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17:1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中主要几种风险
(一)融资性售后包租风险
近年来,随着商业地产的不断发展,售后包租的交易模式逐渐产生,即开发商在房产销售时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承租或代为出租投资人所购买房产的交易行为。售后包租又分为经营性售后包租和融资性售后包租,两者的区别在于投资人购买房产时是否获得产权。对于融资性售后包租,开发商出售的是虚拟产权,若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后委托开发商进行经营管理,则必须以获得真实产权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选取具有一定规模、资质、经营管理能力和信誉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作为交易对手,并对其进行全面、严格的法律尽职调查,从而避免开发商可能存在的融资性售后包租风险。
(二)违约风险
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购置期房相对于购置现房更具有价格优势,有利于降低购楼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率,但与此同时,购置期房也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着开发商在约定交付日无法按时完工或无法满足建设标准的违约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开发商对所购房产进行经营管理,在委托期限内,开发商需要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房产经营收益。若届时开发商因经营管理能力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盈利标准并按约定支付经营收益,降导致保险资金收益受损。对于上述违约风险,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与开发商设立共管账户,约定购房款仅能用于标的房产的开发建设,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完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开发商对项目完工及未来收益返还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等。
(三)委托风险
1、资金运用风险。该模式中,保险公司对购置房产进行委托经营,使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开发商受保险公司委托,在委托期限内代表其对房产进行开发、租赁、经营和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收取相关收益,并代为支付资产管理相关费用。对于房产经营中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若缺乏有效地监管和审计措施,则同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资金损失。对此,保险公司应在委托管理期间,一是委托托管银行对共管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管;二是于年度结算日前,与开发商共同聘请独立第三方对该账户的物业收入、物业支出及成本费用扣减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财务报告;三是委派财务人员负责监督项目资金的运用情况。
2、物业管理风险。委托期限内,开发商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管理能力,直接决定了目标物业的整体品质及未来发展方向。在委托期结束后,开发商应将目标物业交还给保险公司继续经营管理,若届时由于开发商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优质租户转移,将导致房产出租率或租金水平无法达到合理水平,从而对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增加保险公司招租及管理成本。为避免开发商无法有效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险公司可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房产经营权交还保险公司的时点,开发商需使所经营房产当年的租金水平达到一个预设值,该值由保险公司根据委托管理期间每年承诺的收益率、可接受的出租率及租金水平计算得出。
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理
房地产项目虽然收益较高,但是一旦出现泡沫或者剧烈波动,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小的打击。房地产市场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一旦在该市场受到损失,必将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终的承受者将是广大投保人。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险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保险商投资房地产的引导与规整;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风险管理机制
(一)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特别是要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针对包括不动产投资在内的各项资金投向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技术系统管理,不断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由于不动产投资种类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二)外部监管机制
在我国不动产市场仍不够规范、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层必须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的同时,加强对其投资不动产的外部监管。总体监管思路上仍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以便使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约束下更为自主地进行不动产投资。
关键词:商业保险;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业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与西方国家保险行业格局相比,我国的保险事业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近年来,虽然保险行业的总量在不断增长,但是产业效率低下、结构不平衡等问题依然有待改善,其对我国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需要培育建设以商业保险为补充,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民经济总量的日益扩大,建筑市场日趋规范,保险工作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长,所遇到各种情况复杂,为了保障施工建设商的利益不受到意外损失,工程承包合同都要求承包商投保各种保险,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将部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尽量减少建设单位及施工承包商的损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自身的功能,为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提供最大保障,具体体现在商业保险在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上。
一、商业保险概述
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形式,囊括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将投保人风险分散、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为施工企业利润与投资者的收益最大化提供保障。现代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也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主要有:交易的安全性、法律责任的风险以及财产损失等,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下产生了与之对应的商业保险,分别为: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以及财产损失保险。
二、商业保险在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保证施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商业保险主要在应对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成本两个方面为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保障。第一,让企业抗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企业获得内部环境稳定的保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意外情况和自然因素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对于企业的经营冲击是巨大的,不仅中断财务计划,更可能会造成运营困局。因此,对于施工企业,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可以快速让企业内部获得稳定,按原定计划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二,降低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本。由于风险存在的客观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必要的,因此必定涉及到风险投资。企业目前通常使用转移风险以及自留风险两种管理手段,都需要投入相当的资金,通过引入商业保险,企业就可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转移出去,是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最合适的选择。
2、加强施工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同样重要。虽然现行的保险制度体系可以为员工面临年老、残疾、生育、工伤、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所能提供的保障较低。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弥补其不足,解除员工生活的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让员工的生活更有保障,因而让施工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加强。
3、可以防患施工工程风险
商业保险可以降低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施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经济投资行为。国外的大型企业集团均会购买商业保险,就是充分运用了商业保险提供的防灾防损服务。而我国的保险企业存在着严重的重赔偿轻防范情况,在事故的预防控制方面缺乏相应的有效措施,导致我国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功能淡化。对此,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都必须提高对商业保险的全面认识,通过购买商业保险防范施工工程风险。
三、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实施商业保险的举措
1、选择保险公司并论证合同条款
施工工程初期,项目合同人员邀请相关保险行业的资深人员和专家开展咨询论证保险合同事项,针对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谈判进行解读判断,为签订工程保险合同的签订积累丰富的经验。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等级和风险承担能力、后期理赔速度等方面进行论证,选择信誉高的保险公司是工程保险的重要保证之一,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和索赔额度,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保险范围。
2、签订保险合同的准备工作
保险合同条款逻辑严密,对于非专业人士存在理解困难的问题,为了真正降低项目的风险,施工企业需要事先向有经验的保险人咨询,明确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赔偿范围,对材料和设备不予赔偿在谈判中增加相关的扩展条款,尽可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增加等方面协商达成一致,最终签订保险合同。
3、重视理赔工作
(1)出险报警。一旦出现风险事故后,要严格按保险理赔程序进行合同规定的理赔,并执行相关理赔条款。项目在出现保险事故后应立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案。在报案的同时,应准备相关保险理赔资料,如保险合同、事故经过、损失费用估算等。保险公司在正式理赔前会提供具体所需资料的清单,施工企业在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之前做好相关准备有利于快速处理。此外,施工方不能忽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所签订的保险单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的保险合同副本。
(2)人员组织。事故发生后,施工项目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物力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灾害损失还有后续的费用发生,费用只能估算,在正式理赔报告中务必附齐全和有说服力证明资料。
(3)工程施救抢险。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抢险,并且经过专家的多次论证最终确定为恢复功能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条款理赔。
(4)理赔谈判。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时应注意表达事实的清晰和处理事故的态度与诚意,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式理赔报告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标明里程桩号,事故发生后的相关监测和监测资料证据,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列出事故间接损失。
(5)结案赔付。施工项目既有永久性工程损失,也有材料和设备的损失,项目在后期的理赔中根据条款,把重点放在永久性工程的损失、为恢复工程的设计使用功能的相关措施费和抢险费用上。在理赔报告整理过程中邀请专家指导,并用影音设备记录咨询和指导过程,通过反复斟酌,最终形成正式的理赔报告。
四、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面临经营风险,我国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各种外界因素的冲击涉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高企业对外界风险的抵御能力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是每个施工企业都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工程保险是建筑工程项目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熟悉和运用保险合同条款、风险索赔的程序,可以减轻建筑施工承包商的风险压力,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应注意识别各种潜在的风险征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进行风险响应、评价和控制,出现风险事故,严格遵照理赔条款和合同进行索赔,将损失降至最低。商业保险中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障服务,为保证施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加强施工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防患工程施工风险发挥作用,为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抗御风险能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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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董事会,监事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1.9万亿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2.独立董事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代表,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是否决定聘请以及聘请后的薪资问题都由大股东决定,使得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身份尴尬;二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影响监督的有效性。“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体对各行业上市公司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
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有的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并无明确规定,更谈不上相关配套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稳定高管团队,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达不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控制问题
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是国家,国有股占比过高,股权性质单一,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目前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享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原国有公司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从而成为影响国有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在国有保险公司中,董事长及董事会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同时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没有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完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通过多种筹资方式,逐步实现了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推进规范上市。但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对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能未得到正确发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各项职能。目前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董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董事长权力绝对化,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因为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独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同内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请等方面一样受制于董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长来决定和控制的。同时独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发挥就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存在同样的问题,监事在薪资、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无法实现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3.经理层的职能未能很好地实现
