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09: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美国的Miranda和Glauber1997年所作实证研究表明,一般保险公司赔款的变异系数为8.6%,而农业保险公司的赔款的变异系数是86%。就是说,经营农业保险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是一般财产保险公司的10倍。显然,这种风险损失在年际之间的巨大波动性,削弱了农业保险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能力。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来讲,要保持稳定和可持续经营,就有必要在一般责任准备金的基础上,另外建立对付大灾风险损失的机制或者制度。这就是为什么《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要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而在规范商业保险的《保险法》里没有发现类似条款的原因。
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就是一系列融资安排
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发生大灾风险损失情况下,保险机构的常规风险责任准备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的融资预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少制度性安排,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会大大上升,合作保险机构也会发生较大赔付困难;同时,投保农户应当获得的损失补偿也必然大打折扣,这就有违我们开设农业保险的目标。在其他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都对这种情况下的融资安排有具体的规定。美国1980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在发生大的灾害,责任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可以发行债券,解决赔款资金问题。2009年修订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经过农业部长(联邦农作保险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从政府所属的“商品信贷公司(CommodityCreditCorporation)”筹款。加拿大的农业保险法也同样对发生大灾损失时的融资作了安排,其联邦和省的《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在责任准备金和历年结余积累不足以支付当年赔款时,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向联邦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借款来履行合同赔款责任。1986年和1988年,加拿大就发生过两次严重旱灾损失,保险公司所借债务多年后才还清。在我国几十年的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因为没有这种大灾损失发生情况下的制度安排,不止一次发生过上面所说的那种不规范的“自动封顶赔付”、“减额赔付”甚至赖账不赔的情况,严重侵害了投保农户的权益和保险机构的信用和声誉。
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可以有多种形式多个层级
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以包括多种方式和多个层级。我们曾经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3月出版)中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和介绍。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从两个维度来安排,一个是大灾风险分散手段或融资方式,另一个是风险分散或融资层级和规模。从方式上,分散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可以通过购买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发行专项债券、借款以至风险证券化等手段达成。表一是几个国家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制度的安排。从层级上,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以是单一或者多层级安排的制度。从表一中也可以看出,这些国家不仅有多种方式和途径来分散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而且他们的制度还不止一个层级。在我国的农业保险近几年的试验中,各地主要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有的地方还初步建立了一级或两级大灾风险准备基金,例如北京、上海、浙江。有的省建立了省、地、县三级大灾风险准备基金,例如江苏省。表二是我国目前部分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安排概况。从表二可以看出,这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目前初步建立的大灾风险分散手段普遍比较单一,主要是再保险和省内大灾风险准备金(北京市政府还为自己承诺承担的风险责任购买了再保险),还缺乏其他的大灾风险管理或者融资手段,层级也多限于保险公司和省一级(江苏有三级大灾风险准备金)。有的省政府承担部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损失的超赔责任,有的省则不承担任何大灾风险的超赔责任。
我国将如何设计自己的大灾风险管理制度
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各省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制定或者完善本地的农业保险制度,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其中必然涉及到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农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虽然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建立这种机制、选择什么方式和途径、建立几级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制度建立后如何操作和运转等。
首先,省一级政府要担当本省大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组织责任,同时要适当承担省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大灾风险责任,这也是“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应有之义。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而言,国家不会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兜底”,但也不会把大灾风险责任完全压在保险机构肩上。因为任何保险机构都难以独自承担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损失。
其次,省一级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也要从分散风险的手段和层级两个方面做出选择和安排。在省一级,这种制度不一定局限在大灾风险准备金上面。就分散大灾风险的手段而言,在各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的基础上,省一级政府层面最好选择市场化融资手段,包括发行政府担保的农业保险特种债券,或者允许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借贷。可以但不一定要建立大灾风险基金,也不必要在风险证券化方面动脑子。因为建立和管理大灾风险准备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将长期占用大量的资金,在我国资本市场不那么完善的现今,基金规模难以预测。
第三,在财政支持下,中央一级可以设立大灾风险准备基金,并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提供大灾风险保障和一定份额的价格适当(不含利润因素)的再保险,降低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成本。建立该基金需要设立管理和运营机构。这可以委托某相关机构(例如中国再保险公司或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也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像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那样。基金筹集可以由中央财政出一部分,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按照资本金或者农业保险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一部分。总之,我国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有一个健全的大灾风险管理制度,而这个题目已经通过《农业保险条例》原则性地提出来了,期望尽快破题,并早点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我国农业保险之路才能走得稳当走得久远。
作者:庹国柱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关键词:社会平安建设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需求分析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一五”规划纲要对保险业发展的阐述,对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目前经济发展全球化、市场化的大趋势,用竞争促发展,用改革求生存,创造更大的生存与发展机遇,也使得社会的各方面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民众出于投资与增值的考虑,以及面临着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活的压力必将产生风险管理,获得一定的保险服务的需求,现对此课题进行探究。
二、 当前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及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分析
在我国社会平安建设大背景的影响下,全国各地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地方社会平安建设,争创“两型社会”。民众生活水平也提高了,其自身的人生财产安全也有了新的需求。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
1、从湖南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居民收入稳步增加。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均可支配18844元,比上年增长13.8%;农民人均现金收入6567,增长16.8%;
第二,民生投入力度加大。全省为民办实事共投入各类资金543.18亿元。改造县乡公路3290公里。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8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70元,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标准达1556元;
第三,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1.6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就业援助,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82.67万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06.25万人,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县市区达115个,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补偿率73.2%。
2、从政府的管理与服务的角度进行分析
社会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政府加大补贴商业保险和强制商业保险,从重点工程、进出口贸易、工业、农业、服务业、巨灾到社会医疗养老、低保等,使社会受保的范围逐步拓宽,保险深度逐渐加大。良好的政策支持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推进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的完善与推进。
3、从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
目前我省保险行业再次迎来新一轮扩容潮。作为现代金融的主要支柱、市场经济前提下风险治理的主要手段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险在全球经济金融中阐扬的作用和意义不断凸起和强化。
近年来,湖南保险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人们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从初期注重经济补偿和保障“单一功能论”到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复合功能论”,有了较大的提升,也就是说风险管理服务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
4、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与社会平安建设关系角度分析
第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间的关系。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伴随着民众对自身安全风险管理所产生的,目的在于保值与增值以及保障人生财产的安全,而这种需求正顺应了社会平安建设的大趋势。
第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与其自身发展间的关系。当前各大保险公司力求改革创新,实现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化与智能化水平的提高,与其本身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创新风险管理服务是在市场经济中取得突破性发展一个新方向。
第三,保险公司如何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在“两型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保险行业在实现自身经营发展的同时更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体现了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效益,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对社会平安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 充分认识在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对社会平安建设重要作用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进一步大力发展保险业,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湘保险行业的壮大,来源于该行业的专业技术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更来源于民众的需求。
1、风险管理服务具有经济补偿能力
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增强社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大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第一,当前,湖南社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使得整个保险行业的实力得到了壮大,同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是比较激烈的;
第二,民众选择的范围广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增强了。如果我们充分的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损失财务转移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有助于预防大量事故的产生,减少灾害事故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需要。
