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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

时间:2023-07-05 16:58:04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

(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

(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

(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

(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九条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

(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

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

托管人、托管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

(一)划入的保险资金;

(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

(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

(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

(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

第三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

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

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十二条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第四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

第四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

第四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

(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

(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

(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

(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

(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

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五十七条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六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2篇

不仅平安如此,很多保险公司并没有给予海外投资予以充分重视,甚至举步不前。目前海外的保险机构共在国内投资设立了20家财险公司和26家寿险公司,然而国内的保险公司里却仅有人寿、人保、太保和平安等极少数几家公司在海外部分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在此,有必要对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背景与现状

(一)背景介绍

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在主体数量、市场规模、资产总额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恶性竞争开始出现,国内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等也出现跟进乏力的问题,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加上1996年到2006年的央行连续8次降息以及千禧年之后中国股市的长期低迷,给我国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公司债券等的资金造成了众多亏损,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效率低下。据2000年到2005年的五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率仅为3.29%,4.3%,3.14%,2.68%,2.87%和3.6%,远低于境内同行的10%。开拓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渠道已经势在必行。

从保险业来讲,首先,作为一个新开辟的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使得保险资金可以在更宽广的范围、地域和货币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创造了条件。其次,这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必要步骤,保险资金的境外化先行,为我国保险业走向海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向国际大型保险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培养国际化优秀人才,从而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与实力。从整体金融业来看,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也从大环境上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因保险公司海外投资而建立的相关制度,有助于确立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了我国法律规章中有关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关系的明细界定,加强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现状概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海外投资的途径主要有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资金基本上都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币种兑换的问题,不涉及抽走资金,在境外运用对国内股市没有影响。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保险公司的总资产的15%,是一种集合投资。

保监会分别于2004年8月及2005年8月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2007年7月,保险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又联合颁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0月22日保险会又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规法律保障。险资审慎迎接境外投资开闸。

然而在金融危机以及我国保险业不成熟的大条件之下,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从08年最为保险业以及投资者所关注的“平安收购富通事件”可以看出境外投资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外汇资金投资结构不合理、规定投资品种不明确、系统性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并购投资方法负担重、第三方法律评估不完善、文化与政府壁垒等。我国保险公司若要取得境外投资收益,还需要克服重重风险与困难,这是一个充满了机遇与挑战的时代,唯有重视风险、分析风险、管控风险才是关键法宝。

二、我国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监管防范对策

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提出保险资金运用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以最高利息为奋斗目标、资产的一部分具有随时可变现性、残余的大部分资产可以长期固定、尽可能用在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的事业上。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收益性放在第二位。1912年另一英国保险统计师梅(May)又增加了分散性原则。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Perger)修正了前二人的观点,提出强调营利性和社会效益的四大原则。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多样性和社会性。

所以在遵循四原则的同时,从目前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发展的事件出发,要实现境外投资风险的合理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安排。

(一)加强投资行为的外部监管

1.完善监管报表填报标准

英、美等国家对保险公司均以法律形式规定其特别会计处理方法, 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报表中对经营状况做出充分披露。我国保监会可以考虑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保险会计准则和精算准则, 为我国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方式、保险报表的内容和填报等做出明确规定, 以保证报表可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2.加强境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我国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监管, 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组合情况。通过对披露信息的综合考察, 检查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 对保险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估, 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3.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

国际保险监管经验表明, 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保险行业组织的监管有利于完善保险投资监管体系, 强化保险境外投资行为的安全性, 提高我国的保险投资效益。但鉴于我国国内情况,保险行业协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保监会适当进行授权,提高保险行业协会的地位以确保其能完善运作。

(二)建立投资行为的内部监管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风险内部监控体系是指保险投资部门为了减少风险控制存在的间接性和滞后性问题, 强调保险公司对自身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建立多层次和多部门的风险管理和监控体系。相对于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这可以算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监控。不仅要对境外投资决策的程序化和规范化进行监控,还要对资金调度、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的监督。在充分考虑自身赔付情况和投资周期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境外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积极适时的调整资产结构。

参考文献:

[1]宋子斌.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必要性研究[D].2007

[2]徐光润.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初探[J].保险研究.2005(4)

[3]陈峥嵘.保险资金运用的防火墙[J].中国保险.2005(3)

第3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投资绩效

近年来,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运用资金如果得不到良好的投资回报,又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日产生命、美国通用人寿等公司的破产倒闭就是因为巨额利差损失和资金运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因此,在深刻把握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现状的基础上,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不仅是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目前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1. 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 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 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 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 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

4. 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第4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投资绩效

近年来,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可运用资金如果得不到良好的投资回报,又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日本日产生命、美国通用人寿等公司的破产倒闭就是因为巨额利差损失和资金运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因此,在深刻把握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现状的基础上,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不仅是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目前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1. 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 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 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 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 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

4. 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 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 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3. 对产险、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区别对待。产险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在运用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基于这一特点,产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应主要坚持回避风险型的风险选择,主要选择那些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以保证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产险公司应坚持投资分散的原则,投资分散的重点在投资项目时间的分散上。需要强调,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流动性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即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部分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就较低,而对盈利性要求则比较高。同时,由于风险与投资收益、时间与风险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要获取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冒较大的风险或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同时,寿险公司在投资风险管理中也应坚持投资的分散性原则。另外,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时提下,也应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期限短,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项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4. 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 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发中心.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002-08-07.

2.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第5篇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市场份额的竞争更加激烈,保险费率将被进一步压低,今后保险公司的发展必将更加依赖资金运用业务,也就是说,资金运用业务能否正常稳定发展是事关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经营业务之一,也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因此,资金运用业务审计也就成为保险公司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对象,即保险资金,对其含义和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传统的分类方式认为,保险资金包括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和其他资金三类。根据资金的所有者进行分类,保险资金可分为保险公司(保险人)所有的资金和被保险人所有的资金两部分。保险公司所有的资金主要是资本金公积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盈余;被保险人所有的资金主要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和信托资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等资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稳健、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上述资金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以保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一种业务。

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的种类及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中国保监会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管理规定,如《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等。总体来看,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大致经历以下重大变革:1995年以前,保险资金只能存入银行,无需考虑保险资金如何运用。1995年《保险法》出台,规定保险资金可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和金融债券等。1999年,保险公司可以用规定比例的保险资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资金可以限定比例进人证券市场。2006年,通过受托人可以间接投资于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9年,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不动产。这里简要介绍以下七种。

