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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时间:2023-07-05 16: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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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第1篇

    为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规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精神,现就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任务量配置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血液透析、放化疗等危重症医疗费用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要严格执行用药限量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要按规定使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专用处方要单独管理。要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患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积极配合各区县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列费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二)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

    (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

    (四)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费用。

    (五)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性材料费用。

    (六)微量元素检查、APOP老年人痴呆基因分型检测、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患者手术中使用一次性进口器材、器械,报销仍执行京劳险发〔1996〕201号文件。

第2篇

(一)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完善、网络的健全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将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发挥产生重要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作用,促进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形成,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捷、经济的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城镇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研究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坚持严格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优化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实施,鼓励探索创新。

二、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三)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四)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等。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同步审查,均符合条件的要同步纳入定点。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

三、切实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六)要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等基本医疗服务进行逐项审定,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辖区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四、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

(八)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直接与社区医师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管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允许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和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购药。

(九)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探索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的费用结算办法。

五、加强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十)要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制度、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制度。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评议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和定点协议的动态管理。对不规范医疗行为严重、发生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定点考核不达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低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解除定点服务协议,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3篇

关键词:异地就医;报销;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102-02

一、异地就医的现状

多元化社会的当今,人口流动的数量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在异地生活、工作、学习,导致异地就医的人数不断攀升;截至2006年2月,全国有近300万人在异地就医,转诊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超过100万人。据人社部社保中心2007年抽样调查及分析数据显示,中国各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有450万人,异地就医住院人数约占医保住院总人数的5%,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12%。具体占比情况是,异地就医登记人数占当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总体比例为1.47%,产生的医疗费用占当地职工医保总费用的比例为1.9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比重占各类异地就医登记人员总体比例为71.41%,他们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占各类异地登记人员医疗费总体比例为72.69%。据最新的人社部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持社保卡人数已突破5亿。30个省份发行了社保卡,其中22个省份实现了所辖地市全部发卡。

其次,由于各地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大城市医院数量多、资源丰富,而小城市医疗资源缺乏,医疗设备落后;及老百姓的传统就医观念,大部分的老百姓会更倾向于选择大城市、大医院就医治疗。目前,各地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华东地区优于西南、西北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三级甲等医院共有1 431所,北京、上海两大城市分别有58所、43所,数量高于四川、云南等多个省份,这些客观因素都促成了患者更愿意异地转诊就医,加剧了异地就医报销的困境。

二、异地就医报销存在的几个问题

异地就医由于其特殊性已成为全国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作的难点及重点。如何加快完善异地就医报销管理机制是重中之重。目前异地就医常见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异地就医报销缺乏相应的基准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医疗保障待遇也各有不同。所以目前多地采用的异地报销政策主要是“一刀切”的做法:只有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不可报销,对于参保人员的病种不做详细分类及说明。这样的做法导致许多恶性肿瘤病人、透析病人在门诊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无法得到医疗保障。

(二)异地就医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

一方面,各地的异地报销管理机制尚不完善,部分县级、村级的基层经办人员权利较大,报销审核时存在一定风险;另一方面,各省之间的信息资源尚未连接,无法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查到病人的病史资料及相关信息。目前仍然通过传统的方法,多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来核对病人的信息;但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异地报销人数少的情况,如果异地报销人数众多,这种方法并不适合。

(三)异地就医报销手续烦琐 转外医疗限制条件多

目前各地报销流程互不统一,异地就医报销申请表的内容及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地区需要居住地街道及居住地医保中心盖章,有的地区需要就医地区市级或省级医保中心盖章,有的地区规定转诊医院一次只能定点一所医院,有的地区要求第一家转诊定点医院开具第二家就诊医院的转诊申请单;举例而言,张老伯,68岁,A省某村人,患有糖尿病、心脏病二十年,体检发现肺部肿瘤,需转往B省肿瘤专科医院;治疗中张老伯突发心脏病转至B省综合性医院治疗,回A省申请异地报销时被告知只有转诊定点医院即B省肿瘤专科医院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B省综合性医院发生的费用不可报销。可报销比例低于本地就医,同时增加了参保人员为报销来回奔波的辛劳。

(四)异地医保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首先要明确异地医保印章的作用,是为了证明病人的就医过程属实还是为了证明病人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如果证明就医过程属实,这就属于医政范畴;如果证明医疗费用能否报销,就属于参保当地医疗保障机构工作范围。那么,异地医保的印章,究竟能说明什么?况且,各地医疗机构对异地医保印章的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病人只要拿着出院小结、病史资料、检查报告单,要求医疗机构在这些材料上盖章,办事人员就盖章,那么公章的公信度、威信度大大下降。

三、异地就医报销的几个构想

(一)就医地(跨省)经办异地报销

由于目前中国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业务量大,异地就医范围广、分散、复杂,给异地就医报销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假设自上而下单独设立国家异地医疗保障办事处、省级异地医疗保障办事处,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统一经办异地就医费用;经办人员熟悉各地医疗保险细则,病人在就医地,跨省份即可办理报销手续;费用由就医地的异地报销办事处先行垫付,随后,由国家异地医疗保障办事处统一核对各省上交的费用清单,核对无误后通知各地办事处汇款至其他省级的异地报销办事处。这种方法相较于参保人员回参保地报销,更便于核实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是否属实,也方便老百姓最快捷地得到报销。

(二)提高异地报销统筹专项基金

在2013年3月14日举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胡晓义介绍,异地就医报销问题来自于医保的统筹层次低,目前中国的医保统筹层次普遍到了市一级,省级统筹还只在几个省做试点,只有统筹层次高了,异地就医报销的次数才能降下来。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异地报销专项基金的数额。目前中国的基金来源有以下几种方式:(1)行政机关由各级财政安排。(2)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视财政补助及事业收入情况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3)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4)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5)挂编、请长假、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停薪留职等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代收代缴。这部分来源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如何另辟蹊径增加统筹资金是当务之急。鼓励社会人士积极参与,开展公益活动、拍卖活动等募捐形式,或扩大参保人群范围、提高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扩充统筹资金库。只有统筹层次高了,才是解决异地就医报销的有效途径。

(三)引入商业补充保险

政府可以尝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保险公司,作为补充性的医疗保障,但是否参与的权力交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政府需要做的是制定政策,规范管理,与商业保险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但又相互补充。保险公司根据各类人群、其身体状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生活质量要求不同,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险产品[1]。尽管引入商业医疗保险,老百姓存在一定的质疑,毕竟商业医疗保险的社会定位主要以营利性为本质,不免会走样,但风险几率与成功几率是等价的。

(四)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目前各地区使用的异地就医转诊表格大不相同,因各地制度不同,职能权限不同,审核要求不同,异地就医报销申请表的内容及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地区需要居住地街道及居住地医保中心盖章,有的地区需要就医地区市级或省级医保中心盖章,有的地区规定转诊医院一次只能定点一所医院,有的地区要求第一家转诊定点医院开具第二家就诊医院的转诊申请单。统一异地就医保险的填报表格,不仅便于医疗保障机构统一管理,方便更准确核实,政府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报销管理制度,统一表格内容及表格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权限,统一公章样式,规范使用范围;有利于经办部门准确核对参保人的就医信息,也便于统一管理存档,方便日后统计研究及其他需要。

(五)强化信息联网管理

尽快建立区域性的计算机网络,使异地人员的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2]。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到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信息,及异地人员在所属地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其待遇进行联网结算。这不仅有利于经办部门及时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也方便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参保人员信息及存档。

(六)统一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及目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制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除了文件中列出的不予支付项目外,其他的医疗服务项目均可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医保部门应酌情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做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尤其是恶性肿瘤、透析、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避免“一刀切”,只有住院费用能报销的做法。统一异地就医报销范围及目录后,不仅大大降低了经办部门审核报销的工作量,所得报销时间,降低了管理成本,更有利于日后的异地联网结算。但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医保支付比例上可参照当地的实际收入区分A类、B类、C类地区,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阶梯比例。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医疗费用;信息不对称;基金风险;道德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40.6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4-0032-06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医疗费用不断增长。1996-2003年,我国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平均每年增长13%和11%,大大高于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沉重(高强,2005);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成为我国居民继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2006)。目前,50.4%的城市居民和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医疗保障覆盖面太小,全民健康保障制度尚未建立(高强,2005)。面对高昂的医疗服务费用,人们对医疗保险的期待和需求日益高涨。按照医疗保险产品供给主体的不同,医疗保险主要可以划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无论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还是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其面对的重要问题就是要保障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和建立的基金,足以补偿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的医疗费用支出,并在财务上能够达到收支平衡、留有结余或者盈利。本文中笔者将两者积累的基金统称为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支出的持续快速增长,无疑是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威胁。因此,从医疗费用增长的原因人手,深入探讨如何缓解基金财务压力、减少基金风险、实现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险公司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医疗保险外部因素造成的医疗费用增长与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压力

