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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

时间:2023-07-06 1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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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

第1篇

关键词:招投标机制;工程保险;风险管理

招投标机制最先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广泛运用,随着工程项目利用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兴起,招投标机制又被运用于工程保险的承保环节。现阶段,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如长江三桥、苏通大桥、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宜兴抽水蓄能及省电力局电力布网等大型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一切险开始采用招标的方式决定首席保险人和共保人,通过一系列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的选择行为和竞争活动使招标人充分享有市场利益,同时也提升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招投标机制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1. 工程保险条款的磋商性。

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方法、地理位置、投资规模、使用材料和管理结构等条件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保险公司需在对承保工程的风险因素和业主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工程项目度身制定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款。至此,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险方案才能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具备差异性和可竞争性,也为招标人提供了可选择性。

2. 保险主体的竞争性。

大型项目保险以点带面,具有品牌影响力,能推动保险公司当地市场业务的质的飞跃。成功承保大型项目代表了一家财产险公司的综合实力,也是其成功迈进国际保险市场的有力跳板。因而,以工程保险为代表的大型项目保险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逐的领域。我国在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进驻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使保险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在工程保险这一领域的竞争。因而,在保险主体具备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条款的多样性的前提下,招投标机制才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择行为发挥作用。

3. 一揽子承保形式的运用。

现阶段,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实行cip保险形式,即由业主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及其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可保风险,并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业主统一签订一份保险单,有利于将所有工程风险进行整合,形成承保优势,并通过招投标机制加以延伸,进而赢得与保险公司就费率和其他条款等细节进行磋商的有利地位。因此,一揽子承保形式的出现为业主运作招投标机制提供了成本上的经济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4. 业主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

随着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发展,工程项目业主必须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业主需要将其风险进行转嫁,而转嫁的最佳方式便是工程保险。同时,保险费的支出还必须纳入项目业主的会计核算体系,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利润水平。因而,业主对影响其工程建设安全性的保险保障程度以及项目盈利性的保险费率较为敏感,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正是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

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

在长期市场竞争中,招投标机制逐渐形成了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一套严格的实施准则及操作方法,其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极强。招投标机制的主体环节如下。

1. 招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要借助保险顾问公司的技术力量开展招标工作,顾问公司可以帮助招标人预先设计一套保险方案,并以该方案为依据开始招标工作。这时投标人只需根据该保险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报费率和免赔额,并可就不合理的环节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此外,招标人也可在招标初期召开资料会议,向有投标意向或被邀请的保险公司公开有关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全面的保险建议书并进行简单介绍。在时间紧迫且工程项目急需投保的情况下,招标人还可以在确定最终中标人之前先与投标人签订暂保单。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其中,招标文件的制作是招标工作的主体环节。

2. 投标。

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先考虑是否有能力应标,并在决定投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详细阅读和分析研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将其在规定的时期内投送至招标人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公司资质、承保经验、工程保险方案建议、保险服务、理赔服务、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协调能力等几方面内容。

投标文件的制作是投标工作的主体环节,也是获取中标机会的关键。因此,投标人应全面并有重点地详细回答招标文件中招标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还可就未涉及但体现自身承保优势的细节做补充说明,特别要就招标人最为敏感的环节给出合理、科学、全面和可行的建议,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3. 开标。

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是招投标的重要程序,采取公开方式。开标时应高声唱读投标人名称等重大事项,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书均不在以后环节考虑。此外,开标一般在截标后紧接着进行,防止间隔时间内出现窥窃和涂改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 评标。

评标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细则和评标依据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审阅所有标书后,招标机构将允许投标人进行技术澄清,招标单位可与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限内进行讨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详细解释和分析标书内容。评委在充分分析和评价投标书的内容和听取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后最终给出评定意见并作出评标报告。在工程保险的评价标准中,投标人承保类视工程保险的经验越丰富,对保险险种设置越合理,防灾减损服务和理赔服务越科学迅速,越能赢得中标机会。

5. 签订合同。

通常,双方要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议标,即合同谈判,就标书中已有的内容再次确认,对标书中未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商讨,特别要就保险费率水平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保险合同随即生效。

三、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的意义

1. 确立规范的竞争准则,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招投标机制拥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办法,为工程保险承保构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框架,其中包括:(1)平等准则。这一准则提供了一个竞争平台,使新兴财产险公司有机会与资质较老的财产险公司同台竞争,在可能获得中标机会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2)信誉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招投标双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或提供足够的信誉保证。(3)正当竞争准则。竞争只能是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允许竞争主体采取各种不正当的行为和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除了表明在争取低保险费率方面的能力外,更应展示其在资质、经验、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避免了利用压低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跳出了重承保、轻防灾、劣服务的不良循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扩大竞争范围,使招标人获得更充分的市场利益。

招投标机制在工程保险承保环节的运用是业主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业主对工程保险相关背景知识和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缺乏深入了解。招投标机制的运作为业主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扩大了竞争范围。体现在在初评过程中,业主初步掌握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意愿和资质经验等实际情况;在技术澄清阶段,业主更可就工程保险的相关重要细节向保险公司咨询,要求其作出详细回答。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劣势,了解到工程保险操作的细节,有利于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的风险管理,更有利于在发生工程保险风险事故后及时得到赔偿,避免了不必要的保险诉讼;(2)竞争范围的扩大和竞争主体的增加必将增加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为了夺标,投标人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使业主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险范围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从而更充分地享有市场竞争的利益;(3)在招标过程中,业主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期、工程预算和标段划分等。这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危险单位的合理拆分。在大型项目中,危险单位的拆分直接关系到再保险的处理,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再保险费率又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最终确定。因此,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是科学风险评估的前提,同时也是业主争取低保险费率的坚实基础。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国际财产保险公司同台竞争构建了平台,业主可以借此享有外资保险公司在承保、防灾减损和理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深刻感受到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先进的承保技术、优质的承保服务以及超前的风险管理意识等方面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1,(3).

第2篇

【关键词】企业保险;保险招标体系;存在问题;构建与管理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企业保险意识的增强,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保险招标来采购保险。实践证明,保险招标在降低企业保费成本、规范企业保险采购行为、提升保险服务体验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不成熟以及企业保险招标经验积累不足,我国企业保险招标普遍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众多企业在保险招标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如何构建及管理企业保险招标体系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一、企业保险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保险招标存在着诸多问题,典型的问题主要有:企业需求不明确导致保险公司做出错误的投标决策、保险招标文件不规范或招标程序违规引发招标纠纷、保险招标文件设计存在结构性缺陷导致企业未能达到招标目的、招标过程久拖不决致使招标成本难以控制、部分保险公司恶性竞争或虚假承诺致使企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确实保障等。企业保险招标如果出现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保险安排和保险权益,也将损害企业声誉,因此企业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构建科学性、系统性的保险招标体系,并予以严格落实和加强管理。

二、企业保险招标体系的构建与管理

(一)构建企业保险招标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1.确定是否需要招标

明确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保险招标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合法合规要求以及节约成本的考虑。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所有企业的保险均需通过招标进行采购,企业招标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要求。但是,如果企业保险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则应进行保险招标。此外,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对保险招标有明确要求,也应采用保险招标。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招标需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如果企业保费规模较小,例如只有几万元的保费规模,很难吸引足够多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投标,保险招标会流于形式,因此企业需分析对比招标成本与招标预期成效以决定是否通过保险招标采购保险。

2.确定采用何种方式招标

目前保险市场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可以在更广范围内吸引保险公司参与投标,有利于企业降低保费成本、获得更多保险增值服务,但公开招标存在着沟通环节多、工作量大、招标费用高等缺点。邀请招标可以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降低招标费用,但邀请招标限制了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的范围,降低了投标的竞争性,中标价格可能会被提高。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考量企业自身情况和保险市场情况来确定招标方式。如果企业保险标的规模大、预计保费成本较高、保险费率存在较大下降空间,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反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采用邀请招标的前提是企业对邀请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的信誉、报价水平、经营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比较了解,信任其有足够的实力服务于企业,否则应采用公开招标。

3.确定保险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

保险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主要有三种:企业自主招标、委托招标公司招标、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招标。其中企业自主招标程序较简化、沟通成本较低;委托招标公司招标可以将招标信息在更广范围内传播,能吸引更多保险公司参与投标;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招标文件制作、保险评标、后续保险服务中具有专业优势。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确定保险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值得注意的,如果企业采取后两种组织实施方式,企业应参与到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切不可做“甩手掌柜”。因为企业最清楚自身情况及需求,企业参与到招标工作中能使招标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也更能把控招标工作进度。

(二)构建企业保险招标体系的工作重点

1、确定企业保险需求

确定保险需求是构建企业保险招标体系的出发点。企业面临的风险形式多样,既有固定资产损失风险、机动车辆损失风险,也有现金损失风险、责任风险、雇员风险等等,相应的保险市场上有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可供企业选择。面对纷繁复杂的风险和保险产品,企业应系统性的调查可保资产情况、人员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明确哪些风险需要通过保险转移,哪些风险可以自留,并确定需要招标的保险险种以及各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唯此才能使企业保险招标工作有的放矢、提高招标效益。

2、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保险标段划分

保险标段划分是指将需投保的保险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段进行招标,每个标段分别确定一名或若干名中标人。其中常见的方式是将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团意险各分一个标段。企业采用此种招标方式可以使赔付风险分散于多家保险公司,有利于降低拖赔、惜赔的可能性以及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但是企业需要面对多家保险公司,这无疑将提升招标成本以及后续管理成本。此外,保险标段划分后无法形成统一的规模优势,这不利于企业获得更优惠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服务。为此,企业在保险招标前应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保险标段划分。实际操作中,企业可根据企业组织规模及地域分布、保费规模、保险市场竞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实需要进行保险标段划分的,应尽量避免标段划分得过多、过小,同时也不应出现同一机构同一险种进行标段划分的情况。

3、科学、系统的设计保险招标文件

保险招标文件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例如都有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合同主要内容、评标标准以及废标条款等主要内容,本文只就保险招标文件的设计重点进行论述。