2、风险管理服务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缓解了社会矛盾,推动了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在湘保险公司开创了促进平安建设的新思想,加大了社会服务功能发挥的力度。其中商业保险联手社区医院,参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和健康险。根据发展农业强省、保障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平安建设的需要,加大农业保险的参与范围,做好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扶持。
3、风险管理服务在 “三农”问题中大有作为
保险业风险管理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湖南是农业大省,也是较容易受自然灾害袭击的地区,为帮助广大农民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业务,对于改变湖南省救灾模式、放大救灾资金、加强风险管理,有着积极意义。
4、商业保险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含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是比较广阔和深入的,但这更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需要风险管理服务的推广,同时,商业保险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险业风险管理服务承担着社会“稳定器”的职责,有利于稳定民众对不确定的未来预期,减轻精神焦虑,增加即期消费,把潜在的消费需求变成实际支出,推动整个经济的长期发展。
5、风险管理服务的发展有利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社会平安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公共环境的安全;第二,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保险业风险管理服务可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行业的均衡协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此外,这主要体现在金融安全,规避金融次贷风险,就国外之前所面临的金融问题所引起的一系列次贷危机,我们不能忽视金融风险的危害,只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作为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 新时期,湖南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
社会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所期盼的民心工程。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到底有着怎样的需求,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风险管理服务在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一,社会的和谐、平安对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有大量的、迫切的需求。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及自然灾害的频繁,这些对我省的社会平安与和谐构成了致命的威胁,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依据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化幅度这一衡量标准,造成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认为“GDP的增长能以牺牲人命为代价”的错误思想;
第二,相对于其他社会管理功能(如社会信用管理)而言,风险管理服务短期内取得较好成效的条件更为成熟。社会信用管理主要产品是:风险报告、普通企业资信报告、消费者风险评级、工业规范、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等,其功能远远没有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服务全面、专业,民众购买偏好必将朝向风险管理服务;
第三,风险管理服务既能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又能对改变保险公司的外部形象产生深远影响。整个社会以及在湘民众对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及偏好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服务的实力及专业化水平,以及其公司品牌形象的塑造,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做大做强风险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也将感染民众对其的偏好,最终推动公司的发展,以致实现整个社会平安建设。
2、加强风险管理服务是当前保险公司必然的战略选择
第一,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保监会2011年9月正式《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保险公司发展前途光明,仍将得到民众在风险管理服务方面的亲睐,同时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也将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第二,创新改革,发挥风险管理服务的特性成为趋势。当前,我省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需求。做大保险业,必须在做大规模、拓展覆盖面、提高服务程度、强化功能和作用,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五大环节。而创新点就在于风险服务管理服务,社会平安建设的需求也在此处。就我省而言伴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建筑施工的面积逐步扩大,交通安全、建筑施工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社会平安面临着挑战。
3、加大风险管理服务的宣传,满足民众趋利避害的需求
第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的范围、重点取决于我省的社会需求,就目前而言主要存在交通(公交、地铁建设等),但总体上应是帮助民众分析风险、对付风险及处理与风险相关事宜,其中,风险不能局限于纯粹风险,服务对象也不必局限于保户;
第二,“现代保险的功能”理论落实。中国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一再提起“现代保险功能”的讨论,其中“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讨论的重中之重。而在国际上,随着风险管理研究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快速发展,有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论与实务也发展迅猛,如,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在此方面就保持着世界领先水平。国外先进的经验值得学习,也有待中国化,对中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水平的跨越式提升与中国社会的平安、和谐意义重大。
4、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有着理论和实践基础
“实践出真知”,根据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调查与分析,我们发现社会平安建设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需求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第一,规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丰富平安、和谐社会建设,又能发展和深化现代保险功能,特别是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还能为保险竞争中的差异化经营理论添砖加瓦。
第二,在实践上,风险管理服务既能为湖南社会的平安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出谋划策,又能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指导,还有助于改善保险公司当前的经营业绩及长远的经营环境。
5、在湘保险公司应自觉投入湖南平安建设
在湘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工作,大胆开拓创新,应用创新发展观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狠抓风险管理工作,提高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湖南平安建设,达到双赢的目的。首先,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范围,重点取决于湖南省的社会需求,真正为促进社会平安建设提高良好的风险管理服务。其次,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必要的组织保证,但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也可以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的服务才能获得民众的长期需求与购买欲望。
五、 结束语
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发展既有机遇,也将面临挑战,如何加强社会平安建设,推动“两型社会”建设与发展实为重要。在湘保险公司只有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才能实现发展自己和构建平安、和谐湖南这一双赢目标。新时期,我省保险公司仍将面临新的挑战还需要保监会、保险行业专家学者给与支持与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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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风险管理理论认为不同类型的风险具有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同时根据风险的大小、频率和相关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采用的风险管理方式和工具也不同。总结国际生猪价格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可分成风险缓释型策略、风险转移型策略和风险应对型策略3种类型策略。
1.1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缓释型策略
风险缓释型策略是指依靠生产经营者自身力量进行风险处置和缓释以减少风险损失,适用于管理价格波动幅度小、发生频率高的随机性风险。生产经营者除了采用及时调整自身生产经营规模和提高储存加工能力等这些应对市场风险的手段外,主要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组织或与产业链上龙头企业建立供销合作关系的方式,加强生产经营者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地位,提高自身的市场谈判能力,降低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如,欧盟许多国家猪肉产业拥有自己的行业组织,世界最大的猪肉出口国—丹麦,由3大屠宰合作社牵头与养殖户签订生猪购销合同,形成对养殖户稳定的收购价格和支付体系,协会下设猪肉出口公司,代表3大合作社向国际市场出口[2];日本和中国台湾通过农协收集市场信息、提供养殖技术和咨询服务,帮助协会成员提高养殖水平、稳定市场销售价格;巴西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养殖户与屠宰厂联合一体化的生产方式,屠宰厂给养殖户提供母猪、饲料和技术指导,养殖户只管养猪,生猪出栏后按合同价卖给屠宰厂,养猪的市场风险由屠宰厂承担,通过这种方式克服了养猪业的高风险和“猪周期”[3]。
1.2利用市场化管理工具的风险转移型策略
风险转移型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价格保险、订单+期货)转移和分散市场风险的策略,适用于价格波动幅度较大、频率较高的季节性风险。国际上主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包括:(1)订单+期货。养殖户通过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建立合约,按照龙头企业、合作社订单确定的量和价进行生产,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龙头企业、合作社,而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又通过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将风险转移给期货市场中的投资者及投机者。如1966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了生猪期货合约,1996年生猪合约转变为瘦肉猪合约,现在瘦肉猪合约在CME买卖最活跃的农产品合约中名列第2,美国农民、农业企业和合作组织主要通过“订单+期货”这种方式来转移或分散生猪市场季节性波动风险;欧盟也积极探索生猪期货交易,以稳定生猪价格,帮助养殖户规避市场风险。2009年7月20日,位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欧洲期货交易所首次推出生猪期货和仔猪期货,多年来交易量呈现稳定增长趋势,农产品期货拓展初尝成功,也为养殖户规避市场风险提供了帮助。(2)价格指数保险。当市场价格波动低于设定的保障价格时,保险公司对差额部分进行赔付。价格指数保险是国际上较为新颖的一种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已在加拿大、美国和日本推广使用。如,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生猪价格保险(HPIP),该保险计划是为生猪养殖户设计的一款应对生猪价格突降时为养殖户分散或转移市场风险的管理工具,为生猪养殖户提供了以最低价格(保障价格)出售畜产品的保障[4];美国提供了畜牧价格保险,承保对象有牛、羔羊和猪,保险责任为市场价格低于某“保障价格”;日本通过建立区域性猪肉生产稳定基金实现了对生产者的价格补偿,其作用机理类似于价格指数保险:各地区设定一个区域性猪肉生产稳定基金并每年设定一个保护价格,农民自愿参与,当该地区生猪的月均批发价低于该保护价时,参与的农户将得到赔偿[5]。(3)收益或收入保险。该保险也是国际上农业保险的一种创新产品,克服了传统生产性保险仅提量风险保障而对价格剧烈波动无能为力的不足。如美国生猪收益保险主要是针对因生猪市场价格及饲料成本价格的浮动而造成养殖收益(生猪市场价格减去饲料成本价格)受损所设计的一款风险管理工具,实际起到一个抑制饲料价格上涨及生猪市场价格稳定器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该保险产品只考虑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对于死亡损失或其他损失则不予承保[6]。
1.3政府干预的风险应对型策略
风险应对型策略是指当面临的风险异常巨大,生产经营者无力承担,且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失灵时,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干预的一种反周期策略,适用于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低的周期性风险。国际上政府常用的干预措施包括:(1)临时收储。如当欧盟猪肉价格(由各成员国生猪饲养规模加权计算所得)低于基础价格的103%时,欧盟通过发放补助金的方式,支持私人猪肉存储;价格较高时鼓励购买政府相关机构存储的猪肉产品。(2)最低(高)保护价。如日本出台了《畜产品价格安定法》,政府确定猪肉的价格波动上下限(每年3月公布),当价格超过该限度时,则由政府部门实行反向买卖操作以稳定市场价格。猪肉价格的上下限,每年3月由日本政府根据该产品的上年度供求状况以及新年度的供求预测等计算来确定及公布。(3)风险补偿基金。如中国台湾省政府在2000年建立了“国家畜牧行业基金(NAIF)”,主要目标就是为了稳定中国台湾全省肉类产品的价格。NAIF每日收集和监测批发市场猪肉和禽肉产品价格,当价格高于历史平均价格时,NAIF增加进口以加大供给,当价格下跌时,NAIF对农民提供补贴鼓励其减少生产,同时对加工企业进行补贴以鼓励其增加库存、减少上市供给量[7]。
