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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和教育的关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职业教育 劳动力市场 关系 职业流动
[作者简介]米靖(1975-),男,内蒙古固阳人,天津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学。(天津 300072)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2008年教育部重点课题“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GJA080003)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8-0012-03
职业教育要为人们的未来工作做准备,它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深入分析社会工作何以能获得以及人们怎样被配置在这些工作中的原理和现实,为完善职业教育的政策与规划、体制与机制以及课程与教学等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力市场的内涵
“配置劳动力并且协调就业决策的市场称为劳动力市场”,它是以一定的工资率将工人配置于工作岗位。这种配置不仅符合个人的需要,也适应社会的需求。通过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被分配到不同的企业、行业、职业和地区。
劳动力市场形成了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应当涉及劳动者从求职、就业、培训、失业和转业直至退休的全过程,涉及用人单位招聘、给付报酬、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确立福利待遇等诸多环节,还涉及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调整和终止以及市场中介服务、信息交流等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劳动力市场具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等特性。
现代社会分工的复杂性决定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性。大量不同种类的产业部门及其子部门的存在,又形成种类不同的劳动力市场。根据现代劳动力市场理论,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劳动力市场加以区分。由于职业教育更多地参与到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资格获取、流动与发展,因此,我们在研究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职业条件的要求”与“劳动力交易条件”来区分劳动力市场。这种区分标准也正是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所倡导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分割(Labor Market Segmentation)理论,劳动力市场可区分为普通劳动力市场、专业劳动力市场和内部劳动力市场(在公司之内)三种。第一种又被称为二级劳动力市场,后两者被称为一级(或初级)劳动力市场。二级劳动力市场不要求任何特殊的知识技术和严格的准入条件。雇主通常找寻那些用最少量的训练便能工作的工人,且不一定存在长期合约。这里的劳动力与经济的低技术部分联系最紧密,工资较低,工作条件较差,就业不稳定,管理水平低,个人升迁机会极少。一级劳动力市场则针对不同的产业及其中的不同职业,要求劳动力拥有产业需要的专门技术。进入此市场必须具备从经过认可的训练和实践中获得的相关知识技术。此市场管理非常严格,工资较高,工作条件优越,就业稳定,升迁机会多。
二、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
在20世纪产生的人力资本理论中,教育被视为是对个体生产能力的投资,并且这种投资会受到由此投资带来的收益的刺激,即个体在学费和时间上的投资会因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工作而获得更高的回报性收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资会在两个方面影响到个人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即能够使个体增加就业的可能性和获得更高的工资水平。一般情况下,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也吻合上述基本规律,但由于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的关系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必须有制度性保障
现代社会中的工作组织与学校组织之间有着密切的呼应与联系,但这种呼应和联系是有限的。许多学者指出:“学校教育的结构与劳动岗位的结构在许多方面是相互呼应的。不过应予注意的是,由于其他内部的因素也影响学校教育的性质,这种呼应从来也不是完全的。”因此,发达国家在推动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建立密切的关系方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良好的、完备的制度保障。这些保障机制在发达国家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我们就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存在五种制度来保证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密切关系,分别是培训合同制、培训包制度、产业技术委员会、产业顾问机制、准入机制。
所谓培训合同,是澳大利亚在1991年之后建成的新学徒制和培训者制的基础上形成的雇主和受训学徒之间的合同。通常是在一个雇主和一个新学徒之间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在这份协议下,雇主为自己的新学徒提供实习和培训,以达到双方议定的具体职业或行业所要求的能力标准,培训协议要在相关的州或领地的培训当局注册。这种培训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此种职业教育的人数在最近几年急剧增加。
培训包是一套由国家认可针对职业技能的培训、认证和评估的标准、原则和资格。由产业部门开发,其目的在于适应产业群或产业的需要。之所以说培训包是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之间的重要联系体制,就是在于这套体系是由产业部门开发出来,它直接使得职业教育的结果与产业需求沟通。
产业技术理事会的作用在于向政府提业趋势和未来技术需求以及培训要求的信息。此外,它也支持国家认可的培训产品和服务(包括国家产业培训包)的开发、执行和持续完善的工作。截至2005年6月,澳大利亚共有9个产业技术理事会,分别针对服务产业、运输和物流产业、资源产业、电子和能源产业、社会服务和健康产业、农业食品产业、创新和商业产业、机械工业、建产业而设。
产业顾问机制是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改设为澳大利亚教育、科学和培训部之后出现的新机制,主要由澳大利亚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来负责组建。这个委员会的作用在于向部长会议提供关于劳动力规划、未来培训的优先领域以及解决各类培训部门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的高水平方案。这些方案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到包括各注册培训组织和团体培训公司在内的相关利益。
准入机制是劳动力市场入门的标准与要求,是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市场最直接的联系。澳大利亚的这一机制覆盖了大量的企业和部门,也为职业教育提供了标准和受教育者未来的资格要求。
从澳大利亚的这些做法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对劳动力市场的适应需要政府设计和出台多方面的制度与政策加以保障,而不能仅仅依靠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去自主地调整与适应。这个系统工程,需要有政府、行业、教育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学校和企业共同的协作与参与才可以顺利完成。
(二)职业教育在提供给受教育者特定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同时,应当提供更为宽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为个体在工作生涯中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职业教育必须为个体的终生发展做准备,不能成为只是面向某种职业的定向的、人门水平的、狭窄的技能培训。这一点,国际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已经充分昭示。因此,职业教育除了提供给专门的职业技术之外,还必须提供给个体较为宽泛的普通知识和技能。
从经济学的视角,尤其是在人力资本的视角下,职业教育应当提供可迁移性强的知识和技术,以确保受教育者能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中跨越多个工作领域进行发展。早在1985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就指出,通常企业并不对狭窄的职业主义感兴趣。对于绝大多数学生而言,雇主更倾向于他们能够接受那种强调阅读写作能力、数学技巧和问题解决技能的课程,接受那种强调学会如何学习和适应变化的课程。
提供可迁移性强的知识和技术、提供精专化的知识和技术这两个方面并不矛盾,而应当在职业教育中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体现在课程设计和教学过程中。
(三)职业教育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变化机制
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是动态发展变化着的,因此,教育部门所培养的劳动力不一定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而且不难发现,职业教育尽管要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但许多受教育者并不会在受培训的那个行业领域中就业,这已经是一个普遍的趋势和现象,不容职业教育忽视。
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的短缺和富余受多种因素影响。首先是教育能够提供的合格的劳动力的数量,这是一个根本的因素,但却不是根本原因。第二是某个劳动领域的社会地位、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会直接影响进入到这个领域从事工作的劳动力的数量。因此,职业教育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它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职业教育的地位越高,它影响经济发展的作用就越强;反之,则越小。第三是劳动力市场会发生结构性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供给、需求和工资水平,因此,这也是影响劳动力及其教育的重要因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一般关系。显然,职业教育会对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流动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那么这种关系的具体细节如何?这便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三、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
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职业教育与培训对它有明显的影响作用,这同样是职业教育对劳动力市场具有巨大作用的一项表现。
(一)职业教育
个体与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关系体现为就业和转业两方面。其间,职业教育有三重任务:一要为个体进入工作生活做一般性准备;二要为个体从事哪种职业做准备;三要为个体在工作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角色做准备。这三项任务又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与组成密切相关。在其间,职业教育决定了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20世纪的西方经济学界,对于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研究非常深入,不仅对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流动的一般规律进行了研究,也就职业教育对劳动力职业流动的影响作用和具体表现进行了深入研究。
人力资本学说的问世为教育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对于劳动力的市场流动构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20世纪90年代。先后出现了几项关于人力资本投资对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影响的重要研究。其中,斯彻曼(Sicherman)和盖勒(Galor)于1990发表了《职业流动的理论》一文,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了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现象,并且讨论了这种现象对于个体职业生涯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它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对人力资本、不同个体的工资差异以及升迁、辞职和跨公司的职业流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这项研究显示接受“回归教育”会为职业的上升提供更高的可能性。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职业来说,学校教育都会增加其向上的职业流动的可能性。
关于人力资本的研究使人们注意到人力资本投资会对劳动力收人产生影响,进而引发劳动力的流动。这一点,在今天的劳动力市场中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规律性现象,我们以澳大利亚为例来说明这一情况。澳大利亚的劳动力市场非常发达,职业教育也得到举世公认的赞誉。通过本页的表我们可以看出,在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中,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水平与在劳动力市场中所处位置之间的关系。
从表中可以看出来,资格证书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专职性工作的就业率对于那些高水平资格证的人来说更高;相反,失业率就会低。因此,总体而言,对于一级劳动力市场而言,职业教育及其资格认定是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又由于人力资本的投资对劳动力市场流动性有着巨大影响,因此,教育和培训对三种劳动力市场分割中职业的向上流动性都有积极影响。这已被一些实证研究所证实。因此,职业教育和培训事实上成为使劳动力从二级市场向一级市场流动,且不断获得提升机会的推动力。
人力资本理论进而对公司和企业内部的培训与职业流动进行了深入研究,早在1962年贝克尔(Becker)就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即“一般的培训”和“特殊的或公司定向的培训”会导致不同的职业流动,贝克尔指出,特殊培训不增加员工流动的可能性,企业可以占有由此带来的收益,因而企业愿意进行特殊的培训投资。由于当雇员被雇主解雇时,特殊培训的投资收益将会丢失,因此,特殊培训总是与低离职率相伴随。一般培训能够提高员工在其他企业的生产率,而由于其他企业并不承担培训成本,他们能够通过提高劳动报酬来吸引受培训的员工。因此,提高一般培训的成本得不到培训投资的收益,企业不愿意承担一般培训的成本。但是,也可以发现,尽管贝克尔的理论具有明显的科学性,但在现实中很难找到纯粹的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许多学者通过研究都明确提出任何培训课程计划都具有将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混合起来的特点。
真正将培训与职业流动的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思路与方向的研究是由巴坦(Bartel)于1992年提出的。巴坦根据培训目的对培训进行了分类,将劳动力在进入要求准入资格的劳动力市场后的正规培训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核心培训(Core Train-ing);其二为员工开发或职业培训(Employee Development orCareer Training)。
所谓核心培训,旨在适应由技术和组织发展带来的工作变化,以提升劳动者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由于技术和组织的发展,处于内部劳动力市场和专业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不断面临着知识和技术落伍的风险,这种风险尤其在技术类的职业领域中会比较高,因此,提供培训就成为减少这种风险的主要途径。核心培训对于在专业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的劳动者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培训,可能使他们的人力资本得以提升和更新,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能力不会下降。巴坦认为,处于二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员工不需要核心培训,主要是因为其所从事的工
作对员工的资格要求比较低。
员工开发或职业培训不是为了目前的工作变化进行准备,而是为了员工生涯中的下一步发展做准备(比如在组织中的提升)。因此,职业培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决定和影响员工未来的潜在的生产能力和职业能力。这一方面符合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原理,即培训可以提升个体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它也符合筛选(Screening)理论,即雇主在雇用员工之初,并不会掌握每位员工的生产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完整信息,但雇主可以通过培训员工,来发现员工职业能力的水平和特点。因此,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通过职业培训,不断明确受训人员的职业能力,从而使职业培训这种活动实际也成为企业管理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参与培训次数多的员工被提升的机会也就比较大。当然,职业培训是否一定能够确保提升,这还要依赖于组织当中的提升制度。罗森堡姆(Rosenbaum)讨论了三种提升机制,即竞争性流动机制(contest mobility regime)、赞流动机制(spon-sored mobility regime)和锦标赛流动机制(toumament regime),这三者根本的不同在于所强调的是“效率”还是“机会”。
