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6 17:15: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招投标实施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部分 管理目标

一、经济指标

1、营业收入: 万元;

2、实现利润: 万元,利润率为 %;

3、上交管理费用: 万元,上交管理费率为 %。

二、运行管理目标

1、工期

达到业主的工期要求。

2、质量

(1)单位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2)本工程质量达到省(部)优工程目标;

3、贯标认证工作

(1)贯标外审无严重不合格项;

(2)职业健康监护率100%,年新增职业病例≤0.15%;

(3)对环境污染控制率达到100%;噪声、污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率达到100%;对井巷施工粉尘浓度检测合格率80%以上;

4、安全管理:

(1)无工亡事故;

(2)杜绝重大交通、设备、火灾、触电、爆炸和中毒事故;

(3)亿元施工产值重伤率≤1人、轻伤率≤5人;

5、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其中:

(1)人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2)材料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3)机械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4)其它直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其中:项目经理部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控制在 万元内。

(5)项目经理部管理费用控制在 万元以内;

其中:业务招待费控制在 万元以内。

第二部分 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

(一)履行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公司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保证达到业主满意。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合法经营。

(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工程或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1、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监管,在公司审批后方能签订采购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督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若有修改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2、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二十三冶工程施工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

第一,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凡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工程预算分析资料和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工程(劳务)分包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并经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审批后方能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工程(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工程(劳务)分包的招投标业务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察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3、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一,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只能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禁止自然人分包。

第二,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4、遵守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第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发[2019]13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文件,项目经理部从业主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工期奖(或赶工奖)及其他资金必须汇入公司指定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

第二,公司根据审定的项目经理部当月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至资金支付专户,严禁项目经理部直接在收款专户上支付。

第三,严格遵守公司关于项目经理部在主账户以外的设立的收款专用账户,实行余额限量的实时归集管理制度,对付款专用账户接受公司限额管理制度。

5、加强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手册》的规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五)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七)应及时做好与业主的月度工程量签复、工程变更调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和分包业务的各项结算工作。

(八)接受公司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散的善后工作。

(九)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考核面达到100%。

(十)负责各类计划和报表的编制,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系统管理和有关规定报送给公司各有关部门。

(十一)上交劳保基金:工程专项劳保基金全额上交公司,本项费用不列入上交管理费范围,专项核算专项上交。

(十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上交费用包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会经费共7项,按公司规定计算并上交。

(十三)按规定完成各项资金上交任务,并按期归还公司垫付的工程款。

(十四)就地延伸施工项目或新项目的开拓,其投标报价需报公司审批确定,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开拓业务万元。

(十五)做好风险抵押金的收集工作。按月在工资中扣一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或按公司规定另行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

(十六)其他职责____。

二、项目经理的权力

(一)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二)主持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三)生产指挥权:项目经理有权按照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在保证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和调整。

(四)人事权:项目班子成员聘任、奖惩、考核、解聘的建议权;对其他人员(公司直派人员除外)使用的决定权;选用具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参与权。

(五)财务管理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安排目标成本费用的开支;

2、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向公司建议项目内部员工的工资水平、分配办法、分配原则和具体方案;

3、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含工期奖)分配方案;

(六)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审定按贯标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或参与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选择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对所购设备物资按质量标准验收、检验。

(八)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九)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_______。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履行职责。

三、项目经理的利益

1、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关于子、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工资指导意见》的规定享受项目工资待遇。

2、享受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达到省(部)优目标,项目经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享受优质工程奖。

3、享受管理目标兑现奖。

4、享受业务开拓奖。

5、享受超额利润奖。

6、公司规定的其他________奖励。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享受相应利益。

第三部分 奖罚

按照考核结果,公司给予项目经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班子成员奖罚兑现,奖罚办法明确如下:

一、 目标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的计算

1、计奖基数的确定:

计奖基数=上交利费额×提奖比例

2、计奖时间系数=实际工作月数/有效工期(总月数)

3、职务系数确定的原则: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系数为“1”;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职务系数为0.5~0.8,由项目经理依据各位班子成员的业绩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报经公司确认。

4、目标奖计算式:目标兑现奖=计奖基数 *职务系数*任职时间系数

(二)目标奖励兑现的时间:

1、经公司审计、考核确认完成各项目标,同时项目经理部向业主方回收的资金和上交公司利费均达到80%以上,给予兑现70%;

2、工程结算完毕、工程款全部回收、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成后再兑现余下30%。

二、 超额利润奖励:

1、目标利费=营业收入×相应利费上交比例

2、超额利润=实际利费-目标利费

超额利润奖按公司现行办法分配到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三、惩罚办法

1、项目经理部未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利费上交目标,项目经理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抵交不足部分;

2、项目经理部若发生亏损情况,则按照《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发生重伤、重大人为机械事故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罚;

4、交工资料未及时归档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目标兑现奖1~5万元;

5、材料物资、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扣目标兑现奖1~ 5万元。

四、项目经理兑现奖计算公式

1、目标兑现奖=目标奖+超额利润奖+业务开拓奖+优质工程奖-安全、质量罚款-其他罚款-已发奖金

2、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各自承担。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2篇

一、交易业绩不断增长

**年1-12月共完成交易1088项,成交金额445330.8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61.25%;增加收入106031.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465.53%;节约支出31896.2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102.52%。

