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国际投资的方式

国际投资的方式

时间:2023-07-06 17:15: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投资的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投资的方式

第1篇

一、重新定位“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目标 

贯彻(教发〔2015〕7号)《指导意见》,应用型本科的课程教学应为生产服务一线培养紧缺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具体到“国际投资学”课程,由于“国际投资学”知识主要应用于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就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对“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使学生具备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分析能力 

不同类型的国际资本其国际投资具有不同的动因,相同类型的国际资本的国际投资在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与管理风格等方面也往往差异较大,其对东道国的经济带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也往往很不相同。因此,要使学生具备国际资本运用能力,就要使学生具备相应科学分析不同投资类型、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规模、不同投资方式、不同管理风格的国际资本对东道国经济与社会的正负面影响的能力,以满足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的人才需要。此外,“国际投资学”知识不仅可以应用于利用外资,还可应用于国际投资,而具备国际投资分析能力是做好国际投资的前提与基础。实践中,国际直接投资分析主要包括东道国投资环境评估、跨国经营企业的竞争力分析等;而国际间接(证券)投资分析包括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资金面分析和行业面分析等。因此,使学生具备国际投资分析能力就是要使学生掌握不同方式国际投资的分析方法和技巧。 

(二)使学生具备查阅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 

英文信息的能力 

做好利用外资与国际投资除了要具备国际资本运用能力与国际投资分析能力外,还要及时掌握国际资本与国际投资方面的充分信息。这要求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人才具有较强的获取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信息的能力。实践中,国际资本运用、国际投资决策与管理对信息的及时性要求比较高,而这些及时的信息大多是英文的,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的应用型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人才就须具备查阅英文相关信息的能力。应该强调,查阅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信息不仅要有好的英文基础,而且要掌握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跨国公司等方面的专业英文术语以及查阅上述信息的途径、方法等。对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该对学生在这方面的学习与训练做出安排。 

(三)使学生初步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 

国际资本运用、国际投资决策与管理都是实务性非常强的工作,做好上述工作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以投资为例,投资行业的良好职业习惯通常体现在“对投资信息与数据的高度敏感、对投资风险控制的高度警惕、对恰当投资时机的耐心等待”等具体事情上。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该在课堂授课中向学生渗透、传递养成良好职业习惯的重要性,传授相关的隐性知识,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 

二、优化“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内容 

“国际投资学”课程内容一般包括国际投资理论、国际投资主体、国际投资方式、国际投资决策、国际投资管理等。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也应该传授这些知识,但基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考虑,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在上述知识的传授中应与一般的本科院校有所不同。 

(一)侧重国际投资理论的应用阐释 

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内容应该包括国际投资理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学生进行国际投资理论的讲授。基于培养学生不同能力的需要,任何一门课程的理论讲授都可以分为偏于理论创新的理论阐释和偏于应用的理论阐释,偏于理论创新的理论阐释主要讲授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的内容、理论的假设条件、理论假设条件的改变对理论创新的启示等;而偏于应用的课程理论阐释主要讲授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的应用环境、理论假设条件与实践的吻合与背离以及就如何应用理论对学生进行启示等。由于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应用型人才,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国际投资理论的讲授应当是偏于应用的理论阐释。 

(二)介绍实用的国际投资管理技巧 

与一般的投资一样,国际投资也是需要大智慧才能做好的工作。要做好国际投资,不仅需要国际投资理论这种“道”层面的知识,还需要国际投资管理技巧这种“术”层面的知识,而且绝不能轻视这种“术”层面的知识。例如,在国际股票投资中,操盘技巧就很重要。在股票投资实践中,不同的操盘手根据同样的股票投资分析报告进行操盘取得的投资绩效往往相差很大,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重视实用的国际投资管理技巧的介绍。值得强调的是,不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国际证券投资,抑或是国际另类投资都有相应的投资管理技巧。积极学习投资成功人士总结的经验和积极参与投资实践是获得国际投资管理技巧的重要途径。 

(三)注重即时国际投资信息的解读 

“国际投资学”课程课堂授课应该与学生分享并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理由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由于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具备实践能力的人才,这要求“国际投资学”课程课堂授课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与习惯,而如何理论联系实际是“国际投资学”课程在课堂授课中必须做出引导的。无疑,教师可以引用案例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但案例往往较陈旧,对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不大。相反,如果在课堂上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则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分析上述信息对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从而使学生间接地得到实践能力的培养。第二,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是活跃“国际投资学”课堂的需要。应用型本科学生对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抵触较大,很多学生甚至觉得“国际投资学”“无用”(钟生根,2014)[1],这极易导致“国际投资学”课程的课堂氛围沉闷。如果在课堂上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学生会因为对即时的信息感兴趣而将注意力及时转回到课堂上,如果教师针对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对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进行提问或组织讨论,课堂的气氛就能很快活跃起来。

      三、创新“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方法 

对“国际投资学”的教学方法,有研究提出“基于情景的研讨式教学”(程金亮,2014)[2]、“模拟实验教学”(吕瑛,2006)[3]、案例教学(钟生根等,2014)[4]等。笔者认为,基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也应相应做出调整。 

(一)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国际投资学”课程内容的丰富性与应用型本科培养人才的特殊性要求“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要综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在讲授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部分时,由于要阐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的背景,此时应用案例教学方法引用理论产生背景下的案例进行解释就比较恰当;在讲授国际间接(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时,由于间接(证券)投资对操盘要求比较高,此时采用“模拟实验教学法”就比较恰当;在讲授国际投资环境评估时,可以结合我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研讨特定东道国(如:巴基斯坦)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这种改善对我国特定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意义,即采用“基于情景的研讨式教学”比较恰当。 

(二)充分发挥教学设备与双语教学的作用 

用好、用活多媒体在“国际投资学”教学界一直受到重视(李辉等,2014)[5],笔者对此也持赞同观点,因为图文并茂的多媒体课件不仅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使教学内容以更简洁、形象、富有逻辑的方式呈现给学生。此外,笔者强调微信、QQ等现代通信方式与工具在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微信、QQ等现代通信工具的最大特点是传输较大文件上的方便性与快捷性。在教学实践中,由于要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来自全球的隔夜信息,教师往往很难及时将其放到课件中,而通过微信、QQ等现代通信工具可及时传输给学生,使学生在上课前对这些信息有预览与思考,这样可大大促进教学效率的提高。在教学语言上,有研究认为,“国际投资学”应用“双语”授课,因为“双语”授课有助于学生在专业工作中运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把握在国际企业、跨国公司工作的机会(吴立广,1999)[6]。笔者认为,“国际投资学”课程双语授课对学生最大的好处在于能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能提高学生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的能力,进而能增强学生的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4]钟生根.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强化国际投资课程教学 

的必要性和对策建议[J].对外经贸,2014,(11). 

[2]程金亮.基于情景研讨式教学模式的实证研究——以国 

际投资学为例[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6). 

[3]吕瑛.关于国际贸易专业国际投资学课程建设的探讨 

[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学报,2006,(4). 

[5]李辉,侯志铭,高嘉琳.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投资学”课 

程教学改革的探索[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4,(3). 

第2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投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风险管理

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是中国企业必经之路,大体经过了由出口贸易贸易与投资并存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其中国际投资在跨国公司对外扩张方式中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金融活动主要有投资决策、融资决策、投资风险管理。本文从这几方面对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进行论述。

一、跨国公司的国际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在投资前,须对所投资项目的未来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分析,以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这里,本文主要论述跨国公司投资的资本预算(投资决策分析)及跨国公司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跨国并购的运作方式。

(一)跨国公司投资的资本预算

公司的项目投资具有不可逆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投资之前,需对所投Y项目的未来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判断该项目投资所产生的未来经营收益是否能够收回期初的投资,即投资决策分析,称为资本预算。

(二)跨国并购的运作方式。

1.现金收购。它是公司并购活动中最清楚、最迅速的运作方式,在各种运作方式中占很高的比例。2.股票收购。股票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目的的一种出资方式。对兼并公司而言,这种方式的不利影响是股本结构会发生变动,如逆向收购等等。3.其他方式。主要有混合证券收购、杠杆收购、企业剥离等方式。

二、跨国公司国际投资的融资及其决策

(一)跨国公司国际投资的融资

跨国公司的融资包括国际股票融资、国际债券融资、欧洲票据融资以及国际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国际股票融资具有不还本付息,不增加债务负担,灵活控制海外经营,增加国际市场知名度等优点。其发行上市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本结构稳定,具备足够的实力,并按照上市发行地点的法律规定准确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国际债券融资在减少企业筹资成本,控制股权,调整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具有优势。欧洲票据融资融合了银团贷款和债券的优点,具有成本低和灵活性强等特点。