竞争性的流动制度中,“职业前景”是推动每位员工维持生产力和防止懒惰的重要工具。尽管提升的机会是有限的,但员工能够参与到提升所需要的培训课程中,这是一个公平竞争的过程,是一个强调“效率”第一的过程。
赞的流动往往是在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劳动力市场中存在,选择总是在最初,并且有可能只有一次,而且培训成本很高。提升的机会有限,而且并不依赖于是否参与培训。因此,赞流动从根本上并不取决于“效率”,而是“机会”。
锦标赛流动制度是前两种制度的混合,既强调“效率”又不忽视“机会”。它类似于体育比赛中的锦标赛,雇主会如同锦标赛中的事先确定奖金一样,提供某种“员工奖励”或“获得良好职业前景”的承诺,以此激励员工创造好的业绩。这种流动体系主要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可以有许多员工获得提升所必需的培训,但雇主会决定哪位受过培训的员工可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被淘汰者可能会被调整工作岗位甚至是完全离开组织。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职业培训对内部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流动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它可以直接地增加员工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或者增加其内部提升的机会,即职业培训只是提升的必要条件但并不能保证提升”。
(二)过度教育(Overeducation)与职业流动
随着对教育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的深入,学者越来越关注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超过职业需要的过度教育会对劳动力的流动产生什么影响,是否过度的职业教育一定会对劳动力的流动产生正向的推进作用?美国学者弗雷曼(Freeman.R.B)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其标志性成果为1976年出版的《过度教育的美国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这个领域不断涌现出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过度教育是指“一个社会(或个人)所拥有的教育超过了需要”,即社会的总体教育水平超过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或个人拥有的教育水平超过其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即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的作用失效。我国有学者总结出过度教育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受教育人口的失业率比较高,甚至超过未接受过教育的人口或教育层次较低的人口;第二,受教育人口的专业技能未得到充分利用或就业不充分,或学非所用;第三,高才低用,如大学毕业生通常从事高中毕业生承担的工作,高中毕业生从事常由初中毕业生承担的工作;第四,接受过同一水平教育的人,现今的实际收入要比以前低。
总体而言,过度教育对于职业流动有重要影响。首先,当雇主对于员工的生产率不确定时,过度教育可以作为这个工人潜在的生产率的指示器,从而为雇主使用员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次,对于不同的劳动力市场,过度教育对职业流动性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在入门之时,过度教育是很普遍的现象,但会随着工人不断被提升而降低过度教育的程度。在专业劳动力市场,过度教育的情况较少,主要是因为在职业教育和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中,过度教育的现象最为普遍。在内部劳动力市场,过度教育只是在刚进入劳动力市场时暂时存在,这种现象随着劳动力在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向上提升而减少;但是,当有技术的工人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后,过度教育也会随着劳动力的升迁而减少。
关键词:劳动法 基本内容 基本制度 统一劳动法制
我国((劳动法))自1994年公布、1995年实施以来已有七布叼丰头了。实践证明,读法对于我国劳动法制的建立对于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法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制度不健全,加上全国劳动法制不统尸,这使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障等方面显得软弱无力。笔者步}扰健全我国劳动法制问题略述己见。
一、关于充实劳动法的基本内容问题
与经济活动及市场紧密相关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需要完备的劳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鉴于我国劳动法内容的不完整、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应当充实劳动法基本内容。
首先,要把现有有关劳动关系的成熟的法规规章规定。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期,’、“劳动圣洞的解除,’等内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试用期”、和“关于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力祛》、《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等内容,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我们应该把它们整理加工,列人((劳动法))的条款,改变目前的分散与零乱局面,以方便法的适用。
其次,增加新的劳动法内容。(1)关于职业培训。
《劳动法》在总则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者应提高职业技能。同时,专设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展职业培训的相应义务,但内容单薄;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但主要是针对教育体系而非企业体系的学校;劳动部国家经贸委的((i业职工培i)}}规定》进一步指出企业和职工的培}i}责任,但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订立培训宝找l和制度的自主权过大,罚则中规定的责任也太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应该增加企业培训机构、培iJ}l责任的法律规定。(2)关于就业平等权利。((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者阪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法制原则,但就业权的不平等待遇在过去不被国人所普鱼重视,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人才流动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体系生命力的象征,这个为人们所习‘赓性接受的“不是问题的问题”变化为“真正的问题”或研究对象。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这方面主要表现以下不足:规范局限于抽象的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局限于男女平等或性别平等,忽视了人群,如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甚至不同长相外表的公民之间实际存在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今后应作较大的弥补。(3)关于劳动者之就业权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关系。劳动法又寸斑途见定尚属空白。就业权或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劳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就业权。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享有就业权。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公民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能不能就业?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会不会为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者平增一些勇气和信心呢?《劳动法》可以添加条款:凡录用未接受或未完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之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劳动者接受或继续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时,对期限、方式、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完善劳动法基本制度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可题的意见))第2条、第8i.’条又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在实践中,百分之八十多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和神圣胜遭到严重蔑视。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又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目前还广泛沿用“开除”、“除名”、“辞退”等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用语。与“解除”混同,既不利于法制宣传,又不利于劳动法的理解和i彭月。建议取消旧的行政用语,统一使用“解除”这一法律术语。
关于业业手巨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准见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拒签合同或违反平等协商原则强制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未规定法律责任。《劳动部关于贺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预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链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力法》进行赔偿。”这里,“预以纠正”是个既抽象又模糊的表达,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实现法的指引功能,当然也就无法保证执法结果的严肃性与合法胜。因此,在修订捞动法》时,又明确具体翅醚见定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关于集体合同。目前我国的社会现实广泛表现为劳动合同要么没有,要么是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合同文本,劳动者只有签名的义务,全无协商的权利。要改变这种局面,在劳动力市场已经严重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决非易事。劳动合同的推行不可育}I}利进行。但是,我们可以依靠集体合同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弱势一方很p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应该规定人数多少以上的企业应当订立集体合同,并赋予集体合同以强制性。
关键词: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3-0008-03
由于职业教育有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特点和需要,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就需要顶岗实习,在国家政策层面也有相关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规定:“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但由于顶岗实习制度中对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缺失,实践中出现了工作时间长、工作报酬低、工伤赔偿难等问题。职业教育界和法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笔者拟对这些研究进行述评。
顶岗实习是否为劳动法律关系
现有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了其研究思路,可以说这是研究者们最需要回答的问题。即使部分研究者没有直接回答此问题,但在回答如何保护学生具体的劳动权益时,也将面临此问题。
朱芬俊和王进首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如何看待学生身份、认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实习过程中的关系,就成为解决此类矛盾、问题的前提和关键。”研究者首先是从实习过程中的管理主体和宪法两个层面上提出学生和劳动者身份并存的观点。这一观点直接决定了研究者将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其理论依据是劳动法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后,研究者提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马国香和马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回顾,认为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三种认识。接着他们从劳动本身、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宪法层面进行了分析,确定了顶岗实习属劳动关系。
邓廷云和张翔分析实习安全事故归责,首先提出了顶岗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在安全事故归责中具有特殊性,认为顶岗实习能够适用劳动法,实习生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奚小网对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在分析学生意外伤害问题时,提出:“国家应完善有关政策,对职业院校学生因实习和实训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虽没有直接回答实习时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参照工伤保险制度。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间接认可了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余卫明和喻洁从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分析,认为《侵权责任法》中对实习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出现伤害,实习生必须指出是实习单位的过错所致。同时,实习生最终能否获得赔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赔偿对于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是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校企合作。而现有的商业保险对于意外伤害保险中最高赔偿额不高,对于伤害来讲是杯水车薪。因此,研究者提出了修改现有《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就间接承认了顶岗实习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另一种思路的研究
对于前述问题,做出肯定回答的研究者仅仅是对现有劳动法律的批判。因此,部分研究开始换一种思路,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关系定义为一种不同于现有法律的特殊劳动关系。
何小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德国、法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借鉴境外职业培训法律的规定,将实习职校学生视为特殊劳动者,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具有的相关权利。”并提出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实习生应获得合理劳动报酬、避免过度使用实习生、实习工作与学习的专业技术相一致、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等观点。
黄璜从宪法的角度研究高校实习生权益保护,指出实习期实习生具有双重身份,而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是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关系;对于尚不明确的实习生地位,他从实习生学生身份与劳动者冲突之逻辑质疑、实习生劳动主客观、公民平等权、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四个方面认定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认为私法层面上,高校实习生具有特殊性,因此,提出了实习劳动关系,以使实习生获得劳动报酬、保障劳动安全、及时获得救助。
陈红梅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分析了高校实习生的困境。文章将高校实习生认定为“权利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并依据社会和谐、实质平等、社会责任三个理论论证了对高校实习生的法律保护,检讨了高校实习生成为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缺失,认为在教育法律制度上“未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实践中对实习的管理较为混乱”、“实习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因此,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包括劳动权利”;在劳动法律制度上,“现行法律没有将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从劳动法理上来看,实学生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否定了之前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的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研究者普遍批评了这一法律调整,认为不仅给受害学生带来了赔偿难的问题,同时也为企业和学校带来了法律风险,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最后,陈红梅指出了从实习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保护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路径选择。
