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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

时间:2023-07-07 17: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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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

第1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中小企业;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028-02

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概述

1.含义与特征。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以股权方式把资金投向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为企业提供管理、经营、决策等增值服务培育企业迅速成长,最终通过退出渠道获得高额投资收益的新型投资活动。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性。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是由创业投资对象的性质决定的,鉴于投资对象通常是处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投资对象在技术和市场前景方面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特征。创业投资家并非无视所投企业的高风险,高风险往往与高收益相伴。创业投资家遴选的企业往往具有创新性、高性能、高附加值、差异性显著,企业一旦获得成功,其投资回报远远高于普通行业。第二,是一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投资方式以股权为主,与传统的借贷资本不同。目的不在于获取股息收入或分红,也不在于取得企业的控制权,而是通过向企业注入资金待企业成长后通过出售股权获得投资回报。第三,是一种中长期、阶段性投资。创业投资通常在企业的幼稚和成长期介入,一般持续三至七年,创业投资家根据风险企业不同时期的需要投入所需资金,能起到激励和监督作用。当风险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盈利能力达到较高程度时,创业投资便会通过适当的渠道退出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第四,是一种管理型投资。考虑到风险企业初始存在诸多问题,创业投资家往往协助风险企业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协助风险企业更好地经营企业。因此,创业投资不仅是投资行为,而是集投融资、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决策为一体的系统性金融管理活动。第五,是一种组合、循环型投资。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十个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群,以降低投资风险,利用成功项目退出后的收益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继续寻找新的风险企业进入下一轮的投资。

2.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1)创业投资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与成熟的企业相比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初始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基于经营的三性原则,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发放风险贷款。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投资方式,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初创期且未来发展迅速、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满足被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对于风险企业而言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且创业投资目的不在于控股,也不需要任何的担保或者抵押。所以创业投资的定位更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2)创业投资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超额收益,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在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会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分析;通过实地调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以确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营利性。(3)创业投资促使中小企业管理规范化。创业投资家不仅仅解决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创业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创业投资家通常是各个行业的精英,能帮助中小企业规范财务体系,制定企业战略,并为企业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架构混乱的问题,促使风险企业管理的科学、规范化。

3.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内涵。所谓退出机制,是指创业投资在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所投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运作机制。

创业投资家,目的于追逐高额投资收益,即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进入成熟稳定期后,将所投资本回收后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投资—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中达到资本不断增值的目的。因此,如何顺利地将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股权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金,在整个创业投资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而退出机制正是提供股权变现的一种有效机制。

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四种:首次公开发行、兼并收购、股权回购、破产清算等。(1)首次公开发行(IPO),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公众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即企业上市。公开上市一般包括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中小板上市。其中,主板上市规则较为严格,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补充。公开发行上市是创业投资家最愿意选择的退出方式,因为它是能带来最大投资收益的退出方式。(2)兼并收购,具体指创业投资家或风险企业决定将所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卖给另外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包括一般并购和“第二期并购”。一般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第二期并购”指由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收购,接手第二期投资。并购退出方式是继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3)股份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的风险企业家或者公司高管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回购、管理层收购(MBO)或者通过员工持有基金(ESOT)等。创业投资家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往往加列一项条款即在一定投资期限后,风险企业家购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权,此方式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家的风险,有利于创投资本顺利退出,成为创业投资退出的又一个重要途径。(4)破产清算,指投资失败时,风险资本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风险企业。

创业资本通过破产清算退出时,风险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是风险企业失去继续发展的优势,或者是经营情况不符合创业投资者的预期,于是创业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协商决定结束经营,进行清算,不失为一种减少损失的办法。

二、中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障碍

1.公开发行上市退出渠道不畅通。虽然中国沪深两个主板交易市场已运行多年,但沪深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资格要求严格,门槛过高,导致众多中小企业很难满足上市要求,创业投资通过主板市场上市退出较为困难。除沪深主板市场外,中国虽建立了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由于这两个市场的规章制度是在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制定的,所以企业上市的依然面临门槛高、审批严、效率低的难题,致使能符合上市条件并最终实现上市的企业数目不多,创业投资通过上市途径退出困难重重。

2.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的实质是产权在投资者之间顺利转移,其依赖于健全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而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多年来受政策束缚和行政约束,产权交易呈现区域性,各自为政,交易成本过高,产权交易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尚未形成合理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时,难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的退出。

3.缺乏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法律制度。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中国的创业投资事业长期因法律地位缺失而发展受阻。涉及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体系中。现行《证券法》、《公司法》规定主板市场上市标准过高,而且对风险企业资本退出设置过多障碍,这些规定限制和制约了创业投资的顺利退出,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对策

1.完善多渠道的创业投资上市机制。目前中国主板上市要求严格,导致众多企业被拒之门外,政府应规范引导主板市场的壳资源,使经营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通过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顺利进入主板进入融资。此外,中国创业板、中小板市场的运作应独立于主板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应独立与主板市场的游戏规则,形成多层次的企业上市运行机制。中国政府应为风险企业海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积极鼓励国内的风险企业利用海外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2.加快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考虑到中国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不可能满足所有创业资本退出和企业融资的需求,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创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实现创业资本顺利退出。然而目前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现各自为政、条块割离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打破产权交易的地域限制,建立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实现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网络化的优势,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市场中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创业投资的退出提供法律保障。修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不符合创业投资业发展和创业资本退出的条款,修订《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使更多中小企业取得上市的资格;修订《公司法》中对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让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灵活;修订《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约束,鼓励风险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为之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策;修订《证券法》中关于企业上市的要求,降低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让中小板、创业板形成对主板的良好补充,完善转板、退出机制。

目前,中国在创业投资方面,还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根本保障,对对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政府应根据国内创业投资运行特征和要求,尤其是创业投资不同退出渠道的特点,尽快出台《创业投资法》,使创业投资业发展有章可循,使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陈冰.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2] 蔡静璇,郑玉卓.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发展[J].中国证券期货,2012,(10).

