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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项目投资的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稽查;监管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01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资源配置,是整个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如何又好又快地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既能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又能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在实践中,提升项目稽察监管方式方法的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效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稽察工作的主要作用
在进行稽察工作的过程中,服务和监管是并重的,重视服务的作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通过服务职能确保政府投资安全有效运行。政府投资项目在稽察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服务作为保证,必须树立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并行的服务理念。对内服务是指发挥稽察作用的深层次工作理念,深入基层和项目进行指导性的研究和调查取证,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一定的帮助。对外服务主要是对稽察工作的审批和监管环节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各部门审批的服务,进行一定的检查,并对信息进行及时反馈。
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需要细化监督流程,将监督进行合理规划。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政府投资项目发挥最大价值,保证项目更加合理实施,促进地区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
二、现阶段稽察发现的共性问题
(一)项目前期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决策的流程存在一定的问题,流程不够规范,进行项目立项投资的时间较为仓促,准备工作不充分,一些基本数据的采集不够深入彻底,使得决策的公平合理性难以得到体现。决策的机制不够健全,进行投资过程中,可行性分析不够彻底,没有形成完整的评级体系,对可行性报告的编制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导致在编制过程中各项调查不够细致,和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而且在投资中经常出现投资项目和实际不符的情况,使得项目的实施和规划存在一定的误差,造成收益的差距。
(二)项目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项目单位没有专门建立本项目的财务制度。部分项目单位在使用中央资金时,未进行独立核算,无法保证中央资金的专款专用;另有部分项目,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在下达或转拨中央补助资金时,未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补助资金用途和使用规范,造成项目单位不敢使用、不会使用。这些都为能否合法合规地使用好中央资金造成了风险和隐患。
(三)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
个别项目出现项目法人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未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个别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审批手续不够健全,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工程不规范操作。在项目建设中,政府不够重视,仅仅是对工程的进度进行一定的跟踪,对工程的实际质量和施工中的措施规范并不关心,因此在工程完成以后,对于工程建设和施工质量问题难以保证,导致在施工中较容易出现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三、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管方式方法的效率
(一)重视主要环节,提高稽察的效率
在进行项目稽察时,稽察人员必须要了解各环节检查要点和易发问题,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譬如在资金使用、工程申报和实际实施中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国家扶植政策等进行关注。在进行稽察过程中,应对项目的法人制落实情况、招投标的实际执行情况、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督检查。重点是针对招投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工程监理的履行情况、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稽察,切实掌握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
(二)重视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稽察人员在进行书面资料审核时,首先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正确和规范的做法,这是快速检查问题的标尺。譬如对于某些资料必须要亲自到现场核查,不能仅仅使用项目部门提供的资料,在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供必要资料的前提下,还需要根据发现疑点和问题进行深入收集更加详细的资料,对整个工程的施工和建设以及初期的招投标等各个环节进行掌握。对项目的审批流程、资金使用情况和参建人员资格证书以及相关的各项规章进行深入的调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从而制定全面的分析方案。
(三)重视稽察工作的组织,进行规范性指导服务
在稽察过程中,需要进行规范性的指导,制定全面的工作计划,对稽察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对检查的顺序要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得检查过程较为清晰,这样才能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要总结有效的检查方法,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查阅材料,积累检查技巧,判断问题所在。根据稽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各个领域的有关专家参与稽察,借助外部力量,提高稽察效率和效果。依照政府行政法规、政策文件、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对项目建设进行规范,及时纠正不规范建管行为,规范被稽察项目及同类项目的建设。
四、结束语
项目的稽察工作是项目合理性和质量的保证,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其关注,不断加强稽察力度和规范性,对项目实施依法进行科学的稽察,不断提升稽察效率和水平。
参考文献:
[1]郑黎明.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监管方式方法探讨[J].浙江经济,2012,04:34-35.
[关键词]融资方式 BOT融资模式 ABS融资模式
相对于传统意义的融资方式而言,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又被称为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项目融资为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在彼德•内维特的《项目融资》一书中,项目投资被定义为“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将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将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对于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融资问题的不断思考和探索,我们总结出基础设施的建设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和投资回收周期长,沉淀成本高,投资风险大,并非单个投资者所能承受。基础设施本身就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多个投资者共同投资承担风险,加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政府的财力也越来越有限,以政府为主体进行投资的弊端也愈发明显,为了解决由其自身特点而产生的融资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提高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新型的融资方式便应运而生。
BOT融资模式,英文全称为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方式有时也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方式,是指国内外投资者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获得某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权,然后投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并以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来支付运营成本、偿还贷款并获取一定利润。协议期满后(一般为15一30年),项目公司根据协议将整个项目无偿或以极低的名义价格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
BOT融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显著的优越性有以下几点:
从项目发起人的角度看,其优点主要有1)弥补了国家财政投资的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是耗资巨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在BOT模式下,民间资本更广泛的进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于是改变了以往以政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局面,有效的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尤其对于那些政府财政拮据债务沉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为了缓解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日益庞大和政府有限的财政投资能力之间的矛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运用BOT是一种很有效的途径。2)规避了政府投资承担的风险。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是投资数千万或上亿的大型项目,在拥有可观的同时丰厚的回报率,也需要承担各种风险。如建设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在传统的投资方式中,政府承担了几乎所有的风险,而在BOT方式中,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变成了资金供给者,风险在政府和项目其他参与者之间重新分配,不仅使得项目风险有效的从政府身上转移,还迫使项目参与者更加尽职尽责,使该项目成功的运作。3)学习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运营效率。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东道国可以学习到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经验。民间资本的介入,可以打破垄断,充分发挥市场化竞争的作用。而且,比起政府直接参与经验管理,项目公司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更能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从项目公司的立场看,主要好处有:(1)通过项目的建设,使公司扩大了经验范围,利用BOT的方式有机会让公司涉足原本没有机会进入的政府垄断行业,拓宽了市场。(2)在项目运营期间,由于这类大型项目的市场和资金回报率都比较稳定,因此可以使公司获得比较客观且有保障的收益。
总的来说,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这种融资方式具有项目导向性、有限追索权、资产负债表外融资(亦称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允许较高债务比例,以及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隔离优点,但BOT方式的项目参与方较多,前期工作时间长,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这些也是不容忽视的。
ABS融资模式,即资产证券化。英文全称为Asset―Backed Securities。它是近十几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重大创新之一,是一种先进的融资方式。ABS融资模式是指以目标项目所属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通过相关法律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用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ABS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它有着其自身独特特点和优势。首先,降低融资成本。它运用其成熟的交易方式和特有的信用增级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同样可以进入到国际高端证券市场,而该市场有着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等诸多优势,从而改善了证券发行的客观条件,大幅度降低了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其次,分散投资风险。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存在的风险和项目资产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收入之间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该项目资产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有关,加之在证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由许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很好的分散了投资风险。再者,这种融资方式和BOT相比,减少了中间交易环节,降低了费用的支出。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一词最初作为工程术语用来指建筑物承重部分的结构问题。20世纪40年代末经济学家开始将“基础建设”引入经济领域,用来概括那些服务于国家、城市或区域的基本的设施和系统。1994 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对基础设施的定义为“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和它们所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