研究展望
第一,现有研究中批评了现有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而在社会权力兴起的现代社会中,具有行业自治权的行业协会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政策层面上,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虽没有规定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但政策精神是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校企合作。在实践中,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有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的职能。因此,对校企合作中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标准的研究将成为热点。
第二,研究中提出了弥补现有顶岗实习中工伤赔偿制度缺失的办法,其中,购买商业保险成为政策和研究的共识。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赔偿额少、理赔难等问题,这将成为未来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如何设计出针对职业教育顶岗实习中潜在的风险的保险将具有直接的实用性和商业价值,是企业和学校所期待的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部分省市的地方法规在这方面走到了前面,研究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例如,对《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研究。随着各地相关法规的出台,这种区域研究也将成为研究热点。而且由于职业院校的跨省市校企合作占很大一部分,可能产生的法规冲突将会给行政部门的执法适用带来困难,这也是研究者将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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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题】考试与就业
【英文摘要】Therelationbetweenthe&nb
现代社会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正由过去的确定性走向不确定性。当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时不断遭遇“困难”,正是这种转变的一种反映。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因素是促使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的外在根源;而个人对教育的选择、学校办学以及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的特征等是其内在根源。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其内在根源作些分析。
一、个人的教育选择导致的不确定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解释,个人进行教育投资的根本动机在于经济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即个人期图通过接受教育,使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最佳位置;而社会根据生产需要,期图通过使用教育提供的人才达到社会生产成本最小,利润最大。这样,社会将会把各种熟练劳动力和高级人才的需求信息输入劳动力市场,个人则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调整自己对教育的选择,与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达到一致,最终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同时社会生产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调整需求。亦即个人与社会以劳动力市场为中介,各自不断调整需求,使二者达到基本一致。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正是个人对教育进行选择时的一些特征,导致了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的不确定性。
1.个人选择动机的多样性
把个人对教育的选择仅仅看成是他出于理性,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无疑将人的行为决策过于简单化了。首先,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个人不具有搜集和整理其对教育选择的所有信息的能力,不可能作出使自己接受的教育对将来就业产生最大化收益的决策。因此,西蒙认为个人只能以“满意”的收益或效用作为自己决策的目标。[1]其次,个人的教育选择受教育资源、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的抑制。无论个人拥有的教育资源,还是社会分配的教育资源,相对于个人的选择而言都是有限的,个人不可能完全出于自己的愿望对教育进行任意选择。第三,真实的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除了自利的特征以外,还具有其他多种特征。一是容易情绪化。个人不可能是一个刻板的“计算器”,不断地对自己的教育选择进行利益或效用等方面的计算。事实上,个人往往是出于对某种教育的喜好、对自己的自负,甚至是为了躲避恐惧等冲动,而作出对教育的选择。二是受知识的限制。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是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的,不同知识背景的人所得出的结论是很不相同的,如对教育成本和将来就业收益的估算与比较等。三是初始条件不对称。个人进行教育选择时在经济条件、风险态度、学习偏好等方面存在差异,即使个人行为是理性的,其行为之间也缺乏可预测性。
现代社会的教育具有多种功能。面对多种教育功能,个人在对教育进行选择的时候,其内部动机往往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构成了内在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对自己认识的不断加深,个人可能需求教育为他的才能的发展提供机会。而现实社会中劳动力市场可能更多地需求应用型人才,迫于现实,个人可能对教育提出更为功利性或实用性的需求。人文的需求与功利的需求在一个人身上难以一致起来,甚至会产生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是个人追求教育的功利价值,而放弃对人文价值的需求。但也有可能是相反。这种个人教育需求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也是常见的。这也说明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可能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并不一致,其结果就是个人所接受的教育与将来的就业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让人无法确知。
社会学研究表明,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具有符号价值,即商品本身显示了与其他商品的不同,具有社会表现力。[2]教育,特别是正规的学校教育更是具有这种符号性,受教育者可以借接受某种教育来表现其个性、品位、社会地位、社会认同和未来价值等。实际上,对某些个人来说,选择接受教育如其说是考虑到教育与将来劳动就业的关系,还不如说就是凡勃伦所言的“炫耀性消费”[3]。
2.个人选择的博弈性
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曾经提出“合成推理的谬误”[4],即对于个人来说是对的,但对于总体或整个社会来说未必总是对的。(注:萨缪尔森以球迷看球为例,球迷为了看得更清楚而站起来看,可是当所有的人都站起来的时候,大家都不能够看得更清楚,认为“由于某一原因而对个体来说是对的,便据此而认为对整体说来也是对的,这就是合成推理的谬误”。)当劳动力市场某一规格或类型的劳动力供不应求时,个人的反应往往就是大量涌向这一专业或类型的教育。个人的这种反应是其理性所为,应该说也是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无可厚非。但个人是有限的,他无法知道别人,特别是和他一样年龄和处境的人,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个人也无法在整体上去规划或控制这种选择。这样,当个人接受了某种教育之后,即使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发生变化,也会发现其供求矛盾已经面目全非。曾经热门火爆的专业,现在却严重供过于求,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
个人选择教育的专业类型与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求之间存在着时差。个人在对教育作出选择时,无法知道将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譬如,现在假定个人面对A、B两个专业,A专业是一个新兴的专业,当前劳动力市场需求旺盛,报酬较高;B专业是一个常规专业,市场对这类劳动力的供求基本保持不变,但报酬一般(如图1)。根据“合成推理的谬误”,个人如果选择A专业,那么他无法确知自己毕业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可能是供求基本平衡,也可能是供过于求。当劳动力市场对这类人才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时,其就业收益是4;当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时,其就业收益是1(或更低)。个人如果选择B专业,由于这是一个常规专业,就业收益基本保持在恒定的水平2。这样,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有两种策略,即选择A专业或B专业,但结果却有四种可能。个人究竟该如何决策,最后教育对其就业收益影响的结果又如何呢?实际上最终的结果无法预先确定。
附图
图1个人不同专业选择的得益
退一步说,假定个人知道自己选择接受某种专业教育后,在劳动力市场上得到一个报酬较高且自己满意的工作的概率为90%;自己顺利完成学业,拿到教育证书的概率也是90%;而事实也是如此。那么个人往往就会有足够的根据,满怀希望地选择这种教育,因为失败的概率为19%,对个人来讲实在是不高。但对整体而言,却意味着100名受教育者当中就有19名将不能从这种教育中获益,并存在失业的可能,教育与个人就业的关系势必难以确定。
3.个人选择的不可逆性
与其他投资相比,教育投资的不可逆性更为明显。即教育投资在时间上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是单维度的,个人在进行教育选择时,不能跳跃式前进,也不大可能停滞不前或后退。一方面,个人一旦选择接受了某种教育之后,往往不大可能再来选择退出,转而选择其他类型的教育。例如,“一个学生即使在看到中等教育比较欠有利,他也不可能再返回初等教育并在那里耗费更多的时间”[5]。另一方面,个人的教育选择受制于一定的先后顺序,个人不可能因为知道博士学位具有较高的就业价值,而跳过中等教育去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假定持有较高教育证书的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才会有较大的优势,个人教育选择的这种不可逆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旦个人在阶梯结构的教育层级之间前进时受阻,即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那么个人先前的教育投入就形成了“沉没成本”(注:经济学认为,如果一笔已经付出的开支,无论个人或组织作出何种选择都不能被收回,这种成本就被称为“沉没成本”。),其先前所接受教育的就业价值就只能是忽略不计了。因此,个人对教育进行选择,就如同进入了迷宫(如图2)。在中考与高考两个节点上,个人都有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结果会有三种,而获得就业收益只是其中的一种。个人无法确知自己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事实上,当个人进了学校的大门,没有人知道结果将会是什么,不可预见性是显然的。
附图
图2个人教育选择的迷宫
二、学校办学特征导致的不确定
当个人的教育选择无法导引出教育与就业之间的某种确定性的关系时,传统理论往往寄希望于学校教育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通过自身的变革,调整教育结构,使劳动力供给在结构上适应经济结构的需求,从而使得教育能够解决人们的就业问题,改善个人的就业状况。然而问题是,学校能够这样去做吗?学校真的愿意这样去做吗?答案是否定的。
1.多元投资的异质性
教育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个人,而政府的教育投资与个人的教育投资是存在较大差别的。在物质表现形态上,政府的教育投资主要表现为学校建筑、教学设备等费用和教职员工的工资;个人的教育投资主要表现为学费以及放弃的收入。在行为动机上,政府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提供教育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公共需要”,促进社会公平,弥补个人投资不足,协调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个人对自己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获得教育服务,其目的在于获得心理上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及将来的经济收益。[6][7]不同主体的教育投资,聚集到学校办学上来,构成了教育投资的异质性。
教育投资的这种异质性,使得学校的办学不可能以单一的受教育者将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作为终极目标,政府所委托的政治价值与人文道德价值常常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宗旨。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学校知道教育规模的扩张,可能导致“教育性失业”,即不利于个人就业问题的解决,但对于社会来说仍然有着正的经济或非经济效益。譬如,政府可能为了协调社会经济发展,防止出现劳动力市场某种类型的劳动力短缺,而宁愿扩大这种类型的劳动力供给,宁愿接受劳动力市场出现一定数量的人才失业,所以愿意扩大教育规模。有时则相反,对于个人来说,即使不得不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个人也不得不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就业收益;而政府则可能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愿意看到受过教育的人毕业后出现失业的现象,为了防止失业而不主张扩大教育规模。又譬如,假定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根据劳动力市场信息,就比较容易确定“多少人”接受某一级别的教育,因而每个人(包括政府)可能都同意对进入该级别教育的入学人数加以限制,但问题是谁应该享有接受该级别教育的权利?由于毕业后个人可以从事劳动报酬较高的工作,政府有时不得不迫于社会公平的压力,而主张扩大该级别的教育规模,最终导致个人接受该级别教育后的就业前景并不乐观。
反过来说,如果学校办学纯粹按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来决定,那将是不可想象的事情。首先,教育活动将全面商品化,学校将成为市场的附庸,教育质量的衡量势必以物质和金钱为尺度;其次,有可能导致教育质量的全面下降,学校办学不得不向学生提供具有市场价值的课程,而人文道德教育将大大缩减,学生只关注就业前景,结果知识面势必非常偏狭。这与政府投资教育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学校办学不可能完全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学生将来的就业前景不是学校办学的惟一目标。
2.收益递增性
如果把教育过程看成是一个生产过程,那么学校办学存在着明显的收益递增性质,即生产过程的平均成本逐渐下降,收益呈递增趋势。(注: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各级各类学校获得了一定的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地位,在经济方面也具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既是事实,也应该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假设学校办学也有着利己动机。)这主要是由教育生产过程的一些特点决定的。首先,大量的初始投资,小额的生产成本。由于教育生产过程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学校办学往往需要巨大的初始投资,如教学设备、学校建筑、师资配置等。但随着初期办学的确立,其后的办学就类似复制,成本很低,往往仅限于教师工资。譬如,学校新开设一个专业往往要投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果接受该专业教育的学生人数不是足够的多,那么平均成本将会很高。其次,随着学习曲线的作用,学校办学质量的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需的费用,以及生产成本都将下降。第三,办学经验的积累和名誉的获得,有利于学校办学向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延伸,而且初始投资越来越少,进入更加容易。
这种收益递增的性质使得学校缺少进行专业调整的动力,因为开设新的专业,从专业设计、论证到教学设备的购置、师资的引进等,需要大量的初始投资,而且缺乏一定的经验,因此在更多的情况下,学校办学宁愿“固守传统”。考虑到教育需求的无弹性,只要有固定的生源,学校更愿意继续原有的办学模式,获得递增的收益。即使迫于市场的压力,学校有时不得不开设一些新的专业或新的课程,但不难看出基本上是“换汤不换药”。
3.信息的私有性