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经理层的激励机制没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还有待于摸索。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脱节,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人担任,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也影响了经理层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产权配置创新,优化国有股权结构
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权“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产权流通、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多方引入国有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国有(控股)企业等,从而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2.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中国保监会领导曾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职能也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
同时应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实践中,应保证监事会按照以上规定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3.建立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机制
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创新,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合理拉开档次,根据员工职位、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等确定相应标准,通过建立等级梯次,鼓励员王提升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完善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已经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从法律上对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
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权过分集中,降低决策风险,股权清晰简单而适当集中可以确保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动公司的快速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股东企业要规范、透明,确保质量。规范、透明的股东企业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许多先天的优势。股东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东投资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策略。实践表明,目前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摩擦与分歧,在很多方面来源于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规律、发展道路缺乏了解。股东企业行业背景差距太大,投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为日后合作和发展埋下隐患。
2.正确发挥董事会职能
一是建立董事审查和问责制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素质、有经验的人员进入董事会,确保董事能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从而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考察拟任董事的行业背景工作能力、业务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诚度、代表性、职务与职责权限,使真正的内行和对于公司的发展管理具有规划能力、同时具有发言权的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二是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监管制度上加以规范,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应建立董事会议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会的各项职能必须有完善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和规则,并且要严格遵守和贯彻。董事会议题要务实,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确定专项议题,进行专项讨论,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建立追踪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会议应将上次董事会责成落实的事项,向本次董事会进行报告,强化对董事会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
四是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公司稽核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追踪反馈系统,追踪整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外部审计是公司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这对于具有公众性质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如太平人寿就把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和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种方式相结合,发挥监事会在稽核审计中的作用,严格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信息,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3.正确发挥经理层的职能
一是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二是确保董事会对于经理层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全面监督他们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经营管理原则的情况;掌握高层经理的任免、报酬与奖惩;防止个别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滥用公司资产和进行私下交易;设立财务控制与风险监测系统,确保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察主要的资本支出、资产售出、收购和兼并;监督信息披露的过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削弱关键人物的过度权利。
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和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其中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资本组合形式,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按照企业的资本组合方式,将企业类型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可见,公司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主流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公司制度更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是迄今为止现代企业最优的资本组织形式。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运作规范和法制化;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运行原则;财务实行公开等特征。我国长期以来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这种方式只适合投资主体是单一所有制的情况,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资本社会化,尤其与我国提倡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模式不相适应。我国按照资本组合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中资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这样,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与改革,包括较为广泛的议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问题仅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由于中资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问题,涉及公司制度建设问题和公司的产权与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全面改革与治理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分析的前提和立论,须放在整个一般中资(国有)公司改革的背景和环境层面;须联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须面向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制度保证
(一)国际环境: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非国有化浪潮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业已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生产、贸易、资本等方面联系日益密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依关系。世界经济一体化得以形成和发展,得益于世界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的总体稳定、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市场的不断开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还顺应了世界各国追求发展、共求进步的良好愿望。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驱动载体的跨国公司,正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其近年来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以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其市场势力的态势,使得企业更加需要发展壮大,改革已经成为推动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和必然趋势。向着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企业改革追求的目标。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出现,20世纪70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便开始了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以试图摆脱“滞账”、缩小财政赤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私人垄断资本增长的需要。非国有化,有时称私有化,即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简单指将国有企业完全出让给私人资本家或居民个人。广义上讲,非国有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国家所有,特许经营或承包经营;国家控股,其它股份转让;鼓励内部职工持股,股票公开上市;划小企业核算单位,将一些附属单位出让地方或个人经营等。一般说来,非国有化或者私有化过程,便是向着民营化、商业化和社会化方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国有化已经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效率提高带来了十分积极的效应。但是,我们需要看到非国有化有代价、有成本。扬弃国外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改革应当充分重视的。从国外非国有化改革中我们应当吸取:不要谈非国有化色变,简单粗暴地阻止非国有化;更要防止不切实际、脱离国情,过高地估计非国有化的作用;避免、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在非国有化过程中的流失和贬值;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坚持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注重国有企业性质和职能的转化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关注非国有化后企业的效率及其组织管理等问题。
(二)国内环境: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改革政策与环境
自党的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活动始于1985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可以搞股份制改革试点,拉开了具有政策和理论指导意义的我国企业尤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帷幕。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我国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公司管理模式提出: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制度保证。在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以及改革可接受性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企业尤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上述政策和理论的阐述,为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通过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内的企业资本组合等形式表现出来。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掌握在谁手中。推行股份制改革,有利于筹集社会资本,改变企业资本结构;有利于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三、中资保险公司的功绩与问题及其根源简析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停滞和中断后,我国保险业于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二十多年来,保险费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2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494亿元;实现保险费收入305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占比74.5%,财产保费收入778亿元,占比25.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2002年投资型产品业务增长迅速,其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54%,分红产品成为人身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近五年,保险密度由101.12元升至237.64元,保险深度由1.6%升至2.98%。2002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5799亿元,较2001年增长56.6%,保险业与货币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开始密切;此外,保险业对经济损失的赔款与给付,业已使得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功效正在发挥。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中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及人民生活安宁所发挥的功绩,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同,伴随我国人世后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必将有大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中,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一些来自历史遗留、制度固有缺陷、经营管理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发展速度,轻发展质量;行为短期化,经营粗放,忽视长期经营稳健;产品缺乏差异化,雷同度高,特色不显著;服务质量不到位,忽视品牌服务,延伸服务;误导消费,保险信用有待增强,公司的公众形象有待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低;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才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理念和水平需要更新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结构的重叠和不合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退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以“回佣”方式招揽顾客,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从事业务活动;公开或变相超标准支付人佣金;投连和分红产品存在误导消费,业务结构需要调整等方面。
