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 17:15: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2、因此结构性存款是受存款保险保护的。但由于结构性存款的收益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购买人需要承担利息的不确定风险,预计获得的收益不能得到保障,只能保障50万元以内的投入本金。
3、此外发行结构性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所以投资者在购买结构性存款时,要尽量选择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大中型银行购买,购买时也要仔细阅读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来源:文章屋网 )
举步维艰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02年全年,在国内开业的23家保险公估公司中,6家盈利,17家亏损,盈亏相抵后整个公估行业亏损311.64万元;保险公司全线亏损;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很困难。
目前我国保险个人和兼业取得了超常规发展,但专业化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数量非常有限,发展举步维艰。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险公司包揽了保险经营的所有环节,且经营重点放在了保险产品的销售上,而不是产品设计、承保风险、资金运用等方面,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也使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被抹煞。另外,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水平、人才优势还未能培养起来,保险中介公司基本上是挣扎在生存线上。
在发展中完善
今年年初以来,保监会批准设立咖-700家保险中介公司,放行力度前所未有,保险中介监督管理办法也修订完毕。保监会加快批设力度是保险中介市场启动的信号,监督管理规定的修订则是启动的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在机构准入和退出方面,修订后的规定改变了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必须全部是实收货币的要求,将实收货币比例降至50%,允许出资人以实物等形式出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境外投资者投资保险中介机构的条件或程序;细化了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操作。在经营规则方面,强化了对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管理,井增加了若干内容:加强了代收保费的管理;明确了投保人的相关知情权;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原则,规定不得用代收保费进行投资;强化了营业保证金管理。报告和披露则分三个层面:保险中介机构向监管机关报告的内容,保险中介机构向客户和社会公众信息披露的义务,保监会对外披露的内容等。
任重道远
业内人士指出,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千头万绪,不是单单修订三个规定那么简单,还需要多方面着手共同推进。
首先,应调整保险市场上各经营主体的定位。保险公司应把经营重点放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等方面,把展业和理赔等环节交给中介公司,以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要稳步推进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保险中介机构则要利用多渠道、广辐射的特点,纵深拓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承保范围,发挥为客户设计条款和费率的功能,让客户以最低的费用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和相关部门合作,在法律法规等多方面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外部环境。目前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初具规模,出台保险中介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时机已成熟。有了财会制度,才能明确其业务核算分类和损益结算办法,规范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
第三,保险中介公司内部需要提高专业化水平,需要培养专业人才。监管方面,还需要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层面的监管体系。(摘自2003年4月4日《证券时报》)
关键词:电力工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电力安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对于电力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长。现代电力工程的建设也随之繁荣。作为生产中的一项的重要预防和控制指标——安全,在现代电力工程的建设中更是不可或缺。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相关工作人员及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其重要性不可忽视。二零一五年,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并实施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此加强国家对于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问题的监管和控制。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将安全工作作为电力工程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在三十多年的施工经历中,始终在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公司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创新成果的基础之上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工程优良率百分百,将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电力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贯彻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工作放在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重要位置。然而随着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发展,受电力工程安全性、复杂性等部分自身属性的影响,其安全工作仍旧存在某些问题和漏洞,其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本文中将从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概念、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根据其管理现状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对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系统提出相应的改进和优化方案,旨在提高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性指数,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及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一、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
现代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人、财、物较为广泛,相对于一般生产工程其规模较大、专业性强,有较长的建设周期。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现代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系统的庞大性和复杂性。根据其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来看,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主要包括人、环境和技术三大方面[1],具体关系如图所示。三者之间既单独存在,又相互影响,两两联系,形成一个综合的系统。关于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以促进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从而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根本目的”[2]。结合安全系统的结构,我们可以从电力工程建设中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等、生产环境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安全技术的更新等方面对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根据其各个结构系统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问题提出优化和解决方案,对安全问题进行预防性管理和解决,从而加强对现代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做好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
二、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现状分析(人、环境、技术)
电力工程建设中的人员因素在安全系统中的影响。人是电力工程建设的主体,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在目前的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中,人员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安全意识的缺乏
尽管随着电力工程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口号已被提出,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相关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依旧不强。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位于工作前线的大都是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群体,参加电力工程建设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临时性,很难系统地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之受其自身素质的制约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工期较紧、生产任务过重等情况,因此导致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生产效率而忽视安全问题,安全意识较差。[3]
(二)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