按照委托——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学校、政府、求学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人与人的关系,政府和求学者是委托人,学校是人,两者同为怀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人,其行为目标都是为了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但作为人的学校与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求学者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学校不可能无条件地将委托人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学校办学的真实情况,如教学设备、师资状况、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甚至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往往构成学校的私有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求学者并不完全清楚。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学校利己动机的共同作用,使得关系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前者是指在委托——关系形成之前,作为人的学校可能借助媒体等手段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如夸大自身的教学质量、毕业生实际就业率、劳动力市场实际需求等,来吸引求学者。当作为委托人的政府或求学者不具备识别潜在人禀赋信息时,越是劣质的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人,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后果,如求学者可能更愿意去追求时髦的专业,较少考虑或根本不知道某学校教育的实际效果;政府可能更愿意对一些具有市场实用价值的学科专业进行投资,而对其实际质量水平知之甚少等。“道德风险”是指在委托——关系形成之后,作为人的学校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为自己最大限度地增进利益或效用,其结果是损害了求学者的利益,降低了教育质量,影响了求学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一般会派遣专门机构或专人对学校的办学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把结果向社会公布,以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的出现。因而以上分析是建立在缺少这种评估和监督制度,或这种制度不完善的基础上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受政府委托的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也是具有利己动机的经济人,对政府和求学者而言,他们也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即拥有私人信息。这样,这种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与学校之间具有“合谋行动”的可能,即评估和监督机构或专人接受贿赂,并向政府和求学者报告有利于学校的信息。特别是如果这种评估和监督属于内部评估和监督(注:所谓内部评估和监督是指组成评估和监督机构的成员都是来自学校自身或教育系统内部。我国目前对学校办学的评估和监督基本上是采取这种模式。),“合谋行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评估与监督机构或专人与学校联手欺骗求学者,并非耸人听闻,至少具有这种可能性。此时学校即使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调整自己的办学,对自己不但没有多大损失,相反还会获得递增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有着某种确定性的关系是难以指望的。
学校做不到也不愿意自觉地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真实信息来办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搜集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学校为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而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和求学者,政府的投资是根据入学人数来分配的,这样学校缺少搜集劳动力市场信息、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尽管毕业生的就业率关系到学校形象,但在短期内学校往往只注重学生的入学人数,而不顾及学生将来的就业前景,并且学校无须为此承担责任。此外,与个人进行教育选择时一样,“合成推理的谬误”在学校之间也是存在的。
三、劳动力市场工作搜寻特征导致的不确定
按照人们的一般认识,劳动者接受的教育培训越多,学历越高,就越容易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不过,当劳动者手持学历文凭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时,却可能感觉到并不那么容易,遇到的情形也有别于上述认识。
1.求职者的工作搜寻
在更多情况下,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搜寻职业一开始时,就会对工作环境、工资水平有一个起码的“心理价位”。即至少必须找到一个工资不能低于某个基数、环境不能差于某个标准的工作,同时对搜寻职业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会有一个心理上的准备。因此,当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水平和工作环境超过求职者预定的“价位”时,求职者就会接受这个工作,否则就可能拒绝接受,宁愿暂时失业,继续寻找工作,直至找到理想的工作为止。于是,如果工作环境也可以折合成货币工资的话,这个“心理价位”就被称为“保留工资”(reservedwage),[8]它主要由三个基本因素决定:一是学历程度,学历越高这个保留工资水平就越高,这是由于为获得高学历而预付的直接货币成本和间接机会成本高;二是求职者所观察到的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的分布情况,比如从亲戚朋友、师兄师姐那里或其他途径知道的某些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工资状况;三是寻找到超过保留工资水平的职业所需花费的成本,工作搜寻是有成本的,如交通费、邮费、电话费、化妆费等。
这样,假定求职者的保留工资是月薪两千元,现在有单位愿意月薪三千元聘用硕士学位持有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为硕士学位持有者的求职者自然一开始就选择该单位,而没有必要进行工作搜寻。但现实中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是不充分的,求职者不可能或很难知道究竟是哪一个单位的工资率高于自己的保留工资水平,因而遇见第一个有意接收的单位就马上签约显然被认为是不明智的,明智的行为是继续进行工作搜寻。这意味着如果求职者接受的教育越多,手中的学历越高,预先设定的保留工资就可能越高,从而自己愿意接受的职业或用人单位就可能变得十分有限,选择的范围并没有因接受的教育多、学历高而变得十分广阔,相反无形中变得十分狭小,找到满意工作的可能性也随之变小。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的最佳选择是先暂时委身于一个低于自己保留工资的工作单位,但边工作边搜寻合意的工作,一旦找到理想工作就马上离开原单位而跳槽到新的单位去。不过这是没有考虑工作转换成本的。事实上低薪单位招聘录用到一个高学历者是很不容易的,往往会规定服务期,不准报考更高学历等,否则要交一定的违约金,造成工作转换时的交易成本很高,因而可能是得不偿失的选择。于是求职者可能也会选择忍受失业但全力以赴地搜寻满意职业,或被迫降低保留工资水平。总之,即使求职者拥有高学历,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也不是很容易的。
2.雇主的员工搜寻
与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搜寻用人单位一样,用人单位也在搜寻自己将来的雇员。在一个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就业市场上,特别是在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明显的情况下,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高学历持有者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学历要求也随之“水涨船高”,求职者不得不面对劳动力市场上高学历的优势逐渐减弱的现实。因为假定相同学历持有者的生产能力也相同,用人单位越来越不需要提高雇佣工资或延长搜寻时间来选择具有一定学历的求职者。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调换已经就业的原有员工和招聘录用新生劳动力,都是要花费成本的:一是支付被解雇员工的补偿工资;二是招聘录用新员工的搜寻成本,包括时间、选择和考核等费用;三是培训成本,原有员工通过在岗位上的“干中学”(learningbydoing),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要想使新员工与原有员工一样有效率地工作,就必须先投入大量的培训成本。如果还考虑到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用人单位在解聘员工时不得不面对的巨大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那么即使原有员工的学历要远远低于求职者手中的学历文凭,随时解聘原有低学历的员工而招聘录用高学历的新生雇员也是不明智的行为。于是,拥有高学历求职者的职业搜寻范围,实际上被挤压到或者用人单位员工自然新陈代谢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或者生产规模扩大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或者新兴行业和新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劳动力需求等范围内。就是这样狭小的范围有时也是要打折扣的。由于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具有解聘成本高的特点,如果没有制度约束,除非特别急需而又无法替代,一般不会轻易聘用高学历者,即使有劳动力需求也会选择搜寻成本和解聘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低学历的临时工,甚至是民工。[9]
以上分析表明,教育对个人就业的积极影响只是“存在”而已,它并不是确定性地展示给每个人,无数的偶然,无数的可能,无数的作用方式,都有可能改变这种乐观的积极影响。考虑到教育发展和社会就业状况还要受到其他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关系就更加复杂而不确定。不过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走向不确定,本质上是中性的。它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因为对有些人来说就意味着机会。虽然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对象性决定了人们不希望生活在不确定的世界,但不确定不等于不可知。认识到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并非意味着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不可捉摸,人们对之无能为力。关键是要把这种不确定控制在适度、合理的水平,不能使其泛滥成灾。当前对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之间的不确定性实施控制,应该是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转移和分散不确定性,防止出现较大规模的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的不协调。循此思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引导和尊重个人的教育选择,改变依靠国家计划替代个人教育选择的手段。引导是为了避免个人教育选择的盲目性,降低个人教育选择导致的不确定性;尊重个人的教育选择是为了分散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增强学校办学的开放性,努力形成办学特色,增强学校对于劳动力市场自我适应的能力。第三要放松和改进政府的教育管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政府教育管理的民主化,增强政府教育决策的透明度,以促使个人、学校、劳动力市场对教育和就业形成准确而稳定的预期,避免产生过高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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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罪犯劳动;工伤事故;特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2-0044-02
一、罪犯劳动的特性分析
(一)劳动的法定性。从法律的角度看,社会普通公民参加劳动是在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而罪犯参加劳动是一种法定性的劳动改造过程。罪犯劳动的法定性在《刑法》和《监狱法》中均有规定:《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可见,劳动改造的法定性是一个重要的特性,它是由国家监狱机关组织的由受刑人参与的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和生产实践活动。其劳动者和组织者之间存在着受刑与行刑的法定关系特征。
(二)劳动的强制性。社会普通公民参加劳动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基础上所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其劳动者和组织者之间是一种平等自愿的法律主体关系。而《监狱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表明罪犯的劳动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同时,由于大多数罪犯好逸恶劳、懒散放荡、恶习重重、鄙视劳动,为保证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将罪犯的劳动改造作为对罪犯的行刑过程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手段和措施:一是有完善而严密的警戒设施和严格的监规纪律构筑了威严的管理氛围;二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而且劳动的场所、时间、任务、程序都必须服从安排,无所选择并不得任行其是;三是对抗拒劳动、消极怠工的罪犯将受到监狱的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处罚。
(三)劳动的改造性。《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由此可见,监狱依法强制罪犯进行劳动其主要的改造职能就是为了改造罪犯,重塑劳动法制观念,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培养良好的习惯,使之成为守法公民。
(四)劳动的教育性。社会劳动和罪犯劳动都会通过劳动使劳动者受到劳动观念和技能的教育。但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使罪犯从强迫劳动到自愿劳动、达到改造的目的,不但要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而且还需对罪犯进行思想、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使罪犯通过劳动实践不但能吸收消化这些教育内容,而且还能够从中获得更多新的认识和思想,重塑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通过对罪犯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达到三大教育目的:一是使罪犯认识到劳动的伟大意义;二是使罪犯由厌恶、抗拒、消极劳动转变为热爱、自觉、积极劳动,消除罪犯对监内劳动的功利性观点,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三是使罪犯明确无条件遵守劳动纪律的重要性,使每个罪犯都能按劳动纪律的要求去从事生产劳动,并促使罪犯与自己及其他罪犯的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作斗争,达到减少和阻止重新犯罪的教育功能。
(五)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对罪犯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更加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尤其在《监狱法》中对罪犯劳动的权利义务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监狱法》的七章七十八条中,有十三条之多涉及到罪犯的劳动改造、权利义务和劳动保护问题,并明确规定了罪犯在劳动中的时间、休息及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劳动突出贡献获奖的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罪犯在劳动中应当遵守的态度纪律、行为准则等义务;此外我国罪犯还拥有劳动建议权、革新发明权,有权拒绝为任何私人提供劳役,对超体力、超时限、超强度劳动等虐待行为有权控告、检举等。这说明劳动改造中的劳动既是罪犯的义务,又是罪犯的权利,二者的统一性不仅要求罪犯必须遵守劳动义务,也必然要求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时必须更加重视保护罪犯劳动方面的权利。
(六)劳动环境及行为的限制性。我国罪犯的劳动形式主要分为狱内劳动和狱外劳动两种,狱内劳动是罪犯在监区范围内从事的劳动,狱外劳动是罪犯在监区以外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指农业生产劳动。虽然这两种劳动形式的环境区域有所不同,但其着眼点均在于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安全和安排上的便利,即便是狱外劳动的罪犯在劳动中也在执行着“画地为牢”的监管原则并不脱离武警看押。罪犯劳动的环境区域、时间任务、行为要求均受到很大的限制,这与一般社会劳动有着明显的区别。
(七)劳动组织方式的特定性。我国《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七十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显然,法律规定了罪犯劳动的组织管理者只能是监狱,并且不管是狱内劳动还是狱外劳动,都是在强制下实施的,弹性较小。这与社会劳动中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等部门组织管理的劳动方式有明显不同。
(八)劳动法律主体关系的不平等性。在社会劳动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平等自愿的法律主体关系。但在罪犯劳动中,虽然罪犯仍属国家公民,由于其法律地位的变化,罪犯劳动的关系属于《监狱法》调整的范畴,监狱与罪犯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成为强制与被强制的法定关系,因而其劳动法律主体地位的关系也是不平等的。
二、罪犯工伤事故的生成特性分析