1 银行存款。由于存款收益不如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因此,存款主要用于保险公司正常的赔付、业务费用支出,一般不作为追求收益的资金运用对象。

2 买卖政府债券。保险公司用保险资金买卖政府发行的债券(国债),国家信用,无风险,但收益率不高。保险机构投资政府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保持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

3 买卖金融债券。保险公司持有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

4 买卖企业(公司)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公司)发行的债券。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企业(公司)债券投资管理。

5 股票(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市场产品)投资。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6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7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能够用于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主要风险及其表现

因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主要集中在总公司,所以,资金运用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在总公司完成。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项目评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环节。从各环节的风险点来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决策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 项目评审不力,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险公司资金。甚至使用欺诈手段恶意诈骗保险公司资金,并将资金转移据为己有。

2 资金运用过度集中,或因资产、负债在数量、期限、成本、收益和流动性等方面不能有效匹配而产生信用风险。

3 投资决策失误或投资决策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期限、违法、违规投资,导致资金到期不能收回。

4 违反资金运用的操作规程,如未履行必颀的交易和清算手续导致资金损失。

5 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单独或内外勾结诈骗保险公司资金、挪用保险资金或收受商业贿赂等。

6 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如计算机系统录人错误、系统计算错误等。

7 资金运用后续管理不到位,导致资金被挪用,甚至形成损失等。

8 对资金运用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监控不严、清收不力、管理不到位等形成损失。

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审计策略

资金运用业务是保险公司的业务重要资产业务,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的审计,必须要关注其风险、效益和管理情况。首先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其次,审计人员可根据内控制度调查情况,采取询问、观察及审查书面文档等方法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并对内部控制风险做出评价;再根据内部控制测试情况,在总体把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状况的基础上,获墩资金运用业务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分析资金运用业务的投向、结构、规模、成本和收益情况,对于同类型的不同投资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资金运用业务的实质性测试重点。再按不同投资方式检查资金运用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注意核实保险公司用于各项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 银行存款。取得保险公司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账号、户名、开户银行、存款余额等信息,抽查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认其存款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到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核对,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类型存款还应查看协议、存单等重要凭证。同时,要注意查看存款利息是否足额、及

时人账,是否存在利息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等问题。

2 政府债券。取得保险公司购买的政府债券的时间、种类、数量、历史交易明细等信息,抽查核实其真实性,同时要关注所购国债的状况,实际控制权是否真正由保险公司掌握,是否存在回购、质押等行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入额入账。

3 金融债券。取得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类型金融债券的时间、发行单位、种类、数量、利率、历史交易明细等信息,查看其其投资债券的种类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抽查核实其发行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抽查核实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必要时可选择部分发债单位进行延伸调查,核实购买债券和利息收入的真实性。

4 企业(公司)债券。取得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类型企业(公司)债券的时间、发行单位、种类、数量、利率、历史交易明细等信息,查看其其投资债券的种类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抽查核实其发行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抽查核实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必要时可选择部分发债单位进行延伸调查,核实购买债券和利息收入的真实性。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还要注意核实其是否转换及转换的过程是否真实。

5 股票投资。首先核实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种类、数量,检查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或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是否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存在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问题。其次要取得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时间、股票名称、股票类型、数量、股利、历史交易明细等信息,对股票投资数据进行分析性复核,选取审计重点。

审计中,注意核实股票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类型、投资比例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核实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是否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或申请,投资比例、资格要求、商业银行选择等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核实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投资基金业务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核实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入市等问题,股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注意检查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是否存在恶意炒作、操纵股票、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等问题。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还要核实其是否转换及转换的过程是否真实。

6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保险公司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时间、投资计划、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种类、数量、历史交易明细等信息,查看其投资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抽查核实其各相关主体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投资比例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各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抽查核实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必要时可选择部分发债单位进行延伸调查。

7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取得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时间、被投资单位和项目、种类、数量、利率、历史交易明细等信息,查看其资格条件和账户管理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抽查核实其投资形式、比例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抽查核实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注意发现保险公司是否存在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从事投资性外汇买卖、洗钱、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等问题。

第6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政策约束;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9-0016-03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实践中尚还存在着很多政策不配套、政策的实施与政策初衷相背离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策障碍

(一)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多头审批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仍有众多的部门参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商务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起草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对外投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从各自职能上看似乎划分得很清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界限不清,容易造成矛盾。

(二)对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过于繁琐

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企业一个对外投资项目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目前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均需逐级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其中1亿美元以上须报商务部审批。如一个县辖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批准需经县、市、省三级商务部门。不仅审批时间长,而且增大了企业成本,影响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使审批时间过长,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

(三)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外投资立法严重滞后于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第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79年,但直到1985年才有了第一个规范对外投资的法规。迄今为止,我国还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对外投资的需要。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如在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两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会降低企业效率。

(四)对外投资外汇管理过于严格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但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仍面临一些外汇资金上的限制,主要包括:个体、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受到歧视,影响我国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人民币尚不能用于境外投资,不利于企业在周边国家进行投资;境外投资企业难以从国内融入资金,不利于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等等。

(五)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完善

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鼓励对外投资而向本国私人对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该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然而,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对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对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六)对外投资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较小

目前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对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对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对外投资专项贷款规模有限,而且申请使用对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七)境外投资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

我国财税政策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时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直接补助,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予以抵免,对承担援外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对其境外所得给于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等。然而,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另外,优惠方式单一,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却很少涉及。这种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刺激效果有限。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对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统一独立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

鉴于对外投资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我国还应当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如“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负责拟订国家对外投资战略,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对外投资活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在分析企业优势和国际市场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二)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私营企业的对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三)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一是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对我国的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海外投资实践,及时补充境外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的单项法规,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彻底改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于中国信保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在审批环节中对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以便对海外投资提供更充分的保护。二是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首先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例如,我国的优惠贷款不应只局限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四类项目,对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生产加工项目,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其次,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如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最后,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在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这些基金可以由财政部、地方政府、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根据企业申请,通过一定审核标准,向海外投资提供风险贷款。同时,以产业政策为引导,凭借多种支持手段,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并完善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补充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将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引进我国的税法当中。另外,在避免境外投资双重征税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营,试点实施境外投资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减免降低企业及境外员工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优惠性支持政策,允许企业提留总投资额的20%左右作为亏损准备金,对资源能源境外勘探开发类投资给予技术援助和资金补助。

参考文献:

第7篇

监管抓大放小

从品种监管至分类监管

“从监管方面不难看出,分类监管将成为发展趋势,这也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华宝证券分析师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一改过去对各投资品种进行限制的格局,将保险投资标的整体进行归类监管,将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对各大类投资比例上限进行界定,今后对新增投资品种将归入所属资产大类中。

