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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合同纠纷

时间:2023-07-06 17:15: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经营合同纠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

第1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购销;合同管理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全过程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企业的经济往来都需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加以约束和保障。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因此,一个企业的经营优劣与合同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合同能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所以,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应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特别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应时刻引起我们的重视,对自己不利的,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中止或终止。

一、煤炭企业购销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的资产安全。企业在投资及物资采购等活动中,如果签约不慎,出现了重大失误,就会给企业造成资产大量流失。

2、合同管理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发展壮大,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而良好的信誉则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和财富。

3、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把握好合同签订关,注重合同条款细节,不给不法商人留下可乘之机,如果发生合同纠纷,要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是提高企业自身保护能力的必要措施。

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加强合同管理,不但可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加稳固地立足市场,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更能够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资产上免受损失。

二、部分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较易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前调查工作不认真。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全面掌握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不能准确认定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从而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合同,甚至合同出现纠纷后,对方当事人人去楼空,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2、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不签订合同或事后补签合同等现象,致使合同签订程序倒置,使其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则处于被动局面,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对合同条款审验不严格、合同主体不当以及合同文字用词不严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争议,则无准确恰当的处理标准,造成模棱两可、进退两难的窘迫地步。

4、合同履约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是合同履行中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实现合同管理目标的有力保障。

三、煤矿加强合同管理的方法

1、坚持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不但要对数量、质量验收以及结算方式进行约定,还要对合同纠纷及其他约定事项进行明确界定。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有利于堵塞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因此,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合同管理的保证。

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优劣。企业要选好人员,并组织好在职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合同法律意识,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对合同管理工作特别优秀的,为企业争取了经济利益、挽回了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3、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一要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机构的职能作用,对合同签订的每个环节(合同谈判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当发现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情况时,要及时果断的制止,避免合同纠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纠纷的合同,应在有效诉讼期内督促相关人员依靠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二要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是使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的必要防线,是使合同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的有效手段。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必须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首先要从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来制定,还要在其中加入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条款,这样可使合同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受控。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对方的情况、资信程度、履行能力;合同签订后,要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已到履行期限而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合同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人员汇报,以保证企业权利的实现;合同履行完毕后,要对合同进行认真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使合同管理工作达到良性循环。

4、企业要积极联系工商管理部门,争取工商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与支持,以便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还要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5、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合同能够按时有效的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是相当重要的。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把握好合同的结算关十分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评审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目前,随着企业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多元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条件急剧上升,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周转,如何避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企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加强施工企业的法制教育与培训。

建立规范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是减少回避不必要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就会造成经济纠纷条件的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和选拔经营者的条件之一。要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使施工企业的经营者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大量的事实证明,施工企业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合同本身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着重大问题。有的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忽视对方的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的合同条款不齐全,在签订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有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合同印章、签字方面缺乏管理,造成企业出现管理漏洞,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为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以下几方面制度。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避免或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可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

(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约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合同履约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3)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企业资金体外循环。

(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等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法律顾问制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是签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条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指标、物资供应、设备配备、款索欠纠纷调解方式等内容。合同评审主要有签约前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签约前的评审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对建设项目进行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

(2)评审合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是否缺项。

(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标准文件条款以及投标条件有无相挬之处,如有应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施工中索欠款等内容。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不能因人员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联系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信誉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会造成失误,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

因此,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律观念,并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就可以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预防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企业能够沿着正确的法律轨道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新平.工程合同在项目施工中的应用;山西建筑.2002.10

第3篇

关键词:强化执行力控制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公司管理制度是为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范企业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结合国家法律、政策等相关规定建立的一整套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功能:(1)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公司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2)好的企业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3)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5)良好的规则制度为企业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因此,一个规范的企业,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无不把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恪守视为企业经营与发展的生命线,并对其不遗其力地加以完善和维护。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变化,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坚持原有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瞄准国际先进技术,立足于做好各项工程,不断拓宽施工领域,各级管理者不断地查找预期计划和实际结果的差距,并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弥补这些差距,保证施工企业不断走向成功。

有研究表明:一个企业的成功,30%靠策略,30%靠制度,40%靠执行。迈克尔.戴尔说:“执行力就是在每个环节都力求完美,切实执行”。GE的总裁杰克.韦尔奇说:“一个公司的效率不在于它的大楼,也不在于它的人员,更不在于它的会议,而在它的贯彻力度”。这都是在说执行力。就是说在执行制度上,力求切实有效地执行。这样整个企业自然会欣欣向荣,呈现一副朝气蓬勃的斗志,勇往直前的局面。

