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09: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投资的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相当迅速,私募在受到国内机构密切关注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海外的机构到我国进行投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风险较大的科技企业和发展较好的中小企业,而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又关系到我国企业的生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私募股权投资流程包括融资、投资、监管、退出。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资本的循环过程,即在投资一个项目后一段时间后,再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一旦无法退出,投资循环链条就会中断。所以,加强对退出方式的研究,并探索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内涵及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当私人股本基金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投资者押注正确的时机将投资资本退出投资企业,通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股票回购、破产清算的这四个方面在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企业,资本利得或损失最小,实现了私人股本基金的一个完整的循环流通。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节在整个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意义重大。其重要性在于:首先,退出是判断前期投资成败的重要标准。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来实现资本增值,通过变现价格的高低来衡量前期投资的成功与否。其次,退出是变现投资价值最终途径。再者,退出实现了投资基金的循环。最后,退出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风险和收益是相匹配的,由于目标企业一般还未成熟,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波动性,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在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实现最大收益或者最小损失的重要保障。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及各自的优缺点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融资为目的,首次向非特定社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它是退出行为的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公开上市。一家企业如果要上市,首先需证券公司进行保荐以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再经过一系列的路演、询价等程序,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发行成功后,企业才能申请本企业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这才是首次公开上市。
IPO退出方式的优点:第一,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第二,是实现投资者和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在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时,企业自身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大幅增值,知名度提升,经过IPO后,企业经历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等过程,都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第三,能够提升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被投资企业IPO的成功,提升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的同时也提升了PE的知名度。
IPO退出方式的缺点:第一,IPO退出的成本高。在退出的过程中PE可能错过较好的投资机会。第二,IPO退出的门槛较高。证监会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经营期限、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的要求。第三,企业上市后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商业机密,可能会增加竞争对手对自己的了解,将自己陷入被动,其次信息披露的成本比较高。第四,IPO退出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IPO退出比较容易,反之,成功率较低。第五,我国股市尚不稳定,股价波动较大,且当股票市场情形不好时,以IPO方式退出便难以获得高额回报,甚至还会加大退出风险。
(二)兼并与收购。兼并与收购合称并购。兼并是指被投资企业被其他实力较强的企业合并,组成新的公司。收购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实力较强企业,这些企业通过收购股份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当被投资企业无法达到上市要求或投资机构认为企业未来发展潜力不大时,投资机构倾向于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退出资本。
下面分析以下并购退出的优缺点:
并购退出优点缺点
1并购退出周期较短,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小,程序较IPO来说较简单,且操作起来更高效、灵活。企业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对并购持反对意见。
2并购退出能一次性完全退出,退出回报明确。IPO的退出要等待解禁期,即使过了解禁期也可能分批退出。有实力的买家不多。导致企业不易找到并购者或者对买家的出价不满意。
3费用较低。相对于IPO,并购退出不需要上市过程及上市发行后信息披露的费用。企业的价值可能被低估。
(三)股份回购。股份回购退出是指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公司的员工用现金或是用债券换股权的方式,按一定的程序和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股份回购包括管理层回购、公司回购、股东回购、员工回购。股权回购较以上两种退出方式较少用到。
股份回购退出的优点: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手中,方便决策的制定和公司的前途发展;操作过程简单,因为股份回购是公司内部的控制权和产权的转移。
股份回购退出的缺点:收益率较低,股份回购是一种备用的退出方式,当企业既不能满足IPO的条件又不能满足并购退出的条件时,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避免错过一些潜在的投资机会才会选择。
(四)破产清算。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失败后的退出选择。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没有继续发展空间,抑或持续经营会带来更大损失,其他投资者和企业管理层、原有股东等内部人员也不愿意接手时,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及时收回资本,避免损失扩大。并且一旦决定清算,PE公司想收回投资成本很难,甚至基金公司会遭受全部损失。通过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的失败,可能会引起外界对该私募基金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
四、探索适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既然退出如此重要,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就应该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基于此,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投资之初,就要高度重视退出主动权的把握。很多公司投资太盲目,没有欣赏进入和退出之间的平衡,投资规模时,很难找到合适的退出策略,导致投资项目失败。因此,在投资之初就要与被投资企业在合约明确规定退出方式的选择权问题。
(二)私募基金退出方式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现在除了上述比较常用的四中退出方式以外,一些新的退出方式也不断被发现,比如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因其投资方式的新颖和丰厚的投资回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广义上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各种类型的股权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和Pre-IPO各个时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狭义上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不仅仅是它的认证功能、市场力量功能和筛选监督功能这三大功能吸引着投资者,其独特的投资方式和运营方式也得到很多人的追捧。首先,它的主要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它并不像证券投资或者借贷资本,它是通过把目标公司培养成熟后推向股市从而以资本退出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其次,参与企业管理,提高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不仅给予资金支持,还给予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计划的制定、改善公司结构等与被投资企业共同管理公司;再者,投资面向高新技术行业。高新技术行业因其高风险、高回报而得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亲睐;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双重关系。在融资阶段,投资者把资金交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委托人是投资者,在投资阶段,私募机构把筹集的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私募机构由人转变成委托人。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相比于国外而言,发展相对较晚,但是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也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跨步式的发展,笔者在阅读大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料以及查阅相关网站后,进而总结了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建议,希望能给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带来帮助。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日益成熟的资本市场以及行业监督政策的逐步完善,我国市场已逐步迈入了“股权投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推进,投资者对未来充满了希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募集资金规模也得到大幅增长;同时,A股IPO开闸,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国家实行简政放权以及新国九条颁布等,使得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信心不断高涨。据私募通统计,2014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案例共计完成3626起,较2013年同期增长100.6%,投资交易共计711.66亿美元,较2013年同期的310.84亿美元激增129.0%。从整体来看,在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经进入投资“狂热期”,且投资阶段也在不断前移,从2006年至2014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整体攀升,投资案例数与投资金额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8.1%和21.7%,下表是我国2007-2014年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情况:
从以上的分析以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者的热情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同时,投资行业日趋多元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的发展已不容小觑。
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现状,其未来的发展状况给人以激动人心的感觉,但由于其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单一
在筹资、投资和退出这一私募股权投资流程中,顺利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IPO仍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退出渠道,不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不成熟,使得很多私募投资很难通过IPO方式退出,进而不利于私募机构的正常健康发展,发展和创新多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对我国PE进一步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
(2)私募股权投资政策、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专门界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监管思路以及监管方向也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操作,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未有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统一的法律法规,同时各机构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
现阶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成熟,从国有资本来看,有着巨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如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并未对PE市场完全开放,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不灵活,投资行业以及地域限制性大;在私人资本上,由于从事房地产以及股票投资的投资者受价格波动影响比较大,也很大的影响了规模。以上因素导致PE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进而制约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三、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1)完善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在逐步建设中,但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退出机制的建设仍迫在眉睫,首先是创业板建设上,应选取具有高成长、潜力大的实体类中小企业,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荐人制度以确保高品质的公司上市;其次是尽快完善产权交易系统市场,使其与低层次的代为转让系统衔接,进而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提供良好的平台。
(2)加快私募股权投资立法
我国相关部门应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私募股权的投资运作更加规范并得到保护,加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投资打造成规范、统一、阳光的市场体系;同时从法律上明确私募股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真正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用法律的手段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最后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注册地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参与的统一监管体系,明确各部分以及机构的监管责任,在统一法律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监管。
