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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小微企业保险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将扶持小微企业作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肯定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生力军的作用,必须全力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然而小微企业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需求和其他行业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服务十分重要。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小微企业核心管理工作,能激发员工热情,推动小微企业发展与进步。社会保险工作也是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组成,对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处理好员工社会保险事宜不仅能稳定人才队伍军心,还能推动小微企业人才发展。为促进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工作更加有效地推进,实际工作中应该提高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并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人实际工作中应该重视社会保险的作用,并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社会保险对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受到多方面影响,其中社会保险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人才队伍“军心”,解除人才后顾之忧
就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来看,社会保险是一项长期的支付计划,是企业人才队伍在劳动期间创造的,退休之后能取得的报酬。小微企业为留住人才,采用工资奖励制度,加大社会保险缴费额度,让员工在退休后得到更多的养老金。这样既有利于留住人才,还能确保员工安心工作,解除他们发展的后顾之忧,建立稳定的人才资源队伍,促进他们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减少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良好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留下人才,变相为小微企业降低了因人才流失或者更替而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与此同时,小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还能够帮助企业员工抵御生活、工作不可控风险,也就为小微企业提升了抵御员工风险的能力。
(三)推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和公平化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处于主体地位,并且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完善社会保险管理规章制度,能预防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确保社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和公平化进行。
(四)激励员工并提高劳动生产率
社会保险是企业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全过程,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方式之一。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该将企业的福利薪酬与职工具体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全面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消除他们的焦虑和不满因素,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同时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员工更具有安全感和归属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全身心投入工作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挥社会保险对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作用的对策
尽管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不足,专业人才队伍缺乏、社会保险缺乏长远规划等。为应对这些问题,今后应该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推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规范化,使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一)小微企业要提高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
要想激发员工热情,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人力资源管理中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提高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为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金,以解除员工后顾之忧。从而尊重和满足员工需求,吸引更多员工为企业做贡献,推动企业发展和进步。
(二)小微企业管理者要强化社会保险缴纳中的激励机制
为留住优秀员工,让他们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年薪制、分红送股等形式,更好激发员工热情。企业可以将社会保险与个人劳动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工作岗位、当地薪资水平、具体职位、不同行业等情况,设置具有吸引力的保险和福利计划,达到激励和留住员工的目的,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三)小微企业要提高自身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小微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多为广大员工着想,维护员工切身利益。要提高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社保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缴费结算,促进服务水平提高,为员工建立有激励因素在内的保险方案,维护广大员工的利益。
(四)小微企业要营造社会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利用自身多种渠道和形式,让员工对社会保险有更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要求。提高员工的思想重视程度,熟悉社会保险相关制度,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便利。
(五)健全和完善其它相关工作
推行社会保险是一种趋势,民营小微企业应该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考虑企业性质、实力等情况,维护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强化机构管理,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和咨询服务,减少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成本,并健全管理制度,减少违法违纪现象,促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规范化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具有重要作用。实际工作中应该重视该项工作,积极采取完善对策,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更好发挥其在民营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的热情,使他们为企业做出更大贡献,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及核心竞争力提高。
【参考文献】
[1]刘军来.谈谈民营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社会保险重要性[J].财经界,2014(6),278.
[2]许诺.社会保险对民营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2)上,183.
(1.天津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 天津300222; 2.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天津300000)
摘要: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环境和高效的金融支持。如何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以便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本文在深入剖析了我国县域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之后,根据我国县域金融服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县域金融服务应从机构创新、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外部环境建设等路径提升自身能力,支持县域小微企业发展。
关键词 :县域金融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县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9-0058-05
收稿日期:2015-06-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县域经济与县域金融服务协同发展研究” (13BJY172); 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团队项目“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机制及国际比较研究”(TD12-5055)
作者简介:高晓燕(1964-),女,河北鹿泉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金融创新和农村金融研究。E-mail:15900374451@163.com
一、引言
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主体是小微企业。发展县域小微企业是加快县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县域金融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来自自身和外界的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也限制了县域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
目前,理论界有针对性地从支持县域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如果用现有的县域金融相关理论提出能够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县域金融服务方案,则会丰富县域金融的理论性研究。这也将从理论上为提升县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这一问题提供指导,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
在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上,我国与其他国家存在着明显差异。国外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县域”的概念。国外文献主要从对区域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和理论研究对国外的文献展开简要分析与讨论。
McKinnon[1]和Shaw[2]提出了关于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的理论,认为一国的金融体制对该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或是阻碍作用,主要是看政府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安排是否适合该国经济的发展水平。Levine和Zervos[3]认为金融体系共有五种功能,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市场磨擦。而金融体系可以融通资金、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消除市场摩擦,促进经济的增长。Evrensel[4]通过研究证明在金融一体化的市场中,不同水平的区域金融发展情况对该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各不相同,同时对新创办企业倒闭率的影响也存在差异。Fung[5]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初期,这种相互关系表现得比较明显,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关系逐渐减弱。
(二)国内研究
1.县域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周俊才[6]以甘肃省定西市为例,认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信息分散、缺乏统一规划、法制不完善和人员不足等。尹帅和范满志[7]认为在我国整个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县域地区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金融网点不足、人员缺乏和贷款权限不足等。陈西平等[8]认为在县域地区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后、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有待提高、金融资源利用率不足和金融服务网点缺乏等。张向民[9]认为县域金融服务创新有三重困难——整合难、推进难、自主难;三个不够——供给与需求匹配不够、主体与客体协调不够、目标与环境适应不够;三个缺乏——缺乏差异性、缺乏品牌效应、缺乏长效机制。李新光[10]通过分析云南省宁蒗县金融发展情况,认为金融服务面临着县域金融机构和服务规模较小、金融网点少、员工素质不高、县域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和县域地区的金融供给不足等问题。
2.提升县域金融服务的对策
石晶等[11]认为要创新县域金融服务品种、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一是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贷款利率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的利息支出;二是创新贷款的抵押担保办法,降低贷款的门槛;三是尽快开展小微企业保险业务,并适应小额信用贷款的需求。潘海英和吴明[12]通过对温岭市的调查研究表明,需要大力发展非正规金融和信用担保机构,并通过业务创新和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持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许葳[13]以农业银行为例,提出县域金融机构应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发展融资租赁等多元化的间接融资模式;发展小微企业投资银行业务等;实行精细化、综合化管理等。王雅卉和谢元态[14]提出要完善县域金融体系,需要对金融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而加大县域金融资源的供给;同时,还要加强政府支持和监管,对县域金融机构进行差异化改革。