(二)跨国公司的国际融资决策

跨国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应当考虑各方面因素,主要有:

1.选择适当的融资策略,减少融资成本。包括对融资货币的慎重选择,降低融资风险。此外,通过选择融资地点,跨国公司还可以降低融资的税后成本。

2.发挥公司筹资优势,绕过信贷管制。为了鼓励投资方向,稳定利率和汇率,当前各国政府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国金融市场实施干预。当一国发现资金流出过度时,外资企业在当地金融市场筹措资金便可能受到政府信贷配额管理的限制。跨国公司一方面要和有关当局协调好关系,争取尽可能多的信贷配额,另一方面,还可利用其筹资渠道多样化、内部资金调度灵活的筹资优势绕过信贷管制。

3.建立最佳资本结构。由于财务杠杆利益和财务风险并存,跨国公司在筹集资金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作出权衡,正确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跨国公司应当找出一个最适当的负债比率,使公司综合平均资金成本率最低。实际上,跨国公司的负债率都高于母国的国内企业,由于跨国公司规模巨大,总体现金流量稳定,投资者易于接受其较高的债务比率,所以跨国公司可以在不影响其筹资能力的情况下,利用更多的债务资金,获得更多的利润。

三、跨国公司的投资风险管理

(一)汇率风险管理

1.期外汇市场,进行远期的本外币的外汇买卖或进行外币掉期交易,以避免会计折算风险。

2.向外国银行贷款,用投资收益来偿付贷款,以避免由于货币冻结,资金兑换的限制。

3.提前或推迟支付,以实现支付时间上的风险转移。

(二)利率风险管理

由于利率在不同市场和不同币种中的变化对投资效果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利率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是不易被人察觉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必须要分析多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综合分析,规避利率风险。

(三)经营风险管理

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主要是经营风险,跨国公司必须要对其加以特别的关注。投资者必须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以便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对经营风险进行管理。对跨国公司经营风险管理可采取风险适应策略、风险控制策略、风险分散策略、风险回避策略等策略规避风险。

(四)国家风险管理

1.正确评价投资经营的政治环境。跨国公司在作投资决策时,最为敏感的是东道国政局是否稳定,这关系到能否在某国作长久而稳妥的投资。因此,投资者在作投资计划前会认真研究东道国的政治、政局是否稳定,战争、内乱是否会出现等问题。因为政局不稳定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影响,从而会影响每个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2.投资分散化策略。主要是指在投资时选择少数几个自己熟悉的投资品种在不同的阶段分散资金投入。然而,由于存在风险反感,跨国投资者会要求超过资金时间价值,用于回报承担投资风险的那部分额外报酬。在进行投资风险决策时,跨国公司的重要原则是既要敢于进行风险投资,以获取超额利润,又要克服盲目乐观和冒险主义,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投资风险。在管理决策中要追求的是一种收益性、风险性、稳健性的最佳组合,或在收益和风险中间让稳健性原则起着一种平衡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葛亮,梁蓓.国际投资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任淮秀,汪昌云.国际投资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篇

随着新兴经济体对外投资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投资格局都在不断地调整,国际投资规则内容及结构正在经受着深刻的变革,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发生变化。在新的国际投资规则影响下,世界主要国家竞争也相继提出了利于本国利益的国际投资规则主张。面对这一趋势,中国在国际投资规则建设中长期处于被动状态。随着中国国际投资地位的变化,中国面临着改善在国际投资规则中立场的重要问题,以切实保护对外投资安全及国家经济的进步。所以,本文对基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中国国际投资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

1.1以欧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

全球投资规则雏形最早出现于二战后各国签署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但是因为该条约内容比较复杂,并非专门的国际投资条约,所以无法更好地满足当今迅速进步和变化的全球投资环境。所以,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对外缔结专门的双边投资条约(BIT),并形成了以欧式BIT为代表的第一代国际投资规则。

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重点是进行外资保护,而非投资的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对外资采取准入后国民待遇,东道国有权自由处理外资准入,只在投资准入后及设立阶段采取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此外,东道国有权监管外资准入后的经营运作,外资也要严格履行东道国的相关规定;二是投资规则更多的保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重点保护外资,避免本国投资资产的国有化或者被征收;三是在国际投资规则中增加了国家与国家间争端的解决机制,肯定了东道国司法在解决投资争议中的重要性,维护了东道国在解决投资者争议的权力。总之,因为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充分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问题,所以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肯定。

1.2以美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全球化投资迅速发展的新阶段,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逐步提升,政治稳定性也不断提高,开始积极加强外资保护。同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开始不满于现有国际投资规则。于是,以美式BIT为代表的第二代国际投资规则应运而生。

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再强调高水平的投资保护,更加重视投资自由化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点特征:一是对外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同时更广泛的推动投资自由化;二是在继承前一阶段国际投资规则中的保护核心外,加强了对外资的投资保护标准,并要求东道国能够履行外资的相应要求;三是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既保留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又增加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后者主要是允许投资者遵循相应的条约规定,免于请求东道国当地法院救济而直接采取国家仲裁。由此可见,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分歧,一方面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实行双重开放标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主动让渡部分外资管辖权的基础上吸引外资。

1.3新国际投资规则

金融危机结束之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家投资规则的制定上加剧了竞争,发展中国家开始强烈要求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及全球治理的公平性,而发达国家则通过各种方式维护其规则制定者的优势地位,在各方的激烈角逐中,逐渐显现出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的雏形。

此阶段的国际投资规则表现出三种趋势或特点:一是更加注重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是在上一阶段国际投资规则提出的高标准投资自由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投资定义,要求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法开放市场;二是注重投资保护的同时,也注重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力,并试图处理好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三是进一步限制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发达国家不再使用或限制使用该机制。较之于前两种国际投资机制,新的国际投资规则的谈判议题、新规则议题都更加宽泛,标准也在不断提升。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并不再一味的重视外资保护,开始更多的注重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及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引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尽管在主观上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积极性在不断提升,但是新国际投资规则中对竞争中立规则的强调及一些透明化要求的提出等都十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中占据优势地位。

2.中国国际投资对策

从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三个阶段来看,中国的外商投资管理长时间以来都坚持遵循的是以欧式BIT为代表的国际投资规则,对外资实施正面清单和准入后国民待遇管理。目前,新的国际投资规则的提出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接下来,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应主要在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推动外资自由化。

2.1逐步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由于受到国际方面的压力,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从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正面清单模式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的转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具备大范围开展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的条件,不管是在金融、电信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还是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及外伤投资管理手段与方式方法等都还有待提升。所以,中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态度,由点向面逐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2提高国际投资保护待遇标准

结合我国实际来看,我国正处于对外投资增长的高峰期,扩大投资在增加我国能源、资源供给方面将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新机遇。中东、非洲及拉丁美洲等地区作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区域,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在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方式来避免和减弱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投资规则来保护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因此,提高国际投资保护待遇标准是我国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实践的重要选择,同时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及国际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都是一致的。

2.3参加多边投资协议谈判

单纯地由发达国家谈判制定出的多边投资协议是无法更好地适应于全部国家的,他们所强调的全面根本性的投资自由化,实际上并未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投资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落后性,这样就很可能使发展中国家由于短期资本的投机性而不利于其国家金融安全。随着时代的进步,由于我国的经济、政治实力也在不断提升,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也不断改善,我国应积极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主动参与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在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中发挥自身作用。在参与谈判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趋势分析,还要从根本上维护本国利益,严格制止投资者的不正当行为,制定出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权威投资协议,切实保护东道国利益。

2.4完善条款保障国家安全

外资自由化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并非是表面意义上的开放,切实保护好本国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才是外资自由化的真实目的。因此,从国际层面来讲,中国在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开放模式时,还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条款,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具体来讲,笔者总结为三点:一是全面引进国家重大安全利用条款,并要求中国可以对重大安全进行自行决定;二是进一步改进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保留国家对外资管理的更多合理权力;三是关于负面清单,条款措施要做到宽泛灵活,并通过第二类负面清单来积极保护产业安全。

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4月14日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激烈,各国之间贸易活动日益增强,这对各国及公民自身都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革命性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崛起,国际投资形成集中化的地区、知识化的结构、全球化的规模等特点。因此,对二者关系的研究,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明确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相互关系的原因和意义