(1)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如果不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势必会导致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评标甄别工作,增加企业的招标成本,因此企业有必要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实际操作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或经授权具有独立投标能力且在企业所在地注册登记的分公司;②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资格;③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出现亏损;④投标人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此外,企业还可以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做进一步规定以更好的筛选投标人,例如可规定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20亿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内具有类似承保业绩和理赔业绩等。

(2)设定投标保证金要求

为防止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保险合同协议书,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应在保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提供详实的企业情况

为使保险公司充分了解招标项目并做出合理的投标,企业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注明企业简介、经营特点、近年赔付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此外还可以附上企业重点关注的风险点说明。通常,保险公司对招标项目了解得越清楚,就越能提供针对性的保险方案、优惠的保险费率和增值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提供的信息严重失实,在与保险公司后续合作中可能会引起纠纷,影响企业形象。

(4)合理设计各评分项内容及评分办法

1)报价分

如果企业强调成本控制,希望能以较低的保费成本进行保险安排,可以提高报价分权重(一般不超过60%)以及设计“价低者分高”的报价评分方法,如采用直线内插评分法可有效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报价。如果不希望保险公司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则可以降低报价分权重(一般不低于30%)以及设计“价格偏离小者分高”的报价评分方法,如采用偏离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法则可以有效遏制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现象的出现。

2)保险公司实力

保险公司实力直接关系到企业保险保障和各项服务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应成为企业保险招标的重点考察对象。具体而言,企业可考察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保费规模、盈利水平、市场地位、机构分布等“硬指标”。此外,企业还要重点考察保险公司近三年至五年内类似项目的承保业绩、理赔业绩等“软指标”。这是因为每个企业所处行业有其特定的风险,承保和理赔过类似项目的保险公司更能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保险服务。通过“硬指标”和“软指标”的横向评比可以对各投标保险公司的实力做出客观判断。

3)风险分析

保险公司对企业面临的风险分析得越透彻,说明保险公司越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其越有可能设计出满足企业风险转移需要的保险方案,因此风险分析应纳入保险招标评分内容。由于风险分析属于主观认识,评分时必然也是主观性判断。为使风险分析评分更加科学合理,可以对风险分析设定评分层级,每个层级赋予不同分数,由评委进行评分,如可以划分为四个层级:I风险认识全面、深刻,针对性极强;II风险认识比较深刻,具有一定针对性;III风险认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阐述不足,存在一定遗漏;IV风险认识阐述不具有针对性或不全面,有明显遗漏。值得注意的是,各评分层级之间的分差应适当拉大以促使保险公司重视风险分析撰写工作。

4)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直接承载着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企业通过保险转移风险的必要条件。为使保险公司在投标时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保险方案,企业应将保险险种、保险标的、各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附加条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此外,如果企业自身已有较成熟的保险方案,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附上保险方案,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进行响应。与风险分析类似,在对保险方案的评分上宜设定评分层级,如可以划分为四个层级:I保险方案针对性强、保障范围全面;II保险方案针对性较强、保障范围基本全面;III保险方案针对性不强、保障范围有遗漏;IV保险方案不具有针对性、保障范围有明显遗漏。

5)服务内容和标准

我国保险市场一直存在着“重价格轻服务”的现象,虽然此类现象正不断减少,但各类服务纠纷也屡见不鲜。产生服务纠纷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少数保险公司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较差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和企业双方在承保前未就服务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等原因。因此,为避免服务纠纷以及维护保险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服务内容和标准纳入评标重点。具体而言,企业可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机制、基本服务、增值服务、理赔承诺、防灾防损服务、投诉机制、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重点考察。服务内容和标准的评分方式与风险分析、保险方案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4、建立健全保险评标委员会筹建与管理机制

保险评标委员会直接对保险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是企业保险招标工作质量的把关者,因此需重视保险评标委员会的筹建与管理工作。为了保证保险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险评标委员会应尽可能的由知识结构、从业经历、工作经验与招标项目相符合的保险、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此外,企业应制定保险评标委员会管理制度,对保险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应严格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保险公司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保险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严格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情况,对评标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等等。

三、企业保险招标的后续管理工作

确定中标保险公司后并不意味着企业保险招标工作的完结,相反,企业还需要做好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才能圆满完成企业保险招标目标。企业保险招标后续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险合同签订工作

目前,部分保险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存在着招投标双方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及时签订保险合同,甚至抛开中标结果及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保险公司的原因也有企业的原因。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按时按约定签订保险合同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双方合作。为此,招标结果公布后,企业应主动、及时的与保险公司按约定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应全面覆盖保险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保险方案、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及保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企业可以罚没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

(2)履行保费缴纳义务

确定中标保险公司以及签完保险合同后,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企业已处于保险保障状态。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保险合同规定按约定足额交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企业应在签署保险合同后及时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保费缴纳义务。

(3)文件保管工作

在企业保险招标过程中会形成数量众多的文件,如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招标文件、澄清函、投标文件、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保险合同等等,但由于保险不是企业的核心业务,许多企业往往容易忽视保险文件的保管工作。实际上,企业妥善保管好各类保险文件存在着相当的必要性:一是可以应对审计工作;二是可以作为今后法律诉讼的证据;三是可以为企业提高保险招标水平和工作效率提供参考,使企业少走弯路。因此,在保险招标结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好各类保险文件。

(4)保险招标工作总结

保险招标工作不同于企业其他类型的招标工作,它不属于企业常规性的招标工作,企业每年的保险招标工作屈指可数,因此每次保险招标工作的经验、教训对本企业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保险招标结束后企业应及时撰写保险招标工作总结报告,系统总结和分析各保险公司的报价费率、服务内容、招标成效、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等,为下轮保险招标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

[2]许谨良主编.财产保险原理和实务(第4版)[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3]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第3篇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历史演进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由最初的管理层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由公司股东担任委托方,最终形成现行的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模式,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个阶段:由公司管理层担任审计委托方。19世纪中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主要是由公司管理层自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增加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可信赖程度。此时,美国还缺乏强制性规则要求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英国《1856年公司法》也只是允许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自主规定是否进行审计,同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东人数以及所拥有的股票价值达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由管理层自愿委托审计过渡到强制委托审计,法定审计得以产生。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标志着自愿委托审计走向法定审计的开始,随后英国《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都必须经过审计,其资产负债表必须附有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也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制订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审计作出强制性要求。

第二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管理层转向了公司的股东。根据这一审计模式下,财产的所有者(股东)为保证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管理层)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理论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子契约,不会发生勾结、共谋。所有者、经营者和第三方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分离的三角关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一股独大,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小,没有适合的方式同时也没有积极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些都导致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操纵,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第三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的股东转向审计委员会,这也是目前所实行的财务报表委托审计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倒闭案,为了重树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信任,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的第19号会计系列文告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也于2002年1月7日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目前,审计委员会有“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组成”向“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方向发展的趋势。

然而目前实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由于《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其独立于企业.还要求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多是由高校教师和退休官员担任,一方面这些人员与企业接触少,缺乏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薪金由企业支付,薪金的标准较难确定,若薪金过高,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薪金过低又会打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因此,审计委员会委托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往往会出现“独立不董事,董事不独立“现象,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其他设想目前,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方由谁担任的问题,学术界持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学者提出由监管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认为应把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由证监会下设审计监管中心行使审计委托权,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则由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局下设审计监管中心按非上市公司隶属关系、规模行使委托权。也由有部分学者在此观点下补充提出利用监管机构招投标机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委托方必然会导致寻租行为及腐败问题滋生。并且招投标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复杂,容易导致事务所低价竞争行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二、新型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针对现行财务报告审计模式的缺陷,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ll)于2002年提出了建立一种新型的财务报告审计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旨在利用市场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威胁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基础。在该制度下,公司管理层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的结果评估其错报风险并确定承保金额及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告错报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财务报表保险的基本运作程序:第一步,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向保险公司发出投保要约,保险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根据初步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第二步,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该要约,则向公司管理层出具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包括保额和保险费率的对照表。第三步,公司管理层将投保建议书和投保计划交由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投保及投保的保险金额,并由股东大会在最高保险金额下投票选择任何一档的保费及相应的费率。股东大会的决定必须对外公布。第四步,股东大会决定投保后,由保险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果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如果是其他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应重新与投保公司商议保单条款或者拒绝承保。第五步,保险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投资者承担一定额度的赔偿责任,并向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偿部分金额(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了传统审计模式的固有缺陷,大大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通过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切断了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审计人员独立性增强,将会更加注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质量,保险公司为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也必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出

具真实的财务报告,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趋于一致,能更好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在该制度下,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上市公司的投保额以及保险费率等信息可以成为衡量其财务报告质量和投资风险的可靠指标,投保额相同时,保费率越低,财务报告质量越高;保费率相同时,投保额越高,财务报告质量越高。这将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另一方面,投资者能够较准确得估计所持有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内在价值,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最终,市场上的资金大都留向了使用效率较高的企业,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创造动力。在该制度下,公司的股价必然会受到投保额和保费率的影响,那些投保额低、保费率高的公司的股价也相应较低,给公司管理层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带来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

(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审计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同时减少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由保险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失信于一家保险公司,必然会失去该保险公司旗下全部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同时由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原本的直接经济联系已被切断,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以质量竞争取代低价竞争,审计师依靠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来赢得市场份额,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水平提高的同时,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提高,因此,由于审计失败造成的股东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会有所降低,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会减少。

(5)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恢复投资者的信心。该制度通过环环相扣的利益关系最大化了舞弊和疏忽的成本。从宏观上看,其将保险业引入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缓解了审计市场供求不平衡现状,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弱势地位有所改善,保险业本身的社会信誉也可使投资者对事务所更有信心。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缺陷及推行障碍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的缺陷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需求角度来看,保险业务是建立在随机事件的大数法则定理上的,其存在需要大量的参保人,而任何一种产品在推行初期往往缺乏市场需求,参保人数量有限必然导致保险业务推出困难。首先,就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国内、国外均无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保险公司推行风险较高,在没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推行这一保险产品。其次,就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审计市场的需求属于强制性需求,上市公司缺乏审计的自主性,如果该保险缺乏强制性,潜在的投保人往往会缺乏够买的积极性,很可能出现所有的上市公司串谋不购买保险的情况。