2政府在生猪市场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生猪市场价格不仅具有随机性和季节性波动,而且具有强烈的周期性波动特点,政府在调控生猪市场和市场风险管理中不仅需要帮助提升生产经营者应对经常发生的随机性市场风险,而且需要推进市场相关主体创新和运用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转移及分散季节性市场风险,而主要设计并实施有效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管理强烈的周期性市场风险,需要生产经营者、市场和政府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我国生猪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养殖户的养殖收益,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培训和辅导生产经营主体应对风险
农业风险管理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词汇,我国生猪养殖户尤其是小规模养殖农户的风险意识还很淡薄。需要政府组织力量对我国生猪产业中各相关主体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抗风险能力,以更好地发挥生产经营者风险缓释策略的功效。
2.2鼓励和开发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工具
现阶段,我国生猪价格风险的市场化管理工具还极为欠缺,如生猪期货、生猪价格保险及生猪收益保险等尚未推出,现代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在我国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和稳定农民收入方面的作用有限。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不足已经成为稳定我国农产品(包括生猪)市场价格的一个短板,迫切需要政府推动相关机构创新开发市场化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引导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充分运用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管理面临的风险。
2.3加强生猪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
数据信息的有效获取是市场参与主体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条件,而政府在相关数据信息的监测和预警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职责。因此,加强我国生猪市场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公开、透明、可信的市场行情及预测预警信息可以帮助生产经营者做出理性判断,及时调整生产策略,有效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此外,政府市场调控及许多市场管理工具(如价格指数保险)的有效运作也依赖于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和及时。
2.4提高政府反市场周期的干预能力
关键词:巨灾风险;农业保险 ;相互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63-03
近年来,随着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事件不断发生,给全球经济尤其是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2012年4—5月,南方地区共出现13次暴雨天气过程,导致湖北、江西等省(市、区)167千公顷农作物受灾[1]。黑龙江省作为中国农业大省,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面对巨灾风险频发的今天,将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呢?本文从农业保险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
国际保险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的定义,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2011年对巨灾的标准(见表1),农业巨灾风险应当是造成农业经济损失总额在89.20万美元以上或者保险损失在44.6百万美元以上的风险。
有学者认为巨灾风险是指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出现特定超赔责任的风险。由下页图1可知,横轴X表示保险公司业保险业务累计赔款总额,纵轴P表示发生相应赔款的概率,M表示保险公司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总量分布函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概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递增,到达最高点A点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赔款越大即损失越大的风险发生的概率越低。假设我们现在能够清楚地判断保险公司的一般偿付能力,也就是存在某一H点,H点右侧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巨灾风险,尽管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对保险业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保险业界对保险巨灾风险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相当于当年保费收入的150%~200%时,即可确定为农业巨灾风险[3]。
(二)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频率低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这一特点,我们在图1的表述中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据数据显示,普通风险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次,而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有一次。以夏季低温为例,1949—2002年,黑龙江省共发生过10 次夏季低温冷害。
2.风险波及范围广且损失严重
一般风险只是涉及一个或者几个保险标的,但是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大,往往使一定范围内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1998年洪水为例,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 004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 666亿元。
3.风险难以预测
巨灾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且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而且由于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较低,一般理论界认为巨灾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
4.风险难以分散
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因而不能通过一般的保险手段来管理。巨灾发生频率低,从而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保险公司,其实力强大到足以独立承担巨灾,它也不可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定律发生作用;结果是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充分分散,也不能化解。
二、黑龙江省巨灾风险及农业保险现状
(一)黑龙江省巨灾风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调蓄能力差,导致全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自然灾害具有春旱秋涝、西旱东涝、水旱交替的灾害特点[4] 。黑龙江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灾害、风灾及沙尘暴冻害、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地质、地震灾害等自然风险。这里以气象灾害为例进行简要介绍,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霜冻、冰雹、大风、低温和旱涝等,对黑龙江省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总损失的70%[5]。这些气象灾害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如2013年6月份,强降雨造成黑龙江省13个地市180个乡镇43.51万人受灾,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人民币,农作物受灾面积398.75万亩。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 年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包括烤烟、林木、塑料大棚、肉牛、肉鸡等险达15 种。2005年全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挂牌经营,开始了以相互保险的方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但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被纳入财政部全国范围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3年,被列为先行试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
截至目前为止,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大地财险经营少量商业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持续增长,政府补贴力度逐年增大,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对商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出现萎缩,如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初的60个降为30个;二是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有数据显示,1986—2008 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 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超出保险业界的公认临界点;三是投保比例相对不足,农业保险保障相对不足。如2012年全省承保覆盖率为47%,虽较200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未能够得到农业保险保障。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
通过SF模型分析可以得知,在风险确定的条件下,保险人的初始资本金越大,保单数量越多,保险人的安全性经营越容易实现[6]。针对黑龙江省常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这就要求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多渠道的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在吸引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资产、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等情况,只有资产雄厚、资本运营良好、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公司才有资格开办巨灾保险,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严格禁止开办巨灾保险。
(二)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数据库
通过模型分析,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存在着(下转99页)(上接64页)厌恶,相同损失期望值下,保险人会选择较为确定的风险。而且目前国际上如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害数据库,将一些居民区和商业区和公估部门及基础设施设计,以及这些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灾害关系的相关信息都输入该数据库,利用这些信息评估该地区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进行评估。黑龙江省在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数据库,将各地区的农业设施、农产品种植、历史灾害等情况输入该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对该地区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产品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三)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
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知,总损失和概率的期望值、方差及相关系数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系数和概率越小,总损失的条件期望越小,保险人的安全性约束越容易实现。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幅员辽阔,各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繁,为降低巨灾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我省应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行业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巨灾的影响。
(四)利用资本市场健全风险的分散机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瑞士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产品、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引入资本市场力量,可以协助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找到利益平衡点,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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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后的22年中,美国农作物保险以指数方式增长。2011财年,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联邦成本估计超过110亿美元,预计2013~2022十年这一费用将超过900亿美元。2012新农业法案的讨论中,如何降低农业项目花费将成为重点。不过,有参议员表示,“我们已经保留并加强了农作物保险计划,因为参保几乎每个农业生产者的首要任务。”
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是怎样从一个被认为“失败”的计划转而成为农民首选项目呢?通过回顾农业关键立法发展及其对保险参与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农业风险防范体系逐步趋于完善的全过程。
风险防范公私结合
进入21世纪,美国农业持续面临包括市场全球化、技术飞速发展、全球人口增长、监管范围扩大以及环境压力等一系列挑战。这些压力综合其他因素,使农牧场的运营面临一系列风险。主要风险可以归为五类:农产品全球市场定价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受天气、虫害、疾病等环境因素影响的生产风险;产量或价格非预期性变化所带来的收入风险;受债务成本和资本价值影响的财务风险;法律法规变动所带来的制度风险。
个体生产者对制度风险可能无能为力,但可以利用业务多元化、垂直整合、合约生产和销售、企业合作、套期保值等私营部门提供的风险管理方案,调节其他四种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生产者都拥有以上条件,且个体情况各不相同,缺乏普遍适用的策略。
以农作物保险和特大灾害援助为代表的重大联邦计划,主要用来控制价格风险、生产风险和收入风险。那么联邦政府在帮助农业生产者管理风险时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呢?