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是该国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评估该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同时,基础设施也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制约基础设施的诸多因素中,资金是核心因素。依据国际经验,在经济起飞的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应快于加工工业投资的增长。没有基础设施的超前发展,就不可能有经济的成功起飞。曾经我国在特定的体制背景下,过去基础设施的投资基本依靠政府进行,而目前政府财力又难以全部满足投资需求,国家预算内投资日渐减少。这使得其严重滞后于工业发展,成为经济起飞的瓶颈障碍。
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祉具有重大影响,可以为经济增长、减轻贫困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创造重大收益。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对基础设施进行了巨额投资,并且增加供应饮用水、卫生设施、电力、电信、和运输等服务。这些投资使居民和企业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基础设施完备程度有助于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实现生产多样化、扩大贸易,能否减轻贫困、改善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二.基础设施的特点
1.社会性和公益性
在社会性上,绝大多数基础设施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它构成社会上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和居民的基本投入物,对于市场价格水平有重要影响,也是直接解决居民福利的基本要素。因此,基础设施常常被视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公益性上,基础设施对社会公众生活具有改善作用。
2.基础建设周期长,需要高额的初始成本,投入产出比率一般较低
基础建设的资本规模和技术工程一般来讲是巨大的,而且投资具有不可分割性。由于基础建设周期长,资本流动性差,决定了基础建设的投资风险大而产出率较低。基础建设初始的固定成本很高,并且产品和服务的增加所需投入的边际成本很低,所以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品和服务量的增加而逐步下降。
3.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因为生产者在技术上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而享用该物品的人,或者排斥的成本高到使排斥成为不经济。多数基础设施与自然垄断有关。
三.中国基础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变迁
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变迁与经济体制的变迁密切相关。建国以来,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包揽,投资决策权和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于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投资运行靠行政系统和行政手段,忽视了市场调节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银行贷款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这期间,政府推出了《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办法》,开始实行“拨改贷”,同时在项目投资和建设领域建立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并开始在工程建设中推行项目建设投资包干措施。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国家实行投资体制改革,中央政府不再包办全国的项目投资。各地纷纷建立自己的城市建设公司或城市投资公司,由政府授权对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进行筹措、使用和管理,提高了城建的融资能力和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尝试让政府投资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以外,地方政府纷纷建立举债机制,扩大政府投资规模。通过政府性投资公司,大量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内商业银行贷款。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政府开始尝试放松对基础领域的管制,充分引入竞争,以广辟融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2001年12月国家计委颁布了《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始尝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础设施融资新路。基础设施多元化融资渠道初步形成。与此同时,自1996年来相继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加强了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约束。
四.项目融资
1.项目融资的基本概念
传统的公司融资(Corporate Financing),是指一个公司为了建设一个项目时,利用公司本身的资信能力,以公司本身作为债务人而进行的融资方式。贷款方在作贷款决定时将该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而把该公司所要投资的某个具体项目的财务、风险等情况作为次要的参考因素加以分析。即使该具体项目失败了,贷款方还是可以从该公司的整体财务效益中得到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是指投资者为了建设某一个项目时,首先设立一个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而不是投资者本身作为借款主体进行融资。银行等债务提供者,主要以该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作为还款的来源,并且以项目公司本身的资产作为贷款的主要保障。
对比这两种融资方式可以发现:项目融资的情况下,民间资本较容易进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领域。而在传统方式下,资金的来源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银行或国际组织的贷款,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直接参与基础建设融资。
2.项目融资的基本特点
1.项目导向
以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和资产作为融资安排的基础,而不是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为基础。根据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来安排还款计划,可以比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长。
2.风险共担
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与项目建设营运有关的各种风险,将设计安排给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的参与者,以及贷款银行,由所有各方进行分担。
3.突破投资者自身筹资能力的限制
有些大型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巨大,超过了投资者意愿承受的程度,在传统公司融资的方式下,将很难融资,因为一旦该项目投资失败,投资者本身将面临破产的境地。如果利用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来安排有限求索权的项目融资,则投资者承受的投资金额和投资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得投资大型项目成为可能。
4.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与传统方式相比银行的风险相对加大,所以银行融资成本将加大。另外投资者和项目公司需承担其他额外的成本费用,如融资顾问费,律师费用等。
3.项目融资的常见模式
1. BOT模式
1.1 概述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政府给予某些公司新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取这种方式。私人愿意融资建设某些项目基础设施,并在一段时期内经营该设施,然后将此转让给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
BOT涵义是,政府同私人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一项具体项目,并在双方协定的一段时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项目债务闭关回收投资,获取收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转让给所在国政府。政府让私人参与项目投资运作的方式有:(1)转让管理权 (2)转让资产权(3)转让特许权。在这其中,转让管理权是比较有限的民营化,在这种方式中政府仍然拥有传统的所有权,仅让私人参与管理。这种方式着重于降低服务成本。转让资产权则与此相反,是一种完全形式的民营化,私人实体向政府部门付现金获得国家资产进行经营。如果政府在这种民营化中只要创造出一个自由的市场环境,那么从长远来看,监督和规则可能更为重要。转让特许经营权则介于转让管理权与转让资产权之间,以政府的某种权力转让某些服务,通常是建设或运作某项特殊设施,这就是所谓的BOT,有时也被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
1.2 BOT的功能
BOT是一种集融资、建设、经营的转让为一体的多功能投资方式。(1)融资功能。由私营公司及财团进行融资承包建设项目时,从融资方式看有汇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出口信贷、银团联合贷款等。(2)建设功能。BOT建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大系统中,既有项目主体、咨询设计、工程实施、还有经营等组织系统,因此BOT系列投资方式与国际工程承包方式密切联系。(3)经营功能。项目的经营功能是通过政府给予投资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实现的。而项目经营管理方式涉及到投资合作方式、投资回报方式以及风险承担问题。因此BOT系列的经营又与国际技术贸易、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等相互结合。(4)转让功能。其转让的条件是随着投资合作方和转让内容的不同而不同,转让涉及到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和项目移交等多种转让合同。
1.3 BOT运作方式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要经过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确定项目。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以BOT的方式进行,因此政府需要选择并确定哪些项目可采用BOT方式来建设。有时由于新技术的采用,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不愿投入资金,或由于经济效益不佳,除非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偿,私营企业不愿参与,还有些项目由于当地法律规定的原因,只有修订法律后项目才能实施。因此在此阶段,政府的工作就是进行技术、经济及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确定适合进行BOT方式的建设项目。
第二阶段:招标准备及要约阶段。在该阶段中,政府准备一些招标和要约文件,提出招标的有关条件,邀请有兴趣参加投资建设的私人企业、金融机构或财团提出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等方案和建议。
第三阶段:承建商投资前评估阶段。调查项目的可行性,准备基础设计;与贷款方协商;组成承揽项目的集团。
第四阶段:评价阶段。政府对所得到的方案和建议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承担此项工程经验和能力的承建商以及信誉较好的贷款机构。
第五阶段:谈判阶段。对项目的各方面条款进行协商,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将在此阶段形成。
第六阶段:执行阶段。承建商与政府谈判,取得贷款方的承诺。
第七阶段:经营阶段。承建商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经营。
关键词:春光油田;地面工程;投资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184-01
一、地面建设投资管理的现状分析
春光油田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的生产区域,自2006年开始实施产能建设。春光油田进入开发阶段的历史比较短,建设投资的管理方式正处于磨合和建立的过程中,目前管理工作的状态和总结出来的主要问题包括:
1. 空间和时间的距离对管理方式的影响
新疆勘探开发中心作为春光油田的管理主体,机关部室处于东营,生产区域则分布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乌苏市、克拉玛依市,地域跨度3000多公里,时差2.5小时,空间和时间的跨度较大,使得上下级之间的指令传递、部室之间的业务配合工作效率大大降低,管理工作常常滞后于生产现场情况的变化。
2. 内部管理人员和管理结构对管理方式的影响