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和基础。从现代公司结构理论和产权安排角度来分析,现代公司制度与其他企业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产权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运行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中资保险公司总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权不十分明晰。主要表现在有所有权,而难以形成所有者权力;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与经营权交融度大;所有者与经营者责权利关系不明晰,委托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随之而来的,便是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缺乏系统和稳定性,尤其对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有效的激励,还缺乏制度的保证以及可操作性;经理层的包括经营管理水平、现代管理意识等在内的职业素质总的还不高。进一步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十余年来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断升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过去与目前仍然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安宁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从一些结果来看,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各有优劣,但是,国有独资和部分产权和治理结构不顺的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体制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机制不灵活,经营管理机构庞大与冗重,管理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管理层信息不对称,分支机构不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总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常常出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甚至员工行为目标不一致;管理成本高,保费利润率和资产利润不高,导致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但效益增幅不大等问题。这些由于产权问题引出的体制和机制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改革的动因由此而生。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鉴于我国国有独资和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的状况,通过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体制和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向着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认同。目前,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获国务院的批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创新是强司之路,保险公司要不要改革已经不再是争议的问题,相反我们需要考虑和关注的是:怎样改革;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和建设的持续性,以及需要处理和协调的关系等问题。
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总的原则应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出发,整体进行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家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应是:
1.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公司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多元化架构下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多元化效益,既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又是我国保险公司在人世后保险市场逐步开放,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需要。
关键词:保险资金;合规;管理
2010年以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险资运用日益活跃,逐渐成为金融投资业的热门话题,与前端保险资金运用同等重要的后台合规管理得到的关注并不多,然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效与未来。特别是国内几家大型的保险公司保险客户遍布全国,他们上万亿元的保险资金实际是亿万客户的养老钱、保命钱,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安全性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公司业绩与客户收益,甚至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繁荣稳定。本文尝试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方面具体实践,提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一些探索性意见和建议。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与挑战
随着保险监管机构稳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业务创新,过去三年保险资金收益率稳步上升,2014年达到了五年以来最好的收益水平6.3%,综合收益率达9.2%。未来几年,保险资金将继续受益于市场化运作的机遇期,同时也将承受更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冲击。与此相适应,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将面临着以下新形势与新挑战:
(一)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遭遇投资收益下行压力
宏观角度,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实体经济日益艰难,A股市场经历巨幅震荡,前景黯淡,国内房地产市场普遍降温,央行进入降息通道,险资投资收益率的维持和提升不容乐观。另一方面,传统上账面收益导向型的寿险投资要求一个较高且稳定的投资回报率,尤其是近几年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几家上市的大型保险公司也需要依靠高现价产品来保证市场占有率不出现负增长,导致近年高达6%左右的承保成本,推高了投资回报需求。投资收益需求的抬升遭遇恶劣的外部经济形势后,很可能形成严峻的投资业务压力,国内外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很可能以牺牲合规管理为代价缓解业务压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意识,合理分解业务目标。
(二)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步明确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思路,允许保险资金进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渠道不断放开同时的是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2014年,中国保监会专门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加强了对资金运用违规的处罚力度和操作性。“从严监管”也已经成为新一轮《保险法》修改的工作重点。无论是在近期出台的各项有关资金运用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还是在各专项检查中,监管机构都不断强调保险公司的信息报告和披露、风险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合规义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守住合规经营的底线。
(三)保险资金运用合规管理需适应更多的业务创新
从2014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放开了创业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渠道,并鼓励险资从事境外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收益的不足,保险资金将进入更多投资领域。各市场主体纷纷展开投资创新,比如近几年来另类投资比重不断增加,出现了苏州基金等债股结合创新项目,2014年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境外房地产投资的主力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险资投资创新力度将不断加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推陈出新,要求合规管理也突破原有定势,加强新业务研究,以适应业务开拓的强劲需求。
二、大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现状
中国人寿等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几家保险集团,管理着近数万亿元的巨额保险资产,有着旺盛的投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要求,同时也需妥善处理好投资盈利需求与合规稳健经营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除上述保险行业监管问题外,这些大型保险公司还面临A股或海外上市规则有关资金运用的众多复杂规定,同时还需应对因集团化发展带来的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管理问题
虽然存在追求更高效益和效率与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矛盾,上述国内大型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普遍还是比较重视的,依托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化流程,发挥专业人才资源,近年投资能力及合规能力还是得到了一定提升。
一是普遍建立了健全的投资决策管理组织体系。投资管理决策主体由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三个层面构成,根据监管规定和各上市规则,各决策主体享有不同决策权限。在董事会层面,大型保险公司一般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在内部经营管理层面,总经理会议为投资决策主体,一般还下设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参考,财务会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与支持,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具体执行工作。
二是普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多数大型保险公司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制订一整套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的制度,涵盖股权、不动产、境外、独立账户等投资类别,信用评级、资产配置、合规风险管理、应急管理、决策程序等管理事项,基本上或者至少形式上建立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科学投资管理体系。
三是普遍设计了配套的合规管理流程体系。在管理流程方面,保险公司投资合规管理流程内嵌于投资决策流程中,合规情况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规管理机构上,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会将法律与合规部门或是风险与合规部门抑或独立的合规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投资项目合规管理由项目律师、合规主责部门、公司合规负责人层层把关,项目律师出具合规意见草案,合规主责部门负责初审合规报告,评估项目整体合规情况,合规负责人负责终审并签署合规报告。在项目管理流程上,项目启动之初,合规评审意见便作为可否立项的重要考量标准;立项之后,选聘外部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可研通过之后,启动合同谈判,项目律师协助形成签约文件,合同文稿提交有权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四是在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往保险行业监管机关对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较多,很多投资项目需要审批,也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对外部监管的依赖性,认为不合规的投资监管机关就不会同意做,只要监管机关同意的,就是合规的。这样也就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内部合规管理责任意识的培养、合规责任的确定以及投资合规管理人才的储备。随着监管后移的思路转变,很多保险公司才发现自身对保险监管合规政策的理解水平难以适应新投资业务的需要,内部合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队伍建设上也都存在很多不足,难以对投资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三、对大型保险公司加强资金运用合规管理的探索与建议
近年来,保险公司非标投资业务、创新的另类投资日益增多,以更好的弥补传统投资品种收益率较低的缺陷。然而,另类投资,往往投资回收期长、资产流动性差、信息透明度低。由于监管机构对这些投资创新业务了解也不够深刻,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对创新持一种开放态度,默许部分保险公司对一些并不明令禁止但存在一定合规嫌疑的业务进行尝试,如何把握尺度,这不但对公司投资能力,也对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能力着实是个考验。结合前面两个部分的分析,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如何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不断强化投资合规管理意识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样是正确的投资理念,是防范投资风险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各项投资业务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才能确保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鉴于目前国内大型保险公司自主投资与外包投资并存的现状,建立公司整体与各投资单位为协同作战的合规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框架下,各专业化投资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无缝对接,明确业务一线责无旁贷的合规职责,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违规一票否决”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逐步健全投资合规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四层防火墙,第一层防火墙是投资业务部门,第二层防火墙是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三层防火墙是外部法律顾问,第四层防火墙由内控审计部门和稽查部门组成;同时还应将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突破小合规管理的局限,形成360度无死角的大合规管理格局,建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及风险报告构成的完险管控链条,运用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在内的投资风险;形成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实际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和制度流程。同时应当考虑建立的保险公司总部集中投资权限运行机制,统一上收分散于各地、各分支机构包括自用不动产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管理权。
(三)全力支持投资合规管理创新和研究
为配合投资业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合规条线建立了重大课题研究机制,组织业务骨干,结合聘请外部专家,专门研究实务中出现的重点疑难投资合规问题,个个突破,保险公司应在合规管理创新方面给予财务和人力支持。
(四)持续加强投资合规管理组织建设
保险公司应在投资合规管理方面做充足的人才储备,由于投资业务专业性较强,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专业培训,使他们不但掌握法律合规知识,更要深入了解投资业务;同时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应该建立专门投资合规管理组织,使相关合规人员能够专注于投资合规管理,逐步成为该方面的专家。
随着中国的保险业和资本市场不断创新发展,保险资金投资将在其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也会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当然提升保险业资金运用合规管理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问题还有待在今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探讨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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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风险管理;风险偏好;风险分类;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保险公司作为以经营风险为主业的法人主体,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拟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历程回顾、行业发展及监管思路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及路径等三个方面着手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能力进行分析。
一、十年风险管理历程回顾
回顾保险业近十年来的风险管理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1.风险管理初创期(2007年以前)
2007年以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处于摸索期,各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初步搭建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机构在内的组织架构,并围绕主要业务开展风险检查等工作。从整体上看,在这一阶段,风险管理工作及制度体系相对零散和不成体系。
2.风险管理发展期(2007-2010年)
2007年4月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文中保险监管机构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概念,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将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分为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四大类风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写《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管理完善期(2010年以后)
2010年和2012年,保监会分别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和《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明确了各人身险公司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组织架构,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将人身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概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七类;对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六类风险33个风险监测指标。
二、明确监管思路,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
