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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4 17:09: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第1篇

我国众多小型保险公司,建立时间较晚;盲目追求于快速发展客户,针对公司的内部建立没有完整的规划。往往不经意的一个部门出现的小问题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和影响。

(一)内部管理要求整体动员,严格对待。按照国家下发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管理眼球非常严格。公司整体从上到下要严格要求,统筹兼顾,尤其是高层领导骨干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针对人员较少的保险公司来说,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则显得更加重要。团结是公司发展进步的关键,只有公司整体团结起来才会发展的更加稳定、迅速。

(二)严格按照保险公司发展原则很多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发展原则,盲目追求业务和客户的增加;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风险抵抗能力较低,没有风险预测评估导致公司不稳定,无法长久。只要严格按照我国定制的保险公司基础原则理论,增加风险抵抗力,多做数据调查;及时更改数据调控,切勿急于发展。清晰的分析自己公司的运营产品,寻找合适的合作单位,以保证最基础的盈利。

(三)内控管理体系要做效益原则所谓效益原则,则是保险公司针对业务和项目采取最合适的应对方式获取基本效益以及高效益。保险公司应做好成本的投入和语气效益的计算,以最合适的方式来进行内部有效控制。

二、加强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的重要性

(一)更好的控制市场。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市场非常混乱。虽说我国的保险公司不是遍地都是,但是我国的保险公司没有统一的管理,各种大小的保险公司存在没有统一的规格和要求,以至于保险公司市场没有领头代表,导致市场出现混乱现象。国家和保险公司本身都要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每一个保险公司都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进行,不得犯法越权等。只要有稳定的结构体系才不至于会出现混乱的情况,办理企业要求单位都要有一定的要求,公司实力都要有最低的标准要求。

(二)有利于保险行业更好的发展。目前,保险行业仍处于新生行业,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在迅速发展的今天更加需要有效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建立,打造完美管理制度。面对未来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更加理性的认识;并不是盲目的投入到其中去,理性的观察发展状态。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更加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更加有利于针对其他保险公司的迅速发展不至于落后,努力在保险行业里力作领头者。

(三)业务处理更加高效、快捷。拥有一个完善的系统,紧密的管理体系,各级之间没有牵扯而又紧密联系。各级工作岗位人员分工明确,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实现“1+1》2”的效果,既能独立完成工作又能紧密联系,实现独立与团结的结合。一个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一个管理者的水平,有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胜过无数的人群讨论;拥有良好的决策和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案,甚至能决定一个公司的命运。

三、如何进行正确的内部管理控制

(一)成立内部调控部门进行专业负责。大多的案例已经显示是公司管理内部机构不完善和管理不当的结果。如何正确严格的确保大家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需要成立专业部门进行负责。内部控制管理监测部门每月或每周进行不定时的人员抽查,;不定期的考察公司人员对公司制度的态度。由于公司人员制度意识的淡化,需要监控部门进行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醒;每周或每月做一统计报告,并做出奖励以及处罚措施。让大家从思想从根本上正确认识到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二)建立科学创新的内控管理机制。正确的管理体制的建立一定有一套理论,不是凭空产生;具有一定的理论效应。首先,保险公司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不同分析建立;任何一个小公司要想做强做大,不仅根据自身情况发展而且需要完成最基础建设。每一个公司都要有自己的特点,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有自己的信仰等。从公司整体到公司局部到公司专业调控机制,都要以基础加创新的模式来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029-02

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起步较晚,但取得了一定成效。保险业内部控制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中国人寿着手内控再造的“404项目”,另一方面,内部控制监管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然而,总体上看,中国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水平仍较为薄弱,距国际水平还有相当的差距。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受到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委托角度看,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一致的,处于较高层次的公司治理直接影响处于较低层次的内部控制;从内部控制实施的理论前提看,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监管部门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在中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对于保证整个保险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前提。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对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够。部分保险公司还没有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没有站在影响公司生存发展的战略高度上重视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重业务轻内控仍然是某些保险公司的“通病”。部分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监督,把内部控制看作是一本本的手册、各种文件和制度;也有的企业把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控制等视为控制;有的企业甚至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未理性化,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有些内部控制制度对部分分支机构的管理者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管,难以保证会计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形同虚设,削弱了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效率,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和保险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实际上,目前在保险市场经常发生的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上级公司仍然存在着以保费规模论英雄,以规模为发展目标的经营指导思想。存在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外部环境对国内保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标准的要求不高,导致公司并不关心内部控制标准对公司能够带来的经济及社会利益,公司认为所谓的走“球”似的路线能够帮助公司获得期望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由于内部控制失效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可能是致命的。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统一化、克隆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一般实行“条条管理”,即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分公司管理支公司的形式,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方面,一般是总公司负责制订,分支公司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通过系统授权、人员管理等机制进行管理控制,系统内部上下执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高度统一。随着保险公司家数的日益增多,财务人员在各财险公司的流动日益频繁。各保险公司为了节约人力、物力,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模仿抄袭较多,导致财险公司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方面大同小异。

3.内部会计控制缺乏重视。对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普遍认同。但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单一的保险公司在规范自身方面往往陷入“囚徒困境”,因为怕“老实人吃亏”而不敢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出实招、动真格,唯恐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多数保险公司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既有强烈的愿望又有深深的顾虑。同时,在有些领导眼中,会计工作无非是记记账、提供几张报表而已,并未认识到会计的控制作用。即便是对会计的控制作用有所认识,为了方便自己随心所欲,也往往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于不顾。