春光油田的开发生产正处于初始和上产阶段,管理工作的特点是“人员新、岗位新、界面新、体制新、模式新”,管理人员来自油田的各个单位,大部分人员从事于新的工作岗位,对岗位职责和管理业务流程不熟悉,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正处于磨合阶段。这些因素使得当前的投资管理方式还没进入正常有序的状态,常常出现先施工再申报立项、无预算施工等现象,给油田建设的投资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3. 外部服务体系对管理方式的影响
为春光油田地面建设服务的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监理监督等服务单位来自全国各地,对春光油田的现场情况缺乏了解,现场出现了各种变化又不能及时跟进,造成了设计与现场脱节、施工变更量大、投资难以控制的现象。
二、改进地面建设投资管理方式的探索
投资管理在油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局中处于龙头位置,具有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多、管理周期长、管理环节多的特征,投资管理方式的重点是流程节点、部门分工的设置和建立有操作性的办公信息平台。投资管理方式的改进,应以建立“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办公信息平台”三位一体的投资项目管理体系为目标,即以程序文件为总纲,以作业文件为指引,以信息平台为手段,形成投资项目管理的细节方案,实现投资管理的跨地域、制度化、规范化。
1.程序文件
根据《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田开发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及实施办法》、《中石化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上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对我中心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进行再设计,形成新的《新疆勘探开发中心投资管理办法》,通过项目流程和组织结构两个维度,重点理清各部门在投资管理各流程环节的职责界限。其中,项目流程维度包含了从项目前期直至结算统计,覆盖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组织结构维度将覆盖与投资管理有关的各个部门和单位。
2.作业文件
根据《中石化油气田产能建设可行性研究工作暂行规定》和招投标、合同管理、物资采购、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形成新疆勘探开发中心投资管理工作指导性文件
三、地面建设投资管理新方式的实施建议
1.明确管理流程
地面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将覆盖地面建设投资项目的全过程。涉及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发展规划项目建议书可研编报初步设计项目组成立工程设计预算编审投资计划项目施工设计变更监督监理验收结算项目统计项目后评估项目考核。
在具体实施时,需要逐一明确流程的节点、流转次序、文件成果。
2.部门职责界面
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将涉及中心所有与投资项目管理有关的部门。组织结构见以下示意图:
在中心设置的机构和部门中,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将涉及图1中的经营计划部、财务资产部、生产管理部、工程技术部、油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采油工程部等勘探开发和经营管理部门。
以单项工程审批表格作为节点审批文件,进入项目管理流程,最终实现投资项目的精细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关键词:恶性增资;原生性认知;负反馈;自辩理论
作者简介:唐洋(1967-),女,湖南武冈人,南开大学会计学系博士研究生,天津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与财务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4-0067-04 收稿日期:2007-05-06
传统经济学以“理性人”为基础,认为企业决策者在资本预算项目决策中,以预期收益最大化为决策依据。他们会继续投资于获利项目,而放弃非获利项目(Homgren & Foster,1991)。然而,近40多年来的大量财务会计与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决策者向一个项目投入大量资源后,发现完成该项目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很小,在有明确而客观的信息表明应该放弃该项目的情况下,管理者却会继续投入额外资源(该现象称为恶性增资(staw,1976)。恶性增资行为给企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然而,它却普遍存在于资本预算项目决策中。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决策者的恶性增资行为,对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早提出恶性增资控制程序的是Brockner和Rubin(1985),他们分别试验了几种管理程序以判断哪一种在控制恶性增资方面更有效。此后,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控制措施(Simonson & Staw,1992;Heath,1995;Ghosh,1997;Chow et a.,1997;Rutledge & Karim,1999;Tan & Yates,2002;Cheng et al.,2003)。然而,关于恶性增资控制机制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试图在自辩理论的框架下,研究通过使负反馈信息明确化和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两种措施,控制决策者的恶性增资行为。
一、理论分析和假设的提出
(一)理论分析
自辩理论最早由Staw(1976)提出,它源于Festinger(1957)的认知失调理论和Kiesler(1971)的心理承诺理论。
Festinger(1957)指出,当投资者参与到一个资本预算项目中时,对初始决策将产生原生性认知,如果项目后来的反馈信息与原生性认知持续不一致时(如:项目并不像预期的那样好,应当放弃),认知失调就会产生。此时决策者会体验到不舒服的感觉,并有动机消除这种感觉。决策者有两种消除这种感觉的战略:一是接受失调认知,放弃或终止项目;二是继续接受原生性认知,并拒绝失调反馈,这样就会导致恶性增资(如图1所示)。
认知失调理论解释了决策者恶性增资的动机。对于预测决策者将选择哪一种减少失调的方案(继续还是放弃投资),心里承诺理论是必要的。
Kiesler(1971)指出,决策者将选择哪一种决策方案,依赖于原生性认知和失调认知的相对强度。他预计:决策者将放弃相对弱的认知。也就是说,如果失调认知弱于原生性认知,决策者将放弃或者改变失调认知,表现为恶性增资;如果失调认知强于原生性认知,决策者将接受失调认知,停止恶性增资。可见,要使投资者接受失调认知,停止恶性增资,必须使他们的失调认知大于原生性认知。有两种途径可达到此目的,一是增加投资者的失调认知,二是降低他们的原生性认知。
本文认为,同时使用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和使负反馈信息明确化两种途径,可有效地抑制投资者的恶性增资行为。而采用综合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方式可同时达到这一目的。
(二)假设的提出
1、负反馈信息明确化
目前,使负反馈信息明确化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两种,即提供关于初始决策以及未来投资的明确信息(Ghosh,1997)和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Cheng et al,2003)。本文采用在项目初始决策时,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的方法。
最低报酬率是指按预期理性原则,投资者认可的项目应该继续投资下去的最低限度。超过这个最低限度,从公司的角度来说,继续该项目已无利可图,放弃是最好的选择。项目最低报酬率是评判项目是否继续下去的客观标准。
Simonson和Staw(1992)指出,如果负反馈信息不明确,决策者对“该项目的业绩有多差”就模糊不清,此时,他们甚至会认为负反馈是不可信的。Ghosh(1997)研究显示,当负反馈信息是非财务的,缺乏清晰透明度时,投资者更有可能恶性增资。Cheng et al.(2003)研究表明,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可以使负反馈明确化。因此,本文首先提出如下假设:
H1: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能有效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
2、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
目前,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的具体做法有,减少负反馈对决策者的压力(simonson&Staw,1992)和采用投资者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方式(Cheng et al,2003)。本文采用设定最低报酬率的不同方式达到相对降低投资者原生性认知的目的,进而抑制投资者的恶性增资行为。
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方式通常有个人设定和公司设定两种方式。个人设定方式是指,集团总公司下属的项目具体实施分公司或部门(或部门管理者)设定,总公司或其上级部门不参与和干涉设定过程(本文简称个人设定)。公司设定方式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的上级部门或集团总公司设定,具体实施项目的分公司或部门不参与设定过程(本文简称公司设定)。最低报酬率只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的一个参考标准,没有强制性。
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决策者自己设定支出上限时,能减少恶性增资倾向(Simonson & Staw,1992;Brockner & Rubin,1985;Teger,1980;Brockner et al.1979)。Brockner和Rubin(1985)指出,个人设定限制作为“心理账户”能够限制决策者随后的决策。实际上,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是通过两种机制达到抑制恶性增资的目的的,即负反馈信息明确化和在管理者心中形成“心理账户”。
而公司设定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是被动地接受上级部门的指令,他们没有参与设定过程,因此,与个人设定方式相
比,很难达到抑制恶性增资的目的。Cheng et al.(2003)的研究也显示,与公司设定最低报酬率方式相比,采用个人设定方式能更有效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本文仅研究个人设定方式,因此假设一可进一步确认为,Hla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个人设定方式能显著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
但是个人设定方式也有其负面效应。由于采用个人设定方式时,缺乏公司总体控制,会导致个人设定的最低报酬率显著偏离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如果个人设定的最低报酬率过低,会为决策者继续一个从公司角度来说无利可图的项目找到借口,即为他们的恶性增资行为找到借口;反之,如果个人设定的最低报酬率过高,可能导致投资者放弃一个从公司角度来说仍是有利的项目,使公司丧失好的投资机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Cheng et al.(2003)的研究表明,在允许决策者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的情况下,他们设定的值往往会显著高于公司期望值。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采用个人设定方式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将显著偏离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
如果假设1和假设2成立,说明个人设定方式既有优点,又有缺点。那么,是否有一种更好的设定方式,该种方式既可利用个人设定的优点,又可避免个人设定的不利后果呢?以往研究文献并没有对此进行探讨,也没有给出有关的解决措施。
对此,本文提出综合设定方式。该种设定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企业从公司总体利益出发,先给出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作为参考值,具体实施项目的分公司或部门根据这一参考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最终设定一个最低报酬率(本文称之为“综合设定方式”)。这样做,一方面决策者在设定最低报酬率时,不再缺乏信息,因而设定的最低报酬率,不会偏离公司期望值太多;另一方面,由于最低报酬率最终是由决策者个人设定的,因此能够起到抑制恶性增资的作用。对此本文提出:H3a采用综合设定方式设定的最低报酬率不会显著偏离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H3b: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综合设定方式能显著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
如果假设H3a、H3b成立,说明综合设定方式既能保持个人设定方式的优点,又能避免个人设定方式的缺点,也就是说,该方式可同时达到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和使负反馈信息明确化两种目的,因此是更好的设定方式。
二、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角色模拟实验方法(role-playing experiment)来验证前面所提出的假设。
(一)实验对象
实验对象(也称被试)为天津商业大学财务与会计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大二、三、四学生,共240人参加试验,获得有效样本230个,占总参加人数的95.83%。其中164女66男。所有被试都系统学习过管理学和财务学知识,熟悉相关的投资决策理论,平均工作或兼职经验2.27个月,平均年龄21.43岁。
(二)研究设计
实验构成为“设定最低报酬率的方式(不设定、个人设定、综合设定)实验阶段(Partl-4)”,即:3×4。实验共分三次进行:所有被试被随机地分为A、B、C三组,每组80人。他们被假设为一家虚拟的网络公司财务副总裁,其工作包括对公司项目投资进行决策。公司准备投资研发一款网络游戏M。预期投资800万元,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可达25%,同期市场平均收益率为15%。
在实验中,我们还设计了一些诱使被试恶性增资的因素,以检验设定最低报酬率能否抑制恶性增资行为以及两种设定方式在抑制恶性增资上的效果。
在设定方式上,A组为不设定最低报酬率,B、c组在开始时就设定一个最低报酬率。B组采用个人设定方式,c组采用综合设定方式。
(三)试验过程
在实验前,首先让被试填写其年龄、性别、工作经验等相关信息,然后开始实验。在实验时,被试在做完一个情景的决策后,紧接着进入下一情景。四个情景的有关信息如附表所示。对于设定最低报酬率的B、C组,在实验最后阶段,还要求被试回答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在他们决策中所起的作用。采用10点量表方式,1表示非常不重要,到10表示非常重要。同时还要求被试填写他们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值。