所谓的国际贸易,也就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它是由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活动所构成,是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总和。它起源于封建社会,在第二次世界科技革命之后得到了空前发展,直至今日,演变成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对于国际投资的定义,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在海外进行投资扩张,特别是对自身所具有的资金或者产业资本、劳动力以及技术等多个方面的资本,以跨国越洋的投资生产,来实现资本价值的保值增值过程,对于那些急需新市场的跨国公司尤为重要。由此可见,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之间既能相互促进又可以相互影响。而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愈演愈烈,国际投资大有取代国际贸易而成为推动国际经济发展最主要动力的趋势。所以,结合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我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二、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间概况

明确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含义,对开展两者关系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属于国际贸易,由各国、各地区的贸易活动所构成,即各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总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经济形势演变成为当今大势所趋的全球一体化形态。国际投资定义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扩张在海外进行,针对自身具有的资本、劳动力、技术、资金产业等各种资本,通过跨国越洋来投资生产,以此达到资本价值增值的目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演越烈,国际经济发展的主动力将由国际贸易变为国际投资,结合我国当下国际贸易实际情况,对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关系研究

(一)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替代、互补、权变”关系。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应围绕“替代关系”、“互补关系”、“权变关系”等进行解析;其二者的替代关系表现为:阻碍国际贸易能促进资本流动,而限制资本流动则会促进国际贸易。针对国际间贸易和投资间的互补关系,是由生产税、市场要素、垄断市场的结构、外部规模经济等相融合后得出的,如中美两国棉布和钢铁的贸易中,可造成两国在不同要素的回报率上的差异。权变关系对于国际间贸易和投资可理解为,其随着情境的发展而改变。即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间替代和互补关系依不同的条件会发生改变,如投资的动机、类型、时间的长短都会改变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替代及互补关系。

(二)中国的国际投资动因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家对国际投资多建立在各方面利弊的权衡之上,做出的决定是在多种动因促进下产生的。国际投资的有效利用和开发是最先需要寻求的,且企业本身具有良好的生产资源,基于这一优势,成为众多国有企业或跨国企业在其地区进行投资的主要原因。除外,中国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以扩大市场为目的,跨国企业选择在经济有优势的地区发展,集建厂、生产及销售为一体,进一步提高出口额,避开贸易壁垒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此外,以电子产品为首的许多企业出现供过于求、滞销等问题,急需寻找海外的市场平衡剩余的生产力。最后,其不断凸显的战略资源地位,推动了新一轮跨国并购来解决战略资源短缺问题。

我国更注重对稀缺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在国外建立稀缺资源供应基地,同时带动国内生产的科学技术、机械设备和劳动力输出。服务型的企业对国际投资目标都是为了扩大自身贸易出口,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对于一个对外投资国家而言,创造业本身的创造效应都远大于贸易的替代效应,由此说明了对国际投资进行强化的重要性。

(三)利用国际投资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鉴于国际经济发展多变的新形势下,我国应从国际贸易发展实际现状出发,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国际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积极鼓励和提倡在与服务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相关的领域开展国际投资,重点放在有机食品和制造业方面,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国际投资中制造业对国际贸易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因其重点在初级产品的生产、加工,而初级产品的附加值很低,在相关领域起的带动作用相当小,深加工后则能达到预期理想。有机食品作为国际投资的重要对象,其发展空间是相当大的。有机食品在法国的迅猛发展,为各国的资本融入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在政府及国家的关注和影响下,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都有较好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优势,可以为我国食品企业及资本进入法国提供机遇。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强和深化各国的贸易活动逐步得到重视,各国间相互交流会变得更加频繁和密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解决就业问题,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利用好国际的生产要素发挥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这要求人们利用战略机遇,加快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把握好国际投资具有全球化的规模、结构化的知识、集中化的地区、形式化的联盟等特点,并注意国际投资方式和挑战,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做到充分地把握和权衡好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间的关系,才能走出一条与我国经济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主要参考文献:

[1]何盈盈.试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相互关系[J].中国市场,2013.46.

第5篇

【关键词】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网络平台实验教学学科竞赛

一、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模式的探讨较多,如卫慧平(2010)认为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模式按实验内容划分,可分为自主型、合作和研讨型实验教学模式三类别,按实验技术层次划分,可分为传统的实验室教学模式,网络实验教学模式,社会实践教学模式[1]。吴凡和潘峰(2012)提出了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课程的4Cs教学模式,即Casestudy案例教学法,Computersupport电脑辅助教学,Counselinginstructing校外实务导师咨询性指导,Cooperation&Competition合作与竞争互动[2]。NSCardell,RBartlett(1996)探讨了大学本科经济学的实验教学模式[3],Gyorgy,K.研究了企业金融课的实验教学方法[4]。国际投资实验或实践教学模式的相关研究仍然较少,南雪峰(2013)提出除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也可以尝试让学生投入最低限度的实际资金进行阶段性国际投资实战,或组织专题讲座(由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的专职人员讲解现实中国际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或进行分组小论文写作等形式的实验教学模式的创新[5]。李辉,侯志铭,高嘉琳(2014)等提出了利用最新国际投资案例设计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或由学生分组自选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案例制作PPT进行课堂演示和讲解等方法[6]。程金亮(2014)提出国际直接投资部分的实验教学可以尝试体验式教学,让学生通过角色体验来了解国际投资的真实过程,打破传统的以老师和黑板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探索师生互为主体的新型模式,尊重学生的主体学习地位[7]。ChenXiaoying,Yur-AustinJasmine(2013)探讨了国际投资学课程中模拟投资组合项目的教学意义[8]。总之,国际投资实验和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也没有形成成熟的体系,因此需要结合国际投资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上升和投资形式不断创新的背景,积极创新相关实验实践教学模式。

二、传统的国际投资课程实验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学课程地位低导致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不受重视

国际投资学作为证券投资学、国际经济学、国际金融学和国际贸易学等多学科相关的交叉学科,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的一门重要选修课。但根据笔者抽样调查,发现一些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30%的方案并没有把国际投资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常用投资学、证券投资学、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等课程代替。即使是在纳入教学计划的方案中,只有40%左右的高校单独开始国际投资实践课或实验课,且国内现有经典的《国际投资学》教材体系偏重理论性和学术性,体现了国际投资学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特征。

(二)教学项目定位不明或内容不全面

其一,根据对相关教学大纲的抽样调查,已经开设的国际投资实验或实践教学课程中,大部分仍然存在教学项目定位不明确或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如有的教学大纲强调一般性的国内市场证券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没有国际证券市场或国际投资的内容,国际化环境模拟的特色没有体现出来;而有的教学大纲的实验实践项目和内容虽然体现了国际性特色,却片面的退化为外汇投资实验课程、国际金融与外汇投资实验课、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实验(跨国公司实物资产的取得方式-跨国并购、国际投资环境评价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等)或国际直接投资案例教学课(招商引资策划方案和投资环境分析)等项目,忽视了如美股投资,国际指数期货,黄金交易等国际间接投资项目和内容。其二,根据对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软件或教学系统的抽样调查,笔者发现有的国际投资实验实践课程使用网络版金融实验室,提供的实验项目只有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投融资等相关内容,实验项目只有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及财务管理,金融投资行业专业课程等。某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只使用一套外汇交易模拟系统从事国际金融外汇模拟实验,或利用某金融软件高校金融实验室进行国际金融与投资模拟实验,实验项目只有股票、商品期货、外汇模拟交易、黄金等间接投资内容,而且股票和商品期货产品类别只限于国内证券市场等产品,没有国际化特色。其三,根据实验内容的语言环境而言,多为中文,缺乏双语甚至全英文的实验环境。因此,现有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存在国际化特色不明确和内容不全面的问题,且缺乏教学内容全面的国际投资实验教学软件。

(三)实验项目创新性不足

一方面,从实验项目的特征来看,现有国际投资实验实践项目中多为验证性和设计性项目,如证券,外汇等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等直接投资等,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报告格式较固定,而探究性项目和创新性项目较少。另一方面,从实验中学生是否合作的角度来看,自主型实验较多,合作型和研究型实验较少。如证券投资主要是使学生了解注册开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委托方式、证券投资基本面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模拟交易、证券分析软件系统的使用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跨国公司海外并购或海外上市主要学习国外投资环境和政策、海外并购或海外上市的政策和流程、投资风险分析等内容。而如国际商务谈判这类多角色合作或竞争实验的项目较少,跨国公司经营战略或投资风险分析等研讨性项目较少。

(四)实验实践教学条件有限

目前多数的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学校实验室集中教学模式。但是由于高校扩招后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或多校区并行教学等原因,常产生实验教学资源紧张等问题。而由于部分高校互联网和无线网络建设落后等问题,一时也很难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难以让学生利用互联网参加远程实验教学,也难利用互联网上外汇模拟交易平台或证券模拟交易平台等企业型实时模拟国际投资实验,降低了实验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另外由于还缺乏完善的企业接受实习生的政策机制和社会环境,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有限,所以也很难组织大规模学生到企业或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现场实践教学,这也影响了社会实践教学的开展。

