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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7 17:24: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1篇

金融网权威山西社保卡丢失后,该如何挂失补办?,更多山西社保卡丢失后,该如何挂失补办?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前些天,我不小心把社保卡丢失了,非常担心医保账户里的钱被他人盗用。我想问,该怎么挂失和补办社保卡?

社保卡遗失后,参保人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2333服务热线,通过人工或语音自助服务进行临时挂失,将社保卡里的医保账户即时封锁。社保卡临时挂失后,参保者应在临时挂失自动失效(一般为5天)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人持本人及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社保卡管理窗口办理正式挂失。参保人如确认无法找回社保卡,在办理正式挂失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保卡管理窗口办理补卡手续。金融借记功能挂失、注销由各银行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可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及各地相关经办规程。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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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卡;收费管理;现状;问题;建议

社会保障卡是利用集成电路卡(即IC卡)技术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一种工具,也是持卡者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种交互接口。社会保障卡记载的信息内容覆盖所有的劳动保障业务,包括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开发、鉴定,五险统一征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分别支付,工资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等所有涉及到人员管理的业务中,其主要功能是:识别持卡者在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中的合法身份,并作为办理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凭证;替代手工完成信息录入,增强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劳动保障业务的电子化办公和社会化运行,增强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力度,增强劳动保障业务的透明度;实现劳动保障系统各项业务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并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换。为实现劳动者“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受益一生”提供可靠、稳定的物理介质。

一、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现状

南京市社会保障卡从2000年起开始启动,经考察、研制、论证,于2001年率先在高淳、江浦两县区进行试点,2002年2月南京市第一批逻辑加密卡发行,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共发行逻辑加密卡212万张,工本费12元/张,累计收费2500余万元(全部收入财政国库专户)。2007年7月1日,为了进一步贯彻部颁标准、提升社会保障卡功能,并配合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行,经省、市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批准,我局将社会保障卡存储介质由逻辑加密卡统一升级为CPU芯片卡,收费标准调整为制卡20元/张,补卡30元/张。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共发行CPU芯片社会保障卡45万张,收取工本费用911万元。

同时,为适应人员资源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工维护”和劳动保障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工作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收费实行市、区(县)、街(镇)、社区四级管理模式,建立“分工维护、数据共享”的动态管理机制。这样一来,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的收费网点遍布全市10个区劳动保障局、71个街道劳动保障所,全市632个社区劳动保障站也可进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维护功能,实现了社会保障卡城域网覆盖率100%,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让他们在家门口就能享受相关劳动保障服务。

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取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全部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录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系统,并开具非税收入相关票据;有关社会保障卡的卡基购买、领卡人员照片采集、人员数据录入、卡的制作等工本费用在市财政返还的工本费中列支。

二、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收费管理存在问题

我市社会保障卡工作自2002年启动以来,紧随着劳动保障业务的发展而发展,2007年7月1日以前,保持年均20万张的发行数量。2007年7月存储介质更新为CPU芯片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开展以后,制卡工作完成了向区(县)、街(镇)、社区的纵向发展。随着参保人员的进一步扩大和逻辑加密卡逐步升级为CPU芯片卡,社会保障卡工作正步入全面提高的深度发展阶段。年均制卡量也上升为50万张左右,年均收费约1000万元。由于社会保障卡责任重,收费金额大,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劳动保障卡的管理也一直是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管理工作的重点。但由于社会保障卡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收费模式启动不久,收费网点数量多,层次深,金额大,目前还存在一些善待改进之处,主要表现为:

1.各收费网点覆盖面广,具体情况不一致,对帐工作有难度。

由于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收费分布在全市各个区和街道,和财政专户缴费银行日清月结时,容易形成缴费未达帐项,众多收费点有未达帐项时对帐工作量大;还有部分网点分布偏远,收费金额不能及时入帐。如栖霞区的靖安镇街道,临近镇江句容,距离南京市区将有40多公里,附近又没有缴费银行,每一个月和区劳动局对帐时才集中到市区缴费一次,每天收的工本费只能暂存在单位保险箱中,收费金额只有到月底才能和财政专户系统核对一致,给收费核对工作增加难度。