虽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电力工程建设的各个建设单位是其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负责。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旧会出现建设单位对于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存在某些问题,管理系统不够完善等现象。受工程成本、管理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电力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的投入较低。比如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或是安全管理团队的组成意义过于表面化,不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对整个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没有整体的规划和调控能力。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不完善,缺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某些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不到位,或是在安全管理的实际过程中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人员人数缺乏或是安全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安全人员之间缺乏管理和及时沟通等。这些都是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给安全工作带来的安全问题隐患。
(三)安全培训的缺乏
在电力工程的建设中,通过上述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多数位于工作前线的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部分位于安全管理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较差,缺乏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解决安全管理问题的能力。需要接受系统或专业的安全培训。然而在实际电力工程建设中,受工程成本较低、工程建设一线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因素的影响,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往往由于处于对培训成本、工程周期等因素的考虑而缺乏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4]。电力工程建设中的自然环境因素在安全系统中的影响。总所周知,电力工程与其他室内生产最大的区别是其建设场所处于室外,且在整个建设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处在相对较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外界环境相对较差。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曾经建设过的部分电力工程地点为例,诸如:四川、昆明、青海、等地。以四川为例,大多为山地、盆地和丘陵地形,地势高低不同,各种地形穿插,较为复杂多样。加之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多发,给电力工程的建设带来了相当多的安全隐患。电力工程建设中的政治环境因素在安全系统中的影响。电力工程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国家和各部分对其相当重视。自二零一五年,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并实施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此加强国家对于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问题的监管和控制。且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出了“三个明确”,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对电力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将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纳入了规章制度当中。各种法律法规对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的考核范围正逐渐扩大。其次,近几年,随着电力行业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电力行业的政策扶持由国企向民营企业有所倾斜,这对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为代表的电力国企企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电力工程建设中技术设备因素在安全系统中的影响。受生产条件影响,部分电力工程建设中的生产设备型号较旧,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和安全隐患。如在电力工程建设施工的架线施工过程中压接前必须检测液压机上的液压钳体以及顶盖上的接触口常常会出现裂纹等不合格现象。其次,由于部分落后的设备和技术本身便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电力工程建设中拆卸过程中传统上使用的棕绳,在使用中存在不耐晒、怕水、易腐蚀、易风化等诸多缺点。除此之外,在许多电力工程的建设中缺乏完善的安全防范设备,比如电力工程架线爬高中的双保险措施、脚手架的防护措施等。以上因技术等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在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中并不罕见,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
三、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系统的改进和优化
经过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和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研究和分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电力工程建设中关于安全工作的建设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想要做好电力工程的安全工作,最主要的是对其建设中的安全系统进行改进和优化。通过上述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在电力工程建设安全中占主要位置的因素是人。因此安全系统的改进和优化必须从“人”入手。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价制度。完善的制度是管理的必要前提和保障。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必须有自己的一套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例,针对其“以人为本”的职业安全管理方针,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安全事故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5]。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评价制度,对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自评,人人参与”,提高每一位企业职工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实现“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类危险事件的发生,将职工的因工重伤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之内,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内,将职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控制在千分之一点二以内等。”的安全目标。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针对之前对于安全工作的管理涣散、遇到安全问题缺乏专业的解决方案等问题,要求企业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团队成员的人数要与企业安全管理的需求相吻合,团队成员须经过专业的安全管理培训,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解决安全问题的专业技能。安全管理团队对于团队内及整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并且定期对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不再流于表面形式,而是真正落到实处。另外,针对电力工程的施工环境较为恶劣等特点,比如:四川、昆明、青海、等地区,要对工程建设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尤其是在恶劣天气或是自然地质灾害之后要对工程建设设备进行及时检验,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针对环境相对较为恶劣的施工现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安全施工模拟试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部分环境较为恶劣的地区可以对设备安装一定的防护措施,比如防风、防雪装置等,建设环境因素对电力工程造成的安全隐患。针对政策环境要注意深化公司内部的体制改革,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电力企业在电力工程的建设中必须抓住自身拥有的先天机遇,做好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除此之外,针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和设备因素带来的安全因素主要有以下优化措施,比如,采用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户外作业。同时加强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更新。比如,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力工程施工技术中采用了500kv高压的电力输电线路,在基础施工、架线施工以及铁塔吊装等几个主要施工工序中使用现代化的施工设备和方法,在提高电力工程建设效率的基础之上,同时采用增加防护设备等措施针对该技术运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高空作业多、抱杆的抗扭性差等安全问题,对其进行优化和改良,从而实现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高效发展。现代电力工程相对于一般生产工程其规模较大、专业性强,有较长的建设周期。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方面较为广泛,对于安全问题的管理有其自身的复杂性。本文中通过对其安全系统的各个结构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发现其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依次从安全系统中对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三个因素(人、环境、技术)入手,有针对性地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系统进行改进和优化。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电力资源需求的增加,电力工程建设作为国家的战略性发展产业,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虽然电力工程建设系统较为复杂,存在安全隐患较多,但是关于安全工作的管理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遵循的。本文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电力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分析,希望通过努力能为电力工程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叶峰.LQ公司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南昌大学,201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J].风能,2015,10:8
[3]黄实宏.浅谈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工作[J].广东科技,2008,04:54-56.
