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4 17:10: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办法

第1篇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扩面征缴难度加大

受当前经济下行形势影响,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行业中小企业中断了职工参保缴费,或出现社会保险欠费情况,参保人数流失,基金征缴难度大。截至2014年12月底,东胜区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7397人,比去年参保人数45314人仅增加2083人。共征收养老金52979万元,本年支出10084万元,滚存结余190928万元。

(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存在虚高现象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上年度该区域职工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再变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东胜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连续数年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2013年,甚至高出自治区平均水平42%左右,企业缴费负担过大。

(三)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高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个人负担8%,单位负担20%,28%的费率是全世界最高的费率。由于企业利润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劳资成本不同企业间也不尽相同,所以“一刀切”的缴费费率,使缴费能力有限的企业负担加重。甚至出现某些企业以降低职工工资或用资本替代劳动来降低缴费基数,转嫁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情况。

(四)对个人账户的基金投资运行缺乏具体规定

建立和完善职工的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账户的运营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从目前的发展形势分析来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阶段,个人账户基金实质上只有较少的积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一直以来国家对个人账户的设置和完善都比较限制,对怎样强化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一直缺乏良好的监督和管理。

(五)经办队伍的服务理念、业务操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金保工程”业务系统上线以来,多处数据整合,目前已基本运行顺畅,但是除了业务系统仍然存在些许漏洞外,社保经办队伍业务操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

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必须从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能够负担的财力出发,结合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利润率,综合考虑确定缴费基数。改变纯粹以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的做法。既要避免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超出国家、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制度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又要避免过低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达不到保障效果,引发社会矛盾。

(二)积极促进困难企业特殊缴费政策实施细则尽快出台

受整体经济形势影响,东胜区部分企业效益明显下滑,参保企业尤其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行业中小企业大范围出现不能正常缴费的情况。有些企业虽然正常报送人员增减信息,进行系统做账并打印缴费通知单,但是已经连续几个月未按通知单缴费金额到地税窗口缴费。针对这部分困难企业,东胜区积极促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件中关于困难企业特殊缴费政策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对困难企业进行认定,并对不能正常缴费的困难企业准许缴费合理顺延,帮助困难企业减压。

(三)继续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针对某些地区私营企业占大多数的实际,要开展定期调查摸底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接,实时掌握私营企业的注册纳税情况,力争将生产能正常运行、工资能正常发放的企业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四)加强养老保险稽核审计工作

稽核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程序,采取事前稽核与事中稽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稽核参统企业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是否按规定执行。每确定一家稽核对象,提前3日下达《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档案、报表、名单和明细帐,稽核结束后,将稽核结果书面通知被稽核单位,限期在10日内办理完社会保险有关事宜。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点企业,申请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

(五)强化个人账户基金的监管和运营

为了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需要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基础上,逐步将涵盖个人账户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放宽。既要允许社保基金进行境内投资,也要允许其参与境外投资,既要允许其进行相关实业性的投资,也要放宽政策让相关基金进行安全的金融投资,以扩大基金的数额,为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完善奠定扎实的资金基础。同时,要进一步通过各项工作的完善强化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完善的监管机构。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所监管的内容包含资产管理者的投资比例和投资组合、资金的内控机制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等。让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和投资等工作都能够在合理监管的情况下,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另外,为了防止个人账户投资和运营权利出现垄断的现象,并且逐步获取规模化的运营效益,要结合实际将投资体进行明确说明,可以尝试借助信托的手段,由养老保险省级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以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严格“收支两条 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社会保险基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禁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保证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七)积极开展养老保险宣传工作

及时把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动态通过新闻媒介传输给广大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了解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充分认识到在享受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社会保险权力的同时,还应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保险义务。

(八)优化流程,提升经办能力及工作效率

第2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 财政专户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保基金涉及面越来越广,数目也变得越来越大,这样就导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面临了巨大的挑战。近几年我国由于监督不力、执行不严、制度缺失等多种原因造成了社保基金违规事件屡见不鲜,诸如四川青神社保基金案、黑龙江阿城社保基金案、上海社保基金案、等。从这些违规事件中,我们都不难发现,社保基金的管理环节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仍未建立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新时期社会保障工作者的长期任务就是要确保社保基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社保财务管理水平,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本文就新时期下如何加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进行探讨。

一、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将基金收入测算、开票、收费及基金支出测算、审核、签字、付款等各环节分开,业务测算人、开票和收款人每天进行核对签字,做到日清月结,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部门相互约束和限制,堵塞工作漏洞,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基金风险。围绕社保基金收、支、管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制定实施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病退(退职)、特殊工种退休工作的意见》,《工伤事故报告办法》,规范职工退休、工伤(亡)认定,从源头上严把基金支出关。同时,还应该制定内部控制检查方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自查,加强业务经办环节的监督检查,优化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完善档案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认真抓好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通过电脑磁盘申报、书面表格申报和网上申报等方式,顺利完成全区参保企业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效地增加了基金收入。加强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有效杜绝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加大社保稽核力度,加大养老保险清欠力度,对经稽核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企业及时提交劳动监察部门。

二、加强稽核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认真搞好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的资格年审工作,对居住在县外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和联系电话进行祥实的登记,定期进行电话联系,随时了解生存状况;对居住在县内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嘱,明确单位和各乡镇人力资源和和劳动服务中心及社区负责。严格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严禁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安全。强化内部稽核,各项社保基金收入及财务处理分季度进行内部核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通报,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了整改。

三、加强教育引导,切实增强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

深入开展遵纪守法特别是遵守基金法规政策教育,并作为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积极运用维护基金安全的正反面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基金法规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维护基金安全。时刻要求社保部门干部职工要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不贪钱、不图利,敢于碰硬,当好基金的守护者。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体系

始终应该把加强社保基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事关社会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议程,为实现基金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构建完善的基金安全管理机构体系:一是成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履行决策,协调和监督职能;二是在机构编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设立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积极履行内部控制职责,各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及时分析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形成了社保机构内部监管机制,从而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财政、民政定期对专项资金落实和兑现,现场“三步曲”检查督办。即,查银行对账单,看资金拨付方向是否正确;查发放花名册,看发放对象、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查“低保”对象受益,看资金是否足额发到享受对象手中。并对拨款单、花名册和对象实际领到金额,实行“三线对一线”核对,保证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五、大力实施社会保险增值计划

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基金持续增收,以优质服务促进社保品牌的增值,以精细化管理促进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的使用,在确保定期支付的前提下安排基金定期存款。

参考文献:

[1]徐灿.《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 , 2002

[2]徐灿.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J].企业经济, 2002

[3]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J].财务与会计,2003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

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八条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分支机构情况表。

(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

(四)在职职工工资表。

(五)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六)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

(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

(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

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

第二条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

第四条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第五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

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第七条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

第八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人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人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第九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

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打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第十五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生成保险关系转出人员信息和应转移的各项基金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

第十六条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其中两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备查。如不符合转入条件,告知申办人理由。

第十七条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养老保险手册。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基金到账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失业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对帐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第十八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申请财政一次性补贴和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函。

(二)经同级人事部门加具意见的《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该职工*年7月至调离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比例,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的金额,在《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栏填上相应数据,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按单位进行汇总,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接到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通知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流动者的个人帐户。确认时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各年度个人帐户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一条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暂按中断缴费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节的程序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l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117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第二条由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地区,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办理在职增员手续时,应同时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

第三条参保人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缴费工资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允许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有变化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工资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检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下限规定,并将职工缴费工资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按单位打印《缴费工资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核对,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存档。

第四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以及各单位适用的费率,核定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并及时将有关数据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第五条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说明。

(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应补缴金额,打印《补缴养老保险费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按单位形成补缴数据,及时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养老金核发

第二条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申领遇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者,附申请人个人档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养老金金额,核定始发时间和补发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对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养老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五条单位因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收监、转换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养老金停发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停发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对因死亡、失踪而申请停发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作暂停发放待遇处理,并记录在案,跟踪处理。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养老金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恢复发放养老金的书面申请。

(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重新发放养老金的起始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发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将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七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派出所或居委会协查认证。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养老待遇核发环节进行相关处理:对去世人员予以停付;对失踪、被判刑收监、劳教等类人员暂停支付;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发放并补发;对冒领待遇的,及时移交稽核环节查处。

