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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3-005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3.12
国务院2014年8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政府层面全面勾画了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新国十条”内容中明确提出了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这无疑将会为互联网保险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凸显互联网保险的价值。因此,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探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将会助力我国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大大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从1997年产生的第一张互联网销售的保单开始,经过十余年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得到了显著的成就。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在2014年2月公布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可知,从2011――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保费规模也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91亿元,三年间增幅为810%。2014年前三个季度,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22亿元,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195%[1]。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增长势头非常的迅猛,下面主要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客户资源三个方面来阐述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多样化
对于我国传统的保险销售而言,主要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专业渠道和兼业渠道三种方式。但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却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现象。互联网保险主要包括如下销售渠道:一是官网自销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建立官网来销售保险产品。这种保险销售渠道能很好地建设和推广保险公司的品牌,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如中国平安建立的平安直通。二是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主要包括由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和兼业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专业渠道类似于保险超市,是由保险专业机构或公司建立的,通过让多家保险公司入驻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有慧泽网。兼业机构主要是指类似于银行的保险兼业机构在网络上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三是第三方平台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充分运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开店铺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信息等。目前,第三方销售平台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类似网易保险的综合类平台;二是类似淘宝保险和京东保险的电商平台;三是保险咨询平台,如向日葵保险网;四是建立互联网保险公司。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线”)正式开业。“众安在线”通过互联网开展专业网络保险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提供后续的保险服务。除了以上四种外,如移动互联网销售渠道,目前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可见,我国互联网的销售渠道未来将向越来越多样化的方向发展[2]。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微创新
2014年是互联网保险推陈出新的一年,具有鲜明创新特色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如“险”、“赏月险”“喝麻险”等。虽然有一些极具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引起了市场的热议和关注,但不成气候,在产品经营层面上的意义并未超过营销和宣传。目前,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以易于销售、黏度和价值较差的相对单一的保险产品为主。对于各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的寿险而言,大多是以同质化的医疗健康险、个人意外险为主。财产保险主要以刚性需求的车险和意外险为主,且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主要来自于这两个险种。总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但总体上还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传统的线下传统保险产品为主,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缺乏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三)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资源多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6.32亿网民,半年新增网民达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46.9%。此外,据最新的埃森哲调查保险显示,在所用国家的采访者中,有93%的中国受访者表示已准备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远高于所有国家受访者71%的平均水平[3]。这说明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广泛的互联网客户资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如微信、微博、摇摇等的产生和广泛运用,促使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各种地域、各种形式、时间获取更多精准和广泛的客户,也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深挖掘多层次客户提供了可能。
二、 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崛起,互联网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借助互联网成本低、影响大等优势,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挖掘客户资源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销售模式未体现互联网保险本质
在目前销售渠道多样化的趋势下,除了像“众安在线”建立了自己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是保险营销渠道的电子化,从纵向看只是线下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线上平迁,横向看则只是传统电商销售的自然扩展[4]。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挖掘等信息处理技术和社交互动性减少保险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是互联网保险的本质。可见,单纯的保险销售的电子化还没有触及互联网保险的本质。2014年,虽然在“三马”护航下,各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符合互联网本质的保险产品,且只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但总体上并没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并没有真正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切实依据互联网解决各类风险问题。
(二)保险产品单一、创新性不够
真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是以用户和需求为导向,通过渠道了解客户需求,据此开发出定制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但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险种,具有个性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产品却比较少。2014年,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虽然有不少的微创新,但真正能够引起市场普遍关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保险产品却很少[5]。大多数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保险产品仅仅通过一些噱头吸引关注度,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如泰康人寿、阳关人寿、太保寿险在微信平台上推出的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产品,虽然可以让用户以“玩”的方式轻松进行线上互动,但是此类产品在红火一阵之后,随着新产品的推出,原来产品的关注度会逐步下降。而且,互联网保险产品呈现出了保险低廉、保障范围窄等特点,在一些涉及健康、疾病的长期保障型产品,并没有创新性的实现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
(三)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并非是真空的,从2011年开始,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保监会引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出版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监管规定[6]。由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缺位,使我国的互联网保险面临更加严峻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安全等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大量潜在客户的利益,从而阻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如中国人寿80万份保单信息在2013年遭到泄露事件,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损害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荣誉。因此,要加强在互联网保险网络技术、客户隐私、保险产品等方面的监管,从而可以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
三、 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新国十条”的,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必是其中浓墨淡彩的一笔。下面就“新国十条”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商业模式更加深化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将不仅仅是保险营销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保险产品的提供与保险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保险数据挖掘功能,设计和销售满足互联网用户的个性化和标准化产品。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进行数据挖掘促进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深化。
第一层是“保险数据”+“挖掘”,是指对金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改进原来的保险设计模型、方法乃至理论。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基于互联网上的动态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得到一个更精确的精算结果。这种数据挖掘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收集、整理精算数据的时间和成本,并且可以使保险更加精准的测算出保险费率和回报率等,从而可以精确定位客户需求,从而提供真正满足互联网用户的标准化保险产品。
第二层是“保险”+“数据挖掘”,这是借用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的业务模式应用于金融服务,本层围绕的核心是人而不是第一层的数据。本层次的数据挖掘主要是对用户行为建模,根据其风险偏好细分客户群研发和推荐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定向和精确营销的业务模式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个人数据为每个用户都制定一张只属于自己的保单,使客户的各方面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7],使保险公司的专业产品和服务支持与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渠道和互联网技术支持达到优势互补,能够有效的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提供互联网融资,并为其保驾护航
“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事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可以借鉴像“人人贷”和“众筹”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充分发挥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优势,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投资需求,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提升保险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此外,由于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制度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等的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优势,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种技术支持或风险保证,共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互联网保险智能交易
“新国十条”支持保险公司能够积极运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在保险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创新。现在的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通过保险人或客服向客户提供保险需求等方面的服务。而智能型互联网交易是指不需要借助中介人,通过网络直接为客户匹配险种和提供智能的保险售后服务,相当于一个虚拟的智能保险公司。虽然这是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自由化和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虚拟保险交易方式将是一种必然趋势。面对未来保险公司和互联网机构的竞争,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努力进行大胆的创新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从市场的长远角度看,保监会等的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鼓励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和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和降低成交成本,同时也会加强对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可能导致的系统风险。
(四)保险产品涉及领域将更广
“新国十条”指出未来保险业将重点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巨灾保险、“三农”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发展,在这些领域互联网保险同样是可以涉足。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开发并销售一些缴费期限长,保费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可以在互联网小微企业信用和贷款保证金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网销食品等的责任保险、物流保险等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消费等有关的领域积极发挥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结合互联网优势开发出更多多样化、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四、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新国十条”的颁布,给互联网保险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其中主要的风险包括安全性问题、合规风险和系统风险。安全性问题是指客户资金、信息等的安全将会使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是指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以“创新营销模式”为名,触及到监管的底线。互联网保险主要的客户群是抵御社会风险能力较差的巨大群体,一旦发生风险,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的系统风险。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些风险,保证互联网保险未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下面提出了几条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
政府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和认识是影响互联网保险各项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监管不足将产生各种信用和社会风险,监管过严将会阻碍本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因此,监管部门要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平衡好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努力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效率。
(二)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保证市场健康运行
在监管层面,为推进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努力做到监管的法治化、阳光化和规范化。为保证监管的法治化,监管部门应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和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有力的保障。为了使监管阳光化,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生态优势,让客户共同参与管理,利用互联网的“自传播”的媒体属性,使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加大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建良好的信用体系。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做出规范要求,保障监管的规范化。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
大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尽快搭建集中开放的官方数据平台,通过对业内保单、险种、赔案、风险因子等数据细腻些的整合[8],并实现对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等相关领域的对接,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同时,可以防范安全性风险的发生,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系统稳定。
(四)推进行业自律与合作,防范违法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不可能涉及互联网保险的各个方面,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互联网保险,要依靠行业的自律与合作。完善互联网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分享不良客户信息,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玮.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研究[J].中国金融电脑,2014(12):52-56.
[2]陈琳.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与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甘肃金融,2014(8).
[3]邱峰.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4(9):13-17.
[4]胡吉祥.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3(16):73-74.
[5]吕颖.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浅析[J].河北金融,2014(7):52-54.