1:强化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的必要性。

笔者所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是始建于1952年的一家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他拥有着辉煌的历史和光辉的业绩,曾被誉为“共和国建设的摇篮”。这样的企业其管理经验不可谓不丰富,管理制度不可谓不健全。包括营销管理、财务管理、施工生产管理、劳动关系管理、法律纠纷管理等规章制度800多项,并已形成标准化文本,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与其他一些企业相比,应该说有着很强的管理优势。然而这样具备深厚管理底蕴的企业,近年来却不断地遭受经济纠纷的困扰。单就法律纠纷来看,2008年初到2010年底,公司就发生了诉讼纠纷75起。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3起;劳动争议纠纷13起;买卖合同纠纷10起;承担合同纠纷8起;租赁合同纠纷7起;人身侵害赔偿纠纷7起;商誉权侵害纠纷4起;借款合同纠纷2起;物权确认纠纷1起。涉案标的额达14485万元。笔者作为上述案件的承办人之一,曾对以上的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上述经济纠纷的发生,普遍存在着公司管理人员在不同程度上没有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了施工企业执行力的弱化。执行力的不足,必然增大企业的法律风险。

2:执行力的弱化是法律风险的成因。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管理制度,也就没有管理。但有了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恪守和执行,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形同虚设。虚设的制度必然导致法律风险,我们必须对症下药,有效地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

2.1:市场竞争不规范弱化了执行力,使企业面对无法回避的法律风险。进入市场经济后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施工企业处于一个竞争平台,面对不规则或是充斥着畸形现象的建筑市场,他已没有任何的优势可言,尤其是在开发承揽建筑工程过程中,更是举步维艰。在签约中出现了“坚持自己经营底线,你就饿死;放弃经营底线,你就要承受有风险”的尴尬局面。因而,面对企业求生存的境遇,施工企业常常无奈地选择了风险。

2.2:管理者管理素养不高,整体管理执行能力不强。施工企业的各级员工基于行业的特点,大多为工程技术专业出身,各级管理人员多数是由工程技术岗位逐步转向项目管理岗位,普遍缺乏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手段陈旧,管理方式单一,削弱了企业整体执行的能力,造成了企业法律风险的隐患。

2.3:资源配给不能满足执行需要,种下经济纠纷的祸根。各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都需要有相应的资源配给,资源不足或不及时,不仅会影响执行力,更重要的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们有很多项目在施工中给予的人力、财力、设备、材料等资源往往达不到要求,至使有关制度无法贯彻执行,只能绕道走,由此形成了法律风险。例如,我公司发生的多起买卖合同纠纷,基本都是资金不足,导致项目部委托施工人采购或赊购材料发生的纠纷。

2.4:不关注制度的执行过程,导致执行结果的偏差。公司相当一部分管理者养成了“只要结果,不管过程”的领导作风。对下属的执行细节、工作中所需要的资源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完全漠视,这样公司的计划目标就难以实现。例如:几年前我公司为了占领更广阔的施工领域,抽调一部分“能人”,每个人发放50000元自找门路,各自发展,争取在全国建立分公司。这些人为完成目标,依托社会各类人员找门路,找市场,将企业的各种资信资料传捣到各个角落。最后是一个也没站住脚,但社会人员却拿着我们的资料,成立了若干个假公司,以我公司的名誉开展经营活动。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经济案件,给我公司带来了极大的信誉和经济上损失。前年在四川广元的一个假公司,引发了11起案件,涉案总标的额达1200多万元。

2.5:不按制度办事,“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这种情况相当的严重。主要表现在:

2.5.1:超越企业授权。如2010年某分公司依公司的授权承揽了北京房山区的办公楼工程,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便将其工程全部转包了一家没有资质的个体建筑商,并擅自授权他以公司的名义施工,结果未待工程完了,该建筑商便欠下多笔货款和租赁费,最后债权人将三冶公司诉上法庭。经调解公司虽未承担经济责任,但企业的信誉却因此受损。

2.5.2:不遵守合同规定。2010年4月下属公司完成了山西介体某电厂工程后,因业主不支付工程尾款,便扣下竣工资料不予移交,后双方诉至法院,经法庭审理确认为双方违约,判令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400多万无的经济损失。

2.5.3:违反劳动管理规定。从2010年到现在,公司共发生了13起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原因也是一些下属公司在劳务使用过程中没有遵守公司劳务使用的有关规定,特定情况下为确保工程而不管不顾,采取了非常规的操作手段,给劳务的使用上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同时在施工中又管理不善,发生事故而形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的纠纷。

2.5.4:反合同担保的管理规定。2006年下属公司为承揽大连木子别墅工程,在未对被担保方大连樱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做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便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后因工程没有合法立项而告停,结果被担保方携款逃逸,最后银行将三冶公司告上法庭。虽因合同存在严重问题使公司未承担责任,但其教训是深刻的。

2.5.5:对管理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管理制度的保障性、针对性、有效性勿庸置疑,但怎样来确保它的贯彻实施呢?我们现在很多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没人监督,也没有监督办法。监督就是追踪考核,确保目标达到和计划的落实。监督是执行力的灵魂,很多事情就是因为没有监督与控制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时机,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管理问题转化为法律风险。现在各个层面都在讲执行企业制度,但执行的好坏没人管理,或是职责不清,无法考核。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考核非常重要,对执行效果好的要表扬,要总结成功的经验。对执行不利的要批评并及时的纠正,同时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地执行力,才能营造执行的文化氛围。