[3] 阳顺英.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研究[J].前沿,2012,(19).

[4] 吴凤琴.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1,(7).

第2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 发展现状 对策建议

一、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现状

我国于1985年成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此,我国便开始了创业投资的探索发展之路。1989年,成立了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科招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随后几年,我国不断出台扶持和引导创业投资的政策规范,使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为创业投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的创业投资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良好格局。据统计,2012年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266支基金,募集金额达275.35亿美元。创业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案例566起,投资总额47.67亿美元。互联网依然是投资最活跃的行业,披露案例118起,占比20.8%,其次分别是制造业和IT行业。

二、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从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是未认清创业投资与核心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导致盲目投资。一些投资者为获高额利润,没有将投资与自己的专业、管理及资源有机组合,没有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管理资源服务,导致收益不确定,极大地增加了项目经营风险。一些上市公司在资金并不富裕,融资渠道单一且融资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长期进行大量超出其本身能力的筹资与投资,结果将得不偿失。二是退出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健全,我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不畅通。一方面,部分创业投资项目在应该退出的时候无法及时退出;另一方面,退出的项目难以实现自己的价值,无法给投资企业带来理想收益。同时,兼并收购受到多重阻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成功退出的机会比较少、回购的退出方式不理想,影响了创业投资的热情,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从被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是投资项目风险高。我国创业投资项目大多集中在种子期,其技术产品处在研发阶段,在后续的工业化生产中,尚需要大量资金以及相关技术的配套支持,若配套技术满足不了需要,有可能导致被投资项目的失败。同时被投资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往往被上下游企业牵制,一旦企业外部生存环境恶化,被投资企业就会面临极大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就会遭遇高额亏损。二是创业投资信息不畅。只有拥有有效的创业投资信息获取渠道,创业投资公司才能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的评估,从而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由于投资项目大多处在种子期,只能依靠被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和项目资料说明获得投资信息,创业投资公司无法客观评估创业投资的风险,从而影响对投资项目的正确判断。

三、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

(一)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人才。如在高等院校中针对创投人才的需要设置创业投资课程,加强高校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积极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提高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首先要尽快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规范、专业的评估,降低创业投资的技术风险;其次要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三要加快建立相关网站与投资实时对接服务系统,以丰富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渠道,以便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精准信息,提高决策水平。

(三)拓宽创投退出渠道。建立与完善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特别是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允许创业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议转让。同时针对目前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复杂、费时等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使创业资本即使在投资项目失败、调整无望的情况下,能够利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创业资本失败后的退出。

参考文献:

1.王元.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2[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第3篇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6]尹茂生.中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有关问题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2003,(5).

[7]苏启林.以色列创业投资发展现状与经验借鉴[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1,(12).

第4篇

关键字: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控制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投资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建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创业企业,且未上市创业企业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所以其面临的风险较大。这其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企业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等。国内权威学者成思危一度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机制归功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计划。后来,国家发改委的刘健钧博士对该观点进行了反驳,他指出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式来主动控制风险的,而并非是通过组合投资的被动控制风险的方式。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所处的市场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并且创业投资基金的市场环境也不符合组合投资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将适合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理论套用于创业投资基金是不合时宜的。鉴于创业投资基金是集筹资、投资和管理、资本退出于一体的资本运营过程,笔者将从这三个不同阶段阐述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筹资过程

在没有创业投资基金参与的直接投资的模式下,主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投资者“搭便车”现象所导致的监督低效率以及企业管理者、经营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创业投资基金的出现恰恰打破了这种局面。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中介机构可将投资者与企业分离。即由原来的投资者选择、监督企业转变为投资者选择、监督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选择、监督企业两个部分,这可有效的避免监督不足的问题。也许有人会问,投资者选择、监督创业投资基金时会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叶翔(1998)认为,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在这个市场中的参与者有限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要长久的留在这个市场当中,声誉对它的行为就有很大的约束力。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及其创业投资家为了自身的声誉,不会做出有损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否则,就会被这个市场淘汰。尤其在我们国家,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新兴的行业,要想立足,它必定会注重自身的声誉。其次,按照国外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规律,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时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期。由于基金存在的时间有限,这样基金管理人就不能够永久地控制基金资金,并需在存续期终结时对基金清盘。如果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间曾进行有损投资者的行为,必在基金清盘时暴露,管理人的声誉因此会下降,并会因此而被排除在基金管理市场之外,无法继续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这样,基金管理者要想生存就要不断的经营管理基金,然后再发行新的基金,倘若基金管理运作的业绩低下或者在运作过程中有损害投资者的行为,就无法再募集新的基金,从而被市场所淘汰。

