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 16:58: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资管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投资者报》记者向中国人寿、泰康、新华等公司发出采访提纲,对方均表示不方面透露相关信息。
尽管没有正面回答,但是记者从各方面得到的消息是,保险公司的确是在准备。最新的消息是中国人寿正在筹建基金公司,原国投瑞银总经理尚健任该基金公司顾问。
但是上海一家保险资管负责人对《投资者报》记者表态:“大型资管公司和中小资管公司对此的态度差异较大,保险参与基金业务不具备普遍性,没有大家想象般迫不及待。”
备战公募主体扩容
保险备战公募始于去年。
去年10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16家保险资管公司中,有14家符合条件,其中部分公司开始筹划。他们一般在公司内部成立了基金业务部,负责前期的筹建。《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一些招聘网站、公司主页上能够看到保险类资管在招聘基金产品设计、风控、清算等相关人士的信息。
人保资产总裁周立群曾公开表示,要力争成为基金业协会特别会员中首批发行公募产品的公司。人保发行公募基金具体的操作模式为,以事业部形式开展公募业务资质申请筹备工作,成立了公募产品业务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系统建设和运营、团队建设、财务支持与综合协调四个工作小组。
2013年,保险进军公募的队伍得到了一次扩容。
6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会,与保监会联合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提出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
试点办法的颁发,意味着申请公募业务管理的保险机构从保险资管公司进一步扩容至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其他保险机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件,即使有的保险机构没有资管公司也可以设立基金公司开展公募业务。
不如想象中热闹
不过,上海一家保险公司资管部的负责人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即使扩容,也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计划成立公募基金,要看整个集团公司的金融体系布局。
“保险公司进军公募,并不具备普遍性。”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所在的保险公司就暂时没有计划发展公募业务。
去年一家刚成立的保险资管公司总经理也对《投资者报》记者说:“我们现在主要精力还是管理好集团的资产,发展公募业务还仅是策划的阶段,并没有付诸实施,公司也刚成立没有多久。”
“我们现在还处于观望期,看看其他公司发展情况再说。”在他看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先要分清主业和副业,绝大多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在集团框架之下,服务本集团是第一任务。
他认为,保险资管公司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并无优势,短期也不能对市场造成很大影响。相对而言,在几类资管公司中,保险资管公司的管理能力不算突出,它更倾向于追求稳定收益。但是长期来看,还是能够增厚公司业绩。
至于在外界人士看来,保险参加公募业务最大的渠道优势——350多万的保险营销人员都是潜在的基金销售人员。
国泰君安分析师彭玉龙指出,我国公募业务规模预计2020年可以达到13亿~15万亿元,年均增长25%,而国际上的经验是保险资产管理巨头的公募业务占整个资产管理规模的1/3,这意味中国保险公司管理的公募份额前景广大,预计市场份额可以达到10%以上,保险资产公募业务规模可以达到1.3万亿元。
大型公司提前演习
在备战公募基金中,大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更胜一筹,更重要的是,它们此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06年保监会批准泰康资产、人保资产、华泰资产、太保资产率先开展面向保险公司的保险资管产品试点。今年3月份,泰康资产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复,获准发行三只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一、人数核定
1.管辅服人数管辅服。以2014年调资时核定的各生产单位管辅服人数为准。
2.防火专业队人数。以每年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方案所需人数为准。
3.木材生产人数。依据林业局下达给各生产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按照木材采运定额标准测算出各生产单位木材生产需要人数。
4.营林生产人数。依据营林生产计划、中幼林抚育计划,按照营林劳动定额标准测算出营林生产人数。
二、用工管理
1.各单位使用生产用工时,应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从事各项生产。
2.对于本单位现有职工无法满足生产需要,需外聘人员时,须向县人社局提出用工请示,明确用工人数,经审批通过后,由用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到县就业局作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
3.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分别由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方未签字即视为无效劳动合同,不予劳动合同鉴证。
4.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办理合同鉴证时,须上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电子版)。
三、参保要求
1.各单位应为本单位生产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林业局负责承担计划内用工的应由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用,计划外用工人员的保险费用由基层单位自行负担。
3.工作期限要求。木材生产人员连续工作一个生产周期(3个月以上)、营林生产人员累计工作满4个月、防火人员全年防火期在岗工作,林业局方予承担上述人员的企业部分社会保险。工作期限没有达到要求的,林业局不予承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所有参险单位均须每月到县人社局履行工资审批手续,未经县人社局审批工资、未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人员,林业局不予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5.所有参险单位须每月向县人社局保险审核员提供职工工资支付单一份,作为参险审核的依据。
保险资管协会:险资商业不动产投资增加明显 融资平台项目数量规模双降
昨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陈国力在盘点2015年保险资产管理市场运行时称,保险资金的商业不动产投资增加明显,交通及民生项目下降。
陈国力是在IAMAC调研成果通报会暨第二期媒体交流会上说上述话的。他表示,险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集中在交通、能源、市政和水利行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集中在商业不动产、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和土地储备。相比去年同期,投资保障房、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项目的计划数量减少3只,规模减少25.6亿元。
保险资产投资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对于保险行业的利润贡献起了很大稳定作用。
陈国力首次披露了全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详情。
2015年,保险资产管理业克服“资产荒”和“项目荒”困难,产品注册稳步发展。全年共注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121只,注册规模2706.13亿元 。其中,注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42只,规模1027.45亿元;注册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69只,规模1019.68亿元;此外,注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5只(194亿元)、股权投资计划5只(465亿元)。
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来看,平均注册规模24.46亿元,平均期限7.17年,平均收益率6.61%。与之相比,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平均规模较小、平均期限较短,分别为14.78亿元和4.95年,平均收益率较高,达到7.25%。
其中,受《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及后续政策影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大幅下降。2015注册的111只债权投资计划涉及融资平台的28只、占比25.23%,同比下降62.67%;注册规模587.45亿元、占比28.70%,比上年同期减少821.73亿元,降幅达58.31%。
陈国力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数量、规模占比均呈下降之势。
但却利好保险、信托
几家欢喜几家愁,由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影响仍在发酵,尽管尚处内部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但在经济L型走势下,监管系统管控理财业务风险的态度十分明确。
与2014年的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集中在了分类管理、严控风险和限制通道,其中,银行理财进行非标投资必须采用信托通道,也将券商、基金、期货、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排除在外,一旦实行,银信合作将迎来新机遇,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等则急需寻找新的业务布局方向。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相比银行因分化而不同,信托公司独占先机,券商资管有转型优势,通道业务发展较多的基金子公司本轮受到的波及将最大。
