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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思路

时间:2023-07-04 17:08: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投资思路,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股权投资思路

第1篇

关键词:合并报表 长期股权投资 抵销分录 教学方法

企业合并报表是高级财务会计课程中重要的章节,其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课程难度较大,要求学生在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基本理论、基本程序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掌握调整和抵销分录的编制原理。而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更是一个难点,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思路不清晰,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总结出一套创新思路,应用于教学,有助于学生快速理解母子公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并能较好地应用于业务处理,教学效果明显。

一、讲透长期股权投资抵销基本原理

(一)介绍合并会计理论

当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并非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时,就会带来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少数股权的处理问题,从而引起对合并范围及相关问题的不同理解,进而形成不同的合并报表理论。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所有权理论、主体理论和母公司理论。我国会计制度对合并报表理论的选择由最初的母公司理论转为目前的主体理论,2006年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以修正的主体理论为基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其主要特点:一是认为少数股东与多数股东都是企业集团的所有者,编制合并报表是为了满足所有股东的信息需求,对于少数股东拥有的权益将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二是对商誉进行修正计算,即在合并报表上只确认属于母公司享有的商誉,少数股东不享有商誉,因此在非同一控制合并中少数股东只享有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

(二)引导学生理解长期股权投资抵销的实质

合并财务报表是反映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由母公司代为编制,首先需要对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数据加以汇总,然后再将其有重复记录的数据进行调整和抵销,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剔除掉重复计算的因素后得到合并数,以此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重复记录的事项中最重要的便是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重复部分。

如左图所示:子公司的权益部分在子公司自己的报表中已经记录,而母公司又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对属于母公司的那一部分再次宣告了其所享有的那一部分权益,所以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中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是重复记录的,即图中阴影部分应当予以抵销,这就是长期股权投资抵销分录的实质。理解这一实质是学生掌握合并抵销业务处理的基础。

例:在控股权取得日子公司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其中股本60万元,资本公积2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母公司享有其中的80%,假定该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那么母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定是子公司净资产的80%,也就是享有子公司股本部分的48万元,资本公积部分的16万元,盈余公积部分的8万元和未分配利润部分的8万元,总计为80万元,所以这一部分进行抵销的分录为:

借:股本 480 000

资本公积 160 000

盈余公e 80 000

未分配利润 8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经过抵销后子公司剩余的所有者权益为20万元,如图中所示属于非阴影部分,这一部分实际上属于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在合并报表中应当记录为所有者权益,但是为了与属于母公司部分的权益进行区分,单独用“少数股东权益”这个项目来列示,因此可以用下面这个分录将这一部分权益转入“少数股东权益”内。

借:股本 120 000

借:资本公积 40 000

盈余公积 20 000

未分配利润 20 000

贷:少数股东权益 200 000

那么,这两笔分录合起来可以写作一笔分录:

借:股本 600 000

资本公积 200 000

盈余公积 100 000

未分配利润 1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少数股东权益 200 000

(三)重点解释非同一控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含义

与同一控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抵销一样,非同一控制下抵销的也是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只不过此时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入账,核算的不仅仅是子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还包括子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增值和商誉部分。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我们一方面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重复记录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部分进行抵销,另一方面还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子公司净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和商誉部分列示在合并报表中。

二、长期股权投资抵销教学思路

本文以湖南大学出版社《高级财务会计》(杨平波、孙灿明主编,戴德明主审)中的一项业务为例,从控股权取得日到控股权取得日后对长期股权投资抵销的教学思路进行阐述。

(一)控股权取得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

例:20×8年1月1日,长江公司支付现金6 300万元取得黄河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前,长江公司和黄河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方关系。黄河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 500万元。黄河公司的净资产中,只有一项固定资产(总部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其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略。

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帮学生理清思路,要求学生重点把握三个数据,并按步骤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如图1所示。

编制这两笔分录以后,母子公司中重复记录的部分被抵销,而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500万元以及合并商誉300万元都反映在了合并报表中。

那么如果是非100%控股的情况呢?承前例,假设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5 000万元,取得80%的股权,其他资料不变。第一步计算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与前面一致,但是在计算商誉时就不能用合并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直接相减了。如图2所示,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5 500万元是100%的价值,而合并成本取得的是80%的股权,两者不对等,不能直接相减,需要进行调整并使其对等才能相减,这实际涉及到不同的合并理论。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采用的是修正的主体理论,需要将公允价值调整为80%后再相减,这样计算出来的商誉为200万元。另外,根据修正的主体理论,少数股东应当享有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20%,即1 200万元,因此在编制第二笔抵销分录时同样需要将子公司这一部分权益转入“少数股东权益”中。

(二)控股权取得日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

控股权取得日后仍然以抵销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原则,不过抵销的是经过调整以后的数据。以前述案例为例,20×8年黄河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5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黄河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值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要求编制20×8年12月31日的合并抵销分录。教学思路如图3所示。

