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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6 17:14: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保险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中直、市、县(市)、区局属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含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合同〉制干部、聘用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均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后,用政府法定的养老保险金和退职金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给予的生活保障。

第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按本单位统筹项目的月离退休费的40%提取;

(二)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提取;

(三)在职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单位代为缴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其离退休、退职后,养老保险金、退职金按下列项目支付:

(一)按国家和我市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按国家和我市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各种物价和福利性补贴;

(三)丧葬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和抚恤费。

未列入支付项目的其它离退休费用,由所在单位仍按原发放渠道解决。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单项核算。各单位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缴到养老保险承办机构。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按月拨付养老保险金,暂由原单位发放。

第七条  各单位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及收缴到的滞纳金等,均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帐下。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人事局为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政策的制定、贯彻实施、解释宣传、检查指导并负责认定投保单位及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的审核。市人寿保险公司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转等业务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和承办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在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对违反本办法侵害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提请其主管部门予以处分,并给予被侵害者应有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人事部门停止审核单位工资基金手册,通知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3‰按日扣缴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养老保险基金承办机构要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并予以虚报冒领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后,其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仍按原管理办法进行。

第2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第3篇

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__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__年以来我县按照国务院“两个指导意见”,全面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过二年来的不懈努力,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新路子。

我县共有8镇3乡1园区,323个行政村,总人口27.2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70万人。__年10月被列入“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级试点县”,20__年7月被列入“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级试点县”。两年来,我们以突出征缴和做实个人账户为工作重点,以县、乡、村三级示范点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了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20__年10月底,全县新农保累计参保登记118609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6.40%,基金收入7592.44万元,基金支出3358.04万元,基金滚存结余4234.40万元;城居保累计参保登记3579人,基金收入401.82万元,基金支出117.25万元,基金滚存结余284.57万元,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回顾两年来的工作,主要注重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与主动出击相结合

__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后成立了__县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制定出台了__县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县财政两次拨付专项经费,作为城乡居保的启动资金,有力地保障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组建了机构队伍,先后成立了“__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了工作人员16名,设立了必备的经办业务岗位。辖区内的11个乡镇设立了城乡居保办公室,行政村配备了400多名村级联络员,并由县财政实行定额补贴,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持了机构和队伍的稳定,为城乡居保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宣传与典型引路相结合

为了让城乡居民真正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优越性,我们开展了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幸福之源”为主体的宣传活动,制作了城乡居保政策专题宣传广告,印制发放了大量的宣传资料,运用电视、报纸、广播、传单、小册子,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城乡居保政策宣传,使这一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三、提高素质与高标准起步相结合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组织县中心的工作人员和乡镇专管员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操作以及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环节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以达到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分别配备了现代化办公设备。其次组织县乡两级工作人员深入行政村和社区采取宣传、摸底、登记,参保缴费同时进行的工作方法,在全县11个乡镇28个行政村和3个社区分别实施了试点工作,通过各级经办人员在试点村操作既对城乡居保政策有了一个很好的宣传,同时也提升了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确保基金安全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在征缴环节上:我们采取了制度约束与定时征收相结合的办法,我们在每年的保费征缴时,对每个行政村进行集中征收。

在待遇支付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了三级审核、张榜公示的原则,采取定点专业银行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

在基金管理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在档案管理上:按照上级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我们设立了档案室,配备了专职档案管理员和现代化办公设施,并且开发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软件,同步建立了个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对参保人员实行一人一袋的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既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又方便了档案的查阅。

五、规范操作与实帐管理相结合

做好个人帐户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做实个人账户,我们从建立健全制度、个人账户建账、个人账户记账、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对账查询等五个方面规范了操作过程。

首先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对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缴费情况实行三级审核、逐级签字的办法,确保了个人账户的规范运作和建账的准确率。其次为了保证个人账户记录的及时、完整、准确,我们对财政补贴实行了年初预拨制度,对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同时记录个人账户;对待遇领取人员按照分开记录按比例冲减的原则分别从“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中列支。第三按照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按月定期与财政部门和银行进行对账,做到帐帐相符;对参保人员建立了电话查询、参保人 员也可直接到经办机构进行查询、同时还采取定期公示的办法与参保人员进行对账,查询和对账中参保人提出的异议我们及时受理、核实、更正并告知参保人员。

六、高标准推进三级示范点建设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坚持突出重点、重在规范、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晋农养[20__]13号)文件规定内容和标准,着力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在机构平台及队伍建设上:在完善了县级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先后在各乡镇设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配备了专管员,323个行政村设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点”,配齐了村级联络员。县、乡、村三级服务平台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各级都配备了现代化办公设施,制定了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在经办管理上:县、乡、村专门开通了专网,统一使用国家指定的业务信息系统软件,通过专线联网实现了业务信息数据向省集中的标准;按照部里161文件规定的要求,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基础台帐;县乡两级配备使用了信息科技认证系统,县中心配备了资格认证一体自助机,乡镇配备了移动式资格认证机,对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资格认证。

在档案管理上:县、乡、村三级都设立了档案室,配备了档案柜,制定了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了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4篇

2005年,中国寿险业在发展的主旋律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消化和解决高速增长时期出现的问题,保持了平稳发展的势头,各项经营数据的同比指标都普遍好于去年,整个市场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寿险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2005年,政府加大了制度建设的力度,立足保障和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科学发展,将制度建设作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作。首先,推进保单标准化是2005年保险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行保单标准化,促进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更加规范。为此,保监会结合投诉中反映的诸多问题,研究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参考所有寿险公司不同产品的合同样本,分别就合同基本构成、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健康险及意外险产品、银邮及电话直销渠道产品等开展保单标准化的起草工作,正式形成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该《指引》旨在通过标准化工作,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从而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并且开始就两部《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启动了社会关注的规范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运营的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在我国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明确的管理办法,致使这两项市场需求很大,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作用的保险产品出现供需失衡和纠纷增加的不正常现象。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缓解市场供需矛盾,实现规范管理和运营,而且对于规范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再次,中国保监会从2003年8月开始启动了我国寿险业第二张生命表的编制工作,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目前已编制出《生命表》。《生命表》的编制工作是第一次在全行业范围内进行经验死亡率调查,参调公司为国内经营时间较长、数据量较大的六家公司,所用保单数据1亿多条,占行业数据量的98%以上。新的《生命表》客观地反映了寿险业经验死亡率,将为保险公司厘定费率、准备金评估以及死亡率的研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是保险业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建设。