非标资产重回信托通道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理财非标资产重回信托通道,是强化风控的体现。
“经济下行环境下银行风险进一步提高,银行一方面要控制好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防止理财业务风险影响银行表内资产。监管层面,特别防止理财资金通过资管等通道规避监管,而信托与银行同属银监会监管,因此信托通道监管可控。”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研发部总经理和晋予对记者说。
早期的银行理财主要投向债券,但随着“非标准债权(非标)”被纳入了理财资金和投资范围,银行理财也变了味。
所谓非标,本质就是向企业贷款,贷款条件由双方议定,不是证券那样的标准化合约。由于资金池操作的不透明,除了给客户一个固定的收益率,银行管理人会将套利的其余部分留做“超额留存”,而为了拉大套利空间,银行开始期限错配,甚至为了维持操作而刚性兑付,实质类似高息揽储,但这种表外的存贷款业务不被监控,模糊的界限也加剧了银行的潜在风险。
尤其是在2010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中,监管层不允许银行信贷投向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领域,但通过通道业务,银行资金依旧被转移到表外从事调控领域,与此同时,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管等模仿信托公司作为通道的出现,更使银监对风险的监管形同虚设。
近两年,理财业务规模疯狂增长,占银行业表内资产比例高达20%多,有效监管再次被提上日程。据悉,2015年年底银行理财业务总规模达到23万亿元,而2016年上半年仍在增长。
基金子公司伤得最重
“理财新规一旦落实,会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将会降低,对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也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却利好保险、信托。在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泛资管市场的监管套利空间逐步缩小,信托机构优势凸显。不过,理财新规的未来趋势是彻底‘金融降杠杆’,但这取决于对新规的执行力度。”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投资者报》记者解释。
银行理财业务新规表达了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业务投向非标资产的限制,一方面通过业务资质进行限制,基础类银行理财业务不能投向非标和权益类资产;另一方面,限制可投非标资产的种类,即不能对接资管计划。
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认为,衔接银行资金与非标资产的通道业务将向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关上大门。“基金子公司约有七成甚至更多的业务为通道业务,其中绝大部分的项目资金来自于银行。如果新规实施,那么子公司业务规模将大幅缩水。”
据悉,从监管层来看,由于资管计划历来监管标准都低于信托,整体风险水平高于信托,限制通道也是为了防范业务风险。
一直以来,基金子公司牌照被业内称为“万能牌照”,在相似的业务模式下,信托、券商资管均受到风险资本和净资本管理限制,但基金子公司一直未受限,通道的混乱直接导致监管的难控。此外,相较于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通道类业务费率较低,按照资产规模计算,一般在万分之二到万分之三,远低于信托市场万分之八到千分之三左右的费率水平。
有些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规模上千亿,赚钱资产基本全是非标。
“随着政策收紧,未来基金子公司实力更多看股东背景,如果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成本会随着缴纳净资本而抬升费率水平,基金子公司的通道类成本优势丧失,信托计划将再次成为通道类业务的市场主角。”某基金管理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银行理财分类管理成趋势
“未来理财业务可能会出现量价齐跌的状况,投向非标准化资产的规模得到有效遏制,资金可能流回债券和货币市场。另外,新规对银行进行分类管理,综合性银行因为业务范围更广泛而具有更大的优势,未来银行业两级分化情况将会扩大。”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研究员樊迪向记者指出,新规限制后,不符合规定的资产将会逐步从理财资金池中清理出去,理财资金可能会回流到货币和债券市场。
“去年A股牛市行情时,银行理财资金入市渠道花样百出、乱象频发,其中通过券商、期货等资管计划流入A股的资金水涨船高,杠杆比例一度达5~10倍,其肆无忌惮局面令市场忧虑重重。”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级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无工资待遇的)等,均由其用人单位统一到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管办)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条 计划内在校大学生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
第四条 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应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组建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成立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下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和基金管理。
第六条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二)起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卫生、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审定。
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组织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核算;
(三)负责医疗保险方面报表的汇总填报;
(四)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查询、办理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转诊、转院及特殊治疗、用药等方面的审批。
第七条 定点医院应设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
(二)负责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向省医管办按期报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报表;
(六)办理本单位与医改有关事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医疗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负责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用;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医疗帐户的年度结算计息工作;
(五)及时做好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工作;
(六)负责办理职工医疗费用申报拨付手续;
(七)办理本单位涉及医疗保险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由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及办法:行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省财政向省医管办拨付。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由省医管办会同省财政厅按财政负担比例核定用人单位与财政负担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和财政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季向省医管办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参照上年支出数单独核定。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
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行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省财政统一拨付;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按省财政统一拨付人均定额计算单位应缴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和财政拨付。
第十二条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份足额扣缴职工个人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在每季首月的十日前足额缴纳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者,个人应缴部分从二月一日起、单位应缴部分从该季首月的第十一天起,按日罚千分之二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并由省医管办通知银行代扣代缴。欠缴医疗保险费达三个月以上者,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省医管办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受职工,在办理手续时,应了解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交漏交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否则,由接受单位为其补交。当季度内调出本单位的职工上缴的保险费应按一个季度计算缴纳。
第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在省医管办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报《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花名册》和《青海省省级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表》,并提供单位工资总额、编制及人员情况;