据悉,目前对险资投资比例规定分布在多项政策中,数量最多曾达100余项。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监管比例缺少系统性整合,部分监管比例结构复杂,存在大比例套小比例、比例之间相互交叉等情形,从而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而本次改革调整涉及监管比例56个,拟将比例减少至14个,其中,废止42个,调整4个,新增2个,监管比例的减少也可减轻监管方面的压力,节省监管资源和市场资源。

“以前对各投资品种进行约束,不但绑缚着险资投资的手脚,更增加了监管方面的难度。如今进行大类监管有助于从审批制向报备制过渡,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分大类监管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一位保监会负责人坦言,由于新投资品种层出不穷,每增加一个投资品种就要制定新的投资比例,导致比例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与市场脱节的现状也迫切需要改变过度的监管方式。

今后保监会还希望建立比例监管政策动态协调机制来进行监管。对此,一险企负责资金运用的人士分析称,除了对投资资产进行分类监管,同样也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比如根据偿付能力、投资能力以及是否违规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险企可更灵活操作 权益类不动产类投资上限提高

多家保险公司资管方面人士一致认为,取消对各大类投资标的下各投资品种比例限制是此次改革一大突破,无疑给保险公司更高的自由度。征求意见稿对权益类和不动产两大类投资比例上限均提高到30%。而此前保监会出台相关规定,将权益类投资最高上限设为25%;此外,《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险资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设定的上限为20%。

此类投资自由空间的扩大主要集中于权益类与不动产领域,为险企发挥投资专长提供了政策基础,从而拉升险资投资收益。而未来偿付能力监管将成为一项硬指标,而且会越来越严格。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其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能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0%和10%。

一位分析人士预计,现在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仅约5%,放开后有望达7%甚至更高,从而增加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过毕竟投资见成效不是一朝一夕,还需要一到两年的过渡期和储备期。不过,也有保险公司人士认为,由于考虑投资风险,保险公司不可能进行高比例投资这些产品,新政短期效果难显现。

另类投资再扩宽 基建投资将成对接实体经济主力

随着新型城填化的推进,险资不断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今年平安、太保、泰康等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加码成立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小公司则通过购买来进行参与。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较往年明显提速,相关统计数据可以印证。据统计,截至去年12月末,保险机构累计发售83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项不动产债权计划;截至目前共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发起了114项债权投资计划。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纳入到不动产领域,其比例监管上限最高可达30%,而此前对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总体上限为20%。

此前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为进一步加大与实体经济的对接力度,凡国家不禁止的行业,保险机构均可投资,支持保险资金投资于新兴战略性产业,服务于国家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险资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投资范围有望进一步拓宽。不过目前基础设施投资主要限制在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环保、大型保障房项目领域。

随着城填化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及养老产业等都将迎来发展契机,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引入保险资金,这些项目的发展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相匹配。

境外投资打破限制

上海自贸区将成练兵地

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一直在积极探寻海外收购的机会,海外投资可以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化解险资投资风险、缓解配置压力,近年来业界不断呼呼保险资金“走出去”。去年10月保监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被看做拉开了保险机构险企新一轮海外投资的序幕。

在新政实施9个月后,平安集团以2.6亿英镑在英国购买伦敦劳合社大楼,这是内地保险公司首次直接收购海外地产。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再有松绑之意。”一位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一改往常单独对境外投资进行约束,而是将境外投资分布在各大分类内,如流动性资产中包括剩余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债存单等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境外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等,再比如不动产类境外投资包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一位资管负责人认为,不动产里面包括REITS,使保险资金海外不动产投资范围更广一些,希望各类投资标的未来可探索取消境内外限制。当然还要满足相关资质要求,而且前提是整体上还是受到境外投资15%比例上限约束。不过他还指出,15%的上限对险企足够,因为险企海外投资还在探索积累经验的阶段,规模不会很大,而小险企则苦于难以取得相关资质。

第8篇

在沪港通开通一年零十个月之后,保险资金迎来入场的机会。

9月8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下称“《监管口径》”),正式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投资港股通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

这是保监会继2007年和2014年以来,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又一新规。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开通仪式在香港交易所举行。沪港通的正式开通,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继QFII之后对外打开的第二扇门。对于保险资金来说,参与沪港通试点则打开了进一步对接国际资本市场的又一条通道。

保监会《监管口径》之后,香港交易所的官方微信账号“沪港通”对此表示了欢迎,认为随着沪港通机制的不断完善,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内地投资者参与到沪港通这一机制之中。

自保险机构于2006年获准以自有资金购买外汇投资海外以来,香港资本市场一直是险资“出海”的主战场。不过,从目前来看,各家保险机构的海外投资比例远未及上限。海外投资需要在外管局核定的QDII额度范围之内投资,能获得QDII额度的保险机构仍属少数,且额度有限。

截至2015年末,保险业境外投资额约360亿美元,境外投资实际占比不到2%。不过,今年以来险资“出海”热情飙升。截至今年4月,险资海外投资规模已超过400亿美元,其中股票是占比最大的投资品种,占比达42%,接近五成。近日几家上市险企都在中报会上表示,下半年将继续加大海外投资力度。

从沪港通的情况来看,从5月开始,资金流入的力度遽升。香港交易所数据显示,5月、6月通过港股通流入港股的资金,分别增至268亿港元和440亿港元, 7月,虽然净流入降至近百亿港元,但8月又飙升至547亿港元。

在沪港通升温之际开闸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意味着所有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机构都有机会分享其中的投资机遇。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在沪港通取消总额度限制以后,港股将成为境内险企又一个重要的资产配置领域,在“资产荒”之下对完善保险资产配置以及提升投资收益率有所帮助,而且对于大中小型公司提供了同等的投资机会。

也有保险投资人士表示,对于保险资金来说,参与沪港通主要在于对接国际化市场。10月1日,人民币将正式纳入SDR(特别提款权),人民币国际化正渐趋渐近。保险机构通过沪港通“练兵”,软硬件都准备好了吗? 灵活资产配置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开展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当年11月17日正式开通,总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认为,保监会允许险资参与沪港通已酝酿了很长时间,此次开闸应该没有刻意挑选时间点,主要还是考虑出台一些新的政策应对今年的资产荒。