(3)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多元化
我国政府可以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拓宽股权投资资金来源,逐步放宽国有资本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的限制,应以社保、保险、商业银行资金以及富有的个人为主。同时,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发展,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资金来源拓宽道路。
对任何一项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要保持一致性。长期股权投资也不例外。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本文接下来重点阐述原因及改进措施。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旨在能够更加合理的反映会计业务的计量问题。
1.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问题。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中第二章初始计量规定,把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在第三章的后续计量规定中,又把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四类,以便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计量核算。笔者认为如此一来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带来影响。除了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都是按照付出资产、发生或者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从上面的规定可见,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时,对其进行初始计量时我们并没有考虑投资时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问题,更没有提到如何处理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问题。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准确的计量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呢?在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差额调整的问题。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确认为商誉。反之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其他方式取得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界定范围不清晰。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股权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当投资企业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情况,如果准备长期持有我们就将其划分到金融资产下面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不准备长期持有用于短期获利的情况,我们将其划分到金融资产下面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两类与长期股权投资并无关系。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并不合理。把握投资的性质才是硬道理,比如子公司可能是上市的也可能是非上市的,但是我们将其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接下来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是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是否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质是短期获利,长期股权投资是长期持有的,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出售为目的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有长期的战略规划的,所以也不合适。所以综上所述一项投资能否成为长期股权投资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时间因素,是否长期持有;二是投资汇报,投资回报是否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三是持有意图,有时可能该项投资目前并不是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只要它有将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战略规划,当条件符合时就可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了。
二、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对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不一致引起的,因此我们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联系起来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初始计量时,我们就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投资企业尚不具备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地位,但是企业准备长期持有,有长期的战略规划,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在不久的未来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地位。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在投资时同时调整投资成本,而不必通过后续计量整理,从而减少实务操作的困惑。另外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实质我们能够进行更好的把握。
参考文献:
[1]朱莲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分类的改进[J].财会月刊,2007(11)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迅速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但是任何企业并不会盲目地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文章以中小企业引入私募的利弊为切入点,立足于企业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目标,提出了中小企业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一个最佳时间与一个最佳投资额。以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分析与权衡能力。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原股东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融资难的困境,私募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是,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对不少企业来说如若甘霖;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即使面临资金紧缺的局面也不愿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因此,文章从这两方面出发,分析中小企业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揭示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动因和拒绝私募股权的原因,并从中小企业原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思考是否引入私募股权投资。
二、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利弊分析
(一) 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弊
1.控制权的削弱或丧失。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入必定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稀释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以及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不仅如此,一旦原股东失去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力或者其控制力不足以与所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相抗衡,那么企业原来拥有的经营独立性和自主性就会削弱和丧失,进而可能会导致原股东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更迭频繁,必定引起企业管理层频繁的人动并弱化决策效率,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
2.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费用较高。一旦某一中小企业决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那么该企业面对的筹资费用主要有: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用、宣传费用以及向其他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等等。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的筹资费用要高,并且这些费用都得从名义筹资额或者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最终引起实际筹资额降低。
3.信息披露成本加大。中小企业在未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之前,信息的沟通只在于为数不多的原股东之间,成本较低,但是引入私募股权投资这一“外来”投资者后,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障其权益,因此,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必定会高于未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之前。
4.较重的资本负担。这里讲的“较重”是相对于债务筹资而言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会要求与企业原股东一致的资本报酬率,并且股利、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不存在抵税作用;相反,如果债务筹资的话,债务能承担一定的“税盾作用”,相对于股权筹资成本要低。
5.私募股权退出可能引发的企业震动。在私募股权投资集中退出渠道中,最容易引发企业震动的是股份出售。这类股份出售的隐秘性和集中度远远要比公开上市的股票强,所以,一旦股份被出售给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恶意收购者,那么将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被收购或者倒闭。
(二)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利
1. 为企业引入资金且财务风险小。这是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直接的目的,这是因为资金瓶颈是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并且其内部融资能力和像银行举债的能力不足,那么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将是最佳额融资方式。首先,营业期间不用偿还引入的股权资本;其次,资本使用限制条件少;最后,可按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向私募股权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报酬,没有强制性。
2. 增加企业的声誉。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选择的项目都是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企业,平时,这类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小,一旦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介入一家中小企业,那么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无形中为企业注入了可观的无形资产。
3. 可以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资源发展企业。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拥有更为完善的财务管理模式和公司管理体系,部分私募股权投资甚至具有战略投资的性质,能够有效改善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如果有幸引入这类投资,那必定是大有裨益。
4.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帮助提高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提高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是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最核心和最终目标,中小企业通过IPO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退出渠道,此时,原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公开发行溢价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相比之下,私募股权投资以股份出售的方式退出对增加原股东的股权价值作用不明显,甚至还有可能降低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所以原股东真正关心的是引入私募股权后能不能通过借助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促成企业上市来提高其股权价值。
三、中小企业基于利与弊的权衡
私募股权投资大多以资金的方式进入企业,可以为企业提供流动性,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流动性来改善财务状况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获得其他相应的优势,这对于整个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越多越好。但是,一方面,正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资金的方式进行,因此除了满足企业必要的流动性外,剩余的资金在形成生产力之前需要一段时间,由此引起大量的闲置成本,在这段时间内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效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随着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提高,原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力也逐渐削弱,各项成本也不断增加,最终会导致企业原股东的股东权益价值下降。
基于以上分析,中小企业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时要着重权衡引入的时间与规模。第一,最佳时间应当是外部资金充足同时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和由于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的时候;第二,最佳吸收投资额应当是私募股权带给企业原股东的边际收益为零的点,这个点就是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点。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两者的权衡最终确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策略。(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建军,夏二宏,李芳.中小民营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优势及风险控制[J].财会通讯,2008(1).