第二节养老金调整

第八条按规定调整养老金时,社保机构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养老待遇具体事宜。

第九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给每个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离退休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养老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十条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本次养老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第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长期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养老待遇,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信息系统记录是否相符。对确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金条件,需要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总额拨到申请人帐户中。待遇拨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第十四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因出国定居、工残退休、农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属申请清退个人帐户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农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非本人申请,应提供申请人的有效公证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残退休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四)未达退休年龄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个人帐户金额,打印《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六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帐户支付手续。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第十七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遗属申领死亡待遇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退休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关系证明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被供养人是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在校学生,需要提供在校证明。

(三)以待遇领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第十八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死亡时间、供养关系。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死亡待遇金额,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续。对因不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应向其家属追回多领金额。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与待遇水平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离退休人员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受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后,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在行政复议时效内提出重核申请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核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有关信息确实有误,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待遇,核定应补发金额,打印《养老待遇重核对帐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应补发的待遇随下月养老金一起发放。

如不同意更改,应出具《不予重核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月结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发,主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

第二条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备案手续时,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备案表》。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核查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所备案的失业人员是否已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对有欠费的单位,应告知单位及时补缴欠费;对尚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原固定职工,应告知单位携带该失业人员档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到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历史信息核定手续。

第三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失业证。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l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原为固定职工,是否已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还应核定医疗补助金),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五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六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每月应定期对领取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验证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失业人员已求职的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可定期从就业服务机构获取失业人员求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验证完毕,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对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失业人员,以及连续两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的人员进行汇总,按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审批后,停止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受理人员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经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第八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时效内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符合条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付手续。

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核发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其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以亲属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死亡待遇,打印《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死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死亡待遇。

第十四条办理失业死亡待遇手续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告知其家属到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续,到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续。

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

第十五条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核发其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核发其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保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需申领一次性医疗补贴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nbs,p;(二)出院诊断证明书;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和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数额,打印《失业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核定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医疗补助费随下月的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第十七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不再发放失业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

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第十八条户籍不在本地的失业人员(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人员),如要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转入的证明和银行帐号。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核定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办结后,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应转移金额转入接收地帐户。

第十九条异地失业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经办人员将转入人员个人信息、待遇金额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业人员,另一份经失业人员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转人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与资格审验与正常失业者相同。

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月结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第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粤劳社[*]319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3号)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就医管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为首次参保的人员印制、发放医疗保险待遇证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到指定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凭证。

第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购药时,可凭医保卡按规定记帐,定点机构再集中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四条参保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参保人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出具同意住院记帐的证明。社保机构委托定点医院处理此项业务的,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参保人员申请转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备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一)由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相关病历。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确认章,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作为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或报销手续的凭证,一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证明书》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医保卡及身份证。

(三)参保人近期相关病历。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待遇的凭证,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七条常年在境内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申办异地就医手续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或异地暂住证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患病住院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待遇核发环节报告备案。

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第八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时,待遇核发环节应根据定点机构传送的数据及时记录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保机构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的费用,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死亡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跨统筹地区流动,其遗属或其本人要求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支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申请表》,附参保人医保卡,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申办人凭《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和医保卡到财务管理环节或有关银行支取个人帐户、注销医保卡。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条参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采用记帐方式结算,个人先垫付了医疗费,要求报销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保卡。

(二)医疗费用收据和用药明细清单。

(三)疾病诊断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查对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其医疗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核定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二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记帐,再定期与社保机构结算。结算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填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明细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汇总表》,并按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基金结算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点医院,一份交财务管理环节,一份与定点医院的报表一起存档。

对未被核准的费用,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书面通知医院。医院提供有关依据后,再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拨付手续。

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第十六条月结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充分考察,草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及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服务协议经社保机构和定点机构双方负责人签署后生效。社保机构应通过传媒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和标牌。

第十八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保经办业务培训,包括医保政策、收费管理、电脑操作等培训,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十九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医保监督检查工作时,一般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一条核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确认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现象;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就医购药;参保人是否符合享受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报销票据及就医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门诊患者挂号、就诊时是否验证患者身份证和就医凭证;

(二)检查处方和病历是否按规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现象: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列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报;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核查其是否按服务协议的规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医保药品的质量、定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品种变换、以物代药等行为;医保患者购药是否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第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是否已经参保、单位是否已按时缴费,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通过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签署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加盖公章后,送交申办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应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第四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参保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五条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复核、审批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六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原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结)。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内容: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后,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条与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内容进行初核、复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安装、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费用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费用发票及清单(原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有关费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

第十五条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七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伤残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伤残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十八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或死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服刑完毕要求恢复伤残津贴时,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并提交服刑完毕的相关证明。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按管理权限初审、复核、审批后,在信息系统上进行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将另一份及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单位或其亲属申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死亡证明材料。

(三)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工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其抚恤金。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二十五条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与养老待遇年度调整同步进行。按规定需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方式、幅度、资金需求量等进行测算,确定待遇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工伤待遇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打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年度工伤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伤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当年的工伤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计算补发待遇差额,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更改,应打印《不予更改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两年)。

第三十条需要补发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手续。

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充分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并分别草拟“医疗服务协议”、“康复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报社保机构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函征求总工会、企业协会对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和服务协议稿的意见。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方如无异议,由社保机构领导与协议机构负责人正式签署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应通过本地报纸公布。

第三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三十四条月结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二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单位为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是否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核定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五条实行生育医疗待遇与定点医院结算模式的地区。参保人到指定医院检查、生产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凭记帐凭证与医院结算,医院再按月与社保机构结算。具体操作程序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第六条单位或参保人对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重新核定相关待遇及应补发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重核,则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对需补发待遇的,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九条月结时,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条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地税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和地税划解各险种明细清单填制记帐凭证,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初,财务管理环节应将上月地税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保费与地税局反馈给社保部门的征收信息(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以社保机构名义发函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条地税发生多收、重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经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财务管理环节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由于地税部门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保机构提交退款申请函,附地税部门出具的多收、重收证明和原缴费凭证,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的利息通知单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财务管理环节应将本级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上一季度的银行存款利息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财政补贴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批复及国库拨款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收到银行转来异地转入基金到帐凭证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将有关到帐信息逐笔录入信息系统中,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未经转入地社保机构批准转入的基金,先作暂收科目核算处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审批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第七条收到下级上解的调剂金、储备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收到银行转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的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凭证时,列其它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条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各险种社会化发放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将资金拨付到负责的金融机构指定帐户,并将发放人员名单和电子数据送交发放机构,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机构反馈的退款所属的人员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条通过参保单位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各险种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委托各单位待遇的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按单位生成明细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资金拨到单位帐户。

(二)以《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拨付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退款凭证及时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所属的单位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对清退个人帐户等即时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对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相关待遇核定表复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领人作为其到银行支取现金的凭证,一份留存。

(二)当天业务终结后,及时与银行对帐、结算。

(三)以相关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发生基金转移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根据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提供的转移人员清单,汇总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将汇款清单及资金交银行汇款。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银行拨付不成功的退单,应及时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复印件送交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更正有关信息,重新提供转出人员明细清单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上级或同级财政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相关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根据有关支出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其他核算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环节每月末应及时对各帐户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临时性借款、暂收款等资产类、债券类科目进行清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编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基金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对各项收、支帐目,清理往来款,并做好与开户银行、社保费征收部门、财政专户进行对帐,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结帐。根据本年度各帐户年终结帐情况。编制年末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每年10月底前,财务管理环节应会同社保费征收部门,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预测本年度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及社会保险基金预计收入、支出等情况,合理编制下年度的社保费收入及支出预算。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别呈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每季度检查基金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

第一条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主要依据《统计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第二条每月生成业务台帐后,统计环节应集中提取并存储统计指标体系指标值,并对指标值进行逻辑性检查。发现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应及时按信息维护程序进行更正。

第三条每月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月社会保险统计月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四条每季季后1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季度社会保险统计季报及半年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五条次年1月底前,统计环节应按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第六条统计环节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统筹区的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分析选择有代表性、能反映社会保险全面或重点情况的指标系列,如参加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水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进行分析,时间要求一般为半年为一期。若上一期对某指标统计分析时发现问题,则下一期应增加该指标作跟踪分析。不定期的统计分析一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项目和目标。统计分析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统计分析的目标确定统计分析方案,包括目标任务、统计分析方法、数据所属期间、分析指标、指标口径。

(二)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整理汇总历年数据及相关指标数据,编制统计表、统计图。

(三)对统计结果作对比、计算,分析社会保险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第七条统计环节在进行统计分析过程若发现统计结果出现与事实不符等问题,应重新核对数据,了解问题出现的缘由,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在下几期作跟踪对比分析。