4.财务控制作用有待加强。现在财务核算或管理软件已经获得了极大的普及,各个层次或功能的财务管理或核算软件能够帮助财务人员提高效率和确保核算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但是,保险公司的基础财务管理水平与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财务控制的作用发挥有限。一些保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并没有起到监管及控制业务风险的作用,而是流于形式或者只是为了完成必要的程序;许多内部控制常用的工具和技术,如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标准、财务预警机制等并没有在保险公司内部得到运用。

二、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对策

1.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2.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内部控制立法来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如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因此,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内部控制建设不重视、存在重大失误并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出台《保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明确内审责任人的职责,赋予内审责任人及内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建立问责机制,改变内审部门在公司内部被边缘化的现状,促进内审责任人和内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在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和确保有效运行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罚则。

3.加强财务会计控制。会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关系到内部控制工作的成败。为此,我们在日常经营中强调实施财务会计控制,严格按照财务中心建设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财务核算,加强现金流量管理和办公性费用管理,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内部财务检查和岗位审计。有效的财务控制,对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经营风险的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4.加强保险业务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承保理赔质量的高低,是保险企业经营效益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为此,保险公司应首先对各级公司的承保理赔权限分险种给予明确规定,在基层公司权限外的业务报地市级公司审核,超地市级公司权限的要报省公司审核;其次是对高风险、高保额标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要求评估人员上报评估报告,根据风险评估意见决定是否承保;再次是组织有关人员分险种、分客户对承保业务进行分析,看看哪个险种是效益险种而哪个险种没有效益,看看哪个客户是优质客户而哪个客户有严重道德风险倾向,通过统计分析,确定是否承保和核定承保条件。同时,还要重视商业再保险在保险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商业分保扩大承保能力和防范经营风险。

5.充分发挥保险内部审计的作用。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合理且具有独立性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应该主要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评价保险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效果,因为保险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比外部人员更熟悉本单位的情况和熟悉保险业务实务操作,能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采取措施;同时还可以减少管理成本,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3篇

1.缺乏成本管理观念意识财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多重视保险业务的扩张,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普遍缺乏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盲目的追求保费的增长,追求业绩和利润的突破增长,而对于业务成本的控制存在严重的忽视。另外,许多财险分支机构,为了追求销售业绩的增长和保费增长考核指标,盲目的加大了成本开支,这种盲目的、无序的业务扩展和无序竞争造成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增加,给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负担。财产保险公司增加成本扩大保费业务的短视行为,归根结底是公司的管理层对业务成本管理意识的淡薄,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2.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落后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严重的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基础严重薄弱,缺乏规范的成本预测分析和成本计划。其次,财产保险的成本核算重心偏向于财务成本核算,而忽视了业务成本核算和管理成本的核算。再次,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不足,导致成本信息不能得到及时的、全面的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理念在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中得不到有效的运用,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无章可循,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管理方法得不到灵活的、有效的运用,业务成本管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

3.成本核算方法存在缺陷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当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支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分险种的成本费用以及损益的核算方法存在不足。首先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只是对直接变动费用进行核算,而对于间接费用的核算缺乏有效的追踪和管理,造成成本核算的结果缺乏科学性。其次是财产保险公司对营业费用的管理和分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没有实施详尽的账务细则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成本支出方面采用的分险种核算的方案,是一种粗糙的核算方法,虽然能够对某一险种的成本情况进行掌握,但是缺乏对财产保险公司不同险种的成本对比分析。通过成本对比分析能够有效的掌握公司的成本情况并加以控制。最后,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营业费用方面的分配缺乏科学性,这不利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

4.缺乏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财险公司在成本管理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和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这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效率欠佳,造成业务成本控制机制难以落实。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核算和业务成本管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财产保险公司在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另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考核激励机制,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营销和销售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成本观念,员工缺乏开展成本控制的激励机制,使得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注重业务成本的控制,加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本,影响公司的整体竞争优势。

二、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议

1.强化财险业务成本控制意识财产保险公司重视市场开拓和保费增长而忽视了业务成本管理的不良现象影响到财险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强化业务成本管理,从公司的高层到基层员工,加强业务成本控制意识。保险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应该认识到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的重要性,更应该注重业务成本管理的作用。将精力投入到保险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忽视了内部管理的强化和业务成本的控制,这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管理效益的缺陷,影响企业的高速平稳发展,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隐患。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该重视成本管理,公司高层应该着手制定财产保险的成本管理策略,坚持业务增长和业务成本控制的结合,加强对成本预算管理,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成本管理计划。公司的员工应该切实的落实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成本管理战略,提高业务增长过程中的业务成本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的有效实现。

2.完善业务流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成本为了有效的控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对业务流程的管理。财产保险的理赔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量最大的项目支出,因此,为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必须重视对理赔支付环节的成本控制。有效的控制理赔量是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绩效提升的关键所在。控制财产保险的理赔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对承保质量的把控。提高承保质量,能够防止公司遭受蒙骗和骗保,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财险业务的开展中,不要盲目的为了追求市场业务拓展而忽视了对承保业务质量的完善。保险业务人员在公司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承保质量的控制,完善承保流程管理,切实有效的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促进财险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是加强对理赔环节的控制。把握好理赔环节,控制灾害事故,防止出现错赔、骗保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对保险风险的深入的分析和调查,建立完善的理赔流程,加强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在进行理赔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应该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对案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析,切实履行审批制度,合法、合理的控制财产保险的支付成本,促进财产保险业务成本的控制。