市场导向型经济中,企业经营者面临行业风险,他们使用私营部门提供的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联邦政府不会消除多数企业的风险,因为这样做会导致过度风险投资,造成资源使用决策与市场激励不一致。而试图建立一个无风险的环境也会阻碍创新和投资,从而阻碍全球竞争。然而,私营部门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可能数量不足,这时联邦应该采取行动。尽管联邦介入可能造成经济效率低下,但以往的介入都以特殊风险为前提(如天气情况造成普遍亏损,影响大量生产者),或是为了抵消不良市场结果(如造成某些群体低收入)。
作物保险起死回生
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在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中得到首次批准。在前40年中,其只为有限数量的农作物和少数县提供,保险主要由农业部直接发放,或通过私营保险合约进行。
到了1980年,农作物保险也不过只涉及约一半的县和26种农作物。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试图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生产者灾害保护的主要模式,而它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参保率。
为此,法案做出三项规定:农作物保险涉及的县,取消长期灾害计划;保险费得到30%的政府补贴;保险交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以促进销量。
尽管如此,农作物保险参保率增长仍然缓慢,从1981年合格参保地区的16%增长到1988年的25%——与国会预想的50%相差甚远。直到80年代末,政策制定者才逐渐明白,1980农业法案提供的补贴水平不足以达到50%的参保率。保费补贴达到50%才能保证50%的参保率。
1994年国会通过《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强制实行农作物保险,增加保险补贴,以提高参保率。受保农作物的生产者都可以获得一项基础水平保险——灾害风险保护,其以市场预期价格的60%售出,首先覆盖参保者获批产量的50%,且保费完全由政府补贴,参保者只需支付每县每种农作物50美元的签约费,购买其他保险还可以得到50%以上的额外补贴。1995年,保险覆盖区域超过2.2亿英亩,超过80%的可保面积,其中超过一半与灾害风险保护相关。
迫于反对者压力,国会于1996年取消了灾害风险保护的强制规定,致使灾害风险保护的参保率下降。然而,在灾害风险保护基础上购买其他保险的区域持续扩大,1998年达到了1.2亿英亩。
此后,为了鼓励参保率达到更高水平,国会在1999和2000年提高保费补贴,并于2000年通过《农业风险保护法》,提高了大多数保险的补贴标准。农作物保险参保区域从1998年的1.82亿英亩增加到2011年的2.65亿英亩以上,增长了45%。曾遭遇危机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现已成为美国农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援助为辅,争议尚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作物保险计划覆盖水平持续增加,实现了高参保率,但美国政府继续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特大灾害援助计划。1998~2004年间,就已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超过140亿美元的灾害援助。美国继续实施灾害援助计划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某些地区的保险覆盖水平或参保率仍然比较低;部分农产品不适用于保险业;畜牧业覆盖范围有限;某些产品免赔额过大。然而无论如何,灾害援助已不再被看作是作物保险的一个潜在替代,而是仅仅作为一个补充,去覆盖保险不能覆盖到的那部分损失。
尽管保险费率能够更为精确地反映农业生产者风险,减少逆向选择,但其仍然备受政治压力影响,精算整体性容易受到削弱。从而使其成本高昂,补贴程度可能会对产量造成潜在扭曲。
有人宣扬美国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的典范,然而考虑到该计划高补贴的本质,另一些人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可借鉴的模式。根据美国经验,如果没有大量补贴,农作物保险需求就十分低迷。由于存在大量低成本的其他选择,很多农业生产者把农作物保险看作风险管理的次级策略。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这尤为正确。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者,甚至可能无法承担补贴后的保险费用。
因为作物保险提供了事前风险保护,相对于灾害援助这种事后保护更受欢迎。然而作为补贴机制,尽管有人认为作物保险补贴相对于其他产量补贴(如价格支持)扭曲效应更小,但它的效率低于一次总付转移。这或许暗示着作物保险是一种“将收入转移给执政利益集团的政治手法”。
【短评】
美国农业法案是联邦政府的农业政策工具,每五年左右由国会批准通过一次,农业部负责实施执行。2002年小布什政府颁布的《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由于补贴金额巨大而颇具争议。农业法案的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得美国农业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能够保持与时俱进。
1938年《联邦作物保险法》标志着美国联邦统一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财政支持功不可没。与之相比,中国目前还未能确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和巨灾援助体系;部分省份试点研究各自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但进程缓慢。其间可见制度、财政及法律方面存在协调和支持不足的问题。
农产品市场风险问题研究 朱晓燕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省郑州市 451464)
摘要: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断增加的市场风险,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市场供求、国民生活和经济稳定。综合国内外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理论的研究及实地调研,深入探析我国农产品市场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系统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如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制定农产品保护价、加强期货市场建设、发展农业保险、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和特色农产品等提出了农产品市场风险防范的策略措施,以期能降低农产品市场风险。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风险;防范
一、引言 近些年,农产品市场供求态势的变化,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受多方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市场风险不断增加。农产品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农产品在生产、储运和销售的过程中,由于经济政策、市场行情、消费需求等不确定因素的变化而造成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产生偏差。我国人多地少,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方式导致农产品市场集中度较低、产品差异程度较弱,进而加大了农产品市场风险,不仅会影响农业生产者种植的积极性,甚至会对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产生冲击,削弱经济发展的增长潜力。因此,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风险的防范机制,不仅保护农户利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市场开放条件下的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二、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研究现状及产生原因 (一)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研究现状
我国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研究开始于对农业风险管理的探讨,许谨良等提出了风险管理的程序【1】,孙良媛等认为其功能主要是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降低或分散农业风险给农业经营者造成的意外损失的程度【2】,姜春海认为其目的就是对各种农业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力图以最小代价减小农业生产波动,使农业和农民获得最大安全保障【3】。接着,李敏【4】,王俊发、戴胜华【5】等人主要研究了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特点,如不确定性及季节性等。孙良媛、张岳恒【6】,王川,徐祥临等人分别从市场供给、从农产品流通、我国农村政策等角度分析了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成因及影响。厦门大学经济系的许经勇【7】分析了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根源,如市场信息的偏差与滞后等。
以上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农产品市场、农产品市场上的风险进行的定性研究,如研究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特点、成因、影响等,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但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特点、成因等方面的研究不是很透彻,因此所提出来的应对策略也略显薄弱,更没有从风险管理的视角下,系统性地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能显著提高农产品市场风险防范能力的措施。
(二)农产品市场风险的产生原因
农业的生产特性及产品特性所带来的农产品市场风脸,如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及农产品的易腐不耐储性,使农产品供给对市场价格的反应滞缓,造成供给量和需求量很难平衡。农产品市场供求变化也很难预测。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不充分及不对称性也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市场风险。而且我国农户大多呈分散且小规模分布,区域内农产品间的同质性严重,产品的议价能力差。同时,随着我国农产品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加,国际农产品价格对国内市场的影响程度日益增加,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价格的波动,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面对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
三、提高农产品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对策 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的视角,系统性地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建立起政府、市场、企业、农民为多元主体的农产品市场风险防范模式,提高农产品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农产品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宏观措施 1、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主体的预测准度
政府部门是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可建立一个多层次配套、上下联动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来解决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等问题。通过该信息平台,一方面将政府部门制定的与农业相关政策、法规等及时传达给农户,完善农产品市场的供求信息,另一方面将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的应对措施传达给农户,为农户提供决策咨询,从根本上提高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