最后,市场风险警示工作逐步进入制度化。今年前三季度,上海16家寿险公司的万能寿险保费收入呈现井喷之势,但销售火爆背后存在一些保险人误导投保人的情况。上海保监局及时了投保提示,要求消费者购买该险种时,一定要弄明白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的意义,搞清楚投资收益并非来自所有保费而是仅仅由投资账户资金产生。保险监管机关建立的对于市场风险警示工作相关制度,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种福音,对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是一种福音。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保监会定期保险中介机构退出或违规的公告制度,也反映了监管机关在防范市场风险和引导社会、投保人和保险客户关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工作已经形成制度化。寿险市场运行趋于理性和规范

2004年人寿保险市场出现的问题和业务收入下滑的惯性导致2005年第一季度的市场运行状态非常不理想,退保率上升、投诉率上升、保险业务收入下降、保险营销员增员数量下降等非正常现象,促使业界开始理性思考问题。

第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做好做大做强的原则。其中,做好是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引导和培育行业和市场运行要恪守理性和规范,从社会公民的角度学会如何做一个真正的“人”,如果缺乏成为一个合格“人”的基本素质,越大可能问题越多,越强可能浮肿越重。因此,整个行业开始从做好起步,重视业务经营的内含价值和企业运行的市场形象,理性地认识保险产品的本质功能,规范地组织企业运行和市场拓展,注重保险业务收入质量和保险产品本身对于建立和谐社会的贡献。正是全行业开始真正认识到做好做大做强之间的辩证关系,整个市场的运行秩序好于往年。

第二、为了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从6月份开始了持续半年的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坚持整规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抓住重点,务求实效,为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良好基础。这次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在狠抓财务业务管理、专项治理“理赔难”、大力整治欺诈误导、加大对中介市场的检查力度和完善资金运用的机制建设方面作为重点,对于保险行业的理性和规范经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2005年,整个寿险业在解决好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三个突出问题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诚信建设为根本,以规范经营为标准成为行业的共识。效益是保险经营的中心,没有效益就没有发展的能力,不以效益为中心,本身就是对投保人和投资人最大的不负责任。没有效益的发展只会破坏保险资源,危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相互信任的问题,只有时刻把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放在心上,才能赢得社会大众的信任。规范经营是做好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根本要求,其本质就是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合理开发保险资源。因此,从市场现象来看,趸交业务占比下降,期交业务占比上升,银行保险业务手续费趋向合理,粗放经营模式得到有效抑制;同时,诚信教育活动和规范经营的各项制度建设成为监管机关、行业组织和各公司在2005年的工作重点。寿险经营主体向多极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由于中国人寿和平安集团的上市和太平洋人寿引进美国凯雷参股工作的完成,名列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前三位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到增强,在做好做大做强的原则下,这三家寿险公司的“寡头垄断”地位愈加牢固,事实上正在加大与市场第二阶梯的新华、泰康、生命和太平人寿的距离。这种表面上可能不利于市场竞争主体相互制衡的现象对于占有金融资产总量不足4%的中国保险业而言,毕竟可能产生代表行业与银行业制衡的力量。同时,人保寿险、人保健康险公司的成立,以及其他寿险公司和专业化保险公司成为市场新的主体,对于整个中国寿险业的发展存在积极意义。

第一、中国保险业需要有能力在金融行业具有话语权和有资格走出去的经营主体,三大寿险公司的强大在加大与其他寿险公司距离的同时,也为中国其他寿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榜样,更重要的是这三家公司规范化和国际化的稳健经营,对于平衡中国人寿保险业的过度竞争和非理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在2005年的市场表现中那些可圈可点的稳健动作足以证明这一点。正是这三家寿险公司市场地位的不可撼动,致使二线、三线及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必须思考合理和科学的市场细分和定位问题,通过战略规划和科学决策,制定与三家“寡头”不同的发展策略,这种策略一旦真正形成,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的服务具有推进作用,从而使得中国人寿保险市场的产品和服务更加多样化。

第二、在三大公司走规模经营道路的同时,必然催生专业化、个性化和区域化的保险公司,通过有特点的业务运行,促进市场的繁荣。2005年,人保健康保险公司的成立,以及其他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公司的出现,要求行业必须在发展专注专业化、个性化和区域化的保险经营主体方面予以倾斜。尽管这种倾斜在2005年并没有出现,但这种专业化、个性化和区域化的运行平台的形成,必然要求政府和社会考虑这种类型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并且揭示多极化和专业化是一个行业和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行业分工差异化的直接受益者一定是国家、社会和民众。

第5篇

据统计,法国年人均光顾医疗机构14.8次,每年有1300余万人次住院治疗,约占全国人口的22%。1995年,法国人均医疗支出12000法郎,年人均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药费20次。法国用于医疗方面的总支出为7820亿法郎,其中69%由社会保险报销,约5400亿法郎。

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和承载方式

法国医疗保险是其12种社会保险之一。它主要分为三种主要保险制度。第一种是基本保障制度,由医疗保险组织起草。据2009年底的统计,基本保障制度所惠及的人数已经接近5700万人,相当于法国总人口的89%。基本保障制度主要对抗五类风险,即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工伤或者其他职业病。它是改善人口健康状况的一种有力管理手段,能在加强健康保障系统工作效率的同时,调整健康及医疗的支出改革。

第二种是农村特保制度,由法国农业社会互助组织管理中心起草,辐射所有农业及矿业劳动者。

第三种是个体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艺术家、商人及其他自由职业者。

此外,还存在针对特殊行业、特别工种的医疗保障制度,如法国国家铁路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此一来,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覆盖了全民。

法国医疗保险的运作机制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建立在如何应对疾病治疗引发的经济及财务风险之上,还同时承担着社会财富包括政府支出的分配任务。

医疗保险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承载形式。

其一,医疗保险涉及经济支援保险。社会个体由于面临风险而得到保险,比如事故或者疾病;以及个体需要照料关怀而得到保险,包括医疗药品的支出成本、医疗护理、健康体检等。这两项将根据法国医疗保险费率表进行补偿。

其二,医疗保险组织构建了一张关怀网络。医疗保险协会联系相关的药品供应商及医生,通过订购一系列的医疗服务,对网络内的会员进行健康关怀,或者将所购买的药品卖给需要的人群。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最极端的形式就是被保险者没有自己选择医生的权利,但是他们享受免费的诊疗或者获得全额补偿。

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制度可以由国家承担,也可以由相关的私人机构承担。医疗保险的组织形态完全自由。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在参与公共保险的同时,可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互助组织选择购买私立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包含两种补助形式,一是与疾病相关医疗开支的部分及全部补偿,即非现金补偿;二是因停止工作造成阶段性工资损失而进行的现金补偿。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疾病医疗保险还包括残疾抚恤金。