其中:

(1)建设工程项目141项,交易金额193501.32万元,节约支出30363.37万元,节约率13.56%。

(2)政府采购项目845宗,交易金额9354.87万元,节约支出1532.9万元,节约率14.08%。

(3)土地出让92宗,成交金额240321万元,增加收入105413万元,增值率78.14%。

(4)矿产出让7宗,成交金额856万元,增加收入106万元,增值率14.13%。

(5)产权交易3宗,成交金额1297.7万元,增加收入512.46万元,增值率65.26%。

二、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为保证招投标交易活动有章可循、有序运作,从而用制度来实现管人管事管平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乐清实际,草拟和出台了各项招投标规章制度。我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乐清市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联合纪委监察局、财政、规划、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公开聘任乐清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进一步充实了本地专家库;加强了与周边县市专家库的连接,出台了《乐清市招投标项目异地评标专家组合使用暂行规定》,并设计了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和异地使用专家库联系表,进一步避免评标专家的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起草了乐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操作流程和申请人参加土地招拍挂流程;草拟了《乐清市招投标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针对建设工程、土地(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各自的交易特点结合科室的要求设计了统一的交易情况统计表式。为了规范本市机构的行为,了解机构的基本情况,制作了《乐清市机构登记表》,以便全面掌握我市招标机构的情况。另外,我们还推出了招标员制度,分两期对各个单位的招标员近两百人进行了业务培训。

三、招投标工作方法不断创新

1、综合管理方面:规范了保证金管理。为使保证金收、退、存工作科学、有序,帐务票据齐全、日结月清,制定和出台了《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并采取向投标人发出《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设计《投标保证金交、退款通知书》和《投标保证金收、退台帐》、购置财务软件等具体措施落实了《投标保证金日结月清管理办法》,现在该项工作运作有序,解决了长久以来保证金工作没有日结月清带来的隐患。

2、建设工程方面:在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原来实行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制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投标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串标、围标行为,在进行了大量的考察研究后,我们会同市监察局向市政府提议实行资格后审制,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外,一律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取消报名环节,不再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为此市政府已于**年6月4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43号)。8月份,我们又联合市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乐监[**]1号),现在,建设工程项目资格后审制已全面启动,从初步运行来看效果较好,进一步打击和防范了建设工程中挂靠、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行为。

3、土地交易方面:结合各市县的做法和我市的实际,对进入中心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并实行会员制管理,建立了拍卖行会员库,制定了《乐清市招管办拍卖行会员制管理规定(试行)》、《乐清市拍卖机构评比标准》、《乐清市拍卖机构年度考核标准》等各种规定。其中对于会员准入的条件、会员制的管理办法、会员获得拍卖权的竞争办法、佣金费率的确定办法以及会员的考核办法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做好市政府土地项目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工业用地,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我们高度重视,经过近一年的积极调研,充分准备,62宗工业用地的挂牌项目顺利成交。

为积极调动潜在投标人,最大程度地展开竞争,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我们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拓宽招投标信息管道,与省、部里网站进行衔接,坚决克服因信息管道不畅、不广而形成的招标不足。根据每宗土地出让地块标的大小确定不同层次的媒体(如各级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和具体的次数,并采用电话、短信、邮寄等形式将公告信息发给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我们还组织了中心区A-j9部分地块出让推介会,吸引了来自南京、温州、乐清的近二十家房开企业与会。在7月31日的拍卖会上,A-j9地块经过激烈的竞争拍出了7.78亿的高价,成为新地标。

4、产权交易方面:积极开展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有效的监管办法。同时积极推动国有、集体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防止公有资产出现不必要的流失。对改制企业的房地产产权转让交易,做好产权的政策处理和招投标服务工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尽大可能筹措资金。今年9月份我们完成了乐清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在杭州的两处房产和坐落在乐成镇湖上岙村原属市食品公司部分房产出让项目。

5、政府采购方面:改进了协议供货制度,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协议采购,实行了“一三一”措施,降低了采购价格,节约了采购资金,从执行效果来看比较好。对公务车协议供货工作,我们增加了福特、五菱、丰田等品牌。改进了空调政府采购年度协议供货,我们增加了奥克斯、松下、TCL等品牌,同时改进了采购实施办法;在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上有了新的突破,乐清湾港区软土地基处理原位监测工程采购在时间紧的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市行政管理中心的物业管理采购取得成功。

6、乡镇招投标方面:会同纪委联系、指导乡镇招投标工作,推进招投标平台的深入和延伸。目前全市31个乡镇已经建立并挂牌的招投标中心有25个,**年乡镇招投标中心共交易92件,交易额8055万元。项目主要涉及水利、土地治理、房建施工、桥梁、租赁、园林绿化等等,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方方面面,促进了增收节支,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同时乡镇招投标平台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腐败。

四、监管手段不断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温州、乐清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特别是在资格审定、标书制作、开标、评标、询标等阶段重点监管。对每一次评标活动,从开标到评标结束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严把评标室门卫关,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室,评标时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外出,对进入评标室的人数进行严格控制,使评标过程更加严肃、规范,防止评委的倾向性意见。