关键词:煤炭企业的资源整合财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
近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但是产业结构发展不合理,资源浪费等问题也在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十二五”规划中,就强调了我国传统企业的发展必须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理念,走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以煤炭企业为例,对于煤炭资源,由传统的粗放型生产转变为精细型生产,整合资源,发展延伸产品和企业,与新兴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创新传统企业的发展,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但是,煤炭企业的转变也为企业的财务处理产生新的要求,尤其是对企业长期的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带来诸多的问题。
一、煤炭企业的资源整合
(一)对资源整合的理解
煤炭的资源整合针对我国煤炭企业发展的现状,对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整体的开发水平,提升企业生产的集中度和安全指数提出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煤炭资源进行资本化的管理,是提高煤炭资源的循环利用和有效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煤炭的资源整合,是针对拥有煤矿生产的中小型企业,以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兼并,对煤炭企业进行重组,形成大型的煤炭企业集团,在整体上,对煤炭资源进行综合的整合,煤炭的生产开发管理更加集中,提升煤炭企业的综合力量。
(二)资源整合的方式
从我国煤炭企业整合的发展趋势看,我国煤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以两种方式为主。两种方式又围绕企业产权有无改变为核心。一方面,在没有改变企业产权的整合下,又存在托管和租赁两种整合的方法。这两种形式下的煤炭企业的发展在实质上对企业而言并没有什么改变,无法从根本上分离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运营的过程中,及其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改变企业的产权是实现资源整合的有效措施。其中,并购是最常见的一种措施。通过对小型煤炭企业股权的收购或者是将煤炭企业兼并合成一家的行为,实现对其他中小煤炭企业控制,构建大型的煤炭生产公司,整合煤炭、人才等各种企业资源,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获得更高的效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解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理解
我们所说的长期股权投资,从会计的角度来说,是指企业通过投资获得的其他单位的股份。一般来说,是对另一企业进行股权的投资,长期的持有控制或影响企业的经营运作的权力。实现长期的股权投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在证券公司市场的交易获得,一种是直接以资产的方式注入,包括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形式直接投入企业的生产来获得企业的股份。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大、风险大和期限长等特点。在对煤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的过程中,长期股权的投资是一项良好的投资渠道,也是大型煤炭企业实现对小煤矿公司控制的一种有效途径,有助于煤炭企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进一步的提升企业的效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从会计核算来说,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两种方法的核算的范围不同,在登记会计报表时也有所不同。对于二者的区别,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对被投资公司的控股比例,以权益法为计算标准下的控股比例应该为20%—50%,而成本法应该为50%及以上。但是,在会计处理的实务中,我们还是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成本法为例,采用成本法为记账的依据时,除追加投资或者收回的投资外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它的账面价值一般应该是保持不变的。当投资取得的权益发生变动,在成本法下对于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不会发生改变。而与权益法有所区别的是,在采用权益法的时候,要时刻注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调整。如果企业投资单位的权益发生变动,相应的也要调整企业会计报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例如,大型煤炭企业对小煤矿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小煤矿在投资的那一年获得了200万的净利润。对成本法来说,不在大型煤矿企业的会计下做分录。但是,在权益法下就要进行会计的核算。如,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或者说,对成本法而言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收付实现制,而权益法就是权责发生制。再如,小煤矿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两种方法不同会计核算也不同。成本法的核算方式是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方记为投资收益科目。而成本法的处理方式是借方登记应收股利科目,贷方登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煤炭企业资源整合下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观念的转变,煤炭企业资源的整合工作在不断的深入。其中,长期的股权投资作为一种企业并购的有效方法。但是,对会计来说,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控股所占比例的区别,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就有不同。所以,在这个背景下,如何正确做好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录是一个难题。下面以煤炭企业为例,分析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初始计量的确定
在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又可以分为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的计量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计量下的控制两种情形。
1、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长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对于煤炭企业之间在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初始计量的投资成本应该以在企业合并日当天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准,资本公积科目用来调整现金、资产以及债务之间的差额,对于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应该计入盈余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的科目。在产生费用时的登记方法也有不同。当企业因为合并公司因为债券或者需要担负债务而产生的费用,应该计入债务的初始确定金额的多少;在企业因为合并而发生的各种直接的费用,如同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等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因此,我们总结归纳了会计分录如下:首先需要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值,在借方登记长期股权投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为依据),在还没有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时候借方登记应收股利科目。贷方登记相关资产类科目,例如银行存款。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果是贷方的差额,贷方登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如果是借方有差额,则在借方登记科目,如果资本公积科目不足以冲减的话,应该一次计入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科目。
2、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我们所说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企业通过现金、非流动资产等方式购买得到其他企业的控制权,则合并后的被购买的公司为自己的子公司,占股在50%以上。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们对它的初始计量的投资成本直接采用购买方为购买企业所付出的合并成本。所以,应该借方登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还没有发放的股利或利润,应该在借方登记“应收股利”的科目,按照账面价值调整,在贷方登记资产类的相关科目,例如银行存款科目。根据账面的差额,在贷方登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者是在借方登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对于煤炭资源整合企业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要注意区分企业是在非同控制下的合并还是在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二者之间的区别,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方法的核算也不尽相同。所以,在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区分二者之间的区别,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确认
企业在进行长期的股权投资时有两种确认后续计量的方法,分别是成本法和权益法。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二者的不同,才能正确处理好会计的核算。
1、成本法核算方式
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我们直接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初始价值作为成本计量,除了增减投资等特殊情况,一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的价值不会因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成本法进行核算时会涉及到以下相关的科目。在确认成本金额的时候,直接借方登记“长期股权科目”,贷方登记相关的资产类科目。在企业获得被投资方发放的分红时,应该借方登记“应收股利”的科目,在贷方登记“投资收益”。在收到分红时,根据实际情况,在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贷方登记“应收股利”科目,以此来调整企业的账面余额,做到会计平衡。
2、权益法核算方法