(五)实验教学管理方式的局限性

由于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的限制性和大学学制和学时安排的计划性,目前大多国际投资实验项目都是由教师指导学生在规定教学时间和实验地点进行指定项目的基本业务技能的操作,导致学生只能集中在实验室以班级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段学习,难免出现实验时间不足或不连续,实验设备不足,不能利用课后时间继续实验或不能在实验室以外地点远程参与实验等问题,实验效果就会受到影响。如网络平台版的外汇模拟或国际股指期货的交易需要按照美国等多国交易时间看盘,就很难按照中国的上课时间完成实验。另外由于学分管理制度的限制,目前还少有能用参加学科竞赛来替代的国际投资实验课程学分的制度安排,所以实验实践教学还不能很好的与国际投资相关的学科竞赛相关联,也限制了实验实践教学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新时期国际投资课程实验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及教学内容改进

(一)突出教学项目的国际性特色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性

应多做面向国际市场的实验项目、营造国际化的投资实验环境优化验证性项目,打造国际投资实验的国际性和双语性(或全英文)特色;应鼓励创新性项目,如外汇投资实验方面,要更重视外汇投资技术分析实验而不是外汇投资流程模拟实验,多做问题式教学;考虑到模拟实验与真实投资的心理差距会导致模拟实验投资的效果,可以探索允许部分有条件的同学进行最低资金限度的国际投资实战项目;另外在国际直接投资的案例教学方面可以由教师指导学生搜集实时的教学案例,对实验教学案例的形式要实现文字、图片和视频多种形式的结合;要充分利用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降低传统实验教学的比重,加大网络平台实验教学和实习基地教学的比重。

(二)注重实验项目的全面性和内容的动态性

实验指导书中要对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进行多元化、多视角和多层次的安排,实验内容应该全面覆盖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重点部分,同时也应紧跟时代变化,对实验项目动态调整,如结合国际直接投资中非股权投资形式的发展拓展服务外包、特许经营、订单农业、管理合同等内容的实验,结合互联网平台拓展国际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鼓励教师选择、重组和优化教学内容,如对高年级实验教学则可设计动态跟踪学科发展前沿的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课程,允许学生自主选择部分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的潜力,如对今年来中国企业OFDI案例的跟进和关注,并分组制作PPT在班级进行宣讲。

(三)完善实验教学软硬件条件

维护和更新软硬件条件,加大实验室无线WIFI的建设力度,为使用互联网实验教学平台创造条件;不断拓展实践教学基地,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和构成,注重企业指导老师的聘任;积极与国外大学相关专业合作,引进国外的的实验教学模式和实验教学方法,如全球模拟投资系统(如美国的StockTrak系统);不断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指导手册,联合企业开发和完善实验教学软件和实验教学系统。

(四)改进实验教学管理的灵活性

应灵活管理实验具体时间和地点,适当扩大实验的时间段和学习地点(网络实验可以由学生在实验室、图书馆、宿舍和自习室等地点完成),为外汇模拟实验的同学提供操盘时间安排上的便利;鼓励学生跨班级,跨学校形成实验小组,进行比赛和交流,探索学科竞争获奖成绩用来折算实验课程成绩的制度;在教学任务书中设计一定比例的学生自选实验项目,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五)统一协调好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的建设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不断加大,国际投资课程教学越来越具有重要性,所以应该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方案中重视国际投资学的课程地位,教学计划中应该安排有实验实践课时;同时要注意与经济管理类其它实验课程体系相互协调互补、层次递进,如果证券投资学、国际金融学实验等课程安排在前,国际投资实验实训安排在后,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方面要相互协调并各有侧重;另外,实验实践内容也要与理论课程内容相协调。

参考文献

[1]卫慧平.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0,11):107-9.

[2]吴凡,潘峰.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课程的内容构建———基于4Cs模式的创新实践[J].中国大学教学,2012,04):68-70.

[5]南雪峰.普通高校《国际投资学》课程科学创新教学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33):288-9.

[6]李辉,侯志铭,高嘉琳.应用型本科院校_国际投资学_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4,

第6篇

当今世界上并不存在一套完整统一的规范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体系,有关这一方面的国际规范主要存在于双边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实践中。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此大环境下,各国国内以及国际组织对国际投资相关的法律和规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期适应这一趋势,为各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具体而言,各国作为东道国应当创造良好的国内投资环境,保障外资利益,如对征收条件的明确,放宽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而作为投资国,则应当发挥本国作为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坚强后盾的作用,使本国国民的海外投资无后顾之忧。各国立法实践互相借鉴,趋向统一,这正是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的体现。自WTO 规则开始施行后,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蓬勃发展,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相应得建立健全着。在此基础上,经过经济危机之后,各国痛定思痛,总结经验教训,使得国际投资法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

一、全球化趋势

就国际投资法而言,全球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 一) 国际立法的协调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双边投资条约数量的大幅增加。截至1994 年3 月,各国签订的这类协定约700 多个,而到2001 年,这一数量已达到1700 多个。如今随着经济危机的过去,在跨国公司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的大环境下,这一数字更是有了很大发展。这些数量巨大的双边投资协定构成了一张全世界范围的投资关系网,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成了这张关系网下的当事国。另外,根据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各缔约国在国际私人投资方面的权利义务越来越一致。

( 二) 外国投资法的移植、融合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各国外资立法的精神、基本原则同样趋于一致。以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增强吸引外资的能力为目的,发展中国家在外国投资立法方面应发达国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了或多或少的修改。其中最让人欣喜的修改在于有关市场准入、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等重大问题的规定。

国际投资立法中所表现出的这种一致化趋势,正是各国顺应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表现,本质上促进了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如果国际投资法,尤其是东道国外商投资立法在关于权利义务、市场准入、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等重大问题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势必影响对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评估以及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兴趣,增加了投资者某一投资行为的风险,同样也将影响投资者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竞争力。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国际分工进一步建立,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体制日益趋同。这些都是统一国际投资法所需的环境和条件。

二、投资自由化

经济全球化不仅为国际投资法的统一创造了环境和条件,也促进了国际投资的自由化。自20 世纪90 年代开始,无论是各国国内的外商投资法,还是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多边条约,都呈现一种放松国际投资管制的趋势。其中最明显的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它们绝大多数都对本国的外商投资法中规定市场注入、审批、保障投资者利益等重大问题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以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并吸引外资。

( 一) 市场准入的限制减少

首先,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不断扩大。一国为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较通行的做法是对各行业进行分类后,将对本国经济影响较大的行业进行管制。一般而言,按管制程度的高低,一国可将所有行业划分为禁止投资、限制投资、允许投资和鼓励投资四类。市场准入限制减少,即市场准入度提高,意味着禁止或限制投资的行业数量越来越少,而允许、鼓励投资的行业持续增加。以中国为例,航运、审计、法律服务、资源勘探、开采与加工、银行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现在已向外商开放,特别是在外资进入方式上有了很大改变。近年来,外国投资者还被批准收购国有企业。事实上,WTO 成员方放宽市场准入是基于各项多边协定的国际义务,而不再是本国单方面任意决定的事项。

其次,对外商投资的审批不断简化。除美国等少数国家以外,全球绝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这种制度的目的是既要保证外商投资的数量,又要保证其质量,保证外国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不影响本国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种审批制度也不可避免得经历了从严格到放松,从烦琐到简化的过程。例如有的国家,从实际投资前的审查批准改变为投资后的备案登记制度。

( 二) 投资待遇的标准提高

一些国家结合本国投资环境等条件,专门为外商投资设立新的待遇标准,以区别于本国的国内投资,从而在更高水平上保护外商利益。还有一些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不特别为外资设立待遇标准,而是将本来已有的标准推而广之,使外资与内资享有相同的待遇。

三、国家经济主权弱化

尽管各国学者仍然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例如就是否应当弱化、弱化的限度为何、如何弱化等问题众说纷纭,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在国际投资领域已经是一项不争的事实。

首先,一国在外商投资的立法方面受到了限制。根据主权至上原则,外商在一国的投资行为应当完全受该国国内法的管辖,东道国有权根据本国经济环境和政策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以支配、管辖外商投资。自20 世纪末,尤其是WTO 成立之后,一国在外商投资立法方面的权力受到了各种双边、多边条约的限制,其中最明显的改变在于市场注入方面。

世界银行20 世纪90 年代初就建议,除一国国家经济别重要的行业,与一国经济发展目标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与一国民生、公共利益或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行业以外,该国应当放弃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尤其应当废除强制性的禁止规定。而后,WTO 协定将市场准入包含在其调整范围内,要求各成员国及地区相互协商各自服务行业对外商投资开放的具体部门,通过列入承诺表的方式使其具有法律强制力。