(二)签订银行托收业务的协议书,承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三)领取省医管办核发的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六条 省医管办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向缴纳单位出具《缴款证明》及收据,载明该单位参保人数、缴款金额、缴款日期等,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缴款证明》公开张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应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劳改、自动离职、入伍参军等),应由原单位缴清其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收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交省医管办办理转移、保管、注销等手续。如不及时收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章 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医管办为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以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退休人员以退休费)为基数,35岁以下按2%、45岁以下按3%、45岁(含45岁)以上按5%,退休人员按6%的比例记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后的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医疗帐户随人转移。
(一)职工调离本省,凭调动证明到省医管办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结算到调离月份,随同转移或一次性付现。
(二)职工在省内调动,由接收单位到省医管办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到医管局办理审核手续,并交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由省医管办保管。职工重新就业时,由单位及时续办医疗保险手续。
(四)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金额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用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就医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由专项安排的医疗基金支付,专项医疗基金若有超支,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按每人每年1000元建立个人专用医疗帐户,就医时先由个人专用医疗帐户支付,节约归已。
第二十三条 省医管办为医疗保险对象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核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用于在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时记帐支出。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均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帐户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由单位缴纳按比例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按季度分次记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医管办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剂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年末余额,按本年度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就医所需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由职工个人自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其自付比例为:
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自负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超过30000元的部分,由省医管办、用人单位、定点医疗单位、个人分别负担40%、30%、15%、15%。
第二十九条 对大型医疗设备诊断检查,治疗、特殊用药等按不同情况规定报销负担比例: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做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其费用由本人另行负担20%,直线加速器、体外碎石、肾透析等治疗,其费用由本人另行负担10%;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35%,个人负担15%;需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的,国产器官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进口器官费用先由用人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40%。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三)职工就诊用药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计卫(1995)321号《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在抢救危重、因工负伤病人时,需使用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可先用药,次日由医院出具证明上报省医管办批准后报销。
(四)需转外省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然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不符合规定住干部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超出规定部分全部自理。
第三十条 患有国家确认的甲类传染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由原开支渠道报销,后遗症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由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等,应及时到省医管办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上述证件遗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制度。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会同卫生和医药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职工可根据省医管办的规定,在定点医疗单位中选择就医,待改革取得一定经验后,可持定点医疗单位的复式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四条 职工就诊必须凭省医管办颁发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在定点医疗单位专设的挂号窗口挂号,实行诊查、审核、划价、记帐收费、取药、住院一条龙管理。异地工作和安置居住的人员,应在居住地就近确定一所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用人单位报省医管办批准。异地集中安置和工作机构设有医务室的,应在其医务室就医,需转院的,经医务室出具证明后核报。
第三十五条 职工需住院,凭定点医疗单位入院通知单、单位证明到省医管办领取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在定点医院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
第三十六条 需转外地治疗的,应经省医管办批准。
第三十七条 病人因急诊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医院临时急诊,凭急诊证明、处方报销一次性急诊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单位要加强医德医风的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药品管理和开支范围等制度。未列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均按自费处理,配方时应注明“自费方”。医务人员把好处方关,严禁开大处方,财务人员把好记帐收费关,药剂人员把好划价发药关,医保人员把好转院关。
(一)各定点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指征。可做可不做的,都不应做。凡近期内做过的检查如非必要,不应重复进行,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就不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方法能确诊的,不得用两种。
(二)住院病人除三个常规化验和检查,均应针对性进行,不应列入常规检查之列。
(三)医院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单位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一律用中文记在病人门诊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第四十条 省医管办有权对定点医疗单位在诊断、检查、治疗等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医疗处方、治疗报告单、病历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七章 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结算:
(一)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就诊的的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结算处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上“个人医疗帐户”栏目记载支出,核减总额。由定点医疗单位收回《复式处方结算联》(第二联),做为记帐凭证。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由职工现金交费,将《复式处方结算联》和现金收据交付给本人。