(四)内生变量及其衡量
本文的内生变量是恶性增资行为。恶性增资的一个特征是,“总想解套,反而套得更深”的动态过程。它的另一个特征是,决策者恶性增资的程度。以往研究文献对恶性增资变量的衡量均采用一个维度,或注重“有”或“没有”恶性增资的结果(Bowen,1987;Garland et al,1990;Harrison and Harrell,1993等);或注重恶性增资的程度(Harrison and Harrell,1993,1994:Vera-Munoz,1998;Rutledge and Karim,1999)。
本文认为,仅采用一个维度衡量恶性增资行为是不全面的,不能体现恶性增资的两个特征。因此与以往研究不同,本文采用恶性增资程度和恶性增资持续期两个维度度量恶性增资变量。
对于恶性增资程度,与Harrison and Harrell(1993和1994)等相同,采用10点量表示被试的投资方向和恶性增资程度。1~5表示放弃投资,1表示非常坚决放弃,到5表示有点坚决放弃。6~10表示继续投资,6表示有点坚决继续投资,到10表示非常坚决继续投资;对于恶性增资持续期的考察,采用考察各组放弃恶性增资的先后顺序。比如,若B组被试在情景二放弃投资,而且被试在情景三放弃投资,我们就认为,与B组被试相比,C组被试恶性增资持续期更长。
三、研究结果分析
本文使用的统计软件为SPSS13.0。首先检验B、C组被试在决策时,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在他们决策中所起的作用。两组程度得分的均值分别为:6.91、6.42,未通过检验(z=-1.44.Sig=14.9%),说明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与综合设定最低报酬率被被试划分在相同的心理间隔性账户上,并依据相同的心理账户进行决策。也就说,两种设定方式在相对降低决策者的原生性认知上所起的效果是一样的。表l为被试在Partl-4中,恶性增资程度的描述性统计。图2是三组被试恶性增资程度指标均值变化图。
由表1可见,A组投资者直到Part 4才放弃投资(均值<5),而B、C组投资者在Part 3就已放弃投资(均值<5)。也就是说,与不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的A组相比,设定最低报酬率的两组投资者,恶性增资持续期更短。另一方面,图2横轴表示情景1-4,纵轴表示恶性增资程度。由图2可见,B、C组的均值线始终在A组均值线的下方,这说明,与A组相比,B、C组恶性增资的程度始终比较低。因此从恶性增资持续期
和恶性增资程度两个维度可见,与不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相比,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能有效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假设一(H1、H1a)、假设三b(H3b)得到初步验证。
由于三组被试的恶性增资程度均不服从正态分布,因此采用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分别检验各组均值之间是否具有显著差异。表2为均值检验结果。
由表2可见,除Part 3外,A组与B组恶性增资程度均值均具有显著差异,说明总体上看,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A组)相比,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组(B组)的恶性增资程度得到显著地抑制,再结合两组决策者恶性增资的持续期,可以得出: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个人设定方式能显著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假设H1a得到验证。
A组和C组的检验结果与A组和B组的检验结果一样,因此可以得出: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综合设定方式能显著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假设H3b得到验证。结合H1a、H3b可知,假设一(H1)得到验证。
由于B组和C组投资者设定的最低报酬率也不服从正态分布,本文仍采用非参数检验,分别检验个人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和综合设定的最低报酬率与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别。表3是B组和c组决策者设定的最低报酬率的描述性统计以及非参数检验结果。
由表3可见,B组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均值为17.14%,显著高于公司期望值15%(Sig=0.001,通过检验)。因此,假设二(H2)得到验证,这一结论与Cheng et al(2003)结论一致。C组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均值为15.73%,与公司期望的报酬率无显著性差异(Sig=0.249,未通过检验),假设三a(H3a)得到验证。
四、稳健性检验
本文又将总人数按是否有恶性增资行为分为两组,用列联表分析法再次检验个人设定方式与恶性增资行为是否有关、综合设定方式与恶性增资行为是否有关。表4为检验结果。
由表4可见,个人设定方式与恶性增资行为有关,Part1-Part 4均通过了检验。综合设定方式与恶性增资的关系在Part2、Part4通过了检验,而在Part1、Part3未通过检验。总体来看,不同的设定方式可改变投资者的投资方向,本文的假设从另一角度再次得到验证。
五、结论与研究局限
关键词:BOT 投融资 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与经济的高速增长速度相比,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主要原因是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我国的财政支出目前无法满足其要求,引入BOT项目融资则可能实现在基础设施领域建设的重大突破。
BOT融资方式概述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融资的基本思路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授予签约方的社会投资者(项目公司)来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并通过经营,以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将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交给东道国政府,其运营框架见图1。
BOT项目的一般程序:项目确定阶段。政府先确定项目是否必要,再重新研究是否需要采用BOT方式,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招标阶段。政府要对潜在的投资者进行资格预审,投资的质量、成本和及时性及吸引有诚意的投资者等项内容是政府设计招标采购程序的出发点,一套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和透明度强、规定明确的招标程序对BOT项目成功而言至关重要。项目投标阶段。一些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者会组成一个联营集团,提出一份满足招标要求的标书。项目定标阶段。政府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投标邀请书而提交的每一份标书进行评估,选出中标者。项目开发阶段。中标联营集团要组成项目公司,提供实现项目所需的股本缴款。政府与项目公司进行谈判并签署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建设阶段。资金到位后,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当工程竣工,项目通过规定的竣工实验,项目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原则上接受已竣工的项目后,建设阶段宣告结束。项目运营阶段。运营阶段持续到特许期满,这段时期,项目公司直接或通过与运营者缔结合同来经营项目,并按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贷款人、投资者和当地政府可对设施进行检查。项目移交阶段。特许期满,向当地政府移交项目,当地政府在项目移交时关注的问题是确保项目保养良好,实现了充分的培训和技术转让,以便政府能继续运营上交的项目。
BOT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快基础设施建设。BOT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涉及金额往往是十几亿美元,政府财政难以支付。采用BOT模式可以动员国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弥补了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缺口。
由于国外投资者的参与,可以把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中,东道国政府也可以从BOT项目的承建和运营中学到先进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项目公司将项目建成后在特许期内经营项目,为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比政府建设时更有动力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避免政府的债务风险。如果项目是由政府从国外银行贷款来完成,则政府本身会承担很大的债务风险,采用BOT模式,政府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期限内失去了对项目产权的控制,失掉一部分财政收入,但同时避免了财务风险。
促进基础设施领域里的市场化改革。BOT方式实质是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民营化,对改变我国传统体制下基础设施发展过程中政府包揽过多、政企不分的弊端,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消除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性有重要意义。
加快利用外资的进程,调控外资投资结构。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外资起了重要的拉动作用,而BOT方式正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助于推动我国利用外资的产业结构升级。
投资者通过项目特许经营,拓宽投资范围。可以使项目主办者更有机会涉足项目东道国的基础性领域,为将来的投资活动奠定基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量稳定,减少投资风险。由于外商投资往往涉及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及不可抗风险,政府为吸引外资,会提供各种担保,尤其对外资BOT项目,使项目面临的风险较小。
有利于形成国内企业大集团。目前企业规模小是我国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不能进入世界企业强手之林的主要原因。需要巨额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完成往往需要企业之间,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如泉州刺桐大桥是泉州市15家民营、乡镇企业联手而建成的;宁波常洪隧道是由3家国有企业联合实施的。
我国正式采用规范的BOT投融资方式利用外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是1995年5月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广西来宾电厂B电厂试点项目,该项目通过广告和公告方式,向对2 x 350MW燃煤电站有兴趣的国际发展商进行了招标。引起了国际投资商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人负责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有31家国际著名的电力公司、设备制造商向广西自治区政府提交了资格预审材料,6家著名的公司递交了投标书,最终被授予特许权的是法国电力联合体(法国电力公司和GEC一阿尔斯通)。电厂项目的总投资预计5.6亿美元(不含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总投资25%属股本金投入,且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法国电力公司拥有电厂的60%股权,GEC-阿尔斯通拥有40%的股权,股本外75%的投资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从境外获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中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建成后由法国电力公司负责经营15年,然后将电厂所有权移交给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都是通过项目融资筹措,由法国、英国银行牵头组成了19家银团联合承贷特许期18年(含建设期),15年运营期内水平上网电价为0.4665元人民币/千瓦时。来宾B电厂从国家计委正式批准进行BOT方式试点至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项目开工建设仅2年4个月时间就完成总投资几十亿元的项目的招标及全部融资工作,被国际著名的《亚洲金融》杂志评为1996年亚洲最佳融资项目。
继“来宾”之后,我国又先后上马了一些BOT项目,重庆地铁、深圳地铁、北京京通高速公路等项目已被国家认定为采用BOT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
促进BOT融资方式发展的对策
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这是保证BOT方式健康发展和增加透明度的前提条件。出台既符合国情又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BOT专门法律、法规,注意避免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使中外投资者有法可依,政府也可依法管理。目前,我国实行BOT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月下达的《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由国家计委、交通部、电力部联合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在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管理暂行办法》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仍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尽快制定《BOT基本法》,以保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稳定和连续性,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改善投资环境。特许经营要有适宜的投资环境,外商对改善投资环境的呼声很高,尤其是简化投资手续,烦琐的投资手续降低了立项的效率。
加强宏观管理的作用。国家和政府要对城市进行合理的规划,避免由于重复建设、建筑选址不当、规模规划不当等,造成重大投入后,不能获得可用性强的基础设施。政府也应在特许期内对BOT项目的运营加强监管,防止外商为早日收回投资、追求利润,对项目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特许期届满,项目移交给政府时,先进的设备已经老化,需要维修,政府仅得到一个项目空壳,达不到BOT融资的目的。