除市场准外之外,在外商投资立法方面,东道国对于外资流向的调控能力也受到了限制。美国式的双方投资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能源条约等都禁止其当事国实施限制、禁止外资流向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WTO 的TRIMs协议,它要求缔约国严格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及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限制缔约国调控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外资流向。

其次,一国在外商投资的管理方面也受到了限制。第一,WTO成员方必须严格遵守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确立起码不低于本国国内投资的待遇标准; 第二,坚持国有化赔偿的赫尔规则。这种规定最初多见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美食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外商投资的国有化问题,发展中国家经过努力,与发达国家达成了妥协。发达国家虽承认了其合法性,但坚持国有化的赔偿必须为充分、及时、有效。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接受此种国有化赔偿的观点,中国与新西兰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就属于此例。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是WTO 最重要的原则,可以说是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核心。但在国际私人投资领域,最重要的问题是国民待遇问题,而不是最惠国待遇。因为投资行为与贸易行为不同,从外资进入东道国开始就涉及了国际投资法的方方面面,而其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差别问题。这就需要各国通过修改立法和政策引导,提高外资待遇、减少投资限制,以实现外商投资的最终经济利益。1995 年,在64 个国家的112 项立法变化中,有106 项属于投资自由化或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立法。以中国为例,在市场准入方面,航运、审计、法律服务、资源勘探、开采与加工、银行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现在已向外商开放,特别是在外资进入方式上有了很大改变。近年来,外国投资者还获准收购国有企业。在法律修改方面,我国的法律调整涉及外商投资的方方面面,除了外商投资法、税法、公司法等,还有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

第7篇

【关键词】NAFTA 投资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征收

国际法层面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践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从双边投资条约到区域性投资条约,再到国际多边投资立法的努力,投资者的权利保护不断得到提高、促进。在所有已经生效的国际性投资条约里,1992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第十一章,是到目前为止对投资者权利提供最高保护标准的投资条约,号称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法案”。无论是其实体规定中赋予投资者的种种权利,还是其程序设计上赋予投资者的权利侵害救济机制,都达到了其他投资条约所不能企及的高度。作为投资者权利保护演变进程的产物,NAFTA第十一章为国际投资法领域内的投资者权利保护树立了一竿暂时无法逾越的标尺。在投资者权利保护演进的过程中,NAFTA第十一章占据了至关重要的位置。其赋予投资者前所未有的保护待遇。这是因为NAFTA第十一章在设计之初,即着眼于如下三个基本目标:第一,确立给外国投资及投资者公正待遇的明确规则,从而建立安全的投资环境;第二,通过消除或放宽现有限制,移除现有的国际投资壁垒;第三,为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供一种有效解决机制。在第十一章A节规定了NAFTA缔约方保护国际投资的实体法义务,同时在附件1至附件4中列举了缔约方促进投资自由化的例外情况。而B节则规定了NAFTA缔约方因违反第十一章实体法义务,侵害来自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利益而引发争端的解决机制。这三部分内容相辅相成,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既有原则,又不乏例外,共同构成NAFTA独具特色。其创新意义的投资者实体权利保护实践,主要包括对“投资”与“投资者”之定义,对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征收与补偿等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作为各种投资条约中的关键术语和核心条款内容之一,“投资”与“投资者”之定义,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投资条约中那些实质性条款和承诺所涵盖的范围,也决定了东道国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程度。

1、“投资”的含义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的定义通常有三种形式:首先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其次是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再次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定义。最初国际投资条约对投资的定义,主要采取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将投资限定为FDI。

NAFTA第十一章在国际投资条约关于“投资”的传统定义基础上,做出了突破性规定,赋予其丰富的内涵和宽广的外延。“投资”具体形式涵盖了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质押;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产品分成合同、分销合同等获取利益。不仅如此,还进一步规定,一成员国投资者的投资,系指该成员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投资。因此,除了单独由国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合同引起的货币支付请求权以及与商事交易有关的信用拓展如贸易融资(但不包括对企业的贷款)引起的货币支付请求权之外,任何形态的商业活动,几乎都包含在NAFTA的“投资”范围内。

2、“投资者”之定义

和投资之定义一样,有关“投资者”之定义同样在范围上也存在宽松与否之分。许多传统投资条约将投资者划为自然人和企业,而判断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者是否属于投资条约涵盖范围的唯一标准,是该投资者的国籍。企业国籍的判断,则通常根据缔约国国内法来确定的。NAFTA第十一章所涵盖的“投资者”范围,虽然也是由一成员国的国民和企业两部分组成,但其中的国民不仅包括具有该成员国国籍的公民,也包括该成员国的合法永久居民乃至该成员国认可的其他成员;企业则既包括依该成员国法律设立、组建的一切形式的商业实体,也包括以分支机构名义在该成员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由此,其没有遵循以往投资条约通行的以国籍作为确定投资者合格与否唯一标准的做法。

二、待遇原则

避免外国投资者基于国籍而遭受歧视性待遇,是任何投资条约缔结的一项基本目标。为达致这以目标,投资条约一般将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列为条约的基本原则,赋予投资者这两项待遇。

1、国民待遇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投资者的同样方式对待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同本国投资者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具有同等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完全的国民待遇,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之间在投资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或者两者之间的任何差别都不得使外国投资者处于任何不利境地。但在实践中,不同东道国出于国家需要,往往会对国民待遇的使用施加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国民待遇原则上之适用于外资进入后的投资营运阶段,而不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传统的投资条约基本上如此规定;或者表现为国民待遇只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部门,其他部门则不适用,最为明显的就是GATS关于国民待遇适用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在国民待遇领域走得最远的投资条约是NAFTA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的开业、收购、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投资安排方面,任何一方给予另一方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本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待遇。这就意味着NAFTA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涵盖了投资的所有阶段,NAFTA成员国的投资者不仅在投资进入后的营运阶段可以享受国民待遇,而且在投资准入阶段同样与东道国投资者的待遇毫无区别。NAFTA关于国民待遇规定的另一项显著特点,就是明确规定了成员国的州或省等地方政府在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时,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该地方政府给予其所属本国投资者及投资的最惠国待遇。

2、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根据条约,在某些特定的事项和范围内,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的投资者或投资之待遇,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投资者或投资之待遇。NAFTA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与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相似,即在投资的开业、收购、扩张、管理、计划的实施、经营以及销售或其他方面,一方给予另一方投资者或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形下,其给予另一方或非成员方投资者或投资的待遇。而且进一步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投资者或投资的待遇,应当选择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之较优惠者。不仅适用于投资开业后的阶段,同样也适用于投资的准入阶段。

三、征收与补偿

长期以来,征收及其补偿问题一直是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有关投资者权利保护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应为它涉及对投资者财产权的处理,而财产权一般被视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征收方式、征收条件、补偿标准等关键问题上,资本输入国与输入国之间的分歧更是一直存在,并尤为严重。

1、征收方式

首先在征收方式上,NAFTA第1110条第1款规定:“任何成员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国有化或征收在其境内另一成员国投资者之投资,或者对该投资采取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之措施”,从而清楚、明确的承认征收方式有直接、间接之分,肯定“任何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的存在。体现了对多样化征收方式的防范和禁止。对于直接征收,即东道国明示的剥夺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并将其收归国有的行为,国际社会一般均承认此典型的征收。NAFTA不仅明文禁止间接征收,在实践中也对间接征收采取较为宽泛的认定标准。东道国的某类措施只要间接但有效的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使用或享有,从而与直接征收一样剥夺了投资者对其财产形式上的所有权,即属于NAFTA禁止之列。

2、征收条件

NAFTA明确规定一项合法的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目的,基于非歧视原则,符合公共程序,做出补偿。如果不全部满足这四项条件,就构成NAFTA上的违法征收。

3、补偿标准

如上所述,有征收,即应有补偿,否则属违法征收。在NAFTA的成员国中,美国是“即时、充分、有效”补偿原则的忠实推行者。早在NAFTA成立之前,美国即通过美式BIT推行这一原则。在美国看来,实行征收的国家有义务对外国财产所有人支付全部赔偿,并且这一点构成最低待遇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国家就必须负赔偿责任。要求对投资之征收实行高标准的补偿,是美国在与他国缔结投资条约时丝毫不放松的一项条件。