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的变化、医疗科技的进步、保健需求的变化和通货膨胀等医疗保险外部因素,使得满足公众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费用开支数目巨大;而且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和死亡率的下降,在许多国家,社会医疗费用的增长趋势仍将持续。但这些导致医疗费用增长的因素在长期内是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因此从技术上讲,在制定费率时可以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如果将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定义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偏离事前的预期,那么短期内这些因素由于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不确定性影响有限,因此不应视为导致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因素。然而,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若这些因素引起的医疗费用增长超出了社会的经济支持能力,则是非常危险的;它不仅会给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或使商业保险公司退出供给,而且最终也会导致人民健康福利的丧失或减少。以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影响为例,一方面,由于老年人的发病率和患慢性病的比率都很高,因此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对基金的需求量将逐年增加――据测算,1978-1985年和1985-1989年两个时间段的公费和劳保医疗费用的涨幅中,老龄化因素分别为4.5%和6.4%(雷海潮,1996),而我国现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总共有1.45亿人左右,到2020年将增加到2.43亿人,到2050年将增加到4.5亿人左右(项怀诚,2006);另一方面,供给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即在业劳动人口所占的比例却在下降,医疗需求的相对无限性和基金筹集的有限性形成了悬殊的落差,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压力可见一斑。

二、医疗保险内部因素造成的医疗费用增长与医疗保险基金风险

引起医疗费用增长的一个重要源头在于医疗保险本身。早在1970年,Feldstein就提出了医疗保险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升(费尔德斯坦,1998)。这一观点深刻揭示了保险与医疗费用增长之间的矛盾关系。医疗保险市场上参与主体众多,包括保险机构或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者)以及医疗服务提供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以获得医疗保险保障,在其身患疾病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负责支付,医疗机构由此得到补偿。但医疗保险市场中参与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皂、不对称,由于人为的因素,很容易改变疾病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使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偏离预期的基金风险。

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谋取利益。他们的道德风险行为会引起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成为基金风险的根源,主要表现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者)的过度需求行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服务行为两方面。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者)过度需求的原因和影响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度需求行为主要表现为无病、小病大治、谎报或夸大病情、冒名顶替等。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例: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参保的12708万人员中,50%以上人群有医疗资源过度利用的行为,导致1/3以上的药品资源存在浪费;50%的诊疗项目为个人主观意向的要求(吴传俭,2005)。

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者)过度需求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医疗服务发生作用的对象是宝贵的身体,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医疗服务消费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逆转性;人们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后,无论治疗结果是好是坏,都必须自己承担,因此谁也不敢拿自己的身体“试错”,患者在寻医、用药上具有“求快、求稳、求好”的心态,这通常意味着较高的医疗费用或者是一部分不必要医疗费用的需求。第二,医疗保险的第三方付费(third-partypayment)机制在降低个人支付、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之时,使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增加不再敏感,被保险人或在投保后疏于关心个人的身体健康、或从事有可能危害其健康的行为、或在患病时缺乏努力寻求较低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的积极性、或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超出其全部自费的消费量,直至其获得医疗服务的边际效用等于享受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为止;但若此时把保险人为其支付的绝大部分医疗费用考虑进来,真正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效用,医疗服务资源被低效率地使用或浪费。因此可以说,第三方付费机制促成了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

如果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完全无弹性,需求曲线可用D0表示,无论有无保险,他所消费的医疗服务为固定的数量Q0。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曲线为D1,当医疗服务市场价格为P0时,如果完全自费,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量是Q1;在参加保险以后,被保险人只需负担原来价格的一部

分,对他而言,实际医疗服务价格为P1=kP0(0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过度服务的原因和影响

过度服务是指医疗服务主体在给患者诊治过程中提供了超出疾病实际需要的服务,主要表现为大处方、大检查、重复检查、药物滥用和手术滥用等。一项研究证实,在我国CT的使用中,有16.3%的检查是不必要的,因为这些患者本来可以利用收费较低的检查而不会影响其诊断质量(雷海潮等,2002)。据统计,我国CT扫描检查显阳率仅为10%,而世界平均水平为50%。

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过度服务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医疗服务的高度风险性和现代社会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使医疗过失的成本上升;医疗服务提供者为规避风险,倾向于采用防卫性治疗,向患者提供“更多、更好、更准确、更昂贵”的医疗服务。第二,从医学伦理上讲,基于生命无价和人道主义的理念,医疗服务提供者应该采用“最好的方法”为患者服务,这可能会引起实际上对患者并没有太大帮助的医疗服务的提供。第三,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在一定程度上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收入和利润与医疗费用增长有不可割裂的正相关关系,物质诱惑和刺激使医疗服务提供者具有过度供给并诱导需求的动机。在医疗服务消费过程中,医生和医院既是患者的人。又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又为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便利;而“在医疗服务选择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疗效及因此导致的医疗技术有效使用的不确定性……一定的诊治手段与疾病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精确的说明,也很难区分不同诊治手段的医疗效果”(Meelellan,1995)。医疗服务质量难以确定,使患者无法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有效评价和惩罚。

如果把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之间这种隐含的委托关系视为契约,把医疗机构过度服务和诱导需求行为视为违约,那么违约的数量同违约被发现的可能性、违约后的惩罚、从事违约行为可得到的收入之间的关联,可以用函数来表示,即:

这里,Oj代表医生过度服务和诱导需求的数量;Pj代表过度服务和诱导需求被发现的可能性;fj代表过度服务和诱导需求被发现后的惩罚;uj代表过度服务和诱导需求的收入。医疗服务的特点决定了Pj和fj很小而uj很大,因此过度服务、供给诱导需求现象严重。

由于供给诱导需求的存在,医疗服务供给的增加不但不会使价格下降,而且会使价格和医疗服务的数量上升,医疗费用一路攀升。图2中,假定开始时医疗服务供给和需求分别是S0和D0,均衡点E0对应的价格和数量分别是P0和Q0。医疗服务供给的增加使供给曲线由S0右移至S1,此时医疗服务的价格会下降并导致提供者的收入下降,提供者会通过成功的诱导需求使医疗服务需求曲线从D0右移至D1,新的均衡点E1对应的价格和数量分别是P1和Q1,因供给者过度服务造成的医疗费用的增加如阴影部分面积所示。

可见,对于医疗服务,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存在多多益善的心态。在引入医疗保险后,医患双方的交易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和制约,医患双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会损害最终支付者――保险人的利益。“医患合谋”之下的医疗费用不断升高,使保险人对医院和医生的支付大大增加,严重地侵蚀了医疗保险基金。

三、缓解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压力与风险的对策研究

(一)缓解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压力的对策

医疗保险外部因素引起的医疗费用增长固然不可避免且难以控制,可视为合理的增长;但是合理却未必合度,对此我们不应无动于衷地消极应付,而应积极地寻求对策。

1.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同时在有效避免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商业保险

医疗保险的重点在于以“众人”力量化解个人“风险”,因此在更大的人群范围内运用风险共担机制,不仅有利于基金的安全和平稳运行,也顺应时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商业医疗保险中,保险人按照均衡费率收取保险费,因而特别容易受到投保人“逆向选择”的冲击。处于信息弱势的保险人如果不对承保对象进行有效甄选,就只能靠提高保费来维持经营,这会使保险人陷入不断提高保费的恶性循环当中;其结果只能是为数较少的健康状况较差的人才会参保,基金规模和风险较小,无法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功能。因此,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必须注意控制逆向选择。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只要是其实施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不论疾病风险大小都必须参加,能有效避免逆向选择。但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还相当有限,截至2003年底,我国城市居民只有43%的人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居民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的只有3.1%,极大地限制了基金的规模;而且统筹层次大多是地市级范围,参保人数有限,基金相对分散,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此外,还存在一些单位低报缴费工资基数、少缴保险费的现象,对此需要加大稽核力度,减少基金流失。

2.改进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机制,拓宽基金来源渠道,增加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向社会医疗保险、全民健康保险的发展,以及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压力的增大,医疗保险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走向筹资渠道多元化是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政府通过预算向医疗保险提供资金,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定额补助以及在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专项补助。从历史债务的角度考虑,对于退休人员所占比例相对较多的地区,更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支出安排;资金来源可按财政收入

或新增财力的一定比例提取,或从国有资产分红收益、土地拍卖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2)随着我国经济的动态发展和单位、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增强,适当提高医疗保险费率,并主要用于增加统筹基金的总量。(3)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共同投入资金支持医疗保险基金。

3.理顺资金管理机制,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逐步市场化

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省市政府部门成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基金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政机构效率低下、财政预算软约束等通病,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逐步市场化。具体说来,第一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资金;第二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筹集资金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来管理和运作;第三步,考虑逐步打破医疗保险基金的属地管理,建立集医疗经费使用和医疗服务提供于一体的医疗保险集团,且每个医疗保险集团由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组成。