投资回报率问题。我国运行的BOT 项目多是采用固定投资回报率,有很多弊端:回报率固定使项目公司失去了提高运营效率的动机和降低运营成本的激励,抑制了项目运作更高效率的发挥。固定回报率将股本参与者等同于商业银行,更为重视规避风险。所以政府注意,投资回报率必须测算,但不能把固定回报率写入合同,如果项目本身回报难以提高,就要有补偿措施。
风险分摊问题。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回收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在BOT项目的谈判阶段,政府应该合理的界定风险,对我国的大部分BOT项目,政府负担了太多的责任和风险,如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实际上这些风险应由项目经营公司承担,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
BOT专业人才的培养。在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收益计算与分配、合同纠纷的解决及相应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需要专门的人才来实施,以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而我国当前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急需加以培训。
BOT 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的前景
BOT在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目前具备BOT融资模式发展的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
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大量的私人资本急于到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寻找投资机会和出路,而我国自加入WTO后,经济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由于我国政治稳定,经济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国外投资者十分看好我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纷纷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力度,“入世”效应进一步体现。
从国内看,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为国外投资者提供了优越的市场条件和众多的投资机会。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贯彻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提出和实施,刚刚结束的两会提出的东部崛起政策,更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国内外资本可以抓住这个历史时机,在广阔的中国大地上大施拳脚,干出一番大事业。
总之,BOT投资方式在中国应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因为中国有丰富的资源,有大批急待兴建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项目;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资金,正在选择市场和物色项目,两者的结合就是未来的美好前景。
参考文献:
1.徐莉,赖一飞.项目管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骆洵.项目管理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做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对于我国能源危机与环境建设危机起到良好的缓解作用。就当前这类项目建设而言,项目投资控制的确保政府与建设方的利益。为此投资管理研究者,根据项目投资使用情况与流程,做好投资专项控制措施研究。
关键词: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控制措施
在环保理念引导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成为我国当前环保化能源建设主要模式。做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不仅需要良好设计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也需要做好其资金管理控制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投资控制措施的应用是其首要与核心的管理内容。为此项目投资与建设方,以当前项目投资方式为基础,针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投资“三超”、决策失误、事前控制质量差以及设计造价管理差等投资控制问题,利用投资控制措施确保投资控制质量。
一、当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融投资方式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基础是融投资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当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投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政府投资模式,即政府利用财政或直接投资进行项目建设。政府投资方式可以很好地提高项目的公益性特点。但是由于其投资较大,容易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所以较少采用。(2)民营投资模式,既由民营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民营投资方式注重资金管理,所以其项目投资风险较小。(3)CDM(清洁发展机制)投资模式,即在《东京议定书》框架内由工业发达国家在我国采用国际公益资金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投资。如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项目,即采用CDM投资模式建设。(4)政府发包建设模式,既政府将项目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方式,将发电项目对外发包,由项目公司完成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的项目建设模式。其主要模式包括BOO、BOT等模式。
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控制主要问题
受控制经验与实践方法影响,其控制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控制不善造成的“三超”问题管理控制管理不善,会造成投资项目“三超”(既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现象的出现。投资“三超”现象会造成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会提升了投资控制难度。这主要是因为投资预算、概算与估算控制过程是投资控制的核心因素,“三超”问题的出现标志着这三项控制工作失控,进而造成投资控制难度的提高。特别是投资预算超出问题,会造成项目整体预算控制过程难以顺利完成。在预算控制失控严重时,管理者可以直接认定投资控制失败。另一方面会造成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对于投资风险质量有着严格要求,但是“三超”问题的出现会造成投资风险因素增加,进而提升项目投资风险。
(二)投资决策过程缺乏全面数据支持投资决策是投资管理的基础,正确的投资决策便于整体管理的进行。项目投资决策过程需要大量数据支持,以保证决策顺利完成。但是实践结果显示当前项目决策有效的数据缺乏,是当前决策管理层遇到的主要问题。这种数据缺乏现象,会造成以下两个问题。1、决策全面性受到影响。项目决策过程需要对项目内容,及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考量与权衡,利用数据分析与核算方式决策内容的最优化。所以决策数据的缺乏,会造成决策者难以对项目进行全面考虑。2、投资决策模型缺失。项目投资决策模型的建立,是决策完成的数据演算基础。决策数据的缺乏,会造成模型演算数据的缺失,进而使决策结果缺乏说服力。
(三)事前控制阶段工作力度有待提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的事前阶段控制,包括项目事前审计、项目设计与方案制定等项目前期工作中,需要完成的投资控制工作。事前投资控制工作,对投资整体控制有着良好的风险预防与确定控制重点的作用。但是由于当前项目投资管理者,将控制重点集中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忽视事前阶段投资控制重要性,进而造成以下问题。(1)降低投资风险预防质量。由于事前控制工作不力,投资管理者难以提前预知投资风险原因,根源上预防风险的发生,进而降低投资风险预防质量。(2)难以确定投资控制重点。不同的项目建设过程投资控制重点有着较大差异,事前阶段控制过程的轻视会使管理者投资预测产生偏差,难以准确寻找投资控制重点。
(四)设计造价管理有效性低设计造价阶段管理是投资控制核心部分,合理的设计造成降低投资风险因素,同时保证项目设计方案资金管理在可控制范围内。但是当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中,造价管理有效性依然较低。造成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技术与市场因素。在技术因素层面,部分项目设计与建设方过于追求新技术的使用,忽视实用性原则,造成项目造价起点过高。而在市场因素层面,由于焚烧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所以在项目建设期间原材料市场与资金市场波动影响,进而出现设计造价与实际造价差距较大。
三、项目投资控制措施主要探析
投资管理者在投资控制问题的基础上,已解决控制问题为目标,利用以下措施完成投资控制管理工作。
(一)发挥政府部门监管作用,严格监控“三超”问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具有公益性的能源建设项目,所以无论采取哪种投资建设方式,都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正因如此,政府需要利用以下措施,做好在投资“三超”问题监管工作。首先发挥政府审计作用。无论是政府直接投资,还是项目发包投资建设模式,政府对于项目资金使用都有定期财务审计责任。管理者对审计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管理问题,避免预算超支情况出现。其次做好招标监管管理。发电项目往往通过项目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招标监管工作,可以确实发挥节约成本、降低投资风险的作用,便于投资控制管理。最后发挥政策监管作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具有极强得公益性特点,所以政府部门往往会对提出相应的建设要求(如环保达标要求等)。做好这些建设要求的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公益性要求,也会在侧面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利于投资控制的实现。
(二)利用“大数据”挖掘模式,完善投资决策依据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挖掘模式的采用为各类决策工作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单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而言,“大数据”挖掘模式可以为项目投资决策完善提供以下支持。(1)挖掘项目建设经验数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国际能源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为了项目投资决策工作,决策制定者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挖掘出各国同类项目建设投资管理经验,实施横向比较工作提取项目建设经验中的数据,为决策过程提供数据支持。(2)项目建设相关数据完善。项目投资决策不仅需要项目建设内部数据,同时也需要对项目建设环境、区域特点等相关数据进行详细了解,便于决策分析质量提高。“大数据”挖掘模式可以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挖掘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同时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有效的决策数据。(3)决策模型的完善。“大数据”挖掘技术,不仅可以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还可以利用挖掘模式对模型结构进行完善,为决策的开展提供新型的投资决策模型。
(三)建设方与运营公司合作,完成事前控制阶段工作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方与运营公司,是完成投资事前控制的责任方,所以投资事前控制过程应由双方合作完成。其投资事前管理内容应包括以下过程。第一步做好项目设计与施工方事前审计工作。项目建设方与运营公司在项目前期有对设计与施工单位实行审计的权利,用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投资范围内完成垃圾发电项目设计与建设工作,确保投资利益得到保证。第二步做好设计成本监控。建设方与运营公司对于项目设计阶段投资控制,集中在设计成本监控过程。利用监控手段将设计方案中的投资成本进行严格控制,有利于项目建设中成本控制的有效进行。第三步建立项目施工方成本监控网络。在项目施工开始前,建设方与运营公司即需要与施工方配合,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网络投资成本控制的完成。如对项目施工方派驻成本控制专员、定期对项目财务内容进行审核等都是其具体的控制内容。
(四)聘请第三方参与,提高设计造价管理有效性提高项目设计造价有效性,不仅需要建设方与施工方设计人员的合作努力,还可以聘请第三方(造价分析师、成本分析师等)专业人员,参与设计造价过程提高设计造价过程的整体质量与效率。专业第三方的加入,对于设计造价有效性有以下影响。首先造价分析质量得到保证。专业化的造价分析人员,可以根据设计方案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化造价分析,所以其分析较之非专业人员有所提高。其次便于造价报告标准化的实现。详实而标准的造价报告,便于造价执行与投资成本控制的顺利完成。专业造价分析人员所制作的造价分析报告,其使用数据、语言、格式都符合报告标准要求,实行造价成本控制标准化支持建设。
四、结束语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我国能源产业与环保产业结合新型典范。其实际管理体系内,项目投资控制的进程占据着核心位置。为此项目建设方在满足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前提下,通过政府监控、完善决策数据、提高事前控制与设计造价质量等实践措施,完成投资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天通.浅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控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7).