NAFTA第十一章的诞生预示着以美国为代表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制定国际投资规则的注意力从WTO框架内的努力转向了通过双边或区域合作,构建理想的国际投资规则。NAFTA第十一章是迄今为止全球最为全面的国际投资条约。它标志着在外资待遇、征收及其补偿、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国际投资法的重要领域里,观点长期严重对立的美国和墨西哥放弃了分歧,融入到了NAFTA第十一章中;对于美加两国首次相互达成如此全面的国际投资条约,意味着发达国家相互间也接受了高标准投资保护义务的约束。

【参考文献】

[1] 陈安:国际投资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 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直接投资 资本输出 资本输入

一、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其受保护的战略意义

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是指一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被认为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廉价劳动力等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的重要途径。海外投资主要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为剩余资本谋出路,扩张国际资本,获取大量海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过程。对于后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匮乏,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和管理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联系愈加紧密。运用国际投资,各国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总体要求的;并且对国际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合作均发挥着重大作用。

由此可见,国际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二、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

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来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各项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汇的管理和限制,特定营业活动的限制及其范围等都是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上层建筑部分的法律与作为基础的经济是互相影响的,任何某种法律制度的变化都可能带来相应行业具体经营方式的变化。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然应该充分考虑该国法律条件的稳定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条件变化提前预估,综合分析对投资效益的可能性影响。所以,无论是资本输入国,亦或是资本输出国,均应积极寻求国际投资环境项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应变,从而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具体的法律保护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方式:

(一)国内立法

1.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

从资本输出国也即投资国投资者的国内立法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在国外遭受的损失,按照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是所谓的对外投资的保证制度。二是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投资国本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协议弥补投资者相应的损失。其特征涉及保证的范围与对象两个方面:对于保证的范围,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间接投资。对于保证的对象,仅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资本输出国国内的政治或者经济原因而引起的风险,而如自然灾害、市场性货币贬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业风险则除外。具体的损失补偿数额依契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每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其所承担的补偿份额也有所区别,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承受投资者得全部损失,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规定投资者承担少量的损失,比如日本、荷兰等国就规定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损失。

2.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

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国投资法、税法、外汇法这类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国家会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的方式为特定经营对象所签订的协议等方式提供保护。这些外资立法,各具特色且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法律保护导向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及其它合法经营利益,对于特殊经营产业的投资者,给予合法、适当的各类优惠措施。

(二)国际条约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于国际商业贸易交流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为减少或避免因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产生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开始尝试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诞生对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资国和接受国利益上存在冲突,目前国家间保护投资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等非同一法律规范的形式。

1.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该协定是指,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相互缔结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侧重于政治风险的担保。这种双边协定,是将投资保护通过政府主体进行承认,是对双方的共同保证,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类重要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资金利润的自由汇出、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2.多国保护国际投资公约

即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三国几三国以上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协议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等。这类公约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具体投资范围的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所涉国家数目较多,很难做到绝对平衡,容易产生各类争端。

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一)冲突

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天然就处于不同地位,在国际投资中两者会因为地位、立场、社会制度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类别上的冲突。由于实践具有个案性与不确定性很难一一举例,因此这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之争的角度看看待关于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存在的冲突: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的争议,源于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民待遇标准。该标准强调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应受到国内投资者的歧视,也不应享有特殊权利。这不仅直接和国内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国家主权这一大原则。然而,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这一标准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按照国民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适用国际标准。其实质表面上看是以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确认国际标准,往更深层次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权,以期对发展中国家滥用外交保护权,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预寻找潜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是源于国际法,而是直接源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只要东道国没有违背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具体义务,就没有理由以国际标准取代其国内法确立的标准。

2.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权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国侨民在国外的正当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以侨民所在国应承担国家责任为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责任是指由于国家的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一国在国际法领域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本国侨民在外国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而未获当地救济时,毋须当事人申请,国家相关的驻外机构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二是本国侨民在该外国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外交方式,对东道国提出相应的要求,也是合法、正当地行使外交保护权。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均应服从东道国法律管辖,应当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第二层次的外交保护权大做文章,滥用外交保护权,维护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完全无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强行外交干预本属于东道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将外国投资者置于国家权利的庇护之下,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的行成。综上所述,在外交保护这一问题上学界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和分歧。

3.国有化标准及赔偿问题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企业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从而实行国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经产生过争议。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法学家认为:国有化可分为合法国有化与违法国有化两类情况。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国有化为合法的国有化:其一,国有化的实行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国有化须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别待遇,即通常所说的国民待遇;其三,国有化所造成的损失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赔偿。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国有化则被归类于违法的国有化,可以追究相关国家的国家责任。对于三个合法国有化的条件,因前两个条件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第三项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导向,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项。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第三条其实质是变相的以是否公正赔偿作为区分国有化合法与否的惟一参考标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地位。

(二)协调

由于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存在着上述法律冲突,为了在彼此冲突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点,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保护问题法律地域性特点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种统一、协调的对话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国际法是一个跨地区性的法律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借助于国际法制度,无疑是有效的。国际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协调中最主要的方式。虽然其实质是一种契约,不同的各国当事人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肯定具有差异性,但双方共同承认的投资者、受保护的投资形式、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该类基本构成要件是一致的。采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特点有两处:一是协议的当事人范围确定优先,所调整的关系仅限于两国之间,更易于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权益并顾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在协定中更利于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识基础上所形成的双方条约,对于协定两国来说,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约束力,便于双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实际操作,降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会制度背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两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利益立场、国家背景不同,在有关条款的订立及解释上难以达到前述的高度共识,无法形成绝对法律约束力,使双方都各执己见,造成实际执行力不足,易造成条约的形式化,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争端的妥善解决。

因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是万能的,其只能对某些争端有实效或者有所缓解。

第9篇

关键词:伞式条款;双边投资协定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248-02

1 Sempra诉阿根廷政府仲裁裁决简要回顾

1.1 Sempra诉阿根廷政府仲裁庭的事实认定

仲裁庭首先做了如下事实认定:(1)Sempra取得经过政府保证的的许可证项下的权利和根据美国生产价格指数进行关税调整的规章制度;(2)Sempra拥有先以美元计算关税而后在客户单据上以阿根廷比索计价的权利;(3)阿根廷政府采取了单方面对Sempra许可证的术语作了修改的措施,从而违背了许可证项下第9.8款对投资稳定所作的保证,(4)Sempra从未获得补贴的返还,计价单位为阿根廷比索,(5)阿根廷对Sempra票据托收和内部用工的干涉是合理而有限的,并未使Sempra蒙受重大的损害或其他当国家发生一般经济危机时对Sempra所造成的影响,有鉴于上述事实认定,仲裁庭接受Sempra基于有关条约的权利主张。

1.2 阿根廷违背了美国一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下的伞式条款

仲裁庭认为阿根廷政府违背其义务即“如果采取实际行动,不得使关税自由化或施以价格控制,来弥补由此所造成的差异,不得未经被许可方同意修改许可证”导致对双边投资协定第II(2)(C)款即伞式条款的违背:“各方应该遵守已经缔结的有关投资的义务”。如果“东道国实施的法律和管理上的主要变化”,对条约所保护的权利有所影响,那么就构成对条约的违背,这一裁定对投资者而言无疑特别重要。而阿根廷政府试图将所采取的措施定性为纯粹的不受条约保护的合约违反。仲裁庭承认条约违反和合约违反之间的界限可能并非总是泾渭分明,然而这些法律和管理变故并非一般的合约违背,原因是除了政府以外其他一般当事方并不具备实施的能力,这一裁决使得政府必须履行其同意履行且只有其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而同意能够履行的承诺,从而对投资者予以保护。

2 伞式条款的由来

伞式条款(也称镜效条款、承诺遵守条款、合同不可侵犯条款等)出现在当今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虽然承诺遵守条款通常大同小异,但是由于各个双边投资协定的差异该条款的措词可能会有微妙的差别,而这些差别可能导致整个条款在整体阐释上大相径庭。比如非常宽泛的伞式条款如此规定:“各合同缔结方应遵守可能被认为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义务”。乍一看有人会觉得这一条款是多余的,因为法律的一般原则中就有缔约方必须遵守所缔结内容的承诺,不过,该条款的兴起正是源于对清晰的法律目的的追求,伞式条款早在双边投资协定盛行以前就被引入国际法,当时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机制尚未建立,投资者能够从东道国的违法行为得到保护的唯一途径就是寻求外交保护,结果往往是在东道国司法体系内的无效救济,作为一项国际法习惯规则,国家只有国民在他国触犯国际法的行为中受到损害才可以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然而,根据另一项普遍被认可的国际法习惯规则,国家对缔约方是非本国籍人的合同违约并不构成对国际法的违背,通过建立所谓的“伞式条约”,国家之间均负有对向他国投资者所作的所有承诺进行履行的义务(国际法),它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只要是违背了这些义务/承诺,就导致构成对国际(条约)法的违背,从而为即使行为并没有违反习惯国际法能够诉诸外交保护铺平了道路,不过,由于国家不太愿意行使其外交保护权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伞式条款在实践上的应用。因此,此项条款沉寂了相当长的时间,而当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直接仲裁出现以后这种状况马上有了改观。自此只要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签订了含有伞式条款的双边投资协定,如果投资者与东道国达成的合约被东道国违背,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神圣不可侵犯而向双方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3 伞式条款范围的争论