五、招投标门户网站访问量不断上升。招投标门户网站具有宣传窗口、交流平台、数据仓库、得力助手的作用,我们做到使网站内容丰富,内外皆通,网页特色、美观、实用,并做好网站的宣传工作,网站的访问量不断上升,今年下半年网站的访问量是去年同期的五倍。同时完善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进一步拓宽信息管道,在温州招标投标网,浙江省招标投标网及兄弟县市招投标网信息,并建立了短消息平台。对招投标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完善,建立了法律法规、招标项目、采购人、供货商、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良行为及黑名单等电子档案库。

六、“作风建设年”、“文明机关”、“四好科室”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我办(中心)按照“大局着眼、小处入手、抓住重点、整合载体、讲求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文明机关”、“四好科室”创建活动,通过“一促”、“两争”、“三创”,即促进高效廉洁的政府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争当全市文明机关、争当全市优秀服务窗口,创优招投标市场环境、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创建窗口服务品牌,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较好地完成了“作风建设年”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七、顺利通过档案温州市一级达标验收。我办(中心)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将档案达标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年初就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配备了专兼职档案员,出台了《档案管理办法》,购置了档案管理软、硬件设施,11月底成功通过了档案管理温州市一级达标验收。

第3篇

关于部分设备设施存在闲置浪费现象的整改情况:

关于我公司固定电话使用效率低的现象,目前已进行了整改。通过整合办公区域,实行业务部门集中办公的方式,将原有的  部固定电话进行全面梳理,裁撤掉其中利用率较低的  部,将目前全公司使用的固定电话降低到  部。

关于办公设备使用效率低现象的整改情况: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公司原有人员  人,目前人员精简至  人,致使部分办公设备处于闲置状态。目前已经对办公设备中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了统计,其中电脑固资帐上实有  台套,在用电脑   台套、划拨园区服务公司  台套、闲置  台套。打印机固资账上实有  台,在用  台、闲置  台(损坏,待修)。   年公司业务拓展预计引进部分相关人才,到时闲置办公设备将配备给新进人员使用。剩余办公设备将按照《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20   ]    号)规定,结合实物情况履行封存、利旧、报废等手续。

关于卫生间长流水现象的整改情况:

关于卫生间长流水现象,我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于20   年   月底前将卫生间漏水部位进行了修复,已彻底解决了长流水现象。

关于实物资产管理及交接的整改情况:

针对人员变动、20   -20   年度实物资产交接手续不全现象,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20   ]   号)、《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20   ]   号)要求,结合    实际拟重新修订《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    年印发)。目前公司已经拟定完成《    员工离职办理的管理办法》,完善人员变动情况下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台账等管理制度。

关于    产品积压现象的整改情况:

针对部分   产品库存时间过长,贬值较多情况。办公室与业务部门沟通,提出    产品处置办法。对还有销售价值的    产品,利用多种渠道拓宽销路尽快使资金回笼。对于已无变现价值的    产品如活动定制产品、过期产品采取报废处理。对     等具有一定保留价值但无变现价值的产品部分留存作为资料,剩余采取报废处理

关于无外聘员工管理办法的整改情况:

根据《    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   发﹝20   ﹞号)及《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发﹝20   ﹞    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    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完善了用工制度及劳务的日常管理。

关于实物资产交接手续缺失的整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关于员工离职办理的管理办法》规定:解合人员(辞职、离职)均应向办公室人事领取《离职/调离人员业务工作交接单》、《离职交接表》,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及离职证明,在所有手续办妥后给予发放。

针对项目审批立项不到位的整改情况:

在建工程管理不到位,内部工程项目未见审批立项。制定     《立项审批制度》,并制作《项目立项风险评估研判逐级确认书》、《预算审批单》以及《立项流程图》。

第4篇

摘要:电子招投标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全新业务形态,它将信息技术与传统招投标模式相结合,实现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电子招投标发展过程及现状,分析各地电子招投标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电子招投标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招投标;现状;发展对策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范业务流程,增加招投标全方位透明度,我国借鉴国外电子招投标经验,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引入了电子招投标,各地先后开展了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研究与探索。经过十多年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一种基于信息技术的全新业务形态——电子招投标。

一、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现实意义

1.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普遍性和交互性,电子招投标方式相比其他媒介更能增加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公平竞争。同时,在强化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增加系统平台操作监督基础上,电子招投标可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有效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使招投标中的每个步骤都依法遵规、按部就班,信息披露更广泛,有效提高了招标信息的对称性,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掌握整个招投标过程,也有利于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使整个程序更加公开、透明,也能更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三公”原则的实现。

2.实现招投标活动便捷高效

传统招投标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需要向不同主管单位送审和报备大量书面材料。电子招投标中,招标人只需将文件资料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即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审批备案。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有效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售、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和网络传输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优化了整个招投标工作业务流程;而运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还大大提高了评标专家的评标效率,缩短了整个项目招标投标时间周期。

3.降低招投标活动交易成本

电子招投标的显著特点是,不仅能有效降低招投标活动时间、经济和社会成本,还能降低招标人、投标人的招标或投标成本,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交易场所等部门公共服务成本,有效降低各种开支并节约资源,推进绿色采购。采用电子招投标后,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不复存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机会明显增多,由此造成竞争数量显著增多,招标项目竞争性扩大,投标价格普遍降低,招标人也从中受益。