[6]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关键词】 互联网+ 保险业 线上销售 产品定制
1 引 言
消费者现如今都切身感受到“互联网+”的高端科学技术在日常生活领域的渗透,其涉及各行各业也颇为广泛。以“普惠金融”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不仅打破传统商业银行垄断模式,逐渐以线上余额宝、招财宝等为主流,对其中间业务颇有冲击,而且以中间人模式替代了很多金融机构。所以,保险行业也难逃其浪潮中的冲击。
相对于成熟的网络银行而言,互联网保险刚刚步入正轨。互联网保险以低价、透明、可定制、标准化的特点吸引了消费者的眼球,并且成为了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更有专家学者预测互联网保险将取代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就是为各行各业把风险降到最低,提供充分的保障。本文浅析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以产品设计为核心,规避风险是关键以及提高保监会监管力度的政策建议。
2 保险业目前存在问题
2.1 定价不合理
我国保险行业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除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针对不同消费人群定价相同使得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不足以吸引客户。比如车联网技术,云端的远程信息系统能够实时掌控到车况、路况等,为车险查勘定损和提供精准定价依据,那么,同样的产品价格就会使得高消费人群喜爱,而低消费人群渐渐退出市场。
2.2 风险因素多
部分保险公司在宣传产品时打着收益率高的旗号,高达7%的收益率吸引人眼球,但对于资金的安全方面存在着隐患。若保险公司为使收益率达到预期标准,可能在资金的用途方面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也不利于产品的可持续发展,退保现象常有发生。同时,以提高利润来吸引客户群体,是长期弊端,一旦某段时间理赔额较多时,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能正常运转的现象,风险大。
2.3 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互联网产品“新瓶装旧酒”,同质化现象严重,若是盲目适应互联网发展,将线下已有的产品经过包装后强加到线上,这只是吹嘘产品的美丽,实际上只是空壳,里面只是原有产品的本质,根本不适合线上推广。而且,保险的功能分为保障功能、资金通融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当下互联网保险产品却同活期存款大多都已成为相似的理财产品,产品方面没有突破性新意。
2.4 监管力度不够
大数据时代下公开共享数据局面已是大势所趋,如若监管力度不够,稍有不慎便可能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漏出去,这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侵犯。线上交易保险产品是在无形中进行,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的监管机制并不能满足这种无形交易的安全性,使得投保客户不能合法保障其权益,因此,必然会阻碍线上保险产品的长期发展。
3 未来发展政策建议
3.1 产品设计为核心
在“互联网+”时代,保险产品要想同步跟上发展浪潮,必须既要能够在线上销售,又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只有二者同时匹配的产品,才能在当下激烈的发展浪潮中脱颖而出。因此,产品的创新就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以产品设计为核心是必要出路。
当下,保险产品大多在线下销售,调查度低,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少之又少。产品要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消费水平、不同职业的客户群,结合客户的需求,实行产品订制,从盲目定制产品向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定制产品转型。同时,要更加重视客户体验服务,改进柜台服务模式,使客户能够在家了解自己想要买的保险产品,客户能够轻松完成投保、支付、理赔一系列流程,达到一站式服务智能化的目的,提高操作业务的效率。
3.2 规避风险为关键
任何行业,或者小到每一个产品的发展,必须将规避风险作为关键。若不能恰当防范风险,则会遭受一定损失。对于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应当定期给投保客户以必要的风险提示。例如投保健康险客户,适时提醒个人定期做身体检查,传授医学上的相关知识,定期安排客户体检,有规律且有效性管理身体。行业发展,不仅事故后提供最快、最大程度上的的理赔,而且在平常就做好风险的管理,尽量规避风险,将盈利损失降低到最小。保监会也要相应辅助采取一些列措施,提高其监管力度。
3.3 深化互联网技术手段是发展
大数据时代,商户信息共享在网络平台上。保险业发展也不例外,互联网+发展时代里,应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调查匹配生活中客户需求。各大保险公司要借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数据分析应用等方面的案例,联合自身保险业内部系统中所拥有的客户评级系统,改进优化自己数据库,将数据转化为线上保险业的优势。大数据促使保险公司能够实行周密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性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3.4 合适的营销路线是基础
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微博等营销平台建立,保险公司可借助于其发展势头,将产品依托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平台销售。开设公众号,对自己线下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任何产品发展的基础,都建立在营销宣传好的基础上。通过客户们天天接触的APP,将产品信息渗透入特闷生活中,久而久之,能够达到扩大市场规模的目的。因此,未来发展必须选择合适线上营销路线。
3.5 完善生态链建设是要求
在保险产品频出、各公司快速扩张的时期,除了在硬件、产品和渠道的建设上不惜本钱外,还有注重理赔的便捷高效,能依托先进的互联网手段线上解决的,绝不增加客户的额外义务;不能线上解决的,建立线下的快捷核保通道,营造核保环节的良好口碑,从而完整打造互联网保险的生态链中的每一环节,并不断利用互联网思维来拓展保险行业的新的边界。
【参考文献】
[1] 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45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网络支付 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网络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渠道,有效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外延。自21世纪10年代以来,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并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这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将2012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网上银行
2001年6月,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此办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网上证券
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5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上报至浙江省政府,预计将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送审稿对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以及出借人资金来源、自然人借款金额、民间融资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台。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行监管政策评价
(一)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随着网上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不断拓展,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更新、细化和完善。首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适时补充网络金融条款。其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于2005年和2000年,由于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载体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特别是手机银行、超级网银、掌上证券等普及率日益提高,现有管理办法需要做相应的修订或增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于2011年,至今没有公布实施。保监会要在听取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正式规定和监管细则,严防监管真空。此外,现行监管政策中缺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金融门户网站监管以及跨国监管合作等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网络支付
我国网络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自2010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密集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从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监管范围与细则、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预付卡管理、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管理等方面对网络支付进行全面的监管。2011年5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印发《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预付卡行业自律公约》、《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有效地维护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有力地防范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风险。
(三)网络借贷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存在着准入门槛过低、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权限,因此政府各部门一般将其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这导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护、信贷业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多次出现,如贝尔创投、安泰卓越、淘金贷等,影响非常恶劣。因此,我国亟待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并制定相关监管政策。
(四)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平台一般由信息科技公司创建,没有包含在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尽管其目前只提供搜索服务,并不参与金融交易环节,但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监控潜在金融风险。同时,要加强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
(五)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属于混业经营范畴,在这种模式下,不仅传统金融机构跨行业提供服务,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带来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开始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这大大增加了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的难度,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当前亟待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有无,实现对网络金融超市的协同监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风险更难防控,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有些领域出台政策及时且内容较为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如网络支付、网上保险;还有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点多,一旦出现问题负面影响很大,亟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四是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互联网与金融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跨境金融风险增加,这要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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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互联网保险 产品结构升级 市场监管
互联网保险在今日开拓保险市场,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区域性合作上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设计丰富多元化,迎合市场,为大众所喜爱的保险产品,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制度,这就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提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功能,以风险防范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此形势下,应当加强创新意识,加快保险产品结构化升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市场也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化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从功能和效益上来说,不仅扩大了保险实体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使保险企业运营效率更高、降低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更容易为新一代的消费者所接受,使保险的服务质量更好、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保险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根据世界保险年鉴统计,2015年美国互联网保险保额收入已经超过其总保费收入的30%。我国虽然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保监会的数据,互联网财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114%,2015年同比部分增长是69%,财险也由2013年的3.8%的占比增加到了2015年8.5%的占比。互联网寿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5.5倍,2015年的同比部分增长是343.4%,整体占比从2013年的0.5%增加到了2015年的3.5%。从互联网保险总额看,互联网保险也处于高速增长期,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到2014年的4.2%到2015年的4.7%。但整体趋势上而言,发展模式是较为粗放的,是只注重量而不具备质的增长。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曾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以及在新国十条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必须重视自身的发展问题,不迎合市场的要求,就注定要被淘汰。所以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充分揭示了互联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监管方面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相应的规范化的行业法规支持。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传统的保险法规在面对新形式下的互联网保险合同并不适用,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没有条令的约束,企业,甚至是非合法的单位或个人在牟利的经营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保险监管的机制不完善,根据曲速资本的《2016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包括互联网企业、保险人平台、保险直销超市、保险特卖、车险O2O平台等多种方式,此数据仍在继续攀升中,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爆发之年,保费规模至少比去年翻一番。而事实上,在如此多的创新企业中,多家机构现为“无证驾驶”,游走在监管边缘。保监会至今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对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成为了其发展的绊脚石。
