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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时间:2023-07-04 1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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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第1篇

[关键词]创新 高速公路 工程监理 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351-1

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有工程监理制和工程招标制。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出现了行业恶性竞争,对工程监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其中原因就是还没有形成足够完善的工程监理市场体制,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针对当前的问题,如何加强和创新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工作,遏制不良行业竞争,促进监理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这是一个摆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亟需解决的课题。

1当前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当前,工程监理招投标领域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模式,《招标投标法》根本得不到正常实施,市场秩序紊乱,腐败现象严重,严重威胁到工程监理制的有效实施和质量安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避招标。一些公路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采取直接委托、肢解工程等手段来躲避招标。

(2)虚假招标。建设单位招标只是走过场,实际早已经内定了监理单位,只是为了履行手续而进行招标,变不合法为合法。

(3)围标串标。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弄虚作假,借用其它单位的资质、操控报价,围标串标这一现象已经是工程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4)低价中标。有些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违反国家关于监理费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为了排挤对手,故意压低监理费或者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业务。

(5)阴阳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文本,违背招投标文件提出很不合理的条件,这样就扩大了监理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为了应对合同备案审查就与监理单位签订虚假合同。上述种种问题都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中规定的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2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局面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的不规范极大的折射出当前工程监理市场的不规范,逐渐出现了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一些相关企业处境困难、生存艰难的局面。监理单位权力较小,但是责任重大,收益也不多,责权利不对等,一些单位有明显的弱势地位,导致恶劣的生存环境。当这个恶性竞争加剧时,监理行业的社会声誉会急剧下降,导致企业的畸形发展。由于监理行业总体局面混乱,导致这个行业的收入逐渐下降,人才严重流失,监理企业的基础相对薄弱,这样下去监理行业的形势不容乐观。

3加强和创新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有效地抑制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必须要从机制体制抓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创新同样重要,与此同时,工程监理收费的规范化是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的保证。

3.1完善公路工程监理评标方法

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好坏等一些技术因素是监理服务招标首先考虑的问题,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标法或者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优先选择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它是指对工程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和相关文件进行打分,选取得分最高的前两位作为中标候选人。在采用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的时候,不能够对监理费报价进行打分。在综合评价法中,要严格控制财务分所占的比重。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共同组成投标文件,财务建议书应当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里,在开标之前不能拆开,必须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安全保存,直到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分后,并且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拆开。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和费用标准合理地设置标底,在开标的时候公布标底。

3.2强化对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和备案管理

监理人和发包人必须遵守我国公路工程关于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应该实行整个过程的备案管理,即相关的备案管理部门应认真查验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资料,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予以备案,并且该方案不得进入下一道招标程序。

3.3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监理中标价和监理合同公示制度

提高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信息的透明度,要加快其公开性,这样就有利于发挥社会的积极监督作用。同样,相关人员要及时通过指定网站向大众公布监理中标价和监理合同,以便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极大的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3.4加大处罚力度,贯彻落实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对于一些必须实行监理的高速公路工程(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要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监理费用,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出20%,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按照法律取缔相关服务委托合同,并针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可以适当加大其违法的成本。具体违法行为有发包人和监理人不执行政府的指导价、评标人没有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及其相关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等等。

4结语

总的来说,抑制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局面,有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对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也有促进作用,更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要扭转这种局面,仅靠个人的力量肯定不够,它离不开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同样也离不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更加离不开相关主管部门的积极监督作用。有理由相信,随着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的不断加强与创新,在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一定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韦根余.公路工程投标报价技巧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20).

[2]陈薇.工程变更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7).

[3]江朝红.公路工程投标中相关问题的探讨[J].科技资讯.2009(10).

[4]梁卫东.浅谈公路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0(04).

第2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监理体制;对策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road construction in China has achieved great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to the state and society created the rich economic interests and social benefits. Among them, the supervis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e cause in the process of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actice supervision enterprise also gradually revealed a lot of problems, the problem has been bothering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ry's highway project management career development the new measures, to our country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career development, have practical meaning and reference value.