[4]邹震.探讨电力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现状与解决对策[J].低碳世界,2014,21:70-71.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
一、创新扶持方式,推动资金管理改革。
1、完善扶持政策、整合扶持资金。会同各部门真梳理、对比省市和本级扶持政策,结合“发展壮大战略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创新转型重点,针对我区产业特点、企业特色,以及现有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014年扶持政策支持方向、方式、着力点进行调整,由过去的直接、无偿投入向股份化、资本化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变。按照“无偿拨款为辅,股份化、资本化投入为主”的要求,调整财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式。根据项目所处阶段给予资助、贴息、股权等多种形式的投资。从科技、人才项目资金入手,控制一般性项目资助,加大有偿性项目扶持,重点支持科技金融、新兴产业,引导社会、金融资本向“三新”项目集聚。整合扶持资金,增加有偿使用资金额度,取消、调整引导作用不大的扶持政策,提高财政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资金的聚焦度。总体原则:减政策不减资金规模,取消的项目资助资金全部纳入基金化管理,做大基金化资金盘子。
2、突出金融创新、转变扶持方式。转变财政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进入,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和联动效应。通过“扶改投、扶改贷、扶改保”等方式,把贴息、信贷、参股、担保等多元资助应用到更多的项目扶持中。加大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力度,撬动信贷资本共同扶持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进创司、风司、金融服务公司、网贷平台等机构落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助推作用。鼓励科技企业、小微企业参与企业私募集合债发行。修改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或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支持企业进入“新三板”融资。
3、加强各级沟通,积极争取资金。加大对产业的调研,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进一步巩固联合会商制度,会同各级部门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研判,加强与各级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
4、建立评价机制,注重成果运用。建立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加强对评审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引导资金向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高的企业集聚。
二、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1、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监管,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贯彻落实《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和财务监管工作,定期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及资产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开展好金融企业季度财务快报、年度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壮大,通过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地方金融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经营机制、扩大股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继续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覆盖面,加强资金池运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2、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监管,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积极创新农业保险工作推进措施,提高服务效率。研究探索高效农业参保的新模式,不断拓宽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为高效农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服务,科学做好农险核损理赔,确保定损公平合理,理赔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保险信息化工程建设,对农户参保、受灾、查勘、定损、赔款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做到信息公开,政策透明,为老百姓办成事、办实事,办好事。
三、夯实国资监管基础,推进资产资本化。
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盘活闲置资产。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企业改制剥离资产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国有资产分布状况。根据清查的结果,分类落实企业产权管理主体和责任,明确管理、盘活目标。由区政府办牵头,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积极配合,出台区国有资产办理“两证”的相关办法,尽快办理房产、土地两证,突破资产处置瓶颈,为资产资本化提供保障。
2、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开展财务审计。做好全区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登记、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人员实行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探索实体化运作的国有企业绩效薪酬分配办法;出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的程序及职责权限,建立从国有资产产权确认到配置划拨、处置收益的立体防线。全面开展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审计。
3、加大镇级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镇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完善组织制度建设,形成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对镇级国有资产的检查,逐步形成对镇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的意识,落实专门人员维护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财政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实现动态管理和动态平衡、实现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资源共享。
[关键词] 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法律风险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经过长大数年的探讨和准备,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开始了破冰之旅。2005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专门规章。对于正在向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中国金融业来说,这当然是值得欣喜的一件大事。但是,尽管我们有了《办法》的保驾护航,也尽管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在稳步推进,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事实是: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从宏观上看,法律障碍和法律缺失仍然是银行资产证券化最大的法律风险
我们知道,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技术,资产证券化无疑会引发大量的新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涉及到诸如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并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程度的冲击。所以,离开特别法的制定和现行法律的调整,资产证券化将寸步难行。事实上,各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经验也表明,法律先行是资产证券化实施的前提条件。
就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来看,尽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管理办法》, 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也出台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但是,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相当的程度上,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仍然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缺失:
第一,上述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停留在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的层次,无法克服现行法律法规在资产证券化实施方面的障碍。
第二,从《管理办法》的颁布主体及其第1条的具体规定看, 《管理办法》的制定显然绕过了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本身绕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就很难避免法律与规章之间以及各监管部门相互部门之间的冲突,从而给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带来法律风险。
第三,通观《管理办法》,可以发现,该办法只是在现行的《信托法》的框架下的一种制度设计,无法完全满足全面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需求。
第四,从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看,在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SPV的设立和定位、风险隔离机制的构建、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身份的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信用增强,以及税收问题等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中,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或空白。
二、从微观上考察,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若干具体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限于篇幅,本文只涉及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
1.银行设立公司形式的SPV面临的法律风险
第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时,《证券法》第6条也规定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据此,商业银行不得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SPV。但是,SPV的设立却是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一个环节。这就意味,商业银行要么违法设立SPV,要买放弃设立公司形式的SPV。第二,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其在实质上几乎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场地设施。其实,SPV存在的意义只是在法律上实现破产隔离,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要一个法律名称即可。这又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要件存在一定的冲突。
2.SPV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法律风险
所谓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指法人的法律形式,在被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而利用的场合下,并非全面否认其法人的存在,而是在承认其作为法人形式存在的同时,在特定的事实下揭破法人的面纱,暴露其背后的真正实体,即尽管存在法人人格的外观,在法律上按无法人人格对待。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实质在于确定特定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通常表现为: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包括作为股东的母公司)的财产满足债权。