(2)从市场角度来看,罗恩指出该制度建立在证券市场处于次强势的基础上,同时依赖于规范的保险业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目前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于其是否已达到弱强式仍存在争论,推行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缺乏市场条件。

(3)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弥补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会抬高保险收费,上市公司购买保险的成本必然大于直接购买审计服务的成本。其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及在增发股票时,发行人应拥有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要求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时,可能会出现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情况。

(4)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多样,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财务报表险种定价困难。主要反映在投保公司对财务报表保险的风险评估技术及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用的合理确定,对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认定,对投资者损失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尚无研究依据和经验借鉴。

(5)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难以得到公平受偿,权益没有保障。首先,保险公司为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会采取抗击诉讼策略使风险反向转移,如制定苛刻甚至难以操作和无法辨清责任的保险条款。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投资者在虚假会计信息下导致投资失败,主动索赔的法律意识淡薄。最后,投资者也有投资数额大小之分,并且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实际赔偿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6)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此面临失业压力,审计独立性问题也将出现转移现象。保险公司为降低财务报表保险的收费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会选择用内设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的方式取代聘请第三方,此时的保险公司可以看做是审计人,其与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经济利益,传统审计模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转移为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可能性增大,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威胁并未从根源上得到消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失去审计客户所带来的压力。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针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缺乏市场需求问题。笔者建议,首先,保险公司方面,应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试点的方式分阶段实行,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行中的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利用现有试点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减少消费者的认识偏差,扩大业务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其次,国家方面,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比如加大对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初期的财政投入,同时应该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均应当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保证该保险业务推行的市场需求。

(二)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较低问题,应着手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向审计师业渗透以及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执业规范和监管体制等。当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都较为完善时,由于保险公司非人力资产的特点和更强的信号传递机制的作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比现行的独立审计制度更为有效地运行。

(三)利用审计资源,降低融资成本针对企业融资成本增加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可以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给企业,作为其IPO以及增发股票的依据.以解决企业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支付双重审计费用的现象,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四)加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力度针对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保险定价困难问题。笔者认为学术界应当加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推行细节和推行技术方面的研究。

第4篇

【关键词】保险 营销改革 行业形象

在过去几十年,我国保险业虽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不匹配,目前保险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由于过去销售误导、理赔难以及营销体制等种种原因,保险业在公众中的形象不高,保险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保险行业形象不高的现象与保险业在发挥风险保障、经济保驾护航的巨大功用严重不匹配。保险行业形象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2014年8月,国家提出保险业新“国十条”,把保险业发展提高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显示了国家对发展保险业的重视,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地位,为保险业营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是保险业的巨大福音。但是要想提高保险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形象要靠广大保险从业者不懈的努力。

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的因素有很多,广大保险营销队伍是最关键的因素。从现有的营销体制上看,保险营销员注重片面追求保费,“只要能拿到保费,就是好员工”的想法长期存在,导致营销员不顾公司利益,不顾客户利益的短期行为时有发生;从文拟从财险营销的角度,分析行业形象差的原因。通过分析现有营销体系的不足,提出营销改革方面的建议,重塑保险行业形象,提高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营销队伍是影响行业形象的最关键因素

国家出台新“国十条”,把保险业的地位提高到战略高度,而目前的保险行业形象与国家的定位、期望不匹配。同为金融业,银行、证券的行业形象较保险业高出许多。保险行业形象保险业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的因素有很多,而广大保险营销队伍是最关键的因素。

谈到保险,社会公众首先想到的便是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是保险服务的活窗口,是与客户接触最多的群体,他们的服务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最直观的感受。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是目前保险行业的两个顽固问题,深受公众诟病,而这两个问题都与营销相关。宽进严出,在销售环节的误导,夸大责任、隐瞒除外责任,导致在理赔环节出现纠纷,得给客户留下不良印象,严重影响行业形象。

二、营销队伍形象差的原因分析

(一)非理性竞争与规模导向是首要原因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竞争主体的增加,带来激烈的竞争压力,保险企业纷纷采取规模导向的竞争策略,基层机构及营销员为了完成业绩采取种种短期投机行为,例如误导消费者、以高额手续费揽保等,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市场长远发展的根基。

站在保险公司角度,保险公司对基层营销员的考核主要也是以保费量来衡量,这就造成营销员中“只要能拿到保费,就是好员工”的想法长期存在,导致营销员不顾公司利益,不顾客户利益的短期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非理性竞争与规模导向是首要原因。

(二)现有营销模式的不足导致营销队伍的短期行为,而不能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1.客户靠营销队伍维护,保险公司主要以销售为中心,而不能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传统模式下客户主要靠营销队伍个人行为来维护,营销队伍是主要的保费来源。营销员主要靠个人关系,拓展零散业务;客户由于对保险公司不了解,需要通过营销员了解相关信息,并帮忙办理承保、理赔等相关手续。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多增员的方式,扩张市场,谁能壮大营销队伍,谁就能抢占市场。这种方式虽能给公司迅速带来保费,但是不能带来客户。快速扩张,增员太快只要数量不要质量,也导致整体人员素质较低。客户跟着营销员个人走,保险公司陷入有保费无客户的怪圈,客户对公司忠诚度不高。若承保政策发生变化,部分业务限制承保,营销员为了保住客户,往往会跳槽,而一旦营销员离职,往往带走个人的大部分客户,导致业务大量下滑,公司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公司的发展受制于营销队伍,但是为了发展又不得不以销售队伍中心,而不能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2.以高费用争夺市场,而不是以提高服务来长期赢得客户,社会影响较差。为了完成业绩,保险公司往往以高费用争夺市场。由于投入大量财力拼市场,保险公司往往没有足够的费用和精力完善客户的服务。高费用投入见效快,而服务投入见效慢,还会增加短期成本,导致利润减少。高费用投入带来的后果是导致中介市场混乱,买单卖单现象严重,出现一批游离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投机取巧的“保险游击队”和“二哥”。这批“保险游击队”,往往综合素质较低,只关注短期利益,社会影响较差。

三、新常态下,客户需求的转变,要求营销队伍转型

在新常态下,客户需求的转变,要求营销队伍向服务型转变,主要体现在:

(一)客户的需求已经从“要不要I保险”向“跟谁买保险”转变

“要不要买保险”是大众对保险行业的认识问题,是行业共性问题。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实践、宣传,买保险已成为大众的普遍认识,保险需求潜力巨大,“要不要买保险”已经不是主要问题。而客户“跟谁买保险”决定于哪家公司推出的服务更能满足客户群的需求,是保险公司通过自身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二)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及交通成本的提高,客户更看重的是图方便图快捷,而不是图省钱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加上生活节奏快,城市交通拥挤,交通成本高。时间对客户来说才是最宝贵的资源。

客户出门办事,隐形成本很高。市区交通拥挤,堵车是家常便饭,要花费较多时间,停车位不好找,停车费、燃油费、通行费等交通成本高,面临较大隐形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在方便客户方面做更多服务,客户往往不会在意多交几百保险费或少赔一些款。客户更看重的是图方便图快捷,而不是图省钱。

(三)互联网发展推动销售渠道调整,要求营销队伍更加注重服务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量的增长,互联网销售渠道抢占了市场份额,主要是险种简单通俗易懂的险种。对于公众认识度较高、产品同质性较大的产品,如车险,已经不太依赖营销员等中间环节与保险公司获得信息,网上承保、理赔客户直接可以线上操作,承保价格、理赔政策公开透明,无需通过营销员了解信息,公司与客户的缩小了距离。客户的忠诚度主要靠公司行为、日常的服务来维护,一旦客户对公司品牌认知度加深,便能提高与客户的粘性,提高忠诚度。而营销员的中间纽带职能在承保环节被弱化,营销队伍有可能遭到洗牌风险,营销员若想从事保险,职能要发生转变,从售中销售技巧转为售前咨询及售后服务方面。

四、为重塑行业良好形象,提出营销改革的建议

(一)从业者要充分认识保险的意义,始终保持对保险的无限热爱,自尊自爱,这是保险营销的第一步

从业者对保险的认同与热爱来源于对保险意义的理解。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担负着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的使命,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在大灾大难面前,保险总是冲在最前方,与人民患难与共,休戚相关。每个保险从业者都应深深认识到保险是利国利民的行业,保险不是骗人的,保险是雪中送炭,保险不能改变生活,但能防止生活被改变,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行业尊严是每个从业者自己挣回来的。从业者首先要自尊自爱才能赢得他人尊重。自加入保险业后,你的一言一行便代表着行业形象。你怎样保险便怎样,你有自尊保险便有尊严,你有光芒万丈,保险便因你增添光彩。只有每个从业者共同努力,注意一言一行,处处表现出专业、敬业、服务、高效、奉献,才能赢得普遍认同,获得尊重。

(二)转换理念,全面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

保险营销的目的应该是“满足客户需求获取利润”。在传统的保险经营中有一句话是“保险是卖出去的,而不是买出去的。”其中强调的是销售保险的技巧。其实,保险作为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手段,真正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才是行业发展的价值所在。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所有社会公众都有保险需求或潜在保险需求,都是保险业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所以保险业在社会公众中的行业形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保险业在客户心中的印象。保险营销满足客户需求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担担、信誉、服务质量上。

在新常态下,保险行业要重塑行业形象,要立足长远考虑,实现从粗放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而要实现内涵式发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从关注销售队伍到重视客户需求,从“以销售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转变。只有满足了广大客户的需求,赢得了认可,才能提高行业形象。

全面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从营销角度,需要在客户分类、营销队伍建设、薪酬考核、社会评价体系等各方面进行改革。

(三)财险行业的客户分类

按照以“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首先要对客户进行细分,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管理。笔者认为财险公司的客户主要可分为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也称团体客户)。个人客户再细分为分散型个人客户和定向群个人客户。分散型个人客户是指,客户保险需求相近,客户地点分散,不便于集中管理的客户,最典型的就是网销车险客户、个人意外险客户。定向群个人客户是指所处行业相近、或生活习惯大致相同,且一定区域内客户密集度较高,便于定向集中管理的客户。法人客户(也称团体客户),可根据公司战略需要、客户规模不同,分为战略客户和一般团体客户;也可按照客户所处行业进一步细分。