4.促进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

随着招投标规模和范围的拓展,传统的招投标业务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规范化、效能化要求。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全过程电子化招标项目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投标全过程受到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双重监督,促使招标投标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电子招投标通过系统流程管理,采用网络技术使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按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管理部门在电子招投标平台能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整个招标投标交易的每个环节始终处在可控状态,实现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过程的公正合法。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过程

1.电子招投标发展初期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各地区对电子招投标已有初步探索和研究。1999 年外经贸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我国首次使用电子招标方式。2001年,中国国际招标网在我国率先开始运营针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的“国际招标项目管理平台”和“国内招标项目管理平台”,主要业务流程实现了在线操作,开启了中国电子招标平台先河。随后,世行和亚行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也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此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积极开展电子招投标系统与实践的开发与探索。2007年,四川省采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2008年4月,国内首个建设工程远程评标系统在苏州开通,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推行;2008年12月,宝华招标公司自主研发成功国内首个全流程网上招标平台,并顺利完成首个“网络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网上招标,该项目的实施标志着全国第一个网上全流程招投标项目的诞生;2009年3月,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此外,广州、深圳、南京、昆明、安徽等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也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并取得较好成效。

经过十多年发展,电子招投标在我国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覆盖领域也从货物采购逐步拓展到重大装备招标采购、建筑工程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领域;电子招投标已从早期的网上招标公告、公示中标结果,逐步发展到整个招标过程全部实现电子化。

2.法律法规健全与完善,推动了电子招投标发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2月4日,国家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立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了技术规范,改变了建设技术标准不一的局面。2013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推动了我国电子招投标工作,成为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13年底,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保了进入市场的系统安全合规,推动了标准统一,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需要,明确了各行政机关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监管中的职责分工、监管重点以及监管手段。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配套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它也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件,该《检测认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程序、内容、方法和准则。

3.信息技术和监督机制研究,促进了电子招投标发展

201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暨招投标经验交流会上,与会代表交流了电子招投标建设经验,探讨了接口开放以及如何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及招投标全过程真正电子化等问题。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解决“信息孤岛”问题,也是单一系统向集成系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014年7月18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召开的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第一次专家会议上,许多央企和各地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成后,面临如何建立监督机制等问题,专家认为,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机制研究很有必要,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需要解决行政监督平台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关系问题,也需要相应的办法予以规范。会议确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研究任务,探讨了将监督机制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中落实的办法。

三、我国电子招投标现状分析

1.我国各地区电子招投标的实践我国对电子招投标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以北京等地为代表,由政府招投标综合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主导,交易场所、技术支持单位协同工作的模式。综合职能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选择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实施方案并全程指导、协调、管理,将全部依法招标项目统一在一个平台上实施。

(2)交易场所主导模式。以深圳、南京等地为代表,由交易场所牵头,政府部门指导,制定运行规则,自主选择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单位,实施电子化招标,提供相应的服务,将本交易场所覆盖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3)招标机构主导模式。以上海宝华等单位为代表,由招标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行管理,自定运行规则、技术标准,提供电子化招标平台,为本机构所的项目提供服务。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政府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交易场所各方分工协作,区别在于决策管理和推进实施的范围、标准、力度有所差异。从政府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职能分工及监管方式的创新、各种模式实际应用效果以及电子招投标的发展趋势看,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电子招投标体系是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国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电子招投标建设标准不够统一。目前,我国电子招投标在技术、管理和业务上存在较大差异,系统建设、安全认证、流程操作甚至文本格式等都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比如,各地区、各行业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交易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的认证机构均不相同,且不能相互兼容;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数据电文文件格式迥异,有的地方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数据接口上只兼容部分造价软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平台之间互不兼容,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造成各地区、各行业间各自为阵、“烟囱”林立,甚至重复建设,同时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势必形成新的区域屏障、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形成“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格局,导致各地区、各行业在推行电子招投标中大量的资源浪费。

(2)电子招投标推行方式认识不一。

由于电子招投标在我国是一项新型业务形态,既没有固定统一的发展模式,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加上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条块分割和职责分工,全国各地大部分是在招投标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托本地交易资源、监管力量实际情况推行电子招投标,导致我国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县市之间的模式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应当由国家统一建设运营全国性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统一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数据接口,有利于促进全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避免由各地政府自行建设运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造成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的认为应当以省为单位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建设运营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每个省份根据各地招投标实际情况,创新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电子招投标,促进了全国各地电子招投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不同城市建设、运行多个交易平台带来的投资增加、资源分散和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有的认为各市县级区域均可建设运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利于电子招投标稳健有序发展,避免由全国或全省统一建设带来的系统庞大、操作冗繁、运营复杂等问题。电子招投标的本意是形成信息和资源公开透明、公平共享机制的招投标市场,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在今后推行电子招投标时,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3)电子招投标使用范围有限。目前,全国各地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即实现了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等招标电子化,电子招投标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拓宽,电子化范围还需拓宽。目前,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勘察、设计、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项目、产品和服务采购、科研课题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等招投标仍处于传统招投标阶段,也应逐步实现招投标电子化。

(4)电子招投标现有系统设计待调。2013年2月4日,国家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规定了建立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但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现有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易场所主导建立、运行,且招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集成在一个网络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要对现有系统中的招投标交易功能模块、公共服务功能模块和行政监督功能模块进行拆分、剥离,建设形成相互独立但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平台。尤其是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应交由市场来进行调节,各交易平台可以公平竞争。