在《公司法》修订以前,中国立法虽然没有承认类似“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一些政策性文件或者司法实践中,却有类似的做法。 而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已经在原则上确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以,如果银行作为发起人在SPV的构建方面没有完全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并且法院认为在某种场合,银行成立SPV并向其转移资产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存在法院判决否认SPV的法人人格的风险。一旦SPV的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银行资产证券化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将承担SPV的债务;或者SPV将承担银行的债务,甚至有被合并到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可能性。
3.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中的法律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证券化资产转移之定性,即所谓的“真实销售”问题,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有效性。如果是通常的资产销售,也许就不存在所谓的“真实销售”问题,也就不存在是否构成“真实销售”的法律风险。但问题是,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往往隐含着一对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希望对发起人(证券化资产的原所有者)保持一定的追索权,从而在他无法从SPV的资产中得到足额清偿时,可以追索发起人;而为了提高资产转移的价格,发起人有时也愿意提供这种追索权。另一方面,为了达到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目的,又必须符合法律上的“真实销售”要求。这种矛盾的存在使证券化资产转移在资产销售和担保融资之间失去了确定无疑的分界,因为只要不是完全无追索权的资产转移,一旦进入法院审查程序,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担保性融资,从而使资产证券化流产。这就要求资产证券化特别法对构成“真实销售”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以尽量避免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而我国目前显然没有任何关于证券化资产转移定性的法律规定。
4.银行向SPV转让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受到《商业银行法》的严格限制,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允许商业银行法转让信贷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出台,只解决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信贷资产的法律障碍,国有银行向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SPV转让基础资产、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向SPV转让基础资产仍然存在法律障碍。
5.资产支持证券能否获得合法身份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这种证券是否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说,首先得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身份。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之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只有国务院采取适当方式认定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资产支持证券才能获得《证券法》上的证券身份,也才能受到《证券法》的规制和保护。因此,如果国务院没有就此做出规定,又没有制定资产证券化特别法,资产支持证券就存在缺失合法证券身份的风险。而目前我国所谓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绕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化》的情况下制定的《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框架下运作的,只能是银行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
三、简短的结论
充分认识矿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
矿区工作的性质是服务,工作的目的是服务,存在的价值也是服务,服务是矿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服务是矿区生产的主产品。积极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对矿区提品是否合格的第一道检验关口,具有管理、激励和预警作用。
矿区服务的管理作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矿区服务提升和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是将矿区服务制度、标准、流程以及矿区文化落实到各个员工、服务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和服务全过程,把人的行为理念与制度管理相结合,从而实现员工行为、服务理念、服务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的有机统一,达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矿区服务的激励作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供的监督结果和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闪光点能够起到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作用,将员工和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和激发出来,从而创造更加优秀的业绩。
矿区服务的预警作用:有效的监督管理能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无论制度设计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都能第一时间反馈到管理者手中,从而为从注重结果监督到预警预防监督转变、消除服务缺陷和为制度缺陷提供有力支撑。
抓好矿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与方法
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监管体系:针对油田矿区服务覆盖面广、服务单位分散、管理战线长、员工素质差异大的实际情况,吐哈油田事业部专门成立了服务质量监督部,全面负责矿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运行,又进一步补充了专职监督员,使专职监督力量逐步壮大,监督管理涵盖了矿区所有服务业务。各二级单位明确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领导、业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监督员,并逐步完善了中心(队站)专兼职监督队伍,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强化了现场监督管理,使服务缺陷得到及时消除。在此基础上,事业部不断强化矿区投诉信箱及投诉电话管理,完善了来访接访和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形成了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定期总结、分析制度,使群众监督、职能部门检查考核、服务单位信息反馈、上级领导督促指导的四级监督反馈机制更加顺畅。事业部、二级单位、中心(队站)、社会监督四级监管体系的建立,使“大监督”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得到了稳固,确保了矿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效率的明显提升。
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要有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作为有力支撑。吐哈油田矿区服务质量监督部成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及监督考核标准、监督工作流程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服务的承诺、执行、监督、反馈、改进各环节有效衔接,监督管理制度更趋完善和贴近工作实际。同时,积极补充完善配套制度规定,形成了物业管理、医疗卫生、离退休管理、新闻电视网络、再就业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七个系列的监督考核标准,使服务质量监督考核体系更加细化和完善。其次,严格执行业务工作制度。制定了《服务质量调查测评实施细则》、《服务质量监督员管理考核规定》和考核标准,建立了服务质量周报制度和义务监督员例会制度;认真落实服务质量调查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走动式”管理,定期服务质量调查公报,确保监督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通过持续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了“以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管人管事”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使矿区服务业务全面受控,消除了监督管理的盲区。
不折不扣,严肃监督考核工作:一是积极实施标准对接:结合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企业标准,对各单位现行标准进行全面梳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真修订作业服务标准,完成了ISO9000质量体系文件的监督审核,使作业文件与集团公司矿区服务企业标准有机结合,监督考核标准更加细化和规范。二是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事业部对各单位服务质量指标进行了差异性分解,细化成综合服务满意率、生产服务保障及时率、监督检查覆盖率、服务质量问题整改率、居民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维修及时率、维修一次合格率等七个指标进行监督检查,使质量目标责任得到了有效传递。三是严肃业绩考核兑现:事业部定期对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月度业绩考核之中,坚持严考核、硬兑现。严细的服务标准,个性化的考核指标,严格的监督考核,使事业部全员服务意识明显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更加规范。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广度与深度的有机结合。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广度就是要覆盖全面,深度就是发现缺陷和不足,形成积极的预警预防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督员队伍建设上下大力气,确保队伍业务精、作风实、考核严、预见强。
应注意监督考核标准的严肃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要监督各单位建立相应的监督网络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监督考核的严肃性,将被动应付变为主动配合,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考核整体。
千亿维修金成“不动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住宅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为进行中修、大修、翻新和更新改造等所需而预先储存的资金。
1998年建设部出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按照房款2%的比例征收,征收工作由房改单位或商品房开发商代征。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国家层面对征收专项维修金进行了规范。在这一规定实施后,不缴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将拿不到房屋产权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急剧庞大,专项维修资金的规模也愈显宏大。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仅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哈尔滨、合肥、长沙等已公开归集资金总额的17座城市,归集资金总额就已超过一千亿元,但使用率却不足1%。据北京官网的数据,截至今年5月31日,北京已累计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46.19亿元,使用仅为5.1亿元,比其产生的利息还要少,而北京1.47%的使用率却已在全国遥遥领先。截止到2012年10月,广州81.26亿元专项维修资金累计使用不到8000万元,使用率仅约1%,高达99%的专项维修资金在银行“睡大觉”!