关键词:BT;建设项目;审计;优势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2
一、采用BT方式可为项目业主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
同时,通过成立BT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方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
二、采用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
BT项目由建设方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三、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转移业主的投资建设风险
四、BT项目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
BT方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BT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BT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五、查什么
(一)项目背景
BT项目建设打破了过去由投资人直接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实施投资的传统,改由投资人通过对出资人的融资间接投入建设费用,同时承担融资费用。只是建设项目因融资方式不同导致建设方式改变,并未改变政府是最终出资人的实质,也未改变建设项目资金的国有属性,审计机关有权且有责任对BT项目进行审计监督。2014年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
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明确了国家建设项目也包含BT建设模式项目。
(二)项目特点
1.BT参与主体的特殊性
BT建设项目明确政府作为委托方将需要建设项目委托投资人和施工单位进行融资建设,并按规定支付其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最终获取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政府的目标在于降低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投资人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
2.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
其特殊性在于:一是BT项目的客体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其享有建设权和所有权;二是BT投资客体的所有权存在转移性,即业主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的权利和责任委托给投资人,投资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回购项目并获得项目所有权。
投资人和施工单位作为受托方接受政府的要约,按政府对建设项目要求进行融资并实施建设,并按约定接受其建设费用,交付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投资人和施工单位的目标在于提高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从而获取更高经济回报。
3.BT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BT项目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投资人、施工企业、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从而形成了众多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4..BT方式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回购资金担保、完工履约担保以及联合体协议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机组合。
(三)审计内容
由于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项目建设、移交等阶段,涉及到政府许可、审批以及资金担保等诸多环节。
重点对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造价(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等环节作为跟踪审计重点。
1.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审计
BT项目是否经过本级发改、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政府批准;融资实施方案、建设方案是否经过同级或上级政府的批准
投资人的确定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如采取邀请招标的,是否经过批准;投资人是否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是否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投资人的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经营期等内容是否进行了综合评审等;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依法公开招标。
2.对BT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审计
加强对合同等业务性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包括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性质,开展对BT项目背景情况和运作整体情况调查,对政府回购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计;资金使用、回购款及调整、回购款的支付;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有关的资金投入等),合同的变更与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BT项目回购价(合同总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审查回购价的组成及确定原则。
3.征地拆迁审计
一是审核资金在支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是采取征地包干方式的,审核是否以包干名义,巧立名目挤占征地补偿费用。
三是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费用,审核是否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四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监督其进行张榜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深入群众调查核实
4.工程造价审计
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是对计量计价审核。在明确承包商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原则和要求前提下,跟踪审计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和施工单位现场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工程相关重大节点进行资料收集,对于土方工程、隐蔽工程等对投资影响较大的工程量实施现场监督,必要时对监理的数据进行现场复测和计量,掌握一手真实数据。
5.设备材料采购审计
重点审查是否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是否按招标书中要求设备的技术规格、型号、参数、性能选择了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时间、型号等是否符合标书要求,有无质检部门报告;项目采购费用合同规定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六、怎么查
除了按常规建设项目的审计思路外,从审计方法的选取、手段优化和组织形式方面进行创新。在审计方法上将常规审计方法与计算机审计方法有机结合。积极合理运用新型审计手段,以国家审计为主、合理运用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等各方力量,最大程度发挥审计效能。审计方式上,结合项目实际,对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采取全程跟踪审计。
七、为什么这么查
通过对我市33个BT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调查,发现从项目建设前期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一)审计结果
1.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建设方案未经过同级或上级政府的批准进行建设,BT投资人未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2)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标。
(3)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将设计、施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X公司实施的滨江景观带工程施工采取邀请招标。
2.BT、BOT项目合同签订、执行及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方面,缺乏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方面存在主要条款不完整,无总投资控制目标,缺乏投资控制相应约束条款。
(2)BT项目回购价组成、利息或回报率的约定存在问题
某项目虽已于2013年10月21日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但截至审计日,尚未与施工中标企业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回购协议中也未对BT项目回报率进行书面约定。
(3)项目投资人未与政府签订回购承诺函及第三方担保协议。
(二)审计方法经验总结
1.在审计内容上,根据BT建设项目特点,紧紧把握前期审批、过程控制、和项目终结审查三个主要环节开展跟踪审计
(1)对BT项目前期审批决策开展跟踪审计,全面降低项目风险,保证政府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保证投资人合法权益。
包括:是否认真编制方案,加强评估论证,完善决策机制,严格实施方案四个方面进行审计。在可研阶段是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和论证,从投资决策阶段就开始进行风险分析。是否周密组织编制融资建设方案,严格设置项目的各项具体条件。业主是否对建设方案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报项目所属的市、县(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业主是否严格依据经政府批准的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避免BT项目按一般建设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对有关合同方,建立完善风险预防机制,拟定风险应对措施。
(2)对过程控制开展跟踪审计
一是强化项目招标审计。BT项目特殊性决定了招投标是其重要环节。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同,BT项目首先要确定投资人,再由投资人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首先需要招标确定投资人,其次是投资人依据国家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环节的招标。不仅要对投资人、还要对勘察、设计、建立、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审计。
审查招标资料与中标合同一致性;审查合同签证时间,对合同滞后性原因进行分析。个别BT项目投资人为获取更多利益,提出过度要求,往往导致谈判时间超出文件规定时限。
不仅要对不规范招标行为进行审计(应公开招标的,降低公开程度,打球。进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报价项目或商务谈判);还要对项目进行肢解、规避招标行为进行审计(将一个项目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规避招标)。
二是加强对BT项目分包、转包行为审计。在BT项目中,工程分包和转包情况比较普遍,是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重要风险因素。审计中要注意对此种行为进行详细审查。
三是对BT合同签订开展跟踪审计,控制合同风险,从而达到控制投资总额目的。对BT项目投资收益和回购方式等关键性条款,对合同价款、投资回报率、工期和回购期、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风险分配、工程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投资回报和回购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与索赔、纠纷争议解决程序等作详细审查,科学合理确认回购价格,减轻政府回购成本。
四是对工程造价(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进行跟踪审计。特别关注对BT项目设计变更资料和施工单位现场签证资料的实施跟踪,在工程关键节点进行资料收集,明确有关单位的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
(3)开展对项目终结的竣工决算、财务收支审计,为政府回购奠定基础。
2.在审计组织实施上
从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适合项目审计的专业人才,由审计机关牵头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更好地解决跟踪审计力量不足的困难。
一、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的含义
BOT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项目融资模式,其英文名称为: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为BOT,其含义是“建设—运营—移交”,政府通过出让建设项目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来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而项目的投资者在规定的经营期限结束后,将该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无偿地移交给当地政府。1据此公路建设采取BOT融资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项目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公路建设项目,并准许其通过收费或沿线服务设施的经营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公路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公路建设采取BOT融资方式从原理上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路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决定统一依BOT方式进行某个公路建设项目,并邀请一些私营企业(通常是财团)投标,某财团中标后,获得了特许权,筹措资金,设计并建设该公路项目,在特许权规定的年限内(通常是20一50年),运营该公路,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获取收益;最后,在特许期满时将公路项目移交给公路主管部门。这几层含义可以用图来加以说明。
二、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的必要性
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目前全国公路通车里程已位居世界前列。然而由于我国公路基础差、底子薄,公路密度和人们对交通公路的利用程度较低,与世界公路发展差距较大,如今许多公路干线的车流量越来越大,很多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车流量已超过万辆以上,尽管对现有的公路段采取了加宽措施,但由于混合交通影响了行车速度,公路还是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根据世界银行一项保守的估计,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每年因交通等基础设施不足而增加的成本大约相当于GNP的1%。作为经济发展支柱的基础设施等部门发展的滞后,己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部门。为此,我国政府针对交通“瓶颈”制约经济状况,明确提出了健全交通现代化运输综合体系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计划到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70—175万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4万公里。为了实现公路建设目标,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作保证。
而采取公路建设采取BOT融资方式则具有很多优势。它有利于加快我国公路建设。虽然近些年,我国在公路建设方面增加了不少投资,但公路瓶颈现象依然严重,而且政府不可能承担大规模公路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因此,迫切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入公路产业建设,而BOT融资方式为筹集国内外资金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条新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采用BOT融资方式具有下列优势:
1、有利于减缓公路建设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政府可以把从公路建设项目上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其他更为迫切的项目和事业。公路产业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如果单纯依赖于国家财政,势必造成巨大的财政赤字。而采用BOT融资方式,因建设公路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偿还是以一定期间内的项目经营收入来实现,故不会增加我国政府的债务负担。
2、有利于改善外资的利用结构。
整体来说,进入我国的外资一般投向加工产业,基础产业(包括公路建设)利用外资的比重不大。同传统的利用外资方式相比,公路BOT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则直接与基础产业(包括公路)有某种“天然”的联系。2今后公路建设利用外资,可以更多地采用BOT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
3、融资方式较为灵活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际租赁、发行债券相比,公路建设采用BOT融资更具有灵活性,融资成本较低,并且融通的资金数额较大,可利用的期限长。