(二)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就诊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在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记载核减,“个人医疗帐户”金额不足支付时:在职和退休人员应先全额自付本人年度工资收入5%的现金,超出5%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单位按规定比例收费。定点医院应将病人住院费用总额全部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上逐项记载,并收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做为记帐凭证。
(三)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应全额现金支付,由单位统一到医管办报销。
(四)特殊检查和治疗以及在省内外转诊的费用,原则上先全部由就诊人员自付现金。以后到省医管办审核报销。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单位与省医管办的结算:每月十日前,定点医院将上月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填表(一式两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复式分户表》,报送省医管办,审核拨款。拨款按审核后的总额90%拨给定点医疗单位,其余10%做为管理保证金在年末根据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情况决定拨付。
第四十三条 省医管办与用人单位的结算:用人单位在每月十五日前,到省医管办取回本单位的就诊人员《复式处方结算联》、《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记入本单位的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上。每季度末,将职工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部分的现金收据、复式处方等交省医管办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年末,根据台帐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上的年末余额核对,签上余额数字后报省医管办审核。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险费的核算以历法年度为准。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向定点医疗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加处同等金额罚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帐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急性病3-5日量,慢性病7-10日量,长期服药的如结核病、糖尿病10-20日量),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职工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及其它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七)擅自超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开药的;
(八)对病员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 定点药品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向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加处同等金额的罚款,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不严格按处方配药,超过处方剂量的;
(二)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三)诱需求盈将治疗药品换成生活用品、其它药品、自费药品的;
(四)不执行药品规定零售价格及批零差价的。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总额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第四十八条 参保职工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省医管办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加处同等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的或用他人的《职工医疗保险证》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第四十九条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和省医管办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非法所得、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蔽、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条 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单位和药品销售单位、用人单位,由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定期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乘以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乘以30天。
(三)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乘以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顺产)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在正常生育(顺产)的基础上累加计算。
1、难产的,增加15天(难产包括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和剖宫产)。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30天。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并发症包括妊娠胆淤症、产褥、产后出血500毫升输血急救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五种。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医疗费的支付范围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保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凭医院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标准,最高标准为:
1、孕产期保健检查费400元。
2、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300元。
3、怀孕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引产的600元
4、正常生育(顺产)和怀孕七个月以上引产的1000元。(其中,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的,再增加300元)
5、剖宫产的2600元。
6、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凭医院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标准,最高标准为:
1、宫内施行放置(取出)节育器200元。
2、输精管结扎术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1800元。
输卵管结扎术与剖宫产同时施行的,在剖宫产限额结算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900元。
4、输精管吻合术2000元。
5、输卵管吻合术2200元。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在确认参保关系满3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被依法宣布撤消、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用水平及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适时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社保机构自欠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支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社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通过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成本管理应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制
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备品备件定额,运行材料消耗定额,检修材料消耗定额。努力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挖掘设备潜力,提出年度、季度的运行、检修、设备大中小修费用计划。
2、安保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提出年度、季度消防、警卫、民兵训练等费用计划。
3、人劳部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控制工资总额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标准。根据属地原则,制定社会保障措施,控制社会保障支出,提出年度、季度工资及劳保费用计划。
4、物供部门:负责制定工器具消耗定额,做好节约代用、修旧利废工作。
5、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电话电信的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季度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及电信电话费用计划。