2、顺畅流通体系,降低流通环节成本
农产品流通环节过多不仅会加大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幅度,也会增加农产品市场风险。为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可通过财政引导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加快农超发展,采取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价格稳定,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配送企业和超市的营销行为。
3、制定合理的农产品保护价格
农产品市场价格往往因市场上的供需情况而出现大幅度地涨落。一般来讲,商品价格的下降,将会带来需求的增加,如果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话,收益反而增加;但是粮食这种商品,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人的生活必须品,是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商品,价格降低,需求并不会随之增加。所以,如果农产品价格过低,由于粮食生产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供给又不能马上增加,农民的收入就会减少,这就是所谓的“谷贱伤农”。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
农产品市场价格往往因市场上的供需情况而出现大幅度地涨落,可能会损害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生产安排的盲目及社会很多产品价格的动荡。由权力机构制定合理的农产品价格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方面可以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可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减少农业生产者的价格风险。
4、加强期货市场建设,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与现货市场相比,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两个突出的功能,对预防农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及价格风险的转移作用显著。大力发展期货市场,增加交易品种,管控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发挥期货和期权市场信息的统一性和超前性优势,使农产品市场朝着对市场发展有利的方向波动。但应注意须引导农民企业和农民进入农产品期货市场,并要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广大农户容易接受的期货市场及完善农产品综合信息的配套设施。
5、规范农业保险,建立农产品市场风险补偿长效机制
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生产风险的压力,但却无法缓解市场风险。为了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国家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职能,根据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律及博弈理论,一方面建立利益机制,以保证保险机构通过关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而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形成约束机制,加强宣传,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并尽可能因地制宜地设置险种,吸引农民积极参与,采取相关措施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投保率和总水平;同时,要制定由国家、地方、生产者和经营者多级承担的保险理赔方式,达到风险分散,保持农户种植的积极性,使保险业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互助互利的效果。
(二)提高农产品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微观措施 1、发挥农产品市场经纪人的积极作用
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经营现状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很脆弱,对各种市场信息的反映也很迟钝,进入市场后的议价能力很弱。而农户与市场间的“中介组织”——农产品市场经纪人拥有着专业的生产经营知识,不仅能够促成交易,还可挖掘出农产品的潜在市场价值,甚至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拓展分销渠道,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也可以利用农产品的期货市场信息,优化产品品种和种植结构,对实现农产品市场信息与广大的生产经营者的有效对接,稳定市场供求关系等起着积极作用。
2、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户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营体制和制度的创新,把社员的农产品集中起来统一对外销售,甚至有些还办有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十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将农产品加工之后再出售,在提高农产品产业化、附加值的基础上,还可减少了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但此模式中企业和农民的实际地位显然不对等,农民很难得到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因此需对企业实行激励与监管并重,以保证合作社中较为弱势的农户的利益。
3、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
在以市场化、产业化为导向的农业转型发展过程,订单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衍生出来的非常主要的一种经营组织模式。订单农业在解决“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减少农民决策的盲目性,降低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成本和农产品市场风险方面,以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将发展订单农业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结合起来,可以发挥其互补作用,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
4、农产品合理养护,均衡上市
农产品生产具有季节性特点,成熟季节比较集中,再加上大规模的单个农户对农产品的储备设施不完善,导致集中成熟、集中上市,使得农产品价格带有明显的季节性。为了避免风险损失和加强市场稳定,应当力求避免农产品集中上市,而选择均衡上市。农产品均衡上市的措施有很多,如适当搭配品种或分期播种(如蔬菜生产),错开成熟期,延长上市周期,进行加工、储藏、保鲜等农产品养护措施,根据农产品自身特性而分批上市,同时也要合理选择目标市场。
5、发展特色产业,打造差异化产品
根据地域特征和传统优势,在科学规划和论证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优势农产品区域的建设,大力发展品牌农业。通过科学有序的生产结构调整,达到农产品在时间、品种、品质、色泽、口味、包装和外形等方面存在差异化,丰富产品品种,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许谨良等.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M],1998
[2] 孙良媛等.转型期农业风险的特点与风险管理.农业经济问题[J],2001,8
[3] 姜春海.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问题与研究.湖南经济[J],1999,4
[4] 李敏.大力发展农产品交易市场[J].中国统计[J],2003, 3
[5] 王俊发,戴胜华.提高农产品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乡镇经济[J],2005,8
[6] 孙良媛,张岳恒.转型期农业风险管理的特点与风险管理.农业经济问[J],2001,8
[7] 许经勇.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根源在于信息偏差.经济纵横[J],1999,6
在昨日举行的2015中国风险管理峰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保监会前副主席李克穆指出,当今世界,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风险,并且防范风险的难度正在加大,针对这些新风险,保险业应加大力度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
例如,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针对恐怖袭击问题,开发恐怖袭击保险;针对网络攻击问题,开发网络攻击保险等,通过保险来转化一系列社会风险。
李克穆表示,必须不断提升保险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与水平,在责任方面,要大力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巨灾保险方面,要进一步做好巨灾保险的试点工作;在农业保险方面,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推动一系列的政策出台,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在保险投资方面,要积极争取政策对长期投资资金的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同时,在政府转变职能,加大社会服务购买力度的过程中,保险行业应多进行研究,寻找发展机会。
2015中国风险管理峰会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承办。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比较;选择
一、前言
截至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所支持农业保险的省份进一步增多,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经营规模居全球第二。但是各个省市、自治区自身制定的农业风险保障制度大多数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出现过超过保险经营公司和政府部门赔付能力的情况。所以,相关专家和学者建议建设农业保险巨灾储备资金,以确保农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但是这仅仅为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的环节之一。相关部门应当全方位的审视和分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农业保险制度趋于健全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农业保险相关性和巨灾风险概述
农业风险高度的相关性造成经营活动面临着巨灾风险,农业风险可能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均为系统性,即相关性风险,因而就致使同一区域的农户会同时遭受天气因素而带来的损失。此类系统性风险的相关性弱化了农业保险经营者在农户间、作物间、区域间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就是说,农业风险的单位较大,对于农业保险来讲,一个风险单位通常会涉及几个县城、几个省,尤其是干旱和洪涝灾害,影响的范围和人口更加巨大。随着国际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险模式也逐渐区域完善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巨灾风险研究,能够通过分析研究巨灾风险因素特点来研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通常是因为极端气候因素造成的,如降水异常减少造成的干旱,降水异常增多的洪涝,所以能够通过分析研究极端气候因素分布规律,研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特点,求出科学计算巨灾保险费率的方法。农业巨灾风险即因为极端气候因素导致农业种植发生巨大损失的事件。极端气候因素有着低概率、严重、伴随高死亡率等等特点,如2008年中国南方低温冰冻灾害。农业保险巨灾分散机制的数理基础为大数法则,就是要求风险损失事件间相互独立,如果风险损失事件间为正相关的关系,则其属于一个风险单位。大数法则中的“数”就是风险单位数,风险单位因为其巨大性,因此承保较多风险单位就比较困难,这就致使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很难分散。农业风险相关性致使其面临巨灾风险问题,所以农业保险在发展的进程中应当不断的健全巨灾风险分散制度。
