总有制度的介绍
总有起源于日耳曼民族。公元前2世纪左右,日耳曼民族在大迁徙后与罗马帝国接壤,日耳曼民族受其邻国商品经济的影响,也为战争频繁时代人口的日益膨胀但民族凝聚力不够的张力所迫,原始的共同财产制度在日耳曼世界中悄然演变,以土地分配为例,学者梅因指出其分配过程有三个阶段:氏族共有阶段、血族团体共有阶段、定期分配给个人生活的家庭阶段,日耳曼民族的土地财产分配的历史到此为止,没有进一步像罗马法中的由家庭财产制分离出个人所有权,并以之为模型建构国家所有权为典型的法人独立财产权的进一步过程,从而停留在某种中间状态上,总有即是对这一中间状态的总结。
(一)总有的概念
所谓的总有,就是将所有权的内容,以团体内部之规定的,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构成成员;此等团体全体的权利,与其构成成员之个别的权利,为团体规约所综合统一,所有权之完全内容始从而实现者也。因此共有并不像罗马法中的法人单独所有,也不是各个人的共有,更不是二者的结合,而是一种团体与构成成员间不即不离的关系,其外部轮廓为法人,内部仍为共同态。
(二)总有的特征
1、对外的单一性
所谓的对外单一性是指,总有的团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以其名义对外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总有区别于共有,共有不能以团体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不同于现在的法人,法人力求将团体作为“个人”来看待,而总有是将团体作为“团体”来看待的。
2、对内的复多性
对内的复多性指的是,总有团体之独立财产制之独立性不足以形成真正的独当一面,与成员财产相分离或与之保持高度法律上距离的法人财产。一个特别形象的例子是蚂蚁结成蚁球过河,从远处看就是一个蚁球在河中滚动趟过河水,近看则是一只只作为个体的蚂蚁在努力的滚动,为了过河,蚂蚁们结成蚁球,若蚁球趟过河水,则所有的蚂蚁安全到达对岸,若蚂蚁成员们放弃,则蚁球就会散开,此时每个成员也都没有好处到不了对岸。
四、总有在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应用
(一)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总有关系
总有是团体和团体之构成成员之间的不即不离的关系。在民间文学艺术中我们认为,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总有之团体,其中创作、保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如乌苏里船歌案中的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的赫哲族;也可以是一个地区的人们,如白秀娥案中的陕西地区会剪纸的人们。总有之构成成员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因为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再创作起着核心的作用,但不能对传承人进行狭义的解释,在本文中,传承人指的是在该民族或该地区的人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知晓并可以单独展示出来的人。
(二)团体和构成成员权能的界定
在总有中作为团体的创作主体的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管理、处分的支配权能。团体有权规定各构成成员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的管理、处分办法,有权制定一般的团体规约(类似于业主大会制定的条例,仅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团体对于违背团体规约的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构成成员,可以依照规约请求其中止利用,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将其从团体中开除出去。对于构成成员之外的第三人侵害民间文学艺术时,团体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构成成员也可以单独请求为之。正如总有制度使得日耳曼财产的让与几乎是不可能的,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总有同样会具有这样的功能,它也会使得群体整体转让民间文学艺术变得非常困难,这正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宗旨之所在——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在总有中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而言,享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我们必须认识到,拥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区都位于经济条件都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或交通相对不便利的山区,对这些地区的人们而言,或许经济生活的改善远比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更有意义,因此要鼓励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通过使用以及授权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使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除此之外,团体如果有越权行为以致妨害到构成成员的利益时,构成成员也可以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总有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优势
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之所以会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创作主体和传承人在文化保护与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创作主体作为法律主体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困难,但在实践中,创作主体的难以确定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把传承人作为法律主体,在实践中操作方便,但又有窃取族群智慧结晶、破坏民间文艺母体之嫌。总有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团体的创作群体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处分可以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因此,本为认为,总有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旨目的得以最好的实现。
五、总结
总有是一种构成成员与团体之间的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但决非是二者的折中,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便是如此,是一种创作群体与传承人之间的团体与构成成员的总有,这样的主体,不仅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利用,也能使对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达致一种理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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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4日,“安顺地戏”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当选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案以败诉告终。在“安顺地戏”案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第一,“安顺地戏”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安顺地戏”和作者的关系又是如何。第三,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主体资格适格。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法院却多采取了一种回避和矛盾的态度。
从“安顺地戏”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传统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诸多分歧,然二者却采取相同的法律保护方式,这就使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了困境,而这种困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不受限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期间的设置不该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继承和发展。