(一)客观条件的局限性。1.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因为好逸恶劳并贪图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所以许多罪犯缺少基本的劳动技能和生产安全防护知识与经验,即便是在罪犯入监后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但教育的针对性和深度还不能满足罪犯劳动岗位的要求,造成绝大多数罪犯都基本是处在盲目无知的被动状态下投入劳动岗位。2.对于那些在入狱前就已有某种劳动技能的罪犯,有可能由于监狱劳动条件及工种岗位所限,被安排从事与原有劳动技能完全不同而又十分陌生的生产岗位;还可能因为罪犯的刑种、刑期和监管改造的需要使罪犯无法从事自己所熟悉的工作;另外监狱也难于按照罪犯的生理、心理、文化知识和已有技能完全满足并安排他们从事合适的工作。因此,这不仅导致了监狱在组织劳动中不能像社会劳动一样根据需要择优选择劳动者,同时还限制了罪犯不能像社会劳动中的劳动者那样享有较大的自
主择业的机会。因而造成监狱的罪犯劳动技能相对低下,而多数罪犯又处在较为陌生或不适应的生产氛围之中从事劳动。3.由于受监狱经济困难的影响,监狱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中,容易忽视生产设施和环境的安全防护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一旦流于形式,劳动防护用品和保障措施常常达不到规范要求。目前,我国个别监狱由于受到监狱经济困难的影响,行刑指导思想不端正,单纯把罪犯看成劳动力资源和赚钱的工具,盲目搞超时间、超强度、超体力的“三超”劳动。加之罪犯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诉求观念差,容易形成生产安全隐患。4.监狱生产的技术水平始终处于“放师傅收徒弟”的恶性循环之中,并且由于罪犯的自私或劣习原因,罪犯不仅不乐于在生产中钻研技术,进行传、帮、带,而且还容易形成不良的生产劳动习惯,造成罪犯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同时又由于罪犯群体始终处于收押和释放的动态流动之中,甚至常常造成罪犯技术力量的“断茬”,因而容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5.监狱干警在出现非正常的偶况时因自身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局限,有可能出现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此时罪犯或因缺乏拒绝权的行使能力而被迫劳动,或因片面的立功表现心理驱使而盲目冒险劳动。
【关键词】心理健康 劳动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8—0181—02
由于中职学生普遍是带着失落感进入职校的,面对新环境很多学生都不适应。再者面对同辈群体,有的外出打工挣钱,有的升入高中,所有人仿佛一下子被不平等地拉到未知世界的边缘,使中职生盲从或无所适从,加之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的各种因素,使他们易产生各种心理问题。
针对笔者所在的中专学校中职生目前劳动素质薄弱,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的情况,笔者就中职生劳动教育与心理健康方面谈几点想法。
一 学校目前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
中职生放弃中职新生刚入学一两天内,就把学生集在教室按时上课作息,开学一星期内不要上课,专门进行中职新生思想道德和劳动素质教育。首先,是师生相互认识,任课教师可以与学生进行谈话、交心,从谈话中进行劳动心理调查。如家庭收入、与父母和同学的亲密关系,是否做过简单的家务劳动(如洗衣、做饭、扫地、上山下田做农活)。在初中时是否参加过班务和学校的活动情况等,教师通过这一系列的谈话、访查,既可以熟知学生,也可以融洽师生关系,建立师生情感,还可带领学生一起劳动、游戏、体育活动等,在多种有趣、有意义的活动中,让其尽量愉快放松,缓解心理压力。其次,让学生熟悉专业,熟知教师。最后,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自主地选择教师和专业班级,这对控留保生和学生的管理也有一定的好处。
二 学校管理者要大力支持,改变教育理念,要开设劳动课,以便增强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观念
三 学校在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落脚点上,还需大力加强劳动素质教育
现在中职教育培养输出的人才是“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而贫困地区的中职生大多数都来自农村,属于文化基础差、思想觉悟差、心理素质差、行为习惯差、经济基础薄弱等诸方面占多数的“问题生”。要想把这些中职生培养成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必须从劳动着手,先学会劳动,在劳动中磨炼意志,培养情感,培养克服困难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从业技能,同时加强学生创业意识和就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艰苦的劳动拼搏创造自己的事业,这就需要中职生本身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劳动素质。劳动素质教育对中职生的心理健康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一,劳动教育有助于中职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实践证明:通过劳动能培养学生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勤俭、艰苦朴素的好作风,能锻炼其吃苦耐劳、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有助于培养中职生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提高其心理品质。同时,劳动能培养学生自力、自理、自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和进取精神。
第三,劳动有助于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使学生变得聪慧。中国自古就有心灵手巧的说法,手巧会促进心灵,心灵又带动手巧。而要使中职生热爱劳动,改变其不良心理,甚至是鄙视劳动的不良行为习惯,并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从长远来看,是关系到全民族劳动素质的一个大问题,这牵涉到国家、社会、学校、个体等对劳动的认识问题,对劳动教育的重视程度。试想,一代青年如果不爱劳动,将后患无穷。例如,古巴比伦的消亡与其民族好吃懒做就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决不可等闲视之。决不能说说重要,做做次要,过后全忘掉。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热爱劳动的民族,劳动创造了上下五千年的灿烂历史文化,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圣贤们身体力行,为劳动赋予了神圣无比的意义。《抱朴子·广警》中说:“不惰者,众善之师也。”宋代罗大维在《鹤林玉露》中说:“民劳思,思则善心生;逸则,则万恶生。”无数圣贤们的经典作为,都有助于后辈们借鉴学习发扬。所以说,多做劳动特别是有益于家庭、学校、社会的劳动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心理人格。
第四,家长本身也要改变认识观点,不要出现思想偏差。如给孩子灌输金钱至上的观点或“学业技能专,劳动可不沾”等错误理念。家长的这些思想观念都潜移默化地影响到自己的孩子。殊不知,在劳动实践中可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新,最终通过劳动熟练掌握一技之长,立一席之地,达到自己的理想目标。这样可增强学生对人生价值观的正确认识,使中职生人生价值观得到体现,使学生有责任心、事业心和慈善心。
第五,教育者本身要以身作则,身先垂范,带头示范劳动,从我做起。
四 中等职业教育在方式上需走出误区,学习一些成功或是发达国家的教育经验,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劳动美德
五 家庭、社会成员需大力支持中职教育,改变劳动观念,帮助中职生形成良好的劳动心理品质
第一,从小就要让学生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
第二,从小就要放开手让孩子劳动,不要娇宠过度,更要注重培养孩子的劳动兴趣,养成其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家长要宣扬劳动光荣,不要鄙视劳动者。
第四,家长及教育者不要把劳动当做惩罚中职生的手段。
总之,心理健康教育是劳动素质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保证,也是其核心组成部分,劳动教育都是围绕心理健康教育,使之全面化,同时又促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完善与深化,二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所以,作为中职学校的教师,在传授知识和培养劳动技能给学生的同时,还要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健康的心理,并根据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健康成长为中国高素质的劳动技术人才,为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美〕加涅.教育心理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关键词:;人的类本质;社会关系;劳动;发展启示
一、 人的类本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
费尔巴哈从人的“感性存在”出发,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仅仅是单个人所组成的类,理解为由许多人纯粹联系起来的共同性,即“、友情、欲望”等等,这并没有超出唯心主义的范围。马克思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作为人的类本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本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马克思在这里讲的人的类特性,使之上就是人的类本质。马克思认为,一个种的类特性取决于这个种的生命活动的特征,生命活动的不同是不同的类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据,人的类特性,亦即人这个类与其他类的区别,就在于人的生命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
人的类本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指人类相对于动物界而言,人的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自己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人的活动和动物活动的区别,动物的活动是在它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进行的,动物的活动是和它本身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的生产只是自身生产,因此,动物的活动是盲目的无自由可言的。而人的活动可以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人的生产可以有一定的计划、目标和模式,并且通过生产,人可以在自己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计划、目标和模式,这就说明人的生产活动是有自由的有意识的。
人的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在活动中争取自由是人的本质。在《手稿》中,马克思就是把“自由”作为人的类本质的核心,马克思分两层含义来讲人的类本质是自由的。第一,人是类存在物。“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己的类及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马克思这段话说明,在一切存在物当中,只有人不仅自身存在于类联系中,而且能够自觉地把自身当作类对待,以类作为自身活动的内在规定,并且有意识的在自己的活动中去贯彻。
第二,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的生命活动和动物的生命活动不同,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统一的,它不能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本身,而人能把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这是因为人是有意识的。人可以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作为意志和意识的对象,这说明人对自己的生命活动有一定的能动性,可以支配和改造自己的生命活动,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按照人的意识而进行,完善人自身,从而成为人自身的主人,从这一点讲,人也是自由的。所以,马克思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仅仅由于这一点,他们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
二、 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重新理解
当我们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界定为自由自觉的活动的时候,这一方面有助于澄清人们对人的本质的种种误读,另一方面随之而来关于如何理解“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问题也需要我们给以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但当我们来审视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时候,我们便会发现,在人的发展进程中,实际上存在着历史性社会关系和现实性社会关系这样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就前者来说,这种社会关系其实只是作为人的存在和活动的历史性前提而出现的,它决定的只是人类生存的起点和基础,也就是说历史性社会关系是作为人类活动背景而存在的。人的本质的形成根本上则取决于他的活动本身。因为,人的实践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就后者来说,它主要是在人的现实活动中产生的,由人的现实活动所创造的,从而成为人现实活动要素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意义上,现实性社会关系是人的现实活动的产物。由是说来,不是现实性社会关系决定人的本质,而是人的本质决定现实性的社会关系,这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把“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理解为人的本质必然导致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从而退回到马克思所批判的环境决定人的旧唯物主义水平。
如前所述,与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阐释是从劳动开始的一样,他对社会关系的考察也是从劳动开始的,因此,“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也应该从劳动这一唯物史观最基本的范畴来理解。在马克思那里,劳动蕴涵了全部经济社会因素的发端。人的劳动不仅体现自己的本质力量,还体现类的本质,人的劳动无论是内容还是存在方式都具有社会性,是社会性的活动。因此,我们所说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无非是人类对自由无限追求中的总和,即以劳动为核心的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对自由的无止境追求,是人之为人的根据所在,是“真正的人”的“应然”状态,而人类在向着“应然”状态无限奋斗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是一种“实然”状态。这种“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实然”状态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却不能由此说它是人的本质。因为这种状态只不过是人类回归自我,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片段,这里表现为“必然性”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不是它自身而是自由的媒介,是迟早要被扬弃的。
至于人的本质的实现问题,这本身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马克思指出,人之所以失掉自由,不是因为他没有自由意识,而是“迫于历史过程的力量”。由于历史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必然性,个人和世界、社会的矛盾和对立是不可能避免的,正是这种矛盾和对立反过来夺去了人的自由。人类只有在“改造对象世界中”,在真正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合理实践中,积极扬弃各种异化了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才能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自由和必然之间的矛盾的解决,达到人的完全自由和解放。这个过程正是人的现实的生成过程,是人返回和实现其本质的过程。
三、 人的本质的现展
人的本质是劳动本质和社会关系本质的统一,而人类的劳动和人的社会关系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人的本质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人类的历史从总的方面来看,大致经历了畜牧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现在正在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人类的劳动也经历了畜牧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信息时代由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以及人工智能的日益普及,人的劳动方式出现了网络领域的虚拟劳动。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进入了信息社会。人类劳动已经或将要出现全新的方式――跨时空的劳动、基因劳动和虚拟劳动。劳动的时空、劳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可见,随着人类劳动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生产关系以及在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这样,由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人的本质也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必然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发展变化。一句话,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比以前大大增加了。“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 社会关系发展了,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的本质发展了,也就是说,人发展了,社会发展了。