Key word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syst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项目监理最早起源于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工程项目监理己日趋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对于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建设资金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20世纪末期全面推行工程项目监理制,目前己基本建立起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三方管理模式。工程项目监理制对我国工程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尤其是一个高投入、周期长、涉及面广、环节多、程序性很强的产品实现过程,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工程量大、投资高,对公路工程监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分析我国现行公路工程监理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对策,推动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路工程监理制在我国全面推行以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在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制事业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1.我国绝大部分的公路监理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体制问题。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体制中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缺乏活力和竞争。许多公路监理机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和独立第三方,大多是建设管理部门成立的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管理不科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自身建设,制约了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公路监理企业中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我国对公路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基本上局限于在项目的施工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基本没有公路工程项目的全程管理,这导致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的单一,容易造成人才的需求渠道相对狭窄,不利于人才的吸收与培养;也容易造成监理企业的收入来源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薄弱,这都严重制约着中国的监理企业发展和壮大。

3.当前,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较低。这使得我国部分公路工程监理公司的发展陷入资金困难。另外,我国监理工程师的薪资待遇普遍偏低,导致无法留住优秀的监理人才。在欧美地区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是同等设计技术人员的1.5-2倍,而我国监理人员的收入还不足同级技术人员的一半,这使得我国的公路监理事业难以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4.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严重缺乏高素质的现代监理人才。要胜任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外,监理工程师大都具有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如美国的兰德公司,在547名咨询人员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硕士,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占总人数的近70%,而且基本都是复合型人才[2]。而我国目前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企业大多由退休技术人员组成。许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事监理的人员一般是由大量刚毕业、没有什么实际工作经验的学生,抑或聘请一些退休的老同志,使我们现阶段的监理队伍形成老少两极分化的现象。因此,我国工程项目监理急需高水平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二、改善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大型监理巨头陆续进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和机遇,为了更好的迎接挑战,我国监理企业应在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入改革,建设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配套的公路工程项目监理新体系。

1.强化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程序。规范化的公路工程监理程序对促进公路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应予以淘汰,要选择优质的监理单位,坚决杜绝内部监理单位中标。在选中监理单位后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以便加强管理。

2.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要具有独立的经营自。公路工程监理机构与业主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在人事上、经济上应该是互不牵涉的各自独立的关系,在工作上应该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相互制约又相互协作的关系。所以应促使监理机构的独立化经营,应使监理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只有这样,监理企业才能不断提高监理水平,在监理工作中也会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流。

3.要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充分落实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建立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使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同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4.加强对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都是从施工、设计的富余或离退人员中过来的,有些甚至是一些没有任何实际社会经验的学生[3]。对监理行业的专业知识的匾乏势必造成监理服务质量的低下,由此而产生的便是社会对监理行业的整体认同不高。公路监理企业要想高速发展,加快监理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便显得至关重要和迫在眉睫。

5.建立现代监理企业制度。监理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是非常重要的。要在改制中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适应监理企业特点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理企业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真正提高监理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小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公路项目建设监理的现状加以研究分析,找出我国公路项目建设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我国公路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对策,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创新性和前瞻性。

参考文献

[1]杨忠林.公路工程监理探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10).

第3篇

关键词:公路监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在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过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要积极实践和探索,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完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之更好地为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服务。

1公路监理行业中产生的问题

(1)监理行业急于求得发展,满足现代社会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规模增人过快,严重影响了该行业的持续发展。在2008年,监理行业迎来了一次较好的发展机遇,不少监理公司纷纷成立,但因为技术力量薄弱和监理人员的素质较低,为了生存他们接工程时常常会使用低价策略,这样的竞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例如监理工作的收费标准过低,监理企业人都维持在生存状态的运行水平,不容易积累有用的经验,所以发展比较艰难月流理人员工资比较低,技术素质低,这就使公路工程的进度、质量发生不少问题,这给监理行业造成混乱。还有招投标工作,管理不到位增加了监理市场上的不良竞争。所以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能够帮助选择实力较强的施工与监理单位。这样招投标制度就应运而生了,法律中也有《招标投标法》对招标工作中的各种活动有明确的监督规范条款。但是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相关人员受到利益或正畸的驱使,使招投标环节中部分工作不重视法律约束,发生把招标项目分隔开来以逃避招标和相关规定的约束例如暗箱操作、曲线谋私,订立“阴阳合同”等。

(2)监理业务有挂靠、转包等其它不合规定的现象,这很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为了规范监理市场和促使其科学化发展,我国还出台了其它儿种法规,一此省级政府也出台了监理行业的规章制度。现在还有不少监理企业靠卖资质来赚钱,对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危害例如:甲级企业被选中,乙级企业进入工作场地,实际上是丙级企业来做各项管理工作,这就无法确保施工质量,并且很多事故经常发生,工期延长问题严重。

(3)现在建筑市场上业主作为买方地位是很强势的,这就使业主的合同意识很差,主要表现在这儿个方而:在计划经济制度下产生的基建管理模式到现在还在被使用着,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方而管理人员比监理人员还多,或者是有较多的管理层次,在监理过程中干涉较多和对于监理人员过分插于其本职工作:合同中被明确的权力很长时间不移交监理单位,使监理工程师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业主没有什么科学管理意识,建设目标选定后采取压缩工期和造价的方法来降低成本,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次数较多或建设效果没有按照要求,严重影响了监理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管理。