(二)缓解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对策

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产生了对医疗保险的强烈需求,而这种强烈的需求又导致欺诈和滥用行为这一严重的问题。根据美国(Heahh Insurance,1992)的一份报告,医疗服务欺诈和滥用占据了每年医疗服务费用的大约10%,为1000亿美元。在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险计划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这说明防范和控制医疗服务欺诈和滥用、缓解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势在必行、医疗保险市场中医患双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则被认为是诱发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的内部因素,因此保险人从制度安排上建立起费用约束机制是关键所在。

1.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患者)的措施

(1)采取费用共付机制来进行风险控制。引入使用者付费(user’s charges)或者共付机制(co-payment)是发达国家医疗保障体制中小修小补的共同方向,其实质是实行风险分担,由医疗保险享受者在每次就医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来制约其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它或者规定保险方开始偿付的起始标准、最高偿付限额、个人自付比例,或者限制接受医疗服务的项目、次数和天数。需求方个人自担费用越多,过度消费的动机就越小,对医疗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就越小。但是,如果个人承担了大部分费用,保险将丧失其部分保障功能,也会对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造成负面影响。如广东1999-2003年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高达128.73亿元,占全国的19.2%,引起人们反思举办医保的目的何在,且相当数量的医保对象抱怨医保制度设计不合理,难以发挥保障作用。因此,应该设计科学合理的费用共付办法,达到控制费用与抵御疾病经济风险的均衡。

(2)将那些道德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险种或项目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费用共付机制是为了控制医疗服务消费者的败德行为,也就是滥用医疗保险的情形;但是对于医疗服务和医药品的消费者来说,其边际效用仍然高于边际成本,所以效果不尽理想,无法完全克服道德风险。对于道德风险较大,又难以察觉的险种或项目,应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还可以凭借政府强制力,对被保险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的规范。

(3)加强监控,对欺诈行为进行有力惩处。商业医疗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有谎报或夸大病情、挂床住院、冒名顶替等行为,一旦发现,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照《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采取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追回赔偿等措施。社会医疗保险中若有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的行为,则要求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或采取停用的处罚。

(4)加强健康教育和推动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不仅可以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疾病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改变患者观念,使之审慎明智地利用预防性、医疗和设施,减少患者对医疗设施和资源的盲目依赖及过度利用。这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医疗服务供给方在市场上的主导和支配地位,对医疗费用控制影响很大。保险人为预防保健措施提供激励与补偿,则可降低整个医疗服务的成本。但我国医保制度改革后,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不包括预防保健的内容,各单位预防保健的职能也大大削弱,全部成为个人的责任,导致健康水平下降、患病人群增加,从而加大了医疗基金的支付压力。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扭转这种“重治疗、轻预防”的现象,特别是在商业健康保险中,利用无赔款优惠措施也可推动被保险人进行预防保健,最终减少其索赔。

2.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措施

(1)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支付方式由后付制发展为预付制,并加强服务规范性管理。保险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的后付制以及按人头付费、按总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的预付制;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医疗机构提供各种医疗服务所受激励的强度,在很大程度上调节和规范着其行为,并最终决定着医疗费用的高低(见表2)。与后付制相比,在预付制下,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了部分医疗成本风险,为其提供了硬预算约束,能有效抑制供给诱导需求行为;但医疗机构为了控制成本,可能会采取降低服务质量的做法,因此必须同时加强服务规范性管理。比如按病种预付,它强化了医院降低成本的动机,在促使医院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且实证分析几乎没有直接的和一般性证据表明它降低了医疗服务享受者所得到的保健服务的质量(J.Feinglass,1991)。

(2)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相对于患者和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这不仅表现在专业优势上,还表现在信息不透明上。如对保险人来说,输入的是患者和就医次数,输出的是医疗费用,而对其间的一系列诊疗过程并无所知。建立信息系统,包括每一病例的患者基本情况、医生基本情况、疾病症状、所做检查、诊断结果、药品名称及数量、单项费用与总费用等详细信息,以及据此得出的各项统计指标和分析结果等内容,可以帮助保险人对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和事后审查,便于在医疗机构与医生之间进行服务价格、服务品质的横向比较,以及对患者和医生进行信用监测和信息披露。信息系统的建立可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需要医保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和卫生管理当局的共同协作。

(3)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引入退出机制。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是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的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契约。保险人应该运用自己强大的服务购买力,积极发挥“第三方付费人”的作用,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明确定点医院的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规范用药和诊疗项目管理;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等方面,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保险人不是与医疗机构签订长期合同而是签订一般为期1年的合同,如果医疗

机构提供的各项医疗服务费用合理且被保险者认为服务质量满意才能续签;如果医方无法满足保险人代表患方所提出的要求,保险人则退出这种委托关系并寻找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引入退出机制虽然增加了过度服务的机会成本,但能促使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低价优质的服务。

(4)采取管理型医疗。为了从制度上防范医生的道德风险行为,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进行了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探索,即把管理保险基金和提供医疗服务两种功能结合起来,这样医疗机构也要承担风险。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医疗机构会增加保健和预防方面的开支,并合理有效地安排治疗、节约服务成本,从而有效地控制整个医疗成本。虽然当前在我国成立医疗保险集团还不现实,但是应当汲取管理型医疗的精髓,即将医疗服务提供者与保险人的风险、利益挂钩,以及保险人对医疗费用发生的过程进行积极干预。保险人还可采用医疗服务利用审查、第二外科手术意见、医疗服务使用情况监测等方法,对诊疗、住院、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避免和减少不合理、不必要的医疗费用。

(5)由全科医生充当内部守门人角色。在大多市场经济国家中,医疗服务常分为初级、二级和三级三类。初级医疗服务主要针对一些非急性的疾病提供一般的门诊,在许多国家由“全科医生” (general practitioners)执业;二级医疗服务由医院提供,主要针对急诊、需要专科医生治疗的疾病和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病;三级医疗服务针对一些特殊的疾病,提供专业化的特殊护理。全科医生作为患者接触医疗服务的第一站,扮演着“守门人”的角色;不经过全科医生的转诊,非急诊病人一般无法接触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claudia Scott,2001),㈣此外,全科医生还承担了不少非医疗性初级卫生服务,这可以降低医疗费用并且低成本、有效地加强预防保健工作,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当前我国城镇的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在三级医院门诊诊疗的人次中,80%是社区可以解决的常见病、多发病;住院病人中,60%是可以在社区提供康复治疗和护理的慢性病病人,由此造成卫生资源分配和利用不合理,医疗费用也居高不下。如果不建立医疗保险内部守门人制度,各级医疗服务缺乏制度性和结构性分工,单靠政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投资,无法改变人们的就医选择,也无法有效减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结束语

第5篇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124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年,成功创建市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到2015年,成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立与“健康”建设相适应的功能完善、特色明显、方便有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达到全市中上水平。

二、发展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弘扬中医药文化,推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任务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1.科学规划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将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医医疗资源,科学确定功能定位,构建“以县中医院为龙头,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和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2.加快县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在县中医院整体搬迁的基础上,加快县中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真正发挥县中医院在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年,县中医院成功创建二级甲等中医院,成为全县集教学、科研、医疗、保健等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中心;到2015年,建成国家级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3.加快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建设。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和中药库房,配备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2015年,县人民医院建成30张病床以上的中医病房,力争建成市级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和中药房达到规范化标准;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

1.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和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建设,着力提升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到2015年,县中医院建成1个市级重点专科(专病)或1个国家级重点专科(专病)、3个特色专科(专病);县人民医院建成2个中医特色专科(专病)。

2.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防治重大疾病以及多发传染病。县中医院年建立“治未病”中心;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开发中医药保健产品,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

3.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一步促进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以县中医院推广基地为基础,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的指导,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至少掌握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室至少掌握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培养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

1.加快中医药教育机构建设。根据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以县卫生培训中心和县中医院为中医药教育培训基地,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强化中医药经典和基础理论教学,注重基本实践技能培养。

2.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采取“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实施县中医药高级人才培养和引进项目、县级“师带徒”项目,加快培育一批理论学术功底深厚、临床和科研能力较强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培养10名在全县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中医药领军人才;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3至8名。定期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扩大中医专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中医药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开展住院中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和执业中药师培训;举办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培训在职中医药人员;建立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制度,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中医药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中医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工作,稳定和壮大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

(四)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

1.加强县中医院科研基地建设,推进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县中医院科研基地建设,填补全县中医药科研的空白。组织开展2至3个重大疾病中医药临床研究,力争在临床疗效方面有重大突破;支持开展中医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发;探索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管理模式。

2.做好中医药理论与技术传承。组织开展全县近代名中医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研究和医案整理工作。县中医院设立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工作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积极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独特技术。

3.加强中药制剂的研究与利用。鼓励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中药制剂,支持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中药制剂在全县医疗机构中调剂使用。

(五)大力发展中药产业

1.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开展全县中药资源普查,加快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利用。加大药用野生植物资源和珍稀濒危品种保护力度,建立专门的保护区和繁育基地进行重点保护和研究,促进中药资源恢复与增长。