3.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各项费用开支财产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开支中,营业费和手续费等支出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公司的理赔支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为了有效的控制业务成本,必须重视完善财务管理活动,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费用支出计划,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各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和范围,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应该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费用的预算管理与控制,制定完善的预算计划并执行,加强对费用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履行,促进费用管理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应该加强对各项保费的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的控制,加强对财产保险的各项管理成本费用的控制。公司应当依照业务险种的特点、拓展领域以及操作难易程度实施合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加强对各项营业费用的监督与控制,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的有效落实。

4.改善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方法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成本管理水平,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业务成本。首先是确定明确的业务成本管理目标,对公司业务成本费用管理实施预算计划。其次,实施业务成本费用考核办法。明确和扩大年度经营目标的考核范围,将业务成本费用指标纳入到考核范围当中,从而有效的提高成本费用的控制力度。另外,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成本费用的方法还有:开发新的财产保险险种,改善保险险种的结构,将一些处于亏损状态的险种业务切除,扩大盈利性的险种业务。降低保险的赔付水平。在保险赔付过程中,应该在不影响公司形象和不损害客户利益的条件下,提高对赔付案件的审核力度。再次,改善保险理赔的鉴定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事故勘察和监测的效率。最后,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保险业务人员素质的提升。

三、结束语

第4篇

从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分配看,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发展水平。加强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发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对于夯实保险公司发展的基础、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至关重要。

一、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入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三)基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提高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层保险公司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认真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和不足,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不断实施新的竞争战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升市场竞争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快产品创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努力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彻底摆脱业务发展依赖于传统险种的束缚。基层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上,对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国有大上,应充分挖掘个体、私营经济和广大市场的潜力,充分利用保险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资源,培养一批忠诚于公司、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营销队伍,完善落实好营销员管理制度、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开辟新的业务发展渠道。要加快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内涵和形式。基层保险公司要突破保险服务仅限于承保和理赔的局限,强化对客户的延伸服务,倡导增值服务和跟踪服务。加强对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对客户提出全面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既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第5篇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第6篇

取得明显成效。

一、统筹安排,彻底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

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保监局制定印发了《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专门召开了全省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确定清理整顿工作按保险公司、银邮类、非银邮三种机构分类分步展开。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一是保险公司、银邮类机构由上至下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形式,将清理整顿的要求传达到基层公司以及合作的兼业机构。二是各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兼业业务,从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委托合同、强化远程出单管理、完善业务台账等四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保监局对照各公司自查自纠报告,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对地市中支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对保险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兼业业务的管控。

(二)清理与催缴监管费相结合,整顿保险兼业机构。一是保险公司对有合作关系的所有非银邮类兼业机构的16个方面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填制调查表,反映保险兼业机构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各银邮类机构对所属网点持有《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对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三是将缴纳监管费与清理工作相结合,分类缴纳监管费,各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由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统一办理缴纳,非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办缴纳。四是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与银邮机构的自查报告,将经审核未列入清理范围的机构进行公示,要求保险公司从违法违规、拖欠保费单证等方面,对公示的保险兼业机构提出意见。五是经公示、审核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依据规定收缴监管费,清缴率达到100%;依法对名存实亡、经查实违法违规严重、拒绝缴纳监管费的1500余家机构进行清理,登报予以注销。从清理结果来看,银邮类机构留存率为80%,清理对象主要为撤并机构;车商类机构留存率为48%,清理对象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的机构;其余类机构留存率较低,主要原因为主业与保险业不够密切,监管费起到了一定的进入门槛作用。

通过清理整顿,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兼业业务,另一方面将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保险兼业机构留在了市场中。

二、改进监管方式,构建规范兼业市场的长效机制

在清查规范的同时,**保监局抓住重点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

(一)逐步加大直接监管力度。为加强对银邮机构的监管,**保监局逐步转变监管方式,从间接监管逐步转变为直接监管。一是要求银邮机构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直接向保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与此同时建立了季度报表制度,提高了非现场监管的可靠性;二是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资格,由保险公司代为申报,转变为由银邮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直接向保监局申报,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三是银邮机构的监管费必须由银邮机构自行缴纳,不得委托保险公司代办,避免了保险公司代替其缴纳监管费;四是召开全省银邮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直接向银邮机构传达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政策,保证了监管政策的顺畅传达。

(二)前移监管防线,加强事前监管。一是在申报兼业资格环节,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从源头上切实防范银邮机构的销售误导,在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上明示,销售投连、万能产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为银邮机构提供专门的培训和考试服务,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持证率;要求银邮机构必须在其代办保险的网点,全文张贴保监会的《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

(三)完善监管、自律、联合执法相结合的保险兼业市场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保险兼业机构、保险公司远程出单点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和远程出单点及时在有关媒体网站进行披露,以利于社会监督。二是要求地市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管理。针对保险公司在一些市县车管所周围违规设置远程出单点行为,要求地市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远程出单点进行现场清理,关闭非法远程出单点,同时建议行业协会为某一规模较大的机构申请保险兼业资格,将所有

保险兼业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但由于保险兼业机构点多面广,从业人员参差不齐,违规手段较为隐蔽,成为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保监局经过深入调研,把规范保险兼业市场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以清理保险兼业机构为抓手,以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为重点,多管齐下构建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一、统筹安排,彻底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

为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保监局制定印发了《清理整顿保险兼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专门召开了全省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确定清理整顿工作按保险公司、银邮类、非银邮三种机构分类分步展开。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规范保险公司兼业业务。一是保险公司、银邮类机构由上至下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形式,将清理整顿的要求传达到基层公司以及合作的兼业机构。二是各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兼业业务,从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委托合同、强化远程出单管理、完善业务台账等四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保监局对照各公司自查自纠报告,结

合现场检查工作,对地市中支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对保险公司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抽查核实,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兼业业务的管控。