作者:董素云 单位:重庆三峡学院民族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城镇化发展,导致三峡民族地区的农民外出务工成为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近三年来,据笔者在重庆万州恒合土家族乡、地宝土家族乡、忠县磨子土家族乡的社会经济调查,发现这三个乡青壮年男女大都往广东、上海、福建等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打工,还有不少在重庆主城区从事建筑工作,年轻的只有十六七岁,年长的达五十多岁;笔者2009年7月对恒合乡八一村100户农家外出务工人员分布情况的抽样调查结果(表略)。其中外出务工人员共110人,约占100户农家总人口375人的29.37%。(表略)在外出务工的人员中,青壮年劳动力(20岁≤年龄<50岁)共93名,占到外出务工总人数的84.5%,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种状况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农村青壮年劳力的外流,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工业经济高速发展下的劳动力的自然趋利选择,是劳动力由劳动报酬低的行业和地区向劳动报酬高的行业和地区流动的一种必然趋势,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另一方面,这种农村青壮年劳力由农村向城镇的大量外流,在为城镇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农村主要劳动主体的幼化、老化趋势,其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对于经济和社会基础本来就十分脆弱的三峡少数民族地区,更是一种巨大的冲击。随着三峡地区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地区农业经济的进一步衰落和现代工业经济入侵,许多本地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传承面临巨大的挑战。由于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失和长期脱离农村,三峡地区的茅古斯、土戏、踩堂戏、建东花鼓戏、南戏、皮影戏、阳戏、三小戏、柳子戏、傩戏、木偶戏等传统戏剧,宜昌灯调、丰都七星锣、龙船调、兴山围鼓、涪陵八牌锣鼓、劳动号子、哭嫁歌和甘宁鼓乐等传统音乐以及许多传统文化已经面临无人继承、无人知晓,随时可能消亡的危险境地。在地宝、磨子、恒合等民族乡调查过程中发现,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人大部分都会唱土家族民歌,年龄在45岁以上有个别的会唱民歌,其它的人偶尔能听懂一些,但并不能歌唱。据当地居民讲,他们对学习民歌关键在于兴趣,如果有兴趣的就去拜师学艺。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由于许多青年男女大都离村外出打工,许多传统文化技艺根本找不到年轻人来学习。年轻人不再喜欢本地区的传统文化,他们的观点是“老古董,不喜欢!”2.城镇化造成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破坏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以及消费市场向三峡内陆民族地区的渗透和扩展,周边农村少数民族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基本生活消费品中的现代电视、电脑等现代电子产品以及生产资料中城市货的比例发生急剧增长。尤其是最近四五年来,铁路、高速公路的大量建设,中国各种价格低廉的电子产品的极大丰富,许多三峡民族地区(如重庆酉阳、秀山、万州、彭水等)的交通越来越便捷,外出务工接触的现代消费品越来越多,这些现代消费品已经成为了三峡民族地区农村新经济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现代消费品的流行首先开始于这些地区的城镇,然后向乡镇及周边农村渗透,并在第一个的示范效应下快速扩展。以洗衣机和电脑为例,2005年前,恒合、磨子、地宝、酉阳等地区农村家庭还没有这种电器产品,但自2006年,恒合乡八一村黄氏一家从江苏带回第一台洗衣机开始,短短两年间,其它家庭陆续也将洗衣机买回家或从外地运回家,到2008年末,洗衣机在当地农村中便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了;2008年,磨子乡李氏一学生升入大学,其用亲戚给予的奖金购买了第一台笔记本电脑,在他之后,磨子乡一些家庭纷纷给小孩买电脑,电脑在这些农村的高中、大学生中便很快开始流行起来。现代工业产品的大面积流行,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当地农村经济商品化、现代化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原有地区农村经济结构的分崩离析甚至消亡。原有农村经济结构的消亡,必将导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破坏,失去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传统文化的生存和传承必然受到极大的挑战。例如现代信息产品(如电视、电脑等)的广泛流行,使人们信息获取渠道大大扩展,眼界更加开阔,但同时随着新产品而来的现代城市生活习惯和习俗,又导致传统民俗、民歌、传统戏剧等传统文化的进一步边缘化,甚至在很多场合显得不合时宜。3.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地域消失,传统文化逐渐失去原有生存土壤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加上近十年来的三峡移民,三峡民族地区原居民的生活地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由于三峡工程的建设,一百多万移民离开原来的生活居所,就地后移或远迁他乡;另一方面,许多少数民族青壮年,长期远离传统居住地在外务工或者永远离开原居住地到附近的乡镇、县城或城市重新定居。随着这种越来越普遍的人口流动和迁移,传统的少数民族居住场景发生重大变化,传统文化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环境逐渐消失,传统文化难以继续生存与发展。对于三峡民族地区而言,当其处于非常封闭状态下时,传统文化很有市场。而现在,外来的、现代化的、新的文化消费品种日益增长,他们不再满足以往的传统民间文化形式的需求,而热衷于追求时髦、时尚的文化生活方式,如电视、电脑、网络等。现如今,一方面是民族地区的许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到了新的生活区域,他们远离了传统文化场景:儿时围在火堆旁听老人讲神话故事、唱民歌,民族节日时的祭拜、聚餐等活动都与他们无关了。相反的,在新的社会场景中,“现代生活方式”、“现代娱乐方式”是主流。现代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快捷、通俗的方式向村民传播流行文化,这使得该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原有的生存环境逐渐丧失。如服饰是少数民族最具特色的文化内容之一,据万州五桥移民区一位老人讲:“我们原来几个老邻居经常在一起织布、染布的,还一块哼点老歌(土家家民),讲点故事什么的,大家你帮我,我帮你,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一人能做好整套服装的,可现在我们原来的传统民居已经不存在了,现在我们住在高楼里,原来熟悉的乡邻只能在上街或路上偶尔碰到,自2003年搬到这新房后,我们几个老姐妹再也没在一块做服装了。”在恒合、地宝、磨子三个民族乡调查过程中,笔者只在一个86岁的老人那找到一件能看清图案的土家族服装。4.城镇化带来的科技、信息等现代通讯,以快捷的方式传播着最新的文化信息,而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难以与之抗衡长期以来,长江以及支流是长江沿岸城市联系的天然通道,在促进长江流域物流、人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代以来,尤其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快速的城镇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现代通讯设施,BP机、手机、电脑等的广泛应用,这些现代通讯工具把各类信息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甚至意识观念、时尚、风俗,非常快速地送到三峡广大农村地区,包括处于内陆深处的少数民族农村,并对当地的人们产生重要影响。当20世纪80年代后期,电视在一些农村地区出现后,每天播送时事消息、社会经济新闻,邻近各地都竞相购买电视,磨子乡小李村一李姓家庭于1993年花了900多元专门从重庆市主城区买了本村第一台电视机。当时的电视机比较笨重,有八十来斤重,但由于能及时观看到山区外的市场情况、时事新闻,因此深受人们喜爱。当本世纪现代手机、电脑在三峡内陆地区农村出现后,这些地方的人们能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取到各种各样的信息,不仅国内的连国外的各种新闻事务也能及时了解到。这种新通讯手段将西方文化、城市文化等以最快的速度传播到了三峡的每一角落,各种新风尚和新习俗快速地让人们接受,如婚姻礼俗中都有了更多现代文化的韵味,当地人们都聘请乐队主唱,歌唱内容都是当代流行歌曲。这些现代文化通过手机、电脑、MP3等工具能快速地传播到各个角落、每一个体中,这些人群又通过现代通讯工具快速地在各个村广泛传播开来,其传承手段、传播速度是传统文化所无法比拟的。而传统文化传承手段主要通过师傅带徒弟、口传心授等传统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不管是在时间还是在速度以及便利程度上都远远不及当代通讯工具。这也是现代流行文化快速普及,而传统文化逐渐消失的重要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繁荣,并使广大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另一方面,也让三峡内陆深处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许多优秀的文化遗产面临着快速消失的危险。如何保护好祖先留下的珍贵文化是摆在三峡地区少数民族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政府与社会共同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第一,完善传统文化保护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强化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城镇化和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族传统文化容易受到多方面的冲击,尤其是商业意识的冲击,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急功近利,不顾一切甚至是破坏性地开发与建设,这对民族文化将造成极大破坏,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另一种情况是,前瞻性地开发利用与进行城镇建设,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使它们得以完整保存。如果是前者,发展了当地经济,却失掉了用经济无法换取的文化资源,成为历史的罪人。如果是后者,则利国利民。“在美国西进运动中,美国人最后悔的事情就是摧毁了印第安人的文化。