伞式条款兴起于1950年代末期西德和英国对当时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应对出炉的示范投资条约,其中包括伊朗收回管道许可后所产生的英国伊朗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之间的许可争议、苏伊士运河国有化、战后西德与东欧国家之间的许可争议,此种条款首次出现在1959年西德巴基斯坦双边投资协定,即巴基斯坦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文中规定:“缔约各方应恪守与对方国民或公司所达成的任何与投资相关的义务”。这样这类条款随即成为外国投资合同中有关国际保护的附加事项。从1959年起,各种形式的伞式条款开始出现在众多的投资协定中。参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际投资工作报告No.2006/3(2006年10月)“投资协议中伞式条款的阐释”。然而,这些条款一直都没有得到过深入的分析探讨,关于此类条款是否能并且从何种程度能够成为基于违反合同而提起的违背条约的权利主张,2003-2004年间两起案件裁决对此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两个案件分别是SGS诉巴基斯坦政府管辖权裁决即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案件No.ARB/01/13(2003年8月6日)和SGS诉菲律宾政府管辖权裁决即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案件ARB/02/6(2004年1月29日),案件涉及SGS(瑞士公司)分别与巴基斯坦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之间所缔结的合同项下对进口商品出运前检验服务事项,SGS诉巴基斯坦政府案中,在巴基斯坦政府终止了对SGS的服务合同后SGS根据瑞士巴基斯坦政府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向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SGS仲裁请求包含对条约和合同的两项权利主张。SGS有关合同的权利主张引用了双边投资协定中伞式条款第11款:“合同缔结各方必须持续保证恪守与合同缔结他方投资者所达成的有关投资的义务。”在管辖权部分仲裁裁决中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裁定该中心对SGS有关条约的权利主张拥有管辖权,但是对SGS有关合同的权利主张没有管辖权。仲裁庭具体认定为“双边投资协定第11款须在文意表述上更为清楚才能遵循SGS所主张的进行理解”即“一国违背与他国投资者签订的所有合同可以转为对条约的触犯进行对待。”仲裁庭保留了“国家契约某些条款的违背”可能构成“异常情形下”的触犯伞式条款的可能性。在SGS诉菲律宾政府案中,当两者产生了支付争议后SGS根据瑞士菲律宾双边投资协定向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同样此申请也包括与合同和条约有关的两项权利主张。SGS有关合同的权利主张引用了双边投资协定中伞式条款第X(2)款:“各缔约方应该承担与他方投资者所达成的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而应承担

的义务。”与SGS诉巴基斯坦政府案仲裁庭的裁决大相径庭的是,菲律宾案仲裁庭裁定该庭对SGS请求的条约权利主张和合同权利主张均有管辖权。仲裁庭具体认定为“根据第X(2)款,东道国未能恪守应履行的基于特定投资因而应予以履行的承诺包括合同义务,此种行为构成对双边投资协定的触犯。”仲裁庭同时也评述SGS诉巴基斯坦政府仲裁庭的分析不但欠缺说服力而且未能对“伞式条款”给出清晰的意思表述。时间上仅隔数月,两个裁决对伞式条款的阐释采取了完全迥异的方法。自此以后,虽然有许多相关评论,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最近的其他仲裁庭的裁决延续着对这一条款在阐释上采取完全不同的方法。

4 伞式条款的直意表述方式

如上述案件裁决中所显示的,有些仲裁庭倾向于扩张伞式条款的一般文意从而达到某种政策结果,如SGS诉巴基斯坦政府案中仲裁庭承认“文意”“伞式条款的范围”“看起来极易被无限的扩张理解”。但是又认为直意并不能反映双方的意愿。近来一些案件的不同裁决表明合同是否能够或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根据双边投资协定获得保护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代价也许会很昂贵,从而对投资有着抑制作用。仲裁庭可以通过直意方式进行阐释从而减少不确定性,正如某仲裁庭认为,伞式条款“意即所言”,这种方式可能更有助于识别“该条款与其他案件相应条款在措词上的差别,”因此文中的术语应遵照其“一般意思”。在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时,当国家希望消除或缩小伞式条款的范围,他们通常知道通过何种方式达到目的,美国在1980―1990年之间所缔结的许多双边投资协定包含了宽泛而无限制的伞式条款,参阅美国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第II(2)(c)款(“各方应该遵守已经缔结的有关投资的义务”)。相比之下,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示范协定通过详细描述因合同违约而可以提交仲裁的各种合同形式从而代替了标准的伞式条款,参阅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示范协定第1款(涉及的合同包含关于自然资源、公共服务事业的供应如水或电,民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承建),正是因为政府谈判人员对国际投资协议措词的准确性要求很高,直意表述方式也许可以为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带来更高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对外投资;全球投资治理;双边投资协定;中美BIT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急速变化,国际体系正处于转型期,世界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遭受二战以来最严重的衰退,经济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并越来越严重。就投资领域而言,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增速超过发达国家,国家投资格局发生变革,这种变革对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带来冲击,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促进国际投资的功能越来越弱。在国际投资格局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改革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构建新型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的强烈呼声,全球投资治理已逐渐成为当今国际投资事务治理的新方式和构建国际投资秩序的新途径。作为国际投资大国,中国是全球投资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全球投资治理必须拥有中国元素。

一、全球投资治理的概念

自从1989年世界银行在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后,“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并应用于解决国际间的重大问题。在冷战即将全面终结之际,即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政治家威利・勃兰特(Willy Brandt)最早提出全球治理的概念;几乎与此同时,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首次从学术上提炼和建立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他提出全球治理是“没有政府的治理”,强调全球治理是“通过运用控制手段追求具有跨国影响之目标的所有人类活动层面――从家庭到国际组织――的规则体系”。正如全球化扩展到经济领域演变成经济全球化,全球治理扩展到经济领域则演变成全球经济治理。与全球治理体系一样,全球经济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治理体系,是多元多层的治理体系,包括民族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跨国公司、全球公民社会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主体,超国家层次、国家层次、次国家层次等多层治理体系。

全球投资治理是全球经济治理在投资领域的具体表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全球投资治理是一个新的概念,何为全球投资治理呢?参照全球治理和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笔者认为,全球投资治理是指各国以非歧视原则为核心原则,以实现国际投资规则化、自由化和公平性为目标,通过协商谈判制定一套具有约束力的全面覆盖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从而促进国际投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全球投资治理框架下的对外直接投资

自19世纪中后期起源至今,国际直接投资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国际直接投资总体规模日益壮大。根据《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全球FDI存量达到25.5万亿美元,2013年全球FDI流出量达到1.411万亿美元。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全球FDI流量2014年达到1.6万亿美元,2015年1.75万亿美元,2016年增长到1.85万亿美元。

长期以来,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一直是以发达国家为中心而展开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已经将发展中国家远远的甩在身后,但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其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地位正在稳步提升。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稳步发展、加速发展和高速发展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初具规模,并且呈现出持续的快速增长的态势。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创下1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中国直接对外投资规模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截止2013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6604.8亿美元。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近几年的迅猛增长,从世界看,2012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2014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三大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国。从国内看,中国吸收投资和对外投资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结构性转变。据统计,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吸引外资总量,中国正在成为净资本输出国。

三、传统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及其评价

国际社会为建立国际投资体系进行了不懈努力,例如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世界银行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然而,当前的国际投资规则覆盖区域小、涉及内容窄,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国际投资领域体制建构明显落后,既没有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又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监管机构。

双边投资协定(简称BITs)是两国在互惠的基础上签订的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签约国之间投资活动专门性投资条约。双边投资协定(BITs)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协定,也即双边投资协定(BITs);广义的通常还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由于当前缺乏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投资管理机制,也是最重要的传统全球投资治理体系。

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治理框架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成立于1966年,它是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公约》)设立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关于直接投资引发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1988年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称《汉城公约》)成立的、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国家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其目标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投资治理框架下的是1991年1月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的多边投资协议,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唯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它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是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全球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

总体来看,传统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以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为主,双边投资治理协定具有保护投资和促进投资的两大功能。当前,全球性的与投资相关的公约或协定局限于国际投资规则的某一领域,并不是一般性的、全方面地处理投资问题的多边投资协定。当前世界缺乏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全面覆盖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的综合性的、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