法国政府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了医院收费、自由医师酬金、医保药品范围和价格标准。医院收费、自由医师酬金由疾病基金会与代表医师的劳动工会间签约确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服务、药品范围及其价格,由中央政府卫生健康经济委员会与药厂和行业协会协商后统一确定,并不定期调整;医保范围外的药品遵循市场自由定价,由个人自付。

法国的医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医生是普通全科医生和一般专科医生。第二类医生是有名望的专科医生。他们可自由选择工作地点,拥有提供医疗服务数量的自由权利,其报酬来源于对患者的服务次数和按服务项目的收费。

因为医疗资源非常丰富,法国的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自由执业医生和医院过剩的现象,这也给患者提供了更多选择机会。

在法国,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生。不过88.7%的参保患者在生病后还是会首选第一类医生。

不得不提的是,法国的药品消费位居欧洲之最。在90%以上的就诊中,医生都会开药,年人均消费50盒以上的药品。参保人一般个人自付30%的医疗费用,有的药品要自付65%,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与自由执业医生或医院按月结算。

一般医疗补偿金将在患者使用健康保险卡就医后的五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将资金划转至被保险人及权利所有人的账户内。但针对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与医疗保险支付中心签订协议的医生、药剂师,可以采取第三方发放医疗补助。被保险人只能针对没有得到社会保障补偿部分的医疗支出进行申请补偿。该部分费用将由第三方直接划转至医生或者药店账户。

除了医疗补助,在职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领取原工资50%的生活津贴,产假、工伤获全额补贴。经济困难人员还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大管理体系

法国医疗保险体制采取“政府决策,民间运作,垂直管理”的模式。医疗保险决策由中央政府提交议会批准,法令通过后颁布实施。中央和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政府的受托人,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具体实施政策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业务。

法国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主要分为基金征收体系、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医疗保险支付体系。

法国基本社会保险是混合筹资体系。疾病医疗保险在垂直管理模式下,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中央管理处,及下属的地区社会保险金征收办公室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又称社会保险金的分摊。个人基于工资收入水平分摊一般社会保险金,雇主依法每三个月主动缴纳一次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人员,地方社会保险金征收办公室先电话提醒,两周后仍未缴的发书面警告,对拒不缴纳的有权直接用其账户或财产强制抵费。

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是由国家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及下属的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组成。它是法国医疗保险管理的领导和核心部门,在医疗保险中起着重要作用。

顾问医生是法国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中一个特殊的角色。其直接隶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中独立行使控制管理和调控职能。其控制管理包括对失业、残障、工伤等的保险金赔付、过度医疗服务等滥用行为的控制,及对医疗服务契约双方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其调控职责主要体现在通过加强与医疗机构的交流来控制和规范医疗行为,清算卫生事业管理经费;协调医药公司与医保的关系。

顾问医生还有权检查患者的实际健康状况,缩短和取消休假;对发放残疾补助金的患者进行残疾程度的鉴定;检查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拒绝支付虚假病情的治疗费用等。

医疗保险支付体系由国家和地方医疗(养老)保险结算中心组成,主要是直接支付经审核合格的医疗保险费用。

法国个人医疗费用的77%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余的12.5%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1.5%由国家救济补助,9%由家庭及个人承担。

振兴计划抵御危机

社会医疗保险经费的筹措完全受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约,当然该项法案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也起到了保障作用。每年,议会根据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预算支出进行投票,进而确定每年医疗保险支付的主要目标。

近年来,法国社会保险的预算赤字已经出现急剧恶化的趋势,赤字从2008年的440亿欧元发展到2010年的1160亿欧元。20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及社保基金缴纳总量的下降,对整个预算赤字的影响更是雪上加霜。在此背景下,法国健康卫生部与预算部已达成较为一致的协议,即控制医疗卫生的财政支出,并于2015年实现医疗保险账户的收支平衡。

医疗保险戒备委员会是由议会负责的致力于医疗保险事业支出改革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如何在遵循议会卫生预算的前提下,改变政府及社会保险账户与预算不协调的问题。

法国各届政府采取的措施,无一例外都是在确保卫生健康蓝图不变的背景下,探索如何在短期内重建预算平衡。所有这些医疗卫生制度的计划与改革的目标都存在局限性,无非一是针对医疗卫生的费用支出,二是增加有关此类项目的资金筹措力度。

针对增加医疗卫生资金筹措的方案,有如下四个方面:通过扩大社会缴费基数及重塑资金筹措体系,包括完善医疗津贴、家庭补助津贴及工作补贴,增设社会基础交费项目等;在失业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之下,协调处理自主缴费比例;将养老金账户中更多的收入结存至社会保险账户,以便用于将来的养老支出;改善政府资金筹措方式,设立社会保险资金筹措管理办法。

对于医疗保险组织而言,如何做好风险抵御对策才是他们的工作核心。为此,法国医疗保险在2004年经过一次变革,并将其抵御危机的规划与行动进行了新阐释:发展医疗卫生预防工作;医疗卫生系统内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加强医疗保险受益者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控制医疗资源减少,或限制不必要的支出;建立医疗服务尤其是提供保健服务的相关组织;正确引导及控制医疗服务体系。

公共补充性医疗保障

基础疾病保险制度不能报销的部分是患者医疗费的自理部分,额度随补助金类型、保健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法国建立了补充性社会保障,以此抵御健康风险。如果缺失补充性社会保障,将直接导致其受保人放弃保健。

居民放弃保健的意愿和收入水平成反比。收入越低,放弃保健的意愿就越大,家庭受补充性制度保护的程度就越小。求助于保健体系的程度取决于投保者收入剩余的负担程度,即他们需要直接从收入中缴付的金额,而不是由第三人缴付的金额。

1999年7月27日,法国通过的普遍医疗保障法案是一个补充性疾病保险制度。它面向所有月收入低于606欧元的人,取代了省级免费医疗救济。受保者在支付费用后,便可以免费享受一揽子保健措施。

普遍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自理部分、医院包干费、假牙和眼科基本价格的有限超出部分。根据宪法对最低收入人群保健的保护原则,这些享受普遍医疗保障的人不能享受医疗费豁免。

普遍医疗保障的建立,使受保人放弃保健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为了获得这一体系中的补充性补助金,受益者可以自由向四个机构求助,分别是基础性疾病风险组织、互助机构、互济机构和保险公司。

截至2006年底,普遍医疗保障基金的受益者共有490万人。在这个补充性医疗制度服务途径的选择上,88%的人选择疾病保险互助会,12%的人选择互助机构或者保险公司。