后来不再狩猎、说着英语的印第安人没有了文化归宿感,并且犯罪率上升,酗酒和自杀的人数增多,文化生态对于一个独特民族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2]因此,三峡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发展和现展一定要吸取美国西进运动中的教训。一方面,要对城镇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另一方面,要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制度,建立起严格的评审标准和科学认定办法,逐步形成国家级和省、市、乡等各层次保护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起各民族聚居区内国家乡和省、市级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单位,并明确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权力,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真实而全面的调查与整理,建立多种类别的文化遗产档案。第二,加强三峡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专业人才的培养。由于三峡民族地区传统文化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和民族性,保护这样的文化需要专业人士来做。然而,目前三峡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研究专家学者较多,但专业人员很少,尤其是那些濒危遗产的专业人士更少。要让这些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获得保护,必须尽快培养文化传承者、研究者以及专业管理者等专业人才。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三峡少数民族内部挑选合适的人员就地培训。另一方面,利用学校、科研机构和一批专家学者,培养新一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及技术人员,对内自觉地承担保护职责,对外则与国外学者站在同一平台上进行交流对话。在此方面,三峡民族地区应当与三峡地区高校通力合作,在各民族聚居区建立保护实践基地,在保护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第三,建立传统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现代经济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青壮年都离开原居住地,这让我国目前的传统文化尤其是非物质遗产的传承后继无人,尤其是一些掌握某种技艺的老艺人去世后,导致许多影响少数民族世世代代的非物质遗产无人继承。三峡民族地区传统文化要得到有效的传承,当地政府就必须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一些办法,建立起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在乡、县、市各级政府的帮助下,从三峡各少数民族中选拔、培养、建立一支职业传承人队伍。这方面既可以从日本、韩国获取经验,也可向贵州、云南等地学习[3]。国内有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保护提出了许多建议,值得我们学习。如,李磊提出的三种保护方式: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利用合同法和民事侵权法保护其权利,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其权利,三是民族文学艺术传承人利用各种行政资源保护其权利[4]。第四,为传统文化构建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让传统文化有场景可以承载。作为优秀的传统文化,能存活下来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社会与人文环境。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三峡民族地区现今的许多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非物质遗产快速消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社会场景与教育环境。因此,要注重三峡民族优秀文化生存环境的创造。一是要通过社会宣传、社会教育的方式,在三峡民族地区广泛开展民族传统文化的宣传与教育,如利用摄影、摄像等现代技术将这些文化遗产转化为图、文、声、像保存,如电视节目、VCD、DVD等影像制品,面向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三峡内陆广大社会大众,以生动鲜活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将三峡丰富的文化遗产的概念、人文魅力、节庆、服饰、刺绣技艺等在三峡各地方电视台、电台乃至中央电视台、网络进行传播,从时间与空间上拓展传统文化的持续发展和影响力,让民众在真实的语境中真切领略到三峡民族文化遗产的人文魅力。二是要在社区广泛开展传统文化的传播。应当选取那些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如哭嫁歌、摆手舞、跳丧舞、巴渝舞、川江号子等传统音乐舞蹈,以及赶年、小年、女儿会等民族节日,在三峡民族地区的各个乡镇、赶集场以及民族聚居社区开展这类传统文化活动[5]。这些传统文化以其巨大的影响力,对社区居民行为的观念和理念产生重要影响,对社区居民具有教育作用,能陶冶人的情操,能促进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社区的建设。
通过上述传统文化活动的举办,既能让人们愉悦身心,又能传承民族文化,同时还能增进不同民族间、不同人群间的了解,加强本地居民与移民、农民与城市居民的交流,为城乡的和谐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三是要通过学校教育传承与保护三峡民族文化遗产。这要求学校教育在教学管理、教学思想、课程设置、培养目标等方面,加入一些三峡民族文化相关的内容[6]。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三峡民族地区的中小学乡土教育中专门开设此类课程,请当地民间艺人讲授传统文化;在三峡地区高校中,也可考虑开设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必修课,如讲授与欣赏各民族口头神话故事,学习少数民族手工艺制作,并配以现代教学技术,让学生感受民族文化的魅力。另外,要与该区域各高校进行合作,积极开展三峡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科学研究。
加快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发展,我们做了以下努力:
一、积极筹集资金,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体广电设施建设。1、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持下,陆续建成景宁县文化馆、广电大楼、运动场、图书馆和体育馆。2、从省文化厅和市政府争取到资金20万元,在全市少数民族乡镇创建了一个“浙江省东海明珠文化乡镇”和两个“丽水市文化山花乡镇”。3、从省体育局争取41万元资金,为全市七个少数民族乡镇和景宁县安装了全民健身路径、室外乒乓球和篮球架等体育设施。4、从省广电局争取到广播电视农村“入户工程”建设经费300多万元,用于全市少数民族地区“入户工程”建设,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5、各地自筹资金加强文体广电设施建设,如景宁广电局投入了32万元资金对敕目山骨干台的调频、电视发射设备、机房进行了更新改造,覆盖面大幅度提高;遂昌筹资实现了14个少数民族行政村和大部分少数民族自然村的有线电视联网工程,并发展调频音箱270余只;龙泉筹集资金16万元完成了3个少数民族行政村20个自然村的有线电视联网工程,为地形复杂的大路上等7个少数民族自然村安装卫星地面接收站41个等等。
二、挖掘、弘扬畲族特色文化体育,丰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文化生活。创作完成了四幕畲族风情歌舞剧《畲山风》,成功赴京献演,并获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和浙江省政府鲁迅文学艺术奖;2001年又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第二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获创作、演出双金奖和16个其它单项奖;创作了一批以畲族题材为主的歌舞、小品、摄影、美术作品,如《山转水转》、《畲族进火车》等舞蹈、歌曲都在省级以上赛事获得金奖;举办了两届“畲族歌舞新人新作演唱大赛”和一次“全省畲族歌曲创作演唱大赛”;成立了“浙南民族艺术团”,以畲族歌舞为载体,立足本市,面向全省弘扬畲族文化,深受群众欢迎。挖掘并推荐畲族体育项目稳凳、射弩、蹴球、高脚竞速、珍珠球等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并取得较好成绩;丽水学院成立了畲族体育理论研究室,并在畲族聚集地景宁、松阳建立了少数民族学校,开展少数民族体育的研究与推广。做好畲族民间民族艺术品的保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广电“入户工程”,解决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看电视难问题。全市组织实施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入户工程”以来,全市广电系统克服种种困难,做了一系列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新增60余个少数民族行政村通了广播电视,20个少数民族乡镇、135个少数民族行政村和城区有线电视实现了光缆联网,广播电视覆盖能力和覆盖质量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我们将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体广电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体广电事业发展。具体打算如下:
1、弘扬畲族文化,繁荣民族地区的群众文化活动。抓好《畲山风》的复排,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加强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生活;加大投入,做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继续落实好文化部实行的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四优先”政策。