目前在国内,对于县域金融发展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理论,提出适合我国经济条件的发展对策,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和科学的理论框架。对如何提升县域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持进行系统研究的更少。本文结合我国县域金融服务的现状,提出提升县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的策略。
三、县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现状分析
(一)县域小微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现状分析
1.县域小微企业的迅猛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目前县域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一方面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规模扩大。由于县域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县域小微企业得到的贷款比例不断下降,有相当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县域资金的集中化使用,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大型企业、优势产业集中投放资金,导致小微企业需要的长期资金支持也得不到满足。
2.县域小微企业的经营多元化需要创新金融服务
(1)对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目前,我国县域金融市场的核心仍然是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都不发达,投融资类金融品种也很少。由于县域小微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回报率低,保险类和担保类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向县域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一些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小微企业缺乏专业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估,也缺乏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支持,这都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面临更大的压力。
(2)对新型金融产品的需求。目前,相对于比较发达的城市金融市场,县域地区的金融市场存在着规模较小,机构不健全,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等诸多问题。单一的金融体系难以满足县域小微企业的多层次、宽范围的金融需求,也使小微企业难以通过金融产品的有效组合来避免经营风险[12]。
(二)县域金融服务的供给现状分析
1.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情况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银行类、证券类和保险类等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的以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县域金融体系。
(1)正规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的正规金融机构是构成我国县域金融体系的主体。县域金融服务对县域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主要是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得以实现的。
(2)非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一些非法定的提供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包括民间借贷、合会和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对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也是我国县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县域金融服务的供给情况
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县域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县域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一些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在部分地区兴起。这些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都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金融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总量大幅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主要农村金融机构
此处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6.68万亿元,同比增长17.60%。
县域金融的发展也极大地支撑了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县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随着县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县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目前,部分县域不断探索成立了新型贷款的担保方式,提出了存货质押和应收票据质押贷款等,降低了县域小微企业贷款的门槛。
四、县域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域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1.县域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由于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大企业、龙头企业相比,金融机构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因此,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开展业务,参与县域金融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动力不足。第一,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无法满足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由于贷款审批权的上移,在县域的贷款主要是偏向龙头企业,对县域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不断减少。第二,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规模较小且分布不均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县域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整体规模偏小
第一,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小,担保额有限。对于县域小微企业来说,担保贷款是一个重要的融资途径。但由于县域小微企业自身条件和资信情况的限制,商业性的贷款担保机构也不愿为县域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第二,保费标准过高。在县域地区,由于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抵御风险能力弱,因此,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制定的保费标准也相应较高,导致投保意愿较低。第三,中小信托机构的发展也是处于初步阶段,业务规模比较小,在一些地区甚至没有相应的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其市场份额明显偏低。
3.金融产品结构不完善,创新不足
目前,由于县域小微企业普遍缺少抵质押物和有效担保,虽然有一些金融机构也专门开发了一些适合县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但这些金融产品在最低金额限制、贷款利率和期限以及还款要求等方面还是难以满足县域小微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同时,由于县域金融市场缺乏竞争,金融机构也没有产品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因而导致县域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甚至一些成熟的金融创新产品受地域和品牌的影响也未能在县域推广。
(二)县域金融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导致县域地区金融网点撤离
1994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把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开来,商业银行走向了市场化的道路,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开始在广大县域地区吸收大量存款,但这些资金通过上级流向了经济更发达的地区。同时,在县域地区提供金融业务大幅收缩,导致县域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以农村存贷款资金为例,1997—2009年,我国通过金融渠道的流出的农村存贷款规模基本上是逐年增加的,从1997年的2 314.8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3.30万亿元,增长了13倍,净流出总额高达14.90万亿元。特别是从2001年以后流出速度明显提高,
资料来源:1997—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这也就导致了当地的中小企业融资不足。
2.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权的上移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贷款门槛
随着商业银行的改制和贷款审批权的上移,县域资金逐步向城市地区转移,同时,出于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商业银行开始将县域支行的贷款审批权上交。县级以下各营业网点主要以存款、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为主,贷款权限很小,很多县级支行只有贷款的调查权,而无贷款的审批权[7]。对于许多县域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需要上级分行的审批才能进行,这也客观增加了贷款的审批流程和时间,而贷款的终身责任制也使基层的信贷人员不愿承担风险,发放贷款非常谨慎,这都无形提高了县域小微企业贷款的门槛。
3.县域金融产品缺乏创新,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
在县域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处于卖方市场,在资金供给方面基本处于垄断地位,缺乏市场竞争。所以商业银行没有动力也没有意愿开发新的产品,这就无法满足县域小微企业“短、急、快”的金融需求。多年来,县域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是一些简单的存取款、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贷款的品种少、额度小,且在还款期限、利率等方面也不适合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中间业务品种较少,一些承兑、信用卡、保函类的金融业务在县域地区没有推广开来;而证券、保险和公司理财类的金融产品也很少在县域地区开展。
五、提升县域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路径
(一)县域金融机构
1.明确县域商业银行的主渠道作用
县域小微企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获取盈利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商业银行要把握住国家大力支持县域小微企业发展这一良机,调整自身的信贷结构,支持县域营业网点将信贷政策向县域小微企业倾斜。农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和网点优势,丰富对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其他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参与到县域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中,争取向县域地区,特别是县域小微企业推出更加多元化、综合化的信贷政策。
2.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扶持作用
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小微企业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但是部分县域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如规模小、缺乏担保物等,无法达到商业银行的放贷条件,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这就需要强化农业发展银行对县域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扶持作用,为县域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业务。例如,由农业发展银行给商业银行提供贷款补贴,引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回县域地区,来有效支持县域小微企业的发展。
3.增强其他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
对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说,其定位之一就是服务县域小微企业。依托其网络优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推出了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的资金周转需要。对农信社来说,要适应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形势,不断调整信贷政策,提供更适合县域小微企业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例如,大力发展信用联盟贷款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等。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利用信息优势和贷款程序比较灵活等特点,不断完善各自的市场地位。
(二)县域金融产品
1.完善县域金融产品的供给结构
县域金融机构要拓宽对县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要提供单一的存贷款业务,还要根据县域小微企业的需求,为小微企业设计和开发更加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例如结算、承兑、保险、理财和财务咨询等。为了弥补县域地区金融网点的不足,还可以向小微企业主推广网络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网络金融服务,同时还可以逐步推广小微企业保险和商品远期、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从而有效地防范和规避小微企业生产风险和信贷风险。
2.拓宽县域小微企业的抵押物范围和支付结算方式
创新和拓展县域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抵押物范围,推动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商标经营权融资等新型抵押贷款方式,同时还可以开展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融资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来解决县域小微企业因缺乏抵押物而无法取得贷款的问题。还要创新县域地区的支付结算方式,大力推进县域地区电子化金融的建设。增加ATM、CDS等自助设备,培养县域小微企业新的支付习惯。要扩大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在小微企业中的应用。