2.基层人员工作量大,工作经费紧张,影响工作积极性。

为贴近百姓服务,制卡工作从居民医保启动之初就实行了市、区、街道、社区的四级动态管理模式,区县、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确保社保卡制作、发放工作的顺利推进,各收费网点工作量大,经常加班加点,收取的工本费全部记入财政专户,但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各区、街道经费补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收费票据管理重视不够。

各收费网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往往只能顾及收费款项核对,对收费票据管理有所欠缺,票据管理。收费票据领用、使用、核销登记不及时、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收费管理的几点建议

1.完善管理制度,依制度统一管理标准,依制度规范收费流程。

要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人员岗位责任制办法,采取基层单位定期自查和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督导相结合,让收费工作各环节环环相扣。统一各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标准,形成收费工作各环节环环相扣、良性循环。

南京市社会保障卡收费应实行“四核对”制度,即各市、区、街道收费点每日收费金额和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应收额核对相符;各区收费点每日收费金额次日和市级收费管理员核对相符、各街道收费点每日收费金额次日和区级收费管理员核对相符;各收费点每月累计收费金额和财政专户缴费银行实收金额核对相符;收费点每月累计收费金额和财政专户收费报表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2.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收费人员整体工作水平。

采取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座谈交流的方式,推广先进经验,促进落后改进。对偏远街道,可以提前一天或半天结帐,留出充裕时间核对帐目;特殊情况对于周围实在没有财政专户银行入帐的单位,可以同收款银行协商,采取银行定期上门服务或转帐等办法收款,避免工作人员携带大量现金周转的风险;对于个别总是出错的单位,要单独上门辅导,查清缘由,彻底解决。

3.优化配置收费价格结构,适当考虑工作人员经费补贴。

现行的劳动保障卡收费流程,收取的工本费全部记入财政专户,但各区、街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各区、街道经费补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提高制卡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建议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根据各经办网点实际制卡工作量发放经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卡成本中考虑。

4.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南京劳动社会保障卡所使用的应用系统有两个,一是记载劳动保障卡发放数量和业务流程、操作员管理的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一是记载工本费收费情况的财政非税收入系统,充分利用应用系统中的每日对帐、查询、核对等功能,可以减少手工操作差错,统一规范工作台帐,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做到有理有序,忙而不乱。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收费,人数多,单据多,金额琐碎,持续性长,会计凭证、收费单据、数据采集表格等资料的整理、归集、存档就显得更加重要。在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空余或者专门规定整理会计资料归档的时间,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整齐、有序,能够大大节约日常工作的查找、核对时间,也给广大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2007年.

[2]李惠宁.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问题的探讨.决策管理,2007年.

[3]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

第3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4篇

近期,我们组织了各县(区)开展了2019年秋期学生资助自查工作。总体来看,我市历来高度重视“一补”政策落实工作,资助工作流程和“一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较为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财务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学校存在现金发放“一补”资金,有代签领取补助等现象。二是资助档案不够规范。大部分学校无专职资助老师,资助业务水平较低,过程性资助资料不规范。

整治举措:

(一)加强资助培训,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召开全市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会,加强对县(区)、各校的业务培训,提升资助管理水平。在资助申请过程中对资助对象评定,资助兑现等方面要求严格把关,杜绝漏评、错评、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轮流资助等违规操作。

(二)采用多种举措,确保资金安全。一是自2019年秋期起,已将“一补”资金已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同时督促各县(区)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二是从2016年起采用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方式进行资助资金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三是定期会同市财政对各项资助资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认定办法,做到精准资助。已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即将出台《宜宾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同时将困难认定与资助申请工作相结合,简化资助程序,进一步推动我市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