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时候,与成本法的不同在于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认方法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下应该在多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成本”和“损益调整”。对投资损益的确认有多种方法,这是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难点,在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应该十分的谨慎。
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是在煤炭资源整合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方式,对大型煤炭企业实现对小煤矿控制的一个有效的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煤炭企业的效率,推动煤炭企业的整体发展。但是,其中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十分复杂,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是一项大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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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投资方式得到回报的方式是企业进行经营的不可或缺的形式,盘活资金及财务的运作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长远之路。长期股权投资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两个方法:成本法与权益法。权益法核心是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与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出现亏损、分派现金股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量的相应变动。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包括取得、变动、处置和减值的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例:A公司2014年1月20日,购买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30000000股准备长期持有,占南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权25%。买入价为5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450000元,均由银行支付。2013年12月31日,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600000000元。
初始投资成本=30000000X5+450000=150450000(元)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成本150450000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50450000由于投资150450000元大于投资份额600000000X25%=150000000元,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的过程中,应当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账。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利润的增减来增减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例:接上例,2014年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8000000元。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收益2000000元。2015年5月15日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10股派0.4元,A公司可分派1200000元,2015年6月15日,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1)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贷:投资收益2000000(2)对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南方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贷:投资收益1200000(3)收到现金股利时: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200000贷:应收股利———南方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例:接上例,2015年7月15日A公司出售全部股,每股出售价为10元。款项已收到。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300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成本150450000———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投资收益147550000
三、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它是随着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来调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多,相应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也会按照投资比例增加股权,反之,则减少股权,不过减到账面价值为零至。
参考文献:
[1]方璇.持股比例变动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J].现代商业,2016(08).
[2]刘志辉.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探讨[J].会计师,2015(14).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会计核算;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对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核算首先应当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其次,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通常,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以及被投资单位的合营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被称为 “长期股权投资”[1].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其他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都不算是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以上文中提到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为根本,将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目的作为基础,大致可以把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分为四类: 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控制,而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允价值或报价导致不能可靠计量的第一类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二类权益性投资,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第三类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 ( 以下简称第一、二、三、四类) .根据会计的基本准则得知,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进行后续核算的工作中,将第二类和第三类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而对于第一类和第四类,则是使用成本法核算。
在会计核算上权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差别很大,很多的学习教材也只是笼统的对此进行介绍,好一点的可能会根据一些实例简单讲述如何利用权益法和成本法去解决问题。这样很难让学习的人理解,并且这个知识如果只靠记忆,是不能够深刻理解以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的,终归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举个例子: 关于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问题,权益法是减少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成本法的做法则是增加 “投资收益”.不理解中间的原理,只靠记忆,很难做到永久记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者建议学习者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会计核算思想上进行学习研究,深入了解,把握二者的实质,只有这样,才可以分清二者,达到活学活用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目的[2].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思想
对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会计核算,还有一种想法,对二者进行这样的总结: 首先是权益法,其中 “权益”是重点,只看字面的意思的话,基本可以知道是和权利的享有有所关联。由此可知,通常情况下投资单位更加注重的是自己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在被投资单位可以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并且投资者认为,与在被投资单位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相比,自己可以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的权益有多大。换句话说,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体现投资单位自己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有多少,就认为自己必须要享有大的权利和利益。而关于 “成本法”,关键是成本的问题,各单位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丝毫不为别人着想,更在意的是自己的得失,自己没有收益的情况下,只要自己没有付出什么就完全不管,对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不做任何处理[3].
在了解清楚这一点之后,就可以很轻松的解决权益法和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的计量,接下来,对不同的情况下权益法和成本法贯彻该核算思想的具体方式以及二者分别是处理经济业务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中的区别
1.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方面
在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权益法以及成本法的学习中,大量的教材提到了投资成,而在进行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后续计量之前,基本上所有的会计教材都会按非合并方式和合并方式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方法,什么时候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是一个大问题?