三、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
依据相关资料文献和调查研究,处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有较多中,主要谈论如下:
(一)增加风险单位,扩大承包面积
尽量的在大地区推行农业保险,进而增加风险单位,以便达到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目的。但是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下,较多研究均表明存在农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这就致使农户很难参与到农业投保中,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就较低,从理论上来讲,降低逆向选择出现的方法有:做精确的风险分类、要求强制加入、提供保费补贴。所以对于国内农业保险来讲,较为实用减小逆向选择的方法是在进行科学的界定风险区和费率的前提下,注重保费补贴。这样对风险单位的增加有着积极的作用,增加了农业保险抵御巨灾的能力。
(二)组织再保险
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能够高效的应对并处理巨灾风险。开发农业再保险业务,原保险人之间将会有更加紧密的联系与合作,既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还形成了较为科学的风险分散脉络,便于风险在大范围内得到分散。农业再保险的发展还对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便于获得国际上技术的支持和信息的共享,进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撒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国内农业再保险处于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为了进一步提升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案:凭借现今的再保险业务,通过政府部门基金的支持把责任交给再至保险公司,由其提供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亏损由政府部门承担。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建立专项的基金,盈余年度基金可以滚存,巨灾风险出现时可以通过滚存的基金展开赔付活动。另为通过政府出资建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并作出无论何种形式农业保险业务均需要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规定。
(三)设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
建立较大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风险准备基金是应对巨灾损失的选择之一。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政府的财政拨款、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投入、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等等。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使用的方式有:对遭受巨灾并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公司予以补助、巨灾风险预防工作的开展、投资巨灾风险研究机构和设施。
(四)通过公共财政借款、担保
当下各个地区设立的巨灾准备基金有着有备无患的优点,但是其缺点为:如基金并未积累之前出现巨灾损失,还是应当临时筹资;基金的管理工作需要不小的成本。由发达地区来看,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并不是唯一的做法,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巨灾损失的赔付责任应当有融资安排。换一种说法就是,财政通常情况下不出这部分钱,只有巨灾出现后准备基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上述债务能够通过以后的保费来偿还。
(五)实验与发展指数化保险模式
由上述分析可知,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来源农业风险的相关性。但是对于绝大数的农业保险业务来讲,可保性的基础条件为风险单位间损失的不相关性,这就致使农业保险很难做到应对巨灾风险。但是对于指数化保险,基础是其风险损失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所以,如果农户产量风险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的话,指数化保险合同就是对陈旧农业保险最为有效的替代,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杜绝因为风险损失不独立性导致的巨灾风险。当下我国农业保险大多数不承保旱涝等自然灾害,但是旱涝是和我国大部分地区粮食产量息息相关的灾害。所以,指数化保险模式的发展完善对于我国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指数化保险发展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如怎样化解基数风险、怎样开展技术和制度创新、我国金融市场能否接受这样的产品。
四、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比较
经过上述分析,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运行机理、实现方法有着清晰的了解。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各个地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法。下面就对上述方面做比较:
(1)增加风险单位,此方法是通过政府部门的补贴作为诱导,极易实现。例如安徽省,因为政府注重农业保险,在下属地区采取一定行政强制的方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安徽省绝大数地区参与率达到了90%。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在空间上分散巨灾风险。但是对于面积较小的地区来讲,即便全部农户均投保,其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是极为有限的;
(2)再保险,这种方法优势为能够充分的利用再保险经营者的资金和经验,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其缺点是再保险经营者因为风险管控接受的份额很小,仅能承担小部分巨灾风险责任。此外再保险业务洽谈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
(3)设立准备基金。优点为能够通过较多的方式筹措资金,依据实际需要逐步的积累,负担不重。缺点是在基金贮备前出现巨灾,准备基金的作用很难发挥;
(4)指数化保险,此方法对于单一自然灾害的地区较为适宜,但是对于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操作难度很大。与此同时,受灾程度不同农户间很难做到公平的赔付。
五、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选择
(一)农业保险经营者角度
农业保险经营者是保险活动直接的参与者,可以由以下几种制度展开优化选择:
(1)增加风险单位,通过科学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能够有效的减小农户逆向选择。科学的增加风险单位,在较大的范围内分散农业保险中的巨灾风险。因为国内农业政策性保险处于发展初期,数据库还有待健全,还未有较为系统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费率确定还不够科学,面临你选择的问题。所以,当下应当注重风险区划理论分析研究,在成本可控制的情况下开展更为科学的费率分区,进而使得农户风险状况和费率相配套,进而有效的降低逆向选择现象的出现;
(2)减额赔付制度,允许各个地区实验相互与合作保险,能够通过减额赔付制度吸纳巨灾风险导致的超额损失;
(3)财政担保和借款,当农业保险遭受巨灾风险损失时,政府部门能够充当借款人,如巨灾事故出现后,农业保险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向农业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或者贷款。政府贷款或贷款担保既可以解决巨灾储备基金流动性欠缺的问题,还可以减小融资的成本;
(4)实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积极分析研究巨灾风险证券,尤其是巨灾风险债券对国内农业的实用性。对于巨灾风险证券的分析研究工作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发行单一还是多种巨灾风险债券?何种方式可以符合有着不同消费需求的客户;赔付方式的选取,是采用部分偿还本金还是采取没收本金的方式;如何确定发行地区,这需要结合债券市场法流动性和规范程度来确定。
(二)政府角度
政府部门在农业保险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其选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工作极为重要,可以考虑一下几种:
(1)设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需要分析应当设立几级巨灾风险基金,目前主要有三级和一级,将来需要完善健全巨灾风险基金管理体制,主要有管理模式、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等等。尤其是应当对巨灾事故后准备基金不足情况下的融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通过政府财政支付、贷款、债券发行等等;
(2)再保险。依据发达地区发展的经验,农业再保险业务通常由商业再保险经营者或者政府提供,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于此同时经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授权的再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再保险业务。此外,国际上的再保险经营者还积极的参与至农业再保险业务中,因此,我国也应当依据自身的情况适当的开展再保险业务;
(3)财政兜底,政府部门可以不采取上述两种方法,而是采用兜底的方法来承担责任,这主要和巨灾事故的规模、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关。政府财政兜底具有简便省事的优点,政府部门不需要考虑基金贮备和基金的贬增值问题。但是如巨灾事故规模较大致使赔付金额较大,会给财政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对于国内大多数的地区不适用;
(4)政府发行“农业巨灾风险”债券。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表明,巨灾事故发生时,在贮备基金不足赔付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公司能够发行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债券,以筹措资金。如美国农业保险公司在发行债券后,能够在以后的保险活动中支付债券本息。我国政府部门也能够发行此类债券,解决政府对超赔付责任问题,而后由政府分期偿还债券本息。优点是能够降低政府一次性较大规模的财政支出,此方法较适用于保险规模大、巨灾事故较大的地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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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伟,熊兴容.我国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中巨灾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分析[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
[3]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4]姜岩.财政补贴下农业保险制度研究———以江苏为例[D].南京农业大学,2010.