2006年险资海外投资试点以来,香港资本市场一直是保险资金最重要的海外投资领域。不过,根据规定,国家外汇局对于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付汇实行的额度管理,归入QDII管理,保险机构进行直接投资和境外资金运用等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时,需要事先在外管局核定QDII额度。未批额度或超出额度,则不允许投资。

这意味着,保险机构进行海外投资时,除了必须在保监会批准的投资比例内,还要在国家外汇局核定的QDII额度之内。

早在去年以来,诸多保险机构就在感叹QDII额度不够用,这也是目前海外投资占比不高的原因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共有40家保险机构获得QDII额度308.53亿美元,比去年底的311.53亿美元减少了97亿美元。

而一个事实是,其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连续17个月未批复QDII新增额度。因此,此次开闸沪港通,使得险资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港股以及间接的海外投资,不再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

国都期货公司期货股指分析师武猛认为,险资参与沪港通,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避免了外汇额度申请问题。此外,沪港通的投资范围比QDII更广,且股票无锁定期,投资更加灵活。

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秦岭曾在2014年中国财富论坛上谈到,沪港通不限投资类别、额度、无排他性、无锁定期、通道和托管成本更低,为国际资本双向流动,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也有利于提升保险资金跨市场配置灵活性。

光大证券报告估算,险资获准参与沪港通,将为港股市场带来约2500亿元新增资金。武猛则估算,以目前的资产体量,若港股投资占权益类投资的5%-10%,则简略估算2016年底流入港股的资金处于1008亿-2016亿元范围。 聚焦估值洼地

“如果用水管来比喻的话,那么香港代表的国际市场的管子可能是方形的,而内地市场的管子则是圆形的,两边阀门结构及水压也是不同的。沪港通恰如一个连接转换器,它的挑战就是要在不改变两边水管形状的前提下,把两边的市场有效有机地连接起来。”香港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曾这样形容沪港通。

A股与港股所存在的相对估值洼地和估值优势,正是沪港通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众多投资人士认为,沪港通中长期将推进A股与国际估值接轨,今年突然出现大量内地机构投资港股,也正是因为港股估值相对处于洼地。

在国内固收市场收益率下行和A 股市场行情转弱的影响下,国内险资面临收益与成本倒挂的压力。今年上半年全行业平均实现年化投资收益率为4.94%,比去年7.56%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下滑明显。多位受访投资人士认为,港股市场的红利回报水平叠加人民币贬值带来的相对汇兑收益,险企的投资回报有望提升。

今年以来,香港恒生指数上涨9.2%,恒生中国指数上涨3.6%,大部分在香港、A股市场同时上市的标的仍保持A/H股溢价。武猛认为,目前A股和H股的溢价指数接近120,处于较低位置,短期内不会对A股资金面构成影响。但若后期港股投资价值凸显,且险资总规模增长,或在资金面上小幅推动港股。

目前,险资的股票投资仍主要集中于A股市场,即使在经历了2015年A股市场的动荡以后,险资对股票的投资规模仍然继续保持增长。一位保险资管公司人士认为,相对单一的资产配置组合和相对单一的市场,很难做到稳定收益。沪港通为保险机构做好资产配置和资产组合管理提供了新的投资市场。港股的波动性跟A股不一样,波动的方向也不是1∶1的关系,多元投资渠道可以适度分散投资组合,改善保险行业的资产配置。

对于保险资金来说,通过沪港通能够更便捷地参与H股市场,加强在低估值、高股息、A/H股溢价显著标的的配置,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高股息。国信证券研报认为,本次政策的影响重在存量股票资产的替换效应,更多向具备“低估值、高股息”的价值股切换。

武猛认为,保险资金追求稳定绝对收益,港股配置上会青睐具有A+H股中具有折价优势、低估值、高股息率的蓝筹股。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年11月沪股通开通后至今年8月10日,沪股通净买入金额超过10亿元的股票共有18只,主要分布在白酒、银行、证券、家用电器、汽车等行业。而白酒、银行等行业本就是险资一向青睐的A股重仓品种。诸投资人士认为,险资未来配置港股要参考A股的投资策略,考虑整体的权益配置策略和思路。

一位保险公司高管认为,参与沪港通的险企需要对于A股和H股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认定,对于在原本各自封闭市场里进行流动性套利,是一个结构性的机会。 投资能力待考

此次险资获准参与沪港通,是面向所有保险机构,这意味着大中小型保险公司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

不过,《监管口径》同时强调,保险机构直接开展沪港通股票投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运作。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港股通试点股票。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人士表示,此项监管规定为不同能力和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解决方案。“有股票投资能力的可以自己投资,如果没有能力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也可以投资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相应的资管产品,大小公司的待遇其实是平等的,同等获益。”

目前,获批的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专业子公司共有12家,有40家保险机构获得QDII投资额度。去年保监会批准了6家险企和1家保险资管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今年又批准了信诚人寿和国华人寿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近年来,继大中型保险公司陆续获得海外投资资格之后,一批中小保险公司开始成为获批境外投资资格的主力军。尤其是2015年以来,又以平台系公司为主。从目前险企获批的QDII额度来看,平安额度最多,有71.9亿美元,平台系公司生命人寿额度高达44.09亿美元,比位居第三的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的35.5亿美元还高出8.59亿美元。

政策待遇平等、同获额度和资格,并不意味着能力趋同。参与沪港通,险企的海外投资能力和水平如何,需要实绩来验证。

武猛表示,之前一些险企特别是大型险企通过QDII参与港股积累了相关经验,沪港通对险企开闸后,这些公司的资金反向流入的通道也打开了。在他看来,大型险企由于综合实力雄厚,相较中小公司在海外投资能力的软、硬件建设更有优势,为以后更广泛地对接国际化市场可以有更充分的准备。

《监管口径》同样体现了监管层“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要求保险机构投资沪港通股票,应当与托管人确定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等。

第9篇

一、跨国证券投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积极意义

我国在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中,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投资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部分。外国的投资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过程中积极利用国际资源改善国内市场经济结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履行世贸承诺。对于国际投资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国际投资只包括国际直接投资,而广义的国际投资则以资产为基础,强调的是投资的客体范围,既包括直接投资、国际承包、BOT、补偿贸易等直接投资方式,也包括对国际股票、债券、衍生金融产品等国际证券的间接投资方式。①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资本的跨境流动。从国际收支的角度看,跨境资本流动主要分为三类:跨境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以及主要由银行贷款构成的其他投资。其中,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①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了资本市场自由化政策,资本账户完全对国际投资者开放,这样的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证券投资的发展。90年代以来,国际证券市场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科学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证券市场占国际资本市场份额已经大于70%,美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证券投资的规模已经超过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利用外资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形势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必然的。开放资本市场,意味着跨国证券投资成为国际投资中的核心部分。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完善的内在所需。首先这是我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表现;其次跨国证券投资是我国加快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加快适应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的重要手段;再者,跨国证券投资有益于我国吸引利用外资,调整资金流动性,防范资本风险。