四、推进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借鉴引用国外电子招投标的成功经验

我国招投标活动起步较晚,相关理论知识与做法主要引自和借鉴国外经验。西方招标与投标活动已有较长的历史,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应用与实践,西方形成了较为成熟与系统性较强的工程招投标理论与机制。同时,在把握科技变革的契机不断推进下,信息技术与招投标活动相互融合,使招标与投标活动实现了电子化并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运用。由于起步较早,西方各国的电子招投标在技术、方法等方面相对完善,制度建设更为齐全,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目前加拿大、美国、英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在电子招投标领域走在了世界前列,而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也普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电子招投标体制与市场。

国外较为成熟与广泛推行的电子招投标理论与技术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其发展模式与操作方式实现国内电子招投标的后发优势。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出台,在国内十多年的电子招投标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及借鉴国内外电子招投标的先进经验,推动中国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研究、开发、设计、运行等整个体系的发展。

2.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招投标的法律体系

2013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电子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这两个文件实现了为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保驾护航作用,但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招投标领域法律体系,引导与规范电子招投标市场行为,确保电子招投标进程的稳健发展。例如,建立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立电子交易(商务)法,系统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建立电子认证及电子认证安全指南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3.统筹规划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全面发展

电子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参与的对象众多,且权限分配的差异较大,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招标投标流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全面发展。在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时,应以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为理念进行合理规划,同时必须建立在有良好的平台支持、有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实现系统互联互通的基础之上,具备高度兼容性和集成性,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接口和信息共享的电子招投标系统,防止资源互相占用与重复建设,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高度集成化、全程电子化、程序规范化、流程控制化和过程监管化的系统平台。

4.研究创新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模式

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根据推行的市场主体大致可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其中政府主导可以细分为中央政府主导的全国性发展模式和地方政府主导的区域性发展模式。全国性发展模式目前刚刚处于试点阶段,日前国家发改委确定深圳为全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城市,以点带面,推进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发展及应用。区域性发展模式可以再细分为两种:对于区域范围内招投标市场发展水平均衡的地区,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广方式;对于区域范围内招投标市场发展水平差异的地区,则宜采取先行试点部分地区,再逐渐由先进带动落后的渐进式推广方式。市场主导的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市场化的指导方针,给予了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的法律权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鼓励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我国还应综合分析国内外电子招投标的实践,深入研究和创新适应中国招投标活动的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调整招标投标行业的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发展电子招投标中优化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

五、结语

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创新的招标投标方式,它是传统招投标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招投标方式的重大改革。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方式相比,实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交易”,提高了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了资源和交易成本,创新了监督管理方式。它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电子招投标必将为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带来新的机遇和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星明,张翠萍.浅谈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及建议[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3(1):29-32.

[2]林宗绍.我国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的建设与思考[J].建筑经济,2011(8): 48-50.

[3]衣芙蓉.试论电子化招投标的优势及未来构想[J].招标采购管理,2014(02) : 21-22.

[4]崔建涛.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

[5]张伯威,周翔.北京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建议[J].中国招标, 2012(37):13-14.[6]安连发.电子招投标发展亟待实现“两个突破”[N].中国建设报,2014-4-5(004).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档案 管理

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工程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水平,是城市建设部门整体管理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工程监管、审计、责任追究等诸多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人信息时代,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也在其影响下得到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作为城建档案重要内容,是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基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应该明确在城建档案中的定位。因此,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在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中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有着丰富的数字化资源、海量的存储、便捷的检索、快速的传输、高度的开放、信息的共享等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缺陷,在其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亟待深入研究和解决。

1、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条件较好的地区与系统、规格较高的单位,具有技术、资金、人力等优势,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规格略低的单位,既无充足的资金,又缺乏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优秀技术人才,信息化建设困难重重,步履维艰。这种信息化建设的不平衡造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利用的不平衡。出现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仅处于内部档案业务管理过程,对于电子文件管理、电子档案管理还存在较大缺陷,更没有真正实现跨部门、跨机构、跨行业之间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信息资源运用。

2、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技术落后。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规范性、开发性、服务性、共享性较差,不能适应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要求。

3、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没有形成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数字资源库集群,不能实现通过高速网络及数据互操作技术,将数字资源库集群连接起来,没有建立档案信息的数据仓库与交换中心,难以实现数据共享集成服务。因此,不能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4、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数字信息管理存在不安全因素。安全问题是计算机网络世界的难题,也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的重大难题之一。主要来源于计算机病毒、计算机黑客、恶意破坏和摧毁系统的信息处理功能或破坏电子通讯装置、人为或偶然事故造成的威胁,使数字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显得十分“脆弱”。

二、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1、建立、完善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实践中,我国各省仍然执行的是不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不同程度地限制了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不利于管理和监督,同时影响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统一规范管理,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整体管理水平。

2、建设和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系统。由于各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 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及信息化发展状况也不相同,因此不同规模的城市根据各自的实力,分步实施,逐步建设和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系统,以达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利用。

3、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化工作以及电子文件管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标准的研究工作,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法规体系。面向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加快标准体系的形成和提高标准化程度。

4、加强网络安全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和高可靠性的数据安全系统。

5、建立完整的档案归档目录要求。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内容应该包括: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等)、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以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这些必须存档的资料,在管理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有缺失,会给管理带来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应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