值得警惕的是,数额巨大的专项维修资金静静地窝在银行,被挪用甚至侵吞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福州、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已出现相关案例。
2004年,广东省消协公布的投诉分析表明,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已成为购房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据介绍,当时广州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至少有2.3亿元,而存入监督账户的只有4000万元。
广州一些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长期被开发商占用而住户懵然不知。2003年广州东悦居业主发现维修资金账户是空的,于是向法院,请求判令该物业开发商缴纳欠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这在当时被称为“广州维修资金第一案”。经过4年的维权,2007年5月24日,167户业主终于拿到了开发商拖欠的187万元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笔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但知道它在哪里的业主却寥寥无几,甚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作为资金的所有者根本无从查询该笔资金的状况。对于全国大多数业主来说,这笔资金仍是一种“糊里糊涂”的存在。调查得知,有些业主甚至从没收到过相关信息。如此一来,社区物业一年年老化,一旦专项维修基金流失,家园的维护将如何正常运行?
维修资金管理何其乱
分析人士表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先天不足”,以及政府监督与业主自治之间的矛盾,造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混乱,使用难、增值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维修资金采取“分城市管理”、“分楼盘管理”、“一次性收取”、“分散使用”的方式,在业主入住时一次性收取房屋维修资金,缴存金额按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存之后物业公司按照当地房管部门的要求存入指定银行托管。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并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代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以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等情况。
但很少有业主清楚,这笔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庞大资金,究竟是如何使用、如何监管的,有些业主甚至从没收到过相关信息。
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上,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时应先由物业公司提出维修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再由业委会及负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资金的通知。
然而,业主要想动用这笔钱,却困难重重,既面临业主内部意见不一,也面临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核。明明是业主自己的钱,为什么用起来却是那么困难?过去20多年,中国商品房从无到有,其中积累了很多不规范的操作:有的开发商挪用了业主买房时的维修资金;部分业主没有缴纳维修资金;还有售后公房遗留的历史问题。这是专项维修资金的“先天不足”。
其次是政府监督与业主自治之间的矛盾。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房价之外支付的、用于将来公共部位维修的钱,也是业主房产权益的一部分。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权一直由政府掌握,直到2008年2月《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主要是使用程序严格,业主签名所需时间长,难以达到双2/3的要求。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维修方案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再由监管部门审核。
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指定鉴定中心、审计公司,能不能动用资金、用多少都是由主管部门决定。所以,小区业主要动用自己的钱,还得找有“能力和人脉”的去申请。
而在专项维修资金的投资问题上,《管理办法》强调,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但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则属于明令禁止之列。
不久前,在三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名单中,都出现了上海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名字,而且均位列第一大股东,且均为流通股。分析人士表示,专项维修资金是一项储备资金,只有闲置时才可以经过业主的同意进行投资,而且投资范围也仅限于风险最低的国债,连企业债都是不允许投资的。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炒股显然是违规的。
维修资金走“绿色通道”
针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不少城市开辟“绿色通道”。6月底,北京市质监局与市住建委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评估与监督管理办法》完成会签。北京市质监局将对电梯出现何种“病情”就可使用维修经费制定相关判定标准,如发生故障、屋顶漏雨等情况;北京市住建委将对经费渠道进行规范监督,解决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批难的问题。通过两部门联手,今后居民住宅电梯一旦出现标准里需要维修的情况,就可以快速解决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
《沈阳市商品住宅应急维修管理办法》也于6月出台,对屋面漏雨、墙体渗漏、电梯损坏、墙皮存在脱落危险、消防设施损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情况,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申请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专项维修资金修危修急功能。
7月1日,《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此前所有物业维修资金项目都必须通过“双2/3”表决通过,一旦业主意见无法有效收集,小区的维修可能要拖上两三年。该办法主要有三个创新:一是规定发生5种紧急情况可以直接使用维修资金;二是采取业主一次性先行表决的方式,一次表决多年受用,不用重复签名;三是下移资金管理权限,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分析人士表示,破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题,可以向保险公司看齐。比如商业医疗保险,购买的人未必会生病,但生病的人却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也不会有其他人反对。
2.1 基本概念。
2.1.1 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分类。
风险管理是通过识别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并对其进行积极明确的处理,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具安全保障的方法,以实现企业或项目以最低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根据巴塞尔协议,金融界通常把风险分为三种,即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在我国对于风险主要分为战略、法律、财务、市场以及运营风险。对于信托风险管理来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中明确提出,风险管理的评价要素主要涉及信托公司的内控管理体系、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以及净资本管理。
2.1.2 信托定义、业务类型及风险。
(1)信托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清晰的定义了信托的概念,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以自身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及处分。
(2)信托业务类型。
在我国对于信托业务类型的划分可谓多种多样,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可能存在一项信托业务可以被理解为多种信托类型。对于信托业务的划分,如果以关系成立的形式作为划分标准,可将其分为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按照受托财产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动产信托(受托财产属于动产,如机械设备)、资金信托(即受托财产是货币资金)、不动产信托(即受托财产属于不动产,如土地、房产等)、金钱债权信托(受托财产为金钱债权,如保险单存款凭证等)以及有价证券信托;根据信托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属于民法或者是商法可以将其分为民事信托以及商事信托;根据委托人的性质又可将其分为个人、法人信托以及个人法人通用信托,即委托人如果为自然人,则设立的信托为个人信托,法人及个人法人通用信托亦如此;从受托人承接业务目的(即是否以获利为目的)的角度对业务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营业与非营业信托;据信托业务受益人为委托人自身、第三人又或者是业务本身能够促进某项公共事业或间接使得委托人受益,可将其分为自益、他益、公益以及私益信托;根据信托财产的流动是否局限于国内,可将其分为国内信托以及国际信托;根据我国《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以信托公司是否具有信托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决策权将信托业务分为事务管理类和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
(3)信托业务风险。
对于信托业务面临风险的类型一般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以及政策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权或金融产品交易的对手方由于自身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其没有能力履约或者主观上不愿履约,影响该债权或金融产品的现有价值或到期价值,从而对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带来某些或大或小损失的可能性。同样对于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信用风险也是其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都有可能遇到因交易对手方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主要业务类型就是信托融资项目中融资人的违约、金融机构间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方的违约、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的违约。比如常见的违约有以下两种: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经济转型期,如果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使得融资方经营环境恶劣,导致其现金流发生不利的异常变化,使得交易对手方没有能力履约或者履约能力降低,就会给融资类信托带来致命的信用风险;当货币市场政策突然趋紧、央行不予释放头寸缓解时,即便信用度较高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头寸难平引发资金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大面积违约,且该类信用违约传导性极强,影响效果恶劣。