第5篇

摘要: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基础性地位和服务性功能日显重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键词:养老保险 社保业务 档案管理 1 维护社会保险档案,保护职工权益 随着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沉寂多年的历史缴费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保险历史缴费记录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我市自1987年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加上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参保人员原始缴费记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缺少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的职工档案,通过查询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卡、补缴缴费分解表、历年缴费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确定缴费事实,重新整理、归集参保数据,真实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历史,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倒闭,职工下岗、中断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情况大量出现,如何记录、保存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及时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形成一种被动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参加工作的李桂兰,今年已经46岁。1980年11月,李桂兰成为保定市水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李桂兰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1998年李桂兰离开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兰从新疆特地赶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询以往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所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录?李桂兰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保定社保所,档案员根据李桂兰的身份证输入名字后,几秒钟就查到记载李桂兰详细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卡。李桂兰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保定市社保所依据李桂兰的养老保险卡,重新为她补办了养老保险手册,恢复了缴费情况。 2 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类似李桂兰的情况非常的多,在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情况下,保定市社保所通过历史资料的查询,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保证其继续参保。 社保业务档案对参保人员十分重要,但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还十分陌生。没有现成的样板,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抓库房建设、文件材料收集、归类、整理、立卷,使业务档案整理和立卷从不规范到规范,社保档案库房从无到有;业务档案内容由简单到丰富;并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把业务档案工作作为社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档案目录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从而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档案局《冀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 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定市纺织厂等7家企业,由于在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多。改制时,职工强烈要求其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查阅历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社保机构为职工提供了这些企业历年欠缴的准确数字。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社保业务档案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3.1 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我市社保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所业务情况的实际需要,业务档案主要采取分级管理、便于查询、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统一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3.2 统一档案室标准。档案室是社保业务档案的“家”,统一档案室的标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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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重要。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档案室,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和档案密集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 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求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统一集中清理。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先收集后筛选、保齐全少缺漏的办法集中清理,要求每位职工将橱柜的所有原始资料、文件集中起来,进行鉴定整理、组卷归档。 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做好社保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保定市社保所组织各县(市、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档案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了解档案专业知识。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辅导。走出去,就是组织各县社保档案员到典型示范单位取经,通过现场观摩提高其感性认识;请进来,就是邀请市、县档案局的专业人员,针对社保业务档案的具体情况,手把手地从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各个环节进行现场指导,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确保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保定市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与流程,还拓展业务档案收集渠道,改善了业务档案保管条件,丰富业务档案门类和数量,抢救了一大批受损业务档案,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基本实现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 文章屋在线 wzk.co

    

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保业务档案管理

一、维护社会保险档案,保护职工权益

随着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沉寂多年的历史缴费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保险历史缴费记录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我市自1987年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加上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参保人员原始缴费记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市社保所在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缺少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的职工档案,通过查询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卡、补缴缴费分解表、历年缴费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确定缴费事实,重新整理、归集参保数据,真实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历史,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倒闭,职工下岗、中断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情况大量出现,如何记录、保存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及时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形成一种被动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参加工作的**,今年已经46岁。1980年11月,**成为市水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1998年**离开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从新疆特地赶回到市社保所查询以往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所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录?**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社保所,档案员根据**的身份证输入名字后,几秒钟就查到记载**详细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卡。**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市社保所依据**的养老保险卡,重新为她补办了养老保险手册,恢复了缴费情况。

二、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在市,类似**的情况非常的多,在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情况下,市社保所通过历史资料的查询,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保证其继续参保。

社保业务档案对参保人员十分重要,但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还十分陌生。没有现成的样板,市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抓库房建设、文件材料收集、归类、整理、立卷,使业务档案整理和立卷从不规范到规范,社保档案库房从无到有;业务档案内容由简单到丰富;并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把业务档案工作作为社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档案目录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从而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档案局《冀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

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市纺织厂等7家企业,由于在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多。改制时,职工强烈要求其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查阅历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社保机构为职工提供了这些企业历年欠缴的准确数字。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社保业务档案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3.1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我市社保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所业务情况的实际需要,业务档案主要采取分级管理、便于查询、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统一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3.2统一档案室标准。档案室是社保业务档案的“家”,统一档案室的标准至关重要。为此,市社保所建立了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档案室,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和档案密集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3.3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第7篇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的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报,受害员工可以事故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属于工伤后由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或称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关键词]比利 时电子身份(EID) 电子身份证管理(EIDM)

[分类号]D923.8

1 问题的提出

1.1 电子身份(EID)的概念

EID(电子身份),即"electronic identity”的缩写,在维基百科里面的定义是指“政府发行的用于在线或离线身份标识的证件”,学者认为“EID是在现有居民身份管理体系基础上,经公安部门现场和人口库审核,由公安网络身份管理中心统一签发的网络电子身份证件,用于公民网络活动和真实身份管理机制”。

实践中与此相关的概念即网络实名,网络实名被认为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所谓网络实名,主要指用户在互联网的实名访问,并基于用户实名的互联网管理方式,它需要网络运营商确立实名检测系统,面临运营商成本增加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弊端。不同于网络实名概念,EID“基于‘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开发原则,只是一段网络标识符,本身不含任何用户身份信息”,但进行电子身份证的建设是实现网络实名的前提。