普遍医疗保障基金按包干的形式报销健康支出,其资金主要来自补充性疾病保障组织营业收入的分摊金、国家疾病保险基金的捐赠、国家财政补贴和酒类饮料分摊金的调拨,以及部分烟草消费税。2007年,法国普遍医疗保险保障基金的预算为17亿欧元。

第6篇

为进一步控制货币和信贷供应、缓解投资过热以及扭转经济增长中的结构性风险,央行宣布,从7月5日起,除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0.5个百分点。

央行表示,现执行7.5%存款准备金率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执行8%的存款准备金率;城市信用社和现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从目前水平同步上调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继续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银行不得销售“三无”理财产品

银监会日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警示,要求银行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严禁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三无”理财产品。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明确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以避免因客户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外资银行可申办代客境外理财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可以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资银行申请开办的业务应以中国政府履行WTO承诺中已开放的地域和业务对象为准。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7日出台后,部分外资银行对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等提出了咨询。负责人说,银监会依据《办法》同时受理中、外资银行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申请,实行统一的准人标准。具有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如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额度后,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0.3元/笔邮政储蓄绿卡宣称收跨行查询费

继工农中建交5大行近口收取每笔0.3元跨行查询费后,邮政储蓄绿卡也宣称,将从7月1日起开收跨行查询费,同时还上调了绿卡境外ATM取现费。客户使用邮政绿卡在境内其他银行ATM进行查询,查询成功后,将按每笔0.3元向绿卡客户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

建行试点个人远期外汇买卖

经监管部门批准,中国建设银行近日率先在具上海市分行推出个人远期外汇买卖业务,这也是国内银行首次在境内向个人外汇投资人提供此类外汇产品。

此次推出的个人远期外汇交易台约期限包括1周、2周,1个月和3个月等4个标准期限及3个月以内的自定义期限。首轮交易币种为欧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日元、美元/瑞十法郎、澳大利亚元/美元及美元/加拿大元等6个货币对。

建行强凋,此项业务的推出已获相关部门批准,与境外金融公司在境内开展的非法地下炒汇活动有着本质区别,与国家关于禁止保证金交易的现行相关规定也并无冲突。工行获“全球银行网络应用创新奖”

英国《银行家》杂志近日颁发了由该杂志评选的2006年度科技奖,中国工商银行荣获厂其中的2006年度全球银行网络应用创新奖。

工商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工商银行在国内率先实现了全行业务数据的集中,并成功研发投产了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目前,该行每年研发的业务产品超过400个,总行的应用软件研发队伍已经超过了1360人,形成了国内银行业中最强大的软件研发力量。

保险

1050元保6万交强险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公布

6月19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其中,最受关注的家庭6座以下的自用汽车的保费定为1050元,保额是6万元。在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按照相关规定,7月1日起,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保监会表示,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5%~10%三责险费率有望统一且下调

就在交强险亮出底牌后,为了避免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实行后各家公司在商业险上大打价格战,7月份以后,整个保险行业可能将统一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而业内人士估计新产品的费率可能比老产品下降5%~10%。

交强险保单及标志出炉

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6月22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交强险的正式保单和标志。从10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的机动车车土,将面临扣车和罚款的窘境。

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大限将至

7月1日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大限将至,保监会对保险营销领域的整顿进入了白热化阶段。管理层有望近期出台保险营销员的年检制度,并且该制度已经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据了解,保监会力推年检制度,立誓根治保险营销队伍中广泛存在的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展业误导、无序流动等顽疾,同时促进营销人员不断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个人综合素质,进而提升行业形象。

4类健康险首立规章保障投保人权利

日前,中国保监会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项中国保险业第1个规范健康险的规章在7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健康险被明确划分为疾病、医疗、失能收入损失和护理保险4类。倘若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恶意触犯被保险人的权利,新办法将给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标准化的法规依据。

基金

工行推出基金定投附加业务

工商银行日前联合多家基金公司推出基金定投业务,同时还开发了“安心基金定投计划”和“保本基金定投计划”等多项附加业务。

工行推出了与银行储蓄产品相结合的基金定投组合理财产品,分别称为“安心基金定投计划”和“保本基金定投计划”,即基金定投的衍生品。前者是指客户以在银行开立的3年期或5年期的定期储蓄为投资基础,用其定期储蓄月度利息或月度倍数利息(利息加其他资金),每期中购开放式基金,而后者是指客户在银行按照存本取息储蓄的规定存人一定本金,用每月产生的利息(也可外加―部分其他资金)申购某只基金,这样能更好的控制短时间内因为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风险。

据介绍,工行的“基金定投”与一般银行推出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同,它在扣款时间上灵活性大大增强,不再是固定每月的某个日期,而是通过控制资金账户内的余额选择投资时间,当账上金额达到固定投资额度时,钱就会被自动划走。对股市关注度较高的投资者,可注册网

上银行,时时关注净值情况,通过网上转账功能,自行选择每月最低点进行调整扣款,以加强投资人对资金的自由支配,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以尽可能低的净值买到更多的基金份额。

1元国联分红基金全额分红净值回落

国联分红增利墓金近日表示,基金所有已实现收益将一次性全额分红,每10份基金单位分红2.3元。奉次分红实施后,该基金净值将回落到1元左右,相当于新发基金。与此同时,国联基金携手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开展国联分红增利基金的持续销售。据悉,本次分红正值国联分红增利基金正式成立1周年,算上此次分红,闰联分红增利基金1年内已分红6次,年分红收益率达到35%,为同类基金之首。

首笔企业年金基金交易今日下单

6月13日,由易方达基金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某知名国企集团的企业年金基金开始下单交易,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终于打开了股票市场的大门。这是第一只正式入市的企业年金基金。

债券

7家电子式储蓄国愤近期试点银行享代销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6月7日公布厂《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近期开展储蓄国债试点工作,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7家商业银行成为首批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

汽车

25%汽车进口关税下降

商务部表示,从7月1日起,中国汽车进口关税税率将再次下调,从日前28%下调到25%,同时汽车零部件平均关税从25%降到10%。据了解,此次关税下调将是自1994年以来针对进口汽车关税税率的最后一次下凋,上―次是在今年1月1日,中国将进门汽车关税的税率从30%调整为28%,而此次关税下调的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口的乘用车。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关税下调对进口车价格整体影响不大,不过由于零部件关税大幅下调,进口车在国内组装生产将渐成趋势。

99号汽油将在广东面世

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正在着手开发一种环保型高标号油――99号汽油,并为该标号汽油的生产销售做好准备,预计该产品将于9月面世。据了解,99号汽油辛烷值比98号汽油更高,抗爆能力更好,使用时汽车发动机的声音特别小,对发动机的损害更小。99号汽油主要适用于高档车。