6、规范档案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的程序和要求。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工程招标实行委托的,由招标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招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7、严格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时限要求。收集建筑工程招投标归档资料有其实效性,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按照要求,实行委托招标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收集建筑工程招投标归档资料时,应变“被动”为“主动”,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收集资料,及时登记,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开标之后半年。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照册后销毁。

8、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因此,必须注重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着重培养信息技术性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发挥人才作用。留住人才的有效机制。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全年完成审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招标核准文件220件,总投资280062.28万元其中:国家资金5395.22万元;省市资金17835.07万元;县财政资金185169.03万元;自筹资金47462.96万元;银行贷款24200万元。

二、做好招投标执法和监督工作,对评标专家和招标机构加强了管理

(一)全县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比选)176个共216个标段,招标控制金额24366.14万元;中标金额22058.26万元;节约资金2307.88万元;其中:公开招标19个(35个标段),流标3个;邀请比选机构17个;公开比选48个,流标4个;⑶县电视台公开比选2个;邀请比选104个,流标7个。同时,在开标现场加强了对评标专家和招标机构在工作、纪律上的管理。开标现场和专家评标均未出现违纪违规和招投标投诉情况,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二)为做好土地整理项目工作,县招管办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赤城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指导和协调了赤城镇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事前、事中的准备工作,并和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一道圆满完成了招投标评选施工企业的工作,该工程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我们还根据蓬督办发〔20*〕14号文件精神,组织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了吉祥镇土地整理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县吉祥镇土地整理项目勘测设计已完成招投标,现已进入勘测设计工作。

三、进一步严格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投标操作办法

县招管办今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七部委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了《*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保证金专户管理工作办法》并实施。自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共收取投标保证金1500多万元,其中低价风险担保金500多万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保证金专户管理办法》的实施经验分别被市发改委以发展改革简报和省发改委法规处以法规动态简报推广,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加强了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20*年县招管办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的规定,中标后项目经理证书交县招管办代为保管,至建设工程竣工时,才可以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制止了施工企业无证投标的现象,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

五、规范主体行为,推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第7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8篇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第9篇

最近,笔者的一位朋友总是愁眉不展,他所在的一家IT外包公司迟迟无法收回几个分包合同的项目款,原因竟然惊人地相似,全部都是由于分包商在参加合同项目招投标时,并未与最终客户(即项目发标方)就是否可以对该项目进行分包达成书面合同,而现在最终客户以发包商违反招投标文件、擅自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为由而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显而易见,这些分包商自然也就无法如期拿到合同款。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和招投标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招、投标方任何的疏忽和放任都将会导致最严重的法律后果。加强对招投标流程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相关措施对风险进行事先预判和分析,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切实有效的办法。

招投标在中国的发展才不过短短二十年的时间, IT企业的招投标在国内更是一件新兴的事物。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目的是通过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招投标的经济学意义就在于它能引入充分竞争,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然而,如果因特定原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那么招投标就会失去意义。

虽然中国的IT企业将招投标作为商业运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已有十多年时间,但是由于国内大的法制环境尚处于发展之中,所以在每一次的IT行业招投标过程中都会遇到形形的复杂问题,本文拟对其中常见的两个问题进行初浅的分析。

知识产权问题

由于招标主体与投标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招标方如果挟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就可以对投标方案中涉及的软件著作权、专利一览无余,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招标方往往不经投标方同意和支付合理许可使用费,将失标技术方案提供给中标者,并要求其吸取各家之长以优化中标方案。招标方不但使用了失标者技术方案的部分(往往是技术方案的精华部分),而且很少支付费用或给予补偿。投标方深受其苦,但如果企业想参加竞标,就得同意这个条款。投标方同时规定,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方无关。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所以格式条款在定标之前对于参加竞标的企业并无法律约束力,即招标人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归己所有或无偿使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在确定中标人后,格式条款从形式上看则为中标人接受、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按民法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招标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即使签署生效的合同中有格式条款,该条款在招标方与中标方之间本质上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方可以根据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众多投标人可能忽略了投标文件本身就是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关键问题。从投标文件的表达形式看,其文字表达部分属于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工程模型属于模型作品。根据版权法的版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的版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所以招标人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制、公之于众、提供给中标人修改等行为侵犯了未中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享用的版权(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等)。

因此,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内容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和提供给第三人; 同时招标人应当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原件返还给未中标人,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能否分包问题

投标方在中标后,能否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工作让其他企业来完成,即是否可以分包,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招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写清。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分包是允许的,但有两个强制性的规定:

一是只能是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才能分包。这里可以顺便澄清一下另外一个概念,即“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二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二人。由此可见,在转包的情形下,中标项目的所有工作都由转包人完成,而中标人(即承包人)不会亲自完成任何工作。

二是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写清是否分包,言外之意,如果招标方没有提出要进行分包,则是默示不能进行分包。也就是说,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中可能没有明确说分包的问题,但是依据《招投标法》,双方实际上已经明确了不能分包,这是与其他合同成立不尽相同的地方。

招投标文件的

法律性质

我们只有了解了这些招标、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才能在实际应用中准确地把握IT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标准。

在任何类型的IT企业招投标过程中,一定会出现这样基本的三个文书: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法律文书之间关系密切,不可或缺,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作用、影响也是紧密相连的。

