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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范本

时间:2023-07-06 17:14: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范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范本

第1篇

1.1合同管理是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成分

合同管理是由计划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材料管理、成本管理这些部分组成的,因此合同管理在水利水电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存在着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每个部分,和每个部分都有关系。合同管理是一个基础的评判标准,对计划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材料管理、成本管理有着重要作用,这些管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对于一个管理者建立好一个合同管理是很重要的,合同管理包含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着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合同管理有着高度的论述能力和健全规范的要求,因此才说合同管理是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成分。对合同管理进行改进对于各个施工管理走上更好的道路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可以全面改善管理的效果,对减少在工程中的失误有着很大的帮助。

1.2合同管理可以让水利水电工程更好管理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也对水利水电工程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对合同管理进行完善,合同管理可以使水利水电工程更好的被约束。合同管理就是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进行约定,在合同管理下,每个人都尽到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让水利水电工程更好管理,使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得更加顺利。水利水电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有着工期长、难度大的特点,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在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很容易产生一些问题,给水利水电工程的进行带来不利,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在合同管理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我们要积极进行改进,让我国的发展更加的美好,让我国经济展现出新的状态。

1.3合同管理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监督作用

我国的合同管理在水利水电工程中有很多经验不足的地方,没有合同管理的意识,在国际合同管理出现问题的时候,一般应用国内的合同处理问题,对国际工程合同规定的重视度不足,合同问题做不到快速有效的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本身就是项目业主或其人与项目承包人或供应人为完成确定的施工项目所指向的目标或规定的内容,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在合同管理中不仅对合同各方的目的、内容、相互之间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还在合同中从开工准备到工程的交付使用都规定了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各种事件的处理办法从执行程序到处理权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合同管理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监督作用。

二、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的改进方案

2.1让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更加完善

让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更加完善是我们目前首要目的。首先要积极推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在全面推行之后,水利水电工程在经过一定时期的市场运作,会形成有着自身特色的管理合同范本,这样管理合同的严密性就会变强,同时在操作时也更方便,管理合同的使用让双方都更加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出现各种问题,让管理合同更好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发挥作用。在双方签订管理合同的时候,我们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对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我们除了要在图纸的基础上确定合同内容,还要添加一些在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项目的特别条款。这些特别条款中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标价,这样一旦发生合同变更,有着依据,可以减少一些不应该存在的问题。

2.2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合同管理

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合同管理,尤其是关于合同管理的索赔问题,索赔问题是承包方保护自身利益、弥补工程损失、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一个有利方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人为问题和非人为问题的产生造成工程延期、工程加速、工程变更等都可以进行索赔,合同管理可以使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再分配,同时也可以让风险分担更加合理。只有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合同协议及各项往来文件,做到及时、有理、有据,索赔才会被受理或批复,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实施是一个动态、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是向合同各方均有利的方向靠拢的过程。它由合同的原始状态,按照合同中的规则,通过一定的程序、方法及要素投入将目标转变成现实。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应对进度、质量、成本的状态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偏差并及时纠正。索赔这种问题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更好保证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那些不应该存在的问题,这些都是在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的一些事情。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在现场每日、每班都应随时协商,落实当日进度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召开一次例会,对现场每天的资源配备和工程完成情况作相应的检查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计划的执行。这些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日常管理手段是让合同更好发挥作用的有效方式。

2.3预防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

预防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合同变更就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合同管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会不断发生变化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进行及时调整,合同代表着大家的利益,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合同目标变成现实。在水利水电工程中,由于各个的问题可能造成合同变更,变更可能会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对工程的进行很不利。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对各种经济和技术指标进行研究,制定出经济合理、适度可行的运行方案,找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发生偏差的原因,并及时的进行纠正,积极的预防合同变更的发生。合同变更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先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交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这个过程中,业主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申请筹集贤金等,大的变更可能还需要重新委托设计。但是在这么一系列的程序运作下,很可能会造成工期变长的后果。同时承包商在组织完成新增的工作项目时,也要在施工机械、原料、技术力量等方面重新进行准备,这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施工工期。在合同管理中,要做好各种经济与技术分析,并根据我国的经济和现阶段的发展,明确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为大家提供更贴心的服务,提前做好必要的设计变更,预防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

三、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施工合同;变更索赔;技巧

引言

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合同管理中出现变更索赔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且这些风险可能存在于工程施工的任何环节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事项存在种种困难,任一环节没有做好都有可能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要在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筹划工作,采取各种合理、有效的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将变更索赔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变更和索赔概述