四、 马克思人的类本质思想的教育启示
马克思在研究人的类本质时还论述了劳动、实践的特点,即自我意识性、自由自主性和能动创造性等,这些正是具有类本质的、人的超越物种的、特有的规定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受教育者也有自己的类本质特征,因而,马克思关于人的类本质思想对于教育教学活动有着重要的启示。
第一,因为人类具有自我意识性,受教育者也有强烈的自我意识,所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应该激发被教育者的主体性和积极性以使其自为,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可以应用到教育教学领域:作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被教育者不是一个单纯的受动者,而是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性和主体意识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也期待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可以说,受教育者的学习状态、学习主动性发挥的程度决定着教育教学的成败。因此,在教育教学这种特殊的实践活动中,教育者应该采取多种教育教学手段和形式,如引人入胜的精彩导入、生动形象的示例、对学生人格和价值的尊重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其积极性、尽可能地发挥其自我意识性,真正做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局面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第二,因为人的劳动、实践等活动具有自由自主性,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该给予受教育者充分的自由性和自主性。
人的自我意识性的存在使得人的每一项活动都可能是自由自主的创造性活动。马克思说:“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但是“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了。可见,马克思认为人的劳动、实践本来就具有自由自主性――尽管异化劳动把其“贬低为手段”了。在他那里,自由是双重的:既在于摆脱束缚,超越障碍,又在于自愿自觉地遵照客观必然性去从事创造性的活动。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受教育者有强烈的自我意识性,渴望自治和独立,因而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非常渴望获得学习的自由性和自主性。但是,这种自主学习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必须通过后天培养才能获得的,因此在教育教学这种实践活动中需要教育者努力创建自主课堂或多样化课余教学形式,需要在对受教育者引导的基础上倡导其自由地、自主地、有目的地进行选择性学习。(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985年版,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53页、第54页、第5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3页.
[3] 陈启能.论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技能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262-02
2010年度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强调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努力开创职业教育新局面。会议上指出校企合作既体现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最紧密最直接的鲜明特色,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是既互相联系又互相促进。职业教育培养的技能型人才是直接能为企业一线服务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生产一线是职业教育的最佳实习课堂,企业的发展会促进人才的需求、促进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的绝大多数企业游离于职业教育的门外,成了一个旁观者。既想从学生中选拔出能为企业带来效应的直接工作者,但又不想为学生提供或很少提供相关实际的技能培训。从而造成现在社会上存在的结构性和摩擦性的就业困难。现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职业教育提供各种政策机会发展,鼓励校企结合,创办新的教学模式,来适应现在社会需求。笔者认为,要改变上诉这种现状,加强校企合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学校与企业形成合作伙伴
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是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职业院校和企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借其经济实力或其他优势而凌驾于他方之上。
近几年来,中国的制造业发展迅速,逐渐成为继德国、日本之后的世界第三制造大国,并且成为了“世界工厂”,在劳动力市场上,一方面是缺乏优秀的技能型人才和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另一方面则是为各行各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中等职业教育,由于资金的不足、实训条件的限制等问题造成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较低,学生仅仅掌握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实践技能、动手操作能力则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水准。采用现代经济的运作模式,订立合同,明确责任,责任是在义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但义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责任担保着义务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因此,可以说现在以普遍认为接受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是企业应承担的一项义务,并通过宣传,积极引导,让企业明白会得到的效益,我想一定会大大提职业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果我们的职业教育能让所有的学生都经过真正的上岗实习,掌握一定的实践技能,再加上其拥有的理论知识,毕业生一定是真正的中等技能应用型人才,这样的职业教育一定能让我们的国家从制造业大国走向制造业强国。
二、建立学校与企业股份合作模式
校企股份合作模式是企业和职业院校通过订立章程,企业以设备、场地、技术、货币等多种形式向职业院校注入资金双方形成一个新的股份合作实体的模式。同简单的合同合作模式相比,股份合作模式更为稳定,校企之间因为是股权关系,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只要股权关系没有变化,就无法切断他们之间的联合,始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校方和企业通过制定合作章程明确股份合作关系,明确组织机构和办学宗旨及实施方案,合作形式、合作内容更加多样,更为便利。如在解决贫困生接受职业教育的问题上,校企合作模式有着较大的优势,不仅注入资金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股东地位与学院协商和贫困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预合同,由企业代学生缴纳学费,待学生毕业后可用其工资偿还,而且还可以开展半工半读实现免费职业教育(现在出现的企业订单式培养)。而校企结合模式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的,往往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而解除合同。
由于企业是投资人股,校企股份合作模式有可能受到企业经营的某些负面影响、尤其是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或责是夕阳产业往往容易发生这样的问题。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他的本性,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需要,否则就有可能在残酷的竞争中被淘汰。但是,教育具有公益性,国家设立职业院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学习先进经验,加强管理
职业教育与企业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促进的关系。但是职业教育与企业各自属于不同的行业,校企之间的合作并不是都能够顺利形成的。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没有规范化管理,首先是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的问题没有解决。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在校企之间起协调作用。众所周知,在职业技能教育中,德国和日本是发展走在前面的。看一看他们的办学模式对我们研究校企结合是有很大帮助的。如在日本和德国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日本的产学恳谈会、德国职业资格委员会、商业与技术教育委员会等,负责将企业界对人才需求反映给学校。学校根据企业需求来制定教学内容,培养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
在中国则可由劳动部门主管,根据企业用工状况,给职业技校安排教学专业。劳动部门的权威性不用质疑,能起到很好的中介作用,一边能是代表成员企业利益,为当地创造经济效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一边则有义务向政府提供行业的有关情况,向企业宣传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并要求企业执行政府所作出的决策。职业院校往往根据自己设置的专业加入若干行业协会,而企业也是协会的会员。如果职业院校或企业向协会提出和对方合作的意向,那么通过协会的居间沟通,校企之间的合作就会比较顺利。尤其是校企之间互不相识,没有可以联系的渠道之时,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校企之间搭建一个合作的平台。
四、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职业院校的生产劳动主要是教育性的劳动,目的在于培养一代新人。通过生产技术教育,使学生初步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知识与劳动技能,并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劳动态度和劳动习惯。这些都是劳动技术教育的统一要求。
而根据劳动技术教育任务的广泛性,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的劳动实践活动也应该是多样性的,所以在校企结合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因地制宜。中西部由于发展落后,有些地区没有相应的工业产业。所以无论是生产性的劳动或服务性的劳动、工业的劳动或农牧副业的劳动、手工劳动以及机器操作的劳动,都应尽可能地纳入校企结合的范围。但是,从指导思想上应明确要立足于现代生产技术。因为现在科学技术正在深入发展,世界已进入一个以电子计算机为标志,以新兴电子工业、遗传工程、海洋开发和航天事业为代表的新的技术革命时代,工农业生产的技术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要求职业院校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应该立足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只有努力创造条件实现这一要求,才能使培养出来的人才与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
五、充分考虑学生年龄和性别特点
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生产劳动实习,要有利于他们自身德智体的全面发展。首先,在选择生产劳动的项目时,要考虑青少年学生的知识、智力发展的水平和身体方面的发展特点,要选择适应面比较广,有利于教学、生产、科学实验三结合。必须是无毒无害的、无危险的劳动项目。还有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场所实习。其次,在安排学生劳动时,要注意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劳动逐步提高到技术性较强的劳动,产品工艺过程不要太复杂。最后,要科学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劳动的内容、时间和劳动量应该是学生力所能及的,以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劳动前要进行充分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的教育,事先了解学生的劳动条件,严防工伤事故发生。在劳动期间要注意学生的休息和营养条件,学校的校医要随时对学生的劳动进行医疗卫生监督,对体弱有病的学生和月经期间的女生,应予以必要的照顾。决不能把学生的劳动同工人、农民的劳动同样要求,要注意劳逸结合,以免影响他们的身心正常发展。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高度重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世界各国的成功做法和有效经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作为支撑;就业是民生之本,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社会需要更加公正、更加和谐,需要加强职业教育,帮助失业人员获得从业技能,支持在岗人员更新技能,提供全民接受更高技能培养培训的机会。因此,继续加强职业教育,这是大势所趋,是人心所向,是国家需要,是人民期盼。以就业为目标,着力培养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是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校企合作既体现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最紧密最直接的鲜明特色,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蔡泽寰.深度推进校企合作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2]余争鸣.加强校企合作 培养高技能人才[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
[3]石伟平,徐国庆.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技术[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一、高等教育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性关系
(一)经济增长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决定作用
1.经济增长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教育经济效益的产生以一定的投入为前提,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指通过人力投资的基本形式――教育投资所形成的按照有计划发展规律去培养和训练劳动能力的活动。从这个角度看教育的投资和经营实际是一个产业的一种投入产出过程。高等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所要得到的投入应更多,所以高等教育要协调发展的根本在于保证长期和持续的教育投入,而这必须以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前提。
2.经济增长决定了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
经济增长的快慢决定了高等教育发展的规模。教育机构培养劳动力的规模、层次和结构都不是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要受制于经济实力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因为教育人口数量、教育年限、教育程度、教育支出等等都与经济实力、社会生产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与学科专业设置也有依存关系,如专业的兴起与淘汰、学科的扩张与压缩、专业学科发展的规模与速度等等,都必须依存于国家的经济实力。
3.经济增长决定着高等教育内容和手段
生产实践是科学知识积累和发展的基础。教学内容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生产实践。生产的发展引起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必然引起课程设置及内容的发展变化,特别在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原来的课程设置和内容已不能适应当代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于是世界各国纷纷进行高等教育课程改革,更新教学内容,这些都是当代经济增长对教育的必然要求。教育手段也随着技术进步也逐步现代化,使用了电视、电影和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教育手段,大大提高了高等教育的效率。
总的来说,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不同阶段,经济对高等教育的制约表现在培养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结构,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结构是与经济发展结构相适应的,并根据经济的发展要求改变其发展模式。那么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又如何呢?正如人力资本学家舒尔茨所说:“高等教育不仅对经济增长和发展起促进作用,而且还依赖于经济增长,同时也不是任何教育能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它们是相互适应,相互发展的。”