保监会近年提出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即要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使市场发挥其决定性作用,来推动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而推动保险行业的市场化管理程度。在放开前端方面,保监会一是减少事前的行政许可,改变主要依靠审批、核准等事前管制手段来防范风险的监管方式,把经营权还给市场主体;二是逐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使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但在放开前端的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增大,因此在不同的经营思路和管理风格下,风险的暴露程度也会出现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的任务和挑战将更加艰巨。在管住后端方面,保监会主要是通过资本约束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强化对持续性风险的事中监控,及时化解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从总体要求、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等十个方面,对保险业未来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提出了政策措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指出,《意见》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最大政策红利,同时也提出未来10-20年是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期。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及路径
在上述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分析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过去十年已经取得的风险管理工作成果和积淀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以求最大程度和最高效地服务于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1.建立健全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中的规定,“风险偏好是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是公司对风险的基本态度,为战略制定、经营计划实施以及资源分配提供指导”。风险偏好作为经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公司基本风险态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偏好是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风险偏好体系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观,体现企业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风险的基本态度;三是风险偏好增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上述三点阐述了风险偏好体系成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核心的依据和意义,风险偏好体系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与公司的业务战略相一致,并通过传导机制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相联系。
2.积极推进“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工作
近年来,世界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领域本已淡漠的业务界限变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国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组建金融集团、合资等形式经营本领域外的产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运用其庞大的经营网络优势,大举进攻保险领域尤其是寿险领域,抢夺市场份额。
第二,人口老龄化不仅孕育了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而且对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进步带来了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90年代以来,以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而且扩大了综合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潜在可能性,使金融机构将传统的本行业金融服务与其他的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提供一揽子服务成为可能,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了条件。
第四,自然环境的恶化和巨灾风险显著增加。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扩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上升,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地震、洪水、风暴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上述变动为背景,国际保险业加速了结构性调整。
(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进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下,保险业一方面通过行业内的兼并收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集中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如银行、资产管理业、证券业的融合,增强竞争实力,对消费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属公司,收购和兼并,进行合资经营,组建金融集团,组建持股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险集团都在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它们既经营寿险业务,又经营非寿险业务,还可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能提供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服务。可以说除了存款业务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寿险公司已经涉猎了所有的银行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中,政府对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保证充分竞争和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等考虑,传统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自70年代开始,上述严格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松动。近年来随着事实上各种形式兼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政策层面分业监管的原则正在瓦解,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着手调整监管框架。如日本金融业严格分业的原则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国则已经通过新法案明确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可以肯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二)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险种结构调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灵活性和预期高收益吸引了广大的个人投资者。与新的金融产品相比,缺乏弹性的传统寿险产品大为逊色。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降低寿险经营的利率风险,寿险公司纷纷着手开发新险种,创造新的保险商品。这类寿险产品创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寿险产品的弹性。改变了传统寿险的期限特点,使结束寿险合约更为容易;改变了传统保费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点,使保费支付更具灵活性。二是新产品突出储蓄性和盈利性,对寿险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产品凸现寿险的储蓄性,强调寿险保单的储蓄(金融)因素,使寿险保单更具投资价值。新产品通过更加有效的投资,使寿险保单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险和储蓄的分离。传统寿险产品中的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衡平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而新产品中的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储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投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寿险产品期限较短,不像寿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创新受到了客观限制。非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品质上,而不是体现在产品差别上。但是随着巨灾风险的增加和随着科技进步伴随而来的新风险的出现,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险产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赛保险、疯牛病死亡保险、互联网保险等。
(三)保险组织形式的调整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突出表现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险公司股份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借此获得权益资本与其他的融资渠道,如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优先股等。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加速整合,保险公司资本成长和资本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够时,必须从资本市场融入资本,相互公司可以通过举债取得资金,但要获得权益资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拥有所有公开市场的融资选择,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资本市场融资就便利了许多。保险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个重要动因是股份公司结构的弹性优势。通过采用控股公司的结构,保险公司可以绕过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况下,进行行业内购并。
(四)保险经营和管理方式的调整
由于高新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传统的保险经营管理方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在保险营销方面,随着家庭电脑的普及以及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效率的重视,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发展迅速。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在“21世纪的保险动向与预测”调查报告中提及,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将把保险业的经营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发展进程,今后10年内保险企业经营的企业保险31%和个人保险37%的保单销售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保险营销方面另一个变化就是银行销售保险的大量增加。在保险业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销售保单的方式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通过银行销售保险实现的保费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占非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5-10%。保险公司通过和银行合作利用银行强大的分销网络销售一般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将保险和银行贷款捆绑销售,将保险和信用卡业务捆绑销售,从而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在保险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网络为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协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率先建立的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在内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一般都实现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和内部联系的网络化。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文档和数据的处理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从企业决策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从保险营销到资金运用中的自动化处理,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可以说,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已经覆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国际保险业经营管理方
式的变化,还表现在由于巨灾风险增加而带来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80年代以来,世界上损失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对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巨灾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继续采用增加资本金、增加准备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险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风险手段外,还采用了包括风险证券化、巨灾期货等在内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
二、对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几点思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上述结构性调整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有的刚刚出现,有的还未见端倪。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将不断加大,国际保险业的上述调整必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构成冲击,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一)放松管制,强化国内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其次表现在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上文谈到的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就反映了这种监管的变化;再次表现在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的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二)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尚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保监会成立不久,监管经验不足,保险行业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险监管还处于较低水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指日可待,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加快投资业务的发展,努力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受传统保险思想的影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界长期片面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保险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险业长期靠保险业务“一条腿”走路,保险投资发展相当落后。具体表现在保险投资规模小,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方式受限制;保险投资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保险投资监管限制太多,缺乏灵活性等几个方面。我国保险投资目前这种发展状况非常不适应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随着保险业务竞争的加剧,保险边际利润已微乎其微,保险投资将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又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如果没有投资,开发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新产品根本不可能进行。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此,首先应该尽量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基本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让保险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工具。其次在投资监管方面,采取比较灵活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为防止保险公司投资过分集中对不同投资方式和单项投资进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对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弹性,可以规定一定的自由投资比例,这样以便于资本充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更加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投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和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一个国家的保险实力、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实力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是抗衡国外跨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力量。为了培育中国的保险业,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保险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进行兼并重组和完善机制。
(五)加快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改善保险产品结构。