1、变更的一般概念

变更是指在施工合同成立后,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有关工作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新的要约和承诺。变更不是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改变,而是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所编纂的合同条件产生。根据该机构编纂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合同范本的规定内容,合同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增加或减少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改变工程性质、尺寸和位置,变更施工顺序或顺延施工时间,进行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等。

2、索赔的一般概念

索赔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一方因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由受损害的一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3、变更与索赔之间的关系

变更和索赔往往同时发生。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意外事件或突况,所以对于事件的性质就很难界定。在许多情况下,都无法确定一种事件属于变更的范畴还是索赔的范畴,例如,因为设计图纸的变化而使得工程量增加,必然会影响到合同规定的原有工期,由此就会产生承包方向另一方当事人就工期变更而产生的索赔事件。

二、变更和索赔的原因分析

变更和索赔的产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想要探索变更和索赔产生的原因,就要从这两种事件的种类出发。

1、变更的种类

变更的种类有很多,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点:①因为设计图纸的修改而使得工程量减少或增加;②改变技术要求;③监理或业主要求变更施工顺序;④监理或业主要求将合同以外的项目列入合同事项:⑤现场施工环境与招标文书中的描述不一样,导致施工项目的变更等。

2、索赔的种类

索赔的种类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项目等的改变而引起的索赔;②发包方或业主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③因为施工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④各分段工程项目之间的施工干扰。

三、水利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索赔的难点

1、合同变更索赔范围标准很难清楚界定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标准(建筑物位置、尺寸、材料、质量等级、验检方式)变化,监理、业主指令变化,自然(恶劣气候、地震、洪水……)或社会(法律、技规、工资、材料价格…)变化,都可能导致变更索赔的发生。上述变化在什么程度上可能对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这些影响如何在业主与施工方之间分担,分担的理由依据是什么,标准如何量化?这些问题,在每个项目上,都得结合项目诸多实情进行处理,并无整齐划一的标准,是变更索赔主体间争议最多人处。

2、工程中对证据收集困难

在工程变更索赔项目中,其涉及到业主的利益,并且这也是合同之外的费用,要想能够使业主立项审批,那么必须要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据中,双方或多方确认过的证据最重要。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变更索赔的项目立项,一般要有设计变更的通知、会议纪要、业主或监理指令、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施工单位还应及时将相关事件及其影响、本方诉求上报到监理单位并得到复以,除此之外,可能还需监理单位工程量或质量验收签证、但签证的测量数据等资料作为依据,这些来自对方或第三方或双方确认的证据效力明显比单方证据强,是变更索赔的主要证据。在对变更索赔项目文件整理组织过程中,应尽可能将这些资料制备齐全,并且要求每一项的资料文字叙述内容完整并有监理或设计、业主单位认可,资料之间逻辑完整,互相映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相比可后期收集的单方证据,上面所述证据在收集时一定要注意及时性和完整性,除及时取得各种书面文件外,现场实时的录音、录相资料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应得到重视。

四、水利水电工程中针对施工合同的的变更索赔技巧

1、深入掌握施工合同以实现变更索赔

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目前大多以示范文本为基础订立施工合同,在此基础上由施工方和业主方协商对一些条款加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往往会修改变更索赔的相关条款,以尽可能避免承担变更索赔责任,逃避索赔相关费用。因此,施工方的合同负责人员应对施工合同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以保证在合同的签订阶段就能发现变更索赔的相关漏洞。为此,合同签订的负责人不仅要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施工知识,还要具有灵活、严谨的思维,这样才能避免合同漏洞引发的索赔问题。

2、全程监控施工过程以实现变更索赔

水利水电工程的变更索赔需要收集证据,而收集证据的过程有很强的动态性,这种动态性受工程本身复杂性和连续性的影响很大,因此,为了保证变更索赔能够顺利进行,有将变更索赔与过程控制相结合的必要。具体来说,在进行过程控制时,要严格监控产生工程变更的环节,及时反馈给变更索赔的负责人员,令其及时收集索赔证据。在理想的情况下,这种证据收集工作应先于工程变更进行,最迟也要保证与施工变更同步进行,滞后现象要尽量避免。