(4)监理人员的素质都不高,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理职能作用。公路工程的特点是:施工点比较多、施工线路长;一个项目包括好儿个工种和专业:需要配套的工程有很多:投资人、建设周期长:施工条件艰苦。某此监理企业为节省投资,尽可能压缩对项目的投入,一个监理人员要管儿公里甚至十儿公里:有的监理人员跨过儿个行业进行管理,监理质量人打折扣。还有就是高素质和复合型的人才在监理企业中是很缺少的,很多在职的监理人员没有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这就使他们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很不合理。有的监理单位为了在投标时满足建设单位对人数的要求,竟采用外聘的方式来凑人数,外聘人员的自身和技术素质人都没有达到监督控制公路工程所需要的要求。

2对公路监理中出现的问题所应采取的措施

(1)在公路监理上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完善,使监理工作快速向制度化与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现在我国在公路监理方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公路工程的施工中所实施的监理工作还缺乏必须的刚性措施,所以要完善这方而的法律法规。在公路监理过程所用的专业法律中必须对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明文规定,不仅要把施工时的监理工作纳入到监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内,而且在公路工程的招投标阶段也要纳入到监理工作的范围之内,这就明确了监理人员可以在公路工程的哪个阶段开展监理工作,从而可以解决因为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和过程了解不够而产生的监理困难和监理不当。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明确了监理内容和范围后,有利于防止人为原因在招投标阶段发生的问题。对于施工、建设、监理这二个单位所应该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法律上要有明文规定。监理与建设两个单位之间存在着委托和被委托的甲方乙方关系,整个监理工作中要按照合同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独立的监理工作,其他非监理人员不能随便干预正常合理的监理工作。监理与施工两个单位之间也是跟前两个相似的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人员要保证自己的职业情操和道德,对于施工单位的利益诱惑要坚决拒绝,因为监理质量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于段。

(2)提高监理工作的取费标准和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一个单位有多人的经济实力就决定了它有着怎样的工作效率与质量,监理单位也不例外,监理单位的经济实力越雄厚就越能够招聘到高层次和专业素质较高的监理人员,有利于提高监理队伍的监理水平和组建监理队伍。所以建设单位要能够保障监理工作的取费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拨出来的监理费用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使用,以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监理工作的实践中,监理人员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在签订监理合同时要规定清楚监理工作的内容和取费标准,如果在监理过程中发生了增加工作内容的情况时,就要向建设单位提出增加相应监理费用的要求。还有监理单位要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工作素质和自身素质,不仅如此还要努力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监理单位还要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他们更好更高效的做好监理工作。

(3)监理人员的权利与地位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得到提升。公路工程中的监理人员要有与监理工作相关的一定的权利与地位,因为这决定了监理人员能不能顺利和有效的开展监理工作。如果他们的权利与地位还是比较低,在公路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时会受到很多干预,严重影响到监理工作的质量。所以在监理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要明文规定他们的权利与地位,监理人员应该是独立的第二方主体,在监理过程中要一直保证独立的权利与地位,不能受到来自建设与施工两个单位的种种违规和非法干预,从而保障和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

3总结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工作要不断的健康化、规范化发展,否则受到损害的还是监理企业本身:混乱无序和受到干预过多的监理工作只会引发更麻烦的问题,所以建设、施工、监理各单位及公路建设行业的各方而都要加人对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快完善监理工作方而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对公路监理企业中各种问题与对策的讨论与分析。希望对监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1]张俊贵.公路监理的误区及应对措施[j].交通世界.2011 (22):156-157.

[2]工磊.地方性公路建设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与法.2013 (299):237-239.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还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三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四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5篇

关键词:公路;地质勘察;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470.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公路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呈线状分布,一般长达几十公里。在地质条件较复杂地区,同一项目往往跨越多种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单元,途径多种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管理好一项复杂的公路工程地质勘察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除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还要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1.工程地质勘察的目的、任务及勘察方法

1.1初步勘察阶段

1.1.1目的

根据合同或协议书要求,在工可研究基础上,对公路工程建筑场地进一步作好地质比选工作,为初步选定工程场地、设计方案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提供必要的工程地质依据。

1.1.2任务

(1)进行综合地质勘察,查明路基和构造物工程场地岩土层结构及工程质,为路基设计、选择构造物结构和基础类型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