(三)县域金融业务
1.建立县域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政府要为县域小微企业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县域小微企业融资。政府还要设立专项风险保障资金等,一方面用于为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支持各地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互、商业性担保机构,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另外,还可以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发展小微企业联保、互保和上下游企业间的产业链担保等融资产品,探索各种新型担保方式。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保险业务
要健全小微企业保险体系,为县域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途径。第一,要由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全面涉足一些商业保险不愿涉足的领域,同时为其他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第二,要要鼓励现有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保险业务,形成多元化、综合化的小微企业保险体系。第三,还要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开发一些金融相对较小、风险较低、适合县域小微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丰富县域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和风险防范途径。
3.拓宽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要促进县域小微企业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改善县域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环境。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县域小微企业可鼓励其发行债券,由政府或金融机构等提供担保,加大直接融资在县域小微企业融资途径中所占比例。对于一些成长较快的科技型和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可探索股权融资和技术产权融资等,将股权、技术、知识产权等转化为资金资产,从而取得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融资。另外还可以发展其他融资途径,例如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资本开展针对县域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推广票据贴现、承兑、托收、和信用证等多种非现金类融资工具的运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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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对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对市场前景良好,应税销售未出现下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不低于原有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增加放贷或抽贷、压贷的银行按增减量绝对值在年终进行考核。
3.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对贷款企业实行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重复办理担保。
4.鼓励银行安排一定的信贷额度,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持有的商业票据流转,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探索成立票据流动机构,促进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速流转。
5.加快地方性、社区化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镇、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服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团队,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采取有效手段,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1.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推动和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对首次成功发行票据和债券的企业由政府财政补偿前期发行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搭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合作平台,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场外进行股权融资,对应税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或通过股权融资,奖励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此项奖励企业税收增幅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2.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微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综合运用融资性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科技引导基金等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工具。探索中小微企业信贷动产抵押新模式。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会员企业,壮大基金规模,政府确保25%的财政引导基金到位。逐步整合政府奖励资金及各类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杠杆放大效应,通过相关平台建设,使其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3.鼓励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配套对接力度。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加大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争取信贷规模,对工业企业信贷增量在年度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每新增贷款1亿元奖励1万元。
2.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国家政策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3.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4.优先办理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5.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个企业摊位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上级已给予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6.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税务机关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
四、加强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强信贷资金的跟踪和监管,规范企业信贷资金用途,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妥善防范和处置风险。
2.加强融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制订我市“融资类诚信中介机构”评选办法,在本市注册登记涉及企业融资、社会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均须参加金融服务诚信中介的评选,以促进服务质量提高和服务费用的降低。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时,收取相关费用一律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下限。
关键词:小微型企业;融资;体制改革
小微型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众多小微型企业出现运营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缺少直接融资渠道,而且在间接融资过程中,存在很多障碍,企业资金的供应和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失衡,使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如不能有效解决它的融资问题,很多高品质的小微型企业将难以做大做强,最终会影响到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
1 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主要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融资险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来小微企业经营利润就很低,由于其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环境差、融资成本高、又参与高利贷的借贷,所以,既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与压力,又聚集着一定的融资风险。因为,高利贷隐含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小微企业的生存就要受到威胁、甚至破产倒闭。
2 浅析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自身原因主要表现在企业资本金相对匮乏、企业自身素质差、抵押和担保难三个主面,银行为了贷款安全,在新增贷款中减少信用贷款的比例,增加抵押和担保贷款的比例。小微型企业可抵押物少,且折扣率高。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琐、收费高昂。因此造成小微型企业贷款成本高、渠道少,融资能力有限;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少、商业银行存在所有制歧视、贷款程序手续繁琐时间长、缺乏必要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四个方面。
3 解决我国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相关对策
(1)加强小微型企业的自身建设
首先,小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加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企业的自觉性,做到守法经营,提升企业规模与质量的同时努力改善自身的形象。另外各类小微型企业要加大力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杜绝两本账册情况的发生,如有可能要提供注册会计师认可的财务报表。
小微型企业还要增强信用观念,消除逃废债行为。政府、法院等部门要督促小微型企业经营者树立正确信用观念,杜绝逃废债,并与金融机构通力合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打击逃废债现象,使小微型企业经营者自觉树立"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观念,从而为社会营造良好信用氛围创造条件。
(2)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在小微企业练好内功的同时,外部金融机构也应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烦、融资贵的问题。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的同时也可以积累潜在客户,实现盈利,与客户共同成长。
(3)关于提高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放宽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并根据收益覆盖风险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定价。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防范工作。
(4)出台打分卡方式评级办法
由于小微型企业规模有限,财务管理制度宽松的情况,商业银行可针对一定额度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采用打分卡式评级方式。不对财务报表等进行考察,而针对定量指标,如"人品、产品、押品,水表、电表、税表"等现场检查,并参考当地政府给予的评价综合考评。这不仅解决了企业没有正规财务的问题,又缩短了评级时间,以满足小微型贷款企业针对资金"短、小、频、急"的要求。
(5)加强银保合作
为了解决小微型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商业银行可推广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小微型企业通过投保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的违约信用保险,通过保险公司来为自己增信。通过信用保险的方式解决了担保难的问题,同时也缩短了贷款周期,提高贷款的效率。
(6)加强银政合作
为解决小微型企业信息不对等问题,银行应与当地政府加强合作,通过政府成立公司类(不以政府财政收入为担保)借款平台或担保平台,将一定数量资信水平较高的小微型企业推荐给银行。平台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达到通过平台给小微型企业进行增信的目的。既提高了银行贷款效率,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4 结论
为了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应发挥政策性的扶持作用,尤其是银行要提高对小微型企业的服务水平,小微型企业自身也要不断增强整体实力、提高信誉保证。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切实解决好小微型企业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参考文献:
日前,海南印发了《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年海南将重点对农业、医药、生态能源清洁产业,和旅游、物流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并提供担保机构保费补助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支持。
对于取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5%给予贴息。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辽宁:小微商贸企业凭POS流水就能贷款
贷款以公司信用卡为介质,以商户POS流水为授信依据,以商户POS收单收入为还款保障,无担保、无抵押,而且可以循环信贷。小微商贸企业持续经营满两年,年收单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年POS交易额均衡,就可以申请办理。涉及行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以及家政、美容美发、洗染、沐浴、照相、健身、娱乐等服务业。
北京:小微贷解决大难题