从会计的基本准则中可知,初始投资成本是不需要成本法对其进行调整的。也就是说第一类 ( 上文中提到的分类)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第四类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直接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计入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不用再做更改。
但是对于权益法,在进行投资时是必须要对初始投资进行调整工作的。在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了第一类以 ( 上文中有提到的分类) 外,都需根据对初始投资的成本基础进行调整工作。也就是说需要将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和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对比。
2. 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发生亏损、实现盈利时的会计处理问题
首先,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认为没有付出成本购买权益性证券,也没有收回以往投资,更没有发生投资成本减值,所以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不做处理。而权益法认为由于被投资企业分派现金股利,分配利润,则留下的未分配利润减少,从而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减少,继而带来投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减少[4].其次,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者发生亏损不做账务处理。而权益法认为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应享有其权益,始终体现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当被投资单位盈利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多,所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也跟着增多,于是投资企业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永远站在与被投资单位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考虑问题,体现自身享有的权益。
四、结论
根据文中的简要分析,相信大家都能够很清楚地认识到: 首先是,站在与被投资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来看,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以反映出投资企业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价值永远保持相等; 其次是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投资企业付出成本的增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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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慧玲,赵富明。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探析[J]. 财会通讯,2014,5,( 10) : 76.
二、规范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者“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资本特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四、明确税收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法人合伙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奖励及补贴
(二)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六)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对投资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
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七)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六、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办理登记入驻等各种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资本特区要建设股权投资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
七、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资本特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资本特区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上述企业在资本特区发展。
九、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环境。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内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并在资金、土地、上市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十、鼓励商业银行在资本特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资本特区依法投资或者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十一、本措施所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关键词】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必要性分析
由于保险资金本身的负债性,保险公司必须追求资本的增值,保险投资也就成为保险公司一项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其所需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正好与保险资金相符,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对于保险业和股权投资业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Privata Equity(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个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出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在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必须是产业出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因此本文中所指的私募股权投资是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区别于风险投资。
二、我国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现状
股权投资业在中国本身就属于新兴事物,与国外发达国家的股权投资业相比,中国的股权投资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在这样一个全新的投资领域,中国的保险业对它的尝试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因此它的规模并不大。在2008年我国以社保基金为试点,参与股权投资,同年11月份,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但因尚未颁布相关条例,我国保险业对股权投资领域参与比例较小,2010年证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细则。
表1 中国三大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情况 单位:百万元
中国人寿 太平洋人寿 中国平安
2008年 10676 30970 44234
2009年 12335 33501 52514
2010年 24757 45306 75761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各保险公司年报整理得到
在表1中,虽然各大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资金比较庞大,但保险资产规模巨大,因此股权投资资金所占比例还是非常少的,如2008年中国人寿股权投资资金所占比例仅为0.83%,在上表中我们还能发现历年股权投资的资金是递增的,并且在2010年,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颁布,三大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资金有个较大的涨幅,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规模也会不断加大。
由于当前我国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规模较小,因此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对整个保险业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小的,本文通过类似压力测试的方法对当前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进行风险测量。以中国人寿为例,通过查阅中国人寿2010年报,2010年中国人寿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为24757百万元,总资产为1407907百万元,假设股权投资发生亏损资金无法收回,将总资产减去股权投资的资金再减去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资产为1354099百万元,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种类繁多,有些保费赔偿是在固定的时间,有些保费赔偿具有随机性,因此其保费赔偿不会同时发生,假设其应付保费和其他负债同时发生,公司的所有负债为1199445百万元,资产依然大于负债,因此即使股权投资发生亏损,依然不会对中国人寿的资金流动性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其保费的赔偿能力,通过对其他两大保险公司的年报计算得到相同的结论,因此当前股权投资的资金对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流动性影响不大。
三、我国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分析
(一)从保险公司角度进行分析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的竞争必然会越来越激烈,现在我国已有大小保险公司几十家,保险公司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必然会面临业务量下降,公司利润减少的问题,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保险业承保利润普遍下降甚至亏损,中国的保险业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是负的,车险承保利润率只有3%。为了弥补承保利润的低下,各国的保险业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都十分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营利模式不同于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如果把保险资金的运用和保费的增长看成是保险公司发展的两条腿的话,那么只有这两条腿都健康,保险公司才能快速前进。单靠保险费率的提升,很难使得保险业快速地发展。只有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才能使得我国的保险业快速发展。
表2 2010年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单位:百万元
中国人寿 太平洋 平安
营业利润(1) 41011 4625 22317
投资收益(2) 68138 2415 2633
保费(3) 1,410,579 87873 95585
(1)/(3) 2.907% 5.263% 23.348%
(2)/(3) 4.830% 2.748% 2.755%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2010年各保险公司年报整理得到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与保费的比例很低,一般公司都在5%以下,相对于国际同行10%以上的比例,投资水平比较低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投资于一些低收益类品种,如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从资产配置角度来讲,资金在投资时应注意高、中、低风险资金的合理配置,即不能全部配置低风险资产,也不能大量配置高风险资产,应注意各种资产的合理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即能保障资产的收益率,又能保障资产的安全。股权投资业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随着股权投资业对保险资金的开放,保险资金用少量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从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将少部分保险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同时又能提高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二)从股权投资业进行分析