第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化,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但需求刺激效果甚微,需求不足H仅是表现,供需错配才是实质,在国家决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的最有配置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当前主要运营的业务包括车险、简单的寿险和一些理财类保险产品。
数据来源:2015年平安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
而理财类保险产品以其标榜的高收益成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购买,然而在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营收益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高收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也存在着高风险的隐患,其后续保退保的情况可能会非常严重,这将给根基尚不牢固的互联网保险埋下恶果,而我国互联网保险过分依赖理财类产品的经营脱离了保险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初衷,这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走向长远的。
第三,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不成熟,个人隐私信息频繁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得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取或者篡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各互联网保险企业在安全信息保障上的投入参差不齐,也不同程度上给互联网保险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何尽快的加强企业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力度,是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四,缺乏兼济互联网技术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双向发展人才,在国家提出“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后,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保险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人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核保理赔过程中只注重业务量,忽略了保险标的风险质量;二是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保险展业过程中,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的专业性条款,在履行说明陈述义务时,无法清晰的表达给消费者,理赔时可能引发纠纷;三是劳动力市场上缺乏两个方面同时都擅长的人才,即使有,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花较高的成本来雇佣,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上的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遇性分析
供给侧改革会调整、淘汰掉一批过剩、落后的企业,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部分资源的的损失;同时,供给侧改革也会加快中国产业转化升级的步伐,给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互联网保险业若有针对性的对第三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合理可行的保险产品,提供丰富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会迎来发展的又一春天。互联网保险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可以带来新机遇、新生态,给互联网保险业和实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潜力。但此中也存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不能设计出更为合理有效为大众所认可的产品,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今天,也容易为市场所淘汰,所以风险与机遇共存。
第一,供给侧改革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在经济下行压力拉大的情况下,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据最新数据统计,三大产业结构占比由9.2:42.6:48.2演进为9:40.5:50.5,农业和轻工业、重工业占比下降,第三产业占比不断提升,尤其是服务行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蓬勃发展。在国家进一步推动去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创新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各大服务领域也容易衍生出新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若有针对性的对此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适合经济发展运营保障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解决方案、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供给侧改革会拉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改革,在市场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业将面临更大的同业竞争,而创新能力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必然会引发互联网保险业的鲶鱼效应,同时,国家也出出台了相关的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措施,如实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和费用减免、研发费用抵税等,都将不同程度的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革命。
三、关于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是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服务体系,核心是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提高供给质量,提高效率,拓宽保险市场发展路径。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针对市场的变化,相机性的调整决策,服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一,建立行之有效,公正透明合理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互联网是扩大保险服务业营销渠道,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由于其具备虚拟性的特性,并不适用与传统的保险相关条例,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才能更好的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首先,根据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保险法》着手,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协调以一定的灵活性,更要兼顾严肃性和实用性,填补对互联网保险规定的法律留白;其次,健全相关信息安全保障条例,电子保单合规性条例,电子金融结算条例等,使互联网保险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保监会要成立相关特别行业执法监管部门,规范其职权,让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更加严格化和公正化。
第二,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创新行动,审时度势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理性引导市场消费。互联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容易为年轻一代所接受,互联网保险业要充分对市场作出调研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同时,应积极优化其产品结构,提高保障类保险产品的比例。充分履行保险损失赔偿和社会维稳的职能。
第三,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及专营网络。互联网安全技术包括信息安全及结算安全,从信息安全保障方面来看,互联网保险业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将客户数据云端化,使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的享受一站式的服务,也无需担心信息被盗窃或篡改的风险;从后者来看要创新互联网保险业的资金结算系统,规范第三方收付平台,建立动态网络安全评估和检测体系,让投保人放心消费。
第四,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机制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人才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现代企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核心竞争力的较量,而构成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人力资源。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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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1999年开始,我国所出现的交易性支付模式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兴起,发展至今,2013年阿里巴巴所运营的余额宝充分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并与此同时实现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发,这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造成极大冲击[1]。此外,在金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导致大量客户的投资方向发生了一定改变,以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但因此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以,为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w制,需在明确其风险现状的前提下,提出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监管策略。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现代互联网技术而开发的全新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结算、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支付等,以及近年来所研发的众筹融资、余额宝等,其在应用过程中在信息处理、支付成本、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就互联网金融应用风险而言,主要有融资类、投资理财保险类、支付结算类等,实践活动中的所存在的风险也主要在其具体应用环节,如下予以简要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中网络公司与银行签订协约后,应用通信与计算机技术所建立的支付系统,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金融活动主要由非金融机构完成资金的具体支付,具体表现为中介性质的资金收支转账服务。该类金融活动及业务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所进行,常见产品有财付通、支付宝等。具体应用中,第三方支付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消费呈明显上升趋势,当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资金运行及用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会影响到系统的整体运行,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安定与社会经济的整体稳定;其二,第三方支付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常见的有系统设置漏洞,若出现客户信息丢失时,极易造成经济损失[2]。
(二)金融筹资风险
常见的互联网金融筹资模式主要有点对点信贷、人人贷等,其具体应用时主要由借款人应用网络平台相关借款信息,并予以固定利率,该方式下的投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贷款人也是依据网络平台信息,寻找借款人,由双方共同承担借款筹资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风险。金融筹资网络平台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受系统设置限制,导致其阻止黑客攻击能力相对较低,使借贷活动中存在恶性竞争及诈骗行为,影响双方利益的同时,甚至会导致基本信息泄漏及资金损失。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策略分析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完整法律体系是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完整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主要从两方面出发,首先,需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整体环境下,国家立法机构对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行完善,为互联网线上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其次,需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明确规章制度,并深化监管部门智能,对金融业务交易进行监督,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相关实践表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构建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进一步的深化与完善,并且法律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强化,并在自身发展建设过程中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以优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使其有法可依。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