2.5.6:教育培训滞后,风险意识缺失。企业的每个经营活动都是机遇与风险共存的,每个员工每天的工作也是如此。只有深入地感觉风险,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而在这一点上公司显然还存在着诸多的缺失。首先,公司没有将制度执行力教育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对不同岗位及不同层面的的员工如何开展教育,公司没有一个切实规划。其次,更多的管理人员是凭经验或感觉管理工程,对制度的要求说不清楚,同样对下属的工作也没有按制度标准进行考量。第三,具体的施工人员不了解自己的岗位应遵守什么,执行什么,只是按上面安排来完成工作,至于什么是制度,不按制度操作可能带来什么后果却全然不问。由此可见,对全体员工加强执行力教育势在必行。

3: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保障。

我们很多管理者非常疑惑,为什么非常健全的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偏离,还会经常出现法律风险,主要因为执行力的不足。一个企业的成与败,归根到底要看其执行力的强弱。那么怎样加强施工企业执行力度,确保执行力贯彻始终?把握执行力不畅的病因,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3.1:各级管理者对执行力要常抓不懈,要把对管理制度执行力的监督作为日常管理的首要任务。要坚决克服经验至上的思想,对重大的经营活动和重大的经济合同,要加大风险预测防范,搞好过程控制,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对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要有布置、有监督、有检查,克服检查工作时前紧后松。管理者还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在执行过程中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量化的问题尽可能流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3.2:选择好项目管理的“领头羊”。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执行力的关键人物,是站在法律风险前沿的指挥官。选择一个好的项目经理,可以带动项目管理团队在执行中少走弯路,减少执行偏差。尤其是在合同的管理中,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设变、工期、索赔等变更事项,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以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3.3:事前控制,抓关键性细节。营利是企业的最终目的,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细节决定成败,执行也是这个道理。如果不注重细节,执行力往往会大打折扣。施工项目各项决策、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执行者不仅要把握大方向,抓主要问题,更要考虑关键细节,以及要有较强的事先控制和驾驶能力。要加强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跟踪过程监督,及早暴露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强大的执行力,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3.5: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制,实施全过程控制。监督机制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确保合同履行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能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是完善合同履行中的监察职能,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施工合同为依据,实施过程控制,充分行使即时纠正职权,将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三是依靠制度实施全员制管理和按标准经营的管理模式,通过强化规范管理,保证合同目的最终实现。

3.6:加强以管理人员为主的全员风险意识教育。一个有着丰富管理底蕴的企业,一定是个有着完善管理制度的企业。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精神与企业文化的结晶。要通过定期培训、专家辅导、业务考核等形式,加强制度执行力教育,使每一名员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制度,并在工作中自觉的执行。要让员工知道如何通过正确的执行制度,取得最佳的工作成果,从而减少法律风险。这是一个企业的长期任务。企业领导者为此要有卧薪尝胆的精神,通过采取一切有力的措施,协调各个部门、方方面面,力争在不同的管理岗位都能培养出更多的精英人才。只有企业全员素质的提高,企业的管理才能真正迈上新的台阶。

3.7:弘扬企业精神,凸显文化主题。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育依法治企业的理念,使员工们懂得,能熟练掌握和正确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是企业对每名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增强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通过奖励、表彰等激励措施,激发全体员工模范遵守制度,从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针对不同人员给予一种“激励”,让他们感受到在平凡管理岗位上忠于职守的成就感。相信通过浓厚的法治管理文化和模范的执行指引,会更大程度的调动员工们的工作热情和执行制度的主动性。这样在执行过程中才能达到执行的预定目标。

第4篇

关键词:经济合同 管理 风险规避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已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经济合同虽然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无时不在,是企业法律风险中最常见多发的风险。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将引发合同纠纷,企业处理这些纠纷不但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还要承担于巳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对于维护企业权益、信誉和形象至关重要。

一、经济合同内容风险规避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经济合同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相关的其他规定和合同种类都作了明确地规定。只有在合同的拟定内容上、签订程序上,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违背,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也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合意性原则

所谓合意性就是指合同的必要条款均经过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合意首先表现为公平,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其次表现为自愿,当事人双方应该自主协商、以自愿自由的方式达成合意。

1、诚信性原则

合同法对诚信原则有明确的界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执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当事人在拟写合同时,一定要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对要约或承诺的内容信守承诺。诚信是合同交往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不但体现为一定的道德要求,而且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规范。

2、规范性原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份规范、完整的经济合同,才是双方经济利益实现的保证书。为避免风险,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的各个环节如: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都要制定一套严密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二、经济合同中的风险规避措施

(一)提高合同风险管理意识,强化经济合同风险控制

单位应该对相关的工作者开展积极地风险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其风险思想和应对能力,做好风险的管控活动。第一,过程之中的问题,关键是订立时期的问题要受到高度的关注。第二是对于较大数额的合约要积极地掌控,一般是使用投保的方式,而且由法律机构参于综合的管控活动。再次,注重成本与效益的原则,从企业财务角度考虑风险投入产出是否合理,企业应建立一套以最小的风险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防范效果机制,以利取得最佳的风险防范效果。

(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要核对营业执照原件,因为这么做就是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定他是否有签约能力,这是非常关键的,必要时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确认。其次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最终合同要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原则上不与之签订。对企业内部合同管理而言,应实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要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范围,避免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害。