(四)根据客户分类,构建营销队伍,实行差异化服务营销

财险公司应当重建保险营销员队伍,提升个人的专业水准,更加注重服务,最终使保险营销员成为令人尊敬的职业。营销队伍建设要围绕客户分类进行,主要发展以下类型的营销团队:

1.对于网销分散型个人客户,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服务型营销团队,实行客户经理制。网销的分散型个人客户,需要一支强大的服务队伍提供线下服务来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以确保客户的粘性,提高来年续保率。网销业务主要是简单的普遍的同质性的业务,例如车险、意外险个人客户业务等,服务要求相近,对于这种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服务标准化,通过培养服务型营销团队来维持。服务型营销团队要以团队作战,重点在于服务,纳入员工制管理,实行客户经理制,每个营销员负责一定的客户维护工作。这支队伍的主要职能是为广大的未出险客户及出险客户的非理赔事故提供增值服务,例如事故救援、短信提醒、生日祝福、风险提示、收集材料等。对于理赔队人员短缺、配备不健全的地区,营销队伍还须作为延伸的理赔队伍,承担起对出险客户提供理赔服务的职责。服务型营销队伍主要以服务的客户数及服务质量来评价,与薪酬挂钩的,主要以续保率、客户满意度、客户数等指标来考核,而非保费量。这支队伍不是单独作战,而是服从团队整体安排,划区域管理。

2.面向定向群个人客户,实行精准营销,逐步建立专业化营销团队。以客户细分为基础,成立不同专业化团队。首先,应准确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利用客户管理系统的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分析,根所在行业、地区、年龄等不同特点,对客户特性进行细分,针对客户群体的共同特性,挖掘客户的潜在保险需求点,为客户量身定做产品及服务。根据不同的定向群,成立多支不同的专业化营销团队。专业团队管理,要走精英化、高端化路线。

基于客户精准营销模式的专业团队,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仅要具备产品销售能力,还要具备发现和开发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具备售后主动提供附加值服务的能力。专业团队实行团体作战,每个营销员有不同的分工,形成团队,缺一不可。成员组成有专业型、销售型、策划型、内务型、市场调研型、心理分析型、数据分析型、售后服务型等。专业团队要走精英化、高端化路线,应纳入员工制管理,重点培养。

3.为拓展重要的团体客户,建立战略客户营销团队。对于保险需求较大的集团性客户,或在行业有影响力的团体客户,对公司发展有战略意义的团体客户可作为战略客户,对于战略客户,保险公司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自上而下协同拓展维护。战略客户是精准营销的重中之重。

战略客户营销团队主要职责是寻找符合公司业务方向的团体客户单位,收集信息。站在客户角度考虑,挖掘客户潜在保险需求,给客户量身定做产品组合,制定承保方案,提供特色服务。时时关注招投标,在招投标方面做到专业致胜。

战略客户业务的拓展需要较长时间,前期投入大,见效慢,但是一旦见效,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战略客户团队是公司营销队伍中综合素质最高的团队,所有团队人员应纳入员工制重点培养,且在公司的地位及薪酬要比其他团队高得多。

(五)重视营销,提高营销员的地位和收入,让保险成为人人想往的行业,营销员成为人人羡慕的职业

保险公司不重视营销,营销员便不重视客户,客户便不认可保险公司,如此恶性循环。要通过提高营销员社会地位、收入留优秀的营销员,吸引潜在高素质的营销员加盟。我们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强求营销员提高服务质量与提高个人修养。保险业之所以有今天不良形象的现状,主要原因还是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公司重视短期利益,业务导向,缺乏长远考虑有关。一个行业能否吸引高素质人才,取决于这个行业能否给从业者想要的地位和收入,能否收到社会尊重。一旦这种需求被满足,自然会吸引许多高素质的人才加盟,行业形象自然提升。例如同为金融业的银行业、证券业,选拨人才采用高标准,提供高待遇,深受高素质人才青睐,行业自然深受尊重,行业形象大大高于保险业。一旦能吸引许多高素质的人才加盟,营销员准入门槛自然随之提高。

(六)建立评价体系,完善社会监督

建议行业建立营销人员档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用、服务监测系统,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服务质量的监测,客户可对营销员信誉、服务质量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定期公布评级。对于评级差的营销员可拉入黑名单,不准从事保险业。保险公司可参照评级结果,对于评级越高的营销员,给予越高的绩效比例、佣金比例。逐渐形成珍爱个人信誉的良好市场氛围。

五、树立全员营销意识,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从根本上说,所有保险从业者,都是保险营销员,要逐步树立起全员营销意识。把与客户的每次接触,都当做营销,每个客户接触点的员工都是营销员。从大的方面来说,当你面对社会公众时,你就代表保险业。你的言谈举止,就是对保险行业形象最好的营销。重塑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是每个保险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职责。让我们大家都为从事保险业而自豪,当保险业最好的营销员,自觉成为行业形象的维护者、践行者,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段纯锴.中国保险业形象亟待重塑.银行家,2013(10).

[2]王小韦,马丽娟.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要适应保险经营体制改革.中国保险报,20150908.

[3]蔡夏.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待原则研究.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30401.

[4]李炼红.长沙邮储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研究.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1101.

[5]张海青.论保险营销员在新常态下的机遇与挑战.当代经,2015(20).

[6]牛增亮.精准营销与保险行业营销模式转型.金融电子化,2014(2).

[7]王妲.基于保险营销过程视觉论保险服务创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3).

第5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 大病保险 厦门模式

一、机制创新:全覆盖、高保障

在面临治疗大病需要高额医疗费时,居民拥有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对少数患大病的人群只能是“杯水车薪”。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借鉴运行多年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经验,拓展延伸居民基本医保功能,于2010年7月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起解决参保居民封顶线(从2012年7月起,基本医保封顶线由7万元调高至10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风险的长效机制。

具体而言,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投保人,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为被保险人,集体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10元/年,全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参保居民个人不需缴费,不增加个人负担;参保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再加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10万元,实际城乡居民的保障限额达到31万元,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6倍。至2012年7月,已有116位厦门居民(未包括城镇职工)获得了约近2000万元的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有效降低了参保人大病医疗负担,基本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模式创新:结算快、服务好

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厦门平安养老突破传统繁冗的费用报销模式,由事后理赔改为即时结算。通过把在农村合作医疗项目中运行多年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移植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厦门平安养老开创了厦门大病保险独特的经营模式,实现了厦门本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大大减轻了患者就医的资金压力。大病保险项目实施以来,医院的住院量明显上升,大病保险使最没有承受能力的城乡居民成为最大的受益群体。

具体而言,参保人员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无需提前垫付大额医疗费,而是直接在医院刷卡结算,由医疗机构先行代垫赔付资金,之后由保险公司同垫付的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整个理赔服务完全实现了“零垫付”“零资料”和“零等待”。此外,通过在社保中心办公大厅设立大病补充医疗的报销窗口,厦门平安养老接受参保人的咨询、报案、单据初审及医疗费用理赔,并为异地就医者提供面对面、零距离的现场服务,免去患者为了报销来回奔波的时间。

三、破解保本微利的实践难题

面对人身健康险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以及缺乏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有效的管控手段,商业保险公司想要在大病保险上实现“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仍是一个待解难题。厦门保险业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模式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摸索,几经变更调整。2010年7月,厦门大病保险项目主动调整了之前社保中心与商业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风险模式,创造性地采用以合同约定盈利和亏损区间的经营模式,统筹兼顾业务的政策性和商业性,成功破解了“保本微利”原则的实际操作难题。

平安养老良好的风险管控措施也为大病保险顺畅的运行增加了砝码,确保公司能够实现保本微利、平稳运作。首先,建立了社保管理中心、定点医院和商业保险机构三方定期沟通联席会议机制,反馈并解决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行为。其次,根据医保政策的变动调整,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不断完善公司风险管控的规则和流程。最后,专门成立了一支由专业的健康管理和医疗管理人员构成的风险管控和巡查队伍,在部分大型定点医院派驻驻院代表,加强医疗费用审核,严格剔除非医保费用,对大额理赔客户进行医疗全程管理等,减少了医保基金浪费。

四、厦门范本的成功经验

作为先试先行的地区,厦门的大病保险制度经过15年的摸索,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凭社保卡即时结算理赔、“保本微利”实现制度化等一系列的经验与做法,真正实现了“参保居民得实惠、商业保险得发展、人民政府得人心”的共赢局面。仔细梳理厦门大病保险制度15年的改革发展历程,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与参考。

一是地方政府需要高度认识建立大病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并给予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对于财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应从调整筹资标准上想办法,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小步起步,逐步提高,只有保费得到保证,居民的医疗保障才有稳定的资金支持。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社保部门购买大额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来建立长效机制。凭借信息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服务创新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不仅能从根本上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规范医疗行为,管控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真正能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三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引导是有效保证。一方面,为防止大病保险招投标过程中的恶性价格竞争问题,厦门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投标行为进行了制度规范,要求提供精算负责人 “不以低于成本价或通过贴费方式承接业务”的声明,并在招标前与厦门市财政、社保等部门沟通一致,不以价格作为招标的决定性因素,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公司进行了风险提示谈话等。另一方面,引导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将理赔纠纷处理、积压赔案等作为重要监管指标,每年要求经办机构开展排查,并积极整改,其目前尚未出现与大病保险有关的理赔纠纷。

参考文献:

[1]李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2.