3、加强各个部门交流以实现变更索赔

水利水电工程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其项目业主通常是政府。不同于普通工程的业主,政府和施工方在交流上灵活性较差,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受体制的束缚较大,各方面的权责规定较为严格,施工方的变更索赔交涉往往要与多个部门进行联系,如果事先没有准备,很可能出现交流混乱。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往往不会直接与施工方进行交涉,而是委托开发公司处理相关事宜,但在变更索赔事项上,有时开发公司本身并没有决定权,还要再请求政府的审批,这就造成了程序冗杂和交流不畅。因此,施工方的变更索赔人员要注意与各个相关部门加强交流,熟悉政府的运作机制,摆正心态,避免交流不畅导致的纠纷。

4、设置专职索赔机构以实现变更索赔

水利水电工程往往是长期工程,兼之索赔工作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只靠临时调配人员很难保证长期的变更索赔需求,因此,有必要设置专职索赔机构,专门负责变更索赔的相关事宜。该机构应具有多元协调性,对内积极与工程管理部门、监控部门、商务部门合作,保证变更索赔的相关资料能迅速反馈到自己手中得到处理,对外加强与政府部门、监理单位的交流,提高变更索赔的效率,以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在变更索赔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细节,科学有效的对变更索赔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权益。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方法

前 言: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周期长、投资金额多、建筑工程量大,并且涉及到的相关施工单位众多,很容易出现违约和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正常履约的现象。因此在水利水电施工中尤其要注重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的发展

近十五多年,随着国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不少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开始选择承接国际工程。在具体工程实践中,索赔管理意识和操作得到锻炼,其重要性凸显,索赔开始成为企业工程管理的常规工具。国内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同时,国外承包商也大量进入我国市场,“索赔管理”也开始日益频繁的出现在水利工程管理中。

2水利工程索赔管理遵循的几项原则

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水利工程,其施工周期长、投资大、建筑工程量大,且涉及相关施工单位众多,很容易出现违约和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正常履约。因此尤其要注重索赔管理,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预防为主、友好协商。索赔管理的目的,不在于索赔,而在于管理,是为了尽量降低双方潜在的损失风险。因此,预防为主是首要原则,合同各相关方应加强沟通协作,随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调整实施方案。而当索赔事件出现时,应本着公正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处理,合理合规索赔。

(2)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为衡量依据,进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出现分歧,应当客观实事求是地调查履约事实,而不能捏造事实,为索赔提供虚假证据。

(3)在具体操作上,应由合同各参与方参与,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上为可能出现的索赔提供保障。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方法

3.1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索赔有据可循

尽管索赔管理是为了尽量减少双方违约风险而遭受赔付损失,但是难免会出现未履约也即需要索赔的情况。对未履约行为如何有效界定,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签订的合同。通常作为索赔对象的承包方,尤其要针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发包商的施工要求,逐条审视评估,尽量给自己留足缓冲的余地,并且尽量使自己承担的履约责任清晰可衡量,从而避免发包商通过附加隐含一些条款而导致自己遭遇索赔。

例如,在该案例实际履行中,发包商为了惩罚承包商延期完工可能发生并给自己造成的巨大损失,在合同条款中,针对发电机组安装和调试的周期,进行了限定:超过预定的调试期,每超过1天罚款5万元。而承包商在进行评估后,认为要按照发包商要求完成施工进度,就必须要投入额外的人力、设备等资源,而这需要额外增加成本投入才可以实现,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追加奖罚对等条款,也即如果逾期未完工,则接受惩罚,但若提前完工,则应当有所奖励。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采取多种努力,提前两个月完成安装调试,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条款,承包商拿到了60万元的奖励款。合同索赔管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3.2注重工程质量,防止由于工程质量引起索赔

工程质量是水利工程中最重要的履约责任,也是索赔管理的“重灾区”,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瑕疵,就可能遭遇发包商的索赔“刁难”。尤其类似于该案例这样的水利枢纽工程,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因此要求承包商技术人员必须要针对工程进行详尽、完善的评估,并结合自身的施工实力,客观评估施工条件和施工进度。以便能够在后期施工中,不至于偏差过大项目管理失控而导致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工期和规定施工标准完成,出现索赔。在该案例中,承包商先后多达5次召集各施工单位,就施工进度、施工水平、客户验收标准进行详细的技术评估,不断修改完善施工方案并最终向发包商提交,并与发包商协商通过后写进合同。实际施工过程中,除了个别环节出现临时调整外,项目整体进展顺利,超标完成发包方的标准要求,未因质量不过关导致索赔。