1.2 问题的提出

网络的普及推动着国家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网络虚拟性、身份匿名化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等交易类应用的发展,甚至可能催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因此,身份识别就成为规范现实社会秩序和网络社会秩序的纽带,这急需一个既方便人们从事网络活动又便于管理的综合性手段――电子身份标识(EID),而电子身份管理制度(EID Management,简称EIDM)建设就成为虚拟社会互联网实名管理必将遇到的核心问题。

目前,国外已开始了电子身份计划的普及,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都已经出台相应的战略计划和措-施,甚至谋求全球通行的国际电子政务计划和电子身份计划。在国内,电子身份计划起步较晚,电子身份计划推行的相关政策和立法还缺乏体系化。比利时被认为是欧洲推行电子身份管理系统的先驱者,因此,考察和梳理比利时电子身份证管理机制对于提出我国虚拟社会真实身份管控的综合对策具有积极意义。

2 比利时电子身份管理机制

比利时在EID领域被认为担任先锋角色。从2005年6月开始,电子身份卡已在所有试点城市全面发行。为确保EID运行,比利时政府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电子身份管理机制。

2.1 比利时电子身份管理系统政策

2.1.1 电子身份卡主要类型

比利时电子身份管理系统从实际应用角度看,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电子身份卡(公民电子身份)、联邦身份令牌和社会保障卡,如表1所示:

其中电子身份卡即个人身份证,包含持有认证证书和有效签名的双证书芯片,与国家人口登记薄相联系。联邦身份令牌是在身份证号码、国家登记编号、社会保障卡编号的基础上完成注册,由于此卡使用受局限且安全性不足,已被逐步淘汰。社会保障卡(SIS卡)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电子卫生保健专业部门,适用于任何受比利时医疗保健制度管制的保险金和个人。

2.1.2 发行专门针对儿童的身份卡政府为方便12岁以下儿童也能获得电子政务服务以及享受因此而提供的各种服务,专门发行了针对儿童的电子身份卡。不同于12岁以上公民电子身份卡的强制性推行,12岁以下儿童设置的儿童身份证是自愿获得的,当儿童达到12岁时,此卡将自动失效。该卡允许儿童利用网络安全访问和享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服务(如儿童聊天室),这也是本卡发行的主要目的之一。另外,由于12岁以下儿童签名一般被认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本卡的签名证书是被默认吊销的。

2.1.3 注册登记机关

比利时电子身份登记机关有国家登记机关、Crossroads bank和Bis.regi’ster。其中国家登记机关主要用于登记比利时公民的身份信息,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就业信息或公民家庭成员状况等,非公民信息和等候登记人信息。

Crossroads bank是比利时政府确立的非严格意义上的官方登记机关,主要通过联网信息服务于社会保障和企业,它类似于一个网络数据库,可指出任何真实的数据源,但是并不包含数据本身。由于该登记机关数据包含了所有在比利时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业、企业家和企业机构的所有基本信息,除为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简化服务外,也为企业提供识别服务。

Bis-register称之为双注册机构,是比利时政府为了使不能进行国民登记的人享受社会保障条例制约专门没立的登记注册机构,它类似于一个备用数据库。当一个新的实体开始接受比利时社会保障时,他的信息会被首次登记于此,并不断被社会保障机构更新。所有在此注册机构注册的人都可以在没有进行国民登记的情况下也享有比利时社会保障福利。备用数据库模式确保了比利时民众充分享受政府的社会保障福利,这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的。

2.1.4 电子身份卡认证政策

电子卡内认证证书与签名证书分离。比利时发行的电子身份卡内嵌入的认证芯片持有两个证书,即认证证书和签名证书分离,认证证书确认持卡人的姓名、照片、出生、性别等登记的基本信息,签名证书用于确认签名效力。电子认证将使公共管理部门能够自动检索任何存储于电子身份证中的有关其持有人的信息,从而减少数据冗余和不必要的表格填写。但是认证证书并不等同于签名证书,认证证书不被用于签名目的,这种选择在法律的确定性上是合理的,也促使当事人需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认证证书不被滥用。