(三)掌握经济合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相应的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合同风险关键点控制制度。首先要对合同他方的资质审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授权签约,相关的资信情况调查;其次是对经济合同条款进行严密审核,防止合同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是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建立经济合同风险控制机制。首先是企业应建立客户电子资料库,如客户的资格、联系方式,交易行为过程,信用状况等;其次建立供方电子资料库。如供方资质、供货价格、信用及以往的交易行为等,为企业优选供应商,确保货物供应畅通,防止供货渠道风险,提供保证;再次对对风险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应当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在向法院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的权利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不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2.诉讼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讼,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3.诉讼保全。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五)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

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规定严谨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和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各部门权责不分明,意见很难统一,就会形成权力大家争、责任大家推的局面。这是企业管理之大忌,而且最终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隐患。因此,要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方面首先进行规范,要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的合同管理岗位,做到合同管理、法律事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均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并且要经常组织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增强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与素养的培训,熟练掌握《合同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

三、结束语

总之,企业面对无时不在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应当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必须高度重视,并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预范措施,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参考文献:

[1]陈鹏. 抓好经济合同管理 防范企业经营风险[J]. 江苏煤炭. 2003(02).

[2]桂萍,胡庆为,陈晓芳.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探讨[J]. 财会通讯. 2011(20).

[3]嵇成能,唐玉根.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 现代商业. 2012(06).

第5篇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

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即承包经营权);主要义务是按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

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依其联责范围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企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一般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者可以是公民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通过竞争而中标者为企业经营者。在此基础上,由代表承包方的企业经营者与发包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企业承包合同。

企业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承包的形式、期限,上交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数额,技术改造任务与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违约责任等。企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企业承包合同的原因包括:

(1)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xx、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

(2)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双方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企业承包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完成承包生产经营任务;

(4)由于发包方违约,企业承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承包合同的内容:

1、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

2、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解决;

3、承包项目的内容以及发包方的具体要求。这也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没有此项承包合同无法成立;

4、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方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和延期完工;

7、发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完工的责任;

第6篇

【关键词】法律风险;经济效益

一、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概述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的法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响的决策及行动的过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的一系列动态过程使法律风险被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获得收益的优化和平衡,其核心原则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一)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法律规范市场的首要对象。随着法制的健全,陆续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处在法律制度的环境下,必须将自己的经营行为,从建章立制、经营管理,到改制改组、兼并重组、破产维权,放置到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完成。

(二)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外部政策环境的重要途径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有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下发,对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风险管理策略,解决方案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目的在于深入推进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三)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法律风险防范失利,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经营法律风险现状分析

(一)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项目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加,对企业依法进行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面临着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也越加明显。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建设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是企业进行各种交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追究违约责任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如约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三)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预防和控制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成为与企业生产经营同等重要的大事。

(四)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

(五)人力资源利用中的风险

人力资源的引进、利用、培养、管理、淘汰整个过程中同样处处存在法律风险。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迅速抢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法引进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反之,辛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六)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民营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

四、建立健全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原则

1.全面化管理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动态过程中,这就决定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必然是全方位的,全面化的。

2.规范化运作原则

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企业要通过建章立制来规范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专岗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并将此种形式进行固化,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法制化、规划化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3.闭环化管理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目的在于能够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体系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获得的多少,因此,不断评估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是企业进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必不可少的闭环管理环节。

(二)经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内容

1.加强项目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加强项目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应首先从项目投资决策入手。其次,加强项目管理还应抓好项目合同签订环节,作为项目建设的起点,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项目的管理者必须重视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

2.加强企业内部运作,完善合同管理机制

合同风险防范机制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次,建立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最后是建立合同履行后的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要注意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披露、使用、转让,还应预防企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应从两个方面对企业进行保护:一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要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机制,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及经济效益的损失。

五、结语

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处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所以国家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并鼓励大中型非上市企业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央企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民营企业多白手起家,经历了艰难的创业历程,更要思考如何建立和规范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

[2]经营中的法律风险[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7月.

[3]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月.

第7篇

关键词: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

当前,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个人的法律意识都在持续提高,但违法经营、商业欺诈、不当竞争、合同纠结等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守法氛围依然严峻。我国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企业进行管理经营决策、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时,对合同管理工作缺乏清晰认识。此外,合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还相对不完善,未能通过法律有效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为企业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与隐患。

一、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概况与产生原因

1.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况

企业经济合同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机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间,以通过经济活动完成经济目标为目的确立相互的权益和义务关系的合同。而最常见的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由于外部的法律氛围与社会环境发生改变时,或由于企业本身没有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行使权益与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产生对企业经济损失、合同纠纷或其他潜在的负面法律后果[1]。