2、整理畲族群众体育资源,发展民族地区的体育事业。进一步挖掘、整理少数民族强身健体,休闲娱乐的体育活动项目;积极争取财政和省体育部门加大对少数民族体育的投入,在制定政策、奖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全市首届少数民族运动会,挖掘、推广更多少数民族体育项目。
3、完善广电入户工程,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广电视听条件。“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是:完成少数民族乡镇、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的有线电视联网。未联网的自然村能看到、听到8套以上电视节目、3套以上广播节目。
下步工作的主要措施:一是采用“三个一点”的办法筹资,即省里支持一点、当地政府补助一点、自筹一点资金,加快少数民族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的光缆联网工程。二是提高少数民族村村通独立小前端和集体收看点的接收套数和质量。三是通过下山脱贫、接收卫星节目方式、加强骨干无线转播台的投入、更新改造等,扩大覆盖,解决少数民族盲点村的问题。
关键词:多元文化;民族性;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14-0017-04
教育作为社会传播文化和培养人才的主要途径,课程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一般说来,课程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总是体现一定社会或社会群体的主流文化,常以社会主流文化代言人的形式出现,它将社会主流文化转化为适合学生接受的方式,使学生在课堂学习及与教师的日常交往中,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习得了这些文化,这些文化表达了主流社会的价值观、民族个性、阶级属性等内容,对学习者施加影响,培养一定社会需要的人。但是,单一文化的社会毕竟是少数,对于具有不同于汉族儿童心理特点、处于非主流文化背景下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因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生活习俗等与汉族学生不同,接受程度也是不同的。虽然少数民族人口少、分布集中,但有着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平等的身份和地位,教育不能忽视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背景而进行。因此,在教育中存在着如何适应少数民族学生发展的问题,很多学者都认为实施多元文化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
一、 概念解读
1.少数民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教育。
(1)少数民族文化一般有三个层面。①价值――精神层面。少数民族文化及其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形成的某种肯定或否定的结构部分,即少数民族文化的旨趣、格调、情感结构、心态、理想境界等,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包括维系各种文化理想,世界观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物质设施和条件,有关的想法和观念等;②制度层面。为展现其功能必需的,使主体依照一定的规程实施和表现变化及影响力所产生的文化效益。具体包括各种少数民族文化制度、活动方式文化实践――认识活动的物质设施和组织机构少数民族文化的各种学说和理论。其作用是对系统内构成因素进行协调;③物质层面。具体的物质表现形式,如文字、服饰、风俗习惯等,是最直观的表现方式,也是最容易理解的形式。
(2)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也有三个层面。①外观层面。具体的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民族人才的各类活动及与之相关的一切物质设施、经费、师资、生源、教材、设施等,与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对民族教育的关注程度有关;②中观层面。输入的文化价值和行为模式,表现为现代文化意识发生更迭,传统文化蜕变,打破人们对传统生活方式的认同和己有心理体验的平衡。新旧文化的交替转变带来的矛盾与冲突,构成这一层面的基本冲突;③微观层面。不同类型的民族文化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构成这一层面的基本因素。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与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民族间的交互活动对每个民族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起着重大作用,结果表现在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相互冲突和融合。
多元文化教育并不仅仅是少数民族教育,然而在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是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但是,以往一提到少数民族教育,总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强调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要性,这本身就是一种以汉族文化、城市文化为主导的教育理念,发展落后地区的经济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就一定要把眼睛紧紧盯住经济发达地区的生活方式,少数民族文化也有优于汉族文化的方面,不能以经济文化的发达与否判断不同民族的文化优劣一与否,更不能无视民族差异进行标准化教育。
2.语文教育与文化的关系。各民族的语文是这个民族世代创造的结晶,反映了民族精神、民族生活的全部历史。语文本身的发展反映了这个民族的发展。正如乌申斯基所说:“语言不仅表现为一个民族的生命力,而且它正是民族生命的本身。”语文教育更重要的是它的文化性。语言侧重于通过隐喻、神话和记叙的解释来发展课程的丰富性,将语言置于诠释的框架之中,使语言与文化相统合,视语言为文化的决定因素之一。因为学生在学习语言文字的时候,必然会学习到所蕴涵的文化内容和精神。有人对我国小学三~六年级语文课文进行过一项调查,指出其价值观名列前十位的分别是:爱国与民族精神、唯物主义、人际关系、勇敢、进取、科技、诚实、机智、节俭、勤劳,其中道德题材占31%、战争题材占19%、儿童生活题材占12%、其他题材占10%,而少数民族文化却鲜有涉及。
二、当前我国少数民族语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民族地区语文课程的民族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总的来说,在我国目前的小学语文课程中,其民族特色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首先,总的来看,我国民族地区小学生课程体系受到通用或具有实际通用地位的教材的极大制约或影响;其次,在“一纲一本”时期,在民族地区小学所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地位的是统编通用教材所包含的内容。翻译过来的教材内容自然全部是统编教材的内容;编译而来的教材,一般对统编教材改动极少;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使用乡土教材的乡土教育在小学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再次,1986年,国家开始对中小学教材中的义务教育教材建设进行重大改革,改革“一纲一本”的统编通用教材,实施“一纲多本”的教材建设体制。但是,在实施“一纲多本”的这些年中,由于种种原因,“一纲多本”的改革对民族地区中小学课程没有实际性的影响。新编的人教版义务教育教材具有实际上的通用教材地位。即使是民族文字编写的义务教育教材,内容仍然受到这种教材的强大影响。
2.语文教材的内容缺乏民族性。教材是课堂教学的文本依据,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学的性质。就目前来看,我国小学语文教材的内容主要包括:介绍祖国的资源,表现祖国的物产丰富,以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讲述先进人物的故事,鼓励学生克服困难、拥有远大理想;介绍少数民族的生活,表现少数民族与汉族群众的团结和友谊,等等。在表现民族团结的课文中,出发点还是以汉族为中心,讲少数民族生活总是也讲到汉族人民生活,总是有号召少数民族向汉族靠拢的倾向。如果课文中涉及的少数民族问题,教师也不会给学生讲述与这个民族有关的历史文化知识,而且这些文章都不是单独介绍少数民族,而是重点在于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对少数民族的生活几乎不会有详细介绍。这必然造成少数民族的学生对课文中讲到的、与他们的生活相距甚远的、对他们将来的命运至关重要的内容只能被动接受,不能有所怀疑,当然更不得不全盘吸收。总之,语文教材很好地履行了作为主流文化代表的义务,对非主流文化的关注却很缺少。
3.民族地区语文教师的民族文化及民族性观念淡薄。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者,民族地区语文教师对民族性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决定其在具体教学实践中是否能尊重民族差异,是否能有效传播多元民族文化。通常在每个少数民族小学的语文教师都受过师范院校的系统培训,具备从教资格。但是,仅仅这些还不够,还必须熟悉自己所处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定地理环境、文化和习俗。如今在小学任教的语文教师都是在汉族文化的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他们熟悉以汉族文化为中心的传统,本身所了解的少数民族文化就有限,而对民族性的认识更是不够,甚至是误解的。在这种思维定式的影响下,他们始终对回族学生带有偏见和误会,总是处于一种躲避状态,抱着完成任务的心理工作,只求结束课程就万事大吉,当然不会在教学中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文化背景和心理特征,不会针对学生的个性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尤其是当教师自身就是汉族人的时候,与学生的民族差异性大,对学生所处民族的文化了解甚少,因而在教学过程中心存戒备,造成民族之间的误解是很有可能发生的。