[5]黄达新.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现状与问题探讨[D].福建农林大学,2011.
根据中央关于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藏系牦牛及藏系羊5种险种的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根据地区间财力状况大致分为东、中、西三地区及中央直属农垦总局四类;地方财政包括省市县三级。就5种险种的保费补贴分担情况,本文选取东部地区的北京、浙江,中部地区的河南、海南和西部地区的陕西、四川与内蒙古等7个省区进行对比。表2可以看出,保费补贴多为中央、省、市、县四级结构,补贴比例≥70%,农户自筹保费较少,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在中央财政补贴方面,中西部地区补贴比例高于东部;地方财政补贴方面,财政收入较好的地方政府承担较多保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政府承担较少保费。除以上5种险种有中央财政补贴外,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险种并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持(表3)。这对于健全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创新和改革畜牧业保险制度,推进畜牧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比较发现,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政府财政压力小,畜牧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普遍在50%左右,其余由龙头企业或农户承担。西部地区则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区别在于陕西省仅有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宁夏的保费补贴则分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补贴比例达到75%。保费补贴划分到市县一级的做法可以降低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压力,提高总体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农民负担;但对于部分养殖大县,具有较强保险需求的同时又相对贫困,财政预算资金不足,客观上造成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影响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各省区针对不同险种制定了不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多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确定。如表4所示,在能繁母猪险种上,除北京,上海少数发达地区的保险金额达到2000元,其余省区均为1000元,费率为6%,无明显差异。奶牛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差异较大,费率从4%到8%,保险金额从3000元到8000元不等,部分省区根据奶牛年龄、品种及饲养模式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保险金额。如:北京市奶牛的保险金额按奶牛的牛龄及胎次分为两档。四川的育肥猪保险费率按规模进行了区别,鼓励规模化养殖,以便集中管理,降低风险。新疆参照羊只品种、畜龄、饲养成本、市场价格的70%将保险金额厘定为6个档次。2.4保险责任与赔付标准内蒙古畜牧业保险险种有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均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如表5所示,在赔付标准上规定能繁母猪和奶牛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育肥猪按照尸重和出险时当地生猪市场收购价格计算赔偿。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对3种险种的保险责任与赔付标准大致类似,北京在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方面增加了难产;奶牛则针对固定圈舍内死亡或伤残,经畜牧兽医鉴定失去产奶能力的奶牛进行赔付,保险责任包括难产死亡或胎产所致伤残失去繁殖能力。在赔付标准上,北京市也有创新,若能繁母猪、奶牛死亡,根据实际情况按保险金额的80%进行赔偿;奶牛因胎产造成子宫受伤所致伤残失去繁殖能力的,在此基础上再减去奶牛残值。除以上3种险种外,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还包括藏系牦牛和藏系羊,主要在四川、青海、云南、甘肃省和自治区开展。各省区也相继开展了其他养殖险种,制定了相关的保险责任,如表6所示。肉鸡的保险责任范围大体一致,在赔付标准上,北京按肉鸡的饲养日龄成本,江苏按肉鸡尸重计算赔付。2.5风险控制北京、江苏、浙江、河南及黑龙江五省市所采用的不同的农业保险风险模式是目前中国现行的主要农业保险风险控制模式;不同模式下政府与保险人在赔付责任和风险防范上承担不同责任,具体如表7所示。在巨灾风险分散措施方面,目前,北京、江苏的巨灾风险基金制度较为完善,但筹建方式上差别较大。北京按农业增加值1‰计提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再保险巨灾分散机制;江苏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分别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构建省市县三级巨灾风险基金制度。对比内蒙古,自2008年开始着手准备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并未有效落实。
3各省区畜牧业保险的特点总结及启示
以上从保险品种、补贴政策等7个方面分析了各省区畜牧业保险政策的异同点。基本特点如下:在保险险种上,除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外,北京、浙江等多省都相继开展了符合当地养殖条件的保险险种。东部沿海省区多开展水产、家禽保险;中西部地区多开展畜禽保险,对保障养殖户收入水平,促进当地畜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保费补贴上,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普遍在50%以上。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的影响,财政补贴具有差异性,西部地区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对于较贫困的市县,保费补贴的承担存在困难。在保险金额上,保险金额多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确定,北京、黑龙江等省区按品种、规模、生长期将保险金额进行了细分,有利于畜牧业的规范管理和畜牧业保险的持续发展。在保险责任上,保险责任多针对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保险个体死亡。各地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养殖环境也进行了调整。相比北京的做法更为合理,针对牲畜的经济价值进行赔付。在风险管理上,目前,只有北京、江苏等部分省区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相关性,易发生农业巨灾,各省区应加快大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自2007年以来,内蒙古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也面临保险责任范围不切实际,产品结构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内蒙古畜牧业保险的发展。基于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启示:
(1)政府财政补贴应加大对畜牧业保险产品研发的支持。
保险产品是否符合保险标的的特点,满足投保人规避风险的需求,直接影响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内蒙古畜牧业保险目前包括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三个畜种,而在内蒙古畜牧业中占重要地位的肉牛、绵羊等并没有保险产品。在养殖过程中这些牲畜同样面临诸如病害、自然灾害等多重风险。开发研究这些畜种的保险产品,既是完善内蒙古畜牧业保险制度的需求,也是提高内蒙古畜牧业风险规避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2)根据牲畜养殖特点和经济价值,调整责任范围。
目前内蒙古实施的畜牧业保险大多是保障牲畜生理价值的死亡保险。保险责任所涉及的重大病害大部分属于非常发性疾病,而在饲养过程中农户经常遇到的疾病问题(奶牛养殖中常见的炎、产后死亡等)并未囊括其中。应结合实际,了解养殖户的保险需求,适当保障一些疾病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养殖户参保的积极性。
(3)进行合理的风险分层,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现状
金融机构风险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不良贷款率。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利润90%以上来自贷款提供的利息,在这样资产结构下,贷款质量成为影响农村合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因素,据银监会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呆坏账为5000元,亏损的信用社高达85%以上。在四大商业银中,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最高。在农业银行所有贷款中,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比率又是最高的,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多出将近1.5倍。虽然随着农村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但是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还是居于一个相当高的比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不良贷款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因素。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单位:亿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余额 占全部贷款比例 余额 占全部贷款比例 余额 占全部贷款比例 余额 占全部贷款比例
2007 150.6 5.32% 146.0 4.8% 135.1 4.21% 130.6 3.97
2008 129.5 3.68% 122.0 3.26% 208.8 4.44% 191.5 3.94%
2009 197.4 3.59% 192.8 3.20% 197.9 2.97% 207.1 2.76%
2010 265.8 2.47% 288.2 2.34% 284.4 2.16% 272.7 1.95%
2011 299 1.8% 299 1.7%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导致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来源因素分析
(一)外部因素
1.农业生产受到的最主要影响就是自然条件,我国旱涝灾害频繁发生,沙漠化的扩张和最近几年我国境内多次发生大地震,导致农业发展滞后。另外农民种植农作物也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预见市场的变化,比如去年种植辣椒在市场上卖的好,今年就会有许多的农民去种植辣椒,根据经济学规律,当产出大于消费的时候,辣椒的价格就会下降,使得辣椒就算丰收农民的收入也不会很高。所以农业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这决定了农业信贷具有高风险性。整个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的过程,面临自然灾害与经济风险的双重考验,此外,农业风险缺乏保障和补偿机制。
2.银行在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借款人总要比银行更了解项目的风险――收益状况,银行难以高效率、低成本地对借款人进行筛选和监督,也难以监控和发现风险问题,银行不知不觉陷入了高风险投资经营活动中,产生了银行在应付信贷风险上的内在脆弱性。
3.企业经营风险直接导致信用风险。企业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如贷款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机制不健全,信息不灵,决策滞后,应变能力差,产品更新换代慢,市场竞争能力弱等,致使企业经营不善,大额亏损,使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本息,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