第八条统计环节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保险发展预测,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呈社保机构负责人审阅。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发展预测的目标,制定预测方案。包括预测的内容、项目、所需资料、预测方法。

(二)搜集、审核、整理资料。从数据库中提取或从外部搜集数据,计算指标现值及预测值。

(三)分析统计资料,选择预测方法,建立预测模型。

(四)进行分析预测。

(五)计算、分析预测误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分析,评价预测结果是否切实可行。

(六)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七)追踪监控,修正数学模型,并作分析说明。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

第一条社会保险稽核,主要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举报稽核

第二条举报人通过来信、来人、电话等形式举报单位、个人违反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稽核环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对通过信函举报的,经办人员应根据举报材料,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二)对到稽核环节当面举报的,一般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向举报人收集书面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举报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给举报人,一份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三)对通过电话举报的,接话人员应认真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第三条稽核环节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组成员(两人以上)、稽核方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批转有关人员草拟《不予稽核立案告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举报人;对案情重大的举报案件,应提出拟办意见,呈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办。

第四条稽核经办人员应根据批办意见,分析举报材料,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情况,对照有关政策,草拟稽核行动方案,经业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实行书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提供有关稽核所需要的报表、资料。

(二)被稽核对象报送资料后,经办人应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调阅资料清单》,由报送人签名核对后,将第二联交报送人,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对关键性证据材料应复印,要求被稽核单位盖章后留存,其余报送的原件于稽核结案后退回被稽核对象,并履行交接手续。

(三)根据需要可对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有关人员、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填写相关的稽核表格,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四)发现单位、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稽核环节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

第六条实行实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案情的需要,实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实施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三)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收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参保、缴费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待遇领取人员的出生年月、退休时间、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核查。稽核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摘录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对摘抄、复印的资料或数据,应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及单位盖章。

第七条通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取得有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其中,《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两种文书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核、经办机构领导审批后,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发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被举报人在限期内如果没有按规定整改,经办人员应提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条对于稽核后认为不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后可结案;对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整改的可结案,稽核对象不在限期内整改的,向行政部门发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后可结案。对于拟结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经办人员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结案审批表》,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一起归档,并应及时用电话等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日常稽核

第十条稽核环节应按照上级布置的稽核任务以及本级工作安排,每年适时拟定全年稽核工作的总体计划,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稽核工作计划应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安排、完成时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实施稽核计划时,应合理确定被稽核对象。稽核环节应对参保单位当年申报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参保单位、个人提供生存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缴费人数、平均缴费工资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缴费工资明显低于本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单位,以及没有及时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审验的单位、个人,应督促其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应按计划有针对性、有代表性地选择确定被稽核对象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稽核对象后,应制定具体稽核行动方案。稽核行动方案应着重明确稽核项目、稽核人员、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制定稽核行动方案后,稽核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数据和年检信息等相关资料;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单位性质、行业分类、从业人数、单位申报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了解收集待遇领取可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日常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的程序,与举报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稽核计划完成后,稽核环节应及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同时,建立社会保险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第十六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保险稽核督办案件后,稽核环节应对督办案件进行分析,对应由本级直接办理的案件,由稽核环节按照举报稽核程序进行处理;对属于应由下级社保机构办理的,稽核环节应拟写《社会保险稽核案件转办(督办)函》,转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并跟踪其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稽核环节在稽核实施过程中发现所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还应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第一节业务复查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复查工作。

第二条参保人或其单位对社保机构核定其缴费工资、个人历史信息、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申请复查的,复查环节应要求其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观点的证明材料。

对不属于复查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对属于复查范围的申请,复查环节受理人员应审核其申请内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复查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所在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请求事项、原行政行为的结论、要求复查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是口头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应当场记录其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条受理人员收到复查申请后,应交业务负责人阅批,确定经办人员。复查案件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取证确有困难的案件可延长办结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五条经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复查申请不属于复查范围或已超过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有效期限的,应拟写《不予复查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社保机构复查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复查申请符合复查范围、时效等条件的,经办人员应拟写《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事项调查通知书》,附上复查申请书复印件,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复查专用章,送达有关单位或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环节,请他们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原经办环节收到副本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环节提供《关于xxxx情况的说明》,对作出被复查行政行为的时间、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上有关材料。

第七条复查环节经办人员接到原经办环节的情况说明后,根据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草拟《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如果原经办环节提供的材料不够全面的,应调阅职工档案,或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调查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查时限。

《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通知的对象(申请复查的单位全称,申请复查的个人的姓名),申请复查的时间,复查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复查结论,申请人不服复查结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单位(如果是个人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结果通知书应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查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及其单位。

第九条复查结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负责管理相关信息的业务环节应在接到复查结果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按复查结论更改相关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发环节应在相关信息更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重核待遇,并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查结果的落实情况由复查环节负责督办。

第十条复查环节作出复查结论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复查程序,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一)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查申请的。

(二)申请人已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十一条复查案件结案后,复查机构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内部监督检查(简称内审),是指由社保机构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简称内审环节)对各业务环节的业务管理、经办规范情况、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内审环节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内审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审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验证和补证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补缴等情况。

(三)个人帐户的管理情况。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理、支付、调整情况。

(五)个人历史信息的建立、审核、更改情况。

(六)基金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算的管理情况。

(七)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在实施内审前,内审环节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审业务环节发出内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业务环节的名称。

(二)内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审业务环节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落款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下达内审通知书对内审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内审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内审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内审项目的名称。

(三)内审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金额等。

(四)内审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审业务环节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在内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内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内审项目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业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检查组在提交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审业务环节意见。被审业务环节收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内审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审业务环节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内审环节负责人审核后,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内审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内审环节应及时书面通知被审业务环节,要求被审业务环节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被审业务环节应按内审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内审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社保机构领导,并抄送内审环节。

第二十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审业务环节或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咨询

第一条社会保险咨询,是指群众咨询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检举、揭发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社会保险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

第二条群众来信按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直接寄给社保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人(领导)收的群众来信,由环节处理。直接寄给各业务环节的群众来信,转交环节登记处理。

第三条经办人员应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记录来信人姓名、所在单位、来信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联系地址、电话、反映内容,并编号备查。

第四条交由环节处理的信件,经办人员应根据来信内容提出分办意见,经审批后,转交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办理:

(一)咨询、建议、反映情况类的,由环节直接办理。

(二)对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复查环节按业务复查程序办理。

(三)举报单位存在违反社保法规行为或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转稽核环节按稽核程序办理。

(四)举报、投诉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转内审环节办理。

(五)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转有关业务环节办理。

(六)无联系姓名、地址的,暂不处理。

第五条信件转办时,经办人员应与有关环节做好交接,并在来信登记表上签名,防止信件丢失。对转办的重要信件,经办人员应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六条来信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来信要求回复的,经办环节应予回复。来信中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可电话回复;无联系电话但地址、联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复,盖社保机构专用章发出。

第七条来信办结后,经办人员应在来信登记表上填写办结情况并由办理者签名。

第八条来信如有领导批示的,或外单位以公文形式转来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

第九条环节应按月汇总群众来信及处理情况,对来信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领导批办信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第十条单位、参保人、群众到社保机构咨询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程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环节负责接待。单位或参保人咨询涉及自身的参保信息或待遇,由相关业务环节负责接待。申办人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咨询相关政策和经办程序,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由受理人员负责解答。

第十一条接待群众来访或电话咨询时,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员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先将有关问题和联系电话记录下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来访人提交书面材料的,接待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按来信处理。

第十三条接待人员发现情况复杂的,应及时报告业务负责人,必要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各业务环节应按月对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对重要问题或反映较多的问题,应书面报告社保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及基金收支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字信息等原始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主要依据《*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36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第二条各业务环节在办理日常业务中,每办完一项业务,业务工作人员应将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齐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组成“件”。

第三条各业务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档案分类方案,将本环节收集齐全的“件”进行分类,按业务办结时间分年度和月份组成“卷”,并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预先进行整理、排列、编号、装订。对每一卷业务档案,各业务环节应对照业务办理情况检查各件是否齐全完整后,填写一式二份的卷内文件目录,一份装订于案卷首页,一份汇总交与档案管理环节。

第四条各业务环节应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环节移交预立卷的社保档案。移交时,须详细填写《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移交人和本业务环节负责人签名后,交专职档案人员签收,业务环节和档案管理环节各存一份。