2.加强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实施“中药种植万元增收科技示范工程”,助推农户万元增收。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采用“公司+基地+科研+农户”、“订单药业”、“股田制”、“县校合作”等模式,建立一批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范化、产业化种植基地,提升全县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重点支持黄连、紫菀、前胡、茯苓、丹皮、金银花等特色药材的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到2015年,力争建成优质中药材商品生产基地40万亩、实现中药产值4亿元;建立2个通过GAP认证的药材种植示范基地、2家中药饮片加工企业。

3.培育壮大中药产业。制定《县中药产业发展规划(-2015年)》,加快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壮大中药村生产基地,努力形成现代化中药产业集群和完整的中药产业链。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培育一批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产品优势明显、能带动全县中药产业快速发展的大中型中药集团。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打造知名中药品牌。

4.构建新型中药流通体系。以黄水黄连交易市场为中心,以“避暑消夏节”等大型活动为载体,加强中药流通体系建设。鼓励中药企业相互参股、控股或联合,推进中药流通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构建规范、高效和安全的中药物流体系,力争将我县建成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现代中药物流配送中心。

(六)弘扬中医药文化

1.保护中医药文化资源。积极搜集整理我县中医药文化资源,县中医院成立中医药文化及民间医药陈列室,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2.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深入开展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科普宣传活动;借助“避暑消夏节”等大型节会,大力宣传中医药文化与特色优势,丰富我县旅游产业内涵,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力。

3.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充分发挥我县中医药传统优势和中药资源、产业优势,以文化促经济,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拓展黄连等道地药材的出口贸易。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医药工作的认识,切实优化中医药发展政策环境;要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科学编制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全县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中医药投入倾斜政策。县财政局要按照每人每年0.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中医药专项发展资金,并逐年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要落实对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医院的补助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县物价部门要积极研究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价格政策,在制定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要结合全县医疗保障水平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县发改委要将县中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及基层中医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合县卫生局做好中医药高级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工作。县科技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科技的发展。

(三)优化中医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要在现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医特色诊疗项目、中药品种、中药免煎颗粒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要鼓励患者就诊中医,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中医的住院治疗和门诊慢病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

第6篇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稳定石”和“调节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全岛开放开发的支撑。为了加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平潭“后大桥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一是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深入。我县低保制度从2004年开始全面启动,至2009年4月底止,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有7489户、16622人,全额低保的对象(五保户)1958户、2541人。月发放低保金111.105万元,人均月补差51.56元,全额补助对象人月均100元。城镇低保从1998年试行以来,低保对象已扩展到611户、1831人,低保标准单人户为155元,多人户为145元。月发放低保金12.998万元,人均月补差70.99元。二是各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我县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建立实施了多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卓有成效,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将农村低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50%,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80%。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不断推进,落实了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济适用房和政府廉租房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二)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截止2009年4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852家,在职缴费职工9999人,退休职工5432人,养老基金收入944万元,支出168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8556人,基金收入32.88万元,基金支出26.47万元,历年滚存节余161.93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7249人,基金收入18.8万元,历年滚存节余208.2万元。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9273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00.87万元,支出274.78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8638人,累计节余540.78万元。机关社保共有投保单位290个,在职参保人员7262人、离退休人员3235人,实现基金收入312809万元,历年滚存节余4594.61万元。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新农合工作运行平稳。

(三)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稳步推进。一是切实落实五保供养。将全县2541名五保供养对象经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进一步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环境。二是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慈善援助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光彩事业,逐步规范捐赠行为,积极做好儿童援助中心、养老院的前期工作。三是全面落实优抚抚恤新机制。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了“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二、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扩面尚有空间,统筹基金征收不足。由于进城务工、自由职业人员不断变化,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导致部分企业和群众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逐年增加,而我县医保基金仍按几年前的最低标准征收,造成医保基金征收不足,面临较大的赤字压力。

二是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少报工资金额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稽查力度不大,而被查单位普遍存在抵触情绪,稽查工作难以到位。

三是养老金倒挂现象较为严重。以我县参保的差额拨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例,共有该类单位85个,倒挂30个,倒挂面达35%。

四是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拖欠工资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隐患。

五是城乡低保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动态管理难度大。居民家庭收入的核实工作非常困难,尤其是隐性收入的核实更是难以入手。在入户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不能如实提供实际、隐性收入情况,给审批工作和补差标准的确定带来困难。2、低保金发放时间持续较长。个别乡镇的低保金财政部门一般在次月才能拨入民政部门的帐户,民政部门拨到各乡镇约需一周时间,各乡镇将保障金全部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也需要一定时间,削弱了低保金保障功能。

六是工作力量薄弱,人员编制过少。从我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专职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普遍偏少,多数依托于村委会和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定编3至5人,在编人员只有1人,抽调人员1人,却要负责对全县近千户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疲于应付。乡镇没有固定从事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是工作经费不足且缺少必要的装备。近年来,社会保障工作日显重要,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相关工作经费却严重不足,装备较为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制定切合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第一,要坚持“立足长远,分步实施”的原则。当前的重点,在于积极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研究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和转移接续问题。第二,要坚持“低门槛进入,分标准享受”的原则。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城乡居民的缴费能力,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要考虑“政府出得起、集体补得起、个人交得起”,也要考虑保障制度自身的良性运转,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三,要坚持“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中,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和职工身份限制,根据城乡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

(二)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加快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第一,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要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将破产、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无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及农民变市民人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重点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积极探索灾民变市民、农村五保户变市民、农村退役士兵变市民机制。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三是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农保养老的作用,最终减少农村低保人数。在缴费方式上,可设计多种方式供农民选择,如按月按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丰年多缴、欠年少缴、灾年不缴等。逐步推行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对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民,建议每月由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会养老补贴。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换社保的新机制,鼓励农民自愿交出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让给村集体用于开发,其收入首先用于给出让土地的农民提供终身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第二,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一是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扩面以新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并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二是深化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争取把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没有覆盖的城关居民纳入医保体制。三是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适当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成员住院费报销比例;取消特殊群体(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槛费。

第三,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工伤医疗服务,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大建筑、化工、危险品等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强制执行力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使女职工生育权利得到保障。

第四,研究解决社保体系中的难点问题。一是逐步做实个人帐户。针对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和个人帐户透支问题,深入研究养老金隐形债务分类偿还问题,积极探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并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外部监管。二是统一同类企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实行同类企业按照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和规定的费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核定递增的缴费工资基数。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完善城乡居民低保制度。要注重推行分类施保,并将低保制度与教育、医疗、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和促进就业的政策相结合,使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政策保障和社会援助。二是拓宽农村低保覆盖面。重点保障孤老残幼、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三是保证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要进一步完善低保评议、动态管理和督查制度,积极推行社区低保听证制度,强化监督,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二,不断完善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机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帮助群众解决突发性、暂时性困难;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完善教育救助制度,适当提高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继续落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强化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多层次的就业职能培训,实施创业税费减免,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大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方面提供无偿咨询、适当免费的法律服务。

——不断拓展覆盖城乡的社会福利体系。

一是不断健全社会福利发展机制。牢固树立社会福利社会办的观点,把社会福利作为一项全民化的工程,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市场化福利服务供给,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惠及外来人员的新格局。

二是努力提高机构福利服务水平。加大公共福利设施投入,加快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老年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保障和服务能力。

三是推进社区福利服务水平。整合现有社区服务资源,建设社区福利服务中心及其信息平台,链接相应的福利机构,逐步形成功能完整的社区服务网络。全面实施社会养老服务工程,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为着力点,推行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方式,实行无偿、低偿相结合的医疗、家政、维修、法律咨询、情感慰藉等社区服务。

四是完善公共福利制度建设。支持慈善事业加快发展,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慈善类民间组织,建立慈善组织行业自律机制和评估机制。健全残疾人福利政策,落实残疾人优惠待遇。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推进首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工、城区“双困”家庭和农民变居民的住房问题。

——积极探索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领域。

一是大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尝试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并进一步搞好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开展进城务工农民服务管理试点,建立进城就业农民服务中心,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是合理设置社会保障项目。按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设置、归并社会保障项目,明确各种社会保障之间互联互动的多种形式,创造性地建立起各种社会保障间互联互动的制度和部门间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以及资金交流平台。

(三)完善社会保障配套机制,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

第一,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法制化。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加大对保障政策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签订合同、缴纳社保等情况的监管,及时纠正损害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努力推进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现有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情况,建议进一步加大我县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形成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家庭服务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同时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努力实现社会保障服务的信息化,从而提高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效率。

第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保障机制。一是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公共财政改革步伐,打破城乡分治的制度安排,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根据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及时把外来投资企业、新兴行业纳入覆盖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三是改革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催收力度,强制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买保险”。四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机制。扩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比重,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的质押、流转换保障、换救助的机制。五是充分发挥隧道业、海运业、商贸业等社会各界的力量和优势,吸收更多的捐助资金,培育更加广泛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第四,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配套改革。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能“单兵作战”,而有赖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一是深化户籍改革,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登记制度,消除城乡居民待遇的差别。二是提高统筹城乡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水平,健全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方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就业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三是深化完善征地制度改革,把握我县开放开发过程的城乡土地一体化发展方向,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标准。四是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控制机制,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四)加强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