四、全球性新型全球投资治理体系构建:中国的参与战略

当前,国际投资规则进入重塑期,世界缺乏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这给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提供了挑战和机遇。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对外投资大国,中国的国际投资地位与经济实力不符,中国一直受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投资规则约束,国际投资话语权不足。美国等发达国家呈现“进攻”态势,企图利用TPP和TTIP等限制中国的国际投资地位,谋取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从而维护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权益,巩固发达国家国家投资的主导地位。但是,中国不应该放弃参与权,中国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投资治理,中国有意愿和能力参与重塑国际投资规则。中国需要从一开始就参与到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而最佳路径是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推动其成为构建多边投资框架的范本和平台,从而撬动多边投资体系的建立。

事实上,中国已经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BIT,但这些BIT普遍对投资的保护程度和自由化水平不高。自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BIT以来,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与131个国家签订了此类协议,其中与100个国家签署的BIT已经生效。但是作为世界前两大经济体,中美两国并没有签订BIT,这不利于中美两国之间的相互投资。中美BIT谈判始于2008年6月,因美国对BIT(2004)范本的修订,谈判曾一度搁浅。美国BIT(2012)范本公布后,中美双方重启谈判。2014年,中美双方就备受关注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达成“时间表”,同意争取2014年就BIT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目前中美BIT谈判已经进入文本谈判阶段。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谈判内容涉及“国民待遇”、资本自由转移、征收与补偿、国际争端解决等多项核心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不过中美双方已经就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进行BIT谈判。为了有效应对中美BIT谈判,中国需要全面改革外资管理体制,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引入我国的外资管理办法,合理处理和监管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问题,还有实现市场的对等开放,中国在海外投资寻求更大的市场开放和更多的投资保护时,也需要给对方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和投资者保护。(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碧B:《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

[2] 李玉梅、桑百川:《国际投资规则比较、趋势与中国对策》,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1期.

第11篇

关键词 多变投资担保机构 发展方向 应对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保险市场日益扩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作为一个全球性经济组织,其建立符合国际社会的需要,反映了各国力图改善投资环境的愿望。进入21世纪,MIGA的发展方向呈现出自身的特点,而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MIGA参与国际投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发展方向

(一)优先担保的领域。

重视对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支持。多年来,非洲地区的国家政局动荡,经济发展不稳定,导致了政治风险比较大,其他各类国际投资保险机构都不想承保这一地区的担保业务。

促进对中小投资项目的担保业务。政府对中小项目通常没有财政支持,服务也经常不到位,还有此类项目的保费低,出险几率大,其他保险机构都对之抱有保留态度。鉴于以上问题,首先,MIGA将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简化程序以适应中小项目的需要。其次,MIGA的业务遍布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中小项目风险的评估和预测处于MIGA的整个大市场之下,无需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再次,如果东道国对于MIGA承保的项目违约,不但会受到来自MIGA这一国际组织本身的压力,还会受到来自整个世界银行集团的压力,甚至还会受到MIGA其他成员国的压力。

促进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投资担保业务。如果一个国家有成熟的官方政治风险保险机构,该国的投资者对于投资到发展中国家不会有很多顾忌。MIGA将会通过建立全球投资信息交换系统加强发展中国家间的商业联系,特别是鼓励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将其在国外的资本投回本国。

增加对复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担保。基础设施建设这类项目虽然很有发展性,但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政治风险尤其是违约险比较大,其他各类国际投资保险机构一般不愿意单独承保。

(二)MIGA不断开发的其他业务品种。

开发保险新产品。MIGA基于发展性的宗旨,会考虑采取积极措施,并且寻求同有相关实践经验的其他保险机构合作。但是,对于某些与投资有关的非商业性风险保险,如灾难险、商品价格波动险等,会在世界银行的推动下采取较为审慎的策略。

开展资本市场战略。一是为国际资本市场提供担保,比如承保证券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的政治风险。二是将自身部分担保业务“证券化”,主要是通过发行“保险关联证券”将MIGA的部分经营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

(三)MIGA加强同业合作。

MIGA已经与很多各国官办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私营国际投资保险机构建立了分保(包括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共保和合作担保等关系(简称CPU)。例如,2000年11月,MIGA会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共保协议,共同对中国公司和企业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在分保业务下,还可以使得MIGA减少担保容量的使用。

二、发展中国家的应对

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走出去”已经成为其资本的战略选择。《汉城公约》签订后,很快便得到许多国家的批准并得以生效。实践说明,MIGA的成立对促进国际投资的全方位发展,特别是在促进国际资本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方面,颇有助益。参加MIGA,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了解国际投资的信息及他国利用外资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借助机构的投资促进活动及咨询指导,更好地完善其国内外资立法及管理。机构的存在对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具有重要意义。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利用国际机构及有关协议,避免或者减少海外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国家风险。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应对建议:

(一)借鉴移植MIGA体制并建立相关国内法律。

目前,发展中国家缺乏国际投资尤其是海外投资的有关的国内法,MIGA体制的内容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其吸收了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精华,体系机构严谨,很具有科学性。

(二)开拓MIGA在发展中国家业务的新方式。

MIGA担保投资的范围很广泛,发展中国家可以突破原有的“三资模式”,利用MIGA担保新的投资方式。外国在华投资的股份和证券资本担保,尤其是BOT方式投资金额大、周期长,而且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更容易遭受非商业性风险。于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MIGA的补充担保业务发展BOT投资方式,发展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对MIGA的宣传。

加强对于机构的宣传,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建设,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很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加入了《MIGA公约》,但是其国内的企业对此了解甚少,今后的工作重点应当是更多地向其国内企业宣传这个机构,让他们更多地了解MIGA的作用,以促使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企业从事海外活动。

(四)开放MIGA在发展中国家担保的领域。

目前,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于审批向MIGA投保的外资项目缺乏审慎的规划,所以结构上仍然集中在制造业,基础产业、农业、金融业的比重过低,旅游业、IT行业等一片空白。但是基于发展性宗旨和分散风险的考虑,MIGA担保项目的重点正在从制造业、开采业向基础设施建设、IT行业、服务业转移,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和IT行业对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今后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开放更多的领域。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

参考文献:

第12篇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坚持企业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优化境外投资结构和布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收益水平”。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抓住世界市场带来的机遇,积极推进国际双向投资,高效利用全球资源要素和市场空间,推动提升产业竞争力。服务业是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领域,研究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有利于助力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我国服务业国际投资策略及产业政策设计提供一定参考。由钟晓军所著的《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一书,将着眼点放在我国服务业领域,探讨了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分析了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要素,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以期为我国服务业稳态发展有所裨益。

(一)内容特点

该书围绕我国服务业展开论述,分析了第三产业国际投资的基本情况,构建了完整的内容框架。该书立足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分析了第三产业投资的有利条件以及第三产业投资的内因与外因。该书在搭建国际直接投资影响服务业产业成长的理论分析框架基础上,深入实践层面,探析二者实证关系,证明了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从整体上来看,该书分为理论分析与实证探究两个模块,详尽探讨了我国服务业的国际投资问题,考察其经济实效性,并探究影响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效果的诸多要素。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积极提高国际双向投资水平。基于此,该书提出我国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策略,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积极效应、推进我国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供理论参考。

(二)理论价值

该书的理论价值不仅在于全面论述了我国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现实背景,还在于建立了逻辑严密的理论系统,阐述了产业国际投资的相关理论。通过总结梳理国内外关于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研究成果,提炼出若干理论观点,分析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经济效应理论。该书在论述过程中,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对服务业的适用性,并在确定科学理论适用于服务业研究之后,形成了国际直接投资经济效应理论分析框架。随后,以广东服务业为研究对象,依据国际直接投资经济效益理论,探讨当前广东服务业的投资现状和投资特征,为后续实证分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我国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处在稳步发展阶段,投资额不断增加,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我国服务业处在转型阶段,开展国际直接投资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三)实践价值

该书探究第三产业投资的经济效应,从技术效应和要素积累效应两个维度展开实证分析,并以现实案例为依据进行事实论证,最终提供出可行性的政策建议。第一,我国应该重视服务业双向投资,顺应服务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制定科学的双向投资战略,健全投资政策体系,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第二,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外资,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在市场准入、政策优惠等方面下足功夫,并积极引进外向型服务业投资,发挥外资企业的重要作用,提高中国服务业的出口能力。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研究》一书正是对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展开深入细致分析,为我国服务业国际投资策略与产业政策的设计提供了政策依据与重要参考,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作者:朱婧 单位: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