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环节接收业务档案的移交必须进行核查和验收,根据业务环节填写的《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和业务管理系统对照检查所移交的业务档案与实际业务办理情况是否一致,业务档案预立卷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条经验收合格的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环节进行档案立卷入库处理。立卷的档案须按顺序置人档案盒保存,档案盒须制作封面和背脊,标明盒内各卷内容。各类档案按年度编制档案目录和立卷说明。

第七条档案资料进库或调出,档案管理环节必须进行登记、统计,按规定填写《业务档案出入库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业务环节借阅档案须在《业务档案内部借阅表》上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借阅。

第4篇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统筹社会化程度;二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逐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以上原则,全省省级统筹目标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基本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省级统筹范围包括省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省级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和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统筹基金来源及用途。

一是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铺底资金。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铺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铺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其余的历年积累养老基金仍留各地,作为省级统筹的后备基金。各地动用留存的后备基金和省返回的铺底资金,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是每年上缴和下拨的调剂金。全省以离退休费实际负担率20%为结算调剂线,结算调剂线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实际离退休费总额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实际负担比例)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不足两个百分点的,按与结算调剂线的实际差额比例确定调剂金;高于或低于结算调剂线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按两个百分点确定调剂金。以后每年的调剂金,根据各市、州上年度实际负担比例增减幅度,参照原调剂金数额,由省劳动厅统一核定调整。近三年内根据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给予武汉市适当调剂补助,待省级统筹制度完全建立后,再按规定对武汉市进行调剂。

三是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省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年下拨各地的调剂资金;解决后备金赤字的地方欠发养老金的部分资金;应付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养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资金。

(二)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结算办法。

各地一次性上缴两个月的铺底资金,于省级统筹起步后一个月内,由各市、州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上缴、下拨的调剂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调剂。每季上缴的调剂金,由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末10日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各地上缴的调剂金后10日内全部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季下拨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下拨计划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于每季后5日内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省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后10日内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管理。

省级统筹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制度。从1999年9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省级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挤占挪用,不准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计划时,应同时编报省级统筹基金收支预、决算计划,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各地执行。

四、省级统筹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作。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具体业务操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政府汇报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运营情况。

(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到2000年,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办法待国家明确后,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执行。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从大局出发,坚决执行上级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计划。省与市、州要签订责任状,并作为考核各地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凡弄虚作假故意少报、少缴养老保险费或多报冒领养老金,除如数追缴追回外,还要根据有关法律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第5篇

参保扩面 最大限度惠民

2012年11月5日,家住内江市中区北城垣村的罗在芬在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引领下,快捷地办好了退休所需的各项手续,脸上露出了笑容。据了解,罗在芬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1992年,企业给所有员工买了养老保险。1993年罗在芬因故离职,但未领取任何参保资料,直到准备办理退休时,才发现自己的参保资料不齐全。焦急万分的她找到了内江市社保局寻求帮助。社保局有关人员耐心细致地查找了其20年前的参保资料,并为她完善了养老保险,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使她的养老保障问题得到了及时妥善的解决。

为了让更多的群众能够享有社会保障,内江市社保经办机构坚持以“广覆盖、保增长”为目标,一方面在“十一五”成果基础上,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强化政策宣传、审计稽核和诚信评估等措施,扩大城镇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扩面征缴质量;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将特殊群体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工作,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农村信用社职工等养老保险关系的移交,多方引导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参保覆盖进一步拓宽。与此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重点推动非参公事业单位、高风险企业、服务行业和有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推进“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

通过努力拓展扩面资源,进一步稳定征收费源,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了更多的社会群体及老百姓。截至2012年11月底,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了175.80万人,扩面征缴实现了新的突破。

倾情服务 一切为了便民

2012年年底,退休职工高祝英向内江市社保局寄去一封满怀深情的感谢信。原来,高祝英系原内江棉纺厂退休人员,现定居江苏无锡市。2012年上半年,老人将其养老金银行卡寄回内江时被其他单位误签造成遗失,使其养老金无法领取,老人万分焦急。在多方寻觅无果的情况下,老人致电内江市社保局求助。内江市社保局领导获悉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退管科专人向高祝英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与开户银行、信息中心积极进行协调,帮助老人补发了银行卡折,并将其退休金如数补发,使老人的烦心事得到了及时妥善的解决。

内江市社保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优质”的服务宗旨,将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时时把群众的需要挂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为他们解困苦、办实事,树立了服务型社保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

社保服务大厅是直接面向群众、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为切实提供快捷优良的窗口服务,在加强完善服务设施、开展人性化服务上,服务大厅实行了便捷式“一站式”服务,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参保申报业务可同时办理,最大程度上解决了办事人员东奔西走、来回奔波办事难的问题。

此外,服务大厅又陆续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了统一入口负责人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简化了办事程序,缩短了办事周期,最大程度地方便了群众,并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做好网上咨询服务,是便民服务的又一体现。内江市社保局依托“12345”市民热线和政府部门网站群平台扎实推进网上政务咨询服务工作,努力为参保群众解难答疑。根据社保政策性及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了信息处置工作制度和局长网上办公制度,确保了群众的各项社保咨询诉求全面落实。

效能建设 强化管理利民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命线”,是职工群众的“养命钱”和“救命钱”,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内江市社保局高度重视效能建设,确保基金安全与管理规范。

在队伍建设上,增强队伍战斗力。在局长赵纯明的带领下,内江市社保局坚持“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活动,着力塑造风正心齐、敬业爱岗、服务优质、行为规范的社保形象;组织发动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基层、联系企业、贴近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深入钻研政策、及时了解形势任务,进一步培养了社保队伍开拓创新和务实进取的素质与能力。

在内控建设上,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充分发挥稽核审计作用,坚持事后监督与事前防范并重,做好调查研究,搞好风险防范,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提高业务运行效率和安全系数。针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压力问题,着重开展工伤保险费调研工作,将潜在问题的化解融于各业务经办环节;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内控机制,确保了基金的平稳运行与安全完整。

第6篇

今年,我们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按照“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强全局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作风的建设。一是以落实“十六大"精神为契机,在干部职工中大力倡导勤奋务实、开拓进取、争先创优的良好精神风貌。二是加强行风建设。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以“优化发展环境、做诚信乐亭人”为主题的行风建设活动。通过开展活动使全员进一步树立宗旨观念、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人事劳动部门的应有的良好形象。三是继续坚持开展业务技能练兵活动,通过抓业务训练、基本技能训练,相关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形势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7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

1引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的增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载的业务量越来越大、服务的人群越来越广、经办业务的复杂性越来越高,社保经办机构面临的风险环节越来越多,这就对社保基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所谓社保基金管理,就是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各项社保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拨付,实现各项社保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要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健康运行,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社保经办机构向更加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水平。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青岛市社保经办内部控制工作的首个纲领性文件。《办法》规定,社保内控制度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大核心内容组成,对指导各区市建立一套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的社保内控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完善社保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1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投诉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仅以城阳区12333远程平台2017年度5~8月的受理转办件数量为例(见表1),涉及社保中心的转办件包括社保征缴类、个人投保类、社保待遇类、医疗保险类四大类共714件,占比76.77%。咨询投诉热点主要涉及个人投保的续费、转移、补缴、社保转移进度、社保卡派生业务、社保缴费、生育保险政策、办事人员服务态度等。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树立社保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

2.2社保基金收支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

对城阳区2014~2016年社保基金收支规模分析可以看出,除去城阳区2013~2014年度进行大规模的农保转社保业务,一部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社保基金管理的因素之外,“五险”收支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保基金运行总量不断扩大,对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2.3加强基金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重大社保基金违规案件频发,2002年至2006年,山东宁阳约1160万元社保基金被贪污,最终只追回340余万元;2006年上海约32亿元社保基金违规投资于高速公路,此案震惊全国;在2016年国家审计署对青岛市社保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黄岛区有12名人员多领社保待遇12.4万余元,黄岛区社保中心立即依法依规开展社保基金追缴工作,目前已成功追回大部分多领待遇。只有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促进内部管理和监督,才能规避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3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3.1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

《办法》正式实施三个月来,各区市尚未制定适合本区市特点的内控管理制度,之前的内控制度已与现行政策及业务运作方式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低。在征缴及支付等业务环节中,部分操作流程不规范,未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业务流程操作,可能埋下隐患或产生新的风险点,甚至导致岗位之间相互脱节,影响了经办效率。

