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7:15: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作为信息技术运用的主要领域,电子商务已成为各国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之一。这种新兴贸易方式的理论研究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各方对电子商务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依托技术进行交易的商事活动。即电子商务领域涵盖了所有运用数据电文的商业或商务活动领域;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围绕互联网开展的商事活动。泛指运用现代计算机网路,或是未来由无数网络所组成的“信息高速公路”,来销售与购买货物或劳务等行为。前者实际上就是“电子技术+商务活动”所包含的各种交易方式;后者则仅是指代因特网商务或称为互联网商务。本文以狭义的电子商务即互联网商务为核心,探讨互联网商务税收问题,这也是互联网商务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部分所要求的。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便捷实惠的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消费者主流的消费方式。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仅对传统贸易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原则其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这一权力发出了挑战。
1.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商品被谁买卖很难认定。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
2.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增多。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制的完善措施
(一)基本税制要素的确定
应当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包括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涉及的有形商品交易行为,由于其完全具备普通销售货物的特性,应对其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收;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无形资产交易行为,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征税地点应该确定为消费方所在地,因为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流转环节中,资金由消费者流向网商,相较于监控资金流的终点而言,对资金流起点的监控更为方便,所以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税收征管
1.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税务登记,获取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标识,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也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
2.合理选择税款征收方式
对纯电子商务企业,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纳税人开户银行等结算单位负责代收代缴税款。对既有传统业务又有电子商务的企业,可按属地原则采取直接征收税款方式,对电子商务交易部分则可以采取间接征收税款方式。而对于没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的企业或个人,也无法逃避纳税义务,因为网上支付最终都离不开网上银行的参与,所以还要过网上银行这一关,只有当运营商确认收到按此计提的代收税款后方可确认交易成功。
五、小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将在网络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电子商务的税收体系的建立也只能和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一样,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能确保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1]杨婵.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应对策略[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4).
[2]赖小英.论述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4(13).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务发展;税收
Abstract:Electroniccommercewastherecentyearsisfollowingonenewtypeoftradingwhichsociety''''sprogressandthepresentinformationtechnology''''srapiddevelopmentaroseatthehistoricmoment.Itsappearance,notonlyhasbroughttheunprecedentedimpactonthetraditiontypeoftradingandthesocialeconomyactivity,alsotothetaxrevenuesystem,thetaxpolicy,thetaxadministration,theinternationaltaxrevenueruleproposedthenewchallenge,mustgiveregardingthistotakeseriously.
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仰叨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超级秘书网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当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和向经济的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它在带来巨大的潜在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在当前的税收理论、原则、征管及国际税收协调等各个方面引发了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加以关注和研究。
一、电子商务对当前税收的主要影响:
(一)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帐表凭证计税方式受到冲击。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帐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确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从而丧失了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的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导致了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
(三)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四)对转移定价的影响。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因而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的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越来越多的应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了许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
(五)对国际税收的影响。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不仅打破了空间界限,而且使得现行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概念也变得模糊起来: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没有了征税依据。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际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是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由此导致的大量税收流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引发的重要税收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采取同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当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的主要争议。