认证模式。比利时没有为企业和公民提供不同层次的电子政务认证系统规定,但它确立了基本认证原则:低风险系统可以使用用户名/密码系统进行事实认证,高风险系统则可以使用纸质的一次性电子口令卡。对于自然人而言:凡没有关键的安全建设的地方,应使用“用户名/密码”系统;凡有关键性的安全建设的地方,应使用联邦令牌或本国公民电子身份证;对于企业而言,根据不同的使用状况,可以基于一个在线注册的用户名/密码系统来进行识别,也可以指定一个自然人并授予其作为企业代表使用令牌,或对企业法人的电子身份证的权利进以识别。

上述身份管理制度是比利时电子身份管理中具有特色的内容,这些措施的采取确保了电子身份证的安全性。纵观现有电子身份证模式,多数国家发行的电子身份证只针对自然人,而对于在网络上从事活动的企业等组织并不适用,比利时针对网络活动中企业用

户识别的这种认证模式是独特的。

2.2 比利时EID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

比利时电子身份管理将电子政府管理和电子商务签名认证统一架构,为保障这一架构的实现,比利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法律制度规范:

电子身份卡的法律框架最早始于2001年7月9日的电子签名法案(the eSignature Act of July2001),该法案基于欧盟1999的电子签名指令(European Directive 1999/93/EC of 13 December 1999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主要规定了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的法律框架,成功变更应用了电子签名指令,但该法案没有针对认证程序的专门条款,不失为一种遗憾。

2001年7月9日(the Law 0f 9 July 2001)颁布的法律确立了某些关于电子签名和证书服务供应商的法律体系。

2003年3月25日颁布的电子身份证法律框架的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0f 25 March 2003 on the legalframework 0f electronic ID cards)介绍了关于电子身份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基本形式。

2004年6月5日颁布的皇家法令(the RoyalDecree of 5 June 2004)创建了进入和修正储存于电子身份证和国家登记簿或自然人国民登记簿中相关信息的系统。2004年9月1日关于普遍推行电子身份证的皇家法令(the Royal Decree of l September 2004)延长了境外试点区域。

实践证明,这些法律规范成为比利时电子身份证成功推行的重要保障。

3 比利时EID管理制度对完善我国电子身份管理制度的启示

3.1 我国EID管理的困境

3.1.1 互联网身份管理的综合性从物理空间看,人们从事活动的管理是分类管理的,因为从事活动的平台不同,有海关的、户籍的、旅游的等等,但是网络空间则是综合的平台――网络。综合平台要求互联网身份管理实现对网络活动数字化的综合反映,这需要对自然人从事网络活动的综合身份信息进行管理,这种综合身份信息既包括身份证法规定的信息,也包括其他特殊法规定的身份信息。显然,基于现实环境的身份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网络平台综合管理的需要,尤其针对他国自然人在中国从事网络活动的管理更为困难,对互联网身份管理综合性的要求因此也就成为实现虚拟社会安全防范和管控的困境之一。

3.1.2 公权与私权主体的利益博弈作为公民网络活动和真实身份管理机制,电子身份建设被认为是有效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必经路径,这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进而面临行政管理部门与普通网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政府管理部门需要借助EID推行实现网络实名管理,遏制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而解决网络安全和诚信问题,而网络用户则更关注个人隐私安全以及自由表达权利的行使。因此,协调公权与网民私权之间的关系就成为电子身份管理制度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之一,否则可能陷入行政权滥用的漩涡而给网民带来潜在危险,违背EID推行实践目标。

3.1.3 现有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不足

电子身份计划的推行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目前国内与电子身份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体现在:适用于身份管理和数据保护的法律: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确认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户政的职能;2004年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的制作与发行情况;2005年针对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发展出台的《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机构资质,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确定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并对网络侵权做出了规定。涉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国务院令第292号《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和一些地方性的立法等。

实践表明,这些关于网络身份管理的法律法规适用性不足,作用有限,如:《居民身份证法》主要适用于传统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无法涵盖网络平台电子身份的应用,缺乏关于虚拟社会电子身份证的具体规定,也没有适应电子身份的具体标准;《电子签名法》主要用来解决身份证明中不可抵赖性的认证,与自然人的真实身份无关,并不能解决网络真实身份问题;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乏体系化,使得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在电子身份推行中面临威胁和挑战。