3.3建立统一的合同索赔管理机构,保持信息通畅

施工的过程,既包括各项物料流,也包括各项信息流。只有保持信息的通畅,才能有效保证施工进度按照既定方案顺利进行。同时,信息通畅统一也有利于规避合同文本、技术图纸、标书等关系后期索赔争议的关键性文件上的分歧。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往往注重对资源物料、项目施工等实际业务的管理,却恰恰容易忽视对这些文件信息的统一管理,甚至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这就为后期的索赔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例如在招标工作中,商务标的拟定和技术标的拟定往往存在归口不一的情况,也即商务标多由商务部门起草撰写,有的甚至是照搬固定格式而成,而技术标则多由专业的技术部门来完成。

站在商务的角度,为了尽量能够拿下资格,往往会高估自身能力和资质条件,以便获得发包商的认可;而技术部门往往是谨慎的,对自身的施工能力留有一定余地。这很容易造成因为商务条款与技术条款间内部的自相矛盾。而作为水利枢纽工程,由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共同组成,这就需要多个不同的专业人员协调工作,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就极其容易出现“各管各、一些空白无人管”的尴尬局面。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

3.4工程施工合同中引入保险机制,索赔风险分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机械物资、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施工天气气候变化、原材料及人工价格波动等一系列因素,都可能会造成工程施工过程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这些风险的发生,往往会给工程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为了尽量减小这种不可预知风险对工程的损失,应该在合同中引入保险机制,有效分担索赔风险。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可以给工程进行投保,从而适当转移部分索赔风险,以此来达到风险共担的目的。如该案例的水利工程,因为地处长江中上游,每年6~8月是长江的主汛期,此时水流量大,非常不利于施工作业,并且很可能会遇到洪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既可能给发包商带来损失,比如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部分子工程导致损害,也可能给承包商带来损失,比如因工期延误导致不能按时交工、现场施工机械被破坏等。

因此,发包商和承包商基于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详细的风险归责体系文件,明确划定了哪些是双方需要共担的风险,以及哪些是需要单方面承担的风险,作为主合同的附属文件,并在风险共担的基础上,按照合适的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实际上是实现了双赢。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注重完善施工合同细节、抓好施工质量、建立统一的索赔管理机构等措施来降低索赔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在工程施工中可以引入保险,从而达到风险共担,降低索赔损失的目的,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参考文献

[1]李广林,张亚军.浅谈水利水电工程索赔策略[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8(8):124-127.

第4篇

窝(停)工索赔的法律依据

窝工索赔的法律基础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如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窝工索赔是有充足的法律基础和具体索赔范围和项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诸多争议,也面临诸多的障碍和局限性的制度制约。

目前通行的窝(停)工的计算方式

按照我国目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惯例,在处理窝工索赔时的费用计算通常如下:

(1)补偿的费用由人员窝工费、机械停置费、管理费和相应的税金构成。

(2)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①窝工费用补偿标准:xx元/天。

② 机械停置费补偿标准,按停置机械每昼夜一个停置台班考虑,机械停置费按下列公式计算:机械停置费=折旧费?0%。

③ 管理费:管理费按人员窝工费的10%计取。

④ 税金:按合同有关规定计算。

(3)窝工人员数与停置机械等实物工程量由监理人核实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确认。

再者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川建价发〔2006〕19号文,《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两个办法”,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25%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5% ;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0% ;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0%。

从上面看出,在窝(停)工索赔中,索赔的数额主要与机械设备和人员数量有关系,而于工作效率无关。但是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同样的设备和人员数,往往因为施工计划和工人素质的不同,其实际完成工程量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

通行窝(停)工计算方式的不足

在笔者的亲身经历中,就出现过一支队伍人员数和设备比另外一支施工队伍都少,但开挖同样隧洞开挖进尺却比对方多50%的情况。且前者的施工质量也明显好于后者。在5.12大地震之后,前者积极寻求复工,但后者却找各种理由将复工时间往后拖延。在复工后的索赔中,因后者的工人数和设备数要多于前者,后者的索赔金额达到前者的两倍以上。

因为前者是民营公司,后者是一大型央企。前者的管理人员较后者明显少了许多,在工作安排也更为紧凑,更有效率。后者的管理人员队伍庞大,管理层级多,效率低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底子厚,能拖的起,所以对复工并不持积极态度,反而尽量找借口往后拖延。