具体业务处理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①调整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由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在这一步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同一控制合并形成的子公司不用调整;二是非同一控制合并形成的子公司需要按照控股嗳〉萌帐钡墓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本例中,一方面按照20×8年初固定资产评估增值500万元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因原值增加,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相应增加100万元。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5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5 000 000

借:管理费用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 000 000

②调整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也就是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额按照其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额的计算是核心,同一控制下考虑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变动,非同一控制下需要考虑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本例中,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经过调整后公允价值由5 900万元变为6 300万元,与20×8年初数进行比较,本年的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变动额为300万元,其变动主要源自子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增加3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以及调整公允价值累计折旧时增加管理费用,从而使得未分配利润减少100万元。因此,按照权益法核算要求,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调整300×80%,即2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4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600 000

资本公积 800 000

③将调整后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和调整后的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抵销,同时确认商誉及少数股东权益。

借: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数) 59 000 000

资本公积(①步调整数) 5 000 000

未分配利润(①步管理费用影响) -1 000 000

商誉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 52 400 000

少数股东权益 12 600 000

三、在理解整体思路的基础上加强练习

在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学习中,理解是最重要的,特别是调整子公司和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在实务中调整内容是灵活多变的,比如子公司公允价值的变动可能除了我们常见的固定资产以外还涉及到存货以及其他资产或负债,还有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不是计管理费用而是计制造费用,那影响到的便是存货而不是当期损益等。这就要求学生能够对会计基本知识有较好的把握,加强练习,在理解整体思路的基础上将数据化整为零,分析数据的来龙去脉,才能做到在实践中举一反三,真正掌握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J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第2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临近了,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吃透难点知识。才能增加应考信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样,由于难点把握不够,在考试过程中,拦路虎、绊脚石就会随处可见。由于以上的原因,难点问题历来就成为出题专家的偏好,也不幸成为试题难易程度的标志。因此,考生在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对待难点问题,只要下功夫,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就可以消灭难点。难点内容往往与重点内容交织在一起,突破难点,也就掌握了重点。会计中的难点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所得税会计、增值税、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现金流量表等。本文仅对如何学好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做一总结,以便于大家理解。

一、准确把握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成本法下应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一)准则规定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对准则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对于准则的规定,初始计量比较容易理解,在分派股利时考生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往往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错误。

在成本法下,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涉及到三个账户,即“应收股利”账户、“投资收益”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如果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后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具体做法是:

1.首先确定“应收股利”账户的金额。当被投资企业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记入“应收股利”账户。

2.然后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这一步比较复杂。具体分两种情况:

(1)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计算本期应冲减或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

(2)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3.最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

为便于理解,下文通过一个具体例题来进行说明。

【例题】繁荣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 000 000元购入昌盛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7年1月1日购入股份,初始投资成本为1 000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1)2007年的分红情况:

昌盛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 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

由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的是2006年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 000

(2)2008年的分红情况:

1)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500 000元, 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

应收股利=500 000×10%=50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 000+50 000=60 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 000×10%=40 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20 000元(60 000-40 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 000元,所以本期应继续冲减10 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40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 10 000

投资收益40 000

2)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50 000元, 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

应收股利=350 000×10%=35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 000+35 000=45 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 000×10%=40 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5 000元(45 000-40 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 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5 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5 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 5 000

贷:投资收益 40 000

3)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 000元:

应收股利=300 000×10%=30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 00+30 000=40 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 000×10%=40 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 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10 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 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40 000

4)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150 000元:

应收股利=150 000×10%=15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 000+15 000=25 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 000×10%=40 000元

因应收股利累积数小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10 000元恢复。注意:这里只能恢复投资成本10 000元(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25 000元。

如果盲目地代入书上的公式,就会出现错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250 000-400 000)×10% -10 000= -25 000元。(注意冲减25 000元是错误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5 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25 000

(3)接(2)中1)2009年的分红情况:

如果2009年5月1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现金股利300 000元,昌盛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是500 000元,则:

应收股利=300 000×10%=30 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 000+50 000+30 000=90 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 000×10%+500 000×10%=90 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20 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20 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50 000元。

借:应收股利3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20 000

贷:投资收益 50 000

三、正确的学习方法

第3篇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所以要调整到权益法要求的结果需作三项调整处理:(1)调整确认应享有的子公司当期净损益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调整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3)调整子公司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作调整分录(1)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会计核算上存在根本区别:在子公司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且母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因此需作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贷:投资收益(同前)”。

作调整分录(2)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对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下,当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下的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要将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处理结果调整为权益法下的结果,就必须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需作调整分录: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作调整分录(3)的原因也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上的不同:在子公司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的数额。因此必须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以达到权益法的要求。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应重新编制调整分录,并把“投资收益”对利润的影响通过“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加以反映。可将上述三个调整分录合并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资本公积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每个会计期间都应按以上思路编制调整分录,将当期及以前各期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前已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调整,以下分析时应按权益法思路处理。首先将母子公司平时各自的会计处理列示如下:

(1)母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当子公司实现盈利时(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应作相反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子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A)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2)子公司相应的处理:

接受母公司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利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将增加,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B)

借:银行存款等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将分录(A)与分录(B)作比较可知:从企业集团角度看,银行存款一增一减,其总额并未增加;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属于内部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如果股利已经支付则不需要再作抵销处理;除以上已抵销项目外,需要进一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抵销,以及将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相抵销。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应当全额抵销;若两者不相等,其差额应计入“商誉”项目;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二)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等项目的抵销 内部投资收益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收益,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本期净利润等于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且该投资收益已计入母公司的净利润,相当于同一利润被两次确认,因此必须对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予以抵销。在非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净利润与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不等,其差额作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反映。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作为以前会计期间净利润的一部分同样也已经包含在母公司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中,从而包括在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本期净利润之和形成子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的来源,子公司本期对利润的分配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等,而期末未分配利润则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因此本期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和,正好与本期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相抵销。

第4篇

由股权投资基金所构成的市场体系是构建北京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投资基金集合机构投资者和成熟个人投资者的闲余资金,既提高了资本利用率,又为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非上市企业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现状

过去五年,北京市先后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成立了市金融工作局等政府服务部门,为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在多重因素的推动下,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向北京聚集,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形成并巩固了全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市场地位,在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现状表现为:

行业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10年三季度,在京聚集的国内外各类VC/PE机构接近600家,管理的人民币基金规模1866亿元,管理的美元基金规模4826亿元。2010年前三季度北京地区VC/PE总投资案例154起,投资总金额24.3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投资案例的25.6%和投资金额的35.4%,两项指标继续位居全国各省市区首位(图1)。国内外最具影响力的基金机构的中国区总部主要聚集在北京,国务院批准的十只产业基金超过半数落户在京。

政策环境逐步完善。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明确提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同时,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北京市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流程,在登记注册、资金补贴、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等方面,参照金融机构支持政策给予股权投资机构相应支持。

PE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北京市逐步建设完善了“1+3+N”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体系。“1”即指首期规模50亿元,总规模100亿元的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作为母基金(FOF,即Fund of Fund)直接引导、培育和投资在北京市设立的优秀PE机构。“3”是由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作为发起人之一,发起设立科技、绿色和文化创意3支产业投资基金。“N”是指股权投资发展基金将作为投资人,与在京注册的有较强的管理团队、有成功的投资经验、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有资金募集实力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分别设立多只股权投资基金。2010年7月30日,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与凯雷、IDG签约,分别发起成立人民币基金。此外,北京市还支持各种市场化的FOF在京设立,并研究通过北京市相关要素市场的PE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平台,积极拓宽PE融资渠道。

国内外影响力逐步增强。北京连续三年举办“全球PE北京论坛”等高端活动,得到了国内外业界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进一步扩大了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论坛讨论和媒体宣传,及时将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战略、优势和成果等信息传达给业界,鼓励引导业界共同参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建设,对首都建设成为全国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PE中心市场地位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社会效益日益凸显。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所发挥的社会效益十分明显:以目前北京市已在创业板上市的22家企业为例,共有17家获得了VC/PE的投资,占比达77.3%;以在北京市备案的创投企业为例,在2009年这些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实现研发投入约6.5亿元,研发投入年增长率为12%,当年上缴税金约6.59亿元,上缴税金年增长率为53%。这些备案企业在2006~2009年间所投资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就达2.5万个,就业岗位年增长率达19%。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路径

发展思路。依托资金充沛、机构聚集、优质企业资源丰富、退出渠道畅通、专业人才众多、信息洼地等独特优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将遵循“一个体系、二个支撑、三个平台、四个服务”的思路。“一个体系”指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系统全面的“一条龙、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体系,降低股权投资机构经营管理成本,增强首都在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中的竞争力。“两个支撑”指提供政策支撑及发展支撑。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内外资PE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发挥北京在资金、人才、信息、项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供有力的发展支撑。“三个平台”指加快建设市场服务平台、协会自律平台、高端交流平台,提高运作效率,防控行业风险,通过国际论坛等方式加强宣传。“四个服务”指为LP服务、为GP服务,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为PE服务,积极扩宽退出渠道等服务。

完善政策环境。首先是探索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管理公司(承担GP角色)和投资者(承担LP角色)两部分构成,形成了风险各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所谓风险各担,即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所谓利益共享,即投资盈利中,GP一是拿管理费,二是拿利润分成(Carry

interest)。这种管理机制解决了有能力投资的人资金不足,有钱的人缺少投资经验的问题,并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双赢格局。

在这种模式下,GP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把资金投入到企业中,而资金归LP所有,因此在退出分红的时候要交两道税,很大程度的增加了投资人的成本。在国家出台合伙制企业的相关规定后,双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目前,北京市的股权投资发展政策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

其次是探索解决退出机制的相关政策问题。例如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超过200个股东就属于公众公司,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在所投资企业准备上市的时候要追溯到最后投资人,因此GP发起基金的投资人不能超过200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制约。创业板市场启动后,证监会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