——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合力。

充分发挥由税务、财政、工商、建设、审计、建设、质检、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的作用,协调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险欠费企业档案,签订补缴协议书;加大执法,对不履行缴费协议的依法强制执行;加大审计力度,对出口退税的欠费企业,财政从退税中直接划拨到养老基金帐户;欠费企业不能享受扶持政策;工商部门可把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年检的条件;质检、工商、建设、税务和劳动保障相互联动把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评选企业信用等级的条件;对拖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控制用地指标;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代表、委员调研视察等活动。通过整合社会力量,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挥工作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纳入乡镇、村居工作的考核范围。县直有关部门各内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社会保障意识,使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知识深入人心。

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向各单位免费赠阅劳动保障信息、举办法规政策培训班、送法进企业、设置宣传站、开展定期和定事(主题)相结合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引导企业经营者关心支持劳动保障事业,引导职工合理表达诉求,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对于违法乱纪、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适当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建立社会保障工作奖惩机制。对社会保障工作做得不好的企业及企业家,实行评先树优一票否决,使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实行社会保险预警制度。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达到警戒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企业,进行警告,规定缴费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的,作为重点的执法对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第7篇

一、医院项目成本核算

(一)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 主要包括:

(1)核算流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分为临床诊疗服务项目、综合医疗服务项目、民族及中医服务项目、医技诊疗服务项目、纯手术治疗项目。所有收费项目对应到相应执行科室,成本核算系统按规范流程归集相关执行科室剔除药品及专属卫材后的完全成本,并以各项目收入为分配依据核算院级、科级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医疗服务项目医务成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成本,如图1所示。

(2)服务项目成本归集对象选择。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时,对于成本归集对象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单科执行的医技检查项目,成本归集科室为相关医疗项目对应的执行科室(如B超检查为B超室);多科协查的医技检查(治疗)项目,如针灸、理疗、推拿等,主要执行科室的完全成本为基础加上对应临床科室承担的相关人力成本和设备折旧作为成本分摊对象;住院手术项目成本以剔除计价卫材后的手术室完全成本加相关手术医生的角色成本作为项目成本分摊对象。

(二)药品单品项目成本 药品单品项目成本包括药品单品采购成本及药品单品经营成本。药品单品采购成本在医院目前未实施药品单品条码化管理的情况下,是由医院成本核算系统按照批次法,每日加权平均计算药品采购成本。药品单品经营成本是以药品销售部门的完全成本为分配对象,按照药品单品项目收入比重进行分摊计算。

(三)专属卫材项目成本 专属卫材是指医院直接使用于医疗服务对象的并符合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各项卫生材料。其成本包括专属卫材单品采购成本和单品经营成本,单品经营成本是以专属卫材供应部门――医院器械科完全成本的一部分作为分配对象,按照专属卫材单品项目收入比重进行分摊计算。专属卫材采购成本在医院物料未实现条码化管理的情况下,按照物价收费规定,由医院成本核算系统接口医院his收费系统数据库,由计算机采取双控作价推算法逆向推算专属卫材的采购成本(即以项目收入推算实际采购成本)。

二、医院项目收入现行定价管理模式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的制定和管理机构主要为省级物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形式主要为分地区分级别的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定价管理模式或完全的定额管理模式,前者包括医院临床护理类项目、部分大型设备检查类项目、纯手术治疗项目等,后者包括临床检验诊疗类项目、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等。

(二)药品单品项目价格药品价格的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属于本级管理的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价格,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医院按照规定渠道采购的药品按照进价加价不高于15%的差价率销售。

(四)专属卫材项目价格 专属卫材的价格管理部门为省级物价管理部门,例如江苏省医用专属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对列入管理目录范围内的专属卫材,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管理模式,即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同时单价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三、医院项目成本分析

(一)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析 主要包括:

(1)医院院级项目成本。目前江苏省物价批准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有4000余项,医院真实在用的共有1041项,院级项目成本中盈利项目601项,占项目总数57.73%;亏损50%以下项目为19项,占项目总数1.83%;亏损50%以上但100%以下项目为243项,占项目总数23.34%;亏损100%以上的项目为178项,占项目总数17.09%。盈利项目多为检验、设备检查及手术类项目,亏损项目包括护理类、临床诊疗类、综合服务类等常规性医疗服务项目,多为医院日常业务活动中工作量较大、人力成本比重较高、收费水平较低的医疗服务项目。

(2)医院科室项目成本。医院目前设有128个直接医疗科室,其中门诊科室44个,门诊挂号费项目涉及医院所有的门诊科室,下面仅以挂号费为例进行科室项目成本的比较分析。挂号项目发生收入科室为44个,其中项目盈利科室仅3个,项目亏损50%以下的科室为9个,项目亏损50%到100%之间的科室为6个科室,项目亏损大于100%的科室达到26个科室。消化科门诊、老年科门诊、急诊内科为该项目盈利科室,分析其科室成本,可以看出其科室直接成本占科室收入比重均为门诊科室中比重最小的,因而科室项目成本的水平高低实质是建立在科室控制直接成本的基础之上的。

(3)项目成本结构分析。医院成本核算系统根据医院的业务特点和各类费用的经济用途,将医院成本项目分为:人力资源费类、一般卫生材料类、专属卫生材料类、其他材料类、药品类、业务费、公用经费类、折旧及修缮类。核算医疗服务类项目成本应剔除药品费及专属卫材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内容包含五类,仍以挂号项目为例(如表1所示):2010年5月医院挂号费单位项目成本为1.81元,具体成本结构中,人力资源费比重较大,占到整个项目成本的50%以上,其次为公用经费,占到整个项目成本的四分之一。对比医院当月财务报表业务支出数据分析,医院当月业务支出费用剔除药品及专属卫材成本后,其人员经费比重基本也达到50%,两者基本一致。结合本地区医院挂号收费标准分析,目前1元的收费标准,仅能弥补医院的人力资源费用,项目收入标准仅占该项目成本的55.25%,从此数据可以看出该项目收费标准较低。

(二)药品单品及专属卫材项目成本 医院药品及专属卫材在医院的项目成本核算中有共同之处,一方面它们区别于医疗项目的服务性质是单独作为医院经销的特殊商品提供给服务对象,医院从中获取相应的差价收入,另一方面,这两类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必须配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人才进行辅助管理、使用、跟踪、追溯,因而核算中该类项目成本时是以该商品的销售管理部门的完全成本来进行分配的。既然医院是作为商品的经销环节,且销售差率受到药品及物价管理部门的限制,因而该类项目成本中,商品的采购成本占有绝对比重。如药品单品成本中,药品采购成本占总成本比重基本为85%左右,在专属卫材成本中,采购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达到98%,如表2所示:

四、医院项目成本核算对医院经营管理应用意义

(一)有助于医院积极参与价格协商谈判机制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过程医院缺乏自主性,没有主动权和参与权,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2006年江苏省物价对医院大型设备检查项目的价格调整由于缺乏准确的成本测算,未能充分考虑不同等级设备的价值差异及效果差异,导致部分大型设备的收费价格严重脱离实际成本,在实施3年后,终于2009年重新对项目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医院通过精细化的项目成本核算,完全能提供真实可信的项目成本,具备了与价格制定部门协商谈判的数据依据,可积极参与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协商谈判。

(二)有助于医院与医保部门单病种付费协商制度的完善补充 现行医疗保险付费制度主要有按项目付费、总额预算制、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中按病种付费又分为单病种付费和疾病组付费,这些付费标准的制定都建立在对病种成本精确核算的基础上。医院医疗项目成本、药品项目成本、专属卫材项目成本的核算构成了医院病种成本的核算平台,医院按月生成病种成本报表,为医保部门完善修正医保单病种的结算指标提供了成本数据,同时有助于医保付费制度的改革深化。

(三)有助于临床科室寻找成本动因、进行内部成本分析 医院临床科室是医院收入产生的源泉,医院要想完成既定目标必须提高临床科室的主观能动性。医院进行科级项目成本的核算,并对临床科室开放授权范围内的成本查询平台,财务经管部门及时对各科室项目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帮助临床科室找出成本差异和成本动因,让临床科室掌握自身的关键可控成本,有助于科室进行关键成本控制,合理进行内部收入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四)有助于科室内部实行目标管理 医院成本核算系统对医院收入项目的所有成本因素进行各种分类,如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可控成本与非可控成本、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等,医院可自定义各成本类型项目成本报表,并计算出各项目的保本工作量,合理制定各项目月度、季度、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科室内部标杆管理,最大程度发挥并提高科主任的科室管理能力和工作热情,完成医院年度预算目标。

(五)有助于集团内部转移价格制定 随着国际资本进入我国医疗行业的可能性日益增大,医疗服务业渐成产业化发展,国有大医院的集团化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医院集团成立后,集团内按照患者需求合理配置资源,集团内人才和医疗设备共享,成立集团临检中心、影像中心、消毒中心、采供配送中心,以更好的为患者提供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各中心内部转移价格的合理制定直接决定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向和集团内部各医院的收益水平,医院项目成本的准确核算为内部转移价格的合理制定提供了核算路径和计算方法。