4、有利于提高公路项目的建设效率
以BOT融资进行公路项目的建设,必然要求具有较高的建设效率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否则,公路项目业主就无法收回投资,无力还债付息,这就促使项目业主采用更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此外,采用BOT融资方式还有利于帮助公路设施使用者树立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实现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建设公路中,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采用BOT融资方式很有必要。
三、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面临的主要风险
为了更好的实施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必须很好的分析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各方面临的风险。由于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涉及的利益者有:公路主管部门、项目公司、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等。下面就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分析如下。
1、公路主管部门可能遇到的风险
参与BOT项目的公路主管部门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经营管理风险和政治风险。
(1)经营管理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主要是因为对于投资人选择不善,或是对其合作者的可靠性了解不够,就可能造成公路建设基在融资过程中延误或失败;或在公路建设中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出现豆腐渣工程;或是在公路建成后运营中出现管理上的失误。在BOT合同结束时,如果公路建设达不到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公路主管部门就必须付出一笔数量不定的投资,特别是公路主管部有可能接受项目的同时,也承接了项目公司的经济亏损。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是因为如果地方政府(尤其是公路主管部门)与中央机构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职权范围划分不明确,中央机构就有可能在BOT项目中取代地方政府而有关公路建设方面号令,或者中央对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等做出新的规定使得地方公路主管部门在特许权协议中的一些给与BOT项目的支持无法实现。
对经营管理风险与政治风险综合分析的结果可以用图来表示。
概率
高
经营管理风险
低
政治风险
小大损失
由图可以看出,概率高公路主管部门损失大,概率小,则公路主管部门损失相对小。
2、投资者可能遇到的风险
公路投资者对公路建设项目的预期结果主要是他们在项目上的投资能得到足够的回报。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政治风险、金融风险。
(1)市场风险
由于公路BOT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面临变幻莫测的市场,公路投资者不希望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在出现公路车流量小,或出现意外公路建设的强劲对手将会造成项目的收入减少,偿还贷款的能力下降,不能取得满意的投资回报,这将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为此,在公路BOT项目中,投资人常常会要求公路主管部门在公路运营的头几年内“保证最低的车流量”。为预防竞争风险,投资者一般要求公路主管部门保证在特许其内、在公路周围一定空间范围内不建设类似公路项目。
(2)技术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的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公路建设合作者出现技术问题、公路建设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所以技术的选择很重要,而且技术选择失败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我国很多的公路项目拖延了多年才上马,其原因就是因为在选择技术上出现了分歧,需要有关专家的反复论证才能抉择。这正说明技术的选择对投资者来说意义重大。
(3)政治风险
对于公路投资者来说的政治风险主要体现在公路BOT项目进行中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而造成高成本、低收入现象。尤其是我国BOT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变动可能性较高。为了规避风险,公路投资者可以通过政治风险投保来降低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4)金融风险
金融环境的变化的风险将直接影响公路投资者的收益。这些风险因素包括:外汇风险、利率波动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外汇风险主要产生于外汇汇率、外汇支付能力和外汇兑换和外汇汇出等方面的因素的变化。外汇风险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影响很大;利率波动风险是指在公路BOT项目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收益受到损失,而通货膨胀风险存在于各国的经济生活中,一般情况下,符合正常规律的一定幅度的通货膨胀是可以接受的,但通货膨胀幅度过大,则会使经济秩序混乱。
对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分析的结果可以用图来表示:
概率
高技术风险政治风险
市场风险
竞争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低
小大损失
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3、公路建设项目公司面临的风险
公路建设项目公司是公路建设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公路而联络有关方面建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公路建设项目公司所追求的是投资者的利益能够顺利实现。它与公路投资者同样面对市场风险。此外,它还面临供应风险和完工风险。
(1)供应风险。在建设公路中,如果公路建设所需要的原材料价格的涨幅超过了一定限度,那么公路建设项目的收益势必会受到不利影响。实际上公路建设原材料供应风险发生可能性高。
(2)完工风险
公路完工风险是指由于公路建设成本超支或中途停建使公路项目不能按照预定的时间达到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风险。完工风险对公路建设项目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加、贷款偿还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
4、债权人可能遇到的风险
公路建设项目债权人的预期结果就是收回全部的债款,并取得贷款利息。
公路建设BOT项目融资的最大特点是贷款方对项目发起方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未来的收益。BOT项目融资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公路项目融资中的贷款方要比其它投资方式中面对更多的风险,它们对项目的获益能力及项目各参与方的信用也自然会投入更多的关注。债权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因为对方无力履行承诺或合同;或对方拒绝履行承诺或合同,这些信用风险都给债权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四、对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风险的评价
对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风险分析还涉及到对公路建设项目风险的整体评价。
对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的风险的评价就是在预测和识别公路建设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对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济风险、财务风险、政治风险等风险进行估计和度量。它是项目风险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关键一环。它的重要性不仅使项目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选择最佳处置手段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风险评价的方法有很多。如贝叶斯推断理论评价法、综合评价法、交叉影响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遗传算法等。本文用贝叶斯推断理论评价法对公路建设BOT融资方式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价。
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车流量风险与收费价格的风险。但由于我国的公路收费标准实行“一路一批”的方式,即每条公路按照其建造成本确定收费价格后上报所在省物价局审批,这说明收费价格的实现是在保证投资者有一定盈利前提下确定的。所以我国公路建设项目采用BOT方式的市场风险部分着重分析车流量风险。
项目各方都非常关心车流量波动的特性及其概率分布,尽管政府可给予最低车流量保证,但这只不过是将车流量的风险转移给了政府,但风险超过政府的承受能力时,也一样会影响到项目的经济强度。所以对车流量的预测是项目融资市场风险评价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1、项目车流量的概率分布
把每月或每年的车流量看作一个独立的序列并具有正态分布(数学上已证明即使不独立,也不是正态分布,其和的极限分布仍然很像正态分布,所以假设为正态分布是适当的)的随机变量,那么其和的极限分布将是一个正态分布(也就是说累计车流量的总和为一个正态分布),其概率函数为
其均值,方差
2、项目车流量的贝叶斯推断
前面已经知道车流量是一个正态分布。假设是通过变动影响车流量的因素得到的样本,并且服从正态分布,具有已知的精度,但是未知其均值,假设的分布是一个正态分布,具有已知的均值和精度,则当等于时,的后验概率分布仍然是一个正态分布,依式可知其后验均值和后验精度分别是:
其中:
举例:①假如某条公路通过变动影响车流量的因素得到了下列不同的车流量(单位:万辆,并将所有车型折合为小型客车):
11.5,10.0,12.6,8.8,13.1,10.9,13.8,14.3,13.2,9.8
这就是我们取得随机样本,那么
②确定先验概率分布。邀请若干名专家,邀请他们回答一个问题:根据您的经验和项目情况,您认为均值为多少?
若有八个专家给出的值如下表:
专家
1
2
3
4
5
6
7
8
10
9.8
13.2
11.5
13.6
13.9
10.7
11.1
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先验均值和精度:
均值:
精度:
先验精度:
③综合先验信息与样本信息进行后验贝叶斯推断:
后验均值:
后验精度:
给定置信度,那么置信区间为
即亦即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以政府为投资主体,财政拨款进行投资,采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推行代建制非常必要的。
一、传统管理模式与工程代建模式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传统的组织实施方式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自营方式。在建国初,由于当时建筑安装企业不能满足基本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购置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在 1952年后,该种方式被取消;(2)基建处方式。对于常年有建设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邮政等,在其组织机构内设基建处(室),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3)建设单位自管方式(或临时型)。对于临时有建设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一般成立临时项目管理机构,临时管理人员一般从内部抽调(或外聘少数技术人员),多数不具备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一旦项目结束,临时管理机构被撤销,管理人员回原工作岗位。若有新的项目,再次组建新的临时管理机构;(4)工程指挥部方式。工程指挥部是由政府组建成立的临时性专门机构,负责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指挥部的负责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其管理人员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临时抽调,项目结束后机构即撤销,所有管理人员回原单位;(5)项目法人责任制方式。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建设阶段的工程管理人员在项目完工后一般转为公司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人员。
上述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带来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同位一体或多位一体的现象,容易导致政府投资项目的“三超”(“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或“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工程质量低下、工期“马拉松”、个别官员权利寻租与,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投资巨大浪费等问题。
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代建制,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10月,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2月,上海市建委下发了《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 年,上海市建委在建设系统推行代建制。2002 年,建设部提出: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亦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2004年 7 月,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自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以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绩效明显,突出体现在:项目“三控”(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得到有效控制、投资“三超”得到控制;权利寻租与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了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二、代建制的内涵
由于认识不同,国内学者对代建制的定义也不同。国内学者胡昱等认为“代建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建筑功能要求,通过招投标的市场机制选定专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并委托其进行建设,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方法。张华平认为“代建制”是指通过设立专业的建设机构,(或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工作,并明确指出工作性质是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单位性质是企业。陈志华、成虎等认为“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由专业性的管理机构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行政府业主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分离。对代建制的定义最具权威的是 2004 年 7 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定义:“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三、代建制的发展现状
多位专家经过多年研究指出代建人法律地位是代建制实施过程中最突出问题。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代建管理办法中,对代建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各异。代建人的法律地位未明确,这导致的问题是:(1)代建人的职责、权益与风险不对等,未赋予代建人的相应的项目管理权,直接影响了项目“三控”;(2)代建人在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或认可的地位。在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过程中,客观上得不到各政府管理部门,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园林、消防、质监、安监、市政公用、房管等管理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较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此外,工程项目管理中,管理多头化情况也较为普遍。
四、实施代建制的作用
1.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有效地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一方面提高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水平,为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将原来由政府亲历亲为的项目管理方式转变为由专业化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大大减轻了由政府专门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自己投资的项目实施管理所付出的人员及资金的成本。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行为,增强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在“代建制”项目中,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从决策角色转变为监督执行角色,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3.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建没单位与代建人的责任明确。把过去由建设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的职责,全权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全过程。