三、转化措施
上述问题并不是一所学校所独有的,在很多民族地区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都存在,而且不只是在语文教学中存在。作为一个具有独特文化传统的、人口众多的民族,在学校里存在着主流文化与亚文化、本民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一同激荡着人们头脑的文化多元性。笔者认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语文教学民族性缺失有以下若干途径:
1.提高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教师对多元文化教育的认识。多元文化时代的来临,对教师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要求教师必须具有多元民族的态度和价值,对学生的不同文化及各民族、群体的文化有充分了解,能从多元文化的观点看待社会的诸多问题。教师要能代表社会的文化多元性,要把年龄、性别、宗教、社会阶级、民族、种族、语言等主动地包容进教学策略、课程、教学方法、考试中。而要做到这些,前提就是教师要正确评鉴自己在所属文化中承担的角色,客观地看待自身的文化。作为教师,如何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做好教育工作,学者们提出了各项守则,提醒教师注意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不同的学者对教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但都提到了教师要充分认识和了解不同的文化,公平对待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使学生了解其他族群的文化,慎重选择教材,筛除有民族偏见的材料,在反思中不断纠正对待多元文化的偏见,等等。
2.将少数民族地区流传的,体现本民族文化的神话传说、故事、史诗、民歌等编入语文教材,供民族地区学校使用。我国民族地区的学校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课程,民族地区的学生,不论城市与乡村所要求掌握的内容与汉族地区的学生没有差别,对少数民族学生了解和掌握及传播本民族文化是不利的,而目前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学的研究也仅限制在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文学在基础教育阶段几乎没有涉及,更谈不上研究。民族地区的中小学生对本民族丰富的民族文学几乎一无所知,他们从小接触的都是三皇五帝、女蜗补天、嫦娥奔月等以汉族文化为主的内容。而对本民族的历史传说、神话故事的学习则来自于长辈,从学习得来的几乎没有。一说人类的起源就是女蜗造人,殊不知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都各有一套民族起源的说法。很多人对生活在中国土地上的其他民族的文化一无所知,到了大学的中文系,才知道中国人不都是黄土造的,原来中国人还有更离奇的诞生方式,而少数民族学生对汉族人祖先的了解程度更是远远高于对本民族祖先的了解。事实上,其他民族的人数虽然远小于汉族,但他们的文学艺术成就却不能被忽视,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神话传说、史诗、民歌,有些作品因其杰出的艺术成就而流传甚广,如藏族的史诗《格萨尔王》、白族关于阿诗玛的传说和壮族刘三姐的故事等,这些都已经成为文学艺术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教材编写者有必要将少数民族文学作为语文教材的重要内容,将各民族的优秀文学作品合理的编入教材,供教师选择和学生使用。
3.师范教育的课程设置要满足民族多元文化教育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后,师范教育成为多元文化教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论题,在制订的师范教育修业计划中,有诸如多元文化教育、文化多元论、多元民族意识等标题。这些计划的目的在于:增进对文化多样性的历史洞察、理解各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特别是与学校教育有关的行为和态度;认识和消除个人对少数民族的偏见,与其种族和民群体进行建设性的交往,尊重多元化并将其融入教学。在设置多元文化课程及将多元文化观念渗透进所有师范教育课程的基础上,有两点是必须注意的:首先,应将文化动力(culuartldnymaios)整合进所有实习和实际的教学情境中,要求未来教师在所遇到的任何教学情境中,都要观察和实施多元文化教育的某些方面。如果多元文化问题仅限制在一两门课程上,其重要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而在实习和实际教学中亲身经历则不同。加强教学实习,增长在多元文化环境中教学的经验,教师学会面对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的最好方式,就是实际的教学情境。在必要时,可让未来教师就所观察到的种种偏见,以及自身存在的偏见公开讨论,建立一个不断减少且最后消除偏见的环境;其次,师范教育的课程计划必须要延伸到师范生毕业后的第一年,给从事教学工作的师范生必要的帮助,促使他们能恰当处理与不同文化背景学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平等、公平的课堂教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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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科建设
一、民族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设置概况。
汉语言文学专业是我国高等院校设置最多、历史最悠久的专业之一,更是高等院校专业构建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专业之一。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近现代大学中又称中文系或国文系,近年有些高校称中国语言文学系。
在设置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众多高校中,民族院校处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地位。民族院校是我国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高等院校。我国目前共有本科民族院校13 所,其中国家民委直属6 所即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各省、区属7 所即云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西藏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此外还有一些处于少数民族地区、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主的综合性高校如新疆大学、内蒙古大学、西藏大学、广西大学、宁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等,都设有汉语言文学专业。设置较早的是在20 世纪50 年代,如西南民族大学1956 年设专科,1957 年设本科。
相对于各类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科建设而言,民族院校中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在师资队伍、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既有相似的问题,更面临着各自特殊的难题。首先,民族院校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诸多方面本来就无法和综合性大学相比;其次,在我们民族院校内部强调突出民族特色因而对汉语言文学专业重视不够,无论是经费还是科研项目等方面都不可能向其倾斜;第三,民族院校内其他专业的同志没有认识到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基础性、应用性地位和作用,一味强调各自专业的应用性、实用性,忽略了汉语言文学对其他那些应用性、实用性专业的支撑作用。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在民族院校的重要意义。
(一)对于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首先,从民族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来讲,汉语文是他们必备的工具。民族院校的学生无论在学校选学什么专业,都离不开汉语文这根拐杖。如果汉语文的基础比较差,学习各类专业知识将必然会面临许多困难,肯定会影响到他们的专业学习和研究。
其次,汉语文可以提高民族院校学生择业的竞争力。当今对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假如学生只是精通某种民族语文而缺乏汉语文的表达和书写能力,学生毕业时就会感受到比别人更大更多的就业压力。
第三,汉语文对于中华大家庭各民族共同交流和经济建设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华大家庭中有55 个少数民族,党和政府一贯主张“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宪法也明文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语文是民族地区教育和民族文化传承所必需的。但是汉语是我国最广泛的交际工具,也是联合国工作语言之一,更是在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语言之一。因此,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就离不开汉语言文字学的学习。有少数民族学者早就指出:“少数民族懂得汉语文的人越多,运用汉语文的能力越强,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也就发展越快。”