参考文献: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

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

第十条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9篇

关键词:社区医疗;现状分析;影响因素;居民需求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093-02

1 研究背景

党的十七大对今后一个时期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方针作了明确阐述,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这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世界上实施全民保健的国家行列。

2 研究思路和方法

2.1 研究思路

(1)从社区居民开始调查,了解居民对社区医疗的看法以及对现有社区医疗点的意见建议,了解现有社区医疗点存在的问题并分析社区医疗对社区居民的生活的影响。

(2)从对社区医疗人员的采访,得到相关工作人员对医疗改革政策的看法,了解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达到的效果之间的差距。

(3)从调查的结果出发,对社区医疗点存在的问题,如人员、医疗设备、服务质量、医疗效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对社区医疗建设点以及国家相关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使其能够响应国家政策,做到真正为居民服务,健全社区医疗网络,使群众“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使社区医疗真正深入人心。

2.2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问卷法和结构式访谈相结合的方法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对社区居民我们主要采用问卷调查,问卷由基本信息和10个问题构成,其中有关联选择题和多项任选题等共9个题和一道主观题。在整个调研过程中,实际发放问卷共1000份,回收问卷970份,回收率为97%;其中有效问卷964份,有效率为96.4%。对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则以访谈为主。

3 调查结果分析

3.1 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完善的一般影响因素分析

3.1.1 武汉社区居民选择就医地点的现状

在国营性的大医院、社区医院和小型私人诊所这三者中,居民就医地点的选择是影响社区卫生服务结构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调查数据显示,67%的人在生病的时候喜欢去大医院看病;20%的人通常选择在社区医院看病;13%的人会选择离家很近的小型私人诊所看病。由此表明,社区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面临着国营性大医院的挑战。

3.1.2 居民对社区医疗改革的认知情况

居民对于“新医改”政策的了解程度是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完善过程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由调查显示,仅有3%的人非常了解政策的内容,17%的人了解大致意图,61%的人仅仅是听说过有“新的医疗改革措施”并不知道其具体内容,还有19%的人完全不知道,这也反映了政府在政策方面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3.1.3 居民对社区医院的信任度

居民对于就医地点的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居民对于就医点的信任度,本文将居民对社区医院的信任度分为非常信任、信任、一般、不信任四个层次,调查表明,大部分居民对于社区医院的信任度为一般,其人数比例为58%,信任的人数比例为15%,不信任的人数比例为18%,仅有9%的居民对社区医院的信任度是非常信任。

3.2 社区医疗服务站自身的具体因素的影响分析

3.2.1 社区医院目前的人力资源配置状况

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喜欢向大医院靠拢,不愿意在小医疗机构屈就,这是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影响性因素。调查显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占16.2%,中级职称的占30.9%,初级职称的占52.9%;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务人员占8.0%,大专学历的占37.5%,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占54.5%。这些都说明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存在着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

3.2.2 大学生对于在社区医院就职的需求现状

大学生对于在社区医院就职的需求决定了社区医院的人力资源配置状况,调查显示,大部分的人还是认为本科毕业生应在社区医院就职,多为社区做贡献,服务社区。53%的人认为大学生盲目倾向于大医院的做法很不好;32%的人认为这种做法可以理解,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就业自由,不能强求;10%的人对这种现象感到无所谓;还有5%的人对此有其他看法。

3.2.3 社区医院工作者服务现状

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是社区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态度决定了居民对社区医院的看法。由调查可知,69%的居民认为社区医院的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一般,能基本负责;21%的居民认为社区医院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很好,很认真负责;10%的居民认为,其态度很差,不是很负责。由此可以看出,居民对社区医院医务工作者的好评率并不是很高,所以社区医疗服务的发展过程应在服务态度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改进。

3.2.4 社区医院的药价现状

社区医院的药价是影响居民对于就医地选择的直接因素之一。调查显示:有23%的居民认为药价很贵,有57%的居民认为药价适中可以接受,有20%的居民认为药价比较便宜。由此可看出社区医院的药价还需努力向居民所能接受的范围发展。

4 经验总结与政策建议

4.1 武汉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总结

4.1.1 社区医疗站积极推进大医院托管,组织“名医进社区”活动

武汉市的社区医院积极推动大医院托管制,通过大医院的托管采取措施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业务水平,推动“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对病患进行合理分流,吸引更多居民看病进社区,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居民可以信赖的“家庭医生”。

4.1.2 政府部门逐年加强重视力度

近年来,区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以及在各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不断规范、有效实施。

4.1.3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健全

目前武汉大部分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健全。比如南湖中央花园社区(所辖2.64平方公里、七个社区、22个小区,有近60000居民)设置了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达到了“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的要求。

4.1.4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占地面积逐渐增大;二是医疗设备与器材得到加强与改善,如2007年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给部分卫生中心配置了5种基本医疗设备,增添了现代化办公用品,并逐步向普遍化发展。

4.1.5 积极推行“五免六减”政策

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居民提供“五免六减”的普通医疗救助,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注射费、住院护理等5项服务费用,对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等6项检查费用减免20%,并为低保人员等困难群体患慢性肾衰竭等6种重大疾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

4.2 对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建议

4.2.1 加大投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和运行机制

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针对当前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采用项目管理方式,按照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工作成本等核定经费,逐步加大投入;要通过提高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补助水平,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顺利运行。积极探索制定鼓励参保人员到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销售政府补贴制度,缓解社区医疗站的资金问题;探索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应增加先进的检测和治疗仪器设备、积极引进人才,使居民不出社区就能治疗更多的疾病。民营医疗机构资源丰富,完全有能力承担服务中心的职能,可尝试引入竞争机制,适度放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

4.2.2 进一步控制药价,卫生、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可以实施药品统一配送制,各区卫生局通过招标选择一级市场药品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配送药品,在确保药品(耗材)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压缩中间环节的价格差额,降低诊疗、检查和药品费用,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取消或减少医药采购中间环节的大量附加费,进一步压降虚高药价。二是探索“医药分开”改革,取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将用于医疗服务的药品、医用器械、耗材的经营权、药房管理权交给医药公司。三是要通过“收支两条线”的医疗改革,切断医务人员分配和服务收入的直接联系,降低趋利动力,从体制、机制上根本解决药价和诊疗价,使“看病贵”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4.2.3 加速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医疗设备的配备

加强对各类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在职岗位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医疗水平。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吸引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流动,引导大中型医疗机构退休的中高级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为社区卫生提供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建立大中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业务协作、人员交流与培训的长效互动机制。加大对医疗设备改造力度,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设备进行更新,按标准配备医疗仪器、设备,对特殊医疗仪器、设备和特殊检验设备可通过与就近的高等级医院合作来解决。

4.2.4 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区群众的思想认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把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等印制成宣传品,让社区居民群众了解政策,提高认识,配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可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意识,使其真正了解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及其将带来的实惠;可以适当扩大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逐步引导居民在社区就诊与保健。

4.2.5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建设,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和监督机制

首先是强化公益服务考核,完善以服务数量、医疗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评体系;其次要完善以奖代拨措施,以考评结果为依据,以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细化和动态方法对各中心给予奖励;探索根据常住人口因房地产开发而流动变化的情况调整拨款的方法;最后探索建立社会民主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组建一支医技知识结构合理的监督员队伍,建立监督制度,运用科学规范的测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心进行监督评价。

第10篇

l、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工作,协调使用本社区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做好社区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慢病防治、康复医疗、疾病诊治、卫生监督协查等工作。

2、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定期督促检查,有工作总结。

3、负责督促检查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做好居民档案和社区档案管理,确保管理质量,及时准确汇总、上报公共卫生各类相关报表。

4、负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外联系信息网络,做到工作信息灵通、及时、准确。

5、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

6、教育并带领社区责任医生及团队人员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各类差错事故的发生。

7、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工作人员职责与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对社区责任医生的考核。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职责

主要承担常见病的诊治和转诊、健康教育、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防治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1、协助落实疾病防治措施。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治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区域内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进行管理和跟踪服务,配合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人口流动等信息。

3、做好健康管理。组织开展参合农民2年1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充分利用健康检查、临床诊疗、无偿献血、婚前检查、重点人群服务等体检资料,结合上门服务,协助做好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动态管理工作,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活动。

4、定期开展重点人群服务。为60岁以上老年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进行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5、提供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卫生服务;落实双向转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6、做好村委会参谋。以健康为中心,组织实施村(社区)健康教育,设置健康教育栏,定期更新内容,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及时上门宣教,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7、协助卫生监督所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托幼机构、饮水和食品安全的卫生指导工作。

8、对创建卫生村、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医德规范和廉洁行医的规定,恪尽职守,文明行医,礼貌待人。

2、根据规定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辖区有关信息,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开展社区诊断,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3、坚持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因事设岗,因岗设人。