【关键词】风险管理 COSO框架 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近几年,我国保险行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保费规模不断扩大,行业整体实力逐步提升。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管理上还较为粗放,精细化程度不高,风险管理能力总体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本文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重业务、轻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致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上面临较大的风险隐患。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简称“COSO框架”)对我国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COSO框架的主要内容
COSO是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的发起组织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的英文缩写。在总结《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的实施基础上,结合《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The Sarbanes-Oxley Act)的相关要求,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之后,COSO于2004年颁布了全新的COSO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该框架顺应了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案之后,国际社会要求改善公司治理的呼声,拓展了内部控制的内涵,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的全新概念,在更高层次、更宽范围上推动和发展了内部控制,进入全面风险管理时代。
COSO框架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和全新的描述,指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是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将企业风险管理分为八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这八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系统平衡这八个要素,制定最优的风险管理组合。
二、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由公司内外部因素共同决定的,对行业发展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 由公司自身业务性质决定的
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是风险,经营过程面临的风险不同于一般企业;而且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是对保险消费者的承诺,产品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这在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分支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基层组织,是公司业务拓展的前沿和客户服务的终端,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以及人力资源风险等。保险公司的很多风险是从分支机构发源的,而且各地分支机构的风险逐步积累到总公司,其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保证分支机构在经营上合法规范。
(二)由外部经济社会环境决定的
现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趋于复杂,经济社会的运行风险加大,企业开工不足、出口减缓、效益下滑,给保险公司的承保带来较大影响,分支机构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加大;随着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增加,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不断攀升;同时新《劳动法》的实施,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风险和人工成本。投资收益的不稳定、银行利率的波动,都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由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决定的
近几年,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建设越来越重视,先后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制度,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组织机构、执行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是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下贯彻落实。
三、COSO框架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全新的管理方式,改变了过去的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构筑起风险管理的新框架;全面风险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来说,要以八个构成要素为基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步构建科学、合理、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
(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包含组织的基调,是企业风险管理所有其他构成要素的基础,为其他要素提供约束和结构,主要包括主体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容量、董事会的监督、人员的诚信、道德价值观和胜任能力、管理层分配权力和职责以及组织和开发员工的方式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内部环境建设中,首先要树立风险管理意识,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必须树立起风险意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流程的每个环节、渗透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中,形成一种风险管理文化。其次是要组建和谐团结、精干负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层的重视是风险管理的关键;要设置精练高效、权责适当、与风险管理目标相匹配的组织构架,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再次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利用,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同时风险管理要坚持人人参与的原则,将风险管理目标层层分解,做到全员参与、人人有责,构建全员的风险管理模式。
(二)目标设定
目标设定是事项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的前提,在企业管理层识别和评估实现目标的风险并采取行动来管理风险之前必须有目标,而且目标必须与企业的风险容量相协调,目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经营目标关系到企业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报告目标旨在为管理层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信息,同时需要满足外部监管的要求;合规目标要求企业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的规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设定风险管理目标时要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总公司战略选择,分支机构的目标应该符合总公司的战略要求,总公司的压力会通过目标的形式传导给分支机构;二是当地的市场环境,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保费容量、市场主体的经营现状、监管和行业自律环境等;三是自身所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分支机构的历史阶段问题,同时也是面临的现实问题,只有正确分析和面对发展阶段,才能设定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目标。
(三)事项识别
事项是源于内部或外部的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事故或事件,可能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企业管理层要对事项进行识别,以确定它们代表机会,还是代表风险,风险对企业实施战略和实现目标具有负面作用。事项是受内外部因素影响的,识别这些影响因素与识别事项是关联的,确定起主要作用的因素之后,管理层就可以考虑他们的重要性,进而集中关注影响目标实现的事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因素、政府行为、自然环境以及保险市场环境等,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作用发挥的很慢;内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结构、人员、流程以及技术等。通过分析发现,分支机构的事项主要包括承保、理赔、财务与人力资源等。
(四)风险评估
企业在对事项进行识别之后,需要对事项进行风险分析,从可能性和影响两个角度对事项进行评估,考虑事项对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在风险评估中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由于保险公司实行数据大集中,总公司设立精算部门对全国的数据进行测算分析,所以,分支机构在风险评估时可以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进行分级,并依据重要程度进行分档,为下一步的风险应对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五)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企业在评估风险之后采取的应对策略,主要包括回避、降低、分担和承受,使总体剩余风险处于期望的风险容限和风险容量之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中,公司无力承担的承保风险、超过风险容限的、总公司资本金无法支撑的业务,就要采取回避方式应对;理赔风险是无法回避的,可以采取合理的分保方式进行分担,更多的可以采取降低方式,通过加强理赔管理挤压水分,堵塞漏洞;财务风险在风险容限以内的可以承受,违反外部监管规定的一定要回避,大多数时候可以采取降低方式,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出现财务上的危机;人力资源风险中,一般的人员流动可以去承受,但是关键岗位的离职以及带动核心业务流失的离职,一定要采取灵活的人力资源政策去降低、减少人员流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帮助确保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应对得以实施的政策和程序,风险应对选定之后就要实施确保风险应对执行的控制活动,一般包括两个要素:确定应该做什么的政策以及实现政策的程序。根据COSO框架的设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控制活动的政策和程序主要是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制度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流程的固化过程,分支机构需要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从目标到构成要素重新梳理和修订现有的制度,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在风险管理内部环境培养和制度推行的基础上,要通过内部考核和监督的方式为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构筑“硬性”边界,考核应该科学、合理,监督必须持续、深入,推动执行层面的建设逐步完善,切实解决执行力层层递减这一分支机构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七)信息与沟通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企业要识别和获取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包括财务和非财务的大量信息,以便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进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COSO框架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信息系统的方式解决信息获取和利用效率的问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一般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存储在业务财务系统中,获取方便,使用上都有相关的分析模型,关键在于管控基础数据输入上的风险,防止“垃圾进、垃圾出”。非数据信息的识别和获取就显得更为重要,公司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政策的传递是内部信息沟通的关键,同时与投保人、中介机构、同业公司、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等外部机构也要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
(八)监控
监控是对企业风险管理构成要素的存在和运行进行监督评价,可以通过持续的监控活动、专门评价或者两者相结合来完成。持续的监控活动发生在企业正常的、反复的经营活动中,起到监控企业风险管理有效性的作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经营报告、市场分析、内外部审计报告、监管部门报告以及员工意见反馈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来说,在监控活动中要重点做好内部稽核工作,内部稽核应该是广义的,包括内部审计以及其他基于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内部检查等。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完善稽核审计规章制度建设,加大稽核工作力度,提高稽核审计频率,明确重点风险领域和关键环节,更新稽核审计工作方法,提高稽核审计工作的效果。必要时,可以引入外部审计力量,对内部稽核进行有益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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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集团发展阶段及特点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保险业的集团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后,保险公司得以使用保险资金设立有关保险子公司,掀起了中国保险业集团化经营的第一波浪潮。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先后完成了集团化改造,通过设立产险、寿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子公司构建了集团化发展框架。与此同时,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也成立了控股集团公司,整合原有产寿险业务,成为市场上股份制保险集团的代表企业。在此阶段中,保险业集团化主要集中在设立保险业务或保险相关业务子公司上。
2.第二个阶段: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监管层逐渐明确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总体路线和发展思路,并于200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多方式成立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求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在这一时期,保险集团化发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原有保险集团公司向纵深发展,如平安、人保、人寿等公司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开始进入信托、租赁等非保险金融领域;二是新成立保险集团公司呈现强劲发展态势,如中保控股、中华联合、阳光集团等均在2006年后迈入了集团化经营的门槛,并在业务规模、经营领域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
3.第三个阶段:
2009年,国际与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监管措施收紧等因素影响,2009年后没有新保险集团设立成立,但是我国保险业已正式步入了集团化时代。
首先,保险集团确立了行业主导地位。2010年上半年,财产保险集团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逾1700亿元,约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82.6%,占整体市场规模的81.8%;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现保费收入超4230亿元,与占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5.5%,占整体市场规模的71.6%。从历史数据看,2007至2009年三年间,财产、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费收入占整体市场规模一直保持在80%和70%以上,且比重仍在稳步上升。
其次,保险集团发展呈现新特点。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构建综合化、集团化经营框架时,往往选择进入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成熟度相对不高的行业,但在与发展成熟的银行业开展合作时,往往处于博弈的弱势地位。7月初中国平安战略投资深发展的最后交易顺利完成,不仅是保险集团挺进银行业的成功案例,体现了保险业实力的提升与壮大,而且标志着保险集团将在保银合作中逐步占据主动。
最后,保险集团综合经营成为监管重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AIG危机的影响,政策层面今年以来一直对综合经营持审慎态度。在年初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出,保险业不宜过早、过多地把精力转向综合经营,并将综合经营风险列为2010年重点防范五大风险之一,提出了审慎推进和稳步试点的原则。随后,保监会在3月和5月陆续出台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保险集团门槛,加强保险业准入监管。随后,保监会又推出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股权投资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集团在做强主业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展综合经营。
二、当前保险集团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保险集团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战略布局阶段。在本阶段中,保险公司开始实施综合化、集团化策略,进入保险产业链其他环节或者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第二阶段是集团管控阶段。保险公司在战略布局基本完成后,着手内部管理管控体系的建设健全工作,重点关注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与协调。第三阶段是金融控股公司阶段。保险集团在完成资源、业务、人力等结构的整合后,集团将逐渐超脱为资本运作的实体,负责集团发展的宏观统筹与指导,而各子公司按照各业务线进行专业化经营。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还处在第一发展阶段,各集团综合化、集团化的战略布局尚未成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第一,牌照竞争略显盲目