第6篇

【摘要】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文章试图从应收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第7篇

    一、保险公司委托的理论依据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并非新生事物,在古典的审计起源理论中就有"保险论"一说[1].保险论认为,从风险转嫁学说出发,审计就是一种保险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审计费用的发生贯彻了风险分担的原则。审计实际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保险,投资者主要根据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作出投资决策,为补偿因管理当局提供欺诈性财务报告而引起的损失,愿意从自己可得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此保证投资的安全。如果投资者根据已审财务报告购买证券后出现损失,并且有证据表明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失败,那么法律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向审计师提出赔偿诉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必须向投资者支付赔偿金,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在所有者眼里,审计行为视同保险行为,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等同于支付的保险费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潜在投资损失赔偿者而发挥作用。

    2002年,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n)先生首先提出了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这一新的制度设计一经问世,即引起强烈反响。从保险学的角度来看,财务报表保险应该是一种经济责任险,保险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标的,表面上是财务报表,实际上保护的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合同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

    二、保险公司委托的运行机制假设

    财务报表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尚无实践的可操作性,所以笔者在此作一些理论上的运行机制假设。

    (一)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之间的运行机制假设[3]

    首先,投保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财务报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进行承保风险评估(review)。即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包括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即针对不同风险的公司,不同等级的保险金额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投保公司可以在最高保险金额下选择任何一档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应的费率。投保公司董事会根据投保建议书提出财务报表保险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后将决议对外公布。如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如果审计师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投保公司签发保单;如果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那么保险公司将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险条款,或者拒绝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执行保险合同,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投保公司财务报表被发现存在重大错报、欺诈及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情形且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转而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选择事务所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审计,发表真实的审计意见。当发生审计诉讼时,保险公司对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负责,之后,保险公司向事务所追偿其所承担的损失。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多保险公司委托,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并由保险公司支付审计费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师的审计进行协助与配合。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审计师摆脱了对被审计单位经济上的依赖性,也避免了被审计单位可能给予的压力,可以较好地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

    三、保险公司委托的优势与缺陷分析

    (一)保险公司委托克服了其他委托模式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其自身的优势:

    1.改变现行的委托关系,切实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

    现行审计制度下,无论是直接由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由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聘请,甚至是由股东大会聘请,最终的决定权可能都落到公司管理层手中。而在财务报告编制主体--公司管理层的利诱和压迫下,审计师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公司。而即使审计的委托权掌握在审计委员会的手中,审计师与委托人之间仍然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正如莫茨和夏拉夫[4]所言,如果把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在经济上的联系与他们之间存在的保密关系放在一起,在第三者看来很难感到审计人员所主张的独立性真实的存在。委托人与审计师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审计独立性的天然障碍"。被审计单位手中的"货币选票"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根源[5].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而审计师则有"拿人钱财,挖人墙脚"之嫌,要改变这种审计收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必须改革现存的审计委托模式。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审计师并支付审计费用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也即将"货币选票"易手,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彻底隔离影响审计师独立性的"毒源",解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

    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力求充分发现和揭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风险,杜绝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改变目前审计师利益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的现状,消除审计师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关联,切实增强审计的独立性。[6]

    2.运用市场机制,改善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针对以往的会计造假和审计失败案件,人们总是想办法严格法制,加强监管的效力和处罚的力度,或者是依靠道德的力量感化那些可能作奸犯科之徒。然而,立法和行政监管的成本非常巨大,它会在现有的市场交易成本之上进一步增加新的司法和行政成本;而且不能保证监管的方向和力度正是市场所需要的。至于诚信和道德的建立,即使职业良心足以抵御经济利益的诱惑,社会道德的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与这些应对措施不同的是,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投保与否、保险费率的决定、审计师的选择和费用、损失的赔付等均为市场行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市场机制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因为,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形成是由市场决定的,保险公司依据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的评估,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险费率,并在市场上予以披露,这些信息就成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衡量指标,可以产生很大的股价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7].所以财务报表保险能够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有益于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投资者的信心恢复,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

    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退出成本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事务所与保险公司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事务所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额,之后保险公司追究事务所的主要责任,从而加大事务所违规退出成本,迫使审计人员遵守审计的职业道德,出具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二)由保险公司来委托是一种全新的委托模式

    它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审计委托关系,彻底摆脱了审计师既想"食君之禄"又要"独善其身"的尴尬局面,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和对原有审计理念的挑战。但是保险公司的介入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1.逆向选择问题

    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以及签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决定了契约总是不完备的;签约双方无法观察、证实或预见一切,无法用清晰的语言签订所有契约条款。所以,几乎在所有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

    就如在旧车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卖方往往比买方更清楚车子的质量,假如买方无法通过其它办法检查旧车的质量,那么市场上就只剩下了次车,这就形成了"柠檬市场"。在财务报表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事先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而投保人自己知道风险程度,这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按平均风险程度确定的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下的最优水平,从而高风险的客户可能把低风险的客户赶出保险市场(正如"劣币驱逐良币"一样)。这样市场不但会变得无效率,甚至最终会导致市场关闭。

    2.道德风险问题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在保险业务中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自行车保险。在我国,自行车是大多数老百姓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人多车多,丢车的现象也多,尤其是一些新的名牌车子。为了防止自行车被盗,车主会想尽办法进行保护,比如,加多道锁,每天背回家等。假如保险公司开办了自行车的保险业务,一旦自行车被盗就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那么买了保险的车主就不会像过去那样精心保管自己的车子。车主会因丢车风险已经转嫁到保险公司,就不再去用心保管自己的自行车了;而保险公司又不可能监督每一个买保险的人是否用心保管自己的自行车,其结果是:投保的自行车肯定比没投保的自行车丢失的可能性更大。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费就增加了,甚至超过其所收的保费,保险公司不但不能赚钱还要赔钱,于是自行车的保险业务被迫停止。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安全政府监督 管理模式 转型 研究

一、现状

建筑安全是社会管理和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目前建筑安全管理是政府一管到底,所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每天要去监督工地现场每一部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安监人员去检查,判定施工中是否符要求,然后要求整改,企业整改后还要复查,复查是否符合要求还是安监人员来判定。一方面政府不可能保证检查的每一个工程不会出现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也会产生腐败现象。同时随着新开工面积的逐渐增多,建筑安全管理要求更高,管理的力度更大,检查的范围越来越广,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就越来越不够,面临的矛盾就越来越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政府管理幅度与层次的合理设置,对于建立和完善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意义重大。管理幅度受领导者智能、精力和时间的限制。管理幅度过宽,会导致领导者负担过重或出现管理混乱。管理幅度过窄,会增加管理层次,降低工作效率。

现在就我们地区而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管理千万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仅靠几个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来管理,管理幅度太大,超过了一定的幅度,就必须增加一个管理层次,否则必然会导致负担过重或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三、与质量监督、招标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管理的比较分析

1、质量监督管理与推行监理制度。从“彩虹桥”倒塌后,我国强制实施国际通行的监理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从原来的施工现场一线管理变成代表政府来监督企业质量管理行为,从原先无限责任的大包大揽转变为有限责任的监督管理。

2、招标管理与推行招投标制度。我国招投标制度从开始实施,一直是矛盾是焦点。尤其是强制推行的初期,一些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中不公开,导致不中标的企业投诉率高,社会影响相当大。现在推行招投标制度后,招标办仅监督招投标机构等的行为是否规范,从原先从全面参与管理变成监督管理,招投标市场逐渐规范。

3、造价管理与推行造价中介机构制度。原先造价处除对工程造价市场管理外,都要化大量精力审计一些具体工程项目上,造成人员严重紧缺。现在放开工程造价市场后,各个造价中介机构公平竞争,造价处只要监督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使工程造价市场稳步发展。

参照以上三种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推行新的管理制度,不再对企业进行直接的安全监管,而是借助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

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是上百年历史经验的积累,已经经历了很多血的教训,凝聚着千百万劳动人民的智慧和血汗。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安全技术标准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基本制定完善了。

在发达国家,政府一般都是推行强制工程保险,加上可调保险费率制度,不仅承包商会积极的重视安全管理,而且保险公司处于自身的利益也会积极的参与到安全管理中。他们会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采用多种方法如主动的视察建筑现场,参与承包商的各种安全议,提出安全建议等来进行工程风险防范。

发达国家政府特别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力量。在保险领域,保险经纪公司非常多,专门从事建筑工程业务的保险经纪人也非常多。在安全领域,政府一般将安全卫生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委托给安全中介机构来做,安全中介业务广泛,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些私人公司接受政府的授权为企业提供安全检查、咨询、培训、评价以及设备检验等服务。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业主和承包商必须办理有关强制性保险,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在美国,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多少,和其安全施工的业绩与信誉密切相关。承包商若具有良好的安全业绩和信誉,往往保费低廉,施工利润较高;反之保费高昂,可能导致施工成本亏损,甚至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承包商无法获得主体施工资格。在这种市场经济杠杆作用下,不仅承包商自己安全意识十分强烈,而且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也对施工安全极为重视,积极参与到施工安全管理之中。会

五、破解矛盾的方法――构建新的管理模式

总理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说出了社会管理的真谛。政府减少审批事项,减少不适当的规章制度、放松管制,是走向现代社会管理的开始。

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毕竟,安全工作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之一。国外政府只负责监管工程安全、环保等涉及生命和公众利益的事项,其它都交给市场和法律解决。在行政资源并不丰富的情况下,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应该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应改变运动式检查,借鉴国外政府安全检查事先不通知的做法,加强日常巡视,实现检查常规化。

六、研究的几点建议

1、树立“零事故”理念,更新价值目标,开拓建筑安全管理新局面

在新的时期要想打开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就必须逐步树立“零死亡”“零事故”的理念,其内涵就是使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建立“所有的死亡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和“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是‘零事故'的观念。“零事故”理念把人的生命作为核心的价值目标,与安全发展理念的内核相契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加深,管理、技术、人才、物质等方面的保障力量也会增强,会有更大的优势和基础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必将减少直至避免事故发生。实践证明,之所以许多国外的大型建筑企业如福陆、柏克德等公司能够保持优良的安全业绩,就是与他们坚持“零死亡”的理念密不可分的。有了这种理念作为指导,政府就会增强控制和减少事故的信心和决心,就会主动承担法定监管职责,去研究安全工作的规律,提高工作效能,企业就会全员都重视安全生产,从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细节去规范行为、确保安全。我们也要树立“零伤亡”、“零事故”的理念,更新工作价值目标,从这种理念出发去设计监管制度和方法,可以先行试点,争取在安全监管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和突破。

2、转变创新理念,研究制订新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工作重心由只是控制事故伤亡人数向控制事故伤亡人数和关注工人职业安全健康并重的转变

在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有着更为宽泛的内涵,生命固然要保障,但是高质量的、健康的生命更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近年来,我们开始关注改善施工现场的生活和作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安全卫生权益,实际上这都反映了这种变化,反映了政府职能更为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趋向。