据预测,到2002年,全球的电子商务额将达4000--5000亿美元,约占全世界销售总额的5--10%。它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将对未来经济产生及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各大经济主体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应对策。但由于各国在电子商务的使用量和费用上极不均衡,如北美人口不到世界人口的5%,却占全球因特网用户的50%以上,南亚人口占世界的23%,但因特网用户却不到全球总用户的1%。同时,这种极大的差异使得世界各国很难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达成共识。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具体分歧主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对除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而日本、德国、法国等作为全球电子商务的主要消费国,均认为永久性的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会无法控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它们都反对永远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以智利为首的一些国家主张一个比较折衷的办法,即对所有电子商务活动一律征收5%的交易税,这项税款由出卖国和消费国平均分摊。但此建议也遭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它们认为,这项建议看似公平,却忘记了交易的地区不同,交易的性质不同等重要因素,因此这是一项强迫交易双方分摊税款的建议,所以也不能接受。二是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以难以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考虑,主张废弃税收管辖权。但这又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
但国际上也有达成共识的地方,那就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当前应采取的相关策略: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我们也应看到它在我国今后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因此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一方面积极研究自己的方针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站在战略的高度,密切注视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让税收政策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否则,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我们应采取如下策略:一是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
发展。二是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三是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投入,从实际出发,积极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征管体系。四是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吸取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先进经验措施,以适应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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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3):10--16。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税对象;纳税主体;税收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33-03
一、电子商务下税收面临的困境
(一)征税对象的认定问题
1.交易行为难以认定
在传统贸易活动中,其交易行为都有相关的商业凭证,如销售凭证或商业发票等有效票据,这些票据都能有效地判定传统贸易的实际交易行为。而电子商务下交易行为的认定却有所不同,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存在两个显著特征:首先是流动性,网络是极度开放的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可以在任何一个网站从事商业活动,只要付出低廉的变更费用就可随时更换网站、变更网址,在网络空间实现虚拟的即时流动,这种高速的不留任何痕迹的即时流动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行为的认定难度。其次是隐蔽性,电子商务实现了数字化和无纸化操作,采用电子凭证,甚至利用网络实现货款支付,再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极大地方便了交易双方有效地隐蔽交易内容,而税务机关由于法律和技术等原因,无法进入加密程序,获得真实的纳税资料,致使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
2.征税对象难以界定
我国对传统贸易的税收征管主要是依据交易双方所提供的劳务或商品买卖等销售形式的不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却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技术可将有形商品的销售,如图书、杂志、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买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使用权便可随时购买、浏览或下载所需要的数字商品。
(二)纳税主体的判断问题
在征税过程中,除了要明确征税对象外,税收征管部门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某一征税对象的纳税主体。传统贸易中可根据实体的企业及其相关贸易票据确定具体的纳税主体,但在虚拟的电子商务下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纳税人身份难以判定
纳税人身份的判定问题,就是说税务机关是否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其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是比较容易的,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中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铺及销售人员,即使是交易的整个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据甚至支付手段都是以虚拟方式出现的。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2.纳税企业性质难以判定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针对纳税企业应采取的税种、税率都取决于对纳税企业性质的判定。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借助于电子商务开展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性问题。
3.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该征税及征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
(三)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范围的人征税的权力,其征税的依据是以纳税人是否与自己的领土存在着所属关系。依据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因素是对自然人或公司居民的身份认定。各国现行税法对公司居民身份均以具体的建筑实体为判定标准,如美国、日本、法国等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即凡在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即为本国居民公司;意大利、中国等实行“总机构标准”,规定公司的总机构若设在本国境内即为本国居民。但上述理论和规则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因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都是依托于各自的网站,但网址不是具体的建筑实体,只是虚拟空间中的一个设定、一个符号,与通常的地理标志没有必然的联系,无法体现其与某一管辖区的所属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作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连接因素。
(四)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认证中心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或支付还没有一个可靠的安全的系统进行同步跟踪记录,对于网上交易也就基本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证明交易行为的属性,那么税务机关在判断纳税主体应纳税种和税率时,由于目前法律方面的缺陷,网上交易的大部分数据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就很难明确判断交易行为的性质,也没有足够的依据来对纳税主体进行强制实施税务征管,这就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无账可查。
二、对策分析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规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1.电子商务相关税法应遵循税收原则