通过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合理控制,能够充分且有效的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具体管理过程中,首先需依据不同类别对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主体进行分类与分级管理,进而依据所划分类别设置管理权限,确保信息安全管理的整体有效性。此外,还需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自身所拥有的主营项目、资金等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交易的信息平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与管理,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3]。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资金的管理力度
就根本而言,互联网金融是在投资双方在互联网平台下所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故而控制其风险的主要方向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所以,依据其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在进行监管控制时主要从资金监控及管理机制两方面进行。强化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是资金管理机制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资金安全、避免第三方交易机构利用客户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等的有效方式;此外,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能够降低应用过程中互联网交易平台受到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的发生机率,能够有效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三、结束语
现代化环境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需求也不断强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因其整体运行关系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及国家经济的稳定[4]。但就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应用而言,其发展尚不健全,在信息安全管理及法律法规、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地风险及不安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难以有效保障用户的资金及信息安全,所以需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监管策略,以使互联网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我国现代金融领域创建全新的、快速发展的健康良好环境,为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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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1.067
1 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可谓是方兴未艾,不仅实现了“无”的突破,曾经是屈指可数,如今却是百花齐放。20世纪末,中国保险信息网成立,我国的保险行业首次捅破了其与电商业务之间的横堑。紧随其后的便是我国各大保险公司此类业务相竞推出,掀起了一场革命性突破的狂潮。
在信息技术大浪淘沙般的清洗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也在进行不断地优化转型。最初的自有门户网站的销售模式逐渐被淘汰,依赖于专业中介网站进行销售开始大行其道,并且紧跟电商发展的大潮,推出了淘宝销售平台模式。近年来更是吸取国外先进经验,虚拟化专业互联网保险这一全新模式应运而生,并以其优越性迅速占据了互联网保险销售的主要模式。
目前,开通该项业务的公司已达100家之多,但具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牌照的却仅仅只有四家,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它的成立可谓是整个保险业在互联网新金融创新上的一次“破冰”。下文将沿着众安在线发展的轨迹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谈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建议。下文将以众安在线为例,探讨我国互联网保险业中现存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与方案。
2 互联网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和产品安全方面存在漏洞,且容易引发其他问题
信息安全是支撑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基础。而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的保险业务,信息安全无法保障,互联网保险发展也势必成为空中楼阁。众所周知的“三马同槽买保险”的众安在线显然也不能脱离互联网平台的局限性,这一点从其股权架构就可以看出,其未来的发展必然将依托于国内最大的电商企业阿里巴巴,拥有最广泛用户基础的腾讯,拓展潜在客户群体。
但一来中国互联网安全技术环节的薄弱,二来国内保险行业对于安全投入这一方面的十分忽视,以众安在线为代表的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安全性亟待提升。前些年的某知名网站的客户信息大量泄露以及假保单事件,无疑给众安在线在内的众多公司敲响了警钟。故而从长远来看,对于安全方面的投入力度,非但不容忽视,反而更应该加大力度。试想,如果众安在线连安全性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客户隐私随时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不仅仅会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资源的流失,长此以往,信的鸿沟将横于客户与公司之间,这对于公司的打击绝不可小觑。因此,众安在线应该重视信息安全,实现长足发展。
2.2 产品类型不够丰富,销售途径不够完备
现如今相较于国外的花样百出,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产品就显得乏善可陈了,众安在线目前也只是主攻责任险、保证险等两大类高收入的理财产品。
然而国外互联网保险却并非如此,线下销售的各类险种,基本均可在网上看见他们的踪迹,譬如说是人身健康、医疗人寿、交通运输、财产保险等各大主流险种。而众安在线这些主流险种很少且过于模式化,缺乏弹性,缺少针对客户量身定做的个性化产品,何谈最大限度地顾及到每一位投保者的最高权益,从而达到满足客户需求的目的,从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看,也属于职责缺失的体现,自然也难免陷入僵局。
鉴于众安在线起步晚,供其成长的时间也是十分有限,致使线上保险采用的销售模式趋于单一化,大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而国内电商行业本身也已经模式化,进入了瓶颈期,几乎被淘宝、京东、当当这几大平台全部垄断,合作伙伴少,销售模式趋近,禁锢了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脚步,以至于依附于此的互联网保险业也步履维艰。
与众安在线截然不同的是,国外则采用设立独立的网络公司,进而借助于同保险公司配合协作,共同进驻互联网市场,网络平台由前者提供,具体如何投保,险种有哪些,以及更加实质性的具体约定等保险运作流程则由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实施。
2.3 互联网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保险行业的未来在网上,80后、90后的消费习惯决定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崛起。然而互联网保险行业由于自身的属性――在网上进行交易而非面对面交流,众安在线售后服务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也就随之凸显了,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会选择何种方式参险几乎就颇值得商榷了,而这一方面对于众安在线的未来的发展影响无疑是十分深远的。线上售后服务仍亟待加强,所谓顾客即是上帝,如果放任目前的售后服务模式继续发展,可以想见的是线上客户对于该项业务服务的不满将会日渐加深,那么众安在线也将长久滞留在瓶颈期,不能更进一步的突破并寻求长久性发展。
2.4 互联网监督体系还不健全,问题显著
由于线上商务自身具有的局限性――虚拟化。众安在线面临的不仅仅是道德风险问题较之传统行业更为严重,逆向选择也愈加突出。互联网保险的主要载体就是互联网,与传统保险的面对面交流模式相比,在方便快捷的同时更加容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交易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骗也就在所难免了,且电子材料容易造假且难于取证,也容易给交易双方带来一系列的损失,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短期来看,互联网监督的空白与缺席可能会使得众安在线赢得一段快速的发展,然而线上交易与监督政策之间互相不适应,不协调。容易产生监管的空白。我国法律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这一新型风险的监督政策以及监督体系仍十分贫乏。互联网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及措施远不够有效制约和监督电子保险贸易的发展。广大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众安在线也好,其他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也罢,都不免心存侥幸,尽可能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势必导致投保人对互联网保险进一步丧失信心,不利于包括众安在线在内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长足发展。因此,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来说,国家制定新的法律以及政策迫在眉睫。
3 未来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通过前述对众安在线现状问题的分析,可得出结论,我国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仍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风险,且亟待解决。对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3.1 提高保险公司的信息网络技术水平
3.1.1 加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对于保险公司自身,应该加大对于网络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以及重视力度。建立专业,专门的网络门户而不应仅仅依靠第三方的技术支持。为广大客户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网络环境。让客户能够享受到与线下同等,甚至优于线下的安全方面的服务。做到安心投保,安全投保,便利投保。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客户安全以及自身安全的双向保障,更快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3.1.2 经常优化产品保证其安全性
除了网络环境的不稳定性之外,产品自身的安全性对于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的作用亦是不容小觑,否则也势必制约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不断壮大。因此,加快自身产品的优化升级,提高产品自身的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客户投保的同时赠送客户安全险等等,优化产品服务,提升自身安全性。
3.1.3 培养专业技术型人才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是近些年来才逐步走进大众生活的新兴行业,和其他众多新兴行业一样,互联网保险业的人才十分紧缺。因此社会和公司都应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人力支援和智力支持。广大保险公司还可以与国内众多高校进行合作,培养专业型人才,公司内部也应该加强员工技术培训,做到与时俱进,为公司创新提供强大动力和支持。
3.2 创新销售模式及产品业务
3.2.1 打破传统销售模式
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虽然发展势头正盛,但销售模式却缺乏创新――主要依靠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通过自己门户网站交易。这种单一的模式容易产生很多问题并且遏制其发展步伐。例如很多客户因为支付方式出现问题而不能购买自己心仪的产品。因此,互联网保险业应努力创新,打破传统的销售模式,推陈出新,丰富线上销售模式,让客户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渠道都能够买到自己心仪的保险产品,保障消费群。
3.2.2 推进产品的创新
保险产品过于单一以及模式化是广大投保者对于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又一不满之处。因此,各大保险公司应该从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满足不同阶层客户的不同需求,致力于扩大需求面。还可以制定一对一的专项性保单,为每位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3.2.3 提升公众对其认知度
相比于传统的线下保险行业,线上保险明显受众方向更加狭窄。在这种情况下,宣骱屯乒憔拖缘糜任重要了,例如,可在大众媒体上多进行宣传,主要针对线上服务的优势――便捷,高效。紧随其后的就是凸显互联网保险的存在感及其优越性,借助各种手段扩张其市场占有率,打下坚实的市场基础。让更多的客户能够认识到互联网保险的存在性和优越性,培养坚实的市场基础。
3.3 优化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
3.3.1 加强售后理赔服务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近七成的人表示互联网保险的售后服务不及线下的售后服务。例如,现如今在广大年轻人之中十分流行的“挂科险”、“月光险”、“单身险”等,噱头大于保障,售后的稳定性引人质疑。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售后理赔服务。完善服务体系,加强责任心,竖立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的威信度。
3.3.2 线上线下服务相融合
众所周知,线上线下服务各有利弊,线上服务以便捷高效著称,而线下服务的稳定,安全性亦是线上服务亟待加强之处。因此,保险业可将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例如,在线上销售时提供人工语音服务,如果遇到问题,可直接与线下服务人员进行交流解决,或者提供专人专项服务,为每个保险业务都设置专门的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3.3 加强信息披露信息对称
互联网的非直接性以及虚拟性很容易导致线上交易的安全不稳定,因此,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对称尤为重要。保险公司在进行线上交易时应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做到权责明确。例如,可以在门户网站首页上进行信息公示等。
3.4 完善互联网监管
3.4.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国内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对于电子商务以及传统保险业方面的法律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对于新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专属的法律,我国目前仍然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空白,对此,国家应当加大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监督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做到专法专治,有效监督,填补该方面的法律空白,营造一个安全,规范的互联网环境。
3.4.2 出台监管措施