6、总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和福利设施等管理工作,提出所管辖资产的年度、季度修理费用计划。
7、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汇总编制成本计划;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控制成本;参与制定有关成本的各项定额;如实核算成本,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成本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工资:生产管理人员及由本单位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等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工资;按规定发给的超产奖、安全奖。
2、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3、折旧费:按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平均年限法及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的费用。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固定资产原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4、税金: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5、保险费:参加投保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
6、失业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保险率缴交。
7、养老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保险率缴交。
8、住房公积金: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的费率缴交。
9、劳动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及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
10、水资源费及水文测报费:按发电量和当地规定的费率缴交的费用。
11、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12、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范围和提取比例提取的费用。
13、土地使用费: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4、物料消耗:生产运行、维护、检修、事故检修用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技术革新用料;车间通风、照明及消防、卫生用料;生产及管理运输车辆耗用的燃材料;生产和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仪表等维修用料。
15、修理费: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中、小修理及生产、管理用器具、非机动车辆的修理费。
16、办公费:生产及各管理部门用的文具、纸张、印刷品、清洁卫生用品、报刊杂志及电信电话费用。
17、水电费:生产及管理部门和公共场所的水电费用。
18、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勤补贴和误餐费;职工探亲及上下班交通补贴。差旅费补贴应按当地财政规定标准。
19、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及管理部门用的家器具、办公桌椅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等。
20、劳动保护费: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及值班被褥。
21、运输费用:生产及管理部门发生的物品搬运费;租用汽车、吊车租赁费;运输用机动车辆养路费、过桥过路费、年检费、交管费及委托外单位的小修、保养等。
22、租赁费:生产和管理部门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从外单位临时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除汽车)及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23、业务招待费:根据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的费用。
24、其他费用:不属于以上各项范围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如:咨询费、诉讼费、民兵训练、警卫消防、绿化环境卫生、会议费、团体会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党团活动费、试验检验费等。
四、合理划分生产成本、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界限
为规范管理,使单位与单位之间有可比性,下列各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1、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直接生产人员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费、值班被褥。
3、直接为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4、生产用房屋、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的修理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
6、因生产需要从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
7、水资源费及水文测报费。
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其余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严格划分开支界限,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设备技术改造支出。
3、对外投资的支出。
4、被罚没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联合办学等费用。
5、国家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如简易人身保险。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各种费用。
六、成本计划的编制
1、编制成本计划必需以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及费用开支标准等为依据,在单位经理的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需通力协作,保证成本计划指标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2、成本计划除列示数字外,还应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是:对预计完成情况的分析,保证完成计划主要措施方案,计划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3、成本计划的编制程序: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年分季编制本部门的用款计划,有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没有定额标准的,按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精神编制;而后由财务部门综合汇总后提交经理,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年度生产计划进行成本预测,平衡后于______月上报成本计划建议数(本计划不含大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应专题上报)。
七、成本计划的控制
各单位接到公司下达的正式成本计划后,应将其费用按其性质分解落实到归口管理部门或个人,由其负责控制。各部门应抓好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如电话费、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
成本中的可控费用与非可控费用不可互相挪用,可控费用各项目之间可以互相调剂使用。
八、成本分析与考核
1、成本的分析应按年度和季度进行,内容包括计划、实际差异和差异原因分析,对成本升降原因作详细说明,以便修正计划或提出改进管理措施。
2、对不按成本开支范围,将福利性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计入成本,以及对突破计划不分析、不追加计划的盲目开支或虚列成本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扣减该单位的工资。
正展开资本救赎的新华人寿,提出了资本“补血”三步计划:发行次级债、股东注资、上市。而前两步融资计划的顺利完成,是新华人寿最终实现上市愿景的先决条件。
“提升偿付能力,是目前最重要的任务。”一位接近新华人寿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2009年1月底,约10家投行为新华人寿制定了提高其偿付能力的方案。方案的核心内容是,提升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至100%。为达到这一目标,各家投行的预估融资额大致都在100亿元左右。
次级债难题
偿付能力是保险行业监管的核心指标。截至2009年底,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仅为23%,远远低于100%的监管要求。
23%,意味着新华人寿已失去“发展能力”。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在达标之前,新华人寿将不能增设分支机构,不能开展新业务,投放商业广告将被限制,还有可能被责令转让保险业务等。这对于新华人寿来讲,无异于止步发展。
补充资本金,是新华人寿的首要任务。来自投行的建议是,新华人寿可以通过发行次级债,外加股东注资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然而,新华人寿的次级债计划,严重受制于净资产规模。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所发次级债本息,不能高于上年末的净资产。来自新华人寿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其净资产不到30亿元。因此,新华人寿的股东将至少需要再注资70亿元,才能达到偿付能力的要求。