(二)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
1.高等教育通过提高人力资本质量来推动经济增长
除了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因素外,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投入要素的增长和效率的提高。投入要素包括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教育、科学技术、管理、信息等。其中,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是基础性的,是一切要素的载体。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经济增长所要求的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现代教育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正是通过将知识形态的生产力不断传递,提高现有和未来劳动者的素质,推动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增长。
2.高等教育投资带动国民经济的投资总量增加,推动经济增长
在经济发展中,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都表现消费和投资两大类,投资总量的增加意味着国民消费结构的改变,使更多的国民收入流入生产领域。资本深化过程是通过增加投资总量,扩容社会的资本总存量,使同样多的劳动获得较多的产出,进而提高人均资本占有量。资本深化的过程使资本存量增加,带动国内生产总值曲线向上方移动,提高GNP总量,推动经济增长。由于高等教育投资具有消费性和投资性的特征,高等教育投资在短时间内来看是一种消费型投资,经济效益很不明显;但从长期来看,高等教育投资最终转化为人力资本,成为生产性投资的一部分。因此,从长期来看,高等教育投资改变国民收入的使用结构,通过提升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投资总量,推动经济的增长。
二、高等教育与经济增长非正相关性关系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高等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也是如此,在具有正相关关系的同时,也具有非正相关关系。不少经济学家和教育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也证明了教育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并未随着教育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甚至层次越高的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反而越少。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高等教育迅速扩展导致的过度教育与经济增长
过度教育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就业和生产率提高方面。众所周知,教育供给与需求是教育与经济关系的基本矛盾,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度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消极效应。如果教育供给大于实际需求,将会导致接受过教育的人失业,这就是过度教育对就业产生的消极效应,毕竟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对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需求是有一定限度的。研究也表明,在过度教育的情形下,虽然加入劳工市场的青年就业人士的教育水平上升,但生产力增长水而出现明显的下降。从对未来科技发展的展望看,未来职业并不都是高科技,仍然存在对高等教育社会需求的局限性。就业增长的趋势会对中等水平和受过较少训练的人更为有利。很显然,高等教育的迅速扩展并不一定能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高等教育改革滞后使高等教育的扩展与经济增长不相适应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步伐,高校学生入学率超过50%。高等教育的迅速扩展并没有使其经济增长的速度加快,甚至是出现了零增长和负增长。其根本的原因在于高等教育并没有适应时代的变化而作相应的变革,因而导致高等教育的扩展与经济增长不能呈现正相关。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逐步从工业社会步入信息社会,这一变化影响到了整个教育领域。在工业社会,各发达国家基本上是按照社会和企业的要求来兴办教育,培养人才和熟练劳动力的。知识经济与工业化社会最大的不同是,知识经济不是建立在大规模使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的智力的充分开发和人的创造性知识技能基础上。与此相应,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生产活动呈现小规模、小批量、多变、多样化的特点。新的生产方式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必须具有开创精神和开拓能力、应变能力、适应能力和与人交往合作的能力。总之,在知识经济社会,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不只是极少数“精英”,而应是大多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民众。相应地,教育只有改变传统的观念、理论和模式,创建新型教育、培养新型人才以适应新时代的特点和需要,才有可能承担起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加速器的作用。
三、结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24-02
纵观中外历史,思想政治教育在每个发展阶段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的思维定势,易把思想政治教育与政治等同起来,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是通过政治这个中介起作用的,这就容易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上升到政治运动与革命,这不仅不能给社会发展带来益处,相反只能阻碍社会发展。因此,应转变观念,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即不仅关注它的政治价值,而且从多方面考察其他方面的价值,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对生产力发展的间接作用。
一、思想政治教育对生产力发展起间接作用的理论依据
从劳动价值论方面看,通过对价值与使用价值、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和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论述,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思想政治教育对生产力的间接作用。思想政治教育既是抽象劳动,又是具体劳动,首先,它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和其他劳动一样,能够创造价值,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有自己的特点和实现方式,并且能够生产精神生产力,因而具有使用价值。但是,如果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精神生产力变成物质生产力,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实现其价值,必须将它从私人劳动转变为社会劳动,要想达到这一点,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人这个主体,人们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劳动内化为自己的信念和品德认识,外化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从唯物史观方面看,通过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和矛盾运动的分析,可以直观的看到思想政治教育对生产力发展起着间接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思想政治教育包含在上层建筑之中,生产力与经济基础相联系,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受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对其起着推动或阻碍的作用。其中,人的因素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思想政治教育对生产力发展的间接作用是通过人即劳动者作为中介而实现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价值论和唯物史观都强调了人即劳动者这一因素,在思想政治教育对生产力发展的间接作用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的是劳动者。马克思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这也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精神变物质”,恩格斯认为,生产要素除了自然界和人这两个要素之外,还包括“简单的劳动这一肉体要素以外的发明和思想这一精神要素”,这种精神因素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脑力劳动,它会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人的各种职能和活动, 在创造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造物质财富。这种精神要素的主要形式就是思想政治教育,也就是对劳动者的思想品德等素质的培养,然后通过劳动者这个中介对生产力其间接作用。劳动者素质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应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劳动者素质,使其为生产力发展服务。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生产力的间接作用的具体表现
(一)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精神动力价值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激发活力,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各种利益面前,人们更倾向于物质利益,一切都用物质利益来衡量,但是“人是社会的人,除了有经济需求之外,还有社会、心理等方面的需求”,人除了希望在物质上得到满足,同样在精神上也需要得到满足,这样才能激发更大的积极性,在物质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物质利益在激发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就会减弱,这时,精神鼓励和道德激励的作用就会较好的显现出来。因此,应注重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原则,二者共同起作用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且在物质利益的作用已经充分发挥的基础上,更加强调精神激励。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在变革生产关系的过程中起作用,生产关系能够反作用于生产力,对生产力起促进或阻碍的作用,因此要不断变革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力的发展受到旧的生产关系的阻碍是,就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必须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只有先有这种认识,形成先进的理论,用理论指导实践,人们才会在实践过程中去实现正确的变革。
最后,思想政治教育在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起推动作用,“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基础就是科学技术,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趋势就是不断智能化”,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生产力的各要素中,劳动生产率得到大大提高,总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科技转化为生产力起推动作用,第一,培养人们正确的科技观念,正确的科技观念能够为科学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但不正确的科技观念往往阻碍社会的发展。 第二,激发崇高的科学精神,思想政治教育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并用邓稼先、陈景润等先进榜样激发人们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热忱。第三,排除和抑制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如环境污染和道德败坏等,这就需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功能,倡导保护环境和正确的道德规范。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发展具有方向保证作用
考察人类社会历史就会发现,任何社会的统治阶级都会推行有利于本阶级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以保证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而人们的思想观念却不能随之改变,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矛盾日益突显,这就需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发展的方向保证作用,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因此,应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应有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宏观战略和运行机制”,思想政治教育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经济建设和其他一切工作都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发展。我国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点应毫不动摇的坚持,但同时应认识到在此基础上多种所有制经济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可以拿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向人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确保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向人们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同时,人们思想上应达成共识,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上文提到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等,但人们在认识问题上不能带有片面性,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怀疑和动摇发展经济的决心和方向,因为出现这样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只有在接受现实的同时,在思想上克服负面影响带来的危害,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帮助人们进一步在行为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三)思想政治教育对经济发展的环境具有营造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市场经济自身的盲目性和自发性特点、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带来的负面效应等,导致人们对利益的过分追求,拜金主义盛行,虽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依靠法律来解决,这就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和心理环境,通过多种手段克服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道德环境,通过弘扬先进的经济文化、经济伦理、经济思想,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经济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唯利是图、只关注眼前而忽视长远、恶性竞争等,如果缺乏道德规范的约束,就会愈演愈烈,并对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打击。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这样使得市场经济在法制和道德的双重作用下不断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心理环境,当经济发展发到一定程度,但人们的心理和精神仍然停留在过去传统的模式里,这时,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如一个国家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但是运用这些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的人仍然是过去传统的心理,那么结果必定失败。社会经济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压力,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困难和风险,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帮助人们辩证的、科学合理看待经济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和出现的问题,从而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心理环境。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
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
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
(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
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