(2)工作方式由忙于具体的事务向注重制度设计的转变

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关键,推进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这对于我们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而言,安全生产工作确实应急特点比较突出,需要解决一个一个的独立事件,但是当我们有了一套科学的、有效的制度作保障后,处理这些事件就会变得更为从容和高效,从而节约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

(3)提高安全生产资源保障水平,加大安全管理投入

要像检查民工工资一样与相关部分联合对安全经费的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使安全经费的落实有保障,能专款专用。其次推广新型安全设备、工艺、技术,政府不但应对安全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而且应不断推荐对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强制淘汰落后安全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从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看,新技术大幅度降低了安全事故,如先进的盾构施工技术设备和各种措施保证了隧道施工的安全;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等等。

3、加大安全培训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教育培训的覆盖面

(1)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也不断地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对每位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地培训学习,不断灌输安全理念。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2)普通职工的培训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一直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大量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一方面这些民工缺乏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另一方面,民工的维权意识较弱,使得建筑业生产在施工事故频发的同时,不能引起政府、业主和承包商的足够重视,安全形势得不到改善。现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工免费培训上岗活动,可以联合起来全力推动这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的地方不去,不安全的活不做。这样从末尾倒逼的办法全员来抓安全,才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4、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

(1)、引入风险机制,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机构。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按照“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社会中介参与”的保险运作机制,充分运用费率调节机制,改变“重理赔轻预防”的状况,鼓励保险公司聘用安全服务事务所、监理公司等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咨询服务。这类安全预防服务中介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安监站指导,并定期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状况,起到了安全监管的信息员、报告员、服务员的作用成为政府安全监管的协同力量。这样一方面增强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量,强化了过程监督,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服务也有了保障。

(2)、推行安全监理制度,补充监管力量。

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理质量的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每月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这样既补充了现场监督力量,又使得安监站可以根据现场监理定期安全报告,有的放矢地对问题严重的工地进行集中执法整治,提高了监管效能。

5、改革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向有限政府转变

检查方式由传统运动式的、告知式的、只针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向新型随机的、动态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巡查和层级监督转变,检查内容由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向企业落实法规标准和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转变,由不分重点的笼统管理向注重监管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差别化管理转变。这个转变既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避免了政府替企业做“安全员”、当“救火队”的越位、错位现象。同时,制订乡镇建筑管理站进行安全联络员制度,对一般小项目(比如不在《建筑法》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放到乡镇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我们对政府职责的重新认识和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的转变过程。

6、严把重大危险源监管关,抓牢安全重点关

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安全的。安全工作的目标应该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即使万一发生了事故,也可以把伤害和损失降低到较轻的程度。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是建筑施工现场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根源,只有抓好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这个安全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才能避免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管理好重大危险源,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程序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随时掌握危险源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同时要求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和实施完毕后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准确了解当地建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分布情况。

(2)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对于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就要预先登记,做好备案工作,并在工地工程概况牌中醒目位置公示出来。

7、建设安全信用平台,增加透明度,让社会大众参与管理

强化企业责任,企业是建筑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健全诚信体系,所有建筑生产经营者都要建立安全信用档案,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严重违法者不能再涉足建筑行业。政府部门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要在网上推广,尤其是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上网公示,增加透明度,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应急处治能力,把建筑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发生之初,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正确引导,让社会大众更多以理性的行为参与管理,这样的参与效果更好,也更深入。

七、结束语

本文从管理学中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关系原理这个角度来分析当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横向与质量监督、招标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管理进行比较分析,参考国外建筑安全管理模式,引出破解矛盾的方法――构建新的管理模式,大力培育建筑安全管理的中介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协同管理。

总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针对目前转型期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分析,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周三多.管理学原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恒.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及其作用初探.安全与健康.2006年第05期

第9篇

1、租赁资产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对租赁资产价值进行动态监测,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2、监控租赁资产的变动情况,改善租赁资产管理状况,防范租赁资产灭失毁损和贬值风险。

3、多角度分析租赁资产状况,规范公司租赁资产管理体系,为租赁资产进行市场化交易奠定基础。

二、租赁资产管理的内容

(一)租赁资产安全性管理

(租赁资产安全性管理包括租赁资产及抵质押物的所有权登记、租赁物的保险、租赁物的监督检查)

1、租赁资产及抵质押物的所有权登记

租赁物所有权为租赁界最为重视的一项权力。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并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目前,租赁公司对飞机、船舶、房产所有权的控制主要通过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来实现。而对设备等动产的所有权保护是最令业界苦恼的,一般设备的所有权往往会面临承租人将其出售转让、用于抵押等行为侵害。目前租赁公司绝大部分设备资产都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接受登记)。同时还在设备上张贴标签以声明所有权,但实际效力也并非十分肯定,只是起到预防作用。

下表为租赁资产所有权登记现状及登记管理部门:

管理建议:

(1)所有公路、铁路机车、城市基础设施、动产设备等无专门登记部门登记的资产,均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公示,虽然这一系统的法律地位和公信力还未确立,但毕竟是物权保护的途径之一。

(2)为了弥补目前设备类资产所有权控制的制度缺失,租赁公司可考虑研究采用高科技手段比如物联网技术跟踪监测租赁物的使用状况。

2、租赁资产的保险

为防范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需对租赁资产购买保险。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购买保险,租赁物保险期间应当涵盖租赁项目的整个租赁期间,如果对租赁物每年进行投保的,在保险期满前承租人应当及时续保。

保险公司的选择:承租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和险种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承租人选择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投标形式,且在同等条件下,应向保险费率最低的保险公司投保。

目前租赁资产保险存在的隐患:

A租赁期内保险是否按照租赁合同持续购买,是否存在保险空白期,没有专项监控。

B保险险种的选择是否能够实现对租赁资产风险的完全覆盖,没有经过保险经纪公司的审核。

C有些特殊的租赁资产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例如公路资产、房产资产等)。

管理建议:

(1)租赁资产保险险种的选择应根据该租赁物特性及行业特性制定完备的保险方案并经公司选聘的保险经纪公司审核认可。

(2)保险单正本应放在租赁公司保管。确保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进行足额投保,并指定租赁公司为第一受益人。

(3)建立租赁资产保险管理台账,对租赁资产保险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承租人能够及时续保。

3、租赁物的租后监督检查

对租赁物进行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督检查。

(二)租赁资产质量及价值管理

租赁资产质量及价值管理内容包括租赁资产评估管理、租赁物市场价值变动分析两部分。

租赁资产作为公司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实现发展战略的物质基础。对租赁资产的管理除了要保障租赁资产的安全,还要重点关注租赁资产的质量及经济价值。

1、租赁资产评估管理

租赁资产评估是租赁公司强化租赁资产价值管理的关键步骤。目前租赁公司在资产评估方面存在以下隐患:

A\目前租赁资产只是在项目评审前,由承租人出具租赁资产的评估报告,作为评审及定价的参考。对于租前租赁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值得采信,没有一定的标准。

B\租后未进行定期的价值评估。由于很多租赁业务期限长达10年甚至以上,可能市场价格与初始价值出现大额差异,缺乏定期的租赁资产价值评估,可能出现租赁物不足值的风险。

管理建议:

(1)建立和完善租赁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服务的范围、评估机构的选聘方式、标准、程序、审批权限等相关内容。

(2)建立资产评估专家组,定期对公司租后租赁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同时监控租赁物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发展趋势,以合理确定租赁物的自然寿命、技术寿命、经济寿命。

2、租赁物市场价值变动分析

建立健全租赁资产(含抵质押资产)评估管理台账,登记每项租赁资产初始评估价值、租后定期评估的市场价值,动态监控租赁资产的价值变动。为财务定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参考,为资产处置、市场化转让定价提供参考。

(三)租赁资产的动态运营管理

租赁公司虽然持有大量的期限较长的优质资产,但是严重缺乏流动性,持有的资产量越来越大,管理的成本与风险也越来越大。再加上严格的资本约束。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想办法提升租赁资产的流动性,想办法把租赁资产从公司出表。

(1)租赁资产交易可以为租赁公司解决五大问题:

第10篇

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一)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2004年12月24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保险监管机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整体素质提高。一要开展保险从业教育,以胡****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为契机,在业内深入有效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大服务的战略经营理念。二要完善准入制度,广泛推行行业及岗位标准,包括业内评价、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等,实行定期的考核与岗位轮换、淘汰与晋级机制。三要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要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实现保险经营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赔人员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和隐蔽化趋势不断增强,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中辨别真伪的能力。

(四)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源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特地位和特有职能。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市场,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今天,加快培育和发展公估机构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各险种的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证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赔人员队伍不稳定,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发生以赔谋利、损公肥私的现象。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而言,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方处理赔付,公证客观、准确及时,被保险人可以迅速得到补偿。在国际上,由保险公估人经办本国或国外保险与再保险的公估业务是通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等.保险赔偿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11篇

(一)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

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以下三种主要营销渠道运营模式:一是直销型,即通过公司在编外勤人员开展业务,主要销售团体保险和大项目保险,销售人员在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根据销售业绩提取手续费,从总体上看,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0%以上;二是银邮兼代型,即通过与银行邮政等行业部门签定兼业协议,通过兼业网点开展保险业务,主要销售个人分红型保险产品(过去几年以5年趸缴业务为主,现开始重视长期个人业务和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销售),银邮兼业根据业务量提取手续费,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5%左右;三是个人营销型,即通过保险个人人针对分散型个人客户销售个人保险产品,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一半以上。从三类渠道的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度来看,直销型和银邮兼代型渠道的业务规模贡献度较大,个人营销型渠道的利润贡献度和创费能力较高。除了以上三类渠道模式外,保险公司还尝试了直复型营销渠道(网络、电话、邮寄等)和专业经纪公司、公司等专业经代型渠道开展业务,但规模尚小。

(二)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特征及缺陷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最大特征便是各类渠道“割裂营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人员分离。保险公司制定了针对三类渠道营销人员的独立的销售管理办法(俗称“基本法”),即《个人人销售管理办法》、《银邮专管员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和《团体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等,分别建立了对不同渠道销售人员的包括组织架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活动管理、考核评估、职级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销售管理体系,每个体系之间是相对封闭的,关联性很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公司比较早地开展了财产保险、团个险综合开拓业务,也制定了专门的《综合开拓专员管理办法》,并在其他三类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对综合开拓业务考核进行了相关规定,从目前来看,平安公司的综合开拓效果是可观的。