(二)清理与催缴监管费相结合,整顿保险兼业机构。一是保险公司对有合作关系的所有非银邮类兼业机构的16个方面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填制调查表,反映保险兼业机构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各银邮类机构对所属网点持有《保险兼业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对管理制度加以完善。三是将缴纳监管费与清理工作相结合,分类缴纳监管费,各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由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统一办理缴纳,非银邮类保险兼业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办缴纳。四是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与银邮机构的自查报告,将经审核未列入清理范围的机构进行公示,要求保险公司从违法违规、拖欠保费单证等方面,对公示的保险兼业机构提出意见。五是经公示、审核合格的保险兼业机构,依据规定收缴监管费,清缴率达到100%;依法对名存实亡、经查实违法违规严重、拒绝缴纳监管费的1500余家机构进行清理,登报予以注销。从清理结果来看,银邮类机构留存率为80%,清理对象主要为撤并机构;车商类机构留存率为48%,清理对象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的机构;其余类机构留存率较低,主要原因为主业与保险业不够密切,监管费起到了一定的进入门槛作用。

通过清理整顿,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的兼业业务,另一方面将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保险兼业机构留在了市场中。

二、改进监管方式,构建规范兼业市场的长效机制

在清查规范的同时,**保监局抓住重点领域,针对突出问题,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

(一)逐步加大直接监管力度。为加强对银邮机构的监管,**保监局逐步转变监管方式,从间接监管逐步转变为直接监管。一是要求银邮机构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直接向保监局汇报自查自纠情况,与此同时建立了季度报表制度,提高了非现场监管的可靠性;二是银邮机构的保险兼业资格,由保险公司代为申报,转变为由银邮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直接向保监局申报,有利于理顺监管关系;三是银邮机构的监管费必须由银邮机构自行缴纳,不得委托保险公司代办,避免了保险公司代替其缴纳监管费;四是召开全省银邮保险兼业工作会议,直接向银邮机构传达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管政策,保证了监管政策的顺畅传达。

第7篇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8篇

[关键词]新酬管理;保险公司;营销员

一、薪酬相关概念解析

(一)薪酬结构

广义的薪酬即报酬,是指企业员工因向企业提供了劳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回报。

报酬可分为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两大部分。

内在报酬是员工由工作本身而获得的满足感,是精神形态的报酬。包括:参与决策权;自由分配工作时间与方式;较多的职权;较有兴趣的工作;活动的多元化。

外在的报酬则以物质形态方式表示,包括直接的薪酬、间接薪酬及非财务性报酬。其中,直接薪酬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间接薪酬即各种福利;非财务性报酬是指与职务相关的一些特殊待遇,如私人秘书、动听的头衔、偏爱的办公室装潢、特定停车位、宽裕的午餐时间等。

狭义的薪酬,则指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现金和实物,是广义薪酬中的外在报酬部分,也可称为货币性报酬或经济性报酬。

薪酬应该包括:基本薪资、奖励薪资、附加薪资、福利。

基本薪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熟练程度、复杂程度、责任大小、以及工作强度

为基准,按员工完成定额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它是员工薪资的主体部分和稳定部分。

奖励薪资根据员工超额完成任务、以及优异的工作成绩而支付的薪资。其作用在于鼓励员工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所以又称“效率薪资”或“刺激薪资”。

附加薪资为了补偿和鼓励员工从事特殊工作而支付的薪资。它有利于吸引员工从事某些对公司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工作。

福利为了吸引员工到企业工作或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而支付的作为基本薪资的补充的若干项目,如失业金、养老金、午餐费、医疗费、退休金以及利润分红等。

(二)薪酬功能

一般来讲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具有以下三种基本功能:

1、维持功能。也可以称为生存功能,即薪酬要能换得劳动者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物质。其基准是最低生活收入。

2、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指劳动者所获得的薪酬收入除了必须满足其本次的生存需要的花费之外,还要能提供保障劳动者为下一次的劳动提供所花费的“维护”成本的支出。

3、激励功能。激励功能是指劳动者提供了超过工作标准的劳动所获得的补偿收入。它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之一,多“劳”多得。这里的“劳不仅包括简单意义上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脑力劳动,如技术创新劳动、管理创新劳动等。

二、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保险公司薪酬策略的缺失已经导致了薪酬管理方面的种种问题,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系统性低,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

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往往是通过多次的薪酬改革形成的。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制定出不同的薪酬管理体系,这些体系多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如基本工资调高、增减福利项目等,并非全盘考虑,这就有可能忽略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薪酬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同时由于不同时期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人员的差异性而导致设计不够系统化,各种制度强调的导向分散或都强调同一导向,使各项制度的综合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使保险公司不能取得长期的竞争力。如底薪+提成制,多数中国保险公司采用只此种分配制度。一般企业底薪200——600元,提成比例根据销售额大小从1%——10%不等。另外,也有保险公司根据销售指标的达成比率提取,提成收入占总收入的60%——80%。这样使得营销人员的才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不利于保险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

(二)薪酬与经营战略错位

这方面的表现很多,如有的保险公司声明它的战略之一是成为市场上的领先者,但该保险公司却将薪水标准定位于中档水平,且奖金只授予做出出色业绩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往往着重于奖励短期经营业绩,这易于导致营销人员的短视行为,可能会放弃或忽视一些对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工作,如新市场的开拓。每个保险公司都希望利润最大化,应该强调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团队协作,但实际中却往往过分强调营销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与激励,这必将会影响到营销人员之间的协作精神,从而影响组织整体的运作能力,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链条的断裂;而过分强调团体的利益,又会使营销人员产生吃大锅饭的思想。