在制定相关电子商务税法时,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首先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明确数字化产品的征税政策
电子商务下税收的法律空白主要就存在于数字化产品上,这种产品的网上交易属于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在相关税收法规中应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通过网络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
3.推出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并统一税率和票据
为使电子商务交易具备可追溯性,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时就应开具专用发票,并规定必须将专用发票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银行只有根据发票才能允许通过电子账号进行资金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必须使用真实信息。另外,税务部门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税率,也应参照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统一税率,贯彻税收的中性公平原则。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为防止重复征税或漏征税款,税务机关还应统一税收票据,以便于对网上交易展开交叉稽查,做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准确、高效、全面。
(二)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
对于电子化、数字化形式的网上贸易,对其税收问题不仅要有配套的法律政策,同时,还应深化其具体实施的手段。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因其主要是针对与传统贸易的实物交易制定的,而对于虚拟的、无纸化的电子商务却是不适用的,因此,在税收征管方面应深化改革,加快其电子化程度。
1.积极开发相应电子软件
针对于电子化的交易,就应有相应电子化的监管体制,那么现阶段积极开发相应征管软件就非常必要了。因此,国家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的普及,使企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3.完善税务电子稽查系统
税务机关为达到对企业网上交易实时监控和稽查的目的,并进一步预防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漏洞,应积极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银行、海关、国家财政部门及网上商业用户的网络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然后,在此基础上完善税务电子稽查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建立网上申报与缴税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税务稽查系统、网上专用发票验证系统及税收事故预警系统等的集成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税务征管信息的快速有效传递,互通有无、相互协调,共同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征管进行监查。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形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容易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尤其是重复征税和偷税漏税问题,因此,我国税收机关应积极与其他国家相互交流与合作。
1.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网上偷税漏税
由于电子商务无国界特性,致使单一国家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对于监测纳税主体的贸易活动也就变得更加复杂,这就给不法分子通过网上贸易进行逃税避税提供了方便,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损失。鉴于此,各国经济监管部门之间就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使信息能够最大化的共享,以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督,防止企业借助网络偷逃税款。
2.加强国际沟通,明确税收管辖权
除了防止企业通过网络偷逃税款外,政府部门还应竭力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必然使某一笔交易触及到了两个或更多个国家的税收制度,这会造成各国政府分别依据自己不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对同一笔交易多次征收税款,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对此,我国政府应加强与贸易伙伴国家沟通,相互协调各自的属地或属人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积极达成一种合理双赢的税收征管协定,明确双方网上贸易过程中各方所采取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监管。
(四)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步伐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普及,我国政府应积极敏锐地捕捉相关的信息,认识到网络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不断加快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对于税务机关,应加快其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税务系统,将传统的各项税收业务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认证等。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征税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另外,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它的运行从根本上离不开银行网上支付的支撑。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化,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进而保证电子商务目的的最终实现,为确保电子商务税务征收,还必须加强银行、税务机关、海关之间的联网,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要实现税收的电子化关键问题当然就是相关人才的培养问题,电子商务是一门复合性学科,它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懂计算机还要懂经济,而且外语也是不可或缺的工具。那么,这就要求电子商务管理人员也必须是复合型人才,针对于税务征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以便培养出复合型的税务管理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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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阻碍经济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一定要把握住一个度。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与税收的关系,接着指出了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应对之策。
1 电子商务与税收
1.1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作为基础,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在英特网开放的环境下,交易的双方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商贸消费活动。电子商务是伴随信息科技发展而迅速兴起的时下最热门的交易和流通模式,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截止2010年底,我国的网民已经达到4.2亿,同时网络购物用户已经到达1.42亿。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如火如荼的发展着,正确对其进行引导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安全、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提供一个平台,供需的双方在虚拟的市场上进行商品货物的交易。从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对象方面可将其分为3大类,即B-B(企业对企业)、B-C(企业对消费者)、C-C(消费者对消费者)。电子商务主要有4个大的特点:1)凭证无纸化。在电子商务中没有传统的纸质凭证,所用的凭证改为电子数据;2)虚拟隐蔽性。在电子交易中,经营者的场地人员甚至商品都可以虚拟化,在线申请网站,在网上即可贩卖自己的货物;3)无界性。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广泛的平台,英特尔是无国界的,这就使得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方式相比更具潜力;4)流动性比较大。电子商务不需要专门的门店,只需要拥有基本的上网工具就可以实现各种贸易活动。
1.2 税收与电子商务