4.能够从机制上隔离行政权力与市场资本,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政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通过委托转交给代建企业来执行,代建企业向政府业主负责,各项目承包企业向代建企业负责,两者均以合同方式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开,规避了同位一体或多位一体;
政府投资项目实现了专业化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三超”得到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工期得以保证,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
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
建立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了作用;
转变了政府职能,政府对具体投资项目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
促进了工程管理咨询业的发展,加速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工程咨询企业与国际接轨等。
一、公司制运作收费公路项目融资方式
采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后,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可以以自有资产和收益权作为资本开展市场化运作,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建设融资模式,开拓新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改善收费公路建设环境。
(1)资本金直接融资。甘肃省公路建设投资采用设立集团公司的方式集中收费公路资源以实施“统贷统还”政策的实施,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但是收费公路建设仍然适用普遍采用的项目制,而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公路建设资本有较强的约束,收费公路建设所需资金庞大,如何筹资巨大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成为公司资本融资的首要工作。之前项目资本金主要来自交通部补助、省级财政拨款和交通运输厅筹资及交通相关税费返还等,这些资金的数量非常有限,支持大量的公路建设具有一定的困难。公路建设实行公司制后,可以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充分利用公路收益权和公路资源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公路建设领域。可行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公司股份化改制吸引战略投资者入股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投资人可以是国外出资人或者国内企业和个人出资人。其次,集团公司可以与社会出资人合资建立新的控股子公司,就公路资源中的特殊业务。例如,公路广告业务、公路服务区业务、公路道路区域的特殊经营业务进行分离经营,盘活公路资源,减少集团公司在这一领域内的投资,集中资金进行公路建设和管理业务。再次,利用国家对西部开发的政策,实施国开行软贷款(股权投资贷款)。国开行软贷款是指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软贷款,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软贷款期限较长,见效快,资金成本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最后,对于部分收费公路按照《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办法》组织实施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转让收入偿还债务和交纳相关税费后的结余资金转入集团公司的资本金。
(2)债务资金直接融资。为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集团公路必须持有一定量的债务资金以建立合理的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分化资金风险。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采用的债务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
首先,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具有操作简单,融资规模大和成本较低等优势成为公路建设债务融资的首选。但是这种融资方式受国家货币政策影响比较大,一旦银行银根收紧,公司就面临无法获得巨额贷款的困境。其次,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计划分期发行,以约定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对于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发行手续简单,方式灵活,发行效率较高,但是受到发行主体资质和发行额不超过主体净资产40%的限制。再次,企业(公司)债券,企业(公司)债券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公司)债券发行期限长,金额大,发行条件苛刻,审核程序复杂,受到发行主体,投资方向及发行额度的限制。例如,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
(3)其他间接融资。通过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不同,建立了业主与建设单位不同的关系,从而达到融资目的。主要有ABS方式融资、BOT方式融资、TOT方式融资、PPP方式融资等。
二、公司制运作收费公路项目风险及防范
(1)收费公路存在的主要风险。收费公路项目在不同的投资阶段具有不同的风险,且风险随时间的推移相互转化和转移。1)政治风险。政府未能及时提供项目所要求的开发、建设和经营许可,而造成工程延误或实际建设费用增加,并可形成项目的建设风险。2)融资风险。收费公路项目建设规模大、投资巨大、建设周期以及投资回收时间长,我国收费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明确投资者必须首先出资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5%的项目资本金,对投资者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因此,项目的融资难度较大。另外由于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项目总投资将会比预期的国家批准的概算价格高,投资者必须追加投资和融资数额。3)市场风险。通常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期限长,而且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我国目前规定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影响交通车流量的因素有宏观经济的变化、地区交通布局的变化、区域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的变化、汽车制造业的变化、环境因素变化以及竞争态势的变化等。
【关键词】投资控制;招投标;BT 项目
1.投资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的突飞猛进在工程项目中BT项目的投资控制尤为重要。由于BT项目的特殊性, 承包商很可能是个联合体, 项目的建造及其投资过程由承包商实质性地控制, 业主对项目的运行只享有监督权。BT项目的投资即业主所需要支付给承包商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安工程费用、资金成本、其它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 一般不涉及前期拆迁费和设计费。BT项目环节众多,本文大致把BT项目运行的过程分成五个阶段, 即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准备阶段、招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 和项目转让阶段。基于BT项目的特殊性, 对投资实行有效的全过程动态跟踪控制。
1.1项目决策阶段
项目决策阶段, 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的投资决策机制, 其次是可靠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投资估算, 制定合理的投资限额, 做出正确可靠的投资决策。
在可行性分析中要坚持经济、实用、适应发展的原则。由于BT项目的特殊性, 除了要评估环境的内外部因素外, 更要评估项目特有的风险因素, 业主不能盲目乐观预测未来的收入。而对项目做系统的财务评价或送有关咨询机构审阅是做好可行性分析的重要保证。
1.2 项目准备阶段
招标文件的起草及合理确定标底是这一阶段的关键工作。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分包、转包情况进行详细和明确的约定, 禁止随意分包、转包, 列明选择的BT 项目实施方式、合同方式和明确的回购条款。
(1)项目实施方式的选择一
般来说, BT项目有完全BT 方式、BT 工程总承包方式、BT施工承包方式三种实施方式。其中, 完全BT方式对承包商没有特殊要求, 只要求其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此种方式下业主对工程的参与程度较小, 但有利于扩大建筑商的选择范围, 业主的风险较小。与其他两种实施方式相比, 完全BT方式降低了因多次招标选择承包商而发生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签订合同的成本。通过内部协调, 降低了协调成本, 促进了合作。由最能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并能有效抑制机会成本倾向, 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监督、制裁违约行为等成本。因此, 建议采用完全BT方式。
(2)合同方式的选择
BT合同一般有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各种合同的优缺点见表1 。通过比较,建议采用总价合同。
(3)回购条款的制定
BT项目回购条款主要确定支付时间、回购时段和回购价款额度。业主应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和项目运营的实际情况, 同时考虑未来利率的变化状况等慎重制定回购条款。因为条款的规定不同, 业主为资金占用所支付的资金成本也不同。
业主对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及其监管要有详细的规划, 分析资金成本, 以便合理地确定标底, 不要刻意打压投标人的合理利润。
1.3招投标阶段
这一阶段, 业主对项目用款的审核、贷款时间和支付时间的合理安排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关键。主要采取合同与经济的措施来控制投资, 关键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约定。
业主在正式招标之前要对候选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 特别是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内容。总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当投标人是联合体时, 为避免各投标联合体的利益不一致时出现的内部“扯皮”情况, 在项目招标时, 业主应在招标文件的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各个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是对联合体的出资额、负责的工程内容等情况要明确约定。
对于投标人而言, 在选择联合体成员时要尽量寻找优势互补的企业。投标书是未来合同谈判的基础, 在编制投标书时还要充分考虑到贷款利率的变动和政府的信用风险。其次不能低估成本, 因为总体上讲, 物价指数是在不断上涨的。人工成本会不断上升, 随着时间的推移, 基础设施的破旧速度会加剧, 养护和维修费用也会不断增加。
总的来说, 承包商要结合自己的优势对项目做进一步的可行性研究, 在此基础上编制投标书, 并向项目业主提出建议, 而不是为了后面的合同谈判和不可预见的风险留有余地。在合同签订中, 双方都要在合同中考虑所有的风险, 其内容应能够体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 减少风险合同纠纷, 达到“双赢”的效果, 合理分担项目建设风险。
1.3.1 资金成本的有关约定
1 ) 约定投融资结构和投入方式, 制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的条款。投融资结构和投入方式不同, 资金成本不一样。业主应要求承包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严格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承包商应当先投入自有资金, 对自有资金和融入资金分别设立资金账户, 以便业主定期检查投资计划的实际使用情况。
2 )制定严格控制工期的合同条款
建设阶段的资金占用时间越长, 资金成本越大。因而制定严格控制工期的合同条款对于BT项目来说尤为重要。
3 )融资利率和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率的约定
双方约定建设阶段的融资利率的计算方法, 及其是否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4 )有关回购问题的约定
约定回购方式和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因为每年回购额的多少也是影响回购期资金成本的关键。
1.3.2 有关费用的合理确定与调整
包括项目完工验收质检费用标准与承担, 工程变更后承包商建设管理费和贷款利息调整方法, 尾部工程拖延费用与损失计算。约定变更单价确定方法, 以便于在工程发生变更时对新增加的工程量进行计价。BT项目一般为总价合同, 没有清单单价, 变更工程可以按现行预算定额、预算编制办法及材料与人工市场价格计算出的预算费用调整一定幅度来结算。
1.3.3 对包干费用的范围界定清晰
如主要材料来源与价格变化不调价、一般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费包干、设计的局部修改不调价、承包商的建设管理费包干, 费用包干部分的建设期贷款利息包干等等。在项目招标过程中, 聘请中介咨询机构为项目融资结构设计、招标文件、和约起草谈判等方面提供专业化协助,可以更大限度地挖掘潜力, 降低谈判成本。
1.4 建设阶段
这一阶段投资控制的主体是承包商, 业主只起到监督作用。但在BT项目中, 承包商有个“代业主”的角色, 承包商要实现自己的角色转换, 努力使投资成本降低。
1.4.1 设计阶段
对于BT项目, 承包商应推行设计招标, 联合有实力的设计单位, 与其签订承包合同, 落实勘测设计技术经济责任制, 从而保证设计方案有一定的稳定性, 一定程度上减少工程变更、洽商等问题的出现, 项目投资可能因此大幅度减少。提高设计质量、投资经济效益并促进缩短设计周期, 视招标阶段的设计深度开展扩大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应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摸准概算, 实行限额设计, 加强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审查和评审工作, 降低失误风险。
1.4.2 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
1 )建立合理的投资控制组织
落实项目经理班子和建设监理班子中的投资控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并明确职能和任务分工, 制定严格的投资控制工作流程和投资控制工作规章制度。
2 )实行投资目标分块
合理进行投资分解, 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
3) 精简管理机构
减少不必要的工资性支出, 控制业务费等各项非生产性开支。行政办公用的财产物资, 一律登卡使用, 防止损坏和流失。
4) 处理好进度、质量与造价的三角关系
承包商应完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方案, 在工程技术上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可召开专题会来做好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工作。
实施工程进度的动态控制, 以进度大节点作为控制的关键, 保证落实大节点目标。建立工程协调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进度关系, 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BT项目质量尤为重要。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返工、停工, 甚至不能按期竣工交验, 不仅延长工期,也会增加成本。
材料的量、价控制在计划成本之内, 对材料的使用也采用价值工程。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 通过代用、改变配合比、使用添加剂等方法降低材料消耗。同时加强对材料期货市场的预测, 做好材料的采购储备工作。
业主应制定对工程中核心、重点、难点工程的监管制度, 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如果业主的能力有限, 可以通过聘请专家或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及材料检验等, 对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 甚至责令其停工、离场等。
5) 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和现场签证。在施工过程中, 对于现场变更和现场签证都必须经严格的手续和有关领导审批方可进行, 同时要严格履行签字程序, 所有变更和签证要注明工程量是由。
6) 正确处理索赔
BT项目建设时间较长, 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多, 如经济形势的变化、自然气候的变化、地质条件变化等都可能造成投资的增加。在施工中如果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要依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正确对待和处理施工中的索赔。
7) 及时办理结算
业主应及时与投资商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工程完工后结算久拖不“结”, 将会使投资人承受巨大的“利息”风险。及时整理竣工结算资料, 包括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材料等。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收集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审查是否按图纸、合同及相关规定完成全部工作, 必须到工地现场核对, 严格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调价是否有依据等, 使工程造价结算确切、合理。
1.5 转让阶段
业主要按双方签订的BT合同中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的界定, 不要出现预期资金没有准备充足, 延长支付时间引起财务费用的增加。主要是对回购价款的决算, 在BT方式下, 转让阶段, 承包商需要交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可由双方向市政府申请减免, 若不能减免, 则据实计入总回购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