(2)初步查性明对工程场地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地质条件、特殊性岩土类别、范围、性质,评价对工程的危害程度,为路线避绕或治理对策提供地质依据;

(3)查明场地地震烈度,对抗震设防烈度7°及其以上的高烈度区进行烈度复核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1.1.3勘察方法

主要为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及综合勘探。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人工浅探(洛阳铲或麻花钻)、工程物探(电法、地震、声波、测井等)、机械钻探、原位测试、室内实验与定位观测等。原位测试包括静立触探、动力触探、十字板剪切试验、旁压试验、扁铲试验、现场荷载试验(地表及钻孔内载荷试验)、现场剪切试验、水文地质测试等,室内试验主要为岩、土、水的物理力学、水理、化学等实验内容,定位观测主要是针对特殊不良地质如滑坡、泥石流、软土、地下水特性等内容的变形位移观测。

1.2详细勘察阶段

1.2.1目的

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为确定公路路线、构造物位置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

1.2.2任务

(1)在初勘基础上,进一步查明项目区工程地质条件,最终确定公路路线和构造物的布设位置;

(2)进一步查明路基和构造物工程场地岩土层结构及其工程性质,准确提供路基和构造物工程基础设计、施工必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

(3)根据初勘拟定的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防治方案,具体查明其分布范围、性质,提供防治设计必需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参数。

1.2.3勘察方法

主要以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实验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物探和工程地质测绘工作。

2.不同地质下勘察技术要求

2.1冲积平原、河谷平原及山间谷地

对路基和涵洞、通道工程,应采用静力触探方法,静探孔应布在涵洞、通道构造物上,并酌情控制路基,必要时布少量钻孔相结合,以前采用麻花钻或洛阳铲孔因孔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而不被采用。但岗地及山区,表层为老粘性土及坡积层,其工程性质好,下伏无软弱夹层,应以挖探或浅井方法,并配合地质调查。

2.2液化土地区

应执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即对抗震设防烈度7°及以上高烈度区(相当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及以上),在地表以下20米深度内有饱和砂土、亚砂土可能液化土时,应在钻孔中作标贯试验,判定其是否为液化层,对判定的液化层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标贯试验可与取土间隔进行,一般每米一次,每个工点每层标贯点不少于6个。

2.3软土及软弱土

以静力触探为主,结合少量地质钻孔勘探,勘探重点是构造物台后高填路段,可结合构造物地质钻孔勘探。对软土厚度大于10米路段,原则上以桥代路。

2.4岩溶路段

2.4.1路基勘探

路基勘探应在物探工作基础上采用钻探方法查明路基范围内溶洞分布特点、形态、规模、顶板厚度及完整性等,在填方路段钻孔应在完整基岩内钻进5~8米,在该深度内遇溶洞时,应钻穿溶洞并在底板完整基岩内钻进3~5米;在挖方路段,钻孔应在路基设计标高以下完整基岩内钻进5~8米,或穿过溶洞后在底板完整基岩内钻进3~5米。

2.4.2桥基勘探

在物探基础上布设钻孔,主要查明每个基础范围内的岩溶情况。一般情况下,浅基础不少于2个钻孔,桩基础应逐桩钻探,钻孔应在完整基岩内钻进5~10米,在该深度内遇到溶洞时,钻孔应穿过溶洞在其底板完整基岩内钻进3~5米。

2.4.3隧道勘探

在物探工作基础重点查明断层带、褶皱轴部、可溶岩与非可溶岩接触带岩溶发育情况。除洞口布设钻孔外(钻孔应在洞口以上30~50米范围内),在洞身易发育岩洞地段布设钻孔。钻孔应在隧道底板设计标高以下完整基岩内钻进5~8米,在该深度内遇有溶洞时,钻孔应穿过溶洞,在其底板完整基岩内钻进3~5米。钻孔应布在中线外7米交叉布置。

2.5滑坡

滑坡具有一定规模的整移,有顺层或沿软弱夹层滑动,有残坡积层沿下伏外倾基岩面滑动,有均质岩土体因坡度陡导致坡体失稳而滑动,也有高陡边坡因倾倒破坏而失稳。滑坡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地质调查的基础,沿主滑坡方向布置钻孔,对大中型滑坡不少于2~3个勘探线。通过勘探查明滑床位置及滑床产状、特征及主要物理力学参数。

2.6崩塌与岩堆

主要采用地质调查方法,对岩堆可酌情配合挖探和必要的物探方法。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开或尽可能减少崩塌岩堆路段长度和避开特别发育段对公路危害最大的崩塌和岩堆体。