(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
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建议
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法制教育的一部分纳入到学校教育中去,并作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加以贯彻落实,部分院校目前已开展了一些劳动法律教育,但还不完善。在如何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引起重视。
第一,在未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修改时应增加劳动法的内容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置于教材的第八章。这样就可以使学生在大学一年级就了解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为以后深入学习劳动法的知识打下基础。同时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兼职现象,通过劳动法律知识的学习,也可以使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在兼职时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二,各类高等学校充分重视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如前所述,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是必要的,因此各级各类高等院校应看到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将劳动法律教育纳入到学生法制教育中去,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以保障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高职教育 经济属性 市场性
[作者简介]花鸥(1982- ),男,江台人,江苏建康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曾庆琪(1964- ),男,江苏句容人,江苏建康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江苏 南京 21180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资助项目“江苏高职教育产出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协调发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B-a/2013/03/015,项目主持人:花鸥)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5-0009-22
在《辞海》中对“属性”的文本解释是“对象的性质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统称”“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是物质必然的、基本的、不可分离的特性,又是事物某个方面质的表现”。在英文中属性用“property”或“attribute”等词来表达,基本语义是事物的特性或者是形成人和物最本质的部分。在人类认识客观世界过程中,作为事物的存在,其实是其本体与属性的相结合,本体就是客观事物本身,它是客观表现具有的多种形式和反映,而属性则是对客观本体所具有的感性表现的抽象规定和一般性规定,具有基本的、不可变的特性。客观本体是属性的物质存在基础,属性则是客观主体的最一般的永恒的表现。没有属性的实体是空洞的抽象,是神秘不可知之物,而脱离实体的属性则只能是主观任意的虚构。同时,客观本体常常表现出多种属性,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之分,这些多重形式的属性构成了客观实在本体。从人类认识规律和方法来说,对属性的认识是正确、直接和快捷判断事物真实多样面貌的首要选择。
高职教育这一客观存在就是高职教育实体与高职教育属性的统一。高职教育实体就是校园中教育活动实体,如高职教育教学活动、高职教育的教科研活动、高职教育的产学研活动等。高职教育属性则是指高职教育活动的教育性、实践性或经济性等。正是由于客观本体属性的多重性,人们在分析和实践高职教育时经常将彼此相近的属性相混淆。例如,高职教育在我国快速发展,得益于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认识和实践,但如今高职发展进入瓶颈区,则是对其经济属性市场化狭隘理解的结果。对此,要从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的一般性理解入手,准确理解高职教育经济属性与市场属性,这是当今高职教育发展问题的一种客观存在,也是破解高职教育发展市场化偏差问题的实际需要。
一、高职教育具有经济属性
1.“经济”词义的源由。“经济”一词最早在公元4世纪初东晋时代已正式使用,《晋书・殷浩传》记载:“足下沉识淹长,思综通练,起而明之,足以经济。”唐代袁郊在《甘泽谣・陶岘》中说到:“岘之文学,可以经济;自谓疏脱,不谋宦游。”宋代梅尧臣在《汴渠》中提到:“我实山野人,不识经济宜。”这时的“经济”主要是“经世济民”的意思。现在“经济”一词实为我国引进日本人翻译的结果,他们将“economics”一词译为“经济”,“economics”在牛津词典解释为研究社会如何组织和管理产生货币、交易和以此形成产业的学说。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则把经济当作财富进行研究,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主要就是对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及其增长进行深入研究。大卫・李嘉图继承并丰富了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论,只是更加注重财富分配的问题。法国庸俗经济学家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则把经济学界定为“财富如何生产、分配与消费”的科学。马克思则认为经济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现代西方经济学派认为“经济在宏观上主要是研究国民收入、总就业、总需求、总供给等总量研究,而微观上主要是研究单个企业、市场、商品的行为及其关系”。“经济”这一概念的判定如此模糊,以至于给后人研究事物的经济属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于是从“经济”某一层面进行研究成为方便可行之法,但研究结果不尽如人意,在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研究也是如此。
2.有关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认定的比较。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在研究农业经济的基础上发现,人力资本(教育)可以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率。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运用因素分析法,推算出1929~1957年美国经济增长率中,教育的贡献占23%。英国经济学家斯宾斯、索罗认为教育具有市场筛选作用,因为教育水平是反映个人能力大小的有效信号,能力较高的人,支付较低的成本就可以获得较高的教育水平,雇主甄别高能力求职者时,求职者的教育水平越高,工资就越高。这些西方学者都认为教育具有提高生产率或者鉴别市场效用的经济性工具意义。
叶澜认为教育是实现各种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劳动者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样也是加速现代社会物质生产技术更新的有力因素,教育对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教育具有经济效益。黄济认为现代教育与现代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是一种社会自然历史过程的必然联系,为了适应商品生产要求职业技术教育产生。靳希斌指出教育对经济发展有巨大功能,教育对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资料消耗、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转化科技发明有重要作用。黄志良等人通过研究认为,目前我国普通高等教育较注重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的产学研结合,而高职教育大量实施的以“成才育人”为目的的产学研结合则容易受到忽视,高职教育应考虑如何满足企业发展和追求利润的需要,多发展具有经济属性的产学研结合。王全旺、赵兵川等人借鉴蛛网理论分析了高职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匹配的成因。
可以看出,对于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分析基本是从经济关联性、与劳动力市场、与区域经济发展三个方面进行的,对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的判定,是可以从他物关系进行阐述和论证的,只是国外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研究更多的是比较直接从宏观计量方面进行分析,而国内主要还是从制度层面分析经济的,属于传统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
3.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表现形态。(1)物化表现形态――社会大生产力。工业革命时代,机器大工业借助于机器建立了与自身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力基础。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机器工业部门规模日益扩大化、复杂化、规则化和自动化,复杂的工艺和材料被不断发明和应用,这需要工人必须掌握新技术,并不断及时更新,这样的工作要求和特点,要求劳动者具有科学技术知识,熟悉机器构造,掌握机器原理与操作技术,因此接受一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成为可能。反而言之,劳动者在接受职业教育和继续培训后,理所当然会促进机器的不断更新和升级,必定会促进更加先进的生产方式的产生,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提高。(2)内化表现形态――劳动力价值。高职教育对劳动力价值提高主要体现在通过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改变劳动力形态上,并通过劳动力自身价值与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别表现出来。马克思曾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的复杂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表现,这种劳动力需要花费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也就是说经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要比普通劳动贵得多,所以受过教育的劳动力价值就高,劳动力复杂程度越高,所创造的价值就越多。(3)外化表现形态――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求。现代职业教育与现代商品经济的联系,是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或者说是一种社会自然历史过程的必然关系。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初期,由于产生发展的客观要求,商品经济得以发展,便在物质生产部门以及劳动所活动的产业部门产生了适应商品生产要求的职业技术学校,这种最初的职业技术学校是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劳动力和人才是现代职业教育与现代商品经济联系的关键性环节,现代商品经济正是通过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对现代职业教育提出要求,以此培养出相当数量的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理解的简单化与狭隘化。从对高职教育本质属性、一般属性以及高职教育功能、价值等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等核心概念存在狭隘理解和替代的现象。经济学家们认为,经济是一个不言自存的实在概念,并无需下定义,因此使得高职教育理论工作者很难直接对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进行直接分析,所以大多数人从相关方面入手,这样的认知方式虽有可行性,但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出现“经济属性”概念被简单代替的现象。比如,一提到高职教育经济属性时则会联想到“公共产品”“就业市场”“劳动力市场”“教育与经济关联性”“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等,这些所谓的“属性”概念并不是高职教育经济属性所指向的内容,更多的则是对“教育经济属性”形式的展现,错误地将属性表现认为属性本身,这样理解的后果直接导致“高职教育的产业化”“高职教育发展的短视化”“教育腐败”和“教育不公平”等问题的产生。高职教育经济属性反映的是高职教育的属性问题,不是功能问题或者关系问题。如果把经济属性最一般的本质仅仅看成经济属性是具有产品的功能或者市场的作用,其结果可想而知。
2.高职教育经济属性外延运用泛化与庸俗化。对高职教育及相关核心概念的运用存在泛化与庸俗化现象。高职教育理论工作者在对高职教育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或对其理解的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自身立场、观念的影响,会折射出主观认识和研究身份。为了方便理解与运用,有些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对待高职教育经济属性问题上提出“高职教育具有经济属性和功能,应该推向市场”“社会需要什么专业,高职教育就办什么专业”等一些极端做法,有些学者在进行高职教育经济属性问题分析时直接用“教育经济(市场)”这样很不严谨的词句来表述,这些极端做法和不严谨的说法模糊了市场与经济之间的差异性,把经济当成市场,把经济属性看成市场功能,引起了人们对市场理解的泛化,使之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了歧义,这样会影响高职教育价值的真实体现和教育决策者的理性判断。
3.经济与市场共性与个性边界不清。对经济属性的简单理解和运用泛化处理,说明这两个概念关系边界不是很清楚,明显模糊了经济属性与市场属性存在的“共性”和“个性”边界。从高职教育发展的历史来说,高职教育在我国是一个有特色的概念,高职院校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的“三改一补”“三多一改”等政策措施下发展起来的;从高职教育主要研究者来说,他们大都是普通高等学校工作者或中职教育工作者;从高职教育研究者的研究背景来说,他们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认识都是从职业教育和高职教育研究的相关成果演绎,甚至是直接照搬而来的。对“经济属性”外延的简单理解和内涵泛化运用,势必导致共性和个性界定模糊,虽然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三、高职教育经济属性中对市场成分的理性反思
1.从认识论上,突破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误区。对高职教育某些特征的片面性理解,导致了高职教育时间定位中的狭隘性和简单化。一方面,高职教育被狭隘地理解为商品,高职教育作为产品可以用货币进行交换和买卖;另一方面,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进行过度工具化解读,视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为刺激经济、跟风市场的工具,这不仅不符合经济属性本原,也严重脱离了高职教育的本体。按照经济学原理,经济是指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政治、教育、法律等上层建筑存在依赖的基础。按照这样的理解,经济是政治、教育、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基础,教育只是有经济属性,但经济属性不是教育的唯一属性。在封建社会之前,以人的依附关系为主的商品经济不发达,高职教育经济属性当然就不明显,但并不意味着当时的教育就没有经济属性。在现代商品经济发达时代下,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从之前的边缘化走向以商品经济为重的社会中心,高职教育经济属性逐渐凸显出来,但并不意味着这就是高职教育的市场属性。高职教育经济属性更多是指向经济规律在高职教育本身所引起的特殊作用和效果,而市场则更多地体现在“买方”“卖方”以及两者之间价值规律的运用上。
2.从知识论上,厘清高职教育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的关系。经济属于元概念,属于范畴层次,市场只是经济概念的下位概念。经济范畴与普通的经济概念不同,后者只是反映个别的经济现象或过程,经济范畴则是反映大量出现的经济现象或过程。因此,“市场”之类的下位概念是经济范畴多元化多层次化的表现。我们可以用球体理论来加以阐述。“经济”属于球体网络的内层核心中的点,而“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概念是球体网络组织表面上的一个个点,“市场”之类的下位概念根植于“经济”核心概念,吸取“经济”概念养分,“经济”概念理解越深,下位概念越多,认识就越广泛,整个球体网络就越大,且与“经济”概念丝丝相连,位于网络组织的陈述最容易修改,同时修改网络其他部分陈述也比较容易,具有网络中心的陈述在整个网络组织中的作用十分关键,修改这些陈述不会动摇整个网络体系,它们同属一个球体。
3.从实践论上,回归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本质――民生。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研究,除了丰富和完善高职教育科学理论系统实然性要求外,还有为个人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然性要求,其最终目的就是回归经济属性中的民生要求。我国近代职业教育的创始人和理论家黄炎培先生曾提出,职业教育目的有三:“为个人谋生”“为社会服务”和“为增进生产力”,其终极目标在于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可以说,回归经济属性的本质民生要求,一是体现人的全面发展,二是关注社会民生。高职教育目的是“育人”而非“制器”,而高职教育经济属性不在于满足本身,而是要满足构成经济属性的人及其关系的发展和运转。《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要求“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明确发展定位,突出办学特色”,这些经济要求,其实质就是要改善民生经济。把高职教育推向市场,其立脚点和归宿点也是人的社会,如果只重视达到既定目的的手段,忽视了对目的关注,研究其经济属性除了构建科学知识体系外,也就一无是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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