操作风险是指来源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机构内部制衡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和管理有限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监督管理设置不够合理,不能及时发现信托业务中各种不利因素的行为风险。在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常见的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为风控督查对业务人员没有起到严格的监管,导致业务人员故意犯错或者因失误导致风险结果的发生。还有一些诸如因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够,导致其不能及时了解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影响业务发展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因现金流不充沛,不足以满足自身业务需要,从而使得业务可能面临风险并遭受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发生在信托公司以及信托项目两个层面。在公司层面,由于信托公司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充沛资金来应对业务的快速增长或按时支付到期的债务从而产生风险;发生在项目层面的风险,是指项目在信托计划到期日没有如约完成或者项目收益产生风险影响资金的回流,从而使得信托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或出现信托理财刚性兑付的现象。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会使整个信托行业的理财都将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对于当事人信托机构以后的理财发行产生致命性的不利影响。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政府有关某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某个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基础资产价格变动而导致的与其有关的金融产品或衍生产品价格异常发生的风险。信托业务常见政策风险有以下三类:第一类,存款利率的变化影响信托理财的销售,比如存款利率突然调高而信托理财收益并没有及时变化,则会降低社会投资者对信托理财的收益预期,动摇其购买信托理财的信念;第二类,行业政策变化对投向某行业的信托项目兑付产生的影响,比如当下信托行业主要投向的房地产行业,一旦政策不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将会对投向房地产行业的信托项目兑付带来重大打击;第三,股票价格异常对证券类信托的影响,比如 2015 年 7、8 月份股灾发生时,信托公司的盯市交易员要时刻紧盯市场行情,以防持仓股票跌破警戒止损线时不能及时抛售股票而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1.3 内部控制的定义。
关于内部控制的思想早在 18 世纪就已经产生,后来逐渐发展为调控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方法。对其可以定义为企业为了稳定持续发展,并实现企业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识别处理于公司不利的事项,从而保证企业合理经营的政策与程序。
2.1.4 资本管理。
(1)资本管理风险。
资本管理风险表示由资本充足率不足所引起的风险,当企业的资本金的名义规模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其实际资本却没有达到最低标准或者一部分资本金的来源与规定不符,从而使得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风险的现象,即为资本管理风险。一般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包括实收资本(实际出资)、资本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留存收益以及稳定长期负债等。资本充足率是监管资本(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标准)比风险资产加权值(以一定方法对各项目加权计算所得)。金融机构往往希望以较低的资本撬动较高的杠杆,即以低资本支撑大规模资产而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其目的又与监管部门的意愿相反,因为监管部门是希望金融机构能够保留充足的资本金以应对金融风险,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金融机构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违反监管规定,以非常规手段掩盖其资本不足的事实,从而引发资本管理风险。
(2)净资本管理。
为了强化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力度,《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得以颁布,办法中指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净资本是在净资产中除去各类资产及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和各种业务可能导致的资本损失。为了使得信托公司的资本保持充足以应对业务风险的出现,信托公司必须落实并实施净资本管理。
2.2 信托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2.2.1 风险管理理论。
亨瑞?法约尔是法国着名的管理学家,他在《一般管理和工业管理》中正式引入了风险管理这一概念,风险管理这一重要理论早在 18 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法约尔的定义正式将其引入了企业管理的领域。美国着名的管理学家威雷特在其书中提出了关于风险的解释,这是经济社会中人们第一次关于风险的正式定义,其提出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而这种不确定性是指人们不愿意让某一事件发生,但其确实存在并可能发生的概率。莱特纳基于第一次世界大战过后德国经济背景,提出了风险处理手段这一说法,并且其强调关于风险的处理主要包括了风险发生前的控制与规避和已经发生时对其进行分散以及转移、消除。莱特纳认为对于风险的处理应该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的手段进行调节,从而达到保护企业使其正常发展的目的。
20 世纪以后,风险的定义更加趋于成熟,奈特认为风险的不确定是可以测度的,并且提出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的特性,但是其与不确定性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 20 世纪美国经济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加强了对风险管理的研究,1952 年格拉尔再次对风险管理这一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关于风险管理的研究逐渐演变为一门新的学科,其通过初期的识别及度量,并采取各种措施对其进行规避,并在风险发生时对其进行整体研究且根据现实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从而达到降低损失及成本的目的。
2.2.2 信托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理论自出现至今,经过长时间的挖掘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关于其分支,即企业、金融等风险管理已成为具有关联性的独立学科。1979 年,我国为推动经济发展、打破计划金融体制,人民银行建立了信托机构。由于信托制度及理论的缺乏,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先后被监管部门进行了六次整顿。我国信托行业发展至今已经超过保险业成为第二金融支柱,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扩大经济社会利益、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下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所受监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际上通用的监督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使用监督管理所依据的一法三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摘要:随着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药店已经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对网上药店的开禁,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等方面分析了其兴起的原因。
关键词:医药电子商务;网上药店;药品零售连锁
中图分类号:R9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8)10-0130-01
2005年12月1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允许医药这个特殊行业在Internet上进行药品交易。网上药店是属于B2C型的医药电子商务,它的兴起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的结果。
1药品零售连锁药店的迅猛发展,提供实体保障
随着跨地区连锁经营管理办法的逐步实施,连锁药店成为药品流通业发展最为迅速的一个业态。
2005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额前20名销售额为190亿元(2004年为153亿元)。2005年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有8家(2004年为5家)。其中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额突破20亿元[1]。
2005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前100名的企业门店数为28859家,前50名的企业门店数为26294家,前20名的企业门店数为20737家。门店数排在前3位的是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公司(4515家)、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3425家)、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2036家)[1]。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药品连锁企业越来越多,竞争异常激烈,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独立药店的数量越来越少,连锁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如今,面对医药、保健品利润日益下滑的趋势,药品连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何处突破”的现实问题。在现实空间变得越来越狭小拥挤的时候,转而进行网上销售可能是解决激烈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