根据《招投标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文件按照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这两种方式,相应分为招标公告以及投标邀请书。其主要内容是“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法律文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主要是吸引对方提出要约,也就是吸引投标,招标文件只是一种意向或者吸引,对投标人并无约束力,但却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参加投标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则构成一种要约,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投标文件的内容看,主要是说明投标企业为了完成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量,并且工作过程要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而需要的款项、时间和其他条件等,这些条件是明确的、不可更改的,只要招标人接受,投标企业就可以按照这样的条件承接该招标工程,也就是说投标文件中的条件是投标企业能够、愿意、确定接受的。因此,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提出的要约。

中标通知书就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条件,就意味着接受了其提出的要约,构成了承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一旦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后,招标人、中标人之间虽然还没有签订格式条款的合同,但是双方间已经确定了合同内容。所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不可忽视

招投标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具有充分竞争机制的采购服务和货物的平台和机制,满足招标人对于大额采购的成本、安全和信心的保障; 同时也提供市场信息和机会给予投标竞争者们。随着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和深入,特别是强制性招投标制度的确定,越来越多的采购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招投标形式。

但是,由于招投标流程的复杂性和时限性,并且它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一个环节上出现错误和瑕疵可能就是无法挽回的,会影响到整个招投标结果。这样就直接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进而产生废标、招投标项目无法进行或者完成,给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巨大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吃透法律规则,才能在招投标中完成理想目标。

链接

浅析政府采购程序

如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如果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如果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废标处理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庄道军)

八面来风

■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等三个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也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99条实施细则的重要部分。

三个办法分别从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采购评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在预算编制工作中,要优先考虑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对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的调整做了明确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主要是通过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改进评审办法等在采购过程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惠政策,具体是在不同的评审办法中采取不同幅度的价格优惠或加分,如给予自主创新产品5%~10%的价格扣除,或4%~8%的评审因素加分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合同签订与履行环节确保政策的落实,文件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5年节约1800亿

财政部日前透露,5年来中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2002年至2007年政府采购资金年节约率达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800多亿元。

统计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39.5%,2007年达到4000亿元。(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财政部力争三年完成政府采购制度六项改革任务

第10篇

《办法》制定顺应现实需要

随着餐厨废弃油脂具有了资源再利用性后,如可以作为生物柴油以及部分化工产品的原料,原有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对于餐厨废弃油脂的管理已经逐渐不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市场的不规范以及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导致近几年来“地沟油”回流餐桌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广大市民对此也十分关注。《办法》顺应而生,将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油脂的源头管理,通过招标严格市场准入,从而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市场。

《办法》三大特点

与原有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将餐厨废弃油脂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规范。主要特点有:1.将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与其他餐厨垃圾等一般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相分离,在目前实践做法基础上,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合理控制收运、处置单位数量,严格规范市场化运作机制;2.强化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处置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形成闭合的管理链条,杜绝其非法外流;3.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巩固餐厨废弃油脂非法回流餐桌的整治效果,推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取消餐厨废弃油脂处理收费规定

餐厨废弃油脂具有不同于一般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属性,为充分体现其资源属性,《办法》取消了产生单位缴纳餐厨废弃油脂处理费的规定,实行收运单位向产生单位进行收购,鼓励产生单位主动交油,从而避免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转卖给非法渠道。同时,为保障交易公平,具体的收购价格按照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购指导价予以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还需指导制定收购指导价。

源头从严管理

加强对产生单位的源头管理,是《办法》重点强化管理的一块内容。产生单位除仍然需要向绿化市容部门申报餐厨废弃油脂的年度产生量和种类外,还必须与相关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并在收运合同中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收购价格等。

此外,产生单位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也将纳入许可监管体系。因此,如果产生单位未能按照《办法》要求遵守以上规范,将无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许可。

非法收运、处置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前期市场整顿的有益经验,《办法》明确以政府招投标方式来合理确定并控制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数量,对收运、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车辆、场地等都作出明确要求。通过严格的招投标条件,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管,确保有序的收运、处置市场。

此外,如果有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将按照《办法》处以5~10万元的罚款;非法收运、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必须交给合法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收运、处置电子监控

第11篇

为贯彻落实20**年度新社区建设工作部署,根据区党委《关于规范开发区工程投资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开委〔20**〕61号,下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新社区建设的工作实际,现对《**开发区新社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修订)办法》(*开管办〔20**〕13号,下称“《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

根据《意见》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招标,具体工作由区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提出申请和工程要求,由建设分局负责安排组织施工和完成日常市政维修工作”的要求,对《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作如下修订:

(一)明确上述规定中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为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邀请招标的单位为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区建设分局。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在审批立项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又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先理顺招标关系后再予审批。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施工。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建设分局新社区建设项目专责小组拟定施工单位,建设分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然后送指挥部备案并予实施。

(三)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和流程进行管理:

1、项目审批立项后,建设单位分批将项目资料移送招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指挥部凭中标通知书将项目审批立项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分局,由建设分局按原规范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

2、指挥部派1—2人参加邀标工作小组,参与工程邀标;邀标程序及方案由招标办制定,并报指挥部备案。

3、建立邀请应标施工单位数据库。综合几年来参与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施工单位的业绩、信誉、资质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建设分局筛选提供相关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建立施工单位数据库。然后,按照择优邀请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与区建设分局和招标办商议确定邀请应标单位。