“小微贷”主要特点在于:一是无需抵押担保,依靠日常业务结算流水即可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二是方案灵活多样,日常结算流水既可是企业的账单流水,也可以是企业主个人的结算流水;三是融资成本可控,除了支付贷款利息外,企业无需支付评估、抵押、担保等其他费用;四是适用线上模式,通过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打造集线上数据整合与线下金融服务于一体的服务模式。
厦门:小微企业只需买份保险最高可贷三百万
以前小微企业找银行贷款,一般要提供抵押物或让担保公司担保;现在只需买份保险,便可轻松获得最高300万元的贷款。
通过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办理贷款,小微企业单笔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还款方式原则采取逐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
贷款成本主要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两大块。其中,保险贷款成本要比以前付出的担保费低。贷款利率方面,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平均上浮不超过25%;保险费率方面,试点期间年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按照目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小微企业单笔信用贷款的融资成本在10%以内,相比民间融资成本要低很多。
沈阳:小微企业记录良好可获“助保贷”
沈阳市满足六个基本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助保金贷款,无需提供100%的抵押物,风险补偿金由政府提供。六个基本条件:一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二是应符合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三是在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四是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在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在80%以上,同意办理“助保贷”业务;六是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泉州:易速贷、快速、便捷
兴业银行在泉州金改期间针对小微企业设计推出了三款新产品——兴业流水贷、兴业易速贷、兴业连连贷,被业界称为兴业小微产品的“三剑客”。其中,兴业易速贷重点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中的“急”,依托优质抵押品,创新采用标准化“计分卡”的方式来判断企业风险实质并快速核定授信额度,具流程简化、快速审批、全面提高抵押率的业务特点。
乌鲁木齐:房抵快贷成就小微企业
房抵快贷的优点:首先是对单笔贷款实行风险现场审批,一次性完成授信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的预审批,贷款审批3天内完成。其次,“房抵快贷”免收手续费、贷款周期最长10年,金额最高达1000万元,而且还有“随借随还”的灵活还款方式。
此外,还款方式上,房抵快贷允许的还款方式众多,包括按月还款和更加受小微客户欢迎的先还息后还本以及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有利于小微客户更灵活地选择还款方式,更高效地利用资金。
襄阳:免抵押的“善融贷”
小贷险实现企银保三赢
根据《办法》,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银行贷款的业务,当借款人因故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单笔贷款本金不超过500万元,且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关村小贷险有四个特点:一是以企业信用为保险标的,无需提供抵押和担保;二是为政策性融资类保险产品,风险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三是服务对象为同时满足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上年度总收入不超过1亿元(含)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四是中关村小贷险属于科技保险的范畴,增信融资类保险产品。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且政府迫切希望解决的难题之一,是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经过多年探索,尽管通过多种支持方式解决了部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但实践中,中关村中小微企业信贷比重并不乐观。截至2014年底,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约2万家,其中总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有2300家,但是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获得贷款的比例不足7%,总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获得贷款的比例更低,不足3%。大量初创期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融资支持,即便是PE、VC和众筹等方式也仅选择优中最优的项目。究其原因,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信用不足,缺乏抵押担保。
因此,引入保险机制介入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增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的价值,突破了中小微企业无抵押、无担保、融资难的困境,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同时,企业通过购买中关村小贷险切实降低了实际融资成本。此外,对银行来说,有保险公司作为还款保障,有效分担银行贷款风险,增强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减少了不良贷款的发生,也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对保险公司来说,拓展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大盈利来源,实现了企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赢的局面。
中关村小贷险的创新
自2014年中关村小贷险试点以来,截至2015年上半年,累计支持12家次中小微高科技企业贷款融资3058万元。经测算,中关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投保保证保险的实际融资成本为4.95%,远低于其他融资渠道。中关村小贷险有四点创新做法:
一是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三方风险共担机制。中关村示范区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1亿元建立风险共担基金池,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保小贷险后产生不良贷款本金的损失部分,给予比例不等的风险分担,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的分担比例经双方协商决定。以中国人保北分与广发北分的合作为例,政府承担40%-50%风险,保险公司承担30%-40%的风险,银行承担20%的风险。
二是按照企业信用等级,给予按期还本付息企业贴息激励。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企业五个星级的评定标准,对投保小贷险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给予不同的贴息比例,贴息比例随着星级增加依次提高5%,一星20%直到五星40%,且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另外,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企业贴息标准执行,“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在原有贴息比例基础上提高5%。
三是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和利率。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和银行根据企业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收取除保险费和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四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的风控管控措施。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强化资信调查、信息共享、追索欠款、严格限制贷款用途等合作联合进行风险管控。保险公司还建立业务叫停机制、建立赔付金额封顶机制等措施,在控制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以中国人民保险的业务叫停机制为例,当中关村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贷款逾期率超过5%或当贷款逾期金额达人民币1000万元时,将立即暂停该业务合作。
从试点情况来看,中关村小贷险试点业务抓住了风险分担、贴息优惠及严格的风险管控等成功关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际试点业务规模较小,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看:一是企业投保意愿还不够强。尽管小贷险降低了融资成本,但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微企业而言,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存在贷款期限与企业需求错配,还款压力仍然较大。二是保险公司积极性不够高。一方面,虽然保险公司保的就是风险,但相比来看,在把控中小微企业的风险方面,保险公司的经验不够丰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提供的小贷险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着与信用担保机构相近的作用,却享受不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财政支持资金尚存在不稳定等问题。
分阶段在全市推广小贷险
具体思路是:在全市范围推广中关村小贷险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贷前严格审核、贷中审慎监管、贷后防范风险”的运作思路,分阶段逐步扩大扶持范围。第一阶段:建议完全参照中关村小贷险的支持范围,鼓励符合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进行参保融资;第二阶段:可扩展到市级所有重点支持领域的中小微企业;第三阶段:可进一步把工商个体、农户纳入到参保范围。
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是中关村小贷险开展的基础。通过信用激励机制,按照企业信用星级标准,给予贷款企业贴息支持,调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进而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因此,从全市来看,开展小贷险应从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手,通过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整合信用资源,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的信用档案,搭建中小微企业征信平台,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夯实小贷险业务开展的基础。
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首先,应出台北京市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或办法,内容涉及小贷险的概念、运行机制、支持政策、补贴款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其中应明确几点:一是确定政府和保险公司风险分担比例,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可之后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二是明确参保范围;三是根据中关村小贷险的试点效果,研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四是严格监督管理程序等。其次,应有与之相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最后,对开展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和银行给予税收优惠,主要对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一定程度减免,降低营运成本,提高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开展小贷险的积极性。
设立市级“风险补偿基金”。中关村小贷险属于政策性科技保险范畴,在推广初期,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财政应予以大力支持,建立市级“风险补偿基金”,适当分担贷款违约的风险。市级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是对购买小贷险的企业,贷款到期违约的本金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部分风险;二是针对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给予贴息奖励;另外,财政部门要保持风险补偿金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保障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鼓励各银行机构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减免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适当下浮,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三)降低担保费率,优化融资服务。疫情期间,县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县级财政给予担保公司0.5%保费补贴。
(四)鼓励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持续开展“千名行长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2020年3月1日,国家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6月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下一步工作
今年以来,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我县的金融系统也积极主动担当作为,在保障防疫物资供应、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5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612.3亿元,增长8.8%;各项贷款余额380.5亿元,增长7.6%;全县金融机构存量贷存比62.2%,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62.8%),新增贷存比71.4%,较上年同期(59.2%)提高12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小微企业“缓近忧”。强化考核调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做到两个不低于,即当年新增贷款量和新增贷款户数连个指标。对流动性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付息可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免收罚息。疫情期间,各银行机构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全县13家银行共对接企业1268家,完成授信额度达到29.8亿元。截止目前,已累计发放贷款26.1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亿元,增长8.3%;为344家企业办理了续贷手续,涉及金额12.4亿元,未出现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的行为。