(三)缺乏考核基础,无法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薪酬的激励力度取决于薪酬与绩效的匹配程度以及营销人员个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的结合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仅仅把薪酬作为员工收益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重视薪酬的激励功能,尤其是长期激励作用。如平安历来的销售人员分配模式都是低底薪+中等水平的提成。销售人员的收入多少仅只与销售业绩即保费收入有关,完全是数字说话。而是否配合公司的整体需要,是否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等似乎一概与销售人员无关,对于公司管理层的一些部署和要求,做好了是应份,做不好就扣罚,造成销售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免有些对抗情绪,不合作情绪。出于物质需求、出于经济需求销售人员也会尽力争取更多的保费、更好的业绩,但这在销售人员看似乎只是个人的事,公司对己身只有束缚而缺乏指导、激励。销售人员对公司也渐趋漠不关心,使得保险公司失去活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四)较注重物质报酬,不注重非物质报酬

薪酬系统作为保险公司激励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其他激励制度来补充,特别是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如建立起包括保健计划、非工作时间的给付,以及较宽裕的午餐时间、特定的停车位,还包括参与决策、承担较大责任、个人成长的机会、活动的多元丰富化等等。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尚未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报酬的重要性,对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也较为忽略,从而造成营销员的浪费和保险公司的损失。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一)改革营销员的福利制度

1、实行等级福利待遇

长期以来,福利平均主义盛行,福利与营销员的业绩没有太大联系,对营销员起不到多少激励作用。完善营销员等级福利待遇制度,设立营销员等级,从体制上杜绝福利平均主义的弊端,根据营销员的等级不同分为不同的福利等级,不同等级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2、实行保险公司福利形式的多样化

有的保险公司没有考虑到营销员的个性化需求,福利物品与营销员的需要相脱节,力求用一种物品去满足所有营销员的需要,营销员并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福利状况。实行让营销员自由选择他们所需要的福利,象自助餐一样,因此这种福利形式称为自助式福利。营销员要什么,保险公司就发什么。如公司可以以福利包的形式,提供一揽子福利形式,不同层次的营销员有不同的福利金额,营销员在自身等级所确定的福利额度内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福利组成形式。

3、营销员参与福利的设计

包厢公司让营销员参与到自身的福利设计中来,以通信福利为例,营销员可以自由选择领取通信津贴,自己解决通信问题;也可以不领取通信,使用公司的通信,一旦员工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对自己福利形式的发言权,则工作满意度和对公司的忠诚度都会得到提升。

(二)建立有效的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

经济增加值(简称EVA)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提取包括股权和债务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是公司业绩度量的指标,衡量了保险公司创造的股东财富的多少。基本计算公式是: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其中,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资本

资本代表着向投资者筹资或利用盈利留存对保险公司追加投资的总和。如果管理者能有效运用资产,那么获取相同税后净营业利润所需的资本将减少,而盈余现金就能回报给投资者用来投资其他保险公司。通过向管理者收取资本成本,可以鼓励管理者高效利用资产,为股东和债权人负责。

EVA的奖金额度是通过公式每年重新计算的,根据EVA的计算公式,当EVA为零时,保险公司经营产生的效益刚好等于股东期望回报;当EVA大于零时,超出零的部分为营销员为股东创造的超出预先期望的回报,保险公司可以将超额的EVA按预先设定的比例分配给营销员作为奖金,则超额愈多,营销员所获得的奖金就愈多;营销员的奖金完全来自于营销员所创造的价值,对股东而言是没有成本的。当EVA小于零,即保险公司由于历史问题计算出来的EVA为负值时,由于营销员的努力,使负值的绝对值变小,则营销员也可以根据二者的差值获得相应奖励。

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建立的具体措施有:首先明确每个保险营销员所要承担的公司资本成本,只有当他们明确自己所负担的资本成本时,才会知道自己所获奖金的基数。其次,当EVA值大于零时,确定保险营销员的奖金比例,营销员的销售额越大,奖金比例也越大。

EVA方案中,并不是所有的超额奖金都一次付给营销员,EVA预设了奖金库,用以保存部分超额奖金,只有在未来数年间EVA仍然维持原有水平时,这些奖金才付给营销员,如果EVA下降了,滚入下一年度的奖金就会被取消,奖金库使营销员承担奖金被取消的风险,能鼓励他们做有利于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营销策略,并谨慎地权衡收益与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保证了业绩的可持续性。

(三)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考核体系与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为营销员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规范的一整套准则。建立有效的考核组织保障,建立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加强考核主体和被考核者的培训阐明考核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营销员提高个人技能、素质,从而改善营销员个人和公司的整体绩效,而不是为难谁,不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帮助被考核者的排斥心理,或者是对考核寄予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并把本期内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公布,明确公司经营目标在考核体系中的体现。

结束语新晨

保险公司保营销员工作具有时间随意性和自由度大,工作场所流动,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保险公司的活力大小,很重要的在于薪酬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积极性。这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回避、又迫切需要取得突破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只有改革现有的新酬管理体制,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最终实现保险公司最高利润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冉斌.薪酬设计与管理[M].深圳:深圳海天出版社,2002.9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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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燕珍.竞争力导向型企业薪酬水平政策探讨[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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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思明.论现代薪酬管理的理念及其特点[J].同济大学学报,2004(4).