3.公路工程勘察新技术

3.1遥感技术在公路工程勘察中的应用

在采用遥感技术进行公路工程地质调查,易于发现常规地质调查难以发现的地质现象。从遥感图像上提供的构造信息,可识别规模较大的软土分布区。公路工程遥感应用于工可阶段,易于进行最佳路线方案的选择,能提高勘探效益,缩短可行性研究周期,节省工程勘探投资。通过对各种工程地质要素的解译,结合地形高程数据分析、区域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选择最佳路线方案。在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中不能仅仅依靠遥感技术。对于遥感的成果,要进行实地检验;对于遥感地区选择一定有代表性的点或地段进行实地考察,检验遥感的结果是否符合实际;将遥感成果用实地的勘察、钻探等获取的微观的资料来验证;在遥感中采用不同的解释系统和方法,将结果进行横向对比;参考工程地质物理勘探成果,将遥感成果进行横向对比。

3.2探地雷达在地基勘探中的应用

在公路工程地质勘测中,考虑到勘测的目的主要需要了解软土沿路线的纵向分布,在雷达剖面布设过程中,主剖面应沿公路的走向布设。同时考虑到公路工程横向软土分布范围的不均匀性,以及探地雷达资料的相互印证、校核、修正,在每一典型区域应布设若干横剖面。一般横剖面的起始、终结端点应布设到公路两侧天然场地中,横切、垂直公路走向布设。对部分疑难地段可进行加密勘测,或在天然场地添加辅助剖面。公路工程地质勘测中,探地雷达天线类型一般选择100MHz接地耦合天线和低频组合天线,能够满足勘测深度和精度要求。在资料处理中,通过对雷达波形、雷达波形图、雷达影像图的综合分析,并结合钻探资料与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即可对软土地基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及均匀性等进行识别和划分。

3.3综合工程物探的应用

(1)在解决软土总体分布情况的工程问题时,主要选用探地雷达,其次可选用电法、地震勘测方法加以补充。

(2)在解决软土厚度变化的工程问题时,可考虑两种物探方法组合:在软土分布深度一般区,主要选用探地雷达,其次可选用电法、地震勘测方法加以补充;在深厚软土分布区,主要选用电法、地震勘测方法。

(3)在解决软土与公路工程相互作用工程问题时,主要选用探地雷达,其次可选用电法、地震勘测方法加以补充。

(4)在解决软土沿深度方向的变化特征时的工程问题时,主要选用井中物探方法。

4.结束语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是为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养护方案的制定及地质灾害的整治提供地质依据,是公路设施建设的基础资料,服务于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现有的岩石力学、土力学、岩体力学等均难以准确地描述岩土体实际的力学本构关系,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了其本身的因素外,还受到许多外界的因素如施工、气候等的影响,十分复杂。因此做好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特别是不良地质路段的勘察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670号文)

第6篇

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1.县城至*油路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全长24公里,经公开招投标,由云南*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为16891623.49元。工程于20*年10月开工建设,现已完成主线建设工程,铺筑沥青路面23.5公里。*淹没改线段和广电中心段城市道路已完成路基工程,即将进行油路路面工程施工,到目前,共完成投资1920万元。

2.大平地至龙街油路建设工程。该项目是20*年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计划,路线全长30公里。经公开招标,由昆明市西山公路工程联合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为:26355657.00元。合同工期10个月,工程于20*年9月1日开工建设。由云南*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监理工作,签约合同价为39.8万元。到目前,大平地至普渡段17.3公里已完成油路路面铺筑工程,普渡至龙街段12.7公里已完成路基改扩建工程,并已于6月22日完成级配和水泥稳定碎石铺筑,将于近期铺筑油路路面。到目前,已完成投资2200万元。

3.*公路小湾库区淹没改线建设工程。该项目路基建设工程于20*年10月完成,共计完成投资1199万元,支付征地拆迁费220万元。路面工程经公开招投标,由云南*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为865.9万元。路基、路面工程由云南金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监理工作。路面工程于20*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09年4月18日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共完成投资768.5万元。该工程路基、路面工程于2009年5月4日通过了由县人民政府、移民局、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等多家单位组成的交工验收委员会的交工验收,经综合评定,该工程综合评定为“合格”工程。

4.20*年农村公路通达工程。20*年,省州下达我县农村公路通达工程项目11个78公里,其中:水泥硬化路建设项目2个1.6公里,弹石路建设项目6个68公里,路基改造项目2个8.4公里。建设计划下达后,我局积极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现已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具体是:

(1)*乡大龙午公路(老线)弹石路面建设工程:该工程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974534.4元,工程于20*年2月开工建设,全部建设工程于20*年6月10日完成,完成投资134万元,建成弹石路面13公里。该工程已于2009年2月3日通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