(二)有利于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首先,汉语言文字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结晶。语言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形成和变化的,在形成、发展、变化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各民族之间的交往都会对汉语产生影响,换句话说汉字不单单属于汉民族,而且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结晶。
其次,汉字文献也不仅仅是汉族文化的载体。浩如烟海的汉字古籍文献,是中华民族发展历程中综合知识的总结,也记载着各民族文化的融合与交流,甚至许多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经验、文学艺术也主要靠汉字文献而得以流传至今,换言之汉字文献成为中华多民族交流的见证,也为保存各少数民族文化做出过积极贡献。
因此,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言文学,可以进一步增强对民族团结的认识,树立在中华大家庭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观念,树立“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的意识,从而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三)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稳定与发展少数民族人才学好汉语言文学,可以更好地对外交流,可以更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从而更好地为少数民族省、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缩小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距,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繁荣昌盛做出更大贡献。
三、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科建设的思考和愿景。
西南民族大学文学院已经开始在汉语言文学学科建设上作思考、探 索和改革。
第一,文学院近些年高度重视学科建设,并从学理上进行探讨,在实践中进行改革。比如徐希平早在2003 年就发表了《关于民族院校汉语言文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思考》,2007 年又发表了《加强实践、突出特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等论文,从理论上对此进行了思索和研究;汉语言文学专业各学科的老师都在积极探索、踏实改革、认真实践,学院在2007 年西南民族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办学50 周年之际,特地将全院师生对于汉语言文学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相关论文结集出版。
第二,加强教学改革与研究。文学院从2006 年期每年定期举行“文学院教学活动月暨教学艺术研讨会”,至今已连续举办了三届,全院师生共同参与,推动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
第三,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学院十分重视课程建设,到目前为止汉语言文学专业有省级精品课程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校级精品课程现代汉语、美学概论、外国文学史。汉语言文学专业2007 年被批准为四川省特色专业。
第四,在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前提下,认真调查研究,切实修订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学计划和学生修读指南,突出汉语言文学在民族院校的特色和优势。其中我们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坚持完成汉语言文学专业普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拓宽对民族文化、民族文学以及民族交融有关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其次适当调整课程结构,加强对各民族学生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训练;再者增加对中国文学和文化介绍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即重视过去被忽略的各少数民族代表性文学作品和许多保留在汉字文献中的少数民族作品;最后注重基础课与应用型课程的有机结合,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各民族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
第五,切实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增大各门课程的信息量,有效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到目前为止,汉语言文学专业所有课程都已实现多媒体教学。
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尝试和努力,但我们和兄弟院校还有差距,我们也还有许多困惑,所以我们殷切期望通过全国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科建设研讨会,实现如下愿景:
其一,加强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我们扬长避短、进一步突出各自的特色,更好地适应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对多民族人才的需求。
其二,希望由此搭建一个平台,将研讨会办成一个可持续的、松散的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联谊、交流和沟通的论坛。我们希望由今天开始,以后大家轮流、不定期地举办此研讨会,增进友谊,互相学习,使我们办出各自特色。
其三,推动民族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材建设。过去因为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我们不得不选用“权威”教材,可是这些教材却不适合民族院校多民族学生的文化和知识水平,我们希望组织力量编写立足于民族院校多民族学生实际情况的、适合多民族学生多元文化背景的教材。
其四,推动西南民族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科建设再上新台阶。召开研讨会,有幸请到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文学院、中文系的各位领导、专家,希望能不吝赐教,毫不保留地将您们好的办学理念和思路,成功的改革实践经验传授给我们,我们将认真学习,深化我们的教学改革,推动我们的专业建设,从而使汉语言文学专业,使文学院办得更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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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在旋律结构上,除受当地其他民歌的相互影响外,还受到当地花灯音乐的影响,其旋律进行中,既有强烈欢快跳跃的感觉,又有婉转抒情的味道,两种形态的有机结合,构成了该地区仡佬族民歌的旋律特征。
(一)纯四度、小六度大跳音程的反复运用,构成了该地区仡佬族民歌旋律的主要特征。由于受演唱环境和当地语言的影响,特别是当地花灯音乐旋律的影响,该地区民歌的旋律进行中突出了纯四度和小六度的大跳特点。其大跳多见于商——徵、徵——商、角——羽等四度音程和角——宫构成的小六度音程,且纯四度音程商——徵和徵——商往往作为乐句开始的旋律动机部分。这两个音程可以说是贵州仡佬族民歌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性音程,它使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旋律呈现出欢快流畅、活泼抒情的艺术特点。从图3所示的《情姐下河洗衣裳》中可看出,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在旋律进行中除具有商——微、微——商两个特性音程外,往往会在乐句的高峰处运用宫——角构成的下行小六度音程。如,例3中第四小节i-3的运用,已成为一种较固定的模式,它与商——徵、徵——商两个音程的联合反复运用,构成了旋律的主要特点,使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更加突出地域特色。
(二)旋律进行中的节拍、节奏特征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与其他民族的民歌一样,在节奏上比较自由,节拍上变化较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通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得出以下两点结论:一个是少数民族民歌本身所具有的共性特点;另一个是贵州铜仁地区仡佬族歌手们因受演唱环境和个人演唱情绪的影响,在演唱中常常有个性化的自由发挥,这种临场发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理民歌的节奏、节拍,甚至旋律中的部分音调,以致记录一首民歌的拍子大多在两种拍子以上,有的甚至无法用固定的某种拍子记谱。例如《民歌好唱难起头》(见图4)就只能用节奏自由的方式记谱。
(三)旋律进行中装饰音、下滑音的广泛运用由于受地方戏曲、语言特点的影响,铜仁地区仡佬族民歌在唱腔旋律中较多地运用了装饰音和滑音。装饰音主要用二度或三度的前倚音和后倚音,滑音则多在五度以内,句中和句末均可出现。见图5的《扯谎歌》。
民歌歌词的艺术特征
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它是仡佬族人在火热的生活中创造出来的文学艺术精品,它的每一首歌词都散发出泥土的芬芳,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民族特色和文学艺术价值。其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歌词内容的广泛性