房产

九部委出台“国六条”细则

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郎、国上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近日联合制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意见》强调,各地区政府必须在9月底前公布近期经济适用房建设目标;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90平方米以下住房须占总面积七成以上;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各地城市年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土地闲置2年将被收回使用权。对于购房者,规定购房不足5年转让时须缴纳5%的营业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时,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

北京期房抵押登记须网上申请

市建委表示,今年7月1日后签订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的,抵押当事人必须通过网上(www.bjfdc.gov.cn)申请期房抵押登记,6月30日(含)之前签订期房抵押合同的,抵押当事人可按规定申请批量期房抵押登记。但市建委房屋交易与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期房抵押登记网上申请和审核主要是便于有关部门对期房抵押登记进行监管,这个政策主要是针对银行,对购房人本身不会产生人的影响。

3成北京超90平方米公积金房贷首付提高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从2006年6月19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丁30%。考虑到中低收人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上海公积金月缴存额上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宣布,自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5年月平均工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从854元提高至938元,下限从64元提高至70元。200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8%。此外,今年开始首次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其月缴存额上限明确为1610元。

广州楼价半年来首次下降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统计数据显示,广州一手楼价格在经过半年急升后,上月首次下降。全市一手楼均价为6097元/平方米,比4月降了156元/平方米。这证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已经初显成效。

此次降价是广州楼价连续升了6个月后的第一次降价。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数据,去年11月广州全市一手住宅成交均价5267元/平方米,之后每月楼价都在上升,到了今年4月,全市一手住宅均价达到6253元/平方米。不仅如此,数据显示,5月广州市一手住宅销售面积55.86万平方米,与4月份的93.31万平方米相比,少了4成多。

其他

第7篇

每个月领工资的那一天,当你看到工资单上扣除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基金时,你知道这笔钱去了哪里吗?

据调查,绝大多数市民都不清楚这笔款项的去向,对它的使用也是一知半解,有的甚至不知道由哪个部门在管理它。所以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和医疗五个险种。它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性事业,其性质与保险公司所承办的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广州市具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原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机构由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管辖。

社会保险一直被比作社会的“安全网”、“防震器”。行内人士更将它形象地比喻为“蓄水池”。

社会保险的功能与蓄水池相似。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进行合理流动。企业改革转制出现问题,职工离退休,发生工伤事故。因病失去工作能力……日积月累的社会保险基金就有了用武之地。社会保险基金保障的是职工在出现了上述情况时能得到政府的帮助,是职工的“养命钱”、“保命钱”。因此,这笔基金的保管和营运,成为当前社保部门及市民最为关注的焦点。

焦点:基金有否被挪用?

回答是肯定的。社保基金的流失和被挤占挪用,已成为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

在我国,社保机构挤占挪用基金投资,且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有些最终难以收回的事件普遍存在。据权威部门介绍,1997年全国养老基金被挪用的就达数十亿元!这其中有多少没有收回也就不得而知了。事实上,政府部门早已看到了情况的严重性,广东省政府在1994年9月决定暂时停止保险基金的营运,并对已经营运的项目进行清理回收。1997年,国家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增值:基金的本能要求

过去人们普遍都有一种误解,觉得社保基金只有存入银行不被动用才有保障。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把保险基金存在银行确实最省事且无风险,但这可能也是最消极的做法。

社保机构必须保证所收的保险基金增值,才能够有充裕的资金进行社会保障。新加坡1997年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已达851亿坡币,相当于5000多亿人民币,而新加坡只有300多万人口,如此充裕的资金,一般人认为可以不必再积累了,但该国政府认为,不能高枕无忧,如果新加坡连续5年出现经济危机,怎么办?

广东省各地目前累计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过才100多亿元,如何救急?更严峻的现实还摆在眼前:广东现有离退休人员150多万人,相当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7.5%(未含乡镇企业)。广东在下世纪进入退休高峰期,2030年前后退休人数超过650万人。如不积累,高峰期征收养老保险费将要高达工资总额的30%以上,远远超过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近几年,由于经济大气候的影响,部分企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目前下岗形势又严峻,这都让社保机构增添沉重的压力。

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必须积累,也必须增值。如果仅把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单从获得利息的角度看,基金增值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社会保险基金要增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其进行多元化投资。

基金:不准擅自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拿去投资,几乎不允许有一点闪失,因为这笔资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和“救命钱”,一旦回收不了,后果不堪想象。

广东早在80年代就着手试探基金营运管理办法,规定在保险支付和留足周转需要外,结存基金不超过30%的额度,经审批后可用于营运增值,并规定基金主要使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委托银行贷款和由政府提供风险小的重点项目。规定基金营运要具备担保、抵押,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等条件,逐项审查,逐级审批。未经主管部门审定,市县一级不准擅自使用。

从1989年到1996年,广东省养老基金先后投入营运累计55亿元,减除银行存款同期利息,营运纯收益4.25亿元,增值率为7.7%。

然而,在市场经济里,任何一种投资,都会有风险。缺乏较高的基金投资运营知识,没有一套完善的投资运营法律程序与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等问题,造成一些地方部分基金在投资中流失挤占,最终迫使基金的投资不得不暂时停止。

基金管理:寄望体制改革

只存银行无法有效增值,搞投资又漏洞多多,社保基金,到底该如何管理?

只有加速基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有效地“亡羊补牢”。

如何改革,现在已有一些基本共识,即基金的投资运营及管理必须法治化,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应政事分开,走专业化运营之路,基金管理与运营监督机制必须加强等。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息披露 制度完善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将反映银行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银行的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率状况、资产质量等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在特定时间向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在市场约束、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均具有很大作用,其发展与完善已逐渐成为金融界及法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为了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从而建立一个稳定而高效的金融体系,市场参与者需要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此类信息应当及时、充分,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各家银行内在的风险。”豍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逐渐频繁,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经营风险发生很大变化,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涉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银行向金融监管机构、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息披露的义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8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但与巴塞尔协议和其他发达国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商业银行多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程序上有其局限性。如《商业银行法》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供操作的具体条款。另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对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规定模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涉及披露的程序性内容极少,仅有的个别条款也有很强的原则性和不可操作性。

第二,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内容上有其局限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专章规定,但为指导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我国只有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承销和交易的银行机构、在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和债券融资的商业银行两类银行机构需要满足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豎。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方法上有其局限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按期、严格地披露信息,而上述披露办法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形式上有其局限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我国各商业银行以年度报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披露形式单一,使信息披露相对人无法从多渠道获知所披露的信息。另外,四个月的披露时间忽视了信息的时效性特征。