2医药电子商务取得的成果,提供应用保障
2000年以来,国家大力支持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先后批准14家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单位。积极总结医药电子商务试点单位的经验,并将其应用到具体的医药电子商务的建设中来。这些成果的应用,为药品在网上销售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3医药企业信息化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在医药企业中每百人拥有计算机30台(含)以上的占14.86%,有96.65%的医药企业接通互联网;88.7%的医药企业建设了内部局域网。医药企业应用了诸如ERP、CRM、SCM和EC系统。同时在大部分医药企业中建立了专门的信息化机构和设置了信息化主管。医药企业信息化建设正朝着有计划、稳步的方向前进[2]。医药企业信息化是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基石,因此,医药企业信息化的发展为网上药店的开展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
4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提供药品质量保障
(1)GMP和GSP认证。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2)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此制度的实施,降低了药品价格,并从源头上保证了药品的质量。在压缩了商业流通环节利润空间的同时却扩大了网络经营的空间,有利于医药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并推动网上药店的开展。
5完善的药品物流配送系统,提供配送保障
电子商务所产生的“商流”的结果最终需要由“物流”来完成。目前,随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发展,与其业务相配套的药品物流配送也应通过GSP认证,按照GSP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药品零售连锁店在发展的同时,要完善物流配送系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各连锁药店的药品实行统一调配且在药品配送方面取得一定经验,已发展成一套完整的配送体系,为网上药店提供了配送保障。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发展,提供信息保障
目前,许多医药企业已建立自己的网站,在树立企业形象、宣传产品的同时,也方便与客户的沟通。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后,有1000多家涉药网站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3]。为网上药店发展提供了药品信息保障。
7政府支持,积极完善网上药店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动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强调运用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促进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先后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网上药品信息和销售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规范。
总之,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颁布、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行等,都将促进医药零售市场的兴旺。结合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民数量的发展态势,可预见我国网上药店将是一个潜力巨大、商机无限的领域,其发展前景极为乐观。
参考文献:
[1]佚名.寻找那一片蓝海――中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调查报告[EB\OL].中国医药网,2006..
业内人士表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已经做好准备,只等监管部门的一张牌照。
引导其立足小微金融的市场定位 改善金融竞争生态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而据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注册资本5亿至10亿元,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专家分析认为,如果上述《办法》为真,那么,未来的民营银行将定位于社区银行或小微金融机构。
其实,在当前中国经济结构矛盾日益突出,转方式、调结构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民营银行等中小银行的发展,对改善金融竞争生态,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缓解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面临的融资约束,提高宏观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上看,多数国家尤其是大国经济体中,数量较多、竞争程度较高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往往效率较高,可以充分发挥中小银行立足社区、贴近小微企业,在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业务成本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因此有专家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应更多将银行业看做现代服务业中一个竞争性产业部门,由大量具有不同所有制、不同产业背景的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竞争性市场体系,并最终通过在金融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中介服务的微观和宏观效率。
风险仍然存在 互联网金融嫁接重组有希望
针对民营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多位专家表示,审查申请企业资质、严格行业准入监管至关重要。制度保障是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首先,存款保险等配套制度要迅速跟上,才能确保隔离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还需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管,例如加强对信息的真实性监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被视为民营银行监管的重要一环。
但专家同时表示,民营银行要真正“落地”,目前尚需出台配套政策,敲定准入门槛并实施细则。另外,由于国内民营银行筹办经验不足,在吸储能力、客户资源等方面,均存在先天不足。
对此,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建议,在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上,嫁接重组成民营银行是有希望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应该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过去传统银行是点对点搜集信息,只是用了信息技术的汇集加工,没有多头开放的信息源。互联网金融运用社交网站、移动支付、搜索引擎、云计算,基于新技术完成信用评估。现在互联网企业已经可以开展基于第三方支付的结算,基于电商信息的小微贷款,基于支付账户的简单金融产品的销售等等,但这些都是金融的单项业务,而存款、贷款、结算,三者结合才叫银行。互联网可以解决小额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融资问题,但仍难以解决大额个性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嫁接重组银行还需要网上和网下的结合,这是民资进入银行业成功率比较高的渠道。
【关键词】 事业单位 新会计制度 内部控制
财政部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新会计制度是在特定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目前我国的公共财政体制在进行不断深化改革,我国事业单位相关体制改革也在逐步推进,新会计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新环境新形势下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我国新会计制度详细规定了会计科目的使用和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更为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我国事业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等的确认、记录和报告等,继承了原有制度合理的有益的内容,也体现出了一些内部控制上的突破和创新。新会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原有的会计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为规范我国事业单位经济事项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优点
1、资产部分突出计价和入账管理
创新性的引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科目,能够充分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变动情况,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有效性,进行整体把控,用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2、负债部分突出了分类管理要求
依标准分设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等科目。将职工薪酬按照工资、地方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科目等进行明细,这既是国家保护事业单位职工合法利益的体现,又是规范事业单位补贴核算措施的体现。
3、细化收支,规范专项资金核算
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等各类收入中若有专项资金就应按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事业支出和其它支出时,应在“支出经济分类”的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以保证做到了专款专用。进一步改进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报表编制说明也进一步对表内各项目和填列方法进行更为详细的解说,能够充分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中的财务状况,能够更好地满足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
1、会计主体发生转变,更加注重事业单位的效益
在新会计制度中,明确说明要把事业单位内部的一系列经济业务当做主要对象,并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全面反映。因此,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要改变旧的会计制度方式,改变单纯记账、算账方式,应加大实现单位内部资金的效益性为主要目标。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按规定进行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综合处理一系列经济活动和行为,应涵盖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等多个环节。