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从题材内容上看十分丰富,这主要是该民族有着传统的歌唱习俗。加之该地区土家族、苗族和侗族等少数民族在文化艺术上的相互影响,相互吸收,使仡佬族民歌的内容得到不断充实和发展。归纳起来,有情歌对唱、薅草歌、栽秧歌、望牛歌、采茶歌、打闹歌、扯谎歌、砍柴歌等十多种形式。
(二)歌词创作的即兴性
贵州铜仁仡佬族人不仅爱唱歌,而且大部分歌手都具有随调即兴填词的创作能力。在当地流传有“出门就爬坡,开口就唱歌,要问唱什么?处处皆是歌”的传说。他们看见什么唱什么。歌手们常常以眼前存在的事物或正在发生的故事为题进行对唱比赛。这种比赛已深入到他们的生活和生产劳动之中,既比歌手的演唱技巧,又比歌手的智慧和即兴创作能力,村内或田间地头均是他们的赛歌场。年轻的男女歌手们用歌声表达情意,在即兴对歌中相互问答,以此考查对方的演唱技能和聪明才智,以此选择自己的心上人。上面的“赶撇脱”是当地仡佬族方言。所谓“赶”是指尽快或快点的意思,“撇脱”是爽快或干脆之意,“赶撇脱”则是要求对方不要犹豫不定,尽快下定决心,不能拖拖拉拉。
(三)歌词语言的地域性
前面谈到,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歌词内容丰富,这些歌词均来自他们火热的生活之中,因而使歌词具有生动性、口语性、通俗性、形象性等特点,加之用“土味”浓郁的方言和独具风格的衬词演唱,使贵州铜仁仡佬族民歌充满泥土芳香的“土味”美。从上面歌词中,笔者总结出十二个字具有地方方言的特点,如,角(jiǎo)唱成(júo),连(lián)唱成(nín),尖(jiān)唱成(jīn),树(shù)唱成(sū),哥(ɡē)唱成(ɡūo),边(biān)唱成(bīn),变(biān)唱成(bīn),愿(yūan)唱成(yén),年(nián)唱成(nín),叶(yè)唱成(yǐ),个(gé)唱成(ɡúo),情(qíng)唱成(qín)。衬词的结构可分为三类:一是单字类,有哎、啰、哟、哩、呀等;二是双字结构类,有塞阳、沙吼、哟嘿、嗬阳、登阳、哎哟等;三是三字以上结构类,有噻嗬哎哟、呀儿哟嗬,悠悠喂、嗦阳嗦、扯长扯呀等。以上三种衬词在不同的民歌类型中运用,并形成了一定乐句及乐段结构规律。不少民歌演唱中,衬词的量占有相当的比例,有的占整首歌词量的一半以上,这种现象在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民歌中较为少见,如图5中的《扯谎歌》。
(四)歌词的艺术性
欧阳黔森:讲好贵州故事助推贵州文化
电视剧方面,首先我将制作一部《贵州茶人》的长篇电视连续剧。通过讲好故事,把茶文化融入进去,提高贵州茶文化的知名度和贵州茶在中国的地位;第二,抓好红色题材电视剧。电视剧的助推,对提高贵州的红色地位和挖掘中国工农第二方面军在黔活动的历史都有很大的价值。
在长篇小说方面,省作协将再次与出版集团联手,对作家进行跟踪,通过推荐出版,集中梳理出一批高质量的作品,向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迈进。
殷文霞:让老百姓品尝文化家常菜
践行总书记这次文艺座谈会的讲话,我认为文化馆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是加强队伍基本素质的建设。自专业院团体制改革之后,文化馆许多业务人员对群众文化工作并不熟悉,因而有必要组织开展系列的、有主题教育的业务培训,有效提升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二是转变观念。在公众文化服务全面深入推进的今天,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我们更应该从传统的辅导者角色转变成服务者的角色。
第三是通过开展活动作为提升点,努力打造群众喜爱的文化品牌,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我们将在积累原创节目和规范创新上多下工夫,让老百姓随时能够品尝文化的家常菜。
唐亚平:用纪录片保护传承好民族民间文化
我个人长期从事纪录片制作,20多年前就开始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做纪录片,对贵州的民族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很有感情。
10年前我就写了一个方案,希望做一个100集的纪录片,也就是选100座保存较好的村寨、100个节日、100个非遗的传承人,点线面地展示这些传承人如何在手艺和传承中安身立命,并获得生命的自在与安详。提交后还进入过省长基金,大概一个月前,我得知这个策划获得了批准,还得到了基金扶持,这让我既兴奋、激动,同时也感到担子不轻。因为所谓的责任感不是豪言壮语,它更多的是看一个人做事情是否能够坚持。
陈争:用绘画呈现少数民族的现代形态
《百村记忆》是贵州画院筹备已久的项目。随着西部大开发和现代化发展,贵州的许多古老村落和村落文化正面临消失,为此,我们组织了10批画家下去不停地写生,题材涉及村落环境、建筑、人物、风俗、节日等等,目前第一批作品已经到位,下一步争取展览和出版的支持。
我个人则以贵阳郊区高坡苗族乡为基地,画了100多人的肖像,下一步准备把他们的节日、大型活动等几个大场景也纳入进来。不过,相比那些纯粹的民族性的东西,我更侧重于关注时代更替、新旧交接下苗族的生存状态,我希望通过绘画的方式,把这个民族的现代形态呈现出来。
余学军:民俗文化艺术期待突破
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工作主要是从事民俗文化的收集、整理和出版。随着我国非遗抢救工作的推进,民俗文化图书成为了图书出版中的重要种类,潜力很大,市场前景宽广。
应该说,在这方面贵州拥有很好的资源。但遗憾的是,由于与一般的文学艺术从属人文科学不同,民间文艺学属于社会科学法学门类下的民俗学,这导致了民间文艺学在分类上的困惑和矛盾,致使我们在编辑民俗文化图书的时候不注重学科的基本指导和建设。民俗学的地位虽然比较低,但在指导非遗抢救工作和具体操作上有很大的意义。另外,贵州还缺乏职业编辑来长期地关注民俗学,民俗图书方面也没有相应的产业分析师、策略师。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家,既要负责创作、编著,又要搞融资、发行,我认为这些不应该全由他们去承担。
潘闻丞:网上展厅解决参展难
贵州美术家协会现有省级会员1700人,另外每年还有1000多的高校美术班学生毕业,未加入协会的业余爱好者大约还有几千人,全省从事绘画的人数应该在2万左右。
人数虽多,但是由于展览条件限制,美术馆每次只能展出200余件作品,这直接导致了许多爱好者甚至专业水平不错的作者无法进入省级活动。为解决这个问题,今年,我们美术家协会与省书法协会刚成立“贵州书画网站”。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思路,准备在明年开设网上展厅,与画院共同举办网上大赛。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将进行分项评比,把国画的人物、花鸟、山水,油画的风景、景物、人物,以及版画的中国版、铜板、石版、木刻等分门别类出来,让大赛显得更专业和纯粹。现在这个活动已经在筹备中,下一步将通过网络征集、海选和评比,让更多的作者参与进来。
杨昌刚:利用群众基础推广书法艺术
书法群众基层非常广泛。省书协下一步的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着力:一个是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热爱书法的氛围,大力开展“书法进万家”活动,把书法艺术推广到校园、机关、企业、军营和农村中。第二方面,以大专院校教师和书法骨干力量为主体,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书法培训工作,普遍提高书法学习者的专业水平;第三方面,举办各种类型的书法展览,并鼓励组织会员参加国家级的展览,以不同层次的展览为契机,把贵州优秀的书法家推介出去。
柴永兴:用好贵州得天独厚的民族音乐元素
创作是文艺工作者的根本。我们音协将继续加大“出精品”的工作力度。贵州的民族音乐元素是得天独厚的,我们应该多做尝试,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在器乐作品方面,我们希望能在原来室内乐、独奏的基础上,把管弦乐、交响乐逐渐发展起来。
应该说,一首歌曲从作词、编曲到演唱、录制,我们的整个系统和全国竞争还很困难,但我觉得今后可以两条“腿”走路,即创作的重点扶持和资金的广泛争取。此外,音乐作品的出版也是音协在抓的一项重要工作。
安:文艺评论应直面作品的弊端
关键词:民族 戏曲 保护
戏曲文化是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财富,除了汉族戏曲外,还包括各个少数民族戏剧。这些少数民族戏曲剧种除了具备中国“歌舞演故事”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艺术个性:一是各个少数民族戏曲剧种所用的语言都是本民族的语言;二是唱腔都是本民族的传统唱腔;三是表演中运用了大量的本民族的传统舞蹈;四是剧目反映了本民族的生活和历史,也反映了本民族群众的喜怒哀乐。
中国戏曲形成的历史虽然比古希腊戏剧和古印度梵剧晚,但它作为一种独特的表演艺术,至今仍以旺盛的生命力活跃在舞台上,而古希腊戏剧和古印度梵剧早已从舞台上消失。中国戏曲能传承发展到今天,这是中国文化的骄傲和自豪。
各地的民族戏曲反映了当地民族的历史文化、地域民俗、审美情趣。少数民族独特的历史、丰富的文学艺术,为少数民族戏曲的创作提供了不竭的素材。建设现代文明、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少数民族戏剧有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戏曲演出市场的不景气,剧团和艺人的生存困难,是多年来困扰戏曲发展的难题。如何正确看待这一问题是提高对民族戏曲保护与发展的基本认识。随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戏曲统领我国城乡文艺舞台的局面已成为历史。在我国多数戏曲剧种是产生在农耕社会,反映的是农耕时代的生活和审美趣味。改革开放前,各地不仅有大量的专业戏曲剧团,而且农闲时村里的年轻人也经常参加村社的业余戏曲活动,演戏、看戏成为当时的时尚和主要的娱乐活动。如今,年轻人大都到城里打工,春节才回来,许多村社的业余剧团因后继无人,活动搞不起来。即使有些戏曲演出,也是演给老人和小孩看的,很少有中轻年人观看。因此,一些剧种的衰亡是历史的必然。但戏曲作为一种独特的、有悠久历史的文化艺术,不会因为一些剧种的消亡而灭亡。新兴的剧种和那些勇于创新的剧种一定还会传承戏曲的因子,创作出反映时代生活的新剧目,将戏曲的艺术精华发扬光大。