优化成长环境。股权投资基金成功的秘诀之一是精挑细选企业,通常是从10家甚至100家企业中挑选出一个投资对象,因此需要有足够多的企业供基金挑选。北京的优势在于优质企业众多,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有超过两万个高新技术企业,初步满足创业板上市标准的企业超过5000个,这些企业构成了可供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优质项目储备池。北京市正在抓紧完善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为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搭建高效率高信用平台。

退出渠道也是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退出渠道畅通,才能实现股权投资及时有效的退出,打造募集资金、投资、管理、退出的全流程。当前创业板和中小板是两个重要的退出通道,首都还有中关村代办股份公司及相关要素市场平台为企业提供转让退出通道服务。

强化行业规范自律环境。股权投资的资本来源于成熟投资者,属于私人非公开行为。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一个主流观点是对于涉及到公众的、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行为必须严格监管,而对于只涉及非公众的、投资于实体经济的相关金融活动则需要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当前应充分考虑到国内股权投资基金业尚处于成长期的现实,依照“统一监管、分层监管、导向监管、适度监管、自律监管”五大监管原则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监管与发展。即如果有法律法规则依法监管,在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的时期加强自律监管。北京在2008年6月,成立了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其职能一是促进行业发展、反映行业声音、服务行业进步;二是制订行业自律监管规则。

优化国际化投资环境。股权投资发源于西方,其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管理模式值得国内PE界认真学习,并为己用。这就要求必须把国际的经验、国际的人才和本土的经验、本土的人才结合起来并高度融合,既要吸引一批管理人民币基金的国际GP队伍,也要打造一批管理外币基金的本土GP队伍,从而实现本土人才国际化、国际人才本土化发展。

第5篇

后金融危机时代给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必须积极探索自己发展的路径。

对中国GP和LP关系的认识,我总结了三个要素:

第一,对于GP,LP希望他们人好、钱多、不干预。换句话说就是愿意投资,投资之后,不天天惦记着干预管理者,股权投资至少需要三年以上的时间才有回报,长则要七八年。对于GP,LP希望他们能够做到人好、钱多、不偷懒。

第二,GP,LP在寻求企业和投资企业上,基本上不相互干预。这也就是说股权投资不像投资银行那样,看到一家企业要上市,你争我也争,最后大家争得不亦乐乎。中国现在有众多的可投资企业,可供大家选择。我们现在还没有到众多的PE机构争夺一家企业的地步。这充分说明,一是可投资的企业潜力非常广泛;二是PE机构亟待发展。当一家企业被多家PE机构看好的时候,大概就发展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均衡时代。

第三,GP,LP谁都不评论谁。他们每一个人几乎都是为了业界共同的发展,为了业界共同被社会认可,为了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自律的氛围,所以他们相互支持,共同携手。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氛围和新气象。中国人管理外资资金和美元基金的人越来越多。另一个新气象是外国人来中国来北京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人越来越多。这说明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特性正在得到世界的认可。

PE管理公司越来越成为企业的诊断师,发挥着独立董事和企业孵化器的作用。我们最近在研究支持中小企业投资的综合金融模式,就是把银行、证券、保险、 基金、信托、VC、PE和担保以及典当组合起来,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一个立体化的融资通道。其中很多银行,非常认可股权投资所选重的企业,他们认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眼光很独到,已经有银行开始准备探讨,凡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可以用于一部分信贷。这个就是这个行业得到社会认可的证明。

北京作为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区域,VC、PE机构超过150家。从现在的规模来看,包括4755亿美元和1604亿人民币。我相信人民币数量会不断增多。2009年,北京VC、PE投资案例总共有146起,投资额62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投资总量的26%和55%。从投资来讲,北京占全国的四分之一;从投资金额来讲,北京超过全国的一半。这两项指标充分说明北京已经成为全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我们将按照一个体系,两个支撑,三个平台,四个服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一个体系就是加快建设立体化、全方位、一站式的工作体系;两个支撑就是加快提升政策支撑和发展支撑;三个平台,一个是打造注册服务的平台,一个是建立行业自律的平台,另外一个是建立高端交流的平台;四个服务,一个是为GP在北京的发展做好服务,一个是为LP在北京的形成做好服务,第三是为项目退出做好服务,第四是为促进金融机构进入PE领域做好服务。

第6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 企业 投资核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与此同时,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也迅猛发展,传统的企业投资核算方式呈现的弊端日益增多。针对这一现状,我国的有关部门在2006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这一新准则在传统的基础上有所革新,但是也使得其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和方法显得较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革新