再者,实际施工中受自然环境、天气、施工准备等影响,部分设备不可避免的出现自然停工,且每个计量周期月的施工天数也只能达到25天左右,但在施工单位进行窝(停)工索赔时,是按照整个总天数来计算的。而且即使窝(停)时间达几个月,其所有设备也是按正常施工台班数计算,因为设备有不可避免的检修和不可避免的停工间歇,这很明显与自然施工状态是不符合的。

且在窝(停)工索赔事实签证过程中,往往会对设备数量和人员数量有较大争议。首先,工程量签证中是否包含备用设备,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一些已经损坏尚未修复的设备也计入索赔的。施工单位除了将现场施工设备列入索赔外,也将后方运行的管理车辆、办公设备等也列入窝(停)工索赔内容。其次因为现在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往往不易确定准确的数额。虽然最终进行了签认,但其过程中却争议不断。

窝工除上述的人员窝工人工费用损失、机械设备窝工台班损失外,还有诸如合理利润、资金占用收益、设备租赁费用逆差等损失,这些损失除在正常施工状态下有个合同指定的利润率外,在窝工状态下如何计算损失和追索赔偿,没有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和规范。

所以,从窝(停)工索赔情况来看,合同制度的设置并未体现出公平效率原则,达到奖勤罚懒的有效推进工程进度的目的。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执行难度大。在事情窝(停)索赔发生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通常花费很长时间和精力,对工程影响很大,处理起来是非常困难,极容易通常出现双输局面。所以认为窝(停)工索赔的计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必要进行改进。

窝(停)工计算方式的改进

那么有没有既能减少争议,又能准确计算,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窝(停)工索赔计算方式呢?

首先,我们可以假定窝(停)工状态发生时,施工队伍可以保持之前的正常状态继续施工,那么在窝(停)工的时间段n内,其正常完成的产值是P。

我们可以从工程窝(停)工因素消失,完全恢复正常施工状态下开始计算,在此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的工程量Q。那么我们可以除去正常状态下完成工程量的所必须发生的实物成本如燃料、炸药、水、电、钢材、水泥等实物C,那么剩下的就是施工单位应该得到的A。

也就是A=P-C=(nQ/30)-C (假定每月计量周期均为30天)

根据定额,可以很清楚的除去这些硬性成本,然后拿除去成本的净额乘窝(停)工时间,就可以较准确的得到施工单位的窝(停)工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参照了正常施工状态来进行计算的,仅除去实物成本,故窝(停)工损失赔偿中包含了施工单位的利润,设备租赁费逆差,资金占用收益,不可避免的停工间歇,而且也提现了各施工单位的效率差异,兼顾了公平。各计量取值的争议较原来的方法争议较小,计量范围也较明确。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结语

第5篇

关键词:水利施工合同管理 市场经济 发展

中图分类号:TV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1(c)-0153-02

1 水利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水利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各参与方,包括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依据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纠纷。防止违约行为,保障合同按约定履行实现合同目标的一系列活动。既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合同进行宏观管理,也包括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微观管理。

2 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为约束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贯穿了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作为其他管理工作的指南,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实施起总控与总保证的作用。

3 合同管理的特点

3.1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持续时间长

合同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此,合同管理必然在项目生命周期内长时间连续地、不问断地进行,它不仅包括施工期。而且包括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以及保修期,所以一般至少1~2年,长的可达5年或更长的时间。

3.2 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

由于工程项目规模大,合同价格高,合同管理对经济效益影响很大。据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成功和失误对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之差能达工程造价的20%。

3.3 合同管理必须实行动态管理

由于合同的形成和履行是一个逐步磨合的过程.特别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内外的于扰事件多,合同变更也较多,合同实施必须按变化了的情况不断地调整,这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是动态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控制和合同变更管理显得极为重要。

3.4 合同管理影响因素多,风险大

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使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件越来越复杂、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异常复杂、合同实施过程愈加复杂,要完整地履行一个合同,必须完成几百个甚至几千个相关的合同事件。另外,工程实施时间长、涉及面广,合同管理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大,并且许多因素难以预测,不能控制,都会妨碍合同的正常实施,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影响合同管理的因素既存在于项日本身的微观环境,也存在于项目的外部宏观环境;既涉及到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往往也牵扯到第三方。这样大量、复杂的因素的存在,使合同管理极为复杂、繁琐,也充满风险。在合同形成和执行过程中,合同风险管理至为重要。