(2)杉阳镇东宝公路抱龙段弹石路面建设工程:该项目结合抱龙村小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建设工程的实施,整合资金50万元,将路基宽度变更为6.5米,路面宽度变更为4.5米,建设里程不变。该工程经公开招投标,由祥云县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1738102.63元,工程于20*年8月15日开工建设,全部建设工程于20*年12月28日全面完成,完成投资163万元,建成弹石路面9.5公里,水泥路面500米。该工程已于2009年2月6日通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

(3)龙街镇古富公路路基改建工程:该工程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承建,工程于20*年3月开工建设,全部建设工程于20*年6月18日完成,完成投资22万元,完成路基改造2.5公里。将于近期组织交工验收;

(4)厂街乡菜园子至老鹰坡公路弹石路面建设工程:该工程由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工程于20*年11月开工建设,全部建设工程于20*年5月28日完成,完成投资138万元,建成弹石路面11公里、水泥路面1公里。将于近期组织交工验收;

(5)厂街乡界面公路路基改建工程:该工程由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369157.5元,工程于20*年5月开工建设,全部建设工程于20*年6月28日完成,完成投资45万元,拓宽、改建路基6公里。现正在编制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将于近期组织验收;

(6)龙街镇安吉公路弹石路面建设工程:该项目由云南*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为1656258.00元,工程于20*年6月11日开工建设,全部建设工程于2009年5月3日全部完成,完成投资162万元,建成弹石路面14.6公里。现正在编制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将于近期组织交工验收。

(7)北斗乡新村公路弹石路面建设工程:该工程下达建设计划里程为4.4公里,经由北斗乡和新村村整合资金30万元,建设里程延长为8公里至芭蕉塘。该工程由大理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887401.85元。同时,北斗乡、上寨村筹集资金8万元,委托我局实施上寨公路延长线(上寨村委会至骑马塘)建设工程4公里。工程于20*年5月25日开工建设,于2009年3月18日完成全部建设工程,两段共计完成投资141万元,建成弹石路面12公里。现正在编制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将于近期组织交工验收。

(8)水泄乡水阿公路弹石路面建设工程:因该工程属牛街河至狮子窝公路延长线,经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采用协议增加工程量的方式,由祥云县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牛狮公路项目部一并组织实施。截止目前,该项目工程已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建成弹石路面5公里,完成投资72万元。该工程已与牛狮公路一起通过验收,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

(9)杉阳镇金河公路弹石路面建设工程:该工程采用竞争性选择施工队伍方式进行招标,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974583.41元,工程于20*年6月开工建设,于20*年11月20日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完成投资136万元,建成弹石路面8.8公里。现正在编制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将于近期组织交工验收。

5.客运站建设工程。*农村客运站建设规模为五级客运站,经招标,工程由大理州大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23万元,工程于20*年8月10日开工建设。现已完成站房建设工程,完成投资25万元。根据客运发展需求,我局决定继续实施附属工程,现附属工程正在施工中。

6.永保桥至岔河油路建设工程工作情况。今年,省州发改部门下达我县永厂公路36公里的油路建设计划,项目类型为农村公路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结合该公路的服务范围及公路现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拟先组织实施永保桥至岔河段,建设标准为四级双车道公路(路基宽6.5米,路面宽6.0米)。

该段公路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已完成,并已于2009年4月28日通过了州交通局的审批。经公开招投标,由云南*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中标承建,签约合同价为2342.5万元。合同工期12个月,即: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为切实组织实施好该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6月18日在杉阳镇召开了工程建设协调会。现中央预算内资金1440万元已到县财政局专户,已拨入我局工程建设资金500万元。

7.羊街公路*至莲花段弹石路面建设工程。2009年我局积极向上申报,争取将龙街镇羊街公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但由于正式建设计划一直未下达,我局结合安吉公路的实施,自筹资金,先启动实施了羊街公路*至莲花段弹石路面建设工程,该工程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承建,工程于2009年3月10日开工建设,于4月20日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完成投资126万元,建成弹石路面8公里。现正在编制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将于近期组织交工验收。

8.*会堂水泥路建设工程。该工程由大理州大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签约合同价958060.18元,工程于20*年6月15日开工建设,于2009年1月20日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完成投资105万元,建成水泥路800米(含路基工程)。现正在编制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将于近期组织交工验收。