4、积极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老年保健,全面落实精神卫生指导、残疾康复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配合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开展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运动。

5、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执行会诊、转诊制度,做好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基本诊疗、护理工作,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卫生服务。

6、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2年1次的体检工作,访视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7、以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康教育网络,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8、建立并完善居民档案和社区档案。执行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登记记录,分档管理,按期汇总上报。

9、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遵守财务制度。

10、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组织职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四、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工作职责

1、综合运用门诊、健康咨询、定期巡诊、康复护理、家庭病床、双向转诊等措施,为农民就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诊疗行为规范,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通过发放社区责任医生服务联系卡等方式使辖区内的每户居民都知道社区责任医生的联系方式及服务项目,尽最大可能满足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2、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协助中心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二年一次的体检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访视重点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3、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上门服务等形式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

4、掌握责任区内服务人口基本情况,及时督促服务对象按规范要求接受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免疫规划、重点疾病社区管理等。

5、及时收集、核实、报告责任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传染病和外来人员等信息,并协助完成调查处理。

6、协助开展责任区内医疗机构、食品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监督及管理。

7、对责任区内的卫生村创建,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卫生检查与评比活动。

8、健康教育进村入户,以讲课、咨询、上门宣教、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9、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工作时必须佩带胸卡,使用工作包。

10、及时将各项工作做好记录,存入责任区档案中。五、农村社区护士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院前急救工作制度,学习并掌握常见病、急性病的治疗原则和抢救常规,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及查对、交接班等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2、协助医师对病人进行检查诊治,按医嘱对病人进行处置,如有疑问,必须询问清楚方可执行,配合医师做好重病员的抢救和各种诊疗工作。

3、在责任医生带领下,参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及统计分析责任区内人群护理信息,了解责任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分布,注意发现社区人群的健康问题和影响因素,参与对影响人群健康不良因素的监测工作。

4、参与对社区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咨询、行为干预和筛查、建立健康档案、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5、参与社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参与传染病的知识培训,提供一般消毒、隔离技术等护理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6、参与完成社区儿童规划免疫和儿童系统管理任务。

7、参与社区康复、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治与管理、营养指导,重点对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围产期妇女和慢性病人提供康复及护理服务。

8、承担诊断明确的家庭病人的访视、护理工作,提供基础或专科护理服务,配合医师进行病情观察与治疗,为病人提供健康教育、护理指导与咨询服务。

9、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教育与咨询。

10、为临终患者提供临终关怀与护理任务。六、农村社区卫生药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中心主任、科主任(站长)领导下,认真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负责药品的领用、分发、保管、登记、结算、统计和处方调配等工作。

3、随时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报主管领导处理。

4、对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并监督临床安全使用,防止差错事故。

5、经常检查、保养所用衡器、冰箱等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6、做好用药咨询,结合临床做到合理用药。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不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

7、做好新药临床观察及疗效评价工作,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并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品种意见。

8、收集国内外药物情报资料,向有关科室和医务人员介绍、推荐。

七、农村社区卫生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发现有违反制度的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心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负责中心(站)的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绩效奖励、医保物价及收费结算工作。

3、组织编制中心(站)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加强管理。

4、负责审核会计报告和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加强对中心(站)的收费和医保工作管理,指导物价和医保工作。

6、运用财务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参与经济管理的全过程,审核各项经济合同、协议,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拒绝执行。

7、负责资金筹措,协调与金融机构及相关管理机关的关系,确保和平衡资金的供应。

8、接受(待)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社保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提供真实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八、农村社区责任医生上门巡诊制度为保障广大社区居民身体健康,及早发现与治疗疾病,最大程度的减轻社区居民因生病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社区责任医生应积极开展上门巡诊,并努力实现“医生知人人,人人识医生”的目标。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成立巡回医疗小组或责任医生团队,人员由社区责任医生和社区护士组成。2、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巡回医疗的重要性,使群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3、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开展连续的巡诊上门服务,内容包括健康体检、老年病普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发放健康处方、免费测量血压、健康教育等。

4、社区责任医生开展巡诊服务时应随带血压计、听诊器、常用药品、健康教育资料、健康处方和责任医生名片等。

5、对已发现的老年常见病通过家庭随访的方式进行跟踪,以保证随访对象得到经济、有效的治疗。6、对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结核病、血吸虫病、肿瘤、肝炎等)病人开展健康咨询、用药指导、行为干预等。

7、对巡诊中发现的病情严重者,应建议并负责联系住院,出院后积极做好患者恢复期的康复工作。

8、社区责任医生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基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工作,在巡诊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认真记录巡诊情况,并归入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

9、每年每户居民上门免费服务次数不少于4次;对于有健康需求的居民可签订保健合同,在规定的4次免费服务外,提供有偿服务。

九、农村社区卫生会诊制度

会诊是指患者在诊治期间,由于病情原因需要相关科室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诊疗时,由经治医生提出会诊申请和被邀请会诊医生书写意见的行为。

1、遇有疑难病症需要会诊时,由经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前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简要阐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理由和目的,并签名。

2、会诊包括科室之间、服务站之间、中心外会诊。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科室内会诊由主管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科室之间会诊由经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天内完成,并写好会诊记录;中心内、社区站会诊由科主任或站负责人提出,经中心主任协调安排,确定会诊时间、参加人员。

3、中心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和会诊医师,进行中心外会诊;科室或经管医生不得擅自进行中心外会诊。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到中心外会诊。

4、会诊前,经管医师要做好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经管医师无特殊原因应当在场,并详细介绍病史,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5、会诊医师应书写会诊记录单并签名。全科医生要把会诊指导意见及时准确记入病程记录,及时按会诊意见修正诊断、检查和治疗。

6、中心内会诊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所有参加会诊的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科别及他们发表的意见。

7、经管医生、经管科室和被邀参加会诊的医生有责任向患者或患者家属代表告之有关病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严重后果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8、需要及时转诊的病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制度执行。十、农村社区卫生双向转诊制度

1、与上级定点协作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渠道畅通。

2、执行国家和上级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地为病人服务,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3、限于本中心(站)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疗范围以外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对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4、转诊前应同上级医院相应的科室或专家进行联系,确保病员得到及时治疗。转诊时应将转诊对象的个人健康档案转交接收医院。

5、在上级医院治疗的老年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病人病情稳定后或康复期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继续治疗时,中心(站)应根据病人病情落实延续治疗工作,要密切观察转入病人的病情,及时同上级医院的有关科室进行病情反馈,必要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治疗,保证病人治疗的延续。

6、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诊断及治疗困难的患者,应及时与中心或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并负责按规定进行转诊,以方便患者到中心或上级医院医疗就治。

7、为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中心有责任对医护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以及带教培训工作。

8、转诊或接收病人时,转诊(或接收)医师需填写好《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单》。

9、中心(站)应建立疑难病例转诊联络方式和电话。十一、农村社区卫生病例讨论制度

病例讨论主要指因病情、医疗质量、教学科研以及法律法规等需要开展的讨论。

1、病例讨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但每月不少于1次,由相关科室(站)负责人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主持,参加者以临床医疗人员、各社区责任医生为主,护理人员、实习、带教医生及其它相关科室医生也应参加。

2、病例讨论包括出院病例讨论、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手术前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和慢病病例讨论。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服务站将应讨论病例统计、上报。讨论前应预先通知,各参加人员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讨论的质量与效果。

4、讨论内时由病例的主管医生详细陈述疾病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及已采取的诊疗措施。

5、医务人员开展讨论、分析,充分了解和掌握疾病的情况及发展趋势,发生原因分析,诊疗是否得当及经验教训,确定最佳治疗方案,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总结病例分析结果。

6、病例讨论过程必须规范记录并归入病案存档,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姓名、职称,简要病情、讨论目的,每人发言和意见,主持人审签;记录应保证真实、完整。

7、不得以病例讨论为借口涂改、伪造病例。

8、各有关人员需按时参加讨论会,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十二、农村社区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管理制度

1、掌握辖区内60岁以上老人、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基本信息,按照参合农民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要求,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动态健康档案。

2、开展定期随访工作,每年免费随访4次;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对于有健康需求的居民可签订保健合同,在规定的4次免费服务外,提供有偿服务。

3、开展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脑卒中、冠心病为重点的慢性病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实行分类专册登记,及时汇总和上报信息。

4、按照肺结核病项目管理规范及要求,做好结核病人的转诊、追踪及随访管理,督促病人规范服药和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每月及时汇总上报管理情况。

5、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宣传资料家庭覆盖率和公共场所覆盖率达到95%以上,成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为寻求艾滋病咨询和检测人员提供转介服务;在必要条件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内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

6、掌握社区精神病人和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对精神病人建立卡片专案管理,合理用药,定期随访。精神病人(重点为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综合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

7、组织查灭螺专业队,按规定开展查灭钉螺和环境改造;开展查治血吸虫病工作;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协助做好疫点处置。十三、农村社区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护理、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种范围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3.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由医疗护理技术骨干担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定期查房,并对家庭病床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提供康复指导,必要时安排会诊、转诊。