根据中国股权投资研究院的中国股权投资业年度报告中显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金获取困难,这也反映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现状。2008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提出,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贴息、参股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商业金融机构等投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高技术产业化投融资体系。然而,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并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因为我国政府正在从投资型政府向公共财政型政府转型,各级政府的直接投资功能必定会减弱,因此扩大股权投资业的资金来源,增加股权投资业得投资资金量就显得异常重要。
四、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建议
(一)积极发展和完善多层级的资本市场
保险资金如果大量参与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一定要顺畅。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对健全我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完善市场中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产权交易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主要有资产评估、会计师、律师、商业信誉评估事务所、投资银行和各类咨询机构。完善这些机构应注意加强其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其业务能力。具体完善措施可以概括为: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经济业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兼并收购的业务量,促进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从事并购等。完善中介支撑服务还需要建立和股权投资退出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例如企业评级机构。
(二)完善相关条例,扩大投资面
在此次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国家本着保护人民财产,保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对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有着严格的限制,例如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且只能投资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熟型企业,这样虽然能最大限度的降低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风险,但同时也损害了股权投资业得活跃度,使得一些有潜力的小公司不能得到发展,也就丧失了股权投资原有的意义。因此我国应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这样才能激发投资活力,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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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当前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对于不同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会计处理的实质应该一致。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对其支付对价或补偿应该作为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东应该重新确定股权投资差额;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其所收到的对价或补偿应该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符合谨慎性原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承担了股改费用,则股改费用应该冲减股本溢价,而不能作为费用。
[正 文]
随着股权分值改革试点公司一批批的推出,股权分值改革正进行的如火如荼。随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出台,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细则也逐渐明晰了起来。但是,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主体的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目前并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或规定。作为改革主体的主要方——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为改革对象的上市公司要不要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要进行会计处理,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且就这些问题作简要的探讨,旨在发表一些议论,希冀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确定会计主体,即会计为谁记账,会计反映的是何方的经济业务内容。我们知道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信息,必须严格的限于会计主体这一特点的空间范围内,而不是漫无边际的。以会计主体作为开展企业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就是不仅要把特定个体的经济业务和其他特定会计个体的经济业务严格分开,又要和企业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划分清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的重新分割,无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股份的流通权而让渡给流通股股东的被称为是“对价”还是被称为“补偿”,也无论股权分置改革的方式是送股、缩股,还是回购、权证,在股权分置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各种解决方案的会计处理实质应一致,不能因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不同。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我国股市在形成之初由于制度的原因即造成了两种类型的股票分割的局面,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它们不能在交易场所转让,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流通股主要是社会公众股,主要是公司在初次融资或再融资时向社会公开发售的股份,它们只能在交易所转让。非流通股股东主要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最为典型的代表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也即第一大股东),由于我国股市上市额度限制,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时往往把一部分优质资产作为子公司上市,而自己作为集团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这样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往往与上市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上市公司也易沦为大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也正是股权分置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在账面上反映为“长期股权投资”。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改方案常常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股份的流通权,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或补偿给流通股股东,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同时也会在未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或补偿,如果直接记为费用或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最终的结果都是所有者权益减少,导致权益缩水。这就存在一个悖论:股权市值升了,但账面价值反而下降了,使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距更大了。所以,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和让渡的对价或补偿即不能作为费用或损失,也不能减少非流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在这个原则下,非流通股股东按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原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送股、缩股及送权证不需作账务处理,送现金时则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同时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原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则按不同的股改方案会计处理也不同:送权证不作账务处理;送现金则按所支付的现金总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现金”;送股和缩股方式因为在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会下降,所以应重新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和投资差额,以送股或缩股后的股权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相应的份额(即股改后的持股比例乘以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确定股改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原投资成本与股改后投资成本的差额转入股权投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年限摊销,同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对于第二种情况,有的学者认为应设置“递延全流通资产”账户来核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或放弃的股份,理由是非流通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付出的代价,是能够为非流通股东带来经济利益的,应该反映为一项资产;且非流通股股东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受益属于未实现的利益,这项收益应该递延,待股权转让时,再按比例全额或部分结转股权账面价值。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理由如下:①如果单独设置“递延全流通资产”账户,那么会计期末这个账户在会计报表上该如何反应?如果单列,因其实际上与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有关而在理论上不能单独成为一项,且影响了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如果并入“长期股权投资”项在“长期投资”项下反应,则这个账户的性质和作用与“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相当,可以直接用“股权投资差额”账户,何必多此一举新设帐户;如果列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冲减股东权益,则又会出现上述实际价值增加了账面价值反而下降了的悖论。②“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核算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股份的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和让渡的对价或补偿,也可以看作是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股改后股权投资总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性质上还是股权投资差额,所以还是应该在“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账户核算。
二、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即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认购股份或购买流通股份的公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可以采用社会募集的方式,在社会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在15%以上。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学者认为流通股股东当初为了获取供应量少的股份而付出了高代价,他们理应要求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也由学者认为非流通股流通后又可能造成股价下跌,流通股股东因此而遭受损失,因此他们理应受到补偿。无论是对价还是补偿,流通股股东都是这些利益的获得对象。