二、跨国证券投资内涵、性质和中国跨国证券投资的现状

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半包含于跨境投资的范畴之内。根据IMF在1996年发表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Guide”所定义,跨境组合投资(FPI)是指国居民对另一国实体(entity)发行的证券进行的跨国界投资。FPI的首要目的在于获取资本利得,而并非追求在被投资实体中获取重大影响力和持续性利益。此定义所指的跨境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跨境投资,投资者仅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对被投资的“另一国实体(entity)”并不参与经营及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①跨国证券投资包括国际证券投资与外商证券投资两方面。②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是国际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投资证券化以及国际借贷证券化趋势的形成和发展,国际证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不可忽视。③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问题关系到跨国证券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对于一国而言影响到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审核批准条件,所以有必要先对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进行认定。一般认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分主要集中在企业有无控制权这一问题上。确认一项投资行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有一定的标准,各国有关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以一定的外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唯一的标准,一般10%~50%不等。例如美国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规定,只要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以公司形式组成的工商企业的任何等值的投资额就构成了直接投资。从形式上看,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因为投资者并非直接与目标公司进行收购交易,而是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流通股票,通常是在证券市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然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下,单纯将跨国证券投资定义为间接投资已不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投资亦可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是直接入市交易。④笔者认为,认定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应当参照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标准(主要是持股比例),具体的控制管理标准需结合各国的实际国情和对外投资政策倾向;另一方面是审查证券投资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得控制权还是为了短期购进后抛出获利是区分直接还是间接投资的一个标准。若投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并且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认定为是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是间接投资,前者主要受投资法的规制,而后者要受到金融法和投资法的共同规制。跨国证券投资的形式不同,其管理规制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各国对于境外投资和境内外商投资的监管标准迥异,表现出各国的不同投资倾向和市场管理目标。我国的跨国证券市场投资主要分为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两部分。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又可以分为:①境外上市外资股,即中国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记名股票,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主要有境外直接上市国企股和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两类。②海外发行债券,是指由中国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以外国或境内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使外国投资者购买后形成的证券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境内证券市场透支主要是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由多种方式进行,除了境内上市外资股方式外,主要包括QFII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定向增发等。①我国证券市场顺应对外开放浪潮,表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放程度的加深等方面。首先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从2001年开始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放开境内资本市场,颁布一系列法规规制境内外商投资行为,既充分利用外资又保护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2011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允许QFII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表明我国进一步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虽然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尚未完全开放,但是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逐步扩大了境外投资范围,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共批准90家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度高达696.61亿美元。

三、跨国证券投资风险概述

跨国证券投资的规模不断壮大,其撬动的资金量十分庞大。以我国为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地扩张。据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共有108家国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国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国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在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我们应当看到跨国证券投资带来的巨大利益,充分利用国际化、金融化的资金平台,但同时应该更加注重风险的防控和震荡后的及时恢复。冰岛国家宣布破产、美国信用等级下降,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成熟完善与否的重要性。在联络日益紧密的国与国之间,因为大量的资金往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足见跨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利比亚局势的动荡直接影响了国际原油股价,各国在利比亚的投资也必然受到牵连。国际化的投资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国际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样的。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是吸引外资,利用国际资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环境、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有明显差距,在证券业的规范运作、违规惩罚、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改进。跨国证券投资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同时也使证券监管面临新的风险问题。证券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是价格和市场环境引起的风险。国际国内环境、市场需求、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都会造成市场风险的诞生。市场风险主要由经济学者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结构、对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来进行规制。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漏洞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对其的防控表现为一种宏观环境的整体防控。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主要由以下行为引起:资金违规入市交易,结算漏洞,非上市公司股票欺诈交易,委托理财中的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在跨国证券投资中,投资风险还包括:战争、政治、市场准入、外汇、税收等可能导致证券投资损失的因素。在各种证券投资风险中,我们着重强调法律风险,因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路应当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为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执行会长、上海并购俱乐部秘书长费国平认为:“以往‘走出去’只注意到经济方面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对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忽视或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伴随着的各种危机是否能够得以有效防范和制止,与金融体系本身的法律制度以及更广泛的、金融运行外部法律环境是否健全息息相关。“人们对一个国家的信心,除了经济上的层面外,还要看这个国家在处理危机时,法律是否健全。”当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可见法律风险是证券投资市场必须予以重视的一种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强调,“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规范在吸收借鉴别国经验的过程中还有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发展和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

四、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控

不断深入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境外对我国证券投资的规模还将继续增长,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同时效利用国际资本,如何对日趋频繁的跨国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确保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境外投资尽职调查、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形成依法决策、防控风险、高效运转的境外项目管理团队。法律部门要深入研究境外投资的法律环境,努力做好涉外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控制工作。”这是对“走出去”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我国跨国证券投资进行管理的要求,必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层面上统一地完善起来。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特别是各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为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达到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建立起来的相互交流、协商、咨询的全球性组织。①IOSCO的咨询文件中,《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跨国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证券投资法律监管中应当借鉴IOSCO的规定,以期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监管体系,在确定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度之前应当明确以下原则。1.保护投资者的原则证券市场是重要的融资手段,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渠道,若市场不能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那么投资者在丧失市场信息之后就会撤离资本市场。所以保护投资者是证券法律法规应当有的基本精神。“完全地、实质地披露”是保护投资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当在此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化、具体化,切实从各个层面实现这一原则的要求。2.确保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原则市场效率是市场参与者所追求的,要保障市场效率必然要保证市场的竞争环境,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表现在跨国证券投资中就是要确保非东道国在东道国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地位和权益不受到非常规的损害。只有在保障本国市场秩序同时保障市场参与者竞争性的前提下,才有宜于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3.降低系统风险的原则随着银行、证券与保险等跨部门行为的发生以及全球范围内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与保险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出现,银行以及保险业的系统风险也向证券市场开始进行转移和扩散。①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对资金进行严格审查,加强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监管。