第五,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机制有其局限性。首先,监管机构众多,如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财政部等都对其享有监督权,且各家监管机构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其次,对监管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缺乏现实指导意义。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对未能按时披露信息的后果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我国证券法、保险法的信息披露的借鉴

(一)我国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较完善

证券信息披露是在证券发行公司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与证券相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证券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和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强化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我国证券市场已建立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公司法》更加明确具体,我国《证券法》第36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7年修订稿)》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重要提示及目录、公司基本情况简介等十项重要内容。另外,《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调查与处罚部分对于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虚假陈述的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明确了证监会为监管的实施机构,并赋予证券业自律组织一定的监管权力。首先,对证券发行的监管,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各种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明确规定因存在虚假记载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应当对公开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另外,证券公司对有关报告失真承担责任;最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证券法》第201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我国保险法信息披露制度较完善

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保险信息披露,前者指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向保险利益相关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提供有关机构、产品、业务和财务经营情况等信息。后者指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等非特定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机构、产品、业务和财务经营情况的信息。保险信息披露包括保险人信息披露和投保人信息披露,前者主要通过列明和说明两种方式进行披露,后者主要通过陈述和通知两种方式进行披露。我国保险法信息披露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已趋于完善。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批与保险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中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和《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等。

保险法信息披露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自身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对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监督作用,并保证了保险信息披露的质量。包括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充分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和一贯性原则。

三、完善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基于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借鉴我国证券法、保险法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法律制度作出了一个开创性的定义:“法律制度是一种给理性的个人以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强制秩序。”从法律层面上,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应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等具体规定信息披露的程序及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另外,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法律条款,制定配套措施,使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最终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做到统一、规范的规定。

(二)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制

我国应借鉴经验建立起集政府监管、公众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等为一体的监管机制。首先,政府监管应完善监管组织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建立银监会与各有关部门的有效信息沟通系统,补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的内容,另外,全面提高信息披露监管人员的素质。政府监管应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需要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发展需要,不断改善、提高银行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采取从点到面、由浅入深的方式进行试点,把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试点的成果分阶段逐步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披露水准。其次,重视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督在信息披露监督方面的作用。

(三)落实违法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全面落实法律责任是信息披露法律有效规制的最终保障,商业银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主旨在于通过弥补受害一方的个体利益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价值。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方面,除发起人和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外,其余责任人可考虑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此外,还应细化民事责任的实体要件,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条款;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等。

第9篇

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1]可以说,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重蹈覆辙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紧接着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在次贷危机阴云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严格住房消费信贷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国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了住房按揭贷款市场的高风险,显示了监管层切实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决心。

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界广泛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如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法学界则重点研究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如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界定的模糊性、SPV(特殊目的公司)运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以及实质性风险转让的法律依据等[2]。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上法律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管理做出了专门规定,专门设立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一章,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以上法律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二、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也许激励结构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理良好,银行也可能倒闭,因为银行业务涉及风险承担的问题。而监管当局将允许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银行倒闭。不幸的是,监管当局不可能做出一个完全可信的、不救助破产银行的事前承诺,但是,可以建立一个增加承诺难度的体制[3]。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

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二,存款人的破产观念转变必然带来风险意识的提高,进而自觉对银行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来监督银行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4]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危机发生,它能够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5]。这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由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它监管机构负责功能性监管,OCC、FDIC等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即美国在原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加强了各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综合。

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联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邦住房局等监管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收效甚微。这引发了人们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押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涉及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个金融行业,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养老基金都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投机风险产生了监管真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爆发。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进一步扩大,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不仅可以监管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另外,减少多头监管者,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为协调金融监管清除了障碍。

美国的经验教训警示中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在立法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在实践中,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国际金融论坛第三届年会上透露,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另外,我们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以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当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这是我们过去往往容易忽略的。例如我国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个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的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还是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赋予其履行金融监管协调的最终职责?这取决于不同监管方式之间的成本比较以及边际监管成本与边际监管收益之间的比较。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协调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这是进行金融监管协调的经济学基础。增设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成本大于通过扩大中央银行权力增加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应赋予中央银行以协调金融监管的最终职责。

四、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受损失的不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欧洲与亚太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损失惨重。实际上从遭受冲击和损失的程度看,欧洲的金融机构远甚于美国的金融机构,甚至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一次次按风波实际上主要是由欧洲的金融机构为美国的金融风险埋单[6]。难怪欧洲央行会率先对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中国亦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如共汇出109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

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5]。如为了控制次贷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引发了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易宪容.“次贷危机”对中国房市的启示[J].人民论坛,2007,(17):32-33.

[2]付敏.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4):75-79.

[3][芬兰]大卫·G·梅斯等著.方文等译.改进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徐孟洲,徐阳光.论金融机构破产之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6-32.

[5]祁敬宇.金融监管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6]巴曙松.美国“次贷危机”的三大悬念[J].人民论坛,2007,(17):28-30

第10篇

关键词:老龄化 养老保险基金 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 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第11篇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金筹资;投资收益

一、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

1.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账结合”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河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基金的来源、支出和监管等问题。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暂行征缴条例》颁布,明确基金征管中的会计责任、程序、核算和监督工作;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了基金收支过程、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进入21世纪后,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力度,其内容涉及基金预算、投资等。主要包括:2007年,《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2010年,《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建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2012年,《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问题;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运营主体、投资的范围及规则;2016年,《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作为管理的重要环节,扩大征缴面,加大征缴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率,优化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保障退休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是养老保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简称人社厅)。人社厅内设养老保险处,主要负责为全省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完善职工离退休政策等。各省辖市县人社局及乡镇城区社保中心,按照省人社厅规章制度进行内部业务操作、设立外部服务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与缴费额、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及其他日常管理。河南省为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社保局作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内设养老保险征缴处、待遇处、基金管理处和稽核处等。各省辖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内设基金管理科、基金征收科和基金稽核科等。

(3)地方税务部门。自2017年1月起,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自行向地方税务部门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及个人采取多元化的缴费方式,如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动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

(4)财政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内设社会保障处,主要编制养老保险预算,审核复批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的决算;监督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追踪及监督;与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编制省级养老保险决算,并审核汇总各省辖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经费等。

(5)审计部门。地方各级审计部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人社、社会保险经办、财政等部门使用及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河南省审计厅及各省辖市县审计局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处(科、股),主要负责审计人社部门等有关预算决算执行情况,以及省(市)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状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近年来,河南省出台多项规章制度,逐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由863.78万人增至1508.71万人,增长74.66%。河南省自200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之后,参保人数不断上升,扩面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2015年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同比下降0.87%,增速放缓,扩面工作进入瓶颈期。见表1:

(2)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可反映一个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指标。2006年以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U待遇水平连续上调11次,至2015年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671元/月,同比增加245元,增长率为15.55%。2015年离退休人数同比增长17.45万人,增长率为5.09%。面对河南省离退休人数的不断增长及养老金水平的提高,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逐渐增大。见表2: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939.5亿元,从235.4亿元增至1027.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96%;基金总支出为5129.1亿元,从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59%;滚存结余997.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27%,累计结余同比增长率逐年下降。2015年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为12.4个月。见表3:

(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照河南省现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部分,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经过科学研讨之后,由财政部门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转作定期存款存于银行。因此,河南省的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存于银行的实际收益受利率、通货膨胀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并没有发行有关养老保险的特种债券,基金投资债券只是购买一般性政府债券。2016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票面3.10%,专项债券2.92%,其购买债券所得收益较低。

二、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分析

1.筹资增长较为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环节是否顺畅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的好坏,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困难主要表现在:

(1)扩面工作开展不够到位。部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吸引资金对入驻本地区有影响力且经济实力强的企业给予多种优惠政策,对企业逃费行为采用宽松的惩罚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少,很难组织专职人员长期定期宣传普及养老保险常识,政策宣传力度小、途径少,未参保个人不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或因目光短浅只想当前利益而选择不参保。很多自由职业者、灵活从业人员即使想参保,也不了解相关政策及参保渠道。

(2)企业申报缴费情况不实。有的企业为达到少缴费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或在缴费时故意漏报或少报人数。核算企业缴费总额是以其工资年报为依据,但部分企业在办理缴费手续时通常通过少申报工资总额来降低缴费基数,以减少缴费金额。2012年审计署对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有些企业存在着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少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8197.09万元。

(3)隐性挪用基金时有发生。河南省近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查力度,违规非法使用基金的情况得到一定的遏制,但隐性挪用基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地方政府使用基金进行非法投资或抵债。2014年,河南省审计厅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结果显示,全省有3903.33万元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未追回,有5232万元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导致基金收入损失。

2.给付压力日趋明显

养老保险基金最终的目的是按时、足额给予退休人员养老金,保证其退休后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但目前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支付压力明显增加。

(1)基金支出增长迅猛。河南省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速下降的同时,基金支出反而呈快速增长态势。2006-2015年,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幅19.72%,其原因是退休人员和待遇水平的快速增长。如2015年离退休人员为359.75万人,同比增长5.62%,高于同期缴费人员的增幅;待遇水平从2006年的1.09万元/年增至2015年3.20万元/年,年均增长11.33%,以致部分省辖市县基金收支矛盾突出。

(2)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从全省情况来看,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规模较大,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达999.5亿元,但分布不均衡,而是主要集中在省本级和郑州市统筹地区,当期收支结余占全省的72%,滚存结余约占全省的69%。而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结余较少,部分省辖市扣除财政补贴后基金当期收支缺口逐年增大,开封、新乡、安阳、洛阳等省辖市已经依靠暂借省级统筹基金开始确保发放。

(3)给付过程监督不力。河南省每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众多,基金支出规模大,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对退休人员采取有限的追踪手段,加之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少、经费保障不足、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社会化发放养老金中部分人员冒名顶替骗取养老金、领取双份养老金等问题的发生。

(4)违规办理退休手续。河南省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一大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稳定的,对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违规提前退休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职缴费职工人数、基金收入规模减少,而基金支出却在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偿付能力的削弱或是无力偿付的情况。

3.投资收益效果较差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一定的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但在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等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提高基金总体购买能力,河南省对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方面还存一定的困难或问题。

(1)基金统筹层次较低。2007年,河南省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河南省B老保险基金仍然集中在各省辖市,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而进行大规模投资。且分散的基金导致基金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如果社会保险部门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基金被挪用、占有的风险很大。

(2)投资渠道较为单一。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没有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运营,而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按银行和国债利息收取收益,满足了基金安全性的要求。由于银行与国债是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有着较大的利差,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严重低于市场投资利率,其中一部分收益转移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

三、强化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基金筹资力度

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关系着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更关系着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因而基金的征缴要“开源”,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基金的筹资规模。

(1)积极开展扩面工作。河南省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多,参保潜力巨大。针对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进城务工人员能够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各省辖市要将扩面专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严格贯彻执行人社部门全民参保计划。力争将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各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等作为扩面的重点,监督和鼓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提高实际征缴费率。长期以来,河南省征缴费率一直在75%左右徘徊,征缴费率最低的省辖市为67%。因而各管理部门应联合进行监管,严格核实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各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应提高监控能力,改进养老保险基数的申报制度,并准确识别故意漏缴及少报工资总额等行为;各级劳动监察、审计部门及银行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准确核实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及人数,对偷逃缴费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3)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对欠费逃费企业的惩罚措施,但河南省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却并没有设立独立的行政处罚部门,需要层层上报到人社部门进行审批,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在这一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效率极低。因此,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在提高自身征缴能力的同时,也应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提高征缴效率与水平。

2.规范基金给付过程

(1)严格审查退休年龄。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严禁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河南省的一些地区提前办理退休的做法仍屡禁不止。提前退休使在职劳动人数减少,缩短职工缴费年限,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养老金领取的人数及年限,这一增一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陷入了更艰难的困境。因此,应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工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内容,在不侵犯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情况下建立公示制度,以接受社会及职工监督。

(2)完善待遇调整机制。2006年以来,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连续上调,其幅度高于职工工资增长率,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养老金待遇提高水平既要考虑到退休职工的生活需要和诉求,也要充分考虑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及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按照社会保障的协调性要求,应减少养老待遇调整的随意性和人为性,要逐步建立与人均GDP、物价、工资或收入水平等指标联动,制定更加科学、透明的待遇调整机制。

(3)建设专业经办队伍。河南省在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数与参保人数、管理基金数量、信息技术化水平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编制调整。完善人员配置机制,根据基金支付管理环节配置经办人员,如增加审核职工退休年龄等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减轻其超负荷的工作量。同时,适当减少其他工作相对简单环节的人员,以提高经办效率,达到基金支付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3.健全基金投资制度

(1)实行多元战略投资。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大部分存入银行,小部分用于购买国债,短期看存入银行无风险,但中长期看也有较大的风险,特别是银行利率受严重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长期看,投资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的资产及公共项目,可实现其低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率。如投资地铁、高速公路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这既可获得较高且稳定的投资收益,且又能使养老保险基金成为河南省经济建O所重要、长期、可靠、稳定的投资。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面对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及投资过程中人为操作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必要建立风险防控措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基金的受托人及托管机构、投资机构都应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择优选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和问责机制,严惩违规运营、等行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参保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取投资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M].人民出版社,2011:351.