二是降低融资成本帮助小微企业“渡难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目前,我县各家银行机构对疫情期间企业贷款,持续采取降低贷款利率、减免费用等方式,进一步为企业减轻负担。全县银行机构的平均综合融资成本为4.82%(上年同期5.94%),较一季度(4.93%)再下降2.23%,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8.9%,仅此项可为企业降低财务成本2930万元。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确保2020年全县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14亿元以上。疫情期间,县担保公司担保费率继续减半按0.5%收取,已为48家企业提供了2.23亿元贷款担保,减收担保费92.8万元。
四是强化保险保障功能助力小微企业“抗风险”。引导推动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办理优惠费率的保险业务,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开辟出险理赔绿色通道、应赔尽赔。扩大小微出口企业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
关键词:金融;小微企业;福建
一、小微企业遭遇金融排斥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是资金和其他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小微企业是需求方。为了规避风险,供给方需要了解需求方较为真实、全面的信息,才能做出是否提供相应服务的判断。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相较于大型企业而言,小微企业财务欠规范,信息化水平有限,商业交易信息尚未被有效采集,获取小微企业信息难度很大,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破坏了小微企业的整体信用。信息不对称与信用缺失增加了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与变数,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意愿。
(二)金融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交易制度逐步完善,产品品种不断丰富,但社会融资结构仍体现出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特点,信贷在全部融资结构中的占比超过80%,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费用高、进度慢,小微企业融资依旧高度依赖商业银行。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大多集中于总行及分行,与小微企业联系最紧密的基层支行授信权限小,由此造成贷款审批环节多,耗时长,难以满足小微企业贷款个性化、非标化的需求,造成“融资难”。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大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由于资金补偿机制缺失,银行信贷资金面临的风险较大,加之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小、户数多,银行对单笔小微贷款的贷前审查成本不亚于大额贷款,相应成本就转嫁至小微企业,导致其贷款利率提高,造成“融资贵”。
(三)小微企业自身原因
1.公司治理不完善
小微企业大多数是家族式企业,缺乏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甚至财务制度也不健全,企业运用资金的随意性大,不能清晰界定企业资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企业信息透明度差。金融机构仅仅使用财务信息评估风险,财务信息不足的特点将导致小微企业被直接从金融机构的客户范围中排除。
2.经营稳定性差
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产品市场占有率低,生产经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周期影响明显,经营状况波动大,抗风险能力差。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仅约3年,金融机构基于风险因素考虑,往往以更严苛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3.对金融服务存在自我排斥
由于金融机构往往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较高的抵押担保,经济下行时,小微企业对市场信心不足,会主动将自己排斥在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之外。加之一些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超出了某些小微企业的认知范围,从而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自我排斥。
二、福建省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举措
(一)加强政策支持
福建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落实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普惠金融环境。2017年以来,先后出台《福建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就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重视考核引导。福建省银保监局联合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福建省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激励评价暂行办法》,对辖区内主要银行开展评价,将结果与财政资金奖励等挂钩,引导银行业机构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考核指标与权重,激发内生动力。二是从轻问责追究。推动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努力形成“敢贷”氛围。如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对小微、民营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别化尽职免责要求和风险容忍度;海峡银行明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责任人免予追究、暂缓追究或从轻处理的情形。
(三)加强机构建设
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发起组建民营银行。2017年1月,首家省内民营银行福建华通银行开业。二是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地方法人机构,福建海峡银行民间资本持股占比约53.51%,泉州银行民间资本持股占比约70.91%。三是打通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向下延伸服务,通过在小微企业聚集区设立小微支行、社区支行,重点发展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为辐射范围内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1.推进互联网金融服务
创新“金融+科技”服务模式,实现银企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如建设银行推出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小微快贷”,通过系统分析企业主个人及企业金融资产、押品情况、信用状况等数据信息自动生成可贷款额度,实现线上批量营销,开办两年多累计为2万多户小微企业提供超过300亿元的贷款支持。
2.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交易环节的资金需求特性,针对性地设计融资解决方案,把核心企业的信用价值有效转接给上下游的众多小微企业,提高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可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如2018年上半年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以福建九牧厨卫公司为核心,成功上线数据网贷项目,截至2018年年末,累计为该公司上游数十家小微企业发放贷款4158万元。
3.提高金融服务响应速度
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强化科技赋能等方式,多渠道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如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引入大数据风控与风险量化模型应用,部分业务实现了线上60秒自动审批,并推出贷款预审批功能,1分钟内可出具客户预审批结果报告。
(五)加强各方协调联动
积极建立“银税互动”机制。省税务局建立了“银税互动平台”,借助平台可全面查阅授权企业的纳税信息等数据,促进资金需求方和金融机构实现精准对接,为授信审批提供有力支持。目前,已有13家机构接入该平台,并为小微企业发放银税合作贷款数百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推动构建银企保命运共同体。福建银保监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等五部门出台《推动构建福建银保企命运共同体行动纲要》,努力构建银保企三方理念、能力、信息、信任、责任、利益和成长等七大命运共同体,探索建立福建金融业服务民营企业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三、福建省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融资渠道作用发挥不足
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依旧依赖银行信贷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数据显示,福建省通过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等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的比重不足1%。截至2019年8月31日,马尾基金小镇虽已集聚10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235只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规模超千亿元,但投向福建省实体经济项目的资金却仅有200多亿元。
(二)公共信用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尽管福建省政府部门、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在不断增强,但公共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各部门、各单位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尚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如工商数据、进出口数据、专利数据、诉讼数据等信息并未整合,存在“数据孤岛”现象,金融部门与企业能够获取合作方的信用情况有限,影响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效率。
(三)政策性金融服务发挥作用不够充分
近年来,福建省民营担保机构大量退出市场,已几乎没有担保能力,为弥补市场不足应运而生的数十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推进缓慢,一些担保公司甚至没有开展业务。各级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存在沉淀现象,由于投资限制多、容错纠错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基金投资规模小、进度慢,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不显著。
四、进一步推动福建省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积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加强直接融资辅导培训,加大对接、补贴、增信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定向增发、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整合现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基金,大力推广马尾基金小镇、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等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不断吸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运作规范的基金投资机构来闽落户。
(二)着力破解信息不对称
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与应用机制。加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整合现有各个分散的信用信息平台、金融服务平台,实现平台互联互通、信息交换共享,提供征信和“增信”的一站式服务,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配合“产融云”“金福云”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产品的一站式查询和受理平台,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教育和普惠金融产品宣传,提高金融服务的知晓率和可获得性。
(三)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
推动银行业机构加快补齐信贷技术短板,推动金融机构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运用科技金融手段改进信贷审批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转变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的贷款模式,强化第一还款来源审核,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贷款效率,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比重。细化中小微企业行业分类,促进中小微企业归类归业管理,降低贷款管理成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有效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功能;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发挥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便利功能,与银行业机构积极探索开展相关业务模式,进一步强化银保合作,提高出口企业承接国际订单能力。
(四)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民营、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行业特征,强化技术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快推广无还本续贷、产业链融资等特色金融服务;深入融合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信息资源,稳步推进线上贷款业务模式。
(五)完善小微企业公司治理
一、进一步整合保险资源,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的保险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是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一环,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历史经验证明,一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占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关数据表明,我国遍布一二三产业数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国GDP50%以上,其所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已占到全国的60%,所缴纳的税金为全国的50%,同时为城镇劳动力解决了75%以上的就业岗位。这些数据足以说明,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整合保险资源,全面构建中小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尤其是要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适合他们需要的各类保险业务,能够为他们提供“所急、所求、所用”的资金服务,从而使其能够在最困难的时候,为其解“燃眉之急”,助“一臂之力”,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要善于从事务的对立面、差异性、因果关系中及时发现各种矛盾与问题,主动加快知识更新,放开手脚大胆突破,通过购买小微企业专项债券、设立投资基金、开展保单贷款服务等新方法、新理念、新思路,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其尽可能提供资金支持。