二、投资、管理过程

(一)谨慎选择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创业企业自身的风险,要想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只能通过深入考察企业本身来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选择之前会尽可能的利用它的业务网络来为它提供广泛的相关信息。在搜集好相关的信息之后,创业投资家还要针对目标企业进行宏观、中观、微观的综合分析。其中,宏观方面主要是分析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国家经济发展处于经济周期的哪个阶段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通货膨胀水平、就业状况。中观方面主要分析企业所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地方政府相关产业、税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一般与被投资企业达成分阶段投资协议:每一阶段所投入的资金使企业能够达到下一个发展阶段为准,倘若企业没有达到预期得投资期望值,创业投资基金即可放弃继续投资的权利,减少损失;反之,它可行使期权继续追加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这种特殊的投资策略可以产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和信号传导效应。首先,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者为了得到更多的企业发展基金,他们必定会合理有效的利用所得到的资金,更加的努力工作,以达到企业下一个发展阶段。他们不会像资金充足的企业管理者那样有更多的机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其次,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对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具有极强的信号传导效应。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殊机构,与其他投资机构相比,企业对它的信息透明度明显高于其它投资机构。其它投资机构一般会以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为标尺进行投资决策,因为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的这种投资行为无疑会产生一种自我加强机制来促使被投资企业高效运作。这种自我加强机制主要体现如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经营好―――其它机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追加投资―――企业经营更好―――其他机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再追加投资,如此形成良性循环。当然,这种自我加强机制也会产生相同的副作用,使经营恶劣的企业得到的资金越来越少直至这个企业消亡为止。

(三)特别股权安排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私人股权投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制定适合企业风险的股权形式。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特殊的股权安排形式:首先,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当企业清盘时,优先股持有人的权益将比普通股股东优先获得清偿。而当企业上市时,当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优先股的持有者又可以将优先股按照转换价格将其转换成普通股以获取增值收益。由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者一般持有的是普通股,这种股权安排方式就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管理者。其次,有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这种普通股指在一般情况下,持有该股的股东制作为普通股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但是当遇到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时,持有该股的股东具有一票否决权,以保证创业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最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方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债券。这种股权安排方式的优点就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企业没有发展好以前可以据此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当企业发展形势转好,股票价值上升,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或者继续持股获得长期收益或者在产权市场或股市上交易获得短期收益。另外,一般的可转换债券针对债券的持有者和发行人都制定了相应的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前者指企业的债券持有者在企业经营不佳的时候,有权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收益率购回债券,以保全债券持有者的利益。后者指债券发行企业运转良好,股票迅速升值并且有持续下去的趋势,为了防止债券持有人获得过过高收益而制定的强行回购条款,它可以保证债券发行人的利益。

除了上述几种股权安排形式,创业投资基金还可借鉴可转换债券的特点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保留基金退股权和保留企业购回权条款。前者与可转换债券的回收条款相似,即企业经营不佳时,创业投资基金可以要求企业购回其所持有的股份。后者与可转换债券的赎回条款相似,即企业在经营业绩超标时可以从创业投资基金手中购回股份。这充分体现了创业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平等控制风险的相互制衡机制。

(四)监督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企业的大股东,它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企业进行跟踪和监督。创业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就是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并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在创业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不断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使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有了更加深刻、准确的认识,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外,国外的学者Gor?鄄man ,m., and W.A.Sahlman(1989)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基金每年以董事的身份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探访,这个探访次数要达到19次,直接与企业进行接触的时间长达100个小时。

三、资本退出过程

创业投资基金实现了自身投入资本增值之后,倘若不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实现实物货币形态,所投入资本的增值只能是体现于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虚幻的数字。我们知道,企业发展一般都是具有周期性的。在度过了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之后便进入了价值降低的衰退期。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应该选择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退出,否则投资便会失去价值,面临较大的损失风险。另外,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的贡献就是资金、管理监控、咨询服务以及声誉资本的组合,这些资本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是,一旦这些创业企业进入成熟期,这些资本便不再具有意义,创业投资基金如果继续留在企业当中就会面临较大的委托风险。因为创业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其外部资金需求缺口逐渐降低,市场声誉已经建立起来,企业管理者也具有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创业投资基金原有的约束、激励机制将大打折扣。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只有选择退出,再循环到新的创业领域中去,才可能继续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上述资本组合优势。也恰恰是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对受资企业起着很好的甄别和激励作用,同时很好地控制了损失风险。

[参考文献]

[1]成思危.风险投资论丛 [M]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3年8月.

[2]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对风险投资”范式的检讨.[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

第5篇

    (一)被投资企业层面存在的问题

    1.被投资项目成长具有高风险性

    我国创业投资项目大多处于种子期,投资的对象多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技术产品还处在研发阶段,对技术的应用发展前景难以预测。在企业后续的生产中,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并且配备一定的相关技术,也许仅因一项配套技术的不符就会造成被投资项目失败。同时由于被投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或新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这一外部环境因素的依赖性很大,一旦企业外部生存状况发生恶化,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导致被投资企业面临极大风险。若达不到投资时预期的盈利能力,创业投资公司就会遭遇巨额亏损,尤其是对于高价哄抢的被投资项目,其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2.创业投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会给创业投资带来很大的风险。创业投资是对新创立企业的投资,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和过程,只有拥有有效的创业投资信息获取渠道,掌握了精准信息,创业投资公司才能对投资项目进行专业且有效的评估,才能找到更合适的投资对象。但是创业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始终存在,缺乏实时、有效的信息衔接,创业投资公司只能依靠被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和项目资料说明,导致创业投资公司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因而无法对创业投资的风险作出客观的评估,可能会造成巨额损失。