不仅是国家,保险行业以及各个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行业应明确行业自身的从业守则及规范,行业内部以及各个企业之间做到互相高效的监督,实现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内部也应该完善自身的和制约和监督体系,将对投保者以及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自身发展的第一要义,不断发展自身,为广大客户营造健康的保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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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企业经营
网络经济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产物,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代表。近年来兴起的大型门户网站,支付平台给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发展契机。保险企业经营贯穿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方面面,是互联网金融的有效体现。
一、互联网金融优势及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体系,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带动传统产业发展。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金融产业有很大改进,是传统金融行业的升级,提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工作效率。第一,互联网金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竞争方向发生转变,市场竞争力逐渐增强,提高了金融行业灵活性和便捷性。第二,互联网为金融行业发展提供大数据,具体化的数据资源为金融行业发展前景提供新契机,大数据提供了客户信息资源,使金融行业更好的服务客户,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工作水平[1]。第三,互联网为金融和客户提供交往平台,减少中介服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不同于技术发展,互联网金融更注重质的提升,减少无意义的量的积累。取消繁琐的金融服务,取而代之的是方便灵活且个性化的互联网服务。是高效率、低成本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2.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在资金结算、资金融通、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上体现出多种发展弊端。例如网络实名用挂与交易数量较高,但持有支付牌照的企业很少;互联网企业规模较小,社会影响力薄弱,网络金融贷款体系不完善;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较少,没有完善的体系认证;传统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简单,不能与互联网发展结合。但总体上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转入正轨,金融流通能力逐渐增强,也是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的推动成果。
二、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
1.互联网金融推动保险需求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产品开发,销售以及销售后期的理赔和服务。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中,而且深刻影响着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领域被开发,技术发展逐渐拓展,保险涉及的方面也就逐渐增多[2]。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保险业务的开发,拓宽保险业务的内容,推动保险企业产品开发。例如,天猫购物和物流行业的发展,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使用频率的提升,保险行业开发了退运险,确保在网络购物中在遇到退货问题时对退货运费的支付。随之而来的淘宝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大型的保险公司推出各色保险业务,有利于保险行业覆盖面的拓展,保险项目的增加,保险种类的增多。2.互联网金融为保险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保险企业的传统模式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客户需求,整合客户信息,形成大数据,为保险企业提供发展方向。具体化的客户信息为保险企业提供发展保障。有利于保险企业定位客户,扩大发展项目和内容,拓宽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企业内部工作效率,建立客户需求档案,提升客户体验。平台式服务为企业宣传提供契机,保险业务的拓宽可以为客户提供客户查询,客户提示等服务项目。3.互联网金融提高客户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虽然逐渐发展中,但在线金融的理念提高了客户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增强是社会信用的保障。风险管理意识是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的前提,保险企业运用云计算了解市场行情,提高信息监测能力,全面分析客户需求,避免投保信息不对称,做出个性化的投保信息等。互联网金融同时为保险企业的销售打开新思路,互联网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应用,线上销售,第三方平台等方式的成交记录逐渐增多,传统的个人保险业务模式将被取代,线上线下的融合体验为客户提供周到的保险业务服务功能。提高了市场竞争力[3]。在销售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有效解决了异地销售的问题,也将逐步开拓出创新发展的渠道。面临互联网金融与保险企业的整合和转型,两者相互促进,相互提升。
三、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实质上市传统金融行业的转型和升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依托于时代推动下的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发展过程中融入金融行业理念。但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不同于技术发展,互联网金融更注重质的提升,减少无意义的量的积累。在发展模式上提倡创新驱动,在发展方向上提倡融合发展,正是互联网金融正轨发展的时代,我们既要明确发展目标,又要落实发展内容,推动保险企业从产品开发到销售的各个阶段。始终贯穿互联网金融理念,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拓宽用户市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把握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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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工商总局等多家部委联合发文,公布各部门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这项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行动涉及面之广,在中国历次整肃金融行业的行动中亦为罕见。
《实施方案》实际已于2016年4月12日印发相关部门,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摸底排查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不少业界人士指出,这个时点公布《实施方案》,不无攻坚之意。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集聚了不小的风险隐患,尤其是过去一年里各类违约事件的集中爆发,引起金融监管者的警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再次凸显。
《实施方案》在非银支付、跨界资管、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领域分别提出对应整治方案,意味着监管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将结束此前的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甚至有些领域无人监管的问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业界人士表示,《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
91金融董事长许泽玮表示,《实施方案》是根据行业内现存的实际问题提出,具有较强的实施性和可行性。同时,方案并非要求一步到位,而是采用分阶段治理。可以看出,监管层的监管方式开始转向“边观察、边治理”。此举能够有效防止因监管而错杀一些创新业务。
尽管此次整治行动力度空间,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部门一直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秋季年会上表示,中国十分强调金融包容性,需要使用新技术发展普惠金融,只不过一些新互联网企业和其他非官方金融机构不太了解“认识你的客户”原则,在这方面需要强化。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看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有利于消除行业乱象,整顿行业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金融消费利益,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非银支付
此次监管部门联合公布的具体方案中,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管理以及整治无牌支付业务成为非银支付领域整治的重点内容。
方案要求,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多次发文规范备付金业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业界认为,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点,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为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在人行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该平台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目前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情况,支持支付机构一点接入平台办理,以节约连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目前,平台建设具体方案正在论证中。
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中,方案要求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其中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
第二类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二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第三类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是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一些地方的公交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地区拓展使用;二是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曾告诉《财经》记者,无牌支付机构,无需遵守央行的监管要求,给合规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带来冲击,使得市场劣币驱逐良币。
在4月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人民银行就已经下大力度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而像美团点评等大型机构也在这一轮整治中实现了支付牌照收购。不久前,美团点评公布,近日已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钱袋宝的全资收购。收购完成后,美团点评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领域整顿力度也随着4月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启动而更是空前。7月25日,通联支付和银联商务两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分别被央行处罚lll0.1万元和2653.7万元。
上述两家支付公司是今年被罚款金额最大的公司,日常几万元、十几万元的罚款颇多。某接近监管人士表示,通过严格的大额罚款处理,支付机构也意识到一些问题,在日后业务处理中会更加谨慎。
“穿透”跨界资管
10月13日,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公布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跨界资管整治方案》),对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监管对象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划分了查处重点,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职权范围。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郭峰对《财经》记者解释,资产管理是个泛称,跟财富管理一样,涉及范围比较广。
此次整治行动中,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都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其余难以界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将纳入《跨界资管整治方案》监管,所以这是一份兜底的监管方案。
“互联网资管指的不是一个机构的概念,指的是业务层面。”中国社科院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认为《跨界资管整治方案》体现了“穿透式监管”原则,换言之,监管将覆盖资金来源、中间流程、法律关系、风险来源,产品销售对象等。
该方案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类型主体,确定了三项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郭峰说,互联网资产管理监管最重要的一项,可能是私募基金的公募化。一些机构拿了一个私募基金的备案牌照,但却在网上公开募资,比如上海的中晋资产。
私募基金采取备案制,但其行为有严格界限,比如只能面向特定的高净值人群,不能公开募集。
郭峰介绍,但现在很多私募基金都公募化了,网上公开募集,门槛也私自降低。中国公募基金只有几十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才有很多私募基金违法运行,全国备案的私募一度达到上万家。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提供主体分两大方面,一是针对非金融企业,没资格不得从事该业务;二是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不能违规。除此之外,许多金融资产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可能在穿透监管中有影响。
赵鹞表示,互联网资产管理,包括传统资产管理公司,如信托、资管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还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原来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小额划分后,面向不特定人群。尽管金额比原来小,但风险没有变化,从严监管正当其时。
值得关注的是,“首付贷”类金融产品也被正式纳入监管。《方案》提出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据《财经》记者了解,实际上,在专项整顿还没开始的时候,部分首付贷就已经被制止了。
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分析师孙爽表示,房地产是《方案》重点关注的行业,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在职责分工中,《方案》提出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中国社科院赵鹞表示,现阶段互联网跨界资管整治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前期摸底排查已经基本结束,现在集中采取一些行动。这次整治与之前监管政策相比,覆盖面更广,相当于指导意见的细化和完善。整治不是目的,是规范这个市场,建立长效化、常态化监管机制。