(二)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控的措施1.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1)对证券发行的监管证券的发行可采用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两种方式,但因为私募发行的证券不能进入公开的流通市场,市场规模有限,发行人难以筹集到所需巨额资本,在国际证券发行中私募发行的比较少见。发行人受到所在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监管的同时还受到发行地所在国的监管。对发行人所在国来说,国际证券的发行构成了资金的内向跨国移动,②影响到本国的对外负债的良性循环和国际收支的平衡与否,为了防止大量涌入的外国资金造成的通货膨胀或者集中挤兑,发行人所在国通常采用数量限制、最低准备金制度、利率管制、税收管制等方式进行控制。而对发行地所在国来说, 证券发行直接导致得是本国资金的外流,故各国根据本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国内经济发展需求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力度的管制措施,一般而言,主要是通过审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来进行监管。 (2)对证券流通(交易)的监管发达国家的法规监管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方面,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没有完全放开资本市场,对证券的监管的范围要更广,除了信息披露之外,还包括:交易额度限制、外汇管制、交易范围的管理、资产与证券账户管理等。监管措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身也会产生监管风险。(3)对QFII和QDII的监管QFII和QDII是我国资本市场未完全开放而应全球化的要求应运而生的跨国投资方式,是向开放的资本市场过度的桥梁,其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对其的监管也应该慎重。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这两项投资方式的监管主要是从以下方面进行的:市场准入的管理;资产的管理;交易的管理;外汇的管理。2.跨国证券投资风险防控(1)立法层面完善跨国证券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市场准入、市场交易、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法律构建。只有有了完善的法律才能预先对于风险的发生有一定的认识,才能有相应的事前防控机制,如果法律本身就有漏洞,可能漏洞法律本身就会引起争议和纠纷,会产生投资中的法律风险。在立法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索克斯法》立法中的利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进行立法。《索克斯法》认为绝对无管制的市场容易走向极端和混乱。①尽管该法匆忙出台,但仍可以给我们颇多启示。首先我们在立法时应当意识到监管是有成本的,带来的不仅仅是正面的利益。立法者在立法时要进行全面、严格的成本效益分析,尤其是在应对危急情况仓促立法的情况下。立法应当全面,完整,准确。(2)执法层面在有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如何将这些立法落到实处,得依靠市场监管机构的职权行为。监管机构有效的工作才能保证防范于未然,把风险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且若有风险发生也能及时处理。首先,监管者应当避免直接管理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其次,应当有明确的监管规则指导监管者的监管活动,将风险防控放在首要位置。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建立各个部门和各个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调查协作和相互援助,制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波的跨国际蔓延。(3)投资者自身层面构建有效的内部风险监控和防范机制,如成立由董事会、高层管理者组成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测定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评估系统。①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作虚假陈述、不传播虚假证券信息。防止内幕操作,违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风险往往来自于市场的不成熟和监管失效,有效的监管体系与规范的法律制度是证券市场正常和稳定运行与发展的必要条件。证券市场发展本身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完善我国在跨国证券投资方面的立法和监管体制是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化的必然要求

第10篇

根据央行10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89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这一规模占全世界外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巨额外汇储备不仅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也加剧了国内流动性的泛滥。在此情况下,“藏汇于民”,放宽个人境外投资,是缓解外储重压的有效渠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资产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吸引力不断增长,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意愿日益增强。但目前我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需求受到抑制,部分投资者采取非常手段变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众多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对正常的管理秩序提出了挑战,又使得投资者权益缺乏法律保护。

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风险

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尽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经平稳启动,但开放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直接投资,对境内金融市场及香港金融市场等方面将产生巨大影响。从管理角度看,更需重视政策放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影响国内宏观经济风险。一是可能对我国宏观经济带来冲击。2013年以来,国际证券市场的收益状况要优于国内证券市场,美国市场不断创出新高,日本市场上涨超过20%,欧洲市场虽然经历了塞浦路斯危机,但回报率依然接近6%。而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平淡,且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内个人证券投资基本限制,一旦渠道畅通,可能形成部分个人长期积聚需求的集中释放,资本的大量外流,可能会引致外汇收支出现逆差,势必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由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积累于国外,但当国内汇率存在较为明显波动趋势时,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这些资本就会顺势而动,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的难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当部分源于个人出资,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个人资本的持续支持。但当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开放后,将引起境内个人资本分流,从而减弱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从而削弱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境内个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将一定资金用于炒股,购买国库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等投资项目,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放开后,面对境外更好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个人资金会从境内转向境外,从而降低了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加大违规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加大境外投机资金流入的动力。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市场的放宽在畅通境内合规资金外流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资金的回流途径,可能成为更大规模资金流入的动力。二是提供非法资金“洗白”的机会。境外证券市场风险和交易规则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币升值状况,谨慎型的投资者未必会积极参与,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资金,比如洗钱资金,会不顾及成本积极参与,非法“洗钱”资金获得了十分宽松的“洗白”机会。三是部分境内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和个人外汇政策范围的差异,利用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其超范围投资的目的。如境内个人可对外期货期权投资,而对于企业一般境内金融企业或大型的企业没有这种投资资格,这种情况下,为规避政策限制,境内企业就会借道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期货期权市场获利。

加大投资者投资风险与汇率风险。一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二是投资本金和外币投资收益的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远期、掉期、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锁定远期汇率,而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市场受限,汇率风险则完全由个人投资者承担。

政策应落实与跟进

目前我们正处在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步骤时期,即将推出的QDII2将进入第二步骤。QDII2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面对高度市场化的境外证券市场,在政策开放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对完善和健全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应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开放在技术和系统上其实比较简单,重点是有关政策的落地和跟进,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制定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者、投资者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三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适应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初始投资规模及最高投资规模)、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

建立完善的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体系。一是外汇管理部门方面:根据拟出台的《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管理,负责投资者主体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及投资额度审查。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检制度,通过年检,了解个人投资者真实的资本市场交易情况,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动态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外汇局指定的银行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加强非现场数据的监督和分析。二是外汇指定银行方面: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必须开立专用账户,其外汇资金收支均应通过个人资本专用账户办理。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即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必须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即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加强投资主体的管理和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一是设置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者主体资格条件,作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的审查内容之一进行管理。投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18周岁以上;4、必须拥有5年以下股票市场操作经验;5、个人投资者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签订风险投资书。二是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工作,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11篇