    (二)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层面的问题

    1.盲目投资

    许多创业投资项目与自身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无多大联系,因为创业投资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被投资的项目常常为一些高风险项目。其次,诸多创业投资公司都希望通过自己所投资的项目早日上市来实现高额利润,这使得很多创业投资活动并未与自己的专业、管理以及资源实行有机结合,因此被投资企业很难从创业投资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管理资源服务,这就使得创业投资行为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项目经营风险。

    2.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欠缺,创业投资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欠缺,配套服务不够完善,阻碍了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与投资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创业投资对相关从业人员的高要求。然而,诸多创业投资公司缺乏精通金融、财务、经济、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无论是在知识结构、思维模式还是行为模式上,现有的创业投资人才都还不能满足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3.退出渠道不畅

    创业投资不仅仅是为了分享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利润或者成为公司的股东,还要在证券市场上顺利完成资本退出,从而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回报。目前所有投资者都希望从资本市场退出,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还不够健全,导致我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不畅通。

    二、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人才

    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以多种方式加快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应努力培养一批具有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科技、经济、法律以及预测和处理各种风险等多层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比如在高等院校中针对创投人才的需要设置创业投资课程,加强高校与创业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创业投资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从社会上引进懂技术、善管理、会资本运作的人才从事创业投资运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2.建立创业投资信息平台,提高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首先,要对被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规范、专业化的评估,最大程度降低创业投资活动的风险,这就需要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领导,由经济、金融、技术、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具有权威性的创业投资评估咨询机构;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信息网,加快建立相关网站与投资实时对接服务系统,并通过投资服务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库来建立与完善投资信息披露机制,以丰富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渠道,以便创业投资机构获得更广、更快、更精、更准的信息,提高创投机构的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

第6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中小企业;低效症结

创业投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创业资本的筹集过程,参与主体是创业投资家和资金提供者。第二个阶段是运用所筹集到的资金选择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过程,创业资本的投资过程主要涉及到创业投资家、投资经理和受资企业,包括对创业投资项目的选取,向受资企业的管理提供指导、咨询以及创业资本的退出等。其中,创业投资进入到受资的中小企业后的运行管理是影响创业投资资金高效退出、受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运行低效的表象

创业投资在中国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其运行仍不顺畅,其支持的对象中小企业也只有少部分获得成功发展。主要原因是,创业投资进入到中小企业之后的运行效率比较低,阻碍了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1.管理团队核心不明确,管理混乱。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在运行过程中的主体主要是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不但要向中小企业注入资金,更重要的是,要参与到管理薄弱的中小企业中。而我们的创业投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进入到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普遍带有政府引导基金的影子,政府引导基金在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使得投资后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有很大的行政因素在里面。所以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参与主体就包含了政府,从而在管理上就存在着政府、创业投资、中小企业三支管理团队的整合问题。三者在风险分担、收益分配、经营策略、管理理念、控制权配置、激励相容等方面可能会产生分歧,这些分歧会在三个团队的融合过程中出现责权利不清晰、管理混乱的现象。

2.后续投资跟不上,发展断档。我国的创业投资项目近几年后续投资比例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是占主导地位的仍是首轮投资。如2014年后续投资占总投资的19.9%,2015年也才上升到了22.5%,而2015年美国后续投资占总投资的82.72%。后续资金追加的前提是原有投资资本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而企业的长期发展是需要资金的持续支持的。创业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初创期,若只有首轮资金支持,则企业在发展初期便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出现发展断档。

3.动态监控不到位,风险加剧。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往往期望所进行的投资能够获得高额回报,但高回报总是和高风险相伴而行的。因此,创业投资在选择中小企业的时候,一方面要投资到那些具有高风险的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公司,另一方面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高风险。这种高风险可能会由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阶段中产生,需要实时地进行动态监控,适时规避系统性风险,分散非系统性风险。但由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机制还不健全,导致从风险识别到风险发生的概率与大小,从风险的最优化决策到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并没有按步骤实时地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加剧了风险。

二、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运行低效的后果

①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低效运行会导致创业投资的回报率较低,以IPO等高效退出的形式完结的比例比较低,达不到投资的预期效果。

1.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项目的利润低。创业投资的利润低于100万元的占了9.7%,而利润超过1000万元的仅占到32.1%,不足1/3。创业投资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占创业投资项目的比重比较高且近两年持续上升,2015年占到了29.9%,而且这部分项目的平均利润率低至-39.1%,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2.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退出的效率低。在创业投资的退出项目中,2015年有67.1%的项目是处于亏损状态,而退出收益率在100%以上的仅为16.9%,退出的年度平均收益率仅为13.85%。其中,通过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即上市退出的收益仅为448.03%,也就是说,平均账目回报仅为4.48倍,通过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即并购渠道退出的收益率为24.09%。而在大部分情况下的股份回购和清算退出,并没有实现收益并存在较大投资损失,收益率分别为-34.28%和-43.47%,所以,2015年的年度收益率117.7%的成绩是通过少数成功上市的退出项目来弥补的。

3.对社会的贡献有限。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渠道,但其低效却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关乎就业、民生和社会稳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重大作用,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也决定了创业投资的运作和管理。在一国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创业项目的多少、对创业资本的需求程度、中小企业的治理及管理组织结构等,直接决定了创业投资市场是否有必要发展、创业资本的流向及运作模式的管理。

三、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运行低效的症结

至少有三个方面导致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低效率:一是政府偏离了其应有的角色定位,导致多头管理、重复管理、低效管理;二是风险管理人才、资金运作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等人才匮乏,导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运作的发展断档;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多头管理,运行风险增加。