二、进一步创新保险资金应用方式,以多种形式为民生建设与重点工程提供支持
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是当今时代推进和深化保险业进一步改革并且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就像指出的:“播下良种,精心管护,期待有好收成,并且把培育良种的经验推广开来。”我们要依据风险可控、先行先试、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法,为各种市政建设、安居工程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基金支持,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盘活存量金融资产,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优化金融配置。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着力点,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在打造过程中认真掌控好风险,努力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的股权投资,“防患于未然”,审慎地化解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三、进一步积极推动重点保险领域的新型业务发展,及时化解经济社会矛盾
首先,“民以食为天”。只有切实将“三农”问题放在重点保险领域的新型业务之首,才能确保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要大力推进“三农”保险,对能够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关系到“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防灾、农产品质量以及天气预报指数等方面的新型险种,要积极引导,大胆探索,敢于失败,敢于冒风险。在反复实践中走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其次,要科技先行,积极发展科技保险业务。要把握科技发展的大方向,为各类科技企业的创业、融资、创新乃至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丰富的业务内容,为他们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保险服务。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瞄准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和顶尖水平,敢于“跳起来摘桃子”,紧紧牵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从而推动我国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第三,要进一步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增长,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对外经贸活动。因此,要推动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引进有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大力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能力与覆盖面。第四,要全力发展责任保险,及时发现与了解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而引发的各类经济、社会矛盾,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和力量帮助政府与企业降低风险,缩小危害,化解矛盾。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全体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以改革直面逆境,用正气把握机遇”。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全面提升保险业全体员工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绩观,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切实推动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首先,保险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履职上剖析群众观,从转型上剖析政绩观,从发展上剖析工作观,从为官上剖析地位观,从用权上剖析权力观,真正从思想深处解决问题,将“”彻底摒除。一方面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定力,深入学习的一系列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精神,确保这两个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在“严、细、深、实”上狠下功夫。另一方面,要率领保险公司研究部门、相关科室以及与广大员工深入厂矿、车间、农村、地头,尤其是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和庄户人家。真正了解这些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庄户人家的所思所想所需,他们需要哪些保险,哪些险种对他们有用,哪些险种能够真正在他们“火烧眉毛”之时,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只有了解与掌握了自己服务对象的思想状况,才能在反复实践中走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加快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步伐。其次,要增强保险业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结合一些保险公司少数工作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给工作造成失误的案例,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深入查找服务群众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着力解决“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在状态”,不思进取、不思发展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作热情、工作劲头、工作力度,多鼓干劲,多积拼劲,做到勇于承担责任,勇于破解难题,放开手促发展,扑下身子谋转型,摈弃浮躁,注重业绩。要养成立说立行,雷厉风行的良好风气,坚持讲学习、讲品行、讲境界,真正做到有坚守,乐奉献。第三,各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坚定不移地推进创新驱动,真抓实干地搞好各项工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让每一位员工懂得,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学习者强,学习者胜”,只有与时俱进,学在当下,最大限度地加长自己的“短板”,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占有一席之地,才能确保各项决策和政策措施部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接好地气,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服务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大力推进“三农”保险等方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极大地提升了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开创了保险工作的新局面。笔者深信,只要我们在“严、细、深、实”上狠下功夫,确保两个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就一定能够完成国务院与保监会对我们提出的任务,为进一步抓好安全稳定与民生,打牢基层,做好保障。
作者:吴永红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融资是一种需求。特别是对中国2700万家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能覆盖的500万家,还有2200万家,即81.48%的中小微企业得不到金融支持,依靠自身利润和高利借贷艰难维持。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和2018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得到了较好的推进支持。这种情况下,如何能融到资金,特别对品牌企业来讲,是一个需要学习的领域。笔者总结了三大法宝:目标设定、路径选择、组织建设,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目标设定
目标设定就是品牌企业具体融资的需求,包括资金需求量、能接受的资金成本(价格)区间、还款来源、增信措施这四个关键点。
简单说,就是需要融资的企业需要多少钱,这些钱用来干啥,用多久,一年还是半年,能接受的资金成本如何,还款如何保证,有什么增信措施。就这么简单。
二、路径选择
路径选择的意思,就是说,企业实控人要找谁借。信贷内以房产和资产抵押借贷额度满了后,银行就借不到了,弄不好还抽贷。这种情况下,找谁借,就是路径选择。绝大部分(2200万家未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群体)就民间高利贷进行选择。除了自身利润和民间高利贷,现在产业链金融或叫供应链金融,是一个新的路径。新的路径本质上说,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库存、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的范畴,是传统银行信贷模式不服务的范畴(传统银行信贷就是抵押贷款,看中的是还款能力,没时间研究中小微企业主的还款意愿,还是抵押靠谱些,大概就是这样的思路,这涉及银行的经营成本问题)。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促进法》总61条,其中第22条规定:“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目前,这一块做的比较规范的是中信保,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9条规定:“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商业承兑汇票投融资工作委员会在这方面已经和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等的相关中小企业达成了支持行动,河南中信保也进行了政策支持。
三、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是一个官方用词。用大白话说,就是得有能办事的人。或说得有懂业务的团队组织。许多企业想融资,想以库存或者应收款为动产抵押进行融资获得流动性支持,但找不到门路,核心是企业内缺乏人才。本身中小微企业自身缺点多,盈利弱,福利差,聚集和吸引不了高质量人才,高质量人才来了也留不住,诸多问题,形成恶性循环。中小企业主必须要强化学习,提高认识,能用好一个管用的人才,就能产生很大的效益。
小结
综上所述,品牌企业融资营销中的三大法宝,即目标设定、路径选择、组织建设,三者缺一不可。这三者用大白话描述的话,就是说,有目标,有方法,有管用的人。随着供给侧改革升级和一带一路的推进,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不断落实,今后企业主和核心人才的合作将不再是雇佣模式,或简单的合伙股东模式,而是更高级模式,比如共同上市分享溢价价值,共同开创全球视野的细分服务市场等等。今后从观念上,不再存在“谁给谁打工”,而是共同“上市分享”,共同“服务社会”,共同创造“存在感”、“获得感”。
【关键词】劳资关系;劳工法规;风险
一、小微企业劳动用工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我国标准劳动关系的立法调整模式
从社会本位出发,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两种兼容性分析,奠定了现代劳动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作为一种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两者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区别。从调整对象上看,劳动关系两个兼容的分析决定了我国合同化与基准化相结合,私法与公法相兼容的立法模式。
劳动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与财产性特点所决定了劳动关系适用合同制度。合同制度应由任意性规范组成。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协商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规范,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的是私法因素。任意性规范是一种权利性规范。权利就其要素构成而言,是主体具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是被法律确定为“正当”的一种行为模式。有些国家的劳动法可以是纯公法性的,而将私法规范规定在民法的雇佣合同中,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以社会领域为依据的,这一点是与国外的劳动法不同的,由此也决定了劳动法中应具有较强的私法因素,在法律规范上,应以任意性规范为特征。这些任意性规范与民法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受到强制性规范的严格限制。
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与人身性特点所决定了劳动关系适用基准制度。基准制度不仅是以强行性规范为特征,而且是以强行性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为特征。所谓强行性法律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所规定的义务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容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是一种不作为义务。不仅对用人单位是法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一种不能放弃的法定义务。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是禁止在最低工资以下支付工资;国家规定最高工时,是禁止在最高工时以上随意延长工时;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是禁止在这些条件以下约定劳动条件。至于在最低工资之上的工资确定、在最高工时以下的工时确定、优于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条件,属合同制度规范,双方可以充分协商,国家不仅不反对,而是予以提倡。可以说,劳动法中的基准制度涉及了一种特殊类型的“禁止性规范”。
可见,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关系财产性和平等性的特征,决定了劳动法中适用任意性规范,赋予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权利,使企业和职工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形式,通过协商来确定相互间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具有私法因素。劳动关系人身性和隶属性的特征,使国家通过规定生产条件、最低工资等最低标准,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使劳动法具有公法因素。正是这种私法因素与公法因素的结合而使劳动法成为社会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体例较为特殊,很大程度是合同法与基准法的结合体。劳动法中的公法规范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还会有其他法律来体现,但劳动法中的私法内容基本由《劳动合同法》来体现。