2.销售产品区隔。除卡折类大众产品各渠道共同具有销售权外,各家公司都针对不同营销渠道特点开发了不同的渠道产品,不同渠道销售各自的渠道产品。在不同渠道产品保险责任大致相近的情况下,保费价格却有较大差异,因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已考虑到不同渠道的营销服务成本的差异,从总体上看,个人产品价格最高,团体产品价格最低。

3.客户需求撕裂。因不同渠道各自有相应的产品组合,客户与某渠道接触时往往只能在该渠道产品组合中进行挑选,而不能在一个渠道内得到其他渠道的产品,如果需要其他类型的产品,只能再次与另外的营销渠道打交道。由此可见,客户的需求被分裂的渠道撕裂开来,客户不能得到一站式的服务。

4.销售活动分裂。不同渠道内的销售人员分别接受不同销售管理部门的销售活动规划和指导,接受不同的活动管理,并分别享有实力不等的培训资源。虽然三类渠道都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培训体系,但由于个人营销渠道的培训实践开始早、投入多、力量强、成效显著,而团险培训和兼代培训力量相对较弱。

5.薪酬政策割裂。三类渠道在薪酬待遇方面最大的差别在于有无底薪、是否享有社会保障、业务提成比例等,一般而言,在编人员才能销售团体保险,而个人营销人员和兼代专管员往往是从社会招募的人员,没有底薪和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等。

6.前勤系统与后勤系统脱裂。前勤销售系统与销售后勤支援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联动。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是各自只管耕耘自己的领地,缺乏相互之间的营销联盟。

保险公司不同营销渠道实行割裂营销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包括:(1)浪费或搁置现成的可利用资源,如销售人力资源,培训资源;(2)未有效开发潜在资源,如客户资源,很显然,团体客户可能带来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可能介绍团体客户,银邮客户也是如此;(3)未满足客户综合性需求。客户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可能具有财产保险方面的需求,同样,购买产险的客户也可能购买人寿保险,但是,除了少数产寿险兼营的金融保险集团外,一般产寿险公司之间缺乏有力合作,客户只能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打交道;(4)销售能力缺陷。由于不同营销渠道销售人员只卖本渠道产品,相对来说,对公司其他渠道产品缺乏了解或理解不够透彻,并且缺少机会参与其他渠道的销售活动,如个险销售人员缺乏大项目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经验,其拓展销售能力就相应受到限制。

二、我国保险业面I临新的营销环境

当前保险营销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已成定势

自1996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业相互渗透和综合经营越来越普遍,我国平安集团早在几年前已经综合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业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对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探索邮政等行业经营简易保险的新渠道。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要打造世界级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中国人寿集团已成为包括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产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混业,分业经营”、“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经营寿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产险业务、养老保险业务等,并正在参股银行业和证券业,为最终成为“金融航母”铺平道路。

(二)国际国内保险竞争加剧,保险公司面临经营转型

我国已加人WTO并已于2004年12月11日起全面开放国内保险市场,随着保险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企业都在寻求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的平衡,追求又快又好地发展,注重内涵价值、优化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等成为保险公司的明确思路,如中国人寿为实现“做大做强做优”,正在实施“积极均衡、整合转型、创新超越”的发展战略。

(三)客户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个性化,客户满意成为企业营销的核心理念,随着中产阶层的增加,综合性金融投资与理财需求越来越旺盛,金融保险机构为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顺应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价值。

三、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创新策略

我国保险公司为减少目前的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主动适应变化了的营销环境,“整合资源,交叉销售”应成为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创新的必然选择。

(一)“整合资源,交叉销售”的内涵及优势分析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Cross-selling)”指以客户为导向,整合公司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实现公司内部或公司之间各销售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发客户资源,发现或挖掘客户的多种需求,并通过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其需求的一种多渠道一体化营销方式。简单说来,就是向客户销售本公司A产品的同时推销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B产品或服务。在销售过程中,需充分利用公司一切可能的资源来进行营销活动,这些资源既可以包括公司内部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源,也可以包括合作伙伴如兼业机构的资源。在可利用的资源中,渠道资源是关键资源,因为渠道资源能直接带来客户资源、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及硬件资源等。

保险公司在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方面不乏成功经验。2001年12月31日,台湾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以国泰人寿为经营主体,另外成立了国泰产险、国泰世华银行等三家子公司。2004年3月开始,国泰产险通过国泰人寿以及国泰世华银行开展共同行销,收取了1100亿元台币保费,占国泰产险总保费的65%,国泰人寿营销员单月人均贡献财产险保费达3548万元新台币。与其相似,2005年平安公司也通过寿险营销员综合开拓渠道获得13.7亿元的财产险保费,人均贡献财产险保费达9300元,且其综合开拓(u业务在2006年前几个月依然保持了55%的高速增长。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具备以下优势:

1.可以增强客户忠诚度,提升企业形象。客户的综合性需求因公司的交叉销售行为而得到满足,该客户自然满意,满意的客户又会重复和扩大购买,而客户购买一个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越多,其流失的可能性就会越小。来自银行的数据显示:购买两种产品的客户的流失率是55%,而拥有4个或更多产品或服务的流失率几乎是零。一个赢得大量忠诚客户的企业因为口碑效应其企业形象也会相应得到提升。

2.可以扩大销售,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客户一次性购买所需要的多种产品和服务本身能使公司扩大销售,客户多元化需求得到满足后变成忠诚客户进行终生购买及介绍他人购买也能使公司扩大销售;而经验统计数据已证明维持一个老客户的成本只是开发一个新客户成本的1/6,还有老客户的转介绍带来的规模效应也能减少营销成本。销售扩大,成本降低,自然带来公司利润的提升。

3.能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方面可以用来分析挖掘客户的现实与潜在需求,从而为能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这些客户信息资源与其他具有互补性的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开展营销,共享客户资源。

4.能促进公司精细化管理和执行效率,并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公司的营销资源。实现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内部资源共享,促进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融合与相互协作,提升了整体竞争力,并提升了营销人员的活动率、绩效与产能,提高了营销人员的收入,稳定了营销队伍。

(二)对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构想

我国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客户满意”原则,能满足多元化的客户需求,能让客户方便地得到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二是“最大的覆盖最合理的成本十最大的产出”原则,营销资源的配置应与市场覆盖率、合理成本率和销售绩效率等紧密结合;三是“塑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原则,要把一体化交叉销售打造成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

保险公司可通过以下两条思路来架构“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

1.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整合不同公司和营销渠道的产品,也就是让同一客户拥有几家公司或带有不同渠道特征的产品。这里所讲的公司,主要是指同一家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对方产品;渠道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营销渠道,如团险直销渠道、个人营销渠道、网络、邮寄、电话等直复渠道,又包括公司外部的营销渠道,如银行、邮政、证券机构等兼业渠道。对不同公司或营销渠道的产品进行组合捆绑销售来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如对某团体销售团体保险的同时发现其中一些成员有个人保险需求,于是向其提供个人保险产品,这便是团险直销渠道的产品与个人营销渠道的产品的整合;又比如,某客户向A公司的个人人买个人保险产品的同时提出想买车险,该销售人员向其提供了B产险公司的车险产品,这便是寿险公司产品与产险公司产品的整合。整合不同渠道产品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需要保险公司在公司内部不同渠道之间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在同业公司之间、与其他金融企业间建立战略联盟机制(包括客户信息分享、联合开发产品、协作进行培训等机制),通过联合为客户提供互补性强或关联性强的产品。以这条思路我们可以归纳出几种交叉销售模式:一是团体直销产品直复(网络、电话、邮寄)营销渠道产品个人营销产品,这其实是保险公司所有权式渠道与管理式渠道的整合;二是寿险公司产品产险公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银行产品、保险公司产品邮政产品、保险公司产品证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基金产品等,这5种方式其实均属于保险公司内部可控渠道(包括所有权式渠道和管理式渠道)与外部契约式渠道的整合。

2.以同一产品来整合不同公司和渠道的客户,即让来源于不同公司和渠道的客户能购买到同一种产品。目前存在这样的现象,银行客户如果不与个人营销员打交道,就只能买到银行渠道的保险产品,而当前银行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客户的选择性不强。而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十条”、保监会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文件明确金融保险企业可进行综合经营和交叉销售,2005年保监会出台的62号文件也已从政策上解除了不同营销渠道之间对产品销售权限的限制,只要愿意,一个金融保险公司可销售各类金融保险产品,一个金融保险公司的各种营销渠道能销售公司各种类型的产品。现在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应尽快运用好政策,既整合好公司的营销资源又满足好客户的综合性需求。

(三)保证“整合资源,交叉销售”模式成功运行的对策

1.需正确理解“整合”与“交叉”的内涵。需要强调的是,“整合”、“交叉”与“混合”属于不同的概念,交叉与整合不是简单地把两者或多方搀和在一起,对公司和渠道进行差异化定位仍然要保持,不同公司和渠道应该有各自明确的营销侧重点,要注重专业化建设,如对个人人队伍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服务于中高端客户的高绩效销售队伍;强化团体直销人员的团队攻关和职场营销能力;加强中介渠道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队伍建设等。但应该看到不同渠道之间的关联和共性,对资源进行整合,实行交叉销售。

2.应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开发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产品体系应包括:一是为配合不同营销渠道特点而开发的渠道专营产品,如分别适合于银邮渠道、团体直销渠道和网上渠道销售的银行储蓄型分红产品、团体意外产品和电子化产品等,不同渠道产品除价格有差异外,应在保险责任方面增加差异,否则不同渠道产品容易相互替代,并易导致渠道冲突;二是适合所有渠道销售的大众共性产品,如卡折类短期意外保险产品;三是特定客户群系列产品,如女性保险产品套餐、家庭保险产品套餐等;四是为特别对象量身订做的人性化、个性化特别保险方案,如为某明星、知名企业家特制的保险方案等。客户需求的多元是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形成的依据,而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又是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的前提和原因。