与原有的投资准则相比较,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仅仅对单一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往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都没有纳入这一板块中。这表明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本身分类就较为复杂。但是在原有的准则中却没有对其做出具体的分类,而规定在核算过程中用账面价值来计量。针对这一漏洞,新准则做出了很好的调整,将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划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下又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类:企业合并取得成本计量下又区分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几种类别。不同的类别和情况都有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计量基础,这使得核算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新准则在后续计量中变化最为显著。在原有的核算办法中,无控制且影响较小的情况用成本法就可以解决,其他控制且影响较大的使用于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将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影响较大的项目也全部归为成本法的范围内。对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则体现在取消了原有对差额的核算,不再分期摊销。另外,新旧准则在减值转回处理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新准则更注重分情况讨论。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概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不再笼统概述核算办法,而是规定了每一种情况的具体办法,这大大增加了新准则的内容,使其显得更加繁杂。但是,在仔细的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三大基本方面理清其基本核算思路。

(一)会计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进行核算的首要前提。在新准则中提出了两大分类标准:首先可以直接将取得企业控制权的股权(或共同取得)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权直接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除此以外的股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主要是观察其是否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其投资目的是否是长期的,从而区分是长期股权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步骤。

对初始计量来说首先就是根据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分情况讨论。分类标准在新准则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例如,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说,这些合并的企业受到了长期永久性的控制,在企业内部的净资产是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化的,与合并前的状态应该是保持一致的。这类股权往往在活动市场上也是不能进行简单交易的,因此,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基础只能是账面价值。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方式上存在着较多的共同点。如果长期投资股权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应当其初始投资成本就应当是购买价、税金和手续费。证券形式取得股权就应当以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标准。如果是协议取得的就按照协议规定计量,但排除其中不公允价值。

后续计量要点就是根据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计量股权。这一划分标准在新准则中也已经有明确规定。其别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存在着转换条件,两者适用情况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当投资企业因种种因素减少投资,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仍然对公司股权有重要影响时,此时应当将原先的根据成本法结算转变为根据权益法结算。反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占据控制权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应当根据成本法进行。

(三)披露

披露作为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核算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当格外注意在核算清单中附注中将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子公司、合作企业信息、当前的财务情况都应当包括其中,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化。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实践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情况在新准则颁布以后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长期股权投资。例如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净利润的计算公式还不够严密;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条件不够明确;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标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等类似的隐患还有很多。面对这类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正视,明确相关规定,积极披露相关信息,将长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情况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分设明细的科目。

总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丽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01)

第7篇

因为合并后形成新的合并主体,因此参与合并的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对合并主体来讲就是集团内部的资产负债的变化不需做业务处理,实际上就等同于单个的报告主体并没发生业务,这就给我们一种启示,即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就可以将参加合并的单个企业对此所作的业务处理反向冲销来代替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

例如,A企业和B企业发生合并,合并后经济实体假设是C,在以A、B为报告主体时,对业务往来双方都会分别进行单独账务处理,期末在基于主体C编制合并报表时就需要做相应的抵销处理,按照上文论述就可以直接将A、B做的会计分录分别反做一遍,原来的借记贷,原来的贷记借,再将双方反做的分录合并后即可,合并分录就是合并的抵销分录。

一般认为,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到权益交易和非权益交易对上述不同的会计主体来讲是有所区别的。下面就上述两种情况分别举例分析。

一、合并主体涉及股权交易的抵销处理

例1:甲企业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银行存款1 000 000元购买乙企业原股东的股权,取得其100%股权。其中,乙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1 500 000元;负债账面额为600 000元;股本为900 000元,资本公积为50 000元,盈余公积为20 000元,未分配利润30 000元,假设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要求编制收购时的相关抵销分录。假设乙企业的原股东用B标识,新股东用A标识。

本例中,甲企业对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为1 000 000元,与乙企业所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正好相等,说明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数额均为甲企业所有,通过抵销分录将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总额、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重复计算的因素全部剔除,消除其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下面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相应的处理。

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业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①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上述收购业务基于乙会计主体,就是将属于B股东的权益变为属于A的权益,实际上可以分解成两部分:一是A股东购买乙企业的股票;二是乙企业回购原股东B的股票,相应的业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②

贷: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借:股本——B 900000 ③

资本公积——B 50000

盈余公积——B 20000

未分配利润——B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按照上文我们的分析需要做①、②的逆分录,分录③是乙企业与其原股东的回购业务,不属于我们上文分析的甲、乙企业交易,不在抵销的范围内,①、②的逆分录分别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借: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后,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为:

借:股本——A 900000 ④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这和直接分析合并后经济实体重复记的项目后抵销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且是按照合并前后不同会计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得出的,也就是按上述会计处理,并没有违背会计主体的假设,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路径分析从现实交易的实质角度分析是存在问题的。基于以按照甲企业和乙企业为报告主体,按照上述思路分析,所做出的抵销分录业务处理是不符合现实中交易实质的,因为上述收购业务的实质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原来的股东直接进行的股票买卖没有涉及会计主体企业乙,此时的交易主体是甲企业和乙企业的股东而非会计主体乙。但是上述的思路使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到会计主体的交易过程,这样就为合并抵销分录的编制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对目前一步到位的抵销处理起到解释验证作用。目前的会计准则直接根据合并后的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分析合并造成的重复项目,然后进行相应的抵销处理,这种方法固然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容易造成抵销分录借贷方对应关系模糊,不能直接反应业务的实质过程,容易出错。