3.2 完善我国EID管理制度的具体建议

3.2.1 统一建构电子政务管理与电子商务签名认证

比利时EID管理制度将电子政务管理和电子商务签名认证统一架构,注重了生活经验及公民和企业的需要,促进了电子身份认证应用的一体化管理。

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渗透,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网络实名制的确立是身份隐射关系的必然,是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必由之路,电子身份推行和管理将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鉴于电子身份管理中涉及的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是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构电子身份管理制度时应将电子政务管理与电子商务管理统一架构,以真正实现数字时代的身份管理。

3.2.2 保障电子身份认证的安全性

电子身份管理系统包含数据采集、公钥基础设施、IT网络系统等内容,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数据和政府敏感信息,将成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支撑的关键基础设施,加之网络平台的综合性,其安全保障问题至关重要。

比利时关于建立和组织社会保障网络银行的法律规定:对社会安全组织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流严格规范,只有经法律或社会保障部门委员会或比利时隐私专员公署委员会授权才有可能得以进行,并通过联邦商业风险管理政策(Federal Business Risk Management Poli-cy)和一般资讯安全政策(GenerM Information SecurityPolicy)确保电子身份管理的安全性。

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来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数据安全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不足,同时电子身份管理将涉及协调多个现有管理部门。为实现电子身份管理的可靠、有效、便捷,应基于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应阻碍其发展的基本原则,借鉴比利时政府制定相应安全政策严格规范数据信息交流的做法,确保身份验证和识别的安全性。

3.2.3 完善EID电子身份管理法律制度

明确公安机关作为专门的登记认证中心。由于涉及信息安全性和权威性,专门登记认证中心成为确保安全性和真实性的关键。虽然工信部、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都具有相应的户政管理职能,但由于EID

主要基于现有身份管理体系,链接公安部门人口库及公安网络身份管理中心,因此公安部门作为身份管理机关对于确保EID的真实性,无论在软件设施还是和硬件设施方面,较其他部门都具有先天优势。同时,公安机关作为登记认证中心,可提升公安部门对虚拟社会真实身份管控的执法能力。

明确技术标准界定规范。按照EID的技术设计,只要符合EID技术要求的智能卡都可以嵌入EID,为了在线服务广泛应用,可互操作性成为EID管理系统的重要支撑之一。为了实现互操作,使得各种公共和私人组织身份供应商能够参与到这个系统中,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以适应不同领域的身份证书。这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相应行业、社会专业机构相互协调,共同设计和建立电子身份管理的必要技术标准规范。

宄善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规定,协调公权益与私权益之问的平衡。在EID的推行过程中,公民数据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尤其关键。我国没有专门的数据保护法,也未形成体系化的隐私和数据保护制度,因此在完善电子签名法、身份证法、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数据和个人隐私保护规定的同时,应推动《数据保护法》的出台,协同政府、行业和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电子身份管理中公民信息与隐私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信息和隐私主体权利、数据控制者义务、除外条款等内容。此外,在涉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中对电子身份证管理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保障信息安全。

4 结语

在社会网络化的今天,身份虚拟特性给商业信用、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新挑战。为了实现虚拟社会真实身份管理,签发电子身份标识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发展计划中的普遍实践。比利时作为EID实践的先锋,有着独特的EID管理制度,其EID认证政策、管理模式对于我国走出网络真实身份管理困境具有借鉴作用。

我国EID计划起步晚,而电子身份管理又涉及法律、技术和政策不同层面,现有身份管理制度、电子身份认证机制、隐私与数据保护制度亦难以保障电子身份管理的实践,因此应确立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管理框架,综合立法、政策、技术等多种措施,推动电子身份证的全面应用。

[作者简介]赵丽莉,女,1979年生,讲师,博士研究生,20余篇。

第9篇

【题目】企业退休员工社保管理模式优化探析

【绪论】退休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管理方式探究绪论

【第一章】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概述

【第二章】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的现状

【第三章】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退休人员社保社会化管理不足的原因

【第五章】完善企业退休社保管理社会化的措施

【结论/参考文献】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控方案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 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的问题不仅牵涉到每一个企业退休人员,还牵涉到各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因此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管理社会化工作尤为重要。苏州作为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在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工作中更要不断探索和进取,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基础机构建设,通过各街道社区的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进一步优化基层业务平台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持续保障医疗卫生的投入,大力推进全国信息网络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社会化的工作中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全面提高和均衡发展,从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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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1.参保缴费激励不足