第9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财务管理 改进措施

一、引言

由于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保险业发展的要求。鉴于此,更近一步地了解和分析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对于优化保险公司管理体制,推进保险经济进行改革创新,加快制定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目标有着重大意义。在经历了最初的政府监管之后,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保险公司已经逐渐过渡到专业化的管理机制。尤其在加入WTO后,我国的保险业开始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质成果,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如今,我国的保险公司在经过多年的努力建设之后,逐步形成了自身的企业文化,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和优化,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尽管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这些领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但是客观来看,其财务管理工作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其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当今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面对入世后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我国的保险公司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为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和资金管理水平,就必须重视起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通过对当前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起符合我国保险公司自身情况与特色的财务管理体系,从根本上化解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确实保障保险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充分把握宏观经济环境给予的发展机遇。

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报告与检查制度存在缺陷,相关监管有不同程度的缺失

从现状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在保险财务检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上都存在着缺陷。首先,对于在保险业务中所要涉及到的会计凭证和各类单据证件的管理不规范。众所周知,会计凭证及各类单证是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原始依据,大多数单证都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对于管理者把握公司的资金走向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会计凭证填制不规范,单证丢失,数据失真等情况,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传递的中端,对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着严重的影响。其次,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标准化程度不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难以保证。有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没有经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并且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还较为落后,难以满足人们对于信息的高质量需求。最后,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实现电子化,管理效率还有待提高。受到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往往容易忽视对于风险的评价和相关安全检查,实际检查效果并不理想。

(二)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难以形成合力,权责分配不明使得财务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由于受到传统经营方式的影响,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不够清晰有序,其中的部门设置,职责划分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分工也较为模糊。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目标难以达成一致,协同、合力作用难以实现。不少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仍然或多或少地承担着经营业务,这样一方面难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也不利于业务部门职能的发挥和延展。对于任何公司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不仅仅是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但是由于各个业务部门的任务分配和绩效考核大都是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安排,并没有统一的权责利划分,使得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理念并没有有效地融入到各个业务部门。为了拓展各自的业务范围,各部门往往采取重视扩张,轻视质量的落后经营模式,使得财务管理部门难以实现自身肩负的调节和规范作用。

(三)预算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时效性

预算管理是对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量化,能够有效地帮助管理者按照既定方针实行经营计划,合理分配资金,最终顺利实现经营目标,同时也是衡量一家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效的预算管理体系能够对其自身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地预期和控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把握业务进度,切实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公司的层级结构较为复杂,机构分布十分广泛,部门设置不够规范,使得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难以在公司内部有效开展。再加上前文所提到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使得预算管理本身的意义大打折扣。由于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大都没有建立预算管理体系,即便有的公司勉强建立起了预算管理体系,也难以设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在实际业务中,各个部门之间往往只看到自己部门的利益,常常不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去争夺有限的预算资金,严重降低了预算管理的时效性,相关管理理念也难以得到贯彻。

三、加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改进措施

(一)建立起全面的预算管理体系,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

第10篇

【关键词】财务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筹资;投资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11-01

一、 财务管理风险的含义

在公司中,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和经营中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公司降低成本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有效途径,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价,组织公司的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旨在增加公司价值。

财务管理风险是指公司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政治因素、法律因素、利率因素、市场竞争因素等,使公司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发生偏差,从而造成公司利润降低或减少取得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公司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筹措资金、长短期投资、分配利润等都可能产生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财产保险公司主营负债业务,管理风险因素,要从其自身特点出发进行财务管理风险分析。在资金的组成上,负债占大多数,现金流不足。负债和成本制约公司的利润并影响风险的大小。因此科学的财务管理模式、高效率的资金运营模式和充分发挥财务的杠杆作用可以更好的预防公司的财务风险。

从财产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出发,在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和经营中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的各个方面管理控制风险,具体到财务保险公司主要是开发新保险产品、拓展业务、受理赔付、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吸引优质客户群资源等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三、构成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探析

现阶段我国财务保险公司的竞争还停留在价格竞争阶段,承保费率低而运营成本高,这种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风险,亟需在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和经营中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中进行财务风险分析,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化解风险。

(一)筹资结构不合理必然造成财务管理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融通的结构多元化,可以出售股票、债券,还可以吸收外资。如果公司从自身的营业状况出发,选择了正确的融资方式,就会减少公司的融资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反之,如果公司在融资策略上偏好风险高的方式,一旦不确定因素干扰融资效果,就会影响公司的平稳健康发展,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二)投资失误也是造成财务管理风险的重要原因

财产保险公司要在尽可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使用资金,以此来保障相关方的利益。在资金的增值保值方面, 财产保险公司也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在投资中也要实行差异化策略,不仔细评估投资产品的收益率和风险而盲目投资,极易造成投资失误。为了获得最高的收益,在投资中一般会进行调研评估等,如果出现盲目扩张、追求高速度等非理性投资,就会减少投资收益,引发公司的财务风险。

(三)承保和理赔漏洞会导致严重的财务管理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进行承保和理赔活动,其中保费的计算及收取,理赔金额的界定和发放是否合理也是引发公司财务风险的重要因素。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需要根据不同层级风险的客户,制定最优的定价策略来减少成本,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效的控制公司的主要风险可以降低财务保险公司的风险概率。

(四)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也是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重要原因

公司的内部制度设计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现金流没有高效利用,不同职能部门权力交叉,没有建立科学清晰的财务制度等,都会增加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公司财务信息不透明容易诱发高风险的资金运转,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需要严格的执行才能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公司成本。执行要想达到好的效果需要监督管理机制的配合,一旦有违规行为的发生要执行严格的惩处。

四、 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管控对策研究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面对国际化竞争财产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环境日益严峻,其财务管理对公司的长远经营发展具有更深刻的现实意义。为了更好的管理风险因素,财产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应对财务管理风险。