整治网络借贷
10月13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网贷专项整治方案》)。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因此,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不仅包括以“信息中介”服务为主的P2P,还包括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财经》记者分析指出,此前“e租宝”等网贷平台的恶性事件凸显了行业规范的紧迫性,因而“治理走在了监管规则公布之前”;现在距8月下旬网贷监管细则公布已近两个月,社会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已有基本理解。
尹振涛认为,此时公布整治方案,部分原因在于考虑到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表,目前网贷行业整改已经进入“攻坚期”。“这个行业今后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其实已经比较清晰和明朗,行业内的平台和机构也应该找准自己的方位了。”
按照《网贷专项整治方案》,在监管职责分工上,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
在中央层面,作为统筹部门,银监会会同14个部委成立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地方层面的具体整治工作则交由各省级政府负责,并在其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
“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很少能看到监管部门之间如此密切地配合或者说步调一致。”尹振涛称,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实际上也是对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尝试性的调整。
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银监会等四部委在8月下旬联合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监管暂行办法”)。网贷机构相继展开合规自查,行业洗牌的大幕亦随之拉开。
小赢理财总裁黄聪告诉《财经》记者,监管政策的出台促使不少资质或未能满足监管要求的平台选择主动退出,“行业集中度在提高”。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半年间网贷行业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持续下降,已从4月的2431家减少为9月的2202家。而在停业和问题平台中,9月停业转型平台的数量占比达59.18%、问题平台的数量占比为40.82%。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分析称,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连续下降,而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高企,其中主要以停业平台占据主导,这也反映了行业当前“去糟留精”的现状,与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相一致。
此前,《财经》报道曾指出,业内人士认为,监管趋严下更加规范的行业环境将有利于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使竞争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降低利率,更好地控制风险。
盈灿咨询报告指出,成交量方面,9月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达到了1947.17亿元,较3月增长约40%;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下降至9.83%,历史首次跌破10%大关,预计到年底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将跌至9%-9.5%的区间。
整顿股权众筹
此次互联网金融整治清理将互联网股权众筹纳入范围。
10月13日,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股权众筹整治方案》),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的八类违法违规业务,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划清监管红线。
《股权众筹整治方案》提出的重点整治的八类违法行为包括: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据《财经》记者了解,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的清理整顿早已展开,前期摸底排查工作已由各地金融办会同当地证监局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总结工作预计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回应如何整治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时表示,私募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证监会已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整治方案》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查处。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联网相关业务情况。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或者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循业务规则和监管法规,同时要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边查边改,证监会通过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治,分类处理,依法合规的要继续支持发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张晓军称,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随着证监会内部机构设置的变化,创新部已被撤销,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被划归至市场部。
治理互联网保险
根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保险整治方案》”),网销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机构跨界合作以及经营互联网保险资质成为整治的三大重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8月的《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显示,上半年互联网保险累44财经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高达175%,与去年全年的保费水平相近。火爆主要来自人身保险产品,保费规模高达1133.9亿元,同比增长250%,中小保险公司成为主力。
波士顿咨询公司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何大勇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保险的持续火爆,潜在风险正在不断积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承压,对于本轮互联网保险整治,“能够很明显感受到监管层已意识到整治的急迫性”。
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成为排查的重点。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针对排查的风险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
去年以来,万能险成为互联网人身险主力担当,风头一时无两。与传统万能险相比,互联网万能险产品采用长险短做、一年后自动退保、滚动发行等手法,拆解成碎片化产品,通过投保、变现、再投保、再变现,变相加了杠杆。自2014年以来,保监会已屡次对万能险纠偏,其中,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两次摸底之后,网销万能险大批下架。
更有甚者,去年一家名为HT7899的网站,以某保险资管公司名义公开销售虚假的金融理财产品累计达5万元,在投资者中造成恶劣影响。
何大勇表示,网销保险产品持续火爆且金额持续走高,很多短期保险产品基本都属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然而,目前市场上众多的网销保险产品并不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不能达到保监会的相关要求,潜在群体性风险巨大,此次作为首要的整治对象非常有必要。
整治的另两个重点分别针对保险公司跨界合作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问题,将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根据保险监管规定,无论是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还是互联网保险公司,目前都是实行严格的牌照准入制度,而第三方网络平台亦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2012年保监会在《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中确定了三个判断标准: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费;承诺给予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
今年上半年,来自第三方渠道的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为1089.1亿元,占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的96.1%,保费规模和承保件数都是保险公司官网的24倍。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公司和第三方平台打着创新的旗号,以所谓的“互助保险”等概念,打互联网保险的球。一位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有很多新兴互联网平台在缺乏保险中介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变相销售保险产品,还有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或所谓“综合经营”,销售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风险因素逐渐积聚。
《方案》下发的当日,保监会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提高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股东的资质和风控管理的要求。
何大勇认为,未来对互联网平台资质认证的要求将趋向严格,对合作模式的要求更加规范,这将对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或许能够推动保险企业与互联网平台真正的全面合作”。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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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互联网保险取得的效果令人惊叹,国家保险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仅2011年,国内28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营业保费大约已有31.99亿元,到2012年,国内34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营业保费达到了106.24亿元,截止到2013年国内60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营业保费高达291.15亿元,2014年的数据也突破600亿元大关。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数据表明:无论是在互联网保险投保的人数还是互联网保险网站的访客流量,从2011年到2013年间都有了明显提升。虽然互联网保险取了诸多喜人成就,但其所占的销售比例仍旧处于劣势,行业发展初期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国家尚未在法律层面给予明确保障和监管,从事互联网业务仍旧存在诸多风险。互联网大数据与保险的相互结合是大势所趋,但其可持续发展更是离不开对风险的管理与监控。
2.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风险
2.1数据安全与定价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法则,互联网数据的不断累积会使得保险公司在进一步开发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产生多种标准或非标准化数据,不断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推荐最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是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发展的关键在于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可靠性,数据错误就可能会造成定价风险的产生。如今,“网路数据水军”无所不在,给大数据的计算增添了困难,开发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计算人员也需采用正确的定价模型,防止数据发生“病变”。
2.2声誉和创新风险
创新是各行各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保险应始终秉承行业规则进行创新,在抓住机遇的同时发展自身。但积极创新并不是随意创新,行业声誉是大众信任来源的基础。例如:类似雾霾保险、摇号保险、保险等等所谓的“创新产品”,无疑是行业声誉中的病害。如今,变相的保险产品仍在酝酿,这些产品的诞生无疑会使保险行业变味。在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与风险管理同步,行业声誉在其发展中占有实质性的作用。
2.3网络诈骗和信用风险
大数据是甄别客户信用程度的有效法宝,防止诈骗行为的出现可以在大数据中寻找到有效信息。例如众安保险旗下的众乐宝产品,充分运用建立个人数据档案的方式来降低信用风险,这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防欺诈现象有重要抵制作用,但如果监管实施不当,则是人力和财力的严重损耗。互联网保险欺诈现象层出不穷,为更好的实施监管,保监会曾关于防范利用互联网进行保险违法范围活动的通知,但要想根本上杜绝造假欺诈行为的发生,还需要加强对于大数据潜在信息的挖掘力度以及与网络欺诈风险的关联性才好。
2.4技术与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保险使得某些原本属于私人定制的产品呈现在大众眼前,诸多精细化创新保险产品成为其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在给企业营销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因为网络独有的开放性特征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埋下了隐患。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保险行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做好网络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的防范工作。斯洛登“棱镜门”的经验告诉我们:长远的风险管控计划必须与实际行为及时结合。
2.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危害巨大,严重时会对保险企业形成致命性打击,日本大和和英国巴林银行的失败案例向世人说明了操作风险管理在企业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保险工作人员,在虚拟的平台上操作如果出现失误,轻者影响到公司长远发展,重者则会招致法律官司,因此,操作风险管理应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充分体现。除此之外,互联网保险还面临着衍生出来的新型风险,诸如道德风险,营销风险,设备服务风险等,只有加大管控与创新,才能更好促进互联网保险产业的转型升级。
3.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