9.金河移民安置点对外交通工程。该公路由县移民局委托我局建设,由我局负责勘测、设计、施工。我局组建了施工项目部,于2009年3月6日开工建设,现已完成金河村民委员会至田房村民小组大水井公路新开挖工程,建成村组公路10.38公里,完成投资140万元。工程完成后,县移民局、杉阳镇政府又继续委托我局实施大水井至平坦寨公路新建及打挂山、青岗山路基改造工程,现正在施工中。

10.苗家垭口至松坡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情况。为满足对宝台山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全县人民的期望以及沿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苗家垭口至松坡公路改建成为高等级路面,路线等级为四级双车道公路(路基宽6.5米,路面宽6.0米)。为尽快启动苗家垭口至松坡油路建设工程,我局完成了该公路油路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并已于2009年4月2日通过了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

11.北斗乡黑丫口公路和河里朗公路建设工程。北斗乡千亩核桃科普示范基地和*建标生命科学研究开发公司是*县农业产业发展的示范典型,为把亮点做亮、特色做优。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两个示范基地的道路交通问题。该两项弹石路面建设工程于5月15日开工建设,6月15日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建成弹石路面6.5公里,完成投资98万元。现正在编制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将于近期组织交工验收。

(二)扶贫开发资金整合工作情况

2009年我局扶贫开发资金整合任务为栗树坪村至李子树村麦庄坡公路修复工程,我局于2009年2月完成了对栗树坪村至李子树村麦庄坡公路25.5公里的修复工程,完成投资35万元。

(三)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根据县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09年3月开始,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县级各部门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局及时成立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组,按照县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按时组织召开了动员大会、制定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参学人员每人都撰写了学习心得体会文章、个人剖析材料。通过深入学习,在科学决策、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性党风党纪和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方面有了较大提高。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四)认真贯彻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省政府继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之后推出的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新举措,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完善政府自身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民利,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众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信息查询便捷化、多样化,推动自身建设上台阶,确保全县交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主要做了这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了《贯彻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二是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在网站上工作动态、更新内容,让人民群众及时了信息。三是实行重大项目、事项公示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困难

取得的经验:一是领导重视,深入工地检查指导工程建设,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二是超前做好公路建设项目的提出、论证、上报、立项工作,是搞好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基础;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公路工程管理相关办法和规范,严格招投标,进行规范管理,是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优质工程的关键;四是乡镇、村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协调配合,是搞好农村公路建设,确保按期完工的前提条件;五是指挥部、监理组、施工单位三方密切配合,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存在的困难:一是县乡财政十分困难,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缺口较大;二是由于建设起点不高,我县大部分县乡公路路况较差,公路抗灾能力弱,雨季公路保通难度较大;三是现有的公路工程技术力量与面临的公路建设任务存在差距;四是公路建设任务较重,建设工地较多,交通局专业技术人员较少,无法满足公路建设需要。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1.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做好20*年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

2.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好永厂公路郑家山至岔河公路建设及2009年96公里的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做好大平地至龙街农村公路油路建设工程和县城至*油路建设工程的扫尾工作。

3.充分发挥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的作用,管理、养护好已建成的全县农村公路,使之发挥应有的功能和效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道路交通保障。

4.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建设计划,争取启动永保桥码头和霁虹桥码头建设工程,力争两个码头建设工程与小湾水电站下闸蓄水同步完成并投入使用。

5.争取启动实施厂街农村客运站建设工程,争取实施永和客运站和曲硐客运站,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使全县建成的各个农村客运站投入使用,规范全县农村客运市场,使建成的各个农村客运站发挥出应有的功用和效益。

第7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探;重点

我国地域辽阔,地质情况复杂,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探量大,岩土勘探主要集中在工程所在地的勘探,而公路,铁路的岩土工程勘探由于涉及面积广,工程勘探量大,岩土勘探工作进行较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探重点进行分析。

1.岩土工程勘探的内涵

1.1岩土工程勘察定义

岩土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生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1.2岩土工程勘察阶段

按其进行阶段可分为:预可行性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补充勘察,施工勘察等。

1.3岩土工程勘察对象

根据勘察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码头,大型桥梁及工业,民用建造等。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码头等工程一般比较重大,投资造价及重要性高,国家分别对这些类别的工程勘察进行了专门的分类,编制了相应的勘察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等,通常这些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因此,通常所说的“岩土工程勘察”主要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的勘察,勘察对象主体主要包括房屋楼宇,工业厂房,学校楼舍,医院建筑,市政工程,管线及架空线路,岩边工程,边坡工程,基坑工程,地基处理等。