2.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产生原因

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外部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这种现象在我国国有企业体现的比较明显。2009年,我国才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责任,也没有确立与细化的法律以及规定,还有就是遵纪守法方面的缺失。企业守法意识相对薄弱,只有杜绝违法经营、商业欺诈、不当竞争、合同纠结等状况的发生,才能有效减小或防止企业经济保同的法律风险[2]。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内部产生原因是由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结构造成的,许多大中型的企业或者国有企业都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造成企业中占有小股份的股东权益没有充分的自身权益安全保障,促使企业经济合同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同时,由于企业决策层或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企业管理经营决策时过于注重企业利润,忽视了法律效益,忽略了法律专业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作用,轻视了通过法律有效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等。除了内部与外部原因,当法律风险发生时,还存在一定的法律证据风险。在法律面前最主要的是提供有效的证据,而法律证据包含合同经济来往的凭证、函电、合同正本、质检报告和谈判记录等。企业在合同签订开始就应该全面收集、整理日常经济活动的合同有关资料,并做好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保存相关的合同证据,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由于比较全的合同证据与准备,能够极大提升企业在合同纠纷中的胜算,有效减小因为合同法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防止有理却缺少证据的被动局面,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目前,企业经济合同是我国重要的合约方式,需要加强重视和管理。强化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不但能够提升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还能防止合约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可以有效防控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强化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有效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保证合约双方的法律权益,在法律层面降低和防止经济合同纠纷。随着当前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与经济合同紧密相联,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也直接关系企业的根本利益。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1.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

通过分析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充分说明,企业在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上,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决策层与企业员工的法律常识与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员工对经济合同的重视与认知。经常性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员工参加法律知识、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与培训,增强企业全员的法律意识,并引进熟悉经济了解法律的专业高素质人才,设置法律顾问等岗位,确立法律顾问的职责,及时、有效防止或者避免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与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未雨绸缪[3]。

2.健全企业法律设置,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目前,我国的大型企业普遍设置了法律顾问制度,而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及时提出企业在经营管理以及决策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设置法律顾问、加强企业法律培训、成立法律机构,只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开始。当前,我国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投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较少,企业法同、经营管理决策等经济活动中产生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因此,企业要不断提高对企业法律方面工作的投入,成立由法律与经济方面专业高素质人才组成的法律机构,把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管控在最低。同时,企业也需要拥有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较高的决策层或管理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或防止企业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完善合同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更加有效的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企业要建立与健全合同法律风险规避与防范管理机制,要建立层次分明的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上应该担负的责任,并抓好落实。当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出现时,要及时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法律问题,把由于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为企业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还要建立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管控方案,有效规避法津风险。

4.严格经济合同签订程序以及生效条件

制订合同是存在一定风险且专业技术知识要求较高的经营行为,而且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生效后,就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要尽最大可能降低和规避企业经济合同签订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严格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在合同签订前,对市场以及商品、合同另一方的经营管理有关资质证明进行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以调查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参考依据。在合同的草拟、制订、签署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签订方式、内容、合约生效条件以及合同另一方的代表权限,针对合同中专业性高的条款,应及时与相关法律专业人员沟通,积极听取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或建议,要建立严格的合同审核、审批制度,从而确保签订的企业经济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名称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标准,保证合同内容的严谨与规范,确保合同管理工作无漏洞、无隐患。

四、结语

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旦发生法律风险问题,必将为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与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建立健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合同管理有关责任,不断提升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成立专业技术过硬熟悉经济的法律机构,严格合同签订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加强对合同的审核与审批,从而有效提高防控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能力。当发生法律风险问题时,加强与专业法律人员交流与沟通,确保及时妥善采取相关措施,从而把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孙娜 单位:紫金矿业集团黄金冶炼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放.企业经济行为中合同风险管理以及规避[J].现代商业,2015(11):246.

第8篇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 市场经济 合同纠纷 问题 对策

一、当前经济合同管理的问题

1.经济合同的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在经济合同管理的相应制度制定后,逐渐沦为面子工程,每次为应付检查而临时加强管理工作的内容与细节,根本达不到将管理工作落实到经济合同当中的目标,也并没有认真对待这项能够决定企业未来命运的管理工作,导致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与企业的生产与销售严重脱轨。

2.在现代商场当中,还有人会认为托关系走后门就能谈成生意,而靠这种关系维系起来的合作关系,也会因为面子问题而进行“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化的合同进行维系,一旦合作当中出现了任何的意外情况,双方都会遭受严重的损失。另外还有为了节省时间而减少合同条款,或为偷税漏税而逃避书面合同的鉴定等情况出现,致使经济合同的签订率较为低下,即使签了合同,内容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3.有部分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后,对于合同内需要履行的条款与规定视而不见,仅凭自己的喜好进行为人处事,想履约就履约,不想履约就当没签订过经济合同,签约沦为形式,解约也成为了随意的行为。在合同的内容需要变更或需要解除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时解约模式进行,而是通过口头、电话等非法方式予以解约或变更条目,进而形成了极大的经济合同纠纷隐患。

4.对于合同法未予以重视,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处理,或者对于违约的现象追究力度不强,发生纠纷时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能力不足。

5.对经济合同对方的了解不充分,在签订与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存在着麻痹大意的疏忽,这将造成己方遭受经济损失,承担法律风险。在与合同对方进行合同签署时,与主体资格存在瑕疵的当事人或者人草率签署合同,致使合同无效或合同对方履约能力不足,导致合同履行能力不足。另外,合同在履行的过程当中,合同对方因某种原因丧失了履行能力或者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进而对己方的经营与经济活动造成巨大的影响。