税收是国家机器实现其各项职能的基本条件。税收是通过宪法制定并且对纳税人强制无收的一种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子商务现阶段与税收的关系十分矛盾,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展开的同时,其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为政府创造了大量税收;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中,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税收的征管手段存在很多漏洞,这些往往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两种倾向,即征税与免税,两种倾向都有各自的道理,怎样取舍主要是看各国政府的选择。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专门的税收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对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 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纳税人难以界定
在传统的商务中,纳税人的义务主要通过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账册凭证以及纳税人的住所来确定,因此税收的征收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参与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直接在网上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不能通过税务登记以及账册凭证来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特别是网络无国界这一特点,使交易创造的收入活动无法同某一具体的地点联系起来,网站和服务器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主体还存在很大争议。
2.2 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选择问题
确定税种的一大衡量标准是课税对象。我国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货物加工、修理劳务,除加工和修配以外的劳务征收经营税。由于科技发展,传统商务中如书籍报刊和影像制品等知识产品可以通过电子媒介来存储和交换而属于咨询和中介等营业税征管对象的服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介来实现,因此对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中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2.3 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有许多优势,正是这些优势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极大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加入到电子商务之中,这就对传统的商务贸易造成的很大的挑战,有形商品贸易在减少,同时造成税收的减少。另外,相关的法律及政策的不完善往往造成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盲区”,使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大量流失。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国际避税日益增多,也容易引起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流失。
2.4 税务的稽查难度加大
税务进行稽查首先得有一个法律上能够界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对象,但是由于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都是虚拟空间进行交易的,场所不是固定的,这些对于稽查是很困难的一件事。同时,网络信息传送的快,信息量巨大,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来说是高速高效的,交易的双方为了避税对交易相关资料的填写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的进行核算。
3 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3.1 不断完善税收相关的法律和制度
电子商务虽说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但是电子商务的主体和内容仍然符合相关税收的征税条件,因此并不需要专门制定一部新的税收法律,对现有的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就可以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出发:1)对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进行改进,将数字产品纳入增值税范围,将网络中间服务纳入营业税范围;2)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使C-C模式的征收有法可依。3)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使电子商务主体能够进行税务登记从而确定其纳税义务。
3.2 加强电子商务的科学管理
加强电子商务的科学管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1)增加能够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收登记制度。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定期将申报资料通过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然后等待税务机关的回执。3)推行电子商务特有的发票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电子发票库,纳税人可以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从电子发票库购买电子发票。4)通过开发相关的软件,设立计算机监控系统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
3.3 协调各部门工作,加强队伍建设
税务机关可以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一起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并且加强与相关部门(金融、电信)的沟通。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培养出精通税务相关法律同时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李静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探析[J].社会科学家,2009,10,10(150)
关键词:电子商务 特点 原因 措施
我们生活在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这个时代与以往的时代相比,在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方面更为明显。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必然会与这些新经济现象发生碰撞和摩擦,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带着浓厚的兴趣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和研究。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面向公众的社会性组织。世界各地数以万计的人们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有:(1)具有数字化、无形化。(2)具有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3)加大了贸易方式的灵活性。(4)覆盖面广,拥有全球市场。(5)全面增强企业的竞争力。(6)全天时营业,大大地增加商机和方便客户。(7)具有虚拟性。电于商务是一个通过一定手段来缩小其界限的场所。
二、前国际网络征税的做法及其借鉴
网络交易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已开始就此领域的问题进行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
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既有分歧又有共识。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征增值税的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共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征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二是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三是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疑惑,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减少税收,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拉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以发展中国家都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三、个人认为,现阶段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强有力的征管
主要原因如下:
1.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现阶段不适宜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电子商务虽发展迅速,但仍然是新生事物,一旦施加外力过重,难免会造成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2.从现阶段的征管条件来说,无法构成对电子商务的配套征管体系;我国的税收体系到现在仍然是一个在摸索的过程中,从利改税的新起点到分税制的确立,作为没有同类市场参考模式的一个特例,我国的经济模式都尚未被完善,何况我国的税制了,在现阶段,如果再要加强对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肯定会有点捉襟见肘。
3.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来看,扶持仍是主流。发达国家——比如美国一直想开征电子商务税,因为作为技术的强国,他们可以通过制定对他们最有利的标准和规则,比如通过以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地,这样必然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仍然还未加以控制。
4.当然,现阶段不征不代表不重要,现阶段不征也不代表将来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肯定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因为管辖权的界定,纳税人的划分,既牵扯到国与国之间、有牵扯到国家内部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利益的划分,而电子商务又发展得很快,因此,电子商务税收法规肯定会出台,但是出台的时间,或许明天,或许更远的明天。
四、基本的应对策略
对于这些新问题,我们通过一定的探讨,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为了更好地解决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差异较大的难题,切实掌握税源,加强源头控管,地税局在与工商部门商讨协作的基础上,应
快完成与工商登记联网,基本实现了地税登记与工商登记信息实时核对,取得了较好效果。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推行“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可在此基础上加大调研力度,设计一套内容与传统发票类似的电子发票。为了保证安全可靠,电子发票应具备开具唯一性、身份确定性、不可修改性等特征。可以借鉴银行的“支付网关”,赋予纳税人一个密码用来开具申领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使用情况通过报经网上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再次申领电子发票。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网络交易不开发票的违规现象发生,还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发票销售、使用、稽核系统,在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时,自动将电子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等进行稽核比对,发现存在问题的,立即将信息反馈给有关主管税务机关。
2.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对资金流进行控制和对所发生的资金流的性质进行分辨,为征税以及适用种税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税务部门应积极设计开发具有追踪统计功能,并能全面收集审核网上交易相关证据的征税软件,以加强对网上交易的控制。在制定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控管措施方面,应注重规定纳税人在网上进行资金运作时,应保留何种形式的交易痕迹以便作为税务审核的证据。
3.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税务系统队伍素质。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社会化发展所需要的,熟练掌握网络知识,外语,以及税收业务的高级税务管理人才是时展的迫切需求。
4.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避免税款流失。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实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促进各国互相交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这也是保护各国经济利益,促进各国电子商务共同繁荣的必然性。
5.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研制开发智能征税系统,形成网上征税、监控与监查体系。利用先进技术,以技术开发与应用为先导,实施智能化征管,是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我们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时展带来的税收问题,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以自动识别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应税商品或劳务,确定所适用的税目、税率、税种,自动计算税额,并自动将税款划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帐户之中。同时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海关、银行,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真正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监查一体化。
总之,在网络交易日渐发达的今天,顺应国际发展趋势,致力于网络交易的开拓和推广,尽快克服网络交易征税的技术难题,不断规范网络交易市场,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网络交易的交易品种,扩大网络交易的交易范围,最终实现网络经济和税收征管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符大海,龚丰产.会计主体假设初探.(《财会月刊》2000年第6期)
[2]贾绍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学报》2001年第4期)
[3]仇敏琍.浅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对策.现代商业,2008:184-185
[4]何睿.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及基本对策.时代经贸,2008,6(9):19-20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提出关于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1. 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2.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3,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摘要:本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提出关于我国面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一、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二、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影响;对策
1 引言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电子商务也随之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相继进入网络并宣布支持网络支付货款的相应行为及各式企业在网络上相继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及销货系统,使得电子商务、网络销售成为了近几年来日益走俏的一种企业销售行为,但是,伴随着这些企业销售行为的完成,国家的税款也在随之流失,到底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存在着什么样的影响,我们该如何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征收管理系统来严把销售关口,不让国家的税款严重流失呢?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2004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2.5亿,7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2004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16121.71亿美元,预计2005年的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将达到23000亿元。而在我国,电子商务则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及计算机的相应普及,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在随之发生的巨大的变化,单从2000年至今,专业网络销售网站由2000年的4、5个已经增长到了现今的125个之多,由此就可以看出当前的社会发展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当前的税收政策及征管系统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么电子商务到底对当前的税收及征收管理系统存在着什么样的挑战呢?