1.政府的错位、越位与缺位。民间资本引入中小企业时金融环境营造角色的错位与越位,人才机制建设角色的缺位和法律环境创造角色的缺位等政府的定位偏离问题漫延到了运行阶段,导致资金运作的低效。政府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引导,而不是盈利,是需要用较少的资金撬动巨额的民间资金进入到中小企业进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因此,利用政府引导资金将民间资本引入到中小企业后,政府引导资金就需要适时退出。但现实是引导基金到了运行阶段仍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去,势必将行政低效带入到企业。调查显示,政策环境变化是导致投资效果不理想的首要因素,且其所占比重连年上升,2015年达到了26.7%。政府的定位偏离了其应有的角色定位,导致多头管理,管理低效。

2.人才不到位。数据表明,内部管理水平不高在投资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中排第四位,2015年占到了8.2%。资本运作能力、商务谈判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判断力和洞察力、人际关系网络和协调能力以及技术背景等因素,是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素质和应有的知识储备。政策引导基金的管理团队往往是官员兼职,行政色彩较浓;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则往往只有技术,资本运作能力、人际关系网络和协调能力有限;而有丰富经验的创业投资经理并不多,并且要同时管理多家投资企业,纵然有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所需的能力和素质,也无法在所有投资的企业中投入较多的精力,总要有所取舍。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会导致管理团队的松散,号召力、凝聚力都会有所减弱。

3.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缺乏创业投资参与主体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是提高管理效率、解决创业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有效方式,然而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有限合伙制进行详细的阐述。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降低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自我保护力度。创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科技成果,成果能否转化为收益直接关系到创业企业的存亡。由于正外部效应的存在,创业企业的科技研发收益和成本的关系被市场机制扭曲,造成“搭便车”的现象。

目前,我国虽然有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但是还没有一个完整、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利于创业投资推动科技进步。三是缺乏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关的系统的法律。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涵盖创业投资资金的筹集、投资对象筛选、内部监控机制、退出环节的完整体系的专门法律,政府在实施监管时不易有效应用,经常无法可依,大大降低了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投的引导管理水平,不利于创业投资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元.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6)[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

[2]刘变叶.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的缺憾及修正[J].中州学刊,2014,(11).

[3]刘变叶.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发展掣肘及梭形纾解机制构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4).

第7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有效的投资工具,自诞生以来日渐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极大地加速了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风险投资蕴藏着巨大风险。风险投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为外界条件变化或内部自身原因,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生产风险、财务风险和政策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不但错综复杂,而且不易被觉察、识别和把握。据统计,10%~30%的风险投资完全失败,60%不能取得理想的收益,只有5%~20%获得成功。怎样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成为各国探究和运用风险投资的焦点。然而在风险投资中,最为核心的部分——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尤其在我国,如何降低风险投资机构风险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创新性。

1.退出方式的比较研究

创业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销售(sale)、转售(secondary sale)、企业回购(buy2back),而投资失败则进行冲销(write2off)或清算(liquidation)。ipo是指受资企业第一次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不过,创业投资家通常不能在ipo时立即抛售持有的全部股票(甚至是部分股票),而必须等待一段时间(通常是180天),这就是锁定期(lock2up period)的规定。销售是指将整个企业卖给收购者。在实践中,这种退出方式有很多形式。例如,将企业卖给收购者以换取现金、收购者的股份或其它资产。转售是指创业投资家将持有的股份卖给第三方——典型的战略收购者,或另一个创业投资家。与销售不同,它是创业投资家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卖给第三方,而企业家和其它投资者仍持有企业的股份。回购是指企业家和/或企业买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份。冲销(write2off)通常在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发生,不过创业投资家仍继续持有企业的股份。清算则是创业投资家在企业前景渺茫时理性的选择。ipo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热点,因为通过ipo实现退出最理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回报的倍数((返回额-投资额)/投资额),ipo为1.95,销售为0.40,企业回购为0.37,转售为0.41,而清算和冲销分别是-0.34和-0.37。尽管通过ipo实现退出最理想,但在实践中销售(包括转售)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创业投资家优先考虑的形式。

2.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

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历程、规模组织运营模式及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所起的作用来看,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较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非常健全,无论是企业上市还是购并都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退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活跃的风险投资是美国得以在高科技领域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为风险投资机构最终能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提供了一种退出的市场机制。

自nasdaq市场建立后,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大部分都是通过ipo方式退出的。但从2001年开始,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以ipo退出的数量急剧下降。2000年,以ipo退出的项目数有262个,2001年猛跌到41个,到2003年只有29个项目以ipo方式退出。近年来,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以兼并收购方式(m&a)退出的数量占退出数的比例越来越高。美国的大股东多为机构投资者,在持股公司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在证券市场卖出该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尽管如此,来自广东的一份调查显示,广东风险投资机构中上市出售股份这种退出方式只占到11%,企业并购及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却高达60%以上,说明最有效的退出方式受到了抑止。从退出的数量分布来看,2004年广东风险投资机构项目退出数量占全国项目退出数量的68%(其中深圳占50%),远远高于北京的17%和上海的14%,说明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尽管广东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较为活跃,但是其退出机制还是不畅通。

3.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机制研究

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障碍因素是

4.结论

风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项目来源、项目调研、项目决策、项目实施以及后续管理都不是靠个人或者机构所能够完成的,需要很多政策环境的支持。从上述国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和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无不根据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了有效的扶持政策,建立了风险投资制度体系,确立了具体的风险投资制度,采取了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的扶持措施,包括拓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及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等措施以支持、规范和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我国在勇于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大胆创新的同时,应结合国情,无论政策环境还是资本市场上都不能简单照搬照抄。

参考文献

[1]程昆,刘仁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来自广东的经验[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2]高如娟,高涛.论资本市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之路径选择[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

[3]李姚矿,陈德棉,张玉臣.创业资本的退出:综述[j].科学学研究,2002.