3.2内部控制信息化系统还需改造升级

一方面,现在运行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在设置之初就拥有基础管理平台、核心业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基层信息管理平台、移动业务平台、机关政务和档案管理平台、基金监管平台、决策支持平台、信息安全平台等九大平台,为全面实现青岛市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目前一体化系统尚未建立系统外部数据库,无法将一体化信息系统数据与外部数据进行对接、比对;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会计档案数量逐年增多,经办人员查阅档案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办事群众需要查阅档案也会遇到重重阻力,稽核人员进行抽样调查时效率低下。

3.3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量大和经办人员相对偏少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经办机构的业务精英首先满足日常业务办理的需要。目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般是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会计人员担任,工作经验丰富易发现问题,但部分人员年龄较大工作热情不高;有些监管人员缺乏社保基础工作经历,不能很好地胜任社保监督检查工作。专门从事基金监管的人员严重匮乏,加之监管机构和设施不足,导致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4完善社保内部控制制度的举措

4.1内部控制流程“标准化”

(1)要构建标准化工作网络。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内部控制标准的制订、实施、评价、修订等工作,科室各工作人员要按照具体标准办理相关业务。全局形成以标准化工作小组为领导、以基金监管部门为职能单位、以社保中心所有科室为一线组织的“三级”标准化内部控制制度网络体系。(2)制定标准化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制定本区市《内部控制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标准化审批授权、基金结算、财务预算、资金安全控制、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业务培训、考核奖惩、持续改进等工作机制,理顺社保基金管理各个环节,加强对社保基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推进内部控制标准化工作长期有效运转。内部控制制度只有实现“标准化”,才能使经办机构在组织结构调整、人员轮岗等变动中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4.2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是建立系统外部数据库。如精算分析数据库、监管法律法规信息库、公安局死亡人数数据库、殡仪馆数据库、税务部门个税申报数据库等,将一体化信息系统业务数据与外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数据,从而有针对性的稽核,提升社保基金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实现社保档案“信息化”“影像化”。在新增社保业务受理的事前或事中,适时将业务表格和凭证资料通过扫描或拍摄的方法收集到信息系统之中,将当月会计凭证及时存储为电子档案;积极探索对往年的社保档案实行业务外包,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优质可靠的外包商,双方明确服务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社保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外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安全保密要求,对社保档案信息化工作进行专门检查验收。社保档案全面实现“信息化”后,能有效降低原始资料和凭证被恶意篡改和替换的风险,为内控稽核监督提供完整的影像支持。

4.3建立问责机制,定期测评,责任到人

问责机制是提高内控制度在社保基金管理中的普及范围和效率效果的必要制度支持。(1)建立一套权责清晰、奖惩分明的问责管理制度。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只有层层工作人员感到压力,才能层层产生效能,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得到有效落实。(2)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鉴定。由基金监管部门或专门的考评小组按照问责管理制度对社保经办的各个流程进行考核评分,严格执行责任认定和奖罚措施,做到有责必究、责任到人,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的整体作用。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 社保资金;社会保障;保值增值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社会保障资金是根据我国法律建立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项基金,资金关系涉及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繁荣,因此,在社保资金的使用、审计、监督和管理方面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一、企业社保资金的性质

企业社保资金全称是企业社会保险资金,是由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企业劳动者或公民在养老、失业、病患、伤残等情况下享受到的各项保险待遇的资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社保资金具有强制性、风险预防性、储备性和集中性、权利义务对应性等性质。目前我国社保资金包括五项保险资金,分别是生育、医疗、失业、工伤和养老。企业需要根据我国政策开展各项社保项目,实行社保的分级管理。企业作为补充保险资金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目前企业管理社保资金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社保资金管理的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

1.企业社保资金监管不严,经常出现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的现象

目前我国企业社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因为企业的社保资金同时受到企业领导和国家社保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和离退休等人员社保资金的管理和办理工作。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各险种经办、审批部门,又是社保资金的管理机构,具有企业和政府的双重作用,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社保管理部门内部很难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缺乏规范的会计审计体系和公开透明信息的机制,对社保管理部门的约束偏弱。正因为这个原因,先后出现了2006年8月在上海发生的全国最大的社保资金挪用案,涉及资金37亿元;紧接着在同年11月,浙江金华爆发过亿社保资金挪用案;同年年底,上海再次出现企业年金流入房地长的资金挪用案,涉案金额达到27亿元。在短短的几年间,就有上千亿元社保资金被违规挪用,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失,难以追回。而这一切对于社保资金的缴纳者来说一无所知,他们无法知道自己缴纳的血汗钱到底是如何运营的,根本谈不上真正拥有的监督权力。因此,在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社保资金问题就是很正常的现象了。

2.企业对社保资金缴纳的核算方法存在缺陷,资金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社保资金管理中的社保收支情况处于分散状况,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企业管理的社保资金无法受到执法机构的监督。同时,由于社保资金管理的多方性,企业一般只负责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其他险种一般交由地方管理,企业在财务核算上有时实行按收付实现制核算,有时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不同的核算方法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使得部分资金的管理独立于正常的会计核算体系,出现资金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企业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社保资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企业仅以资金出入时间核算资金收入、支出的标准,容易忽略资金消耗和负债形成的时间,无法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的状态和资金收支的状况。例如企业以收付实现制运行医保资金,当年收费中含有上一年的欠费情况,导致每年的资金状况都不是本年的真实反映,从而使得资金管理和决策也缺乏科学的指导,不利于资金管理部门的约束和监督[3]。

3.由于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使社保资金增值保值的方法很少

我国企业社保资金采用的是“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政策,因此对这部分节余的资金储备需要进行保值和增值。企业作为社保资金的重要补充,筹集的补充资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仅依靠银行利息或者国债获利的收益率比较低。虽然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通货膨胀的发生,根本无法保值,甚至增值。近两年来随着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存款利率已经低于通货膨胀率,例如2011年我国银行一年期利率是3%,而CPI涨幅为3.9%,10000元的一年定期到第二年购买力将会减少210元,也就是贬值了210元。

三、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企业管理社保资金的思考分析

针对目前企业管理社保资金中出现的问题,笔者通过多年的研究与分析,认为可以通过以下策略进行完善:

1.完善社保资金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要实现彻底违规使用社保资金的现象,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社保资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专项检查,解决企业社保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多部门共同成立监督小组,对社保资金进行日常监督,使企业社保资金逐渐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出现违规操作社保资金的行为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宣传社保资金的各项政策,及时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保资金的疑虑。对社保资金的管理设立绩效考核机制,对不能科学合理的管理社保资金的管理人员通过制定各种指标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是否做到应报尽保,是否做到核实家庭收入,是否存在违规扩大保障面等情况,以此来提高社保资金的管理水平。

2.加强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要想管理好社保资金,必须首先加强社保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办法、社保资金管理制度、社保资金监督机制、岗位职责、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收支审批和处理制度、财产稽核制度等各项制度。分清各种制度的机构负责人,如对社保资金财务管理密保和层次的领导职责,岗位职责,对出现违规使用社保资金的稽核工作,财务分析制度中涉及到的财会人员的责任等。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保资金中出现的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小结

企业管理社保资金是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增强社保管理的制度的同时,要充分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来实现社保资金的科学管理,促使其不被违规挪用的同时能够实现增值保值。

参考文献:

[1]张.新形势下对企业管理社保资金的思考[J].经济师,2008(6).