二、造成经济合同管理问题的原因

1.在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层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并不重视,与经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识也比较弱,注意力全部放在了经济效益层面,而对市场经济的法治、合同以及契约等方面忽略,并且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管理、合同与法律等关系没有足够的认识。

2.目前的市场经济与市场内部的法制大环境并未完善,严重影响了企业开展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在长期对于产品价格的进行规划当中,部分企业仍旧无法产生市场价格以及销售形势的判断与敏锐性,一旦市场经济大环境发生了波动,导致产品价格产生较大浮动时就会表现出不适应的情况,因此就无法形成调整企业经营计划来应对市场价格浮动的适应能力。这也将导致市场销售形势以及产品价格制约订立以及履行合同,进而使得大量的经济合同产生纠纷,对于合同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加大。

在处理经济合同产生的纠纷时,主要相关的机构为合同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当中,这两种机构在处理合同以及契约的纠纷当中,通常会存在两种倾向的现象:一是忽略赔偿金与违约金以外的间接损失,使得违约方只会承担一定程度上的直接责任,使得被违约方的经济损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二是在办理合同纠纷的过程当中,特别倾向于对双方进行调解进而结案,而在调解过程当中也仅仅是起到了“和稀泥”的作用与特点,这样就会造成无法保障合法方的合法权益,违约方也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警告与惩罚,进而使其产生再次违约也不过如此的侥幸心理。另外,在合法的调解书以及判决书在执行过程当中也无法顺利进行,对于这种不依法按法的现象,也会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合同的约束力产生了质疑,甚至会产生逃避以及厌恶感。

3.在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当中,合同管理网络的形成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当中的合同执行能力,但是目前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网络却一直得不到有效的形成与实施,工商行政、业务主管、金融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尚未在各自的领域进行协作与配合实施经济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合同执行工作也就无法顺利进行。

4.对于合法进行经济合同建立以及遵守的企业并未实行激励的表彰,目前激励的制度也较为缺乏,仅有工商行政的管理机关进行了“重合同,守信用”的大型活动以外,对于合法守法的经济合同管理根本没有真正的奖惩措施。

三、强化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1.企业内部的管理层要充分了解和加强合同管理是当前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核心重点,在企业日常的管理、生产与经营当中都应围绕这一核心开展工作,将市场与合同、合同与管理以及合同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正确、妥善的处理后,才能够将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进而使合同双方都能对经济合同当中的条款履行必要的责任,这样也能合理规避因合同不规范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另外,管理层还要对经济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的了解与学习,要对在职的管理人员制定分批分期的培训计划,并制定管理层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落实与负责的目标责任制,使得企业内部树立起一种依法签约、履行合同的合法经营理念,在企业对产品的质量与开发进行加强的同时,还要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样强化,并列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在当前的企业当中,生产与经营是一系列非常复杂的工作流程,必须按章进行,否则将导致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与企业严重脱轨,形成自流失控的不良后果。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方面,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体系进行相应明确与具体的制订,这虽然是一项最为基础的工作,但却是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保障与正确实施的前提。

完善的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体系包含了制度网络与组织网络两个方面。

制度网络有两种含义,一是要对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各个流程的每个环节、制定完善且有极强操作性的制度,使得经济合同能够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二是无论是哪种行业,或是企业中的哪个部门,都应该具有相应的合同管理的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组织网络的意义是企业要完善对于企业经济合同建立的管理机构,其中包括兼职机构以及专职机构,使得合同管理工作能够对企业的各个层次、各个部门进行全方位覆盖。

3.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以及审查要严格执行,这是提高合同履行率、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的保障基础,在避免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同时,还要制订完备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以及合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制度,使合同能够在保障双方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能保证遵守合同的一方的经济活动能够安全顺利的实施。

4.对于当前市场信息化的发展与冲击,企业要尽快建立起自身的局域网,并对内部及合作伙伴提供一个便利的信息交流平台,将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日常工作进行现代化管理的模式。尤其是在经济合同方面,能够通过这种公开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合同的时效性以及履约率。

企业通过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能够有效规避与化解经营当中面临的风险,迎合现今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合同化准则,进而增加企业效益,以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便于企业的经济活动顺利开展,同时还能促进我国经济立法的发展与运作,以此来形成完整的市场体制,建立和谐、公平、安全的市场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2(26)

第9篇

企业合同管理审计是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水平,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在我国,对于包含合同管理审计的管理审计或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缺乏理论指导。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合同而起的纠纷或造成的损失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开展合同管理审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管理审计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连接各经济主体、处理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和经济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的顺利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企业合同管理既是一种为了取得经营效益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行为,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控制风险,增加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在企业内部进行合同管理审计,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合同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合同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向增值型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ⅡA)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中对内部审计作了重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其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新定义表明内部审计是一项确认和咨询活动,是为增加组织价值和改进经营、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的,同时也表明内部审计已进入了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新时代。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须积极开展合同管理审计,为增加企业价值服务。