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和买卖被投资公司股票所获得的差价即资本利得。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于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股票流通权而让渡的对价或补偿,显然不能作为上市公司发放的股利(也不能作为清算股利),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承担的是股改的费用,也不能作为资本利得,因为股改过程中流通股股东并未买卖股票。那么,对于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或补偿应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应该作为投资者投资成本的收回或返还,理由是最初的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供给量少的股票而付出了较高的代价,不管最先的流通股股东又将股票转给了他人、不管股票被换了多少次手、不管股价怎样涨跌,接盘的股东同样为获取股票也付出了代价,现在非流通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让渡的利益,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这样也符合会计处理上的谨慎性原则。因此,对于流通股股东,区别原采用方法的不同而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成本法。如果流通股股东对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送股、缩股或送权证,不需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增加的股数或收到的权证;对于送现金,则在收到现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同时贷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冲减相应的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对于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流通股股东,收到权证不做账务处理;对于收到现金,则按收到的现金金额冲减股权投资差额,如果原先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够冲减则记为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渐转为受益,即按收到的现金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同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对于送股或缩股,由于股改后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增加了,所以需要调整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和股权投资差额,以送股或缩股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乘以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确定股改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股改后投资成本与原投资成本的差额以股权投资差额补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以色列政府于1993年出资5亿美元启动了YOZMA计划:(1)资金中政府比例占40%,其余60%来自境内私人资本和国内外的创司;(2)采用合伙制,YOZMA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3)必须投资于以色列高科技公司。从美国、德国以及以色列政府财政股权投资经验看,政府对推动股权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的责任。政府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和调控的职能,保障股权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股权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还可以完善市场体系,做好股权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同时,通过利用政府财政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不仅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还增加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我国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践
2009年4月,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六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签订协议书,专门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承担项目的六家创司将分别发起设立六个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批融资规模达10.4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参股投资1.59亿元。这是我国财政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与投资公司合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近几年来,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概念在市场上已经不陌生。清科研究中心《2013年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指出,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快速发展、规范设立与运作三个阶段的发展,到目前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市场化运作阶段。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渐复苏,由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逐步升温,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其中,江苏省、广东省的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目标明确、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对其它省市推进政府资金股权投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江苏经验
2011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确定了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规划,拟定了股权投资、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定向融资担保等资金运作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分两批与运作方案相对成熟的31个市、县财政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资金使用协议,共拨付资金3.68亿元,引导各市、县财政出资3.73亿元,共同组成地方区域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并委托江阴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出资人代表,从2012年开始实施财政资金有偿使用试点。从发展情况来看,江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13年底,江苏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行的资金额度为12.59亿元,共投资174户企业,已完成投资8.34亿元;2013年被投资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206.87亿元,同比增长13%。采用定向融资担保和融资风险基金方式的资金额度为7.26亿元,共为765户企业53.4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和融资风险补偿服务,年均放大倍数5倍以上;2013年被扶持企业2013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35.61亿元,同比增长17%;实际上缴税收44.42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净利润63.71亿元,同比增长12%。财政股权投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在174户获得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的企业中,近140户为江苏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企业占比80%,促进了江苏省产业转型升级。江苏政府财政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的经验表明,财政资金参股企业对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二)广东经验
2013年初,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意见等文件,扩大对现有财政经营性领域资金的股权投资改革。广东的主要做法有:1.明确股权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安排。2013年省级财政用于股权投资的总额约187亿元,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7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按分别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和40%进行股权投资;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规定产业扶持类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资金投入占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2.明确股权投资改革的政策导向。一是引导投资方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需要扶持的领域,着力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产业。二是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市场化的方式对项目的研判和选择进行运作。三是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确定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形成财政资金滚动发展效应。四是防范风险,提高绩效。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义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资金投入和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3.明确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一是参股方式,包括直接注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委托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委托管理机构与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方式。二是参股程序。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程序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按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具体实施。三是参股项目退出,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四是管理费用和收益管理,按受托管理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并将投资净收益的10%左右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省财政,按原渠道滚动使用。五是资金管理和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对连续几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撤销受托资格等惩罚措施。六是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完成年度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金额并作为今后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对使用绩效好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增加滚动投入资金额度。4.明确界定各方的职责关系。按照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划分,省政府是出资主体,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是经营主体,按委托管理协议及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和退出机制。广东的改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将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有偿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明确为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产业扶持类项目、产业园区类等纳入股权投资改革范围,其规模走在全国前列。(2)准确定位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方向、重点、方法。(3)将投资的领域确定为重要基础设施、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行业等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投入不足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带动作用。(4)财政经营性资金以盈利大小为主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5)在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将评审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6)在股权投资管理中引入退出机制,通过阶段性持股,获取合理回报,实现财政经营性资金的滚动发展。(7)在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和价值评估,作为财政资金入股、管理、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8)明确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管理权限,仍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现权责对等。