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考虑到新华人寿未来的发展以及资产负债情况,估计发行次级债的规模会非常有限。退一步讲,即使获准发行次级债,能否顺利发行仍有不确定性。
“新华人寿的次级债,很可能会出现延期支付的情况。”某参与方案设计的投行人士说。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而新华人寿现有偿付能力仅23%,能否按时偿付其次级债的本息,令人担忧。
另外,如果发行次级债,很可能被要求提高风险补偿,融资成本将因此高企。“发行价格高,对新华人寿控制负债成本是不利的。”一位关注新华人寿的券商高管分析。
有分析人士认为,更根本的弊端在于,次级债只是增加附属资本,延长偿付时限,并不能提升核心资本。
股东注资悬疑
游说股东注资,也是新华人寿大补血计划的一个重点。
2009年11月,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新华人寿38.8%的股份,以40亿元人民币的总价出售给汇金。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摇身变为“国企”。
目前,新华人寿前三大股东分别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汇金)、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宝钢集团,持股比例分别是38.8%、20%和17.27%。另有六家股东持有新华人寿23.9%的股份。
“此次新华人寿融资,汇金不会当甩手掌柜。因为汇金每年从银行分红的钱比较多,增资新华人寿应该不差钱。”一位保险业监管层人士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但他也表示,目前新华人寿的融资方案仅在征询中,尽管“汇金不会改变其第一大股东的身份”,但具体出资数额还很难说。
单纯看财务能力,第二大股东苏黎世是具备增资条件的。2009年,苏黎世营业利润和税后净利润均获增长,分别达56亿美元和32亿美元。
薪酬即指根据劳动要素进行全面补偿(compensation)。要素是影响生产结果和需要补偿的人为因素,如人力资本(学历阅历)、人的贡献(绩效、忠诚)、劳动力折旧(养老)、劳动力折损(伤残)。前两项需要坚持效率原则以当期支付的工资形式进行补偿,后两项则需要坚持公平原则以延期支付的福利形式进行补偿。因此,薪酬覆盖了工资,体现全面补偿原则,是一揽子分配计划(见图1,《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的八项内容),是信息时代it技术引起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继而引起生产关系变革的表现。
构成薪酬结构的两大元素,即工资和福利,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功能,前者在补偿人的贡献,后者是人的风险补偿和权益计酬,由此构成薪酬的结构效应。对于人力资本较低、工作年限较短和功效较小的职工而言,其薪酬以工资为主;反之,以薪酬则以福利和权益计酬为主。不同岗位和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薪酬结构。
信息时代的劳动力趋于三种类型,即体力型、技能型和智能型。体力型劳动以小时计量,用小时工资进行补偿,用最低工资法律实施保护;技能型劳动以产品和价值计量,用绩效工资进行补偿,用社会平均工资衡量补偿的公平性;智能型劳动即指研发性和高管性劳动,具有创造性和风险性,如何计量他们的劳动,如何补偿他们的贡献,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至今仍然存在理论空区。金融海啸之后,全球开始对金融企业高管的风险绩效薪酬适用风险暴露期制度,采取延期支付和拒付的措施,仅是一个尝试性权宜之计。公务员早期属于技能劳动力范畴,高级公务员,特别是主管一个部门和一个地区的公务员属于智能劳动力范畴。
二、公务员的薪酬结构
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伴随国家形态的进化,公务员的地位和责任机制有所不同。
在工业化时代,国家属于半封闭半开放状态,官僚制政府坚持法制原则、层级原则、职业化原则,公务员要向上即对首长负责,没有岗位责任,由此形成等级的、年功的公务员工资。在信息时代出现经济全球化,国家处于开放状态,政府具有了ceo的角色,要改变“作坊式”操作,进入“社会大生产”的组织形态;政府要坚持“客户至上”和“服务导向”原则,进行是整体型、效能型政府建设,即服务型政府,对公务员设有岗位责任,直接对客户(服务对象)负责,由此形成具有补偿性、保障性、激励性和约束性的公务员薪酬体系。高新养廉的薪酬政策适用于城市国家和公司式管理的小政府,对在大多数国家而言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基于补偿原则,(1)早期公务员的补偿水平应当等于或者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以补偿公务员的人力资本投入,显示公务员工作的重要性。例如,英国公务员平均工资等于“社会平均工资+(1+10%)”。(2)高级公务员的补偿水平逐渐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但不能脱轨。(3)核心技术公务员,这里指政府内的技术高管,他们具有公共政策水平,同时在指导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外包等工作中,可以管理公司的技术高管,其补偿应当具有纠正韦伯悖论的效果(注:韦伯认为政府具有垄断知识和高效率的特征,但又设计了公务员等级工资制,用自己的设计扼杀了自己的目标),给予较高的绩效补偿。
基于保障原则,公务员薪酬应当包括抵御社会风险的福利安排,如养老金、医疗保障、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及适应公务员职业特征的福利补偿,如简朴舒适的工作环境、反映公务特征的职业伤害保险、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培训等。
基于约束原则,公务员薪酬应当加大延期支付的比重,特别是养老金、老年医疗、老年居住、老年照顾的制度安排。笔者主张:应当尽快建立公务员职业养老金计划,逐渐替代退休金,对接国民基础养老金,引领中国养老金制度实现结构性调整,朝着“中央统筹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国民化,市场运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全民化”方向发展,尽早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峰值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养老金制度。
三、关于公务员薪酬激励的政策建议
总结西方国家经验,在服务型建设过程中均修订了《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薪酬制度,增加了具有激励性和弹性的补偿政策。
第一,基于我国《公务员法》,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系列中建立“公用技术岗位”,招聘和培养“公用技术人员”,如人社部设立养老金总精算师,对国家未来30年养老金负债承担技术责任;又如,社会保障金保工程师,对社会保障卡的预算。工程和维护承担技术责任;再如,设立国家社会保障总局,首席执行官应当具有工商银行和通讯集团老总的战略眼光、指挥权力和管理能力;其工资水平低于公司核心技术岗位,高于同类公务员;由此提高政府的执行能力和对经济社会的驾驭能力,改变“重政策、轻执行”的迂腐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方面随着货币政策环境的持续宽松,市场利率不断下行,另一方面经济增速放缓使得实体经济风险持续释放,今年以来公募债券违约更趋于常态化,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资产日益稀缺,这种“资产荒”的蔓延无疑给大量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带来了巨大的资产配置压力,在此背景下众多商业银行正在全方面发力以应对挑战。
首先,在扩展优质资产来源上,除了对原有渠道来源进行深入挖掘外,还可以充分借助商业银行自身的集团资源优势。目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实质性进展,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各类金融业务牌照,例如信托、基金、券商、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这些银行可以充分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扩大优质资产的来源渠道。
其次,可以加大现有资产谱系中高收益品种的配置力度。目前,我国银行资管主要以债券、非标、股权类资产为主要配置方向,其中债券类资产配置占比近六成。而近年来,名股实债、永续债、保险债权计划、两融收益权、定向增发、夹层基金、优先股等创新类产品,以其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正受到越来越多资产管理机构的青睐,但这些非传统类资产普遍具有长周期、弱流动性的特点,需要把握资产配置比例,以避免成为中长期的风险点,此外由于部分产品和资本市场关联度较高,也面临着较大的潜在市场波动风险。
第三,借助政策东风,加大直接投资力度。债权投资方面,目前来看始于2013年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规模仍然较小,但是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其未来发展空间广阔,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可以直接输血实体经济,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收费、提高资产收益水平。股权投资方面,自2015年6月监管部门允许银行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来,目前已有13家商业银行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其中8家银行以资产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作为备案主体,这标志着银行资管未来将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当然,扩大直接投资也对银行理财自身的投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关注海外的投资机会。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资管可利用自身的网络和人才优势,加大海外投资机会的研究力度,挖掘优质的境外资产,在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持续放缓的背景下,加大境外与中国经济周期相关度较低资产的配置力度,从而实现优化资产配置、降低组合整体潜在波动率的效果。
第五,加大对“外脑”的利用。近年来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并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投资经理和管理机构。银行资管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秀的“外脑”,加大资金委托力度,进而提高整体资产收益水平。事实上很多商业银行已经在付诸实践,例如在国内甄选优秀的资管机构进行资金的委托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优秀的机构不仅限于国内,国际上一些有稳定业绩表现、优秀的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作为选择的对象。