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针对的劳动关系无疑都是标准性的劳动关系。这种调整模式的存在,如果只是针对大中型企业为主的用人单位,定位自然没有太大的偏差。但是从小微企业的特征来看,小微企业运行下的劳动关系却并非标准化的劳动用工形态,其存在着更大的非标准性和随意性。
(二)小微企业劳动用工中的非标准性特征
在目前的小微企业中,大部分都不是标准性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制造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的小微型企业,其用工过程中体现出了明显的非标准化特征。
从法律特征上来分析,小微型企业具有四方面的特征:
1. 二元性
所谓小微型企业用工中的二元性,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和调整中都具有农业性和工业性的双重特性。据相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的业主很多都是农村居民,具有农村户口,小微型企业中的劳动者也都以农村户口为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农村居民为主,但是小微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类型却基本上是工业性的,这种二元性尤其明显。从劳动关系的运行来看,在劳动基准制度中,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也明显具有“农业性”的特点,并非完全的标准化用工。在整个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小微企业中的劳动者由于既有农民身份又有工业化特征的劳动者身份,有时候游离于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身份之外。
2.不稳定性
劳动关系的二元性使小微企业中的劳动用工不稳定性更加突出。首先,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容易变换。小微企业的类型中,分工细化度不高,产品服务较为单一,工业技术程度并不高,以密集型企业为主,多数并非高精尖的制造业,资金投入也并不是很大。这种企业的特点使其进入门槛较低,作为农民的劳动者很容易从劳动者的身份转换为企业主,这种转换也极易导致企业存续时间短暂,造成不稳定因素的加剧。其次,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定位模糊。很多的小微企业业主,本身兼具雇主、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三重角色。很多劳动者在小微企业中由于与业主之间有连带关系,因此也是多个身份。最后,劳动者流动性较大,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困扰企业发展的第一大问题就是员工流动性大。从各地公布的相关数据来看,在同一中小型企业连续工作的劳动者,不到一年时间就有超过5成的流动率。从春节过后各地的“用工荒”来看,这一点尤其明显。
3.本土性
所谓本土性,是指小微型企业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多数来自本地。从这几年的调查数据来看,很多外出务工者开始选择距离家乡较近的地区就业,而不愿意“长途奔袭”到过去密集的长三角、珠三角等企业进行务工。而从创业者角度来说,小微企业受“熟人社会”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更多的业主均是本地人。数据显示,发达经济地区(江浙地区尤其明显),甚至超过8成的业主都来自本地或者临近地区。
4.家族性
所谓家族性,是指小微企业中的管理带有“家长式”和“亲属式”的管理特点。小微企业中的管理层大多都来自同一家族,甚至很多雇工都是亲属甚至近亲属,因此小微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带有浓厚的家庭色彩,并非完全陌生的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另外,小微企业中(服务性行业居多)很多都是住宅与与服务场所、销售店面连为一体,很难分清“家”与“工作单位”的区别。这种家族化的模糊使很多小微企业中的劳动者无法完全区别工作时间和家务时间,工作时间与家务时间有时候经常连为一体,生活及工作,工作即生活。更有甚者,很多家族式的小微企业,其业主继承人大多也来自本族内或者近亲属,更加强化了这种家族式的特点。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小微企业的四个特征是融合为一体的,家族性导致本土性,二元性导致不稳定性。这四个环环相扣的连接使小微型企业明显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典型性企业,劳动关系中,业主也即创业者多居于企业的核心地位,主导着整个劳动关系的运行。这种特点使小微企业的劳动关系运作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劳动法框架下的典型模式,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合同订立制度、解雇制度等方面都呈现出凌乱性甚至违法性。但是,这种凌乱性甚至违法性并非仅仅来自于法律的执行问题。从理论上讲,如果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以典型性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为宗旨的话,照搬这种制度性的设计来套用小微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调整,一定是适得其反。它不仅仅会破坏《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会严重破坏小微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基础。因此,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将小微企业中的特殊性进行提炼进而进行法律规范,可以避免“水土不服”症状的发生,也是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
二、现行劳动用工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方面均并不区分企业规模。如《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种组线条开放式的规定,虽然可以发挥立法统一性的优势,但明显没有对企业的规模进行细化,直接导致小微企业实际上是按照大企业标准来进行法律规制的。
由于在现行立法中,小微企业无法找到适合自身定位的制度性规范而适用大企业标准,小微企业的劳动用工的特点直接受到了抑制,造成劳动用工成本增加,风险增高。因此,近几年来,要求针对小微企业的企业特点来进行特殊法律适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一些学者就要求对中小企业进行制度上的“豁免”,一定程度上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还有一些学者和广大的私营业主也针对《劳动合同法》适用中的问题明确提出要对小微型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缓冲期”。
面对来自于小微型企业的激烈反应和现实法律的需求,各地方政府也开始探索在企业规模上进行细分来松动《劳动合同法》不进行对象区分而带来的困境和问题。比如,2010年,浙江省政府下发文件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完善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这种特殊性的政策处理,虽然不是小微企业的长期化、制度化规定,但是毕竟已经开始有针对性的开始对小微企业的劳动用工进行特别规范,这些制度政策本身也是符合小微企业用工自身的特点和世界范围内对小微企业进行专门性立法规定的趋势的。
从目前各地制定的小微企业劳动用工的特殊性规定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经济性裁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时间制度、特殊性补贴等等。这些政策制度内容本身零散且分散,是为解决现实中的应急性具体性问题而制订,缺乏统一性以及合理性,非为小微企业劳动用工而量身定做。
三、小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控制对策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存在着有别于大中型企业的特点,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应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特征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来控制用工风险。这种调整机制,根据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模式来看,也应该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过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基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三方面的调整来调控法律风险。
(一)通过劳动合同制度的调整控制用工法律风险
比如,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当地政府制订的针对小微企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范本。简易劳动合同范本的特点是只要求填写用人单位、劳动者姓名、住址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其他不需要填写。相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内容,这样的范本作了大幅度的删减。在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较为繁琐,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样简化之后,用工手续更加方便,有效降低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成本,也降低了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当建立经济性裁员中针对小微企业的豁免制度,将小微企业排除在经济性裁员制度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适用条件,《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能启动经济性裁员程序。应当说,我国所使用的直接控制裁员的最低人数的方式来启动经济性裁员程序与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并不相同,多数国家均是将经济性裁员的适用标准与裁减人数以及企业规模结合起来进行考虑的。除了英国、日本、荷兰等国之外,多数国家都选择了将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适用标准与裁减人数以及企业规模捆绑,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将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区别对待,以降低小型企业的经济负担。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其经济负担的承受度较低,如以法律强制施加与大中型企业同等的解雇标准,将抑制和减少以其发展存续的可能性。我国立法中经济性裁员的裁减人数标准看似最低限为二十人,但由于没有与企业规模进行联系,实际上甚至可能将较小规模的企业纳入其间,这明显有违区别适用的原则。因此,在经济性裁员制度中,对小微型企业进行豁免,应当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的调整方向。
(二)通过劳动基准制度的调整控制用工法律风险
针对小微企业四个特殊性的特征,应调整劳动基准法中的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工作时间制度。
应当建立符合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的微型企业)劳动关系特点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相当部分小微企业具有农业工业双重兼有性特征,具有季节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其无法适应标准工作时的制度,无法适应每天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双休日等规定;在特定时期无法适应一个月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在对小微企业的问卷报告中,工作时间是一个企业和劳动者都普遍关心的问题,企业主认为现有的工时制度过于僵化,无法适应小微企业用工灵活性的特点,而劳动者则普遍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而的不到补偿。因此,为了小微企业的合法发展,应当建议小微企业可以较普遍地建立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各地劳动部门应当放宽标准,采用备案制而非审批制来控制用工模式的选择。
应当建立符合小微企业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协商性计件工资制度规范。现实中,小微企业的工资决定,无论是业主,还是劳动者都基本是以市场为基础,是市场调节了小微企业的工资,是市场决定机制。小微企业一般都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定额、计件单价基本是业主以市场为基础进行确定,计件工资往往都没有法律规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加点工资。针对这些特点,应该形成计件工资制度的若干规范。计件工资制度若干规范的重点应该是,其一,坚持最低工资制度;其二,坚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其三,坚持协商机制,业主与员工的协商机制,定额、单价,劳资双方都满意,都愿意接受。对小微企业的工资问卷调查显示:企业认为太高;职工认为太低。在现行制度下,要解决这个劳资关系中的突出矛盾,政府应当减少税收,进而增加小微企业中劳动者工资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三)通过社会保障法的调整控制用工风险
针对小微企业中制造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的微型企业聚集的特点,应当建立符合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来降低用工成本,来控制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各地政府已经对困难中小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这种为了应急而实施的对小微企业的临时性对策缺乏长期的规划和考虑,而且缺乏对企业规模和社会保险缴费规模的区分,实践中的效果并不佳。从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来看,由于五险的支付比例已经高达员工工资的40%,企业负担过重。另外,由于转接难,小微企业的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较高,小微企业中的劳动者并不能完全享受这些社会政策调整所带来的福利。因此,国家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的微型企业)及其劳动者的缴纳义务(或者只缴纳工伤保险等个别险种),由政府进行补贴。通过社保补贴减轻小微企业的社保负担,一方面可以促进小企业参保率的提高,同时也可以适当减少劳动者个人缴费的额度,间接增加员工的收入。
(四)通过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来控制法律风险
应当逐步形成符合小微企业劳动者素质状况、劳动关系特点的工会、集体劳动关系制度―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规范化建设。由于现行制度中,小微企业中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缺乏足够的技术职称和职业性教育,这也导致这些企业中的劳动者参与集体行动的能力有限,通过工会机制来维权比较困难。因此,强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的建设,将维权职能上提一级,通过这种方式来有效地解决这一体制内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王一江.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N].经济观察报,2008-02-18.