各行各业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走向全面开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必然会对传统保险行业造成冲击,互联网保险企业要想进一步高效率推进产品营销,就必须制定正确的发展策略,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依据产品特点和客户群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3.1创新营销组织架构
国内保险营销组织传统机构中的客户实际上是处于最底层的,然后是一线雇员和中高级管理层,这种营销组织架构弊端众多,急需改革。现代企业以顾客至上为工作执行理念,与传统金字塔架构完全相反,客户成为企业的中心置于最上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中层管理者为一线工作者提供最大支持,高层管理者置于底层,综合大数据发展的趋势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互联网保险作为公共服务行业,建立以保护为导向的组织架构是其发展的前提和根本,在保证充分授权和信息通畅的情况下,整合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起权责分明,高效决策的互联网保险营销组织架构。
3.2实施客户数据库策略
客户信息是保险企业珍贵的内在资源,建立客户数据库是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关键。互联网客户数据库不仅包含客户的基本信息在内,还有客户购买的险种,消费力度,购买地点以及消费方式等信息。信息的有效及时和输送成本在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占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险企业的客户信息完整性要求更高。另外,信息的采集与投入成本紧密关联,用户信息获取的难度系数和准确性是企业管理者决策所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就可以设立相应的售后附加条件,以方便信息的采集,尽早建立和及时完善客户数据库信息。如此保险企业的运作效率将会得到大幅度提升,这对于中介结构和人也大有裨益。当下,不少基于互联网的中介机构和人支持系统就是建立在客户数据库基础上,帮助中介结构实现投保。核保、打印保单等职能,反之也促进了保险公司对于保户动态的及时掌控。
3.3培养忠诚客户群
美国寿险管理协会相关统计表明:一个保险公司客户留存量增多百分之五,每年其利润值可增加百分之八点五,保留一个老客户的信任只需投资新客户的十分之一成本。由此可见,培养忠诚的客户群对于保险企业的重要性。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高投入与风险并存的消费决策,消费者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来支撑其最后的购买决策。市场专家研究表明:高投入决策与低投入决策相比品牌忠诚度更低,建立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具体表现在与客户个性化的沟通方式,特殊客户的优惠体验计划,QQ,短信,邮件等通讯方式的问候与沟通,客户正面的不经意宣传将会提高产品的营销率,减少宣传投入成本。
关键词:财富管理;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代销模式;竞争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33;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50-2016(05)-0036-05
自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首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经走过十余年历程。截至2015年底,资金余额已突破20万亿元,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资产种类。然而与日新月异的业务创新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则显的保守和单一,主要依靠自身渠道进行销售,这与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基础资产配置品种的地位不相称。目前,基金、证券、保险等机构均已开始构建多元化的销售网络,线上渠道对线下网点的替代效应开始显现。未来随着监管理念的转变,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加剧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垄断现状是否会被打破?互联网代销商业模式将走向何方?本文将从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现状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代销现状
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依靠自身渠道进行销售,其中,网点是传统的主要销售渠道。近年来,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平台的发展和推广,线上销售逐渐成为另一重要渠道,部分银行的网销规模甚至超过50%。相比之下,外部代销渠道和代销规模则较为有限,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证券公司可以代销银行理财产品,但代销规模很有限,仅宏源证券、国泰君安等少数券商开展此类业务。依托数量庞大的网点和客户群体,银行渠道不仅垄断理财产品的销售,在基金、保险等其它金融产品的销售上也保持绝对优势。近两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银行的渠道垄断优势开始受到挑战。基金等传统产品开始受到互联网平台的分流,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模式也开始发生变化。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互联网代销主要形成以下三种模式:
(一)银行发起互联网销售平台模式
该模式类似于银行系的理财产品超市。在该模式下,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发起方和参与方均是银行,平台整合了各家合作银行的产品及销售网络,客户可一站式选购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其中的典型代表是兴业银行的“钱大掌柜”。“钱大掌柜”是兴业银行在同业金融“银银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各项财富管理业务形成的面向各合作银行的综合财富管理平台。“钱大掌柜”涵盖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交易、银证转账、基金代销、托管等服务,为互联网终端客户提供一站式财富管理服务。2014年,该平台的市值逾500亿,个人客户数量超过100万,线下渠道代销理财产品约8000亿,线上渠道代销规模超过2000亿。以“钱大掌柜”为例,可看出这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由银行发起,是目前唯一符合监管规定的代销模式。2014年底,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销售银行理财产品。这意味着其他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银行发起的互联网销售平台则不存在此问题(。2)不是纯粹的网上平台,而是线上与线下结合。“钱大掌柜”面向银银平台的所有合作行,客户既可在线下的3万多个银行网点跨行购买理财产品,也可通过线上的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购买。(3)直接接入银行系统,无中间环节。客户在“钱大掌柜”平台上可直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其法律效力与在银行网点购买相同。而且资金清算系统直接接入银银平台在银行间进行,无需借助第三方平台,也无需申请新的牌照。这两点均是其它互联网平台无法比拟的。“钱大掌柜”的成功之处首先在于依托银银平台搭建的庞大合作网络。银银平台以各类中小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为主要服务对象,截至2015年6月末,累计签约608家银行,占我国银行机构总数的16%,连接网点超3.5万个,远超任何一家四大行。其次,充分的优势互补是该模式成功的关键。与国有大行相比,兴业银行在网点数量和布局上存在明显劣势,尤其是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中小银行则还同时存在理财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钱大掌柜的互联网平台使两者实现有效互补。但这类模式也存在如下问题(:1)只是部分借助互联网形式,仍然停留在银行系统内。“钱大掌柜”并不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出现,只是在银行系统内部实现跨行销售,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模式与单家银行的销售模式没有本质区别。(2)目前条件下不具备复制性。“钱大掌柜”最初只是作为银银平台的业务延伸而出现的,在此之前,兴业银行已在同业业务中建立了与数百家银行的合作关系。兴业银行主要是利用了与中小银行之间的强弱互补优势,而银行之间的传统格局通常是竞争多于合作,该模式在目前条件下不易复制。(3)目前规模有限,银行整体参与度不高。由银行发起的互联网销售平台大多是挂在同业金融平台下、作为同业金融的一部分,目前仅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少数几家银行发展过类似业务,除兴业银行的影响力较大之外,其它的都比较平淡。
(二)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模式
此类模式是指银行主动与外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放在平台上销售。例如2014年9月,招商银行与京东金融合作,推出线上理财产品,这是互联网巨头首次开卖银行理财产品,但该业务仅开展一天就被紧急叫停。此前,广发银行曾尝试与淘宝网合作销售理财产品,但同样出于监管原因没有发展起来。在该模式的特点是:银行依然是主动参与者,与互联网平台是正式的合作关系;银行无需开发新的互联网平台,只需与现有平台对接即可实现流量导入;是纯粹的互联网模式,没有线下形态;需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该模式既扩大了银行的客户源又丰富了互联网平台的产品种类,因此是一种双赢的模式,适宜复制推广,但由于监管原因此类业务目前难以开展。
(三)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模式
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银行理财产品火热创新的一年,各类业务模式不断涌现,主要表现为银行外部的独立互联网平台主动向银行理财产品领域进军,主要形成了以钱先生为代表的“代购”模式。2014年,以钱先生、94bank、多盈网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推出团购银行理财产品的活动,号称“1元起购买理财产品”,销售火爆一时,其业务模式(如图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客户在这类网站的所谓“购买”行为,并不是真正的与银行之间的购买交易,而是与网站的资金委托过程。客户支付给网站的资金,全部被用于以网站人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所有者是该网站,客户所拥有的仅仅是网站提供的电子合同。真正的理财产品购买交易发生在钱先生网站和银行之间。网站已经超越中介的角色、实质参与到交易中,分别与银行和客户达成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交易,并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可见,所谓的“代购”实质上是集合客户资金“凑份子”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仅与代销有本质区别,因为这些平台并不是与银行建立代销合作关系,而是接受客户委托“代购”理财产品;而且也不同于通常的代购,因为理财产品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客户,而是归该网站所有。与前两种模式相比,代购模式的突出优势在于(:1)全面和便捷,在该网站上只需一张银行卡即可“购买”到数百家银行在售的银行理财产品,产品种类更为丰富(;2)高效性,优质的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比较难买,钱先生等则通过网站和手机APP等多种手段帮助客户提高购买成功率(;3)门槛低,凑份子模式打破了银行理财产品的5万元起售门槛,曾经是这类网站的王牌,但由于监管和银行的压力,目前已有所收敛,但球仍不时出现。但该模式也存在显而易见的风险(:1)监管风险。《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不得非法集合客户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代购模式则恰恰违反此项规定,存在极大的监管风险。而且绕开5万元起售门槛的球行为依然存在。(2)法律风险。在“代购”模式下,客户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无论是网站还是银行理财产品出现违约问题,投资人均无法向银行索赔,而网站营销则极力淡化这一风险,存在明显的销售误导。尽管部分网站引入保险公司提供保障,但保障内容极为模糊,更多网站则保险措施都没有。(3)与银行的“合作”不稳定。在该模式下,网站与银行并没有正式的合作关系,只是单方面将银行理财产品放在平台上销售。通常银行对这类业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一旦面临监管风险,银行就会坚决与其划清界限,例如在“团购”风波中,相关银行就声称没有授权网站销售理财产品,并称其违法。
二、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代销的制约因素
尽管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代销的创新进程已经开始,但从目前发展情况看,代销规模比较有限,多数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例如东方财富网、金牛理财网、百度财富等,仅仅提供银行理财产品查询和比较等金融信息服务,并不提供购买渠道。与基金等火热的互联网销售态势相比,银行理财产品的互联网代销发展进程较为缓慢,主要是受以下三方面因素制约:一是严格的监管限制,面签红线难以突破。与基金、保险相比,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产品代销渠道的把控最为细致严格。迫于监管压力,银行发展代销业务较为谨慎。银监会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这一规定构成了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代销的硬性约束,近两年多家银行及部分互联网平台冲击面签红线的尝试均以失败告终。二是大银行发展代销渠道的动力不足。目前大银行尤其国有行在理财产品发行市场占主体地位,但其发展外部销售渠道的热情并不高,除了上述监管压力,还存在其他制约因素(:1)银行自身销售力量足够,不需要再额外开发销售渠道。(2)银行通常不愿意承担通过第三方机构销售产生的销售费用。(3)对代销业务风险的顾虑,通过第三方机构销售可能存在营销不当的问题,给银行带来监管、损害信誉及客户关系等风险。(4)客户流失风险,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曾是银银平台的重要合作伙伴,但由于存款流失等原因,2014年民生银行停止了这一业务。在互联网时代,机构均将客户数据视为重要资产,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则不可避免地涉及数据流出问题,这也是银行的顾虑之一。(5)银行间的竞争驱动通常大于合作驱动,互相代销理财产品这种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兴业银行钱大掌柜的成功案例是发生在一个大银行和众多小银行之间,大银行之间或者大中银行之间则难以达成这种合作模式,原因在于大银行喜欢争夺主导权,合作关系不稳定。此外,在客户争夺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银行普遍将理财产品作为吸引客户的有力手段,为保持对客户的吸引力,银行通常不愿将优势产品交由他行代销。三是小银行有心无力,产品和营销实力不够。尽管城商行等中小银行具有扩大理财产品销售规模的强烈意愿,但却难以实施。由于规模和实力有限,其声誉和产品吸引力与大银行有差距。受地域限制,小银行的品牌影响力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此外由于监管和代销费用等原因,中小银行代销业务成本太高。
三、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代销的未来趋势
尽管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代销在监管的制约下艰难蜗行,但从当前市场动向看,未来上述制约因素有望逐步打破,在新趋势的推动下这一商业模式将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银行理财产品的渠道垄断现状将逐渐打破