2 灵活便捷的电子商务对相对固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影响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以信息为基础的商业构想的实现,用来提高贸易过程中效率的一种形式。其不同于普通商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的方便、灵活,购买自己喜好的物品再也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在商店、商场中,而只需要登陆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主页,通过简单的搜索引擎,只需输入简单的产品名称、商标、产地甚至于商品的性能、价格范围,都可以搜索到自己需要的商品。然后,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中设立的各个电子商店通过银行的电子支付货币系统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种从挑选到购物直到货币支付的整个交易过程,最多不会超过15分钟,就是这种简单、便捷的方式使得电子商务站在了最近几年流行的潮头浪尖,但是,相对于电子商务的灵活、便捷,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和税务监控系统就显得相对落后了。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网络仅仅依靠的是简单的WAN(内部局域网),而并非与INTERNET(广域网)相互联接。
国家税务总局在“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的方案中曾经提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有效的税务监控体系。但是,通过近几年的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仅仅是局限的WAN,这样,不仅达不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各个行业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也很难达到对电子商务销售系统的有效监控。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数据,在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集团下网络销售平台中,仅电子商店2004年全年就达到了18956个,而象这样的电子购物系统,在INTERNET上比比皆是,但是,我国的税收管理系统和税务监控系统并未对此进行过监控。虽然说,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和征收改革的深入,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税收征收管理基本要素为监控的税务监控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整个监控体系仅仅实现的是将过去纳税人原始票据纸质资料的电子化,而并未真正作到与各个行业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督,这就给电子商务的商家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3 电子商务中无形商品销售对税收征收范围的影响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明确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销售方可以将原先的有形货物以数字形式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例如网络游戏中的相应销售行为,交易商通过购买游戏点卡和玩网络游戏产生的电子商品进行交易,而这种网络游戏中产生的电子商品的买卖行为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否应视为销售产品?这种商品该如何确定其具体特性?运用什么方法确定?并且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都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的确,随着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这种无形的电子商品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而且,将来我们身边的某些实物也可能会被其所取代,而适时的考虑对于电子商务商品的税收界定也成为了一个当务之急的问题。
4 电子商务的无申报、无财务报表、无经营地点的“三无”问题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影响
如果您想要对一个纳税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是离不开对该企业的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费用准确性,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商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但是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查失去基础。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无形性恰恰使电子交易与货款支付系统联结,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税务检查线索。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日常销售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日常汇款、记帐凭证、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销售相互脱节。导致了税收征管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督上的严重缺失,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法律责任也就更无从谈起。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销售企业每月的日常纳税申报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的销售行为却没有实际的销售经营地点,仅仅只是依靠网络上的虚拟交易空间来进行货品交易,所以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5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我国现在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人属地管辖权三种方式,而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及其网点覆盖性使得它可以在深入到世界的每一个地区,所以当一项交易发生时,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及销售行为实现的地点是不确定的,而这种不确定的交易地点,就为我们的税收管理及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但是电子商务的这种税收不确定性并不是说就不能管理,不能监控,恰恰相反,只要我们能够相应的加强对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灵活运用及税务监控系统的相应完善,电子商务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于监控和难于管理。
首先,针对电子商务的灵活便捷,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应该加强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连接,通过与各个行政部门的有效网络连接,加大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且加大对于相应网络服务商(ISP)的监管力度,通过对于各电子商务商家电子信息认证系统的监控,充分了解各电子商家的企业基本情况,并且在允许的情况下与企业信息数据库形成数据供给形式,即只要商家在电子商务网站主页一注册,相应的资料信息就会以数据库信息的形式汇往税务机关的相应数据库并形成备份,这样不仅利于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户的管理,也防止了电子商户的偷逃税款行为。
其次,对于电子商务电子支付这一现代的支付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银行的信息连接,确认银行为代扣代缴纳税人,当交易者以电子支付方式通过银行付款时,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这样不仅减少了交易者的纳税环节,节省了交易时间,也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
第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基础条件。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在目前还是一个朝阳产业,他的许多领域还有待开拓,他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立法就首先需要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而不是阻碍其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主要是对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构成要素造成了影响,是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法的真空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最后,通过对企业在网络服务商处的电子信息登记,每月按时通过固定的电子信件方式将相关的电子申报表及税款确认意见书发至电子商家的个人信箱中,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和相应的电子申报表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并确认该项申报有效。如果电子商家逾期未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下达相应的电子税款催缴书,如果在电子税款催缴书下达后满三个月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知网络服务商(ISP)关闭该电子商户网上店铺或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直接锁死该电子商户登陆域名。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对电子商户进行税务监督,也可以以信息化为切入点,将深化税收征收管理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所以,强化税务监控,逐步加强对于电子商务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监督,改变当前税务监控体系业务流程不合理,功能不健全的现状,逐步完善对于电子商务中电子产品的有效法律界定,才能为合理、有效的管理电子商务,建立以网络为依托,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税收管理系统提供一个高效、科学、严密的技术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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