党的十和三中全会提出了文化发展的方向:一是提倡自然生态平衡,二是提倡文化生态平衡。自然生态的平衡需要保护稀有的物种,文化生态的平衡也需要保护稀有的文化艺术品种。一个物种的保护,不仅需要有一定的质量,而且需要有一定的数量。戏曲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它的群体优势,但是近几年来,戏曲的剧种数量在减少,这对于戏曲的传承和保护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希望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民族文化的政策来改善戏曲的生存环境,同时我们这些基层文化工作者也应脚踏实地地工作,深入民间、基层、厂矿和百姓生活中,尽可能为保护各地各民族的戏曲剧种多做一些辅工作。比如,民间戏曲演出有一定的季节和固定的日期,除了各地固定的庙会外,春节、元宵节是戏曲演出最集中的时间段,基层文化工作者应事前了解与戏曲演出活动相关的民俗,我们还应定期派出专业辅导老师给一些团体做些提示和辅导,根据某些团体的需求支援一些道具,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让他们的演出具备民间性,让生存和发展有依有靠。同时还可以采取小型座谈会和个别访问相结合的形式做一些剧本创作调查,特别是采访老艺人、老戏迷。我们既要具备传承和发展的眼光,还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特别是在偏僻的农村,更需要广大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深入,在生活上与他们交朋友,在感情上与他们打成一片,让民间艺人真正能体会到党的关爱与温暖。
保护戏曲发展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不同,物质文化的保护是强调它的原生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强调活态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处斯密特教授访问中国艺术研究院时在专家座谈会上说“非物质文化是鲜活的、流动的文化”,而中国戏曲文化之所以能流传到现在,就是因为它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每一次戏剧形式的变革,都是在原有的戏剧形态基础上进行的,既吸引了民间的新的艺术营养,又传承了传统的艺术因子,解放了戏剧的生产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戏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方面也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果,既有戏曲研究所,也有戏曲研究室,特别是少数民族戏剧作家,为少数民族戏剧创作的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国力的增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为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戏曲文化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
少数民族戏剧是中国戏剧的一个门类,它是开放在雪域高原、大漠戈壁、草原边塞的花朵,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和芬芳。
(作者单位:呼市群众艺术馆)
关键词:中华民族文化;民族传统文化;锡伯族文化
一、相关概念的综述
对于文化这个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它的理解是不同的,学术界也对文化这个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解释。现在被人们普遍比较接受和理解的认为:文化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指文化即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又是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是指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那民族与文化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民族文化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华文化是有华夏族的中原文化、东北白山黑水间的渔猎农耕民族的“女真满洲文化”、北方大漠草原的匈奴、突厥、回纥、契丹、蒙古族的“游牧狩猎文化”,西部与南部高原区的吐蕃、南诏、西夏、的“羌藏山岳文化”等汇聚而成的。从现实的角度看,中华文化是中华各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居住地域、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都有彼此交叉、彼此相通的特点、从而形成各民族文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景。
文化是有民族性的,民族是文化的一种载体,一个民族的特征在很大程度表现在这个民族的文化之中。我们可以从各民族的大量的生活现象的比较中领略民族之间在文化上的差异,了解不同民族的文化特征。文化作为人类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各民族的人们长期生产、生活的产物,是该民族智慧的结晶,因为任何文化的形成主要是由各个民族与自然和社会的内在关系决定的,文化作为民族的一个特征,与特定的民族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状况直接相关,正如草原文化是草原民族在游牧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逐渐形成一样。可以说,除一些个别的文化现象以外,任何系统化的文化或者文明的产生,都是与特定的民族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了解一个民族,必须了解这个民族的文化;发展一个民族,应当发展这个民族的文化。
二、察布察尔县锡伯族文化
“察布查尔”锡伯语为“粮仓”之意,是全国唯一以锡伯族为主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县,位于新疆西天山支脉乌孙山北麓,伊犁河以南辽阔的河谷盆地。整个县境犹如一把打开的折扇,由南向北展开,美丽的伊犁河宛如镶在扇边的玉带,环绕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的北面。
锡伯族的文化拥有着自己独有的特色,在伦理道德方面锡伯族提倡尊老爱幼;互助合作;重视教育,爱好学习;勤劳勇敢、忠于职守;崇尚整洁。在语言文字方面也用自己的语言文字。锡伯族的文学艺术也有着自己的特点,锡伯族文学在在本民族文学的基础上吸收了大量的满、汉民族的文学精华,并且口头传诵的民间文学在锡伯族文学中占据主要地位。锡伯族的民族体育方面,由于锡伯族自古是“打牲部落”,所以好骑射。察布查尔县就称之为“弓箭之乡”。
在察布察尔锡伯自治县里,无论我是去锡伯族家庭中做客还是去当地政府调研,我都能感受到锡伯族人热情、开放。通过对锡伯族人们交流我知道,锡伯族是非常愿意和其他民族交流的,也非常愿意其他民族的人们来到这里学习锡伯族的文化。在调研过程中,我对锡伯族农民家庭、知识分子家庭和民间艺人家庭都进行了调研了解。在这些家庭中,在民间艺人家庭中我了解到,他们虽然很重视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但是他们不会强迫自己孩子们也必须学习,他们说:“我们的孩子愿意学习我就会教他们,如果不愿意不会强迫的,如果有别的民族的人想来我这里学习锡伯族的民间艺术我也会认真的教他们学习,我这里就曾经来过外地的人和国外的一些学者来了解和学习。”
在饮食文化方面,我在这里的几天发现,这里的锡伯族在早餐的时候都会吃锡伯族大饼、奶茶、凉拌小菜(小菜喜欢吃茄子和韭菜),中午一般吃的比较随意,到了下午一般都会吃的比较好,如韭菜盒子、抓饭、面条等。他们说一般锡伯族中午吃的不会很丰富,到了晚餐的时候会好好的吃一顿。在服饰方面,虽然锡伯族现在穿的和汉族差不多,但是自己观察可以发现,好多锡伯族人们还是喜欢穿锡伯族刺绣的布鞋,在县城里还是有很多的锡伯族服饰店,在店里我们看到有很多的人来购买或者订做锡伯族服饰和布鞋。跟店家交谈后知道,这里大部分的衣服和鞋子都是手工做的,如果你想订做一套锡伯族服饰最好是提前两三个月预定。
在语言文字方面,在这里的锡伯族基本上都是会讲锡伯语和汉语的,并且两种语言之间转换的非常好。无论我走到哪里,如果是都会讲锡伯语就会用锡伯语进行交谈,如果一方不会就会使用汉语交流。由于这里还居住着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等其他民族,所以一些锡伯族还会哈萨克语、维吾尔语。在这里的哈萨克族和维吾尔族的一部分人们还会使用锡伯族语言。所以在这里交流你不会觉得语言不通。在居住的环境中,我发现我去的家庭中,家居布置大部分已经汉化了,但是这些家庭中依然会保留锡伯族独有的“炕”,炕的一边会与烟道互通,当冬天的时候会烧火,以便取暖。在房子上方会有一个横梁,当家里有小孩的时候就会帮一个摇床来让孩子在上面睡觉。
三、总结
通过这次的实地调研,我感受到了锡伯族的独有的民族传统文化,也有一些体会。首先,虽然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锡伯族的生活可能会越来越趋向于现代化,生活习惯也会逐渐的汉化,但是还会保留着锡伯族独有的民族特色。如上述以外,在婚丧嫁娶、清明节和锡伯族节日期间还是会按照锡伯族的风俗习惯来进行。我认为这样很好,既能保留着传统也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其次,在察布察尔锡伯自治县居住的锡伯族,我发现虽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是随着长时间的交流,每个民族之间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文化,例如锡伯族也会吃维吾尔族的抓饭、拌面,按照哈萨克族的方式冲泡奶茶,一些锡伯族也会使用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我认为这是民族融合的一种表现。不仅仅在这里,在中国的其他地方,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会相互的学习和吸收对方的文化。这是有利于民族间的交流,促进民族间的关系。
最后,我认为不仅仅是锡伯族,其他的民族也应该用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来对待本民族以外的文化,在保护和传承的过程中除了本民族自己的力量以外也可以吸收其他民族的力量,让中国各民族都共同来保护、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
基金项目:2013-2014年度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项目编号:20131120。
参考文献:
[1]罗树杰.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程[M].民族出版社,2005年9月.
[2]《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概况》修订本编写组.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概况[M].民族出版社,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