(一)筹资风险控制

融资时要在最小花公司成本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处理公司的委托问题,加强对公司现金流的控制,加强资金的统筹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利息,减少筹资的风险。

(二)投资风险控制

财务管理公司要预防公司规模扩张、现金流短缺、合理定价问题所带来的风险。要合理配置资金在不同理财产品中的构成比例,差异化投资来分散风险,理性对待不同投资品的风险和收益,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同时要保留部分现金来维持公司的运营周转所需。要坚持稳健投资经营的理念,在投资策略的选择上要慎重。

(三)承保和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

在承保和理赔环节,财务保险公司要做好保险产品的定价策略,采用集约型的科学定价模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在业务选择上要增强风险意识,推出有自身特色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产品,提高自身的议价能力,吸引更优质的客户。同时要不断更新公司业务,及时停止盈利少的业务,把公司的主要资源放在高盈利的部门中。

(四)强化制度建设,增强风险管理手段

在制度建设上,要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的奖励制度,制定更能激发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政策来加强资金管理。只有在制度上对权利、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才能保证公司高效运行。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在应对财务风险时明确责任,更好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应收保费 合同纠纷 中介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以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取的账款。应收保费管理是各家保险公司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认真分析研究应收保费形成的原因,探讨其改进的对策措施,成为当前各家保险公司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科学发展刻不容缓的重任。

一、应收保费产生的主要原因

1、保险公司制度机制原因。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管理考核已经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在各项任务计划指标考核及会计核算方面标准更严,只要签发保单就同时确认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而无法在系统外单列应收保费。

在出单管理制度上,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近几年来,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财产公司允许业务员先出保单和发票,然后拿着保单和发票去找客户收钱,也在制度上为应收保费产生有了土壤。

2、合同纠纷原因。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业务竞争,与一些保险机构或者大型企事业单位签定了不规范的合同,执行中造成一些经济纠纷,形成应收保费。广东某保险公司与某大型运输公司签定合作协议,规定总体满期赔付率为50%。每季度考核一次,如赔付率高于50%,则相应减少运输公司展业手续费用;如赔付率低于50%,则按照50-实际赔付率*总保费,计发运输公司奖金。一个季度下来,保险公司要支付奖金80多万元。由于合同不规范,违反国家保险监督委员会及总公司相关规定,奖金无法支付,运输公司接着扣下80多万保费抵扣奖金。官司打到人民法院,双方律师各持一词,长达1年多判决不下来,形成长期应收保费。

3、保险中介原因。一是中介机构保费结算滞后形成应收保费。二是中介机构恶意拖欠保费。

4、保险业务员恶意拖欠原因。保险行业业务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难于得到保证,极少数人就是连入司资料也是伪造的,恶意拖欠公司保费,骗取大量保费,然后突然玩“失踪”,成为保险骗子。

二、应收保费的主要危害

1、影响经营效益。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保单,一旦客户出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资金则会在经营冲减保险公司真实经营效益。

2、影响理赔服务。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保单,一旦出险,由于公司电脑系统没有收到保费记录,给案件理赔工作各个环节带来许多麻烦,无法真正最大限度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3、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困难和混乱,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4、影响行业形象。大量应收保费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效益,影响客户理赔服务效率,诱发行业经济犯罪。

三、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对策

1、加大催缴工作力度。一是依靠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二是到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协助追缴保费。三是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追缴保费。四是聘请社会上专业债公司追缴保费。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保险公司要与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规范化业务合作,选择内控完善、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保险中介机构作为合作对象。要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要求,签订规范、全面的委托保险合同,在合作过程中理顺业务流程,加强结算管理,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考核。

3、提高保险员工队伍素质。严格保险员工队伍入司标准,特别注重考察员工的道德品质。建立健全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员工的廉洁奉公教育,提高员工按规定及时上缴保费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4、建立健全见费出单体制。要从根本上解决应收保费问题,关键是建立健全以见费出单为主的保险公司管理科学的机制体制。针对保险公司近年来大量出现应收保费带来的问题,北京、上海、广东保险监督管理局已经在去年下半年指导当地各保险机构实行车险见费出单。今年1月1日起,中国保监委在全国推行了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从制度上彻底阻止了车险应收保费产生的土壤。要乘着这一大势,积极推行财产险、责任险、意外健康险等全部保险新产品见费出单制度,全面彻底解决应收保费这一保险公司管理的顽症,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玉焕, 张维. 根除应收保费的建议――基于“见费出单”的思考[J]. 浙江金融, 2009,(02)

第12篇

摘 要 在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利润空间在逐渐缩小,强化企业成本管理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其成本管理作为其中较为关键的环节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它是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环节,也是实现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基于此,本文就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方法

财产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需要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其中成本控制工作的健康运作关系到整个保险公司各种成本的实施。它在整个公司的运行过程中起着基础的作用,所以做好该方面的工作刻不容缓,在此环境下,本文就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的方法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以其为同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一形成成本意识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保险行业中形成了一种对业务的重视和对管理的轻视现象。同时在现代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化的情况下,很多保险公司的单位领导形成了一种“只要市场,不管成本”的思想意识。在实践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保险业务的拓展上,而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进行则只是停留在形式阶段,不能够对公司各项成本形成统一的认识。

针对上述现象,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领导层和管理层必须对该问题进行认真的关注和足够的重视。一方面,不能忽视保险成本的存在和变化,另一方面不能忽视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此外,实行“全员成本管理”的方法,要对全体职工进行成本管理教育工作。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职工是进行成本管理的最重要的实施者,定期召开大会将成本管理思想进行宣传,请职工们就成本管理的方法进行讨论,明确成本管理与每个职工的意义,使职工切实的感受到成本管理与自己的密切联系,将职工心中“成本管理工作与方法是领导的事,与自己无关”消除于萌芽状态。