根据《意见》要求,安化县设置了100-3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不同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从30元到60元不等,最高补贴也是60元,这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从安化县2013年的参保情况来看,参保者普遍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只有1870人。同时安化县根据“长缴多得”原则,在普惠性基础养老金之上又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但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

2.待遇保障水平偏低

根据安化县城乡居保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最高档30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55+(15×3000+60×15+11914.63)÷139=470(元/月),全年能获得5640元,而安化县2013年全年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39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该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刚好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消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6%,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7%,且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得比城市更快,农村为2.8%,城市为2.6%,其中价格上涨主要集中在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上。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保障不了基本生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人,其个人缴费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按测算一个月只能拿到最低的待遇标准72元。对于这部分十分贫困、自保能力有限、最需要重点扶持的人群来说,这一点养老基础金只是杯水车薪。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相差悬殊,2013年,调整后的安化县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625元,而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的养老金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这意味着每月47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到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只有公务员退休金的五分之一。

3.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基本解决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但城乡居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国家审计署今年8月的社保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职保),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3]安化县也存在这种现象,2013年清理重复参保1513人,2014年清理重复参保300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安化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26万多人,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有100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职保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4.管理有待加强

在城乡居保试点初期,安化县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迅速增加到35.72万人,发放养老金人数达到12.56万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工作量非常大。但信息化水平低,所有工作几乎都通过人手操作,且人手严重不足,管理效率低下。除了县一级具有专职负责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外,乡镇一级无经办机构,人员多为兼职,一人要兼顾多项社会保障工作,村级一般由一两个村干部担任协理员,负责此项工作,使得工作效率和质量大打折扣。安化县目前还没有构成一个资源共享同用的管理信息平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与决策部门、监督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沟通。

二、原因分析

1.政策体系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

安化县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方式,而湖南省目前尚未制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且从省至县,社保基金行政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不相分离,没有建立统一、独立的强势监管主体,使得基金管理运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另外,从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发放方法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如何运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中去,就算基金得到有效的运营,基金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并没有体现在居民收益的提高,这也降低了政策本身的激励性。《意见》没有明确对集体补助的鼓励政策,集体补助的作用难以体现。按照政策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决定对所属参保人给予不定额的补助。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但从中央到地方均没有制定具体完善的集体补助及社会资助的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忽视了它们的筹资作用,这使得集体补助难以操作,很多村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方都不愿意提供补助,并没起到应有的理想效用,使得城乡居保资金筹集的重担基本落在城乡居民和政府身上,村社集体的作用基本没有体现。

2.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安化县是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水平比较落后。表1显示了安化县2011至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表2显示了益阳市各区县市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和人均GDP,可以看出,安化县近三年来经济保持了适度快速增长,但在益阳市六区县市中,其生产总值位列第四,增速排名第三,而人均GDP则屈居末位,其经济发展水平在益阳市是相对落后的。安化县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安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农民比例较高,占到总人数的75%以上,2011年至2013年,安化县城镇居民及农民的年收入都逐年增长,而我国2011年至2013年消费物价指数(CPI)分别为5.4%、2.6%、2.6%,扣除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十分有限,这使得安化县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弱,普遍选择较低档次缴费。

三、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

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合理设计和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目前,北京市、浙江省分别建立了基础养老金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常调整机制,从2009年到2013年,北京市、浙江省分别将基础养老金金额由280元、60元,上调至390元、90元,北京市累计提高幅度达近40%,浙江省各地市累计提高幅度达50%。从今年7月起,湖南省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水平上增加了5元钱的补贴。目前,湖南省宁乡、长沙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市县在国家标准之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但是大部分市县囿于财力,仍然没有建立基础养老金随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上调的机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率先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要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3.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

根据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调查统计情况,安化县80%以上的城乡居民在选择缴费档次时,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即100元一500元几个档次,选择最低档次(100元)的又占了大多数。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要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上调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舆论宣传等方式,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一方面可实行“多缴多补”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区别补贴的档次和标准。另一方面可建立“长缴多补”制度。目前安化县的政策是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如云南省普洱市等9个试点县规定,从参保人缴费第16年起,每年给予120元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有助于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4.改进和完善制度衔接办法