5.为医护人员配备适用于家庭病床开展工作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费应执行国家统一医疗收费标准。十四、农村社区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分文本类和电子类。

2、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人口信息,主要慢病患病现况、治疗、康复情况,慢病相关生活行为因素、家庭社会经济状况,保证记录真实、准确。

3、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对健康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按行政村(居委会)名和编号顺序,专柜分册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无污损,无丢失。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辖区,应将该辖区健康档案存放在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设立档案室管理员。健康档案主要由辖区责任医生保管、阅览或利用,不得转借、涂改和丢失;确保个人隐私不向外泄露,严格保密制度。

5、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按照60岁以老人、困难群体、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有索引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6、实行动态管理,生活行为因素每季度免费监测1次。结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7、资料管理人员及社区责任医生,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责任医生应将非本人责任辖区居民的诊疗情况及时反馈给辖区责任医生,以便纳入该居民本人的健康档案。

8、凡居民因大病转上级医院住院时,可以把病人原始档案里的资料借给转诊医生,但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出院后及时归还,并及时将本次住院概况记入档案。

9、社区健康档案,每年更新增补1次。社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社区基本资料、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社区卫生服务状况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等。

10、非社区卫生服务资料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档的各种资料。除辖区责任医生外的本中心(站)人员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须经档案室管理员同意;非本中心(站)工作人员,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十五、农村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落实健康教育人员,明确健康教育职责,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规范。

2、利用病人就诊、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各种时机,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认知程度、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使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

3、协助乡镇设置并管理本责任辖区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接收上级下发的健康教育资料,结合季节防病重点,及时在宣传栏内张贴相应的健康教育资料,每年更换不少于4次。

4、结合群众健康教育需求或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包括常见症、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识等;引导正确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保证每户居民每年获得至少1份健康教育资料或健康处方。

5、以高危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改变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为内容,开展社区健康知识讲座。

6、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责任医师在随访中应针对病情开展口头教育,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7、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健康教育人员业务水平。十六、农村社区公共卫生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

1、按规定要求收集、登记、整理和归档上报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人口流动等信息。

2、发现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病人后,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专职公共卫生人员,由专职公共卫生人员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网络直报。

3、获得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爆发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环境污染事件、饮用水污染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重大动物疫情(如自毙鼠、鸡鸭的成批死亡、疯狗咬人等)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需要监测和报告的其它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4、掌握辖区人口出生、死亡等基础资料,每月1次收集整理并上报。当地和外来人员基础资料:包括人数、居住地点、户籍、免疫规划信息等。

5、指导村级卫生联络员开展早孕摸底和报告孕产妇、出生、围产儿、新生儿死亡等情况。

6、填写围产儿和0-5岁儿童死亡报告卡,按时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24小时内通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和孕产妇死亡报告率达100%,配合做好死因调查。

7、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按时上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的乡镇)十七、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和卫生联络员例会制度

1、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和卫生联络员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2、社区责任医生例会既可和公共卫生管理员和卫生联络员例会一起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开进行。

3、例会内容主要为业务学习、传达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决定执行措施、任务完成进度及质量通报、填报相关报表、交流工作经验以及布置下月工作计划等。

4、有关问题需要在例会上讨论的,相关人员应在例会前做好发言准备,并在例会上提交讨论。

5、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和卫生联络员必须按时参加例会,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参加者必须亲自签名,并做好记录。

6、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责任医生和卫生联络员参加例会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十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差错事故防范与投诉调查处理制度

1、成立医疗质量监控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医疗质量负责人任副组长,中心(站)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做好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工作。

2、制定防范、处理预案,主要内容应针对容易引发医疗差错事故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措施,进行目标管理。

3、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4、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不良后果。

5、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应尽快报告本中心医疗质量监控小组,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与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档案资料、标本等,不得涂改、伪造、藏匿或销毁。与之有关的病历如医疗上不再使用,须立即送交病案室封存,未经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查阅。

7、对日常工作中接待的医疗投诉,如确实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应由科室主任或医疗质量负责人负责做出解释,当事科室以书面形式上报本中心医疗质量监控小组。

8、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应对医务人员、科室在医疗差错事故中的责任进行逐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及程度。

9、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应根据责任程度,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并根据造成差错事故的原因,责成责任人、科室、机构进行整改。

10、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佳等引起的工作人员被病人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十九、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

1、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2、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及参加学术活动。

3、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有计划地选送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

4、支持职工积极参加函授、自考学习,以获得新知识,取得高学历,更好地为单位服务。参加函授、自考等继续教育的职工,必须预先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5、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培养方式主要为自学、在职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

6、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等岗位培训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落实,并可享受工作时间待遇;单位派往参加学术活动、年会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等所需经费、时间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

7、每月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1次;并定期安排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学习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专业人员每年进行业务考核不少于1次。二十、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

1、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岗位培训,方可上岗。

2、工作人员须准时上岗,服装整洁、佩戴胸卡,不擅自离岗,请假、病事假、外出等处理办法,依照有关制度执行。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各自的岗位职责,熟悉业务,工作作风严谨求实、奋发进取,积极钻研医术,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避免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实行岗位责任制。

4、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倡文明礼貌、救死扶伤、廉洁奉公,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不推诿拖延患者就诊,不乱收费,不,不开人情方,不收受贿赂或“红包”,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涂改、伪造、销毁病历等医疗文书;不得收受药品、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的促销费、开单费等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国家医疗法律有关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准则。

5、服从上级安排,接受组织调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对不服从安排、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建立考核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并将结果与劳务补贴发放办法挂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懈怠、违章乱纪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十一、农村社区卫生药品管理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和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药品管理工作。

2、购药计划应根据临床的用药需求,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拟订购药计划,经主管主任批准方可从规定的药品销售单位购置药品。

3、临床要求的新药,需由中心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填写首次购药审批表,由主管主任签字方可购入。

4、对购置药品的质量、数量、购入和领用,必须健全入库验收、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入库验收、核对等工作,每月必须将药品销售情况报送财务科进行核算。作好药品的期效、品种、账目等项目登记工作。注意发现存放药品的变化,若出现问题,及时与该药品销售单位进行联系,更换或退还,并做好各项登记。

5、药品应在符合环境要求的条件下放置,分类摆放整齐,有相应的通风、温储等设施,做好药品的养护。毒、麻、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6、建立进、销、存账目管理,做到日清、日结、月盘存,每月对库存药品进行1次质量抽查。

7、品、严格执行《品、处方管理规定》、《管理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二十二、农村社区卫生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认真执行《会计法》,以《会计法》为准则,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所有收支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财会人员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2、加强经济管理,认真执行收费标准,合理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必收,防止多收、漏收、少收,监督和控制各项支出,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财务稽核。

3、根据中心的收支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按月编报表,做好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严格按照物资采购审批制度,对外采购开支的原始凭证由主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保管验收、入库,并由财务审核后报账。

5、财务科应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监督,定期清查库存,搞好折旧管理,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防止浪费和积压、损毁,要充分发挥物资设置的使用价值。

6、监督现金和支票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记载清晰、数字准确,收入当日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限额,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白条抵账,不准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7、负责工资、奖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核算及发放,对各项原始凭证,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办理。

8、加强药品的管理,按月进行盘点,合理使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防止亏损和积压。

9、涉及职工考核分配、本中心收支、预决算等内容,应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10、按国家档案局规定,妥善保管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二十三、农村社区卫生设备管理制度

1、医疗仪器设备、药品和贵重物品采购实行民主决策,成立相应的管理小组。

2、后勤保障部门每年根据现行设备运行状况、储备情况、使用年限,编制采购计划,报中心主任审批。

3、凡属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购置计划,由管理小组集体讨论通过,按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手续办理;一般设备的购置由中心主任批准,会同有关科室及总务人员统一采购。

4、购入、调入的贵重仪器、设备等,由中心主管主任和后勤、使用科室有关人员参加验收,无误后入库上账建卡并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严格出入库手续。

5、各科领取设备后,一般医疗器械,由护士长负责保管,每班要认真交接,专人负责检查、更换,保持性能良好;贵重仪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应保持仪器清洁、干燥;用后经保管者检查性能并签字;各种仪器应按其性能不同,妥善保管。

6、器械库房应按照器械的性质分类保管,并做到账册往返相符。

7、失去效能的设备、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应由科室填写清单,经部门审核后送中心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各科室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通知后勤保障部。由厂家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二十四、农村社区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每年签订一次责任书。

2、从事电工、高压消毒、驾驶员和放射性物质等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

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腐蚀性物品要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操作常规,防止因管理不当出现意外情况。

4、动用明火需书面申报,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医疗需要禁用电炉。

5、加强消防器材和设备管理,定期检查,严防丢失损坏,严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畅,防止堵塞。

6、严禁将个人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或办公桌(柜)内,病房要加强病人的物品保管,防止丢失。

7、各科室(站)下班前应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切断水、电、火源,无人时应及时关窗锁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