[4]王玥,薛耀文.风险投资机构资金来源与退出机制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

第8篇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9篇

科技银行是专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针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可以进行直接投资和信用贷款,具有非常高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在支持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硅谷银行是全球最大的科技银行,该银行主要为硅谷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及风险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得益于个美国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硅谷银行在高科技企业融资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目前该银行拥有11000家客户,90%以上是高科技企业和生物类企业,其中不乏思科、甲骨文公司等高科技行业巨头。受限于金融体系发育程度和行业监管条例,国内科技银行业务的开展面临重重困难,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困局没有质的改变。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未来科技银行的一部分,承担了科技银行中面向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的职能,具有先行先试的意义,其主要作用有如下两点:(1)积累融资经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高科技中小企业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投资方和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息掌握极不对称,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投资基金面向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投资业务是未来科技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一系列实践活动,创业投资基金将为未来的科技银行积累宝贵的投资操作经验,奠定完善的制度基础。(2)隔离融资风险。面向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在具有高收益率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为隔离投资风险,充分保证资本的运营安全,未来科技银行对外投资业务将由创业投资基金单独执行,确保投资的专业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2创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方式

为更好促进区内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采用以投资为主,投资与贷款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中投资是指对企业进行直接权益性投资,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创业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股权的30%。贷款则主要为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缺口,但贷款利率会适当上浮3~5个百分点。

3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分类

风险投资基金选择项目时主要关注项目的发展前景和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因而投资风险的甄别也和这两项指标相关,这些风险主要有:(1)项目价值评估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创新活动不确定性和专业性特点,在没有获得商业成功之前,很难评估科技项目的货币价值和企业的风险特性,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项目价值评估时存在风险。(2)管理者道德风险。风险投资由于本身的运作特点,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易导致被投资企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4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

根据主要运行风险,目前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限制投资方向。按照成熟投资公司的成功经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限定为比较熟悉的支柱性产业。把投资方向限定在较为熟悉的产业,可以有效管控风险,同时也能使创业投资基金更好地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2)专家客观评审。为判定项目的发展前景,评估创新的潜在价值,以区内现有人才为基础,分门别类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适当的评审标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3)持续信息获取。企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得可以通过派驻顾问,指定财务公司管理账务等方式解决。对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充分掌握,可以有效控制经营者道德风险。(4)组成投资联盟。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和风险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组成投资联盟共同投资,在分担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充分掌握被投资企业信息,降低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

5投资以后的后续管理

风险投资完成后,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企业尽快成长,早日完成投资目标,主要工作有以下两点:(1)积极参与企业运行管理,对于没有建立起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好财务预算与资产管控。(2)协助企业积极对外宣传,扩大市场影响,参与项目申报,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

6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第10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 环境研究 广东省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项目(2009B070300113),中国保监会部级研究课题(QN201007)

1.广东省创业投资环境现状

中国创业投资到现在为止发展了二十多年时间,而广东省创业投资是国内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较早的省份,在1992年成立了广东省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2000年9月,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由省政府授权经营的创业投资集团公司——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目前广东省已经成为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最为迅速和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广东创业投资机构通过提供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已培育出风华高科、广东榕泰、广东天普等一批科技企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广东省的创业投资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约有200家,主要集中于深圳、广州两地,风险资金约160亿元人民币。广东的创投业与国外创投资本的联系较为活跃,如IDG十多年前就在广州设立了自己的机构,广州市风险投资公司也与美国梧桐基金建立了合作。2008年随着全国各地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兴趣不断升温,创投活跃的广东省已有三个市相继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三个市分别是广州市、中山市、深圳市。2009年3月31日我国创业板在深圳设立。在二十多年的发展时间里,广东省的创投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同时也存在许多仍未解决的问题。

2.广东省创业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这是制约创业投资发展的主要障碍。

(1)由于国家关于创业投资的法规还不完善,因此广东省创业投资的运作也缺乏有力的法规的支持。虽然创业资本运作所必然涉及到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在我国已经存在,但由于以前在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资本的特点,其中的许多条款不适于创业资本运作。

(2)尽管深圳、广州、珠海等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但广东省还没有形成全省性的扶持和规范创业投资发展的法规环境。为了促进高新产业发展以及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目前广东省多个地方设立了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深圳拟设立30亿元创业投资基金,这一举止备受关注。

2.2风险防范体系存在缺陷

创业投资存在着高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在寻找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时,通常委托一些中介机构来进行,而这些中介机构可能出于盈利或其他对自己有利的原因,把那些并不是最有潜力的创业企业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使之遭受风险甚至经济损失。人也可能由于个人私利而采取不利于委托方的行为,损害委托方利益。由于创业企业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出现巨大的损失。对于政府来说,缺乏对建立创业投资风险机制的引导以及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府层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在风险引致损失之后,缺乏相关的风险补偿机制,而目前广东省实行的高科技保险制度未发展成熟,无法广泛普及以弥补创投风险。

2.3人才缺乏

对于创投业来说,出色的从业人员或团队应当具备资本运作、财务管理、技术评估、法律研究、商务谈判等多种知识和技能,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及增值服务。目前广东省创业投资从业人员的企业管理经验相对缺乏,难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2.4管理机制不完善