二、合并主体涉及非股权交易业务的抵销处理

例2:甲企业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货币资金900,000元对乙企业投资,取得其100%股权。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商品100件,其销售价格为9元/件,生产成本为5元/件,乙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乙企业并未对外销售,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首先,我们按照目前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①抵销甲企业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900

②抵销乙企业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营业成本 400

贷:存货 400

将上述两个抵销分录合成一个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存货 400

再次,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抵销分录。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的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

贷:营业收入 900

借:营业成本 500

贷:存货 500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乙企业为会计主体,乙企业的处理为:

借:存货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按照上述思路,作为合并主体的抵销分录应该是将上述分录的借记贷,贷记借,即将甲、乙单独的业务处理分录反做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借:存货 500

贷:营业成本 500

借:银行存款 900

贷:存货 9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得到合并后形成的新主体的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第8篇

    因为合并后形成新的合并主体,因此参与合并的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对合并主体来讲就是集团内部的资产负债的变化不需做业务处理,实际上就等同于单个的报告主体并没发生业务,这就给我们一种启示,即在编制抵销分录时,就可以将参加合并的单个企业对此所作的业务处理反向冲销来代替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

    例如,A企业和B企业发生合并,合并后经济实体假设是C,在以A、B为报告主体时,对业务往来双方都会分别进行单独账务处理,期末在基于主体C编制合并报表时就需要做相应的抵销处理,按照上文论述就可以直接将A、B做的会计分录分别反做一遍,原来的借记贷,原来的贷记借,再将双方反做的分录合并后即可,合并分录就是合并的抵销分录。

    一般认为,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到权益交易和非权益交易对上述不同的会计主体来讲是有所区别的。下面就上述两种情况分别举例分析。

    一、合并主体涉及股权交易的抵销处理

    例1:甲企业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银行存款1 000 000元购买乙企业原股东的股权,取得其100%股权。其中,乙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1 500 000元;负债账面额为600 000元;股本为900 000元,资本公积为50 000元,盈余公积为20 000元,未分配利润30 000元,假设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要求编制收购时的相关抵销分录。假设乙企业的原股东用B标识,新股东用A标识。

    本例中,甲企业对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为1 000 000元,与乙企业所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正好相等,说明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数额均为甲企业所有,通过抵销分录将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总额、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重复计算的因素全部剔除,消除其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编制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下面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相应的处理。

    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业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①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上述收购业务基于乙会计主体,就是将属于B股东的权益变为属于A的权益,实际上可以分解成两部分:一是A股东购买乙企业的股票;二是乙企业回购原股东B的股票,相应的业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②

    贷: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借:股本——B 900000 ③

    资本公积——B 50000

    盈余公积——B 20000

    未分配利润——B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按照上文我们的分析需要做①、②的逆分录,分录③是乙企业与其原股东的回购业务,不属于我们上文分析的甲、乙企业交易,不在抵销的范围内,①、②的逆分录分别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借:股本——A 900000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后,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为:

    借:股本——A 900000 ④

    资本公积——A 50000

    盈余公积——A 20000

    未分配利润——A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这和直接分析合并后经济实体重复记的项目后抵销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且是按照合并前后不同会计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得出的,也就是按上述会计处理,并没有违背会计主体的假设,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路径分析从现实交易的实质角度分析是存在问题的。基于以按照甲企业和乙企业为报告主体,按照上述思路分析,所做出的抵销分录业务处理是不符合现实中交易实质的,因为上述收购业务的实质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原来的股东直接进行的股票买卖没有涉及会计主体企业乙,此时的交易主体是甲企业和乙企业的股东而非会计主体乙。但是上述的思路使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到会计主体的交易过程,这样就为合并抵销分录的编制提供了一种理论依据,对目前一步到位的抵销处理起到解释验证作用。目前的会计准则直接根据合并后的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分析合并造成的重复项目,然后进行相应的抵销处理,这种方法固然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容易造成抵销分录借贷方对应关系模糊,不能直接反应业务的实质过程,容易出错。

    二、合并主体涉及非股权交易业务的抵销处理

    例2:甲企业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货币资金900,000元对乙企业投资,取得其100%股权。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商品100件,其销售价格为9元/件,生产成本为5元/件,乙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乙企业并未对外销售,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首先,我们按照目前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抵销分录:

    ①抵销甲企业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900

    ②抵销乙企业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营业成本 400

    贷:存货 400

    将上述两个抵销分录合成一个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存货 400

    再次,我们按照上文的分析作抵销分录。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甲企业为会计主体,甲企业的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

    贷:营业收入 900

    借:营业成本 500

    贷:存货 500

    上述购销业务基于乙企业为会计主体,乙企业的处理为:

    借:存货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按照上述思路,作为合并主体的抵销分录应该是将上述分录的借记贷,贷记借,即将甲、乙单独的业务处理分录反做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借:存货 500

    贷:营业成本 500

    借:银行存款 900

    贷:存货 900

    将上述分录合并得到合并后形成的新主体的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900

    贷:营业成本 500

第9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区别 新思路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一)融资信用级别不够高

中小企业在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创造利润、从事行业等方面难以与大型企业相比,加上金融机构追求盈利性和安全性,导致中小企业在融资时面临信用歧视。

(二)融资结构不够合理、直接融资比重低

相对于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比例偏高,导致财务风险系数很大,难免使得企业疲于应付,难以保证长期发展;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外源性融资的主要渠道。相对于美国纳斯达克这种成熟的平台,我国目前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与国外相比尚有差距,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要难以满足。

(三)融资成本高

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给信用卓著的大企业以优惠利率而对中小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抵押担保。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融资难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较弱 , 资金归还难以保障。许多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单纯依靠消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赢得生存空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且易受外界宏观环境的影响。此外,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或合伙企业,而非现代法人企业制度,粗放式的管理企业行为普遍,财务报告制度落后,信息不透明,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

(二)外部因素:宏观经济形势影响

首先,受次贷危机、欧债危机影响,中国主要出口对象美国、欧洲市场低迷,这对我国沿海地区广大出口外贸型中小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商品无法变现使许多资金链破裂更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次,近几年来,我国汇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对我国出口企业更是雪上加霜。汇率的上升使得处于世界工厂末端的企业盈利水平大大下降。

再次, 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原材料价格的上升、工资的上涨使得企业需要更多的流动性资金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短缺。三、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打开新思路

笔者认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政策倾斜固然重要,但是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这样才能形成资源合理高效配置的良好局面。通过市场自发的力量,将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将富余资金通过投资的方式完成中小企业的融资,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应当充分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意义。

(一)私募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要明晰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独特意义,就要发掘与其他融资渠道的区别。私募股权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投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预期能带来较高盈利的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而银行贷款的投放对象则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方式更有可行性。控制企业程度大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对象的活动进行或多或少的指导和参与,进而可以利用其优势帮助中小企业更上一层楼;而银行则是直接给予资金,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活动。风险不同、进而回报程度不相同。私募股权基金则要更高回报。

私募股权融资与一般股权融资的区别,持有时间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将长期持有,投资期限相对较长;而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会在未来通过上市、售出或并购和公司资本结构重组等方式变现退出,投资期限会有限制。投资的初衷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的目的在于得到稳定的股息红利,或者赚取股市价格波动的差价又或能够控制投资对象;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看重企业的未来:有无成长性是否能带来投资的高收益。对投资对象的控制程度大小不同。一般的股权投资者更加介入企业的经营;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多的是扮演财务投资者的角色。4.私募股权投资更加保密、不需要公开其信息。

(二)如何推动私募股权与中小企业融资相结合

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本身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时,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怎样将私募基金如何与非法集资罪相区别,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发挥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引导。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可以利用一部分财政收入建立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应注意培养 PE人才、防止短期投机行为充斥PE行业。

建立畅通的私募股权投资渠道和退出机制。首先,应当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同时放宽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其次,应当完善退出机制。如果不能顺利的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为此,我们要加强创业板市场建设。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创新动力不足。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难以拥有核心竞争力、使私募股权资金难以找到放心的投资地。

参考文献:

[1]侯刚刚.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第10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新三板

“新三板” 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因为其中的高新技术试点企业不同于原来的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和原STAQ、NET体系,这样形象的被称为“新三板”。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这对于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必然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以协助企业上市为唯一目的

在我国目前的上市核准制条件下,由于上市公司的身份是一种绝对稀缺资源,并且一二级市场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导致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家将企业上市列为企业发展的终极目标。高回报的诱惑催生了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协助企业上市为目的,以疏通企业上市渠道为核心竞争力,却忽略了企业自身竞争力调查和培养,使企业面临几年后的退市可能。因为在这些企业成功上市后,这些背后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早已经完成了退出并获得了资本收益,所以他们丝毫不需要关心企业的成长性如何,而只需要协助企业上市而已。

(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缺乏准入监管

由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时间不长,准入监管制度还很不健全。券商、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国有企业、民间资本涌入私募股权企业,并抢项目的现象屡屡发生,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专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难度。私募股权投资本身是一个小众群体的行业,但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涌入了一大批房地产老板、实体企业老板、甚至是煤老板,他们没有专业背景,更甚者采用了不做尽职调查,先贷款、精简合同的方式进行投资,严重破坏了私募股权行业的秩序。

二、新三板扩容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新三板扩容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于新三板的挂牌企业,将大力拓宽融资渠道,接受公众监督,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提供交易市场,并完善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三板扩容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充足的项目资源