在严格分业监管体制逐步放松过程中,金融机构能否开展综合经营取决于该机构能否取得经营牌照,以及可以取得多少经营牌照,牌照竞争仍是当前保险集团的主要竞争领域。这种情况下,保险集团必然将主要精力放到牌照申请的竞争上,如部分保险集团对信托、基金、期货等金融牌照的争夺,有一些保险集团为了获得一张信托牌照,不惜重复购入两家或者多家信托公司。毫无疑问,牌照竞争关系到各保险集团未来的发展全局,但是更应该关注获得牌照后的整合工作,过渡、盲目的牌照竞争极易造成同行业内资源的浪费或无序集中。而在成熟的市场中,成熟的保险集团则更侧重于在技术、产品和服务方面核心能力上的竞争。
第二,股权结构较为复杂
股权结构风险主要是指保险集团的股权结构安排不合理而造成整个集团的经营管理风险。对牌照资源的过渡关注,转移了保险集团发展的目标和中心,牵扯了各保险集团巨大的精力、物力、财力和人力,往往导致收购的非保险业务牌照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整合。股权结构异常复杂是当前各保险集团的主要特点之一。集团往往通过子公司,甚至孙公司持有曾孙公司的股权,而孙公司可能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过于复杂的股权链条不仅容易导致集团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混乱,而且容易隐匿风险,使保险集团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综合经营、集团经营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发展战略不够清晰
部分保险集团并未在综合化、集团化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特别对并购后的非保险子公司没有进行战略梳理与整合,甚至没有对子公司的战略定位。战略定位缺失或失误,都会给保险集团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如何准确描述集团及各子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如何完善整个保险集团的市场定位,如何体现保险主业子公司的战略地位,这些都是各保险集团亟需明确的重要战略事项。
第四,集团管控力度偏弱
不少现在的保险集团都是由某一个主营业务子公司“派生”出来的,在集团管控管理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保险主业子公司往往各自为政,削弱了集团公司在集团系统内的权威和权利。子公司的这种“诸侯意识”,往往成为集团发展的桎梏。一方面,子公司对集团政策的抵制,降低了整个集团的执行力和贯彻力,即使有好的政策也会因为子公司片面顾及自身利益而得不到实施;另一方面,集团管控力度羸弱,很难就集团整体发展调控资源,本来应该体现为集团化经营优势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很难实现。
第五,风险管理机制不成熟
部分保险集团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整个集团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是缺乏管理综合经营风险的经验。保险集团最擅长的是保险业务风险的管理,对新拓展的非保险业务风险不甚了解,再加上综合化、集团化速度过快,一下子要同时管理两种以上的业务风险,经验的不足有可能造成风险管理的空白地带。二是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保险公司在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时缺乏长远统筹安排,不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部门资源配置,而是为了应付监管机构各项监管标准,因事才设岗、定编不定人的现象并不少见。三是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基础制度,没有对子公司风险管控的指导和要求,业务风险评估、跟踪机制不到位,风险危机应对机制较落后等。四是没有建立综合经营“防火墙”。少数保险集团没有按照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营业场所独立的原则,在集团公司与主营业务子公司,以及非保险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一旦个别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风险,就很有可能造成各子公司之间,乃至集团公司受到风险的冲击和影响。
三、我国保险集团未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2010年是我国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关键一年。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调整转型的“爬坡阶段”,也是各保险集团加快发展、提升综合实力的大好阶段。宏观环境的影响与监管政策的收紧将促使保险集团回归理性发展,更加注重保险主业成长,更加重视集团的内部管理与管控。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各保险集团的主要注意力将从牌照竞争逐渐转移到管控竞争上,保险集团的竞争不再体现为上规模、拿牌照、铺摊子,而在于集团化经营能力、管控能力的较量。我们认为,促进、规范我国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科学认识保险业发展与综合经营、集团化经营的辩证关系
首先,要在强化保险主业基础上开展综合经营。发展主业与综合经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主业是综合经营的前提和条件,综合经营是发展主业的辅助与支持。因此,保险业综合经营须以保险主业和核心业务的增长为前提,应紧紧围绕公司核心竞争力开展。而保险公司是否开展综合经营,开展何种业务的综合经营,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集团体系中各业务的协同效应,切实提高综合经营效益,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强化主业为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对自身资源、人才、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的准确把握。
其次,要在综合经营过程中注重整合盈利模式。由于涉及业务领域广泛,产品品种特色各异,保险公司如果不能有效整合各业务盈利模式,就不能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防范风险、业务协同等优势,反而会因为业务管理过程过于复杂,增加经营管理成本。因此,能够成功整合业务盈利模式,是衡量综合经营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标准。
再次,要以保险主业为核心均衡多元业务结构。强化主业和以主业为核心要体现在具体业务结构上,始终坚持保险主业在公司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一是要不断加大对保险主业的各方面投入。拓展综合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往往会形成对保险主业的资源争夺,因此,保险公司开展综合经营要特别注意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资源情况适度多元化业务结构,保持主业资源投入的持续增加,否则容易影响主业的发展,造成得不偿失的不利后果。二是要重点关注主业的发展情况。在综合经营前期,保险主业承担着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责任,对公司整体利润贡献度高,需要主业提供的利润支持综合经营的发展,而当综合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其产生的利润和收益要用来反哺保险主业,用于促进主业地更好、更快发展。由此形成的较为合理的业务结构表现为,保险主业占据主导地位,综合经营业务作为业务结构的有益补充。
最后,保险综合经营的基本方向要在风险管理中谋求发展,而非为了提高盈利去承担更大风险。保险业是管理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行业,风险理念和管理方法具有独特的行业特点。因此,在拓展业务领域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综合经营短视行为”,坚决不能为片面创新去综合经营,为片面收益去综合经营。保险公司在选择综合经营领域的方向时,要紧紧把握自身的行业特点,注重选择风险与保险业风险匹配、适宜的新业务,同时要通过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手段、方法,充分发挥综合经营风险分散的巨大优势,为分散风险而综合经营,以综合经营而促风险管理。仅仅是单纯地为了提高盈利水平就去承担与保险业不相符的风险水平,这样的综合经营目的和导向是极端不可取的。
(二)要明确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通过对国际保险业实践的研究可以发现,保险集团发展的高级形式是金融集团。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发展具体情况,我们认为,中国保险集团宜借由集团化经营发展,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未来发展战略导向。
首先,要推进立法工作,为保险综合经营创造规范的发展环境。综合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金融控股公司是保险及其他金融集团未来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应及早推动综合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立法工作。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许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功范例和经验,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韩国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为此,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尽快牵头制定、出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其次,要积极开展保险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一面,也必有存在风险的另一面。发展综合经营并非要完全消除它的消极方面,这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而是要在限制其消极方面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要体现政策主动引导,通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相反地,如政策方向的不明朗或迟疑不决,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行业发展,则有可能造成综合经营活动的混乱,影响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要加强保险集团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强化对保险集团的重点监管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监管政策的核心。为适应综合经营的监管要求,现有严格分业的监管体系有必要做一定调整,以便适应新的行业发展形式,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
首先,以主监管模式为架构,强化监管机构合作机制。
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宜以保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集团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保险集团资本金充足率、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的方面表现良好。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保险集团下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确保符合各自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以此为基础,保监会与银监会、证监会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备忘录形式厘清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问题,从而实现对保险集团的整体监管。
其次,以信息平台为基础,完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
要继续推进“一行三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形成常态化、定期化模式;要围绕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政策协调两个重点建设部际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实时共享;要明确保险机构、综合经营具体领域的监管重点,联合开展对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业务领域的全方位、全过程跟踪与监督;要健全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机制,在双边或多边磋商基础上,及时沟通危机信息及处理对策,形成各有侧重、整体互补、协调合作的工作格局。
再次,以监管政策为导向,严格准入退出机制。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集团监管方向做出了总体要求,在对有关规定办法细化过程中,要继续严格对保险集团开展综合经营业务的各项标准,特别是要形成一套完善的衡量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保险集团的具体情况,明确市场准入资格,严把保险综合经营门槛。同时,还要制定保险集团综合经营详细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保险集团,撤销其综合经营许可,并作一定处罚。
最后,以资本监测为手段,控制综合经营高风险业务。
要全面监测保险集团各综合经营业务的杠杆率情况,设置各业务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建立重大风险业务汇报机制,监管机构实施掌握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并严格控制高资本拨备和高杠杆率业务的规模水平。
(四)要提升保险集团现有管控水平
保险业综合经营利弊互现,保险集团化经营既能提供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的平台,也可能蕴含了难以控制的风险。因此,各保险集团要不断强化风险管理,构建科学、高效的集团管控体系。
首先,要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管控重点。
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因此,区别于实业类集团,除需要对业务、投资进行管控外,更加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保险集团管控体系的核心特征和重点内容。一是要注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反洗钱、合同管理、诉讼管理、反商业贿赂、内部审计等环节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各项风险管控工作基本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完善内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权限与程序、执行、支持保障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和督导各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集团各级机构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控。三是要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构筑内部“防火墙”。加强对不同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检测,重点关注保险集团综合经营中各业务风险的隔离与控制,特别要防范、阻断非保险业务领域风险向保险业务领域的传递。四是要以信息技术为平台,搭建经营管理信息的“透明墙”。依托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时掌握各子公司发展情况,监控业务、投资变化状况,避免子公司因业务风险累积过大超出其风险承受度,导致系统风险的产生。
其次,要立足管控能力,妥善处理三大关系。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释义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突出“风险”二字,要求内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要以降低风险为导向,在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阶段对被审计机构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在审计项目实施阶段,以降低风险为导向实施各类审计程序,对企业各类业务和控制实施独立评价,并针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内控缺陷提出审计建议。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与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相伴相生,它以风险管理为基本理念,既是基于降低审计风险,又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是企业总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归纳而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特点:
(1)风险导向审计的首要目标是评估与改善风险,不仅关注风险管理,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试图通过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控制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来提高组织整体的效率和效果。
(2)风险导向审计的视野较为宽阔,从被审计机构经营风险分析入手,全面剖析被审计对象的风险水平、经营环境和诚信程度等,审计范围、深度和广度都大大扩展。
(3)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重心前移,把审计起点设为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作为重心工作,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面临的经营环境。
(4)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要求更高的审计技术,引入风险管理工具和最先进的审计技术,并要求在审计程序和方法上与特定审计环境相适应,针对不同的风险领域和业务环节以及特定的审计目标实施个性化的审计程序。
(二)企业风险管理与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关系
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业务流程和经营管理错综复杂,任何偏离预期的变化都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失败。而企业风险管理,正是根据决策管理层的风险偏好,结合风险承受度及风险预警能力,对企业内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以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方法。那么,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如何呢?这就需要专业的监督、评价与改进。现代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承担了这一职责,其实质就是在企业风险管理基础之上的再监督,其目的是强化并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可以说,风险导向审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是相辅相成的,风险导向审计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评价和发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促其有效整改,进一步促进风险管理的规范和发展;反之,风险管理内容的不断丰富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也推动着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和手段的提升与发展。根据英国与爱尔兰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立场公告(PositionStatement),在风险管理水平的较低级别,如未采取任何正式风险管理方法的风险暴露阶段,内部审计只能以协助采用风险管理方法为目标,并在审计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融合的较高阶段,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将风险管理过程作为审计对象,在管理层对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可见,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应该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和方法,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实证分析: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审计中的应用