一是在市场的呼吁推动下,监管限制有望放松。在一系列创新遭遇失败后,来自业界的呼吁放松“面签”限制的声音越来越强烈。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实施严格监管。事实上,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的销售实践表明,市场历练有助于投资者形成识别和规避风险的能力,监管层的“过度保护”可能反而加重投资者的依赖心理,不利于风险意识的培育。京东金融销售招行理财产品的案例表明,互联网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同样能够达到核实客户身份、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效果,保护投资者利益并非“面签”不可。2015年央行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味着长期以来的“面签”限制可能被放开,银行理财产品线上销售有望实现。二是“刚性兑付”“隐性担保”逐渐打破。未来随着市场的深化发展及投资者教育的加强,刚性兑付的打破将是必然趋势。投资者理性的回归,有利于监管政策的放松以及银行监管顾虑的打消,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将更为放开和多元化。同时,随着刚性兑付的打破以及向净值型产品的转型,大银行背后的国家隐性担保光环将逐渐褪去,大银行小银行之间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将逐渐改善。大银行既要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又要对营销渠道进行调整和拓展。三是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未来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将加剧。不仅银行同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来自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产品竞争压力也与日俱增。大银行的传统优势受到威胁,国有大行垄断市场发行和销售的局面将被打破,未来必须设法扩大对市场的影响力。四是财富管理新趋势的推动。我国的财富管理市场极具潜力,但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独立投资顾问或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模式将逐渐兴起,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在以上趋势的推动下,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市场将发生显著变化,例如监管层对代销渠道的设限有望逐步取消,银行理财产品和其它金融产品将处于同样的市场地位;大银行的垄断壁垒将主动打开,不仅扩大产品供应,而且将开拓多元化销售渠道;互联网平台有助于打破地域限制、扩大信息受众数量,使得原本在网点数量和区域布局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银行具备面向全国的发行能力,产品供给和代销需求将增加;代销模式将更加创新。
(二)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代销是大势所趋
作为销售渠道,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突出优势,对传统渠道具有显著的替代效应。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用户资源和渠道优势,与金融机构形成明显的优势互补,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实现两者的有效结合。销售的本质是有效发现和对接产品供需双方的需求并撮合交易。银行渠道的优势主要在于网点众多网络发达、信誉保证、客户群体庞大,外部代销渠道要从市场中分一杯羹,必须在这三点上超出或者至少追平银行渠道,互联网平台则在这方面具有潜在优势。首先,发达的渠道网络、打破地域限制是互联网平台超越银行传统物理网点及其它渠道的首要优势,尽管银行也开发了自身的线上销售渠道,但囿于单个银行的局部系统与开放的互联网平台无法比拟。其次,银行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模式有助于保持和延续银行信誉的吸引力,减少客户的不信任和疑虑。最后,互联网的广泛受众面及对客户大数据的掌握是有效匹配需求,并吸引银行参与互联网代销的关键因素。不仅如此,互联网平台还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基于先进的信息搜索和产品比价技术能够为用户提供便捷个性化的服务。随着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加剧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产销分离的趋势将日益明显,互联网代销模式将迎来广阔的市场空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手机网民达5.57亿,购买过网络理财产品的网民人数达到7849万,网络理财、移动终端理财的日益普及为互联网代销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用户基础。客户群体的变化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代销模式的发展,尽管这一趋势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可能需要5~10年的循序发展。30~40岁是财富积累最快的人生阶段,但通常40~60岁群体才是可支配财富规模最大的人群。当前这类人群的突出代表——“中国大妈”对银行渠道有很高的依赖度,而对互联网渠道接受度不高。未来随着70、80、90后等成为财富中坚力量,客户群体的消费理念将发生重大转变。对于传统银行渠道的依赖度将下降,对个性化、智能化、便捷的销售渠道的需求将上升。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基础资产配置品种,其销售渠道需要更为广泛化、多元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重要性将进一步上升。未来互联网改变的不只是销售模式,而且是财富管理的生态链。客户对产品信息进行筛选的过程会更加去中介化,也会改变现有的渠道垄断的问题。金融业是准入门槛较高且监管较为严格的行业,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降低了金融行业的进入壁垒,从扩展服务渠道和延长服务时间等方面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使得金融产品或服务能更加多样化,使客户能实现个性化的自我服务,创新的空间和自由度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大幅提升。
四、关于打造互联网代销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的思考
作为规模最大的资产品种,银行理财产品一直是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紧盯的目标。尽管市场尚未放开,但相关机构已经在基金、保险等产品的代销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待政策放开便会蜂拥而上。冷静审视当前的互联网代销市场,却存在明显的同质化竞争问题。无论是东方财富等综合性金融平台还是钱先生等专业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网站,目前仍停留在布局“产品超市”的阶段。从各家平台提供的服务看,基本都是以产品销售为主,辅以各类理财产品的信息查询、比较等信息服务,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则很少见。业务同质化不仅会导致价格恶性竞争,而且也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财富管理需求。未来互联网代销平台可从业务模式、市场策略、盈利模式等方面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首先,从“产品超市”到“专业投顾”将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方向。从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看,差异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是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机构核心竞争力的来源。财富管理机构的使命是帮助客户做好资产规划而不是仅仅提供金融产品让客户自己去DIY。从基金销售经验看,目前市场上并不缺少产品销售渠道,而是缺少专业化的金融服务。独立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投资者的意义在于:首先是客观、专业、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其次是有丰富便捷的产品超市,最后是有利的价格。无论是传统销售渠道还是互联网销售,只有给投资者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才能在行业中生存和立足。互联网平台应在做好产品查询、搜索、比价等基本信息服务的基础上,逐步丰富财富管理服务体系。由于优秀的投顾团队需要长期积淀,各家平台应在人才战略和储备上及早布局。其次,专业细分、有区分度的市场策略。互联网代销业务的关键和基本原则是有效发展和匹配银行和客户的需求。但多数互联网平台在客户群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分层和定位,营销和服务追求一网打尽、没有区分度。事实上,不同客户群体具有鲜明的特点,能否准确抓住和满足其差异化的需求是业务成功的关键。目前,互联网平台吸引的主要是年轻群体及中低端客户,财富规模较大的中老年群体和高端客户群体则仍然依赖银行渠道。吸引年轻和中低群体的关键是低门槛和高收益,这部分人群的可投资资产不多,但对收益较却为敏感,他们关心的重点是如何用较少的资产买到收益较高的产品,对于风险有一定的容忍度,在这方面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对优势。对于中老年群体和高端客户,风险是他们关注的焦点,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提高收益这类客户的策略选择。要争取这类客户,互联网代销平台应在消除监管风险、移植银行信用方面下大力气。防止产品宣传误导、避免夸大其词,真正做到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才能赢得这部分大客户的支持。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农村等不发达地区因银行网点不足而造成的市场空白也将是互联网平台的优势所在。第三,结构合理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基本收入是销售佣金,目前市场上佣金费率的竞争已呈白热化状态。从行业发展趋势看,销售佣金的比重将逐渐降低,其它增值收入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一是专业性和个性化金融服务的增值费,部分客户愿意为个性化理财方案付费;二是向银行等机构提供客户大数据和市场需求分析的收费;三是随着业务拓展,未来产品开发和设计等也将成为盈利来源;四是产品宣传和推广费用,为提高品牌影响力,扩大产品销售规模,中小银行通常愿意支付部分宣传推广费用;五是提供理财产品评级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收费。因此,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应局限于提供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狭隘定位,而应注重积累投资者资讯、掌握投资需求及市场偏好等,成为重要的大数据中心,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真正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的金融产品。最后,尽管银行理财产品的互联网代销模式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需注意防控相关风险。一是监管风险,目前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代销仍持保守态度,如何应对监管压力是互联网平台面对的挑战。二是宣传风险,互联网平台营销“凶猛”,常常踩到宣传“红线”,违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此外,承诺收益等法律风险、人员风险也是普遍问题。三是目前的市场态势下,大银行方面的市场开发压力较大,能否打开这部分市场是实现规模经济的关键。四是平台前期需要大量的投入,前三年是互联网平台生存的关键期,很多平台因为熬不过前期的亏损阶段而被淘汰。代销市场趋势的转变可能需要5~10年时间,资金压力大加上成本回收期长,对平台经营将是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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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为信息化工程提供资金保障,是信息化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互联网与金融领域的结合,在赋予金融“开放、平等、创新、服务”这一理念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合法性和风险性问题。我们既要以互联网思维去研究如何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更要运用金融法治的思维去审视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明确其定位,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治基础。目前,国务院已牵头多部委联合召开会议,针对互联网金融制订了分领域、分地区条块结合的专项整治方案,按照业务形态,打造不同监管机构联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纵横协同的综合整治体系。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活动实施过程中,由于机构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机构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机构或个人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这个负面的法律后果大多数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面临三大法律风险。
非法洗钱的法律风险
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对于其非法行为的制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无序发展,传统洗钱方式开始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的方式、途径进一步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日趋频繁。利用互联网洗钱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但以下3种方式应当重点关注。
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
通常,地下钱庄的操作在境内采用人民币交割,境外采用外汇交割的模式,跨境资金汇兑主要以对敲形式完成,国内仅存银行账户的单边资金交易记录。由于互联网地下钱庄对比较分散,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增加了成本和难度。
利用互联网保险进行洗钱活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业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保险开始成为洗钱的新手段。监管部门在调研中发现,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利用电子货币“比特币”从事洗钱活动
传统的洗钱犯罪一般要经历以下3个阶段。
放置阶段 即将现金存入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将现金走私出境存往国外账户等。
离析阶段 即通^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
融合阶段 即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现。
然而,在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洗钱的环境下,由于虚拟电子货币的无形性、不受监管性和隐蔽性,使得传统洗钱的3个阶段的界限完全模糊,甚至融为一体,并且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成为极其隐秘的互联网洗钱手段。
非法发行股票的法律风险
根据央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目前,一些互联网从业机构打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名义,大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这些已经远远超越了股权众筹融资的范围,已经涉嫌非法发行股票。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均为公开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的,即可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本身不是《刑法》的一个罪名,它是这一类违法犯罪的统称,它的罪名主要包括两个: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种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P2P平台抑或众筹平台,国家对其定位一直是中介机构的性质,即只有撮合交易的职能。最近,银监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定位。但是从现状来看,很多平台都超越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存在大量非法集资的嫌疑。不少P2P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者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P2P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