(1)广东省创业投资普遍存在着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和规范创投的激励和分配制度对创投从业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十分重要,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创投从业人员的利益,减少人和被投项目企业联合作假事件的发生。因此,发展创业投资需要建立起符合创业投资特点的、能够使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经营制度和分配制度。

(2)在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方面也存在不足。创投资本退出创业企业主要有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方式。由于股票上市方式比较便利且增值幅度较高,目前已成为各国创投资本首要和主要的退出渠道。2009年3月31日我国的创业板在广东省的深圳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的退出渠道。但是创业板门槛较高,企业如果没有优势也难以顺利登上创业板。

2.5资本环境不理想

对于广东省来说,存在着民间资本数量庞大,利用有限的现状。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资金,民间资本参与较少,无法真正地使广东省雄厚的资金力量为创投所用。在广东,现在仍主要依靠政府出资。为保证资金的到位,广东省政府采取多项措施,以拓宽资金来源。从2009年的情况来看,民间资本还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扩大创业投资资本的来源,是广东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6信息系统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是在大多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加之现代经济社会的复杂性和瞬息万变,导致了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和信息反馈的流程越来越长。这样就形成了创业者需要资金时,寻求不到投资者;投资者需要投资时,又难以寻求到合意的创业者。同时,创业企业为了得到创业投资资金的支持,在与创投企业接触过程中有意对本企业的一些信息进行美化,把不利于自己的信息隐藏起来,只告知对方有利于自己的信息,从而误导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了前景或潜力不太好的创业企业。这种情况不利于广东省营造诚信的投资氛围。

第11篇

【摘要】风险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从介绍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并进行比较;从美国风险投资市场的退出机制得出启示,最后根据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给出结论。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有效的投资工具,自诞生以来日渐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极大地加速了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风险投资蕴藏着巨大风险。风险投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因为外界条件变化或内部自身原因,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生产风险、财务风险和政策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不但错综复杂,而且不易被觉察、识别和把握。据统计,10%~30%的风险投资完全失败,60%不能取得理想的收益,只有5%~20%获得成功。怎样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成为各国探究和运用风险投资的焦点。然而在风险投资中,最为核心的部分——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尤其在我国,如何降低风险投资机构风险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创新性。

1.退出方式的比较研究

创业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销售(sale)、转售(secondary sale)、企业回购(buy2back),而投资失败则进行冲销(write2off)或清算(liquidation)。IPO是指受资企业第一次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不过,创业投资家通常不能在IPO时立即抛售持有的全部股票(甚至是部分股票),而必须等待一段时间(通常是180天),这就是锁定期(lock2up period)的规定。销售是指将整个企业卖给收购者。在实践中,这种退出方式有很多形式。例如,将企业卖给收购者以换取现金、收购者的股份或其它资产。转售是指创业投资家将持有的股份卖给第三方——典型的战略收购者,或另一个创业投资家。与销售不同,它是创业投资家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卖给第三方,而企业家和其它投资者仍持有企业的股份。回购是指企业家和/或企业买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份。冲销(write2off)通常在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发生,不过创业投资家仍继续持有企业的股份。清算则是创业投资家在企业前景渺茫时理性的选择。IPO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热点,因为通过IPO实现退出最理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回报的倍数((返回额-投资额)/投资额),IPO为1.95,销售为0.40,企业回购为0.37,转售为0.41,而清算和冲销分别是-0.34和-0.37。尽管通过IPO实现退出最理想,但在实践中销售(包括转售)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创业投资家优先考虑的形式。

2.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

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历程、规模组织运营模式及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所起的作用来看,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较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非常健全,无论是企业上市还是购并都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退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活跃的风险投资是美国得以在高科技领域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为风险投资机构最终能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提供了一种退出的市场机制。

自NASDAQ市场建立后,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大部分都是通过IPO方式退出的。但从2001年开始,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以IPO退出的数量急剧下降。2000年,以IPO退出的项目数有262个,2001年猛跌到41个,到2003年只有29个项目以IPO方式退出。近年来,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以兼并收购方式(M&A)退出的数量占退出数的比例越来越高。美国的大股东多为机构投资者,在持股公司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在证券市场卖出该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尽管如此,来自广东的一份调查显示,广东风险投资机构中上市出售股份这种退出方式只占到11%,企业并购及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却高达60%以上,说明最有效的退出方式受到了抑止。从退出的数量分布来看,2004年广东风险投资机构项目退出数量占全国项目退出数量的68%(其中深圳占50%),远远高于北京的17%和上海的14%,说明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尽管广东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较为活跃,但是其退出机制还是不畅通。

3.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机制研究

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障碍因素是中国缺乏一个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而今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极大的推动了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是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核心战略的重要平台。但其作用还要在以后的发展中才能凸显。

从现有的退出情况来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比例比较小,有相当大比例的风险投资被固化在风险项目上,不能退资。我国上市、被其他企业购并和企业内部回购等三种撤出方式之间的比例大致为4:1:5。上市和被其他企业购并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国外,上市偏低的原因是众所周知的,被其他企业购并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国外的资本市场具有极强的资源配置功能,国外企业间的购并主要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通过“股权置换方式”或者“以股权置换为主、现金投入为辅”的方式进行,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融资,而并非资源配置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企业间的购并以现金收购方式为主,结果是,不仅大大增加了企业购并的难度和风险,更使得中国风险投资机构难以借助企业购并的方式进行资本变现。