最后,提高银行资管自身的投研能力方是破解“资产荒”、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道。在利率市场化持续深化、金融脱媒程度日益加深、大资管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银行资管依靠资产和负债的直接利差生存的空间正在被持续打压,只有不断加强自身投研能力的建设,积极参与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自己,才是银行资管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王道。(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作者/赵承东,兴业经济研究咨询公司研究员)
今年来,市人社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扣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将惠民生与促发展相结合,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人事制度创新,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坚持不懈全面从严治党,努力推动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重要指标完成情况
全年新增城镇就业9001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3504人,支持成功自主创业31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1.83%,控制在2%以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7.93万人、15.05万人、16.31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31.81万人,工伤保险完成建筑业新开工项目参保161家,参保率10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率97.12%,南通各县(市)排名第一。引进本科学历以上及中级以上职称人才1843人,新增专业技术人员7609人,新增高技能人才2540人,每万名劳动力中高技能人才1093人。
2019年主要工作
(一)亮点工作
一是完成“就业富民”“居保扶贫”两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开展实名制调查,发放就业创业服务卡,举办各类招聘活动200场,采集岗位2.9万个,促成就业1.2万人次,帮扶建档立卡人员转移就业5048人,转移就业率88%,“晚霞行动”超龄人员再就业11.28万人。为5814名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11092名困难群众办理基础养老金待遇享受,实现100%参保登记、100%全额代缴、100%待遇享受。二是打造“三位一体”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围绕就业信息畅通、技能人才提质、企业人力管理水平提升,通过搭建企业用工、引才、产品转型升级需求数据库、高校数据库、高校学子数据库、技术技能及高端人才数据库、人力资源公司数据库“五大”数据库,实现实时供需信息匹配、共享,助推“学子归巢、技术归巢、成果归巢”。三是省内(县)市首家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制度。探索“助保贷款”(群众贷款、政府贴息、养老金还款)实施可行性,着力解决困难群众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牵头起草《如皋市“阳光扶贫”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四是机保改革工作稳居全省前列。率先完成2015-2018年度退休“中人”视同缴费指数测算、待遇核定补发工作,完成实账缴费收入和归集户利息收入近4.54亿元职业年金归集工作,归集金额位居县级市前列,被省人社厅通报表扬。五是率先全面推进养老待遇智能认证。取消养老待遇领取集中资格认证,采取人脸识别、上门服务、数据比对等多种灵活方式进行认证,方便群众。六是成功创建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持续推进专家对接服务模式,在去年成功举办“走进如皋——助力经济振兴发展专家服务基层行”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对接人社部,充分发挥我市产业及革命老区优势,获评国家级红十四军革命老区专家服务基地,全国20家,全省仅4家。
(二)重点工作
1.就业创业稳中有进。加强政策扶持,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牵头制订我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范围、放宽兑现就业创业政策补助条件。培育“南通市十佳创业示范企业”2家,“南通市十佳创业带头人”2人,新增创业项目46个。提升就业培训质效。加快新能源汽车研发实训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拓展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全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6766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4723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1900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855人。服务企业用工,开展“十百千万惠企业”“服务企业百日行”“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加强“苏陕”劳务合作对接,回外引劳动力6780人。
2.社保体系持续完善。社保待遇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35元/月上调至148元/月,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水平由605元/月到调整到682元/月;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长6.46%,达到2460元/月。继续落实“三降两补”政策,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落实企业“稳岗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贴”,全年为企业减负2.1亿元。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与税务部门座谈、对接,形成《如皋市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过渡期征缴方案》,牵头开发“人社-税务平台”。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开展网上实时监管,办理预警30批,追缴冒领职工养老金48起,追缴单位欠保21起,共计663.38万元。积极沟通财政部门,偿清居保地方配套资金14825.74万元。开展“社保基金监督制度建设提高年”活动,邀请省人社厅相关专家开展培训。
3.人事人才服务成效显著。加强人才招引,紧扣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带领企业赴外省内高校以及安徽、重庆、成都等西部高校集中地区开展校园招聘;组织主功能区、留创园及项目需求单位参加深圳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南京留交会等;对接兰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来如开展产学研交流活动,并签订人才交流合作协议书。积极开展人才开发工作,2项博士后类“双创博士”项目入选省“双创计划”资助,2人获批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我市“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共53项,列全省县级市第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举办砌筑、花卉园艺、预防接种等市级技能大赛10场,承办省乡土人才盆景项目决赛。获评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1人,南通技能大师工作室3个。江海技工学校荣获省级“新能源汽车维修与检测校企联合实训基地”“江苏省技工院校教育改革示范校”称号。完善人事招录工作,全年招聘事业单位人员574人,考试安全率100%;核准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津补贴和工会福利违规发放情况专项政整治。
4.劳动关系总体稳定。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等。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开展了“农民工学法活动周”、“仲裁开放月”、五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打击恶意欠薪,我们在行动”宣传月等系列活动,开展2019年度企业薪酬调查和制造业人工成本监测,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8%,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超95%。 (双钱轮胎)。
5.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提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赴江阴实地考察学习,对全市300多台人社自助服务终端进行升级,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实现智慧认证。加强“社银合作”,14家银行网点提供社保卡换卡补卡服务,累计发放社会保障卡138万张。“12333”综合服务咨询4万次,满意率100%。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开展“政风行风热线直播”、“政府公众开放周”、“代表委员集中见面”活动,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持续推进作风效能建设,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走帮服”活动,在全系统开展技能操作比武竞赛活动,选拔优秀人员参加南通竞赛,荣获团体二等奖。
三、存在问题