一是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除待遇标准高,还制定了丧葬补助政策,建议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也应适当考虑丧葬补助金的安排。二是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2014年5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中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失去集体土地时,由政府提供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100%)×12%(或20%)×补贴年限。各级政府应尽快落实《意见》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

5.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

第11篇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征缴及管理等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划转。

第八条用人单位歇业、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结的,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

新设立的单位及时参保以及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1.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补偿1个月;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补偿1.5个月;

3.顺(早)产补偿3个月;

4.难产、剖宫产补偿3.5个月;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因分娩并发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

第十七条原参加生育保险且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第十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不含流产、引产)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标准为:

1.顺(早)产600元;

2.难产、多胞胎生育900元。

第十九条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保证历卡)、用人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到所在镇政府、管理区委员会人口计生部门申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并领取《*市生育保险联系单》。

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凭《*市生育保险联系单》、本人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到定点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定点机构在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市生育保险联系单》、医保证历卡,进行身份和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识别;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除特需医疗服务外,应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第五章生育保险待遇结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适当增减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符合生育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参保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七条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用人单位结算。

(一)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领取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后次月15日前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二)流(引)产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流(引)产后6个月内凭女职工本人医保证历卡、《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生育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付,经办机构在申请后的次月15日前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失业女职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凭男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异地生育的,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同级别定点机构定额标准的,根据本市生育保险规定审核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异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本市二级定点机构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或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和生育保险规定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五)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六)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异地生育手续(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八)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医疗资料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生育保险费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需调整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2篇

一、以服务发展为中心,进一步夯实财源基础

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在企业融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鼓励中小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配套发展,壮大主导产业,构筑实力强劲的工业板块。支持实施龙头企业培优工程,培育一批十亿元级企业旗舰,为全区财源增长提供后续支撑。支持实施百亿元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加快白酒、机电、磷化三大产业集群打造进程。继续大力支持稻花香集团、长江高科打造百亿强企,壮大骨干财源。加快发展大道新区和新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一区多园”竞相发展,把小溪塔综合工业园、龙泉酒类饮品工业园打造成百亿元级工业园区,带动鸦鹊岭精细化工集中生产区、黄花建材园及其他“园中园”加快发展。做好“以地生财”的文章,强化经营理念,大胆探索商业用地开发经营,开展bot、bt项目融资试点,对经营项目委托投融资平台进行市场化运作,形成政府投融资良性循环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平湖担保公司和城司做大做强。

二、以组织收入为基础,进一步增强财政实力

继续加强收入的组织与协调,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征收,强化收入分析与预测,努力弥补和消化减收因素,做到应收尽收。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加强磷矿税收的规范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全程跟踪重点税源的变动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税源向外地转移,避免税收流失。以“金财”工程为依托,重点加强对国土收益、“两权价款”、矿补费等非税收入管理力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把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准确把握国家投资政策导向,抓紧项目包装,力争在争取项目和资金上实现新突破,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三、以关注民生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

一是增加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建立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机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增加财政投入,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新医改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继续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步伐,逐步落实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将到期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二是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支持新农村建设。把支持循环农业发展作为破解“三农”问题的切入点,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用好国家对农业农村大幅度增加投入的政策机遇,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办法与措施,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巩固“三园示范”建设成果,推进柑桔、茶叶、畜牧三大产业提档升级;集中投入,加快建设小鸦路“精品柑桔走廊”、宜大路“高效茶叶走廊”、宜兴路“林业生态走廊”;大力支持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生态农庄”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继续支持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培育新型农民。

三是支持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力支持做好移民后扶和移民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移民后扶资金;积极筹措资金,切实保障政权建设需要,推进法制、平安建设;建立健全财政应急保障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财政保障能力;大力支持科技、文化、计生、城建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四、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是继续深化财政四项改革。逐步提高公用经费的分档定额标准,完善项目预算的管理办法,细化预算编制;继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的范畴,将村级代管资金纳入集中支付系统,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实现公务卡结算在乡镇一级全面推开;从执收项目、标准和票据管理入手,加大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力度;完善会议费管理办法,加强对车辆购置的管理,逐步理顺涉及政府采购的各部门职能,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二是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制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强化对各单位、各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研究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办法与措施,统一经营性国资收入财政集中管理办法,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闲置、报废等不用资产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三是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入研究区乡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以钱养事”工作机制,加强乡镇改制中心人员的管理,确保乡镇一级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继续指导和督促开展村级债务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