二、企业合同管理审计的方法与内容

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合同数量的多寡、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合同管理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一)项目管理式审计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合同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项目管理式审计主要审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审查。企业的合同管理应首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审计时应着重审计企业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设置是否合理;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上下左右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最高领导层与合同管理机构及各个机构之间、各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否充分;合同管理流转是否科学、有效;相互之间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定期检查等合同。二是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优劣,必须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首先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其次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流程和外部信息。此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敏捷的洞察、分析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责任心等。三是合同管理制度的审查。首先审查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是根据企业实际而制定,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的审查制度或审计审签制度、合同的鉴证、公证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制度、合同档案制度、市场调研制度、大件大宗企业采购(包括物资、服务、工程等)或资产处置的制度。在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后,还应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合同执行结果和管理效果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另外,还要审查合同管理效果是否达到合法、规范、效率、效益的要求。

(二)过程参与式审计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所签合同进行审计审签,参与监督合同管理的部分重要过程,实现合同审计审签的日常化。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该不该签”,即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和效益性审查。应该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经组织内有批准权的部门或领导批准;检查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性、经济性是否达到了先进、合理;检查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检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适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能满足对方的要求,或者合同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求;检查合同履行时间是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或实际需要。二是审“跟谁签”和“以什么样的价格签”,即对合同签约主体的选择和合同价格选择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查。首先,对合同经办部门是否进行市场调研,是否采用了一定的合理方式确定合同主体和合同价格进行审查。其次,应对合同签约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审“怎么签”,即对合同的形式、文本格式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按照民法一般原则,合同属于不要式行为。审查时,首先注意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其次应审查合同文本的规范性。签订合同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对企业有特殊要求的,示范文本不能满足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其他没有示范文本的,采用手写或微机打印的合同,要特别注意一式多份合同条款的一致性,防止被他人篡改内容,引起合同纠纷。在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和文本格式的规范性后,要重点对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

三、企业合同管理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也存着以下方面的问题,为提高合同管理审计的效率应其予以重视。

第10篇

企业经营充满不确定性,识别与控制风险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而企业经营又要受法律和政策的规范和制约,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最终都将归结成为法律问题,就此而言,应当将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当做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工作,就是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的相关制度。

一要明确企业法律风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地位,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出台以来,在中央企业影响力和政府导向的作用下,风险管理已经引起国内企业的普遍重视。随着国内经济和社会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顾问已成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中的关键人物。所以,企业拥有长期合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的高素质法律顾问团队,并利用其发现、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参与经营决策,将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

二要加强企业法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目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极为紧迫,最好的途径是对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是因为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仅仅懂一些法律知识、看几部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只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理论学习才可能培养起法律思维能力,才有可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三要建立法律情报收集和法律论证制度。企业要关注政策动向和司法环境,不仅对本地的,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地区也要关注。要广泛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上的相关政策,研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案例,包括重视并能有效识别、评估、防范法律风险管理而取得重大效益的案例,以及忽视法律风险管理、缺乏管理程序系统而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同时,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出据法律意见书。

四要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建立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同时,要关注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必要时对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进行侵权调查及时启动法律追究程序。

五要建立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应当全面梳理企业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建构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合同模板的建构必须符合有效性、确定性、合理性、操作性、主动性原则。第三,运用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体操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做出详细规范。第四,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第五,建立合同审查和管理流程。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督促各方面适当履约,对重要合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要有评审程序。

六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考核制度。综合考查与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人员,以便做到规范管理和有效授权,加强对员工法律意识及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将法律风险管控能力纳入管理层的绩效考核范畴。

(作者单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买卖合同 ;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对本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所进行的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解、诉讼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企业与企业间通过签订合同就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签订前、后全过程的有效管理,对消除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是防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按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阶段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订立事前防范、合同履行事中控制、合同纠纷事后补救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的事前防范

   (一)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相对人的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法人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 企业法人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对法人的形式审查,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亲自核实这些工商登记文件。

2、对分支机构的审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法人分支机构的签约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独立营业执照这样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分支机构具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与分支机构签合同时,要对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一律无效。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中,发现合同相对人只是法人内部的一职能部门,应该提请对方改由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或者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方可签订合同。                                                                                                   4、对有担保人合同的审查。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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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合同条款的审查

1、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对方不但不提请你注意,反而会设法让你忽略这些条款的情形。凡是遇到这种情况时,审查合同的条款时,一旦发现有不合理条款时,坚决提出修改,不要等到发生纠纷后,我们主张权利,到法院去打官司时于我不利。合同法还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了限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公司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在遇到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时,要注意审查格式条款的公平性。

    2、合同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合同中不仅要规定做什么,还要约定怎么做。现实中,有很多合同中只规定了原则性条款,而没有约定具体操作性条款。那么如何约定可操作性呢?对应措施是:可以规定一定比例,达到什么比例时出卖人任然保留货物所有权,也可规定一个具体数额。只有规定清楚才有利于解决纠纷,才利于双方履行合同,才利于达到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目的。但就一般人的知识而言,不可能意识到此条款的深层含义,这些工作可以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来做,在审查合同或在合同谈判阶段就会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3、对于标的较大,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等,对合同文本进行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4、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可以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三)、关于合同签订人