第9篇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金筹资;投资收益

一、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

1.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账结合”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河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基金的来源、支出和监管等问题。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暂行征缴条例》颁布,明确基金征管中的会计责任、程序、核算和监督工作;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了基金收支过程、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进入21世纪后,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力度,其内容涉及基金预算、投资等。主要包括:2007年,《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2010年,《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建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2012年,《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问题;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运营主体、投资的范围及规则;2016年,《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作为管理的重要环节,扩大征缴面,加大征缴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率,优化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保障退休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是养老保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简称人社厅)。人社厅内设养老保险处,主要负责为全省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完善职工离退休政策等。各省辖市县人社局及乡镇城区社保中心,按照省人社厅规章制度进行内部业务操作、设立外部服务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与缴费额、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及其他日常管理。河南省为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社保局作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内设养老保险征缴处、待遇处、基金管理处和稽核处等。各省辖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内设基金管理科、基金征收科和基金稽核科等。

(3)地方税务部门。自2017年1月起,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自行向地方税务部门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及个人采取多元化的缴费方式,如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动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

(4)财政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内设社会保障处,主要编制养老保险预算,审核复批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的决算;监督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追踪及监督;与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编制省级养老保险决算,并审核汇总各省辖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经费等。

(5)审计部门。地方各级审计部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人社、社会保险经办、财政等部门使用及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河南省审计厅及各省辖市县审计局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处(科、股),主要负责审计人社部门等有关预算决算执行情况,以及省(市)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状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近年来,河南省出台多项规章制度,逐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由863.78万人增至1508.71万人,增长74.66%。河南省自200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之后,参保人数不断上升,扩面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2015年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同比下降0.87%,增速放缓,扩面工作进入瓶颈期。见表1:

(2)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可反映一个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指标。2006年以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U待遇水平连续上调11次,至2015年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671元/月,同比增加245元,增长率为15.55%。2015年离退休人数同比增长17.45万人,增长率为5.09%。面对河南省离退休人数的不断增长及养老金水平的提高,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逐渐增大。见表2: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939.5亿元,从235.4亿元增至1027.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96%;基金总支出为5129.1亿元,从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59%;滚存结余997.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27%,累计结余同比增长率逐年下降。2015年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为12.4个月。见表3:

(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照河南省现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部分,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经过科学研讨之后,由财政部门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转作定期存款存于银行。因此,河南省的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存于银行的实际收益受利率、通货膨胀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并没有发行有关养老保险的特种债券,基金投资债券只是购买一般性政府债券。2016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票面3.10%,专项债券2.92%,其购买债券所得收益较低。

二、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分析

1.筹资增长较为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环节是否顺畅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的好坏,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困难主要表现在:

(1)扩面工作开展不够到位。部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吸引资金对入驻本地区有影响力且经济实力强的企业给予多种优惠政策,对企业逃费行为采用宽松的惩罚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少,很难组织专职人员长期定期宣传普及养老保险常识,政策宣传力度小、途径少,未参保个人不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或因目光短浅只想当前利益而选择不参保。很多自由职业者、灵活从业人员即使想参保,也不了解相关政策及参保渠道。

(2)企业申报缴费情况不实。有的企业为达到少缴费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或在缴费时故意漏报或少报人数。核算企业缴费总额是以其工资年报为依据,但部分企业在办理缴费手续时通常通过少申报工资总额来降低缴费基数,以减少缴费金额。2012年审计署对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有些企业存在着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少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8197.09万元。

(3)隐性挪用基金时有发生。河南省近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查力度,违规非法使用基金的情况得到一定的遏制,但隐性挪用基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地方政府使用基金进行非法投资或抵债。2014年,河南省审计厅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结果显示,全省有3903.33万元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未追回,有5232万元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导致基金收入损失。

2.给付压力日趋明显

养老保险基金最终的目的是按时、足额给予退休人员养老金,保证其退休后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但目前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支付压力明显增加。

(1)基金支出增长迅猛。河南省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速下降的同时,基金支出反而呈快速增长态势。2006-2015年,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幅19.72%,其原因是退休人员和待遇水平的快速增长。如2015年离退休人员为359.75万人,同比增长5.62%,高于同期缴费人员的增幅;待遇水平从2006年的1.09万元/年增至2015年3.20万元/年,年均增长11.33%,以致部分省辖市县基金收支矛盾突出。

(2)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从全省情况来看,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规模较大,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达999.5亿元,但分布不均衡,而是主要集中在省本级和郑州市统筹地区,当期收支结余占全省的72%,滚存结余约占全省的69%。而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结余较少,部分省辖市扣除财政补贴后基金当期收支缺口逐年增大,开封、新乡、安阳、洛阳等省辖市已经依靠暂借省级统筹基金开始确保发放。

(3)给付过程监督不力。河南省每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众多,基金支出规模大,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对退休人员采取有限的追踪手段,加之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少、经费保障不足、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社会化发放养老金中部分人员冒名顶替骗取养老金、领取双份养老金等问题的发生。

(4)违规办理退休手续。河南省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一大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稳定的,对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违规提前退休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职缴费职工人数、基金收入规模减少,而基金支出却在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偿付能力的削弱或是无力偿付的情况。

3.投资收益效果较差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一定的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但在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等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提高基金总体购买能力,河南省对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方面还存一定的困难或问题。

(1)基金统筹层次较低。2007年,河南省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河南省B老保险基金仍然集中在各省辖市,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而进行大规模投资。且分散的基金导致基金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如果社会保险部门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基金被挪用、占有的风险很大。

(2)投资渠道较为单一。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没有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运营,而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按银行和国债利息收取收益,满足了基金安全性的要求。由于银行与国债是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有着较大的利差,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严重低于市场投资利率,其中一部分收益转移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

三、强化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基金筹资力度

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关系着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更关系着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因而基金的征缴要“开源”,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基金的筹资规模。

(1)积极开展扩面工作。河南省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多,参保潜力巨大。针对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进城务工人员能够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各省辖市要将扩面专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严格贯彻执行人社部门全民参保计划。力争将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各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等作为扩面的重点,监督和鼓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提高实际征缴费率。长期以来,河南省征缴费率一直在75%左右徘徊,征缴费率最低的省辖市为67%。因而各管理部门应联合进行监管,严格核实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各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应提高监控能力,改进养老保险基数的申报制度,并准确识别故意漏缴及少报工资总额等行为;各级劳动监察、审计部门及银行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准确核实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及人数,对偷逃缴费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3)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对欠费逃费企业的惩罚措施,但河南省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却并没有设立独立的行政处罚部门,需要层层上报到人社部门进行审批,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在这一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效率极低。因此,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在提高自身征缴能力的同时,也应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提高征缴效率与水平。

2.规范基金给付过程

(1)严格审查退休年龄。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严禁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河南省的一些地区提前办理退休的做法仍屡禁不止。提前退休使在职劳动人数减少,缩短职工缴费年限,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养老金领取的人数及年限,这一增一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陷入了更艰难的困境。因此,应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工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内容,在不侵犯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情况下建立公示制度,以接受社会及职工监督。

(2)完善待遇调整机制。2006年以来,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连续上调,其幅度高于职工工资增长率,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养老金待遇提高水平既要考虑到退休职工的生活需要和诉求,也要充分考虑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及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按照社会保障的协调性要求,应减少养老待遇调整的随意性和人为性,要逐步建立与人均GDP、物价、工资或收入水平等指标联动,制定更加科学、透明的待遇调整机制。

(3)建设专业经办队伍。河南省在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数与参保人数、管理基金数量、信息技术化水平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编制调整。完善人员配置机制,根据基金支付管理环节配置经办人员,如增加审核职工退休年龄等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减轻其超负荷的工作量。同时,适当减少其他工作相对简单环节的人员,以提高经办效率,达到基金支付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3.健全基金投资制度

(1)实行多元战略投资。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大部分存入银行,小部分用于购买国债,短期看存入银行无风险,但中长期看也有较大的风险,特别是银行利率受严重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长期看,投资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的资产及公共项目,可实现其低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率。如投资地铁、高速公路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这既可获得较高且稳定的投资收益,且又能使养老保险基金成为河南省经济建O所重要、长期、可靠、稳定的投资。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面对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及投资过程中人为操作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必要建立风险防控措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基金的受托人及托管机构、投资机构都应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择优选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和问责机制,严惩违规运营、等行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参保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取投资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M].人民出版社,2011:351.

[2] 刘文敬,刘云.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3):86-96.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Z].2016-1-11.

[4] 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思路[J].中国人口科学,2013(06):2-16.

[5]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人民出版社,2011:370.