(一)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特点与分析
1.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内外部风险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首先就是要确定其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并逐一进行评价与分析。从保险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看,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市场风险、行业政策风险及信用风险等;从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内部环境来看,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2.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的具体评估在分析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后,还应对其业务运行与管理过程的潜在控制点和风险点进行识别与分析,并考虑风险的重大性和可能性。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最重要、最具有投资业务典型性的重要风险领域及其主要风险因素。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分析判断各类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发生的条件、对实现工作目标的影响程度等,以综合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价可以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量方法如可对风险程度进行1、2、3之类的评分,定性方法一般指文字描述。
(二)以风险为导向实施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计的关键点
近年来,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保险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保险企业进入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阶段,保险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外部合规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下,搭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业务管理规则等,逐步形成了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防线与事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内部审计也具备了充分发挥第三道防线作用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以风险为导向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实施内部审计重点应关注以下内容:
1.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项目和审计范围。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围绕保险投资发展战略,结合监管要点,重点关注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关注的流程和控制点,并对保险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初步识别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制定证券投资业务审计规划和计划。
2.以风险为导向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方向和审计内容。在制定证券投资审计方案时,应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风险要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估,了解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其内外部环境,评估各流程、各环节风险点,据此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3.以风险为导向执行审计程序。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将风险导向理念渗透于审计实施的全过程,增强风险审计意识,把风险管理意识和方法融入到审计实施全过程中。在审计方案的引领下,审计人员可以将时间和精力集中于风险较大或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证券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分析性复核、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方法,发现证券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将审计风险控制在既定范围内。
4.以风险为导向编制审计报告。应对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和分析,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审计实务探讨: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内部审计实施要点
根据保险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重要风险领域及其风险特征,与前文第三部分风险分析所列五大内容相对应,内部审计应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财务会计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及时、准确、完整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对外披露的准确性。
2.是否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明确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控制费用支出,确保预算的执行。
3.是否妥善保管公司各类资产,及时登记,定期盘点,及时对帐,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是否对资金运用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专户的设立符合资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掌握资金头寸的变化,资金划拨是否符合专户资金运用的要求和具体投资业务的要求。
(二)投资决策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组织架构,制定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投资决策流程是否包括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报告等内容。
2.是否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3.投资决策是否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公司投资决策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及书面记录,有关责任人是否在记录上签字,重要投资决策是否有详细的研究报告;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是否合理并定期评估调整。
4.是否兼顾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5.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与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合法合规性。
(三)投资操作控制目标与审计重点
1.是否建立独立的交易部门和规范的投资操作流程。所有投资指令是否都经交易部门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后予以执行。
2.是否对业务经办人员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谈判、询价应与交易执行相分离,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谈判、询价和签订等关键环节。
3.是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严格控制投资过程中各种交易风险,确保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
4.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严格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性质或来源的保险资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是否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及时核对并存档。
6.场内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是否实现投资与交易职能相互分离,是否建立并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是否建立对日常投资比例的监控机制,保证投资比例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的规定。
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应该如何建设
我国加入WTO后,将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这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从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提高民族保险业竞争实力的角度,制定符合国际游戏规则的相关政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保险公司抓住机遇,加快商业化改革步伐,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完善保险立法建设。目前,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在内容和范围上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完善保险立法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应根据与WTO成员国的协议约定和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对一些现有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政策等,完善《保险人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将其颁布为法律,规范保险中介行业的责、权、利。其次是要制定新的法规,对市场进行规范,如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定《精算师法规》,规范精算报告制度;制定《政府部门接管保险机构办法》,通过立法的导向使政府接管规范化、程序化;制定《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条例》等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健全保险监管体系。进入WTO后,保险监管部门应超越“问题跟进型”监管方式,把监管重点从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逐步转移到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和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两方面上来,按照“超前监管”及早期风险监管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级监管组织,理顺关系、权限和职能。要本着健全市场、对保户和保险公司负责的原则,一方面继续加强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规现象,积极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水平,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保护保户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保险公司合规经营。
(三)按照现代商业保险企业的要求,促进国有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当前,曾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影响的国有保险企业仍面临经营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专业人才缺乏、效益低下、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等诸多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无法迎接日益临近的“入世”的挑战。为此,国有保险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一是要建立起统一、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加强市场调查、客户服务、产品开发、信息技术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对现代管理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电脑联网和办公自动化,积极把计算机网络技术引入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水平。二是要建立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经营机制,“入世”将使国有保险企业面临人才流失的巨大压力。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政策,改革国有保险企业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上旧的管理体制的弊端,破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按岗定酬,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技术要求、劳动强度等比照外资或合资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薪酬,通过公开、公平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切实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三是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和销售体系,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按照市场情况,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同的收入阶层、年龄层次、职业、性别、家庭结构等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产品开发要有前瞻性、预见性,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的预测,设计出适应性强,在利率变动时能保持一定稳定性的产品。四是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应真正把客户当作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出发,彻底杜绝诸如理赔难、随意变更保险合同等侵犯客户权益的官商作风。一方面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训练职工,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和改进客户服务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积极开展诸如语音电话咨询、银行代收代付、网上投保等方便客户的服务举措,增强服务的实效性。
(四)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包含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体系是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所不可缺少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成熟程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中介市场发展了,不但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能促进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扩大市场需求。因此,应按照国际惯例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大力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分工,在清理和规范保险人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有关经验,发展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形成保险人、经纪人展业,保险公估人理赔,保险公司核保和运作管理保险资金的市场机制。
二、加强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设
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大多采取的是总、分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总公司为一级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上的过错都会影响到整个法人,甚至会引发整个法人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一)进一步健全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实施授权经营对理顺总、分公司关系,明确划分总、分公司权限和责任,强化统一法人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权限划发的科学性及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制约,一纸“授权书”尚不可能解决经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总、分公司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授权范围,完善管理办法,增强这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标准体系。除了要实行统一的费率、条款外,还要制定和实行统一的业务、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的电脑操作系统,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等等,以保证整个公司运作的协调与统一;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利润率、资金收益率、保费资产率、人均保费、人均利润等指标的考核,利用经济杠杆和利益驱动调动各级公司优化结构、增收节支,从制度上促使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追求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经济全球化是21世纪世界经济的鲜明特征。在这一背景下,全球保险资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并购和重组,产生了一批巨型保险集团。深入研究保险业并购的动因和特点,对推动我国保险业的重组,进而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保险业并购浪潮的动因分析
(一)外部动因
1.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贸组织成立,各国经济交往更加密切,生产要素相互融合、渗透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导致跨国公司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保险市场进入障碍减弱甚至消除,保险公司跨国并购此起彼伏,借以扩大规模,拓展经营地域,提升市场份额。