二、加强承保管理

1.强化核保措施,注重保单质量,预防骗保事故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从而使保险市场出现了较为激烈的竞争现象,从而导致了某些保险公司只注重对市场的占有份额而忽视了对承保质量的保证,这就需求保险公司在扩大公司规模的过程中,对其成本质量进行重视,在不能将质和量同时兼顾的情况下,必须将质量放在第一位。同时还存在公司人员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拉客户、签报单和收保费,对于在被保险前保险人所要投保的实物缺乏标准化的检查和验收工作,从而使得一些保险人员乘机进行骗保和骗赔,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很大损失。在工作过程中还要求核保人员掌握技能,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熟悉,同时对市场的变化进行观察,将灵活性和原则性结合在一起,能够预防骗保事故的发生。

2.调整业务结构以降低成本

一是解决保险业务结构失衡的问题,避免出现车险一险种独大的现象,以满足社会多层次对保险的需求,车险在保量的情况下注重保质,减少损失,实现盈利。二是做大做强非车险市场,提高非车险保费的充足性。三是要研究如何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产品供应,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竞争有优势、市场有需求的保险产品,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发出更多适销对路的区域性、季节性、个性化强的产品,做到有自身的特色。

3.重点建设新型的销售渠道,使中间成本投入减少化

首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技术也不断的应用到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过程中,而采用现代的新型销售渠道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未来的销售网络,这是未来主要的销售渠道。所以大力建设电销、网销及3G移动平台进行销售将能够最大限度的扩大网络覆盖面,实现网络销售的一体化,使中间成本大幅度下降。其次,必须制定较为科学化和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和考核办法,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要坚持将算账放在前面,成本制作放在后面,对市场的承受力和公司的综合性能进行整体的考察,准确定位公司的发展方向,确保符合实际情况的成本增加,提高经济效益。再次,要做好成本的考核工作,切实的获取较低的市场成本,对外部环境进行综合的考虑,不将盈利的筹码仅仅依托在某些部门上。最后,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监管部门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各种公司、理赔费用等进行规范化的监督。

三、加强理赔管控

1.强化防灾防损,预防事故的发生

财产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承保标的之后必须要对风险进行一定的调查和分析,实施科学的防灾防损措施,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比如在参保过程中将保险的赔付率与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联结在一起,这样就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出他们的积极性,能够有效的督促从业人员对所承保的标的进行及时的检查,同时需要被保险单位的积极配合做好各种灾害的预防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频率,从而使赔款支出降低,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这是做好成本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2.严把理赔关,预防错赔、骗赔

在保险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最大的成本支出是保险赔款支出。保险企业的成本管理随着赔款的逐渐增高而呈上升趋势,并随着赔款的下降逐渐呈下降的趋势,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影响。所以在公司成本管理的过程中,采用严把理赔关的方法能够有效的预防错赔、骗赔事故的发生。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理赔管理制度,作为理赔人员必须要进行现场的勘查,积极有效的做好案件的调查工作并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合,预防各种道德风险诈骗行为的出现,有效的制止理赔中各种骗赔、错赔的发生。除此之外,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等级确定各种案件的审批级别,建立专人审批负责制,做到责任到人,严把理赔关。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理赔监督机构,预防出现“以赔谋私”的情况。

四、加强综合费用管理

费用成本列支存在的问题:一是目前各财产主体成本费用管理较粗放,实行费用“大包干”或对经营费用“层层剥皮”,留足自己的,剩下的才是下面的,导致基层机构正常经营费用不足,增加了其违法违规经营的诱因。二是缺乏行业费用对标分析,对市场销售费用变化反映较迟钝。三是成本费用数据不真实仍然是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成本核算变形严重。

1.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费用审批执行的标准化

首先,财产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全行业范围内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使每一个普通员工都能认真的学习财务管理制度的各种法规和政策,掌握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他们对各种费用的开支和标准做到烂熟于心,将各种工作落到实处,综合发挥公司成本的管理方法。其次,公司还需要在年初做出公司的费用成本预算额,对每一笔开支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不合理的预算或者超出标准的预算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还应对各项重点费用进行监控管理,尤其注重对专项费用的严格控制,如宣传费、防灾费及招待费等,权衡利弊、定期检查、实时跟踪,避免带来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成本。最后,作为财务部门的相关主管领导以及管理人员在审批费用的过程中必须严把各种关口。

2.强化控制各种保险手续费的提取比例,支付的规范性

保险行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使各项企业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居高不下,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使财产保险企业的各项管理成本与日俱增,企业的合理经济效益难于实现。因此只有强化控制手续费的计提比例,依据财产保险公司各险种特点、拓展领域及操作难易程度制定合理的手续费比例。严格执行行业自律规定的手续费比例。严格控制不合规手续费支出,如向无证营销员支付手续费;非转帐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等。严禁通过贴费虚假列支或者变相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如虚构人员、虚挂中介业务等。

3.规范市场秩序以降低成本

一是加强外部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在保险主体不断增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保监部门外部监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保监部门可以采用监管谈话,限制机构和高管审批,并派出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以及行业内部的沟通、交流,根据各财产保险主体签订的自律公约,严格执行,定期检查。

五、结语

总而言之,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是否能够健康、高效的运行,需要正确的使用成本管理的各种方法,才能够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针对现在财产保险公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成本管理方法,以其为同类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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