4 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大对水利基础建设的投入,水利工程建设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呈现出了不少的问题及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招投标管理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三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许多工程在招投标中,委托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招投标,从而使低资质或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同体”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监理单位归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监理队伍不足,素质较低,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工作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作假账。不该签单的签单,应该核实的不去核实。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不充分,设计人员设计水平低,不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因素考虑不到位,设计质量不高,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4.2 合同一方的承诺不能兑现,造成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一方应提供的资源没有及时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开工或实施被动,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项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工作开展比较困难,进展缓慢,造成工程项目被动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人员资格和数量,设备的数量及型号,工程工期等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甚差异很大。特别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标书内容不一致,标书中的承诺不能完全兑现,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应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时效性强,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抢险的被动,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3 合同条文不够完善,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订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4.4 有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 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

5.1 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在工程承包施工中,没有风险的合同是绝对没有的,水利水电施工工程更为甚之。过去,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由于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而对合同条款分析、审核不严,掉入一些合同陷阱,给企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必须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5.2 增强合同履约过程控制意识,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合同一旦正式签订,双方就要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这不仅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双方全面地、实际履行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应正确地全面履行义务,关键是要认真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涉及勘测设计、工程建设、咨询等方方面面,合同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建立合理清晰的合同管理台账尤为重要。由计划合同处建立以合同编号为核心的管理台账,通过台账可以随时掌握某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还可以时时掌握整个工程概算执行情况,为工程控制提供实时资料。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5.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一切管理工作的实施是以人为本的,施工合同管理没有合同管理人员和全员的参与、主动配合就无从谈起,合同管理人员能动性的发挥和素质的高低极大地制约着合同管理的绩效。如何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利益最大化,是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重要课题。过去一部分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管理知识、技术水平未达到应有的要求,是制约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加之企业对项目合同管理重视不够,致使项目合同管理处于低水平状态。为此,首先要求项目经理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他不但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领导素质、身体素质,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要高度重视、熟悉、了解合同条款和执行情况,要能够把握索赔时机。其次,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合同管理体系,从投标报价开始、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建成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一整套网络体系,进行全过程管理。

5.4 选择好的监理队伍是做好合同管理的重要保证

监理工程师是联系建设方和承包方的重要纽带,在合同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能够公平、诚信地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工程项目实施有较好的预见性,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可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韦志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 刘晓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探讨[J].山西水利,2005(5):79-81.

第6篇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____区(县)______路______弄(村)______号____楼___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_____房型________房______厅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其中:

材 料 费:____________,人工费:____________

管 理 费:____________,设计费:____________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___,税金(3.41%):________其 他 费 用:______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

付款时间

付款百分比

金额

对预算设计认可

签订合同之日

1000元,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合同签订后

开工前二至五天

65%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进度过半

30%

竣工验收

当天

5%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项目变更表

100%

注:装饰工程有形市场另有规定的,亦可按市场规定办理。

2、工程结算:详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3、工程保修期壹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方能签订《工程保修单》(详见附件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4、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须开具发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工作:(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承担有关费用。

2、乙方工作:(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2)指派____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担责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1、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可向上海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拆。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出)

第7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2-0104-02

变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人类社会的历史实际就是一个不断变革的历史,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也是人类社会的一次重要变革。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引入招投标制度,它运用价值规律把建筑施工由企业主要对上级负责的纵向垂直关系,变为主要对用户负责的横向购销关系,从而把封闭型建筑市场变革为开放型的建筑市场,把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这对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使建筑市场的竞争趋向于公平、合理,并有效遏制了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水利工程建设作为全国建筑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率先实行了招投标制度的探索、改革,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问题的存在,注意积累经验,不断取得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突破。

一、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趋向进一步的规范,但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新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对待。

为确定本文的研究方向,切实为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范化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笔者向包括工程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纪检单位和一些省内水利专家等共发出87份问答式调查信件,邀请其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或自己及单位关心的问题,反映的主要问题或关注的主要问题是:(1)投标单位投标决策的不科学性;(2)投标方对招标信息、调查研究方面的工作深度不够;(3)投标企业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和理解深度不够;(4)投标企业投标技巧的欠缺;(5)招标方能否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定标,如何界定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以及如何管理评标专家库的问题;(6)招标机构的业务开展问题;(7)项目法人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的资格问题;(8)招标方能否科学地确定标底;(9)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报价为最优报价的问题;(10)标段划分过多、过小的问题,等等,详见表1。