另外,国内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退出作用有限。在国外,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相当于国外的场外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各类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的交易场所。狭义的产权市场是指实物产权交易市场;广义的产权市场既包括实物型产权交易市场,也包括证券市场。与上市发行相比,产权交易的优势体现在:产权交易的门槛比IPO低得多,限制条件少,只要时机恰当,遇到合适的买方,风险投资机构就能够实现资本退出。然而,风险投资在产权交易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并不多。

最后,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法规限制与规定,许多带有国资色彩的本土风险投资,通常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方式实现退出。目前国内风险投资机构最大的退出途径是通过股权转让,但政府控股的风险投资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投资的项目时须经过上报各地国资委审批等较多程序,过程繁琐。根据我们的调查,这样的产权交易对价格有许多的限制(甚至包括最高价的限制),因此容易导致估值偏低,与风险投资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本性相违背,因为风险投资通过不同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进行组合,来降低风险,实现稳定盈利。如果没有高收益的项目来填补低收益、甚至亏损的项目,则风险投资就无法实现稳定盈利,从而驱使它们选择从事低风险项目。

4.结论

风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项目来源、项目调研、项目决策、项目实施以及后续管理都不是靠个人或者机构所能够完成的,需要很多政策环境的支持。从上述国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和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无不根据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了有效的扶持政策,建立了风险投资制度体系,确立了具体的风险投资制度,采取了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的扶持措施,包括拓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及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等措施以支持、规范和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我国在勇于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大胆创新的同时,应结合国情,无论政策环境还是资本市场上都不能简单照搬照抄。

参考文献

程昆,刘仁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来自广东的经验[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高如娟,高涛.论资本市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之路径选择[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

李姚矿,陈德棉,张玉臣.创业资本的退出:综述[J].科学学研究,2002.

王玥,薛耀文.风险投资机构资金来源与退出机制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

第12篇

    人才是农业科技创业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由于我国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不成熟,目前多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一方面,缺乏创业企业家,未形成创业企业家队伍。很多商业案例充分说明:一流管理与二流技术结合,可以获得成功;一流技术与二流管理结合,则极可能失败。另一方面,缺乏既懂高新技术又能开拓市场,敢冒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综合型投资者。我国存在不少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我国的市场开放时间不长,以往高等院校的专业分工过细以及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教育体制等,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所以目前能满足创业投资要求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很少。

    二、运作问题:科学管理运作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运作机制不完善,随意性强。首先,风险投资管理未按照风险资本的办法管理,存在“首长贷“”人情贷”现象[3],未建立对投资对象系统的筛选和评估体系,资金利用率较低。其次,面对各种风险管理机制,创业投资家对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投资后不再关注企业经营管理,缺乏规范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得农业科技企业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需求。再次,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农业科技企业国有投资比例一般在70%以上[4],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少数大股东掌握着实际权力,其他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这些系列问题严重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公司还存在管理体制陈旧、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业投资作用的发挥。

    三、中介机构问题: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近几年创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迅速,但是有实力特色并与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相匹配的中介机构还未真正形成。中介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多数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独立公正性和科学权威性差,它们往往只是提供价值较小的参考信息,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中介机构信用缺失。我国对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准则较少,虽然200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但是关于创业投资中介机构的管理未做规定。中介机构缺少统一规范的执业标准,致使中介机构缺乏信用认知度,增加了交易成本[5]。三是中介机构中涉及创业投资业务的较少,对农业科技的创业投资业务更少,大概只占2%~3%[6]。再加上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对创业投资的研究,阻碍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发展。

    四、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加大融资支持,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银行资金。为鼓励银行资金进入农业科技领域的创业投资行业,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SBA(小企业管理局)采用“杠杆融资”的模式来引导银行富余资金参与创业投资[7]。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利用民间的闲置资金。培养我国居民的风险投资意识,减少对个人、企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参与风险投资的限制,让更多的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业科技创业投资领域,扩大民间融资的渠道,丰富融资的多元化,实现了双赢。再次,健全资本市场,减少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与发达资本市场的差距,早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降低农业科技企业融资门槛,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积极引进国外资本从事风险投资业务,拓宽投资领域。

    (二)畅通资本退出渠道

    风险项目退出渠道不畅通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障碍之一。有效的资本退出是创业投资成功的基础,成功退出意味着从一个项目退出后可以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去,循环推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实现高额回报。根据先进发达国家经验,公开上市是资本退出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约有30%的风险资本采取公开上市的方式退出[8],因此我国要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为规模较小的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市场,并充分利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并购方式,积极培育投资银行,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作用。要完善法律制度,对私募市场进行规范,并放松对股权回购、清算退出、买卖上市等场外交易的限制。

    (三)培养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

    创业投资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强[9],需要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金融投资知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具有国际视野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和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当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创业投资人才尤为重要。首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快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其提供优厚的薪资待遇,加强人才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拓视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推动教育改革,加强与国外农业科技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作,学习先进的知识和管理经验,培养在农业科技、管理、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再次,高薪聘请国内外优秀的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着名创业投资机构及专家到企业内部交流和座谈。

    (四)完善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为了保障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改革和完善创业投资运行机制是关键。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的科学管理,建立一套严格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构建农业科技风险项目的筛选、评估体系,提供系列化管理和增值服务,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强对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制定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产权保护制度和先进的信用体系,减少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使创业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农业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必须调整、改变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10],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增加控制权在市场的竞争。要建立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农业科技企业行为,促进我国科技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