1、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通常就可以认为是代表企业签订的。

2、人。 除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外,企业还可以委托人对外签订合同。

   (1)人签订合同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是由人签订合同时就要对方提供授权委书,授权委托书要做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

(2)无权的追认。同法第四十八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了无权的情况,在合同履行前知道的,要要求被人明确追认,不追认的就不履行合同。如果是在合同履行后知道无权情况的,被人又没有明确追认,怎么办?这时要根据有关事实来判断被人是否已经追认了。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被人已经予以追认:A合同签订后,被理人已依据合同发货的;B向被人支付款项被人接受的;C被人对所签合同又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

  (3)表见。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情况主要有:行为 人以自己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认可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无权情况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行为人超越权或权终止,但相对人不知情的;无权人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等。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管理的事中控制

   (一)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中的原始资料资料。其作用在于:1、可以完整记录合同履行过程。这样不仅合同的经手人能清楚合同的履行情况,即使经手人被更换后,承接人仍然可以很容易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不会导致因人员的更换造成脱结。2、可以明确双方责任,防止纠纷发生。3、在发生纠纷及产生诉讼后,原始资料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醒企业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应坚决杜绝用口头约定变更书面合同的情况。

(三)注意货物交付的验收。在合同履行中货物交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已经履行了这一义务。特别是对于分批交付的货物,要收货方证明签收货物的人是本企业的员工。具体操作方法是让收货方出具授权书,证明其是验收货物人。

    (四)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或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后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保留证据,防患于未然。

(五)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中,虽然我方应当先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我方发现了对方有上述情行发生时,你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防止履行后产生损失。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收集对方不能付款的相关证据,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管理的事后处理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

(一)出现纠纷后,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并拿出解决纠纷的方案,制订好解决纠纷的具体协议,并全程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或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 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事后应对处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总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的监管,事后进行妥善的补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保障性原则。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环境下,企业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来管理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会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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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转包 分包 挂靠

一、问题缘起: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无法承受之痛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走热,导致建筑企业盲目追求快速发展,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条件局限,直属项目部过于匮乏,工程项目大多采用外部挂靠,所以在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会产生大量所谓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业缺乏有效管理,对一些名为承包,实为转包、分包、挂靠的项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费用,从不过问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工程所需的人、财、物均由转包人、分包人、挂靠人负责,如果工程进展顺利,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项目尚且可以维持,但是一旦项目资金链条断裂,这些责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内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这些工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责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踪,导致纠纷事实无法厘清,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造成建筑企业破产倒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往往会将建筑企业诉诸法庭,要求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即应依这种转承责任的原理来确定适格被告。建筑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纠纷中,起因几乎无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业缺少日常管理,对于下属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因为缺少第一手证据材料而败诉,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状梳理:建筑企业如何立于风口浪尖

虽然建筑企业经济总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家族性产业,经营管理中家长作风、家族管理、同宗同乡关系普遍存在,企业内部缺少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相对不高,工程管理从业人员流动过快。建筑企业如何在风口浪尖中立足,打铁还需自身硬。究其根本,还是要靠堵住自身种种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企业发展以人为本,建筑企业需要引进和培养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自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班子,塑造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建立良性的职务晋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质待遇阶梯。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内部承包经营无须谈虎色变,要懂得扬长避短,充分调动合同承包人的积极性,以企业制度制约和进行管理,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从项目引进、合同签署、开工建设、材料购买、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环节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权责分明。

建立法务跟踪制度。大多建筑企业只重经营,不重法律。通过分析建筑企业涉案的特点,败诉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缺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法在有效时间收集证据材料,虽然施工资质一级或特级的建筑企业往往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但主要还只是起到事后弥补作用,充当消防员和救火员的角色,并未将法律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经验的法律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当中。

三、理解与反思:辨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将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建筑企业许可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承包人向建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合同。而转包、分包、挂靠则不在此类范畴。

(一)转包、分包、挂靠的性质界定

转包、分包、挂靠本质上都是建筑企业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往往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这几类行为严重违背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权益,而经过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难以确保,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三类行为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是否等同于转包合同或挂靠经营,是否属于当然禁止的范围,对外效力如何,一旦发生争议究竟应适用何种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的,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何种法律法规调整。主要分歧表现为是受劳动法范畴调整还是合同法范畴调整,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

主要依据如下:首先,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其次,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内部承包人还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处分。

而其他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基于如下理由:虽然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之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是,此种隶属关系并不能左右整个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充分显示了合同法意义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另外,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体现了对价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有人身的隶属关系,但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签署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为调整经营性利益的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大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且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业内部资源,更大限度的激励承包人管理项目,节约资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而转包、分包、挂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则与建筑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对于内部成员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缴纳社会保险等予以认定。

2.建筑企业对项目工程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能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极大风险。

3.能否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国家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本意在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能为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显然无从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

4.财务上是否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对承包人有管理的义务,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不能控制资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业的账户内;或者虽然拨至建筑企业,但企业在扣除管理费后,余款全部划拨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