二、对策分析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1.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2.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级行政领导无权垄断,无法干预,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多部门管理格局和行政垄断、行政干预的现象。

(二)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1.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2.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令14号令、30号令规定的原则、程序、范围等依法进行招标。

3.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活动的规范化问题提出了制定更加严谨的、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招标投标细则,推广内容全面、条款公平、措词严密的合同范本,培养、锻炼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级、各类人才,营造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浓重风气和氛围,坚决消除地区保护主义和假借资质的问题,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速度,应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等观点和建议。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1.建立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2.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使监督人员知道怎么做更有效

三、结语

招标投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规范与否,是需要与之关联的所有方面的规范运作,同时招标投标又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新情况的不断涌现,需要我们随之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因此,招标投标有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永远的主题,招标投标制度也必将不断发展、进步,更加趋向合理、完美。

参考文献

[1]张红文,程巧英,程玉彬.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认识[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8,(8).

[2]陈永涛.关于对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体制问题的思考[J].治淮,2005,(9).

[3]张勇力,王立红.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建议[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20).

[4]武海涛,边晓娜.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6).

[5]王敬贤.浅谈工程招投标的规范管理[J].机械管理开发,2004,(5).

[6]王生玉.工程招投标的必要性及报价策略[J].青海交通科技,2000,(4).

第8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跟踪

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双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切实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以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是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执行;四是通过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在施工过程中,一切施工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下,各方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有效的合作,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在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承包商往往重合同的签订过程,轻签订合同后的管理,导致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出现了不少常见问题。

1.1合同条文不够完善,难以对合同双方的进行有效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合同条款不够严密,有歧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执。

1.2 “口头协议”、“私下合同”屡禁不止

在水利水电工程小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有正式合同与私下协议并存的现象。正式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但双方当事人并不履行,只是用作应付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是按照合同补充条款形式或口头协定执行,此类条款常常是私下合同,秘而不宣,它起到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微妙作用,这样把通过招标投标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合同条款。这种协议通常表现在工程进度不合理压缩,变更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的替换等方面。另外,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不严格按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施工合同管理不规范,最终给国家和企业自身都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1.3 施工合同管理与工程投标管理脱节

施工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然而在实际中,存在一种情况是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文件中“商务标”、“技术标”的部门一般是施工企业的开发部门,而往往施工企业每年给开发部门下达开发任务指标,指标的完成情况直接影响着开发部门的年终奖金,通常情况下开发部门只是片面追究中标率,不考虑此工程中标后是否对企业有效益和利润,甚至是低价中标。一旦投标中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发给项目经理部具体实施,施工合同和相关的技术交底往往只流于形式,对施工合同不进行有效跟踪,长期将施工合同锁进柜子,打入“冷宫”,最终使得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

另外一种情况项目经理部对施工合同的处理也只是交给项目计划合同部,项目上的计划合同部虽说是合同管理部门,但是主要任务是项目部对业主跟协作队的结算工作,大部分项目经理注重追究工程进度和工程结算,轻合同管理。一般人的思想认为施工合同(包括企业协作队)的管理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往往忽略了合同关系是脱离不了合同管理体系,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体系。单单让一个部门去严格实施管理施工合同(包括企业协作队),势必造成合同管理与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失控。

1.4 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时有发生,合同履行困难重重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强化施工合同管理的若干举措

2.1 仔细阅读合同文本,重点把握“通用条款”与“专业条款”的关系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2 明确工期、质量、造价的合同条文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2.3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严格招标时企业资格审查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

2.4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检查考核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纠正,对随意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违规而造成不良后果。

2.5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2.6选择好的监理队伍是做好合同管理的重要保证

监理工程师是联系建设方和承包方的重要纽带,在合同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能够公平、诚信地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工程项目实施有较好的预见性,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可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9篇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总承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在我国,由政府颁发的企业资质充当了工程总承包的第三方认证,它是对企业能力的认证书,建设市场的准入证,同时又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制度。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在全国推行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间经历了多次变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承担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造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 设计-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简称为DB) 模式, 也称为设计-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 由一个实体按照一份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总承包模式。

由此可见,只有所承包的任务中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才能被称之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阶段可以从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单独的施工总承包或采购+施工总承包、采购+设计总承包都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