作者简介:

第10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管 问题 措施

一、社保基金的基本介绍

社会保险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也成为了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由个人和单位分别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专项基金,当然这种基金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它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它具有强制性、风险防范性、储备性、集中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特点。金融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社保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08年国家已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国家在促内需的政策下对社保体系投入的关注也更多。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有多级管理方式,一般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是实行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基本上实行地市级统筹或者是县级统筹。企业根据政策开展社会保险项目,实行社会保险属地化分级管理,它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企业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运作是否良好会影响到企业社保基金的收付和管理。本文将企业社保基金当成是一个资金池,资金池的管理涉及到了其流入、流出和储存,相对应的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也涉及到了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其中管理涉及到了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电算化管理、投资和核算等。本文将主要从这些方面探讨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运作。

二、社保基金的征缴工作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社保基金征缴中的问题

从总体而言,社保基金会存在企业无法按时、足额上缴的难题,这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企业因为效益和成本压力的考虑,难以按时、足额上缴。在我国,社保费用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其各自的应缴费用,因此对不同的单位其负担会有很大的差别。对于财政拨款的单位,国家将会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其他由个人和企业承担;而没有享受财政拨款的单位,则企业将会承担大部分保险费用。这样就会出现很多企业难以承担保险费用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的紧缩期,企业可能会出现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费用,从而出现了伪造、恶意篡改数据的现象,以少缴纳保险费用。第二,有些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将会独立成立社会保险管理处,如铁路部门,这个部门将会负责管理其系统的社会保险工作。在这个社会保险处下设基金科管理,专户存储,由于该处和财务部门没有业务从属关系,社保处没有足够的制约手段,容易出现企业内个别单位由于资金周转不便或者其他原因,拖欠社保费用或将社保费用于垫付生产,同时单位内有些保险费属于财务代收有些不属于财务代收,上缴方式较为不统一,医保员和社保员在传达和布置工作时候会出现沟通不畅的问题,导致社保处财务数据和各单位的财务应收应付款项不相符,难以核对。

(二)社保基金征缴问题解决措施

一般,企业在社保费用征缴方面有三种形式,第一是业务部门按月编制缴费人员的数量变动表,在变动表的基础上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并下达征缴计划;第二是业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社保相关资料,然后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社保资金的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纳金额;第三则是各核算单位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按月及时、足额地将各项社保费用缴纳至社保基金专用账户。

针对社保基金在征缴上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法进行解决:第一,要加强社保基金的定期核算,要能够对企业每月核算参保人数、社保基金的具体金额和上报缴费的报表,以保证资金的完整性。第二,加强各核算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企业可以在每年年初由总负责人和下属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征缴责任书等类似的文件,实行动态的跟踪考核,以此进行奖惩,并将此纳入考核和升迁的参考依据。第三,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保费用征缴管理方式,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对于在本企业就设有社保处的企业实体,应该建立起统一的管理体系,对社保的险种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统一的缴费方式和统一的缴费渠道管理。按照劳资部门提供的上年工资总额,企业实体可以在年初统一下达核算单位的缴费基数,并确定险种的具体代收和其他征收方式,并统一核算单位的缴纳渠道,以减少资金周转环节,节约财务费用。

三、社保基金的财务运作难题和解决措施

(一)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的难题

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资金管理和核算、保值增值和投资等方面。

1.财务核算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这首先主要是社保基金的核算不明确,资金管理不到位。我国的社保基金在历年的财政审计中均会暴露出一些问题,企业管理的社保资基金也存在着种种问题。由于我国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均是交给地方管理,企业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但是这两个险种的管理是封闭化的,企业自我选择的空间较大,可以选择形成基金进行管理,也可以将险费归集缴纳,同时在核算方式上有合并核算也有分账核算,管理非常混乱,而且在选择核算制度也有不同,这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其次,我国目前社保基金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对未缴应缴、未付应付的社保基金不予确认,这忽略了资源消耗和负债形成的时点,无法反映资产负债的存量状态,财务信息不具备较强的可比性。再次,社保基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应该严格且是专用管理,但是很多企业的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并不规范,没有严格实行分人分户核算,这容易导致社保基金管理混乱,无法对个人账户的收入、支出、计息进行实时反映。

2.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低,资金使用效率差。由于投资渠道单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保基金只能用于购买一些国债等产品,而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筹集到的补充保险只能选择购买国债或者存入银行等较为安全的策略,投资渠道非常单一,这也容易导致企业管理的保险基金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使其增长率呈现负增长的现象,导致其资金使用效率差。

3.社保资金的财务运作缺乏足够的监督。企业的社保部门受到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领导,由于其负责各险种的经办和审批管理,在履行企业的职能的同时又承担着政府的职能,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运营、监督都是同一个部门在执行,这导致其内部难以有效地监督其财务运作,其进行详细且公开的信息披露就没有太大的动机,员工对企业内部的社保资金运作的监督也难以及时有效。

(二)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难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的难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式加以努力,以解决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存在的难题。第一,加强社保资金的财务电算化工作。有效运用财务电算化平台将有利于完善企业社保资金各个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并做好资源共享,也有利于完善社保资金管理,减少管理的混乱,提高社保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第二,加强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管理,做好全面、准确的预算编制。子公司应当将社保费的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预先安排社保资金,将预算分解至相关的部门,并实现弹性预算和滚动预算,提前做好这些资金的安排。第三,严格执行好制度,按照实收数目计入个人的账户,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息的计算和倒帐,通过制度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做到每个环节都有规定程序可执行,做好制度的监督。第四,加强社保财务工作的会计制度建设。企业可以从财务管理办法、内控制度、社保资金管理制度、职责制度、记录管理制度、稽核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等方面规范和加强社保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并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具体编制。第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多考虑选择多种方式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运营效率。例如可以考虑直接投资于风险较小的行业,如国有垄断行业、国家投资的大项目等,当然这种投资必须综合考虑到风险和安全的要求及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六,可以考虑引入权责发生制,将其与目前所采用的收付实现制相结合,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会计制度的改革。例如,可以考虑将个人账户的管理由收付实现制改成权责发生制,而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持不变,实现两种制度的结合,从而提升社保基金信息的完整和相关性。第七,要建立分离制衡式的企业社保基金管理监督模式。企业要通过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企业要能够通过制衡原则的应用加强内部的社保资金预警机制建立。企业要能够全面考察其制度、管理和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建立相关的有效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

四、社保基金支付存在的难题和解决措施

(一)社保基金支付存在的难题

企业在实现社保资金的拨付上,除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其他资金由企业发放,企业应当做到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在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及时、足额地将各项费用拨付给相关的职工。企业社保基金的支付过程中容易出现社保金存在虚报、冒领的现象,医疗保险存在冒名顶替、不符合的药品列入报销范围、异地报销费用难以审查等问题;同时,社保基金还容易出现挪用的问题,基金超支、擅自挪用一直都是各地市专项审查的重点,目前对支付领域的监督仍然较为不足。

(二)社保基金支付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针对这些难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的方法加以解决:第一,加强社保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的核查,及时杜绝冒领现象。同时政府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一些医院的监督和核查,找出服务行为较较为好的医院作为宣传对象,对实施效果不好的医院加大查处力度,抑制违规行为。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企业的管理人员要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并做好制度的宣传,并在内部强化法律常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不真实的发票不予受理,并加强内部的审查,减少内部虚报和冒领的现象。

本文以企业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为主要的探讨点,将资金池的概念应用于企业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限于作者理论和实务的局限,提出的措施难免会有所偏颇,希望能够对相关的行业和企业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许国红.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 商场现代化. 2010年第8期. 151.

[3] 李金民. 浅谈如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 科技致富向导. 2009.1. 77+75.

[4] 马玉蓉,朱蕾. 大型企业的社保财务管理[J] 四川劳动保障. 2008年第3期.16-17.

[5] 张. 新形势下对企业管理社保资金的思考[J] 经济师. 2008年第6期.164.

第11篇

关键词:截至目前,中国大陆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超过12.5亿人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医疗保障制度。医保部门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关系到我国医保基金的安全,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得医保部门的监管越来越具挑战性,这一形势的发展,正在困扰医疗保险机构,无疑对社保经?