二、关于项目工程量变动

《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分局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实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建设分局决定执行;3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指挥部审核批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工程量变更核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施工内容或变更工程量时,建设分局项目负责人应报告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应以现场会议记录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后三天内报指挥部备案。

(二)工程变更量审批权限。一是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意实施;二是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会议决定;三是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关于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

(一)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流程

新社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验收,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要严格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即: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项目单位(社区)开具工程完工证明施工单位凭证明申请建设分局竣工验收建设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指挥部组织项目验收施工单位组织结算资料并报送建设分局审查建设分局送审计办结算审核施工单位办理结算请款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二)流程操作办理时限

1、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15天内,要凭项目单位(社区)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向建设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分局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5天内,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组织项目验收。建设分局完成竣工验收后的15天内,新社区建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4、结算资料审查。指挥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15天内,施工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分局审查。

5、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办要在接到建设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6、办理结算请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建设者分局要协助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关于工程款请款手续

《管理办法》关于专项经费的请拨和项目工程款的申领规定:“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区财政结算中心,再由指挥部统筹使用;新社区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动工或竣工后,施工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并完善所需资料交建设分局审核,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现做如下修订:

新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采取“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和“建设项目拨款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运作。即:新晨

1、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

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至区财政结算中心;

2、建设项目拨款:

新社区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请拨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要求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完善所需资料后由监理核实工程进度并交建设分局审核;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再送区财政局基建审核组登记备案。完善上述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

(二)关于工程款的结算。

第12篇

第一阶段审视自己寻找差距

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各种声音都在提醒大家“狼来了”,狼真的要来了,如果再没有应对措施,五年之后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国内设计企业将难以生存。那时候,大家心里都比较兴奋和紧张,猜想着外企大规模兵临城下时会是什么样一种状况。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各种层次的“应对WTO”研讨会几乎是所有会议的主题,各行各业都出台了“应对WTO”的官方报告,民间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丰。这是一个很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阶段,走出去放眼界,广泛的国际考察和学习,了解“国际惯例”,取人之长,对比自己,各行业都比较系统地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很认真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寻找差距,提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思路。

时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发表了《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的报告(以下简称《应对》),从设计企业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寻找差距。报告认为企业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体制方面,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还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有较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企业的对策是加快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政府的对策是完善资质管理、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王素卿在报告别提出,建议制订《建筑(专业)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还强调要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第二阶段转视“敌”营构筑“工事”

在WTO承诺协议中规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场对此缺乏监管办法,导致多数所谓“外企”其实只是在某中国之外的地区注册之后就在国内从事设计,基本上是全本地化运作。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参加招投标不受限,项目不受限,设计费不受限,有时不仅做方案,连施工图一起完成也不受资质之限。这一切确实严重影响了内企的心态平衡。《应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通过对招投标的管理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对高端项目进行适当的保护,限制境外公司投标的思路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但在整个五年期内,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

因为外企有超级待遇,因为有“合作设计”的要求,渐渐地内、外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发展为合资。开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间进行,后来一些二线企业为了占得合作先机也主动“引狼入室”,替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打通各种关节,帮助其快速进入。当然外企主动上门要求合资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进入“状态”。

市场既然如此还能保护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层面是开放的,而通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阻拦外企长驱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国际做法。企业家们通过多种渠道“上书”,呼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技术壁垒以与入世承诺协议中的条款打“球”。那么,哪种办法最具有杀伤力?中国建设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个人注册资格管理也逐渐加强,企业审请资质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人员的硬性规定。通过对外企实行资质管理,把它们纳入我们的市场管理轨道,他们就要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接受市场监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接连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业、设计、规划企业管理规定(俗称113、114和116号令),按照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外企在国内的“商业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要求在中国从事设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外国服务提供者一定要是国外注册人员。而且规定,“成立独资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人数的1/4,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每年的居住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些规定被认为是说开放之言,行限制之实,因为首先当时外国人根本无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经验,在人力成本上只有当地化才能有利可图,因此对外方人员的数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难以做到,在国际上引来了抱怨之声,政府迫于压力实行缓兵之计,对出台的政策作了小幅调整。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8号文),提出只要选择一家够资质的中国企业合作就可以从事工程设计。

所有应对的办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炼内功,强身壮体。所以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推行设计企业的体制改革,鼓励大家搞活机制,明晰产权,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营、专业设计事务所,以与国外的体制相对应。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开始了事务所的尝试,当时提出发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全面放开了事务所的申请。一大批生机勃勃的民营设计事务所得益于中国入世诞生、生存和发展。

第三阶段拆除防御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署CEPA(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后,同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3、114、116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这三种企业。但要求没有改变,只是时间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技术人员的当地注册和内地居住时间条件有所放宽,即要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但没有要求当地注册,在港居住时间亦作为内地居住时间。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再一次对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出台文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尚未结束时就于入世五年期结束的当天12月11日开始执行。文件中说可以聘用中国注册人员来达到取得资质所要求的人数。对境外人员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亦没有要求。至此,外资企业取得资质与中国企业一样毫无悬念。

《应对》提议制定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对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的细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才出台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是82号令的延续。其中的变化有,82号令中“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条文没有下文。“概念招标”被细化,与“方案招标”并列被作为招投标的两种方式。而王司长所设想的“大中型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限制境外公司投标”也没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