[2] 刘文敬,刘云.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3):86-96.

[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Z].2016-1-11.

[4] 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思路[J].中国人口科学,2013(06):2-16.

[5]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人民出版社,201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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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一、加强保费收缴工作的基础管理

收缴保费阶段管理是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缴费工作中一旦出了问题会影响农保工作的信誉更会影响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做好缴费阶段的管理意义重大。今年多数地方开展了保费收缴工作,县级经办机构只要按照农保缴费阶段操作流程规范缴费工作,完善保费的收取、上缴手续才能避免问题的发生。不然的话如果忽视缴费手续的完整性,会使有的人钻空子,侵占或贪污保险费,损害投保人的权益,对农保事业造成不利影响。保费收缴过程中对保费的上交时间要做出具体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保费在村和乡镇停留时间做出规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费收缴到县级农保管理机构以防止基金被截留或挪用。县级对一定规模的基金可按照省厅“基金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将基金按规定的比例上划到市级农保管理机构或直接上划到省厅农保管理机构及时进入运营渠道,以便进行有效的保值增值。

二、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政府对农民的负债资金是农民用来养老的“血汗钱”。无论哪一级管理,都应本着对党和政府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从目前农保基金管理情况看各级对基金管理比较重视通过整顿规范加大了管理力度没有再发生新的违规违纪问题。但是,有些地方违规基金问题仍然存在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农保工作移交前个别基金管理机构不遵守规定违规操作,有的进行委托贷款、直接投资、拆借和挪用有的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到期应收回的本息难以收回,造成了基金损失。有的将基金借给当地财政或被纳入财政专户后也不能按照上级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获得利息或收益影响了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对以后农民养老金的给付造成隐患。针对以上问题各级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农保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政策保证收、支及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基金运营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农保基金管理规定,基金只能通过存银行和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拆借、挪用、抵押或担保更不得直接投资或委托贷款。而以前出现的违规基金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所以,农保机构在基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上级的管理规定,避免出现新的违规问题,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有违规基金的单位,对久拖不能收回的,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以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农保基金存银行或买国债时,也要根据基金的规模大小和存储时间长短,争取收益最大化。特别是国债品种选择的余地很大,目前,在银行利率处于低谷时,利率有提高的趋势,所以,存银行不要存5年以上定期,更不要购买长期品种的国债,以免银行利率的提高,造成收益的下降。本级运营的基金不能达到增值要求时,可上划上级农保管理机构运营,以利于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健全管理运营制度,完善基金运营程序。凡是管理运营基金的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运营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基金的运营。每次每笔基金的运作,都要有基金运营审批手续。对每笔运营业务要由经办人员写出报告经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实施运作。管理基金的农保机构,必须配备专门会计人员,建立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保障基金运营的有序进行。暂时没有会计人员也不能在当前配备的,可将基金帐目交给本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科(股、室)代管,以防无专职会计人员管理,造成基金管理混乱或帐目管理不规范。三是加强监督与监管。以前由于对这方面工作重视不够,导致了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经过几年整顿规范,虽然大部分违规基金已经收回,但教训十分深刻。为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各级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基金管理。要充分发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内部稽核、行政监督、财务审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布和通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坚决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如何解决基金核算不实的问题

农保责任金反映农保管理机构对投保者的负债情况,调剂金反映基金运营盈亏状况。通过整顿规范验收,发现部分县级管理机构,应收、应付利息一直未进行核算,存在着责任金和调剂金不实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难以分清管理机构对投保农民应承担的责任,基金运营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难以体现,时间越长问题越严重。解决的办法,一是存在问题的县级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法办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掌握应收和应付利息的计算方法,正确核算责任金和调剂金。要一个年度一个年度的进行计算,最终达到核实基金的目的,真正反映基金运营的实际状况,为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提供可靠的信息,以便做出正确决策。二是由市级机构组织业务和会计人员,对基金核算不实的单位进行帮助核算,尽快解决此类问题算清基金账。三是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由于业务或会计人员的变动,新上任的工作者不熟悉农保业务和财务管理,容易造成工作质量不高或出现其他问题,所以,市级机构要及时掌握县级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对新上任的人员要及时进行业务和财务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农保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知识尽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建立风险金抵御基金风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采用的是储备积累模式,基金从收取到给付周期很长,短则几年,十几年,长则几十年。有的农民从18岁就开始参加保险,到60岁才能领取养老金以保障年老后的生活,这就形成了较长时间的积累期。为了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调剂金在基金盈亏中的调节功能,应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备用金。风险备用金可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与基金并存,待基金出现亏损时按相关规定冲减备用基金。在基金类科目中可增设“风险备用金”科目。此科目与责任金科目、调剂金科目相平行。调整后的平衡关系是:期末基金滚存结余=责任金+调剂金+风险备用金。期末核算时,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备用金直接进入风险备用金科目,逐年积累滚存。提取比例可先按20%提取试行,实行一段时间后看情况再进行调整。提取方法是,将调剂金历年累计结余一次性提取20%后,以后再逐年按当年产生调剂金的20%提取,进入风险备用金。每年提取风险备用金后的调剂金结余,还按现行调剂金管理办法管理。风险备用金科目是相对封闭科目,县、市级不准擅自动用,可由省厅作出相关规定,县级报经市级核实,经省批准后,方可做调账使用。

五、基金管理队伍建设问题应予以重视

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管理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基金运营的效益。为此,必须加强基金管理队伍建设。一要健全基金管理机构。省级要争取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建立投资运营机构。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从上至下应建立基金投资运营体系,负责组织基金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成立基金服务中心时,为减少基金运营成本,基金服务中心应同本级的农村社会保险处(局)合属办公,可采取上海、北京等地的模式,可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增加少量编制的情况下,具有了事业法人资格,便于基金运营当中合同(协议)的签定和履行。二要加强基金管理队伍有关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学习。要使他们都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不同于其他基金的一种专用基金,上级对各个环节的操作都有明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提高队伍对加强基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二要加强队伍的基金运营政策和基金运营知识的学习。要学习国家对基金运营的各项政策,以及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的计算,使大家都掌握基金运营中利率计算基本技巧,充分运用现行政策,做好基金运营保值增值工作。三要加强队伍的业务学习,使大家都能掌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的征缴、存储、给付等基本业务,为参保人员练好管理基金的基本功。总之,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学习来提高基金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共同为参保人员管好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