(三)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中需重视的问题
从江苏省、广东省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的实践可以看出,得益于政府资金规模大、投资目标明确、政策扶持力度大等优势,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扶持效果。但由于缺少可参照的成功经验,在以上两省先行探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资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资金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股权投资对企业规模和利税贡献要求较高,需进一步明确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纳税能力;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损益确认原则需要明确和细化;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多重利益博弈,需要对原有责任机制进行必要改造和重构,并将其规范化,防止出现新的权责不清晰、运转不顺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市场化运作的股权投资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投资目标企业的筛选评定和投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具备金融、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需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仍然存在法治水平低、发育不完善、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股权投资改革有可能面临不少的风险挑战,包括偏离政策方向风险、寻租谋利风险、委托风险、经营财务风险等,因此,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规范操作细则,切实防范投资运作中的潜在风险。
三、推动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财政经营性资金应逐步退出一般经营性、竞争性领域,转为主要投向重要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领域,防止挤出效应的产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在企业遴选、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既契合市场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和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重构及落实办法,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受托机构、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
(二)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财政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调整政府股权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合理分配政府、受托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机构和资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三)加快培养优秀管理人才
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应鼓励和引导财政部门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来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提高资金管理机构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四)建立多层次资金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一、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安全的基本内涵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内涵
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PE)有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股权为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wenturecapital,VC)主要投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包括VC即专门投资于成长期、扩张期、上市前企业的股权基金。PE起源于VC,投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以及投资方式的变化使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一个种类齐全并且不断发展的综合投资工具。企业的生命周期决定投融资需求的种类(见表1)。根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股权投资的种类基本可分为风险投资基金VC(针对种子期和创业期阶段的企业)、扩张基金EC(针对扩张期企业投资、提供过桥贷款和提振资本注入)和收购基金(服务于杠杆收购、管理层收购、管理层买入和上市公司收购),(见图1)。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主要经过募集和设立、投资、投资后管理(增值服务)和退出等环节和流程。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征主要是:在资金募集上,采取私募的形式,募集对象为特定机构和个人,不通过公开市场销售,而是基金发起人与投资人私下协商、召开专门的路演会等方式进行;在投资方式上,采取股权性投资方式,主要为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等,投资对象为未上市、高成长企业,投资期限一般为3~8年;在投后管理方面,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提供增值服务;在退出获利设计方面,基本按照“以退为进、为卖而买”原则行事,在投资之前就设计好退出机制,事先约定好退出渠道,否则就不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克服银行借贷融资的局限,为企业、特别是为中小型企业的脱颖而出直接注入资金,并参与经营管理,提供创业者难以作为的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做强做大,因而越来越成为政府和企业关注的投融资主流。
(二)产业安全的基本内涵
关于安全通常的理解是客观上不受威胁,主观上不为恐惧的状态或态势。产业安全是产业经济学新近流行的研究方向和流派,是对产业经济学关于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组织和产业政策理论的系统性创新和延伸,是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是国家经济安全关注的核心内容。产业安全主要是指特定行为体(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例如省、市、县、区域组织等)自主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的状态。产业安全最早始于国家产业安全或民族产业安全,一般情况下,谈到产业安全,主要指民族产业安全,但是又不限于民族产业,实际上是包含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企业安全“三位一体”的安全观。
目前产业安全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产业保护理论、产业损害理论、产业国际竞争力理论、产业控制理论和产业安全评价与预警等五部分内容,构成研究产业安全的五个视觉和方法。产业安全本身不是经济要素,作为一种产业评价理论和方法,是贯穿于产业经济学实体理论的一条轴线,形成了产业组织安全、产业结构安全、产业布局安全和产业政策安全的产业安全分析框架。产业安全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在全球经济环境下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维护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评价方法和方式比较多元化,但数量化、模型化是方向和主流。产业安全评价反映产业的兴衰成败,可以引导投资方向和生产及消费方式,因而产业安全评价日益受到不同经济主体的关注和重视。实际上产业安全是一种产业战略管理的工具和方法,是产业经济学发展史上的超越性理论创新。
二、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产业企业安全评价功能
根据股权投资的特点和功能以及运作流程,按照产业安全评价理论与方法的战略管理视觉,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的结合融合具有重要的产业安全评价功能。综观股权投资运作实务,在其现实性上,股权投资介入产业和企业的全过程从产业经济学角度看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安全评价过程。
(一)对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经济学研究是一种安全评价股权投资基金(PE)只关注高成长的企业和朝阳产业以及竞争力强的项目,对投资对象的无缝隙调查和成长力评价全面、细致、周到,并且贯穿于投资有效期全过程。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和尽职调查涵盖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以及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有时甚至调查细分到找竞争对手和消费者调研。根据调研的结果确定被投资企业是否达到可投资条件以及能否实现投资所准球的价值期望,才确定合作。对所投企业的产业经济学研究做法足见股权投资基金的专业化水平。这与产业安全评价的做法如出一辙,因而股权投资对产业企业的评价是一种安全评价,生存和发展处在不可救药的威胁和危险状态企业不会得到股权投资者的雪中送炭。
(二)对被投企业风险评估的关注体现产业安全期待在产业安全评价中,投资者评价是一个重要的类型,一个高度不安全的产业,企业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盈利无望只会造成投资恐慌,投资者站在盈利预期立场上对产业和企业信息、生产经营状况最关心、最敏感,因而“投资什么、不投资什么”看似投资问题,实际上也是个产业企业安全评价问题。股权投资偏爱风险投资,但是投资的是可预控的风险,是追求高收益、高回报的战略投资。依据产业风险评估而决定投资意向是产业安全评价的目的和动机。股权投资作为一个系统投资工具有着成熟的产业风险评估,因而股权投资风险评估与产业安全评估具有平行一致或重合的地方,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股权投资基金不看好的产业企业一定是不景气的产业。股权投资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从特殊投资者的角度充当产业安全顾问,产业发展咨询如管理咨询、投融资咨询恰恰正是创司自身衍生的主要副业。
(三)参与企业战略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安全跟踪评价过程股权投资基金曾经和对冲基金一样被当作另类投资,一个重要原因是既为企业注入股本,又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过作为金融投资者,一般不会直接参与被投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一个战略管理者的角色,关注企业的安全发展。实现途径主要是参加董事会,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参加监事会并占主导地位,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审查企业财务报表,监控企业财务情况;为企业推荐适合的高级管理人才,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这样通过决策监督、经营监管、财务审查、人员配备等手段,PE可以对被投资企业从人、财、权、利、业绩状况各个方面进行及时、全面的安全评估。#p#分页标题#e#
(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的过程增强了安全保障PE是资本市场非常专业的投资者,他们不仅为企业提供巨额资金,参与管理,而且会发挥自身优势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从而为企业创造价值。一般能够提供的增值服务主要有: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克服企业初创期迷茫;完善公司治理,推行科学管理;为企业发展不断提供专业化再融资服务;为企业扩张并购提供顾问式服务;为企业上市进行专业化运作。一般这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行为能有效地帮助企业规范化的发展,无异于提高了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安全度。
(五)退出企业的方式选择反映了企业产业安全状况的变化PE是为前景看好的产业企业发展助一臂之力、发一笔大财的“锦上添花”型的投资者,按照“募、投、管、退”的流程,哪个阶段该做什么,事前有设计、事中有防范、事后有预案,自始至终都有理性规划。PE退出阶段的渠道主要有:选择上市(成功在望演绎双赢戏)退出,说明企业在股权投资的助力下成熟为公众公司,PE的投资获得了高回报;出售退出(急流勇退股份变现),在上市无望时,PE把企业股份出售给其他企业投资者获得现金完全退出,企业原股东与新投资者继续磨合;回购退出(失约回购要补偿),无望上市和出售,投资届满企业未达到约定条件,PE可以要求企业原始股东回购所持股权,并要支付一定补偿金;清算退出(经营失败撤资止损),当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挽救时解散企业进行清算以减少损失。前三种退出方式PE多少都赚钱;最后一种表明股权投资失败,PE亏本。而四种退出方式反映的产业企业安全发展信息不同,安全度不同,威胁度不同。
三、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融合需要战略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