人社事业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一是就业总量压力不减,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有岗无人”的“招工难”和“有人无岗”的“就业难”并存。二是征缴扩面空间缩小,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待遇刚性上调,基金可持续运行矛盾依然存在,更加充分、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还有待加强。三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充分激发。四是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因素增多,大量非标准劳动关系涌现,传统劳动关系规制难以适应,欠薪欠保等影响劳动关系的矛盾依然存在,处置难度加大。五是基层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
四、2020年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用足用好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做到稳就业、促创业、防失业。一是统筹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大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统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将公益性岗位与就业扶持有机结合,保持城乡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持续推进“晚霞行动”,增加“5060人员”工资性收入。二是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创业环境。三是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培训促就业“增量提质”行动,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前免费培训,推进如皋技工学校向技师学院转型升级,推进江海技工学校建设省级高级技工学校。
(二)筑牢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保体系。一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三降两补”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持续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工程,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失地保障待遇调整机制。二是推进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加快社保登记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社保精准扩面,深入推进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三是合理提高保障待遇水平。按照省市部署,同步调整、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人”待遇计发,做实职业年金。
(三)建设更优化更富活力的人才队伍。一是加大高层次人才引培力度。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布局,深入推进人才引进“222”计划等各类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深化开展皋籍高校毕业生“学子归巢”系列活动。建立校地企合作新机制,在企业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高校共建人才培养引智基地。及时兑现我市各级各类项目配套资助和人才津补贴。二是大力推进人才平台载体建设。召开全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会议,组织省级及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申报工作,加强产学研合作。三是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推进“新型技能大军”培育工程。落实产业技能大师培育计划、高技能人才培养“青苗计划”、乡土人才培育计划。发掘培树“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高质量建设国家产教融合项目新能源汽车研发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引领作用。
(四)健全更成熟更规范的人事工资制度。一是提升专技人才管理水平。推进职称工作改革,研究制定开展特殊人才中级职称认定办法,推进企业自主评价机制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二是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加大事业人员“选培管用”力度。公平安全开展人事招聘,依法规范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开展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的探索研究。三是推动人事考试工作安全规范。加强考务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管控,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加强命题阅卷专家和监巡考队伍建设,确保考试安全率100%。
尽管行业出现明显拐点,居高不下的退保率仍令业内对保费回升难言乐观。“2013年保险行业改善主要体现为保险公司投资理念的成熟,但是保费改善相对投资具有滞后性,尤其是现有金融产品可替代品对保险冲击很大。2014年行业分化会更加严重,定价利率市场化会使市场格局发生更大变化。”平安证券分析师缴文超分析表示。
资管功不可没
据保监会统计,截至9月末,保险业总资产达到8.05万亿,较年初增长9.5%,净资产8638.5亿元,较年初增长9.1%,而保险业前三季度的最大亮点就是经营效益的大幅提升,预计寿险公司利润总额为47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93.6亿元,同比猛增515.7%。
“一方面由于去年基数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得益于保险资金运用方面较去年改善明显,尤其在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运用方面,保险公司反应较快,配置灵活,收益增长明显。”保监会统计信息部相关负责人对寿险公司利润大增如此解释,而这两大原因也在上市险企三季报中显露无遗。
中国人寿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为236.89亿元,其中三季度单季实现净利润75亿元,而去年同期为亏损22亿元,并且去年全年净利润总共只有110.61亿元,意味着今年前三季度相当于赚了去年全年翻番的钱。显而易见,去年的低基数已为今年的高增长埋下伏笔。
而各家保险资管公司更是为前三季度净利大增立下大功。数据显示,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在今年前三季度的投资收益分别同比增长23.81%、72.76%、42.56%、33.3%,其年化总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97%、5%、4.7%、4.5%。
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幅减少也可印证投资端的回暖,如前三季度国寿资产减值损失为37.43亿元,同比下降87.1%,而中国太保前三季度的减值准备计提数为6.92亿元,较2012年同期的41.75亿元同比下降83.4%。不过,在诸多券商分析师看来,也正是因为去年大幅减值拉低了投资资产持有平均成本,因此今年能在投资方面轻装上阵。
“主要原因是股票市场表现优于去年同期,使得投资减值准备大幅下降。”华泰证券研报指出。实际上,随着A股三季度放量大涨9.88%,不少保险公司都提高了权益投资比重,扭转了去年股市投资的亏损状态。据保监会统计,今年前三季度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为2724.2亿元,已经超过2012年全年的投资收益,收益率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至3.82%,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占比74.7%,较上半年下降1.9个点,而股票和基金投资占比10.2%,较上半年上升0.12个点。
此外,受益于保险投资渠道放开,保险公司今年以来在资金运用方面更加灵活的配置也开始初显成效。华泰证券就认为,投资结构调整也是此次新华保险投资端改善的原因之一,“尽管未披露明细,但延续中报风格,可以判断定期存款占比下降的同时,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信托计划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另类投资占比上升。”
现金流仍吃紧
虽然上市险企三季度业绩高于市场预期,但企稳回升的保费收入增速仍显平淡。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前三季度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1.2%,其中,财产险增长15.8%、寿险增长6.8%,增速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尤其新单业务更是在三季度各月均保持了3%以上的增速,结束了3年来的负增长态势。
三季报显示,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前三季度的保费收入分别同比增长5.37%、13.69%、8.98%、-7.1%。除了平安,其它3家的保费增速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受目前银保渠道竞争加剧、银行系保险公司崛起、其他理财渠道的挤压、营销员增员困难、公众保险意识还有待加强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我们认为寿险保费收入在没有利好政策出台的情况下,还将继续维持年初至今的走势,但情况正在缓慢改善。”山西证券分析师刘小勇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广受关注的退保问题仍未得到缓和。三季报显示,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四大上市险企前三季度退保金分别为502.04亿元、55.88亿元、148.95亿元、211.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7.62%、41.47%、60.14%、63.36%。
“退保主要是在银保渠道,现在是那些期限短的高息理财产品当道,在这种挤压下,5年期的银保产品不仅退保率降不下来,要卖出去也很难。”一位大型寿险公司市场部人士对记者无奈地表示。而一位业内精算人士则坦言,今年银保渠道主要以短期万能险和高保底产品来抢夺份额,而这两种产品未来一两年退保率极高,导致银保成本增加,现金流压力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