关键词:保险业;资产负债;对策建议

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主要指由于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程度不同,造成资产负债在总额和时间结构上存在缺口,导致保险业清偿能力不足的风险。而资产负债管理则是针对保险业存在的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同时结合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在参考整个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下进行综合分析,并达到预测和控制企业整体风险的目的,为企业总体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在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其结构与一般企业是相同的,都是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但其资产与负债方的具体构成却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其中的各种准备金尤其是各种责任准备金成为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的主要项目。这是由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决定了其在将来必须做出偿付,因此当前所收取的保费并不能成为其已实现的收益,而是必须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以备赔付之用。责任准备金的计提通常是按照赔付和保费收入等价原则,在给定的预定利率和出险概率的前提下得出的,因此责任准备金通常是确定的,并且各种责任准备金也成为了保险企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虽然可以估算其概率分布,可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市场利率的不断变化和投保人投资意向的变化,以责任准备金维持未来偿付的平衡关系可能被打破。保险业实际发生的偿付资金流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必定影响资产方的资金流向。因此我们不能仅仅通过资产负债的静态平衡来衡量保险企业某个时点上的财务状况,而是要动态地观察和研究保险企业资产负债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从外部环境来分析

(1)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弱对接。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与互动发展还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导致保险业的资产负债管理缺乏充分的市场基础,无法实现全面的风险分散。目前的投资结构也使得我国保险业的投资收益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在已经全面开放的国内保险市场上,投资收益的弱势让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同时,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出现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业这种传统保守的投资结构不但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反而加剧了保险资金的利率风险。

(2)投资环境受到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险投资环境的限制与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导致保险业存在严重的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我国目前保险业的资金大部分都流向了银行业和国债市场。虽然这两年,保险业的投资渠道得到不断地扩展,并且可以直接进入A股市场进行股票交易。但监管部门同时也对保险业进入这些投资渠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保险业不能投资在过去12个月内涨幅超过100%的股票。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就发育得不完善,提供的金融产品的质量都不是很高。这造成了我国的保险资金在这些投资渠道找不到合适其资产负债特色的投资组合。

(3)资产负债管理技术缺乏应用的数据基础。由于我国对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很多理论技术也还只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目前国际上常有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有免疫技术,投资组合技术,风险价值技术,情景分析等技术。这些科学有效的技术给国外保险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成效,但在我国,它们却因水土不服只能做做书面上的摆设。因为这些技术都是建立在长期有效的数据收集和高效的计算机系统建设基础之上的。我国保险业在近两年的高速发展中,虽然硬件设施建设得到很大的改善,但在数据收集方面还远远达不到研究的要求。2.从内部机制来分析

(1)公司目前的组织体系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还是保险公司的内设部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还没有真正实现专业化和集成化的管理模式。对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管理在实质上还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对资产和负债方面缺乏综合统一的信息获取渠道和风险测算标准,使得保险业务的市场部门、产品设计部门、精算部门以及投资部门缺乏共同语言来实现有效的沟通。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风险研究部门,最高决策层缺乏科学的参考依据。随着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的发展变化,竞争的加剧,保险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的组织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资产负债管理领域的专业化人才匮乏。人才是金融业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水平的最大障碍。由于我国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一直是以公司的内设部门的形式而存在,目前从事资产负债管理的人员大部分也是从以前的其他部门抽调过去的,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缺乏实战经验。同时国内缺乏对精算,财务和投资都很精通的保险人才,从而使得各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很难兼顾资金运用,进行资金运用时也很难周密地考虑到产品既资金来源的特色。加上我国保险业对资产负债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一直缺乏针对资产负债管理而建立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很难吸引国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因此人才问题将成为我国保险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发展的瓶颈。

二、提高我国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途径

1.加大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利率风险的规避技术。利率风险作为一种系统风险,不仅直接影响着资产和负债的收益和价值的变动方向,同时也间接地影响着资产与负债的结构以及企业本身的信用水平。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最初就是从规避和解决险开始的。对利率风险的度量是对其进行规避的前提条件,国际上常见的利率风险度量的方法有到期期限,基本点价格值,持期和凸度。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最有效的度量方法为持期理论。该理论从直观上描述,可以理解为资产或负债的平均寿命,从技术上看,持期为到期期限的加权平均时间,权重为现金流的相对现值。在利率风险的规避上,免疫技术是最为合适的工具。

(2)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常用工具,它主要通过对投资组合的收益曲线与风险曲线的综合分析,找寻出最佳的投资组合点,使得投资组合达到整体最优。投资组合理论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中的应用,主要是在保险公司既定的经营目标下,根据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的思想,确定负债方保险产品和投资方投资产品的优化组合结构,实现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总体组合的最优。与传统的投资组合理论只对资产方进行单方面考虑不同,在保险业的投资组合理论中,是将资产与负债同时作为模型中的元素加以研究,以获得保险产品以及资产投资的优化结构。因此,我们在建立模型中要引入更多的参数,计算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3)风险价值技术。保险业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始终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波动,但两方面变化程度的不同,会导致自有资本(所有者权益)发生正向或负向的变化。从保险企业的角度看,持有足够的自有资本是十分必要的,自有资本是企业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险企业资产负债管理中,确定保险企业至少应保留的自有资本,即测算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要求,对保证企业的偿付能力的实现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对风险资本的计算主要采用的风险价值技术,其主要原理是在规定的置信度和时间范围内企业所持有的资产数量大于负债市值,以保证资产盈余大于零。

2.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

(1)积极完善股票市场,加快债券市场的建设。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积极完善股票市场,加快债券市场的建设。目前,我国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保险资金远未达到保监会许可的限额。导致保险资金对于直接投资A股市场较为保守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内股票市场的不规范问题严重,只有真正改善国内股市,才能刺激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股票,优化资产的结构。同时我国债券市场上债券的发行规模、种类、期限结构都不尽人意。短期和超长期的债券发行都非常有限,整个市场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局面,尤其是长期债券缺乏,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因此应当积极改进债券发行,开发出更多的长期债券。

(2)积极探索外汇资金运用方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外汇资金运用方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积累的外汇资金已初具规模,利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优化资产的期限结构成为必然的要求。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了具备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以平安为代表的少数保险公司已积极展开外汇投资并取得了不错的收益。

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期限长,资金规模大,收益稳定的特点,对保险公司改善资产结构非常有利。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不动产领域十分普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于2003年3月21日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保险业投资实业领域进入操作阶段。因此国内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投资项目,加快推进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参考文献:

[1]刘彪:资产负债管理与我国银行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3,(11).