    实现全民病有所医,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随着医保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医疗消费总额不断增加,越来越需要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来保证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模式,医保付费方式等各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

  一、亮出家底,进行预算

    定点医疗(药)机构之所以要以各种方式从医保部门套取医保基金,是因为他们总以为医保部门有很多资金结余,卫生部门与医保部门互相猜忌,卫生部门认为医保部门钱没用完,医保部门认为医保资金都被卫生部门浪费掉了,导致定点医疗(药)机构总想方设法从医保部门多套取资金,医保部门则千方百计监管定点医疗(药)机构,双方处于矛盾的对立面。

    为了让定点医疗机构了解医保基本的收支情况,我认为有必要建立政府协调、多部门参与的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机制。每年由医保部门根据年度参保职工和缴费基数,编制医保基金收支总预算,编制医保基金支出明细预算,让定点医疗机构知道医保部门每年有多少医保统筹基金可使用,有多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支出,再多了没有了,让医疗机构知道底数,就不会想方设法多套取医保基金了。

  二、改革结算办法

    完善结算体制,改进结算模式,提高基金使用率。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是医疗保险制度一项重要内容。各种医保费用支付方式都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产生一定影响。直接影响医保费用的支出和医疗服务质量,因而对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行为的直接操作者和医疗消费的提供者,也是医保基金的直接使用者,而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在目标取向上又是不一致的,他们之间处于博弈关系。因此,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应该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参与医保管理的积极性,使医保经办机构与之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互相沟通的“合作博弈”关系。

  1、通过设定不同医疗待遇水平的方式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率,要从政策上拉大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医疗待遇享受水平,通过待遇杠杆引导方便患者合理就医,从根本上实现“小病到基层、大病到高级别医院”就医的理念,减少资金支出,从而实现开源节流。

  2、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我们企业的做法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人证卡核对管理,对人证卡核对管理情况,按季度进行抽查,对查出的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未进行人证卡核对而造成医疗保险卡被冒用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医疗费用,对未按规定书写住院病历的扣减一定的医疗费用。二是实行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参保病人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付费清单进行审核,对住院病人要做到医嘱,检查报告单付费清单,三者一致,才被视为合理支付。根据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计算出违规费用的比例,按当期门诊处方,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用同比例折算出违规费用的总额不予支付。对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人员也按不同比例进行折算后不予支付,加大医疗保险结算的奖罚制度。

  三、加强监管,防冒堵漏

  为了确保基金安全使用,加强内外双重防护,以及对资金流向的监管,通过内控和外防的双向措施严保基金安全。内控是指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业务经办工作,确保基金支付上有审批监督,下有审查、复核。外防是指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特点和参保职工的消费心理,及时查处问题,并探寻产生的原因,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基金支付的堵漏关。我们采取的办法是1、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监督。通过报纸、监督意见箱、设定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台对各定点医院进行监督,防止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2、成立专门业余队伍进行监督,我们在离退人员中组织一批,具有一定医疗专业知识人员,对集团公司所有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服务质量、收费价格,处方用药,检查单据等环节及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社会保险处的同志对监管人员的稽核工作再开展稽核。

  3、调动定点医疗(药)机构同行进行互相监督。监督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是否规范等各项内容,监督检查工作。

第12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上半年,人社工作已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部分工作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城乡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1、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满足企业和劳动者需求。全市新增扶持创业6466人,完成62%;新增城镇就业5321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53%,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862人,帮助困难人员就业324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2848人,完成64%,其中市内转移7344人,市外输出5504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6%。针对部分企业招工难和部分求职者就业难问题,我局充分发挥市人力资源市场功能作用,对企业用工重点监控,采集企业用工需求,及时组织各类招聘活动。农历正月初十,市人力资源市场与戴南、安丰乡镇市场联动,组织了“服务企业用工需求,促进就业有序流动”为主题的大型招聘活动,186家企业进场,提供8160多个岗位。今年以来,共组织妇女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民营企业招聘、就业援助等大型招聘活动26场,提供岗位近2万个,达成就业意向7000多人,其中已正式办理录用登记备案2432人。强化困难家庭毕业生及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援助,保持“动态清零”的充分就业目标。“就业网”建成开通,与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构成了本市全方位就业服务平台。

2、强化技能培训,提升居民创业就业能力。组织创业培训4654人,占年度目标的93%;农村劳动力转移前培训6160人,占年度目标的51%。职业技能鉴定发证6077人,其中高级工取证76人,技师取证62人。一是组织创业培训。年初起突出创业培训重点,指导督促各乡镇抓住有利时机,围绕年度目标,全面开展创业培训。目前32个乡镇提前完成了全年创业培训目标任务。部分乡镇试行每期30人的创业培训小班化教学,进一步提高了创业培训的实效。此外,与组织部共同组织了百名大学生村官创业培训活动,首期培训大学生村官30人。二是组织技能培训。指导督促各乡镇培训中心盯紧企业需求,大力组织各类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目前大部分乡镇已经开班,通过与企业联合培训,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培训后已被当地企业吸纳的学员有2000多人。与市妇联联合组织了一期家政服务培训班,参培人员主要是城乡“4050”失业女性,经考核合格与市家政服务中心签订用工协议。三是强化培训管理。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市就业创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导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签署诚信办学承诺书,加强对培训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开班现场审核和培训过程不定期巡查制度,及时组织考核验收,提高培训质量。

3、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创业就业扶持力度。新增自主创业6466人,完成年度目标的64%;创业带动就业18363人,完成年度目标的61%。与财政、金融等部门协作,加大对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20万元。进一步加强对全市15个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对前一阶段孵化效果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租金补贴。

(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上半年,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分别新增扩面7000人、3623人,3839人,4147人,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70%、172.5%、38.4%、41.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续保36.8万人,续保率70.1%。

2、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一是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障待遇。全市40197名退休人员人均调资179.97元。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年满60周岁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70元,惠及26万多人。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报政策,新农合类和城镇居民类医保一、二级医疗机构及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可报费用结报标准,分别提高7%—10%,新农合类结报标准达到85%、75%和65%,城镇居民类结报标准达到90%、85%和75%。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低结报标准,新农合类由原来的30%提高到35%;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14万元。提前完成2012年度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医疗保障目标任务。

3、社保基金平稳运行。1—6月份,全市各类社保基金总收入12.6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7%,总支出8.29亿元,同比增长26%,当期结余4.40亿元,累计结余24.33亿元。

4、社保服务规范高效。办理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2493人,工伤认定384起,工伤鉴定164起。社区管理率、档案接收率均达100%;办理社会保障卡6880张;相关群体健康体检工作有序开展,退休人员文体生活丰富多彩。

(三)人事人才工作取得新成效

上半年,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277名,完成年度任务55.4%。其中,博士5名,硕士研究生23名,高级人才249名。配合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完成了对省“博士集聚计划”申报人选和省“双创”人才申报人选的推荐工作,共推荐博士集聚人才5人,“双创”人才5人。审核和申报高、中级职称材料382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全面实施。调整和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基础工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补贴审批。扎实开展公务员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切实做好干部维稳、安置工作;2012年度公务员录用、劳务派遣人员招录等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调整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调控七项公布制度全部建立。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03件,其中案外调解440件,立案受理109件。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达72.4%,按期结案率、无错案率、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三方处理率均达100%。认真受理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85件,结案82件,按期结案率达100%;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社会保险登记等专项检查活动,累计检查用人单位2089户,涉及农民工和职工4.23万人,帮助4638名农民工和职工解决拖欠工资4773.562万元,新增社保登记26户、1378人,为185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56.36万元,督促签订劳动合同5000多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1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上半年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上半年的工作,人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结构性就业的矛盾比较突出。目前我市创业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主要是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和返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大量增多,相适应的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熟练技工和一线普工严重短缺。尽管今年我局加大创业就业工作力度,缓解了用工压力,但企业用工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2、社会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尽管推进速度较快,但由于标准较低、补贴较少,目前保障水平还不高。今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调整没有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保、续保积极性。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参保人数减少。由于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导致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进行捆绑征缴后,出现了部分企业为少缴、逃缴其他险种,给职工购买商业工伤保险的情况。从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来看,职工养老仍未实现应保尽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与省厅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重道远。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双维护、两服务”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到实处。当前,还存在乡镇落实租赁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情况不理想,租赁企业欠薪逃逸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违规转包、非法分包现象较为普遍,承包结算纠纷不断,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引发集访讨薪等问题。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着力做好几下四方面工作。

一、突出创业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一是积极落实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等政策,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全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分别达到16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二是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创业型乡镇、创业型社区(村)建设,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创业。强化对15个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扩大吸纳创业、带动就业的空间,定期组织创业就业系列服务活动。三是精心组织职业培训。继续抓好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培训统筹管理,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统筹做好企业职工、市外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以及“两后生”等群体的职业培训,确保全年各项培训目标圆满完成。四是抓好重点群体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农村劳动力到本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就业。积极开展各类大型招聘和特色招聘等系列活动。做好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困难人员援助、创业服务工作。年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推出公益性岗位50个以上,动态消除城乡“零就业”家庭,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率100%。

2、突出扩面覆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强力推进社保扩面。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以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强力推进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时上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灵活实施我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险捆绑政策。通过发放个人对帐单的形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再宣传,积极动员应续保人员尽快续保缴费,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社会保险的扩面任务。二是严格基金稽核监管。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推进社保基金网上监管,健全市社会保险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基金征缴、稽核力度,加强对工伤认定、退休审批以及待遇计发的监督。做好基金往欠清理回收工作。三是做优社保管理服务。做好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认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认证率100%。有序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积极开展退休人员培训和文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