2.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
从保费收入构成看,国际保险市场呈现不平衡发展态势:(1)寿险业增长速度快。1999年,寿险市场保费占60.8%。非寿险保费占39.2%。寿险保费增长6.9%,非寿险保费增长1.2%。(2)发展中国家保险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从整体上看,发达国家保险发展速度放缓,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滞缓,保险市场趋于饱和,承保能力过剩,放宽限制,价格竞争加剧,保费增长受阻。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上升阶段,发展潜力很大。(3)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在保费收人中,发达国家占有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2001年,全球保费24,082.52亿美元,工业化国家21,704.80亿元,占比90.0%;新兴市场国家2,377.71亿元,占比10.0%。世界平均保险深度是4.68%,工业化国家9.01%,新兴市场国家3.37%;世界平均保险密度335.0美元,工业化国家2,314.9美元,新兴市场国家32,3美元。国际保险市场的不平衡发展,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饱和状态和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快速上升趋势,促使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新兴市场国家保险公司并购进程。
3.市场竞争加剧
近年来,发达国家保险深度一直在9%左右,发展空间极为有限,国内保险市场已趋饱和。例如,2001年经合组织保费比上年下降510亿美元,但新兴市场上升91亿美元。此外,世界利率水平持续走低,制约了费率的下调空间。国际保险市场保费与资本金的比率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众多的资本追逐有限的保费,竞争日益加剧。尽管各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和服务上费尽心机,但效果仍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以规模优势来获取市场份额成为必然选择。
4.监管放松趋势
世界各国纷纷建立金融控股集团,鼓励综合经营,以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欧盟1990年颁布了第四代资本移动自由化指令,具备保险市场自由化条件,1993年颁布银行第二代指令,1994年颁布财产保险第三代指令以及人寿保险第三代指令,形成通过单一许可证所象征的保险市场自由化的框架,全面推行全能银行和混业制。英国1986年实行了史称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结束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的分业经营体制。日本1996年实施金融大改革计划,推动全能银行制。美国1999年底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实施混业经营。至此,金融混业经营成为世界趋势。各国保险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跨行业并购,以享有混业优势,提高竞争力,实现收益多元化。
5.巨灾风险逐年增大
由于世界人口增长、城市化加剧、全球财富增加、气候和环境变化、现代工业发展、恐怖袭击频繁发生等,巨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断上升。2001年“9.11事件”给保险业带来400亿美元损失,非寿险业丧失1800亿美元资本,美国非寿险公司在保险历史上第一次面临亏损。最近60年,巨灾的发生频率呈明显增长趋势,促使保险公司通过并购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
6.信息技术创新
保险公司通过采用最新的信息技术,可以高速处理大量数据、创新产品开发技术、升级保险企业营销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各类信息沟通便捷、迅速,一个股权结构多元化、业务种类综合化、服务领域国际化的巨型金融集团将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地运作。信息技术成为保险并购的催化剂和并购后形成的巨型保险集团高效运作的保障。
(二)内部动因
1.混业经营
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在新的产业领域或相关领域获取新的管理能力,实现增长。通过并购进行重组的速度要快于内部投资进行调整的速度,同时还能实现经济协同效应。20世纪末,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成为趋势。银行、证券与保险资本的互相融合,使三者服务范围都得到了扩展,保险公司兼有银行、投资等功能。混业并购深刻改变了传统保险运行规律,将传统保险商品供给模式转化为现代保险理财服务模式。
2.争夺市场
并购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并购后企业市场份额增大,市场控制能力增强,实现了规模经济,提升了企业价值。由于保险业内的并购,全美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资产占保险总资产比重从1997年的63%上升到2001年的70%。
3.化解风险
保险经营过程,既是风险大量集中过程,又是风险广泛分散过程。大数定律要求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争取尽可能多地承保风险标的,同时注重风险在不同产品、不同区域之间的合理分散,以防御系统风险,确保经营稳定。
4.优化资源配置
保险公司并购其他金融性机构,不仅能使双方资源重新组合,还能使原有公司某些资源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被另一个公司中相对应优良资源所取代,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
二、保险并购的影响
(一)外部影响
1.对国际货币体系提出挑战
首先,加大交易成本与风险。并购后保险机构地域范围广阔,涉及不同币种交易,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和交易费用。其次,加快国际资本流动。保险业扩大业务、地域范围,增强开发金融工具能力的同时,也开展各种投融资活动,加快了资本流动速度,扩大了资本流动规模。第三,增加国际货币体系不稳定性。经过并购重组,一个个资产庞大、业务广泛的保险集团纷纷诞生,一旦遭受损失,其破坏性难以估计。由于金融资源流动状态、方向、规模极易改变,具有较强的国际传导性,势必引起国际货币体系动荡。
2.加快保险国际化步伐
并购增强了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扩展了业务范围,增强了国内外市场的互动性,推动了全球统一开放保险市场的形成。各国在保险监管方式、手段上相互借鉴、相互合作、相互促进,使监管走向国际化。并购增强了保险公司科技实力,加速了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和现代先进技术的应用,使得跨国经营保险业务愈加方便,有力地推动了保险国际化进程。
3.改变保险业竞争格局
20世纪90年代的并购,打破了日本保险公司独领的局面,形成美、日、欧三足鼎立之势。保险并购加速了保险业排名的更迭,不断形成新的竞争格局。美、日、欧掌握了大量金融资源,位于主导地位,意味着它们有能力支配世界上大部分其他资源,并使得国际保险业的两极分化现象更加严重,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内部影响
1.正面影响
一般来说,并购可以使公司产生规模经济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财富创造效应等。具体来说,并购可以显著提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但会降低并购公司股票价格。同时,损害债券持有者利益,并购后股票持有者收益的增加来源于债券持有者收益的减少。
《华尔街日报》曾对92次并购进行过研究,在并购前后20天期间,累计的非正常收益率为20.1%。而在宣布并购前后各1天的最短期限内,股价上升13.93%。大多数实证研究结果是非常相似的。
下表是并购期间所支付的升水。对72次并购的研究表明,所付的现金升水是市场价格与宣布并购前20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的平均收购价之差除以后者。收购价格平均高于市场价格的41%,从最低的2%到最高的120%。
市场评估的升水,是指并购最终成交的价格与宣布并购前20个交易日价格之差除以后者。89家并购企业的市场评估升水的平均值为39.9%,从最低1.7%到最高120%不等。
2.负面影响
但在20世纪90年代保险领域的几大并购案例中,很多公司并购后无法实现预定目标,大部分都降低了股票市值。
例如,安联集团于2001年4月收购了德累斯顿银行。收购后的安联集团成为总资产达1万亿欧元的全球第四大金融集团。但收购不但没有带来经济利益,反而从2001年三季度起出现了由赢转亏的逆转,2002年亏损形势继续恶化且速度加快,仅2002年三季度的净亏损额就达到25亿欧元,其中9.72亿欧元来自德累斯顿银行。2002年,安联股价下降了60%以上。并购德累斯顿银行成为其严重亏损的重要诱因。
1998年10月,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两家公司原本希望合并能够有助于实现“交叉销售”,把集中性团体业务与分散性个人业务有机地融为一体。但是,由于这两大金融巨头在企业文化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平衡人事安排而在同一岗位设置两个并列负责人的做法,使得合并后的新公司从高层决策到业务开展频频遇到来自原先两家公司的抵触,结果造成管理混乱。2000年股价由48美元跌到20多美元,跌幅超过50%,不得不分拆旅行者的产险部门,随后又解散了新兴市场部门。
2002年12月18日,美国第七大保险公司大陆控股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涉及债务高达65亿美元,成为继世通和安然之后美国历史上第三大破产案。
三、两点启示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保险业甚至整个金融业的重组势在必然。在这一过程中,并购也必然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认清保险并购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是实现规模经济的需要
根据规模经济原理,规模扩大,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将随业务量的增加而递减。因此,并购可以使公司更具实力承担基础投入;能够充分利用无形资产边际开发成本低、供给弹性无限大的特点,促进业务规模的扩张,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实现规模经济,产生协同效应。
2.是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本有限,力量薄弱,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破产。我国对此类事情的处理一般采取兼并重组、政府求助和破产清算等措施。总体而言,兼并重组对社会的影响相对较小,可以减少国家财政和企业负担,减少对保险体系的冲击。同时,并购可以实现经营多元化、产品多样化,从而有效分散风险。因此,并购是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3.是综合经营的需要
混业经营已是世界性潮流,是一种发展趋势,我国保险业最终必然走向综合经营,而并购是我国保险业走向综合经营的必由之路。混业经营已成发展趋势。例如,光大集团控制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上市、非上市公司30多家;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基本实现保险、信托和证券混业经营。
4.是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的发展无论是深度、密度还是其国际竞争力,均有待大幅度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还有很大劣势。2000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是7.84%,我国1.8%,全球排名第61位。世界平均密度385.4美元,我国15.2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2000年,保费占居民储蓄的比重,我国是2.48%,全球平均水平是7.35%,发达国家15.51%。
从资产总额看,2000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3,373.9亿元人民币,而世界前25大保险公司中资产最少的也在100亿美元以上。从资产负债率来看,人保和人寿两家公司分为0.47%和1.78%,而世界前20大保险公司中资产利润率最低的也达到4%。从资金运用来看,2000年底,全国保险公司投资额为1,191亿元人民币,占保险总资产的比例为35%,而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此外,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人才资源开发与使用等方面,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竞争能力都很强,在此种情况,我国保险业可以通过并购,增加其在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
(二)加快我国保险业并购步伐
1.制定并购发展战略
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并购规划,如并购战略、实施步骤、战略举措、战略内容等。(1)制定并购战略目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金融)集团。(2)制定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以业内并购为主。在保险公司内部,撤并重组扭亏无望的分支机构,以降低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鼓励国有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以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并购,从而壮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和优势互补。第二阶段:以混合并购为主。并购银行、证券、信托等,组建若干家全能化、实力雄厚的金融保险集团。第三阶段:以跨国并购为主。通过并购外国保险公司、银行及证券公司,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争得应有地位。(3)确定战略举措。支持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向多元化、综合化、全能化、国际化方面发展;鼓励股份制保险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取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资本规模,尽快组建具有国际影响的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全面参与国际保险业的并购。(4)制定战略内容。通过20年左右时间,我国保险业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金融)集团,形成一些中资或中资控股的综合性、多元化大型保险集团,使其成为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中坚力量。
2.建立健全保险并购法律与市场体系
修改现行法规中有关并购的限制条款,健全反垄断法、破产清算法等法规,营造适宜的市场环境,增加保险市场参与主体,使垄断市场向较充分竞争市场方向发展。推行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松动重要险种费率条款的统一性管制。发展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发达,企业并购重组才能活跃,企业规模才能迅速扩张。因此要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运作体系、资本流通渠道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统
一、规范、活跃的资本市场,推动保险公司上市。发展投资银行与其他具有并购功能的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并购人才,使并购能以股权的方式进行,保证重组的顺畅与效率。
3.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是保险并购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保险业并购动力不足,管理水平也不能适应并购后规模扩大的需要。为此,必须实施创新战略。(1)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解决国有独资保险企业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等体制性问题。吸收外资和社会资本参股,建立产权的市场化流动机制,收益的社会化分配机制,经营管理的外部化监督机制。(2)实现治理结构规范化。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引进独立董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制度,建立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责权利明确,经营管理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3)实现组织架构科学化。界定配置经营管理职能,理顺内部治理关系,保证法人治理结构协调顺畅运转。
4.制定和调整相关法规政策
(1)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政策。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并购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保险(金融)集团,进行混业经营。打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现状,推动非寿险、寿险、再保险兼营,推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兼业经营;突破保险公司兼营基金、信托、银行等相关金融业务的制度障碍。
(2)调整税收政策。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很多,而现行保险企业的财税政策,税率高、税基宽、且重复征税,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与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一是税基宽。我国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等。二是税负高。内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高于韩国(27%)、泰国(30%)、俄罗斯(24%)等国家;营业税税率高于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适用的3%。从国外情况看,保险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多数国家对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三是不平等。对中资、外资保险机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
5.鼓励投资银行介入
保险并购在信息搜集、资产评估、融资、企业重组上市、法律确认等方面专业性强,必须依靠中介服务组织才能高效进行。投资银行作为资本提供者和资本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在保险业并购和重组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投资银行可以为保险并购提供资本运营服务,规划并购战略方案,策划具体运作方式,提供融资安排,开展资本经营,维护并购和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加快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設
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是社会公众衡量保险公司综合品质的一个重要标尺,决定了其市场地位和社会信誉,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纵观全球,凡发达保险市场,均伴有发达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应评级机构。目前,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四方面下功夫。一是培育信用评级市场。对进入并购市场的保险主体进行等级评定,引导其投融资和并购重组活动;二是建立与国际会计标准相一致的保险业财务报告制度。使不同性质保险公司执行相同的会计制度、采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财务报告口径。三是建立健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可以依此对保险公司作出基本评价,维护市场透明和消费者权利。四是立足国际标准,发展金融保险评级事业。保险信用评级,是经济全球化和保险业风险控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准的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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