第12篇

【关键词】资金安全;投融资平台;跨境资金; 授权机制;资金价值链

【中图分类号】F275

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我国经济运行仍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产能过剩和需求结构升级矛盾突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培育未来利润增长点必须要“走出去”,要加快产业转型调整的境外战略布局,国际拓展必将是我们开疆拓土的必由之路。国家战略布局将国H业务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来谋划和推动,必将为国际业务公司市场拓展凝聚更多力量,提供更多有效支撑。在国际业务迎来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同时,国际公司面临的经营管理压力前所未有,财务工作也面临着“转型与升级”的挑战,以更好的适应和助推国际业务拓展。资金是企业经营的“血液”,业务拓展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如果缺乏“造血功能”,经营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如何搭建平台,管好、用好资金,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杠杆作用,实现风险与效益的最优平衡,便成为了财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国际公司在国际业务拓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的实务问题,就如何做好跨境资金管理进行探索和思考。

一、境外资金管理面临的风险

(一)资金安全风险

国际公司境外业务涉及国家多,账户管理和资金支付分散,操作风险大,对境外账户的有效管控能力有待提高。在境外资金使用量较小的情况下,为加强境外资金流的监控,保障境外存量资金安全,国际公司主要通过存量控制、开通网银在国内操作等手段,快速实现账户信息可视、集中付款管控。但随着国际项目的一一落地,境外账户资金用量也日趋增加,存量控制的手段将不能满足资金安全管理的需要。

(二)资金分散沉淀风险

由于受国别政治、经济、外汇管制等因素影响,国际公司的跨境或者境外资金周转链条相对较长,资金收支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异,款项收付可能需要在两种或三种外币之间进行兑换,资金链的相关节点存在大量分散的沉淀资金,资金效率和效益有很大的挖掘空间。加之,国内大部分集团公司普遍对金融工具的使用权限进行严格的制度约束,导致资金价值链无法充分地规避风险、最大化地提升效益。在实务中,我们只能通过协定存款协议、通知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按期开放外币”理财等无风险的传统短期投资路径,增加闲置资金效益。而无风险的新型金融工具可以产生更大的收益,但由于属于集团公司审批权限范畴,无法进行操作。

(三)境外融资风险

境外业务往往伴随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受政策、经济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为保障资金支持的及时性,我们通常可以提前做好融资筹划、路演融资过程,可以通过邀请国内、国外金融机构,按照预设的项目信息进行融资排练,从收集案例中提前预判风险,了解最新国内外融资产品,了解市场价格,推演可行性计划。并依托集团公司与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利用银行间的全球授信平台,提前与境外分支机构建立关系,保障未来境外业务的临时性用款需求,收集境外金融信息,扩大境外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但目前国内大部分国际公司整体上还缺乏项目融资特别是大型项目的融资实践经验。

(四)汇率波动风险

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的价格正在逐步开放,特别是2015年“811”汇改以后,汇率波动频率加快、幅度增大,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也随之加大。而国际公司的境外业务主要采用外币结算,随着国际公司境外市场业务开拓步伐加快,境外收汇量也将进一步扩大,我们必须与有关金融机构紧密对接,认真分析内外部环境预期因素,冷静判断,研究外汇套期保值短期路径与长期策略,并及时做好集团公司的授权操作权限区间。在实务中,我们主要采用日间盯盘、参考即期和“T+1”远期结汇变化、CNY与CNH跨境转收、分期切割结汇以及记账日对冲轧差等手段,探讨套期保值工具的多种组合,在规避外汇风险的前提下,适时扩大外汇收益,提升企业主动应对外汇风险的能力。

二、境外资金管理的思考

(一)搭建行之有效的境外投融资平台

国际公司的国际化进程将大大超出现有的资金体量和资信等级,需要大量的外部融资和内部注资以及严格的增信方式,特别是在投资建设期,项目收益滞后于项目投资,资产负债率攀升,存量资产体量小,资源匹配度不理想,难以支撑项目投资计划。跨境或境外项目的融资有着多渠道、大金额、长时限、多币种、金融复杂工具和海外资金引入的特点。人民币“国际化”尚在路上,而部分投资所在国结算货币也多用本国货币,国内金融市场可用融资币种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确保国际业务“走得出”、“走得稳”、“走得好”,输血能力和造血能力是必须重点关注的。可以整合集团公司的金融资源,集中打造统一的金融平台,延伸搭建行之有效的境外投融资平台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是可以考虑在税收、外汇、政策有优势的国家或地区搭建平台,从账户构架,集中管控、归集资金三个方面下手,实现多国家、多币种、多银行的全球资金管理,形成合力。同时,在满足外汇兑换、外汇避险及保值增值需求的基础上,借助平台提供的筹融资渠道,在国际金融市场募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为国际拓展提供资金来源,不断提升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形象和海外声誉,提升企业海外竞争力。二是参股或控股境内外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逐步搭建纵向和横向的跨境金融链条。研究拓展产业链金融,分析产业链上下游融资需求,设计产业链金融业务模式,拓宽境内外投融资多维度渠道。三是可以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加强与境内外所在国的政策性银行、亚投行、亚开行、世界银行、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丝路基金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接,探索双方合作机会,建立政策性资金库,发掘资金的政策红利。

(二)构建管控有力的跨境资金管理体系

面对境外项目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与金融机构联合构建管控有力的跨境资金管理体系可极大地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一是合理搭建多币种银行账户架构。结合管理维度要求和管理成本最优策略,通过主要合作银行体系、行网络协助以及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渠道,逐步构建全球多币种银行账户信息平台,将账户尽量统一到主要合作银行体系,以提高对海外资金的运营效率和调控能力。二是尽可能开展集中收付款业务。利用全球账户的统一性,加强海外账户的资金收付管理,提升财务透明度,实现海外资金集中管理。三是建立跨境资金池,服务全球现金管理和筹融资业务。合理利用跨境资金池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外汇管理政策,开展外汇避险交易和资金融通等业务的集中管理。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金融工具授权机制

从灵活高效的角度上看,适度授权机制的建立,可以保障被授权单位及时根据经营的资金交易和避险需求,把握时机,协同合作银行调动全球资源,利用银行体系的专业机构为公司提供多币种的风险管理服务。未来也可嵌入“一带一路”及新兴市场国家货币的外汇即期、远期、掉期和NDF(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等产品合理避险。只要结合国家调控政策及市场预期情况,建立授权标准,再根据记账汇率和汇率走势,伺机切割分批叙做,就可以保证企业稳定的汇兑收益,规避汇兑风险。同时,对于企业的短期沉淀资金,也可在授权范围内与合作银行根据持币周期和风险偏好,选择多样化的资产组合投资方案,如对留存或交割前的存量外币遵循期限匹配的原则,将“按期开放外币”理财或者美元定期存款嵌入远期锁汇,提高沉淀资金效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创建精准配置的资金价值链管理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