2、事业单位预算资金核算与管理方式发生转变
新会计制度整改了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核算与管理方式,还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将核定收支等方法纳入到预算管理办法中。为完善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在预算过程中要保证核算与管理一体化,因此,必须在单位预算中加入所有收入与支出。在支出的管理方面,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的支出进行了细化分类,分为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且明确了各类预算的管理办法。新会计制度明确指出了要严格根据项目管理的标准要求来编制管理。这与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的现实情况相符,这种具体化分工管理使得预算更加科学合理。
3、财务管理工作方向发生转变
当前,社会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针对此国家也不断给予财政投入,这就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该逐渐向科学的精细化管理转变。新会计制度通过对原有条款的修改和增加,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己的财政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民主理财的原则,向科学精细化目标发展。
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内部控制意识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意识与其他企业相比是相对薄弱的,这与其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有关,因此,单位内部的内部控制意识不够,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就不完善。
2、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
会计的相关核算工作是一个单位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但是,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依然很不健全,相关核算工作也不十分规范,这就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相关问题,从而使得其内部控制措施发挥不到应起的作用。此外,单位的岗位设置不合理,票据等审查工作不力,账务处理不规范以及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有效提高。
3、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力度不够
事业单位内部的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是形同虚设的,这就是由于单位不够重视或者内部控制不力等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没有及时监督事业单位内部相关经济活动,使得其原有的约束作用得不到发挥,这与政策支持不够和人员素质也有很大关系,导致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缺乏应有的监督效力。
四、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对策
1、树立新型科学的内部控制意识和理念
我国事业单位应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确立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工作中第一责任主体地位的规定,并且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提高事业单位人员对内部控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和了解,应该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坚决的树立科学合理单位财务管理理念和意识,尽可能的在单位内部财务控制管理过程中减少人为操作因素,加强分类优化财务资金支出结构的,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能够合理的用在确实需要支出的地方,用以提高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性,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合理性。
2、提高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严谨真实可靠性
事业单位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以确保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能够保持高效并且有序。内部控制工作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内部稽核、监督管理等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应该按照新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的执行,以此来提升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程度,严格执行岗位负责制,对管理人员进行权责明确清晰。此外,在审批以及核算的过程中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得事业单位的日常收支能够达到公开透明并且接受公众监督,以确保事业单位会计相关工作的真实可靠性。
3、加强对事业单位资金的运营和管理规范化
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准和专项资金的用途明确,切实保证专项资金能够在使用过程中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制度,并对专项资金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该专项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不与其它款项混淆,并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效果等进行后续连贯的跟踪评价。 一旦出现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就应当对其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问责相关责任人,以此来大力提高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以及自觉性。
4、强化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绩效评价体系
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提高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效率。这就要求事业在预算编制的最初阶段能够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要在对此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坚持相关的原则。还应要求事业单位健全完善其财政资金的评价制度,并且能够形成系统的相关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这就要求既要有适合所有的财政支出的共性指标,又要有个性指标,实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此外,还要注重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便能够形成完整的单位预算管理系统,有利于促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要将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绩效密切联系起来,从绩效这一方面来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这就需要事业单位内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才能提高政策执行过程的实施效率和力度。对于事业单位内部的违规行为,应该根据单位内部的绩效评定原则,针对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体系是当前的重中之重,要求在注重单位提高经费利用效率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实际工作效果的监督检查。建立单位总体的绩效评价体系之外,还要建立工作中各个环节的独立绩效评价,使得多重指标体系相结合,能够从整体上形成完善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效率。
5、加强事业单位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该严格资产管理,在购买资产时应提前进行合理评估,应该由采购部门统一进行采购并且方式要符合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责任明确。应该对事业单位加大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审计及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能够及时对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纠正,以推动事业单位严格遵守新会计制度下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财政等部门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指导和规范,并使用专项经费支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各事业单位应该通过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实现科学规范化管理。
五、总结
我国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新会计制度的实施,给我国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操作标准和要求。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使大量工作特别的财会工作的方法、形式等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因此,现代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工作时应提高思想意识,使用新的治理方式,逐步转变会计原有职能,更加关注事业单位日常运营状况,注重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等相关活动以及相关资金耗费情况等,以获取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合理充分的利用事业单位的相关会计信息,将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加以凸显,更好地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
【参考文献】
[1] 杭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变化[J].管理学家,2014(1).
[2] 李华:对建立符合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