1.4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任务

①岩土工程勘察是对实际场地土层情况的“反算”。所谓“反算”就是说从勘察工作中所得到的数据验证或推求出的结论与现场实际情况应该大致相符。②对场地内建筑总平面布置,岩土体积加固处理,各类岩土工程设计,不良地质作用整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及建议。③阐述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场地的适宜性和稳定性,指出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情况及其对工程建筑的影响。④阐述工程范围内地下水活动条件和岩土体的分布,性状,为设计,施工和整治提供所需的地质材料和岩土技术参数。⑤对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物和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⑥岩土工程勘察是对未来土层发生病害的一种预测。我们就要预测这种病害原因是否已经停止,如果停止,再研究建筑物的修复,若还在继续发展则必须先处理病害。这就是我们勘察工作所要提出的处理病害工作的先后次序问题,至关重要。

1.5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

1.5.1对地层岩性的勘察

因为岩土工程地质条件最基本的要素和研究各种地质现象的基础是地层岩性,所以这是岩土工程勘察的最主要的研究内容。岩土工程勘察地地层岩性研究的内容包括:①确定地层的时代和填图单位。②分析各类岩土层的分布,岩性,岩相及成因类型。③分析岩土的工程性质。④掌握岩土层的正常层序,接触关系,厚度,及其变化规律等。

1.5.2对不良地质观察的勘察。

1.5.3对地质构造的勘察

①岩土层各种接触面及各类构造岩的工程特性。②软弱结构面的产关及其性质,包括断层的位置,类型,产状,断距,破碎带宽度及充填胶结情况。③岩层各种构造型式的分布,形态和规模。④近期构造活动的形迹,特点及与地震活动的关系等。

1.5.4对地貌的勘察

①进行地貌单元划分,分析地貌单元形式与岩性,地质构造及不良地质现象等的关系。②分析地貌形态和地貌单元的发展演化历史进行分析研究。

2.岩土工程勘察的方法

2.1传统重点勘察的内容

(1)岩土工程勘探中岩土取样工作实施分析。

(2)岩土工程地质钻探技术分析。

(3)混凝土灌注桩勘察分析。

2.2岩土工程勘察方法概述

2.2.1传统的岩土工程勘察方法存在的问题

A、勘察资料过于地质化。由于部门长期的条块分割,勘察,设计分散作业,加之岩土工程规范制定和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的滞后,以及专业设置过细,岩土工程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设计与勘察之间脱钩多,使得勘察提供的岩土工程信息通常以设计人员难以理解的形式出现。

2.2.2数字化地图与数字化设计系统间不够贯通

地形图是设计系统的底图或称基础数据,由于数字化地图中的某些环节技术条件朱成熟,与CAD设计软件的接口不匹配,很难顺利实现对接,设计系统不得不重新将勘察资料数字化,影响了设计系统CAD的推广应用。

2.2.3勘察信息数字化程度低

勘察部门提供的勘察信息往往以图纸,表格,文字等形式为主,内容上定性描述较多,这一方面造成设计人员对于勘察信息难于准确理解,另一方面造成对勘察信息处理,利用上的困难。

3.岩土工程勘察改进的建议

3.1加强勘察市场规范,监督和管理

①加强对勘察合同,勘察纲要的审查和管理,以防止盲目,无用的勘察。②加强勘察现场工作的监督,防止勘察造成假的产生。③加强对勘察报告的审查,严格审查勘察报告中的工作量勘探质量,资料数据分析及结论建议,重点把关基础基础选型论证,场地稳定性评价及施工建议等内容,防止勘察报告中只重视结论不注重相关重要建议的提出。④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相关监督机构对勘察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行岩土工程监理体制,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

3.2完善勘察市场制度建设

依法建立健全符合本世地特点的勘察招投标制,防止恶意压价,不鼓励低价中标,规定最低投标价格不低于新勘察收费标准,同时防止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假合同”,“双合同”出现。

3.3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稳定推进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的程序中,把建设工程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作为监管勘察质量最直接的手段,规定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

4.加强岩土工程勘探监理保障程度施工质量

我国现行建筑监理制度中,按工程建设阶段考虑,监理的工作范围确定为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招标与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我国自1988年起,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人员推行,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范围来看,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刚刚起步,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相关的规范,规程尚未出台,在进行岩土工程勘探监理的过程中可以从开工准备阶段,勘察实施阶段。

5.结束语

岩土工程勘探是工程质量的重点,因此在进行勘探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勘探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通过监理的实施保障勘探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为工程质量的基础做好保管工作,这就是要求岩土工程勘探单位及人员要加强自身的责任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好基础工作。 [科]

【参考文献】

[1]常金铭.岩土工程勘探工作重点[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2,2.

[2]胡茂森.抓全面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勘察施工工业的发展[J].中国地质,199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

第8篇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