(二)内部因素
1.信贷管理体制不合理加剧了信用风险。如忽视信贷资产质量,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内控制度不健全,信贷发放与管理不分离,使信贷审批流于形式,造成信贷失控。
2.信贷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信贷决策失误。信贷人员风险意识欠缺、管理观念不强,预测、评估、应付和控制信贷资金运动中不确定因素的能力较差,加大了信用风险产生的概率。
3.银行自身利益驱动形成信用风险。银行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出发,有支持高风险企业或风险项目的偏好,这种偏好使贷款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
三、解决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对策
使用农业保险作为管理农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这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农业发展都有促进作用。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农业生产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同时它也是改善农户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抗风险能力差,银行的涉农贷款业务要比对其他行业的贷款面临更多的风险。深刻认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对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农业保险促进农村信贷的机理分析
(1)可以降低信贷机构的融资风险,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融资能力。其一,可以降低农村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通过合作,农村信贷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部分贷款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融资风险。其二,可以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等级。通过合作,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融资保险,可以提高信用等级,从而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
(2)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投入大、周期长的农业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重点保护对象”,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农业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农业保险使农民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农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确保农业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3)农业保险为农村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可通过对农村信用、法制等环境建设,为农村信贷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对涉农企业和农民信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诚信意识。通过保险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民利用金融手段解决生产、生活中问题的能力,为农村金融发展创建良好外部条件。
2.农村信贷促进农业保险的机理分析
(1)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多,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农业保险可以利用农村金融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广大农户和农村企业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农业保险业务;另外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挖掘农村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金融支农作用,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农村金融要发挥筹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农业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聚集,加大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发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进一步为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支持农村工业发展,提升农业发展层次,间接支持农业保险。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力地下,单位面积产值低,农村金融通过支持优势农业项目,向以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现代高效益规模农业发展。走以工带农、以工改农、以工建农之路,改造传统农业,提升现代农业的发展层次和水平,从而达到间接支持农业保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慧宇.农村金融的制度缺陷与改革方向[J].中国集体经济,2008(06).
[2]漆晓霞.金融危机中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之思考[J].审计与理财,2009,08,28.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称(C )
A. 重复保险 B. 再保险 C. 共同保险 D. 综合保险
2. 按风险损害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B)
A. 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3. 某投保人将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单的保额为80万,乙保单的保额为40万元,丙保单的保额为40万元,损失额为80万,则甲、乙、丙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额依次为(A )。
A.40万、20万、20万 B.50万 、25万、25万 C.5万、2.5万、2.5万 D.80万、10万、10万
4.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风险损失的( B)
A. 无形成本 B. 直接损失成本 C. 预防损失本 D. 控制损失成本
5.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不包括( C )。
A. 文义解释原则 B. 意图解释原则 C. 解释应有利于起草人 D. 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6. 某工厂添置一套设备,投保时市价为80万,后被盗。当时,市价涨至100万,请问赔偿金额为( A)。
A. 80万 B. 100万 C. 120万 D. 20万
7. 属于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有( A)
A. 减少与避免 B. 抑制与自留 C. 转移与分散 D. 保险与自留
8. 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D )
A. 风险识别 B. 风险评价 C. 风险估测 D.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9.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 D)
A. 财产风险 B. 人身风险 C. 责任风险 D. 信用风险
10. 保险的基本特性是保险的( B )
A. 经济性 B. 互 C. 法律性 D. 科学性
11. 风险处理的最有效措施是(D )
A. 预防 B. 分散 C. 避免 D. 保险
12. 在各类保险中最早的险种是(D )
A. 火灾保险 B. 人身保险 C. 财产保险 D. 海上保险
13. 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C )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A. 投保人向保险人 B. 保险人向被保险 C. 保险人向投保人 D. 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14. 1980年以后,我国设立的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是(B )。
A.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B. 深圳平安保险公司 C. 天安保险公司 D. 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15 .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分为:( A)
A.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B.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
C. 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 D. 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
16.下列哪些利益可作为保险利益( D)
A.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B. 精神创伤
C. 刑事处罚 D. 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
17.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属于(C )。
A. 物质风险因素 B. 心理风险因素 C. 道德风险因素 D. 思想风险因素
18.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D)。
A. 分摊原则 B. 物上代位 C. 代位求偿 D. 近因原则
19.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C )
A. 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C.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D. 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 某房东外出时忘记锁门,结果小偷进屋、家具被偷。则风险因素是( C )。
A. 小偷进屋 B. 家具被偷 C. 外出时忘记锁门 D. 房东外出
21. 保险人在支付了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6000元则(B )
A. 6000元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 B. 将1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C. 6000元全归保险人 D. 多余的1000元在保险双方之间分摊
22. (D )依照年龄等计算保费,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理论,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A. 爱德华.劳埃德 B. 哈雷 C. 辛普森 D. 陶德森
23. 保险利益为确定的利益是指保险利益( D)
A. 已经确定 B. 可以确定 C. 不能确定 D. A和B均是
24. 股市的波动属于(B )性质的风险。
A. 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社会风险 D. 纯粹风险
25.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80万元;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应赔偿( B)
A. 100万 B. 80万 C. 20万 D. 40万
26. ( B )风险因素是有形因素。
A. 道德 B. 实质 C. 风纪 D. 心理
27.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 C )的风险管理方法。
A. 保险 B. 自留风险 C. 避免风险 D. 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