新三板的公司挂牌标准很低。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持续经营能力出色,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规范经营,股票发行、转让合法合规,并获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资格认定,均可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根据新三板扩容思路,主要从国家高新区选定。现在中国有大约70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覆盖武汉、上海、广州、苏州、成都、西安、重庆等地区。所以,一旦新三板正式开始扩容计划,可以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快速的容纳有融资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随着企业上市增多的新三板示范效应出现,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去新三板挂牌,使新三板企业规模不断增加。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就拥有了更加充足的项目资源,不会再出现几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争抢一个项目的情况。

(二)有利于企业和投资机构作出理性选择

由于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完全透明的,所有企业在同一水平上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选择,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在同一水平上,双向选择可以促进理性投资行为。企业理性选择投资机构,还能有效地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差异化发展。企业更主动选择投资机构可以促使机构协助企业战略开发、经营管理、人力资源建设、国际合作、国际商务发展、巩固等,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提高投资机构的业务水平和分化程度。

(三)有利于重新树立私募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标准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中介机构的监督将有助于克服个人投资者监督的不足,使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系统得以施行,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有质的飞跃。在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由中国证监会进行上市审核的关键转为公司的成长性。在这样的引导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必须把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成长性作为首要状况调查,而不是现在将上市作为投资的基本目标。

(四)有利于减少权力寻租现象

一旦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成为上市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公开、透明的监管系统将使其自身投资价值大大提高,我们可以通过市场手段逐渐满足更合理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从而改变目前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混乱的局面。没有了上市捷径和一二级市场巨大的利润空间,以投机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失去它的成长空间,真正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更加具有价值。

三、结语

新三板扩容后,将成为一个能满足企业和投资机构投融资需求的良好平台。以新三板扩容为契机的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创新不仅可以建设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而且还将使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扮演一个更加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胡淑丽.论中国新三板市场的功能、主体定位及制度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0(13).

[2]王志国.新三板市场: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的重要选择[N].证券时报,2010-12-17.

第11篇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正,从准则规范的范围到具体核算内容均发生了变化。

一、关于准则规范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涉及的范围与投资准则相比明显较小,仅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且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有关核算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投资准则规范了除外币投资的核算业务、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和企业合并以外的所有投资的核算问题,范围较广。

二、关于投资持有期间两种计价方法适用范围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第六条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由此可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考虑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拥有的表决权的数额对其控制权及影响力的影响之外,还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确定的判断标准更加客观、全面。

而投资准则规定,投资在持有期间的计价应视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份比例以及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而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者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则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计价。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

显然,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平时不再采用权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种变化是为了避免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利用权益法核算来操纵利润,使会计核算结果更为可靠。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与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取得方式,取消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使投资的取得方式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既提高了资产价值的相关性,也保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如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入账;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此外,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详细规定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方法:

(一)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操纵利润,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四、关于股权投资差额核算的比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投资准则及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中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由上述可知:在初始投资时,判断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计量基础及核算两个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投资准则以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定,且无论正差还是负差,均应单独在账面上反映,并将正差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取得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定,并且仅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其差额才单独反映,且无需进行摊销,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损益。

五、关于投资减值的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在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的减值损失为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当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说明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应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均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投资准则对所有的长期投资减值均采用统一的核算要求,规定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还规定,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投资准则仅从总体上规定了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要求,对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缺乏详细的指导,不便于实际操作,减值可以转回又为一些企业操纵各期利润提供了机会。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虽然根据投资持有期间不同的核算方法要求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第8号和第22号准则)对投资减值进行处理,但其核算实质是相同的,即: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将来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也不得转回。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通过减值的计提与转回操纵损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外,第8号和第22号准则规定的减值处理更为详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操作性大大增强,方便企业实际运用。

六、关于会计披露的比较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发生变化,要求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差别,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披露的信息不包括有关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相关的事项:(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下面通过案例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异同。

第12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二者之间的转换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企业并购、投资越来越多,所以对企业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应按“投资时、持有期间、处置时三个步骤结合成本法、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及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范围和相应的核算方法归纳如下:

二、成本法的核算

成本法的核算分为投资时、持有期间二个步骤:

(一)投资时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难有公允价值,因此采用“账面价值”入账;在非同一控制下,应采用“公允价值”入账。

(2)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①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②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持有期间的核算

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有两件事:现金股利的处理和期末计提资产减值:

1.现金股利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2009年6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一律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期末计提减值

(1)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处理。(2)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置时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核心问题是确定转让损益: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三、权益法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分为二步:投资时、持有期间的核算。

(一)投资时的核算

投资时的核算应先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然后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1.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上述成本法下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样,应当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2.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视同捐赠利得),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持有期间的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下,持有期间有二件事:确认权益、计提减值:

1.确认权益

(1)由于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变动,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应注意:

1)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调整因素有三个:

①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②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

③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

2)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2)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以外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应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2.期末计提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计提资产减值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置时的核算(确定转让损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同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可能因持股比例下降或上升而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转换时会计处理如下: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l.追加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总的思路是:应采用追溯调整,看成是最初就采用权益法一样。

2.处置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1.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重新按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除此之外,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