3.应建立具有横向协作职能的扁平化组织架构,如在金融保险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设立交叉销售协调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牵头,各成员子公司参与,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交叉销售活动中的问题;又如某公司分别负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三个中心”因“客户经理制”和“首问负责制”而被整合起来,个人业务部、团险部和中介部因“综合开拓专员”而被贯通起来等,从而减少内耗,有效利用营销资源。

4.应建立既有区别又有融通的渠道考核机制,如对个人营销员的考核,个人业务指标和人力发展指标成为考核重点,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把团险业绩和中介产品销售业绩作为其考核指标,计算业绩,兑现奖励,调动交叉销售的积极性。

5.公司应建立各子公司和渠道都能一定程度分享的客户信息资源系统,这是做到客户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工具,也使渠道整合成为可能。

6.交叉销售应要求各渠道销售人员具备综合的销售技能,因此需整体提高销售人员综合和专业素质,销售人员除应具备保险专业知识,还应具备投资理财、资金运用、财务税务、生活审美知识等,真正成为客户的风险管理顾问、理财顾问、生活顾问。

第12篇

[关键词]海底电缆海损事故索赔应对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近期所协调的某电力公司财产损失涉外保险索赔的案例中发现,该公司在财产索赔过程中,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财产损失金额增加,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并影响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以下就该电力公司涉外保险索赔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一、该案背景概述

2006年8月中旬某日夜间,我国东部沿海某电力公司一根运行中的位于海底130米深处的35kV海底电缆,因某外国国籍的一艘17万吨货轮走锚而被拖拽断裂,导致由该海底电缆输送电力的区域供电中断,对该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电力公司当日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报案,海事管理部门依法临时扣留了肇事船舶,后经该船舶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机构的赔偿担保后解除扣压。

8月下旬,该电力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的机构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电缆断裂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额约人民币500万元,并提供了初步的更换电缆方案。9月中旬,被损电缆残余部分打捞出水,施工人员对断头部位作简单封头后,存放于打捞工程船上。

该保险公司的国内机构对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审核,但尚未作出最终理赔回复之前,该电力公司基于地方政府对供电中断区域恢复供电的要求,于2006年9月底,自行修复连接了被损电缆,经简单测试后放入海底。10月1日通电后立即断路。次日,电力公司又将断路的电缆打捞出水,重新修复连接,经测试后再次放入海底,以仅达正常供电负荷30%的能力维持供电。

两次打捞、修复连接电缆和敷设电缆发生的费用约人民币400万元。据此,该电力公司向保险机构追加索赔项目,合计索赔金额增加至约900万元。

二、该案索赔程序和应对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1.更换费用报价不实。按正常的海底电缆更换修复和敷设施工工序:

海底电缆更换修复总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施工工程费+施工间接费+税金-原被损电缆回收的残余价值

其中施工工程费中包含一次对被损电缆的打捞费用和一次新电缆的敷设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占此次更换修复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比率。

该电力公司提出的索赔方案中,电缆直接材料费的价格没有以准确的现行市价为依据,长度上也明显超过实际所需;施工工程费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项目;对被损电缆的残余价值亦未作计算和扣除;索赔方案中对电缆供电中断的电量损失计算,在价格和时间上均缺乏合理的依据。

2.海底电缆修复连接违规,损失扩大。对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或修复费用,其合理的前提是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致于扩大,且施救费用不能超过减少损失的金额。

电力公司在第一时间提出的索赔方案中,已明确表示被损海底电缆无法修复而必须更换,其合理的费用计算应如上节公式所列。但在9月底,电力公司未预先通知该保险公司的机构的情况下,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致使多项费用重复发生和不必要发生。且该电力公司既缺乏海底电缆修复连接必需的专用设备,也不具备修复连接海底电缆的专门技术,电缆连接后又未按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测试。这样导致第一次修复连接后通电断路;第二次也只能以正常负荷30%的低负荷临时运行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因未能事先告知该保险公司的机构,进行修复连接的必要性难以获得其支持;由此而产生的约400万元费用,也难以获得赔偿。

3.索赔证据不充分且相互矛盾。保险理赔和索赔事项中,事件所发生的损失及为减少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均应有确切的原始凭证或支持证据,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该电力公司对相关的损失和发生的必要费用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对占修复成本主要部分的更换材料——电缆的报价依据不足,并互相矛盾。在第一个索赔方案中,该电力公司提出:价格应以电缆生产商的投标价为依据;但事发后半年多,该电力公司仍未能给出生产商的确切投标价。在此后提出的追加索赔方案中,对修复连接电缆时所采用的部分同规格电缆,又提供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市场价格,意味着该电缆可以直接从市场上采购。这显然与第一个索赔方案提出的按投标价定价矛盾,使保险公司方对该电缆的真实价格产生疑问。

对未预先通知保险公司境内机构的情况下,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的动因,该电力公司表示系迫于地方政府相关方面要求恢复供电的压力而为,但不能提供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支持这一说法。

对通电后电缆以低负荷运行的情况,电力公司最初也没有提供该电缆正常运行时,以往年度同时段的实际负荷资料以供对比,未能形成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因此,该索赔案如果协调不成而进入司法程序后,证据不足和互相矛盾,会对提出索赔证据的电力公司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4.索赔工作人员配备不当且言行不够慎重。协调索赔的过程中发现,尽管该电力公司在索赔工作中配备了较多的人员,但对保险索赔的法律规定、相关的程序和电缆修复施工的技术显得生疏,无法准确回答简单的程序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应对乏力。个别人员的不当言行,反而为索赔提供了反面证词。如一位电缆敷设施工的现场负责人随口说,这种电缆寿命大概是10年(该电缆已投入使用4年多时间),此话恰好被境外保险公司国内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听到,提出按10年寿命计算,该电缆的折旧已提取了40%,即其价值在事故发生前已回收了40%。按此说法,被损电缆难以获得足额的赔偿。(同类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海底电缆,国外的寿命是30年~40年,该公司的会计记录中按20年计提折旧。)

该电力公司委托的律师,对电力生产和运行业务并不了解,并极力主张走司法程序,通过诉讼解决该案。在协调的过程中,未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未能与国内保险公司协调一致。该公司被损海底电缆,是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了一定保险额的。当海损事故发生后,理应首先向国内保险公司索赔,再由其根据赔偿金额和责任向肇事方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从国内保险公司处所获赔偿不足,可同时向肇事方投保公司索赔。但在本案例中,电力公司从一开始就直接向肇事方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索赔,使其所投保的国内保险公司置身于事外。尽管在多次协调过程中,该国内保险公司也派员参与,但其始终处于旁观地位,未能以其专业能力为电力公司索赔提供合理且有力的支持。

三、建设企业财产损失索赔应对机制的思考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财产被损时的索赔需要,企业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应对机制,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提高保险索赔效率,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并加快索赔进程,避免和减少间接损失。

1.建立财产损失索赔的应对组织。该电力公司应以自身的法律事务人员为主,结合与所发生的损失事项相关的内部技术人员,组成财产索赔的工作机构,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始终能按合法、合理的正确方向和进程开展索赔工作。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及其机构联络沟通,对电力行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作出充分详细的解释,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电力公司在事项发生后,应积极与政府管理部门、电力大用户及公众媒体进行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取得谅解和支持,减轻和消除不必要的压力,避免由此而产生的盲目施救行为,以减少额外的损失和过高的费用支付。

工作机构的人员对外的观点和信息披露应事先形成一致,尽可能由指定的专人对外公司的正式态度和意见,避免发表互相矛盾的表态和言论。

在专业技术方面,如果本公司人员不足以胜任时,应从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和设备制造方聘请相关人员,充实索赔机构,提高应对能力。

2.积极搜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第一时间起,直至索赔工作完成的整个过程中,注意搜集和提供客观、真实和充分的证据。提供的证据要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体现充分的证明力。

具体的证据包括:财产损失的直接证据:如被损实物的照片、录像;直接目击证人及其证言或录音;损失事项报案时的官方记录和肇事方的陈述记录等。财产损失的间接证据:如媒体的报道;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对电力用户的损失赔偿证据等。被损财产的价值记录:包括财产的购置、建造时的合同和原始凭证;会计帐务处理记录,如原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累计折旧额;被损财产正常运行和使用时的技术参数资料及被损坏后的技术参数资料,以供分析对比。被损财产施救证据:如施救工作的必要性证据;施救过程发生的人员、设备和物料消耗价值证据。(注意:施救费用总和不能大于财产实际价值)被损财产重置成本资料:包括设备招投标合同价格;主要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施工工程量预算资料和税收资料;特殊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和价格资料等。对被损财产价值索赔标的,要依据所掌握的资料客观、正确地计算。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估价,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地确定实际损失额。

3.严格遵循财产保险理赔的程序。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管理部门报案和立案,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立案和索赔均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取得书面的确认文件。

除了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抢救措施之外,为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时,必须严密设计施救方案,严格论证其可行性,控制其成本费用,并且必须事先取得保险公司及其机构的书面确认。施救方案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仓促进行被损电缆的连接修复,而是敷设一条小容量电缆作为应急,以满足急需部分的供电负荷,其代价要比修复小得多,可靠性却要高得多,其理由和发生的费用也较易被保险公司接受。而且当被损电缆索赔完成并完全修复后,该小容量电缆还可作为今后检修停电时或用电负荷临时增大时的备用线路。如果被损财产已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则应首先向国内保险公司索赔,借助保险公司的理赔力量,向造成直接损坏的肇事侵权方提出赔偿,这样比电力公司单独直接向肇事侵权方索赔有利得多。

4.以协商方式解决为主加快索赔进程。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要本着合法、有利、有理、有节,通过协商快速解决的原则进行索赔工作。协商过程中,对财产损失证据的严密性要求相对较低,有些事项的细节,通过有效沟通和解释能取得谅解,迅速达成一致意见。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则对证据的严密性要求要强得多,提出证据的工作量会相应增加,时间会拖延。而且,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一般也是先进行调解,调解协商不成,才进行司法审理,司法程序比单一调解协商要冗长得多。

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对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事项可能会经常发生。其索赔和理赔的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在这一过程中投入过多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精力,缩短索赔进程,提高索赔效率。电力公司在财产损失索赔过程中要积极应对,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提出合理的索赔标的,并避免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使其财产损失部分顺利得到补偿,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营运,从而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电力能源供应。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