一、多渠道推进实体经济融资
因为不同实体经济自身存在的差异,所以适合于其融资的渠道也是不同的。总体来看,对于宜昌实体经济而言,其融资可以采取的渠道有信贷、基金、信托、股票和债券。一是通过信贷渠道推进实体经济融资。对于在资本市场已上市的宜昌企业,如安琪酵母、兴发集团、湖北宜化、长江电力等,信贷渠道主要是满足这些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需要;对于没有在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产业基地,如宜昌船厂、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氨基酸产业基地等,信贷渠道主要是满足这些单位短期流动资金和中长期固定资金的需要,满足产业链延伸、产业化推进、产业基地建设的需要。同时可以采取差异化信贷支持区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基地和观光农业园区建设,支持以两坝一峡为中心的一系列水电文化旅游项目、旅游文化产业链与旅游文化产业群的建设。二是通过基金渠道推进实体经济融资。建立由宜昌市政府主导,由金融机构和民间组织或个人参与的基金,只要符合基金申请条件的实体经济都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资金,按有关规定签定协议后就能及时获得资金的支持。可以考虑对于能吸收大量劳动力就业的中小微型服务企业、特色农业产业、鄂西生态旅游区域和点军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优先给予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基金支持。三是通过信托渠道推进实体经济融资。在宜昌市成立生态环保信托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发起设立生态环保信托计划,推动第三方资本参与,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开发出具有商业可用性的各种技术,直接投向实体经济。如生态农业、资源循环高效利用、低碳环保等技术的研发,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获得资金支持。四是通过股票渠道推进实体经济融资。对于符合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条件的实体经济,如科技企业、低碳环保企业、节能减排企业、特色产业基地等,宜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主动以担保人的身份支持这些企业或基地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融资。五是通过债券渠道推进实体经济融资。对于资产负债比率低、信用好、收益高、财务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业,只要企业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银行应积极与企业合作,以担保人的身份支持企业在债市发行债券融资。发行的企业债券期限主要以中、短期为主,票面年利率比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息率高0.5-1倍之间为宜,这样既能顺利发行,又能降低发行成本和风险。对于上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发行可转换债券,对于非上市企业则发行不可转换债券。此外,可以根据实体经济的现实需要,在确保风险承担和收益相对平衡的条件下,宜昌市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借鉴欧洲发行表内双担保债券模式,发行以实体经济房产、机器设备、产品、专利、能转化成生产力的科研成果等抵押贷款的高质量资产作为担保的合约式表内双担保债券,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扩大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的规模,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宜昌市不具有发行债券的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
二、开展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但是金融创新必须是适度的,否则就如美国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创新,从而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所以,金融创新应围绕生产、消费等展开,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因此,宜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应紧紧围绕服务于宜昌实体经济来展开。如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提供金融创新产品;为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的产业链延伸、产业化、产业基地建设提供针对性强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低碳经济提供碳金融创新产品和碳金融创新中间业务;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三农”提供个性化鲜明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新的差异化服务。
三、创新信贷抵押方式
对于经济实力比较弱、不动产抵押物缺乏或抵押物价值远远不足、生产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实体经济,如小微企业、农户、科技小企业等,金融对其服务往往是比较薄弱的,其大多数很难获得信贷的支持。因此,可以通过创新信贷抵押方式来扩大信贷支持覆盖面。在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抵押方式方面,可推出商标权抵押贷款、未来销售收入权抵押贷款等;在创新农户信贷抵押方式方面,可推出农业种植和养殖项目未来现金流抵押贷款、经济林权抵押贷款等;在创新科技小企业信贷抵押方式方面,可推出股权抵押贷款、专利权抵押贷款、软件著作权抵押贷款等。
四、构建金融服务集合体
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不能只靠金融机构的力量,应构建资源集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金融服务集合体,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合力。金融服务集合体的构建,可以考虑引入政府、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参与。根据宜昌市实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可以构成不同的金融服务集合体。如对于农业企业或农业产业基地,可按“政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三位一体的模式构建;对于科技企业,可按“政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四位一体的模式构建;对于低碳、生态环保企业,可按“政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四位一体的模式构建;对于创业企业,可按“政府+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创业投资基金”五位一体的模式构建。当然在以上的各种集合体中,以政府为引导,金融机构为主体,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补充。
五、发展县域中小金融机构
在县域,中小微型企业、农业园区、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创业者、农户等需要大量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金,所以要满足宜昌市县域实体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效发挥金融服务能力,就必须要拥有足够数量的中小金融机构,以提高金融机构在县域金融市场的密度。因此,要进行“体制外突破”,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支持具有明显投资性质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参与创建宜昌市县域中小金融机构,在县城创建社区银行,在乡镇创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优化县域金融机构所有制和规模结构,提升金融在广度和深度上服务县域实体经济功能。当然,要确保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服务县域实体经济功能,一方面可以考虑扩大中小金融机构发起人范围,增大资金供给规模。从地域范围看,发起人可以是境外参与创建者,也可以是境内参与创建者;从主体范围看,发起人可以是各种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监管机构实施有差异化的监管。在机制建立方面,建立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展业机制、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在制度建立方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信贷跟踪管理制度、信贷安全回收制度;在实施差异化监管方面,对中小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要有别于大型金融机构,采取灵活的、相对宽松的监管,如在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方面,根据县域金融资源禀赋特点,分别对这些指标设置不同于大型金融机构的标准进行差异化监管。
六、注重小微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